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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76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戎政典

 第七十六卷目錄

 田獵部彙考二

  漢〈武帝建元一則 元鼎一則 後元一則 元帝永光一則 成帝元延一則〉

  後漢〈總一則 明帝永平一則 安帝延光一則 順帝永和一則 桓帝永興一則 延熹二則 靈帝光和一則〉

  魏〈文帝黃初一則〉

  宋〈文帝元嘉一則 孝武帝大明一則〉

  梁〈總一則〉

  陳〈後主禎明一則〉

  北魏〈道武帝登國一則 皇始一則 天興一則 天賜一則 明元帝永興二則 神瑞一則 泰常六則 太武帝神麚三則 太延二則 太平真君一則 文成帝太安三則 和平三則 獻文帝皇興三則 出帝永熙二則 文帝大統一則 孝靜帝武定二則〉

  北齊〈總一則 文宣帝天保一則 後主武平二則〉

  北周〈總一則 武帝建德一則〉

  隋〈煬帝大業二則〉

  唐〈總一則 高祖武德六則 太宗貞觀十二則 高宗顯慶二則 龍朔一則 總章一則 咸亨二則 上元一則 中宗神龍一則 睿宗先天一則 元宗開元六則 代宗大曆二則 德宗貞元四則 憲宗元和二則 穆宗長慶一則 文宗太和一則 開成一則 武宗會昌三則〉

  後唐〈莊宗同光三則 明帝天成一則〉

  後晉〈出帝天福一則 開運一則〉

  遼〈總一則 太祖二則 太宗天顯六則 會同五則 穆宗應曆十三則 景宗保寧二則 乾亨一則 聖宗統和十四則 開泰六則 太平八則 興宗重熙十七則 道宗清寧五則 咸雍五則 太康六則 大安八則 壽隆四則 天祚帝乾統八則 天慶九則 保大一則〉

戎政典第七十六卷

田獵部彙考二

武帝建元三年,南獵長楊。

按《漢書·武帝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建元三年,南獵長楊,帝召見司馬相如。相如:請為天子游獵之賦。上令尚書給筆札,相如以為子虛,虛言也,為楚稱;烏有先生者,烏有此事也,為齊難;亡是公者,亡是人也,欲明天子之義。藉此三人為辭。其卒章歸之於節儉。

元鼎 年,行獵新泰。

按《漢書·武帝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元鼎中,天子行獵新泰中,勒邊兵而歸。新泰中或千里無亭徼,於是誅北地太守以下。

武帝後元元年,以春,不設獵具。

按《漢書·武帝本紀》:後元元年二月,巡於北邊,見群鶴留止,以不羅罔,靡所獲獻。

〈注〉如淳曰:時春也,非用羅罔時,故無所獲也。

元帝永光五年,幸長楊,大獵。

按《漢書·元帝本紀》:永光五年冬,上幸長楊射熊館,布車騎,大獵。

成帝元延二年,幸長楊宮,大校獵。

按《漢書·成帝本紀》:元延二年冬,行幸長楊宮,從胡客大校獵。宿萯陽宮,賜從官。

〈註〉師古曰:此校謂以木自相貫穿為闌校耳。校人職云六廐成校,是則以遮闌為義也。校獵者,大為闌校以遮禽獸而獵取也。軍之幡旗雖有校名,本因部校,此無豫也。

後漢

漢制,立秋斬牲,名曰貙劉。

按《後漢書·禮儀志》:立秋之日,自郊禮畢,始揚威武,斬牲於郊東門,薦陵廟。其儀:乘輿御戎路,白馬朱鬣,躬執弩射牲。牲以鹿麛。太宰令、謁者各一人,載獲車,馳駟送陵廟。還宮,遣使者齎束帛以賜武官。武官肄兵,習戰陣之儀、斬牲之禮,名曰貙劉。兵、官皆肄孫、吳兵法六十四陣,名曰乘之。立春,遣使者齎束帛以賜文官。貙劉之禮:祠先虞,執事告先虞已,烹鮮時,有司告,乃逡巡射牲。獲車畢,有司告事畢。

明帝永平十五年冬,車騎校獵上林苑。

按《後漢書·明帝本紀》:永平十五年冬,車騎校獵上林苑。

〈注〉《周禮》:校人掌王田獵之馬,故曰校獵。謂以木相貫穿為欄校,以遮禽獸。

安帝延光二年,校獵上林苑。

按《後漢書·安帝本紀》:延光二年十一月甲辰,校獵上林苑。

順帝永和四年冬十月戊午,校獵上林苑。

按《後漢書·順帝本紀》云云。

桓帝永興二年十一月甲辰,校獵上林苑。

按《後漢書·桓帝本紀》云云。

延熹元年,校獵廣成。

按《後漢書·桓帝本紀》:延熹元年冬十月,校獵廣成,遂幸上林苑。

延熹六年,校獵廣成。

按《後漢書·桓帝本紀》:延熹六年冬十月丙辰,校獵廣成,遂幸函谷關、上林苑。

靈帝光和五年,校獵上林苑。

按《後漢書·靈帝本紀》:光和五年冬十月,校獵上林苑,歷函谷關,遂巡狩於廣成苑。

文帝黃初二年春正月甲戌,校獵。

按《魏志·文帝本紀》云云。

文帝元嘉二十五年二月,大蒐。

按《宋書·文帝本紀》:元嘉二十五年閏月己酉,大蒐於宣武場。三月庚辰,車駕校獵。按《禮志》:元嘉二十五年閏二月,大蒐於宣武場,主冑奉詔列奏申攝,克日校獵,百官備辦。設行宮殿便坐武帳於幕府山南岡,設王公百官便坐幔省如常儀,設南北左右四行旌門;建獲旗以表獲車。殿中郎一人典獲車,主者二人收禽,吏二十四人配獲車。備獲車十二兩。校獵之官著褲褶。有帶武冠者,脫冠者上纓。二品以上擁刀,備槊、麾幡,三品以下帶刀。皆騎乘。將領部曲先獵一日,遣屯布圍。領軍將軍一人督右甄;護軍一人督左甄;大司馬一人居中,董正諸軍,悉受節度。殿中郎率護車部曲,在司馬之後。尚書僕射、都官尚書、五兵尚書、左右丞、都官諸曹郎、都令史、都官諸曹令史幹、蘭臺治書侍御史令史、諸曹令史幹,督攝糾司,校獵非違。至日,會於宣武場,列為重圍。設留守填街位於雲龍門外內官道南,以西為上。設從官位於雲龍門內大官階北,小官階南,以西為上。設先置官位於行止車門外內官道西,外官道東,以北為上。設先置官還位於廣莫門外道之東西,以南為上。校獵日平旦,正直侍中嚴。上水一刻,奏:搥一鼓。為一嚴。上水二刻,奏:搥二鼓。為再嚴。殿中侍御史奏開東中華雲龍門,引仗為小駕鹵簿。百官非校獵之官,著朱服,集列廣莫門外。應還省者還省。留守填街後部從官就位;前部從官依鹵簿;先置官先行。上水三刻,奏:搥三鼓。為三嚴。上水四刻,奏:外辦。正次直侍中、散騎常侍、給事黃門侍郎、軍校劍履進夾上閣。正直侍郎負璽,通事令史帶龜印中書之印。上水五刻,皇帝出,著黑介幘單衣,乘輦。正直侍中負璽陪乘,不帶劍。殿中侍御史督攝黃麾以內。次直侍中、次直黃門侍郎護駕在前。又次直侍中佩信璽、行璽,與正直黃門侍郎從護駕在後。不鳴鼓角,不得喧譁,以次引出,警蹕如常儀。車駕出,騶讚,陛者再拜。皇太子入守。車駕將至,威儀倡:引先置前部從官就位。再拜。車駕至行殿前回輦,正直侍中跪奏:降輦。次直侍中稱制曰:可。正直侍中俛伏起。皇帝降輦登御座,侍臣升殿。直衛鈒戟虎賁,毛頭文衣,鶡尾,以次列階。正直侍中奏:解嚴。先置從駕百官還便坐幔省。帝若躬親射禽,變御戎服,內外從官以及虎賁悉變服,如校獵儀。鈒戟抽鞘,以備武衛。黃麾內外,從入圍裡。列置部曲,廣張甄圍,旗鼓相望,銜枚而進。甄周圍會,督甄令史奔騎號法施令:春禽懷孕,蒐而不射;鳥獸之肉不登於俎,不射;皮革齒牙骨角毛羽不登於器,不射。甄會。大司馬鳴鼓蹙圍,眾軍鼓譟警角,至武場止。大司馬屯北旌門;二甄帥屯左右旌門;殿中中郎率護車部曲入次北旌門內之右。皇帝從南旌門入射禽。謁者以獲車收載,還陳於獲旗北。王公以下以次射禽,各送詣獲旗下,付收禽主者。事畢,大司馬鳴鼓解圍復屯,殿中郎率其屬收禽,以實獲車,充庖廚。列言統曹正廚,置尊酒俎肉於中逵,以犒饗校獵眾軍。至晡,正直侍中量宜奏嚴,從官還著朱服,鈒戟復鞘。再嚴,先置官先還。三嚴後二刻,正直侍中奏:外辦。皇帝著黑介幘單衣。正次直侍中、散騎常侍、給事黃門侍郎、軍校進夾御坐。正直侍中跪奏:還宮。次直侍郎稱制曰:可。正直侍中俛伏起。乘輿登輦還,衛從如常儀。大司馬鳴鼓散屯,以次就舍。車駕將至,威儀唱:引留守填街先置前部從官就位。再拜。車駕至殿前回輦,正直侍中跪奏:降輦。次直侍中稱制曰:可。正直侍中俯伏起。乘輿降入。正直次直侍中、散騎常侍、給事黃門侍郎、散騎侍郎、軍校從至閤,亦如常儀。正直侍中奏:解嚴。內外百官拜表問訊如常儀,訖,罷。

