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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67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戎政典

 第六十七卷目錄

 校閱部彙考一

  周一〈總〉

戎政典第六十七卷

校閱部彙考一

周一

周制,以中春教振旅,中夏教茇舍,中秋教治兵,中冬教大閱。皆夏官大司馬掌之。

按《禮記·月令》:孟冬之月,天子乃命將帥講武,習射御,角力。

仲冬之月,飭死事。

〈陳注〉誓戎,戒軍之士以戰陳,當厲必死之志也。

按《周禮·夏官》:大司馬,凡令賦,以地與民制之,上地食者參之二,其民可用者家三人,中地食者半,其民可用者二家五人,下地食者參之一,其民可用者家二人。

〈訂義〉李嘉會曰:司馬令賦,必兼地與食言之,酌民力而後令之也。故曰可用之數。 黃氏曰:軍賦,小司徒令之,大司馬又令,小司徒掌民事,通於軍賦。大司馬掌兵,而軍賦所出,不可以不知。言凡自鄉遂達於邦國都鄙矣。康成獨言令邦國之賦,非也。六鄉亦以地之媺惡,人之多寡授田。鄭獨曰如遂,亦非也。國野賦稅異制,而百畝之利,必均上中下地,媺惡雖不等,而以易田均其力,故其歲入多寡,亦不甚較。據百畝計之,上地入雖多,而食者眾,故為三之二。中地食者少,故為半。下地食者益少,故為三之一。令賦必先使民食不闕,而後共賦。先足其食,而後餘用取具焉。故曰:必不得已而去于斯三者,何先。曰:去兵。司馬主賦,而民食先之,異乎後世之為兵矣。 鄭鍔曰:說者謂上地、中地、下地,非上農夫、下農夫也。以中等寄,明上下之義耳。上地者,中地之上。中地者,中地之中。下地者,中地之下。家八口以上,則授上地。上地乃有田百畝,萊五十畝,故得以食其半,一人為家長,可任者當二家五人,此云上地食者三之二,既非八口之上地矣。又家出可用者三人,又非八口共出七人之數。故說者言用中等,以寄明上下之義,以為諸侯之國,其制然也。司徒言可任者,以力役為主。此言可用者,以用兵為主。 劉氏曰:小司徒均土地,稽人民,周知其可任之數。蓋與此同,而曰凡起徒役,毋過家一人,以其餘為羨,唯田與追胥竭作,則司馬令賦以地與民制之者,竭作其羨於四時之田也。或家三人,或家二人,或二家五人,皆所以教之戰也。伍兩卒旅師軍,為正兵者,鄉遂十有五萬人,而羨卒在外,郊野都鄙之兵,又在其外。莫不軍制其師,師制其旅,旅制其卒,卒制其兩,兩制其伍。而大司馬總其軍,而律以為用也。既習之以田獵,又試之以追胥,馳騁之而隊伍罔差,發刺之而進退用命,為其可以起六軍,而行九伐也。則家選一人,而精強可獲矣。軍無闕數,戰無敗軍,由教之者眾,而用之者寡焉。聖人之慮精密如此,此司馬所以肅諸侯而正邦國也。乃因四時之田以教戰也。 林椅曰:制軍與令賦,自是二事。制軍以夫家眾寡為之施舍,令賦視其地之可任之數。且如一軍萬有二千五百人,通以上地豐年計之,役之,三月而畢,計當可任者一百十二萬二千人。蓋力政、財政自是二事故也。嘗疑王畿千里,故天子六軍千里之地,以封公者四,而大國三軍,是十有二軍也。況小大之國,參錯而居,則舉一州之兵,不啻倍天子之軍,則封建為不利於王也。又國益小而賦役益繁,則封建為不利於民也。然當時行之,後世頌之,何哉。蓋制軍以命卿,命卿所以簡習其民耳。上地可任者,家三人豐年,公旬用三日,是一百十二萬二千人之賦,可役萬有二千五百人,三月而畢,故侯國之兵不自用,亦不足用也。五伯之盛,非得列國之兵,則不能成兵車之會。至其盛者,亦不過成師以出,其受伐者,則有悉境內之兵以應之者矣。是列國之兵可以守,而不可以行也。故天子曰萬乘,諸侯曰千乘。與夫三軍、六軍之數,亦數賦而約言之耳。

中春教振旅。

鄭康成曰:凡師出曰治兵,入曰振旅,皆習戰也。四時各教民以其一焉。春習振旅,兵入收眾,專于農。

王氏曰:春陽用事,非兵之時。 鄭鍔曰:是時兵

當藏也。 王昭禹曰:振如振領之振,振而整之也。方其出,則治之以行陳之事。均服同食以一,眾心

無暇,整其儀飾。及其入焉,明尊卑,辨貴賤,此所以整之也。 黃氏曰:四時之田,先教振旅。王者之兵,出于萬全。 李嘉會曰:一歲之功,必因春之興作,發生而後萬物成。振旅必於春,示一勞而永逸也。

司馬以旗致民,平列陳,如戰之陳。

鄭康成曰:以旗者立旗,期民於其下。 賈氏曰:熊虎之旗。 鄭鍔曰:司徒於大軍旅、大田役,以旗致六鄉之民。遂人於起野役,以遂之大旗致六遂之民。民之目,熟於熊虎之狀,久矣。及是時鄉遂之官致之而來,司馬亦以旗致之,因民之所習熟者,使之易知耳。 王昭禹曰:田獵所習,無非軍事。故平列陳如戰之陳。平者,高下如一之謂。 易氏曰:合其眾以成列,陳其列以為陳。 王氏曰:雖如戰之陳而平列陳,則無事於戰矣。

辨鼓鐸鐲鐃之用,王執路鼓,諸侯執賁鼓,軍將執晉鼓,師帥執提,旅帥執鼙,卒長執鐃,兩司馬執鐸,公司馬執鐲。

賈氏曰:春夏秋各教其一,而必春辨鼓鐸者,鄭鍔曰:春陽用事,雷始出地,於卦為震。而韗人冒鼓,必以啟蟄之日,教以此時從其類也。 黃氏曰:有節制而後能勝,金鼓所以節制也。故於教振旅辨之。王雖親征,六卿分將,元帥居中。《甘誓》:常武城濮,陳有古法。 鄭鍔曰:路鼓,四面之鼓。王於軍中自鼓,軍事宜執鼖鼓,乃使諸侯執之。自執路鼓,何邪。王道之大,無所不通,以道統眾,不必自執軍中之事。諸侯從王,欲使軍將以下皆聽命,故尚之於諸侯。

