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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71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戎政典
第七十一卷目錄
校閱部彙考五
明一〈太祖吳元年一則 洪武十四則 成祖永樂五則 宣宗宣德四則 英宗正統三則 代宗景泰三則 英宗天順二則 憲宗成化六則 孝宗弘治八則 武宗正德三則〉
戎政典第七十一卷
校閱部彙考五
明一
太祖吳元年,將討張士誠,大閱將士。
按《續文獻通考》:太祖吳元年春三月,大閱。時張士誠據兩淮未下。太祖議征討,遂揀將士,更制編伍,命鎮撫居明領之,分隊習戰,勝者賞銀十兩,其傷而不退者,亦稱勇敢士,賞銀有差。因諭之曰:刀不素,持必致血指。舟不素,操必致傾業。弓馬不善習,而欲攻戰,未有不敗者。吾故令汝等練之。汝等勇健若此,臨敵何憂不克。爵賞富貴,惟有功者得之。又謂起居注詹同曰:兵不貴多,而貴精。多而不精,徒累行陣。近來軍中募兵,多有穴濫,故特戒之,冀得精銳,庶幾有用也。又按《續通考》:初定鼎金陵,置五軍營,設大教場,在都城外南二里。小教場在國子監之右,望皇城迤西。
洪武四年,分遣徐達、鄧愈往北平、襄陽,訓練軍馬。
按《大政紀》:洪武四年正月丁亥,命中書左丞相徐達,往北平操練軍馬,繕治城池。詔濟南、濟寧、青州、萊州、徐州等衛,悉聽達節制。戊子,命衛國公鄧愈,往襄陽訓練軍馬。
洪武六年,定教練軍士,及遣官練兵北平。
按《明會典》:凡操練,洪武六年,定教練軍士律,騎卒必善馳射及鎗刀,步兵必善弓弩及鎗。凡射十二箭內,六箭遠可到,近可中者,為試中。遠可到,將士以一百六十步,軍士以一百二十步。近可中,以五十步。凡射弩,每用十二箭,內五箭遠可到,蹶張以八十步,划車以六十步。凡用鎗,以進退習熟為試中。凡在京衛所,每一衛以五千人為則,內取一千人,令所管指揮、千、百戶、總、小旗,領赴御前試驗,餘以次輪班。在外都司衛所,每衛五千內取一千人,令千、百戶、總、小旗,領赴京師,一體驗試,餘以次輪班。其所試軍士,如騎卒騎射便熟善鎗刀,步軍善弓弩及鎗者,所管指揮、千、百戶、總、小旗,各以其能受賞。不中者,降罰。軍士中者受賞,不中者亦給錢六百文,為道里費。指揮所管軍士一千人內,三百人至四百人不中者,住俸四箇月。四百人至五百人不中者,住俸半年。五百人至六百人不中者,住俸十箇月。六百人至七百人不中者,住俸一年。七百人以上不中者,指揮使降同知,同知降僉事,僉事降千戶。千戶所管軍士一千人內,二百人至四百人不中者,住俸半年。四百人至六百人不中者,住俸一年。六百人以上不中者,降百戶。百戶所管軍士一百人內,二十人至四十人不中者,住俸半年。四十人至六十人不中者,住俸一年。六十人以上不中者,降充總旗。總旗所管五十人內,二十五人以上不中,小旗所管十人內,五人以上不中者,皆降為軍。在京衛所,發廣西南寧、柳州守禦。在外衛所,北方者發極南煙瘴地方,南方者發迤北極邊衛分守禦。各都指揮使司所試軍士,四分以上不中者,住俸一年。六分以上不中者,都指揮罷職。
按《大政紀》:洪武六年正月壬子,命吉安侯陸仲亨,偕大同都督何文輝,往北平練兵防禦。戊午,命中書省臣同大都督府、御史臺、六部,議教練軍士律。
洪武十年,命藍玉練兵東昌。
按《大政紀》:十年正月,命都督僉事藍玉練兵東昌。洪武十一年,命湯和等練兵臨清。
