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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242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戎政典

 第二百四十二卷目錄

 屯田部彙考二

  晉〈武帝泰始一則 咸寧一則 太康一則 元帝大興一則 穆帝升平一則〉

  梁〈武帝大同一則〉

  北魏〈道武帝登國一則 孝文帝太和一則 世宗正始一則〉

  北齊〈廢帝乾明一則 孝昭帝皇建一則 武成帝河清一則〉

  隋〈文帝開皇二則 煬帝大業一則〉

  唐〈高祖武德一則 元宗開元二則 天寶一則 肅宗上元一則 代宗大曆二則 憲宗元和三則 穆宗長慶一則 敬宗寶曆一則 文宗太和四則 開成一則 武宗會昌一則 宣宗大中一則〉

  後唐〈莊宗同光一則 明宗天成一則〉

  後周〈太祖廣順一則〉

  遼〈聖宗統和一則 太平一則 興宗重熙一則〉

  宋一〈太宗端拱一則 真宗咸平四則 景德四則 大中祥符三則 天禧一則 仁宗天聖一則 寶元一則 慶曆四則 嘉祐二則 英宗治平一則 神宗熙寧五則 元豐四則〉

戎政典第二百四十二卷

屯田部彙考二

武帝泰始五年,羊祜減戍邏之半,墾田荊州。

按《晉書·武帝本紀》:泰始五年二月,以尚書左僕射羊祜都督荊州諸軍事。按《羊祜傅》:泰始初,以羊祜為都督荊州諸軍事、假節,散騎常侍、衛將軍如故。祜率營兵出鎮南夏,開設庠序,綏懷遠近,甚得江漢之心。與吳人開布大信,降者欲去皆聽之。吳石城守去襄陽七百餘里,每為邊患,祜患之,竟以詭計令吳罷守。於是戍邏減半,分以墾田八百餘頃,大獲其利。祜之始至也,軍無百日之糧,及至季年,有十年之積。

咸寧元年十二月,詔以鄴奚官奴婢代屯田。

按《晉書·武帝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咸寧元年十二月,詔曰:出戰入耕,自古之常,然事力未息,未嘗不以戰士為念也。今以鄴奚官奴婢著新城,代田兵種稻,奴婢各五十人為一屯,屯置司馬,使皆如屯田法。

太康元年,當陽侯杜預屯田於荊州。

按《晉書·武帝本紀》不載。按《杜佑·通典》:太康元年平吳之後,當陽侯杜元凱在荊州。修召信臣遺蹟。激用滍淯諸水以浸原田萬餘頃,分疆刊石,使有定分,公私同利。眾庶賴之,號曰杜父。舊水道唯沔、漢達江陵千數百里,北無通路。又巴丘湖,沅湘之會,表裡山川,實為險固,荊蠻之所恃也。預乃開揚口,起夏水達巴陵千餘里。內瀉長江之險,外通零、桂之漕。南土歌之曰:後世無叛由杜翁,孰識智名與勇功。

元帝太興 年,應詹上表請建屯田。

按《晉書·元帝本紀》不載。按《杜佑·通典》:東晉元帝督課農功,二千石長吏以入穀多少為殿最。其宿衛要任,皆令赴農,使軍各自佃,即以為廩。太興中,三吳大饑,後軍將軍應詹上表曰:魏武帝用棗祇、韓浩之議,廣建屯田,又於征伐之中,分帶甲之士,隨宜開墾,故下不甚勞,大功剋舉。間者流人奔東吳,東吳今儉,皆以還返。江西良田,曠廢未久,火耕水耨,為功差易。宜簡流人,興復農官,功勞報賞,皆如魏武故事。一年中與百姓,二年分稅,三年計賦稅以使之。公私兼濟,則倉庾盈億,可計日而待之。

穆帝升平 年,荀羨田於東陽。

按《晉書·穆帝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升平初,荀羨為北府都督,鎮下邳,起田於東陽之石鱉,公私利之。

武帝大同八年三月,於江州新蔡、高埭立頌平屯,墾作蠻田。

按《梁書·武帝本紀》云云。

北魏

道武帝登國九年,使東平公元儀屯田於河北五原,至於棝楊塞外。

按《魏書·道武帝本紀》云云。按《食貨志》:太祖定中原,接喪亂之弊,兵革並起,民廢農業。方事雖殷,然經略之先,以食為本,使東平公儀墾闢河北,自五原至於棝陽塞外為屯田。按《秦明王翰傅》:翰子儀,徙封東平公。命督屯田於河北,自五原至棝陽塞外,分農稼,大得人心。

孝文帝太和十二年,有司請別立農官取,州郡戶十分之一為屯田。

按《魏書·孝文帝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太和十二年,詔求安民之術。有司上言:請別立農官,取州郡戶十分之一,以為屯民。相水陸之宜,斷頃畝之數,以贓贖雜物市牛科給,令其肆力。一夫之田,歲責六十斛,甄其正課并征戍雜役。數年之中則穀積而人足矣。帝覽而善之,尋施行焉。自此公私豐贍,雖有水旱,不為害也。

