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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239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戎政典

 第二百三十九卷目錄

 兵餉部彙考五

皇清〈順治十七則 康熙三十一則〉

戎政典第二百三十九卷

兵餉部彙考五

皇清

順治元年

《大清會典》:籌餉裕,兵為

國計之最要。凡八旗滿洲、蒙古、漢軍及綠旗官員、

兵丁、馬匹數目,詳見兵部。其歲需俸餉、銀、米、草料,或支本色,或召買,或折乾,俱由戶部酌定題請撥給。至在外戍守兵餉,有本省派撥者,有他省協撥者。其收支有法,操賞有額。優給出征,運糧腳費,扣除建曠,俱有定例。 在京兵餉,順治元年,題准八旗前鋒護軍、撥什庫、甲兵,每名月給餉銀二兩。匠役,每名月給餉銀一兩。 又定凡已撥給晌地之人,冒稱新到,重支口糧地畝者,佐領、驍騎校革職。都統、副都統罰俸兩個月。

凡出征官兵支給,順治元年,定護軍、撥什庫,

出征者,家口月給餉銀之半。 凡收支撥給,順治元年,題准部撥該省餉銀,由布政司轉發駐防兵馬處支給。 又令各處兵糧,戶部酌定題請截留漕糧支給。如遇京城需,米仍令漕糧起運。其兵糧,就近地方採買供應。 又定各鎮馬兵,月給餉銀一兩五錢,步兵月給餉銀一兩。凡轉運軍需,及腳價,順治初,定官兵駐防處所附近州縣運草束。稍遠州縣運米豆。二百里內解本色,五百里外本折各半。 凡侵剋兵餉,順治初,定該管官扣剋兵餉,已經具告,該將軍不行審理者,降一級留任,罰俸一年。副都統罰俸一年。

順治二年

《大清會典》:在京兵餉,順治二年,定滿洲蒙古甲兵,月

給餉米有差。 又定聽事人役,月給餉銀八錢。

又定覺羅披甲者,月給餉銀三兩。 凡收支

撥給,順治二年,定駐防關口及外省甲兵,月給餉銀一兩。 又議准各鎮兵丁,自備馬匹,編入營伍騎操者,給與草料。各官自備馬匹,不歷行伍差調者,不得概給。

順治三年

《大清會典》:凡收支撥給,順治三年,覆准各鎮馬匹,日

支豆四升,草一束。 又令八旗兵丁,駐防遠地,每名月給米五斗。

順治四年

《大清會典》:在京兵餉,順治四年,題准新歸旗內滿洲、

蒙古、漢軍兵丁,未經撥給地畝,照例折給馬乾銀兩。 凡收支撥給,順治四年,令部員往各省專司餉務。 又題准各鎮馬戰兵,月給銀二兩,步戰兵月給銀一兩五錢,守兵月給銀一兩,馬乾草料照例按季關支,春冬有草料處,每匹月給料九斗,草三十束,每束重七觔。無草料處,月給乾銀一兩。夏秋有放青處,月給乾銀五錢。無放青處,月給乾銀九錢。 又題准各鎮兵丁,無論主客戰守馬步,每名月給米五斗,與餉銀按季同支。 凡操賞銀兩,順治四年,題准督標每年操賞銀二千兩,撫標每年操賞銀一千兩。順治五年

《大清會典》:凡收支撥給,順治五年,令各督撫於題請

兵餉疏內,明列該省額徵錢糧見在實數,及兵馬歲需餉乾數,以便部撥。 又議准調征,馬戰兵,每月留餉銀一兩,步戰兵每月留餉銀五錢外,各加給米五斗,贍養家口。如家口有事故,及兵丁有逃亡事故者,即開報住支。 又題准各鎮兵,有米處支米,無米處,照時價折給。 又定放餉,俱用倉斗,各鎮兵每丁月給米三斗,駐防八旗兵,每二口月給米五斗。 又覆准各邊撥給屯糧,其不產米地方,以小麥照數抵兌。 又覆准浙江駐防兵馬,仍支本色。綠旗兵馬,無論春夏,月給乾糧一兩。 又議准各鎮兵馬,日給草二束。 凡轉運軍需及腳價,順治五年,題准大兵征勦,需用物件運送,倒斃牲畜,俱償給價值。 凡操賞銀兩,順治五年,題准提督每年操賞銀一千五百兩,總兵每年操賞銀一千兩,專城副將每年操賞銀四百兩。

順治六年

《大清會典》:在京兵餉,順治六年,定步兵月給餉銀一兩。 凡收支撥給,順治六年,議准嗣後官員及甲兵,倒斃馬匹,永停賠給價值。 又覆准福建兵馬,月給乾銀一兩。

順治八年

《大清會典》:凡收支撥給,順治八年,議准駐防官兵既

按口支放糧餉草料,其行月錢糧,永行停止。凡考成,順治八年

諭:餉銀關係軍前急需,撥過銀兩,遲延不解者,該督

撫等官,一併參處。 凡召買,順治八年,議准兵馬經過,需用草料,預行該督撫,查照所到地方,分派置辦,悉依時價給發。其應用錢糧,或由部發,或動支本地解項,一切出入,該督撫詳核報銷。

順治九年

《大清會典》:在京兵餉,順治九年,增給前鋒護軍,每名

月餉銀三兩。 凡奏銷兵餉,順治九年,覆准各省鎮兵馬錢糧,及缺額小建截曠還官銀兩,令督撫每半年造冊報部稽核。 又題准大兵所駐地方,動支銀米豆草,令取滿字領文,以憑核銷。 凡建曠朋銀,順治九年,議准令各督撫清查缺額小建截曠還官等銀,每兩季奏報一次。順治十年

《大清會典》:在京兵餉,順治十年,增給撥什庫每名月

餉銀三兩。 凡出征官兵支給,順治十年,議准出征,親王月給銀二百兩,郡王一百兩,貝勒五十兩,貝子四十兩,公二十五兩,侯、伯、都統二十兩,副都統、統領、精奇尼哈番十四兩,署副都統、統領、夸蘭大、阿思哈尼哈番、學士十兩,參領、阿達哈哈番、侍讀學士七兩,署參領、拜他喇布勒哈番、郎中五兩,佐領、前鋒侍衛、拖沙喇哈番、員外郎、主事四兩,五品官、護軍校、驍騎校、委署官、六、七品筆帖式三兩,其所轄職大品小者,照職支給,若品大職小者,照品支給,永著為例。 又覆准出征官兵,經過州縣,照現在馬數,每匹日給草一束。 凡收支撥給,順治十年,覆准調征兵丁月餉,俱令軍前全支家口,止給月糧三斗。

凡侵剋兵餉,順治十年,議准文職官有侵剋

兵餉,遲延不發者,總兵官呈會督撫糾參。如督撫復行遲誤,許總兵官具奏。如督撫總兵互相容隱,許將領具疏奏聞。

順治十一年

《大清會典》:凡出征官兵支給,順治十一年,議准官兵

春冬出征,每馬一匹日,支料八升,草二束。閒住時日,支料四升,草二束。夏秋出征,日支料六升,草二束。閒住時日,支料三升,草一束。 凡收支撥給,順治十一年,議准全撤各省司餉部員。又覆准各督標兵,馬三步七,俱為戰兵、馬兵,月支餉銀一兩五錢,步兵月支餉銀一兩,俱月支米三倉斗。無米,折給銀四錢。 凡轉運軍需及腳價,順治十一年,

