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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243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戎政典

 第二百四十三卷目錄

 屯田部彙考三

  宋二〈高宗紹興十七則 孝宗隆興二則 乾道七則 淳熙五則 光宗紹熙一則 寧宗慶元一則 嘉定五則 理宗寶慶一則 紹定三則 端平一則 嘉熙一則 淳祐四則 寶祐一則 景定一則 度宗咸淳一則〉

  金〈太祖天輔二則 太宗天會二則 世宗大定四則 章宗明昌一則 承安一則 泰和三則 宣宗貞祐二則 興定四則 元光一則〉

戎政典第二百四十三卷

屯田部彙考三

宋二

高宗紹興元年,以宗綱、樊賓措置屯田。

按《宋史·高宗本紀》:元年三月辛亥,命劉光世兼淮南、京東路宣撫使,治揚州,經畫屯田。光世迄不行。五月辛酉,以直祕閣宗綱為荊南鎮撫司措置營田官,樊賓為副。九月己未,初措置河南諸鎮屯田。按《食貨志》:紹興元年,知荊南府解潛奏辟宗綱、樊賓措置屯田,詔除宗綱充荊南府、歸峽州、荊門公安軍鎮撫使司措置五州營田官,樊賓副之。渡江後營田蓋始於此。其後荊州軍食仰給,省縣官之半焉。

按《玉海》:紹興元年九月二十九日庚申,措置河南諸鎮屯田。侍御史沈與求言:承詔條畫屯田利害,退而考閱。漢昭帝始元二年,屯田張掖,始有屯田之令。趙克國留屯以困羌,曹操屯許下,諸葛亮屯渭濱,鄧艾屯於淮南,羊祜、杜預屯於荊襄,應詹屯於江西,荀羨屯於石鱉,皆有遺跡可考。隋唐以來,頗采舊聞,行之至今,沿江諸郡尚有屯田稅租之名。則江淛亦嘗屯田矣。淳化以來,始用何承矩措置北邊屯田,開塘濼之利,以限北寇。西北二邊,相繼益廣屯田。淮南京西夔路率嘗行之。天聖二年,封事請鬻福建屯田,朱諫奏罷估賣,則屯田嘗行之福建矣。今以古今屯田利便,可施於江淛者,纂其大略,號曰《屯田集議》上下二卷,詔付戶部。是年秋,命河南、淮南措置屯田。十月十五日,河南翟興兼營田使。

紹興二年,減淮南營田租,王寔括閒田給軍。又詔都督府經畫屯田。

按《宋史·高宗本紀》:二年二月丁丑,減淮南營田歲租三之二,俟三年復舊。三月辛丑,淮南營田副使王寔括閒田三萬頃給六軍耕種。十二月甲寅,詔都督府總治江東西、湖北、浙西帥臣經畫屯田。

紹興三年,陳規奏立漢陽軍屯田。又詔江東西宣撫使韓世忠,措置建康營田。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三年,德安府、復州、漢陽軍鎮撫使陳規放古屯田,凡軍士:相險隘,立堡砦,且守且耕,耕必給費,斂復給糧,依鋤田法,餘並入官。凡民:水田畝賦秔米一斗,陸田豆麥夏秋各五升,滿二年無欠,給為永業。兵民各處一方,流民歸業寖眾,亦置堡砦屯聚之。凡屯田事,營田司兼之;營田事,府、縣兼之。廷臣因規奏推廣,謂一夫授田百畝,古制也,今荒田甚多,當聽百姓請射。其有闕耕牛者,宜用人耕之法,以二人曳一犁。凡授田,五人為甲,別給蔬地五畝為廬舍場圃。兵屯以大使臣主之,民屯以縣令主之,以歲課多少為殿最。下諸鎮推行之。詔江東、西宣撫使韓世忠措置建康營田,如陝西弓箭手法。世忠言:沿江荒田雖多,大半有主,難如陝西例,乞募民承佃。都督府奏如世忠議,仍蠲三年租,滿五年,田主無自陳者,給佃者為永業。詔湖北、浙西、江西皆如之。其徭役科配並免。

按《玉海》:二年二月七日,減淮南營田租入。四月二十四日,詔劉光世措置。七月二十四日,司諫吳表臣言:安復漢陽鎮撫使陳規,措置屯田有條理。詔獎諭曰:得魯侯之重穀,同漢將之留田。十一月十八日,命孟庾、韓世忠措置建康江南北岸荒田,將兵馬屯田,倣陝西弓箭手法,以省國用。十二月二十八日甲寅,言者謂陳規屯田,深得寓兵於農之意,令淮南倣行之。詔條畫以聞。三年二月七日,左司諫張綱等言,陳規所陳屯田、營田,分為二事,未合古制。欲命安撫鎮撫使各兼營田使。從之。癸巳,下其法於諸鎮使行之,兵屯以使臣主之,民屯以縣令主之。以歲課多寡為殿最。