孝武帝大明七年春正月,於元武湖大閱水師,并巡江右,講武校獵。二月,校獵於歷陽之烏江。十月,校獵於姑孰。

按《宋書·孝武帝本紀》:大明七年春正月癸酉,詔曰:春蒐之禮,著自周令;講事之語,書於魯史。所以昭宣德度,示民軌則。今歲稔氣榮,中外寧晏。當因農隙,葺是舊章。可克日於元武湖大閱水師,并巡江右,講武校獵。二月丁巳,車駕校獵於歷陽之烏江。己未,車駕登烏江縣六合山。十月己巳,車駕校獵於姑孰。按《禮志》:大明七年二月丙辰,有司奏:鑾輿巡蒐江左,講武校獵,獲肉先薦太廟、章太后廟,并設醢酒,公卿行事,及獻妃陰室,室長行事。太學博士虞龢議:檢《周禮》,四時講武獻牲,各有所施。振旅春蒐,則以祭社;茇舍夏苗,則以享礿;治兵秋獮,則以祀方;大閱冬狩,則以享烝。按《漢祭祀志》:唯立秋之日,白郊事畢,始揚威武,曰:貙劉。乘輿入囿,躬執弩以射,牲以鹿麑。太宰令謁者各一人,載獲車馳送陵廟。然則春田薦廟,未有先准。兼太常丞庾蔚之議:龢所言是蒐狩不失其時,此禮久廢。今時龢表晏,講武教人,又虔供乾豆,先薦二廟,禮情俱允。社主土神,司空土官,故祭社使司空行事。太廟宜使上公。參議蒐狩之禮,四時異議,禮有損益,時代不同。今既無復四方之祭,三殺之儀,曠廢來久,禽獲牲物,面傷翦毛,未成禽不獻。太宰令謁者擇上殺奉送,先薦廟社二廟,依舊以太尉行事。詔可。

梁制,依宋代蒐田之法。

按《隋書·禮儀志》:古者三年練兵,入而振旅,至於春秋蒐獮,亦以講其事焉。梁、陳時,依宋元嘉二十五年蒐宣武場。其法,置行軍殿於幕府山南岡,并設王公百官幕。先獵一日,遣馬騎布圍。右領軍將軍督右,左領軍將軍督左,大司馬董正諸軍。獵日,侍中三奏,一奏搥一鼓為嚴,三嚴訖,引仗為小駕鹵簿。皇帝乘馬戎服,從者悉絳衫幘,黃麾警蹕,鼓吹如常儀。獵訖,宴會享勞,比校多少。戮一人以懲亂法。會畢,還宮。

後主禎明二年,校獵,幕府山。

按《陳書·後主本紀》:禎明二年冬十月己酉,輿駕幸幕府山,大校獵。

北魏

道武帝登國九年,田於河東。

按《魏書·道武帝本紀》:登國九年春三月,帝北巡。夏五月,田於河東。

皇始元年,大蒐於虎山。

按《魏書·道武帝本紀》:皇始元年春正月,大蒐於定襄之虎山,因東幸善無北陂。

天興六年,校獵,犲山。按《魏書·道武帝本紀》:天興六年七月戊子,車駕北巡,築離宮於犲山,縱士校獵,東北踰罽嶺,出參合、代谷。天賜三年,校獵,屋孤山。

按《魏書·道武帝本紀》:天賜三年春正月甲申,車駕北巡,幸犲山宮。校獵,至屋孤山。

明元帝永興四年春,登虎圈射虎。秋,獮於石會山。

按《魏書·明元帝本紀》:永興四年春正月癸未,登虎圈射虎;賜南平公長孫嵩等布帛各有差。秋七月己卯,大獮於石會山。戊子,臨去畿陂觀漁。庚寅,至於濡源。西巡,幸北部諸落,賜以繒帛。八月庚戌,車駕還宮。壬子,幸西宮,臨板殿,大饗群臣將吏,以田獵所獲賜之,命民大酺三日。

永興五年,校獵骨羅山。

按《魏書·明元帝本紀》:永興五年六月,西幸五原,校獵於骨羅山,獲獸十萬。

神瑞二年,田於四岬山,及射熊於頹牛山。

按《魏書·明元帝本紀》:神瑞二年五月丁亥,次於參合,東幸大甯。丁未,田於四岬山。六月戊午,幸去畿陂,觀魚。辛酉,次於濡源,築立蜯臺。射白熊於頹牛山,獲之。

泰常元年,大獮於牛川。

按《魏書·明元帝本紀》:泰常元年六月丁巳,車駕北巡。秋七月甲申,帝自白鹿陂西行,大獮於牛川。登釜山,臨殷繁水而南,觀於九十九泉。戊戌,車駕還宮。泰常二年,田於大漠。

按《魏書·明元帝本紀》:泰常二年五月乙未,車駕西巡,至於雲中,遂濟河,田於大漠。

泰常四年春,大蒐於犢渚。冬,獵辱孤及薛林山。按《魏書·明元帝本紀》:泰常四年正月壬辰朔,車駕臨河,大蒐於犢渚。冬十有二月癸亥,西巡,至雲中,踰白道,北獵於辱孤山。至於黃河,從君子津西渡,大狩於薛林山。

泰常六年,獵於祚山及犢渚。

按《魏書·明元帝本紀》:泰常六年夏六月乙酉,北巡,至蟠羊山。秋七月,西巡,獵於祚山,親射虎,獲之,遂至於河。八月庚子,大獮於犢渚。九月庚戌,車駕還宮。泰常七年,詔泰平王田於東苑。

