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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238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戎政典
第二百三十八卷目錄
兵餉部彙考四
明三〈孝宗弘治十則 武宗正德十三則 世宗嘉靖三十八則 穆宗隆慶六則 神宗萬曆九則〉
戎政典第二百三十八卷
兵餉部彙考四
明三
孝宗弘治元年,定山東沿海月糧,本折各半。又准冬衣布花之例。
按《明會典》:凡月糧,弘治元年,令山東沿海衛所官軍月糧,上半年支本色,下半年折色,每石折銀二錢五分。 又按《會典》:弘治元年,題准冬衣布花,在京差給事中、御史等官四員,南京差給事中、御史等官三員,分投散給。完日,各將臨賞扣除布花錠鈔,分送五府經歷司,及親軍衛所,送各衛掌印官處,照數秤驗明白,發庫收貯,以待下年輳賞。俱定限本年十月以裏,關給兌足,不許過期。原委官員造冊復命,各存青冊一本,送本衙門收,候次年差官會賞之時,交與各官,查對扣除數目給散。其直隸并山西、陝西、萬全、大寧、遼東都司衛所,各有巡撫、巡按并管糧郎中等官,見在合行各官,就彼提督都司會所委官,唱名給散。畢日,各另造冊奏繳,在京在外提調給賞委官,務要用心關防,禁革姦弊,俾各軍士均沾朝廷實惠。布花鈔錠,不致短少。如有侵欺、借貸、抵換及遲延,至本年十二月終,不行造冊關支,有誤軍士禦寒者,就將該賞布花鈔錠,照本部題准事例,俱各住支。仍將經該旗吏人等拿問如律,于礙職官指實,參奏提問。
弘治二年,定各軍匠月給及奏准沿邊征哨等軍行糧。
按《明會典》:凡月糧,弘治二年,令尚寶監選到錦衣衛軍匠幼丁,月支米一石。 又令交阯人兵仗織染局上工者,月支米一石。 又令御馬監養鷹餘丁月糧,添為五斗。 凡行糧馬草,弘治二年,奏准沿邊各衛所征哨,并按伏備堡等項官軍,出百里之外者,俱日支口糧一升五合。都指揮與把總等官,日支廩米三升。備禦官軍,日支行糧一升七合。馬日支料三升,草一束。在營,草料住支。如在百里之內,起關濫支廩米、行糧、口糧者,聽巡撫、巡按官參奏。
弘治三年,令萬全衛所俸糧折色,照大同例。
按《明會典》:凡月糧,弘治三年,令萬全都司所屬衛所官軍俸糧折色,照大同例,每年會計山東、河南并大名等府稅糧折布,戶口食鹽鈔錢,摘撥解赴管糧官處支給。
弘治四年,革留守各都司及南直京操軍行糧。按《明會典》:凡行糧馬草,弘治四年,革中都留守司各都司,并南直隸衛所京操官軍沿途口糧。如有私起關文支給,及買頭人等,通同有司驛分官吏應付者,領班管操官員,調發邊衛差操旗軍,及有司驛分,俱坐盜支官糧罪。
弘治五年,准以薊州庫銀折給布花。
按《明會典》:凡月糧,弘治五年,題准將薊州庫貯銀內布一疋,折銀二錢五分。花一斤,折銀七分。給軍自買。弘治九年,定內外帶領關支人數。
按《明會典》:凡行糧馬草,弘治九年,令各邊內外官帶領關支廩給口糧頭目鎮守,不過五名。分守并守備,不過三名。
弘治十三年,嚴詭名占竊糴買召納之律。
按《明會典》:凡糴買召納,弘治十三年,題准凡各邊召商上納糧草,若內外勢要官豪家人,開立詭名,占竊轉賣取利者,問發邊衛充軍。干礙勢豪,參究治罪。弘治十五年,議准遼東糧米折色,及差官查盤鹽利贓罰銀兩。
按《明會典》:凡月糧,弘治十五年,議准遼東米貴,軍士月糧折銀,每石加銀三錢五分。其放銀六錢,至次年七月照舊關支。 又議准遼東官軍俸糧,自十六年正月以後年分,俱銀米間月關支。 凡收掌支放,弘治十五年,令各邊除庫藏銀兩,有添注注銷事例外,各該巡撫衙門,及有自行處置鹽利、冠帶贓罰紙米等項銀兩,就委各該守巡官管理出納,附寫卷簿,用印鈐蓋,只許軍門賞功、修城器械等用,不許別項花費。三年一次,差科道官查盤。
弘治十七年,奏定各項月糧及邊關召買之例。按《明會典》:凡月糧,弘治十七年,奏定榆林等各營堡夜不收,每名每月於月糧之外,加二斗。如糧不敷,給銀一錢。 又令內府親招局匠廚役,原支月米一石,各減三斗。 又議准寧夏衛靈州千戶所土達旗軍,并選壯丁備冬,俱支米五斗。 凡糴買召納,十七年,議准黑谷關曹家寨有警,關糧不便,就彼召買米豆收貯本營,見空官屋,委千百戶一員掌管,遇警支用。若過三年,支未盡數,放與本營及附近軍馬,另行照數改撥,每三年一次,以陳易新。
弘治十八年,議減內府南京各匠役支給,又令查勘遼東各項軍月糧布花,及出征行糧之例。
按《明會典》:凡月糧,弘治十八年,議定內府各色舊役軍匠,每名減米三斗。 又令南京送船餘丁各色匠役人等,每月口糧減半支給。 又令查勘遼東各該達官頭目鄉導,其歸附并子孫代役者,俱照例食糧二石。其年遠無查係鎮巡等官,收充者,與軍士一體食糧一石,并賞賜布花。子孫願繼者,聽。不願者,就與除豁。正軍守臺者,止支月糧一石,免支口糧。餘丁守臺者,與舍丁一體支行糧四斗五升,賞賜布花半分。
凡行糧馬草,十八年,令今後如有出戰,夾帶私馬,
及虛報馱馬者,聽巡撫管糧官員,將冒支軍人問擬侵盜官糧罪名。該支行糧馬草,如勒要新米,將草束倚勢亂撦作踐者,以那移出納打攪倉場論罪。仍將把總等官指實參究。
武宗正德元年,定內外衛所放糧違限之例。又題准將宣府等各路,分三等量加折銀。
按《明會典》:凡月糧,正德元年,令在京在外各衛所坐委放糧官,遇勘合到倉,即率令軍赴倉關給。如有故意推調,以致違限四十五日之外者,將委官及本衛掌印僉書、首領官吏,應支俸糧,查照違限日期,扣除入官。各該官軍月糧,仍令本衛另委的當官員監放。若各該軍士,果有延挨情弊,照例一體扣除。 又題准將宣府北路、獨石、馬營、青泉、雲州、鎮安、鎮寧等堡孤懸口外,及大同右衛霜早地寒,為一等,每石比常量加折銀,不過七錢。四海冶、赤城、龍門、鵰鶚、滴水崖、金家莊并中路葛峪等堡、西路萬全、左右懷安等衛、沿海洗馬林、柴溝堡西、陽和、大同左、威遠、平鹵、井坪、懷仁等衛所、并二鎮、會城、陽和、天城為二等,每石不過六錢。朔州、應州、渾源、山陰、馬邑、蔚州、廣昌、順聖州東西二城、保安、懷來、隆慶、永寧為三等,每石不過五錢。 又題准白羊口新添舍餘,通取回衛,食糧五斗。正德三年,罷送各邊年例銀兩。
按《明通紀》:正德三年冬,罷送各邊年例銀兩,邊儲因是益缺。蓋自成化間,開設榆林衛,巡撫余子俊增置城砦,陝西民供不繼,奏送江南折糧銀,以補不足。然初亦依江南原折銀例,每米一石折銀二錢五分,放支軍士。其後大同等邊缺乏,亦暫送銀補足,數皆不多,未有以萬計送者。至弘治間,戶部尚書葉淇奏改商人赴邊納糧中鹽之法,令納銀運司解印,分送各邊。自此各邊始有年例銀兩,多至數萬,其實不過以補商人赴邊上納之數耳。然送銀各邊,而邊方米價湧貴,市糶艱難,不如商人報中上納本色之猶為得實益也。今革罷之,邊儲安得不缺。