詔大兵經過養馬地方,運送糧草腳價,准銷正項錢

糧。

順治十二年

《大清會典》:在京兵餉,順治十二年,令步兵撥什庫,月

給餉銀一兩五錢。 凡出征官兵支給,順治十二年,題准出征月支行糧,親王八斛,郡王六斛,貝勒四斛,貝子三斛,公二斛,侯、伯、都統一斛二斗,副都統、統領、精奇尼哈番、署副都統、統領、夸蘭大、阿思哈尼哈番、學士一斛,參領、阿達哈哈番、侍讀學士、署參領、拜他喇布勒哈番、郎中四斗,佐領、前鋒侍衛、拖沙喇哈番、員外郎、主事、委署官、筆帖式三斗,護軍校、驍騎校、護軍、撥什庫、披甲人役,每二名支米一斛。 凡收支撥給,順治十二年,題准甲兵皆給月糧。若出征,給與行糧,月糧止給一半。 又議准各標兵馬,有放青地方,春冬月給乾銀九錢,夏秋月給乾銀五錢。無放青地方,春冬月給乾銀一兩二錢,夏秋月給乾銀九錢。 又題准各兵調征,自備馬匹,當陣傷斃者,照例補給。其他倒斃者,不准補給。凡奏銷兵餉,順治十二年,題准各省兵馬錢糧奏銷,直隸、山東、山西、河南、陜西,限次年二月終。江南、浙江、江西、湖廣,限三月終。福建、四川、廣東、廣西,限五月終。雲南、貴州,限六月終,到部該督撫司。逾限者,參處。 凡召買,順治十二年,覆准大兵養馬處所,酌量地方通融協濟,動支正項錢糧,赴鄰近米草充裕地方召買。 又覆准自後官兵夏月應用草束,照數辦買稻草供應,不得強雇民夫割青。 凡操賞銀兩,順治十二年,題准坐鎮總兵,給與操賞。其在行間征勦者,不准支給。 凡建曠朋銀,順治十二年,議准各省

餉銀,既扣小建,以抵閏月。嗣後月糧,應一例扣除抵閏。

順治十三年

《大清會典》:凡出征官兵支給,順治十三年,

諭嗣後甲兵出征、差遣,其家口月餉,仍准全給。 凡

收支撥給,順治十三年,覆准水師營內正舵捕盜,月給餉銀一兩八錢,水兵月給餉銀一兩。又題准甲兵調征,其家口仍給全支月糧。 又題准駐防都統,限定家口六十口,副都統四十口,參領三十五口,閒散官三十口,兵丁二口,俱給月糧。 凡轉運軍需及腳價,順治十三年,覆准江西大兵過往,需用草料,令百里內供應,百里外協濟,俱給腳價。 凡建曠朋銀,順治十三年,覆准各省官兵馬匹,截曠銀米,年終,總督奏報貯存倉庫,以抵下年兵餉。

順治十四年

《大清會典》:凡出征官兵支給,順治十四年,議准增給

出征署參領、拜他喇布勒哈番、郎中,月支銀六兩。佐領、前鋒侍衛、拖沙喇哈番、員外郎、主事,五兩。五品官、委署官,四兩。護軍校、驍騎校,三兩。凡收支撥給,順治十四年,覆准各省駐防及綠旗官兵馬匹,產豆省分,照舊給豆。非產豆省分,以本省所產糧米撥給,不許往別省採買。 又題准各省鎮兵餉,戶部會計,先撥十分之八。其二分,俟開送實在兵馬數目到部,核明找給。凡奏銷兵餉,順治十四年,題准各督撫,年終奏銷兵馬錢糧,冊到時,兵部將實在兵馬數目,開送戶部,比對督撫奏銷冊數目,相符者,准銷。有不符者,查參。 又議准修造軍器銀兩,仍歸工部核銷。 凡操賞銀兩,順治十四年,議准各省駐防將軍、副都統、督撫、提鎮、專城副將,每兵百名,操賞銀四十兩。兵多者,照數遞加。少者,遞減。永著為例。 凡建曠朋銀,順治十四年,議准官員不扣兵朋銀者,罰俸一年,巡撫罰俸六個月。順治十五年

《大清會典》:凡出征官兵支給,順治十五年,題准出征

侍衛等,各照品級支給月餉。一等侍衛,六兩。二等侍衛、四品典儀,五兩。三等侍衛、五品典儀,四兩。六七品典儀,三兩。八品典儀,二兩五錢。順治十六年

《大清會典》:凡收支撥給,順治十六年,覆准選貴州衛

軍守望墩臺,月給屯糧三斗,餉銀一兩。 凡召買,順治十六年,題准駐防省城兵馬,及經臨大兵需用豆穀草束,責成布政司動支正項錢糧,差委廉幹官,於本地方照時價採辦給發。其外府駐防官兵馬匹草料,責令佐貳官備辦。俱年終彙冊奏銷,不許派累里民辦解。 凡轉運軍需及腳價,順治十六年,覆准大兵經過地方,備辦草料價值,及運送腳價,奏銷時,地方官取里民甘結呈報,督撫查核。如有影射重科等弊,指參議處。

順治十七年

《大清會典》:凡收支撥給,順治十七年,議准駐防各官

及督撫、提鎮等家下閒甲,向月給餉銀二兩,馬三匹草料。今定月給銀一兩,馬一匹草料。 又覆准京口水師,添設捕舵什長、繚控手,每名月給銀一兩五錢,米三斗。水手匠役,每名月給銀一兩,米三斗。 又覆准雲南投誠兵丁,既入經制,照綠旗例,月給米三斗。 凡召買,順治十七年,覆准各省辦買豆草,務於各州縣均攤,毋得坐派一處,偏累小民。 凡轉運軍需及腳價,順治十七年,題准各省雇覓民夫一千名以上,每名給銀三錢。千名以下,給銀一錢五分。 凡操賞銀兩,順治十七年,議准各省操賞銀,每年造冊報部核銷,不必具題。

順治十八年

《大清會典》:在京兵餉,順治十八年,題准八旗兵丁,年

老有疾退甲者,若其家無披甲當差之人,准月支米一斛。 凡出征官兵支給,順治十八年,題准統兵大臣,月給銀三十兩,米二斛。參贊大臣銀二十五兩,米一斛三斗。都統銀二十兩,米一斛二斗。副都統、統領銀十四兩,米一斛。署副都統、統領、一等侍衛銀十兩,米一斛。參領、學士、二等侍衛銀七兩,米四斗。閒散官、侍讀學士、三等侍衛、前鋒侍衛銀五兩,米四斗。委署閒散官、主事、中書銀四兩,米三斗。護軍校、驍騎校、六七品筆帖式銀三兩,米三斗。止照出征職掌,不照官品支給。永著為例。 凡奏銷兵餉,順治十八年,覆准巡撫既不管理軍務,其兵馬實數,及驗補缺額,并虛冒情弊,令總督開送核奏。 凡考成,順治十八年,題准部撥各省協餉,於四月內完

三分之二,六月內全完。如運解遲延,該督撫指名題參。

康熙元年

《大清會典》:凡收支撥給,康熙元年,覆准酌撥駐防兵

餉,即以該府就近州縣錢糧撥給,管兵官具印領赴府兌支,轉送布政司察核。 又題准調征綠旗兵,於口糧外,日給鹽菜銀三分,家口仍於駐劄處支餉。 凡奏銷兵餉,康熙元年,題准各省每年造報兵馬錢糧,令開列經催經徵完欠各官職名,以分殿最。

