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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33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戎政典

 第三十三卷目錄

 兵制部彙考十九

  元二〈世祖至元二十則 成宗元貞二則 大德十一則 武宗至大四則 仁宗皇慶二則 延祐七則 英宗至治三則 泰定帝泰定四則 致和一則 文宗天曆二則 至順二則 順帝元統一則 至正九則〉

戎政典第三十三卷

兵制部彙考十九

元二

世祖至元十一年,遣軍戍鴨池及建都以伐宋簽軍十萬,又移軍戍合答城并益都及以樞密院言覈蒙古軍籍。

按《元史·世祖本紀》:十一年春正月乙酉,以金州招討使欽察率襄陽生熟券軍千人戍鴨池。庚寅,初立軍官以功陞散官格。免諸路軍雜賦。以忙古帶等新舊軍一萬一千五百人戍建都。立建都寧遠都護府。丁酉,敕荊湖行院以軍三萬、水弩砲手五千隸淮西行院。丙午,阿里海牙言:荊襄自古用武之地,漢水上流已為我有,順流長驅,宋必可平。阿朮言:臣略地江淮,備見宋兵弱于往昔,今不取之,時不能再。帝趣召史天澤同議,天澤對曰:此國大事,可命重臣一人如安童、伯顏,都督諸軍,則四海混同,可計日而待。臣老矣,如副將者,猶足為之。帝曰:伯顏可以任我此事矣。阿木、阿里海牙因言:我師南征,必分為三,舊軍不足,非益兵十萬不可。詔中書省簽軍十萬人。三月庚寅,移碉門兵戍合答城。夏四月乙亥,命也速帶兒將千人,同撒吉思所部五州丁壯戍益都。五月丙戌,汪惟正以所部軍逃亡,乞于民站戶選補,從之。乙未,樞密院臣言:舊制,蒙古軍每十人月食糧者,惟拔都二人。今遣怯薛丹合丹覈其數,多籍二千六百七十人。敕杖合丹,斥無入宿衛,謫往西川效死軍中,餘定罪有差。辛丑,敕隨路所簽新軍,其戶絲銀均配于民者,除之。六月癸丑,敕合答選部下蒙古軍五千人,與漢軍分戍沿江堡隘,為使傳往來之衛。丙辰,免上都、隆興兩路簽軍。丙寅,敕有司閱覈延安新軍,貧無力者免之。

按《兵志》:十一年正月,初立軍官以功陞散官格。五

月,便宜總帥府言:本路軍經今四十年閒,或死或逃,無丁不能起補,見在軍少,乞選擇堪與不堪丁力,放罷貧乏無丁者,于民站內別選充役。從之。詔延安府、沙井、靜州等處種田白達達戶,選其可充軍者,僉起出征。六月,潁州屯田總管李珣言:近為僉軍事,乞依徐、邳州屯田例,每三丁內,一丁防城,二丁納糧,可僉丁壯七百餘人,并元撥保甲丁壯,令珣通領,鎮守潁州,代見屯納合監戰軍馬別用。從之。 又按《志》:十一年正月,以忙古帶等新舊軍一萬一千人戍建都。調襄陽府生券軍六百人、熟券軍四百人,由京兆府鎮戍鴨池,命金州招討使欽察部領之。十二月,調西川王安撫、楊總帥軍與火尼赤相合,與丑漢、黃兀剌同鎮守合答之城。

至元十二年,簽河西軍及平陽等路達魯花赤弟男為軍,又籍河南舊簽軍為兵與雲南軍並隸行省,罷招討司所收乾討鹵人籍為正軍。

按《元史·世祖本紀》:十二年五月,遣肅州達魯花赤阿沙簽河西軍。六月戊申,簽平陽、西京、延安等路達魯花赤弟男為軍。辛亥,敕淮東元帥府發兵,及鄂州戍兵與李璮舊部曲,并前河南已簽軍萬人後免為民者,復籍為兵,並付行中書省。七月,簽雲南落落、蒲納烘等處軍萬人,隸行中書省。 按《兵志》:十二年三月,遣官往遼東,僉揀蒙古達魯花赤、千戶、百戶等官子弟出軍。詔隨處所置襄陽生券軍之為農者,或自願充軍,具數以聞。五月,正陽萬戶劉復亨言:新下江南三十餘城,俱守以兵,及江北、淮南、潤、揚等處未降,軍力分散,調度不給,以致鎮巢軍、滁州兩處復叛。乞僉河西等戶為軍,併力勦除,庶無後患。有旨,命肅州達魯花赤,并遣使同往驗各色戶計物力富強者僉起之。六月,僉平陽、西京、延安等路達魯花赤弟男為軍。萊州酒稅官王貞等上言:國家討平殘宋,弔伐為事,何嘗以賄利為心。彼不紹事業小人,貪圖貨利,作乾討鹵名目,侵掠彼地,所得人口,悉皆貨賣,以充酒食之費,勝則無益朝廷,敗則實為辱國。其招討司所收乾討鹵人,可悉罷之,第其高下,籍為正軍,命各萬戶管領征進,一則得其實用,二則正王師弔伐之名,實為便益。從之。 又按《志》:十二年二月,詔以東川新得城寨,逼近夔府,恐南兵來侵,發鞏昌路補簽軍三千人戍之。三月,海州丁安撫等來降,選五州丁壯四千人,守海州、東海。 又按《志》:至元十二年十二月,上尊號、受冊,告祭天地宗廟,調左、右、中三衛軍五千人為蹕街清路軍。至元十三年,括獵戶、鷹戶為兵,放新附三衛老弱者還家,又選生券軍充侍衛軍。

按《元史·世祖本紀》:十三年夏四月己卯,以侍衛親軍征戍歲久,放令還家,期六月,各歸其軍。五月己酉,括獵戶、鷹坊戶為兵。六月甲子朔,敕新附三衛兵之老弱者,放還其家。己巳,命征東元帥府選襄陽生券軍五百,充侍衛軍。 按《兵志》:十三年十月,命別速䚟、忽別列八都兒二人為都元帥,領蒙古軍二千人、河西軍一千人,守斡端城。

至元十四年,括上都、隆興、北京、西京四路獵戶為兵,選蒙古、漢軍相參宿衛。

按《元史·世祖本紀》:十四年春正月甲辰,命阿朮選銳軍萬人赴闕。己未,括上都、隆興、北京、西京四路獵戶二千為兵。五月乙卯,選蒙古、漢軍相參宿衛。 按《兵志》:十四年正月,詔:上都、隆興、西京、北京四路編民捕獵等戶,僉選丁壯軍二千人,防守上都。中書省議:從各路荅配,二十五戶內取軍一名,選善騎射者充,官給行資中統鈔一錠,仍自備鞍馬衣裝器仗,編立牌甲,差官部領,前來赴役。十二月,樞密院臣言:收附亡宋州城,新附請糧官軍,并通事馬軍人等,軍官不肯存恤,多逃散者,乞招誘之。命左丞陳巖等,分揀堪當軍役者,收係充軍,依舊例月支錢糧。其生券不堪當軍者,官給牛具糧食,屯田種養。 又按《志》:十四年五月,以蒙古軍與漢軍相參,備都城內外及萬壽山宿衛,仍以也速不花領圍宿事。

至元十五年,定軍官承襲之制。簽雲南諸色人充軍。申嚴無籍軍擄掠及傭奴代軍之禁,又選江南銳軍為侍衛親軍,併軍士免商戶餘丁,其元帥府招討以下官,俱再當正軍一名,詔揀諸路軍士力乏絕者為民,遣各路兵戍隆興府及廬州川蜀,又定軍民異屬之制,及蒙古屯戍之地。

按《元史·世祖本紀》:十五年夏五月,敕:主兵官若已擢授,其舊職宜別授有功者,勿復以子孫承襲。申嚴無籍軍擄掠及傭奴代軍之禁。選江南銳軍為侍衛親軍。秋七月,復上都守成軍二千人為民。九月壬午朔,敕以總管張子良所簽軍二千二百人為侍衛軍,俾張亨、陳瑾領之。詔分揀諸路所括軍,驗事力乏絕者為民,其恃權豪避役者復為兵。所遣分揀官及本府州縣官,能核正無枉者,陞爵一級。又減至元九年所括三萬軍半以為民,其商戶餘丁軍並除之。 按《兵志》:十五年正月,定軍官承襲之制。凡軍官之有功者陞其秩,元受之職,令他有功者居之,不得令子姪復代。陣亡者始得承襲,病死者降一等。總把、百戶老病死,不在承襲之例。凡將校臨陣中傷、還營病創者,亦令與陣亡之人一體承襲。禁長軍之官不恤士卒,及士卒亡命避役,侵擾初附百姓者,俱有罪。雲南行省言:雲南舊屯駐蒙古軍甚少,遂取漸長成丁怯困都等軍,以備出征。雲南闊遠,多未降之地,必須用兵,已僉爨、僰人一萬為軍,續取新降落落、和泥等人,亦令充軍。然其人與中原不同,若赴別地出征,必致逃匿,宜令就各所居一方未降處用之。九月,併軍士。初,至元九年僉軍三萬,止擇精銳年壯者,不復問其貲產,且無貼戶之助,歲久多貧乏不堪。樞密院臣奏,宜縱為民,遂併為一萬五千。諸軍戶投充諸侯王怯憐口、人匠,或託為別戶以避其役者,復令為軍,有良匠則別而出之。樞密臣又言:至元八年,于各路軍之為富商大賈者一百四十三戶,各增一軍,號餘丁軍。今東平等路諸奧魯總管府言,往往人死產乏,不能充二軍,乞免餘丁充役者。制可。十二月,樞密院官議:諸軍官在軍籍者,除百戶、總把權準軍役,其元帥、招討、萬戶、總管、千戶或首領官,俱合再當正軍一名。 又按《志》:十五年三月,分揚州行省兵于隆興府。初,置行省,分兵諸路調遣,江西省軍為最少,至是以南廣地闊,阻山谿之險,命鐵木兒不花領兵一萬人赴之,合元帥塔出軍,以備戰守。四月,詔以伯顏、阿朮所調河南新僉軍三千人,還守廬州。六月,命荊湖北道宣慰使塔海調遣夔府諸軍士。七月,詔以塔海征夔軍之還戍者,及揚州、江西舟師,悉付水軍萬戶張榮實將之,守禦江中。八月,命江南諸路戍卒,散歸各所屬萬戶屯戍。初,渡江所得城池,發各萬戶部曲士卒以戍之,久而亡命死傷者眾,續至者多不著行伍,至是縱還各營,以備屯戍。安西王相府言:川蜀既平,城邑山砦洞穴凡八十三所,其渠州禮義城等處凡三十三所,宜以兵鎮守,餘悉撤去。從之。九月,詔發東京、北京軍四百人,往戍應昌府,其應昌舊戍士卒,悉令散歸。十一月,定軍民異屬之制,及蒙古軍屯戍之地。先是,以李璮叛,分軍民為二,而異其屬,後因平江南,軍官始兼民職,遂因之。凡以千戶守一郡,則率其麾下從之,百戶亦然,不便。至是,令軍民各異屬,如初制。士卒以萬戶為率,擇可屯之地屯之,諸蒙古軍士,散處南北及還各奧魯者,亦皆收聚。令四萬戶所領之眾屯河北,阿朮二萬戶屯河南,以備調遣,餘丁定其版籍,編入行伍,俾各有所屬,遇征伐則遣之。 又按《志》:十五年五月,總管胡翔請還侍衛軍。先是,宿州蘄縣等萬戶府士卒百人,有旨俾充侍衛軍,後從僉省嚴忠範征西川,既而嘉定、重慶、夔府皆下,忠範回軍,留西道。翔上言,從之。九月,以總管張子良所匿軍二千二百二十二人,充侍衛軍士。

