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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245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戎政典
第二百四十五卷目錄
屯田部彙考五
明一〈總一則 太祖洪武十三則 惠宗建文一則 成祖永樂六則 仁宗洪熙一則 宣宗宣德五則〉
戎政典第二百四十五卷
屯田部彙考五
明一
明制,各衛所屯田、屯糧,以都司統其事。
按《明會典》:國初,兵荒之後,民無定居,耕稼盡廢。糧餉匱乏。初命諸將分屯於龍江等處,後設各衛所創制屯田,以都司統攝。每軍種田五十畝為一分,又或百畝,或七十畝,或三十畝、二十畝不等。軍士三分守城,七分屯種。又有二八、四六、一九、中半等例,皆以田土肥瘠,地方衝緩為差。又令少壯者守城,老弱者屯種,餘丁多者亦許其徵收則例,或增減殊數,本折互收。皆因時因地而異。
在京錦衣等五十四衛,并後軍都督府原額屯田六千三百三十八頃五十一畝八分二釐零。見額屯田五千五十二頃八十五畝七分四釐三毫,糧二萬八千二石六斗五升二合七勺。新增并勘出還官首地銀二萬一千七百九十一兩二錢三分六釐六毫三絲,鈔五萬六千九百四十貫。
北直隸各衛所,原額屯田一萬六十四頃二十五畝六分八釐。見額屯田四萬三千六百七十八頃四十六畝一分七釐零。糧二十一萬九千七百八十一石五斗七升六合九勺。新增并勘出首地銀四萬四百六十二兩七錢二分二釐九毫零。秋青草二十二萬一千四百五十三束,穀草一百八十七束。
南京錦衣等四十二衛,原額屯田九千三百六十八頃七十九畝三分七釐零。見額屯田二萬二千六百九十六頃六十六畝三分五釐。糧一十五萬一千五百二十五石七斗五升四合三勺。銀一萬二百六十六兩四錢八分六釐三絲。
南直隸各衛所,原額屯田二萬七千四十一頃四畝八分零。見額屯田四萬八千八百一十八頃三十六畝一分六釐五毫。糧四十二萬七千四百三十七石五斗二升六合八勺零。銀六兩三錢七分五釐。浙江都司,原額屯田二千二百七十四頃一十九畝六分。見額屯田并地、山園、池蕩、兜漊、潭塘、灘溝共二千三百九十頃六十畝九分六釐零。糧六萬八千二百九十六石三斗五升一合三勺零。
江西都司,原額屯田地五千六百二十三頃四十一畝二分五釐。見額屯田地五千四百七十一頃三十八畝四分三釐零。糧二萬一千五百四十六石四斗二升五合。
湖廣都司并留守司行都司,原額屯田共一萬一千三百一十五頃二十五畝。見額屯田共五萬七百四十九頃七十二畝六分一釐二毫。糧共三十八萬七千五百四十五石四斗四升九合。
福建都司并行都司,原額屯田五千三百八十一頃三十七畝。見額屯田八千六百九十三頃二十二畝三分一釐。糧一十五萬一千八百四石九斗一升四合八勺。
山東都司,原額屯田二千六十頃。見額屯田一萬八千四百八十七頃四十九畝二分二釐零。糧八萬三百四十八石四斗六升零。
河南都司,原額屯田三萬六千三百九十頃一十七畝三分二釐。見額屯田五萬五千五百九十八頃二十三畝四分八釐零。糧三十三萬三千五百八十九石四斗九合八勺。
廣東都司,原額屯田七十二頃三十三畝七分六釐。見額屯田六千三百三十八頃七十九畝八分八釐零。糧一十五萬一百二十九石四斗七升八合四勺零。