紹興四年五月,詔淮南帥臣、守令俱兼營田。

按《宋史·高宗本紀》:紹興四年五月甲寅,詔淮南帥臣兼營田使,守令以下兼管營田。

按《玉海》:四年八月五日,侍御史魏矼論淮東屯田利害。上曰:招集流離,使各安田畝,今日急務也。胡松年對屯田,惟荊南解潛略得措置,餘皆虛文,無實效。按《聖學格物通》:紹興四年七月,岳飛復襄陽等六郡,因奏:金賊所愛惟子女金帛,志已驕惰;劉豫僭偽,人心終不忘宋。如以精兵二十萬,直擣中原,恢復故疆,誠易為力。襄陽、隨、郢地皆膏腴,苟行營田,其利甚厚。臣候糧足,即過江北勦敵。時方重深入之舉,而營田之議自是興矣。

紹興五年,詔興諸路屯田。

按《宋史·高宗本紀》:五年四月丙寅,募民耕營田,官給牛、種。八月壬寅,罷荊南營田司,令安撫司措置官兵耕種。十二月癸丑,命兩淮、川陝、荊襄、荊南諸帥府參謀官各一員提點屯田。按《食貨志》:五年,詔淮南、川陝、荊襄屯田。

按《玉海》:五年十二月,詔諭諸帥曰:朕考觀古昔,斟酌時宜,欲軍食之儲,必講屯田之利。充國經畫於金城,而兼得十二便之利。曹操始用於許下,而遂收百萬斛之饒。先積粟以為資,乃厲兵而必戰。八日,詔吳玠於梁洋、成鳳、岷州,措置官莊屯田。已,就緒,敕獎之。二十六日,遣屯田郎樊賓,隨都督往江淮等路,措置屯田。

按《文獻通考》:五年,屯田郎中樊賓言:荊湖江南與兩浙膏腴之田,彌亙數千里,無人可耕,則地有遺利。中原士民,扶攜南渡,幾千萬人,則人有餘力。今若使流寓失業之人,盡田荒閒不耕之田,則地無遺利,人無遺力,可以資中興。

紹興六年,改江、淮屯田為營田,以樊賓領其事。按《宋史·高宗本紀》:六年二月庚子,以諸路宣撫制置大使並兼營田大使,宣撫副使、招討安撫使並兼營田使。壬寅,改江、淮屯田為營田。七月壬申,以司農少卿樊賓提領營田公事。十二月己未,命辰、沅、靖、灃四州以閒田募刀弩手,三千五百人為額。按《食貨志》:六年,都督張浚奏改江、淮屯田為營田,凡官田逃田並拘籍,以五頃為一莊,募民承佃。其法:五家為保,共佃一莊,以一人為長,每莊給牛五具,耒耜及種副之,別給卞畝為蔬圃,貸錢七十千,分五年償。命樊賓、王弗行之。尋命五大將劉光世、韓世忠、張浚、岳飛、吳玠及江淮、荊、襄、利路帥悉領營田使。遷賓司農少卿,提舉江、淮營田,置司建康,弗屯田員外郎副之。官給牛、種,撫存流移,一歲中收穀三十萬石有奇。殿中侍御史石公揆、監中嶽李寀及王弗皆言營田之害,張浚亦覺其擾,請罷司,以監司領之,於是詔帥臣兼領營田。

按《玉海》:六年六月二十一日丁巳,營田官王弗候對,上謂輔臣曰:一二年就緒,庶寬民力。昨在會稽嘗書趙充國傳,賜諸將,但上下不能奉承。七月六日壬申,詔提領江淮營田公事,置司建康樊賓為之,王弗副之。是歲,收七十四萬石。又按《玉海》:六年二月壬寅,都督行府奏,改江淮營田為屯田。先是,言屯田者甚眾,行之未見其效。張浚出行邊,因出戶帖錢二十萬緡為本,於是官田逃田並拘籍。

紹興七年,罷江、淮營田司,詔獎吳玠治屯功

按《宋史·高宗本紀》:七年六月乙未,罷江、淮營田司,令諸路安撫、轉運司兼領其事。按《食貨志》:九月,以川陝宣撫吳玠治廢堰營田六十莊,計田八百五十四頃,歲收二十五萬石以助軍儲,賜詔獎諭焉。按《吳玠傳》:六年,兼營田大使,易保平、靜難節。七年,遣裨將馬希仲攻熙州,敗績,又失鞏州,玠斬之。玠與敵對壘且十年,常苦遠餉勞民,屢汰冗員,節浮費,益治屯田,歲收至十萬斛。又調戍兵,命梁、洋守將治褒城廢堰,民知灌溉可恃,願歸業者數萬家。

按《玉海》:七年六月乙丑,詔帥臣兼提領營田,其提領司限一月結局。九月,吳玠於興元洋州營田,收二十萬石。詔獎之。

紹興八年三月,以吳玠營田法頒示諸軍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玉海》云云。

紹興十年二月壬戌,詔諸路經理屯田。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十五年,鄭剛中請開階、成二州營田。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玉海》:十五年正月,四川宣撫副使鄭剛中於階、成二州開營田,抵秦州界,凡三千餘頃,歲收十八萬石,減成都糴三之一。

