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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44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戎政典

 第四十四卷目錄

 兵制部彙考三十

  明十一〈世宗嘉靖十五則〉

戎政典第四十四卷

兵制部彙考三十

明十一

嘉靖三十一年,定軍職降調,又准邊鎮京營諸制,及逃軍調衛解軍清軍之例。

按《明會典》:凡缺少班軍降級,嘉靖三十一年,題准以十分為率,衛所掌印官六分以上,提解來京問罪,降一級,調發邊衛。中途不到者,罪坐劄付官。 凡紀過文冊,嘉靖三十一年,題准咨都察院,轉行兩京問刑衙門,及各巡按御史,每月終,將問過軍職情罪,略節類開奏報,并繳兵部,置立紀過文冊一本。凡遇繳到,該司掌印官摘其有關襲替者,將所犯情罪,一一登記,呈堂備照。 又按《會典》:薊鎮防守,嘉靖三十一年,議准薊鎮十區,酌量衝緩,分別遠近,併為八區。 入衛兵,嘉靖三十一年,奏准通州班軍戍薊鎮者,每月每軍加糧二斗,仍免其均徭。柴炭局料,仍選募土著壯丁,務足六千之數。又令調發客兵,沿途不許騷擾。違者,聽各撫按將該將領參究。 山西城堡,嘉靖三十一年,令偏老邊牆下,再添築堡四座。 山西防守,嘉靖三十一年,題准山西原選民兵三千名內,以二千五百人赴平定州聽調,留下五百名,聽山西巡撫分布三關防守。又令偏老邊外老牛灣至丫角墩百餘里,與外僅隔一牆,各召募土著壯勇一千五百名,聽守備官管轄防守。 凡輪操,嘉靖三十一年,議准山東、河南各添註僉事一員,專理班務。南直隸即以潁上僉事兼管,各請敕行事,其僉事會同都司掌印官,精選班軍,點付領班都司,押領赴京。缺少違誤,聽兵部撫按及巡視科道參劾,僉事免其赴京。 凡選補,三十一年,議准行京營文武大臣,挑選精兵四萬,以二萬二千屬五軍營,一萬八千屬神樞、神機營。凡考閱,三十一年,議准每年防秋畢日,聽京營科道,將在營將領,從實舉劾。兵部會同戎政大臣,考察去留。 凡督理戎政等官,三十一年,令總兵,非外出,不用欽差二字,革戎政廳首領官六房掾吏。 凡勳臣隨營,三十一年,奏准公侯伯年二十以上者,不拘見任帶俸,俱送本部酌量選用,定以協贊名色,分撥各營副參遊佐等官,協同入營觀操。如遇將官調往宣、大、薊州等處,亦即隨營前去,察知地理敵情,諳習戰陣。許帶家丁十名,仍與口糧、馬匹、料草,官與廩給。凡京城巡捕,嘉靖三十一年,題准兵部劄委司官一員,監同巡捕參將,在民兵教場內,操練巡捕官軍。又按《會典》:凡遇赦逃軍,嘉靖三十一年,題准凡新軍遇恩赦,給文放回,如無印信明文者,許里鄰人等拏送官司,以逃軍論。容聽者,罪同。其有隨解隨逃者,仍將軍犯,照依榜例問發充軍。縱本犯身故,亦解發子孫,充當一輩。 凡改編調衛,嘉靖三十一年,題准凡清出軍士,若係嘉靖三十年四月二十五日以前逃亡者,許其改編。以後逃亡者,即係捏故希改,清出軍戶,或原逃仍補原衛,不許改編。 凡起解軍丁,三十一年,題准凡司府州縣,問發軍犯詳允,即便嚴限起解,毋得延捱。仍查近例,係永遠者,審註本犯子孫的實,名貫事產,抄招。各省申布政司,直隸申各府,登記文簿。係終身者,戶丁事產,另記一簿。軍犯送該都司起解。 凡清理軍伍,三十一年,題准凡布按清軍道直隸府州縣,但遇發到軍單,不拘有無清軍御史,務要嚴行所屬,隨即清解,置立循環文簿,按季查比。如宣德至弘治年閒事故。軍士果係結勘數多,別無隱蔽者,方准呈送巡按清軍御史,覈實,立住勾冊繳單,其單許照格眼挨年填註,一年雖審數番,止許開結一次。仍將節年清勘過緣由,如某單於某年月日,作何清駁,里鄰人等作何結勘,開立卷宗,候清軍刷卷。御史清刷,如無成案可查,及有扶捏情弊,朦朧繳單者,從重問遣。自正德元年以後,軍士雖稱事故,年代未久,該州縣另冊編記原單,繳部再清,不許一概除豁。 凡編造冊單,三十一年,題准凡問發軍犯,務審真正名籍,都啚里社,不許捏稱趙三即錢五之類,一經詳允,即便抄招將,本犯戶丁事產,逐一審實,行移司府登記冊籍,年終類造文冊,呈送撫按奏繳。其解軍批申,亦要摘緊要招由,明開永遠、終身,實注年貌,人丁事產,印鈐,各衛所登記冊籍。每遇大造之年,盡數查明,造入舊軍之後,毋得隱漏取罪。又題准凡大造之年,除軍黃總冊,照舊攢造外,又造兜底一冊,細開各軍名貫,充調來歷,接補戶丁,務將歷年軍冊底查對明白,毋得脫漏差錯。又別造類姓一冊,不拘都啚衛所,但係同姓者,摘出類編。又別造類衛一冊,以各衛隸各省,以各都隸各衛,務在編類詳明,不許混亂。其節年問發永遠新軍,亦要附入各冊前葉。先查概縣軍戶總數,以遞合啚,以啚合都,以都合縣,不許戶存戶絕,有無勾單,務尋節年故牘,補足前數。每于造冊之年,另造一次,有增無減,有收無除,每縣每冊,各造一樣四本,三本存各司府州縣,一本送兵部備照,冊高闊各止一尺二寸,不許寬大,以致吏書等作弊。 又題准凡司府州縣,及各衛所,奉發到軍單,查係宣德四年以後,弘治十八年以前逃故軍士,在營無丁,原籍又丁盡戶絕,及挨無名籍者,經勘五次以上,然後准送清軍御史審實,照見行軍單格式,每單用紙一葉,刷印格眼前開原單來歷,次開結勘緣由,又開里書姓名,每衛類集一處,隸本省者,徑行住勾,各省者,差人齎送清軍御史,轉發查照住勾。仍將住勾過緣由,并該管職名,責令併開單內,移文回照,轉行州縣,給帖該啚里老執照,各州縣亦將住勾軍戶,另造數葉,於軍冊之首,以備稽查。各清軍御史事完,造冊,奏繳清冊一本,同原單送部,與本省住勾冊一體存照。若正德、嘉靖以來,雖經勘五次以上,根拘未獲,清勾未明者,該州縣另冊編記原單繳部,行該衛另給單勾。如再三年無從根捕,仍照例行。 凡管軍官違犯,三十一年,題准軍職有犯,倚勢役占,并受財賣放餘丁,多至三十名以上,致地方防守荒廢者,俱照軍職賣放正軍甚者事例,發邊衛充軍。

