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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236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戎政典
第二百三十六卷目錄
兵餉部彙考二
明一〈總一則〉
戎政典第二百三十六卷
兵餉部彙考二
明一
明制內外屯鎮各軍糧餉數目。
按《明會典》:薊州原餉額屯糧一十一萬六千六百餘石。 民運糧一十一萬石,布一十萬疋,棉花一十萬斤。 漕糧二十四萬石, 鹽引銀一萬三千五百八十一兩三錢, 京運銀五萬兩。
見餉額,主兵民運銀九千七百三十一兩四錢零。國初,有山東布花、廣平、保定闊布,順天等府稅糧馬草。景泰而後,節年遞加。嘉靖間,加派山東、河南、順天等府本折。至四十四年,分永平鎮,始得其半。隆慶間,又加添大名、保定及薊州等四處銀。萬曆間,議將山東、河南銀解部轉發,其徑解本鎮者,止有順天等府、薊州等處。 漕糧五萬石。成化中,遮洋總運二十四萬石,皆本色。弘治初,始議改折。嘉靖間,分鎮,止得本色十萬石,折色八萬石。萬曆初,以折色改解太倉,名兌軍銀。後又以本色五萬,改撥通倉。 京運年例銀二十一萬六千一百二十六兩一錢零。前無定例,或一二萬,或三四萬,歲間一發,旋即報罷。嘉靖二十一年,歲發三萬。後增募軍銀五萬。至末年,始議為經制客兵屯糧料,五萬三千五百六十八石六斗三升,折色地畝馬草銀一萬六千四百四十八兩六錢三分六釐。景泰中,勘出荒地一萬二千頃。正德間,止得七千頃。後又查出四萬八千餘頃。嘉靖末,屯糧大約十萬餘石,馬草地畝銀二萬餘兩。分鎮後,薊得其六,永得其四。 民運銀一萬八千二十四兩八錢五分六釐。山東民兵工食銀五萬六千兩,遵化營民壯工食銀四千四百六十四兩,其額派加派例見主兵。 鹽引銀一萬三千五百八十一兩三錢五分。國初,原無定額。成化而後,多者二十餘萬引,少者十餘萬引。或間歲一發,或數年一發。嘉靖後,軍餉歲增,始議引鹽抵充年例。 京運年例銀二十萬八千七百六十六兩二錢八分二釐二毫。主兵年例,自嘉靖二十一年始,客兵自嘉靖二十九年始。後費至二三十萬,或四五十萬。末年,始有定制。萬曆八年,題將昌平鎮、寧夏入衛兵馬行糧料草,并春秋兩賞銀三萬四千六百一兩二錢三分,改入薊鎮,為欒陽新募土兵支用。今共存此數。 撫裔銀一萬五千兩。 賞軍銀一萬三千八百餘兩,係萬曆四年數,以後不等。
永平原餉額屯糧料,三萬五千七百八十二石五斗二升,折色銀五千六百二十七兩九錢五分。 民運糧料二萬七千七百一十三石,折色銀七萬七千六百一十七兩八錢七釐。 漕糧五萬六千石,折銀四萬一千六百兩。 京運銀二萬八千六百七十二兩八錢九分。 鹽引四萬二千五百引,原無定額。隆慶四年,准照薊鎮開派。萬曆元年,議止。二年,准將薊鎮分派。四年,議止。
見餉額主兵屯糧料,三萬三千五百二十一石四升。
民運糧料,二萬七千七百一十三石四斗六勺,折
色銀二萬八千九十兩四錢七分八釐七毫。民壯工食銀一萬二千六百一十八兩。自嘉靖四十四年,分鎮後,撥給。隆慶五年,議改京東等州縣本色於薊密二鎮。以二鎮年例銀扣數抵補。萬曆元年,議將山東、河南折色,并兌軍糧俱解部發邊。其順天諸府民運,仍解本鎮。 京運年例銀一十二萬二千七百二十一兩六錢七分八釐二毫。自分鎮後,已有定額。復以民運催徵不一,始議增主兵年例,而客兵倍之。萬曆元年,題准主兵兼支,遂為定制。
客兵屯草折銀三千二百二十九兩五錢六分五釐。
民運本色草三十萬一千九百一十二束。 京運
