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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75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戎政典

 第七十五卷目錄

 田獵部彙考一

  周〈總一則 成王一則 宣王一則 桓王二則 莊王一則 景王三則 敬王三則〉

戎政典第七十五卷

田獵部彙考一

周設官,分掌四時田獵之事。

按《周禮·天官》:獸人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掌罟田獸,辨其名物。

〈訂義〉鄭康成曰:罟,罔也。以罔搏所當田之獸。 賈氏曰:名物者,謂獸,皆有名號物色也。案夏官四時田獵,春用火,夏用車,秋用羅,冬用徒,各有一以為主,無妨四時,兼有罔也。

冬獻狼,夏獻麋,春秋獻獸物。

楊謹仲曰:疏謂:狼,山獸,山主聚,故狼膏聚而溫。麋,澤獸,澤主銷散,故麋膏散而涼。案《月令》:仲冬,陰極陽生,而麋角解。仲夏,陽極陰生而鹿角解。則知狼陽物,其性自溫。故冬獻之。麋,陰物,其性自涼。故夏獻之。非必山主聚澤主銷也。豈山物皆溫,而澤物皆涼耶。

時田,則守罟,及弊田,令禽注于虞中。

賈氏曰:時田,謂四時田獵。 鄭康成曰:守謂備獸觸攫也。弊,仆也,仆而田止。 鄭司農曰:謂春火弊,夏車弊,秋羅弊,冬徒弊。 賈氏曰:注謂聚也。

凡祭祀喪紀賓客,共其死獸生獸。

劉執中曰:四時之田所獲生獸,則囿人牧之於囿。及其將用,獸人取之於囿,以共焉。其死而未共者,則入於腊人。

凡獸入于腊人,皮毛筋骨,入于玉府。

鄭康成曰:入玉府,給作器用也。

凡田獸者,掌其政令。

地官,鄉師之職。凡四時之田,前期出田法于州里,簡其鼓鐸旗物兵器,修其卒伍。

王昭禹曰:鼓鐸以聲眾,旗物以麾眾,兵器以勝敵。簡則閱而選之也。

及期,以司徒之大旗,致眾庶而陳之,以旗物辨鄉邑,而治其政令刑禁,巡其前後之屯,而戮其犯命者,斷其爭禽之訟。

黃氏曰:鄉師致眾庶,各致其鄉之民也。將田,先閱於其鄉,而以司徒之旗致之,使知有所統也。 易氏曰:大旗,鄭氏以為熊虎之旗。據司常所言,司徒,卿也。卿當建旃。必建旗者,蓋九旗之為用,有所將者,有所畫,無所將者,無所畫。通帛為旃,則無所畫。熊虎為旗,則有所畫。司徒雖卿,其於師田,則為軍吏,而有所將矣。所以建熊虎之旗,而謂之大旗。下文辨鄉邑之旗,非司徒之旗也。鄉即六鄉,邑即公邑之屬。鄉邑既聚,則旗之相類者,眾矣。眾則揉雜而未易辨,故於大旗之外,各辨以鄉邑之名,或鄉邑各為之名,《司常》所謂州里各象其名,是也。 王氏詳說曰:旗物之辨有三,曰名,曰號,曰事。《司馬》曰:帥以門名縣鄙,各以其名。家以號名,鄉以州名,野以邑名,百官各象其事。是以三者,分而為六。《司常》曰:官府各象其事,州里各象其名,家各象其號,是以六者約而為三。夫師,軍將也。縣鄙,六遂也。家,采地也。鄉,六鄉也。野,公邑也。百官,以職事從於王者也。司馬之田,六者畢至,然則鄉師於司徒之田,而以旗物辨鄉邑。鄉則六鄉矣,而六遂無預焉。邑則公邑矣,而采地無預焉。豈非鄉師之職,不出於六鄉歟。 賈氏曰:田獵,得大獸公之,小獸私之。有爭禽之訟,鄉師斷之。

山虞,若大田獵,則萊山田之野,及弊田,植虞旗於中,致禽而珥焉。

鄭康成曰:萊,除其草萊。弊田,田止也。山虞有旗以其主山,得畫熊虎,其仞數則短也。田止樹旗,令獲者皆致其禽,而校其耳,知獲數也。 賈氏曰:謂於防南擬教戰之處,芟去草萊,南北二百五十步,東西步數雖未聞,廣狹可容六軍,三三而居一偏。或曰:舜使益烈山澤而焚之,禽獸逃匿,鳥獸之害人者消,則虞人因田獵而萊山澤者,亦以除民之害故也。 賈氏曰:《禮緯》:旌旗之杠,天子九仞,諸侯七仞,大夫五仞,士三仞。若軍吏是卿大夫,則杠長五仞。今山虞雖有熊虎為旗,仞數則短,宜三仞。又曰:以聽鄉任左,故皆取左耳也。 易氏曰:大田獵者,天子親行之禮。萊山田之野,則聯於大司馬之職。弊田植旗,則獸人所謂令禽注於虞中,是已

致禽而珥,珥如小子珥於社稷之類,田畢而祭也。鄭氏謂:珥當為衈,取其左耳以效功。故曰衈。蓋取字之偏旁以為左耳,其說未為不善。如肆師小子羊人言祈珥。鄭氏亦曰:珥當為衈,羽牲曰衈,且引《雜記》之言,成廟則釁之,與此效功之言不同。人取左耳為毛牲,謂羽牲,曰衈之文,自相背馳。況大司馬言致禽以祀祊,致禽饁獸於郊,皆行祭禮於致禽之後,不應致禽之後,方取左耳以效功。劉執中釋肆師之職曰:珥當為弭字之誤也。弭謂小祝之弭兵災,蓋田獵所以訓兵,弭兵災,正田獵之事。肆師於狩之日,涖卜來歲之戒,亦弭兵災之意,義見肆師祈珥說。 曹氏曰:祭祀田獵,凡有關於山林者,皆使山虞掌之。既身為之主,以示神之所依,又修除且蹕,以肅其壇墠之所既。萊其田,以開其可陣之地。又植旗珥禽,以示其田獵之當止。一則以敬鬼神之森列,凡一木斬伐,不敢分幽明為異觀。一則以蒐獵為不得已,故於驅馳逐利之際,不敢使眾欲無所限節。先王於林木一物,其謹重如此,非仁矣乎。