康熙二年

《大清會典》:凡收支撥給,康熙二年,覆准各省會勦官

兵俸餉,令各督撫,照部撥銀數,於正月開徵時,解運經管督撫處,買辦糧料。遲延者,參處。 凡召買,康熙二年,覆准浙江馬匹,就近買穀支給。仍照江南例,每豆一石,支穀一石。

康熙三年

《大清會典》:凡出征官兵支給,康熙三年,題准鎮守將

軍,奉

特旨進勦,出征者,照順治十八年定例支給。 凡收

支撥給,康熙三年,題准看守

孝陵步兵,晝夜巡守,非他鎮兵可比。每月給米三斗外,

加給米一斗。 又議准舊例,薊州鎮兵糧馬乾,俱支折銀,永平鎮半本半折,通州鎮全支本色。今通永二鎮兵,調往薊州守

陵者,照薊州例支給。 凡召買,康熙三年,覆准福建

兵馬需用糧米,先儘本省所產買用。如本地不敷,方於浙江、廣東買運接濟,腳價照時核實,年終彙報核銷。 又議准薊州守

陵官兵月米,令薊州遵化縣,輪流召買。

康熙四年

《大清會典》:凡收支撥給,康熙四年,議准雲貴鎮兵家

口月米,每口給二斗五升。 凡考成,康熙四年,題准總督所轄官員,任內有未完兵餉、協餉,即令赴新任者,降一級留任。 又議准各省協餉,限四月內完三分之二,八月內全完。如遇出征時,協濟別省兵餉遲延,以遲誤軍需題參者,革職。如支給本省兵餉,以未完分數題參者,照分數例議處。以怠玩題參者,州縣衛所官降三級,司道府、直隸知州、都司降二級,督撫降一級,俱各戴罪督催,完日開復。如該督撫查參時,開列別項字樣者,罰俸六個月。

康熙五年

《大清會典》:凡收支撥給,康熙五年,議准每年撥餉時,

仍將見年地丁錢糧,及上年存剩錢糧,并截曠等銀撥給。如所撥數內有因災荒蠲免,或撥文未到前另用,并已解部及重撥等項,該督撫一面動用別項錢糧,照限協解,一面題報動支緣由。如借端謊報,或不動支抵解,以致遲誤缺餉者,督撫降二級留任,布政使都司降三級調用,經管各官革職。其解餉各省督撫,照所限月終,以起解數目題報。如未解,捏稱已解者,革職。不依所限月終題報者,罰俸一年。其收餉各省督撫,仍將解到月日題報。如已徵錢糧,撥餉稽遲,以致兵逃、兵譁,或查報時,將逃譁情由,朦隱不報,及報不以實者,革職。若已經申報,而督撫不糾參者,降二級調用。其已經安輯者,免議。如官員解送兵餉,沿途停閣日期者,罰俸一年。康熙六年

《大清會典》:凡收支撥給,康熙六年,題准各省駐防撥

什庫家口,限定七口,兵丁定限五口,支給月糧。

凡奏銷兵餉,康熙六年,覆准廣西鎮守官兵

俸餉冊領,令該將軍親查確數,移咨督撫報銷。

凡考成,康熙六年,議准各省兵餉、協餉更定,

每年四月內徵收一半,九月內全完。如不俟四、九月分,十分全徵者,經徵官降二級調用,督催官降一級調用,督撫罰俸一年。 凡侵剋兵餉,康熙六年,題准散給兵餉,在省令布政使、糧道,在府令知府、同知,在縣令知縣,會同營弁,當面分給兵丁,取具文武官及兵丁不致扣減結狀繳查。如瞻徇互隱,一體參處。

康熙七年

《大清會典》:凡收支撥給,康熙七年,題准直省兵餉,向

係戶部山西、廣東二司總管。自八年為始,責各該司會同酌量派撥。 凡奏銷兵餉,康熙七年,議准各直省駐防兵餉,有由督撫題報者,有府州縣徑行達部者。嗣後,俱令該督撫奏銷。 凡轉運軍需及腳價,康熙七年,題准各省雇夫,酌計里數,一百里為一站,用夫千名以下者,仍每站每名給銀一錢五分,用夫一千名以上者,每多一百名,每名增銀一分至三錢。止多十里者,

按分數加增。少十里者,按分數遞減。如多報冒銷,或少給累民者,查參重處。

康熙九年

三月二十日,

上諭戶、兵二部:滿洲甲兵,係國家根本。雖天下平定,

不可不加意愛養。近聞八旗甲兵,喂養馬匹,整辦器械,費用繁多。除月餉外,別無生理,不足贍養妻子家口。朕甚憫之。月餉銀米,應作何增給,著為永例,爾二部會同詳議具奏。特諭。

《大清會典》:在京兵餉,康熙九年,題准前鋒護軍、撥什

庫,月給餉銀四兩,甲兵月給餉銀三兩。 凡收支撥給,康熙九年,覆准各省起解錢糧,於未解一月前,速行報部。如有起解在先,撥餉在後者,速令改撥。

康熙十年

《大清會典》:凡奏銷兵餉,康熙十年,題准奏銷兵馬錢

糧,改限直隸、山東、山西、河南、陝西,於四月終到部。江南、浙江、江西、湖廣,於五月中到部。福建、四川、廣東、廣西、雲南、貴州於六月中到部。逾限,照例議處。 凡收支撥給,康熙十年,題准嗣後撥餉,將建曠銀,并上年兵馬奏銷案內存剩銀,充作半分,地丁等項銀兩充作九分半,撥足十分。如司府各官,於部撥項款外,擅動別項錢糧,督撫指參。督撫失察,一併議處。

康熙十一年

《大清會典》:在京兵餉,康熙十一年,題准前鋒護軍、撥

什庫兵丁陣亡,並被傷身故者,其妻子支給餉銀餉米之半。 凡轉運軍需及腳價,康熙十一年,覆准大名等府,協解宣密等處兵餉銀兩,應給腳價,造冊報部核銷。

康熙十二年

《大清會典》:在京兵餉,康熙十二年,題准佐領、驍騎校,

本身冒領口糧者,革職。佐領下人冒領失察者,佐領、驍騎校罰俸一年。都統、副都統罰俸兩個月。蒙古護軍兵丁,應在遊牧地方駐劄,而私留在京,披甲支糧,及額外披甲,多支糧者,該管官俱降一級,罰俸一年。 凡召買,康熙十二年,覆准四川兵糧,召買累民,除建昌等營,原徵秋糧支給外,其餘概支折色,停止召買。 凡侵剋兵餉,康熙十二年,議准凡有剋餉情弊,城守尉、防守尉不行申報者,亦照例議處。

康熙十三年

《大清會典》:凡出征官兵支給,康熙十三年,題准一等

侍衛照參領例,二等侍衛照閒散官例,支給月餉。 凡收支撥給,康熙十三年,議准陝西兵丁月糧,均為三分,二分撥銀,一分撥米。 又議准凡經過并戍守兵糧,許於本處,就近支給本色。若非產米地方,該督撫酌量,或買米,或折銀支給。 凡奏銷兵餉,康熙十三年,題准凡大兵經過地方,動用錢糧,令於本省奏冊外,另造清冊,一年報銷一次。至大兵進勦,撥各省協解錢糧,即令每次報銷。 又覆准各處遣發大兵,駐防需用槽鐁鍋桶等物,及盔甲軍器,准動支正項錢糧置辦供應,據實開報,以憑核銷。