世宗正始元年,詔淮南北鎮戍及時播種。

按《魏書·宣武帝本紀》:元年九月丙午,詔緣淮南北所在鎮戍,皆令及秋播麥,春種粟稻,隨其土宜,水陸兼用,必使地無遺利,兵無餘力,比及來稔,公私俱濟也。

北齊

廢帝乾明 年,修石鱉等諸屯。

按《北齊書·廢帝本紀》不載。按《隋書·食貨志》:廢帝乾明中,尚書左丞蘇珍芝議修石鱉等屯,歲收數萬石。自是淮南軍防,糧廩充足。

孝昭帝皇建 年,置幽州及河內諸屯田。

按《北齊書·孝昭帝本紀》不載。按《隋書·食貨志》:孝昭皇建中,開幽州督亢舊陂,長城左右營屯,歲收稻粟數十萬石,北境得以周贍。又於河內置懷義等屯,以給河南之費。自是稍止轉輸之勞。

武成帝河清三年,詔緣邊城守之地,皆營屯田。

按《北齊書·武成帝本紀》不載。按《隋書·食貨志》:河清三年,定令緣邊城守之地,堪墾食者,皆營屯田,置都使子使以統之。一子使當田五十頃,歲終考其所入,以論褒貶。

文帝開皇三年,於長城北大興屯田,以實塞下。

按《隋書·文帝本紀》不載。按《食貨志》:開皇三年,突厥犯塞,吐谷渾寇邊,軍旅數起,轉輸勞弊。帝乃令朔州總管趙仲卿,於長城以北大興屯田,以實塞下。按《趙仲卿傅》:仲卿拜朔州總管。於時塞北盛興屯田,仲卿總統之。微有不理者,仲卿輒召主宰,撻其胸背,或解衣倒曳荊刺中。時人謂之猛虎。由是收穫歲廣,邊戍無餽運之憂。

開皇十年,詔坊府,軍人,悉屬州縣,墾田。

按《隋書·文帝本紀》:開皇十年五月乙未,詔曰:魏末喪亂,㝢縣瓜分,役車歲動,未遑休息。軍人,權置坊府,南征北伐,居處無定。家無完堵,地罕苞桑,恆為流寓之人,竟無鄉里之號。朕甚憫之,凡是軍人,可悉屬州縣,墾田籍帳,一與民同。軍府統領,宜依舊式。罷山東河南及北方緣邊之地新置軍府。

煬帝大業五年,大開屯田於玉門、柳城外。

按《隋書·煬帝本紀》:帝以天下承平日久,士馬全盛。大興屯田於玉門、柳城之外。課天下富室,益市武馬,匹直十餘萬,富強坐是凍餒者十家而九。按《食貨志》:五年,帝親征吐谷渾,破之。於是置河源郡、積石鎮。又於西域之地置西海、鄯善、且末等郡。譴天下罪人,配為戍卒,大開屯田,發於西方諸郡運糧以給之。

高祖武德六年,置屯田於并州。

按《唐書·高祖本紀》:武德六年七月己亥,皇太子屯於北邊,秦王世民屯於并州,以備突厥。按《食貨志》:唐開軍府以扞要衝,因隙地置營田,天下屯總九百九十二。司農寺每屯三頃,州、鎮諸軍每屯五十頃。水陸腴瘠、播殖地宜與其功庸煩省、收率之多少,皆決於尚書省。苑內屯以善農者為屯官、屯副,御史巡行莅輸。上地五十畝,瘠地二十畝,稻田八十畝,則給卒一。諸屯以地良薄與歲之豐凶為三等,其民田歲穫多少,取中熟為率。有警,則以兵若夫千人助收。隸司農者,歲三月,卿、少卿循行,治不法者。凡屯田收多者,褒進之。歲以仲春籍來歲頃畝、州府軍鎮之遠近,上兵部,度便宜遣之。

元宗開元八年十月,姜師度開置朝邑屯田。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按《姜師度傅》:神龍初,試易州刺史、河北道巡察,兼支度營田使。好興作,始廝溝於薊門,以限奚、契丹,循魏武帝故跡,並海鑿平鹵渠,以通餉路,罷海運。元宗徙營州治柳城,拜營田支度修築使。徙同州刺史。又派洛灌朝邑、河西二縣,閼河以灌通靈陂,收棄地二千頃為上田,置十餘屯。帝幸長春宮,嘉其功,下詔褒美。按《宋慶禮傅》:慶禮以習識邊事,拜河東、河北營田使。初,營州都督府治柳城,扼制契丹。武后時,趙文翽失兩蕃情,攻殘其府,更治東漁陽城。元宗時,契丹款附,帝欲復治故城,宋璟固爭不可,獨慶禮執處其利,乃詔與太子詹事姜師度、左驍衛將軍邵宏等為使,築城三旬畢。俄兼營州都督,開屯田八十餘所,拔漁陽、淄青沒戶還舊田宅。數年,倉廥充。

按《玉海》:開元八年十月十七日,姜師度開置朝邑屯田。

開元二十五年,詔定屯官敘功以豐凶為上下。并定屯地給民耕種。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開元二十五年,詔屯官敘功以歲豐凶為上下。鎮戍地可耕者,人給十畝以供糧。方春,屯官巡行,謫作不時者。天下屯田收穀百九十餘萬斛。