紹興十六年,立各路營田賞罰格。

按《宋史·高宗本紀》:紹興十六年三月己亥,立淮東、江東、兩浙、湖北州縣歲較營田賞罰格。

紹興十八年,命利州路三都統揩置營田。

按《宋史·高宗本紀》:紹興十八年十二月丁卯,命利州路三都統措置營田,以其租充減免對糴之數。紹興二十年二月,立守貳、令尉營田增虧賞罰格。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二十三年,詔償認復營田者,開耕錢。

按《宋史·高宗本紀》:紹興二十三年三月丙午,詔凡民復軍營田者,償開耕錢。

紹興二十五年,詔給還民營田。

按《宋史·高宗本紀》:紹興二十五年七月丙辰,詔四川營田有占民田者,常平司按驗給還。

紹興三十一年五月癸酉,給兩淮兵荒田。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三十二年,命湖北、京西轉運司措置營田。按《宋史·高宗本紀》:三十二年三月辛亥,命兵部侍郎陳俊卿、工部侍郎許尹經畫兩淮堡砦屯田。十一月辛酉,置京西營田司。按《食貨志》:三十二年,督視湖北、京西軍馬汪澈言:荊、湖兩軍屯守襄、漢,糧餉浩瀚。襄陽古有二渠,長渠溉田七千頃,水渠溉田三千頃,兵後堙廢。今先築堰開渠,募邊民或兵之老弱耕之,其耕牛、耒耜、種糧,令湖北、京西轉運司措置,既省餽運,又可安集流亡。從之。

按《玉海》:三十二年三月十六日庚子,兵部侍郎陳俊卿,措置淮東堡塞屯田。五月甲辰,俊卿請募民耕荒,蠲其徭役,復租七歲。十一月二十九日,汪澈奏開襄陽二渠,募兵民雜耕,以措置京西營田司為名,命姚岳兼領。

孝宗隆興元年,詔虞允文王玨措置荊襄營田

按《宋史·孝宗本紀》:元年五月丁未,督諸路開營田。按《食貨志》:隆興元年,臣僚言州縣營田之實,其說有十,曰:擇官必審,募人必廣,穿渠必深,鄉亭必修,器用必備,田處必利,食用必充,耕具必足,定稅必輕,賞罰必行。且欲立賞格以募人,及住廣西馬綱三年以市牛。會有訴襄陽屯田之擾者,上欲罷之。工部尚書張闡言:今日荊襄屯田之害,以其無耕田之民而課之游民,游民不足而強之百姓,於是百姓舍己熟田而耕官生田,或遠數百里徵呼以來,或名雙丁而役其強壯,老稚無養,一方騷然,罷之誠是也。然自去歲以來,置耕牛農器,修長、水二渠,費已十餘萬,一旦舉而棄之,則荊襄之地終不可耕也。比見兩淮歸正之民,動以萬計,官不能續食,則老弱饑死,強者轉而之他。若使之就耕荊襄之田,非惟可免流離,抑使中原之民聞之,知朝廷有以處我,率皆襁負而至矣。異時墾闢既廣,取其餘以輸官,實為兩便。詔除見耕者依舊,餘令虞允文同王玨措置。

按《玉海》:隆興元年五月十七日丁未,臣僚言營田十說。一曰擇官必審,魏武用任峻,司馬懿用鄧艾是也。二曰募人必廣,趙充國留萬二百八十一人,李彪請取戶十分之一是也。三曰穿渠必深,充國浚漕渠,鄧艾開河渠是也。四曰鄉亭必修,充國繕鄉亭是也。五曰器用必備,充國上器用簿是也。六曰田處必利,漢屯張掖,魏屯許昌是也。七曰食用必充,充國屯田用穀月二萬七千餘斛是也。八曰耕具必足,李彪請以雜物市牛,唐開元二十五年,一頃五十畝配一牛是也。九曰定稅必輕,晉應詹上表一年與百姓,二年分稅。李彪上表一夫之田歲貢六十斛,蠲其雜役是也。十曰賞罰必行,晉元帝督課長吏,以穀多少為殿最,齊武成河清中,詔營屯田歲終課所入以論褒貶,是也。凡此十者,營田之制盡矣。

隆興二年,詔擇荒田縱民耕種。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二年,江、淮都督府參贊陳俊卿言:欲以不披帶人,擇官荒田,標旗立砦,多買牛犁,縱耕其中,官不收租,人自樂從。數年之後,墾田必多,穀必賤。所在有屯,則村落無盜賊之憂;軍食既足,則饋餉無轉運之勞。此誠經久守淮之策。詔從之。

按《玉海》:二年正月,劉寶具到見管營出官莊四十二所,田四百七十五頃八十五畝,官兵五百五人,客戶二百六十五戶。

乾道元年,措置兩淮諸路屯田。

按《宋史·孝宗本紀》:元年三月庚申,命淮西、湖北、荊襄帥臣措置屯田。五月癸亥,詔總領、帥、漕臣、諸軍都統制並兼提領措置屯田,沿邊守臣兼管屯田事。十一月辛未,遣龍大淵撫諭兩淮,措置屯田。

按《玉海》:乾道元年二月二十四日,詔郭振、王弗、周淙條具措置。王弗等言:紹興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指揮以五十頃為一屯,作一莊。三月十一日,詔淮西湖北荊襄,令沈介、張松、王炎、楊倓、王彥、趙撙等措置。又按《玉海》:三月三日,戶部言,浙西營田官莊,共一百五十九萬餘畝。