廣西都司,原額屯田五百一十三頃四十畝。見額屯田四千六百一十頃三十四畝六分零。糧五萬五千五十四石三斗四升九合四勺。內除民里徵收及荒划停徵田,實在屯田二千九百一十三頃三十七畝零。糧三萬四千六百九十五石四斗四升一合零。四川都司并行都司,原額屯田六十五萬九千五百四十五頃二十六畝七分三釐零。見額屯田四萬八千八百四頃一十畝三分五釐零。花園倉基一千九百三十八所,糧二十九萬四千三百三十九石四斗九升五合七勺零。
山西都司,原額屯田一萬二千九百六十三頃八畝五分五釐。見額山西鎮屯田地三萬三千七百一十四頃八十八畝七分零。糧一十萬一千九十八石一斗六升一合零。租銀一千二十七兩八錢五釐九毫零。草一千二百四十束,折銀一十六兩二錢。
山西行都司,原額屯田一萬一百一十八頃二十畝五分零。見額大同鎮屯田二萬八千五百九十頃三十四畝四分五釐零。糧一十二萬二千四百三十八石一斗五升二合二勺。牛具地一萬二千九百六十六頃二十九畝九分一釐零,徵銀八千三百二十二兩五錢一分一釐零。
萬全都司,原額屯田一萬九千六十五頃七十二畝六分。見額宣府鎮屯田四萬七千八百九十二頃四十七畝零。糧一十九萬八千六十一石六斗八升三合九勺。
陝西都司并行都司,原額屯田四萬二千四百五十六頃七十二畝三分五釐零。見額屯田一十六萬八千四百四頃四畝一分零。糧八十二萬三千二百四石六斗五升八合四勺零。草折糧一千九百七十二石五斗五升九合零。拋荒糧草折銀一百一十九兩五錢八分零。草二百三十七萬八千五十二束零,草價銀二百五十八兩五錢九分三釐零。地畝糧二千四百六十二石六斗八升一合二勺零,地畝銀一萬七百七十九兩四錢七分六釐零。
雲南都司,原額屯田一萬八百七十七頃四十三畝三分。見額屯田一百一十一萬七千一百五十四畝一分八釐零。糧三十八萬九千九百九十二石三斗三升三勺零。
貴州都司,原額屯田九千三百三十九頃二十九畝三分。見額屯田三十九萬二千一百一十一畝六分一釐零。糧九萬三千八百一十一石七斗四升三合六勺零。
遼東都司,原額屯田一萬二千三百八十六頃。見額屯田二萬九千一百五十八頃六十六畝一分零。糧二十五萬三千二百一石三升零。
南京各衛屯糧 水軍左衛屯糧,原額八千四百八十九石二升九合三勺三抄五撮五圭。今八千一百二十四石一斗九升四合四勺零。
留守左衛屯糧,原額一千六百三十石七斗六升二合二勺六抄一撮九圭。今一千六百七十七石三斗五升四合四勺。
龍虎左衛屯糧,原額二千八百四石四斗七升一合一勺七抄六撮。今二千六百三十八石一斗五升一合一勺。
龍驤衛屯糧,原額三千五百三十四石九斗四升五合四抄二撮五圭。今四千四十一石八斗三升八合三勺。
龍虎衛屯糧,原額八百一十石五斗五合六勺二抄二撮五圭。今八百六十一石七升六合二勺。
應天衛屯糧,原額三千四百一十石五斗三升七合八勺二抄二撮五圭。今三千三百九十六石五斗七升四合九勺。
府軍衛屯糧,原額四百二十一石九斗八升五合六撮五圭。今四百二十五石六斗一升五合九勺。府軍左衛屯糧,原額二千三百四石七斗九合一勺一抄。今三千九十三石四斗九升七合六勺。
府軍右衛屯糧,原額五百八十六石四斗六升四合七勺三抄六撮五圭。今四百八十六石八升八合七勺。
虎賁左衛屯糧,原額一千七百三十七石一斗九升六合三勺九抄一撮。今二千九百一十六石六斗三升三合三勺。