按《杜佑·通典》:開元二十五年令:諸屯隸司農寺者,每三十頃以下、二十頃以上為一屯。隸州鎮諸軍者,每五十頃為一屯。應置者,皆從尚書省處分。其舊屯重置者,一依承前封疆為定。新置者,並取荒閒無籍廣占之地。其屯雖料五十頃,易田之處各依鄉原量事加數。其屯官取勳官五品以上及武散官并前資邊州縣府鎮戍八品以上文武官內,簡堪者充。據所收斛斗等級為功優。諸屯田應用牛之處,山原川澤,土有硬軟,至於耕墾用力不同。土軟處每一頃五十畝配牛一頭,彊硬處一頃二十畝配牛一頭。即當屯之內有硬有軟,亦準此法。其稻田每八十畝配牛一頭。諸營田若五十頃外更有地剩配丁牛者,所收斛斗皆準頃畝折除。其大麥、蕎麥、乾蘿蔔等,准粟計折斛斗,以定等級。

按《六典》:天下諸州屯九百九十有二,河東道一百三十一屯,大同軍四十,橫野軍四十二,雲州三十七,朔州三,蔚州三,嵐州一,蒲州五,關內道二百五十八屯,北使二,鹽州鹽牧四,太原一,長春十,單于三十一,定遠四十,東城四十五,西城二十五,勝州十四,會州五,鹽池太原州四,夏州二,豐安二十七,中城四十一,河南道一百七屯,陳州至壽州河西道一百五十六屯,赤水天山隴右道一百七十二屯,渭州至西使〈河西隴右二百六十屯,歲入六十萬石〉河北道二百八屯,幽州至渝關劍南道九屯,雋州八,松州一。開元二十三年,河南道陳、許、豫、壽又置百餘屯。二十五年,敕以為不便,并長春田三百四十餘頃,並分給貧民。

天寶八年,計天下屯收之數。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按《杜佑·通典》:天寶八年,天下屯收百九十一萬三千九百六十石,關內五十六萬三千八百一十石,河北四十萬三千二百八十石,河東二十四萬五千八百八十石,河西二十六萬八十石,隴右四十四萬九百二石。

肅宗上元 年,置洪澤、芍陂二屯。

按《唐書·肅宗本紀》不載。按《杜佑·通典》:上元中於楚州射陽湖置洪澤屯,壽州置芍陂屯,厥田沃壤,大獲其利。

代宗大曆五年,停諸州置屯。

按《唐書·代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大曆五年,詔諸州置屯田,並停特留華、同、澤等三州屯,乃悉以度支之,務委於宰臣。

大曆八年八月甲子,廢華州屯田給貧民。

按《唐書·代宗本紀》云云。

憲宗元和六年,罷東都防禦使營田兵。

按《唐書·憲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元和三年六月,以東都防禦使舊苑內營田六百五十頃,至六年,令河南府收管營種,歲終,具所得聞奏,其營田兵罷之。

元和 年,以韓重華為振武、京西營田、和糴、水運使,大開營田。

按《唐書·憲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振武、天德良田,廣袤千里。元和中,振武軍饑,宰相李絳請開營田,可省度支漕運及絕和糴欺隱。憲宗稱善,乃以韓重華為振武、京西營田、和糴、水運使,起代北,墾田三百頃,出贓罪吏九百餘人,給以耒耜、耕牛,假種糧,使償所負粟,二歲大熟。因募人為十五屯,每屯百三十人,人耕百畝,就高為堡,東起振武,西逾雲州,極於中受降城,凡六百餘里,列柵二十,墾田三千八百餘里,歲收粟二十萬石,省度支錢二千餘萬緡。重華入朝,奏請益開田五千頃,法用人七千,可以盡給五城。會李絳已罷,後宰相持其議而止。按《盧坦傅》:坦為戶部侍郎,判度支。表韓重華為代北水運使,開廢田,列壁二十,益兵三千人,歲收粟二十萬石。

元和十五年正月,穆宗即位,詔天下營田,以瘠地易民上地者,還之,仍以官兵耕官地。

按《唐書·穆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憲宗末,天下營田皆雇民或借庸以耕,又以瘠地易上地,民間苦之。穆宗即位,詔還所易地,而耕以官兵。耕官地者,給三之一以終身。

按《冊府元龜》:穆宗以元和十五年正月即位。二月,詔諸道除邊軍營田處,其軍糧即取正稅米,分給其所管田,自為軍中資用,不合取百姓營田,并以瘠地迴換百姓肥濃地。其軍中如要營田,任取食糧健卒,而不得輒妄招召。

敬宗長慶四年,置靈州營田。

按《唐書·敬宗本紀》不載。按《舊唐書本紀》:長慶四年七月辛酉,疏靈州特進渠,置營田六百頃。

敬宗寶曆元年,楊元卿上滄景營田收粟之數。

按《唐書·敬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寶曆元年,楊元卿為滄景節度使,詔以所置屯田,有裨國用。命兼充當道營田使。是冬,元卿上言:營田收廩粟二十萬斛,請付度支充軍糧。