按《大政紀》:洪武十一年正月,命信國公湯和,率列侯韓政、郭興、俞通源、黃彬練兵臨清,以聽調遣。
洪武十六年,令天下衛所較射,及命徐達練兵。按《明會典》:凡操練,洪武十六年,令天下衛所善射者,十選其一,于冬月農隙,輪班赴京較試。不中者,罰其指揮、千百戶。中者,賞鈔五錠。連中者,六錠。中不及者,三錠。不中者,亦給道里費。各邊軍士,就本衛較射。凡考閱,洪武中,令京營士馬之數,按月開報。
按《大政紀》:洪武十六年正月,命魏國公徐達,率列侯郭興、趙庸、薛顯出鎮北平,訓練士卒。
洪武十八年十月,命蜀王閱武於中都。
按《明通紀》云云。
洪武二十二年,分命各省將臣練習軍馬。
按《大政紀》:洪武二十二年二月己未,詔涼國公藍玉,往四川經理城池,整練軍馬。四月,遣使敕魏國公徐允恭、開國公常昇、曹國公李景隆及列侯葉昇、陸仲亨、韓勳、胡海、趙庸、吳高、孫恪、費聚,簡閱湖廣各衛軍士,繚習備邊。
洪武二十三年,命唐勝宗、張龍練兵貴州。
按《大政紀》:洪武二十三年正月,命延安侯唐勝宗,同鳳翔侯張龍,往平越、鎮遠、貴州諸處,訓練軍士。洪武二十四年,分命武臣練兵各省。
按《大政紀》:洪武二十四年正月,命都督劉真創甘肅城池,操練軍士。戊申,敕潁國公傅友德,率列侯王弼、郭英於邳、徐、滕、兗、濟南、平山、德州、樂安及北平都司屬衛,遴選精銳軍士,訓練備邊。五月,詔漢、衛、谷、慶、寧、岷六王,練兵臨清。
洪武二十五年,命馮勝、傅友德練兵山西、河南。按《大政紀》:洪武二十五年十二月戊戌,命宋國公馮勝為總兵官,潁國公傅友德為之副,訓練山西、河南軍馬,及領屯衛。其餘公侯都督,悉聽節制。
洪武二十六年,命耿炳文陝西練軍。
按《大政紀》:洪武二十六年三月,命長興侯耿炳文,訓練陜西軍馬。
洪武二十七年,分遣武臣校練鎮兵。
按《大政紀》:洪武二十七年三月,命魏國公徐輝祖、安陸侯吳傑,往浙江,訓練海上軍士。同都督楊文等防倭。丙午,詔武官子弟習騎射。六月甲戌,命安陸侯吳傑、永定侯張全率致仕武官,往廣東訓練沿海衛所官軍,以備倭寇。九月庚申,遣中使諭陝西都指揮使司,訓練將士,候來春征討西番。
洪武三十一年,敕徐輝祖練兵山東。
按《大政紀》:洪武三十一年八月,進魏國公徐輝祖、曹國公李景隆祿秩,敕輝祖練兵山東。
洪武三十二年,分遣徐凱、耿瓛練兵。
按《大政紀》:洪武三十二年三月,敕都督徐凱練兵臨清,都督耿瓛練兵山海關。
成祖永樂 年,撥近京衛所官軍上操,立三大營。
按《明會典》:國初,設京營隸大元帥府,後改五軍都督府,以訓練在京官軍。永樂閒,遷都,又於中都、大寧、山東、河南附近衛所,摘撥官軍,輪班上操,以內衛京師,外備征伐,名曰三大營。 又按《會典》:國初,立大小教場,以練五軍將士。永樂初,既有五軍營,又有三千營,以司寶纛令旗。神機營以司神鎗火器,名曰三大營。管操官曰提督,各哨分管官曰坐營,曰坐司,俱兵部奏請,于公、侯、伯、都督、都指揮內推選。後兼用內臣。神機火器特令監之曰監鎗,又有掌號把總、把司、把牌等官,俱於都指揮、指揮內推選。
五軍營:提督內臣一員,武臣二員,掌號頭官二員,
大營,坐營官一員,把總二員。
中軍,坐營官一員,馬步隊把總各二員,左掖、右掖、左哨、右哨官,俱同管操練。京衛及中都留守司、山東、河南、大寧三都司,各衛輪班。馬步官軍十二營,把總二員,管隨駕擺列馬隊官軍。
圍子手,坐營官一員,一司、二司、三司、四司各把總二員,管操練上直,叉刀手及京衛步隊官軍。幼官舍人營,坐營官一員,幼官營把總一員,舍人營一司、二司、三司、四司各把總一員,管操練京衛幼官及應襲舍人。