乾道二年,罷六合盱眙屯田,又鬻諸路營田。

按《宋史·孝宗本紀》:二年正月辛酉,省六合戍兵,以所墾田給還復業之民。二月丁丑,罷盱眙屯田。十一月己酉,鬻諸路營田。

按《玉海》:二年六月十三日,淮西言營田二百七頃六十五畝。

乾道三年,罷淮西、江東營田。

按《宋史·孝宗本紀》:三年六月,罷淮西、江東總領所營田,募人耕佃,壯丁各還本屯,癃老存留,減半請給。乾道四年,給田募刀弩手,罷關外四州及江東路營田。

按《宋史·孝宗本紀》:四年二月丁酉,命湖北安撫司給田募辰、沅、靖三州刀弩手。是秋,罷關外四州營田官兵,募民耕佃。按《食貨志》:四年四月,江東路營田令見佃者減價承買,期以三月賣絕,八月住賣;諸路未賣營田,轉運司收租。

乾道五年,措置兩淮屯田,罷利州路及淮東屯田。八月,鎮江都統司武絳軍三處屯田兵皆收入隊。按《宋史·孝宗本紀》:正月甲戌,措置兩淮屯田。三月癸未,罷利州路諸州營田官兵,募民耕佃。九月己巳,罷淮東屯田官兵,募民耕佃。按《食貨志》:乾道五年三月,四川宣撫使鄭剛中撥軍耕種,以歲收租米對減成都路對糴米一十二萬石贍軍。然兵民雜處村畽,為擾百端;又數百里外差民保甲教耕,有二、三年不代者,民甚苦之。知興元府晁公武欲以三年所收最高一年為額,等第均數召佃,放兵及保甲以護邊。從之。八月,詔鎮江都統司及武絳軍三處屯田兵並拘收入隊教閱。

乾道六年,罷和、揚州屯田。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云云。

乾道八年七月,罷淮西屯田官兵,募歸正人耕佃。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按《食貨志》:八年,罷廬州兵屯田。

淳熙五年,給辰、沅等四州刀弩手田,罷興元營田。

按《宋史·孝宗本紀》:五年三月丁未,給辰、沅、澧、靖四州刀弩手田。閏六月戊戌,罷興州都統司營田官兵,募民耕佃。十二月丁酉,罷興元都統司營田官兵,募民耕佃。

淳熙七年二月,命利州路守、貳、縣令兼領營田。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淳熙十年,郭杲請屯江陵荒熟田

按《宋史·孝宗本紀》:十年五月辛卯,詔疏襄陽水渠,傍地為屯田,尋詔民間侵耕者就給之。按《食貨志》:淳熙十年,鄂州、江陵府駐劄副都統制郭杲言:襄陽屯田,興置二十餘年,未能大有益於邊計。非田之不良,蓋人力有所未至。今邊陲無事,正宜修舉,為實邊之計。本司有荒熟田七百五十頃,乞降錢三萬緡,收買耕牛農具,便可施功。如將來更有餘力,可括荒田接續開墾。從之。

淳熙十二年,詔諸路歲上屯田所收之數。

按《宋史·孝宗本紀》:十二年七月甲辰,以淮西屯田鹵莽,總領、軍帥、漕臣、守臣奪官有差。九月丁丑,詔諸路總領、軍帥、漕臣、守臣歲上屯田所收之數。

淳熙十六年正月辛亥,罷淮西屯田。

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光宗紹熙元年,劉煒請以剩田募民分耕。

按《宋史·光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紹熙元年,知和州劉煒以剩田募民充萬弩手分耕。

寧宗慶元六年十二月,罷四川營田租。

按《宋史·寧宗本紀》:慶元六年十二月己酉,罷四川總領所所增關外四州營田租。

嘉定三年五月戊申,經理兩淮屯田。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嘉定七年,以京西屯田募人耕種。

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云云。

嘉定十三年,命括逃絕田。

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十三年,四川宣撫安丙、總領任處厚言:紹興十五年,諸州共墾田二千六百五十餘頃,夏秋輸租米一十四萬一千餘石,餉所屯將兵,罷民和糴,為利可謂博矣。乾道四年以後,屯兵歸軍教閱,而營田付諸州募佃,遂至租利陷失,驕將豪民乘時占據,其弊不可概舉。今豪強移徙,田土荒閒,正當拘種之秋,合自總領所與宣撫司措置。其逃絕之田,關內外亦多有之,為數不貲,其利不在營田之下,乞併括之。

嘉定十五年,詔江淮諸路監司條畫營田。

按《宋史·寧宗本紀》:嘉定十五年七月甲子,詔江淮、荊襄、四川制置監司條畫營田來上。

嘉定十七年,命諸路轉運司提督營屯。

按《宋史·寧宗本紀》:嘉定十七年二月癸亥,命淮東西、湖北路轉運司提督營屯田。

理宗寶慶二年,詔獎陳晐屯田功。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續文獻通考》:寶慶二年三月,以荊湖制置使陳晐經理屯田有緒,詔獎之。紹定二年,桂如琥奏廣屯田。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續文獻通考》:二年二月,監進奏院桂如琥進對奏屯田荊襄纔行數年積穀已逾百萬斛兩淮西蜀豈無可行之處。上曰:然。紹定三年,史嵩之刱置屯田。