銀一十一萬九千一百三十六兩九錢二分一釐九毫。
密雲原餉額屯糧四千六百二十七石五斗五升,民運糧五萬五千石。 漕糧一萬五千石, 京運銀二萬五千兩。
見餉額主兵屯糧料六千六百四十六石七斗五升三合九勺,地畝銀二百九十兩二錢四分五釐五毫。洪武初,密雲中後二衛,共五百七十五頃一十四畝,徵糧四千六百二十七石五斗五升。正統十一年丈勘,僅三百八十一頃。弘治、正德中,始足原額。又新增地畝銀四百九十餘兩。嘉靖、隆慶等年,漸次開墾。又撥興州、營州二後屯衛并梁城所屯糧於本鎮上納,總增此數。 民運銀一萬九百五十三兩一錢六分二釐。正統間,開派鹽引,無人報中。景泰三年,始議民運,歷年會派山東、河南、順天等府,多寡不一。嘉靖元年,定本折兼運。二十九年,盡改折色。萬曆元年,又將河南、山東折銀改解太倉轉發,其順天、大名等府折銀,仍係歲運。 漕糧一十萬四千八百一十石八斗。本鎮舊無漕糧,自弘治十年,穵運通倉黑豆一萬石。以後間一請發。嘉靖間,始歲運不絕,主客兵糧共增至一十五萬石。又班軍行糧三萬石,以後或減派,或改撥昌平,或改納京倉,或漕卒徑運,或於灣中穵運。隆慶六年,議濬漕河,本船運至牛欄山,轉運慶隆倉。
京運年例銀一十六萬七十五兩四錢九分六釐。
正統八年,發銀五千兩。成化、弘治等年,發銀一萬兩。弘治十七年,添調京運發銀五萬兩。嘉靖間,以外患,添發不常,至今始定額。若此內,有興州中後衛糧俸布花銀四千九百六十四兩二錢,平谷縣儒學三河驛廩糧銀四十二兩。
客兵民運稅糧,改徵黑豆銀一萬六千三百四十五兩六錢六分五釐。隆慶五年,將通州、三河、寶坻、平谷、密雲稅糧改徵黑豆,解納本鎮。 歸農民壯工食銀九百一十八兩。此係歲運。 漕糧五萬石。隆慶六年,始添發此。 京運銀二十三萬三千九百六十一兩六錢九分九釐一毫。自成化十年,發一萬兩。或數歲一發。嘉靖二十九年以來,因外患,調軍數多,又加南兵工食,每年據調到人馬多少,酌量增發,亦無定數。至萬曆始定此數,與主兵通融支給。間有增減,以該鎮歲入各項銀兩扣算,補足額餉五十二萬九千五百六十一兩二錢四分之數。
昌平原餉額屯糧三千二百三十二石五斗五升,民運糧一萬三千石, 漕糧三萬石。
見餉額主兵屯糧折糧,折色銀二千四百二十八兩四錢六分八釐。地畝銀五百五十七兩六錢九分五釐五毫。秋青草折銀一百二十八兩八分。國初止隆慶一衛屯地八百四十七頃,糧三千二百三十餘石。嘉靖四十一年,丈勘實徵糧地五百九十八頃四十畝,米豆三千二百二石五斗。又徵銀地二百三十九頃六十九畝二分,并勘出地三十六頃六十三畝五分,共徵銀四百一十四兩四錢九分。萬曆元年,議撥營州左屯衛屯糧四百五十四石,今計二衛糧銀并新增榆河驛地畝銀,共有此數。九陵衛屯糧折色銀二千七十二兩七錢八分,本色豆三千九石五斗六升二合,不與。 民運銀二萬七百四兩九錢一釐。景泰四年,議派廣平二府粟米一萬三千石,給防秋官軍。以後會派山東、河南、順天等府米麥布花豆草不等。嘉靖十五年,米麥布花豆草本折中半,後盡改折色。今總計順天等府歲運銀,共有此數。其山東、河南民運銀一十一萬三千七百四十六兩五錢零。萬曆元年,改解太倉轉發。 漕糧三萬九千二百七十二石五斗。隆慶六年,添撥一十五萬石。舊赴京倉關支。景泰二年,輪撥各關口官軍,各運米二萬石備用,遂為穵運之始。嘉靖三十年以來,始議歲運,而穵運間有之,增減不一。又議班軍行糧,及各陵衛官軍月糧,俱於漕糧內撥運。萬曆二年,定議由通州水運至沙子營,陸運至鞏華城上納,各軍就近關支。其十五萬石,運赴奠靖倉。內將十三萬石放給各陵衛所官軍月糧。
