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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235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戎政典
第二百三十五卷目錄
兵餉部彙考一
漢〈高帝一則 武帝太初一則 宣帝五鳳一則〉
後漢〈光武帝建武三則 桓帝延熹一則 後主建興一則〉
魏〈明帝太和一則〉
晉〈穆帝永和一則 升平一則〉
梁〈武帝中大通一則〉
北魏〈孝文帝延興一則 太和一則〉
北齊〈後主武平一則〉
隋〈煬帝大業一則〉
唐〈元帝開元一則 天寶一則 代宗大曆一則 德宗建中一則 貞元二則 憲宗元和一則 穆宗長慶一則 懿宗咸通一則 僖宗光啟一則〉
遼〈聖宗統和一則 道宗清寧一則〉
宋〈真宗景德一則 仁宗天聖一則 景祐一則 康定一則 慶曆二則 皇祐四則 嘉祐一則 英宗治平一則 神宗熙寧五則 元豐一則 徽宗崇寧二則 宣和一則 欽宗靖康一則 高宗紹興六則 孝宗隆興一則 乾道一則 淳熙四則 光宗紹熙一則 寧宗嘉定一則 度宗咸淳一則〉
金〈熙宗天眷一則 海陵正隆二則 世宗大定四則 章宗承安一則 宣宗貞祐一則 興定二則 哀宗天興一則〉
元〈憲宗三則 世祖中統四則 至元十三則 成宗元貞一則 大德一則 仁宗延祐一則 順帝至正一則〉
戎政典第二百三十五卷
兵餉部彙考一
漢
漢高帝元年,留蕭何收給軍糧。
按《漢書·高帝本紀》:元年夏四月,漢王留蕭何收巴蜀租,給軍糧食。 按《蕭何傳》:何以丞相留收巴蜀,填撫諭告,使給軍食。漢二年,漢王與諸侯擊楚,何守關中,侍太子,治櫟陽。為令約束,立宗廟、社稷、宮室、縣邑,輒奏,上可許以從事;即不及奏,輒以便宜施行,上來以聞。計戶轉漕給軍,漢王數失軍遯去,何常興關中卒,輒補缺。上以此剸屬任何關中事。
武帝太初四年,以關稅給吏卒食。
按《漢書·武帝本紀》:太初四年冬,徙弘農都尉治武關,稅出入者以給關吏卒食。
宣帝五鳳四年,設常平倉給北邊。
按《漢書·宣帝本紀》:五鳳四年春正月,大司農中丞耿壽昌奏設常平倉,以給北邊,省轉漕。賜爵關內侯。按《食貨志》:大司農中丞耿壽昌,五鳳中,白令邊郡皆築倉,以穀賤時增其賈而糴,以利農,穀貴時減賈而糶,名曰常平倉。民便之。上乃下詔,賜壽昌爵關內侯。
後漢
世祖建武五年,使張純督委輸。
按《後漢書·世祖本紀》不載。 按《張純傳》:建武五年,純拜太中大夫,使將潁川突騎安集荊、徐、揚部,督委輸,監諸將。
建武八年,以來歙監護諸將,大轉糧運。
按《後漢書·世祖本紀》不載。 按《來歙傳》:建武八年,詔使留屯長安,監護諸將。歙因上書曰:公孫述以隴西,天水為藩蔽,故得延命假息。今二郡平蕩,則述知計窮矣。宜益選兵馬,儲積資糧。昔趙之將帥多賈人,高帝懸之以重賞。今西州新破,兵人疲饉,若招以財穀,則其眾可集。臣知國家所給非一,用度不足,然有不得已也。帝然之。於是大轉糧運。
建武十三年,王霸上陳委輸之便。
按《後漢書·世祖本紀》不載。 按《王霸傳》:建武十三年,詔霸將弛刑徒六千餘人,與杜茂治飛狐道,數上書陳委輸可從溫水漕,以省陸轉輸之勞,事皆施行。
桓帝延熹五年,以討南蠻假公卿,王侯奉租助軍。
按《後漢書·桓帝本紀》:延熹五年冬十月,武陵蠻叛,寇江陵,南郡太守李肅坐奔北棄市;辛丑,以太常馮緄為車騎將軍,討之。假公卿以下奉。又換王侯租以助軍糧,出濯龍中藏錢還之。
後主建興十二年,運米集斜谷。
按《蜀志·後主傳》:建興十二年冬,丞相亮使諸軍運米,集於斜谷口,治斜谷邸閣。
魏
明帝太和四年,司馬懿表徙冀州農夫佃上邽,以充軍用。
按《魏志·明帝本紀》不載。 按《晉書·宣帝本紀》:魏太和四年,杜襲、薛悌皆言明年麥熟,諸葛亮必寇,隴右無穀,宣及冬豫運。帝曰:亮再出祁山,一攻陳倉,挫衄而反。縱其後出,不復攻城,當求野戰,必在隴東,不在西也。亮每以糧少為恨,歸必積穀,以吾料之,非三稔不能動矣。於是表徙冀州農夫佃上邽。青龍元年,穿成國渠,築臨晉陂,溉田數千頃,國以充實焉。
晉
穆帝永和 年,殷浩開江西田,以足軍儲。
按《晉書·穆帝本紀》不載。 按《殷浩傳》:浩以中原為己任,上疏北征,開江西疁田千餘頃,以為軍儲。
升平三年春三月,詔王公以下借助運。
按《晉書·穆帝本紀》:升平三年春三月甲辰,詔以比年出軍,糧運不繼,王公以下十三戶借一人一年助運。
梁
梁武帝中大通六年,夏侯夔屯蒼陵,以充儲備。
按《梁書·武帝本紀》不載。 按《夏侯夔傳》:中大通六年,夔轉使持節、督豫、淮、陳、潁、建、霍、義七州諸軍事、豫州刺史。豫州積歲寇戎,人頗失業,夔乃帥軍人於蒼陵立堰,溉田千餘頃。歲收穀百餘萬石,以充儲備,兼贍貧人,境內賴之。
北魏
孝文帝延興三年,詔收丁租,以備軍糧。
按《魏書·孝文帝本紀》:延興三年冬十月,太上皇帝親將南討。詔州郡之民,十丁取一以充行,戶收租五十石,以備軍糧。
太和十七年二月,詔免徐、豫等七州軍糧。
按《魏書·孝文帝本紀》:太和十七年六月己丑,詔免徐、南豫、陝、岐、東徐、洛、豫七州軍糧。
北齊
後主武平六年八月,以關市諸稅充軍資。
按《北齊書·後主本紀》:武平六年八月辛巳,以軍國資用不足,稅關市、舟車、山澤、鹽鐵、店肆,輕重各有差。
隋
煬帝大業七年冬,命載軍糧,以伐高麗。