正德四年,准隆慶衛營匠,照京匠關支。又以淮關船料撥泗州月糧,及山東、河南等秋糧,赴邊納銀。按《明會典》:凡月糧,正德四年,奏准隆慶衛軍士係內官監營辦匠者,月米每月另造小冊送部,照依京匠定撥倉廒關支。遇放折色銀兩,一體施行,布花仍在該衛關支。 又議准泗州衛久缺月糧,將淮安鈔關船料,本年秋冬二季,暫令折銀,就留本處給軍。 凡撥運本色,正德四年,議准宣府坐派山東、河南、北直隸司府州縣秋糧,照舊徵本色赴部,倒文,徑赴本邊上納。年例銀兩,照舊解送彼處,召商糴買。
正德五年,准延綏墩軍每日給糧。
按《明會典》:凡月糧,正德五年,議准延綏鎮墩軍,除月糧一石外,比照夜不收事例,每日給米一升,或與折銀。如不在墩,免給。
正德六年,定涿鹿二衛旗軍月糧折色錢鈔,及陝西邊糧照價糴買。
按《明會典》:凡月糧,正德六年,令涿鹿二衛旗軍,未關月糧折色錢鈔。弘治十五年以前,每米一石,折鈔十貫。弘治十六年以後,每米一石,折鈔二十貫。每鈔一貫,折錢二文。於涿州庫積有包兒布疋、銅錢、皮張、衣服等物,計鈔估計折支。東勝右等衛,亦照前例,於永平等府大潤等四庫關支。 凡糴買召納,正德六年,議定陝西起運各邊糧草,照依時價,解銀糴買上納。每州縣各委佐貳官或首領一員管押,每府佐貳宮一員總理。
正德七年,奏准四川、江西、遼東等處年例賞賜。又定徐州、德州等官軍月糧,及邊軍行糧之制。
按《明會典》:凡賞賜,正德七年,奏准四川都司威州守禦千戶所上班守備關堡等項旗軍,每年冬給綿布一疋,綿花一斤,於布政司折糧銀內支。給其在操備守城等項雜差,老幼旗軍,照例,每十年一次賞綿布二疋,綿花二斤。 又令江西獲功官軍民兵人等,應賞絹布鈔錠,如有不敷,照例每絹一疋折銀五錢,綿布一疋折銀二錢五分,鈔一貫折銀三釐補給。其陣亡事故者,給家屬領。 又令遼東年例,賞賜軍士,每布四疋花一斤八兩,共量添銀二分五釐,連舊共銀九錢,待後海船完日,照舊運給本色。 凡月糧,正德七年,議准徐州官軍月糧,將本州稅課司。正德五年十月起,至六年十一月終止,課鈔銀兩,除額徵正銀外,見在附餘銀一千一百二十五兩一錢,照彼中時值給散。 又議准德州二衛官軍,將常豐倉查盤出廒底附餘粟米,并上年寄囤附餘粳米,給放一月。又奏准遼東苑馬寺養馬軍人,以後月糧,照舊全支。
凡行糧馬草,正德七年,令動調京邊官軍,照依支
給糧料草束。其各該存操官軍,必係總督、提督官會調隔別地方截殺,方許支給。若本處防守,本等月糧外,不許妄支。
正德八年,奏准德府官校、保定旗軍月糧。又遼東軍年例布花,及起解遠軍口糧。
按《明會典》:凡月糧,正德八年,奏准德府官校月支本色糧八斗,折色二斗。 又議准保定五衛旗軍缺糧,將保定府預備倉粟穀,每穀一石,准糧一個月。仍將各軍月糧銀兩扣發,該府糴買還倉。 凡賞賜,正德八年,令遼東軍士見調山東操守者,年例布花,就於山東該運數內關支。有不帶家小,願將一半仍在遼東關支者,聽。 凡軍丁口糧,正德八年,題准凡有司起解遠軍千里外者,查例,另給關文一道,關行所在官司,給與軍丁口糧。若至七八千里遠者,從寬添給妻小口糧,關內亦就開寫明白,以備查照。倘軍丁病故,告驗明白者,妻小仍給口糧,回籍。
正德九年,議准各邊軍官開報錢糧,又奏改陝西諸府糧折解。
按《明會典》:凡收掌支放,正德九年,議准腹裏錢糧到邊,預行守土領軍官員開報,多則五日一次,少則十日一次,量撥軍馬護送。違者,參究治罪。錢糧既收,弔取通關,填給未全完者,陸續給與印信實收,或倉鈔執照。
按《明通紀》:正德九年十一月,整理陝西糧儲。戶部侍郎馮清奏,改西安、延綏、慶陽等府糧草,皆徵折色銀兩解邊。
正德十年,題准軍士冬衣布花折色。
按《明會典》:凡賞賜軍士,正德十年,題准本部,將節年收貯湖廣、江西并徽州府綿布、苧布,折收銀兩,賞賜軍士冬衣布花。每綿布一疋,折銀三錢。苧布一疋,折銀二錢。綿花絨每斤,折銀五分。
正德十一年,定各項軍人關支月糧。
按《明會典》:凡月糧,正德十一年,令京通二倉軍斗准給月糧。 又令將撞門軍士餘丁糧米,准間月關支。
又令燕河營一片石等營關,今後軍士月糧,上半
年關支本色,下半年關支折色。該支本色者,俱於鄰近倉分坐支。如遇米賤一時缺少不敷,亦通融間月銀米兼支。 又奏准涇府官吏軍校人等,該支本色俸糧,每石照初到年例,折銀四錢。
正德十二年,定各軍士月糧支給之例。
按《明會典》:凡月糧,正德十二年,令吉府軍校月糧,照德徽等府事例,每月各支與本色八斗。 又令各該坐營把總,并漕運把總等官,如有官軍在逃者,即時從實開除,仍咨戶部各該有司,分照在逃日期,住支糧米。其山西、陜西、遼東、四川等各邊衛,亦俱照例開報撫按官,查究勾取。 又令在京各營衛關支月糧,先將查糧文冊,分別舊管新收,開除實在,造送本衛,該衛查筭無差,方許造報,俱限前月二十五日以前送部,以憑查考坐撥。若違限至二十日以後,及冊內姓名數目,仍前不同者,經管官吏,聽戶部參送法司究問。其在外京操官軍口糧文冊,亦要預先開送各府經歷司,照前造送,不許違錯。 又令衛府官軍旗校人等月糧,如遇放支折色,每米一石折銀四錢,每銀一錢折錢七十文。該支鈔貫,如放折色,亦定適中價值,不許虧欠。 凡賞賜,十二年,令防守古北口、白羊口、黃花鎮官軍,每名各賞銀一兩。
正德十五年,奏准山東布花照例折徵。
按《明會典》:凡賞賜,正德十五年,奏准山東該解山海庫本色綿布,登州府庫海運遼東綿花,自本年始并以前拖欠之數,照例每布一疋折銀三錢,花一斤折銀五分,并該用腳價,徵完解部,轉發遼東給散。正德十六年,定長陵正軍及內府軍匠月糧之例。按《明會典》:凡月糧,正德十六年,令長陵等衛正軍月糧,照京城九門撞門軍事例,關支本色。 凡官軍匠役俸糧,正德十六年,詔內府各監局軍匠,有丁盡戶絕,名伍不除,冒支月糧者,戶、兵、工三部盡行查革。
世宗嘉靖元年,定內外各軍月糧本色折色之例。
按《明會典》:凡月糧,嘉靖元年,令各該衙門將官軍人等,每年九月分俸糧,除錦衣等七十二衛軍匠人役,原舊關支折色外,其在京各衛所,并各監局等衙門官吏旗軍人等,正月至七月,俱照舊放支本色。八月至十二月,係收成積聚之時,每季終支與一個月折色價銀,候兌軍折銀將盡,每年照舊全放本色。 又議准古北口倉糧缺乏,該邊官軍,除折色照舊四錢五分外,如遇放本色月分,即於四錢五分加銀二錢,聽其自買。候夏秋收成價值稍平,仍召商糴買米麥,務足半年支用。 又議准成都利州等二十七衛所上班餘丁屯田,每月糧米量減二斗五升,并行糧共支月米一石。其餘下班屯軍濫支月糧,盡行裁革。又議准將易州鎮,該管十倉口衛所官吏旗軍,應支月糧,本折閒月關支,折色仍照前例,每石折銀四錢五分,本色聽委官召買支用。 凡解運折色,嘉靖元年,議准薊州官軍月糧久缺,將順天府原派薊州庫後,改京倉草束折銀,除已納外,其餘續到者,自本年為始,俱發薊州補放。仍派存留數內,每束折銀二分五釐,解薊州庫納。