京運年例銀九萬六千三百七十三兩五錢四分二釐七毫。自成化二十六年,始發銀八千兩。以後俱未發。正德、嘉靖間,增發不等。隆慶元年以來,議添永安鞏華四營軍士月糧,人馬行糧,增銀主客通融兼支,俱以該鎮歲入各項銀兩扣筭,補足額餉二十二萬六千八百五十兩七錢之數。
客兵京運年例銀四萬七千六十六兩四分。弘治十八年,發銀一萬兩。後不發。正德、嘉靖間,增發不等。隆慶元年以來,增銀至七萬九千一百六十七兩二錢七分。萬曆八年,以罷免寧夏入衛兵扣解薊鎮銀三萬二千一百一兩二錢三分。今止發此數。
易州原餉額屯糧一萬三千六百三十七石七斗二升,折色銀四千四百六十九兩五錢八分四釐六毫。秋青草二萬七千二百五十束,折銀五百四十四兩一錢。 民運糧六萬八千五十石。
見餉額主兵屯糧料二萬三千七十七石八斗三升七合,地畝銀六百六十四兩七錢三釐。國初,設保定五衛。永樂、宣德間,續設涿鹿、茂山、興州中屯等六衛一十一處,時徵屯糧本色二萬,折色一萬。正統間,屯軍盡數選撥城操,遺下屯地無人耕種,屯糧大失原額。景泰而後,節次清查,漸還其舊。 民運銀三十二萬七千一百二十九兩一錢二分八釐六毫。國初,額派民運六萬八千五十石,漕糧六萬二千石。弘治而後,罷漕運,專事民運。歷年開派,漸增其舊。嘉靖三十七年,始行改折之法。內除河南、山東扣送太倉糧價銀,抵作客兵年例銀二萬八百三十二兩四分一釐,實該民運銀三十萬六千二百九十七兩九分七釐。改解太倉轉發。
客兵京運銀五萬九千兩。本鎮浮圖、紫荊等處遇有聲息,動調延綏、宣、大、薊、遼諸兵入援,始有客兵之費。弘治、正德間,請發不一。嘉靖十三年,大同軍變,議發銀二萬,預備糧餉。二十年以後,或奏討六七萬,或二十餘萬。四十五年,始定發五萬四千兩。良、涿銀五千兩。至今為例。
井陘見餉額主兵屯糧一萬四千六百八十九石一斗七升二合九勺,屯豆二十四石五斗五升四合九勺,地畝銀八千一百九十八兩八分三釐二毫。 民運本色米麥一萬七千八百三十二石五斗六升三勺,折色銀四萬八千五百四十五兩九錢二分四釐三毫。
客兵京運年例銀三千九百七十兩。本鎮舊屬易州,原無客兵。後因山西、固原、延綏、寧夏等處入援兵馬,并該鎮調發戍守龍固等關節年,絡繹不絕。嘉靖三十五年,始分井陘一處,另行請發年例。
遼東原餉額屯糧七十萬石。 民運布三十二萬疋,花絨一十四萬斤。 鹽引一十四萬一千五百四十八引。 京運銀一萬兩。
見餉額主兵屯糧料二十七萬九千二百一十二石三斗一升四合。荒田糧折銀四百三十一兩九錢四分一釐七毫五絲。初洪武二十四年,五十三萬七千二百五十餘石。永樂十年,七十一萬六千一百餘石。正德、嘉靖以來,止三十八萬三千八百餘石。隆慶間,僅二十三萬五百餘石。至今增此數。 民運銀一十五萬九千八百四十二兩五錢九分五釐。舊例取給山東稅糧,折布三十二萬疋,本色鈔一百八十萬錠,花絨一十三萬二千斤。由海運自登州府新河海口運至旅順口,再由遼河直抵開原。成化、弘治間,本折兼收。正德初,奏改折色,陸運鹽折布四萬六千餘疋。十五年,照例折銀。內永平府戶口鹽鈔銀九百三十五兩三錢七分二釐。嘉靖七年始,山東布運折銀一十四萬七千一百一十九兩一錢七分。萬曆六年,改解太倉轉發。又本鎮金復海蓋草豆魚葦銀一萬一千八十兩五分三釐,課程銀七百八兩。 鹽引一十一萬一千四百二引二十斤,該銀三萬九千七十六兩五分。正統六年開,中旋罷。景泰間復開。成化、弘治間,淮、浙、山東、長蘆、福建、河東、廣東等鹽,相兼中納。嘉靖以來,惟兩淮、山東鹽引,每歲預開,餘俱停止。四十五年,派存積鹽十二萬四千三百一十二引。隆慶三年,停存積,開常股。萬曆六年,始定常股存積。今數京運年例銀三十萬七千九百二十五兩四錢一分八釐。正統六年,發銀一萬兩。後或增發,或摘發,或補民運,或抵鹽銀,或以鹽銀抵補。隆慶間,增至一十六萬三千九百九十八兩五錢二分八釐。後又新添家丁月糧,賞賜墩軍月糧,官員俸糧,兩河防守軍士月糧,共增銀四萬五千二百七十七兩二錢九分。萬曆八年,又添鐵嶺新募軍餉銀一萬六千七百四十兩。兩河軍丁月糧銀八萬一千九百九兩六錢。通共增至此數。十三年,又增閏月銀二萬六千兩。但遇閏年,照數題發。