殫忠效義營,坐營官一員,把總各一員,管操練京衛報效舍人、餘丁。舍人營曰殫忠,餘丁營曰效義。
三千營:提督內臣二員,武臣二員,掌號頭官二員,坐司官五員,見操把總三十四員,上直把總十六員,明甲把總四員。
一司管執大駕龍旗、寶纛、勇字旗、負御寶及兵仗局什物等件,上直官軍。一司管左右二十隊勇字旗、大駕旗纛、金鼓等件,上直官軍。一司管傳令營令旗、令牌、御用監、盔甲、尚冠、尚衣、尚履、什物等件,上直官軍。一司管執大駕勇字旗、五軍紅盔、貼直官軍,上直官軍。一司管殺虎手、馬轎及前哨馬營,上直明甲官軍。隨侍營、隨侍東宮官舍、遼東備禦、回還官軍。
神機營:提督內臣二員,武臣二員,掌號頭官二員。
中軍,坐營內臣一員,武臣一員。其下分為四司,各監鎗內臣一員,把司官一員,把牌官二員。
左掖,坐營內臣一員,武臣一員。其下分為三司,各監鎗內臣一員,把司官一員,把牌官二員。
右掖,坐營內臣一員,武臣一員。其下分為三司,各監鎗內臣一員,把司官一員,把牌官二員。
左哨,坐營內臣一員,武臣一員。其下分為三司,各監鎗內臣一員,把司官一員,把牌官二員。
右哨,坐營內臣一員,武臣一員。其下分為三司,各監鎗內臣一員,把司官一員,把牌官二員。管操演神銃神砲等項火器五千,下坐營內臣一員,武臣一員。其下分為四司,各把司官二員,管操演火器及隨駕護衛馬隊官軍。
按《續文獻通考》:初立大小教場,以練五軍將士。永樂初,既有五軍,又有三千營,以司寶纛令旗。神機營,以司神鎗火器。是為三大營。各營管操者曰提督,各哨分管官曰坐營,曰坐司。俱本部奏請於公、侯、伯、都督、都指揮內推選。永樂閒,始閒用內臣,而神機火器,則特命內臣監之,曰監鎗。又有掌號把總、把司、把牌等官,皆於都指揮內推選。又京營之制,主訓練在京官軍。永樂遷都,又於中都、大寧、山東、河南附近衛所,摘撥官軍,輪班上操,以內衛京師,外備四方征伐云。又按《通考》:五軍營,曰中軍,曰左掖,曰右掖,曰左哨,曰右哨。管操練京衛,及中都留守司、山東、河南、大寧三都司各衛輪班馬步官軍。又有十二營,管隨駕擺列馬隊官軍。圍子手營,管操練上直叉刀手,及京衛步隊官軍。幼官舍人營,管操練京衛幼官及應襲舍人。殫忠效義營,管操練京衛報效舍人、餘丁。皆五軍之支分也。永樂初,始以龍旗寶纛下一千人,立三千營,分五軍一管,執大駕龍旗寶纛勇字旗,負御寶及兵仗局什物等件上直官軍。一管左右二十隊勇字旗、大駕旗纛、金鼓等件上直官軍。一管傳令營令旗、令牌、御用監盔甲、尚冠、尚衣、尚履什物等件上直官軍。一管執大駕舅字旗、五軍紅盔貼直官軍。一管殺虎手、馬轎及前哨馬營上直明甲官軍。又有隨侍營、隨侍東宮官舍、遼東備禦回還官軍。此則三千營之支分也。後永樂閒,因征交趾,得其神機火箭之法,遂立神機營,亦設中軍、左掖、右掖、左哨、右哨,各有坐營、把司、把牌等官。管操演神銃神砲等項火器。又有五千下者,因得都督譚廣馬五千匹,今謂之譚家馬者,即此。亦另置坐營、把司等官統之。此則神機營之支分也。 按三大營,居常則五軍以肄營陣,三千以肄巡哨,神機以肄鎗手。如大駕親征,則大營居中,營外分駐五軍,步卒居內,騎卒居外。其外為神機營又其外,為長圍,各周二十里,樵採皆不得出圍外。
永樂八年,大閱於行在。