按《隋書·煬帝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大業七年冬,大會涿郡。分江淮南兵,配驍衛大將軍來護兒,別以舟師濟滄海,舳艫數百里。並載軍糧,期與大兵會平壤。
唐
元宗開元 年,始和糴以供軍。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貞觀、開元後,邊土西舉高昌、龜茲、焉耆、小勃律,北抵薛延陀故地,緣邊數十州戍重兵,營田及地租不足以供軍,於是初有和糴。牛仙客為相,有彭果者獻策廣關輔之糴,京師糧廩益羨,自是元宗不復幸東都。
天寶 年,始行和糴。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天寶中,歲以錢六十萬緡賦諸道和糴,斗增三錢,每歲短遞輸京倉者百餘萬斛。米賤則少府加估而糴,貴則賤價而糶。
代宗大曆二年,復京官職田,給軍糧。
按《唐書·代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大曆二年,復京兆府及畿縣官職田,以三之一供軍饟。
德宗建中三年,減百料錢助軍。
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建中三年,復減百料錢以助軍。
貞元 年,宰相陸贄請行和糴。
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貞元初,吐蕃劫盟,召諸道兵十七萬戍邊。關中為吐蕃蹂躪者二十年矣,北至河曲,人戶無幾,諸道戍兵月給粟十七萬斛,皆糴於關中。宰相陸贄以關中穀賤,請和糴,可至百餘萬斛。計諸縣船車至太倉,穀價四十有餘,米價七十,則一年和糴之數當轉運之二年,一斗轉運之資當和糴之五斗。減轉運以實邊,存轉運以備時要。江淮米至河陰者罷八十萬斛,河陰米至太原倉者罷五十萬,太原米至東渭橋者罷二十萬。以所減米糴江淮水菑州縣,斗減時五十以救之。京城東渭橋之糴,斗增時三十以利農。以江淮糶米及減運直市絹帛送上都。帝乃命度支增估糴粟三十三萬斛,然不能盡用贄議。
貞元十五年,令度支供諸道出界糧。
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德宗時,諸道討賊,兵在外者,度支給出界糧。每軍以臺省官一人為糧料使,主供億。士卒出境,則給酒肉。一卒出境,兼三人之費。將士利之,逾境而屯。
按《唐國史補》:貞元十五年,討吳少誠,始令度支供諸道出界糧。
憲宗元和 年,有司請畿內和糴。
按《唐書·憲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憲宗即位之初,有司以歲豐熟,請畿內和糴。當時府、縣配戶督限,有稽違則迫蹙鞭撻,甚於稅賦,號為和糴,其實害民。又按《志》:元和中,供歲賦者,浙西、浙東、宣歙、淮南、江西、鄂岳、福建、湖南八道,戶百四十四萬,比天寶貞元四之一。兵食於官者八十三萬,加天寶三之一,通以二戶養一兵。京西北、河北以屯兵廣,無上供。
穆宗長慶元年,敕割留州留使錢助軍。
按《唐書·穆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本紀》:長慶元年十二月乙亥,敕諸道除上供外,留州留使錢內每貫割二百文以助軍用。
懿宗咸通三年,以陳磻石督海運,饋南軍。
按《唐書·懿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懿宗本紀》:咸通三年夏,淮南、河南蝗旱,民饑。南蠻陷交趾,徵諸道兵赴嶺南。詔湖南水運,自湘江入澪渠,西造地麪粥以饋行營。湘、灕泝運,功役艱難,軍屯廣州乏食。潤州人陳磻石詣闕上書,言:江西、湖南,泝流運糧,不濟軍師,士卒食盡則散,此宜深慮。臣有奇計,以饋南軍。天子召見,磻石因奏:臣弟聽思曾任雷州刺史,家人隨海船至福建,往來大船一隻,可致千石,自福建裝船,不一月至廣州。得船數十艘,便可致三萬石至廣府矣。又引劉裕海路進軍破盧循故事。執政是之,乃以磻石為鹽鐵巡官,專督海運。於是康承訓之軍皆不闕供。
僖宗光啟元年,詔以鹽池榷務贍軍。
按《唐書·僖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僖宗本紀》:光啟元年四月乙卯朔,以開府儀同三司、右金吾衛上將軍、左街功德使、齊國公田令孜為左右神策十軍使。時自蜀中護駕,令孜招募新軍五十四都,都千人,左右神策各二十七都,分為五軍,令孜總領其權。時軍旅既眾,南衙北司官屬萬餘,三司轉運無調發之所,度支惟以關畿稅賦,支給不充,賞勞不時,軍情咨怨。舊日安邑、解縣兩池榷鹽稅課,鹽鐵使特置鹽官以總其事。自黃巢亂離,河中節度使王重榮兼領榷務,歲出課鹽三千車以獻朝廷。至是令孜以親軍闕供,計無從出,乃舉廣明前舊事,請以兩池榷務歸鹽鐵使,收利以贍禁軍。
𨖚聖宗統和 年,令置屯田給軍饟。
按《遼史·聖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統和中,耶律昭言,西北之眾,每歲農時,一夫偵候,一夫治公田,二夫給糾官之役。當時沿邊各置屯田戍兵,易田積穀以給軍饟。
道宗清寧 年,命耶律唐古督耕給軍。
按《遼史·道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道宗初年,西蕃多叛,上欲為守禦計。命耶律唐古督耕稼以給西軍。唐古率眾田臚朐河側,歲登上熟。移屯鎮州,凡十四稔,積粟數十萬觓。