按《宋史·理宗本紀》:紹定三年正月壬辰,知棗陽軍史嵩之刱置屯田,以勞賞官兩轉。

紹定五年,以孟珙為京西路兵馬鈐轄,刱立屯田。按《宋史·理宗本紀》:五年春正月己丑,以孟珙為京西路兵馬鈐轄、棗陽軍駐劄。按《續文獻通考》:五年正月,以孟珙為京西兵馬鈐轄。珙刱平堰於棗陽,自城至軍西十八里,由八壘河經漸水側,水跨九阜,建通天槽八十有三丈,溉田十萬頃,立十莊,三轄,使軍民分屯,邊儲豐牣。

端平元年,淮南北置屯田判官,蜀地兵民雜屯。

按《宋史·理宗本紀》:元年正月,經理唐、鄧屯田。按《食貨志》:初,吳玠守蜀,以軍儲不繼,治褒城堰為屯田,民不以為便。因漕臣郭大中言,約中其數,使民自耕。民皆歸業,而歲入多於屯田。端平元年八月,以臣僚言,屯五萬人於淮之南北,且田且守,置屯田判官一員經紀其事,暇則教以騎射。初弛田租三年,又三年則取其半。十月,知大寧監邵潛言:昔鄭剛中嘗於蜀之關隘雜兵民屯田,歲收粟二十餘萬石。是後屯田之利既廢,糧運之費益增,宜詔帥臣縱兵民耕之,所收之粟計直以償之,則總所無轉輸之苦,邊關有儲峙之豐,戰有餘勇,守有餘備矣。從之。

按《續文獻通考》:端平元年九月,詔趙葵措置河南、京東營田邊備;全子才措置唐、鄧、息州營田邊備。

嘉熙四年,令流民於邊江邊城,分田耕守。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嘉熙四年,令流民於邊江七十里內分田以耕,遇警則用以守江;於邊城三、五十里內亦分田以耕,遇警則用以守城;在砦者則耕四野之田,而用以守砦。田在官者免其租,在民者以所收十之一二歸其主,俟三年事定則各還元業。按《孟珙傳》:珙為夔路制置大使兼屯田大使。軍無宿儲,珙大興屯田,調夫築堰,募農給種,首秭歸,尾漢口,為屯二十,為莊百七十,為頃十八萬八千二百八十,上屯田始末與所減券食之數,降詔獎諭之。

淳祐三年,詔以四川屯田,給還歸業民。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續文獻通考》:淳祐三年九月,詔曰:四川累經兵火,百姓棄業避難,官以其曠土權耕屯以給軍食,後民歸業,占據不還。自今凡民有契券,界至分明,所在州縣屯官隨即歸還。其有違戾,許民越訴,重罪之。

淳祐四年,以余玠兼四川屯田使。

按《宋史·理宗本紀》:四年正月庚申,以余玠兼四川屯田使。按《余玠傳》:玠築青居、大獲、釣魚、雲頂、天生凡十餘城,屯兵聚糧為必守計。又屬嘉定俞興開屯田於成都,蜀以富實。

淳祐十年,詔淮西提舉李士達,提舉本路耕屯。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續文獻通考》:十年十月,詔淮西疆場延袤八百餘里,近令沿江制司團結耕屯,漸已就緒。但制閫置司江南相去差遠,可令淮西提舉李士達,就司空山創司,提舉本路山寨。

淳祐十二年,詔襄、郢新復命京閫措置諸屯。

按《宋史·理宗本紀》:十二年四月戊辰,詔襄、郢新復州郡,耕屯為急,以緡錢百萬命京閫措置,給種與牛。十月壬申,詔襄、樊已復,其務措置屯田,修渠堰。

寶祐二年,以閒田給邊兵,又命措置襄陽屯田。

按《宋史·理宗本紀》:二年四月辛亥,詔邊兵貧困可閔,閒田甚多,擇其近便者分給耕種,制司守臣治之。按《續文獻通考》:二年二月,詔撥封椿庫十八界,會一十萬銀二千兩,付李夢庚,措置襄陽屯田。

寶祐三年,詔推賞屯官。

按《宋史·理宗本紀》:寶祐三年三月己酉,詔沿邊耕屯,課入登羨,管屯田官推賞,荊襄、兩淮及山砦如之。

景定三年,命邕、欽諸州措置屯田。

按《宋史·理宗本紀》:三年五月己巳,詔:廣西靜海屯田,小試有效,其邕、欽、宜、融、柳、象、潯諸州守臣任責措置,經略安撫以課殿最,仍條具來上。

度宗咸淳三年,詔免淮、蜀、湖、襄屯田舊稅。

按《宋史·度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三年,詔曰:淮、蜀、湖、襄之民所種屯田,既困重額,又困苛取,流離之餘,口體不充,及遇水旱,收租不及,而催輸急於星火,民何以堪。其日前舊欠並除之,復催者以違制論。