康熙十四年

《大清會典》:在京兵餉,康熙十四年,議准前鋒護軍、撥

什庫甲兵,每月各減給銀一兩。 凡收支撥給,康熙十四年,議准部撥餉銀,不能依限起解者,預題請展。若擅改部限,降二級調用。 凡轉運軍需及腳價,康熙十四年,題准四川運糧夫,照驛站水手例,每夫日給米一升,鹽菜銀一分三釐三毫。 又覆准山西、湖廣運送大兵米豆口袋,准令開銷。 又議准凡起解兵餉、協餉,該管司道府官,不委現任佐貳,濫委廢官匪人解送,原委官罰俸一年。致中途失誤者,降一級調用。如委現任官解送,中途失誤者,原委官罰俸六個月。如解官侵欺潛逃者,原委官降一級留任。如並未差官,批迴內填寫差官,及差不係職官者,均罰俸一年。 凡侵剋兵餉,康熙十四年,議准監放兵餉官,不親臨查閱者,罰俸一年。親臨查時,不抽封秤兌,失察短少者,降一級調用。奸弁扣剋,知情不即申報者,照徇庇例,降三級調用。通同扣剋者,革職提問。

康熙十五年

八月初四日,

上諭吏、戶、兵三部:邇年以來,各處大兵征勦,軍需浩

繁。一切供應,皆出民力。凡領兵將軍將弁,及地方督撫文武大小各官,俱當以國計民生為念,潔己奉公,加意撙節,表率屬員,恪遵法紀,以副朕戡亂救民之意。乃有不思勦寇安民,平定地方,專營私射利,糜費錢糧。軍前所用米豆草束

等項,自將軍以下,有自行販買,囑託地方官多取價值,地方官徇其情面,浮冒開銷者。亦有地方官販買支放,多行開銷者。有已備本色,不行收納,折價入己者。有民間運到米豆草束,地方官故意遲延掯勒,及至軍前,又將解官多方刁難,恣意需索,方肯收納者。至於購買馬匹,不開實價,以少為多,濫行銷筭。種種情弊,難以枚舉。皆由大小各員,互相徇庇,惟知貪利,圖便己私。大不合理,應嚴加禁飭處分,以清積弊。以後此等事情,發覺者,照貪官例治罪。有能舉首者,從優議敘。著議政王、貝勒大臣,會同逐一詳確定議具奏。特諭。

《大清會典》:凡收支撥給,康熙十五年,覆准通協各營

馬匹草料,嗣後停止採買,折給乾銀。 又覆准凡緊急軍需,支給錢糧,督撫一面題報,一面動用。 凡奏銷兵餉,康熙十五年,議准軍前供應米豆草束等項,如地方官浮冒開銷者,照貪官例,革職拿問。如奏銷後,事發者,督撫同罪。其舉首人,係官,加一等,優陞。係旗下人及民,授為七品官。至民間運到米豆草束,州縣官勒掯需索,及州縣解到米豆草束,司道府勒掯需索者,俱革職拿問。如被害人控告,督撫不行糾參者,同罪。失察者,督撫降四級調用。該管司道府官革職。又運到軍前米豆草束,所委經收旗員,并地方武官,延挨掯勒者,將軍及兵主查參,照貪官例,革職拿問。經放官申明,而不行糾參者,將軍、兵主、參贊大臣,俱革職拿問。失察者,將軍等降四級調用,該管官革職。其舉首人,照前例,優敘。至出征將軍、兵主、大小官員及督撫、提鎮以下官員、筆帖式、

欽差部差官員、筆帖式等,販買米豆草束,囑託地方

官,多取價值,或將民間所買米豆草束,作為己物,囑令收買,并地方官徇庇收買,俱革職拿問。又已備本色,不肯收納,勒令折價者,將軍、兵主及督撫,查參,俱革職拿問。如不行查出,將軍等俱降四級調用,該管文武官俱革職。出首人,係官,照伊應陞缺先用。係旗下人及民,授為七品官。 又議准凡造冊奏銷數目舛錯,遺漏,經部查出者,府州縣衛所官罰俸一年,督撫及轉報司道都司各罰俸六個月。造報文冊遲延,經督撫題參,違限一月者,罰俸六個月。兩月者,罰俸九個月。三月者,罰俸一年。四五月者,降一級留任。六月以上者,降二級調用。一年以上者,革職。如已經申送,督撫遲延不報,經部查參,違限五月以下者,照司道等官例處分。六月以上者,降二級留任。一年以上者,降三級調用。其供應大兵錢糧草料,各將軍等領過,即將清字印領冊籍,交該督撫,同奏銷冊,一併送部查核。 凡召買,康熙十五年,議准各省採買米豆等項,如地方官不給價銀,或比部定價值,剋減短少者,照浮冒開銷例議處。舉首者,亦照例優敘。 又題准凡官員,應給民間價值,遲延者,罰俸一年。止給半價者,降二級調用。全不給者,革職。督撫徇庇者,照不查參劣員例處分。

康熙十六年

《大清會典》:凡收支撥給,康熙十六年,覆准各督撫提

鎮標兵,如有倒斃馬匹,不行申報,冒領錢糧者,該管官參處。 凡奏銷兵餉,康熙十六年,題准各省官兵馬匹,及朋樁買馬銀,令總督奏銷。其各營俸餉糧料,及駐防官兵本折錢糧,令巡撫奏銷。 凡轉運軍需及腳價,康熙十六年,題准陝西派運兵糧,按程給腳價不等,抵銷正賦。又議准解運軍前米豆草束,無論本省外省,五百里以外者,給腳價。五百里以內者,不准給。康熙十七年

三月十二日,

上諭吏、戶、兵三部:朕統御寰區,孜孜圖治,期於朝野

安恬,民生樂業,共享昇平,乃副朕宵旰勵精之願。不意逆賊吳三桂,背恩煽亂,各處用兵,禁旅征勦,供應浩繁。念百姓困苦,不忍加派科斂。因允諸臣節次條奏,如裁減驛站官俸工食,及存留各項錢糧,改折漕白二糧顏料各物,增添鹽課鹽丁、房田稅契、牙行雜稅、宦戶田地錢糧,奏銷浮冒隱漏地畝,嚴行定例處分,用過軍需,未經報部,不准銷筭。以上新定各例,不無過嚴。但為籌畫軍需,早滅逆賊,以安百姓之故。事平之日,自有裁酌。各省督撫提鎮大小文武等官,俱宜上體朕意,下念民生,潔己奉公,愛惜物力,務期早奏蕩平,與民休息,以稱朕乂安海宇至意。爾三部即通行傳諭遵行。特諭。