羽林左衛屯糧,原額七百四十五石一斗六升八合五勺五抄九撮五圭。今八百五十四石八斗四升一合五勺。
鷹揚衛屯糧,原額三千二百四十八石四升五合二勺九抄五撮。今三千二百五十三石三斗六升九合二勺。
廣洋衛屯糧,原額七千三百六十三石八斗四升六勺二抄五撮二圭八粟。今八千八百七石一斗二升七合三勺。
留守中衛屯糧,原額一千二百九十五石一斗九升六合六勺二抄。今九百四十一石六斗六升一合八勺。
虎賁右衛屯糧,原額三千七百六十七石七升二合五勺。今四千三百七石四斗八升三合三勺。
水軍右衛屯糧,原額五千五百八十石七斗二升八合七勺。今六千一百五十一石八斗三升三合四勺。龍江右衛屯糧,原額一千一百九十二石五斗一升八合七勺。今二千八百九十六石八斗三升七合八勺。
驍騎右衛屯糧,原額一千六百六十一石四斗四升二合四勺。今二千七十八石三斗九升八合四勺。留守後衛屯糧,原額九百九十八石五斗五合九勺四抄一撮五圭。今九百五十石八斗六勺。
羽林右衛屯糧,原額一千一百六十五石五斗八合六勺七抄五撮。今一千五百五十一石四斗六合一勺。
留守右衛屯糧,原額二千九石四斗七升五合八勺八抄五撮。今二千一百二石四斗八升七合八勺。橫海衛屯糧,原額七千二百九十五石二斗四升四合一抄二撮三圭三粟。今九千三百九十一石一斗一升五合三勺。
豹韜左衛屯糧,原額一千八百七十二石。今一千八百八十一石七斗二升七合三勺。
豹韜衛屯糧,原額一千七百四石四斗六升三合八勺四抄四撮五圭。今一千九百二十五石八斗五升九合一勺。
和陽衛屯糧,原額六千七百五十二石六升三合八勺七抄三撮五圭。今六千二百三十石二斗六升六合二勺。
龍江左衛屯糧,原額一萬七百七十六石二升三合五勺三抄二撮七圭二粟。今一萬二千二百二十六石一升一合。
興武衛屯糧,原額四千五百八十五石二斗三升二合九抄一撮。今五千二百六十石七斗四升七勺。鎮南衛屯糧,原額七千四百二十三石一斗四升八勺一抄八撮五圭。今七千四十八石三斗八升七合一勺。
江陰衛屯糧,原額五千二十一石七斗二升九合。今五千七百五十四石九斗四升七合九勺。
金吾前衛屯糧,原額四百四十八石四斗七升五勺四抄五撮。今四百七十七石九斗六升四合一勺。旗手衛屯糧,原額八百九十八石九斗七升四合。今九百七十三石七斗八升八合四勺。
金吾後衛屯糧,原額三百七十四石六斗二升四合五勺六抄四撮七圭,今一百九石四升六合七勺。瀋陽右衛屯糧,原額三千二百二十二石五斗四升九合六勺五抄。今二千九百七十八石二斗八升六合。
留守前衛屯糧,原額三千四十三石七斗五升七合一抄六撮八圭五粟。今二千九百五十五石二斗一升八合二勺。
錦衣衛水軍親軍馴象千戶三所屯糧,原額八千一百九十九石四斗九合五勺六抄三撮。今八千六百九十七石五斗六升四合。
神策衛屯糧,原額八百八十六石五斗七升一合五勺八抄二撮五圭。今一千一百六十三石五斗五升九合九勺。
天策衛屯糧,原額四千四百五十九石八斗九升四合八勺三抄七撮五圭。今五千一百七十四石五斗三升二合八勺。
府軍後衛屯糧,原額一千一百一十三石八斗二升五合七勺九抄六撮。今一千五十石五斗三升一合六勺。
武德衛屯糧,原額六百四十八石九斗二升一合六勺三抄。今七百二十四石八斗六升八合九勺。飛熊衛屯糧,原額五千二百九石四升二勺八抄三撮。今五千二百八十八石八斗四升一勺。