文宗太和 年,詔賜綾絹給河北兩州耕牛。

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文宗太和中,殷侑為滄齊德等州觀察使。上言,當管河北兩州百姓耕牛,見管戶一萬三千六百九十四,除老弱單獨外,其間大半力堪營種。去年緣無耕牛,百姓掘草根充糧,一年虛過,饑餓相繼,轉死道路。臣去年躬親勸責,酌量人力,於一萬三千戶內,每戶請牛一具,支絹綾五疋,計三萬疋。餘二千戶不得牛營田,不敢不奏。詔曰:滄州營田,已有次第,耕牛欠數,頻有奏論。方及春農,實資濟恤。宜更賜綾絹一萬疋,其來年將士糧米,便勒本道自供。

太和六年,王起請立靈武、邠寧營田。

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六年二月,戶部尚書判度支王起言:靈武邠寧田地寬廣,又復肥濃,悉堪種蒔。承前但逐年旋支錢收糴,悉無貯積,與本道計會立營田。從之。

太和七年,楊元卿請加宣武軍田稅留卒。

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七年四月,以宣武軍先置營田,別加田卒。至是,敕罷其卒,計所停糧五萬七千餘斛。節度使楊元卿奏請於營田頃畝之內,加稅小麥三萬九千餘斛,以代給其糧,而留其卒。詔許之。

太和 年,靈武、邠寧立營田。

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靈武、邠寧,土廣肥而民不知耕。太和末,王起奏立營田。後党項大擾河西,邠寧節度使畢諴亦募士開營田,歲收三十萬斛,省度支錢數百萬緡。

開成元年三月戊午,度支請停京西營田。

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云云。

武宗會昌六年三月,宣宗即位,赦死刑人配節文靈武天德三城耕種。

按《唐書·宣宗本紀》:會昌六年三月甲子,即位。五月乙巳,大赦。

按《冊府元龜》:會昌六年五月,赦節文:靈武、天德、振武三城,封部之內,皆有良田。緣無居人,久絕耕種。自今已後,天下囚徒,合處死刑,情非巨蠹者,特許生全,并家口配流此三道。仍令本軍鎮各收管安存,兼接借農具,務使耕植。

宣宗大中三年,李玭收復秦州,詔開營田。

按《唐書·宣宗本紀》不載。按《舊唐書本紀》:大中三年八月,鳳翔節度使李玭收復秦州,制曰:秦、威、原三州及七關側近,訪聞土地肥沃,水草豐美,如百姓能耕墾種蒔,五年內不加稅賦。五年後重定戶籍,便任為永業。鳳翔、靈武、涇原守鎮將士,如能於本戍處耕墾營田,即度支給賜牛種,每年量得斛㪷,便充軍糧,亦不限約定數。

後唐

莊宗同光三年三月,置三白渠營田。

按《五代史·莊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同光三年三月,西京奏三白渠起置營田務一十一。

明宗天成二年八月,于嶠請置邊上營田十二月盧損請興營田於唐鄧復郢。

按《五代史·明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天成二年八月,戶部員外郎知制誥于嶠上言,請邊上兵士起置營田,斆趙充國、諸葛亮之術,庶令且戰且耕,望致輕徭。十二月,左司郎中盧損上言,以今歲南征,運糧糜費,唐鄧復郢地利膏腴,請以下軍官健,興置營田,庶減民役,以備軍行。

後周

太祖廣順 年,罷戶部營田務。

按《五代史·太祖本紀》不載。按《治平略》:太祖時,張凝請罷戶部營田務,從之。以其民隸州縣,其田廬牛器,並賜見田者為永業,悉除牛課。蓋牛死而租不除,民以為苦。故有是令。

聖宗統和十二年十二月,賜南京統軍司之貧戶耕牛。

按《遼史·聖宗本紀》云云。

太平七年六月,禁諸屯田不得擅貸官粟。

按《遼史·聖宗本紀》云云。按《食貨志》:統和中,耶律昭言,西北之眾,每歲農時,一夫偵候,一夫治公田,二夫給糺官之役。當時沿邊各置屯田戍兵,易田積穀以給軍饟。故太平七年詔,諸屯田在官斛粟不得擅貸,在屯者力耕公田,不輸稅賦,此公田制也。餘民應募,或治閒田,或治私田,則計畝出粟以賦公上。

興宗重熙十三年,命耶律唐古督耕以給西軍。

按《遼史·興宗本紀》:十三年四月丙辰,西南面招討都監羅漢奴、詳穩斡魯母等奏,山西郡族節度使屈烈以五部叛入西夏,乞南、北府兵援送實威塞州戶。詔富者遣行,餘留屯田天德軍。