《大清會典》:凡奏銷兵餉,康熙十七年,題准各省備造

需用盔甲、器械、船隻等項錢糧,務須申詳題明動用。如不申詳題明,擅自動用,或藉口軍機緊急,竟造冊請銷者,司道等官革職,不准開銷,令其賠還。代為奏銷督撫,降四級調用。督撫不行具題,擅令動用者,督撫革職,賠還。司道等官免議。至供應大兵錢糧,承管官員,重疊支放,不行扣抵者,降三級調用。失察司道等官,降三級留任。督撫降一級留任。重領官員,匿不舉首者,革職,照數賠還。該管將領失察者,一併重處。 又議准修造兵械、火藥、船隻等項,捏報價值開銷者,照米豆草束浮冒開銷例議處。 凡侵剋兵餉,康熙十七年,議准監放官抽兌,發領後,另案內有奸弁扣剋情弊,發覺者,與監放官無涉。又議准各督撫,於每季取各屬監放兵餉官,並無通同扣餉印結,年終繳部查核。如有監放扣剋,督撫不行題參者,照徇庇例處分。

康熙十八年

十一月初十日,

上諭戶部:前者大兵進勦四川,已破朝天等關,直至

保寧,恢復在邇。因周有德、張德地、席普臣駐劄廣元,不將糧餉極力轉送軍前,陝西總督、巡撫亦不將糧餉極力運送,以致大兵糧餉不繼,難於久駐,遂爾退回,貽誤軍機,關係重大。此數年以來,使逆賊逋誅,封疆未復,兵民苦累,休養無期,皆周有德、張德地、席普臣、陜西總督、巡撫怠玩遲延之故。每念及此,深可痛恨。目今大兵分路進取,已經恢復漢中府,不日前抵蜀疆,相機勦撫,底定可期。軍前糧餉,最為緊要。著陝西總督、巡撫、大小文官,殫心料理,設法運送,務令兵食無匱,士馬飽騰,早奏捷功,以副朕定亂安民至意。如該督撫等官漫不經心,泄泄從事,致糧餉缺乏,有誤軍機,將督撫以下誤餉之官,俱以軍法從事,決不饒恕。爾部即速為傳諭遵行。特諭。

《大清會典》:凡召買,康熙十八年,覆准供應大兵芻粟

物料,不發現銀採買,或給價短少者,督撫查參,州縣官革職拿問。司道府官明知不報者,亦革職拿問。已經詳報,督撫不行題參者,革職。 凡轉運軍需及腳價,康熙十八年,覆准運送糧草砲位,五百里內,山險路窄者,督撫具題,准給腳價。 又覆准扣剋腳價者,官照貪官例議處,夫頭照衙役侵蝕例治罪。督撫不行查參者,照徇庇例議處。

康熙十九年

《大清會典》:凡轉運軍需及腳價,康熙十九年,議准湖

廣進勦,轉運軍需,水路每船水手四名,每名月給食米三斗,工銀六錢。陸路每三十里設一塘,每塘募夫五百名,每夫日負米五斗,給工食銀四分。 又覆准湖南民夫,運米至貴州,每名日給米一升銀五分。

康熙二十年

五月二十五日,

上諭大學士勒德洪、明珠、李霨、馮溥、學士噶爾圖、希

福、格爾古德、李光地、張玉書:聞蘇尼忒人,所有米糧,止能支至六月。應預運米,或數千石,或萬石,送至宣府備用。其運送米石,著用兵部馬車,并大內以下、八分公以上,酌捐車輛。大臣等亦捐車輛速運。爾衙門會同戶兵二部議奏。

《大清會典》:在京兵餉,康熙二十年,

詔:陣傷殘疾退甲兵丁,月給餉銀一兩,米一斛,以贍

終身。 凡轉運軍需及腳價,康熙二十年,題准雲南運米腳價,除楚雄府在五百里內,例不支給外。元江、姚安二府,每夫日給米一升,銀二分。康熙二十二年

《大清會典》:在京兵餉,康熙二十二年,題准前鋒護軍、

撥什庫甲兵餉銀,俱照舊復給。 凡收支撥給,康熙二十二年,議准各處駐防將軍,限定家口四十名,馬五十匹。副都統家口三十五名,馬四十匹。協領家口三十名,馬三十匹。佐領家口二十名,馬二十匹。防禦家口十四名,馬十五匹。驍騎校、有品筆帖式家口十二名,馬十匹。無品筆帖式、撥什庫甲兵家口七名,馬六匹。弓匠、鐵匠家口五名,馬三匹。各准支給月糧草料。

康熙二十三年

《大清會典》:凡奏銷兵餉,康熙二十三年,議准直省起

解兵餉月日,停其逐案題覆,俟該督撫盡行具題到,日一年二次彙題。 又議准直省兵馬錢糧,將弁印領結狀,停止按季咨部,令一年一次具題。 又議准直省奏銷,有經部駁查者,停止咨部銷筭,俱令具題。 又議准兵馬奏銷事件,經該督撫具題,俟印結領狀,及兵部核明實在

兵馬數目送到日,一次具題完結。 凡召買,康熙二十三年,議准凡支給各省駐防及綠旗官兵米豆草束,除折價地方不議外,如支本色,地方儘本省所收支給。不敷,令照時價估題,給發官兵,自行採買。折價浮多者,照現定例處分。康熙二十四年

《大清會典》:在京兵餉,康熙二十四年,題准前鋒護軍、

撥什庫馬兵,每歲給餉米四十六斛,步兵照舊給二十二斛,俱按春秋兩季支給。 又題准親隨弓匠頭及各旗弓匠頭,月給餉銀四兩。其餘弓匠,月給餉銀三兩。 在外官兵俸餉,歷年多寡不一,今載康熙二十四年部撥數: 直隸各省駐防滿洲、漢軍綠旗官兵,俸餉米折馬匹草料,共計歲需銀一千三百六十三萬三千九百一十二兩三錢八分七釐零,米一百九十六萬二千五百六十三石二斗八升三合零,豆七萬七千一百五十六石一斗,草三百六十四萬五千六百三十束。 直隸駐防滿洲官兵并綠旗官兵俸餉米折馬匹草料,歲需銀八十二萬七千四百四十二兩七錢八分零,米四萬三千六百八十石二斗,豆四千八百二十四石九斗,草九萬束。 江南江寧駐防滿洲官兵并綠旗官兵俸餉馬匹草料,歲需銀四十五萬四千五百八十一兩二錢零,米一十九萬九百四十八石八斗,豆五萬九千二百二十石,草三百五十五萬五千六百三十束。 京口駐防漢軍官兵并綠旗官兵俸餉馬匹草料,歲需銀八十九萬一千三十四兩二錢四分,米一十九萬七千七百五十六石四斗。 浙江杭州駐防滿洲漢軍官兵并綠旗官兵俸餉馬匹草料,歲需銀一百一萬九百九十五兩三錢七分零,米二十八萬三千五百九十石五斗四合零。 江西綠旗官兵俸餉馬匹草料,歲需銀二十六萬一千四百三十三兩八錢四釐零,米五萬四千石四斗。 湖北荊州駐防滿洲官兵并綠旗官兵俸餉,歲需銀六十四萬五千六百六十四兩一錢八分零,米十九萬一千六百八十二石三斗四升零。湖南綠旗官兵俸餉,歲需銀二十九萬八千九百九十二兩九錢八分零,米六萬三千九百一十七石五升。 福建駐防漢軍官兵并綠旗官兵俸餉米折馬匹草料,歲需銀一百六十九萬七百七十兩九錢九分零,米十四萬二千三百五十九石三斗三升九合零。 陝西西安駐防滿洲官兵并各鎮營綠旗官兵俸餉糧折,歲需銀一百五十六萬九千九百四十六兩五錢三分零。 甘肅各鎮營綠旗官兵俸餉糧折,歲需銀一百三十六萬八千七百四兩一錢七分零。山東德州駐防滿洲官兵并本省綠旗官兵俸餉米折馬匹草料,歲需銀五十八萬二千三百一十二兩零,米二萬一千七百一十二石九斗七升零。 山西太原駐防滿洲官兵并綠旗官兵俸餉米折馬匹草乾,歲需銀四十六萬一千五百兩七錢四分八釐零,米九萬四千五百四十三石二斗,豆一萬三千一百一十一石二斗。