澤虞,若大田獵,則萊澤野,及弊田,植虞旌以屬禽。

王氏曰:澤野,所謂藪也。 鄭康成曰:澤虞有旌以其主澤,澤鳥所集,故得注析羽。 王昭禹曰:山虞以旗致禽,則熊虎,山物也。澤虞以旗屬禽,則鳥羽,澤物也。 賈氏曰:云屬禽者,謂百姓致禽訖,虞人屬聚之,別其等類,每禽取三十焉。若然,則致禽與屬禽不同,而鄭云屬禽猶致禽者,鄭互見為義。王氏曰:或言致禽,或言屬禽,則皆致而屬之。不言珥,以山虞見之。

跡人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史二人,徒四十人。

賈氏曰:掌邦田之政,亦是地事,故在此。 王氏曰:名曰跡人,以跡知禽獸之處,而後可得田而取矣。

薛平仲曰:自虞衡有以司山澤之藏,則山澤所

出,非民生日用之常者。先王蓋不以輕動斯民之心,非國家經用之宜者,先王亦不以強抑斯民之心。故從禽可欲也,而田獵之禁,則有跡人以掌之。寶貨可欲也,而金玉錫石之禁,則有卝人以掌之。夫然後自角人至於掌蜃,其取諸山澤之農者,皆以當邦賦之政令。夫自太宰之九職言之,其所以任山澤之農者,蓋如彼,而所以取山澤之賦者,則如此。既已使民之不貪,而又使民之易從。此先王所以順山者不使居川,不使居渚者居中原,而弗敝也,其教化,則流行乎中矣。

掌邦田之地政,為之厲禁而守之。

鄭康成曰:田之地,若今苑也。 賈氏曰:跡人,主跡禽獸之處。有禽獸處,則為苑囿,以林木為藩羅,使其地之人,遮厲守之。 王氏曰:邦田無地,則鳥獸無所生。有地而無政,則其生不能蕃息。雖有政不為厲禁以守之,則侵地盜物,所以干有司者眾矣。雖為厲禁以守之,然雉兔者往焉,亦弗禁也。 易氏曰:邦田,常田也。田之義有三,大田之時,虞人萊所田之野,教民以戰陳之事。天子為之乘革路建,太常見於司馬者是也。其次牧畜於囿,設囿游之禁,以時取其獸,而不廢乎祭祀賓客之用。天子為之載斿車之旌,見於囿人者是也。若夫邦田之地政,非囿人所禁之囿,亦非大司馬所萊之野,平田之地,跡其鳥獸之所萃者,謂之跡人。跡人掌其地政,則為之厲禁以守之。當邦田之時,天子為之載木路巾車,言木路以田是也。 楊氏曰:邦田之地,自天子至諸侯、大夫,時田之所,故天子殺則下大綏,諸侯殺則下小綏,大夫殺則止佐車,佐車止則百姓田獵。先王山林川澤,皆有厲禁,況邦田之地乎。惟以時入,則不禁。如獺祭魚,然後漁人入澤梁之類。 曹氏曰:太宰九職,任民四,曰藪牧養蕃。鳥獸養蕃之任有二,祭祀、賓客之供,囿人掌之,其曰囿游之獸禁,又曰牧百獸,則牧是也。蒐苖,獮狩之所取,跡人掌之。其曰掌邦田之地政,為之厲禁,而守之,則藪是也。獸而可牧,不過羊豕六畜之類。取於囿,足以供矣。若田獵之獸,非可以常獸牧之。其地之廣,將以備教兵之用,不可以比於囿。其獸之多,非林藪之深茂,不能養蕃於其中,不為之厲禁,則獸之奔軼四出,不能遂其蕃息之性。他日無以供田獵之取,則於教戰之典,為有闕矣。故凡邦田之地,盡使跡人大為之防,而為之厲禁焉。而後蹤跡以取之,非若囿而牧之,可以隨取而得也。

凡田獵者受令焉。

鄭康成曰:令謂時與處也。 項氏曰:令之以所取之法。 賈氏曰:其受令者,謂夏官主田獵者。 易氏曰:受跡人之令,則不至於罷民力。

禁麛卵者,與其毒矢射者。

劉迎曰:麛卵,庶禽之胎也。皆不中殺之物。毒矢,毒弓矢以射獸也。所謂餧獸之藥,先王仁及禽獸,豈

專以生之為事哉。取之而中於用,則何惡於取。殺之而得其死,則何害於殺。 王昭禹曰:禁麛卵者,生之以其時。禁毒矢者,殺之以其禮。 王氏詳說曰:跡人所謂禁麛卵與毒矢者,一年之中,未始不禁月令,禁麛卵於孟春,非孟春則不禁矣。禁餧獸於季春,非季春則不禁矣。是三百六旬之中,禽獸之得幸免者,三十日耳。則知周之與秦法意遠矣。