客兵京運年例銀一十萬二千五十八兩九錢五分。正統八年,發銀五萬兩。以後並未給發。嘉靖二十五年,始發銀二萬兩。後漸增至四萬兩。萬曆二年以來,議給募兵并防修邊工,又加家丁墩軍月糧,功陞官軍俸鈔,增至此數。
宣府原餉額屯糧二十五萬四千餘石。 民運本色米麥二十七萬石,折色銀六萬兩。 鹽二十萬引,京運銀五萬兩。
見餉額主兵屯糧一十三萬二千三十八石二斗三合六勺,折色銀二萬二千八百二十六兩一錢七分八釐九毫。正統間,屯地四萬六千六百餘頃,屯糧二十五萬四千餘石。後漸迷失,則有團種、驛傳、公務、功臣、香火、地畝、新增等地糧,其實皆是此地。隆慶初,查清,共四萬七千餘頃,本折糧至二十二萬有奇。至今歲徵雖有不齊,大約不出此數。 民運折色銀七十八萬七千二百三十三兩二錢八分七釐六毫。民運有米、麥、布花、馬草,於山東、山西、河南、順天、保定、河間、真定、順德、廣平、大名田賦內取給。原係本色,今皆折徵,惟布花例無腳價,餘皆徵腳與折色並運。復益以山東、河南、大名三處鹽鈔總之得此數。後有改撥弘治間急缺糧草,准於河南、山東、北直隸折價解京草束內,改撥銀兩,運該鎮交納,有穵運。永樂、宣德以前,俱差侯伯侍郎都指揮,領官軍運通倉糧至該鎮。景泰間,撥五軍營官軍運京倉糧至懷來。後又設法雇覓車輛運通倉糧至該鎮倉。嘉靖間,將張家灣守凍漕糧撥運。後或運通倉,或運京倉。或數萬石,或數十萬石。各因緩急,增減不等。 淮蘆鹽一十四萬五千一百一十三引,該銀五萬八千二百九十九兩一錢二分三釐五毫。河東運司鹽價銀七萬六千七百七十八兩五錢六分。在前原不分主客,通融兼支。嘉靖間,始有主引、客引之額。其河東運司鹽銀,係正德八年所撥。 京運年例銀一十二萬五千兩。國初,不過五萬兩,客兵取給其中。嘉靖元年,始增六萬。四十五年,始定一十二萬。萬曆四年後,將保定府民運本色折銀五千,抵補年例。總之,有此數。
客兵淮蘆鹽七萬引,該銀二萬六千六百兩。 京運年例銀一十七萬一千兩。初取給於主餉五萬兩之中。嘉靖元年,始發客餉十萬兩。四十五年,定二十萬五千兩。內除改撥大同鎮銀三萬四千兩,實發此數。大同原餉額屯糧五十一萬三千九百四石五斗五升,草一十六萬九千一百九十束,秋青草一百七十六萬束。 民運山西米麥豆四十一萬八千八百六十石,草六十萬束。 京運年例銀五萬兩。 鹽八萬引。
見餉額主兵屯糧本折共一十二萬六千七百四十四石五斗九升七合,牛具銀八千三百三十二兩五錢一分一釐,戶口鹽鈔銀一千七十九兩,草二十五萬一千二百九十六束,秋青草一十九萬一千九百六十束。國初,軍餉止仰給屯田。天順以來,始有牛具,有功臣地,皆不出屯額。今比原額減糧三十八萬七千餘石,其本折之數,因時盈縮,難以定執。亦有養廉賞功地,酌量分給其牛具銀。正德四年,清出戶口鹽鈔銀。嘉靖三十二年,新增。 民運糧五十八萬六千四百七十五石五斗,草二百四十四萬四千八百五十束,荒草銀二萬一千六百兩。國初,坐派山西率多本色。正統八年,本折相兼。正德元年,始全折徵。其有河南者,在景泰元年改派。嘉靖三年,定派山西四十八萬石,佐以河南米價,又增以腳價,及荒草之銀,始有此數。其摘撥取之大同所屬州縣,太原府存留糧稅,及山西原派代州、雁門草束,改撥取之浙江、蘇常等處存留糧,及山東、河南、北直隸起運豆草,其穵運取之京通二倉,及於宣府倉場、易州、紫荊關、新城、浮圖峪二倉料草米豆,皆以有急間行之。 