至元十六年,罷五翼探馬赤重役軍,括造砲軍匠至京師,又選南軍充侍衛者二萬人,詔發新附軍及蒙古、漢軍戍碉門、魚通、𥟖、雅。定江南上、中、下路各置達魯花赤,又調江南軍戍太原、大名、衛州,蒙古軍、河西軍戍斡端城。

按《元史·世祖本紀》:十六年春正月壬子,罷五翼探馬赤重役軍。二月,詔湖南行省于戍軍還塗,每四五十里立安樂堂,疾者醫之,饑者廩之,死者槁葬之,官給其需。三月壬子,囊加帶括兩淮造回回砲新附軍匠六百,及蒙古、回回、漢人、新附人能造砲者,俱至京師。夏四月,詔諭揚州行中書省,選南軍精銳者二萬人充侍衛軍,併發其家赴京師,仍給行費鈔萬六千錠。六月,詔發新附軍五百人、蒙古軍百人、漢軍四百人戍碉門、魚通、黎、雅。秋七月,置東宮侍衛軍。定江南上、中路置達魯花赤二員,下路一員。敕發西川蒙古軍七千、新附軍三千,付皇子安西王。己未,以朵哥麻思地之算木多城為鎮西府。敕以蒙古軍二千、益都軍二千、諸路軍一千、新附軍五千,合萬人,令李庭將之。八月,調江南新附軍五千駐太原,五千駐大名,五千駐衛州。九月乙丑,以忽必來、別速台為都元帥,將蒙古軍二千人、河西軍一千人,戍斡端城。十一月乙卯,罷太原、平陽、西京、延安路新簽軍還籍。罷招討使劉萬奴所管無籍軍願從大軍征討者。 按《兵志》:十六年正月,罷五翼探馬赤重役軍。三月,括兩淮造回回砲新附軍匠六百人,及蒙古、回回、漢人、新附人能造砲者,至京師。五月,淮西道宣慰司官昂吉兒請招諭亡宋通事軍,俾屬之麾下。初,亡宋多招納北地蒙古人為通事軍,遇之甚厚,每戰皆列於前行,願效死力。及宋亡,無所歸。朝議欲編入版籍未暇也,人人疑懼,皆不自安。至是,昂吉兒請招集,列之行伍,以備征戍。從之。九月,詔河西地未僉軍之官,及富強戶有物力者,僉軍六百人。十月,壽州等處招討使李鐵哥,請召募有罪亡命之人充軍,其言:使功不如使過。始南宋未平時,蒙古、諸色人等,因得罪皆亡命往依焉,今已平定,尚逃匿林藪。若釋其罪而用之,必能效力,無不一當十者矣。十一月,罷太原、平陽、西京、延安路新僉軍還籍。 又按《志》:十六年四月,選揚州省新附軍二萬人,充侍衛親軍,併其妻子,遷赴京師。 又按《志》:十六年二月,命萬戶孛朮魯敬,領其麾下舊有士卒守湖州。先是,以唐、鄧、均三州士卒二百八十八人屬敬麾下,後遷戍江陵府,至是還之。四月,定上都戍卒用本路元籍軍士。國制,郡邑鎮戍士卒,皆更相易置,故每歲以他郡兵戍上都,軍士罷子轉輸。至是,以上都民充軍者四千人,每歲令備鎮戍,罷他郡戍兵。六月,碉門、魚通及黎、雅諸處民戶,不奉國法,議以兵戍其地。發新附軍五百人、蒙古軍一百人、漢軍四百人,往鎮戍之。七月,以西川蒙古軍七千人、新附軍三千人,付皇子西安王。命闍里鐵木兒以戍杭州軍六百九十人赴京師,調兩淮招討小廝蒙古軍,及自北方迴探馬赤軍代之。八月,調江南新附軍五千駐太原,五千駐大名,五千駐衛州。又發探馬赤軍一萬人,及夔府招討張萬之新附軍,俾四川西道宣慰使也罕的斤將之,戍斡端。 又按《志》:至元十六年,分大都南北兩城兵馬司,各主捕盜之任。南城三十二處,弓手一千四百名;北城一十七處,弓手七百九十五名。按《續綱目》:十二月,元增置宿衛。元宿衛皆領於四怯薛,以太祖功臣博爾忽、博爾朮、木華𥟖、赤老溫四族世領怯薛之長。怯薛者,猶言分番宿衛也。年勞既久,即擢為一品,或以才能任使,貴盛雖極,一日歸至內庭,則執事如故。其後怯薛增至四千八百衛,而累朝斡耳朵怯薛尢多,國之大費,每靡於此。

至元十七年,詔禁侍衛軍供匠役,遣兵戍魚通、黎、雅及居庸關口,以蒙古侍衛總管為親軍都指揮使司,又遷調江南鎮戍軍官及以蒙古軍更戍潭州,又益八番戍卒。

按《元史·世祖本紀》:十七年春正月丁卯,詔毋以侍衛軍供工匠役。三月丙午,敕東西兩川發蒙古、漢軍戍魚通、黎、雅。夏四月甲午,敕軍戶貧乏者還民籍。五月辛丑朔,樞密院調兵六百守居庸關南、北口。秋七月辛丑,廣東宣慰使帖木兒不花言:諸軍官宜一例遷轉。江淮郡縣,首亂者誅,沒其家。官豪隱庇佃民,不供徭役,宜別立籍。各萬戶軍交參重役,宜發還元翼。詔中書省、樞密院、翰林院集議以聞。戊辰,命范文虎等招集避罪附宋蒙古、回回等軍。八月乙亥,蒙古侍衛總管為蒙古侍衛親軍都指揮使司。十二月辛未,以高麗中贊金方慶為征日本都元帥,密直司副使朴球、金周鼎為管高麗國征日本軍萬戶,並賜虎符。甲戌,復授征日本軍官元佩虎符。 按《兵志》:十七年正月,詔以他令不罕守建都,布吉䚟守長河西之地,無令遷易。三月,同知淛東道宣慰司事張鐸言:江南鎮戍軍官不便,請以時更易置之。國制,既平江南,以兵戍列城,其長軍之官,皆世守不易,故多與富民樹黨,因奪民田宅居室,蠹有司政事,為害滋甚。鐸上言,以為皆不遷易之弊,請更其制,限以歲月遷調之。庶使初附之民,得以安業也。五月,命樞密院調兵六百人,守居庸關南、北口。七月,廣州鎮戍士卒。初以丞相伯顏等麾下合必赤軍二千五百人,從元帥張弘範征廣王,因留戍焉。歲久皆貧困,多死亡者。至是,命更代之。復以揚州行省四萬戶蒙古軍,更戍潭州。十月,發砲卒千人入甘州,備戰守。十二月,八番羅甸宣慰司請增戍卒。先是,以三千人戍八番,後征亦奚不薛,分摘其半。至是師還,宣慰司復請益兵,以備戰守,從之。

又按《志》:至元十七年三月,發忙古䚟、抄兒赤所領

河西軍士,及阿魯黑麾下二百人,入備扈從。 又按《志》:十七年七月,詔江淮諸路招集答剌罕軍。初平江南,募死士願從軍者,號答剌罕,屬之劉萬戶麾下。南北既混一,復散之,其人皆無所歸,率群聚剽掠。至是,命諸路招集之,令萬奴部領如故,聽范左丞、李拔都二人節制。

至元十八年,增大都巡兵,選侍衛軍備扈從,併貧乏軍三萬戶為一萬五千,取貼戶津貼正軍充役。按《元史·世祖本紀》:十八年二月,詔以刑徒減死者付忻都為軍。三月己亥,敕黃平隸安西行省,鎮遠隸潭州行省,各遣兵戍守。夏四月戊子,置蒙古漢人新附軍總管。九月甲子,增大都巡兵千人。十二月丁未,議選侍衛軍萬人練習,以備扈從。 按《兵志》:十八年二月,併貧乏軍人三萬戶為一萬五千,取貼戶津貼正軍充役。四月,置蒙古、漢人、新附軍總管。六月,樞密院議:正軍貧乏無丁者,令富彊丁多貼戶權充正軍應役,驗正軍物力,卻令津濟貼戶,其正軍仍為軍頭如故。或正軍實係單丁者,許傭雇練習之人應役,丁多者不得傭雇,軍官亦不得以親從人代之。 又按《志》:十八年正月,命萬戶張珪率麾下往就潭州,還其祖父所領亳州士卒,并統之。二月,以合必赤軍三千戍揚州。十月,高麗王并行省皆言,金州、合浦、固城、全羅州等處,沿海上下,與日本正當衝要,宜設立鎮邊萬戶府屯鎮,從之。十一月,詔以征東留後軍,分鎮慶元、上海、澉浦三處上船海口。

至元十九年,定軍官襲職之令,分兵戍守江南,又遣揚州射士戍泉州,括江南逃軍,以綦公直言黥逃軍使從軍,令蒙古戍軍更番還家,簽亦奚不薛軍,立沿河巡禁軍,及分遣兵戍曲先鎮遠。

按《元史·世祖本紀》:十九年二月壬寅,命軍官陣亡者,其子襲職,以疾卒者,授官降一等,具為令。乙巳,改羅羅斯宣慰司隸雲南省,徙浙東宣慰司於溫州。分軍戍守江南,自歸州以及江陰至三海口,凡二十八所。四月,遣揚州射士戍泉州。敕以大都巡軍隸留守司。庚戌,拘括江南官豪隱匿逃軍。五月乙酉,元帥綦公直言:乞黥逃軍,仍使從軍。乙未,發六盤山屯田軍七百七十人,以補劉恩之軍。敕宣慰司等官毋役官軍。丙申,發射士百人衛丞相,他人不得援例。亡宋軍有手號及無手號者,並聽為民。癸卯,禁濫保軍功。乙巳,招無籍軍給衣糧。七月庚午,令蒙古軍守江南者更番還家。壬申,發察罕腦兒軍千人治晉山道。立馬湖路總管府。九月乙丑,簽亦奚不薛等處軍。十一月壬申,以勢家為商賈者阻遏官民船,立沿河巡禁軍,犯者沒其家。癸酉,分元帥綦公直軍戍曲先。十二月,阿里海牙復鎮遠軍,發軍千人戍守,以其地與西川行省接,就以隸焉。 按《兵志》:十九年二月,諸侯王阿只吉遣使言:探馬赤軍凡九處出征,各奧魯內復征雜泛徭役,不便。詔免之,并詔有司毋重役軍戶。六月,禁長軍之官,毋得占役士卒。散定海答剌罕軍還各營,及歸戍城邑。十月,僉發漸丁軍士。遵舊制,家止一丁者不作數,凡二丁至五丁、六丁之家,止存一人,餘皆充軍。 又按《志》:十九年二月,命唐兀䚟於沿江州郡,視便宜置軍鎮戍,及諭鄂州、揚州、隆興、泉州等四省,議用兵戍列城。徙淛東宣慰司於溫州,分軍戍守江南,自歸州以及江陰至三海口,凡二十八所。四月,調揚州合必軍三千人鎮泉州。又潭州行省以臨川鎮池接占城及未附黎洞,請立總管府,一同鎮戍,從之。七月,以隆興、西京軍士代上都戍卒,還西川。先是,上都屯戍士卒,其奧魯皆在西川,而戍西川者,多隆興、西京軍士,每歲轉餉,不勝勞費,至是更之。