嘉靖二年,奏准紫荊關千戶所屯糧改納易州。又徽州上班官軍行糧,在本府關支折色,及定淮安等處各軍口糧。
按《明會典》:凡撥運本色,嘉靖二年,奏准紫荊關中千戶所屯糧黑豆,原派保定府倉上納者,自二年為始,照數改撥易州新城倉上納。 凡行糧馬草,嘉靖二年,議准南京倉糧缺乏,戶部轉行徽州等府、新安等六衛上班官軍行糧,自本年七月為始,俱在徽州等府關支折色,就行管軍官通領到京,按月支給。候積有京儲之日,另行議處。 凡月糧,嘉靖二年議准,淮安等衛所官軍月糧,將兩淮運司見貯餘鹽銀內,量支三萬兩,淮揚二處鈔關船料,再准折銀一年,約勾銀三萬餘兩,通融酌補。仍行巡撫南直隸、河南都御史,將所屬府州縣,原坐派鳳陽、揚州、徐淮等倉,各年未解米麥州縣,催徵,每石量准折銀七錢,解赴各倉接濟。其淮揚二處鈔關船料,至四年以後,仍舊兼支錢鈔解京。 又令湖廣巡撫,將各衛餘丁,凡遇上班運糧戍邊,俱同正軍月支米八斗,下班回衛,支米五斗。其在衛城操聽差等項餘丁,支米三斗。 又令偏頭所遊兵按伏,不出百里外者,照各邊例,免給口糧。其本所官軍月糧,每石量增價銀五分。寧代遊兵,每斗量增價銀一分。
嘉靖三年,議准貴州站軍按伏兵馬月糧,及各衛軍布花折色。
按《明會典》:凡月糧,嘉靖三年,議准貴州站軍,自興隆至貴州,在城十站路,兼兩省者,每月各加糧二斗。其迤西至雲南路,通一省者,每月各加糧一斗。 又奏准各邊有警按伏兵馬,支過糧料,照舊免扣月糧。凡賞賜,嘉靖三年,令各衛所軍士年例,布花本色不足,照例每布一疋,折支銀二錢五分。
嘉靖五年,定鎮雄府撥運糧數。又准全給密雲以東衛軍布花。
按《明會典》:凡撥運本色,嘉靖五年,令四川鎮雄府額運烏撒倉糧,每年准除三百八十石作官吏俸糧,其餘盡數支與守禦官軍。如有不敷,就於土官租布內補支。 凡賞賜,五年,奏定密雲以東衛分軍士,歲給冬衣布花本色,或折色,俱全數給與。
嘉靖六年,題准快船小甲月糧,又定各大戶運送真定衛分官軍布花,及遼東夜不收行糧。
按《明會典》:凡官軍匠役俸糧,嘉靖六年,議准快船小甲,該造船隻之年,興工之日,即與食糧,以助工食之費。其小甲餘丁,若有逃故,及改差者,該衛即與僉補,兵部移文戶部,關支月糧。 凡收掌支放,嘉靖六年,詔德州常盈倉,收納山東、河南二布政司解到花絨,每年給散真定等一十八衛官軍,戶部會派之時,查照每衛該領布花數目,就令各大戶運赴各該衛分附近州縣上納,以便給散。 凡行糧馬草,六年,議准遼東鎮夜不收,以後年分,月給行糧二斗。
嘉靖七年,題准各路官軍月糧,分本折給銀,又起運山西、河東銀米。
按《明會典》:凡月糧,嘉靖七年,題准薊倉海運糧米折放西路官軍月糧,各省解到民糧,貯各關營,以備緊急。其海運民納折色銀兩,通融放支。東中二路官軍月糧,照在邊者,本色月分每石,給銀五錢五分,折色月分每石給銀四錢五分。在衛者,不拘時月,每石給銀四錢。 凡撥運本色,七年,奏准將山西原掣回民糧一十六萬五千三百五十五石,起運宣府、河東,運司鹽價銀八萬九千三百五十兩,照舊仍解山西。嘉靖八年,定各軍月糧本折對半支給之例。又定江北直隸衛所局匠月米,及各軍行月糧數目。西安解運腳價銀兩。
按《明會典》:凡月糧,嘉靖八年,議准天下王府總小旗、校尉、軍匠、廚役、樂舞生、醫獸、樂戶、樂工并紀錄幼疾軍校等項月米,除三斗原支本色,并折色各一半者,俱照舊外,其全支本色并三七四六二八本折兼支者,俱要本折色對半支給,永為定例。 又題准江北直隸衛所局匠,俱准在京各監局例,月支米五斗。如造作違限不完,扣月住支。 凡官軍匠役俸糧,八年,議准行月糧數目,操備總小旗、大教場軍士、校尉、管黃船軍守衛軍、運糧軍餘、中府直廳軍、造黃船旗軍、管快船軍、正伍窯軍、內官撮造軍、漢府軍、御馬監軍、守備廳軍、兵仗局軍、守各門軍、修倉軍、司牲司軍、火藥局軍、靜園廠軍、孝陵直宿、進山栽種等項軍、原額養牛差選寄大教場操軍、撥船廠識字軍、鐘鼓樓夜巡軍、御馬監養馬軍、管抽分果品總旗在群養馬軍、龍亭校尉免差女戶軍、長巡軍、瑠璃窯軍、看韓王墳總旗校尉司苑局軍,各每月食糧,有妻母,一石。隻身,六斗。司苑局、戊字庫、兵仗局、織造局、御用監、巾帽局、針工局、內官監并養乳牛各軍匠,每月食米,有妻母,八斗。隻身,四斗八升。操備舍餘上操支米四斗,下操住支。送船餘丁,月支米五斗。各倉軍斗,月支米三斗。疾軍幼軍,月支米三斗。修倉餘丁月支米一斗。光祿寺廚役,有妻,六斗。無妻,三斗。鹽引匠,月支米三斗。鈔匠,月支米二斗五升。教坊司俳色長,月支米六斗。樂戶,月支米五斗。上元、江寧二縣老幼軍人,月支米六斗。內織染局、兵仗局、司禮監、內官監、民匠及神帛堂人匠,月支米三斗。黃船快船短差二個月,每名支行糧六斗。長差半年,預支月糧六個月,行糧不支。鎮江、滁州、新安、建陽、安慶、宣州等六衛上班操備官軍口糧,每員名月支米四斗。俱南京倉支巡江官軍口糧沿途支給。 凡解運折色,八年,題准西安府等應解甘肅錢糧,免其民運,每糧一石,徵腳價一錢。連糧折銀布,交收府庫,候收銀至二萬兩,布至二千疋,分守道委官一員,於前腳價銀內,官給銀二十兩,令沿途遞運所起車,軍衛有司撥軍快防護,運至蘭州管糧官處,查驗。仍照舊例每銀二千兩,布一百六十疋,運至甘州廣盈庫者,各腳銀三兩八錢,運至涼州廣儲倉者,一兩二錢亦於前腳價銀內支給。係西寧等六衛所倉分者,解赴西寧道參議處。係山丹九衛所倉分者,解赴甘肅管糧僉事處。各交收內支剩腳價銀兩,每一次以十分為率,將七分作正支銷。每遇民運銀兩糴買本色穵運,接濟該運腳價,亦在數內支取。三分修理倉廒,悉聽巡撫稽考。
嘉靖九年,議准和陽軍布疋附應天關支。又定河南諸府折色絹銀。
按《明會典》:凡賞賜軍士,嘉靖九年,議准和陽衛寄操旗軍,每年應支冬夏布疋,附造應天衛冊,以便關支。
凡解運折色,九年,題准河南、直隸、真大順等府,原
派納真定、定州二庫絹,每疋折徵銀七錢,闊白綿布每疋銀三錢。
嘉靖十年,題准米貴之年,分別本折奏請。又定鳳陽等倉放糧諸例。
按《明會典》:凡月糧,嘉靖十年,題准各邊軍士月糧,除常歲各照舊例折放外,若年荒米貴,將各倉庫收貯,并各該民屯應徵糧料,分別本折色,及軍士月支數目,通查奏請議處。 凡官軍匠役俸糧,十年,題准鳳陽等倉場監督糧斛主事,今後遇該放糧,行各衛所造實支文冊,唱名驗放。其有開稱京操,而在京潛住,并原籍取討軍裝者,不許管隊官識領銀,候在京營逃單到日,查果依時赴操,將應得月糧,另造文冊,待各回衛補給。如在逃除,已解京罰班者,不究外,其餘即係詭名,不准支給。仍於指揮名下,定坐贓追問。嘉靖十一年,題准陝西夏稅秋糧徵折銀兩,專官催儹。又加給邊軍行糧及南京鈔匠食糧。