按《魏書·明元帝本紀》:泰常七年九月己酉,詔泰平王率百國以法駕田於東苑,車乘服物皆以乘輿之副。泰常八年,田於韓陵山。

按《魏書·明元帝本紀》:泰常八年三月乙巳,帝田於鄴南韓陵山,幸汲郡,至於枋頭。

太武帝神麚元年,田於河西及牛川。

按《魏書·太武帝本紀》:神麚元年夏四月壬子,西巡。戊午,田於河西。冬十月甲辰,北巡。壬子,田於牛川。十有一月,行幸河西,大校獵。

神麚二年,田河西。

按《魏書·太武帝本紀》:神麚二年十有一月,西巡狩,田於河西,至祚山而還。

神麚三年,獵於南山。

按《魏書·太武帝本紀》:神麚三年八月甲戌,行幸南宮,獵於南山。

太延元年春,田於棝楊。冬,獵廣川。

按《魏書·太武帝本紀》:太延元年秋七月,田於棝楊。十有一月乙丑,行幸冀州。己巳,校獵於廣川。

太延二年,獵河西。

按《魏書·太武帝本紀》:太延二年八月丁亥,帝校獵於河西。

太平真君七年,田於岐山。

按《魏書·太武帝本紀》:太平真君七年二月,幸雍城,田於岐山之陽。

文成帝太安二年,畋河西。

按《魏書·文成帝本紀》:太安二年秋八月甲申,畋於河西。

太安三年,畋松山,又獵於陰山之北。

按《魏書·文成帝本紀》:太安三年夏五月庚申,畋於松山。己巳,還宮。秋八月,畋於陰山之北。己亥,還宮。太安四年,畋廣川及松山。

按《魏書·文成帝本紀》:太安四年二月戊寅,南幸信都,畋遊於廣川。六月,畋於松山。

和平二年,治河西獵道。

按《魏書·文成帝本紀》:和平二年三月,發并、肆州五千人治河西獵道。

和平三年,畋崞山。

按《魏書·文成帝本紀》:和平三年二月癸酉,畋於崞山,遂觀魚於旋鴻池。

和平四年四月,幸西苑,射虎。八月,畋河西禁典圍將校濫殺

按《魏書·文成帝本紀》:和平四年夏四月癸亥,上幸西苑,親射虎三頭。壬寅,行幸陰山。秋七月壬午,詔曰:朕每歲以秋日閒月,命群官講武平壤。所幸之處,必立宮壇,糜費之功,勞損非一。宜仍舊貫,何必改作也。八月丙寅,遂畋於河西。詔曰:朕順時畋獵,而從官殺獲過度,既殫禽獸,乖不合圍之義。其敕從官及典圍將校,自今已後,不聽濫殺。其畋獲皮肉,別自頒賚。

獻文帝皇興元年,畋於那男池。

按《魏書·獻文帝本紀》:皇興元年十月癸卯,畋於那男池。

皇興二年,畋崞山及冷泉。

按《魏書·獻文帝本紀》:皇興二年五月乙卯,畋於崞山,遂幸繁畤。冬十月,畋於冷泉。

皇興三年,畋於崞山。

按《魏書·獻文帝本紀》:皇興三年夏四月丁酉,畋於崞山。

出帝永熙二年,狩於嵩陽。

按《魏書·出帝本紀》:永熙二年十有二月丁巳,車駕狩於嵩陽。己巳,遂幸溫湯。丁丑,車駕還宮。

永熙三年,畋於洪池。

按《魏書·出帝本紀》:永熙三年二月辛巳,幸洪池陂,遂遊畋。

文帝大統八年,狩於華陰。

按《北史·文帝本紀》不載。按《周書·文帝本紀》:魏大統八年冬十二月,魏帝狩於華陰,大饗將士。太祖率諸將朝於行在所。

孝靜帝武定元年春,蒐邯鄲。冬,狩西山。

按《魏書·孝靜帝本紀》:武定元年春正月己巳,車駕蒐於邯鄲之西山;癸酉,還宮。冬十有一月甲午,車駕狩於西山。乙巳,還宮。

武定四年,獵於鄴東。

按《魏書·孝靜帝本紀》不載。按《北齊書·文襄帝本紀》:魏武定四年七月壬申,東魏主與王獵於鄴東,馳逐如飛。

北齊

齊制,四時田獵之儀。

按《隋書·禮儀志》:後齊春蒐禮,有司規大防,建獲旗,以表獲車。蒐前一日,命布圍。領軍將軍一人,督左甄,護軍將軍一人,督右甄。大司馬一人,居中,節制諸軍。天子陳小駕,服通天冠,乘木輅,詣行宮。將親禽,服戎服,鈒戟者皆嚴。武衛張甄圍,旗鼓相望,銜枚而進。甄常開一方,以令三驅。圍合,吏奔騎令曰:鳥獸之肉,不登於俎者不射。皮革齒牙,骨角毛羽,不登於器者不射。甄合,大司馬鳴鼓促圍,眾軍鼓譟鳴角,至期處而止。大司馬屯北旌門,二甄帥屯左右旌門。天子乘馬,從南旌門入,親射禽。謁者以獲車收禽,載還,陳於獲旗之北。王公已下以次射禽,皆送旗下。事畢,大司馬鳴鼓解圍,復屯。殿中郎中率其屬收禽,以實獲車。天子還行宮。命有司每禽擇取三十,一曰乾豆,二曰賓客,三曰充君之庖。其餘即於圍下量犒將士。禮畢,改服,鈒者韜刀而還。夏苗、秋獮、冬狩,禮皆同。河清中定令,每歲十二月半後講武,至晦遂除。二軍兵馬,右入千秋門,左入萬歲門,並至永巷南下,至昭陽殿北,二軍交。一軍從西上閤,一軍從東上閤,並從端門南,出閶闔門前橋南,戲射並訖,送至城南郭外罷。

文宣帝天保四年,大狩三堆戍,又校獵林慮山。

按《北齊書·文宣帝本紀》:天保四年春正月,巡三堆戍,大狩而歸。五月庚寅,帝校獵於林慮山。戊子,還宮。

後主武平四年,校獵鄴東。

按《北齊書·後主本紀》:武平四年九月,校獵於鄴東。武平七年,狩於祁連池。

按《北齊書·後主本紀》:武平七年冬十月丙辰,帝大狩於祁連池。

北周

周制,四時田獵之儀。

按《隋書·禮儀志》:後周仲春教振旅,大司馬建大麾於萊田之所。鄉稍之官,以旗物鼓鐸鉦鐃,各帥其人而致。誅其後至者。建麾於後表之中,以集眾庶。質明,偃麾,誅其不及者。乃陳徒騎,如戰之陣。大司馬北面誓之。軍中皆聽鼓角,以為進止之節。田之日,於其所萊之北,建旗為和門。諸將帥徒騎序入其門。有司居門,以平其人。既入而分其地,險野則徒前而騎後,易野則騎前而徒後。既陣,皆坐,乃設驅逆騎,有司表貉於陣前。以太牢祭黃帝軒轅氏,狩地為墠,建二旗,列五兵於坐側,行三獻禮。遂蒐田致禽以祭社。仲夏教茇舍,如振旅之陣,遂以苗田如蒐法,致禽以享礿。仲秋教練兵,如振旅之陣,遂以獮田如蒐法,致禽以祀方。仲冬教大閱,如振旅之陣,以狩田如蒐法,致禽以享烝。