至元二十年,定川、廣戍軍更番例括宋手號軍設官統之,益兵戍雲南,詔定五衛軍更番,又以蒙古漢軍戍邊,及簽河西質子軍及丁者充軍。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年二月戊子,定兩廣、四川戍軍二三年一更,廩其家屬,軍官給俸以贍之。辛丑,定軍官選格。五月戊午,丞相伯顏、諸王相吾答兒等言:征緬國軍宜參用蒙古、新附軍。從之。己未,免五衛軍征日本,發萬人赴上都。縱平灤造船軍歸耕,撥大都見管軍代役。六月戊申,用伯顏等言,所括宋手號軍八萬三千六百人,立牌甲設官以統之,仍給衣糧。庚申,調軍益戍雲南。丙寅,立亦奚不薛宣慰司,益兵戍守。冬十月甲午,詔:五衛軍,歲以冬十月聽十之五還家備資裝,正月番上代其半還,四月畢入役。時各衛議先遣七人,而以三人自代,從之。丁酉,忙兀帶請增蒙古、漢軍戍邊,從之。以忽都忽總揚州行省唆都新益軍。庚子,許阿速帶軍以兄弟代役。己酉,簽河西質子軍年及丁者充軍。 按《兵志》:二十年二月,命各處行樞密院造新附軍籍冊。六月,從丞相伯顏議,所括宋手號軍八萬三千六百人,立牌甲,設官以統之。十月,定出征軍人亡命之罪,為首者斬,餘令減死一等。

又按《志》:二十年八月,留蒙古軍千人戍揚州,餘悉

縱還。揚州所有蒙古士卒九千人,行省請以三分為率,留一分鎮戍。史塔剌渾曰:蒙古士卒悍勇,孰敢當,留一千人足矣。從之。十月,發乾討鹵軍千人,增戍福建行省。先是,福建行省以其地險,常有盜負固為亂,兵少不足戰守,請增蒙古、漢軍千人。樞密院議以劉萬奴所領乾討鹵軍益之。

至元二十一年,置潮、贛、吉、撫、建昌戍兵,以高麗軍千人屯耽羅,定擬軍官格例,增兵戍金齒國,放乾討鹵軍還家。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一年三月甲戌,置潮、贛、吉、撫、建昌戍兵。六月庚申,改蒙古都元帥府為蒙古都萬戶府,砲手元帥府為砲手萬戶府,砲手都元帥府為回回砲手軍匠萬戶府。七月,塔剌赤言:頭輦哥國王出戍高麗,調旺速等所部軍四百以往,今頭輦哥已回,留軍耽羅,去其妻子已久,宜令他軍更戍。伯顏等議,以高麗軍千人屯耽羅,其留戍四百人縱之還家,從之。八月丁未,定擬軍官格例,以河西、回回、畏吾兒等依各官品充萬戶府達魯花赤,同蒙古人,女直、契丹同漢人。若女直、契丹生西北不通漢語者,同蒙古人;女直生長漢地,同漢人。己酉,御史臺臣言:無籍之軍願從軍殺掠者,初假之以張渡江兵威,今各持弓矢,剽劫平民,若不分隸各翼,恐生他變。詔遣之還家。按《兵志》:二十一年四月,詔潭州蒙古軍依揚州例,留一千人,餘悉放還諸奧魯。十月,增兵鎮守金齒國,以其地民戶剛狠,舊嘗以漢軍、新附軍三千人戍守,今再調探馬赤、蒙古軍二千人,令藥剌海率赴之。 又按《志》:二十一年八月,江東道僉事馬奉訓言:劉萬奴乾討鹵軍,私相糾合,結為徒黨,張弓挾矢,或詐稱使臣,莫若散之各翼萬戶、千戶、百戶、牌甲內管領為便。省院官以聞,有旨,可令問此軍:欲從脫歡出征鹵掠耶。欲且放散還家耶。回奏:眾軍皆言,自圍襄樊渡江以來,與國效力,願還家少息。遂從之。籍亡宋手記軍。宋時有是軍,死則以兄弟若子承代。有旨,依漢軍例籍之,毋涅其手。

至元二十二年,詔改江淮、江西元帥招討司為上、中、下萬戶府,以蒙古、漢人新附諸軍,相參作三十七翼。以應放還五衛軍穿河,及福建軍編為守城,又給鹽軍屯田自贍,並嚴軍籍選壯士及有力家充軍。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二年二月,詔改江淮、江西元帥招討司為上、中、下三萬戶府,蒙古、漢人、新附諸軍,相參作三十七翼。上萬戶:宿州、蘄縣、真定、沂郯、益都、高郵、沿海,七翼。中萬戶:棗陽、十字路、邳州、鄧州、杭州、懷州、孟州、真州,八翼。下萬戶,常州、鎮江、潁州、廬州、亳州、安慶、江陰水軍、益都新軍、湖州、淮安、壽春、揚州、泰州、弩手、保甲、處州、上都新軍、黃州、安豐、松江、鎮江水軍、建康,二十二翼。翼設達魯花赤、萬戶、副萬戶各一人,以隸所在行院。以應放還五衛軍穿河西務河。舊例,五衛軍十人為率,七人三人,分為二番,十月放七人者還,正月復役,正月放三人者還,四月復役,更休息之。九月丙寅,令福建黃華畬軍有恆產者為民,無恆產與妻子者編為守城軍。庚寅,敕征交阯諸軍,除留蒙古軍百、漢軍四百為鎮南王脫歡宿衛,餘悉遣還,別以江淮行樞密院所總蒙古兵戍江西。十一月,御史臺臣奏請:昔宋以無室家壯士為鹽軍,數凡五千,今存者一千一百二十二人,性習兇暴,民患苦之,宜給以衣糧,使屯田自贍。詔議行之。十二月己亥,從樞密院請,嚴立軍籍條例,選壯士及有力家充軍。敕樞密院:向以征日本故,遣五衛軍還家治裝,今悉選壯士,以正月一日到京師。 按《兵志》:二十二年正月,立行樞密院于江南三省,其各處行省見管軍馬悉以付焉。九月,詔福建黃華畬軍,有恆產者放為民,無恆產與妻子者編為守城軍。征交阯蒙古軍五百人、漢軍二千人,除留蒙古軍百人、漢軍四百人,為鎮南王脫歡宿衛,餘悉遣還,別以江淮行樞密院蒙古軍戍江西。十月,從月的迷失言,以乾討鹵軍七百人,籍名數,立牌甲,命將官之無軍者領之。十一月,御史臺臣言:昔宋以無室家壯士為鹽軍,內附之初,有五千人,除征占城運糧死亡者,今存一千一百二十二人。此徒皆性習凶暴,民患苦之,宜給以衣糧,使屯田自贍,庶絕其擾。從之。十二月,從樞密院請,嚴立軍籍條例,選壯士及有力之家充軍。舊例,丁力強者充軍,弱者出錢,故有正軍、貼戶之籍。行之既久,而強者弱,弱者強,籍亦如故。其同戶異居者,私立年期,以相更代,故有老稚不免從軍,而強壯家居者,至是革焉。江浙省募鹽徒為軍,得四千七百六十六人,選軍官麾下無士卒者,相參統之,以備各處鎮守。 又按《志》:二十二年二月,詔改江淮、江西元帥招討司為上、中、下三萬戶府,蒙古、漢人、新附諸軍,相參作三十七翼。上萬戶:宿州、蘄縣、真定、沂郯、益都、高郵、沿海,七翼。中萬戶:棗陽、十字路、邳州、鄧州、杭州、懷州、孟州、真州,八翼。下萬戶,常州、鎮江、潁州、廬州、亳州、安慶、江陰水軍、益都新軍、湖州、淮安、壽春、揚州、泰州、弩手、保甲、處州、上都新軍、黃州、安豐、松江、鎮江水軍、建康,二十二翼。每翼設達魯花赤、萬戶、副萬戶各一人,以隸所在行院。至元二十三年,敕遣耽羅國戍兵還家,又遣兵戍畏吾境,給捕賊巡軍弓箭防盜。

按《元史·世祖本紀》:至元二十三年五月,敕遣耽羅國戍兵四百人還家。冬十月,遣兵千人戍畏吾境。 按《兵志》:二十三年,省臺臣言:捕賊巡馬,先令執持悶棍以行,賊眾多有弓箭,反致巡軍被傷。今議給各路弓箭十副,府州七副,司縣五副,各令置備防盜。從之。至元二十四年,以自效軍擾民仍籍充軍,又分揀貧富定貼戶、正軍,調諸色軍戍平灤,又發諸衛軍及蒙古軍戍豪、懿州,以汪惟和銳卒選備侍衛。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四年春三月,禁無籍自效軍擾民,仍籍充軍。六月壬申,發諸衛軍萬人、蒙古軍千人戍豪、懿州。 按《兵志》:二十四年閏二月,樞密院臣言:諸軍貼戶,有正軍已死者,有充工匠者,放為民者,有元係各投下戶回付者,似此歇閒一千三百四十戶,乞差人分揀貧富,定貼戶、正軍。制可。 又按《志》:二十四年五月,調各衛諸色軍士五百人于平灤,以備鎮戍。十月,詔以廣東係邊徼之地,山險人稀,兼江西、福建賊徒聚集,不時越境作亂,發江西行省忽都鐵木兒麾下軍五千人,往鎮守之。 又按《志》:二十四年十月,總帥汪惟和選麾下銳卒一千人,請擇昆弟中一人統之,以備侍衛,從之。