按《續文獻通考》:重熙中,西番多叛,欲為禦守計。命耶律唐古督耕稼以給西軍。唐古率眾田臚朐河側,歲登上熟。移屯鎮州,凡十四稔,積粟數十萬斛,每斛不過數錢。

宋一

太宗端拱二年二月壬子朔,令河北東、西路招置營田。

按《宋史·太宗本紀》云云。按《食貨志》:前代軍師所在,有地利則開屯田、營田,以省餽饟。太宗伐契丹,規取燕薊,邊隙一開,河朔連歲繹騷,耕織失業,州縣多閒田,而緣邊益增戍兵。自雄州東際於海,多積水,契丹患之,不得肆其侵突;順安軍西至北平二百里,其地平曠,歲常自此而入。議者謂宜度地形高下,因水陸之便,建阡陌,濬溝洫,益樹五稼,可以實邊廩而限戎馬。端拱二年,分命左諫議大夫陳恕、右諫議大夫樊知古為河北東、西路招置營田使,恕對極言非便。行數日,有詔令修完城堡,通導溝瀆,而營田之議遂寢。時又命知代州張齊賢制置河東諸州營田,尋亦罷。六宅使何承矩,請於順安砦西,引易河,築堤為屯田。既而河朔連年大水,及承矩知雄州,又言宜因積潦蓄為陂塘,大作稻田以足食。會滄州臨津令閩人黃懋上書言:閩地惟種水田,緣山導泉,倍費功力。今河北州軍多陂塘,引水溉田,省功易就,三五年間,公私必大獲其利。詔承矩按視還,奏如懋言。遂以承矩為制置河北沿邊屯田使,懋為大理寺丞充判官,發諸州鎮兵一萬八千人給其役。凡雄莫霸州、平戎順安等軍興堰六百里,置斗門,引淀水灌溉。初年種稻,值霜不成。懋以晚稻九月熟,河北霜早而地氣遲,江東早稻七月即熟,取其種課令種之,是歲八月,稻熟。初,承矩建議,沮之者頗眾;武臣習攻戰,亦恥於營葺。既種稻不成,群議愈甚,事幾為罷。至是,承矩載稻穗數車,遣吏送闕下,議者乃息。而莞蒲、蜃蛤之饒,民賴其利。度支判官陳堯叟等亦言:漢、魏、晉、唐於陳、許、鄧、潁暨蔡、宿、亳至於壽春,用水利墾田,陳跡具在。請選官大開屯田,以通水利,發江、淮下軍散卒及募民充役。給官錢市牛、置耕具,導溝瀆,築防堰。每屯十人,人給一牛,治田五十畝,雖古制一夫百畝,今且墾其半,俟久而古制可復也。畝約收三斛,歲可收十五萬斛,七州之間置二十屯,可得三百萬斛,因而益之,數年可使倉廩充實,省江、淮漕運。民田未闢,官為種植,公田未墾,募民墾之,歲登所取,並如民間主客之例。傅子曰:陸田命懸於天,人力雖修,苟水旱不時,則一年之功棄矣。水田之制由人力,人力苟修,則地利可盡。且蟲災之害亦少於陸田,水田既修,其利兼倍。帝覽奏嘉之,遣大理寺丞皇甫選、光祿寺丞何亮乘傅按視經度,然不果行。按《陳恕傅》:恕知澶州。驛召為河北東路營田制置使。太宗諭以農戰之旨,恕對曰:古者兵出於民,無寇則耕,寇至則戰。今之戎士皆以募致,衣食仰給縣官,若使之冬持兵禦寇,春執耒服田,萬一生變,悔無及矣。太宗曰:卿第行,朕思之。恕行數日,果有詔,止令修完城堡、通導溝瀆而已,營田之議遂寢。按《何承矩傅》:米信知滄州,以其不習吏事,命承矩知節度副使,實專郡治。時契丹撓邊,承矩上疏曰:臣幼侍先臣關南征行,熟知北邊道路、川源之勢。若於順安砦西開易河蒲口,導水東注於海,東西三百餘里,南北五七十里,資其陂澤,築隄貯水為屯田,可以遏敵騎之奔軼。俟期歲間,關南諸泊悉壅闐,即播為稻田。其緣邊州軍臨塘水者,止留城守軍士,不煩發兵廣戍。收地利以實邊,設險固以防塞,春夏課農,秋冬習武,休息民力,以助國經。如此數年,將見彼弱我強,彼勞我逸,此禦邊之要策也。其順安軍以西,抵西山百里許,無水田處,亦望選兵戍之,簡其精銳,去其冗繆。夫兵不患寡,患驕慢而不精;將不患怯,患偏見而無謀。若兵精將賢,則四境可以高枕而無憂。太宗嘉納之。屬霖雨為災,典者多議其非便。承矩引援漢、魏至唐屯田故事,以折眾論,務在必行。乃以承矩為制置河北緣邊屯田使,俾董其役。由是自順安以東瀕海,廣袤數百里,悉為稻田,而有莞蒲蜃蛤之饒,民賴其利。

真宗咸平 年,募民耕潁州陂塘荒地。襄州置營上、中、下三務。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真宗咸平中,大理寺丞王宗旦請募民耕潁州陂塘荒地凡千五百頃。部民應募者三百餘戶,詔令未出租稅,免其徭役。然無助於功利。而汝州舊有洛南務,內園兵人種稻,雍熙二年罷,賦予民,至是復置,命京朝官專掌。募民戶二百餘,自備耕牛,立團長,墾地六百餘頃,導汝水溉灌,歲收二萬三千石。襄陽縣淳河,舊作堤截水入官渠,溉民田三千頃;宜城縣蠻河,溉田七百頃;又有屯田三百餘頃。知襄州耿望請於舊地兼括荒田,置營田上、中、下三務,調夫五百,築堤堰,仍集鄰州兵每務二百人,荊湖市牛七百分給之。是歲,種稻三百餘頃。