李嘉會曰:路鼓不類大常,非軍事所宜用。蓋象

人君聲教,當四達而無閒。 王昭禹曰:鼓之大,謂之鼖。諸侯以敵王愾為事,則執賁鼓。 鄭鍔曰:軍將者,卿六各為一軍之將。 王昭禹曰:晉以進為義將,以統眾而役敵,有進而已,故執晉鼓。 鄭司農曰:提讀如攝提之提,謂馬上鼓有曲木,提持鼓,立馬髦上者,謂之提。 項氏曰:提,鼓之有柄者。鄭鍔曰:使師帥執之者,五百人之眾,左提右挈,在掌握之意。 陳氏曰:鼙,應鼙也。大鼓謂之鼖,小鼓謂之應。 鄭鍔曰:旅帥視師帥為卑,故執鼙者,鼓之小而卑者也。 王昭禹曰:軍法自旅而上,然後有旗。以非旗不足以指麾故也。自旅而上,然後有鼓。以非鼓不足以令眾故也。 黃氏曰:進則患怯,退則患紛。軍將執晉鼓,以銳其進,卒長執鐃,以肅其退。 鄭鍔曰:百人之卒長,知其當止則止,故使執鐃以止鼓。二十五人之兩,司馬知其當進則進,故使執鐸以通鼓。五人之長,曰公司馬。軍制,自五人始,人之寡不能節制,則眾皆無節矣。故使執鐲以節鼓,其職至卑,其名乃同於司馬,欲重其權,以服人也。 王氏曰:謂之公,以別于私,亦稱司馬,所謂家司馬是也。又曰:鼓,陽也,尊者執之。金,陰也,卑者執之。鐃以止鼓,與陽更用事焉,故卒長執之。通鼓、節鼓,佐陽而已,故兩司馬、公司馬執之。 李嘉會曰:賁鼓、晉鼓、提、鼙、鐃、鐲、鐸之器,考之鼓人,或和鼓,或節鼓,或止鼓,相雜成聲,以起其歡喜鼓舞之心,而寓其進退作止之節,踴躍感動,而知所防範。此金鼓相閒而作之意。

以教坐作、進退、疾徐、疏數之節。

鄭康成曰:習戰法。 賈氏曰:坐作、進退、疾徐、疏數之節,大閱具言,於此略說。 黃氏曰:鄉民自為六軍,以衛天子,出則從其教之也。不惟四時田獵坐作進退,鼓鐸旗物,而仁義禮樂之訓行焉。故三代之兵,皆士也。所謂干城腹心,非虛語也。大司徒施教法於邦國都鄙,使之各教其所治民,比閭族黨州鄉,一用鄉法教之,三代教兵,必如此而後可用。

李嘉會曰:兵事宜尚威武敏捷,必以進退疾徐

疏數教民者,觀武王伐商六步、七步乃止,齊焉。兵在於結陳之固,進退之齊,武侯八陣,進則皆進,止則皆止,所以不可破。齊之技擊,魏之武卒,秦之銳士,終不可以當威文之節制者,由此而已。

遂以蒐田,有司表貉,誓民,鼓。遂圍禁,火弊,獻禽以祭社。

王昭禹曰:攻鬥而冒矢石,人情之所不欲。馳騁而逐禽獸,人情之所同欲。以人情之所不欲者,寓於所同欲之閒,此人情樂為之用,而四時教戰,所以皆寓於田。 愚案:鳥獸之害人者消,然後人得平土而耕之。獵獸於田,亦見害去而利可興之意。項氏曰:春田謂之蒐。蒐,擇也。春恐害物,故擇而取之。不圍澤,不殺胎,不夭妖,不覆巢,不取麛卵,是蒐也。蓋無事而不田,曰不敬。暴天物者,不以禮蒐而取之,敬且有禮矣。 賈氏曰:大閱,自狩田以下云云。此亦當如彼春,非大備,故亦略言。 鄭鍔曰:將田之初,有司行表貉之祭,司馬以軍法誓民。所謂有司者,肆師、甸祝也。肆師大田獵,祭表貉,則為位。甸祝掌四時之田,表貉之祝,號則有司。謂此二官

明矣。鄭康成以為大司徒。考大司徒無表貉事,其說非也。 鄭司農曰:貉讀為禡,禡謂師祭也。書亦或為禡。 鄭康成曰:表貉,立表而貉祭也。 薛平仲曰:表貉而後誓,可以肅眾。 李嘉會曰:要之以神,則民知敬,而節制禁止,自有所持循而不慢。鄭康成曰:誓民,誓以犯田法之罰也。誓曰:無干車,無自後射。立旌,遂圍禁,旌弊,爭禽而不審者,罰以假馬。 賈氏曰:無干車,無自後射者,據漢田律而言也。假馬謂獲禽所算之籌。爭禽不審,即罰去其籌。 鄭鍔曰:雖教之有素,一旦出田野,臨干戈,安得不三令五申之。此司馬所以誓之也。 賈氏曰:誓民,即大閱群吏,聽誓於陳前。鼓者,即中軍以鼙令鼓,鼓人三鼓以下。 鄭康成曰:禁者,虞衡守禽之厲禁。既誓,令鼓而圍之,遂蒐田。 呂大臨曰:春者,鳥獸孳尾之時。君子養其仁心,重傷生物之類,至不得已而後取,則多取之為暴,不如寡取之。圍澤掩群,皆多取也。取麛卵,傷未成之物也。大司馬春蒐田,遂圍禁,則天子合圍矣。此言國君不圍澤,下于天子也。大夫不掩群,則諸侯掩群矣。《王制》云:天子不合圍,諸侯不掩群。又云:不麛不卵。與此異者,《王制》所言,不純用《周禮》也。 鄭康成曰:火弊,火止也。春田主用火,因焚萊除陳草,皆殺而火止。獻猶致也,屬也,田止,虞人植旌,眾皆獻其所獲禽焉。《詩》云:言私其豵,獻肩于公。春田主祭社者,土方施生也。 鄭鍔曰:《月令》:仲春之月,毋焚山林。司馬乃用火田,蓋春而焚萊,將以田也。春而焚山林,傷生意也。所以有無焚之令。 王氏曰:社者,土示也。賈氏曰:此祭社因田獵而祭,非《月令》仲春祭社也。

中夏,教茇舍,如振旅之陳。

鄭鍔曰:《詩》曰:召伯所茇。又《左傳》言:晉大夫茇舍從之。凡言茇者,皆草舍也。教茇舍者,教以草止之法。軍行而草止,未有營壘之所,草止之地,防患尢嚴。防患之道,夜事尢急。教之無素,則是以眾予敵矣。教茇舍,獨于中夏。以《月令》考之,孟春草木萌動,季春生氣方盛。惟夏之時,生于春者至是益長,長于春者至是益茂。軍屯其中,患生不虞。又況莫夜之時。 李嘉會曰:春曰振旅,猶見振厲威武。夏曰茇舍,如書所謂敬致南訛。蓋陽居大夏,長養萬物,于時以茇舍教之,見得兵以安集吾民為急。

群吏撰車徒,讀書契。

賈氏曰:群吏,謂軍將至伍長,各有部分,皆選擇其甲士步卒之等。 鄭鍔曰:晝而戰,目足以相識。至夜,則惟以耳相聞。苟不辨其號名,則無以為別。故命群吏,各撰述其車徒之數,以知多寡之目。又讀誦其書契之文,以辨名號之用。軍中之書契,如後世所謂尺籍伍符。先儒謂師田之簡稽,疑簡稽不可謂之書契。撰者,述陳之義。語曰:異夫三子者之撰,謂述陳為撰也。先儒讀曰算,然有改字之嫌。讀其簿書之籍,使知其或用名,或用號,以為別目見耳,聞名已習熟,則草舍雖在深叢翳薈之中,聞其號名,皆知其為某人。