武帝建德五年,校獵河東。

按《周書·武帝本紀》:建德五年春正月辛卯,行幸河東涑川,集關中、河東諸軍校獵。

煬帝大業三年六月,獵於連谷。

按《隋書·煬帝本紀》:大業三年六月辛巳,獵於連谷。按《禮儀志》:隋制,大射祭射侯於射所,用少牢。軍人每年孟秋閱戎具,仲冬教戰法。及大業三年,煬帝在榆林,突厥啟民及西域、東陲君長,並來朝貢。帝欲誇以甲兵之盛,乃命有司陳冬狩之禮。詔虞部量拔延山南北周二百里,並立表記。前狩二日,兵部建旗於表所。五里一旗,分為四十軍,軍萬人,騎五千匹。前一日,諸將各帥其軍,集於旗下。鳴鼓,後至者斬。詔四十道使,並揚旗建節,分申佃令,即留軍所監獵。布圍,圍闕南面,方幘而前。帝服紫褲褶、黑介幘,乘闟豬車,其飾如木輅,重輞漫輪,虯龍繞轂,漢東京鹵簿所謂獵車者也。駕六黑騮。太常陳鼓笳鐃簫角於帝左右,各百二十。百官戎服騎從,鼓行入圍。諸將並鼓行赴圍。乃設驅逆騎千有二百。闟豬停軔,有司斂大綏,王公以下,皆整弓矢,陳於駕前。有司又斂小綏,乃驅獸出,過於帝前。初驅過,有司整御弓矢以前,待詔。再驅過,備身將軍奉進弓矢。三驅過,帝乃從禽,鼓吹皆振,坐而射之。每驅必三獸以上。帝發,抗大綏。次王公發,則抗小綏。次諸將發射之,無鼓,驅逆之騎乃止。然後三軍四裔百姓皆獵。凡射獸,自左膘而射之,達於右腢,為上等。達右耳本,為次等。自左髀達於右<img src='https://r.cnkgraph.com/Chars/wikipedia/commons/thumb/1/1b/GJfont.pdf/page3985-18px-GJfont.pdf.jpg' />為下等。群獸相從,不得盡殺。已傷之獸,不得重射。又逆向人者,不射其面。出表者不逐之。佃將止,虞部建旗於圍內。從駕之鼓及諸軍鼓俱振,卒徒皆譟。諸獲禽者,獻於旗所,致其左耳。大獸公之,以供宗廟,使歸,薦腊於京師。小獸私之。

大業五年四月,獵於隴西。五月,獵於拔延山。

按《隋書·煬帝本紀》:大業五年夏四月己亥,大獵於隴西。癸亥,出臨津關,渡黃河,至西平,陳兵講武。五月乙亥,上大獵於拔延山,長圍周亙二千里。

唐制,仲冬田獵之禮。

按《唐書·禮樂志》:皇帝狩田之禮,亦以仲冬。前期,兵部集眾庶修田法,虞部表所田之野,建旗於其後。前一日,諸將帥士集於旗下。質明,幣旗,後至者罰。兵部申田令,遂圍田。其兩翼之將皆建旗。及夜,布圍,闕其南面。駕至田所,皇帝鼓行人圍,鼓吹令以鼓六十陳於皇帝東南,西向;六十陳於西南,東向。皆乘馬,各備簫角。諸將皆鼓行圍。乃設驅逆之騎。皇帝乘馬南向,有司斂大綏以從。諸公、王以下皆乘馬,帶弓矢,陳於前後。所司之屬又斂小綏以從。又驅獸出前。初,一驅過,有司整飭弓矢以前。再驅過,有司奉進弓矢。三驅過,皇帝乃從禽左而射之。每驅必三獸以上。皇帝發,抗大綏,然後公、王發,抗小綏。驅逆之騎止,然後百姓獵。凡射獸,自左而射之,達於右腢為上射,達右耳本為次射,左脾達於右<img src='https://r.cnkgraph.com/Chars/wikipedia/commons/thumb/1/1b/GJfont.pdf/page3985-18px-GJfont.pdf.jpg' />為下射。群獸相從不盡殺,已被射者不重射。不射其面,不翦其毛。凡出表者不逐之。田將畢,虞部建旗於田內,乃雷擊駕鼓及諸將之鼓,士從譟呼。諸得禽獸旗下,致其左耳。大獸公之,小獸私之。其上者供宗廟,次者供賓客,下者充庖廚。乃命有司饁獸於四郊,以獸告至於廟。

按《杜佑通典》:李靖曰:校獵:一人守圍地三尺,量人多少,以左右兩將為交頭,其次左右將各主士伍為行列,皆以金、鼓、旗為節制。其初起圍張翼,隨山林地勢,無遠近部分。其合圍地,虞候先擇定訖。以善弧矢者為圍中騎,其步卒槍幡守圍,有漏獸,坐守圍吏。大獸公之,小獸私之,以觀進止。斯亦教戰一端也。

高祖武德三年,獵渭濱。

按《唐書·高祖本紀》:武德三年正月己巳,獵於渭濱。武德四年,獵好畤及九崚、仲山、清水谷。按《唐書·高祖本紀》:武德四年閏月己未,幸舊墅。壬戌,獵於好畤。乙丑,獵於九崚。丁卯,獵於仲山。戊辰,獵於清水谷。

武德五年,獵於富平及萬壽原。

按《唐書·高祖本紀》:武德五年十一月癸卯,獵於富平北原。十二月丙辰,獵於萬壽原。

武德六年春,獵驪山。冬,獵白鹿原及沙苑、伏龍原。按《唐書·高祖本紀》:武德六年二月壬子,獵於驪山。十月庚申,獵於白鹿原。十一月辛卯,獵於沙苑。丁酉,獵於伏龍原。

武德七年,獵於鄠南及圍川、高陵。

按《唐書·高祖本紀》:武德七年十月辛未,獵於鄠南。庚寅,獵於圍川。十二月戊辰,獵於高陵。

武德八年,獵周氏陂及宜州、華池、鳴犢泉。

按《唐書·高祖本紀》:武德八年十月辛巳,如周氏陂,獵於北原。十一月辛卯,如宜州,獵於西原。庚子,講武於同官。癸丑,獵於華池北原。十二月,獵於鳴犢泉。

太宗貞觀四年,獵於貴泉谷及魚龍川、鹿苑。

按《唐書·太宗本紀》:貞觀四年十月辛卯,獵於貴泉谷。甲辰,獵於魚龍川,獻獲於大安宮。十二月甲辰,獵於鹿苑。乙巳,至自鹿苑。

貞觀五年春,獵昆明。冬,獵驪山。

按《唐書·太宗本紀》:貞觀五年正月癸丑,獵於昆明池。丙子,至自昆明池,獻獲於大安宮。十二月癸卯,獵於驪山,賜新豐高年帛。

貞觀七年,獵於少陵原。

按《唐書·太宗本紀》:貞觀七年十二月甲寅,幸芙蓉園。丙辰,獵於少陵原。

貞觀十一年春,獵鹿臺嶺及廣成澤。冬,獵麥山。按《唐書·太宗本紀》:貞觀十一年二月壬午,獵於鹿臺嶺。辛卯,獵於廣成澤。十一月辛卯,如懷州。乙未,獵於濟源麥山。

貞觀十二年,獵河濱。

按《唐書·太宗本紀》:貞觀十二年二月乙亥,獵於河濱。貞觀十三年,獵咸陽。

按《唐書·太宗本紀》:貞觀十三年十二月壬辰,獵於咸陽。癸巳,至自咸陽。

貞觀十四年,獵堯山及樊川。

按《唐書·太宗本紀》:貞觀十四年十月乙未,如同州。甲辰,獵於堯山。庚戌,至自同州。十二月癸卯,獵於樊川。乙巳,至自樊川。按《劉仁軌傳》:貞觀十四年,校獵同州。時秋斂未訖,仁軌諫曰:今茲澍澤霑足,百榖熾茂,收纔十二。常日贅調,已有所妨。又供獵事,繕橋治道,役雖簡省,猶不損數萬。少延一旬,使場圃畢勞,陛下六飛徐驅,公私交泰。璽書褒納。拜新安令。累遷給事中。

貞觀十五年,獵伊闕。

按《唐書·太宗本紀》:貞觀十五年十月辛卯,獵於伊闕。貞觀十六年,獵於驪山。

按《唐書·太宗本紀》:貞觀十六年十二月癸卯,幸溫湯。甲辰,獵於驪山。乙巳,至自溫湯。按《舊唐書本紀》:十六年冬十一月丙辰,狩於岐山。十二月癸卯,幸溫湯。甲辰,狩於驪山,時陰寒晦冥,圍兵斷絕。上乘高望見之,欲捨其罰,恐虧軍令,乃迴轡入谷以避之。