按《大政紀》:永樂八年二月丁巳,駐蹕宣府,閱武營內。癸亥,命鎮守大同江陰侯吳高操練山西大同、天城、陽和等處軍馬,整理城池,節制山西都司、行都司及太原三護衛官軍。甲子,駐蹕興和,閱武營外。上指揮將士坐作進退折旋,無不如旨。顧尚書方賓、學士胡廣、侍講楊榮、金幼孜曰:節制之師,庶幾可用。然教練貴熟。孔子曰:教民七年,可使即戎。朕每御師,未嘗恃其已習而輟操練,故往往得用。英國公張輔至自交趾,入見,命提督操練宣府、萬全、興和等處軍馬,整治城池、屯堡、煙墩,仍聽趙王調用。乙丑,大閱興和兵。三月甲戌,駐蹕鳴鑾戍。乙亥,上大閱,誓師於鳴鑾。戍時,軍陣綿亙數十里,師徒甚盛,戈甲旗旄,煇燿蔽日,鐵騎騰躍,鉦鼓鍧震。瓦刺使者望之駭愕,曰:天兵如此,孰敢攖其鋒者。上聞之,顧謂學士胡廣等曰:國家無所用兵,乃善。朕久厭之矣。今日此舉,非得已也。然治兵最難,纖毫舉動當謹。廣曰:孔子所慎齋戰疾。上曰:孔子言:吾戰必勝,祭必受福,惟誠敬之至,其效可必。廣曰:誠如聖諭。上罷閱,召諭從征將士,以唐薛仁貴、宋狄青自勉,悉賜之酒食。
永樂十二年,定行軍號令,大閱軍士於行在。
按《明會典》:凡行軍號令,永樂十二年,令凡交鋒之際,突入賊陣,透出其背,殺敗賊眾者;敢勇入陣,斬將搴旗者;本隊已敗賊眾,別隊勝負未決,而能救援克敵者;受命能任其事,出奇破賊成功者,皆為奇功。齊力進前,首先敗賊者;前隊交鋒未決,後隊向前殺敗賊眾者,皆為頭功。凡建立奇功、頭功者,其親管頭目,即為報知。妄報者,治以重罪。行營及下營之時,擒獲奸細者,陞賞,准頭功。哨馬生擒寇賊一人者,賞銀三十兩。斬首一級者,二十兩。凡行營之時,遇有鞍馬衣服器械不同者,衣甲器械相同,而喝問答號不同者,皆即擒之。來降寇賊所攜人口財畜,分毫不許侵犯,即時來報。凡與賊對陣,須齊力殺賊,不許聚為一處,掣拽空缺,如力不能支,不能決勝,無勇無謀,及不盡力殺賊者,全伍皆斬。凡隊伍已定,不許馬軍入步隊,步軍入馬隊,違者重罪。如臨陣混戰,失其本隊,插入別隊者,不拘凡殺敗寇賊,須盡力進勦,不許搶掠人畜財物,違者重罪。如所乘馬困乏,許以所擒賊馬換乘。凡對敵之際,一隊遞看一隊,有不齊力前進者,戰勝之後,連隊之人首告治以重罪。容情不首者,罪同。凡管軍頭目,須愛恤軍士,亦聽令,不許怠慢。如伍中有一人不在,小旗報總旗,總旗報百戶,以次報至總兵官,總兵官奏知從征官軍。有在逃者,斬。該管頭目不報者,重罪。凡軍士,須人馬相應,不許以軟弱不堪者插入隊伍。如人壯馬弱,或馬壯人弱者,許弱者以馬與壯者。若自己有馬,臨戰之際,能借與驍勇者殺賊,有功,許借馬人分賞。不願分者,聽其戰馬臨敵,許騎。無事騎者,治罪。各營馬驢須愛恤馱載,該管官時常點閱,有故違,及將軍器拋失,或盜賣者,俱重罪。凡軍士行糧,該管官旗時行點閱,有過用及遺棄者,并該管頭目皆斬。凡軍行及下營之時,須各認隊伍,不許擅離,及雜入別營別隊。違者,併該管頭目俱重罪。凡夜行相遇,即喝問,有答號不得者,擒送辨驗。果是奸細,照例陞賞。故不答號,及見而不擒者,事覺,俱治以重罪。凡軍中遇夜,以各樣大小銅角笛聲為號,不許聲音相同。各聽號聲,識認隊伍,不許叫營。違者論罪。但夜閒有喧嘩者,即問所起之處,及左右應聲之人,與該管頭目,皆治以重罪。凡行營,須待大營旗纛起行,或聽駕前銅角聲,各營方許起行。每日下營,量撥步軍,或五隊十隊,馬軍五隊或三四隊,步軍披甲,馬軍不摘鞍,伺候長圍及架砲者布列已定,方許入營休息。有盜人衣糧諸物,及盜驢馬宰殺,并檢括隱藏人遺失物者,俱斬。知情實首者,給賞。知而不首者,同罪。若收得馬驢騾垛者,即送該軍,轉送大營,召人識認。如有遺失,被後哨官軍收獲者,收後官治以重罪。凡各營有失火者,即是與賊逓送消息,并該管頭目俱重罪。其每日行營,不許在途炊飯,違者并本管頭目皆斬。下營掘井,必令人監守,不許作踐及占藏自用。凡軍中有病者,管隊官旗即令醫療掌藥料官,及醫士,常加巡視,不許勒取財物,違者重罪。