春官,小宗伯之職,若大甸,則帥有司而饁獸於郊。遂頒禽。

鄭康成曰:甸讀曰田。有司,大司馬之屬。饁,饋也。以禽饋四方之神於郊,郊有群神之兆。 鄭鍔曰:有司一而已。大師言帥,有司大甸亦帥。有司乃別言之,蓋大師之帥者,大祝也。以軍社及主車,大祝所立奉故也。《左傳》云:軍行,被釁鼓,祝奉以從,是也。大甸之帥者,司馬之屬。以司馬言徒弊致禽饁獸於郊,至於有司,將事於四望,繼於軍將有事之下,則其有司亦指大祝,明矣。 易氏曰:大甸者,賈氏以為四時之田獵,非也。大司馬春蒐,夏苗,秋獮,皆無饁獸之文。所謂饁獸頒禽,特冬狩而已。仲冬,大閱其田,謂之狩,禽獲為甚多,凡四郊之中,有五帝四望四類之位,以獸薦於神位,謂之饁。饁訖而後頒禽,此豈四時之所常有者耶。 王昭禹曰:獸於禽為大,故饁之。禽於獸為小,故頒之。蓋餉謂之饁,頒則分之而已。且田以簡眾,則眾所不欲。田以獲取禽獸為得焉,則眾所同欲。先王以所不欲者,寓之於所欲於其田也。大獸公之,小禽私之,上殺者以為乾豆,次殺者以為賓客,下殺者以充君庖,而面傷翦毛羽,不成其為禽者,不以獻。還舍於郊饁獸,出而頒禽與獸,皆不以獻者也。以此簡眾,則得其所同欲,而輕其所不欲。 鄭康成曰:頒禽,謂以予群臣。詩傳曰:禽雖多,擇取三十焉。其餘以予大夫士,以習射於澤宮而分之。 鄭鍔曰:獻神則用其大,頒人則用其小,尊神之義也。既饁獸於神,乃頒之於人,則又先神而後人也。

肆師之職。凡四時之大甸獵祭表貉,則為位。

鄭康成曰:貉,師祭也。於所立表之處,為師祭,造軍法者,禱氣勢之增倍。 陳氏曰:其神,蚩尤也。黃帝與蚩尤戰於版泉,軍法之興,始於此。故後世祭之。《詩》云:是類是禡。《記》曰:禡於所征之地。禡與貉一也。貉之祭,蓋使司馬為之,而立表於神前。甸祝掌祝號,既事,然後誓眾,而師甸焉。古者將卜,則祭。先卜將用馬,則祭馬祖。將用火,則祭爟。是則將師田而禡祭者,不特為禱而已。 易氏曰:二者,皆肆師為之位,以肆師立國祀故耳。

獮之日,涖卜來歲之戒。

鄭康成曰:秋田為獮始習兵,戒不虞也。卜者,問後歲兵寇之備。 賈氏曰:春蒐,夏苖,非正習兵。 鄭鍔曰:《易》曰:君子除戎器,戒不虞。故知戒為禁備之事。 陳及之曰:《天府》云:季冬,陳玉以貞來歲之美惡。先王之時,必預戒來歲之事者,欲先事為備也。春秋時,鄭石㚟言於子囊曰:先王卜征,五年而歲習其祥,祥習則行,不習則增修德而改卜。則是卜不吉,必修德而豫戒,然後為治世之事。

甸祝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一人,徒四人。

鄭康成曰:旬之言田也。田狩之祝。 鄭鍔曰:王田必於甸,故田獵之祭,名祝,為甸。

掌四時之田,表貉之祝號。

杜氏曰:貉讀為百爾所思之百。《書》亦或為禡貉,兵祭也。甸以講武治兵,故有兵祭。《詩》:是類是禡。《爾雅》曰:師祭也。 鄭康成曰:謂田者,習兵之禮,故亦禡祭,禱氣勢之十百而多獲。 劉執中曰:田以習兵,教以戰陣,而後乃田,故亦禱焉。 鄭鍔曰:肆師掌為位,甸祝掌其祝號而已。

舍奠於祖廟,禰亦如之。

鄭康成曰:舍讀為釋。釋奠者,告將時田,若將征伐。

鄭鍔曰:將出田,必行釋奠之禮,以告於廟,乃載

遷廟之主以行。其載以祖為主,故舍奠於祖廟。鄭司農曰:禰,父廟。 鄭鍔曰:禰則但祭而不載,言亦如之,謂其舍奠也。 李嘉會曰:四時之田,亦近邦耳。必舍奠於祖禰者,為人君出入,不可不謹重也。

師甸,致禽於虞中,乃屬禽。

鄭康成曰:師甸,謂起大眾以田也。 王氏曰:凡言師田,師不必田,田不必師。今此言師甸,其事皆甸。又甸祝所掌,是用師以田而已。 鄭鍔曰:田畢,虞人植旌旗於所表之處,令獲者各致禽其中。甸祝則會而屬之,使禽獸以類相從。 王昭禹曰:致禽屬禽,山澤之虞也。

及郊饁獸,舍奠於祖禰,乃斂禽。

鄭康成曰:饁,饋也。以所獲獸饋於郊,薦於四方群兆。入又以奠於祖禰,薦且告反也。 王昭禹曰:饁

獸者,司馬。 鄭康成曰:斂禽,謂取三十入腊人。項氏曰:一為乾豆,二為賓客,三為充君之庖。 王氏曰:《小宗伯》言頒禽,此言斂禽相備。 鄭鍔曰:此小宗伯、大司馬之事,甸祝則為之祝也。