辨號名之用。帥以門名,縣鄙各以其名,家以號名,鄉以州名,野以邑名,百官各象其事,以辨軍之夜事。

賈氏曰:辨名者,此帥以門名以下是也。 黃氏曰:號名為夜事,今軍夜有號。康成以為徽識,披之以備死事。夫徽識綴于膊上,夜事將何以辨。 鄭鍔曰:帥為六軍之帥。公邑閒田謂之縣,小都謂之鄙,大夫謂之家,鄉謂六鄉,野六遂也。或以門,或以號,或以邑,或各以其名,皆有一定之稱。為主將者,名號若此,為卒伍者,從而稱之。耳聞而心知,心存而意屬,莫夜之閒,亦識所從矣。帥以門名,蓋門者人之所由以出入,帥者人之所由以進退,取象猶門也。縣與鄙,一為天子之吏,一為公卿王子弟,故各以其名,所以別異,其為某縣某鄙之人。大夫用號者,則為美稱也。鄭謂公卿大夫,其身在朝,其臣在采地,若公山弗擾之類,是以家號為名也。六鄉有六州長,鄉之軍法,至州而成,故以其州之名名之,言某州之師也。六遂於鄰長言,邑中之政於里宰言。掌比其邑之眾寡,於遂大夫言。凡為邑者,此六遂為邑之證也。故言某邑之師。 黃氏曰:縣鄙遂兵州,六鄉餘兵居四郊者,比閭族黨州,猶鄉法也。獨不為鄉耳,故稱州焉。甸稍縣都,皆野也。甸以縣鄙見,稍以家見,稍不為家,縣都不為鄙,則亦為邑。天子使吏治之,而通稱為野。王畿之兵,盡在此矣。都鄙,自有主者。 鄭康成曰:帥謂軍將及師帥至於伍長。鄙謂縣正鄙師至鄰長,家謂食采地者之臣,鄉謂州長至比長,遂謂公邑大夫。 黃氏曰:帥皆卿也,王城十二門,自國中以達於郊,分為鄉,六卿治之,是則一鄉二門,故以門為號。所引東門襄仲,桐門右師,皆是也。 易氏曰:以所居門名之,見平日統御之方。 鄭康成曰:鄉則南鄉甀,東鄉為

人是也。 賈氏曰:甀、為人,皆當時鄉名。 鄭康成曰:百官以其職從王者。 黃氏曰:百官有軍事在軍者,各象其事,以為號名。 鄭康成曰:夜事,戒夜守之事。草止者,謹於夜,於是主別其部職。 愚案茇舍之教,乃下寨法,專以辨軍之夜事。蓋休兵偃師之時,宿火而寢,目固無見也。銜枚而處,耳固無聞也。將以鼓鐸而聲之,則所聞必亂。將以旗物而徽之,則所見必昧。於是專以號名為尚,而號名又必外假者,所以防姦細,及閒諜等事。先儒不知夜事與夜戰不同,多以管仲內政之作,使之晝戰目相視,夜戰聲相聞引證。司馬夜事在於休兵,管仲夜戰所以用兵,豈可同日語。

其他皆如振旅。

王昭禹曰:若平列陳,與夫以教坐作、進退、疾徐、疏數之節皆然。

遂以苗田,如蒐之法,車弊,獻禽以享礿。

王眳禹曰:夏苗在田,如草而已。為苗除禽獸之害故也。如蒐之法,則其他表貉、誓民、鼓遂、圍禁之類,皆與蒐同。 鄭康成曰:車弊,驅獸之車止也。夏田主用車,所取物希,皆殺而車止。 賈氏曰:車行遲,故取獸少。 王昭禹曰:夏田以車為主,以物生於春,長於夏,以車馳逐而取之,其利密於春之用火矣。以東山之詩考之,其言曰:敦彼獨宿,亦在車下。則茇舍夜事,宜用車矣。 鄭康成曰:《王制》曰:天子殺則下大綏,諸侯殺則下小綏,大夫殺則止佐車,佐車止則百姓田獵。 賈氏曰:引《王制》者,據始殺訖而言。《毛詩傳》云:天子發抗大綏,諸侯發抗小綏,據始殺而言也。《王制註》:佐車,驅逆之車。案田僕掌佐車之政,設驅逆之車,則佐車與驅逆之車異。但《王制》佐車與田僕驅逆之車為一,田僕佐車,自是田。車之貳,曰佐。 王昭禹曰:享礿,則所謂以禴夏享先王。 鄭鍔曰:礿以飲為主,四時之享,皆用孟。此中夏而享礿,非常祭也。蓋因田而享也。田已得禽,則歸而享祀,猶戰而得雋,則歸而告廟也。然四時之田,春秋祭社,與祊惟冬夏享廟何耶。春田為民祈,秋田為民報,田以民事為主,先成民,而後致力於神。

中秋教治兵,如振旅之陳,辨旗物之用。王載大常,諸侯載旂,軍吏載旗,師都載旃,鄉遂載物,郊野載旐,百官載旟,各書其事與其號焉。其他皆如振旅。

崔氏曰:中秋,陰氣始肅,在於殺物,故用治兵為稱。

王昭禹曰:旗物以作戰也。故於教治兵,辨旗物

之用。 鄭鍔曰:九旗,曰常,曰旂,曰旃,曰物之類,其義不一。自王而下,以至百官,分而載之,各寓意義於其閒,非苟然也。得天而久照者,日月之常。治兵載大常,以見王者有常德,而立武事之意。凡旗之畫,皆二物,旂獨畫龍相交,非也。交與蛟同,諸侯於國有君道龍之象也。入朝有臣道,蛟之象也。所以載蛟龍之旂。熊虎之噬,百獸畏之,軍吏者,六軍之帥,當以威武為先。載熊虎之旗,使將卒畏威而趨令也。通帛則不畫他物,純而不雜也。師都,則公卿大夫王子弟之在都鄙者也。爾身在外,乃心罔不在王室,所以載通帛之旃,此言鄉遂,又言郊野,則師當為都鄙之吏,明矣。雜帛為物,則雜而不一也。鄉之分而為六,其民散而為比閭族黨之名,遂之分而為六,其民散而為鄰里都鄙之號,可謂雜而不一矣。所以載雜帛之物,龜有甲以自衛,蛇有螫以毒人,皆北方之屬也。天地之氣,始于北方,幽陰之所聚,而龜蛇者,至幽陰之物,畫之干旐,以示夫殺氣之所始也。先能自衛者,然後可以殺敵,所以載龜蛇之旐。《書》曰:我則鳴鳥不聞,謂鳳也,隼之物為挈宮,而貪殘之鳥也。《詩》云:鴥彼飛隼,其飛戾天。《易》云:公用射隼于高墉之上,彼乃鷹鸇之類,安可與鳳為伍邪。此言鳥隼,說者皆以為鳳及隼,疑當為鷹隼也。與隼共文,不可謂之鳳,明矣。交龍取其能變化,熊虎取其有威,龜蛇取其能自衛,則鷹隼取其勁疾矣。百官者,六卿之屬,欲其臨事之勁疾,所以載鳥隼之旟。凡行左青龍而右白虎,前朱雀而後元武,謂此四者,然軍法正成于鄉遂,而鄉遂大夫乃不預四旗之列,而載物者,說者謂其象已屬于軍吏,己無所將故也。凡旗皆謂之載者,言載之于車上也。既有旌旗,又有小徽識之,上各書其事與號,以為別識也。司常謂之畫,此謂之書,王安石謂書詳於畫,既書又畫,使人易辨而已。余以為,司常指大閱而言,此指治兵而言。大閱畫,治兵書,各有所主,不一法也。 鄭康成曰:書當為畫,事也,號也,皆畫以雲氣。 薛氏曰:大閱,閱軍實而已。治兵,則軍法在焉。軍法行,前朱雀,後元武,左青龍,右白虎,則諸侯載交龍之旂於左,軍吏載熊虎之旗於右,百官載鳥隼之旟於前,郊野載龜蛇之旐於後,鄉遂師都載旃與物於其旁,然後王載大常於