河南綠旗官兵俸餉米折草料,歲需銀一十

九萬八千二百七十七兩六錢零。 廣東駐防漢軍官兵并綠旗官兵俸餉馬匹草料,歲需銀一百三十五萬六千二百七十兩五錢八分六釐零,米四十七萬四千五百五十八石八升。廣西綠旗官兵俸餉馬匹草料,歲需銀三十四萬三千六百六十一兩六錢五分零,米七萬七千四百五十四石。 四川綠旗官兵俸餉馬乾,歲需銀六十三萬一千五百二十七兩一錢九分零。 雲南綠旗官兵俸餉馬匹草料,歲需銀六十五萬六千四十兩五錢三分零,米一十二萬六千三百六十石。 貴州綠旗官兵俸餉馬匹草料,歲需銀三十八萬四千七百五十五兩八錢三分九釐零。

康熙二十五年

十二月初五日,

上諭大學士勒德洪、明珠、學士禪布、噶思泰、吳喇岱、

齊穡、額爾赫圖:聞有運盛京糧米於山海關內者,又泛海販糶於山東者,多有之。糧米所繫,最為緊要。況今防戍官軍人口眾多,糧糈可適足,不致缺乏耶,未可必也。宜止其販糶糧米,其下所司密咨,移盛京將軍、副都統、戶部侍郎,以己意禁之。

《大清會典》:在京兵餉,康熙二十五年,

諭步兵餉銀,每月加給五錢。 凡收支撥給,康熙二

十五年,覆准京口駐防官兵,截留鎮江府漕糧支給,永著為例。 凡奏銷兵餉,康熙二十五年,

議准直省兵馬錢糧,與地丁錢糧,各為一疏,同時奏銷。直隸、山東、湖北、甘肅、江南、江西等省,各鎮營駐防兵馬錢糧,彙入本省兵馬錢糧冊內奏銷。福建小建截曠銀兩,扣明補支部撥半分不敷之數。山西、陝西、雲貴小建截曠銀兩,統入兵馬錢糧冊內奏銷。

康熙二十六年

十月初一日,

上諭大學士勒德洪、明珠:黑龍江官兵口糧,關係至

重,屢次轉運米數,并黑龍江墨爾根地方,接續所種米數,宜加察明。自盛京等處,廣運米石以為久遠裨益之計。此皆當周詳區畫。又發遣彼處遊手無事之人甚多,其口糧作何酌給耶。前至黑龍江一帶,乃徑直通衢往來轉輸,斷不致稍有阻滯。如蔡毓榮等巨富之人,並殷實之家,概予口糧,殊覺未當。彼處漢軍,皆著察出披甲當差遊手無事之人,可分設官莊,廣開田畝,以為恆產。令戶、兵二部賢能司官迅往,逐一察明。到日,確議具奏。 十月二十四日,

上諭尚書鄂爾圖、郎中伊爾克圖、溫保:黑龍江至為

要地,兵丁勞苦,朕罔不知。曩者俄羅斯漸次入犯,占踞我達呼里索倫等處,擾害邊疆,四十餘年,無如之何。後備足軍食,永戍黑龍江,以困逼之。俄羅斯遂窘迫至極,乃屢次求和。今彼之使臣已來,尚未曾至,苟糧儲不足,則如沙爾瑚達塔海等之往征,而不能成功矣。此事未經年遠,朕親所聞知,且亦眾所共悉也。朕所委曲區畫,自盛京等處,轉輸糧食,及令所種米穀,積貯至裕。彼地大臣官員,皆不思撙節,濫給於無用之人,苟且草率,希圖軍儲罄盡,勢必將彼等撤回。彼等誠能以身家性命,力保俄羅斯斷不來犯,朕自撤回之也。我之官兵撤回,俄羅斯大眾難以齊來,彼地將軍官員,固皆稔知。然或一二人,或十餘人,陸續聚集於黑龍江、松花江之間,構造木城,盤踞其地,則我取之維艱。是俄羅斯為主兵,而我反為客兵也。今我惟多貯糧食,永戍官兵,則我兵得逸,而俄羅斯兵為勞矣。如此則俄羅斯零星來犯,斷所不能。欲大隊侵入,則彼糧食何能挽運耶。若黑龍江我兵不行永戍,自松花江、黑龍江以外所居民人,皆非吾有矣。爾等皆係選擇差遣,往至彼處,殫心竭慮,務期為久遠充裕之計。詳加籌議,惟此一舉也,亦無事再遣矣。

康熙二十九年

九月初四日,

上諭戶部:盛京兵丁,全恃南畝耕穫,及月給糧餉,以

為資生之計。昨歲盛京禾稼不登,貧困兵丁,艱於粒食。曾以所有屯糧頒發賑救,頃值軍興,遣一等侍衛齊蘭布,往調盛京兵丁,隨發諭旨,令無馬匹者,給以官廠馬匹。無行糧者,給以莊屯糧米。而官兵因踴躍遄征,倉卒之際,置辦一切軍裝,遂支領明年二月分應給俸餉。又預支五個月錢糧,刻期進發。比厄魯特噶爾丹敗遁,盛京官兵雖未經接戰,而奮勇敵愾,深可嘉悅。今若將預支俸餉,復行抵扣,則窮乏兵丁,必致生計艱窘,朕心殊切憫惻。所預給明年二月分應支俸餉,及增給五個月錢糧,著免抵扣,仍照常支給俸餉,以示朕愛養將士,軫恤疾苦至意。爾部即遵諭行。特諭。

康熙三十四年

八月初三日,

上諭戶部:盛京地方,比歲荒歉,粒食艱難,朕心深切

軫念。原欲躬親巡省,詢問疾苦情形,遍敷恩澤。今雖停止東行,而所在貧窶兵丁,尚冀朕之臨幸。是宜仍加賑恤,用俾資生。應作何加恩,爾部議奏。又盛京兵丁錢糧,兩季支領兵丁,於未支領之際,每致有稱貸逋負。嗣後著按月支給,至今歲秋禾,聞亦不甚豐茂。恐生計漸艱,困乏滋甚。自今冬以至來秋,應作何賑給,不致失所,共計需糧若干,著盛京將軍、副都統,會同盛京戶部侍郎查明,詳加籌畫,具奏。爾部即遵諭行。特諭。

康熙三十五年

正月二十六日,

上諭兵部督捕右侍郎王國昌、大理寺卿喻成龍、光

祿寺卿辛保、內閣侍讀學士范承烈:今厄魯特噶爾丹,毀蔑盟誓,傷我使者,搶掠喀爾喀人等,又阻尼班禪胡圖克圖之來,陰蓄狡謀,違旨妄行。用是遣發各路大兵,聲罪致討。進勦大兵所需糧米浩繁,督運責任重大,必須耑委大臣統理。今特命爾王國昌、喻成龍、辛保、范承烈總理