禂牲,禂馬,皆掌其祝號。

劉執中曰:禂,禱也。禱牲、禱馬者,又因斂禽,以祭牲牢之神,求其博碩肥腯。以祭馬祖之神,求其六閑四種,孔阜奕奕。《詩》云:吉日維戊,既伯既禱。其此之謂乎。

夏官大司馬,中春教振旅。

鄭康成曰:凡師,出曰治兵,入曰振旅,皆習戰也。四時各教民以其一焉。春習振旅,兵入,收眾,專於農。

鄭鍔曰:是時,兵當藏也。

遂以蒐田,有司表貉,誓民,鼓。遂圍禁,火弊,獻禽以祭社。

王昭禹曰:攻鬥而冒矢石,人情之所不欲。馳騁而逐禽獸,人情之所同欲。以情之所不欲者,寓於所同欲之間,此人情樂為之用,而四時教戰,所以皆寓於田。 王東巖曰:按鳥獸之害人者消,然後人得平土而耕之。獵獸於田,亦見害去而利可興之意。 項氏曰:春田謂之蒐。蒐,擇也。春恐害物,故擇而取之,不圍澤,不殺胎,不殀夭,不覆巢,不取麛卵,是蒐也。蓋無事而不田,曰不敬。暴天物者,不以禮蒐而取之,敬且有禮矣。 鄭鍔曰:將田之初,有司行表貉之祭,司馬以軍法誓民。所謂有司者,肆師、甸祝也。肆師大田獵祭,表貉則為位。甸祝掌四時之田,表貉之祝號,則有司謂此二官,明矣。鄭康成以為大司徒。考《大司徒》無表貉事,其說非也。 鄭康成曰:表貉,立表而貉祭也。 薛平仲曰:表貉而後誓,可以肅眾。 李嘉會曰:要之以神,則民知敬而節制。禁止自有所持,循而不慢。 鄭康成曰:誓民,誓以犯田法之罰也。誓曰:無干車,無自後射。立旌,遂圍禁,旌弊,爭禽而不審者,罰以假馬。 賈氏曰:無干車,無自後射者,據漢田律而言也。假馬,謂獲禽所算之籌。爭禽不審,即罰去其籌。 鄭鍔曰:雖教之有素,一旦出田野,臨干戈,安得不三令五申之。此司馬所以誓之也。 賈氏曰:誓民,即大閱群吏,聽誓於陳前。鼓者,即中軍以鼙令鼓,鼓人三鼓以下。 鄭康成曰:禁者,虞衡守禽之厲禁。既誓,令鼓而圍之,遂蒐田。 呂大臨曰:春者,鳥獸孳尾之時。君子養其仁心,重傷生物之類,至不得已而後取,則多取之為暴,不如寡取之。圍澤掩群,皆多取也。取麛卵,傷未成之物也。大司馬春蒐田,遂圍禁,則天子合圍矣。此言國君不圍澤,下於天子也。大夫不掩群,則諸侯掩群矣。《王制》云:天子不合圍,諸侯不掩群。又云:不麛不卵。與此異者,《王制》所言,不純用《周禮》也。 鄭康成曰:火弊,火止也。春田主用火,因焚萊除陳草,皆殺而火止。獻猶致也,屬也,田止,虞人植旌,眾皆獻其所獲禽焉。《詩》云:言私其豵,獻<img src='https://r.cnkgraph.com/Chars/wikipedia/commons/thumb/1/1b/GJfont.pdf/page581-18px-GJfont.pdf.jpg' />于公。春田主祭社者,土方施生也。 鄭鍔曰:《月令》:仲春之月,毋焚山林。司馬乃用火田,蓋春而焚萊,將以田也。春而焚山林,傷生意也。此所以有無焚之令。 賈氏曰:此祭社,因田獵而祭,非《月令》仲春祭社也。

中夏,教茇舍,如振旅之陳。

鄭鍔曰《詩》曰:召伯所茇。又《左傳》言:晉大夫茇舍,從之。凡言茇者,皆草舍也。教茇舍者,教以草止之法。軍行而草止,未有營壘之所。草止之地,防患尤嚴。防患之道,夜事尤急。教之無素,則是以眾予敵矣。教茇舍,獨於中夏。以《月令》考之,孟春草木萌動,季春生氣方盛。惟夏之時,生於春者,至是益長。長於春者,至是益茂。軍屯其中,患生不虞。又況莫夜之時。 賈氏曰:草字,釋茇。止字,釋舍。

遂以苗田,如蒐之法,車弊,獻禽以享礿。

王昭禹曰:夏苗在田如草而已。為苗,除禽獸之害故也。如蒐之法,則其他表貉、誓民、鼓遂、圍禁之類,皆與蒐同。 鄭康成曰:車弊,驅獸之車止也。夏田主用車,所取物希,皆殺而車止。 賈氏曰:車行遲,故取獸少。 王昭禹曰:夏田以車為主,以物生於春,長於夏。以車馳逐而取之,其利密於春之用火矣。以東山之詩攷之,其言曰:敦彼獨宿,亦在車下。則茇舍夜事,宜用車矣。 鄭康成曰:《王制》曰:天子殺則下大綏,諸侯殺則下小綏,大夫殺則止佐車,佐車止則百姓田獵。 賈氏曰:引《王制》者,據始殺訖而言。《毛詩傳》云:天子發抗大綏,諸侯發抗小綏,據始殺而言也。《王制》注佐車驅逆之車,案田僕掌佐車之政,設驅逆之車,則佐車與驅逆之車異。但《王制》佐車與田僕驅逆之車為一,田僕佐車,自是田。車之貳,曰佐。 王昭禹曰:享礿,則所謂以禴夏享先王。 鄭鍔曰:礿以飲為主,四時之享,皆用孟,此中夏而享礿,非常祭也。蓋因田而享也。田已得

禽,則歸而享祀,猶戰而得雋,則歸而告廟也。然四時之田,春秋祭社與祊,惟冬夏享廟,何耶。春田為民祈,秋田為民報,田以民事為主,先成民而後致力於神。

中秋教治兵,如振旅之陳。

崔氏曰:中秋陰氣始肅,在於殺物,故用治兵為稱。

遂以獮田,如蒐之法,羅弊,致禽以祀祊。

鄭康成曰:秋田乃獮。獮,殺也。羅弊,罔止也。秋田主用罔中,殺者多也。皆殺而罔止。祊當為方聲之誤也。秋田主祭四方,報成萬物。《詩》曰:以社以方。 鄭鍔曰:秋氣肅殺,故田以殺為主。 王昭禹曰:以物成於秋,所取者眾故也。《王制》曰:鳩化為鷹,然後設罻羅,則秋用羅宜矣。 鄭鍔曰:羅之網物,其取為尢急。 王氏曰:火之利不若車,車之利不若羅。賈氏曰:鄭以祊為誤者,祊是廟門之外,惟祭宗廟及繹祭乃為祊祭。今因秋田而祭,當是祭四方之神。 王昭禹曰:春物始生,故為民祈而祭社。秋物既成,故為民報而祀祊。