按《明會典》:凡解運折色,十一年,題准陜西布政司,如遇起運三邊錢糧,照依舊例,夏稅每石徵銀九錢,秋糧每石徵銀一兩,依期起解。 凡管糧專官,嘉靖十一年,題准陝西撫按官,定委布按二司堂上官一員,照依河南、山東總部事例,前去延綏等處駐劄,專一催儹錢糧,以備接濟。 凡行糧馬草,十一年,題准沿邊各鎮從征軍士,遇敵戰守及緊急哨探者,行糧每日加給五合。 凡官軍匠役俸糧,嘉靖十一年,議准廣惠、天財二庫并寶鈔司鈔匠,分為二班上班,食糧下班住支,週而復始。如事故有缺,許於各戶餘丁內選補,其內官監煎鹽鋪戶,量留一十七名,備春冬二季煎造供用。餘俱革回當差。
嘉靖十二年,題准山東、河南起解折銀。
按《明會典》:凡解銀折色,嘉靖十二年,題准山東、河南歲派保定府廣盈倉本色米麥,每石徵銀八錢,解保定府自行召買。
嘉靖十三年,議准遼東餘丁、廣東屯軍等月糧。又准四川重敘二府折銀,及征軍行糧之例。
按《明會典》:凡月糧,嘉靖十三年,議准遼東沿邊諸堡守軍餘丁月糧年例,與正軍一體關支。 又題准廣東廣州左等六十一衛所屯軍上班,征調月支糧一石,仍支行糧四斗五升。下班若令操守,支糧八斗。若回屯種,截日住支。 凡解運折色,十三年,題准四川重敘二府,原派貴州永寧倉糧米,每石折銀三錢五分,解貴州布政司庫交收,給與畢節、烏撒等衛官軍。
凡行糧馬草,嘉靖十三年,題准總兵官遇有聲息,
出兵按伏截殺之日,先將人馬數目造冊,用印信明文,送撫按巡關衙門,及管糧郎中處,方許動支行糧馬草。其原支月料,截日住支,事完照舊。
嘉靖十四年,議准溫處餘丁口糧及甘肅等衛布花銀兩。
按《明會典》:凡月糧,嘉靖十四年,議准浙江溫、處二衛,見操餘丁,上操月分,每名量給口糧二斗。歇操住支。
凡賞賜,十四年,議准甘肅、延寧、固原等衛所官旗
俸鈔布花等項銀兩,本布政司徵收,每項差官,限九月以裏解赴守巡兵備等道,轉發給散。不許委衛官倒文各府關領,以致展轉侵漁。
嘉靖十五年,題准福興、萬全等軍,以鹽鈔商稅魚課銀通融給糧。又以年例鹽銀,分貯邊城,及大潤庫歸併薊州。
按《明會典》:凡月糧,嘉靖十五年,題准福、興、漳、泉四府、福州左等衛、萬安等所旗軍月糧折色鈔銀,將各府州縣官吏支剩鹽鈔商稅魚課等銀,通融放支。 凡糴買召納,嘉靖十五年,題准各邊年例鹽銀,每年正月以裏,查照常數,奏差官解送該鎮交割,乘時召買本色糧料,分發緊要城堡倉分收貯,永為定規。 凡收掌支放,十五年,令薊州管糧郎中,將原派永平府大潤庫錢糧,歸併薊州庫收受。
嘉靖十六年,議准太常犧牲軍役月糧,及陝西、直隸各省撥運解運之例。
按《明會典》:凡月糧,嘉靖十六年,議准太常寺廚役并犧牲所官軍,原支通倉月糧,改於京倉關支。 凡撥運本色,十六年,議准慶陽府所屬州縣糧草,仍派寧夏。其西安鳳翔府所屬州縣糧草,仍派榆林。各照舊徵納。寧夏倉場每遇慶陽軍戶納糧完日,給與印信小票,赴池掣鹽。無票者,不得濫給。 凡解運折色,十六年,題准今後直隸、山東、山西、河南等處,原派納萬全都司宣府等二十一衛所,併萬億庫、隆慶衛倉涿州庫、德州常盈庫折銀布疋,每疋折銀三錢,解部轉送該庫收貯。
嘉靖十七年,題准邊軍關支本折數目。
按《明會典》:凡月糧,嘉靖十七年,題准各邊官軍該關折色月分,不必拘定六錢之例,務隨時損益,以濟貧軍。其該關本色月分,如在倉糧米數少,照依時估放銀兩。三個月存留倉糧,以備客兵支用。
嘉靖十八年,題准快船甲夫月糧。
按《明會典》:凡官軍匠役俸糧,嘉靖十八年,題准快船甲夫月糧未差之時,折銀貯庫,候有差定數給與,不得概與。
嘉靖二十年,准山東該運邊糧解部。又准管倉官收放新舊本色。
按《明會典》:凡收掌支放,二十年,題准山東運司平廣等州縣,每年該運邊鎮錢糧,以後年分,俱要解部轉發該鎮交納。又題准各處撫按官,并管倉主事,今後所管倉場,如有糧米草束積貯年久,不堪支用者,即便酌量地方事勢緩急,量將附近軍士,每月每名帶支本色米一二斗,草一二束,存留新收本色,以備支用。
嘉靖二十一年,令給保定守關軍及奠靖舍餘月糧。按《明會典》:凡月糧,嘉靖二十一年,令保定官軍移守關隘者,照見在常守軍士,均給月糧一石,本折兼支。
又令奠靖千戶所收過旗手等衛,遇例投充當差
舍餘,該支月糧,於京倉關支。
嘉靖二十三年,議准陝西新兵南京操江舍餘月糧,及解運甘肅糧布折銀。
按《明會典》:凡月糧,嘉靖二十三年,議准陝西蘭靖所新兵,尚在腹裏,與極邊不同,月糧每石定銀六錢,俱於正月內具數奏發。 凡官軍匠役俸糧,嘉靖二十三年,議准留守等衛,選補操江官軍舍餘七百員名,除官一十五員,有原支俸糧外。其軍人六百八十五名,照成化二年投充軍役事例,每月支糧一石,并夏冬布鈔,一體支給,以便防守。 凡解運折色,二十三年,題准陝西起運甘肅本色糧布,每疋折徵銀二錢五分,同該徵糧價,解蘭州管糧郎中處驗收。
嘉靖二十七年,議准山西糧餉銀兩出納。
按《明會典》:凡收掌支放,嘉靖二十七年,議准山西鎮糧餉銀兩出納,領以三關主事估計,召買屬之鴈門兵備。其宣大二鎮守巡,照舊分理錢糧。
嘉靖二十八年,定四川湖廣土兵行糧。
按《明會典》:凡行糧馬草,二十八年,議准四川、湖廣征調土兵行糧,照官軍例,日支一升五合。願支本色者,月給米四斗五升。支折色者,給銀二錢二分五釐。嘉靖二十九年,題准馬蘭谷等墩軍月糧、行糧及防守賞格,召買邊糧諸例。
按《明會典》:凡月糧,嘉靖二十九年,題准馬蘭谷、太平寨、燕河營、密雲四路墩軍,於正糧外,各添二斗。馬蘭谷等三路夜不收,照密雲例,再添一斗。 凡行糧馬草,二十九年,題准密雲、馬蘭谷、太平寨、燕河營四路墩軍,俱以防秋為始,自每年七月起,至十月止,計四個月,每名每月添支行糧二斗。及將馬蘭谷等三路夜不收行糧,亦照密雲一路,每名每月再添一斗。連前共支三斗。 凡賞賜,二十九年,議定漢達官軍防守賞格,以事情緩急,道里遠近,歲月久速,營住內外,量為度數。大約以五千里外,一年以上為一等。二千里外,八個月以上為一等。一千里外,半年以上為一等。五百里外,三個月以上,若達官達舍無糧,操餘為一等。多者每員給銀五兩,三兩,二兩,少則每名止給七錢,五錢,三錢。俱臨期疏請上裁。其本鎮之內四百里以下,若操練防守等項,居常既有月俸糧草,臨發又支行糧草料,不得一概比例。 凡收掌支放,嘉靖二十九年,題准各邊錢糧,無分主客,俱守巡道,召買管糧郎中稽察奸弊。
嘉靖三十年,議加貴州站軍鋪軍月糧。