運送西路大兵軍米事務,爾等督運之米,務隨大兵運到,勿得遲延,有誤軍需。駐劄之處,必安營壘,令兵丁加意巡防。所派總兵官、部院官員,以及爾等題帶文武各官,俱酌量派定,分委押運。其情願效力人員,亦量行分派,隨押車輛,俟到邊外,如有用蒙古兵之處,即將爾等經過相近地方,所有蒙古兵丁,酌量調用。爾等總理運務,亦須熟計征戰事宜,將官兵不時操練,務使賞罰嚴明。其敕中開載未盡事宜,爾等即會同商酌而行。倘遇有征戰之處,與總兵官毛來鳳、許靖國等商計而行,仍聽撫遠大將軍節制。有於運米事情,勤勞供職者,即彙題獎勸。如有怠玩厥職,不效力勤勞者,即行參奏懲治。或官員,或趕車兵役,偷盜米糧馬匹,及妄作非為者,即同大將軍會議,以軍法從事。爾等膺茲重寄,務須殫竭心志,黽勉效力,將米運至軍前,以濟軍需,斯克副朕委任之職。如或因循怠忽,措置乖方,致誤職任,責有攸歸。爾等慎之。故諭。 二月二十三日,

上諭大將軍伯費揚古:覽總兵官康調元所奏,有山

西巡撫所助騾匹米石俱未到等語。朕觀此或因大兵起程日期改近,稍有措辦未及,亦未可定。糧餉牲畜,所關最重。前後之間,將軍宜審顧萬全。汝等所由道遠,運送糧餉,較中路其難數倍。萬一糧餉不能陸續運至,汝等兩路之兵,恐致匱乏。此事朕心深切憂慮。特手諭,急速馳示。

六月初十日,

上諭內大臣國舅佟國維等:朕沿途觀閱,邊內禾苗

至佳,邊外田莊,聞五月內經霜,乃是重加播植者。于成龍所運之糧,供給兩路大兵,餘者甚多。曾諭于成龍云:察罕腦兒等處,前經種地造倉,以貯米穀,可即現有之倉,運入收貯。今應將此糧儲詳議,其預籌之,可令會議以聞。 六月十一日,

上諭大學士伊桑阿、阿蘭泰、尚書馬奇、佛倫索諾和、

侍郎安布祿:將軍費揚古等疏稱,右衛寧夏之兵,皆自納喇忒地方遣回矣。朕思西路之糧,不知運至何處,軍士或致乏食,未可料也。今選擇賢能司官二員,如鍾神保者,前往歸化城,令喇嘛及官員富戶等,量出駱駝車輛,運湖灘河朔之米,往迎而接濟之。其會議以聞。

上諭大學士伊桑阿、阿蘭泰、尚書馬奇、佛倫索諾和、

侍郎安布祿:朕茲出師,見察哈爾之軍人皆壯健,效力為最。其護軍每月應加餉銀一兩。至四十九旗士卒,連年出征巡哨,往返勞苦,每兵一名歲以六兩為率,給與三年。其會議以聞。 十月十一日,

上諭大學士阿蘭泰、尚書馬奇:今歲歸化城一帶,年

穀豐收,而價值亦賤。至歸化城時,隨行之人,所給十日口糧,可折價與之,令彼各自市買其歸化城之米,所以備軍需也。此地米穀餘剩,則右衛之兵,倘有徵發,取路甚便,以之給散,大有裨益。爾等議奏。

上諭大學士阿蘭泰、尚書馬奇:黑龍江之兵,出師日

久。據將軍奏稱,所食口糧,可至十一月初五日。朕至歸化城時,應將察哈爾兵五百名,新滿洲一百名,給足口糧馬匹,遣往更代。著議奏。 十月十六日,

上諭議政諸臣:頃將軍費揚古奏稱,黑龍江官兵所

給五十日口糧,於九月初五日期滿。故將喀倫所有米石,算至十一月初五日,給與兩月之糧。除截留一千石外,餘米俱賞給蒙古。所留米千石,俱給與官兵。喀倫現在無米等語。原令將喀倫所有米石,給與兵丁,儘其足用。其所餘者,始給與七旗蒙古。今遽爾給散,為時太早,而非策矣。可行文將軍費揚古,又派察哈爾兵五百人,令內大臣吳巴什領之,給以二月餱糧,前赴大將軍費揚古處。此兵到時,將黑龍江兵內,視其人材壯健,而馬匹肥者,選百人留之,官員亦酌量兵數存留。於解送銀五千兩內,酌量支取,於所留兵百人,亦照察哈爾兵兩月餱糧之數給與。餘兵俱著發回。 十月二十三日,

上諭領侍衛內大臣:應留大臣一人於歸化城,收養

來降之厄魯特,完聚其夫妻,給以衣服餱糧等,務皆令其料理。可令內大臣宗室永吉,并乾清門侍衛韓楚哈、員外郎董殿邦、副都統阿第公同商酌而行。支緞皮襖二百領,皮襖一百領,銀三百兩付之,有給食物需用之處,將此銀三百兩應用註冊,於歸化城之土墨特蒙古,勿行徵取。厄魯特來降之人,其素有名目者,以緞皮襖給之。其微賤者,以皮襖給之。永吉、韓楚哈隨朕

至湖灘河朔,仍還於歸化城留住。安親王到歸化城時,王與副都統雅圖留住於歸化城,出師日久,其隨從之人,俱著回京。 十一月二十一日,

上諭尚書馬奇,與貝勒松拉布,同往遣前鋒參領阿

祿、一等侍衛巴爾楚喀為首領,伊等餱糧,雖貝勒松拉布給與,恐不足食用,亦未可定。可將銀百兩付阿祿,於不足時湊用。

康熙三十六年

二月十七日,

上諭戶部:沿途既有米糧,計行至寧夏日程,照大同

時價折給銀兩,聽其自便糴買,較駝載而往,甚為利益。其會同議政內大臣、大學士等具議以聞。 二月十八日,

上諭右衛將軍偏俄、山西巡撫倭倫:頃給發右衛官

員兵丁米豆草價值,較時價減少,以致窮兵苦累,亦未可定。又詢察大同府所屬州縣衛所之民,運送右衛官兵馬匹所用草束,苦累,可將兵丁之馬,各留一匹於右衛,餘馬發附近州縣衛所,酌派官員兵丁看守飼養,小民可免運送之苦。此後每草一束,應作何給價,傳諭議政大臣、大學士及在事官員,爾等亦同會議具奏。 三月初五日,

上諭議政諸臣:將軍孫思克、博濟之兵進勦,則噶爾

丹勢迫,逃奔而東,亦未可定。今派寧夏所有西安兵八百名,綠旗兵一千名,京城前鋒兵二百名,令攜帶百日口糧,遣往郭多里巴爾哈孫駐劄,偵探堵禦。其所運送之米,自寧夏載之舟中,由黃河順流而下,至河干分路時,然後以駝騾負載,隨營運送。駝騾自寧夏閒散趕赴,其隨營運米之處,著將軍馬思哈會同于成龍等議奏。