凡長圍及坐冷者,須晝夜關防,各營架砲者,務依方瞭望,有灰塵揚起,人馬往來,若聞哨馬營及四面砲響,即時傳報其管事官。遇有事,隨即飛報,不許頃刻遲慢。凡掠陣官臨敵時,視有畏避退後者,即斬之。紀功過官遇有功者,即紀之。有過者,即錄之。以憑賞罰。凡臨陣,令內官持象牙牌,視有勇敢當先殺賊,能立奇功、頭功者,即與牙牌收執,徑赴大營給與勘合,以憑陞賞。凡軍中有妄談災異及妖言,或漏洩軍機者,皆斬。知情不首者,罪同。首實者,重賞。凡見鹿及野馬、黃羊諸物驚走,突入營伍,及望見塵起,及旋風揚沙,野獸騰踏,及見死馬牛羊與牛羊駝馬遺穢蹤跡,或拾得一應物件,若男女衣服首飾,并文字等項,不論久近,隨即報知。凡軍行在道,不許圍獵。或遠望似馬非馬,似鹿非鹿,似人非人,白日見煙,入夜見火,不論是非,即報。凡功次,務須實報。有虛誑者,重罪。所報實者,給與勘合。無勘合者,不准陞賞。凡號令,總兵官告都指揮,都指揮告指揮,指揮告千戶,千戶告百戶,百戶告總旗,總旗告小旗,小旗告軍士,務令遵守。
按《大政紀》:永樂十二年三月庚寅,車駕發北京。四月甲辰朔,駐蹕興和。己酉,大閱軍士於沙城。五月癸酉朔,駐蹕楊林戍,大閱武。
永樂十三年,敕各省武臣,選兵,赴京閱視。
按《大政紀》:永樂十三年十一月,敕諭甘肅、寧夏、大同、遼東諸守將,及河南、山東、山西、陝西各都司、中都留守司、徐宿、淮邳、淮安、揚州、武平、歸德、雎陽、潼關諸衛,選所屬步騎兵,遣能幹指揮、千戶、百戶統領操練,俟赴北京閱視。
永樂二十年,大閱兵將於雲州。
按《大政紀》:永樂二十年三月戊寅,車駕發北京。四月乙卯,駐蹕雲州,閱兵。上顧謂侍臣曰:今從征之士,皆各處簡擇來者。若不閱習,何以禦敵。兵法以虞待不虞者,勝。又曰:設備於已失之後者,非上策。朕所以慎重而不敢忽也。丁卯,大閱諸將。上曰:兵行同水,水因地而順流,兵因敵而作勢。水無常行,兵無常勢。能因敵變化取勝者,謂之神。今先使之習熟行陣,猝遇寇至,左則左,右則右,前則前,後則後,無往不中節矣。戊辰,觀士卒射,有一小旗三發皆中,賜牛羊各一,鈔二錠,銀碗二。上曰:重賞則人勸。是日,上親製三曲,俾將士歌以自勵。
宣宗宣德元年,定春秋輪操官軍員名。
按《明會典》:凡輪操,宣德元年,調河南、山東、大寧都司、中都留守司、直隸、淮揚等衛,及宣府軍士至京操備,令每歲輪班往來。原額春秋兩班,官軍一十六萬員名,中都四萬一千九百六十員名,河南一萬四千六百四十九員名,山東三萬二千六百一員名,大寧七萬七百九十員名。
宣德三年,巡邊閱武。
按《明通紀》:宣德三年八月,車駕巡邊閱武。
宣德四年,巡邊閱武。
按《明通紀》:宣德四年七月,上巡邊校獵閱武,尋還京。宣德十年,令太監王振閱武於京營,又遣羅亨信練兵莊浪。
按《大政紀》:宣德十年七月,命司禮監太監王振,偕文武大臣閱武於將臺。振矯旨,超陞隆慶右衛指揮僉事紀廣為都指揮僉事。十月,擢監察御史羅亨信為僉都御史,往甘涼莊浪等處,練兵備邊。
英宗正統元年,閱武於將臺。
按《大政紀》:正統元年十月,望車駕閱武於將臺。上命諸將騎射,以三矢為率。受命者萬餘,惟駙馬都尉井源,彎弓躍馬,三發三中。萬人喝采,聲徹天地。上亦大喜,撤上尊賜之。
正統十一年,閱武。按《大政紀》:正統十一年十月,閱武近郊。
正統十四年,定各省班操日期,及行軍號令。