貞觀十八年,獵天池。

按《唐書·太宗本紀》:貞觀十八年十月己巳,獵於天池。貞觀十九年,射虎北山。

按《唐書·太宗本紀》:貞觀十九年二月癸丑,射虎於武德北山。

貞觀二十二年,獵華原。

按《唐書·太宗本紀》:貞觀二十二年二月己卯,獵於華原。

高宗顯慶二年,獵於滍南。

按《唐書·高宗本紀》:顯慶二年十一月乙巳,獵於滍南。壬子,講武於新鄭。

顯慶五年,獵安樂川。

按《唐書·高宗本紀》:顯慶五年十二月辛未,獵於安樂川。

龍朔元年,獵於陸渾及非山。

按《唐書·高宗本紀》:龍朔元年十月丁卯,獵於陸渾。戊辰,獵於非山。

總章二年,大蒐於岐。

按《唐書·高宗本紀》不載。按《舊唐書·總章》:二年九月己亥,發自九成宮。壬寅,停華林頓,大蒐於岐。

咸亨二年,獵昆陽。

按《唐書·高宗本紀》:咸亨二年十二月癸酉,獵於昆陽。咸亨四年閏五月丁卯,禁作簺捕魚、營圈取獸者。按《唐書·高宗本紀》云云。

上元元年,獵華山。

按《唐書·高宗本紀》:上元元年十一月乙酉,獵於華山曲武原。

中宗神龍元年,獵於新安。

按《唐書·中宗本紀》:神龍元年十月癸亥,幸龍門。乙丑,獵於新安。

睿宗先天元年,獵驪山。

按《唐書·睿宗本紀》:先天元年十月辛卯,獵於驪山。按《魏知古傳》:先天元年,知古為侍中。從獵渭川,獻詩以諷,手制褒答,并賜物五十段。

元宗開元元年,獵於渭川。〈按先天二年改元開元〉

按《唐書·元宗本紀》:開元元年十月甲辰,獵於渭川。按《姚崇傳》:先天二年,元宗講武新豐。故事,天子行幸,牧守在三百里者,得詣行在。時帝亦密召崇,崇至,帝方獵渭濱,即召見,帝曰:公知獵乎。對曰:少所習也。臣年二十,居廣成澤,以呼鷹逐獸為樂。張憬藏謂臣當位王佐,無自棄,故折節讀書,遂待罪將相。然少為獵師,老而猶能。帝悅,與俱馳逐,緩速如旨,帝歡甚。既罷,乃咨天下事,袞袞不知倦。

開元八年,獵下邽。

按《唐書·元宗本紀》:開元八年十月壬午,獵於下邽。開元十年,獵上宜川。

按《唐書·元宗本紀》:開元十年十月甲寅,如興泰宮,獵於上宜川。

開元十四年,獵方秀川。

按《唐書·元宗本紀》:開元十四年十二月丁巳,獵於方秀川。

開元十五年,獵於城南。

按《唐書·元宗本紀》:開元十五年十一月丁卯,獵於城南。

開元十七年,獵渭濱。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按《舊唐書本紀》:開元十七年十二月乙丑,校獵渭濱。

代宗大曆四年十一月辛未,禁畿內弋獵。

按《唐書·代宗本紀》云云。

大曆十三年十月己丑,禁京畿持兵器捕獵。

按《唐書·代宗本紀》云云。

德宗貞元三年,獵於新店。

按《唐書·德宗本紀》:貞元三年十二月庚辰,獵於新店。貞元八年,獵於城東。

按《唐書·德宗本紀》:貞元八年十二月甲辰,獵於城東。貞元十年,獵城南。

按《唐書·德宗本紀》:貞元十年十二月丙辰,獵於城南。貞元十一年,獵於苑中。

按《唐書·德宗本紀》:貞元十一年十二月戊辰,獵於苑中。按《舊唐書本紀》:貞元十一年十二月戊辰,上獵苑中,戒多殺,止行三驅之禮,勞士而還。

憲宗元和九年十一月戊子,罷京兆府獵獻狐兔。

按《唐書·憲宗本紀》云云。

元和十五年,獵於城南,又獵城西及苑北。

按《唐書·穆宗本紀》:元和十五年正月,即皇帝位。十二月庚辰,獵於城南。壬午,擊鞠於右神策軍,遂獵於城西。甲申,獵於苑北。

穆宗長慶二年,獵咸陽,又獵驪山。

按《唐書·穆宗本紀》:長慶二年十月己卯,獵於咸陽。十一月庚午,皇太后幸華清宮。癸酉,迎皇太后,遂獵於驪山。

文宗太和四年三月癸卯,禁京畿弋獵。

按《唐書·文宗本紀》云云。

開成元年二月乙亥,停獻鷙鳥、畋犬。

按《唐書·文宗本紀》云云。

武宗會昌元年,校獵咸陽。

按《唐書·武宗本紀》不載。按《舊唐書本紀》:會昌元年十月,車駕校獵咸陽。

會昌二年,校獵白鹿。

按《唐書·武宗本紀》:會昌二年十一月,獵於白鹿。按《舊唐書本紀》:會昌二年十月,帝幸涇陽,校獵白鹿原。諫議大夫高少逸、鄭朗等於閣內論:陛下校獵太頻,出城稍遠,萬幾廢弛,星出夜歸,方今用兵,且宜停止。上優勞之。諫官出,謂宰相曰:諫官甚要,朕時聞其言,庶幾減過。