宋
真宗景德二年,省河北緣邊戍兵,給所在軍儲。
按《宋史·真宗本紀》:景德二年春正月戊辰,以天平軍節度使王超為崇信軍節度。省河北戍兵十之五,緣邊三之一。所在量軍儲饋給,勿調民飛輓。
仁宗天聖七年,裁定步騎兵春冬衣裝。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兵志》:廩祿之制,為農者出租稅以養兵,為兵者事征守以衛民,其勢然也。唐以天下之兵分置藩鎮,天子府衛,中外校卒,不過十餘萬,而國用不見其有餘。宋懲五代之弊,收天下甲兵數十萬,悉萃京師,而國用不見其不足者,經制之有道,出納之有節也。國初,太倉所儲纔支二、三歲。承平既久,歲漕江、淮粟六百萬石,而縑帛、貨貝、齒革百物之委不可勝用。其後軍儲充溢,常有餘羡。內外乂安,非偶然也。凡上軍都校,自捧日、天武置龍衛、神衛左右廂都指揮使遙領團練使者,月俸錢百千,粟五十斛;諸班直都虞候、諸軍都指揮使遙領刺史者半之。自餘諸班直將校,自三十千至二千,凡十二等;諸軍將校,自三十千至三百,凡二十三等,上者有傔;廂軍將校,自十五千至三百五十,凡十七等,有食鹽;諸班直自五千至七百,諸軍自一千至三百,凡五等;廂兵閱教者,有月俸錢五百至三百,凡三等,下者給漿菜錢或食鹽而已。自班直而下,將士月給糧,率稱是為差;春冬賜衣有絹綿,或加紬布、緡錢。凡軍士邊外,率分口券,或折月糧,或從別給。其支軍食,糧料院先樣,三司定倉敖界分,而以年月次之。國初,諸倉分給諸營,營在國城西,給糧於城東,南北亦然。相距有四十里者,蓋恐士卒習惰,使知負擔之勤。久之,有司乃取受輸年月界分,以軍次高下給之。凡三歲大祀,有賜賚,有優賜。每歲寒食、端午、冬至,有特支,特支有大小差,亦有非時給者。邊戍季加給銀、鞋,邠、寧、環、慶緣邊難於爨汲者,兩月一給薪水錢,苦寒或賜絮襦褲。役兵勞苦,季給錢。戍嶺南者,增月奉。自川、廣戍還者,別與裝錢。川、廣遞鋪卒或給時服、錢、屢。屯兵州軍,官賜錢宴犒將校,謂之旬設,舊止待屯泊禁軍,其後及於本城。天聖七年,法寺裁定諸軍衣裝,騎兵春冬衣各七事,步兵春衣七事、冬衣六事,敢質賣者重寘之法。
景祐元年五月,出布易錢,糴河北軍儲。以廂軍補河北兵陝西兵闕,仍徙營內郡以便糧餉。
按《宋史·仁宗本紀》:景祐元年五月辛酉,出布十萬端,易錢糴河北軍儲。 按《兵志》:景祐元年,三司使程琳上疏,論:兵在精不在眾。河北、陝西軍儲數匱,而召募不已,且住營一兵之費,可給屯住三兵,昔養萬兵者今三萬兵矣。河北歲費芻糧千二十萬,其賦入支十之三;陝西歲費千五百萬,其賦入支十之五。自餘悉仰給京師。自咸平逮今,凡二邊所增馬步軍指揮百六十。計騎兵一指揮所給,歲約費緡錢四萬三千,步兵所給,歲約費緡錢三萬三千,他給賜不預。合新舊兵所費,不啻千萬緡。天地生財有限,而用無紀極,此國用所以日缺也。今同、華沿河州軍,積粟至於紅腐而不知用;沿邊入中粟,價常踊貴而未嘗足。誠願河北、陝西募住營兵,勿復增置,遇闕即遷廂軍精銳者補之,仍漸徙營內郡,以便糧餉。無事時番戍於邊,緩急即調發便近。嚴戒封疆之臣,毋得侵軼生事以覬恩賞,違令者重寘之法。如此,則疆場無事,而國用有餘矣。帝納之。
康定元年,出內藏恤禁軍之家,及助糴各路軍儲。
按《宋史·仁宗本紀》:康定元年二月壬辰,出內藏緡錢十萬賜戍邊禁兵之家。辛丑,出內藏緡錢八十萬陝西市糴軍儲,戍兵及戰死者賜其家緡錢。三月庚辰,賜京師、河北、陝西、河東諸軍緡錢。癸巳,詔諸戍邊軍月遣內侍存問其家。十二月癸未,出內藏庫絹一百萬助糴軍儲。丙戌,詔以常平緡錢助糴軍儲,鑄當十錢權助邊費。 按《兵志》:康定元年,詔戰場士卒給奉終其身。宰臣張士遜等言禁兵久戍邊。其家在京師者,或不能自給。帝召內侍郎殿隅條軍校而下為數等,特出內藏庫緡錢十萬賜之。
慶曆五年,詔定征蠻卒裝錢。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兵志》:慶曆五年,詔:湖南路發卒征蠻,已給裝錢者,毋得更予帶甲錢。
慶曆七年,詔自後軍糧,當給足數。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兵志》:慶曆七年,帝因閱軍糧,諭倉官曰:自今後當足數給之。初,有司以糧漕自江、淮,積年而後支,惟上軍所給斗升僅足,中、下軍率十得八九而已。
皇祐二年,詔給禁軍,折色實直。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兵志》:皇祐二年,詔:在外禁軍,凡郊賚折色,並給以實估之直。
皇祐三年二月己亥,復行河北沿邊州軍入中糧草見錢法。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皇祐四年秋七月乙巳,出內藏錢絹助河北軍儲。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皇祐五年,詔增賜捕蠻軍月俸錢,及陣亡物故子孫衣廩之半。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兵志》:皇祐五年,詔:廣南捕蠻諸軍歲滿歸營,人賜錢二千,月增奉錢二百,度嶺陣亡及瘴癘物故者子孫或弟姪,不以等樣收一人隸本營者,支衣廩之半。