按《明會典》:凡輪操,正統十四年,令外衛輪班京操者,前班三月還,八月到。後班八月還,次年三月到。河南、山東、北直隸強壯官軍,皆隸前班。 凡行軍號令,正統十四年,令每隊伍中,立公正掌令官二人,務令頭目軍士,死生相顧,臨陣有進無退。若頭目不顧軍士,先自退怯者,掌令官即斬其首,別選頭目代之。若軍士不顧頭目,先自退怯者,許後隊斬前隊,准常功陞賞。軍士不勇不進,致頭目失陷者,斬其全隊。頭目不勇不進,致軍士失陷十人者,斬首。至二十人者,斬首,不與承襲。至三十人及全隊者,斬首,籍沒其家。凡軍士頭目應斬,而有奇功者,量與贖免。其總兵官申令不明不嚴,致一隊退怯者,罰俸一年。至三十隊者,降二級。至五十隊以上者,罷職。全軍退怯者,斬。但降敵者,全家斬首,籍沒財產。行軍之際,有敢搶擄民財至十貫以上者,斬首示眾。頭目縱容軍士搶擄,至十人者,罷職,充軍。二十人以上,至全隊者,梟首營門,軍士並皆處死。軍中及召募新來之人,不知軍法,敢有造言惑亂人心,阻撓號令,致壞事機者,凌遲處死,籍沒其家。臨陣在逃,及不聽總兵號令者,斬。
代宗景泰元年,命兵部采用王淳練兵圖。
按《大政紀》:景泰元年六月乙酉,五軍坐營都督指揮僉事王淳,進練兵圖八本。詔兵部同各營總兵官采用之。
景泰三年,以京營分立十營團操,名曰團營。
按《明會典》:三大營,景泰三年,分為十營。 又按《會典》:景泰初,選大營精銳官軍,分立十營團操,以備警急調用。名曰團營。每營官軍一萬員名,其提督及坐營掌號把總等內外官員,倣三大營之制,而命本部尚書或都御史一員提督。 又按《會典》:凡考閱,景泰三年,令營操軍士有納賄買閒者,御史訪察,兵部委官分行點視。赴操過限三個月者,軍發邊衛,官降三級,終身守邊。 凡督理戎政等官,景泰初年,選精兵團練,以兵部尚書或都御史領之。
按《大政紀》:景泰元年五月,立京團營操法。〈依《會典》附三年〉
于謙以京師兵馬,分隸五軍、神機、三千諸營者,雖各有總兵,然不相統一。每遇調遣、選摘、湊撥,號令不同,兵將不相識,或至誤事。乃議揀選諸營馬步官軍一十五萬,分為十營,每營各以都督總領,每五千用都指揮一員,每千又用指揮一員把總,每五百名用指揮十員分管,每隊用管隊二員,常領在營操練,統體相維,兵將相識。出征就令原管都督等官,統領前去,號令歸一,行伍不亂。團營之設,自此始。
景泰四年,遣鄭林操練團營。
按《大政紀》:景泰四年八月,命兵科給事中鄭林,操練團營軍士。
英宗天順四年,御西苑,閱將臣騎射。
按《明通紀》:天順四年十月,上御西苑,閱將臣騎射,令三營管操侯、伯、都督、指揮皆騎射,以三箭為率。上親按籍記中否,賜鈔有差。既而試御馬監勇士,亦如之。有畏避不趨事者,罪黜之。自是將士咸加警畏,知所奮勵云。
天順八年,復三大營制,遣御史巡察操軍。
按《明會典》:三大營之制,天順初罷,八年復置。 凡考閱,天順八年,差給事中、御史各一員,巡察各營上操軍士。
憲宗成化元年,定團營會操日期,及軍士違犯號令之律。
按《明會典》:凡操練,成化元年,令大營提督官,每月二次赴團營會操。每年二月十五日上操,五月十五日止。八月十五日上操,十一月十五日止。歇操之日,仍十日一赴教場點視。 凡行軍號令,成化元年,令總兵官出師臨敵,軍士有違犯號令者,聽以軍法從事。尋常出哨等項,不許。
成化三年,分京操為十二團營,及令查勘軍冊。按《明會典》:三大營,景泰三年分為十營,成化三年分為十二團營。 凡考閱,成化三年,令各營官軍糧冊,每三年,兵部委官同科道官清查。凡軍士有事故者,每季委官查勘,三個月一開報。操官在逃者,每月類參。
按《大政紀》:成化三年四月,復十二團營。命太子少保兵部尚書白圭,不妨部事,提督操練。
成化九年,大閱內苑。
按《明通紀》:成化九年十月,上閱武於內苑。公侯而下皆騎射。英國公張懋三發連中,上大喜,賜鈔千貫,白金五十兩,金帶一束。尋命掌中軍都督府事,提督五軍營。