按《會要》:耿望知襄州,與通判何臨規度言,襄陽縣有淳河,溉田三千頃。宜城有蠻河,溉七百頃。又有屯田三百餘頃。請以農隙,調夫五百,築堤堰於荊湖,市牛七百頭。真宗曰:屯田久廢,此足為勸農之始。詔望躬按視。望請大理丞武程總其事。

咸平四年,古原州建鎮戎軍置屯田。原、渭州開方田,定州亦置屯田。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咸平四年,陝西轉運使劉綜亦言:宜於古原州建鎮戎軍置屯田。今本軍一歲給芻糧四十餘萬石、束,約費茶鹽五十餘萬,儻更令遠民輸送,其費益多。請於軍城四面立屯田務,開田五百頃,置下軍二千人、牛八百頭耕種之;又於軍城前後及北至水峽口,各置堡砦,分居其人,無寇則耕,寇來則戰。就命知軍為屯田制置使,自擇使臣充四砦監押,每砦五百人充屯戍。從之。既而原、渭州亦開方田,戎人內屬者皆依之得安其居。是時兵費浸廣,言屯、營田者,輒詔邊臣經度行之。

咸平五年,罷襄州營田務。以知雍州何承矩兼制置屯田使。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咸平五年,罷襄州營田下務。

按《文獻通考》:真宗咸平五年,殿直牛睿請增廣方田疏,治溝塍,為邊馬之閡。詔邊臣經度之。順安軍、威鹵軍、保州、定州皆有屯田。

按《玉海》:咸平五年六月丁亥,以知雍州何承矩兼制置屯田使。先是,承矩己兼屯田事。知順安軍馬濟亦兼營田事。故承矩特加使額。

咸平六年,唐州改置務如襄州。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咸平六年,耿望又請於唐州赭陽陂置務如襄州,歲種七十餘頃,方城縣令佐掌之,調夫耘耨。又按《志》:六年,順安軍兵馬都監馬濟請於靖戎軍東壅鮑河,開渠入順安、威鹵二軍,置水陸營田於其側。命莫州部署石普護其役,踰年而畢。知保州趙彬復奏決雞距泉,自州西至蒲城縣,分徐河水南流注運渠,廣置水陸屯田,詔駐泊都監王昭遜共成之。自是定州亦置屯田。

按《玉海》:咸平五年正月甲寅,馬濟建議自靜戎軍,鮑河開渠入順安、威鹵軍,置水陸營田以隔邊騎。詔石普護其役。六年九月十三日庚子,普言浚營田河工畢。十月,知保州趙彬奏:決雞距泉,又分徐河水南注運渠,置水陸屯田以聞。庚辰,詔保州都監王昭遜與彬同領。

景德元年,詔止役務兵。置保州屯田兵籍。又置相州屯田莊。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景德初,從京西轉運使張巽之請,詔止役務兵。

按《玉海》:景德元年四月辛未,詔保州置屯田兵籍。十月,詔相州草地未宜牧馬者,官置牛具,選習耕兵士置屯田莊。癸未,群牧判官王曉請諸州依職田例募民種蒔,以沃瘠分三等輸課。

景德二年,復襄唐二州營田。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襄、唐二州營田既廢,景德中,轉運使許逖復之。初,耿望借種田人牛及調夫耨穫,歲入甚廣。後張巽改其法,募水戶分耕,至逖又參以兵夫,久之無大利。又按《志》:二年,令緣邊有屯、營田州軍,長吏並兼制置諸營田、屯田事,舊兼使者如故。

按《玉海》:景德二年正月,詔定保雄莫霸州順安平戎信安軍,長吏兼制置屯田事,舊兼使者如故。三月,詔保州塘水以溉屯田,令官吏按視,勿廢前功。九月,夔漕薛顏言,施黔等州屯田,歲獲粟萬餘石。

景德三年,趙彬請廣保州屯田詔勿侵民畎畝。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按《玉海》:三年十二月己卯,趙彬請於保州城東北,廣屯田。以圖來獻。上曰:邊封徹警,當勸課農民,咸使樂業。不必侵畎畝,妨墾殖。景德四年五月,減井、代戍兵屯河東,以省饋運。按《宋史·真宗本紀》云云。

大中祥符二年六月,保州增屯田務兵三百人。

按《宋史·真宗本紀》云云。

大中祥符五年正月,令保安軍稻田務旬具功狀七月賈宗上緣邊塘泊隄道圖。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按《玉海》:大中祥符五年正月,令保安軍稻田,務旬具墾殖功狀以聞。七月六日,河北安撫副使賈宗上緣邊塘泊隄道圖,下屯田司遵守。

大中祥符九年,改定保州、順安軍營田為屯田。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大中祥符九年,改定保州、順安軍營田務為屯田務,凡九州軍皆遣官監務,置吏屬。淮南、兩浙舊皆有屯田,後多賦民而收其租,第存其名。在河北者雖有其實,而歲入無幾,利在蓄水以限戎馬而已。

天禧四年,盧鑑增保州屯田百頃。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天禧末,諸州屯田總四千二百餘頃,河北歲收二萬九千四百餘石,而保州最多,逾其半焉。