廣武衛屯糧,原額五千三百四十六石四斗四升九合一勺五抄八撮。今五千九百七十五石二斗二合三勺。
英武衛屯糧,原額四千五百六十四石二斗五升三合八勺四抄九撮五圭。今四千六百七十九石九斗二升四合七勺。
太祖洪武元年,命諸將分軍屯田,以七分下屯,三分守城,每分授田五十畝。
按《明會典》:凡開立屯田,洪武元年,命諸將分軍屯種於滁和廬風地方,開立屯所。京衛旗軍七分下屯,三分守城,每分田五十畝。設都指揮一員統之。又置北平都司於北平府,領燕山等衛。復置大寧都司於兀良哈地,各置屯田,以五十畝為一分,七分屯種,三分守城。受田之制,以五十畝為中。
洪武四年,詔河南等處屯田,三年後收租一斗。按《明會典》:凡屯種,國初以軍食為重,自內地及邊境荒閒田土,各衛所撥軍開墾,歲收子粒,為官軍俸糧,以省餽餉。其耕種器具牛隻,皆給於官。 凡開墾,洪武四年,令四川建昌衛附近田土,先儘軍人,次與小旗、總旗、百戶、千戶、指揮屯種自給。其新立蘇州、柏興、會州、梧州等衛,一體俵發。 凡屯種徵折,洪武四年,詔河南、山東、陝西、山西、淮安等府,屯田三年後,每畝收租一斗。
洪武五年,令戍犯屯田臨濠。
按《續文獻通考》:洪武五年春正月己酉,詔今後犯罪當戍兩廣者,俱發臨濠屯田。
洪武六年,梁埜僊帖木兒請於黃河迤北寧夏諸處屯田。從之。
按《續文獻通考》:六年夏四月,太僕寺丞梁埜僊帖木兒言:黃河迤北寧夏所轄境內及四川西南至船城,東北至塔灘,相去八百里,土田膏沃,舟楫通行,宜命重將鎮之俾招集流亡務農屯田。什一取稅兼行中鹽之法可使軍民足食。從之。
洪武十一年,置貴州屯堡。
按《明會典》:凡開立屯田,洪武十一年,置貴州都司衛所,開設屯堡。
洪武十五年,命耿炳文等督陝西軍屯田。又命群臣議遼左屯田之法。
按《明通紀》:十五年十二月,命長興侯耿炳文、延安侯唐勝宗,巡視陜西城池,督軍屯田,訓練士卒。
按《續文獻通考》:十五年五月,士卒饋運,渡海,有溺死者。上聞,命群臣曰:昔遼左之地,在元為富庶。至朕即位之二年,元臣來歸,有勸復立遼陽行省者。朕以其地早寒,土曠人稀,不欲建置勞民。但立衛以兵戍之,其糧餉歲輸海上。每聞一夫航海,家人懷訣別之意。然事非獲已,憂在朕心。必至期復命,士卒無虞,心方釋然。近聞有溺死者,朕終夕不寐。爾等其議屯田之法,以圖長久之利。
洪武十八年,增置雲南衛所開屯戍守。又宋訥上守邊之策。
按《明會典》:凡開立屯田,十八年,雲南諸蠻平,增置衛所,開屯戍守,悉以腴田給軍并歸附之眾。
按《明通紀》:洪武十八年二月,大學士宋訥上守邊策,略曰:今海內既安,沙漠之地,若置之弗治,恐歲久滋患,邊圉卒荒。若窮追遠擊,恐士馬疲費,餉餽艱難。陛下為聖子神孫萬世計,莫若善備邊之策耳。備邊固在乎足食,足食又在乎屯田。今諸將中,豈借才異代哉。宜選其智勇謀略者數人,每將以東西五百里為制,隨其遠近高下,分屯所,領衛兵,斟酌損益,率五百里一將,彼此相望,首尾相應。耕作以時,訓練有法。遇敵則戰,寇去則耕。此長久安邊之策也。上善其言。洪武十九年,沐英奏開雲南屯田。