嘉祐八年,詔定請糧之例。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兵志》:嘉祐八年,殿前諸班請糧,比進樣異,輒不受散去。御史中丞王疇以為言。詔:提點倉官自今往檢視,有不如樣,同坐之。軍士不時請及有諠譁,悉從軍法。
英宗治平二年,詔涇原勇毅軍分三等差給奉錢。
按《宋史·英宗本紀》不載。 按《兵志》:治平二年,詔:涇原勇毅軍揀為三等,差給奉錢一千至五百為三等,勿復置營,以季集渭州按閱。
神宗熙寧三年,詔三司具令給糧毋損其數。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兵志》:熙寧三年,帝手詔:倉使給軍糧,例有虧減,出軍之家,侵牟益甚,豈朕所以愛養將士意哉。自今給糧毋損其數,三司具為令。於是嚴河倉乞取減刻之事。
熙寧四年,以王安石言,用封樁錢振恤士卒。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兵志》:熙寧四年:詔付趙卨:聞鄜延路諸軍數出,至鬻衣裝以自給,可密體量振恤之。先是,王安石言:今士卒極窘,至有衣紙而擐甲者,最為大憂,而自來將帥不敢言振恤士卒,恐成姑息,以致兵驕。臣愚以為親士卒如愛子,故可與之俱死;愛而不能令,譬如驕子不可用也。前陛下言郭進事,臣案《進傳》,言進知人疾苦,所至人為立碑紀德;士卒小有違令,輒殺之。惟其能犒賞存恤,然後能殺違令者而人無怨。今宜稍寬牽拘將帥之法,使得用封椿錢物隨宜振恤,然後可以責將帥得士卒死力也。
熙寧五年,以樞密院言,定各軍月糧及春冬絹布。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兵志》:熙寧五年,樞密院言:不教閱廂軍撥并,各帶舊請外,今後招到者,並乞依本指揮新定請受。河北崇勝、河東雄猛、陝西保寧、京東奉化、京西壯武、淮南寧淮各醬菜錢一百,月糧二石,春衣絹二匹、布半匹、錢一千,各衣絹二匹、紬半匹、錢一千、綿十二兩。兩浙崇節、江東西效勇、荊南北宣節、福建保節、廣東西清化除醬菜錢不支外,餘如六路。川四路克寧已上各小鐵錢一千,糧二石,春衣絹一匹、小鐵錢十千,冬衣絹一匹、紬一匹、綿八兩、小鐵錢五千。並從之。
熙寧七年,增橋道等軍奉錢,又定新募禁軍賞給。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兵志》:熙寧七年,增橋道、清塞、雄勝諸軍奉滿三百。詔:今後募禁軍等賞給,並減舊兵之半。
熙寧十年,詔禁軍闕額歲給並封樁,不許移用。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兵志》:熙寧十年,詔:安南道死戰沒者,所假衣奉咸蠲除之。弓箭手、民兵、義勇等有貸於官者,展償限一年。又中外禁軍有定額,而三司及諸路歲給諸軍亦有常數。其闕額未補者,會其歲給並封樁,樞密承旨司簿其餘數,輒移用,論如法。
元豐二年,詔優恤荊南雄略軍十二營之家。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兵志》:元豐二年,詔:荊南雄略軍十二營南戍,瘴沒者眾,其議優恤之。軍校子孫降授職。有疾及不願為兵者無子孫者,加賜緡錢;軍士子孫弟姪收為兵,並給賻,除籍後仍給糧兩月;即父母年七十已上無子孫者,給衣廩之半,終其身。
徽宗崇寧四年,詔諸軍料錢止給小平錢。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兵志》:崇寧四年,詔:諸軍料錢不多,比聞支當十錢,恐難分用,自今可止給小平錢。
崇寧五年,詔尚書省禁軍闕額封樁錢,仍隸樞密院。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兵志》:崇寧五年,樞密院言:自熙寧以來,封樁隸樞密院,比因創招廣勇、崇捷、崇武十萬人,權撥封樁入尚書省。緣禁軍見闕數多,若專責戶部及轉運司應副,恐致誤事。詔:尚書省候極足十萬人外,理合撥還。自今應禁軍闕額封樁錢,仍隸樞密院。
宣和七年,詔禁軍司刻剝,及役使違法之弊。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兵志》:宣和七年,詔:國家養兵,衣食豐足。近歲以來,官不守法,侵奪者多;若軍司乞取及因事率斂,刻剝分數,反致不足。又官吏冗占猥多,修造役使,違法差借。雜役之兵,食浮於禁旅,假借之卒,役重於廂軍。近因整緝軍政,深駭聽聞。自今違戾如前者,重寘之法。
欽宗靖康元年,詔天下以財穀佐軍,及以二稅課利,樁辦軍兵衣糧。
按《宋史·欽宗本紀》:靖康元年五月丁卯,詔天下有能以財穀佐軍者,有司以名聞,推恩有差。 按《兵志》:靖康元年,詔:諸路州軍二稅課利,先行樁辦軍兵合支每月糧料、春衣、冬賜數足,方許別行支散官吏請給等。禁軍月糧,並免坐倉。自國初以來,內則三司,外則漕臺,率以軍儲為急務,故錢糧支賜,歲有定數。至於征戍調發之特支,將士功勞之犒賞,與夫諸軍闕額而收其奉廩以為上供之封樁者,雖無定數,而未嘗無權衡於其間也。封樁累朝皆有之,而熙寧為盛。其後雖有今後再不封樁之詔,然軍司告乏,則暫從其請,稍或優足,則封樁如舊。蓋宰執得人,則闕額用於朝廷;樞筦勢重,則闕額歸之密院。此政和軍政所以益不逮於崇寧、大觀之間者,由兩府之勢互有輕重,而不能恪守祖宗之法也。