按《玉海》:保州歲墾八十頃。天禧四年四月,盧鑑增至百餘頃。

仁宗天聖四年,又廢襄、唐二州田,以給貧民。

按《宋史·仁宗本紀》:四年九月辛未,廢襄、唐州營田務,以田賦民。按《食貨志》:天聖四年,尚書屯田員外郎劉漢傑言:營田自復至今,襄州得穀三十三萬餘石,為緡錢九萬餘;唐州得穀六萬餘石,為緡錢二萬餘。所給吏兵俸廩、官牛雜費,襄州十三萬餘緡,唐州四萬餘緡,得不補失。詔廢以給貧民,頃收半稅。

按《考索》:天聖四年,廢襄、唐二州營田務,詔令無產業人請射每畝輸稅五分。轉運使奏,襄州務自興置以來,至天聖三年,所得課,則比較支鹽官耕,共軍員所受及死損官,并諸色費用之外,計侵用官錢四萬餘。唐州務計,侵用官錢萬四千。

寶元二年九月壬寅,詔河北轉運使兼都大制置營田屯田事。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慶曆元年十月,置陝西營田務。

按《宋史·仁宗本紀》:元年十月甲午,詔罷都部署,分四路置使。置陝西營田務。十二月戊寅,詔陝西四路總管及轉運使兼營田。按《兵志》:是歲,罷銅符、木契。詔曰:陝西屯重兵,罄本路租稅,益以內庫錢帛,并西川歲輸,而軍儲猶不足。宜度隙地為營田務,四路總管、轉運悉兼領使。按《食貨志》:陝西用兵,詔轉運司度隙地置營田以助邊計。

按《考索》:慶曆中,詔以陝西用兵,軍儲未備,陝西宜置營田務。又令逐路都稅官司,經營田,以助邊計。慶曆二年正月,假同州沙苑牧地為營田。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假同州沙苑監牧地為營田,而知永興軍范雍括諸郡牛頗煩擾,未幾遂罷。〈《玉海》作慶曆二年〉

慶曆三年七月壬午,罷陝西管內營田。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慶曆六年,命夏安期興置緣邊屯田。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右正言田況言:鎮戎、原、渭,地方數百里,舊皆民田,今無復農事,可即其地大興營田,以保捷兵不習戰者分耕,五百人為一堡,三兩堡置營田官一領之,播種以時,農隙則習武事。疏奏,不用。後乃命三司戶部副使夏安期等議並邊置屯田,迄不能成。

按《玉海》:六年五月丁亥,命戶部副使夏安期,使陝西,與提刑曹穎叔,相度興置緣邊屯田。卒不果成。

嘉祐四年,命薛向等相度保州屯田。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玉海》:嘉祐四年,鹽鐵判官楊佐等,往保州視屯田塘泊隄道,以圖上之。命河北提刑薛向、都水丞孫琳同張茂則相度興修。嘉祐六年三月,曹偕請罷歲進屯田地圖。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玉海》:嘉祐六年三月,河南屯田使曹偕請罷每歲進屯田司地圖,從之。

英宗治平三年,計河北屯田得穀石數。

按《宋史·英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三年,河北屯田三百六十七頃,得穀三萬五千四百六十八石。

神宗熙寧 年,以內侍提點屯田。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熙寧初,以內侍押班李若愚同提點制置河北屯田事。

熙寧三年,以王韶言,秦州旁河興屯。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三年,王韶言:渭原城而下至秦州成紀,旁河五六百里,良田不耕者無慮萬頃,治千頃,歲可得三十萬斛。知秦州李師中論:韶指極邊見招弓箭手地,恐秦州益多事。詔遣王克臣等按視,復奏與師中同。再下沈起,起奏:不見韶所指何地,雖實有之,恐召人耕種,西蕃驚疑。侍御史謝景溫言:聞沈起妄指甘谷城弓箭手地以塞韶妄。而竇舜卿奏:實止有閒田一頃四十三畝。中書言:起未嘗指甘谷城地以實韶奏,而師中前在秦州與韶更相論奏,互有曲直。韶遂以妄指閒田自著作佐郎責保平軍節度推官,師中亦落待制。其後韓縝知秦州,乃言:實有古渭砦弓箭手未請空地四千餘頃。遂復韶故官,從其所請行之。

熙寧五年,以河北屯田,入不償費。悉罷緣邊水陸屯田。

按《宋史·神宗本紀》:五年四月己未,括閒田。置弓箭手。

按《食貨志》:四年,河北屯田司奏:豐歲屯田,入不償

費。於是詔罷緣邊水陸屯田務,募民租佃,收其兵為州廂軍。時陝西曠土多未耕,屯戍不可撤,遠方有輸送之勤,知延州趙卨請募民耕以紓朝廷憂,詔下其事。經略安撫使郭逵言:懷寧砦所得地百里,以募弓箭手,無閒田。卨又言之,遂括地得萬五千餘頃,募漢蕃兵幾五千人,為八指揮,詔遷卨官,賜金帛。而熙州王韶又請以河州蕃部近城川地招弓箭手,以山坡地招蕃兵弓箭手,每砦五指揮,以二百五十人為額,人給地一頃,蕃官二頃,大蕃官三頃。

按《玉海》:五年四月十日,延守趙卨請括閒田,置弓箭手。初,卨上營田議曰:昔趙充國興屯田,以破先零。唐婁師德為檢校營田使,而河西隴右三百六十屯,歲入六十餘萬石。今陝西曠土未耕,願募民墾闢。至是復有是奏。