按《續文獻通考》:十九年九月,沐英奏:雲南土地甚廣,而荒蕪居多。宜置屯田,令軍士開耕,以備儲蓄。上諭戶部曰:屯田之政,可以紓民力,足兵食。邊方之計,莫善於此。趙充國始屯金城,而儲蓄充實,漢享其利。後之有天下者,亦莫能廢。英之是謀,可謂盡心矣。然邊地久荒,榛莽蔽翳,用力實難。宜緩其歲輸之粟,使彼樂於耕作。數年之後,徵之可也。
洪武二十年,令陝西屯軍五丁抽一,稅糧照民田例。又命陳桓等屯田雲南。
按《明會典》:凡屯種徵折,二十年,令陝西屯軍五丁抽一,稅糧照民田例。又令屯軍種田五百畝者,歲納糧五十石。又令陝西、臨洮、岷州、寧夏、洮州、西寧、甘州、莊浪、河州、甘肅、山丹、永昌、涼州等衛軍士屯田,每歲所收穀種外,餘糧以十分之二上倉,給守城軍士。按《續文獻通考》:二十年冬月命普定侯陳桓、靜寧侯葉昇往雲南總制諸軍,就於定邊、姚安等處立營屯種。以俟農隙征進。
洪武二十三年,始以千戶所建立屯倉。
按《明會典》:凡開立屯田,二十三年,始以千戶所建立屯倉,委官收貯。
洪武二十四年,令一片石等關,每處止存軍士十餘人,餘悉令屯田。
按《續文獻通考》:洪武二十四年四月,上謂後軍都督沐春曰:曩者,邊塞未寧,兵衛未立,所以設兵守關。今塞外清寧,已置大寧都司,及廣寧諸衛,足以守邊。其守關士卒,已命撤之。而山海關,猶循故事,其七站軍士,雖名守關,實廢屯田養馬。自今一片石等關,每處止存軍士十餘人,譏察逋逃。餘悉令屯田。
洪武二十六年,定天下各處屯田頃畝,及農具牛隻之數。
按《明會典》:凡開立屯田,洪武二十六年,五開蠻平,始設衛所屯種。 又按《明會典》:凡開墾,洪武二十六年,定凡邊防郡縣守禦去處,新立衛分,撥軍開墾荒田屯種,須要計筭頃畝數目,及田地肥瘦,人力勤惰,務在不曠征徭,不失軍餉。 凡農具,洪武二十六年,定凡屯種去處,合用犁鏵耙齒等器,著令有司撥官鐵炭鑄造發用。若木植,令衛軍於出產山場,自行採辦造用。係干動撥官物,具奏施行。 又按《會典》:洪武二十六年,定凡屯種,合用牛隻,設或不敷,即便移文取索。若官廄數多,差人發遣。如果路途窵遠,此間地方出產,可以收買,務在公私兩便,就給官價民間買用。其孳生數目,每歲年終通報。計天下屯牛二十五萬五千六百六十四隻。 浙江都司,二千二百四十六隻,水牛一千二百五十四隻,黃牛九百九十二隻。江西都司,四百九十九隻,水牛三百六十六隻,黃牛一百三十三隻。 湖廣都司,四千六百六十七隻,水牛三千九百三十四隻,黃牛七百三十三隻。 山東都司,五千九百九十九隻,水牛四百一十九隻,黃牛五千五百八十隻。 山西都司,黃牛九千一百四十三隻。 山西行都司,黃牛一萬七千八百一十五隻。河南都司,三萬六千三百一十九隻,水牛二千二百四十七隻,黃牛三萬四千七十二隻。 陝西都司,二萬七千四百六十七隻,水牛四十六隻,黃牛二萬六六千六百八十三隻,犏牛七百三十八隻。 四川都司,八千一百九十隻,水牛六千五百二十九隻,黃牛一千二百四十八隻,犏牛三百二十二隻,氂牛九十一隻。 廣東都司,四百八十二隻,水牛四百一十三隻,黃牛六十九隻。 廣西都司,九千五十隻,水牛三百六十九隻,黃牛五百八十三隻。 雲南都司,一萬五千二百八十四隻,水牛九千七百八十二隻,黃牛五千五百二隻。 貴州都司,五千二百七十二隻,水牛四千五百六十八隻,黃牛七百四隻。 北平都司,一萬七千四百六十六隻,水牛八百四十六隻,黃牛一萬六千六百二十隻。 北平行都司,一萬八千五百三十七隻,水牛一萬八千五百三十四隻,黃牛三隻。 直隸,四萬五千八百五十隻,水牛七千四百一隻,黃牛三萬八千四百四十五隻,犏牛四隻。 中都留守司,二萬五千六百隻,水牛一千九百四十八隻,黃牛二萬三千六百五十二隻。 遼東都司,一萬三千八百七十八隻。