至元二十五年,以月的迷失言置萬戶府,置虎賁司,復改為武衛司,又增置咸平戍卒。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五年春三月,江淮行省忙兀帶言:宜除軍官更調法,死事者增散官,病故者降一等。帝曰:父兄雖死事,子弟不勝任者,安可用之。苟賢矣,則病故者亦不可降也。秋七月,同知江西行樞密院事月的迷失上言:近以盜起廣東,分江西、江淮、福建三省兵萬人令臣將之討賊。臣願萬人內得蒙古軍三百,并臣所籍降戶萬人,置萬戶府,以撒木合兒為達魯花赤,佩虎符。詔許之。冬十月,置虎賁司,復改為武衛司。十一月庚戌,益咸平府戍兵三百。 按《兵志》:二十五年二月,調揚州省軍赴鄂州,代鎮戍士卒。三月,詔黃州、蘄州、壽昌諸軍還隸江淮省。始三處舊置鎮守軍,以近鄂州省,嘗分隸領之,至是軍官以為言,遂仍其舊。遼陽行省言,懿州地接賊境,請益兵鎮戍,從之。四月,調江淮行省全翼一下萬戶軍,移鎮江西省。從皇子脫歡士卒及劉二拔都麾下一萬人,皆散歸各營。十一月,增軍戍咸平府,以察忽、赤兒思合言其地實邊徼,請益兵鎮守,以備不虞故也。 又按《志》:世祖至元二十五年十一月,以軍守都城外倉。初,都城內倉廒有軍守之,城外豐閏、豐實、廣貯、通濟四倉無守者。至是收糧頗多,丞相桑哥以為言,乃依都城內倉例,每倉發軍五人守之。十二月,中書省臣言:樞密院公廨後,有倉貯糧,乞調軍五人看守。從之。至元二十六年,立武衛親軍都指揮使司,樞密院請立成都元帥府,詔廣東戍兵二年一更,又益兵戍咸平、懿州,及劉德祿鎮守八番,更以侍衛軍備圍宿。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六年春正月辛丑,立武衛親軍都指揮使司,以侍衛軍六千、屯田軍三千、江南鎮守軍一千,合兵一萬隸焉。二月,樞密院請立成都元帥府,以藥剌罕及德祿並為都元帥,分四川軍萬人隸之,帝從之。夏四月戊午,禁江南民挾弓矢,犯者籍而為兵。五月丙申,詔:季陽、益都、淄萊三萬戶軍久戍廣東,疫死者眾,其令二年一更。七月丁酉,命遼陽行省益兵戍咸平、懿州。 按《兵志》:二十六年二月,命萬戶劉德祿以軍五千人,鎮守八番。 又按《志》:至元二十六年七月,命大都侍衛軍內,復起一萬人赴上都,以備圍宿。 又按《志》:二十六年八月,樞密院議:諸管軍官萬戶、千戶、百戶等,或治軍有法、鎮守無虞、鎧仗精完、差役均平、軍無逃竄者,許所司薦舉以聞,不次擢用。諸軍吏之長,非有上司之命,毋擅離職。諸長軍者,及蒙古、漢軍,毋得妄言邊事。

至元二十七年,立全羅州道萬戶府,發探馬赤軍戍鄂州,簽甘肅民兵以戍其境,又於江淮浙東等處增置萬戶府,及瀕海沿江分兵守要害,遣官閱實安西、鳳翔、延安三道軍戶。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七年二月朔,立全羅州道萬戶府。江西諸郡盜未平,詔江淮行省分兵一千益之。三月,放壽、潁屯田軍千九百五十九戶為民,撤江南戍兵代之。五月,江西行省言:吉、贛、湖南、廣東、福建以禁弓矢,賊益發,乞依內郡例,許尉兵持弓矢。從之。九月己酉,福建省以管內盜賊蜂起,請益戍兵,命江淮省調萬戶一軍赴之。發蒙古都萬戶府探馬赤軍五百戍鄂州。十月己卯,從甘肅行省請,簽管內民千三百人為兵,以戍其境。十一月,江淮行省平章不憐吉帶言:福建盜賊已平,惟浙東一道,地極邊惡,賊所巢穴。復還三萬戶,以合剌帶一軍戍沿海明、台,亦怯烈一軍戍溫、處,札忽帶一軍戍紹興、婺。其寧國、徽,初用土兵,後皆與賊通,今以高郵、泰兩萬戶漢軍易地而戍。揚州、建康、鎮江三城,跨據大江,人民繁會,置七萬戶府。杭州行省諸司府庫所在,置四萬戶府。水戰之法,舊止十所,今擇瀕海沿江要害二十二所,分兵閱習,伺察諸盜。錢塘控扼海口,舊置戰船二十艘,故海賊時出,奪船殺人,今增置戰船百艘、海船二十艘,故盜賊不敢發。從之。十二月己卯,命樞密院括江南民閒兵器及將士習武,如戊子歲。甲申,遣兵部侍郎靳榮等閱實安西、鳳翔、延安三道軍戶,元籍四千外,復得三萬三千二百八十丁,樞密欲以為兵,桑哥不可,帝從之。 按《兵志》:二十七年六月,調各行省軍于江西,以備鎮戍,俟盜賊平息,而後縱還。九月,以元帥那懷麾下軍四百人守文州。調江淮省下萬戶府軍于福建鎮戍。十一月,江淮行省言:先是丞相伯顏及元帥阿朮、阿塔海等守行省時,各路置軍鎮戍,視地之輕重,而為之多寡,厥後忙古䚟代之,悉更其法,易置將吏士卒,殊失其宜。今福建盜賊已平,惟淛東一道,地極邊惡,賊所巢穴,請復還三萬戶以戍守之。合剌帶一軍戍沿海、明、台,亦怯烈一軍戍溫、處,札忽帶一軍戍紹興、婺州。其寧國、徽州初用土兵,後皆與賊通,今盡遷之江北,更調高郵、泰州兩萬戶漢軍戍之。揚州、建康、鎮江三城,跨據大江,人民繁會,置七萬戶府。杭州行省諸司府庫所在,置四萬戶府。水戰之法,舊止十所,今擇瀕海沿江要害二十二所,分兵閱習,伺察諸盜。錢塘控扼海口,舊置戰艦二十艘,今增置戰艦百艘,海船二十艘。樞密院以聞,悉從之。

至元二十八年,招宋涅手軍充兵,以蒙古、漢人、宋人參領之,以蒙古兵四翼隸萬戶府,籍探馬赤戶成丁者為兵。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八年秋七月,遣官招集宋時涅手軍可充兵者八萬三千六百人,以蒙古、漢人、宋人參為萬戶、千戶、百戶領之。九月,徙四川行樞密院治成都。以八忽答兒、禿魯歡、唆不闌、脫兒赤四翼蒙古兵復隸蒙古都萬戶府。冬十二月,籍探馬赤八忽帶兒等六萬戶成丁者為兵。 按《兵志》:二十八年二月,調江淮省探馬赤軍及漢軍二千人,于脫歡太子側近揚州屯駐。

至元二十九年,置官以統新附洞蠻十八寨,立總管高麗女直漢軍萬戶府,又立征行左、右都元帥府,以樞密院奏復籍陝西軍之罷為民者,又六衛漢軍萬戶,撥分為三。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九年春正月癸丑,八番都元帥劉德祿言:新附洞蠻十五寨,請置官府以統之。二月乙亥,立總管高麗女直漢軍萬戶府,頒銀印,總軍六千人。戊寅,立征行左、右軍都元帥府,都元帥四、副都元帥二。上萬戶府達魯花赤四、萬戶皆四、副萬戶八、鎮撫四,各佩虎符。三月壬子,樞密院臣奏:延安、鳳翔、京兆三路籍軍三千人,桑哥皆罷為民,今復其軍籍,屯田六盤。從之。十月己酉,樞密院臣言:六衛內領漢軍萬戶,見存者六千戶,撥分為三:力足以備車馬者二千五百戶,每甲令備馬十五匹、牛車二輛;力足以備車者五百戶,每甲令備牛車三輛;其三千戶,惟習戰鬥,不他役之。六千戶外,則供他役。庶能各勤乃事,而兵亦精銳。詔施行之。 按《兵志》:二十九年,以咸平府、東京所屯新附軍五百人,增戍女直地。

至元三十年,留軍耕屯杭海,又括宋涅手軍。

按《元史·世祖本紀》:三十年春正月戊戌,和林漢軍四百,留百人,餘令耕屯杭海。五月癸亥,括思、播等處亡宋涅手軍。 按《兵志》:三十年正月,詔西征探馬赤軍八千人,分留一千或二千,餘令放還。皇子奧魯赤、大王木伯言,切恐軍散釁生,宜留四千,還四千,從之。五月,命思播黃平、鎮遠拘刷亡宋避役手號軍人,以增鎮守。七月,調四川行院新附軍一千人,戍松山。

成宗元貞元年,罷河西軍,各還所屬,立蒙古都元帥府於西川,又立西域親軍都指揮使,給江南行御史護軍百人。

按《元史·成宗本紀》:春正月乙丑,以亦奚不薛復隸雲南行省;以行樞密院既罷,賜行中書省長官虎符,領其軍。二月癸卯,罷河西軍,聽各還其所屬。夏四月丙戌,諸王也只里以兵五千人戍兀魯思界,遣使來求馬,帝不允。癸卯,以諸王出伯所統探馬赤、紅襖軍各千人,隸西平王奧魯赤。六月癸亥,立蒙古軍都元帥府於西川,徑隸樞密院,以阿剌鐵木而、岳樂罕並為都元帥,佩虎符。庚午,立西域衛親軍都指揮使司,以迷而的斤為都指揮使。秋七月乙卯,給江南行御史臺守護軍百人。減海南屯田軍之半,還其元翼。 按《兵志》:成宗元貞元年七月,樞密院官奏:劉二拔都兒言,初鄂州省安置軍馬之時,南面止是潭州等處,後得廣西海外四州、八番洞蠻等地,疆界闊遠,闕少戍軍,復增四萬人。今將元屬本省四翼萬戶軍分出,軍力減少。臣等謂劉二拔都兒之言有理,雖然江南平定之時,沿江安置軍馬,伯顏、阿朮、阿塔海、阿里海牙、阿剌罕等,俱係元經攻取之人,又與近臣月兒魯、孛羅等樞密院官同議安置者。乞命通軍事、知地理之人,同議增減安置,庶後無弊。從之。

元貞二年,以浙江行省軍戍湖廣,嚴蒙古軍代役之。令括漸丁以充行伍增駐夏軍以虎賁戍應昌,又以樞密言合群戍為一屯,立徹里軍民總管府及蒙樣剛等甸軍民官。

按《元史·成宗本紀》:二年春二月乙亥,分江浙行省軍萬人戍湖廣。丙午,禁軍將擅易侍衛軍、蒙古軍,以家奴代役者罪之,仍令其奴別入兵籍,以其主資產之半畀之,軍將敢有縱之者,罷其職。括蒙古戶漸丁,以充行伍。庚戌,詔軍卒擅更代及逃歸者死。三月,諸王出伯言所部探馬赤軍懦弱者三千餘人,乞代以強壯,從之,仍命出伯非奉旨毋擅徵發。癸酉,增駐夏軍為四萬人。夏五月丁酉,命諸行省非奉旨毋擅調軍。秋七月己丑,以虎賁三百人戍應昌。九月辛卯,諸王出伯言汪總帥等部軍貧乏,帝以其久戍,命留五千駐冬,餘悉遣還,至明年四月赴軍。甲午,令廣海、左右兩江戍軍,以二年三年更戍。十一月辛未,徙江浙行省拔都軍萬人戍潭州,潭州以南軍移戍郴州。遣樞密院官整飭江南鎮戍軍,凡將校勤怠者,列實以聞。乙酉,樞密院臣言:江南近邊州縣,宜擇險要之地,合群戍為一屯,卒有警急,易於徵發。詔行省圖地形、覈軍實以聞。戊子,增大都巡防漢軍。十二月,立徹里軍民總管府。雲南行省臣言:大徹里地與八百媳婦犬牙相錯,今大徹里胡念已降,小徹里復占扼地利,多相殺掠。胡念遣其弟胡倫乞別置一司,擇通習蠻裔情狀者為之帥,招其來附,以為進取之地。詔復立蒙樣剛等甸軍民官。癸卯,詔諸行省徵補逃亡軍。 按《兵志》:二年五月,江浙行省言:近以鎮守建康、太平保定萬戶府全翼軍馬七千二百一十二名,調屬湖廣省,乞分兩淮戍兵,於本省沿海鎮遏。樞密院官議:沿江軍馬,係伯顏、阿朮安置,令勿改動,止於本省元管千戶、百戶軍內,發兵鎮守之。制可。九月,詔以兩廣海外四州城池戍兵,歲一更代,住來勞苦。給俸錢,選良醫,往治其疾病者。命三二年一更代之。 又按《志》:成宗元貞二年十月,樞密院臣言:昔大朝會時,皇城外皆無牆垣,故用軍環繞,以備圍宿。今牆垣已成,南北西三畔皆可置軍,獨御酒庫西,地窄不能容。臣等與丞相完澤議,各城門以蒙古軍列衛,及於周橋南置戍樓,以警昏旦。從之。