淮蘆鹽四萬三千八百四引一百五十斤。國初,止納糧草。亦有浙江、福建、山東、河東運司并廣東提舉司等鹽。弘治十一年,始全折銀。後止派淮蘆。至嘉靖三年,始分主客。其主引多寡,皆臨時酌量,及視民屯京運以為盈縮。 京運年例銀二十六萬九千六百三十八兩。正統七年,始有京運。成化十九年,始分主客兵。嘉靖元年,始增年例。十六年以前,不過七萬兩。十七年而後,歲討歲增,視前至數倍。十九年,而主客分額。四十五年,始定經制。此後非遇蠲免,及警急增兵馬,不敢溢常數。至隆慶六年,始以事例贓罰存留抵補,然後計數給發。
客兵京運銀一十八萬一千兩。成化十九年,始有客兵。弘治十三年、嘉靖二年,始開發客餉,皆事寧即止,或通融兼支。自十九年防秋,遂遞年增給,亦視緩急為多寡。隆慶二年,定欽賞及年例銀一十四萬兩。後宣府改撥銀三萬四千兩,山西改撥銀七千兩,總之得此數。 淮蘆鹽七萬引,成化間尚未分主客。嘉靖三年,始發客引。後定此數,耑備客兵。
山西原餉額屯糧八百餘石。 民運本色米豆六萬八千三十三石,草六十萬束。 鹽一十二萬引。 京運銀二萬兩。
見餉額主兵屯糧本色二萬八千五百九十二石八斗五升,折色銀一千三十兩四錢三分八釐七毫。秋青草九萬五千八十六束。正統中,振武等三衛屯糧八百餘石。嘉靖十二年,清出牧馬草場六千餘頃。二十二年,清出偏頭。 營拋荒地四千餘頃,計所入當以十萬。至三十二年,止得糧二萬八千二百餘石,草折銀一十五兩。今糧數不遠,而折銀十倍之。中間有折色,有本色,有將領養廉地。今本折兼收,而養廉地盡革去。 民運本色米豆共二萬一千五百二十二石二斗四升,折色銀三十六萬二千一百二十兩五錢五分。民運始於正統十四年,然無全額。成化十七年,額派三萬本色,米豆六萬八千餘石,草六十萬束。正德十年,加派三十餘萬石,徵折色三十餘萬兩。嘉靖二十四年,折色銀三十八萬四千五百六十兩,本色五千八百六十石。至三十二年,議復本色三分,既復,以民徵輸不便,旋議改徵,後本折相兼。至萬曆五年,歲報數若此。 淮浙山東鹽一十六萬四千三百九十一引二十三斤零,共銀五萬七千八百三十二兩六分。成化後,節有開派,不為例。嘉靖二十年,神池、利民、老營三堡募軍,始派鹽引五萬八千七百一十兩。二十一年,神池、寧武二堡募軍,又添派鹽銀四萬八千九百九十八兩八錢五分。二十三年,鹽引不足,發京運補之,遂成年例。三十一年,各邊鹽引,俱量行開派,遂減至六萬四千八百五十七兩。京運補發銀,至是停止。至隆慶中,漸有增減。萬曆六年,實計有此數。 河東鹽課銀六萬四千二百五十九兩二錢,舊無。隆慶三年,撥發二萬四千二百五十九兩二錢。萬曆元年,又增四萬兩。 京運銀一十三萬三千三百兩。京運始於成化二十一年,然無年例,遇警始發。嘉靖二十一年,廣武站募軍,增年例銀三萬兩。二十二年,太原、石隰等四營募軍,增銀九萬九百二十四兩。二十三年,北樓口募軍,增銀四萬八千五十兩。三項共計一十六萬八千九百七十四兩。自此至四十四年,俱照數請討,或全發,或減發。減發者,亦不下十一二萬。四十五年,議定經制,歲發主兵銀一十二萬三千三百兩。隆慶六年,將客兵數內,改撥銀一萬五千兩作主兵項下,內又除補去宣府淮鹽銀五千兩。今實發有此數。
客兵京運銀七萬三千兩。客兵年例,始於嘉靖二十一年,數止三萬。後加至十八九萬,每歲計費二三十萬。四十五年,定銀十萬兩。隆慶二年,增一萬兩,共一十一萬兩。本年,扣民壯工食銀一萬兩。六年,改撥主兵銀一萬五千兩。萬曆六年,兌留薊鎮義兵銀五千兩,該發銀八萬兩。八年,又改撥大同鎮銀七千兩。今實發銀止有此數。