洪武三十年,詔免廣西遷仁屯糧。
按《明會典》:凡屯種徵折,三十年,詔廣西遷仁屯田所土兵,免納屯糧。
惠宗建文四年,始定屯田科則。
按《明會典》:洪武三十五年,始定科則,每軍田一分,正糧十二石,收貯屯倉,聽本軍支用。餘糧十二石,給本衛官軍俸糧。每衛以指揮一員,每所以千戶一員,提督都司,不時委官督查,年終上倉,并給過子粒數目,造冊赴京比較。 凡督比屯種,洪武三十五年,令各處衛所,每衛委指揮一員,每所委千戶一員,提督屯種,年終以上倉并給軍子粒數目,造冊赴京比較。各該都司,每歲仍委指揮一員督察,年終同赴京復奏。又令各處屯田衛所,每軍歲徵正糧一十二石。直隸差御史比較,各都司所屬巡按御史,同按察司掌印官比較,年終造冊,奏繳戶部。不及數者,具奏降罰。所收子粒,行御史等官盤查。
成祖永樂元年,命鑄給農器。又令王忠往北京安插屯田軍民,整理屯田。
按《明會典》:凡農具,永樂元年,令寶源局鑄農器,給山東被兵之民。
按《續文獻通考》:成祖永樂元年十月,命靖安侯王忠,往北京安插屯田軍民,整理屯田。十二月,工部尚書黃福奏,陝西行都司所屬屯田,多缺耕牛耕具,合准北京例,官市官牛給之耕具,於陝西布政司所屬鑄造。悉從之。
永樂二年,營建北京,以五軍都督府,總攝天下屯政及屯糧諸制。
按《明會典》:凡開立屯田,永樂二年,以廣西各縣田地開設屯所,撥官軍屯種自食,不納稅糧。又營建北京,以五軍都督府,總攝天下屯政,增設衛所。調興州、營州等衛屯軍,拱衛京師,照例七分下屯。 凡屯種徵折,永樂二年,奏准屯田所受每粟穀糜黍大麥蕎穄各二石,稻穀薥秫各二石五斗,穇稗各三石,並各准米一石,小麥芝麻與米同。又令每軍分田三十畝計,遠近屯堡三百六十七所,以減輕例,徵糧四石。 凡督比屯種,永樂二年,令各處衛所,凡屯軍一百名以上,委百戶一員。三百名以上,委千戶一員。五百名以上,委指揮一員提督。不及一百者,亦委百戶一員提督。若官員軍餘家人,自願耕種者,不拘頃畝,任其開墾,子粒自收,官府不許比較。又按《明會典》:永樂二年,令太僕寺給山東屯牛。又令陝西蘭州等處衛屯牛,凡百人,官共給牛一隻。
按《續文獻通考》:二年正月,戶部尚書郁新言:河南等處管屯都指揮劉瑛等,上屯田歲收之數。臣等計之,一人所耕,不足自供半歲之食。宜罪之以警眾。上以法令初行,姑宥之。遂召瑛等諭曰:屯田,軍國之大務。爾等不留心於此,徒坐享祿食。若復役疲民,以贍惰卒,則民愈困,兵日惰。蓋蓄兵以衛民,豈以兵而困民。汝等宜深思之。若今歲仍復怠惰,耕穫不前,論罪如法,悔無及矣。十一月,上以各處屯田肥瘠不同,所獲亦異,考較之法,宜有等差。命各都司,摘差官軍,給與牛具種子,耕閒田,視其歲收之數為例考較,謂之樣田。既而山西太原左衛千戶陳淮,率軍士來奏,所種樣田,除足各軍歲用之外,每軍仍有餘糧二十三石。於是上命戶部詳定賞例,除官收正糧及種子外,餘糧悉與自用。
永樂三年,更定屯田則例。