高宗紹興四年,詔戶部裁定增加萬全雜役月米。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兵志》:紹興四年,御前軍器所言:萬全雜役額五百,戶部廩給有常法。比申明裁減,盡皆遁逃。若依部所定月米五斗五升,日不及二升;麥四斗八升,斗折錢二百,日餐錢百,實不足贍。詔戶部裁定,月米一石七斗,增作一石九斗。
紹興五年,定公據甲頭日給錢米。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兵志》:紹興五年,詔:效用八資舊法,內公據、甲頭名稱未正,其改公據為守闕進勇副尉,日餐錢二百五十、米二升;甲頭為進勇副尉,日餐錢三百、米二升。非帶甲入隊人自依舊法。宣撫使韓世忠言:本軍調發,老幼隨行,緣效用內有不調月糧,不增給日請,軍兵米二升半、錢百,效用米二升、錢二百,乞日增給贍米一升半,庶幾戰士無家累後顧憂,齊心用命。詔分屯日即陳請。
紹興九年七月,以新法度牒市軍儲。
按《宋史·高宗本紀》:紹興九年秋七月乙丑,給新法度牒、紫衣師號錢二百萬緡,付陝西市軍儲。
紹興十三年,詔定諸統領廩給。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兵志》:紹興十三年,詔:殿司諸統領將官無別供給職田,日贍不足,差兵營運,浸壞軍政。可與月支供給:統制、副統制月五百五十千,統領官百千,正將、同正將五十千,副將四十千,準備將三十千,皆按月給。既足其家,可責後效。若仍前差兵負販,從私役禁軍法,所販物計贓坐之,必罰無赦。州縣知而不舉,同罪。主管步軍司趙密言:比定諸軍五等請給,招填闕額,要以屏革姦弊。第數內招收白身效用,填馬步軍使臣闕。其五等請給例內,馬軍效用依五人衙官例,步軍效用依三人衙官例。緣舊效用曾經帶甲出入,日止餐錢二百、米二升;有少壯善射者,既見初收效用廩給稍優,因逃他軍以希厚請。今擬五等招收白身效用與舊效用,不以馬步軍論,概增其給,人日支錢二百、米二升,填使臣闕。紹興三十年春正月戊子,給劉錡軍費錢六十萬緡。六月,以江西等路錢米充江州軍費。
按《宋史·高宗本紀》:三十年春正月戊子,給劉錡軍費六十萬緡。六月辛未,以江西廣東湖南折帛、經總制錢六十萬緡,江西米六萬石充江州軍費。後益以四州利路經總制、江西茶引合二十萬緡。
紹興三十一年六月,蠲臨安禁軍闕額錢。十月,借江浙等路坊場錢備賞軍。
按《宋史·高宗本紀》:三十一年六月丁未,蠲臨安府禁軍闕額錢。冬十月癸丑,借江、浙、荊湖等路坊場淨利錢三百八十萬緡以備賞軍。
孝宗隆興二年,殿前司請每營置籍,開落將校給請。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兵志》:隆興二年,殿前司言:諸軍法,兵丁年六十,將校年六十五,減充剩員給
請,內有戰功亦止半給。比來年及不與減落,乞每營置籍,鄉貫、年甲、招刺日月悉書之,一留本營,一留戶部,一留總領,以備開落。
乾道八年,樞密院請定諸軍供給銀錢。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兵志》:乾道八年,樞密院言:二月為始,諸軍七人例以上,二分錢、三分銀、五分會子;五人例,三分錢、四分銀、三分會子。軍兵折麥餐錢,全支錢。使臣折麥、料錢,統制、軍佐供給分數仍舊。
淳熙三年,兵部定請受格。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兵志》:淳熙三年,樞密院言:兵部定請受格:效用一資守闕毅士,二資毅士,三資守闕效士,月各錢三千,折麥錢七百二十,米一石五升,春冬衣絹各二匹;四資效士,錢三千,折麥錢九百七十二,米一石一斗三升有奇,衣絹各二匹;五資守闕聽候使喚,錢四千五百,折麥錢一千八十,米一石二斗,絹三匹有半;六資聽候使喚,錢四千五百,折麥錢一千二百六十,米一石四斗七升,絹五匹;七資守闕聽候差使,八資聽候差使,錢四千五百,折麥錢一千四百四十,米一石六斗八升,絹各五匹;九資守闕準備使喚,十資準備差使,錢五千,折麥錢一千四百四十,米六石八升,絹各五匹。
淳熙五年秋七月丁亥,以歲豐,命沿江糴米百六十萬石,以廣邊儲。
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淳熙六年秋七月乙亥,詔諸軍五口以上增給緡錢。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淳熙七年十一月,詔出檢放餘米充軍糧。
按《宋史·高宗本紀》:淳熙七年十一月壬申,南康軍旱,詔出檢放所餘苗米五萬石充軍糧。
光宗紹熙元年,王銖請定沿邊城砦官軍廩給。
按《宋史·光宗本紀》不載。 按《兵志》:紹熙元年,知常德府王銖言:沿邊城砦之官,以備疆場不虞,廩祿既薄,給不以時,孤寒小吏,何以養廉。致使熟視姦猾泄漏禁物,公私庇蓋,恬不加問,從而徇私受賕者有矣。弓手、土軍、戍卒傭直糧食,累月不支,迫於饑寒,侵漁蠻獠,小則致訟爭,大則啟邊釁。乞嚴敕州、軍按月廩給,如其未支,守倅即不得先請己奉。庶俾城砦官兵有以存濟,緩急之際,得其宣力。安邊彌盜,莫此為急。厥後弊日以滋,迨至咸淳,軍將往往虛立員以冒稍食。以建康言之,有神策二軍,有遊擊五軍,有親兵二軍,有制效二軍,有靖安、唐灣水軍,有遊擊采石水軍,有精銳破敵軍,有效用、防江軍,原其初起,惟騎、戎兩司額耳。後乃各刱軍分,額多而員少。一統制月請,以會子計之,則成一萬五百千,推之他軍,概可見矣。