三月十一日,

上諭大學士伊桑阿:州縣已各論其地方大小,積貯

米穀,兵丁所駐沿邊衛堡,亦屬緊要。其榆林等處衛堡,亦照州縣大小中積貯之例,將捐納米穀積聚預備。著交與該巡撫。 閏三月初二日,

上諭議政大臣:大兵起程少緩,則米糧應先運至白

塔。爾等會同運米左都御史于成龍,將現有船隻,量留渡船,餘船皆令載米運至白塔。所有水手不甚諳練,其黑龍江之兵用船最熟,此番運米,著領本地水手,乘此時運送兩次,大兵所攜四個月米糧,今自白塔攜帶,甚有裨益。著會同于成龍等議奏。 閏三月初九日,

上諭議政大臣:隨朕前往大臣官員及殷實之人,各

攜帶本身口糧外,有願帶官米,或幾石,或幾斗,量其所能攜往白塔者,令各攜至。俟攜至白塔時給散兵丁,其宣示於眾攜帶之人,所攜之數,開具以聞。

上諭大學士伊桑阿:前往綠旗兵五百人,人賞銀十

兩,其即給與。隨朕前來兵士行糧,給至某月,察明具奏。庫勒納等帶來駝騾,與兵部會看具奏。

上諭大學士伊桑阿:進勦兵給六月行糧,隨朕前來

兵給三月行糧。其所需錢糧數目,察明具奏。閏三月初十日,

上諭議政諸臣:輓運糧餉及隨營設站之事,朕與鄂

爾多斯松拉卜貝勒言之,彼奏稱青草生時,我兵三千能運米設站。今應自白塔以外運米設站,俱委鄂爾多斯松拉卜貝勒,令會同于成龍商酌而行。白塔以內安設驛站之事,交與總督吳赫,西安副都統阿蘭泰兵三百名,亦交與于成龍。其馬思哈等所統之兵,若止攜帶一月口糧,其三月口糧及隨營之米,載於船內,一次不能全完,必須再運,則大兵豈可無故守候。應令馬思哈等之兵,攜帶兩月口糧,其餘米用船輸運,所剩之米,眾力攜帶。儻再有餘剩,令于成龍等酌量運至白塔。大兵到白塔,其間計十二日口糧,將眾力駝載之米補給。松拉卜貝勒、于成龍等隨營遞運之米,應抵於何地,應停於何地,著大將軍伯費揚古參謀大臣,會同于成龍商酌定議。爾等與于成龍詳議具奏。 閏三月二十八日,

上諭議政大臣,官米,每駱駝令載倉斛一石,運至兩

狼山。大臣、侍衛官員、執事及殷實之人,本身既不進勦,著察其肥壯駱駝,載米轉送,不必更令乘馬,即附駱駝,以前駝數著察明具奏。 四月初一日,

上諭議政大臣:朕自寧夏至此,見有死者骸骨,皆因

去歲運米,措處失宜,人遭饑餒,以致喪亡。舊歲中路進兵,各驛站儲偫糧米,旋師之時,兵卒商旅,量行給與,未致饑餓死亡。今次進兵,所關緊要,凡事不得不籌畫周詳。朕遣往寧夏取米五

百石,到時留駐於此。湖灘河朔向有積貯米粟,其大臣、侍衛官員、執事人、護軍等,寧夏所支兩月之米,食至此地者,令開除之。從此至湖灘河朔所食之米,令計數攜去。其所餘者,俱令留此。隨來之兵,亦著量留。命一大臣駐此管轄。其駐此之大臣,將所留米,陸續緩運,酌留於各驛站,俟回旋兵卒商旅有絕糧者,即煮粥食之。庶我軍有所接濟矣。上駟院間馬一千四百匹,亦留此於好草之地牧放肥壯,其回旋之兵,有馬匹艱難者,給與騎乘,而我軍在後疲弱之馬,亦可至矣。鄂克濟哈仍駐寧夏,凡由驛站遞傳之事,俱由邊外新設驛站馳送,程途既近,又無阻滯。其總督吳赫所設船站、驛站,仍照常安設。其船站以外,令設蒙古驛站。議政諸臣會議具奏。四月初三日,

上諭戶部隨來之大臣、侍衛官員、兵丁執事人等:扣

回二十五日糧米,共計多少。此米給與所留二百護軍,及官員四月之口糧,更餘米多少。明悉詳察具聞。 四月初五日,

上諭議政大臣:頃諸事俱畢,惟噶爾丹孑身僅存,大

兵搜勦深入,不久旋師,路必由此。今令每站貯米,凡師回乏糧者,即行支給。其商人,則煮粥食之。投降之厄魯特,以及瑚瑚腦兒來降之台吉等,俱經此路,米石馬匹,咸留於此。此間料理事務,最為扼要。朕欲躬親駐此,思天下幾政,所關甚鉅。朕故回師。至領侍衛內大臣,原屬禁衛扈從要職,數日以來,再三籌度,此任最重。故以領侍衛內大臣索額圖,留駐茲地。都統阿錫坦、噶爾馬、王永譽、護軍統領蘇赫、副都統巴塞,亦留此,其應料理事宜,所留駐大臣,與隨朕大臣,會同詳晰議奏。

康熙四十四年

五月十二日,

上諭戶部:凡撥餉,應就近撥給。將直隸錢糧撥與江

寧,該部原撥時即誤矣。今又將直隸應解部錢糧發往,俟秋收後方得起解,則遲誤益甚。著另議具奏。兵餉關係緊急,此後撥餉,務於就近省分撥往,勿致有誤。 八月初三日,

上諭扈從大學士馬齊等:四十二年春,朕往巡南省,

見山東歲歉民饑之狀,即截漕,停徵,蠲免錢糧,遣情愿效力官員,前往賑濟。迨至秋間,又撥八旗官員,令每佐領領銀一千兩,分往頒賑,民乃得蘇。是以效力人員,皆令議敘。今各佐領借支未還銀一千兩,如仍向佐領按數扣除,則兵丁糧餉,必致不敷。著將官庫利銀,抵還此銀之數,免於佐領扣除。 八月初五日,

上諭戶部:每佐領下未還所領官銀一千兩,若令一

百個月完結,為日甚久,兵丁錢糧艱窘。此項銀兩,著將官庫息銀補還,免於各佐領下扣除,用寬八旗甲兵之力。

康熙四十五年

四月十七日,

上諭兵部:陝西邊方武職,全賴俸祿資給。所需棉甲,

若令捐造,恐致生扣剋兵餉之弊。著陝西總督、巡撫、甘肅巡撫,照數作速捐造,交該提督散給。完日具奏。 十一月十九日,

上諭戶部:朕念八旗禁旅,為國家根本所繫,時廑加

恩愛養,用俾生計充盈。或動支公帑數百萬,代清積逋。或於各旗設立官庫,資濟匱絀。所以為眾甲兵籌畫者甚切。康熙四十二年,又曾頒發帑金貸給八旗兵丁,共六百五十五萬兩有奇。至四十五年冬,除陸續扣完外,尚未完銀三百九十五萬六千六百兩有奇。若仍行按月扣取,恐各兵營辦器用、贍養室家,必有物力不支之慮。朕每懷及此,深切軫惻。茲特大沛恩施,式弘撫育。將未經扣取銀兩,通行豁免。爾部即傳八旗都統等,出示遍喻,俾咸知朕優恤禁旅至意。特諭。

康熙四十六年,

三月初五日,

上諭戶部:廣東兵餉不敷,每年將就近省分錢糧,按

數撥解。這巡鹽衙門所得羡餘,及運司衙門羨餘銀兩,部議俱著解京,不合。著將此項銀兩,即存留存彼地充餉,以省撥解之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