熙寧七年,詔委提點秦鳳路刑獄鄭民憲興營田。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熙河多良田,七年,詔委提點秦鳳路刑獄鄭民憲興營田,許奏辟官屬以集事。樞密使吳充上疏曰:今之屯田,誠未易行。古者一夫百畝,又受田十畝為公田,莫若因弓箭手倣古助田法行之。熙河四州田無慮萬五千頃,十分取一以為公田,大約中歲畝一石,則公田所得十五萬石。官無屯營牛具廩給之費,借用眾力而民不勞,大荒不收而官無所損,省轉輸,平糴價,如是者其便有六。而提點刑獄鄭民憲言:祖宗時屯、營田皆置務,屯田以兵,營田以民,固有異制。然襄州營田既調夫矣,又取鄰州之兵,是營田不獨以民也;邊州營屯,不限兵民,皆取給用,是屯田不獨以兵也;至於招弓箭手不盡之地,復以募民,則兵民參錯,固無異也。而前後施行,或侵占民田,或差借耨夫,或諸郡括牛,或兵民雜耕,或諸州廂軍不習耕種、不能水土,頗致煩擾。至於歲之所入,不償其費,遂又報罷。惟因弓箭手為助田法,一夫受田百畝,別以十畝為公田,俾之自備種糧功力,歲畝收一石,水旱三分除一,官無廩給之費,民有耕鑿之利,若可以為便。然弓箭手之招至,未安其業,而種糧無所仰給,又責其借力於公田,慮人心易搖,乞候稍稔推行。

按《玉海》:七年十一月七日,秦鳳提刑鄭民憲以熙河營田入對,詔兼提舉熙河營田弓箭手。

熙寧九年,詔熙河安撫司點廂軍耕弓箭手餘田。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九年,詔:熙河弓箭手耕種不及之田,經略安撫司點廂軍田之,官置牛具農器,人一頃,歲終參較弓箭手、廂軍所種優劣為賞罰。弓箭手逃地并營田召佃租課,許就近於本城砦輸納,仍免折變、支移。

元豐二年,定州、沅州營屯,募民租佃。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元豐二年,改定州屯田司為水利司。及章惇築沅州,亦為屯田務,其後遂罷之,募民租佃,役兵各還所隸。

按《玉海》:元豐二年十二月,知定州韓絳以封樁錢市地為屯田。

元豐五年,詔涇原路制置司,提舉熙河營田。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五年,詔提舉熙河等路弓箭手、營田、蕃部共為一司,隸涇原路制置司。提舉熙河營田康識言:新復土地,乞命官分畫經界,選知田廂軍,人給一頃耕之,餘悉給弓箭手,人加一頃,有馬者又加五十畝,每五十頃為一營。四砦堡見缺農作廂軍,許於秦鳳、涇原、熙河三路選募廂軍及馬遞鋪卒,願行者人給裝錢二千。詔皆從之。元豐七年,呂惠卿發兵屯木瓜原。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知太原府呂惠卿嘗上《營田疏》曰:今葭蘆、米脂裡外良田,不啻一二萬頃,夏人名為真珠山、七寶山,言其多出禾粟也。若耕其半,則兩路新砦兵費,已不盡資內地,況能盡闢之乎。前此所不敢進耕者,外無捍衛也。今於葭蘆、米脂相去一百二十里間,各建一砦,又其間置小堡鋪相望,則延州之義合、白草與石州之吳堡、剋明以南諸城砦,千里邊面皆為內地,而河外三州荒閒之地,皆可墾闢以贍軍用。凡昔為夏人所侵及蘇安靖棄之以為兩不耕者,皆可為法耕之。於是就糴河外,而使河內之民被支移者,量出腳乘之直,革百年遠輸貴糴,以免困公之弊。財力稍豐,又通葭蘆之道於麟州之神木,其通堡砦亦如葭蘆、米脂之法,而橫山膏腴之地,皆為我有矣。七年,惠卿雇五縣耕牛,發將兵外護,而耕新疆葭蘆、吳堡間膏腴地號木瓜原者,凡得地五百餘頃,麟、府、豐州地七百三十頃,弓箭手與民之無力及異時兩不耕者又九百六十頃。惠卿自謂所得極厚,可助邊計,乞推之陝西。

元豐八年,樞密院奏罷木瓜原營田。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八年,樞密院奏:去年耕種木瓜原,凡用將兵萬八千餘人,馬二千餘匹,費錢七千餘緡,穀近九千石,糗糒近五萬斤,草萬四千餘束;又保甲守禦費緡錢千三百,米石三千二百,役耕民千五百,雇牛千具,皆彊民為之;所收禾粟、蕎麥萬八千石,草十萬二千,不償所費。又借轉運司錢穀以為子種,至今未償,增入人馬防拓之費,仍在年計之外。慮經略司來年再欲耕種,乞早約束。詔諭惠卿毋蹈前失。河東進築堡砦,自麟石、鄜延南北近三百里,及涇原、環慶、熙河蘭會新復城砦地土,悉募廂軍配卒耕種免役。已而營田司言諸路募發廂軍皆不閑田作,遂各遣還其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