寧宗嘉定十一年夏四月戊申,命四川增印錢五百萬以給軍費。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度宗咸淳九年,四川制司請增戍兵月給。
按《宋史·度宗本紀》不載。 按《兵志》:咸淳九年,四川制司有言:戍兵生券,人月給會子六千,蜀郡物賈翔貴,請增人月給九千。當是時財賦之出有限,廩稍之給無涯,浚民膏血,盡充邊費,金帛悉歸於二三大將之私帑,國用益竭,而宋亡矣。臣僚嘗言:古者兵與農一,官無供億之煩,國有備禦之責。後世兵與農二,竭國力以養兵,奉之若驕子,用之若傭人。今守邊急務,非兵農合一不可。其說者有二:曰屯田,曰民兵。川蜀屯田為先,民兵次之;淮、襄民兵為先,屯田次之。此足食足兵之良策也。其言阨於權姦,竟不行。
金
熙宗天眷三年,詔給遼東戍卒紬絹。
按《金史·熙宗本紀》不載。 按《兵志》:養兵之法,熙宗天眷三年正月,詔歲給遼東戍卒紬絹有差。
海陵正隆四年,命增山東、河南、陝西諸路兵士廩給。按《金史·海陵本紀》:正隆四年四月辛丑,命增山東路泉水、畢括兩營兵士廩給。 按《兵志》:正隆四年,命河
南、陝西統軍司并虞候司順德軍,官兵並增廩給。正隆六年,以衣襖給南征軍。
按《金史·海陵本紀》不載。 按《兵志》:六年,將南征,以絹萬疋於京城易衣襖穿膝一萬,以給軍。
世宗大定三年,以州縣司吏錢贍軍。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兵志》:大定三年,南征,軍士每歲可支一千萬貫,官府止有二百萬貫,外可取於官民戶,此軍須錢之所由起也。時言事者,以山東、河南、陝西等路循宋、齊舊例,州縣司吏、弓手於民間驗物力均敷顧錢,名曰免役,請以是錢贍軍。至是,省具數以聞,詔罷弓手錢,其司吏錢仍舊。
大定四年六月,詔會計諸路軍須之數。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兵志》:四年六月,奏,元帥府乞降軍須錢,上曰:帥府支費無度,例皆科取於民,甚非朕意。仰會計軍須支用不盡之數,及諸路轉運司見在如實缺用,則別具以聞。
大定十年,詔官給扈從糧食,及德順州建置營屋。按《金史·世宗本紀》:大定十年五月,如柳河川。七月壬午,詔扈從糧食並從官給。 按《兵志》:十年四月,命德順州建營屋以處屯軍。
大定十七年,詔歲以羊三萬賜西北戍兵。
按《金史·世宗本紀》:大定十七年七月壬子,尚書省奏,歲以羊三萬賜西北路戍兵,上問如何運致,宰臣不能對。上曰:朕雖退朝,留心政務,不遑安寧。卿等勿謂細事非帝王所宜,以卿等於國家之事未嘗用心,故問之耳。 按《兵志》:十七年七月,歲以羊皮三萬賜西北路戍兵。
章宗承安三年,定各路軍糧之數。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按《兵志》:承安三年,以軍須所費甚大,乞驗天下物力均徵。擬依黃河夫錢例,徵軍須錢,驗各路新籍物力,每貫徵錢四貫,西京、北京、遼東路每貫徵錢二貫,臨潢、全州則免徵,周年三限送納。恐期遠,遂定制作半年三限輸納。凡河南、陝西、山東放老千戶、謀克、蒲輦、正軍、阿里喜等給賞之例,舊軍千戶十年以上賞銀五十兩、絹三十疋,不及十年,比附十年以上謀克支。謀克十年以上銀四十兩,絹二十五疋,不及十年銀三十兩、絹二十疋。蒲輦十年以上銀三十兩,絹二十疋,不及十年銀二十兩,絹一十五疋。馬步正軍、阿里喜等勾當不拘年分,放老正軍銀一十五兩、絹一十疋,阿里喜、旗鼓、吹笛、水司火頭人等同銀八兩、絹五疋。三虞候千戶,十年以上銀四十兩,絹二十五疋。不及十年銀三十兩、絹二十疋。謀克二十年以上銀五十兩、絹三十疋,十年以上銀三十兩、絹二十疋,不及十年銀一十兩、絹一十五疋。蒲輦十年以上銀二十兩、絹一十五疋,不及十年銀一十五兩、絹一十疋。正軍、阿里喜、勾當不拘年分,放老正軍銀一十兩、絹七疋,阿里喜、旗鼓、吹笛、水司火頭人等同銀五兩,絹四疋。北邊萬戶、千戶、謀克等,歷過軍功及年老放罷給賞之例〈遷官同從吏部格〉,正千戶管押萬戶,勾當過一十五年,遷兩官與從五品。不及一十五年年老放罷,遷一官與正六品。若十年以下,遷一官賞銀絹六十兩疋。正謀克管押萬戶,勾當一十五年遷兩官與正六品,不及一十五年年老放罷,遷一官與正七品,若十年以下遷一官賞銀絹五十兩疋。正千戶管押千戶,勾當過二十年,遷一官與正六品,不及二十年年老放罷,遷一官與正七品,若十年以下遷一官賞銀絹四十兩疋。正謀克管押千戶以下,依河南、陝西體例。凡鎮防軍,每年試射,射若有出眾,上等賞銀四兩,特異眾者賞十兩銀馬盔。簽充武衛軍,挈家赴京者,人日給六口糧,馬四匹芻槁。諸招軍月給例物。邊鋪軍錢五十貫、絹十疋。軍匠上中等錢五十貫、絹五疋,下等錢四十貫、絹四疋。黃河埽兵錢三十貫、絹五疋,射糧軍及溝渠等處埽兵水手,錢二十貫、絹二疋,土兵錢十貫、絹一疋。凡射糧軍指揮使及黃、沁埽兵指揮使,錢粟七貫石、絹六疋,軍使錢粟六貫石、絹同上,什將錢二貫、粟三石,春衣錢五貫、秋衣錢十貫。承局押官錢一貫五百文、粟二石,春衣錢五貫、秋衣錢七貫。牢城并土兵錢八百文、粟二石,春衣錢四貫、秋衣錢六貫。邊鋪軍請給與射糧軍同。河南、陝西、山東路統軍司鎮防甲軍、馬軍,猛安錢八貫、米五石二斗、絹八正、六馬芻粟,謀克錢六貫、米二石八斗、絹六疋、五馬芻粟,蒲輦錢四貫、米石七斗、絹五疋、四馬芻粟,正軍錢二貫、米石五斗、絹四疋、綿十五兩、兩馬芻粟,阿里喜錢一貫五百文,米七斗、絹三疋、綿十兩。