按《大政紀》:嘉靖三十有一年三月,兵部上言:往歲宣大非無寇患,而本鎮戍卒自足戰守。自簡銳卒入衛京師,眾分勢散,致調各鎮士卒赴援,奔命罷勞,餽饟繁費。數年以來,費金七百餘萬,後將何繼。不若以本鎮軍舍、餘丁、土著壯夫,補足原額,庶供億可省,而戰守足恃矣。從之。秋七月,倭寇猖獗日甚,廷議復設巡視重臣,乃以王忬提督軍務,巡視浙福海道。時忬巡撫山東,聞命,即日至浙,度所治軍府皆草創,而浙人柔脆不任戰,所受簡書輕,不足督率吏士。乃上疏請假事權,誅賞得便宜,且欲嚴應援之律,寬損傷之條,且勦旦撫,勿拘。從之。忬任參將俞大猷、湯克寬為心膂,徵狼土諸兵,及募溫台諸下邑桀黠少年,分隸諸將,布列瀕海各鎮堡,嚴督防禦,浙人恃以為無恐。嘉靖三十二年,准薊鎮山東、河南防守軍制。又定邊鎮京營給賞例,及各衛所改編起解賞罰之制。按《明會典》:薊鎮防守,嘉靖三十二年,題准黃土嶺人馬,先年調往大毛山策應。今大毛山自有長谷駐操一營,其黃土嶺照舊改屬一片石,仍行遼東鎮巡,嚴行前屯衛鐵廠堡各該人員,守本堡地方。 嘉靖三十二年,議准大同邊牆,通賊衝口一百五十餘處,添造空心磚臺三百座。 山東防守,嘉靖三十二年,議准將山東民壯快馬步,精選六千,分為二營,一營屯駐德州,委參將統領,聽候調遣。一營在省城,選委僉書都司統率訓練。如德州一營承調北去,即將省城一營移駐德州,以備赴援。 河南防守,嘉靖三十二年,題准八府原編民兵五千名,臨時分屬各兵備操練,每年六月終旬,調集磁州,令清軍副使,同定委將領統率,聽候調遣。 凡逃回人口,嘉靖三十二年,題准各邊被擄人役,能傳報敵情,後果得實,給銀賞犒。若將官因而得成大功,即將原報人役為首功,擒斬五十名顆以上,授百戶,仍賞銀三百兩。一百名顆以上,授千戶,仍賞銀五百兩。至一百五十名顆以上,授指揮,仍賞銀一千兩。俱與世襲。 凡犒賞將士,嘉靖三十二年,令各邊將官,見在京營者,每月給米五石,養贍家口。在京軍官,不許混支。又奏准戶部徵收京營草場子粒銀兩,共一萬三千五百兩有零。今後每年徵解兵部貯庫,按季聽戎政大臣印信手本,到部關支,前去賞軍等用。按季將收放數目,填造文冊,一樣二本,一送兵部,一送科道查考。 又按《會典》:凡改編調衛,三十二年,題准軍犯節次改編,貽累軍丁,勞及解戶,通行十三省,及南北直隸各巡按清軍御史,查照,以後清理軍丁,俱不許比例改編,永為遵守。凡起解軍丁,三十二年,題准解補軍人,須從府縣起給批文,赴布政司倒換,解發該衛所收管著伍。直待其人老疾,方許告替更代,不許執信私約十年、五年,輪房私自更替。如有私替者,照先年山西等處抽丁等軍私輪替換事例,從重問斷。其官旗,若有縱容收替者,比縱容軍人歇役律例,參究。 凡清軍賞罰,嘉靖三十二年,題准凡清軍官員,如遇三六年考滿,將任內清過軍士,取獲批收若干,未獲若干,奉到原發勾單若干,未繳若干,完銷勘合若干,其內外經歷知事等官,亦將任內收掌軍冊卷案,造送軍單等件,總計若干,通行攢造方冊,類送吏部,轉咨兵部查考。如有曠廢職業,及營謀別差,無益軍政者,不准給由。凡軍人犯罪,嘉靖三十二年,題准凡清出逃移軍丁三名以上,及全家投托官豪勢要藏躲,連年缺伍者,戶長問發邊衛充軍,戶丁仍補原役,其窩家若明知軍丁,用強包占二名以上為奴佃者,及恃勢抗違拘勾占恡不發,照窩藏逃軍榜例,發附近。若係軍人,發邊衛俱充軍。如戶內止有一二丁,因貧難以自活,依託人家雇工,以資衣食,及窩藏,非勢要用強,并不知情者,仍照常發落。 又按《會典》:凡優養,嘉靖三十二年,議准軍職年不及六十者,查無殘疾,不准優養。又例應襲舍人病故,其妻月給米一石優養。有就科貢出身,歷官後,故絕,遺下妻女,亦照武職例優養。凡軍職并舍人故絕,遺下母親等項,例該優者,雖病故,係十年之外,比與授職兒男不同,保勘無礙,亦俱准優養。