按《明會典》:凡月糧,嘉靖三十年,議准貴州、畢節、赤水、等四衛地方站軍鋪軍月糧,除已加至七斗、四斗者,俱免加外,其餘站軍月糧,原係五斗者,加至七斗。鋪軍月糧,原係三斗者,加至四斗。即行處給。
嘉靖三十一年,題准各軍月糧支給。又定薊鎮銀米撥運收放糧料參罰,及大同班軍行糧諸例。
按《明會典》:凡月糧,嘉靖三十一年,題准永安、鞏華營并守護陵寢官軍月糧,防秋時月,一體於昌平關支。其餘月分,并灑掃守陵官軍照舊。 又題准將宣鎮官軍月糧,俱照先年事例,旗軍放支本色月分,有家小者,給與本色八斗,隻身六斗。餘糧及該支折色月分,照舊折支。至征操馬匹,俱給本色全料。 又題准官軍月糧,春夏給與本色,秋冬給與折色。馬匹料草,春季本色,冬季折色。著為定例。 凡撥運本色,三十一年,令薊鎮加添班軍糧米五萬六千一百八十八石,於原額通太等倉撥運。其搭蓋班軍營房銀兩,行太倉并兵工二部動支。 凡收掌支放,三十一年,令保定客兵銀兩,責易州監督主事收掌稽查。買辦支放,盡屬巡撫。又令宣大管糧郎中及各巡撫,凡遇召買一應鹽引,并銀易主客兵糧草束,斗頭斤重,足色收受,明白開列,總撒文簿,及內外厫經,各路各倉,按季註銷。仍照定擬秋成開報,延至次年二月不完者,管糧通判住俸六月。終不完者,管糧通判革去冠帶,管事守巡道住俸,督催中間拖欠數,多至誤緊急軍餉者,管糧通判起送赴部,降級調用。 凡行糧馬草,三十一年,題准大同掣回班操官軍,照舊分為春秋二班,每名月支行糧四斗五升,照依寧武官軍支給事例,每石給銀六錢三分。
嘉靖三十二年,題准餘丁應軍者月糧,及三關官軍征調行糧。
按《明會典》:凡月糧,嘉靖三十二年,題准一應官下舍餘軍丁,有願應軍者,就開除本身尖丁銀,仍發本戶夫丁二名,永為供丁。各衛屯軍有願應軍者,就將原納屯糧六石,准作本身月糧。餘六個月,關支月糧六石,遇閏加一石。 凡行糧馬草,三十二年,議准三關鎮把總等官,及跟官旗牌,務遵弘治二年例。如遇征調出百里之外,把總若係都指揮,支廩米三升。領軍頭目,不分指揮千百戶并旗牌官,日支行糧一升五合。事寧,截日住支。其各邊鎮主兵馬匹,俱有屯田草場,足以自給。今後各巡撫清查,責令各軍夏秋,趁時牧放。仍會同總兵官,將年例秋青草束,派軍採辦,運赴該場上納,以備冬春支用。其民納召買草束,止備客兵支用,不得一概靡費。
嘉靖三十三年,議定撥運隆慶等衛主客軍糧,解運山西諸府,折色腳價,及江浙征調行糧。
按《明會典》:凡撥運本色,嘉靖三十三年,議准隆慶等衛所主客官軍月糧,於三十四年原派密雲鎮主兵糧內,改六萬石,給運昌平鎮。內四萬石,准作主兵。二萬石,准作客兵。隨宜支用。其車馱搬運,自張家灣至奠靖所,查照密雲每十里給銀一分二釐,就於隨糧輕齎及主兵銀兩內動支。 凡解運折色,三十三年,議准大同鎮民運,係山西平陽府等處稍遠地方,准納折色,量地遠近,派增腳價,或四錢、三錢,其附近二三百里,并汾、路、遼、沁,俱納本色。中間果係山路艱阻,亦照前議,將徵完銀兩,齎赴鴈門,或關南等地方,買辦本色,赴鎮交收。其寧武民運在河南、山東、北直隸者,路多平易,酌量多派本色。其甚遠者,皆令折徵,照前派增腳價。 凡行糧馬草,三十三年,題准蘇松浙江禦倭將士,除百里內月糧自給外,其餘征行調集百里外,總兵、參將、守備、都督、都指揮等官,日支米五升。千把總、署都指揮等官,日支米三升。管隊官,不分指揮千百戶并旗軍,俱日支行糧一升五合。馬匹俱料三升,草一束。如本色數少,查照時價,量折銀兩。總兵、參將、守備所部軍馬外,有奏帶員役,依例支給,不許假以家丁冒費。
嘉靖三十四年,議准各鎮軍士月糧行糧之制。按《明會典》:凡月糧,嘉靖三十四年,議准大同鎮所選夜不收二千二百餘名,選留二千名,准令每月除食糧一石外,增小糧二斗,照折色事例支給。 又議准將真、保二府折色糧,改徵本色,運赴陸礬、新城、浮圖峪等倉,專備馬水口防守軍士。上半年每月支本色糧六斗,折色四斗,照例折銀二錢六分。下半年每石仍折銀四錢五分。 又議准大同鎮官軍月糧,除雜差本折照舊,征哨官軍,自正月至六月,各月加本色米二斗,并舊有本色三斗,共五斗。 凡行糧馬草,三十四年,議准將薊州、密雲、昌平一帶官軍,征調遣出百里之外者,准全給行糧。五十里以外者,係防秋之日,果有賊勢壓境,晝夜擺守,間日一支。若稍緩及非防秋之日,即行停止。五十里以下者,離家不遠,著令自備糧餉,不准支給。若果與賊對壘相持,事勢急迫,不能供送間支者,暫准全支。不支者,暫准間支。賊退即止。 又議准馬匹,除防秋四個月草料外,五月、六月,每馬各月給貼料銀三錢。十一月至四月,照例料豆本色四斗,折色五斗,草每月給與十束。 又題准延綏客兵行糧,賊至百騎,踰日不退,雖在百里之內,亦聽支給。
嘉靖三十六年,議准宣府礦兵月糧京營火器手行糧
按《明會典》:凡月糧,嘉靖三十六年,議准宣府鎮南山隘口東路,召募礦兵二千名,每日給米一升五合。就於原備防秋客兵糧內支用。仍每日量加鹽菜銀一分,亦就折支銀兩動支。至防秋畢日,住支。 凡行糧馬草,三十六年,題准京營并標下人馬,選用火器手,每軍每月月糧之外,隨倉各支口糧二斗。待練成歸營之日,仍舊額止支本等月糧。 凡收掌支放,三十六年,令三河子粒歸併通州原管客兵,芻糧支用。嘉靖三十七年,題定保定鎮邊等三城軍士本折月糧,及南京官軍俸糧賞賜之例。
按《明會典》:凡月糧,嘉靖三十七年,題准保定軍士月糧,每年大月,該本色六斗。舊例每斗折給銀七分,折色四斗,舊例共銀二錢八分。今本鎮米貴大月本色每斗量加折銀一錢,連折色米,共給銀八錢六分。夏冬為小月,照舊折支銀四錢五分。 又題准鎮邊等三城軍糧,照古北口例,上半年本折間支,下半年折色。如遇米貴,量題加給。 凡撥運本色,三十七年,令長陵等八衛軍士,於鞏華城另建倉廒,歲撥漕糧給散。 凡解運折色,三十七年,令鎮邊、橫嶺、長峪三城邊軍,比古北石塘事例,於下半年折色內扣給。 凡收掌支放,三十七年,令永平府并玉田等縣、興州左屯等衛軍民錢糧,俱聽永平府徵收,轉給灤東軍士。
凡官軍匠役俸糧,三十七年,題准南京戶部,將二
月、十月官軍俸糧折色,每石暫准放銀四錢。又查庫貯折麥豆草鹽引等銀,每年再展兩月折色,酌量時價,每石或作二錢五分,或作三錢放給。候倉庫充足,仍照舊例。
嘉靖三十八年,議定薊密等處主兵月糧,又嚴敕管糧官參罰。
按《明會典》:凡月糧,嘉靖三十八年,議准薊州、密雲、昌平主兵月糧,不拘常例本折,隨宜支放。穀貴則給本色,穀賤則給折色。防秋之日,將冬季馬料借支一月。石門寨等區赴薊倉關,糧路遠,不便,全改折色。 凡收掌支放,三十八年,令裁革昌平、密雲二處管糧主事,改設郎中一員,總理糧餉,換給敕書關防,協同兵備行事。總兵以下,悉聽參奏拿問。其一應錢糧文移,悉併貴州司掌行。 又令給宣大二鎮分守參議耑敕一道,每年會計歲運錢糧之後,即於四月離鎮,各赴山西地方,催督所屬州縣主兵錢糧。至十月,方許回鎮。年終,通將完欠錢糧,造冊,繳部。鴈門、寧武、偏頭三關通判,各降關防一顆,耑令管理軍需。其前監收供億,各衛經歷并州判縣丞等官,盡行罷革。