中冬教大閱。

鄭鍔曰:《春秋》凡書大蒐、大事、大閱,皆謂事之尢大也。左氏為之說曰:大閱,簡車徒也。以大司馬觀之,春教以鐃鼓,夏教以號名,秋教以旗物。至冬農隙,則合三時所教者大習之,故名曰大閱。奚止簡車徒而已。

遂以狩田,以旌為左右和之門,群吏各帥其車徒,以敘和出,左右陳車徒,有司平之,旗居卒閒。以分地前後,有屯百步,有司巡其前後。

賈氏曰:遂以狩田已下,總論教戰訖,入防田獵之事。 鄭康成曰:冬田為狩,言守,取之無所擇也。王昭禹曰:以大獲之以人守之,為取之大者,以冬物成之眾也。故冬田為之狩。 賈氏曰:六軍分三軍,各處東西,為左右各一門。 鄭鍔曰:軍中用轅以為門,此乃用旌為和門,何也。以車為藩,則仰轅以為門。蓋軍行偶有所止,則然也。設為和門者,田而教戰,欲使眾心之和一也。 王東巖曰:門分左右,則人分彼此相勝相爭,由此而生。名門曰和,欲其進退由禮,心無所爭,則和矣。 鄭康成曰:敘和出,用次第出和門也。 王昭禹曰:敘者,前後之倫也。出以先後之倫,則行者有敘而不亂矣。然不先正其左右之行列,將欲敘之,有不可得。故先分左右,以陳其車徒。又使有司平之,使各當其分。然後由左右而出者,其行列皆正矣。有司,鄉師也。以鄉師正掌田法,而修其卒伍。故平其左右之行列,屬於鄉師也。 鄭康成曰:鄉師居門,正其出入之行列,雖不經見,居門正出入,宜亦有司之事。《春秋傳》曰:流旁握御,轚者不得入。車軌塵,馬候蹄,是必有有司督察之也。 黃氏曰:有司謂伍長以上。平,正也。各正其部署,以結陳也。和,平,一義也。 王昭禹曰:軍法自旅而上,然後有旗,蓋旅師所建之旗也。四兩為卒,五卒為旅,此旅師所建之旗,所以居於卒閒,以分地而調其部曲也。 賈氏曰:軍吏各領己之士卒,執旗以表也。 李嘉會曰:百人之中,旗分為兩,五十人為一隊也。 鄭鍔曰:司馬以旗分地為二,必以百步為準者,近則士卒無所騁其能,遠則首尾不相應也。 李嘉會曰:所謂步間容步,隊閒容隊也。有司,鄉師也。巡其前後,視其廣狹也。

鄭康成曰:前後有屯,百步,車徒異群,相去之數

也。 黃氏曰:《司馬法》:一成,三百家出車一乘。若皆以二家五人計之,三百家為七百五十人,田與追胥竭作,自此以前,卒旅車為陳。至此車與卒異部。前此列陳如戰之陳,教坐作進退。至此逐禽有殺獲之事。故車與卒異部。

險野人為主,易野車為主。

黃氏曰:人抵兵分合為難,分合有奇正,而以野之險易制其宜。然則一車三十人,定法也。增減進退,其法𪐝存乎其閒。鄭居前之說,未必盡然。 王昭禹曰:宣王因田獵而選車徒。故《詩》曰:東有甫草,駕言行狩。此則易野車為主也。又曰:選徒囂囂,搏獸于敖。此則險野人為主也。陳氏曰:險野非不用車,而主於人。易野非不用人,而主於車。動則足以衝突,止則足以營衛。將卒有所庇,兵械衣裘有所齎。《詩》云:君子所依,小人所腓。則車之為利,大矣。昔周伐鄭,鄭為魚麗之陳,先偏後伍,伍承彌縫。偏則車也。伍,二十五人。伍從其偏也。先其車,足以當敵。後其人,足以待變。古者車戰之法,略可知也。 《禮庫》曰:先王車戰,不求大勝,求為不可敗而已。鄭莊欲驅馳中原,始為徼利之名。故鄭莊始用徒兵,自中行穆子,乃毀車以從卒。自左師展,始乘馬。自趙武靈王,始專用騎。先王兵制敗壞,而不可復,實自莊公始。

既陳,乃設驅逆之車,有司表貉於陳前。

易氏曰:驅謂驅禽獸,使趨於圍。逆謂逆禽獸,使不出圍。 鄭鍔曰:驅則自後驅之使出,逆則自前迎之使入。驅其後,則獸無所逃。逆其前,雖欲出防而不可得。 王昭禹曰:既陳,則行列正矣,然後可田焉。故設驅逆之車者,田僕也。校人則帥之而已。故校人曰:田獵則帥,驅逆之車則將田矣。於是禱祭焉。故有司表貉於陳前,即甸祝掌表貉之祝號是也。 李嘉會曰:表貉者,警人而欲其無慢心。

中軍以鼙令鼓,鼓人皆三鼓,群司馬振鐸,車徒皆作。遂鼓行,徒銜枚而進,大獸公之,小禽私之,獲者取左耳。

易氏曰:中軍以鼙令鼓,鼓人皆三鼓,如習戰之時。則師田之法一焉。 鄭康成曰:群司馬,謂兩司馬也。枚如箸銜之有繣結項中,軍法止語為相。疑惑也。進,行也。 鄭司農曰:大獸公之,輸之於公。小禽私之,以自畀也。《詩》云:言私其豵,獻肩于公。一歲為豵,二歲為豝,三歲為特,四歲為肩,五歲為慎。此明其獻大者於公,自取其小者獲得也。得禽獸者,取左耳,當以計功。 鄭鍔曰:大獸不公,無以教事上之義。小禽不私,無以示及下之仁。 李嘉會曰:人逞其勇,必不舍大而取小。大獸必公者,既非一人所可制,亦非一人所專得。所以必公於眾者,正欲合夫人之力也。 王昭禹曰:不專取左耳,則效功者,疑於獲一而效二。取左耳以效功,所以謂之馘也。