延綏原餉額屯糧料六萬五千八百四十五石,草四萬三千三百七十二束,地畝銀一千一百二十四兩。
民運糧二十八萬石。 淮浙鹽二十萬引。 京運
銀一十萬兩。
見餉額主兵屯糧料五萬六千四百八十七石三斗八升,草六萬一千五百五束。地畝銀一千四十六兩一錢六分。國初,屯田三萬七千七百五十六頃二十二畝,惟時軍士於套內耕牧糧,草數至盈十萬。成化十三年,築榆林城,調延安、綏德軍馬填實其中,計三衛,屯糧共得五萬六千餘石。自弘治十三年以後,屯利漸失,至今數比舊額,減將及萬矣。 民運糧料九萬七千八百二十六石八斗九升,草七千九百四十二束,折色銀一十九萬七千四百三十三兩。國初額派山東、河南諸省民運,俱從巡撫等臣酌量三邊地方緩急,分給濟用。成化十九年,始派本省西安等府民運二十八萬餘石,及河南布料價銀三萬三千兩。弘治十六年,改西安、延、慶三府稅為拋荒折色二萬石。正德十年,又將三府本色盡徵折色。嘉靖三十三年,議本折兼用。隆慶二年,盡復本色,至今同。又有河運。自嘉靖四十五年,於府谷縣開運河,每年操船二三十隻,動支兵餉銀兩,往山西興臨、保德地方糴買糧米,運赴該縣,以濟黃浦川九堡之急。 淮浙鹽一十五萬六千四百八十二引,該銀六萬七千六百二十五兩五錢二分五釐。國初開派不時,多寡不一,多至四十萬引。亦有河東、福建、山東等處。至嘉靖間,始定主客兵。元年,以歲用不敷,開十四萬引。三十一年,開一十七萬一千四百餘引。至四十五年,始定此數,以給放官軍月糧,及新增募軍之費。又有茶引銀,自成化十年始,但支官銀於漢中府,買茶易馬。至弘治十四年,始召商報中,初開五百萬斤,旋減至四百萬斤。 京運年例銀三十五萬七千二百六十五兩二錢一分,本鎮軍餉,取給民屯,原無京運年例。天順八年,發銀十五萬兩。成化十六年,發十萬兩,分送三邊,以濟急一時。後遂為例。自正德至嘉靖初,每歲發三萬兩。八年,寇入套,始發二十萬兩。嗣後漸增。至四十五年,發二十一萬七千二百六十五兩二錢一分。萬曆五年,發三十八萬七千二百六十五兩二錢一分。八年,再加給七萬兩。連舊,合得此數。
客兵淮浙鹽七萬引,該銀二萬九千七百五十兩。始自正德六年,將靈州鹽課司、池鹽召商,報中五萬引,以備客兵。至嘉靖八年,開淮、浙、山東、長蘆鹽七萬引。十九年,額派鹽銀二萬九千七百五十兩。嗣後,止派淮浙,其引銀數至今同。 京運年例銀二萬二百五十兩。正德十四年,因邊寇出套,始發客兵銀五萬兩。嘉靖九年,發七萬兩。十七八年以後,或四萬,或二萬。十九年,增至七萬。三十二年,至八萬。四十五年,始以八萬為定制。萬曆八年,議五萬兩,除鹽引銀二萬九千七百五十兩外,今發京運銀止此數。
寧夏原餉額屯糧料一十萬七千四百九十七石,草一百六十八萬七千四百七十四束。 民運糧二十萬石。 鹽一十萬八千引。 京運銀四萬兩。
見餉額主兵屯糧料一十四萬八千三百三石八斗。屯草并秋青草一百八十萬七千三百五十八束,折色糧草銀一千七百四十五兩四分。地畝銀一千二百九十兩一錢七分四釐。本鎮屯田夙號膏腴。永樂間,田一萬五千六百二十四頃七十六畝,徵糧一十八萬七千四百九十七石。正統四年以後,田失原額,糧反倍增。嗣是屢經清勘減免。弘治十三年,查與永樂年間數同。正德、嘉靖以來,河崩,沙壓,議減徵,或免徵。至於今,比原額減五分之一。若地畝銀,則又額外續增者。 民運本色糧一千三百四十九石二斗九升,本色草二萬五千二百九十五束,折色糧草銀一十萬八千七百一十九兩五錢二分。國初,軍儲止取給屯鹽等糧,未有民運。正統六年,邊釁漸起,軍興不給,始議於本省稅糧,斟酌撥運,赴蘭環等縣交納,以備緩急。以後撥派俱無定數。正德七年,坐派本省稅糧一十三萬四千餘石,草一十六萬餘束。