嘉靖三十三年,准京營軍職考選,調保定兵於適中關口,定各邊緩急事宜。又搭配京營衛所,及南京諸軍之制。

按《明會典》:凡兩京五府所屬,并上直衛所官,嘉靖三十三年,題准前項各官,凡遇考選,不得輕相更調。每季造報文冊,將營操各衙門雜職,武學肄業等項,盡數開造於現任之後。如遇下次考選,先儘本衛雜差營操各項官,并原調衛所,不拘幾輩,盡數掣回選補,其官少事簡衛分,千百戶印信,各令帶管指揮以上掌印僉書,方許於官多衛分,量調一二員管事。子孫仍於原衛襲替。 凡缺少班軍降級,嘉靖三十三年,議准衛所官,俱免解京,就彼作速問擬,具奏定奪。又按《會典》:入衛兵,嘉靖三十三年,奏准保定兵三枝,調一枝於古北口,二枝於兩關適中地方,聽調。 凡牆堡,嘉靖三十三年,題准今後各邊修理牆垣墩臺,兵部酌量緩急應否,并實費多少,及該鎮處辦有無足欠,奏行戶部查議,除備給各邊緊急支費外,以十分為率,動支七分五,兵部二分五。 凡巡閱,嘉靖三十三年,奏准差兵部侍郎,帶司官二員,前往薊州、保定行邊,將一應戰守事宜,相度計議。如修築城堡,給發錢糧,易置將領,悉聽便宜施行。 凡選補,三十三年,議准兵部委司官一員,會同巡視科道,督同副參遊佐等官,審驗各營正備兵將,大小衛分,相兼搭配,務令一衛專隸一營。或多寡不齊,務將一所盡屬一營。精壯者,作為正兵。老弱者,作為備兵。以後遇有各衛告補,及清解首逃軍役,及營操官舍,聽驗軍主事,悉照編定營伍,分撥號頭等官,查照遵守。 又按《會典》:凡南京軍政考選,嘉靖三十三年,議准凡遇考察,除該衛見任官員,堪留者照舊,其餘員缺,先儘一衛雜差營操各項官,并原調別衛所,不拘襲過幾輩,盡數掣回選補。如果缺少,方許官多衛分,量調一二員管事,仍于原衛襲替。 凡南京襲替,嘉靖三十三年,議准南京錦衣衛,先年銓註,原非本衛。獲有軍功,官員謀求本衛帶俸,因而不回原衛,朦朧襲替者,聽南京兵部清查,具奏覆題,掣回原衛。如有子孫襲替,仍於該衛保送者,該衛官,照依妄保事例,一併罷職,揭黃,永不許襲。 凡南京各營及江操官軍,嘉靖三十三年,議准江防戰船,原額四百隻,今止存其半,應添造一百隻。行該營分為天地人三號,每百隻,把總官一員管理,以便調遣。

嘉靖三十四年,定薊鎮、宣府、湖廣防守,及山東班軍、江浙巡捕之制,又選取南京陵軍差操。

按《明會典》:薊鎮城堡臺牆,本鎮見存城堡二百八十五座,空心敵臺一千二百四十座,潮河川大橋一座,昌平城堡二十八座,空心敵臺二百五十餘座,守邊墩臺一百六十九座。嘉靖三十四年,議准居庸裡口,如橫嶺鎮邊、大石嶺、唐兒巷等處,或原無邊牆,或有牆不固者,皆令修築防守。 薊鎮防守,嘉靖三十四年,題准居庸口,自懷來大山口,逶迤起伏,至隆永,抵四海冶黃花鎮,接界鎮南墩止,俱陵京屏蔽,令薊兵鎮守內口,宣兵謹守外口。又議准懷來有警,總督移駐昌平。 凡宣府防守,嘉靖三十四年,題准行宣大總督,如賊犯居庸、紫荊,則宣大兵追躡於外,薊遼兵拒於內。賊犯古北口,則倚牆拒守。 湖廣城堡,嘉靖三十四年,題准五寨長官司,係湖廣接壤麻陽、乾州適中之地,東有密峰,西有牛拗腳,為諸苗出入咽喉。令麻陽參將移入駐劄,仍於密峰、牛拗腳二處,各立哨堡防守。 山東班軍,嘉靖三十四年,題准山東京操班軍,糧餉缺乏,將各軍及族屬同伍應輸屯種子粒,抵充行糧,仍要扣算明白,不許影射。 凡各府州縣巡捕,嘉靖三十四年,題准令浙江等處,南北直隸撫按等官,嚴行各該司府等官,遇有盜賊生發,一面設法緝捕,一面懸示賞格。除曾經殺人放火、奸淫婦女、真正強賊不貸外,其同上盜而未曾分贓,雖分有微贓,而不曾同盜,與夫脅從妄攀之人,俱免本罪。果能捕獲賊首,送官者,仍加陞賞。 又按《會典》:南京陵軍,嘉靖三十四年,題准孝陵軍士原額五千七百有奇,今見存者惟一千八百餘名。將該衛正軍,選取五百名精壯,餘丁選取二千五百名,共三千名,專一食糧差操,仍添委將官,於近營內設法訓練,並不許奉祀內臣干預,亦不許指以栽種為名,妄行掣取。以後雖地方平寧,不許廢撤。