其中,而加高焉。故曰:招搖在上。此治軍所以有軍法也。大閱則閱軍實而已。孤卿建旃,孤卿之常,及治兵之際,向之孤卿,即謂之師都。故師都亦載旃。大夫士建物,大夫士之常,及治兵之際,向之士大夫,即謂鄉遂大夫士之師眾者矣。故鄉遂亦載物。大閱之師都建旗,治兵之軍吏載旗者,蓋師都、軍吏皆以孤卿為之,所以皆有取乎旗。大閱之州里建旟,治兵之百官載旟者,蓋州里之長,即為軍中之百官,所以皆有取乎旟。至大閱則縣鄙建旐,治兵則郊野載旐,蓋田役軍旅,皆王之事,雖命服不同,而同於四斿。其所辨者,有名號存耳。若夫大閱有師都而無軍吏,治兵有軍吏又有師都,蓋師都所以治徒者也,軍吏所以將卒伍者也。大閱以治徒役為主,特有師都而已。治兵以將卒伍為主,亦治徒役者也。故軍吏、師都並立焉。大閱師都之所建,治兵軍吏之所載,皆熊虎之旗,則大閱所以威眾者,師都也。治兵所以威眾者,軍吏也。皆以孤卿為之,故其序在州里鄉遂之上,謂之吏,則任以事也。謂之師,則帥其眾也。謂之都,自采地言之也。王氏詳說曰:九旗之用,凡有所將者,有所畫,則日月、交龍、熊虎、鳥隼、龜蛇是也。無所將者,無所畫,通帛、雜帛、全羽、析羽是也。大閱之時,孤卿大夫士,與夫六鄉、六遂三等采地之大夫,咸在師都,將都鄙之兵,州里縣鄙將鄉遂之兵,此師都所以有熊虎之旗,州里所以有鳥隼之旟,縣鄙所以有龜蛇之旐,孤卿大夫士,則從王耳。此所以建旃建物也。治兵之時,孤卿大夫士不必盡出,所以從王者,百官也。命卿之為軍吏者,三等采地及鄉遂之兵,皆屬於命卿矣。雖師都不過載通帛之旃,鄉遂不過載雜帛之物,至於郊野,雖有龜蛇之旐,邑外曰郊,郊外曰野,特四等公邑之大夫,將四等公邑之兵,以四等公邑之兵不屬乎命卿故耳。是以司徒於軍旅田役,以旗致萬民。鄉師於四時之田,以司徒之旗致眾庶。而鄭氏皆以為熊虎之旗。且司徒,卿也。卿當建旃而必建旗,以其於師田,則為軍吏矣。此熊虎之旗,在司常,則列於旃物之下。在司馬,則列於旃物之上。豈非以所將為主乎。 鄭鍔曰:司常之大閱,自王與諸侯而下,有孤卿,有大夫士,有師都,有州里,有縣鄙。先儒之說曰:師都者,六鄉、六遂之大夫也。州里縣鄙者,鄉遂之官,互見約而言之也。且大閱之時,內而國中,外而鄉遂,遠而都鄙公邑之兵,宜無不在,安有朝之孤卿大夫盡出,而下則六鄉、六遂之大夫不出焉。又其下則止於鄉遂之官而已矣。鄉遂大夫,與鄉遂之官,不過皆鄉遂之吏,既曰師都,又曰州里,又曰縣鄙,寧非雜而無辨乎。大司馬之茇舍,自帥而下,有縣鄙,有家,有鄉,有野,有百官。先儒之說曰:縣鄙謂縣正、鄙師至鄰長也。家謂食采地之臣,鄉謂州長至比長,野謂公邑大夫。且自內而外,則六鄉也,六遂也,家邑也,都鄙也,是其序矣。今先言六遂之縣鄙,後及大夫之家邑,又其後乃及六鄉,又其後乃及野之公邑,又其後乃及百官,而都鄙不與焉。又所謂縣鄙者,不過六遂之屬耳。特言各象其名,家也,野也,百官也,人非不眾,反不以名言之,豈非雜而無辨歟。大司馬治兵,自王與諸侯而下,有軍吏,有師都,有鄉遂,有郊野,有百官。先儒之說曰:師都者,遂大夫也。鄉遂者,鄉大夫也。郊者,鄉遂之州長、縣正以下也。野者,公邑之大夫也。且師都之名,一耳。於大閱以為六鄉、六遂大夫,至是又專指為遂大夫,何也。六鄉有鄉大夫,經之明文也。至是又以鄉遂皆為鄉大夫,何也。鄉遂可謂之郊野,公邑閒田亦可謂之郊野,至是分郊以為鄉遂之州長、縣正以下,分野以為公邑大夫,何也。豈非雜而無辨歟。蓋成周法制,如織有經,司常之大閱,王也,諸侯也,孤卿也,大夫士也,不言可知。若所謂師都者,都鄙之長耳。所謂州里者,六鄉之吏耳。所謂縣鄙者,六遂之吏耳。何以謂師都為都鄙之長,蓋四百里之小都,五百里之大都,皆眾之所聚也。自其有先君之主,言之曰都。自其人民為甚眾,言之曰師。則師都者,非六鄉、六遂大夫,明矣。何以謂州里為六鄉之吏,蓋一鄉者,五州之積。里者,即民所居之稱。州長言大。攷州里鄉師,言受州里之役,要皆指六鄉言之,則州里非遂之官,明矣。何以謂縣鄙為六遂之吏,蓋一遂者,五縣之積。遂有縣正,有鄙師,故通以縣鄙稱之,遂為縣鄙,猶稱州里,知其為鄉也。則縣鄙者,非鄉之官,又明矣。大閱之際,內而六鄉,外而六遂,遠而都鄙,皆以兵從其為法制,真不亂也。今謂師都為六鄉、六遂大夫,安得不雜而無辨歟。雖然大閱有縣鄙,茇舍亦有縣鄙,其名則同,其人則異。夫茇舍與大閱,法制如一,所謂師都即孤卿耳,百官即大夫士耳,鄉以州名即六鄉耳,野以邑名即六遂耳,