太祖天輔五年,以猛安謀克民屯泰州,賜以耕牛。

按《金史·太祖本紀》:五年二月,遣昱及宗雄分諸路猛安謀克之民萬戶屯泰州,以婆盧火統之,賜耕牛五十。

天輔六年,詔都統杲營田牧馬。

按《金史·太祖本紀》:六年二月壬寅,都統杲遣使來奏捷,并獻所獲貨寶。詔:山後若未可往,即營田牧馬,俟及秋成,乃圖大舉。

太宗天會五年,分遣諸將伐宋,留大軍夾河屯田。

按《金史·太宗本紀》不載。按《睿宗世紀》:天會五年十一月,分遣諸將伐宋,帝發自河間,徇地淄、青。宋馬括兵二十萬至樂安,帝率師擊破之。聞宋主在楊州,時東作方興,留大軍夾河屯田而還,軍山西。

天會九年,以田給曷懶路諸謀克,詔戍戶邊軍屯田者,官給奴婢耕牛及資糧。其續徙者,俱及時發遣。按《金史·太宗本紀》:九年正月戊申,命以徒門水以西,渾畽、星顯、僝蠢三水以北閒田,給曷懶路諸謀克。四月己卯,詔新徙戍邊戶,匱於衣食,有典質其親屬奴婢者,官為贖之。戶計其口而有二三者,以官奴婢益之,使戶為四口。又乏耕牛者,給以官牛,別委官勸督田作。戍戶及邊軍資糧不繼,糴粟於民而與賑卹。其續遷戍戶在中路者,姑止之,即其地種蓺,俟畢穫而行,及來春農時,以至戍所。

世宗大定三年,遣官分道勸農。

按《金史·世宗本紀》:三年三月壬寅,詔戶部侍郎魏子平等九人,分詣諸路猛安謀克,勸農及廉問。按《曹望之傳》:三年,上曰:自正隆兵興,農桑失業,猛安謀克屯田多不如法。詔遣戶部侍郎魏子平、大興少尹同知中都轉運事李滌、禮部侍郎李愿、工部郎中移剌道、戶部員外郎完顏兀古出、監察御史夾谷阿里補及望之分道勸農,廉問職官臧否。

大定十一年正月,命賑南京屯田猛安被水災者。按《金史·世宗本紀》云云。

大定二十一年,遣使置梁山濼水屯田。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按《續文獻通考》:大定二十一年八月,諭尚書省曰:黃河已移故道,梁山濼水退,處甚廣,已嘗遣使安置屯田。民昔恣意種之,今官已籍其地,而民懼徵其租,逃者甚眾。可免其徵,赦其罪,仍以官粟賑之。

大定二十四年,以貧戶所賣屯田招佃收租。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按《續文獻通考》:二十四年,御史中丞言屯田猛安人為盜徵償,家貧輒賣所種屯田。凡家貧不能徵償者,止令事主以其地招佃,收其租入,估價與徵償相當,即以其地還之。臨洮尹完顏讓亦論屯田貧人徵償弊,乞用中丞議,從之。

章宗明昌二年,敕軍屯,俱令自種。其官閒田未佃者,歸屯田。

按《金史·章宗本紀》:二年四月戊寅,尚書省言:齊民與屯田戶往往不睦,若令遞相婚姻,實國家長久安寧之計。從之。

按《續文獻通考》:明昌二年三月,敕:當軍人所受田,止令自種,力不足者方許人承佃,亦止隨地所產納租,不願承佃者毋強。八月,敕:隨處係官閒田,百姓已佃者仍舊,未佃者付屯田猛安謀克。

承安二年,遣官體究西京逃亡,勸率邊軍耕種,並規措臨潢等路農務。

按《金史·章宗本紀》:二年十二月癸未,遣戶部侍郎上官瑜體究西京逃亡,勸率沿邊軍士耕種,戶部郎中李敬義規措臨潢等路農務。

泰和四年九月壬申,定屯田戶自種及租佃法。

按《金史·章宗本紀》云云。

泰和五年,以軍戶屯田地寡,括官民田給之。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按《續文獻通考》:五年二月,上先聞六路括地時,其間屯田軍戶多冒名增口,以請官地,及包取民田,而民有空輸稅賦、虛包物力者,應詔陳言人多論之。至是,尚書省言:若復遣官分往,照案,訟言紛紛,何時已乎。遂令虛包稅石巳輸送入官者,命於稅內每歲扣之。時主兵者言:比歲征伐,兵多敗衂,蓋屯田地寡,無以養贍,至有不免饑寒者,故無鬥志。願括民田之冒稅者分給之,則戰士氣自倍矣。朝臣議已定,平章政事張萬公獨上疏略曰:軍旅之後,瘡痍未復,百姓撫摩之不暇,何可重擾,其不可一也。通檢未久,田有定籍,括之必不能盡,適足以增猾吏之弊,長告訐之風,其不可二也。浮費侈用,不可勝紀,推之以養軍,可斂不及民而何事於奪民之田,以長民怨其不可三也。兵士失於選擇,強弱不別,而使同田共食,振勵者無以盡其力,疲劣者得以容其奸,其不可四也。奪民而與軍,得軍心而失天下心,其禍有不可勝言者,其不可五也。必不得巳,乞以冒地之已括者,召民蒔之,以所入贍軍,則軍無坐獲之利,而民無被奪之怨矣。書奏不報時又括官田以給軍保州節度使張行簡上疏略曰:比者括官田給軍,既一定矣,有告欲別給者,輒從其告,至今未已。名曰官田,實取之民以與之,奪彼與此,徒啟爭端。臣所管已撥深澤縣地三百餘頃,復告水占沙鹹者三之二,若悉從之,何時可定。臣謂當限以日月,不許再告為便。尚書省議,奏請:如實有水占河塌,不可耕種,本路及運司佐官按視,尚書省下按察司覆同,然後改撥。若沙咸瘠薄,準巳撥為定。制可。