嘉靖三十九年,題准遼東主兵、遊兵,四川松潘、小河二衛軍士月糧,及南京官軍俸糧。
按《明會典》:凡月糧,嘉靖三十九年,題准遼東寧前二衛主兵,增添本色三箇月,發銀,管糧官過關買運收貯,支給。其二衛新設遊兵一千五百名,行糧照主兵支給,每石二錢五分。如遇米貴,加銀二錢。又題准四川松潘、小河二衛所,見在軍士月糧,除總旗月支一石,小旗九斗,并紀錄幼軍各支三斗照舊外,其餘軍士有妻者,俱支本色米八斗,折色二斗。無妻者,支米五斗。不許擅行增減。中間如有老弱不堪操備者,悉行查革。犯罪徒以上者,方許扣糧。 凡官軍匠役俸糧,嘉靖三十九年,題准南京戶部,將節年題准見行事例,逐一查復舊規施行。各衛武職官員收俸襲替者,以到任為始。為事者,以復職日為始。優養優給,并旗軍以兵部明文准行之日為始收幇。各衛官軍,每年二月十月分,應支折色俸糧,每石五錢。其餘月分,俱照本色,每月不過初五日支放。為事軍餘水夫,以著役日為始。參問者,亦以著役日為始。免問者,以文書到日為始收幇。運糧餘丁,告收月糧,自正月至六月告狀日,以文書到日為始收幇。若七月至十二月,不許支糧。其十一月十二月餘丁收糧,以次年正月初一日上運日為始收幇。操備舍餘收幇,上操時以本部明文到衛日為始,各衛軍餘告收妻糧,母糧,已經移支兵部,候咨冊過部,即與准給。如咨冊在此月內送到,本部即以次月初一日為始,准其收幇。若咨冊審造欠明,本部該司仍行查取該衛印信結,由如已明者,免查。供應機房人匠口糧,雖遇小盡,仍舊免扣,通候五年,照例總扣一月。江淮、濟川二衛水夫妻糧,比照各衛妻糧事規,聽兵部查的,咨冊過部,一體准給。
嘉靖四十年,議定薊州延綏等軍月糧,及南京官軍絹布折銀例。
按《明會典》:凡月糧,嘉靖四十年,議准薊州鎮新舊家丁,每名月糧一石,一歲通給本色。延綏、大同五營,挑揀軍一千五百名,遼保軍二千名,挑選標軍一千五百名,各月糧,俱照舊本折兼支。其合營操兵六千名行糧,查照地里遠近,應給全支半支,各准給本色。凡官軍匠役俸糧,四十年,題准南京戶部,將武職每年折絹,軍士夏賞折布,自四十一年為始,仍照舊例,每絹一疋折銀七錢,苧布一疋折銀二錢。
嘉靖四十一年,議准管糧官收放之例,及薊遼軍士行糧。
按《明會典》:凡收掌支放,四十一年,議准薊鎮客兵錢糧,俱屬兵備道管理。各兵備道將各營兵馬,填寫格眼文冊。如有調遣,即開填調到日期,某營軍數,將領頭目姓名,知會分司,仍設印信號單,給與將官收執。支糧之期,管糧衙門驗筭明白,照例本折關領。 又令順天軍餉,凡屯糧民運鹽糧召買未完,俱聽巡撫催督,年終會計。主兵郎中,會同巡撫同疏。客兵巡撫會同總督同疏。屯糧巡撫會同屯田御史同疏。仍敕書添載,著為定例。 凡行糧馬草,四十一年,題准薊遼曹家寨軍士,專隨遊擊操練,與別項班軍不同,令照客兵行糧則例,每月支米四斗五升。
嘉靖四十二年,議准各營軍士本折月糧,又定鳳陽等八衛官軍俸糧。
按《明會典》:凡月糧,嘉靖四十二年,議准燕石二區軍士月糧,薊州郎中隔遠,不便管理,改令永平原設管糧通判專管兵備督理。仍聽薊州郎中稽查。將永平府州縣及赤洋冷口等衛分額徵錢糧,儘數給散。二區并山海等衛官軍,其不敷銀米,聽薊州郎中,將山東、河南、北直隸民運折色扣給。原該發二區漕糧,全留薊倉,就近給軍。 又題准薊遼各鎮官軍月糧,不必拘上半年本色,下半年折色之例,先儘見在糧米給散。不足,盡改折色。其折色亦不必更拘上半年折價六錢六分之例,止照各處時估定價支散。 又題准通州參將營兵,原係抵補山東民兵之數,月糧除每月原支八斗外,每年仍將山東解到民兵工食,動支三千兩,每軍各給一兩,作每月增糧二斗之數,永為定額。 凡官軍匠役俸糧,嘉靖四十二年,議准鳳陽中等八衛官軍,如應住俸聽參者,漕運巡撫及巡按各御史,併兵備道,仍行分司主事知會。凡遇各官住俸開俸,務以明文到日補支。其官軍師生庶壻等糧,按月放給,不許預支。
嘉靖四十三年,議准京城三大營及鳳陽、昌平、永平關支月糧諸例,又定管糧職守薊鎮行糧,及南京俸糧本折支放。
按《明會典》:凡月糧,嘉靖四十三年,議准三大營官軍,每年春季三月,夏季四月,秋季九月,原係通倉支糧者,俱改於京倉。其六月、十一月係歇操月分,原在京倉關支者,改於通倉。 又題准鳳陽倉儲缺乏,將淮安稅銀,暫准存留該府,放給官軍月糧,仍聽戶部管倉主事稽查。 又議准昌平遊兵月糧,防秋三箇月,照舊將該鎮民運等銀給放。 又題准永平添註郎中總理糧儲,將燕石二區官軍月糧,仍照舊例上半年通給本色,下半年通給折色。如該給本色月分,遇年豐米賤,軍士願照時估給支折色者,聽。或年荒米貴,先儘本色。如本色不敷,照依上半年折色例,在邊每石六錢五分,在衛每石四錢。 凡收掌支放,四十三年,令貴州司添註郎中一員,總理永平糧儲,兼管屯種。各鎮管糧通判,專屬郎中管轄。撫按不得差委。凡興革稽察,俱會同巡撫施行。 凡行糧馬草,四十三年,議准薊鎮各總兵官標下馬匹,凡遇出征,在夏秋六箇月內支過行料,回營免其扣除。若在秋冬六箇月內,既支行料,不許重支月料。各營有馬官軍,春季三箇月,每月給草三十束。照例每束折價銀一分七釐。遇有出征支給行草,亦令截日住支。 凡官軍匠役俸糧,嘉靖四十三年,令南京各衛官軍應支俸糧,自嘉靖四十三年八月起,至四十四年八月終止,酌量彼中米價稍平之時,將庫貯糧銀,每石折銀五錢,相兼支放。存積在倉糧米,以備支用。其四十四年以後年分,仍復本色運,解南京戶部,照舊支放。嘉靖四十四年,題准燕石薊鎮等諸路月糧、行糧及設官管理昌平錢糧。
按《明會典》:凡月糧,嘉靖四十四年,題准燕石二區軍士,上半年月糧,年豐在邊,每石折銀四錢五分。在衛,折銀四錢五分。及行馬太二區,一體施行。 凡行糧馬草,四十四年,議准薊鎮牆石古北三路,地薄人稀,每軍每月准支行糧三斗,下班住支。 又題准遼東鎮所屬沿邊城堡哨,守夜不收墩軍,額數,每名月支行糧二斗。 凡收掌支放,四十四年,復設昌平主事,管理三路兵馬錢糧。其管糧通判,仍駐居庸,併理三區關事。密雲郎中,仍專理密雲糧餉。