家即大夫之有采地者耳。若夫縣鄙,則公卿王子弟所治之地,與大閱之縣鄙異也。經稱縣鄙,固有二說,以六遂之中,有縣正,有鄙師,故舉縣鄙以名六遂,以小都之田任縣地,而大都在王之鄙,故公卿王子弟所治之地,亦以縣鄙名之,是其名則同,其人則異。今攷大閱之縣都,知其為公卿王子弟之所治者,以其序在家鄉野之上,由小大之序知之。非特小大之序可知,觀經言各象其名,亦可以見。何則,遂之縣都統於一遂,不當以各言之,惟都鄙然後可以謂之各。蓋各象其名,則知所謂縣者,自是小都。所謂鄙者,自是大都也。非特茇舍與大閱法制如一,乃若治兵之制亦然。何則,治兵所謂軍吏,即大閱之孤卿與茇舍之帥也。所謂百官,即大閱之大夫士與茇舍之百官也。所謂師都,即大閱之師都與茇舍之縣鄙也。所謂鄉遂,即大閱之州里縣鄙與茇舍之鄉及野也。若夫郊野,則指公邑閒田之吏而已,與鄉遂之郊野異矣。蓋內而鄉遂,外而都鄙,皆有閒田。天子使吏治之,謂之公邑。縣師六官,所謂甸稍郊里之地域是也。其地皆在郊野,故總而名之耳。然於大閱,於茇舍,皆不預者,非在此不用其兵,在彼不聽乎役也。蓋內而鄉遂,外而都鄙,眾無所不起,則公邑之師,理無不起。而經俱不言者,舉內外以包之也。由是言之,周家之制,可指而數,未嘗雜而無辨。

遂以獮田,如蒐之灋,羅弊,致禽以祀祊。

鄭康成曰:秋田為獮。獮,殺也。羅弊,罔止也。秋田主用罔中,殺者多也。皆殺而罔止。祊當為方聲之誤也。秋田主祭四方,報成萬物。《詩》曰:以社以方。 鄭鍔曰:秋氣肅殺,故田以殺為主。 王昭禹曰:以物成於秋,所取者眾故也。《王制》曰:鳩化為鷹,然後設罻羅,則秋用羅宜矣。 鄭鍔曰:羅之網物,其取為尢急。 王氏曰:火之利不若車,車之利不若羅。賈氏曰:鄭以祊為誤者,祊是廟門之外。惟祭宗廟及繹祭,乃為祊祭。今因秋田而祭,當是祭四方之神。 王昭禹曰:春物始生,故為民祈而祭社。秋物既成,故為民報而祀祊。

中冬教大閱。

鄭鍔曰:《春秋》凡書大蒐、大事、大閱,皆謂事之尢大也。左氏為之說曰:大閱,簡車徒也。以大司馬觀之,春教以鐃鼓,夏教以號名,秋教以旗物。至冬農隙,則合三時所教者,大習之,故名曰大閱。奚止簡車徒而已。 王氏詳說曰:春辨鼓鐸鐲鐃之用,夏辨號名之用,秋辨旗物之用。至冬,則戒眾庶,修戰法,而及於旗物鼓鐸鐲鐃,要之辨鼓鐸者,未始無旗物,所謂以旗致民是也。辨旗物者,未始無號名,所謂各書其事與其號也。三時之田,各以其所辨者為主耳。

前期群吏,戒眾庶,修戰灋。

鄭康成曰:群吏,鄉師以下。 鄭鍔曰:戰必有灋,灋不修則廢。未閱之前,先戒之,使修其灋。如鄉師四時之田,前期簡鼓鐸旗物,修其卒伍之類是也。戰灋既修,然後合眾庶以出田。

虞人萊所田之野為表。百步則一,為三表,又五十步,為一表。

鄭司農曰:虞人萊所田之野芟,除其草萊,令車得驅馳。《詩》曰:田卒汙萊。 易氏曰:表以步度之,步長六尺,百步則一為三表,是三表相去二百步。又五十步為一表,則四表為二百五十步矣。大閱必用四表,所以寓王者節制之師,而大武之四表實象之。蓋周都西南,一表在南,所謂武始而北出矣。振之而駟伐,則有振鐸作旗之義。歷二表、三表而至四表,則再始以著往者也。商都東北,四表在北,所謂四成,而南國是疆,復亂以飾,歸則有鼓退鳴鐃且卻之義。歷三表、二表而復於一表,則樂終而德尊者也。大閱亦然。賈氏乃謂,後表在北,士卒由後表以至南表,復回身向北,以至後表。與《樂記》之言不合。《樂記》言大武,則周家一代寓兵之良法,當以《樂記》為正。或謂三表相距各百步,每表各六十丈,何以容大閱之眾。若以開方論,其勢誠窄。若據虞人萊所田之野,則迥野左右,何有紀極。鄭氏謂:左右之廣,當容三軍。此指一旁而言。若左右兩旁當容六軍,又云步數未聞,則六軍分行,左右開張,取其容六軍之眾,不以步數拘也。如此,則地勢廣袤,豈止容六軍而已。 李嘉會曰:必為表者,為進退先後之節。百步則一,宜若不足以容六軍,自後而前,至此百步而止。若後之人不在百步之內,亦何害也。然百步止於六十步者,後有驟趨不可遠也。

鄭鍔曰:遇敵之地不一,則教戰之法亦宜不一。

今以二百五十步為定準,坐作進退,不出四表之中。一旦遇敵,或為員方曲直之陣,或有為鸛為鵝之陣,其何以應變邪。王者之兵,以正取勝,故教之

之法,亦不出乎正而已。坐作進退,不踰乎四表,三鼓而皆作在此也。兵法所謂人既專一,則勇者不得獨進,怯者不得獨退,此用眾之法也。 鄭鍔曰:凡此萊野立表、仆旗、聽誓、鼓行,以至於擊刺,如戰之陳,皆四時教戰之常法,不於振旅、茇舍、治兵述之,獨詳具於此,蓋以明其為大閱故也。

田之日,司馬建旗於後表之中,群吏以旗物鼓鐸鐲鐃,各帥其民而致。質明,弊旗,誅後至者,乃陳車徒,如戰之陳。皆坐。

李嘉會曰:四表止於二百五十步,坐作進退,步行趨驟,為力不勞,軌範易習,民之左右顧瞻,皆其鄉黨鄰里,自然情親勢一,敵不可乘。此古人結陳堅固也。 易氏曰:及田之日,司馬建熊虎六斿之旗,於虞人所設後表之中。據《樂記·舞》而言,則後表當是在南一表,於是群吏如鄉師以下,以其旗物及鼓鐸鐲鐃等,各帥其民,而致於大司馬。 鄭康成曰:質,正也。弊,仆也。 易氏曰:質明,仆旗,猶有後至者,是慢令也。 王昭禹曰:前期既戒眾庶矣,又後至焉,故必誅。軍法後期者斬,而此言誅,則方致民也。下文言不用命者斬,則知言誅未遽以死處之,乃陳車徒,如戰之陳。田之所習,無非戰法,故車徒之所陳,皆如戰之陳焉。 鄭康成曰:皆坐,當聽誓也。 黃氏曰:自此以前,皆司馬主之。