嘉靖三十五年,定斬賊功賞格,及京營勾補操軍、南京金川門等防守。

按《明會典》:凡倭賊,嘉靖三十五年,議准凡水陸主客官軍民快,臨陣擒斬有名真倭賊首一名顆者,陞實授三級。不願陞者,賞銀一百五十兩。獲真倭從賊一名顆,并陣亡者,陞實授一級。不願者,賞銀五十兩。獲漢人脅從賊一名顆者,陞署一級。不願者,賞銀二十兩。如在海洋遇賊,有能邀擊沈溺船隻,或追逐登山,使賊不得近港。如賊已近港,有能奮勇堵截,使賊不得登岸。如賊已登岸,有能衝鋒破陣,奪其聲勢,或追出境,或逼下船,使地方不致被禍,或所部兵少而擒斬多者,均以奇功論。 凡舉監生員吏承人等獲功,嘉靖三十五年,奏准凡有官員舉監生員義民人等,督領家丁,赴軍門,隨賊截殺,得獲功次,及仗義輸粟濟軍者,俱聽軍門及撫按官,臨時酌擬奏請,從厚陞賞。至於耆民,統領沙兵,或屬把總,或屬府縣官管轄,其所獲功次,仍照部下功論擬陞賞。 又按《會典》:凡輪操,三十五年,議准鳳陽、山東、河南不到班軍,每名追銀三兩六錢,以備募夫之用。行中都、山東、河南撫按官,嚴行兵備都司,督責各衛所掌印官,清查原額官軍,督發赴班。有逃亡事故,即將城操軍餘,及衛所雜差人役,暫行撥補。一面行清軍官著實勾補,務足原額。應支官糧,及時支給。預支糧銀,隨軍起解。以後少軍衛所掌印官,三分以上,問罪,住俸。五分以上,問罪,降一級。八分以上,問罪,降一級,調發別衛。都司掌印官,五分以上,參問,住俸。八分以上,一體降級,皆以實在軍數為主。逃亡者,不在數內。如果照數點發齊足,中途不到者,領班都司并劄付官,亦照前都司衛所掌印官例行。如有受財賣放,贓多罪重者,仍照律例問擬,俱聽戎政衙門,參行兵部,提解來京究問。凡京城巡捕,嘉靖三十五年,題准兵部劄委司官一員,督同巡捕參將,在工部鐵廠,將巡捕官軍常川操練。 又按《會典》:嘉靖三十五年,題准南京、金川門等處,無兵專守,將浦子口指揮,量加署都指揮僉事,換給敕書,令其調提金川、上元、佛寧、觀音四門官軍,操練防守。

嘉靖三十六年,題准都督俸糧軍職憑限,又定南京防守營操官軍及南京較閱武藝之例。

按《明會典》:凡五府帶俸都督僉事俸糧,嘉靖三十六年,題准除原係軍功陞授,及皇親特陞實授者,俱照舊關支外,其餘推陞署職,止照原職指揮等官,於原衛所關支。其柴薪銀兩,於本府關支。又題准京營各帶府銜署職俸糧,只照原職於本府關支。其各處總兵官,俱照前例於原衛關支。 凡軍官給憑,嘉靖三十六年,令兵部推用將官,酌量地方遠近,定立期限,如有過違,巡按御史查參究治。 又按《會典》:南直隸防守,嘉靖三十六年,議准將瀋陽右衛官軍,照舊隸屬南京兵部。如遇江北地方有警,許鳳陽撫按官督調防禦。 凡優處官軍,嘉靖三十六年,題准五城兵馬司,凡遇在京各衙門詞訟,係干營操官軍,除人命強盜重情外,其餘小事輕犯,或干證應審,俱要具申該營散拘審問,早為發落,毋得輕易監禁,致妨差操。違者,聽兵部及戎政大臣參究。 又按《會典》:凡南京較閱武藝,嘉靖三十六年,題准南京武職,多竊慕儒術,曠廢武藝。以後春秋二季,將掌印僉書管屯指揮,較閱射箭,分別賞罰。至五年考選軍政,并遇有把總掌印僉書員缺,即以射藝優長者取補。其運糧回還官員,及各衛不拘軍政雜差,千百戶等官,俱要教習,一體作養。見任官員,不堪作養者,革去管事,雜差。又按《會典》:嘉靖三十六年,題准置造快鎗,及鉛彈火藥,給主客官軍,此置鎗彈之始。

嘉靖三十七年,奏定薊鎮募調兵制,又准驗補新軍聽征官軍及京城巡捕諸例。

按《明會典》:薊鎮募調兵,嘉靖三十七年,題准薊鎮自於密雲、昌平、永平、遵化、通州募兵一萬五千,河南民兵悉免入衛,止解銀七萬五千兩,赴薊州,給各兵安家。又議准將昌平一枝,隨衛食糧,革安家銀。通州一枝改入京營。其密雲、永平、遵化三枝,係土著者,止歲給銀五錢。 凡選補,三十七年,議准驗補新軍,清勾故絕,俱要細查應補正身,方准行查取結。各衛所不得扶同驗送。如或作弊,該管指揮千百戶連坐。 凡聽征人馬,三十七年,題准聽征官軍三萬五千員名,防秋三箇月,每員名行糧,每月四斗五升。又議准三大營聽征官軍,有逃故者,就於本營取補。如本營無精壯者,取之各衛餘丁,及解到新軍,不許隔營充調,以滋影射,致使錢糧馬匹,難以稽查。 凡京城巡捕,嘉靖三十七年,題准添提督巡捕參將一員,革去原管主事,著兵科給事中一員查點。 凡在京巡捕,嘉靖三十七年,題准每年動支太僕寺馬價銀三百兩,寄武庫司收貯。遇有巡捕官軍捉獲盜賊者,量給充賞。