成化十二年,定班操官軍違限之例。
按《明會典》:凡輪操,成化十二年,令輪操官軍,有違限一個月之上者,參問。其撥補逃故等項,違兩個月之上者,解人連坐。若軍士一班不到者,罰班六個月。軍兩班、官一班不到者,發居庸、密雲、山海關罰班六個月。軍三班、官兩班不到者,發大同、宣府邊衛罰班一年。官三班不到者,發邊衛罰班一年半。其補班月日,各另扣算,俱先送法司問罪,畢日,免其納鈔杖斷,送回兵部發遣。自首者,止問越關等罪,照例補操罰班,免發邊衛。若見操再逃,一次至三次,應罰操者,比前例遞減一等。前項自首,及該班不到,并承批管解捏故軍職,俱不必參奏,徑自送問。
成化十八年,撥定十二營官軍,聽候調用。
按《明會典》:團營,天順初罷,八年復置。成化初罷,三年復置。分為十二營。十八年,以邊警,令定撥官軍,聽候調用。
奮武營,坐營內臣一員,武臣一員,號頭一員,把總二十員。所隸錦衣衛、燕山右衛、府軍右衛、虎賁右衛、和陽衛、大寧前衛、蔚州左衛。
耀武營,所隸燕山左衛、前衛、武德衛、義勇右衛、忠義後衛。
練武營,所隸金吾右衛、留守右衛、應天衛。
顯武營,所隸府軍左衛、羽林左衛、右衛、武功左衛、虎賁左衛、瀋陽左衛、右衛、驍騎右衛、神策衛、興武衛、龍驤衛。
敢勇營,所隸羽林前衛、留守中衛、忠義右衛、神武中衛。
果勇營,所隸旗手衛、濟陽衛、武功中衛、留守後衛、忠義前衛。
效勇營,所隸永清右衛、義勇前衛、神武左衛。鼓勇營,所隸彭城衛、金吾前衛、後衛、府軍衛、豹韜衛、神武後衛。
立威營,所隸永清左衛、府軍後衛、龍虎衛、大寧中衛、義勇後衛。
伸威營,所隸金吾左衛、濟州衛、留守前衛、鎮南衛、寬河衛。
揚威營,所隸武功右衛、府軍前衛。
振威營,所隸通州衛、大興左衛、留守左衛、富峪衛、會州衛。
十二營內,各分五軍、三千、神機三營。五軍營,管內外馬步官軍。三千營,管內外馬隊官軍。神機營,管內外步隊官軍。
成化十九年,定點閘操軍及選軍團操之例。
按《明會典》:凡考閱,成化十九年,題准今後給事中、御史點閘官軍,照舊明白赴營抽隊摘點。如有不到,追究下落,干礙坐營把總等官,指實參奏。 凡選補,成化十九年,議准揀選在京七十七衛官軍,一等者送團營,二等者送五軍等營,各操練。
孝宗弘治元年,定衛所班操,以都御史提督京營。
按《明會典》:凡輪操,弘治元年,令都司衛所,除軍政守城管操管運外,餘分兩班輪操,五年一代,週而復始。
凡督理戎政官,弘治元年,以都御史提督,領敕行
事。後以兵部尚書兼提督。
弘治六年,定考選操營號頭,五年一次。
按《明會典》:凡考閱,弘治六年,奏准兵部提督官,會同該營總兵官,通將各營號頭,照依軍政事例,從公考選。年力精壯,謀勇可取者,存留管事。老病貪婪,誤事害軍者,黜退差操。另於聽缺,并隨伍官員內推補,以後仍五年一次會考。
弘治十一年,定班操軍官賞罰,及點閘科道官,一年一換。
按《明會典》:凡輪操,弘治十一年,題准官軍依期數足,聽兵部行巡撫衙門將掌印官,量加獎勵。若違限及少軍,查例行巡按御史提問,仍監追軍完解部獲有批迴,方許復職。 凡考閱,弘治十一年,題准點閘京營科道官,一年一換,不許別項推諉。
弘治十三年,定操軍逃避之例。
按《明會典》:凡輪操,弘治十三年,奏准輪操官軍逃在京城內外潛住者,初犯打七十,再犯打一百,送操官旗。無力納鈔者,就在原問衙門單衣決打。若逃回原衛原籍者,以越關論。逃三次者,不分革前革後,各免決打,納鈔。京衛調外衛,外衛調邊衛,俱帶俸食糧差操。又令該操官員,故行搆訟,不肯赴操者,聽撫按官起解,赴部發操。如有抗拒,或挾私排陷者,調邊衛帶俸。其輪操軍士,沿途劫財殺傷人命,占奪車船,作踐田禾等項,除真犯死罪外,徒罪以上發邊衛充軍。其管操官不行鈐束,并故縱者,參問調衛。 凡行軍號令,弘治十三年,奏准凡官軍遇有征調,點選已定,避難在逃者,依律問斷。若征期已過,發宣府、獨石等處沿邊哨瞭半年,滿日回衛。若仍發出征,及哨瞭而復逃者,依從征私逃再犯者律,處絞。