群吏聽誓於陳前,斬牲,以左右徇陳,曰:不用命者斬之。

鄭康成曰:群吏,諸軍帥也。陳前,南面鄉表也。 易氏曰:眾庶已集,命之皆坐於在南之一表,群吏聽誓,則自軍帥而下,皆南面向,表誓於陳前。 王昭禹曰:以小司徒考之,乃會萬民之卒伍,而用之以起軍旅,以作田役,特掌其戒禁而已。未嘗掌誓。記月令者,謂司徒搢扑,北面以誓,誤矣。士師以五戒先後刑罰,一曰誓用之軍旅,則誓眾者,士師也。黃氏曰:戰誓,《書》所謂用命賞於祖,不用命戮於社。蓋自此始以軍法用人之死。 鄭鍔曰:坐而聽誓,斬牲以徇,所謂三令五申也。今見於《司馬法》曰:夏后氏誓於軍中,欲民先其慮也。《商誓》於軍門之外,欲民先意以待事也。周將交刃而誓之,以致民志也。車徒皆坐,使群吏聽誓者,群吏各帥其眾,有誓而群吏聽之,則傳達於所統之眾,簡而易知,無敢不從矣。 鄭康成曰:斬牲者,小子也。 王氏曰:使民以其死刑誅,不如是之嚴,則民弗為使矣。然前期戒眾庶,而後至可誅,既陳而誓,然後不用命者,可斬。

中軍以鼙令鼓,鼓人皆三鼓,司馬振鐸,群吏作旗,車徒皆作鼓行,鳴鐲,車徒皆行,及表乃止。三鼓摝鐸,群吏弊旗,車徒皆坐。

鄭康成曰:作,起也。 王東巖曰:中軍,自注以為中軍之將。說者,以大將之車將自居中,所謂居鼓之將,自擊此鼓,節制三軍。雖王親征,亦自擊鼓。遂引《左傳》卻克傷於矢,援枹而鼓之。趙簡子伏弢嘔血,鼓聲不衰為證。至鼓人指為軍將、師帥、旅帥,不思軍將自執晉鼓,不執鼙而執鼙,自是旅帥。所以易氏謂旅帥居軍師之中,故曰中軍。若以中軍不可指為旅帥,只云中軍之將,雖執晉,而晉以鼙為令者,蓋晉以進為義,軍將鼓其晉,孰敢不進,度未敢進而鼓動,寧免拂乎人情。旅帥為百人之長,下察人情,知其可進,以鼙令鼓,然後中軍執鼓之人,三鼓以進之,則車徒皆作,可使之同心同力,勇進而不怯矣。 易氏曰:中軍以鼙令鼓,則旅帥執鼙者也。以旅帥居卒伍軍師之中,故曰中軍。鼓人皆三鼓,則軍將之執晉鼓者也。司馬振鐸,則兩司馬之執鐸者也。鼓行鳴鐲,則公司馬之執鐲者也。當是時,旅帥以鼙令鼓,故軍將三鼓而作之,兩司馬振鐸以通之。可以作矣,故群吏作旗,車徒皆作,既作矣,軍將又鼓以行之,公司馬又以鐲而節之。可以行矣,故車徒皆行,及表乃止。既止矣,軍三鼓以警之,兩司馬摝鐸以止之。可以止矣,故群吏弊旗車徒皆坐。此謂自南表,以至向北之二表,所以象武始而北出,觀兵於孟津之時。 鄭康成曰:伍長,一曰公司馬。

又三鼓,振鐸作旗,車徒皆作鼓進,鳴鐲,車驟徒趨。及表乃止,坐作如初。

鄭康成曰:趨者赴敵,尚疾之漸。《春秋傳》曰:先人,有奪人之心。 易氏曰:言驟趨,則士卒赴敵之心,固勇於車徒之行者矣。然不可無以節之,由是及表乃止,而軍將三鼓以警之,兩司馬又摝鐸以止之。可以止矣,故曰坐作如初。此謂自二表以至向北之三表,所以象再成而滅商,戰勝於牧野之時。

乃鼓,車馳徒走。及表乃止。

易氏曰:於是軍將又鼓以作之,則車為之馳,徒為之走。言馳與走,則士卒赴敵之心,尢勇於車驟徒

趨者矣。然亦不可無以節之,由是及表乃止,則教習已備,而無事於坐作之節,但止之而已。此謂自三表以至向北之四表,所以象三成而南京,殷有餘力,功成而反者也。 王昭禹曰:驟馳者,車也。趨走者,徒也。驟言聚其足而進,馳言決圍而去也。徒以人言,故曰趨走。趨言其走之肅,走言其行之速也。

鼓戒三闋,車三發,徒三刺。

鄭康成曰:鼓戒,戒攻敵。 王昭禹曰:鼓聲止,謂之闋。 易氏曰:至此,則鼓已三闋,車已三發,徒已三刺,於此皆戒焉。 鄭鍔曰:每鼓一闋,則車一發,而徒一刺,至三而止,是謂節制之兵。三發,即《書》所謂不愆於六步、七步乃止齊焉。三刺,即《書》所謂不愆於四伐、五伐、六伐、七伐乃止齊焉之意。 易氏曰:必三鼓者,至於三則節制之,正也。故大閱之教表為三表,鼓為三鼓,車以三發,徒以三刺,坐作以三而為之止,皆三之為節制也。

乃鼓,退,鳴鐃且卻。及表乃止,坐作如初。

鄭康成曰:鐃所以止鼓軍退,卒長鳴鐃,以和眾鼓人,為止之也。 易氏曰:謂至北之四表,軍將即令鼓以退之,公司馬復鳴鐃以卻之,於是軍吏士卒,回身向南而立,復行至表,皆為之止,坐作如初。此又謂自北之四表,以至三表,二表,而復於向南之一表,皆如上文之坐作。其異者,廢鐲,鳴鐃而已。所以象四成而南國是疆,五成而分,周公左,召公右,六成而復綴以崇者也。

遂以狩田,以旌為左右和之門,群吏各帥其車徒,以敘和出,左右陳車徒,有司平之,旗居卒閒。以分地前後,有屯百步,有司巡其前後。

賈氏曰:遂以狩田已下,總論教戰訖入防田獵之事。 鄭康成曰:冬田為狩,言守取之無所擇也。王昭禹曰:以大獲之,以人守之,為取之大者,以冬物成之眾也。故冬田謂之狩。 賈氏曰:六軍分三軍,各處東西,為左右各一門。 鄭鍔曰:軍中用轅以為門,此乃用旌為和門,何也。以車為藩,則仰轅以為門。蓋軍行偶有所止,則然也。設為和門者,田而教戰,欲使眾心之和一也。 王東巖曰:門分左右,則人分彼此。相勝相爭,由此而生。名門曰和,欲其進退由禮,心無所爭,則和矣。 鄭康成曰:敘和出,用次第出和門也。 王昭禹曰:敘者,前後之倫也。出以先後之倫,則行者有敘而不亂矣。然不先正左右之行列,將欲敘之,有不可得,故先分左右,以陳其車徒。又使有司平之,使各當其分。然後由左右而出者,其行列皆正矣。有司,鄉師也。以鄉師正掌田法,而修其卒伍。故平其左右之行列,屬於鄉師也。 鄭康成曰:鄉師居門,正其出入之行列。雖不經見,居門正出入,宜亦有司之事。《春秋傳》曰:流旁握御,轚者不得入。車軌塵,馬候蹄,是必有有司督察之也。 黃氏曰:有司謂伍長以上。平,正也。各正其部署,以結陳也。和平一義也。 王昭禹曰:軍法自旅而上,然後有旗。蓋旅師所建之旗也,四兩為卒,五卒為旅,此旅師所建之旗,所以居於卒閒,以分地而調其部曲也。 賈氏曰:軍吏各領己之士卒,執旗以表也。 李嘉會曰:百人之中,旗分為兩,五十人為一隊也。 鄭鍔曰:司馬以旗分地為二,必以百步為準者,近則士卒無所騁其能,遠則首尾不相應也。 李嘉會曰:所謂步閒容步,隊閒容隊也。有司,鄉師也。巡其前後,視其廣狹也。鄭康成曰:前後有屯,百步,車徒異群,相去之數也。