泰和六年十一月乙酉,詔屯田軍戶與所居民為婚姻者聽。

按《金史·章宗本紀》云云。

宣宗貞祐三年,以官田牧地給河北軍戶之徙河南者人三十畝

按《金史·宣宗本紀》:貞祐三年七月辛酉,議括官田及牧馬地以贍河北軍戶之徙河南者,已為民佃者俟穫畢曰付之。群臣迭言其不便,遂寢。十月丁亥,尚書右丞高汝礪言:河北軍戶之徙河南者,宜以係官閒田及牧馬草地之可耕者賜之,使自耕以食,而罷其月糧。上從其請。命右司諫馮開按視,人給三十畝。十一月庚午,上與尚書左丞高汝礪商略遣官括田賜軍之利害,汝礪言不便者數端。乃詔有司罷其令,仍給軍糧之半,其半給詣實之價。十一月丙辰朔,河北行尚書省侯摯入見。詔河北西路宣撫副使田琢自濬徙其兵屯陝。按《食貨志》:宣宗貞祐三年七月,以既徙河北軍戶於河南,議所以處之者。宰臣曰:當指官田及牧地分界之,已為民佃者則俟秋穫後,仍日給米一升,折以分鈔。太常丞石抹世勣曰:荒田牧地耕闢費力。奪民素墾則民失所。況軍戶率無牛,宜令軍戶分人歸守本業,至春復還,為固守計。上卒從宰臣議,將括之,侍御史劉元規上書曰:伏見朝廷有括地之議,聞者無不駭愕。向者河北、山東已為此舉,民之塋墓井竈悉為軍有,怨嗟爭訟至今未絕,若復行之,則將大失眾心,荒田不可耕,徒有得地之名,而無享利之實。縱得熟土,不能親耕,而復令民佃之,所得無幾,而使紛紛交病哉。上大悟,罷之。八月,先以括地事未有定論,北方侵及河南,由是盡起諸路軍戶南來。共圖保守,而不能知所以得軍糧之術。眾議謂可分遣官聚耆老問之,其將益賦,或與軍田,二者孰便。參政汝礪言:河南官民地相半,又多全佃官地之家,一旦奪之,何以自活。小民易動難安,一時避賦遂有捨田之言,及與人能勿悔乎,悔則忿心生矣。如山東撥地時,腴地盡入富家,瘠者乃付貧戶,無益於軍,而民有損。惟當倍益官租,以給軍食。復以係官荒田牧地量數與之,令其自耕,則民不失業,官不厲民矣。從之。十月,高汝礪言:河北軍戶徙居河南者幾萬口,人日給粟一升,歲費三百六十萬石,半以給直,猶支三百萬。河南租地計二十四萬頃,歲租纔一百五十六萬,乞於經費之外倍徵以給之。遂命右司諫馮開等五人分諸郡,就授以荒官田及牧地可耕者,人三十畝。十一月,又議以括荒田及牧馬地給軍。命尚書右丞高汝礪總之。汝礪還奏:今頃畝之數較之舊籍甚少,復瘠惡不可耕,均以可耕者與,人無幾。又僻遠之處必徙居以就之,彼皆不能自耕,必以與人,又當取租於數百里之外。況今農田且不能盡闢,豈有餘力以耕叢薄交固、草根糾結之荒地哉。軍不可仰此得食也,審矣。今詢諸軍戶,皆曰:得半糧猶足以自養,若得田不能耕,復罷其廩,將何所賴。臣知初籍地之時,未嘗按閱其實,所以不知其數,不得其處也。若復考計州縣,必各妄承風旨,追呼究詰以應命。不足其數,則妄指民田以充之,則所在騷然矣。今民之賦役三倍平時,飛輓轉輸,日不暇給,而復為此舉,何以堪之。且軍戶蹔遷,行有還期,何為以此病民哉。病民而軍獲利,猶不可為,況無所利乎。惟陛下加察。遂詔罷給田,但半給糧、半給實直焉。按《田琢傳》:琢加河北西路宣撫副使,遙授濬州防禦使,屯濬州。琢欲陂西山諸水以衛濬州。貞祐三年十一月,河北行省侯摯入見,奏:河北兵食少,請令琢汰遣老弱,就食歸德。琢奏:此輩嶺外失業,父子兄弟合為一軍,若離而分之,定生他變,乞以全軍南渡,或徙衛所防河。詔盡徙屯陝。琢復奏:臣幸徙安地,然濬乃河北要郡,今見糧可支數月,乞俟來春乃行。數日,琢復奏:濬不可守,惟當遷之。宰臣劾琢前後奏陳不一,請逮鞫問。宣宗不許。琢至陝,上書曰:河北失業之民僑居河南、陝西,蓋不可以數計。百司周度,三軍調發,一人耕之,百人食之,其能贍乎。春種不廣,收成失望,軍民俱困,實係安危。臣聞古之名將,雖在征行,必須屯田,趙充國、諸葛亮是也。古之良吏,必課農桑以足民,黃霸、虞詡是也。方今曠土多,游民眾,乞明敕有司,無蹈虛文,嚴升降之法,選能吏勸課,公私皆得耕墾。富者備牛出種,貧者傭力服勤。若又不足,則教之區種,期於盡闢而後已。官司圉牧,勢家兼并,亦籍其數而授之農民,寬其負筭,省其徭役,使盡力南畝,則蓄積歲增,家給人足,富國強兵之道也。宣宗深然之。