弘治十四年,選團營馬步三萬聽調。
按《明會典》:凡聽征人馬,弘治十四年,令選團營官軍三萬員名,以將官二員管馬隊,二員管步隊,聽候調遣。
弘治十五年,發保定京操軍回衛團操。
按《明通紀》:弘治十五年春,發保定京操軍回衛團操。先是,上欲於附近地方團操人馬,以為京師左右掖,以問劉大夏。對曰:京西保定府地方,獨設都司,統五衛,仰思祖宗,恐亦是此意。未幾,一御史陳言奏,將保定兩班一萬餘人回衛團練。奏入,上可之。遂敕都指揮戴儀往任其事。乃有造飛語帖子於宮門以誣大夏。上曰:宮門豈外人可到,必此曹忿不得私役此軍者所為耳。
弘治十七年,定團營操法,及私役操軍者,降調。按《明會典》:凡操練,弘治十七年,定團營操法,每五日之內,二日走陣,三日演習武藝。 凡考閱,十七年,令各營號頭、把總等官,有將操軍撥送權門私役,五名以上,降一級。二十名以上,降二級。若至五十名以上,降三級。仍調外衛。識字旗軍人役改撥邊衛充軍。弘治十八年,遣官清查閒軍送操。
按《明會典》:凡選補,弘治十八年,題准差郎中一員,會同選軍科道,弔取各衛食糧并賞賜文冊,清查空閒旗軍,送各營操練。
武宗正德六年,更十二團營為東西兩官廳,及輪操考閱例。
按《明會典》:十二團營,正德六年,更為東西兩官廳。又按《會典》:凡輪操,正德六年,奏准各處地方,災傷六分以上者,京操官軍先行放回。五分以下者,仍舊存操。 凡考閱,正德六年,以春秋初操二次閱視太密,奏准每三年一次,兵部奏請舉行。
正德八年,令坐營號頭等官,在營操練。
按《明會典》:凡操練,正德八年,奏准提督各營坐營并號頭等官,於常操之後,俱令在營操練。
正德十一年,令特舉將官提督團營。
按《明會典》:凡聽征人馬,正德十一年,令舉曾經戰陣,謀勇兼著將官一員,假以副都督名目,公同提督團營大臣,挑選人馬,如法訓練,以備緩急。又令於團營內,揀選官軍一萬員名,在東官廳操練。
按《續文獻通考》:武宗正德閒,有獻密計者,托言京軍不習戰陣,欲遣宣府邊軍三千入衛京師,而以京軍充數戍邊。每歲春秋,番換如班操例。上遣司禮監谷大用至閣議,大學士李東陽力辯以為不可。大用曰:此事非我輩所為,自有先入之言,牢不可破。姑俟再議。東陽退而具揭帖奏云:宣府,京師北門,切近邊人,十分緊要。朝廷屯戍鎮兵,分地防守,尚恐不給。每年河南等處邊軍,輪班備禦。近因劉七猖獗,動調官軍,乃是一時權宜,亦非得已。況今正是防冬時月,縱使京軍在彼,徒為勞擾,亦難濟事。祖宗百餘年來,未嘗有此,恐傳聞四方,未免驚疑。臣等未敢輕議。如謂聖駕看牲在邇,欲比常加意,竊見總兵卻永見在滄洲,宜令兵部密切行文,暫帶領邊軍,近京駐劄。事畢之日,仍令還鎮,庶事體穩當,人心安靖。時廷議皆謂邊軍不可調入。已而上坐乾清宮,司禮監文書官,迫令擬票,東陽具題極言其不便。明日,遂內降行之。於是江彬、許泰、劉暉等,皆領兵赴京都,人稱為四家兵云。諸邊緣此有寵於上,彬尤近狎用事。邊卒素悍,又恃幸益驕悍侵暴,民苦不堪。時上命入西內肄習,令彬等為營陣校騎,上戎服臨視,禁中銃砲之聲不廢,彬竟以逆誅,天下紛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