黃氏曰:《司馬法》:一成三百家,出車一乘。若皆以

二家五人計之,三百家為七百五十人,田與追胥竭作,自此以前,卒旅車為陳,至此車與卒異部。前此列陳如戰之陳,教坐作進退,至此逐禽有殺獲之事,故車與卒異部。

險野人為主,易野車為主。

黃氏曰:大抵兵分合為難,分合有奇正,而以野之險易制其宜。然則一車三十人,定法也。增減進退,其法默存乎其閒。鄭居前之說,未必盡然。 陳氏曰:險野非不用車,而主於人。易野非不用人,而主於車。動則足以衝突,止則足以營衛。將卒有所庇,兵械衣裘有所齎。《詩》云:君子所依,小人所腓。則車之為利,大矣。昔周伐鄭,鄭為魚麗之陳,先偏後伍,伍承彌縫。偏則車也。伍,二十五人,伍從其偏也。先其車足以當敵,後其人足以待變。古者車戰之法,略可知也。 《禮庫》曰:先王車戰,不求大勝,求為不可敗而已。鄭莊欲驅馳中原,始為儌利之名。故鄭莊始用徒兵。自中行穆子,乃毀車以從卒。自左師展,始乘馬。自趙武靈王,始用胡騎。先王兵制敗壞,而不可復,實自莊公始。

既陳,乃設驅逆之車,有司表貉於陳前。

易氏曰:驅謂驅禽獸,使趨於圍。逆謂逆禽獸,使不

出圍。 鄭鍔曰:驅則自後驅之使出,逆則自前迎之使入。驅其後,則獸無所逃。逆其前,雖欲出防而不可得。 王昭禹曰:既陳,則行列正矣。然後可田焉。故設驅逆之車者,田僕也。校人則帥之而已。故校人曰:田獵,則帥驅逆之車,則將田矣。於是禱祭焉。故有司表貉於陳前,即甸祝掌表貉之祝號是也。 李嘉會曰:表貉者,警人而欲其無慢心。

中軍以鼙令鼓,鼓人皆三鼓,群司馬振鐸,車徒皆作。遂鼓行,徒銜枚而進,大獸公之,小禽私之,獲者取左耳。

易氏曰:中軍以鼙令鼓,鼓人皆三鼓,如習戰之時,則師田之法一焉。 鄭康成曰:群司馬,謂兩司馬也。枚如箸銜之有繣結項中,軍法止語為相。疑﹒惑也。進,行也。 鄭司農曰:大獸,公之輸之於公。小禽,私之以自畀也。《詩》云:言私其豵,獻肩於公。一歲為豵,二歲為豝,三歲為特,四歲為肩,五歲為慎。此明其獻大者於公,自取其小者獲得也。得禽獸者,取左耳,當以計功。 鄭鍔曰:大獸不公,無以教事上之義。小禽不私,無以示及下之仁。 李嘉會曰:人逞其勇,必不舍大而取小。大獸必公者,既非一人所可制,亦非一人所專得,所以必公於眾者,正欲合夫人之力也。 王昭禹曰:不專取左耳,則效功者疑於獲一而效二。取左耳以效功,所以謂之馘也。

及所弊,鼓皆駴,車徒皆譟。

鄭康成曰:至所弊之處,田所當於止也。天子、諸侯蒐狩有常,至其常處。吏士鼓譟,象攻敵克勝而喜也。疾雷擊鼓曰駴。譟,讙也。《書》曰:前師乃鼓<img src='https://r.cnkgraph.com/Chars/wikipedia/commons/thumb/1/1b/GJfont.pdf/page28889-18px-GJfont.pdf.jpg' />,譟亦謂喜也。 易氏曰:駴如馬之駭,譟如鳥之譟,以示勝敵。 鄭鍔曰:功雖已成,敵雖已勝,不可以不戒譟,人心有踴躍之義。

徒乃弊,致禽饁獸於郊,入獻禽以享烝。

王昭禹曰:冬物成而多可取者眾,故以徒為主。凡田用火,用車,用羅,非不用徒也。特所主者有異耳。

鄭康成曰:徒乃弊徒止也。 黃氏曰:徒取禽,車

列陣不動,雖戰亦然。至此徒止遂獻禽。 鄭康成曰:致禽饁獸於郊,聚所獲禽,因以祭四方之神於郊。《月令》:季秋,天子既田,命主祠祭禽四方是也。易氏曰:春社,夏礿,秋祊,不言入獻禽,而冬烝獨言之者,以外行致禽饁郊之禮,然後獻禽於宗廟,故謂之入。 鄭鍔曰:此戰勝而歸,獻捷於廟社之意也。郊言饁獸,烝言獻禽,豈用大於郊,而用小於廟。別而言之,則禽獸有大小之殊。合而言之,獸亦可謂之禽也。 王氏詳說曰:田法大率詳於冬狩,以文意攷之,亦四時所並用也。請以蒐田明之,其曰執鼓、執鐲,而繼之以教坐作、進退、疾徐、疏數之節者,即冬狩所謂中軍以鼙令鼓以下為一節,及三鼓以下為一節,坐作如初乃鼓以下為一節是也。其曰有司表貉者,即冬狩所謂虞人萊所田之野。為表百步,則一為三表,又五十步為一表。又曰有司表貉於陳前是也。其曰誓民者,即冬狩所謂群吏聽誓於陳前,斬牲以徇是也。其曰鼓遂圍禁者,即冬狩所謂中軍以鼙令鼓,車徒皆作繼之,以大獸公之,小禽私之,獲者取左耳,鼓遂圍禁是也。苗田、獮田,一如蒐田,但大閱之禮,其徒車為甚備耳。