及所弊,鼓皆駴,車徒皆譟。

鄭康成曰:至所弊之處田,所當於止也。天子、諸侯蒐狩有常,至其常處,吏士鼓譟,象攻敵克勝而喜也。疾雷擊鼓曰駴。譟,讙也。《書》曰:前師乃鼓<img src='https://r.cnkgraph.com/Chars/wikipedia/commons/thumb/1/1b/GJfont.pdf/page28889-18px-GJfont.pdf.jpg' />。譟亦謂喜也。 鄭鍔曰:人心有踴躍之義。

徒乃弊,致禽饁獸于郊,入獻禽以享烝。

王昭禹曰:冬物成而多,可取者眾,故以徒為主。凡田用火,用車,用羅,非不用徒也。特所主者有異耳。

鄭康成曰:徒乃弊,徒,止也。 黃氏曰:徒取禽車

列陣不動,雖戰亦然。至此徒止遂獻禽。 鄭康成曰:致禽饁獸於郊,聚所獲禽,因以祭四方神於郊。《月令》:季秋,天子既田,命主祠祭禽四方是也。 易氏曰:春社,夏礿,秋祊,不言入獻禽,而冬烝獨言之者,以外行致禽饁郊之禮,然後獻禽於宗廟,故謂之入。 鄭鍔曰:此戰勝而歸,獻捷於廟社之意也。郊言饁獸,烝言獻禽,豈用大於郊,而用小於廟。列而言之,則禽獸有大小之殊。合而言之,獸亦可謂之禽也。

田僕上士十有二人。

賈氏曰:人亦多者,王有四時之田,兼有園囿、遊獵及取鮮獸之等,亦事煩故也。

掌馭田路,以田以鄙。

鄭康成曰:田路,木路也。 鄭鍔曰:王田,必乘木路者,蓋木德盛於東方,仁也。王者之田,不合圍,仁也。然謂以田以鄙者,或以為都鄙,王者亦無循行縣鄙,親自省耕之理。然則或田於三田之地,或田於縣鄙之地,王者循行縣鄙,不專用田車與田僕而已。

掌佐車之政。

鄭康成曰:佐亦副。 李嘉會曰:道僕曰貳車,田僕曰佐車。曰貳曰佐,各有異義,佐則所以佐之。 王昭禹曰:《記》曰:大夫殺則止佐車,佐車止則百姓田獵。則佐車于田獵,可知矣。 鄭鍔曰:田必有佐車掌其政令,使當田者則田,當止者則止,所以全人君之仁。

設驅逆之車。

鄭鍔曰:田必設驅逆。車自後驅禽,使之就獲。自前逆禽,使不出圍。

令獲者植旌。

鄭康成曰:以告獲也。植樹也。 鄭鍔曰:獲者,植旌,使人望其旌,而知其獲禽不獨為己有也。山虞植虞旗,澤虞植虞旌,為屬禽設。此則令獲禽自植,以告獲也。

及獻比禽。

鄭鍔曰:及田者,獻禽,校次而比之,則大小各從其類,然後大獸可得而公,小禽可得而私。

凡田王提馬而走,諸侯晉大夫馳。

鄭鍔曰:田之日,天子親乘木路,駕馬,於所田之處,諸侯、大夫皆從焉。為田僕者,當有以號令乎諸侯、大夫,使知馭馬以從王之禮。王者提馬而走,則諸侯當晉。諸侯之馬既晉,則大夫當馳。提者挈舉之義,言提馬首以走,則馬疾馳而前。諸侯惡可不進乎。《易》之晉卦云:晉,進也。以進為主,有進而無退也。諸侯已進,大夫烏可以不馳乎。《詩》云:載馳載驅。言其速也,又非特進而已。此三者皆行馬之節,然後尊卑之分定矣。田獵雖從禽之樂,君臣不可並驅,

必有先後遲速之等,乃所以為田禮。先儒以為提遲於馳,皆取尊者體促之義,深知經者也。 王氏曰:提節之晉,進之馳,則亟進之。尊者安舒,卑者戚速。 劉執中曰:田路者,將以趨禽而射之也。故諸侯則進其事,大夫則馳之,皆以翼禽致獲於王也。《詩》曰:悉率左右,以燕天子。