會昌四年,獵於鄠縣及雲陽。按《唐書·武宗本紀》:會昌四年十月,獵於鄠縣。十二月,獵於雲陽。

後唐

莊宗同光元年十二月壬辰,畋於伊闕。

按《五代史·唐莊宗本紀》云云。

同光二年十一月癸卯,畋於伊闕。丙午,至自伊闕。按《五代史·唐莊宗本紀》云云。

同光三年,畋於白沙。

按《五代史·唐莊宗本紀》:同光三年十二月己卯,畋於白沙。按《家人傳》:莊宗方與后荒於畋遊。十二月己卯臘,畋於白沙,后率皇子、後宮畢從,歷伊闕,宿龕澗,癸未乃還。

明宗天成二年十二月甲辰,畋於東郊

按《五代史·唐明宗本紀》云云。

後晉

後晉出帝天福八年十月壬子,畋於近郊。

按《五代史·晉出帝本紀》云云。

開運二年春,畋戚城。冬,畋近郊。

按《五代史·晉出帝本紀》:開運二年三月丁未,畋於戚城。十二月丁丑,畋於近郊。

遼制,四時捕獵之法。

按《遼史·營衛志》:遼國盡有大漠,浸包長城之境,因宜為治。秋冬違寒,春夏避暑,隨水草就畋漁,以為常。四時各有行在之所,謂之捺缽。曰鴨子河濼。皇帝正月上旬起牙帳,約六十日方至。天鵝未至,卓帳冰上,鑿冰取魚,冰泮,乃縱鷹鶻捕鵝鴈。晨出暮歸,從事弋獵。鴨子河濼東西二十里,南北三十里,在長春州東北三十五里,四面皆沙堝,多榆柳杏林。皇帝每至,侍御皆服墨綠色衣,各備連鎚一柄,鷹食一器,刺鵝錐一枚,於濼周圍相去各五七步排立。皇帝冠巾,衣時服,繫玉束帶,於上風望之。有鵝之處舉旗,探騎馳報,遠泊鳴鼓。鵝驚騰起,左右圍騎皆舉幟麾之。五坊擎進海東青鶻,拜授皇帝放之。鶻擒鵝墜,勢力不加,排立近者,舉錐刺鵝,取腦以飼鶻。救鶻人例賞銀絹。皇帝得頭鵝,薦廟,群臣各獻酒果,舉樂。更相酬酢,致賀語,皆插鵝毛於首以為樂。賜從人酒,遍散其毛。弋獵網釣,春盡乃還。夏捺缽:無常所,多在吐兒山。道宗每歲先幸黑山,拜聖宗、興宗陵,賞金蓮,乃幸子河避暑。吐兒山在黑山東北三百里,近饅頭山。黑山在慶州北十三里,上有池,池中有金蓮。子河在吐兒山東北三百里。懷州西山有清涼殿,亦為行幸避暑之所。四月中旬起牙帳,卜吉地為納涼所,五月末旬、六月上旬至。居五旬。與北、南臣僚議國事,暇日遊獵。七月中旬乃去。秋捺缽:曰伏虎林。七月中旬,自納涼處起牙帳,入山射鹿及虎。林在永州西北五十里、嘗有虎據林,傷害居民畜牧。景宗領數騎獵焉,虎伏草際,戰慄不敢仰視,上舍之,因號伏虎林。每歲車駕至,皇族而下分布濼水側。伺夜將半,鹿飲鹽水,令獵人吹角效鹿鳴,既集而射之。謂之舐鹼鹿,又名呼鹿。冬捺缽:曰廣平淀。在永州東南三十里,本名白馬淀。東西二十餘里,南北十餘里。地甚坦夷,四望皆沙磧,木多榆柳。其地饒沙,冬月稍煖,牙帳多於此坐冬,與北、南大臣會議國事,時出校獵講武,兼受南宋及諸國禮貢。皇帝牙帳以槍為硬寨,用毛繩連繫。每槍下黑氈傘一,以芘衛士風雪。槍外小氈帳一層,每帳五人,各執兵仗為禁圍。南有省方殿,殿北約二里曰壽寧殿,皆木柱竹榱,以氈為蓋,彩繪韜柱,錦為壁衣,加緋繡額。又以黃布繡龍為地障、窗、槅皆以氈為之,傅以黃油絹。基高尺餘,兩廂廊廡亦以氈蓋,無門戶。省方殿北有鹿皮帳,帳次北有八方公用殿。壽寧殿北有長春帳,衛以梗寨。宮用契丹兵四千人,每日輪番千人祇直。禁圍外卓槍為寨,夜則拔槍移卓御寢帳。周圍拒馬,外設鋪,傳鈴宿衛。每歲四時,周而復始。按《禮志》:臘儀:十二月辰日。前期一日,詔司獵官選獵地。其日,皇帝、皇后焚香拜日畢,設圍,命獵夫張左右翼。司獵官奏成列,皇帝、皇后升轝,敵烈麻都以酒二尊盤飧奉進,北南院大王以下進馬及衣。皇帝降輿,祭東畢,乘馬入圍中。皇太子、親王率群官進酒,分兩翼而行。皇帝始獲兔,群臣進酒上壽,各賜以酒。至中食之次,親王、大臣各進所獲。及酒訖,賜群臣飲,還宮。應曆元年冬,漢遣使來賀,自是遂以為常儀。統和中,罷之。

太祖九年冬十月戊申,釣魚於鴨綠江。

按《遼史·太祖本紀》云云。

天贊三年,獵寓樂山,抵霸室山。

按《遼史·太祖本紀》:三年冬十月丙寅朔,獵寓樂山,獲野獸數千,以充軍食。十一月乙未朔,獲甘州回鶻都督畢離遏,因遣使諭其主烏母主可汗。射虎於烏剌邪里山,抵霸室山。六百餘里且行且獵,日有鮮食,軍士皆給。

太宗天顯三年,東蒐及羖䍽等山。

按《遼史·太宗本紀》:三年三月乙卯,東蒐。癸亥,獵羖䍽山。乙丑,獵松山。四月丙申,獵三山。五月丙午,獵索剌山。戊申,至自獵。

天顯四年,西巡,獵近山及觀魚三叉口。

按《遼史·太宗本紀》:四年六月己酉,西巡。己未,選輕騎數千獵近山。十一月甲申,觀漁三叉口。

天顯七年,捕鵝於沿柳湖。

按《遼史·太宗本紀》:七年八月,捕鵝於沿柳湖,風雨暴至,舟覆,溺死者六十餘人,命存恤其家,識以為戒。天顯八年,獵騮山。

按《遼史·太宗本紀》:八年五月己丑,獵獨牛山,惕隱迪輦所乘內廐騮馬斃,因賜名其山曰騮山。天顯十年秋七月乙卯,獵南赤山。

按《遼史·太宗本紀》云云。

天顯十一年春正月,釣魚於土河。

按《遼史·太宗本紀》云云。

會同元年二月丁酉,獵松山。

按《遼史·太宗本紀》云云。

會同二年三月,畋於褭潭之側。十二月庚子,釣魚於土河。

按《𨖚史·太宗本紀》云云。會同三年春,獵水門。秋,獵猾底烈山。

按《遼史·太宗本紀》:三年三月癸未,獵水門,獲白鹿。秋七月己巳,獵猾底烈山。九月庚午,侍中崔窮古言:晉主聞陛下數游獵,意請節之。上曰:朕之畋獵,非徒從樂,所以練習武事也。乃詔諭之。

會同八年秋七月乙卯,獵平地松林。

按《遼史·太宗本紀》云云。

會同九年,伐晉,至河而獵。

按《遼史·太宗本紀》:會同九年八月,自將南伐。按《耶律漚里思傳》:會同間,伐晉,上至河而獵,適海東青鶻搏雉,晉人隔水以鴿引去。上顧左右曰:誰為我得此人。漚里思請內廄馬,濟河擒之,并殺救者數人。

穆宗應曆二年,獵炭山,又獵近郊。

按《遼史·穆宗本紀》:應曆二年九月壬戌,獵炭山。十二月甲戌,獵於近郊。

應曆三年三月,觀漁於神德湖。

按《遼史·穆宗本紀》云云。

應曆七年冬十月庚申,獵於七鷹山。

按《遼史·穆宗本紀》云云。

應曆八年,獵拽剌山。

按《遼史·穆宗本紀》:應曆八年秋七月,獵於拽剌山。迄於九月,射鹿諸山,不視朝。

應曆十一年夏四月,射鹿,不視朝。

按《遼史·穆宗本紀》云云。

應曆十二年秋,如黑山、赤山射鹿。

按《遼史·穆宗本紀》云云。

應曆十三年,獵於潢河。

按《遼史·穆宗本紀》:十三年三月癸丑朔,殺鹿人彌里吉,梟其首以示掌鹿者。夏四月壬寅,獵於潢河。五月壬戌,斡朗改國所進花鹿生麛。六月癸未,近侍傷獐,杖殺之。甲申,殺獐人霞馬。八月甲申,以生日,縱五坊鷹鶻。戊戌,幸近山,呼鹿射之,旬有七日而後返。十一月庚午,獵,飲於虞人之家,凡四日。十二月戊子,射野鹿,賜虞人物有差。庚寅,殺彘人曷主。

應曆十四年,射鹿白鷹山,又獵玉山。

按《遼史·穆宗本紀》:十四年二月癸亥,如潢河。戊辰,支解鹿人沒荅、海里等七人於野,封土識其地。五月,射舐鹼鹿於白鷹山,至於浹旬。六月丙午朔,獵於玉山,竟月忘返。八月乙巳,如磑子嶺,呼鹿射之,獲鹿四,賜虞人女環等物有差。

應曆十五年,東幸,捕獵。

按《遼史·穆宗本紀》:十五年二月壬寅,上東幸。甲寅,以獲鴨,除鷹坊刺面、腰斬之刑,復其徭役。三月癸巳,虞人沙剌迭偵鵝失期,加炮烙、鐵梳之刑而死。

應曆十六年,東幸,捕獵。

按《遼史·穆宗本紀》:十六年三月己巳,東幸。庚午獲鴨,甲申獲鵝,皆飲達旦。閏八月乙丑,觀野鹿入馴鹿群,立馬飲至晡。九月己未,殺狼人褭里。

應曆十七年,獵黑山、赤山。

按《遼史·穆宗本紀》:十七年夏四月戊辰,殺鷹人敵魯。五月辛卯,殺鹿人札葛。九月自丙戌朔,獵於黑山、赤山,至於月終。

應曆十八年春,如潢河,獲駕鵝,祭天地。秋,獵西京諸山。

按《遼史·穆宗本紀》:十八年三月甲申,如潢河。乙酉,獲駕鵝,祭天地。庚戌,殺鶻人胡特魯。夏四月癸丑,殺彘人抄里只。五月壬辰,獲鵝於述古水,野飲終夜。己亥,殺鹿人頗德、臘哥、陶瑰、札不哥、蘇古湟、雛保、彌古特、敵答等。六月丙辰,殺彘人屯奴。九月己亥,獵熊,以喚鹿人鋪姑并掖庭戶賜夷臘葛。是秋,獵於西京諸山。應曆十九年,如懷州,獵。