除本色外,糧每石折銀七錢,草每束折銀三分,共該銀一十萬八千餘。今仍此例。 淮浙鹽一十九萬六千九百九十四引二十八斤,該銀八萬一千六百九十四兩九錢零。正統、景泰間,止以河東、靈州鹽課開中馬匹。成化間,始派山東、福建鹽引。弘治六年,因二省鹽引阻滯,始議開淮浙等鹽。嘉靖八年,定淮浙鹽銀三萬三千三百三十兩,給客兵為額派。十年,又開淮浙長蘆鹽銀一十萬一千五百八兩,給主兵,為補歲用不敷。以後間有請發,皆係例外,或常股,或存積,或工本水鄉,名色不一。隆慶、萬曆以來,工本水鄉等鹽停止,止預派淮浙常股存積二鹽,大約不越八萬餘兩。主客通融支給。 京運年例銀二萬五千兩。國初無耑發,正統七年,議將徽州府解京,折銀三萬六千六百餘兩,轉解陝西,分送邊鎮。至成化二十二年,始發銀四萬兩,為例。以後弘正間,增減不一,或二萬,或三萬,有警,增至十餘萬兩,俱例外接濟。嘉靖三十四年,軍馬減少,定發銀止此數,至今同。或以該省商稅及事例銀抵補,近又以四川改解銀扣筭。
客兵京運年例銀一萬兩。客兵銀自正德十一年始,發銀十萬兩,遞年奏討,解發不一。嘉靖二十四年,始定年例銀二萬兩。邇因北人款塞,未發,止發銀一萬兩,為互市之用。
甘肅原餉額屯糧料六十萬三千一百八十八石四斗二升,屯草五十四萬九千七百三束。 民運糧二十四萬六千七百四十四石。 京運銀六萬兩。 鹽七萬五千引。
見餉額屯糧數共二十三萬二千四百三十四石二斗三升八合四勺,草一百七十五萬三千二百九十二束,秋青草一百七十九萬七千五百四十五束,折色草價銀二千一百九十四兩七錢九分七釐。湖蕩草七十五萬九千四百一十三束。國初,甘州左等十五衛屯地,足供軍需。正統以前,豪勢侵占,欺匿稅糧。四年,通行挨勘,遂得六十餘萬石,舊額漸復。後復迷失。成化間,止得二十餘萬。嘉靖間,節次清查,亦不能過此。以後開墾荒田,至今仍得此數。 民運糧布折銀二十九萬四千九百五十九兩五錢八分六釐。正統二年,分撥該省本折秋糧二十餘萬,并添運糧料,以濟邊儲。成化八年,又將徽州府小麥,改徵折色以益之。成化元年,額派三十八萬石。以後多寡不一。正德間,較之弘治,又增十萬餘石。嘉靖、隆慶間,差多於正德,至今冊報若此。 京運銀五萬一千四百九十七兩八錢一分。初無定額,成化二十三年,始發銀六萬兩。自後歲以為常,間有多發,或作下年例,或作例外接濟。嘉靖三十年,增至十萬五千二百兩。四十五年,定為二萬二千九百餘兩。客兵銀則二萬兩。隆慶元年,因工本鹽,停止主兵銀,補發至五萬一千餘兩,遂為定制。 淮浙鹽二十七萬七千引,該銀一十萬二千一百五十兩。主客兵費俱資鹽引。或因邊警動調,或因地方荒歉開派,多寡不一。嘉靖八年,額派淮浙客兵鹽共十五萬引,該銀六萬八千三百餘兩。十一年,議補歲用不敷,十二萬五千七百六十引,該銀四萬九千九百三十二兩。四十五年,改派兩浙鹽十五萬引,該銀四萬五千兩。兩淮鹽十二萬七千引,該銀五萬七千一百五十兩。以後遂為經制。至於茶引,近不易馬,止中茶四百萬斤,以資邊儲。
固原原餉額屯糧料本色三十二萬四千六百二十二石四斗二升三合,屯草二十二萬九千七百五束,秋青草一萬四千二百二十七束,折色糧料草銀共三萬八千三百三十三兩一錢六分八釐四毫六絲。地畝銀六千七百七十三兩九錢四分三釐五毫五絲。 民運本色糧料四萬二千一百三石八斗八合,草一萬六百九十六束,布六萬五千八百四十六疋,花二萬九千一百一十斤八兩,折色糧料布花銀共二十八萬三千六百三十一兩二錢七分八釐六毫。
鹽七萬二千八百五十七引。 京運銀四萬八千
八百七十一兩二錢,犒賞銀五百八十八兩八錢二分二釐五毫。