成王五年,蒐於岐陽。

按《通鑑前編》:成王五年,蒐於岐陽,因盟諸侯。

《左傳》曰:成王有岐陽之蒐。杜氏曰:成王歸自奄,大蒐於岐山之陽。 《外傳》曰:昔者成王盟諸侯於岐陽,楚為荊蠻,置茆蕝設望表,與鮮牟守燎,故不與盟。

宣王八年,狩於東都。

按《詩經·小雅·車攻篇》:東有甫草,駕言行狩。

詩序:車攻,宣王復古也。宣王內修政事,外攘裔狄,復文武之境土,修車馬,備器械,復會諸侯於東都,因田獵而選車徒焉。〈傳〉甫,大也。田者大芟草以為防,或舍其中。褐纏旃以為門,裘纏質以為槸,閒容握驅而入,轚則不得入。左者之左,右者之右,然後焚而射焉。天子發,然後諸侯發。諸侯發,然後大夫士發。天子發抗大綏,諸侯發抗小綏,獻禽於其下,故戰不出頃,田不出防。不逐奔走,古之道也。〈正義〉以田法芟草為防,是廣大之處。故訓甫為大也。謂寬大之地,有草可芟,故曰甫草也。因而廣言田獵之法。田獵者,必大芟殺野草,以為防限。作田獵之場,擬殺圍之處,或復止舍其中,謂未田之前,誓士戒眾,故教示戰法,當在其閒止舍也。其防之廣狹無文,既為防限,當設周衛而立門焉。乃以織毛褐布纏通帛旃之竿,以為門之兩傍。其門蓋南開,並為二門,用四旃四褐也。又以裘纏椹質以為門中之闑,闑車軏之裡,兩邊約車輪者,其門之廣狹,兩軸頭去旃竿之間,各容一握。握人四指為四寸,是門廣於軸八寸也。入此門,當馳走而入,不得徐也。以教戰試其能否,故令驅焉。若驅之,其軸頭擊著門傍旃竿,則不得入也,所以罰不工也。以天子六軍分為左右,雖同舍防內,令三軍各在一方,取左右相應。其屬左者之左門,屬右者之右門,不得越離部伍,以此故有二門也。此屬夏苗之田也。《周禮》:仲夏教茇舍。鄭云:𦭞舍,草止也。軍有草止之法,此苗田即草止,明芟草止其中焉。或舍其中也,以教戰,即軍禮同。故言軍有草止之法。仲夏舉草舍之法,田禮皆當然也。故仲冬教大閱云:前期群吏戒眾庶,修戰法。虞人萊所田之野,為表百步,則一為三表,又五十步為一表。田之日,司馬建旗于後表之中,群吏以旗物鼓鐸鐲鐃,各帥其民而致。質明,弊旗,誅後至者。乃陳車徒如戰之陳。注云:乘芟除可陳之處,表所以識正行列也。四表積二百五十步,左右之廣當容三軍,步數未聞。鄭云:芟除可陳之處,是芟草為教戰之所。《傳》言:田者,大芟草以為防,則芟草為田獵之處,明先獵以教戰合圍,又在閒焉,二者同處也。鄭以最南一表以北百步為二表,又北百步為一表,又北五十步為四表,謂之後表。是四表二百五十步也。以下有以旌為左右和之門,故言左右之廣,當容三軍,但步數未聞耳。彼又曰以旌為左右和之門,群吏各帥其車徒,以敘和,出左右。注云:軍門曰和,今謂之壘門,立兩旌以為之。敘和出,用次第出和門也。彼旌,即此旃也。彼言人和出,此言驅而入。不同者,此據質明時初入和門,既入,同在後表之中,將以教戰也。既誓,從後表前至第二表,一弊其旗,車徒皆坐。又從第二表至前第三,又然。又從前第三至最前,退卻,教振旅。至後表,禮畢。當從是以出田,故敘和出左右,與此終始,各舉其一,故不同也。計立旌為門,當在教戰之前。《周禮》以旌為左右和之門,文在教戰下者,以教戰之時,直言建旌後表之中,不說入門之事,故不言立門。教畢以敘和出,因其將出而言立門,故文在下,其實戰之前,門已先設也。教戰既畢,士卒出和,乃分地為屯。既陣,車驅車,卒奔,驅禽,納之於防,然後焚燒此防草,在其中而射之。天子先發,然後諸侯發。諸侯發,然後大夫士發。發謂發矢射之也。其天子發,則先抗舉其大綏。諸侯發,則舉其小綏。必舉此綏,為表天子諸侯殺之時,因獻其禽於其下也。故戰不出所期之頃,田不出所芟之防,不逐奔走,謂出於頃防者,不逐之,古之道也。抗綏謂既射,舉之,因置虞旗於其中,受而致禽焉。受禽獵止,則弊之。故《王制》曰:天子殺則下大綏,諸侯殺則下小綏。注云:下謂弊之,是殺禽己訖田止,而弊綏也。各舉終始之一,故與此不同也。此等似有成文,未知其事所出。昭八年,《糓梁傳》曰:芟蘭以為防,以葛覆質為槸。與此不同。《鄭志》答張逸云:戰有頃數,不能盡其多少。猶今戰場者,不出其頃界,田者不出

其防也。《王制》云:昆蟲未蟄,不出火田。則用火田獵唯在冬耳。此言焚而射之,自焚所芟之草,非故火田獵四時皆焚之也。故《地官·山虞》、《澤虞》皆云:大田萊山田之野。言大田則天子四時之田皆然矣。既萊其地,明悉焚之。此時王仍未至東都,非正田之時。毛因大草廣言獵法,不謂此時即然也。〈朱注〉甫草,甫田也。後為鄭地。宣王之時,未有鄭國,圃田屬東都畿內,故往田也。

徒御不驚,大庖不盈。

〈朱注〉徒,步卒也。御,車御也。不驚言比卒事不諠譁也。大庖,君庖也。不盈,謂取之有度,不極欲也。蓋古者田獵獲禽,面傷不獻,踐毛不獻,不成禽不獻。自左膘而射之,達於右腢,為上殺,以為乾豆,奉宗廟。達右耳本者次之,以為賓客。射左髀達於右<img src='https://r.cnkgraph.com/Chars/wikipedia/commons/thumb/1/1b/GJfont.pdf/page3985-18px-GJfont.pdf.jpg' />,為下殺,以充君庖。每禽取三十焉。每等得十,其餘以與士大夫習射於澤宮中者取之。是以獲雖多,而君庖不盈也。〈大全〉孔氏曰:面傷,謂當面射之。翦毛,謂在傍而逆射之。不獻者,嫌誅降之義不成禽,惡其害幼小也。自左膘過右肩腢,以其貫心死疾,肉最潔美,故以為乾豆也。達右耳,本以其遠心,死稍遲,肉已微惡。中脅死最遲,肉又益惡。《禮記·射義注》曰:澤,宮名,所以擇士也。士謂諸侯朝者,諸臣及貢士也。皆先令習射於澤,已乃射於射宮,課中否也。《穀梁傳》曰:射而中田,不得禽,則得禽田得禽,而射不中,則不得禽。是以知古之貴仁義,而賤勇力也。