按《遼史·穆宗本紀》:十九年三月己巳,如懷州,獵獲熊,歡飲方醉,馳還行宮。按《蕭思溫傳》:十九年,春蒐,上射熊而中,思溫與夷離畢牙里斯等進酒上壽,帝醉還宮。是夜,為庖人斯奴古等所弒。

景宗保寧六年七月庚申,獵於平地松林。

按《遼史·景宗本紀》云云。

保寧九年,獵於近郊。

按《遼史·景宗本紀》:保寧九年十二月戊辰,獵於近郊,以所獲祭天。

乾亨四年九月甲辰,獵於祥古山。

按《遼史·景宗本紀》云云。

聖宗統和元年,獵薦乾陵。

按《遼史·聖宗本紀》:統和元年八月己亥,獵赤山,遣使薦熊肪、鹿脯於乾陵之凝神殿。十一月壬子朔,觀漁撻馬濼。十二月己亥,皇太后觀漁於玉盆灣。辛丑,觀漁於濬淵。

統和二年,獵饒樂川。

按《遼史·聖宗本紀》:統和二年二月庚子,朝皇太后,太后因從觀獵於饒樂川。

統和四年春正月甲戌,觀漁土河。

按《遼史·聖宗本紀》云云。

統和五年秋七月,獵平地松林。

按《遼史·聖宗本紀》云云。

統和六年十二月丙辰,畋於沙河。

按《遼史·聖宗本紀》云云。

統和七年,獵桑乾河,又臘好草嶺。

按《遼史·聖宗本紀》:統和七年五月辛卯,獵桑乾河。冬十月,禁置網捕兔。十二月甲寅,釣魚於沈子濼。癸亥,臘於好草嶺。

統和十年十二月庚辰,獵儒州東川。

按《遼史·聖宗本紀》云云。

統和十二年冬十月乙酉,獵可汗州之西山。

按《遼史·聖宗本紀》云云。

統和十四年,詔軍官毋以獵妨農。

按《遼史·聖宗本紀》:十四年春正月己酉,漁於潞河。十一月甲戌,詔諸軍官毋非時畋獵妨農。

統和十五年,獵於平地松林。

按《遼史·聖宗本紀》:十五年八月丁酉,獵於平地松林,皇太后誡曰:前聖有言:欲不可縱。吾兒為天下主,馳騁田獵,萬一有御橛之變,適遺予憂。其深戒之。冬十月戊戌,弛東京道魚濼之禁。十二月乙巳,釣魚土河。統和十九年十一月己卯,觀魚儒門濼。

按《遼史·聖宗本紀》云云。

統和二十三年十一月辛亥,觀漁桑乾河。

按《遼史·聖宗本紀》云云。

統和二十七年春正月,釣魚土河。獵於瑞鹿原。按《遼史·聖宗本紀》云云。

統和二十九年秋,獵於平地松林。

按《遼史·聖宗本紀》云云。

開泰元年春正月戊子,獵於買曷魯林。

按《遼史·聖宗本紀》云云。

開泰二年冬十月己未朔,畋麃井之北。

按《遼史·聖宗本紀》云云。

開泰三年,畋潢河濱及瑞鹿原。

按《遼史·聖宗本紀》:開泰三年春正月丙午,畋潢河濱。壬子,帝及皇后獵瑞鹿原。

開泰四年,連獵諸山。

按《遼史·聖宗本紀》:開泰四年春正月戊子,命詳穩拔姑溺水瑞鹿原,以備春蒐。丁酉,獵馬蘭淀。秋七月,幸秋山。自八月射鹿至於九月,復自癸丑至於辛酉,連獵於有柏、碎石、太保、響應、松山諸山。

開泰五年,獵於赤山。

按《遼史·聖宗本紀》:開泰五年七月甲辰,獵於赤山。九月癸卯,皇弟南京留守秦晉國王隆慶來朝,上親出迎勞至實德山,因獵於松山。按《陳昭袞傳》:開泰五年秋,大獵,帝射虎,以馬馳太速,矢不及發。虎怒,奮勢將犯蹕。左右辟易,昭袞捨馬,捉虎兩耳騎之,虎駭,且逸。上命衛士追射,昭袞大呼止之。虎雖軼山,昭袞終不墮地。伺便,拔佩刀殺之。輦至上前,慰勞良久。開泰六年十月辛未,獵鏵子河。

按《遼史·聖宗本紀》云云。

太平元年春,獵高祁林。秋,獵潢河。

按《遼史·聖宗本紀》:太平元年春正月壬戌,獵高祁林。秋七月甲戌朔,賜從獵女直人秋衣。是月,獵潢河。太平二年春正月,如納水釣魚。

按《遼史·聖宗本紀》云云。

太平三年春正月,如納水釣魚。秋七月,獵赤山。按《遼史·聖宗本紀》云云。

太平四年,獵撻魯河。

按《遼史·聖宗本紀》:四年二月己未,獵撻魯河。詔改鴨子河曰混同江,撻魯河曰長春河。

太平五年秋七月獵平地松林

按《遼史·聖宗本紀》云云。

太平六年秋七月戊申,獵黑嶺。

按《遼史·聖宗本紀》云云。

太平七年夏四月乙未,獵黑嶺。

按《遼史·聖宗本紀》云云。

太平八年秋七月戊戌,獵平地松林。

按《遼史·聖宗本紀》云云。

興宗重熙元年二月,大蒐。秋七月,獵平地松林。

按《遼史·興宗本紀》云云。

重熙四年秋七月壬午朔,獵於黑嶺。

按《遼史·興宗本紀》云云。

重熙五年,獵黃花山。

按《遼史·興宗本紀》:五年九月癸巳,獵黃花山,獲熊三十六,賞獵人有差。十月壬子,御元和殿,以《日射三十六熊賦》、《幸燕詩》試進士於廷;賜馮立、趙徽四十九人進士第。