按《明會典》:凡督比屯種,三年,更定屯田則例,令各屯置紅牌一面,寫刊於上。每百戶所管旗軍一百一十二名,或一百名七八十名。千戶所管十百戶,或七百戶、五百戶、三四百戶,指揮所管五千戶,或三千戶、二千戶,總以提調屯田都指揮,所收子粒多寡不等,除下年種子外,俱照每軍歲用十二石正糧為法比較,將剩餘并不敷子粒數目,通行計筭,定為賞罰。令按察司、都司并本衛隔別委官點閘是實,然後准行。直隸衛所,從巡按御史并各府委官,及本衛隔別委官點閘。歲收子粒,如有稻穀粟薥秫大麥蕎麥等項粗糧,俱依數折筭細糧。如各軍名下除存種子,并正糧及餘糧外,又有餘剩數,不分多寡,聽各該旗軍自收,不許管屯官員人等巧立名色,因而分用。 凡開立屯田,三年,以保定等八府、直隸京師衛所三十七,徙大寧都司於保定府,領衛所一十二,各置屯田。是後兀良哈屯田捐之朵顏諸地,薊永一帶,遂為邊鎮。永樂五年,增置各省按察司僉事,盤量屯糧。
按《明會典》:凡設官管屯,五年,令浙江、江西、湖廣、廣西、廣東、河南、雲南、四川按察司,增置僉事一員。陝西、福建、山東、山西按察司,增置僉事二員。盤量屯糧。永樂九年,以鎮守大同吳高言,存留屯軍有差。按《明通紀》:九年三月,鎮守大同江陰侯吳高言:山西行都司屬衛軍士,或全衛,或什之七八屯種,故操練者少。請留其半操練,以備不虞。上諭兵部曰:守備固不可單弱,若兵食不足,亦難與守。宜視其地險夷,制多寡之數。陽和留什之四,天城、朔北留什之三,蔚州留十之二。餘悉令屯種,且耕且守,以為定制。
永樂二十年,免各衛所屯糧一半。
按《明會典》:凡屯種徵折,二十年,詔各都司衛所下屯軍士,其間多有艱難,辦納子粒不敷,除自用十二石外,餘糧免其一半,止納六石。
仁宗洪熙元年,減徵屯糧。
按《明會典》:凡屯種徵折,洪熙元年,令每軍減徵餘糧六石,共正糧一十八石上倉。
宣宗宣德二年,始令巡按御史兼理屯田。
按《明會典》:凡設官管屯,宣德二年,令巡按陝西監察御史兼理屯田。
按《春明夢餘錄》:舊置屯田,俱增設僉事一員。宣德二年,始令巡按御史兼理屯田。
宣德四年,遣官經理山海至薊州屯田。
按《續文獻通考》:宣宗宣德四年五月,兵科給事中戴弁奏:自山海至薊州,守關軍萬人,列營二十二所。操練之外,無他差遣。若稍屯種,亦可實邊。請取勘營所附近荒田,斟酌分給,且屯且守,實為兩便。上嘉納之。命戶部、兵部,各遣官與都督陳景先經理。
宣德五年,令委官提督各處屯田。
按《明會典》:凡督比屯種,宣德五年,令各處屯田都布按三司,各委官提督。在京并直隸衛所,從巡按御史提督。若有總兵官鎮守去處,亦令提督。
宣德六年,遣柴車經理大同屯田。
按《續文獻通考》:六年五月,遣兵部侍郎柴車,往山東經理屯田。時巡按御史張勗言:大同地平曠,所種粟麥有收,多為軍官據占,小民日困。乞遣官按視占耕者,分與軍民為便。上命車及御史一人往理之。按《明外史·柴車傳》:六年,以大同屯田多為豪強占據,命車往按之。得田幾二千頃,還之軍。
宣德十年,詔衛所軍士,止徵餘糧六石。
按《明會典》:凡屯種徵折,宣德十年,詔各都司衛所下屯軍士,正糧子粒一十二石,給軍士用,不必盤量。止徵餘糧六石。於附近軍衛有司官倉交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