嘉靖三十八年,定考選軍官額數,又邊鎮各營官軍諸制,及充軍起解例。

按《明會典》:凡考選軍政額數,嘉靖三十八年,申明成化年閒舊例,每衛不拘指揮使、同知、僉事,共三員,掌印一員,佐貳二員,衛鎮撫一員。如無鎮撫,選相應千戶署管。每所正副千戶一員,所鎮撫一員,百戶十員,專管軍政。錦衣衛各所千百戶,不時上直,不限員數。騰驤等四衛養馬,設軍政指揮共五員,掌印一員,僉書四員。府軍前衛所屬二十五所,每五所指揮二員,衛鎮撫二員。通州衛路衝,又兼上直,亦設軍政指揮共五員,掌印一員,佐貳四員,衛鎮撫二員。每所千戶三員,所鎮撫并百戶,隨其有印者,照數定選,俱不許增損。 凡管屯官,嘉靖三十八年,題准屯田官,各該衙門,不得坐名差遣。如遇遷轉緣事等項,就於見任軍政官內,選精壯勤幹官員暫管。候推選之日,照例會官考選。管屯官不許營求別差,希圖推調,亦不許將見任耕種屯軍,擅自差派,領運駕船,幫貼城操等項,以妨屯務。違者,聽巡按御史參究。 又按《會典》:入衛兵,嘉靖三十八年,議准遼東、大同、延綏等處入衛,總小旗經年遠戍,許給冠帶,不支俸。 宣府車營,嘉靖三十八年,題准令宣府置兵車,揀選老臣廢將管領。 山西車營,嘉靖三十八年,題准山西置兵車,選老成廢將管領。 大同車營,嘉靖三十八年,題准令大同將左右衛原製兵車,移於鎮城南。 直隸兵馬,嘉靖三十八年,題准蘇、松、常、鎮四府所屬州縣,二百里以上者,編主兵三百名。二百里以下者,二百名。每名給銀十二兩,或均徭編派,或各里朋出送,海道兵備管束團練,又令添設遊兵一千五百名,令南京都督統領,駕沙快船,往來浙西松江、京口,護衛糧船。又按《會典》:凡看府人役,嘉靖三十八年,奏准親王宮眷,迎取來京者,兵部照例撥給校尉八十名,看守府第。 又按《會典》:凡起解軍丁,三十八年,題准各省并各直隸巡按御史,嚴行所屬,凡係問擬終身、永遠充軍人犯,招案明白者,不候追贓,先行發遣,務要酌量道里遠近,拘僉真正妻小,定限押發。原定邊腹衛所,依期責併,批收銷照,造冊繳部。各衛所縱容冒替潛逃者,許各撫按指名查參。

嘉靖三十九年,准京營將官家丁給糧,揀選三營官軍六萬餘名,為聽征人馬,及州縣巡捕賞罰。

按《明會典》:凡選鋒,嘉靖三十九年,令京營將官,有曾任邊方者,每員准家丁二十名,每名月給米二石,仍給犒賞銀五兩,於太僕寺馬價,或本營子粒銀內動支。 凡聽征人馬,三十九年,議准三大營官軍,揀選精壯者,五軍營十二枝,神樞營、神機營各四枝,每枝三千員名,共六萬餘名,俱免做工,聽候調遣。每枝用中軍官一員,千總二員,把總十二員。軍有年老者,聽以精壯兒男,摘牌收伍,免行該衛取給。 凡在外巡捕,嘉靖三十九年,題准各省布按二司守巡,并兵備府州縣等官,若縱容盜賊,不行擒捕,十名以上,州縣掌印巡捕官住俸,戴罪。五十名以上,降俸一級,立功自贖。百名以上,并將守巡兵備官,參奏處治。今後所屬地方,果有強盜聚至十人以上,兇惡顯著,曾經對敵當陣生擒二名,及斬首二顆者,准陞一級。不願陞者,賞銀三十兩。若不係臨陣,止係緝捕者,每名顆賞銀十兩。拏獲竊盜一名者,賞銀五兩。夥內能自相擒斬者,免其本罪,仍一體陞賞。經管官員,酌量敘錄應賞銀兩,先儘贓銀不敷之數,於無礙銀兩動支。嘉靖四十年,定班軍降調及各鎮防守之制。

按《明會典》:凡缺少班軍降級,嘉靖四十年,議准衛所軍少,掌印官,五分以上,問罪,降一級。八分以上,降二級,調發別衛。 又按《會典》:薊鎮防守,嘉靖四十年,題准京營春秋二防,各選兵四枝,赴居庸防守。每枝三千人,馬兵三百,步兵二千七百。春防以正月十五日行,三月終旬回營。秋防七月十五日行,九月終旬回營。每防用參將二員,佐擊二員。將官到彼,聽總督巡撫節制。 薊鎮操練,嘉靖四十年,令總督軍門選標兵三千,連原三千,共六千人,以備有警策應。 保定防守,嘉靖四十年,題准紫荊關之盤石煙、董厓、居庸之小嶺、嚮閘,原設防守內口官軍,移浮圖峪、八達嶺外口防禦。 大同防守,嘉靖四十年,題准大同闔鎮各該衛所營堡官軍,不拘馬步,通行選二萬名,春夏無事,仍在各路防守。防秋之時,調集鎮城,統以驍將,與同正遊二兵,專備征戰。仍選精壯步軍二千名,撥發兵車營,專習火器,俱聽總兵官稽查訓練。 宣府車營,嘉靖四十年,題准宣府製雙輪兵車,各將官將步兵訓練,各為一營,給火器,防守本路。 山西車營,四十年,題准山西製雙輪兵車,各將官將步兵,給火器,防守本路。 江西防守,四十年,題准江西永豐、上饒二縣,平洋、銅塘地方,當閩浙交界,礦賊盤據,將福建浦城、浙江常山、江山三縣并所屬盆亭、谿源、高泉、仙霞、小竿諸巡檢司,悉聽江西分守湖東道管轄。如遇盜賊生發,督兵擒捕,仍移文建、嚴、金、衢、溫、處兵備守巡各道,發兵援勦。