大德元年,分兵屯蘄、黃及瀋州、階州,詔各省合併鎮守軍,及招籍宋兩江鎮守軍,又詔議沿江戍兵。

按《元史·成宗本紀》:二月庚子,詔東部諸王分地蒙古戍軍,死者補之,不勝役者易之。癸卯,徙揚州萬戶鄧新軍屯蘄、黃,以闍里台所隸新附高麗、女直、漢軍居瀋州。三月甲戌,西蕃寇階州,陝西行省平章脫烈伯以兵進討,其黨悉平,留軍五百人戍之。詔各省合併鎮守軍,福建所置者合為五十三所,江浙所置者合為二百二十七所。秋七月,招籍宋兩江鎮守軍。十二月戊戌,中書省臣同河南平章孛羅歡等言:世祖撫定江南,沿江上下置戍兵三十一翼,今無一二,懼有不虞。外郡戍卒封樁錢,軍官遷延不以時取,而以己錢貸之,徵其倍息。逃亡者各處鎮守官及萬戶府並遣人追捕,皆非所宜。帝曰:軍政與樞密院議之。 按《兵志》:元年二月,調揚州翼鄧新萬戶府全翼軍馬,分屯蘄、黃。 又按《志》:大德元年三月,陝西平章政事脫烈伯領總帥府軍三千人,收捕西番回,詔留總帥軍百人及階州舊軍、禿思馬軍各二百人守階州,餘軍還元翼。湖廣省請以保定翼萬人,移鎮郴州,樞密院官議:此翼乃張柔所領征伐舊軍,宜遷入鄂州省屯駐,別調兵守之。七月,招收亡宋左右兩江土軍千人,從思明上思等處都元帥昔剌不花言也。十一月,河南行省言:前揚州立江淮行省,江陵立荊湖行省,各統軍馬,上下鎮遏。後江淮省移於杭州,荊湖省遷於鄂州,黃河之南,大江迤北,汴梁古郡設立河南江北行省,通管江淮、荊湖兩省元有地面。近年併入軍馬,通行管領,所屬之地,大江最為緊要,兩淮地險人頑,宋亡之後,始來歸順。當時沿江一帶,斟酌緩急,安置定三十一翼軍馬鎮遏,後遷調十二翼前去江南,餘有一十九翼,於內調發,止存原額十分中一二。況兩淮、荊襄自古隘要之地,歸附至今,雖即寧靜,宜慮未然。乞照沿江元置軍馬,遷調江南翼分,并各省所占本省軍人,發還元翼,仍前鎮遏。省院官議,以為沿江安置三十一翼軍馬之說,本院無此簿書,問之河南省官孛魯歡,其省亦無樞密院文卷,內但稱至元十九年,伯顏、玉速鐵木兒等共擬其地安置三萬二千軍,後增二千,總三萬四千,今悉令各省差占及逃亡事故者還充役足矣。又孛魯歡言,去年伯顏點視河南省見有軍五萬二百之上,又若還其占役事故軍人,則共有七八萬人。此數之外,脫歡太子位下有一千探馬赤、一千漢軍,阿剌八赤等哈剌魯亦在其地,設有非常,皆可調用。據各省占役,總計軍官、軍人一萬三千八百八十一名,軍官二百九名,軍人一萬三千六百七十二名,內漢軍五千五百八十名,新附軍八千二十八人,蒙古軍六十四名。江浙省占役軍官、軍人四千九百五十七名,湖廣省占役軍官、軍人七千六百三名,福建省占役軍官、軍人一千二百七十二名,江西省出征收捕未回新附軍四十九名,悉令還役。江浙省亦言:河南行省見占本省軍人八千八百三十三名,亦宜遣還鎮遏。有旨,兩省各差官赴闕辨議。 又按《志》:元貞四年八月,詔:蒙古侍衛所管探馬赤軍人子弟,投充諸王位下身役者,悉遵世祖成憲,發還元役充軍。〈按成宗元貞三年二月改元大德無元貞四年年號〉大德二年,詔樞密院合併貧難軍戶,又詔各省合併鎮守軍,及命廣海戍軍依舊制更代,免逃軍復業者役。

按《元史·成宗本紀》:二年二月戊午朔,詔樞密院合併貧難軍戶。壬戌,徙重慶宣慰司都元帥府於成都,立軍民宣慰司都元帥府於福建。辛未,併江南省元分置軍為六十四所。夏五月辛卯,罷海南黎兵萬戶府及黎蠻屯田萬戶府,以其事入瓊州路軍民安撫司。九月辛丑,命廣海、左右江戍軍依舊制以二年或三年更代。十二月辛未,詔諸逃軍復業者免役三年。辛巳,給陣亡軍妻子衣糧。 按《兵志》:二年正月,樞密院臣言:阿剌䚟、脫忽思所領漢人、女直、高麗等軍二千一百三十六名內,有稱海對陣者,有久戍四五年者,物力消乏,乞於六衛軍內分一千二百人,大同屯田軍八百人,徹里台軍二百人,總二千二百人往代之。制可。三月,詔各省合併鎮守軍,福建所置者合為五十三所,江浙所置者合為二百二十七所,江西元立屯軍鎮守二百二十六所,減去一百六十二所,存六十四所。 又按《志》:成宗大德二年十二月,定各省提調軍馬官員。凡用隨從軍士,蒙古長官三十名,次官二十名,漢人一十名;萬戶、千戶、百戶人等,俱不得占役。行省鎮撫止用聽探外,亦不得多餘役占。

大德三年,罷括宋手號軍徙置湖廣戍兵又詔各省戍軍輪次放還二年供役。

按《元史·成宗本紀》:三年春正月辛卯,詔諸行省謹視各翼病軍。癸巳,以江南軍數多闕,官吏因而作弊,詔禁飭之。夏四月辛未,禁和林戍軍竄名他籍。六月辛亥,兀魯兀敦慶童擅殺所部軍之逃亡者,命樞密院戒之。秋九月癸巳,罷括宋手號軍。冬十二月己酉,徙鎮巢萬戶府戍沅、靖,毗陽萬戶府戍辰州,均州萬戶府戍常德、澧州。丙寅,詔各省戍軍輪次放還二年供役。 按《兵志》:三年三月,沅州賊人嘯聚,命以毗陽萬戶府鎮守辰州,鎮巢萬戶府鎮守沅州、靖州,上均萬戶府鎮守常德、澧州。

大德四年,詔禁擅役軍士,調軍五百人看閘。

按《元史·成宗本紀》:四年夏六月甲子,詔各省自今非奉命毋擅役軍。 按《兵志》:成宗大德四年二月,調軍五百人,於新浚河內看閘。

大德五年,發雲南四川囚徒從軍,又增江浙及階沙二州戍軍,以浙江省軍還元翼。

按《元史·成宗本紀》:五年二月,發雲南、四川囚徒從軍。丙申,增江浙戍兵。秋七月己亥,增階、沙二州戍軍。九月癸丑,放稱海守倉庫軍還,令以次更代。十月,湖廣行省臣言:海南海北道宣慰司都元帥府,不與軍務,遇有盜竊,惟行文移,比迴,已不及事,今乞以其長二人領軍務。又鎮守官慢功當罰者,已有定例;獲功當賞者,乞或加散官,或授金、銀符。從之。丁亥,詔:軍官既受命而不時赴者、病故不行者、被差事畢不即還者,准民官例,違限六月,選人代之,被代者期年始敘。按《兵志》:五年三月,詔河南省占役江浙省軍一萬一千四百七十二名,除洪澤、芍陂屯田外,餘令發還元翼。

大德六年,嚴千百戶逃歸之令,以探馬赤軍參水軍教習防海增險隘屯戍,又籍河西寧夏善射軍及甘州軍。

按《元史·成宗本紀》:六年春正月癸卯,詔千戶、百戶等自軍逃歸,先事而逃者罪死,敗而後逃者,杖而罷之,沒入其男女。庚戌,海道漕運船,令探馬赤軍與江南水手相參教習,以防海寇。乙卯,增劉國傑等軍,仍令屯戍險隘。以大都、平灤等路去年被水,其軍應赴上都駐夏者,免其調遣一年。詔軍官除邊遠出征,其餘遇祖父毋、父母喪,依民官例,立限奔赴。二月癸酉,增諸王出伯軍三千人,人備馬二匹,官給其直。冬十月甲子,改浙東宣慰司為宣慰司都元帥府,徙治慶元,鎮遏海道。十一月戊午,籍河西寧夏善射軍隸親王阿朮哥,甘州軍隸諸王出伯。 按《兵志》:大德六年二月,調蒙古侍衛等軍一萬人,往官山住夏。

大德七年,詔和林軍以六年更戍,議增巡防兵及罷甘肅差調民兵,又以碉門四川軍鎮羅羅斯,蒙古軍分鎮險隘汰宿衛士。

按《元史·成宗本紀》:七年二月丙子,詔和林軍以六年更戍,仍給鈔以周其乏。命西京也速迭而軍及大都所起軍,皆以四月至上都,五月赴北。三月,命中書省與樞密院議增巡防兵。罷甘肅行省差調民兵。四月庚辰,蛇節降,命海剌孫將兵五千守之,餘眾悉遣還各戍。撥碉門四川軍一千人鎮羅羅斯。五月,詔諸宿衛士,除官員子弟奏准者留,餘悉革去。六月己丑,御史臺臣言:瓜、沙二州,自昔為邊鎮重地,今大軍屯駐甘州,使官民反居邊外,非宜。乞以蒙古軍萬人分鎮險隘,立屯田以供軍實為便。從之。七月,汰宿衛士。按《兵志》:七年四月,調碉門四川軍一千人,鎮守羅羅斯。