重熙六年夏四月,獵野狐嶺。閏月,獵龍門縣西山。按《遼史·興宗本紀》云云。

重熙七年,獵白馬堝及新淀井、金山。

按《遼史·興宗本紀》:七年四月己卯,獵白馬堝。甲申,射兔新淀井。乙未,獵金山,遣楊家進鹿尾茸於大安宮。重熙八年春正月丙申,如混同江觀魚。庚戌,叉魚於率沒里河。

按《遼史·興宗本紀》云云。

重熙十年,奉皇太后射獵。

按《遼史·興宗本紀》:十年九月庚申,皇太后射獲熊,上進酒為壽。癸亥,上獵馬盂山,草木蒙密,恐獵者誤射傷人,命耶律迪姑各書姓名於矢以志之。

重熙十三年,獵兀魯館岡。

按《遼史·興宗本紀》:重熙十三年春正月戊辰,如混同江。辛未,獵兀魯館岡。

重熙十五年九月甲辰,禁以罝網捕狐兔。

按《遼史·興宗本紀》云云。

重熙十六年,幸慶州,射獵諸山。

按《遼史·興宗本紀》:十六年秋七月辛卯,幸慶州。自是月至於九月,日射獵於楚不溝霞列、繫輪、石塔諸山。重熙十七年閏月癸丑,射虎於候里吉。

按《遼史·興宗本紀》云云。

重熙十八年春正月丙辰,獵霸特山。

按《遼史·興宗本紀》云云。

重熙十九年秋七月壬子,獵候里吉。

按《遼史·興宗本紀》云云。

重熙二十一年冬十月戊戌,射虎於南撤葛柏。按《遼史·興宗本紀》云云。

重熙二十二年夏四月戊子,獵鶴淀。

按《遼史·興宗本紀》云云。

重熙二十三年春,獵雙子淀及盤直坡夏獵合只忽里秋獵獲三虎

按《遼史·興宗本紀》:重熙二十三年春正月癸酉,獵雙子淀。壬辰,如春水。甲午,獵盤直坡。夏四月癸丑,獵合只忽里。九月庚寅,獵,遇三虎,縱犬獲之。

重熙二十四年八月戊子,縱五坊鷹鶻,焚釣魚之具。按《遼史·興宗本紀》云云。

道宗清寧二年禁夏縱火於郊

按《遼史·道宗本紀》:清寧二年四月甲子,詔曰:方夏,長養鳥獸孳育之時,不得縱火於郊。

清寧四年春正月壬申,如鴨子河釣魚。秋七月壬午,獵於黑嶺。

按《遼史·道宗本紀》云云。

清寧五年冬十一月,禁獵。

按《遼史·道宗本紀》云云。

清寧八年秋七月甲子,射熊於外室剌。

按《遼史·道宗本紀》云云。

清寧九年,獵太子山。

按《遼史·道宗本紀》:清寧九年七月丙辰,如太子山。按《蕭韓家奴傳》:九年,上獵太子山,聞重元亂,馳詣行在。帝倉卒欲避於北、南大王院,與耶律仁先執轡固諫,乃止。明旦,重元復誘奚獵夫來。韓家奴獨出諭之曰:汝曹去順效逆,徒取族滅。何若悔過,轉禍為福。獵夫投仗首服。以功遷殿前都點檢,封荊王,賜資忠保義奉國竭貞平亂功臣。

咸雍元年,皇太后獵。

按《遼史·道宗本紀》:咸雍元年秋七月丙子,以皇太后射獲熊,賞賚百官有差。冬十月己亥,皇太后射獲虎,大宴群臣,令各賦詩。

咸雍三年春正月甲子,御安流殿釣魚。

按《遼史·道宗本紀》云云。

咸雍四年春,獵炭山。秋,獵黑嶺。

按《遼史·道宗本紀》:咸雍四年春正月丁亥,獵炭山。七月丙子,獵黑嶺。

咸雍六年,獵合魯聶特。

按《遼史·道宗本紀》:咸雍六年秋七月辛亥,獵於合魯聶特。十二月辛酉,禁漢人捕獵。

咸雍八年閏七月辛未,射熊於羖羊山。

按《遼史·道宗本紀》云云。

太康元年,獵平地松林。

按《遼史·道宗本紀》:太康元年二月丁亥,以獲鵝,加鷹坊使耶律楊六為工部尚書。秋七月辛酉,獵平地松林。

太康二年八月庚寅,獵,遇麛失其母憫之,不射。按《遼史·道宗本紀》云云。

太康五年,獵夾山。

按《遼史·道宗本紀》:五年三月辛未,以宰相仁傑獲頭鵝,加侍中。秋七月己卯,獵夾山。

太康六年夏四月乙卯,獵炭山。七月甲申,獵沙嶺。按《遼史·道宗本紀》云云。

太康七年,射鹿赤山。

按《遼史·道宗本紀》:太康七年八月丁卯,射鹿赤山,加圍場使涅葛為靜江軍節度使。

太康九年,獵馬尾山,又射熊白石山。

按《遼史·道宗本紀》:太康九年秋七月乙巳,獵馬尾山。九月己酉,射熊於白石山,加圍場使涅葛左金吾衛大將軍。

大安元年七月戊午,獵於赤山。

按《遼史·道宗本紀》云云。

大安二年,獵沙嶺。

按《遼史·道宗本紀》:大安二年七月戊午,獵沙嶺。八月戊子,以雪罷獵。

大安三年獵黑嶺

按《遼史·道宗本紀》:大安三年七月丙辰,獵黑嶺。庚午,大雨,罷獵。

大安四年十月丁丑,獵遼水之濱。

按《遼史·道宗本紀》云云。

大安五年夏,獵北山。秋,獵沙嶺。

按《遼史·道宗本紀》:大安五年夏四月壬子,獵北山。甲子,霖雨,罷獵。秋七月庚午,獵沙嶺。

大安八年夏四月丁丑,獵西山。秋七月丁亥,獵沙嶺。按《遼史·道宗本紀》云云。

大安九年夏四月癸酉,獵西山。

按《遼史·道宗本紀》云云。

大安十年秋七月庚子,獵赤山。

按《遼史·道宗本紀》云云。

壽隆元年秋七月癸卯,獵沙嶺。

按《遼史·道宗本紀》云云。

壽隆二年七月丙午,獵赤山。

按《遼史·道宗本紀》云云。

壽隆三年秋七月壬子朔,獵黑嶺。

按《遼史·道宗本紀》云云。

壽隆四年夏四月辛丑,以雨,罷獵。

按《遼史·道宗本紀》云云。

天祚帝乾統二年,獵黑嶺。

按《遼史·天祚帝本紀》:乾統二年六月壬辰,以雨罷獵。秋七月,獵黑嶺,以霖雨,給獵人馬。

乾統四年正月壬寅,獵木嶺。七月庚辰,獵南山。按《遼史·天祚帝本紀》云云。

乾統五年夏四月甲申,射虎炭山。

按《遼史·天祚帝本紀》云云。

乾統六年秋七月庚子,獵鹿角山。

按《遼史·天祚帝本紀》云云。

乾統七年春正月,釣魚於鴨子河。十月,獵毉巫閭山。按《遼史·天祚帝本紀》云云。

乾統八年六月丁未,如黑嶺。秋七月戊辰,以雨罷獵。按《遼史·天祚帝本紀》云云。

乾統九年,獵候里吉。

按《遼史·天祚帝本紀》:乾統九年秋七月甲寅,獵於候里吉。八月丁酉,雪,罷獵。

乾統十年夏四月癸巳,獵於北山。

按《遼史·天祚帝本紀》云云。

天慶元年春正月,釣魚於鴨子河。秋七月,獵。

按《遼史·天祚帝本紀》云云。

天慶二年,如春州,混同江釣魚。

按《遼史·天祚帝本紀》:天慶二年二月丁酉,如春州,幸混同江釣魚,界外生女直酋長在千里內者,以故事皆來朝。適遇頭魚宴,酒半酣,上臨軒,命諸酋次第起舞;獨阿骨打辭以不能。諭之再三,終不從。他日上密謂樞密使蕭奉先曰:前日之燕,阿骨打意氣雄豪,顧視不常,可托以邊事誅之。否則,必貽後患。奉先曰:麤人不知禮義,無大過而殺之,恐傷向化之心。假有異志,又何能為。其弟吳乞買、粘罕、胡舍等常從獵,能呼鹿、刺虎、搏熊。上喜,輒加官爵。秋七月乙丑,獵南山。九月己未,射獲熊,燕群臣,上親御琵琶。

天慶三年,獵狗牙山。

按《遼史·天祚帝本紀》:天慶三年正月丙子,獵狗牙山,大寒,獵人多死。

天慶五年,獵嶺東。

按《遼史·天祚帝本紀》:天慶五年秋七月丙子,獵於嶺東。八月甲子,罷獵。

天慶六年秋七月,獵秋山。

按《𨖚史·天祚帝本紀》云云。天慶七年,獵秋山及狘斯那里、輞子山。

按《遼史·天祚帝本紀》:天慶七年秋七月癸卯,獵秋山。八月丙寅,獵狘斯那里山。九月丁酉,獵輞子山。天慶八年秋七月,獵秋山。

按《遼史·天祚帝本紀》云云。

天慶九年秋七月,獵南山。

按《遼史·天祚帝本紀》云云。

天慶十年夏四月,獵胡土白山。秋,獵沙嶺。

按《遼史·天祚帝本紀》云云。

保大元年秋七月,獵炭山。

按《遼史·天祚帝本紀》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