嘉靖四十一年,定各鎮防守京營班操,及在外巡捕南京陵軍諸制。

按《明會典》:薊鎮操練,嘉靖四十一年,增置遊兵三百名,與原五百名,共八百名,屬巡撫標下,專備有警巡防。 入衛兵,嘉靖四十一年,令山西民兵三千,免其入衛,每歲每名量徵工食銀五兩,解薊鎮軍門,及密雲道,修造盔甲器械。 甘肅城堡,嘉靖四十一年,題准西南寺與靖邊南山,添築墩臺,紅城子關設水門,平川北改築邊牆。 貴州防守,嘉靖四十一年,題准貴州施秉一縣,切鄰四川容山土司,將偏橋衛哨軍一百九十名,改撥本縣,與同原設哨軍二百五十名,相兼防守。清浪守備,移駐本縣,就令統領前軍,不時訓練,仍聽清浪參將節制。 凡輪操,四十一年,議准今後每軍止許存留安家米兩箇月,其餘盡數差官解部,委司官督同領班都司給散。又議准班軍赴京,照例赴部點名,隨發各營收操。下班之日,亦聽部點放,各營將官不許擅自收放,差撥役占。凡行糧文冊,俱令該管都司攢造送營,給赴戶部關支。內有逃故,查明扣除。 凡在外巡捕,嘉靖四十一年,題准凡沿邊沿海,及腹裡府州縣,與衛所同住一城者,及衛所自住一城者,若遇大寇,及盜賊生發,攻圍不能固守,或棄城逃走,或開門延賊,致賊進入,殺虜男婦三十人以上,燒毀官民房屋者,衛所掌印官,與專一捕盜官,俱比照守邊將帥失陷城寨者,律斬。其府州縣掌印官,及捕盜官,與衛所同住一城者,不能竭力協守,俱起送吏部,降一級,別用。其餘府州縣,不分各邊腹裡,原無設有衛所,但有專城之責者,若有前項失事,掌印捕盜官,俱比照牧民官,激變良民,因而失陷城池,律斬。其自來不曾建立城池,與雖設有城池,被盜潛蹤隱跡,設計越城進入劫盜,事出不測,雖有前項失事,俱不得比用此律。守巡兵備,止於參究治罪,量事情輕重,臨時奏請定奪。 又按《會典》:凡南京陵軍,四十一年,題准孝陵衛正軍五百名,專聽神宮監差撥。其餘丁一千七百四十九名,仍行把總官管領,居常隨營操練,有警專護陵寢,不許混同營兵一體調撥。

嘉靖四十二年,題准各軍陞賞,各鎮防守,又京營訓練諸制,及優處官軍查覈巡捕之例。

按《明會典》:凡哨夜軍丁,四十二年,題准果能傳報的實,防守有賴各邊者,陞世襲一級。薊鎮獨石者,陞世襲二級。被殺者,各邊陞世襲一級,賞銀五兩,布五疋。薊鎮獨石陞世襲二級,賞銀十兩,布十疋。如虛捏誤事者,以軍法重治。 四十二年,令夜不收,被賊殺死者,巡撫冊奏本部,即查議陞職,不必再行查勘。優恤銀兩,照例速給。如無子孫者,官為斂葬,每年終,都司官於鎮城無祀壇內致祭。 凡查覈功次,四十二年,令各處巡按御史,今後勘報功次,大功限兩月以裡,小功限一月以裡,不許稽遲。 凡寇中逃回人口,嘉靖四十二年,題准有自寇中逃回,能率其黨類歸順者,計其眾寡,以次犒賞。如十人,即與小旗。百人,即與百戶。三十名口以上者,與做冠帶總旗,仍各給官銀三十兩安家,就令管束降眾,隨營截殺。願歸者,應付還家。 又按《會典》:薊鎮防守,嘉靖四十二年,議准各路兵馬,東自山海關起,西至鎮邊城止,二千一百十四里,分為十路,第一路石門寨,第二路燕河營,第三路太平寨,第四路馬蘭谷,第五路牆子嶺,第六路古北口,第七路石塘嶺。以上七路,副、參、遊、佐、提調分守,而以薊鎮總兵領之。第八路黃花鎮,第九路居庸關,第十路鎮邊城。以上三路,亦副、參、遊、佐、提調分守,而以昌鎮總兵領之。 薊鎮募調兵,嘉靖四十二年,令副、參、遊、守、提調等官,許自募家丁報名,在官一體給糧。 入衛兵,四十二年,令山東民兵三千,免其入衛,有馬者,每名徵工食銀十二兩。無馬者,每名徵工食銀七兩。每年共二萬六千兩,解赴薊鎮,為造軍器犒軍士之用。又令山東、河南,將民兵工食,每名增銀二兩,連原額解赴薊遼軍門,查給各官家丁口糧。 嘉靖四十二年,題准宣府四海冶迤南,渤海所建墩防守。 福建防守,嘉靖四十二年,議准行各該兵備并府州縣,通將闔省民壯,巡司弓兵,酌量存留一半,以為護守巡緝之用。其餘精壯正丁,解赴省城,合營訓練,以次漸減客兵。 山東防守,嘉靖四十二年,議准將曹濮、沂州二道壯快,分為四枝,二枝為前營,撥與原管把總統領。二枝為後營,常川在各道操練,緝捕盜賊。又議准山東民兵,自四十三年正月為始,務選足三千之數,推參將一員訓練。每七月初旬,赴薊鎮防禦。 凡操練,四十二年,議准通州新舊遊兵二枝,并入京營操練。見在四千三百六十餘名內,止練三千名,設中軍官一員,千總官二員,把總官十二員,分為十二司,每司軍二百五十名,仍付佐擊管束。其餘悉歸備兵營。 凡選補,四十二年,議准劄委司官一員,會同巡視科道,督率各衛掌印官,備將各營正兵,及原屬衛所每營每衛,各攢造文冊一本,營中據冊稽查,衛中憑冊支餉。後有逃亡事故,即行開報,在衛即與住糧。容隱者,送問。又議准召募軍士,在營病故,或為事住糧者,許赴兵部告明。病故者,以精壯親餘頂補。為事者,許其出首復役。又議准戎政大臣,會同巡視科道,每營挑選武藝精強者,列為一等,秋操口糧,增支六斗。武藝生疏,膂力尚堪教習者,作為二等,止支口糧三斗。 凡優處官軍,四十二年,題准五城及在外附近府州縣,以後京營官軍正身,免其民差,戶下餘丁,照丁派差。如犯人命強盜重情,及戶婚田土正犯,應該對理者,一面提問,一面行營轉行戶部暫扣月糧,聽候發落。若止因牽告干證,不許一概監禁。又議准京營將官,有犯奸贓,各該衙門,會同戎政衙門,查究明白,方許參提。 凡勳臣隨營,四十二年,議准在京五府新襲公侯伯,未經管事,年三十五以下,及各爵應襲,不拘年齒長幼,俱送京營聽戎政文武大臣,定以日期,隨營較射,仍授武經百將傳等書,令其熟讀細講,每人仍撥軍伴十名跟用。先將收管姓名具奏,每歲終巡視京營科道,列其勤惰勇怯,奏聞。 凡京城巡捕,嘉靖四十二年,題准以後巡捕營事務,不必另差給事中,兵部劄委司官一員專理。其巡捕官軍,倒損馬匹,併聽京營科道參奏。又題准巡捕官軍馬匹,折支料草銀兩,把總官造冊,提督覈實,聽兵部管理巡捕郎中查覈,徑赴巡視太倉科道掛號,往戶部關領。京營科道不必掛號。 又議令巡捕軍士,照三大營事例,老弱不堪者,許令的親兒男弟姪,徑自送部復驗收伍,摘牌更替。 凡東廠錦衣衛緝捕,嘉靖四十二年,題准廠衛緝訪,止屬風聞,待法司成獄,方許紀功。每當類奏,該部同廠衛會題,仍敕兵刑二部勘對明白,請旨陞賞。