大德八年,分軍士以戍嘉定,又命凡為衙兵者半隸屯田,並放遼陽民戶為兵者還民籍。

按《元史·成宗本紀》:八年二月丙申,分軍千人戍嘉定州。三月庚辰,詔內外使以軍務行者,至其地有司給饋十五日,自餘重事八日,細事三日。命凡為衙兵者,皆半隸屯田。夏四月,置千戶所,戍定海。十一月,放遼陽民樂亦等三百九十戶為兵者還民籍。 按《兵志》:八年二月,以江南海口軍少,調蘄縣王萬戶翼漢軍一百人、甯萬戶翼漢軍一百人、新附軍二百人守慶元,自乃顏來者蒙古軍三百人守定海。

大德九年,以瓮吉剌部民為軍者還民籍,命兩廣以南軍與土人同戍。

按《元史·成宗本紀》:九年春正月,以瓮吉剌部民張道奴等舊權為軍者復隸民籍。四月庚辰,雲南行省請益戍兵,不許,遣使詣諸路閱其當戍者遣之。十月己丑,命兩廣以南軍與土人同戍。

大德十年,放六衛漢軍貧乏者休息一年,又置崑山等處水軍萬戶府。

按《元史·成宗本紀》:十年二月,遣六衛漢軍貧乏者還家休息一年。四月癸亥,置崑山、嘉定等處水軍上萬戶府。

大德十一年,詔禮店軍還屬土蕃宣慰司。

按《元史·成宗本紀》不載。 按《兵志》:十一年四月,詔禮店軍還屬土蕃宣慰司。初,四川也速迭兒、按住奴、帖木兒等所統探馬赤軍,自壬子年屬籍禮店,隸王相府,後王相府罷,屬之陝西省,桑哥奏屬土蕃宣慰司,咸以為不便,大德十月命依壬子之籍,至是復改屬焉。

武宗至大元年,選漢軍萬人,立皇太子親軍衛,又置大同及廣武康里侍衛親軍都指揮使司。

按《元史·武宗本紀》:元年春正月辛未,樞密院臣言:先奉旨以中衛親軍隸皇太子位,皇太子謂臣等曰:世祖立五衛,以應五方,去一不可。宜各翼選漢軍萬人,別立一衛。帝以為然,敕知院事鐵木兒不花等摘漢軍萬人,別立衛。五月甲申,立大同侍衛親軍都指揮使司,以丞相赤因鐵木兒為使,摘通惠河漕卒九百餘人隸之。秋七月,立廣武康里侍衛親軍都指揮使司,以中書平章政事阿沙不花為都指揮使。九月癸未,立中都虎賁司。 按《兵志》:武宗至大元年正月,以通惠河千戶劉粲所領運糧軍九百二十人,屬萬戶赤因帖木爾兵籍。十二月,丞相三寶奴言:國制,行省佐貳及宣慰使不得提調軍馬,若遙授平章、揚州宣慰使阿憐帖木兒者,嘗與成宗同乳母,故得行之,非常憲也。今命沙的代之,宜遵國制,勿令提調。制可。至大二年,摘五衛軍以隸中都虎賁司,汰穴雜衛士,立皇太子右衛率府,質江南富民子為軍。

按《元史·武宗本紀》:二年三月庚寅,摘五衛軍五千人隸中都虎賁司。六月甲戌,以宿衛之士比多穴雜,遵舊制,存蒙古、色目之有閥閱者,餘皆革去。八月己未,立皇太子右衛率府。十月丙辰,樂實言:江南平垂四十年,其民止輸地稅、商稅,餘皆無與。其富室有蔽占王民奴使之者,動輒百千家,有多至萬家者,其力可知。乞自今有歲收糧滿五萬石以上者,令石輸二升於官,仍質一子而軍之。其所輸之糧,移其半入京師以養御士,半留於彼以備凶年。富國安民,無善於此。帝曰:如樂實言行之。十一月,尚書省臣言:比年衛士大濫,率多無賴,請充衛士者,必廷見乃聽。從之。 按《兵志》:武宗至大二年七月,樞密院臣言:去年日本商船焚掠慶元,官軍不能敵。江浙省言,請以慶元、台州沿海萬戶府新附軍往陸路鎮守,以蘄縣、宿州兩萬戶府陸路漢軍移就沿海屯鎮。臣等議,世祖時,伯顏、阿朮等相地之勢,制事之宜,然後安置軍馬,豈可輕動。前行省忙古䚟等亦言,以水陸軍互換遷調,世祖有訓曰:忙古䚟得非狂醉而發此言。以水路之兵習陸路之伎,驅步騎之士而從風水之役,難成易敗,於事何補。今欲禦備姦宄,莫若從宜於水路沿海萬戶府新附軍三分取一,與陸路蘄縣萬戶府漢軍相參鎮守。從之。 又按《志》:武宗至大二年,太后將幸五臺,徽政院官請調軍扈從。省臣議:昔大太后嘗幸五臺,於住夏探馬赤及漢軍內,各起扈從軍三百人,今遵故事。從之。十一月,樞密院臣言:去歲六衛漢軍內,以諸處興建工役,故用六千軍士於上都。臣等議,來歲車駕行幸,復令騎卒六千人,備車馬器仗,與步卒二千人扈從。制可。 又按《志》:武宗至大二年十二月,上尊號,百官行朝賀禮,樞密院調軍一千人備儀仗。按《續文獻通考》:武宗二年八月,置太子右衛率府,命右丞相脫虎脫、御史大夫不里牙敦領府事。取河南蒙古軍萬人隸之。王約曰:左衛率府,舊制有之,今置右府何為。諸公深思之,不可以累儲宮也。太子又命取安西兵器,給宿衛士。約謂詹事完澤曰:詹事移文千里取兵器,人必驚疑。主上聞之,奈何。完澤曰:實不慮及此。

至大三年,汰廣武康里衛軍,以尚書省臣言立黃沙寨於紹慶路。

按《元史·武宗本紀》:二年春正月,汰廣武康里衛軍,非其種者還之元籍,凡隸諸王阿只吉、火郎撒及迤南探馬赤者,令樞密院即其處參定為籍。丁未,立右衛阿速親軍都指揮使司。十一月,尚書省臣言:四川行省紹慶路所隸容米洞田墨,連結諸蠻,攻劫麻寮等寨,方調兵討捕,遣千戶塔朮往諭田墨施什用等來降。宜立黃沙寨,以田墨施什用為千戶,塔朮為河東陝西等處萬戶府千戶所達魯花赤,廖起龍為來寧州判官,田思遠為懷德府判官,賞賚遣還。從之。 按《兵志》:三年十月,上皇太后尊號,行冊寶禮,用內外儀仗軍數,及防護五色甲馬軍二百人。

至大四年,詔分汰衛士,以樞密院奏置隆鎮萬戶府。又以各萬戶府移鎮慶元處州台州等路。

按《元史·仁宗本紀》:至大四年三月,帝即位。夏四月壬寅,詔分汰宿衛士,漢人、高麗、南人冐入者,還其原籍。庚戌,拘收下番將校不典兵者虎符、銀牌。癸亥,敕:諸使臣非軍務急速者,毋給金字圓牌。五月己酉,詔存恤軍人。閏七月甲辰,樞密院奏:居庸關古道四十有三,軍吏防守之處僅十有三,舊置千戶,位輕責重,請置隆鎮萬戶府,俾嚴守備。制曰:可。冬十月辛巳,以蘄縣萬戶府鎮慶元,紹興沿海萬戶府鎮處州,宿州萬戶府兼鎮台州。十二月庚辰,復以陝西屯田軍三千隸紅城萬戶府。 按《兵志》:武宗至大四年正月,省臣等傳皇太子命,以大朝會調蒙古、漢軍三萬人備圍宿,仍遣使發山東、河北、河南、淮北諸路軍至京師。復命都府、左右翼、右都威衛整器仗車騎。六月,以諸侯王、駙馬等來朝,命發各衛色目、漢軍八百二十六人至上京,復命指揮使也干不花領之。 又按《志》:四年二月,合祭天地、太廟、社稷,用蹕街清道及守內外壝門軍一百八十人,命以圍宿軍為之,事畢還役。七月,以奉迎武宗玉冊祔廟,用清路蹕街軍一百五十人,管軍千戶、百戶各一員。九月,以祭享太廟,用蹕街清路軍一百五十人,千戶、百戶各一員。 又按《志》:武宗至大四年六月,帝御大安閣,樞密院官奏:嘗奉旨,令各門置軍守備。臣等議,探馬赤軍士去其所戍地遠,卒莫能至,擬發阿速、唐兀等軍,參漢軍用之,各門置五十人。制可。 又按《志》:四年十月,以江浙省嘗言:兩浙沿海瀕江隘口,地接諸番,海寇出沒,兼收附江南之後,三十餘年,承平日久,將驕卒惰,帥領不得其人,軍馬安置不當,乞斟酌衝要去處,遷調鎮遏。樞密院官議:慶元與日本相接,且為倭商焚毀,宜如所請,其餘遷調軍馬,事關機務,別議行之。十二月,雲南八百媳婦、大、小徹里等作耗,調四川省蒙古、漢軍四千人,命萬戶囊加䚟部領,赴雲南鎮守。其四川省言:本省地方,東南控接荊湖,西北襟連秦隴,阻山帶江,密邇番蠻,素號天險,古稱極邊重地,乞於存恤歇役六年軍內,調三千人往。從之。

仁宗皇慶元年,汰大明、興聖兩宿衛,置皇子碩德八剌四宿衛,又以雲南牧民官亦得佩虎符,領軍務。

按《元史·仁宗本紀》:元年二月己卯,置衛龍都元帥府,秩正二品,以古阿速衛隸之。三月庚子,罷衛龍都元帥府。庚申,敕簡汰大明宮、興聖宮宿衛。四月壬午,敕皇子碩德八剌置四宿衛。 按《兵志》:仁宗皇慶元年三月,中書省臣奏李馬哥等四百戶為民。初,李馬哥等四百戶屬諸侯王脫脫,乙未年定籍為民,高麗林衍及乃顏叛,皆嘗僉為軍。至元八年置軍籍,以李馬哥等非七十二萬戶內軍數,復改為民。至大四年,樞密院復奏為軍。至是,省官以為言,命遵乙未年已定之籍。後樞密復奏,竟以為軍戶。十二月,省臣言:先是樞密院奏準,雲南省宜遵各省制,其省官居長者二員,得佩虎符,提調軍馬,餘佐貳者不得預,已受虎符者悉收之。今雲南省言,本省藉軍士之力,以辦集錢穀,遇有調遣,則省官親率眾上馬,故舊制雖牧民官亦得佩虎符,領軍務,視他省為不同。臣等議,已受虎符者依故事,未受者宜頒賜之。制可。 又按《志》:慶皇元年三月,天壽節行禮,用內外儀仗軍一千人。 又按《志》:皇慶元年三月,丞相鐵木迭兒奏:每歲既幸上京,於各宿衛中留衛士三百七十人,以備巡邏,今歲多盜賊,宜增百人,以嚴守禦。制可。仍命樞密與中書分領之。 又按《志》:皇慶元年六月,命衛率府軍士備圍宿,守隆福宮內外禁門。十一月,樞密院臣言:皇太后有旨,禁掖門可嚴守衛。臣等議,增置百戶一員,及於欽察、貴赤、西域、唐兀、阿速等衛調軍士九十人,增守諸掖門,復命千戶一員,帥領百戶一員,備巡邏。從之。 又按《志》:皇慶元年十一月,詔江西省瘴地內諸路鎮守軍,各移近地屯駐。