嘉靖四十五年,題准通州五衛開收月糧例。又定各鎮主客兵銀兩數目,及京軍布花南京馬步口糧。按《明會典》:凡月糧,嘉靖四十五年,題准通州五衛,凡開收月糧,本衛先將應收緣由保勘,同本官軍解通州參將查驗,批發,該衛填註新收項下方,行衛所收糧,每月糧冊印鈐送部。凡事故應開俸糧,本管官將原由申報參將,批行該衛,明註項下,截日扣除。季終,經歷司將前項號簿,送參將查對,倒換,仍聽坐庫等官巡倉御史查訪參究。 凡京運年例,嘉靖四十五年,令宣、大、山西除民屯鹽引外,每年主兵發銀一十五萬兩,客兵一十三萬五千兩。薊州鎮主兵,馬、太二路,共銀五萬六千三十八兩。永平鎮燕、石二路,共銀四萬八千六百七十二兩。密雲鎮主兵共銀三萬三千九百二十四兩。昌平鎮銀一萬兩。又令各鎮除民屯鹽引外,每年延綏主兵發舊例銀一十九萬五千七十九兩九錢八分,新增料銀二萬二千一百八十五兩二錢三分。客兵八萬兩。寧夏主兵二萬五千兩,客兵二萬兩。甘肅主兵二萬二千九百二十二兩八錢一分。固原主兵銀五萬兩。以後各視此為準。 凡收掌支放,四十五年,議准易州、良、涿等處,一歲客兵,易州鎮發銀五萬四千兩,良涿二處發銀五千兩,真定府所屬州縣發銀三千九百七十兩,專備該年客兵本折支用。奇兵達官二營,新兌馬一千匹,行易州主事,春冬二季草,照宣大事例,每月每匹一十束,料照回營事例,每月每馬大月九斗,小月八斗七升,俱於該鎮主兵民運銀內,通融支給。 凡賞賜,四十五年,令給賞京衛軍士布花,照舊各委司屬官一員,會同科道,協理給散。 凡官軍匠役俸糧,四十五年,題准南京比例,撥馬步軍,每夜責令跟隨各該巡捕委官巡緝,每步軍一名,月加口糧三斗,照例折銀一錢五分。每馬軍一名,月加糧料銀二錢。巡捕餘丁,每名每月量給口糧二斗。
穆宗隆慶元年,題准直宿官軍邊軍墩軍等月糧,及昌平等主客軍銀兩數目。
按《明會典》:凡月糧,隆慶元年,題准旗手等二十衛直宿官軍,遠赴通倉支糧不便,每月備造實支糧數文冊,送部劄付,下糧廳,逐月坐撥京倉廒口關支。 又題准鎮武、西平、西興、西寧四堡邊軍月糧,上半年支本色,鹽糧內給放。下半年折色,京運銀內支給。 又題准墩軍夜不收,較之操軍獨苦,夜不收每名加米三斗,墩軍每名加米一斗。 凡京運年例,隆慶元年,議准昌平鎮主客兵,該銀一萬兩。永安、鞏華四營軍士,防秋三箇月,月糧銀該一萬六千二百兩。增入會計之數。
隆慶二年,題准昌平、薊州各營月糧。又定戎政府管糧軍官,及薊遼行糧,陝西布花等例。
按《明會典》:凡月糧,隆慶二年,題准昌平鎮永鞏昌標四營軍士月糧,春防有警,就昌平、居庸二倉關支。無警,同夏冬二季,赴京倉關領。其薊州等鎮月糧,酌量豐歉,米貴給以本色,米賤給以折色。通筭一軍一年,不失本折各半成規。三屯營太平寨路遠地方,務要多買米石,就近給放。 又隆慶二年,題准戎政大臣,將營中各項銀兩,仍入庫收貯,就於營操官內選擇廉幹者一人,專司其事。凡遇犒賞公費,量數給發。其樁朋銀兩,依期呈報戎政衙門貯庫,季終,差官類解太僕寺庫,仍置文簿,付本官收掌,逐一登記。錢糧如有侵漁,聽巡視科道,不時參論。 凡行糧馬草,隆慶二年,題准薊遼巡撫新募軍馬,自隆慶二年正月為始,照例一體給行糧草束,本折兼支。 凡賞賜,隆慶二年,題准陝西西安、鳳翔二府州縣,歲派甘肅鎮賞軍布花,改徵折色,仍照三分之一給賞。如或徵解愆期侵剋誤事,聽撫按及管糧郎中,照近奉欽依完欠分數,降級,住俸,事理參究。
隆慶三年,題准忠順軍布花。又三河守城薊州主兵等月糧,及四川起解年例,各邊防秋事宜。
按《明會典》:凡月糧,隆慶三年,題准薊鎮新選忠順軍月糧料草布花等項,該鎮巡撫,查各地方有年額可動銀兩,分解天津、易州,收貯,給發,永為定規。如有不足,戶部於京運銀內補足。 又題准三河守備下城操舍餘,見在守城操備,每年每月支糧六斗。隨興營二衛造冊,送通州關支。每年冬,亦准支冬衣布二疋,折銀五錢。綿花一斤八兩,折銀九分。 又題准薊州等鎮主兵月糧,每歲除下半年照舊折色外,上半年本折各三箇月,其折色價銀,不拘在邊六錢五分,在衛四錢之例,隨歲豐歉估給。如遇有閏,照此扣散,地方窵遠者,給折色八分,本色二分。至於客兵,除緊急關支本色外,若無調遣,亦照前例支給。 凡京運年例,三年,令四川撫按贓罰并稅契開納事例,黎雅茶稅鹽課魚課等銀,通共一十萬四百三十五兩二錢零。應該起解太倉,改解陝西延、寧、甘、固四鎮,將太倉逓年應發年例銀兩,照數扣留。又令陝西撫按巡茶衙門,每年贓罰與布政司開納事例銀兩,俱聽存留,轉解延綏鎮,准作本部應發年例。 凡行糧馬草,三年,題准各邊防秋事規,自八月以後,各邊應用軍夫,逐一查明,暫於主客免調省下兵餉銀內,量行支給行糧。
隆慶四年,定陝西解運客餉,各鎮揭報冊籍,又各軍家丁布花及南京錦衣官軍俸糧。
按《明會典》:凡解運折色,隆慶四年,令陝西西漳二縣,將額解花馬池鹽引銀,每年二千餘兩,改貯蘭州,專備客餉。 凡收掌支放,隆慶四年,令各鎮郎中主事,揭帖冊籍所報,俱要於實在,內明載發商銀總若干,買米豆草束若干,有無完欠細數。凡各官任內,如有拖欠,雖陞遷,不許離任,免至彼此推諉。 凡賞賜,四年,題准每年各軍并家丁,該給布花數目,俱限九月初造報,月終給散竣事。如過期,聽該科參究。 凡官軍匠役俸糧,隆慶四年,議准南京錦衣等衛所官軍,應支本年二月分俸糧,放本色一箇月,待夏秋之後,米價稍平,聽該部補放折色一箇月。以後年分應給本折月分,查舊例支放。
隆慶五年,定限薊鎮等兵馬錢糧數目報部及支放行糧又准各邊營官軍俸糧關給諸例
按《明會典》:凡收掌支放,五年,令永平、薊州、密雲、昌平兵備道,協同管糧郎中、主事,將各鎮主客兵馬數目,覈實細開應支錢糧,年終,將放過數目,造冊送部查考。其解到漕糧并援例米石,俱編立字號,另廒收貯,以備日後支放。 又令薊鎮各兵備新置長單,分發各將領填註,應給主兵行糧料草,及軍馬支過數目,繳該管兵備道類繳,查盤御史,歲終查覈。有濫支者,從重參究。其督撫官,于防秋畢日,將主兵行糧,另立款目具奏,并將任內查過冒濫,催過民屯所積本折銀米,開註各官項下。其積銀米數目多者,該部查照邊功論敘。 凡行糧馬草,五年,題准薊、永、昌、密四鎮兵馬,調遣百里之外者,全支行糧料草。五十里內外,查照原題有無晝夜擺守,與賊對壘,分別支給。如係平常,不許一概濫支。 又題准新選通州五衛軍士,照常支米八斗。若遇調遣,一體關支行糧。其新領馬三百匹,比照舊馬二百匹事例,每年春冬二季,止給料喂養。 凡月糧,隆慶五年,題准各邊營通丁,查係投降真裔,月糧之外,再加五斗。於臨倉扣除軍糧銀內支給其軍餘投充不許一概濫加 又題准各邊營管事官員糧俸,俱在原衛造支,不許隨營隨路關支。但各官身處邊關者,折價,照在邊例支給。其標下存操募車軍糧布花,查原係某鎮項下者,即各另自造冊,赴本管兵備道掛號,送管糧郎中坐支。不許仍前借名代造。 又題准各路營衛所造支糧俸料草,行各該兵備道查照住收日期,行管糧衙門,知會各該掌印官,明白開報。完日,同原行劄案,齎赴該道查覈,方送管糧衙門坐支。 又題准大同鎮一等真裔,除正糧外,每名每月,准給米五斗,另給銀三錢。次等通丁,每名每月止准給糧五斗。以上本折,俱照例兼支。 又題准將興州、薊州、營州各衛月糧,原在通倉者,并折俸布花料草,俱赴彼坐支。原在密倉者,造冊,赴兵備道查明,轉送該鎮管糧衙門坐支。其應支錢糧,與應扣補各鎮錢糧,候五年終,會計歸併。