嘉靖四十三年,定軍功陞賞,保定、延綏防守機宜,又准京營將領軍人諸制,及巡捕新營抽軍操練改南京水軍坐營將領名色。

按《明會典》:凡寇中逃回人口,四十三年,題准各邊寇中逃回人口,每歲總兵官招至七百人以上,參將至四百人以上,守備、把總、備禦官至三百人以上,各陞一級。 凡功陞職級,四十三年,題准軍職立功陞至都督等官後,又有功,奉旨加陞,無階可加者,行取應繼兒男廕冠帶,總小旗就補原衛食糧差操。又議准軍職患病致仕,其子替職後,又能自立軍功二級者,本官照例陞級。致仕身終之日,准襲。不願陞者,內將一級,加陞其子一級,加賞。如止獲功一級,其子加陞,不賞。又議准分守參將部下斬獲,該陞署二級,或實授一級,未經陞授,病故,應陞職級,又係流官子孫,不許襲陞者,賞銀二十兩,給付其家。 又按《會典》:保定防守,嘉靖四十三年,議准保定入援兵馬二枝,果有敵人擁眾入塞,總兵不必候調,徑自隨賊截勦。如賊自宣大而入,漸近紫荊、馬水等處,總督官仍當調薊兵接應。 延綏城堡,嘉靖四十三年,令榆林西北古梁、易馬二城,增修城堡。又令鎮城硬地梁一帶,小邊柳河梁各處地方,添設城堡,以嚴防護。 凡操練,四十三年,議准總協大臣,每月以初一、初八、十五、二十三日,合操。其餘二十六日,各營將官分練,各兵總協大臣,及巡視科道,不必同在一處,隨意各入一營較閱賞罰。又議准戰兵、車兵二營火器,春秋兩防行工部發出,責令軍士常用演放。遇晚,收於德勝、安定二門庫內,畢日送還該局。又議准京營家丁,俱令歸營操演。仍擇其堪為選鋒者,方許給月糧二石。脆弱者,漸汰一二。 凡考閱,四十三年,議將京營將領,每遇年終,科道復命之時,戎政大臣會同考閱一次,以定臧否。兵部官不得干預。其正當閱視之年,歲終,免其重閱。 凡優處官軍,嘉靖四十三年,題准京營軍士,刁潑成風,藐視將領,投帖訐告,甚至兵馬司輒行拘執弓兵番子,陵虐百端,今後軍士,敢有仍蹈前非者,拏問重究。將領貪婪失職,戎政大臣巡視科道,不時論劾,不得輕准軍士告詞,有傷大體。 凡營官推補,嘉靖四十三年,議准行御馬監太監,將四衛營中軍坐營等官,從公推舉。 凡聽征人馬,四十三年,議准京營,不宜遠調外出。今後有警,以車營兵十枝,分布東西便門,去城各一二里。其城之東西南北,各屯戰兵一枝,緊在關廂之外。餘下戰兵二枝,隨戎政大臣,駐適中去處,外壯車營聲勢,內助都城防守。又題准一等官軍一萬八千員名,照舊每名月支口糧六斗,車兵三萬員名,總協巡視科道隨征官軍一千六百員名,月支三斗。守城四萬二千一百十四員,名月支一斗。 凡軍士清查,四十三年,議准行御馬監太監,將應操軍士,如法訓練。果有成效,聽兵部將原缺人役,陸續驗補,樁朋子粒錢糧,仍聽科道查理。 凡勳臣隨營,四十三年,題准京營科道,會同戎政大臣,將隨營勳戚,每歲較試二次。其弓矢策論習熟者,附記在簿。遇有營中參遊坐營缺,照例酌量推補。未諳練者,行戎政大臣督責戒飭。 凡軍伴,四十三年,題准副將軍伴二十名,參遊佐擊坐營一十八名,大號頭十名,中軍千總五名,把總四名,俱班價內給與,不分營官大小,每軍伴一名,每月給銀四錢。 凡犒賞將士,四十三年,議准邊方調赴京營,管領家丁千總等官,許於節年官軍逃故,扣除糧內月支米三石,戰馬料草於扣省料內支給。 凡京城巡捕,嘉靖四十三年,題准巡捕營新抽操軍三千名,仍令督捕郎中公同提督,查出與同,別軍分為兩班,上班夜巡,下班操練。如仍前役占,聽郎中併科道參究。但有地方失盜,該管把總即報兵部督捕,郎中仍登記文簿,以便稽考。如果失事數多,將提督官一併參究。 又按《會典》:凡南京各營及江操官軍,嘉靖四十三年,題准南京新江口水軍,已設有武職大臣坐營,惟大小教場,并神機營坐營官,多係指揮千百戶等官。推用事權甚輕,以後將前後等府都督僉書官內,有謀勇出眾,曾為總兵都督等官者,請敕令不妨府事,提督坐營。其見在各坐營官,即改為中軍名色,承行上下文移,傳宣號令。 又題准坐營都督,奏帶家丁,照京營事例,每名月給米二石,本折各半,俱於戶部關領。如不願本色者,每石折銀五錢,仍每歲照例,加犒賞銀五兩,於本部支給。