皇慶二年六月癸未,命委官簡汰衛士。冬十月壬寅,敕漢人、南人、高麗人宿衛,分司上都,勿給弓矢。按《元史·仁宗本紀》云云。 按《兵志》:二年正月,詔:雲南省鎮遠方,掌邊務,凡事涉軍旅者,自平章至僚佐須同署押,其長官二員,復與哈必赤。

延祐元年,定軍官襲職例,又改都指揮使移置保安軍及調軍鎮遏海運。

按《元史·仁宗本紀》:元年冬十月庚戌,監察御史言:乞命樞密院設法教練士卒,應軍官襲職者,試以武事而後任之。制曰:可。十一月乙卯,改大同侍衛親軍都指揮使司為中都威衛使司。置保安軍於麻城縣以禦徭蠻。 按《兵志》:延祐元年二月,四川省軍官闕員,詔:依民官遷調之制,差人與本省提調官及監察御史同銓注。 又按《志》:仁宗延祐元年閏三月,隆禧院官言:初,世祖影殿,有軍士守之。今武宗御容於大崇恩福元寺安置,宜依例調軍守衛。從之。 又按《志》:仁宗延祐元年閏三月,樞密院官奏:中書省言,江浙春運糧八十三萬六千二百六十石,取日開洋,前來直沽,請預差軍人鎮遏。詔依年例,調軍一千名,命右衛副都指揮使伯顏往鎮遏之。

延祐二年,罷弓手役三年者還當民役。

按《元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兵志》:仁宗延祐二年,從江南行御史臺請,以各處弓手人等,往往致害人命,役三年者罷之,還當民役,別於相應戶內補換。延祐三年,以海口屯軍,隸臨清運糧萬戶府,又調都萬戶府及總帥府軍士更代邊卒,命增置宿衛軍。按《元史·仁宗本紀》:三年二月丁丑,調海口屯儲漢軍千人,隸臨清萬戶府,以供轉漕,給鈔二千鈔。 按《兵志》:三年二月,嶺北省乞軍守衛倉庫,命于丑漢所屬萬戶三千探馬赤軍內,摘軍三百人與之。 又按《志》:三年三月,命伯顏都萬戶府及紅胖襖總帥府各調軍九千五百人,往諸侯王所,更代守邊士卒。其屬都萬戶府者,軍一名,馬二匹;屬總帥府者,軍一名,馬二匹。令人自為計,其貧不能自備者,則命行伍之長及百戶、千戶等助之。悉遣精銳練習騎射之士。每軍一百名,百戶一員;五百名,千戶一員。復命買住、囊加䚟二人分左右部領之。 又按《志》:三年四月,海運至直沽,樞密院官奏:今歲軍數不敷,乞調軍士五百人巡鎮。從之。 又按《志》:延祐三年十月以諸侯王來朝,命圍宿軍士六千人增至一萬人;復命也了干、禿魯分左右部領其事。十一月,詔圍宿軍士,除舊有者,更增色目軍萬人,以備禁衛。十二月,樞密院臣言:圍宿軍士不及數,其已發各衛者,地遠至不能如期,可遷刈葦草及青塔寺工役軍先備守衛。其各衛還家軍士,亦發二萬五千人,令備車馬器械,俱會京師。制可。延祐四年,諭宿衛入直,各居其次,有旨始得上殿,又調軍士鎮守河南省。按《元史·仁宗本紀》:延祐四年冬十一月,諭:諸宿衛入直,各居其次,非有旨不得上殿,闌入禁中者坐罪。按《兵志》:延祐四年四月,河南行省言:本省地方寬廣,關係非輕,所屬萬戶府俱於臨江沿淮上下鎮守方面,相離省府,近者千里之上,遠者二千餘里,不測調度,卒難相應。況汴梁國家腹心之地,設立行省,別無親臨軍馬,較之江浙、江西、湖廣、陝西、四川等處,俱有隨省軍馬,惟本省未蒙撥付。樞密院以聞,命於山東河北蒙古軍、河南淮北蒙古軍兩都萬戶府,調軍一千人與之。十一月,陝西都萬戶府言:碉門探馬赤軍一百五十名,鎮守多年,乞放還元翼。樞密院臣議:彼中亦係要地,不宜放還,止令於元翼起遣一百五十名,三年一更鎮守。元調四川各翼漢軍一千名,鎮守碉門、黎、雅,亦令一體更代。

延祐五年,定萬戶府入侍衛籍。

按《元史·仁宗本紀》:五年二月丁酉,敕:廣寧、開元等萬戶府軍入侍衛,有兄弟子姪五人者,三人留,四人三人者,二人留,著為籍。

延祐六年,置勇校署,又以羽林軍萬人及萬戶府萬人俱隸東宮。

按《元史·仁宗本紀》:六年六月戊申,置勇校署,以角觝者隸之。癸丑,以羽林親軍萬人隸東宮。七月,以者連怯耶兒萬戶府軍萬人隸東宮,置右衛率府。 按《兵志》:六年閏八月,命知樞密院事眾嘉領圍宿,發五衛軍代羽林軍士,仍以千戶二員、百戶十員,擇士卒精銳者二百人屬之。 又按《志》:六年九月,知樞密院事塔失鐵木兒言:諸漢人不得點圍宿軍士,圖籍係軍數者,雖御史亦不得預知,此國制也。比者,領圍宿官言,中書命司計李處恭巡視守倉庫軍卒,有曠役者則罪之,以懲其後,使無怠而已。而李司計擅取軍數,箠士卒,在法為過。臣等議,宜自中書與樞密遣人案之,驗實以聞。制可。

延祐七年,定京城環衛更番法,調各路戍卒,又遣使閱實各省戍兵,調海運鎮遏軍如舊制。

按《元史·英宗本紀》:延祐七年二月,汰富民竄名宿衛者,給役蒙古諸驛。丙子,定京城環衛更番法,准五衛漢軍歲例。三月庚寅,帝即位。乙未,遣知樞密事也兒吉尼檢覈鞏昌等路屯戍,選甘州戍卒。夏四月,海運至直沽,調兵千人防戍。五月丁亥,罷沅陵縣浦口千戶所。六月丁丑,改紅城中都威衛為忠翊侍衛親軍都指揮使司,隸樞密院。秋七月壬辰,罷女直萬戶府及狗站脫脫禾孫,散遼陽紅花萬戶府兵。十一月戊戌,遣使閱實各行省戍兵。 按《兵志》:延祐七年四月,調海運鎮遏軍一千,如舊制。 又按《志》:七年五月,詔留守司及虎賁司官,親率眾於夜巡邏。 又按《志》:七年六月,以紅城中都威衛係掌軍務之司,屬徽政院不便,命遵舊制,俾樞密總之。

英宗至治元年,改中都威衛為忠翊侍衛親軍,又遣官選軍以備禁衛及定鹵簿諸制。

按《元史·英宗本紀》:元年二月戌申,改中都威衛為忠翊侍衛親軍都指揮使司。冬十月癸丑,命樞密遣官整視各郡兵馬。十二月甲子,以諸王怯伯使者數入朝,發兵守北口及蘆溝橋。 按《兵志》:英宗至治元年正月,帝詣石佛寺,以其牆垣疏壞,命副樞朮溫台、僉院阿散領圍宿士卒,以備巡邏。八月,東內皇城建宿衛屋二十五楹,命五衛內摘軍二百五十人居之,以備禁衛。 又按《志》:英宗至治元年,增守太廟牆垣軍。初,以衛士軍人共守圍宿,故止用蒙古軍四百人,至是以衛士守內牆垣,其外壖止用軍士,乃增至八百,復命僉院哈散、院判阿剌鐵木兒領之。四月,敕搠思吉斡節兒八哈失寺內,常令軍士五人守衛。 又按《志》:英宗至治元年十一月,命有司選控鶴衛士,及色目、漢軍以備鹵簿儀仗。十二月,定鹵簿隊仗,用軍士二千三百三十人,萬戶、千戶、百戶四十五員。仍議用軍士一千九百五十人,萬戶、千戶、百戶五十九員,以備儀仗。

至治二年,罷京師營繕役卒四萬餘人,增鎮南王脫不花戍兵。

按《元史·英宗本紀》:二年二月庚子,置左、右欽察衛親軍都指揮使司。三月丙子,罷京師諸營繕役卒四萬餘人。四月癸未,置宗仁蒙古侍衛親軍都指揮使司。乙酉,以拜住領宗仁蒙古侍衛親軍都指揮使司事,佩三珠虎符。十二月丙寅,增鎮南王脫不花戍兵。至治三年春二月,命宣徽院選蒙古子男四百人入宿衛。

按《元史·英宗本紀》云云。

泰定帝泰定元年,罷衛士四百人還宗仁衛,又汰東宮衛士。

按《元史·泰定帝本紀》:元年夏四月,罷衛士四百人還宗仁衛。秋七月,中書省臣言:東宮衛士,先朝止三千人,今增至萬七千,請命詹事院汰去,仍依舊制。從之。八月癸未,敕樞密役軍凡三百人以上奏聞。

泰定二年,敕營造毋役五衛軍,中書省奏以廉訪莅軍隨罷之。

按《元史·泰定帝本紀》:二年六月丁未,敕營造毋役五衛軍士,止以武衛、虎賁二衛給之。七月己未,中書省臣言:往歲征徭,廉訪司劾其濫殺,今凡出師,請廉訪司官一員莅軍糾正。從之。辛未,申禁漢人藏執兵仗,有軍籍者,出征則給之,還,復歸於官。壬申,御史臺臣言:廉訪司莅軍,非世祖舊制。宜除罷。從之。泰定三年,汰衛士益戍兵籍餘丁。

按《元史·泰定帝本紀》:三年三月丙午,中書省臣等請汰衛士,從之。四月乙巳,甘肅行省臣言:赤斤儲粟,軍士度川遠給不便,請徙於曲尤之地。從之。秋七月庚申,廣西宣慰副使王瑞請益戍兵。八月乙亥,遣乃馬台簡閱邊兵。甲午,賑河南探馬赤軍,籍其餘丁。十一月,御史言:比年營繕,以衛軍供役,廣武事不講。請遵世祖舊制,教習五衛親軍,以備扈從。不報。