步軍,猛安馬二匹、謀克馬一匹芻粟。每馬給芻一束、粟五升,歲仲春野有青草馬可牧養則止,惟每猛安當差馬七十二匹,四時皆給。又定制河南、山東、河東歲給五月,陝西六月。鎮防軍補買馬錢,河南路正軍五百文,阿里喜隨色人三百文,陝西、山東路正軍三百文,阿里喜隨色人二百文。諸屯田被差及緣邊駐扎捉殺軍,猛安月給錢六貫、米一石八斗、五馬芻粟,謀克錢四貫、米一石二斗、三馬芻粟,蒲輦錢二貫、米六斗、二馬芻粟,正軍錢一貫五百文、米四斗、一馬芻粟,阿里喜隨色人錢一貫、米四斗、一馬芻粟。德順軍指揮使錢六貫、米二石八斗、絹六疋、三馬芻粟,軍使什將錢四貫、米一石七斗、絹五疋,給兩馬料,長行錢二貫、米一石五斗、絹四疋、綿一十五兩,給一馬料,奚軍謀克錢一貫五百文、米一石五斗、紬絹春秋各一疋,給三馬料,蒲輦錢一貫、米二石七斗、紬絹同上,給二馬料,長行錢一貫、米一石八斗、紬絹同上,飼一馬。北邊臨潢等處永屯駐軍,千戶錢八貫、米五石二斗、絹八疋、飼馬六疋,步軍飼兩馬、地五頃,謀克錢六貫、米二石八斗、絹六疋、飼五馬、地四頃,蒲輦錢四貫、米一石七斗、絹五疋、飼四馬、地三頃,正軍錢二貫、米一石四斗五升、絹四疋、飼兩馬、綿十五兩、地二頃,阿里喜錢一貫五百文、米七斗、絹三疋、綿十兩、地一頃,旗鼓司人與阿里喜同,交替軍錢二貫、米四斗,阿里喜錢一貫五百文、米四斗。上番漢軍,千戶月給錢三貫、糧四石、絹八疋、飼四馬,謀克錢二貫五百文、糧一石、絹六疋、飼二馬,正軍錢二貫、米九斗五升、絹四疋。上京路永屯駐軍所除授,千戶月給錢粟十五貫石、絹十疋、綿二十兩、飼三馬,謀克錢六貫、米二石八斗、絹六疋、飼二馬,正軍月支錢二貫五百文、米一石二斗、絹四疋、綿十五兩、飼一馬,阿里喜隨色人錢二貫、米一石二斗,絹四疋、綿十五兩。諸北邊永駐軍,月給補買馬錢四百文,隨色人三百文。
宣宗貞祐三年,罷括田賜軍之令,仍給糧價各半,及省員減糧之議。
按《金史·宣宗本紀》:貞祐三年七月辛酉,議括官田及牧馬地以贍河北軍戶之徙河南者,已為民佃者俟穫畢日付之。群臣迭言其不便,遂寢。十月丁亥,尚書右丞高汝礪言:河北軍戶之徙河南者,宜以係官閒田及牧馬草地之可耕者賜之,使自耕以食,而罷其月糧。上從其請。命右司諫馮開隨處按視,人給三十畝。十一月庚午,上與尚書左丞高汝礪商略遣官括田賜軍之利害,汝礪言不便者數端。乃詔有司罷其令,仍給軍糧之半,其半給詣實之價。 按《兵志》:貞祐三年,軍前委差及掌軍官,規圖糧料,冒占職役,皆無實員,又見職及遙授者,已有俸給,又與無職事者同支券糧,故時議欲省員減所給之數,俟征行則全給之。
興定三年六月,定決勝軍地畝日糧。
按《金史·宣宗本紀》:六月丁酉,籍邳、海等州義軍及脅從歸國而充軍者,人給地三十畝,有力者五十畝,仍蠲差稅,日支糧二升,號決勝軍。
興定五年,增給徐州清口戍兵衣糧,及諸軍錢米絹布之例。
按《金史·宣宗本紀》:興定五年七月庚子,詔增給徐州、清口等處戍兵衣糧。 按《兵志》:五年,京南行三司官石抹斡魯言:京南、東、西三路見屯軍戶,老幼四十萬口,歲費糧百四十餘萬石,皆坐食民租,甚非善計。諸屯田軍人,如差防送,日給錢一百五十文。看管孝寧宮人,月各給米五斗、柴一車、春秋衣麄布一段、秋絹二疋、綿一十五兩。諸黃院子年滿者,以元請錢糧三分內,給一貫石養老。
哀帝天興二年正月丁酉,赦河朔,招集兵糧。
按《金史·哀帝本紀》云云。
元
憲宗二年,世祖奏割鹽池供軍,募民入粟轉漕。
按《元史·憲宗本紀》不載。 按《世祖本紀》:歲壬子七月,奏割河東解州鹽池以供軍食,立從宜府於京兆,屯田鳳翔,募民受鹽入粟,轉漕嘉陵。
憲宗四年七月,張柔築堤橋於毫汴,以通糧運。按《元史·憲宗本紀》:四年甲寅秋七月,張柔以連歲勤兵,兩淮艱於糧運,奏據亳之利。詔柔率山前八軍,城而戍之。柔又以渦水北隘淺不可舟,軍既病涉,曹、濮、魏、博粟皆不至,乃築甬路自亳抵汴,堤百二十里,流深而不能築,復為橋十五,或廣八十尺,橫以二堡戍之。
憲宗五年九月,張柔築亳南運糧甬道成。
按《元史·憲宗本紀》:五年乙卯秋九月,張柔會大帥於符離。以百丈口為宋往來之道,可容萬艘,遂築甬路,自亳而南六十餘里,中為橫江堡。又以路東六十里皆水,可致宋舟,乃立柵水中,惟密置偵邏於所達之路,由是鹿邑、寧陵、考、拓、楚丘、南頓無宋患,陳、蔡、潁、息皆通矣。
世祖中統元年十月,命給官錢運米行在。
按《元史·世祖本紀》:中統元年十月戊午,車駕駐昔光之地,命給官錢,雇在京橐駝,運米萬石,輸行在所。中統二年,始行和糴。
按《元史·世祖本紀》:中統二年八月甲寅,敕西京運糧於沙井,北京運糧於魚兒泊。 按《食貨志》:和糴自唐始,所以備邊庭軍需也,其弊至於害民者,蓋有之矣。元和糴之名有二,曰市糴糧,曰鹽折草,率皆增其直而市於民。於是邊庭之兵不乏食,京師之馬不乏芻,而民亦用以不困,其為法不亦善乎。市糴糧之法,世祖中統二年,始以鈔一千二百定,於上都、北京、西京等處糴三萬石。
中統三年十月,詔以鹽易軍糧。
按《元史·世祖本紀》:中統三年九月己巳,以馬月合乃餉軍功,授禮部尚書,賜金符。十月戊辰,楊大淵乞於利州大安軍以鹽易軍糧,從之。
中統四年,以解鹽給軍儲,又命扎馬剌丁糴糧。按《元史·世祖本紀》:中統四年正月,以解州鹽課給軍糧。三月壬辰,遣扎馬剌丁和糴東京。 按《食貨志》:四年,以解鹽引一萬五千道,和中陝西軍儲。是年三月,又命扎馬剌丁糴糧,仍敕軍民官毋沮。