見餉額屯糧料本色三十一萬九千四百六石五斗五升四合六勺,屯草一十八萬六千二束,秋青草一萬四千二百二十七束,糧折布一百五疋二丈二尺五分六釐,折色糧料草銀共四萬一千二百四十兩五錢九分二釐四毫三絲,地畝銀七千兩三錢七釐三毫四絲,牛具銀一百九十六兩一錢五分七釐五毫五絲五忽。國初,田八萬七百餘頃,糧止三十二萬餘,折色銀止三萬八千餘,草止二十三萬九千餘。至嘉靖初年,糧增至四十四萬五千餘,草五十八萬三千餘,邊餉稍稍稱給。其後屯政漸廢,糧料漸減。四十一年,雖經清查,尚少十萬。至隆慶五年,糧額益縮。萬曆六年,冊報數若此。 民運本色糧料四萬五千三百二十五石二斗六合四勺,草八千六十三束,折色糧料草布花銀共二十七萬九千二百九十六兩六錢一分九釐三絲。未設鎮之先,民運無額,除分三鎮外,餘聽巡撫酌量分發備用。弘治十四年,大軍住套,穵運八府粟,隨軍供給。正德十年,坐派民運糧一十八萬草四十三萬。至嘉靖二年,糧增至三十八萬餘石,草增至五十四萬餘束。以後或增或減,大約不出此數。十年以後,本折中半。隆慶以後,本色不及二分,餘俱改折色。 淮浙鹽六萬八百五十六引一百九十八斤,該銀二萬五千三百七十一兩六錢五分一釐。自正統、成化以後,節因督撫諸臣題請開派不一,或十餘萬兩,或二十餘萬兩,亦或有長蘆、山東。至嘉靖十八年,開引鹽三萬兩,始定為例。次年暫停。二十年以後,俱照數開派。三十一年以後,減至二萬四千。後又減至一萬七千四百三十九兩。隆慶二三年間,又減數千。萬曆元年,仍此今歲報數如前。 京運銀六萬三千七百二十一兩八錢二分,犒賞銀一百九十九兩一錢三分。自正德年間,以寇聲息,發銀二十萬兩。嘉靖初,又添十萬兩。十七年,始照三邊事例,發大倉年例銀三萬兩。後節年增至七八萬兩。但臨時酌處,未有全數。至四十五年,定經制,減為五萬兩。隆慶初,以新募軍,又增至八萬九千二百七十餘兩。萬曆六年,主客兵共五萬八千四百七十餘兩。內以布政司折俸餘銀,黔國公地租銀,肅府莊田銀,四川改解銀抵扣,除發太倉銀補足外,西漳二縣鹽課銀二千兩,自二年為始,積至五年,始一扣筭抵充年例。又按《明會典》:凡留守五衛入伍恩軍,及種苜蓿豌豆并看船恩軍,有家小者,月支糧一石,隻身四斗。牧馬千戶所養馬恩軍,有家小者,月支米一石,隻身四斗。留守左衛看守朝陽門、桐樹、㯶樹恩軍,有家小者,月支糧一石,隻身五斗。留守左等五衛入伍恩軍,照旗軍例支月糧。操練守城旗軍力士校尉,有家小者,月支糧一石,隻身六斗。錦衣等衛屯軍,不分新舊選,操備者,每年十月至三月,赴操,支與食米五斗。四月至九月下屯住支。選去運糧者,二月至七月,各支行糧,其月糧住支。錦衣衛舍人餘丁選操備者,月支米三斗。看倉餘丁,月支口糧三斗。操備舍餘月糧四斗,巡江官軍口糧,沿途支給馬快船軍行糧六個月,共三石六斗,餘丁行糧共一石八斗,俱於南京倉支給。各衛所運糧軍餘,全支本色米一石。寶鈔提舉司鈔紙匠,月支米五斗。 凡賞賜軍士,夏冬布鈔,每年行移該衛造冊繳報,徑赴內府,該軍於四月關支夏布,八月關支布鈔,本部委官一員管理,年終赴京復命。凡南京每季大小營操操練,賞賜軍士及各都督下家丁,每歲犒賞銀兩,俱本司草場銀內支給。 按職掌,凡有軍馬去處所需錢糧等項,戶部必先查考某處蓄積有餘,某處歲用不給,量其水陸路程,地里遠近難易,計其人夫多寡,明白具奏。差官於糧多處所,撥缺糧衛分支用。今邊方所在屯兵轉餉尢急,其糧料本折,有民運,有屯種,有鹽引,有京發年例。嘉靖中,外患頻仍,年例發銀幾三百萬,邊費浩大,於斯為極矣。至於糴買,召納,收掌,支放,各有事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