泰定四年,命陝西省軍府仍舊鳳翔安置河南省於周圍屯駐內調軍。

按《元史·泰定帝本紀》不載。 按《兵志》:泰定四年三月,陝西行省嘗言:奉元建立行省、行臺,別無軍府,唯有蒙古軍都萬戶府,遠在鳳翔置司,相離三百五十餘里,緩急難用。乞移都萬戶府於奉元置司,軍民兩便。及後陝西都萬戶府言:自大德三年命移司酌中安置,經今三十餘年,鳳翔離天都、土蕃、甘肅俱各三千里,地面酌中,不移為便。樞密議:陝西舊例,未嘗提調軍馬,況鳳翔置司三十餘年,不宜移動。制可。十二月,河南行省言:所轄之地,東連淮、海,南限大江,北抵黃河,西接關陝,洞蠻草賊出沒,與民為害。本省軍馬俱在瀕海沿江安置,遠者二千,近者一千餘里,乞以砲手、弩軍兩翼,移於汴梁,并各萬戶府摘軍五千名。世祖命知地理省院官共議,於瀕海沿江六十三處安置軍馬。時汴梁未嘗置軍,揚州衝要重地,置五翼軍馬并砲手、弩軍。令親王脫歡太子鎮遏揚州,提調四省軍馬,此軍不宜更動。設若河南省果用軍,則不塔剌吉所管四萬戶蒙古軍內,三萬戶在黃河之南、河南省之西,一萬戶在河南省之南,脫別台所管五萬戶蒙古軍俱在黃河之北、河南省東北,阿剌鐵木兒、安童等兩侍衛蒙古軍在河南省之北,共十一衛翼蒙古軍馬,俱在河南省周圍屯駐。又本省所轄一十九翼軍馬,俱在河南省之南,沿江置列。果用兵,即馳奏於諸軍馬內調發。從之。

致和元年,定清蹕及行大禮執役軍數。

按《元史·泰定帝本紀》不載。 按《兵志》:致和元年六月,以享太廟,用蹕街清路軍一百名,看籸盆軍一百名,管軍官千戶、百戶各一員。九月,行大禮,用擎執儀仗蒙古、漢軍一千名。

文宗天曆元年,命簡汰宿衛軍士。

按《元史·文宗本紀》:元年十一月庚午,命總宿衛官分簡所募勇士,非舊嘗宿衛者皆罷去。 按《兵志》:文宗天曆元年十一月,親祭太廟,內外用儀仗并五色甲馬軍一千六百五十名,仍命指揮青山及洪副使攝折沖都尉提調。

按《續通考》:文宗天曆元年十月,罷內郡及行省兵。天曆二年,立都督府,以總左、右欽察及龍翊衛。又增置四番衛士及儀仗軍。

按《元史·文宗本紀》:天曆二年正月己未朔,立都督府,以總左、右欽察及龍翊衛。癸酉,命中書省、宣徽院臣稽考近侍、宿衛廩給,定其名籍。夏四月甲午,四番衛士各分五十人直東宮。戊戌,賜四番衛士萬三千人鈔,人八十錠。四番衛士舊以萬人為率,至是增三千人。五月乙丑,給皇子宿衛之士千人鈔,四番宿衛增為萬三千人,至是又增千人。秋八月甲辰,以仁宗、英宗潛邸宿衛士二百人還大都,備直宿。冬十一月辛巳,遷山東河北蒙古軍大都督府於濮洲,仍聽山東廉訪司按治。 按《兵志》:天曆二年,正旦行禮,用儀仗軍一千人。享太廟,用蹕街清路軍一百名,看守籸盆軍一百名,管軍千戶、百戶各一員。天壽節行禮,用儀仗軍一千名。皇后冊寶擎執儀仗,用軍一千二百名,軍官四員。 又按《志》:天曆二年二月,樞密院臣言:去歲嘗奉旨,依先制調軍把守圍宿,此時各翼軍人,皆隨處出征,亦有潰散者,故不及依次調遣,止於右翼侍衛及右都威衛內,發軍一千一百二十六名以備圍宿。今歲車駕行幸,臣等議於河南、山東兩都府內,起遣未差軍士一千三名,以備扈從。制可。五月,樞密臣又言:比奉令旨,放散軍人。臣等議,常制以三月一日放散,六月一日赴限,今放散既遲,可令於八月一日赴限。從之。

至順元年,詔廣海戍兵仍舊二歲一更,又簡汰宿衛軍士。

按《元史·文宗本紀》:元年五月辛未,置宣忠扈衛親軍都萬戶府,秩正三品,總斡羅思軍士,隸樞密院。秋七月,江西建昌萬戶府軍戍廣海者,一歲更役,來往勞苦,詔仍至元舊制,二歲一更。八月壬申,中書省、樞密院、御史臺言:臣等比奉旨裁省衛士,今定大內四宿衛之士,每宿衛不過四百人;累朝宿衛之士,各不過二百人。鷹坊萬四千二十四人,當減者四千人。內饔九百九十人,四怯薛當留者各百人。累朝舊邸宮分饔人三千二百二十四人,當留者千一百二十人。媵臣、怯憐口共萬人,當留者六千人。其汰去者,斥歸本部著籍應役。自裁省之後,各宿衛復有容匿漢、南、高麗人及奴隸濫充者,怯薛官與其長杖五十七,犯者與典給散者皆杖七十七,沒家貲之半,以籍入之半為告者賞。仍令監察御史察之。制可。冬十月,樞密院臣言:每歲大駕幸上都,發各衛軍士千五百人扈從,又發諸衛漢軍萬五千人駐山後,蒙古軍三千人駐官山,以守關梁。乞如舊數調遣,以俟來年。從之。至順二年,期探馬赤軍士歲以五月處山後諸州,又番休各衛漢軍及宣忠扈衛軍士,命征西元帥府戍兵定期代還。

按《元史·文宗本紀》:二年春二月,敕探馬赤軍士歲以五月十日遷處山後諸州。乙卯,命番休各衛漢軍,十之二以三月一日放遣。三月壬寅,以欽察衛軍士增多,析為左右二衛。甲寅,改宣忠扈衛親都軍萬戶府為宣忠斡羅思扈衛親軍都指揮使,賜銀印。四月壬申,散遣宣忠扈衛新籍軍士六百人還鄉里,期以七月一日還營。六月庚午,樞密院臣言:征西萬戶府軍七百人,自泰定以來,累經優卹,放還者四百五十人,今邊防軍少,例當追使還營。從之。十一月戊寅,樞密院臣言:天曆兵興,以揚州重鎮,嘗假淮東宣慰司以兵權,今事已寧,宜以所部兵復隸河南行省。又,征西元帥府自泰定初調兵四千一百人戍龍剌、亦集乃,期以五年為代,今已十年,逃亡者眾,宜加優卹,期以來歲五月代還。並從之。

順帝元統二年,詔葬雲南陣亡軍士,又立湖廣黎兵屯田萬戶府。

按《元史·順帝本紀》:二年夏四月庚午,詔:雲南出征軍士亡歿者,人賜鈔二錠以葬。冬十月丁卯,立湖廣黎兵屯田萬戶府,統千戶一十三所,每所兵千人,屯戶五百,皆上人為之,官給田土、牛、種、農器,免其差徭。

至正七年春正月,立東路都蒙古軍都元帥府。

按《元史·順帝本紀》云云。

至正十年,立兵馬指揮司於大名、東平、濟南、徐州。按《元史·順帝本紀》:十年十月,大名、東平、濟南、徐州各立兵馬指揮司以捕上馬賊。

按《續文獻通考》:順帝至正十年冬十月,中書奏:東南千里外,妖氣見,合立兵馬司,以掌防禦。遂置大名、東平、濟南、徐州四兵馬司。又置大兵農司,保定、河間、武清、景薊共四處。其屬,又有兵農千戶所,二十四;百戶所,四十八;鎮撫司四。

至正十一年二月,立湖南元帥府分府於寶慶路。三月,立山東分元帥府於登州。

按《元史·順帝本紀》云云。

至正十二年,募兩淮鹽丁為兵。

按《元史·順帝本紀》:十二年春正月,命逯魯曾為淮東添設元帥,領兩淮所募鹽丁五千討徐州。

至正十三年,命南北兵馬司統兵巡邏,半載一更,於淮南、淮北召募壯丁,又立義兵千戶、水軍千戶所於江西。

按《元史·順帝本紀》:十三年夏四月戊戌朔,命南北兵馬司各分官一員,就領通州、漷州、直沽等處巡捕官兵,往來巡邏,給分司印,一同署事,半載一更。特命烏古孫良楨得用軍器。六月癸卯,詔以敕牒二十道、鈔五萬錠,給付淮南行省平章政事達世帖睦邇,於淮南、淮北等處召募壯丁,并總領漢軍、蒙古守禦淮安。十一月,立義兵千戶、水軍千戶所於江西,事平,願還為民者聽。

至正十四年,立各路水軍義兵萬戶府。

按《元史·順帝本紀》:十四年二月,立鎮江水軍萬戶府,命江浙行省右丞佛家閭領之。詔河南、淮南兩省並立義兵萬戶府。三月,中書定擬義兵立功者權任軍職,事平授以民職,從之。五月,立南陽、鄧州等處毛胡蘆義兵萬戶府,募土人為軍,免其差役,令討賊自效。因其鄉人自相團結,號毛胡蘆,故以名之。詔以玉樞虎兒吐華募兵萬人下蜀江,代答失八都魯守中興、荊門;募寧夏善射者及各處回回、朮忽殷富者赴京師從軍。復發禿卜軍萬人,命太傅阿剌吉領之。至正十五年,立元帥府於天長縣,統濠、泗及洪澤義兵。

按《元史·順帝本紀》:十五年二月壬申,立淮東等處宣慰使司都元帥府於天長縣,統濠、泗義兵萬戶府并洪澤等處義兵,聽富民願出丁壯義兵五千名者為萬戶,五百名者為千戶,一百名者為百戶,仍降宣敕牌面。十二月癸亥,立忠義、忠勤萬戶府於宿州、武安州。

至正十七年,命山東添設官府專統義兵,以監察御史五十九言選兵鎮守京師,及令江淮等處分布連珠營屯駐隘口。

按《元史·順帝本紀》:十七年春正月辛卯,命山東分省團結義兵,每州添設判官一員,每縣添設主簿一員,專率義兵以事守禦,仍命各路達魯花赤提調,聽宣慰使司節制。夏四月丙午,監察御史五十九言:今京師周圍,雖設二十四營,軍卒疲弱,素不訓練,誠為虛設,倘有不測,誠可寒心。宜速選擇驍勇精銳,衛護大駕,鎮守京師,實當今奠安根本、固堅人心之急務。況武備莫重於兵,而養兵莫先於食。今朝廷撥降鈔錠,措置農具,命總兵官於河南克復州郡,且耕且戰,甚合寓兵於農之意。為今之計,權命總兵官從宜於軍官府選委能撫字軍民者,兼路府州縣之職,務要農事有成,軍民得所,則擾民之害益除,而匱乏之憂亦釋矣。帝嘉納之。十一月辛丑,山東道宣慰使董摶霄建言:請令江淮等處各枝官軍,分布連珠營寨子隘口,屯駐守禦,宜廣屯田,以足軍食。從之。十二月,詔天下團結義兵,路、府、州、縣正官俱兼防禦事。

至正十八年,命團結西山十一寨,又以中書左丞張沖請立團練安撫勸農司二道。

按《元史·順帝本紀》:十八年二月己巳朔,議團結西山寨大小十一處以為保障,命中書右丞塔失帖木兒、左丞烏古孫良楨等總行提調,設萬夫長、千夫長、百夫長,編立牌甲,分守要害,互相策應。九月,中書左丞張沖請立團練安撫勸農司二道,一奉元延安等處,一鞏昌等處,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