嘉靖四十四年,定獲功報捷陞賞,又准遼東南直雲南諸防禦法,於京營選戰兵十枝,與車兵相當,及考閱號頭千把等官例。

按《明會典》:凡報捷,四十四年,題准獲功一百十名以上,總督鎮巡等官有陞廕者,報捷人照例陞賞。若止賞賚,報捷人亦止賞不陞。 又按《會典》:遼東城堡見存二百七十九座,空心敵臺三十一座,邊腹敵臺九十座,墩臺二千七百一十座。嘉靖四十一年,議修路河,以阻敵騎。四十四年,令改新江沿臺堡,於舊江沿地方,設官備禦,兼轄湯站鳳凰鎮等堡,以扼短錯江之隘,與靉陽東西兩翼,共成掎角之勢。 南直隸防守,嘉靖四十四年,題准江南江北,各有信地三沙,止當會哨,難以會勦。褚家一沙、沙南、沙北,照舊分防崇明一帶,或春或秋,照舊會哨。如賊勢重大,逼近留都,江南、江北巡撫并操江都御史,交相應援。其餘小警,不必會勦,各守信地,永為遵守。 雲南防守,嘉靖四十四年,題准武定府建守禦千戶所,將雲南右後二衛後千戶所,馬步官軍,各撥二百名,右衛中左所土軍撥一百名,并募新軍三百名,選指揮千百戶管領,前去防禦。 凡輪操,四十四年,議准將班軍點完,劄付解官,同赴撫按衙門,掛號,即行。不到官軍,照例問擬,追銀解部。班滿掣有營批,兵部方給批迴。 凡選補,四十四年,議准行總協大臣,將軍兵內除挽車銃射之外,其餘俱選作戰兵,仍於城守軍內,擇精壯者,共足四枝,務使戰兵十枝,與車兵十枝相當。 凡考閱,四十四年,議准三大營號頭、千把總等官不職,許總協大臣,不時參革。果有勉修職業者,每半年一次,開具送部,某人堪任邊方,某人堪任本營,以憑酌用。巡視科道差滿之日,亦要一體保薦。

嘉靖四十五年,奏定遼東、甘肅、延綏等各邊鎮城堡防守諸制,以京營神樞第三營,分入十營,共車戰城守為三十營之制。又於各營家丁,擇為選鋒,及添設南京夜巡官軍。

按《明會典》:遼東入衛兵,本鎮入衛薊鎮,自嘉靖三十年始。四十五年,題准遼東各營,抽選三千名入衛,其寧前新設遊兵,仍令防守本處,疏通薊遼二鎮咽喉之路。凡遼東軍有投匿薊鎮為家丁者,盡數查出,發回,不許將領容留。 甘肅城堡,嘉靖四十五年,題准古浪山後築堡一座,募軍防禦。 甘肅防守,嘉靖四十五年,題准將涼莊遊兵營莊浪衛上班官軍一百三員名,存留莊浪,聽參將統領。將甘肅遊兵營,西寧衛兩班官軍內,各遇該班之年,摘撥一百三員名,赴涼莊遊兵營,西寧衛該班官軍摘撥一百名,亦撥莊浪參將統領。仍召募精壯軍士二百名,以補原額。延綏入衛兵,嘉靖四十五年,議准延綏輪更入衛,遊兵四枝,每枝止發二千七百名,其餘三百存留本鎮,仍准添募遊兵一枝。 廣東城堡,嘉靖四十五年,題准廣東扼塞要害,在東洋有柘林、碣石、南頭,在西洋有白沙港、烏兔、白鴿門,六處皆立寨,增兵,增船,統以將官。無事則會哨巡緝,有警則互相策應,務以擊賊外洋為上功,近港次之。如信地不守,見賊不擊,俱坐罪重治。 湖廣防守,嘉靖四十五年,題准支羅新舊二寨,改為守禦百戶所,官軍就於施州衛三千戶所摘撥屯種,以便彈壓。其本衛原撥輪戍靖州官軍,盡數掣回防守。 凡選補,四十五年,議准京營城守十一營中,量併神樞第三營之兵,分入十營之內,共車戰城守三十營,以遵欽定三十營之制。其城守每營俱限二千名,不足之數,催行清軍衙門勾補。官多兵少,其千把總穴員行總協巡視等官,選別去留。 凡選鋒,四十五年,令家丁俱隨營操,仍擇其堪為選鋒者,方月給米二石。 又按《會典》:凡南京夜巡,嘉靖四十五年,題准南京地闊人稀,巡捕官兵單弱,將營軍撥一千名,馬二百匹,分為兩班,更番於城內,分定信地,同各城弓兵,及各衛巡捕餘丁,互相接濟。每歲一換,步兵每名月加口糧三斗,折銀一錢五分。馬軍每名月加糧料銀二錢,仍添設把衛總等官,分班督率,即以神機營坐營都督兼管提督夜巡,其把衛總并五城兵馬等官,悉聽節制。後因人少,分布不敷,題准僉撥馬步軍一千名,添設衛總八員,同舊軍併力巡守。 一,選用巡捕官員,各衛用千戶,牧馬所用百戶,每歲終本部會同外守備,及都察院點選定委。 一,各衛所千百戶巡捕,在內巡者,本司選送。外守備等,衙門選委。在外屯巡者,一年已滿,例該更換,各衛開具在屯管事官員職名,呈部定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