陳及之曰:四時教習,遠如都鄙,皆調發之。大都

之地,去王城五百里,則一年四次,習於國內,比屋竭作,歲歲如是,而民不亦勞乎。大司馬欲盡辨旗物號名之用,故併師都郊野言之,其實司馬所教者,止鄉遂之人也。而又遞閱之,亦不一時俱起王畿之內,鄉黨之閒,皆有習射之地。歲時因民聚會而教之,則民無道路之苦,國家無煩擾之政,而民皆精練矣。《詩》云:東有甫草駕,言行狩建旐,設旄搏獸於敖,則周制田獵,或盡習於東都也。蓋宣王以王畿之內,東去王城遠甚,恐民有來往之苦,遂大會於東都,所謂因田獵而選車徒也。 楊氏曰:春秋大閱一,蒐五,治兵一,狩二,得禮乎。曰:何禮哉。先王於閒暇無事之日,修其軍禮,所謂振旅茇舍,治兵大閱之政講焉。鼓鐸旗物,名號戰法之用熟焉。禽獸之害物者,與其時之可殺者,得焉。得之之道,又有節焉。大獸公之,小禽私之,得不敢先享,必獻於鬼神焉。是則先王之時,田禮一舉而有六善,豈徒好兵而禽獸之獲哉。今魯之大閱,與治兵蒐狩之舉,是未嘗求先王之善意。《縣師》曰:掌邦國田役之戒,受法於司馬,以作其眾庶。《大宗伯》曰;以軍禮同邦國大田之禮,簡眾也。魯之治兵,不掌於縣師,不受於司馬,不同於宗伯,此春秋所以不與也。林椅曰:周家因祭祀而用田,因田而教戰。王與諸侯軍將之旗鼓,特建之以教戰陳之法。王與諸侯不必親,亦不必成軍也。如今教習,必立六纛五方旗之類,又司馬百步為一表,為三表則三百步,又

五十步為一表,則三百五十步耳。步兵前後左右各二步,車易戰之法,五車為屯,十車為列,前後相去三十步,左右十六步。險戰之法,十車為聚,十二為列,前後二十步,左右四步,隊閒五十步。險戰皆半之。又隊閒容隊,曲閒容曲,度百步一表,則可教者僅一旅。鄉師出田法於州里,遂師審其誓戒,都司馬、家司馬以國法掌其政學,則是一旅以上,隨處自講可也。至大軍旅,則合而用之,所謂及師大合軍是矣。

及師,大合軍,以行禁令,以救無辜,伐有罪。

易氏曰:及者,繼事之辭,未有師也。謂時田以習戰,以為用師之備而已。 王昭禹曰:及師大合軍,謂命將,或王親征之時。 鄭鍔曰:大合軍旅,非以肆暴也。以行禁令,所以申明乎九灋也。以救無辜,所以明王者之仁也。以伐有罪,所以明王者之義也。

若大師,則掌其戒令,涖太卜,帥執事,涖釁主。及軍器。

易氏曰:若有強梗弗率者,負固弗服者,與夫侵犯王略,而自干天誅者,天子於是親帥六師,方伯連帥從焉。謂之大師。大司馬掌其戒令,則方伯連帥以至軍將師帥,莫不受戒令焉。 鄭鍔曰:或謂用師,則大司馬為大將,固當掌號令以指麾六軍。此言若大師則掌其戒令者,蓋此乃王親出征之時也。王自出軍,則王自將號令於王,大司馬惟掌戒令,則專治六師之法而已。 鄭康成曰:涖,臨也。臨大卜,卜出兵吉凶也。《司馬法》曰:上卜下謀,是謂參之。主,謂遷廟之主,及社主在軍者也。軍器鼓鐸之屬,凡師既受甲,迎主於廟,及社主祝奉以從,殺牲以血塗主及軍器,皆神之。 鄭鍔曰:大卜作龜之八命,一曰征。司馬於出征之卜,則親涖之,以決吉凶。 賈氏曰:小子職云:釁邦器及軍器,彼官釁之而司馬臨之。 李嘉會曰:涖大卜釁主及軍器,惟大師則有之。

及致,建大常,比軍眾,誅後至者。

鄭司農曰:致謂聚眾也。 黃氏曰:致於王也。故建大常,比軍眾,謂各以其黨相聯合也。鄭謂鄉師致民於司馬,非鄉師致六鄉之民於司徒。此當有邦國都鄙甸稍之民,稍人受法於縣師,作其同徒輂,輦帥而至者。 賈氏曰:司馬而用王之大常者,以上文大師,王親御六軍,故司馬用王之大常致眾。若王不親,則司馬自用大旗致之。 王氏曰:鄉師致民以司徒之大旗,則司馬致民宜以王之大常矣。凡此皆示其致民之命,有所受之也。 鄭康成曰:比,校次之也。 易氏曰:比其伍兩卒旅軍師之全缺也。 鄭鍔曰:誅後至,則懲其不率而後期。

及戰,巡陳眡事而賞罰。

易氏曰:及其成陳而戰也,巡其陳之隊伍疏數,與夫車徒旗鼓之出入,莫不眡之。 鄭鍔曰:巡陳而視其勇怯。 鄭康成曰:事謂戰功也。 王昭禹曰:眡其鼓鐸、鐲鐃、旗物、車徒、坐作、進退之事,有功者賞,逆令者罰也。

若師有功,則左執律,右秉鉞,以先,愷樂獻於社。

鄭康成曰:功,勝也。律所以聽軍聲,鉞所以為將威也。 鄭鍔曰:軍行必聽同律而鉞者,大將所執也。有功則執律者,示師出以律而取勝也。陽六為律,左陽也,故左執之。鉞所以主殺,陰也,右亦陰也,故右秉之。 胡氏曰:牧野乃誓,王左仗黃鉞,右秉白旄以麾。孔穎達云:殺戮用右手,左手仗鉞,示無事於誅。右手把旄,示有事於教。《詩》云:左手執籥,右手秉翟,舞人所執於事便也。 鄭康成曰:先猶道也。

易氏曰:大司馬左執律,右秉鉞,以先。王東巖曰:

此點極是功雖勝,大司馬猶執律秉鉞,卻行而身先,以見有功不伐,安不忘危之意。 賈氏曰:趙商問大司樂,王師大獻,則令奏愷。樂注云:獻於祖。與此異。鄭答曰:司馬主軍事之功,故獻於社。大司樂,宗伯之屬。宗伯主宗廟,故獻於祖。然軍有功二處,俱獻以出軍之時。告於祖,宜於社,故反必告也。王氏詳說曰:祖本仁,故獻愷在春官。社本義,故獻愷在夏官。 鄭鍔曰:司馬主九伐之灋,故獻於社,示法陰而行誅伐也。

若師不功,則厭而奉主車。

鄭司農曰:厭謂厭冠,喪服也。軍敗則以喪禮。故秦敗於殽,秦伯素服郊次鄉師而哭。 賈氏曰:《曲禮》云:厭冠不入公門,彼差次當緦小功之冠,以義言之,五服之冠,皆厭,以其喪冠反吉冠,於武上向內縫之,喪冠於武下向上縫之,伏冠在武,故得厭伏之名。 李嘉會曰:厭冠,奉主車以歸於廟,亦有沗於祖矣。 鄭鍔曰:無功,非王之故也。司馬不能致果以殺敵也。故自厭損,明己之威令不伸以致然也。不言無功,見王師無敗績之理。 易氏曰:不言敗而言不功,王者之師,無敵於天下。不特不功而已。 鄭康成曰:奉猶送也。送主歸於廟與社。 鄭

鍔曰:奉主車以歸,肆師助牽之。故肆師云師不功,則助牽主車。 黃氏曰:司馬教戰,有功無功,皆其任也。執律秉鉞,以先愷樂獻於社。先王有其事,而無其心,厭而奉主車,先王有其禮,而無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