《吉日篇》:吉日維戊,既伯既禱,田車既好,四牡孔阜,升彼大阜,從其群醜。

詩序:吉日,美宣王田也。能慎微接下,無不自盡,以奉其上焉。〈疏〉《正義》曰:作吉日詩者,美宣王田獵也。以宣王能慎於微事,又以恩意接及群下。王之田獵能如是,則群下無不自盡誠心,以奉事其君上焉。由王如此,故美之也。〈傳〉維戊,順類乘牡也。伯,馬祖也。重物慎微,將用馬力,必先為之禱其祖。禱,禱獲也。〈箋〉戊,剛日也。故乘牡為順類也。醜,眾也。田而升大阜,從禽獸之群眾也。〈疏〉《正義》曰:言王於先以吉善之日維戊也。於馬祖之伯,既祭之,求禱矣。以田獵當用馬力,故為之禱祖,求其馬之強健也。田獵之車既善好,四牡之馬甚盛大,王乃乘之升彼大陵阜之上,從逐其群眾之禽獸。言車牢馬健,故得歷險從禽。是田禱之故也。

吉日庚午,既差我馬,獸之所同,麀鹿麌麌,漆沮之從,天子之所。

〈傳〉漆沮之水,麀鹿所生也。從漆沮驅禽,而致天子之所。〈疏〉王以吉善之日,庚午日也。既簡擇我田獵之馬,擇取強者,王乘以田也。至於田所,而又有禽獸,其獸之所同聚者,則麀之與鹿,麌麌然眾多,遂以驅逆之車,驅之於漆沮之傍,從彼以至天子之所,以獵有期處。故驅禽從之也。上言乘車升大阜,下言獸在中原,此云驅之漆沮,皆見獸之所在,驅逐之事,以相發明也。

瞻彼中原,其祁孔有,儦儦俟俟,或群或友,悉率左右,以燕天子。

〈傳〉祁,大也。趨則儦儦,行則俟俟。獸三曰群,二曰友。驅禽之左右,以安待天子。〈疏〉視彼中原之野,其諸禽獸大而甚有,謂形大而多也。故儦儦然有趨者,俟俟然有行者。其趨行或三三為群,或二二為友,是其甚有也。既而趨逆之車,驅而至於彼防,虞人乃悉驅之,循其左右之宜,以安待天子之射也。

既張我弓,既挾我矢,發彼小豝,殪此大兕,以御賓客,且以酌醴。

〈疏〉《正義》曰:虞人既驅禽待天子,故言既以張我天子所射之弓,既挾我天子所射發之矢,發而中彼小豝,亦又殪此大兕也。既殺得群獸,以給御諸侯之賓客,且以酌醴,與群臣飲時為俎實也。

按《通鑑前編》:宣王八年,巡狩東都,朝會諸侯,因以畋獵講武。

桓王二年,魯隱公矢魚于棠。〈桓王二年癸亥,魯隱公五年〉按《春秋》:隱公五年,春,公矢魚于棠。〈註〉書:陳魚以示,非禮也。書棠譏遠地也。今高平方與縣北有武唐亭,魯侯觀魚臺。〈疏〉陳魚者,獸獵之類,使捕魚之人陳設,取魚之備觀,其取魚以戲樂,非謂取得魚,而陳列之也。

桓王十二年,魯桓公狩于郎。〈桓王十二年癸酉,魯桓公四年〉按《春秋》:桓公四年,春,正月,公狩于郎。

〈註〉冬獵曰狩。行三驅之禮,得田狩之時。故《傳》曰:書時禮也。周之春,夏之冬也。田狩從夏時,郎非國內之狩地,故書地。

按《左傳》:四年,春,正月,公狩于郎,書時禮也。

莊王七年,魯莊公狩于禚。〈莊王七年辛卯,魯莊公四年〉按《春秋》:莊公四年,冬,公及齊人狩于禚。〈註〉公越竟與齊微者俱狩,失禮可知。

景王十一年,魯昭公蒐于紅。〈景王十一年丁卯魯昭公八年〉按《春秋》:昭公八年,秋,蒐于紅。〈註〉革車千乘,不言大者,經文闕也。紅,魯地。沛國蕭縣西有紅亭。

按《左傳》:秋,大蒐于紅,自根牟至于商衛,革車千乘。

〈註〉大蒐,數軍實簡車馬也。根牟,魯東界。瑯琊陽都縣有牟鄉。商,宋地。魯西竟接宋衛也。言千乘,明大蒐,且見魯眾之大數也。

景王十四年,魯昭公大蒐于比蒲。〈景王十四年庚午,魯昭公十一年〉按《春秋》:昭公十有一年,五月,大蒐于比蒲。

按《左傳》:十一年,五月,齊歸薨大蒐于比蒲,非禮也。景王二十五年,魯昭公大蒐于昌閒。〈景王二十五年辛巳,魯昭公二十二年〉

按《春秋》:昭公二十有二年,春,大蒐于昌閒。

敬王二十三年,魯定公大蒐于比蒲。〈敬王二十三年甲辰,魯定公十三年〉

按《春秋》:定公十有三年,夏,大蒐于比蒲。

〈註〉夏蒐非時。

敬王二十四年,魯定公大蒐于比蒲。〈敬王二十四年乙巳,魯定公十四年〉

按《春秋》:定公十有四年,秋,大蒐于比蒲。

敬王三十九年,春,魯哀公西狩獲麟。〈敬王三十九年庚申,魯哀公十四年〉

按《春秋》:哀公十有四年,春,西狩獲麟。

〈註〉冬獵曰狩。蓋虞人修常職,故不書。狩者,大野在魯西,故言西狩,得用曰獲。

按《左傳》:十四年,春,西狩于大野,叔孫氏之車子鉏商獲麟。

〈註〉大野在高平鉅野縣東北大澤是也。車子微者,鉏商名。

以為不祥,以賜虞人。

〈註〉時所未見,故怪之。虞人,掌山澤之官。

仲尼觀之。曰:麟也。然後取之。

〈註〉言《魯史》所以得書,獲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