隆慶六年,議准春秋防軍,及各項軍人口糧布花。又定各鎮糴買估價錢糧、收放贓罰銀兩,及三關防秋行糧。
按《明會典》:凡月糧,隆慶六年,議准分布春秋兩防月分,及加百總守臺工食,該鎮分布舊例,春防三箇月,秋防四箇月。今議入衛官軍延綏二枝,寧夏一枚,每年以十箇月為期。其餘宣大、遼東、保定標兵,及各班軍撥官總軍馬,俱以八箇月為期。各路傳烽軍士,各標營分路防守軍,兩防以四箇月為期。其南兵守臺百總工食,原與眾兵同。今計在邊八箇月,每日准加銀一分。撤防仍舊。 又題准神木、黑窯二廠軍夫,每名准支月糧四斗,口糧二斗。上林苑監、南海子,不分京衛外衛,一例在京支糧四斗。其冬衣布花,俱照京衛事例,在京支給。仍行薊、永、密、昌四鎮。但有衛所冊籍,開載二廠苑海等軍名色,盡數開除。 凡糴買召納,隆慶六年,令各鎮管糧郎中等官,以後撥送赴邊,援例員役投劄到日,各照彼中時估,責令自行買納米豆。如該鎮米多豆少,亦准令查照時估,買豆上納。查果倉口窵遠轉運艱難,即於時估中,酌量計筭,以資腳費。完日,即出實收付繳。務查緊要缺糧倉口,管糧官親自定撥。 凡收掌支放,六年,令戶部將應發各鎮銀兩,管銀庫官,先將銀五百兩,眼同解銀委官秤兌平準,該庫印封,即作法馬,併付解官。其應發銀兩,解官自行敲對,將號簿內明開,某鞘輕重,有珠無珠,中錠若干兩,送部驗封,用部印鈐蓋,令解官齎赴該鎮。各鎮郎中主事,如遇解到前項銀兩,先驗明白,即以銀為法馬,逐鞘秤兌查對,發去號簿相同,方許出給實收。中間若有輕假,即將原銀寄庫,將解銀委官留住,據實參奏,以憑查覆重處。若該鎮仍照常抽鞘驗兌,及原不足數,朦朧出給實收,以虧商虧軍,戶部參治,仍責令管糧郎中等官賠償。 凡京運年例,隆慶六年,議准行陝西各撫按,將本年二限應解贓罰銀兩,查係甘肅巡按者,解蘭州。山西撫按者,解三關。宣大遼東巡按者,各解本鎮。河東巡鹽者,在陝西,解延綏。在山西,解三關。各管糧衙門交收,以抵各鎮下年應發年例之數。通候年終,具數報部,扣筭年例。
凡行糧馬草,隆慶六年,議准三關秋防各營馬匹,
每月原額料豆九斗,照依彼中時估准,各給折色,止許一月。若遇有征調,例當支給行糧料草,不許折支。
神宗萬曆元年,定陜西起運邊糧銀數。
按《明會典》:凡解運折色,萬曆元年,令陜西河州起運西寧倉秋糧銀一千一百四十一兩二錢四分,固原州倉夏稅糧銀一百六十二兩九錢二分五釐四毫九忽,廣積庫夏稅銀一百五兩,俱存留河州倉,補給參將營軍士月糧支用。將鎮原縣起運一條城堡倉秋糧一千六百兩內,撥一千四百九兩一錢六分五釐四毫九忽,以補西寧、固原、廣積各倉庫前項之數。餘銀一百九十兩八錢三分四釐五毫九絲一忽,仍作一條城堡倉,徵解蘭州廣積倉上納,仍各註實徵冊內,以為常額,永為遵守。 凡收掌支放,萬曆元年,令蘭州一帶主客兵錢糧,比照薊遼各鎮事規,總屬郎中管理,與臨鞏兵備,互相覺察。
萬曆二年,題准錦衣各衛所月糧支給,及延寧等鎮管糧收放之例。
按《明會典》:凡月糧,萬曆二年,題准錦衣等各衛所,以後造報月糧文冊,并照會以投文日為始,領勘合日止,計在三日事完,下糧廳,隨將糧冊送照磨所磨對,各衛所委官,隨將所領勘合,赴東官廳,比同,即日發倉支給。如有逃故軍士支出月糧,著各該委官隨即檢舉。 凡收掌支放,二年,令延寧二鎮,并延慶二府,一應主客兵馬,俱屬延綏,在蘭州、洮岷、靖鹵、平固諸處者,俱屬蘭州各管糧郎中兼理。凡遇出納召買,該道掛號定價,郎中收放,互相參考。
萬曆三年,定山西鎮東路堡軍月糧。
按《明會典》:月糧,萬曆三年,題准將山西鎮東路盤道梁等四堡軍,每名原支月糧八斗,再加二斗,共折銀六錢三分。新改撥步軍,每名原支月糧八斗,再加一斗,于主兵逃故數內支給。
萬曆四年,改給興州中後屯軍月糧。
按《明會典》:月糧,萬曆四年,題准將興州中後二屯衛官軍俸糧布花料豆,俱改密雲鎮關支。月糧上半年本色四箇月,該鎮支給。折色二箇月,每石六錢五分,下半年俱支折色,每石四錢五分,并俸布料銀,每年同年例類發。
萬曆五年,令貴州以贓罰充餉,及京營月糧。
按《明會典》:凡京運年例,萬曆五年,題准貴州撫按贓罰銀兩,存留本處軍門,抵作新添標兵軍餉之用。凡月糧,萬曆五年,題准京營軍士,以後非遇有警,將守城兵口糧一斗,悉行革免。戰車二兵,防秋口糧,一例支給三斗。
萬曆七年,定中都等三都司班軍行糧,及京衛給賞事例。
按《明會典》:凡行糧馬草,萬曆七年,題准中都、河南、山東三都司班軍行糧,每班各給本色三箇月,折色三箇月,俱以到京實數實日造支。 凡賞賜,萬曆七年,見行給賞事例,在京衛所旗軍、力士、校尉、將軍冬衣布花,該賞綿布一疋者,支與本色。二疋者,內一疋支與本色。三疋者,內二疋支與本色。其餘每布一疋,折與舊鈔五錠。綿花俱支一觔八兩。其南京各衛所軍士人等,該賞布鈔,照在京事例,各于該庫關支給賞。俱不支綿花。 又按《會典》:凡月糧,萬曆七年,題准四月十月,俱係軍士開造之日,赴通倉關米。有誤,隨查。查將通倉應放本色。六月、十一月,俱改坐京倉。四月、十月,仍給折色。如遇米貴,則停止折色,改放本色。臨時酌行題請。
萬曆八年,題定衛所軍士賞給。
按《明會典》:凡賞賜,萬曆八年,題准凡衛所軍士臨賞,離伍、逃故、犯罪、革役在臨賞二月以前,已有戶丁補役者,俱照舊例扣留外,如小事牽連,一時不到,及年老革役病故,在臨賞二月之內者,免其扣留。其在外衛所并各邊鎮軍士,自萬曆九年以後,賞賜照舊給以折色。間有原係本色者,仍給本色。著兵備守巡選委鄰近府佐,及州縣正官,親自包封給散。臨賞扣留事例,悉照在京一體遵行。
萬曆九年,題准遼東防軍月糧,及派保定解運例。按《明會典》:凡月糧,萬曆九年,題准遼東兩河防守軍月糧,每名每月原給銀二錢五分。今再加銀一錢五分。 凡解運折色,萬曆九年,題准添設密雲站軍一千名,該月糧銀五千九百八十兩。除各軍原有月糧布花等銀二千三百五十一兩二錢,照舊湊支外。尚少銀三千六百二十八兩八錢。每年于保定府存留支剩稅糧銀內,照數解部,轉發易州鎮補給。
萬曆十年,題准保定騎營草料,于存留銀兩動支。按《明會典》:凡解運折色,萬曆十年,題准保定騎營新買完馬一千五百匹,每年除在永平六箇月外,春冬回至保鎮,該添草料銀四千一百三十七兩七錢五分。自本年為始,於保定府存留支剩銀內,照數動支,徑解易州鎮交收。如在永鎮多支一日,在易鎮扣支一日,不許彼此重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