貞祐四年,令諸帥府以軍耕屯。又募民開牧馬地及官荒地,以其半給軍戶。

按《金史·宣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四年,省奏:自古用兵,且耕且戰,是以兵食交足。今諸帥分兵不啻百萬,一充軍伍咸仰於官,至於婦子居家安坐待哺,蓋不知屯田為經久之計也。願下明詔,令諸帥府各以其軍耕耨,亦以逸待勞之策也。詔從之。又按《志》:四年,復遣官括河南牧馬地,既籍其數,上命省院議所以給軍者,宰臣曰:今軍戶當給糧者四十四萬八千餘口,計當口占六畝有奇,繼來者不與焉。但相去數百里者,豈能以六畝之故而遠來哉。兼月支口糧不可遽罷,臣等竊謂軍戶願佃者即當計口給之。其餘僻遠不願者,宜准近制,係官荒地許軍民耕闢例,令軍民得占蒔之。院官曰:牧馬地少,且久荒難耕,軍戶復乏農器,然不給之,則彼自支糧外,更無從得食,非蓄銳待敵之計。給之則亦未能遽減其糧,若得遲以歲月,俟頗成倫次,漸可以省官廩耳。今奪於有力者,即以授其無力者,恐無以耕。乞令司縣官勸率民戶,借牛破荒,至來春然後給之。司縣官能率民戶以助耕而無騷動者,量加官賞,庶幾有所激勸。宰臣復曰:若如所言,則司縣官貪慕官賞,必將抑配,以至擾民。今民家之牛,量地而畜之。況比年以來,農功甫畢則併力轉輸猶恐不及,豈有暇耕他人之田也。唯如臣等前奏為便。詔再議之。乃擬民有能開牧馬地及官荒地作熟田者,以半給之為永業,半給軍戶。奏可。

興定二年,詔諭徐宿軍授田之外,仍賜廩給。

按《金史·宣宗本紀》:二年二月乙丑,諭樞密曰:中京商、虢諸州軍人願畊屯田,比括地授之。聞徐、宿軍獨不願受,意謂予田必絕其廩給也。朕肯爾耶。其以朕意曉之。

興定三年,賜決勝軍田人三十畝,有力者五十畝。按《金史·宣宗本紀》:三年七月丁酉,籍邳、海等州義軍及脅從歸國而充軍者,人給地三十畝,有力者五十畝,仍蠲差稅,日支糧二升,號決勝軍。

興定四年,以官田給軍戶為永業。

按《金史·宣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四年十月,移刺不言:軍戶自徙於河南,數歲尚未給田,兼以移徙不常,莫得安居,故貧者甚眾。請括諸屯處官田,人給三十畝,仍不移屯他所,如此則軍戶可以得所,官糧得以漸省。宰臣奏:前此亦有言授地者,樞密院謂俟事緩而行之。今河南罹水災,流亡者眾,所種麥不及五萬頃,殆減往年大半,歲所入殆不能足。若撥授之為永業,俟有獲即罷其家糧,亦省費之一端也。上從之。興定五年,以南京逋戶官田,給軍。

按《金史·宣宗本紀》:正月戊子,括南京諸河逋戶舊耕官田,給軍戶。按《食貨志》:五年正月,京南行三司石抹斡魯言:京南、東、西三路,屯軍老幼四十萬口,歲費糧百四十餘萬石,皆坐食民租,甚非善計。宜括逋戶舊耕田,南京一路舊墾田三十九萬八千五百餘頃,內官田民耕者九萬九千頃有奇。今饑民流離者大半,東、西、南路亦如之,朝廷雖招使復業,民恐既復之後生計未定而賦斂隨之,往往匿而不出。若分給軍戶人三十畝,使之自耕,或召人佃種,可數歲之後畜積漸饒,官糧可罷。令省臣議之,更不能行。

元光二年,諭完顏開等相視可耕田地,分界種之,以給軍餉。

按《金史·宣宗本紀》:二年十一月戊午,以上黨公完顏開之請,諭開及郭文振、史詠、王遇、張道、盧芝等各與所鄰帥府相視可耕土田,及瀕河北岸之地,分界而種之,以給軍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