至元元年正月,敕和糴備餉。四月,以四川稅課充糧。按《元史·世祖本紀》:至元元年春正月癸亥,敕北京、西京宣慰司、隆興總管府和糴以備糧餉。四月辛酉,以
四川茶、鹽、商、酒、竹課充軍糧。
至元三年,以南京等處和糴四十萬石。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云云。
至元四年,命沔州等處中納官糧。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四年,命沔州等處中納官糧,續還其直。
至元七年十月,發鹽米給襄陽軍。
按《元史·世祖本紀》:七年冬十月丁亥,發清、滄鹽二十四萬斤,轉南京米十萬石,並給襄陽軍。
至元八年正月,以南京等處折輸米糧給軍食,及各路增價和糴。
按《元史·世祖本紀》:至元八年正月,中書省臣言:前有旨令臣與樞密院、御史臺議河南行省阿里伯等所置南陽等處屯田,臣等以為凡屯田人戶,皆內地中產之民,遠徙失業,宜還之本籍。其南京、南陽、歸德等民賦,自今悉折輸米糧,貯於便近地,以給襄陽軍食。前所屯田,阿里伯自以無效引伏,宜令州郡募民耕佃。從之。 按《食貨志》:八年,驗各路糧粟價直,增十分之一,和糴三十九萬四千六百六十石。
至元十六年,以兩淮鹽引五萬道,募客旅中糧。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云云。
至元十九年,以船運贍鬼國軍,及隆興等處市糴。按《元史·世祖本紀》:十九年十月丁未,女直六十自請造船運糧赴鬼國贍軍,從之。 按《食貨志》:十九年,以鈔三萬定,市糴於隆興等處。
至元二十年,定各路和糴贍軍,及戍軍手號軍糧。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年春正月丙寅,發鈔三千錠糴於察罕腦兒,以給軍匠。己卯,命諸軍習舟楫,給鈔八千錠於隆興、宣德等處和糴以贍之。二月戊子,定兩廣、四川戍軍二三年一更,廩其家屬,軍官給俸以贍之。六月戊申,用伯顏言,所括宋手號軍八萬三千六百人,立牌甲設官以統之,仍給衣糧。十二月甲午,給鈔四萬錠和糴於上都。給司閽衛士貧者,人鈔二十錠。 按《食貨志》:二十年,以鈔五千錠市於北京,六萬錠市於上都,二千錠市於應昌。
至元二十一年,以鹽鈔和糴。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二十一年,以河間、山東、兩浙、兩淮鹽引,募諸人中糧。是年四月,以鈔四千錠,於應昌市糴。九月,發鹽引七萬道、鈔三萬錠,於上都和糴。
至元二十二年,給各路軍糧。
按《元史·世祖本紀》:至元二十二年八月庚子,給鈔萬二千四百定為米,取息以贍甘、肅二州屯田貧軍。冬十月己亥,以鈔五千錠和糴於應昌府。十一月,御史臺臣奏:昔宋以無室家壯士為鹽軍,數凡五千,今存者一千一百二十二人,性習凶暴,民患苦之,宜給以衣糧,使屯田自贍。詔議行之。癸巳,敕漕江淮米百萬石,泛海貯於高麗之合浦,仍命東京及高麗各貯米十萬石,備征日本。 按《食貨志》:二十二年,以鈔五萬定,令木八剌沙和糴於上都。是年二月,詔江南民田秋成,官為定例收糴,次年減價出糴。
至元二十三年,發鈔市糴各路軍糧。
按《元史·世祖本紀》:至元二十三年正月癸未,發鈔五千錠市糴沙、靜、隆興。二月戊申,樞密院奏:前遣蒙古軍萬人屯田,所獲除歲費之外可糶鈔三千錠,乞分廩諸翼軍士之貧者。帝悅,令從便行之。七月丁丑,以雄、易二州復隸保定。給和林軍儲,自京師輸米萬石,發鈔即其地糴米萬石。
至元二十四年三月,以中統鈔准軍餉。十二月,以鹽引易糧。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四年三月甲午,更造至元寶鈔頒行天下,中統鈔通行如故。以至元寶鈔一貫文當中統交鈔五貫文,子母相權,要在新者無冗,舊者無廢。凡歲賜、周乏、餉軍,皆以中統鈔為准。十二月,以鹽引五十萬易糧。 按《食貨志》:二十四年,官發鹽引,聽民中糧。是年十二月,以揚州、杭州鹽引五十萬道,兌換民糧。
至元二十七年,增價和糴西京糧。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二十七年,和糴西京糧,其價每一十兩之上增一兩。
成宗元貞二年六月,詔定晉王所部衣糧。
按《元史·成宗本紀》:元貞二年六月己亥,詔晉王所部衣糧,糧以歲給,衣則三年賜之。
大德八年,定以鹽折草之法。
按《元史·成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鹽折草之法,成宗大德八年,定其則例。每年以河間鹽,令有司於五月預給京畿郡縣之民,至秋成,各驗鹽數輸草,以給京師秣馬之用。每鹽二斤,折草一束,重一十斤。歲用草八百萬束,折鹽四萬引云。
仁宗延祐三年,中糴和林糧二十二萬石。
按《元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云云。
順帝至正十二年,行納粟補官之令。
按《元史·順帝本紀》:十二年三月癸丑,中書省臣請行納粟補官之令:凡各處士庶,果能為國宣力,自備糧米供給軍儲者,照依定擬地方實授常選流官,依例陞轉、封廕;及已除茶鹽錢穀官有能再備錢糧供給軍儲者,驗見授品級,改授常流。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