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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246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戎政典
第二百四十六卷目錄
屯田部彙考六
明二〈英宗正統十二則 代宗景泰四則 英宗天順一則 憲宗成化八則 孝宗弘治十四則 武宗正德九則 世宗嘉靖二十三則 穆宗隆慶四則 神宗萬曆四則〉
戎政典第二百四十六卷
屯田部彙考六
明二
英宗正統元年,奏准陝西餘丁屯糧。
按《明會典》:凡屯種徵折,正統元年,奏准陝西旗軍餘丁所種屯田五十畝之外,每畝納糧五升。
正統二年,添設各省督屯。又定屯田科則。
按《明會典》:凡設官管屯,正統二年,添設浙江、福建、陝西等處按察司僉事各一員,提督屯田。 又按《會典》:二年,令每軍正糧免上倉,止徵餘糧六石。科則至是始定。 凡撥軍開墾,正統二年,令各處軍職舍人,除應襲外,其舍餘及家人女婿,無差使者,每五丁朋作一名,委官管領,與閒地四十二畝耕種,照屯田例辦納子粒。
正統三年,定水陸屯田徵折,及督比屯糧之例。按《明會典》:凡屯種徵折,三年,令四川都司衛所屯種水田者,納米。陸地者,納豆。無豆者,抵斗折米。 凡督比屯種,正統三年,令各都司衛所管屯官,三年滿日,造冊。二千里以裡者,赴京比較。二千里以外者,從按察司并巡按御史比較。
正統四年,令沿邊空間地,許官軍戶下人耕種。按《明會典》:凡撥軍開墾,四年,令大同、宣府、遼東、陝西沿邊空閒處,許官軍戶下人丁耕種,免納子粒。正統五年,令廣東委官督屯。
按《明會典》:凡設官管屯,五年,令廣東按察司,推委僉事一員,提督屯種。
正統六年,添設貴州督屯。
按《明會典》:凡設官管屯,正統六年,添設貴州按察司副使一員,提督屯田。
正統七年,減陝西屯糧。又添設湖廣督屯僉事。按《明會典》:凡屯種徵折,正統七年,減延綏等處屯田軍子粒,每百畝歲納六石者,止納四石。又減陝西行都司屯田子粒,每百畝歲納一十石。又減延綏等處屯田子粒,每百畝歲納八石。 凡設官管屯,七年,添設湖廣布政司參政一員、按察司副使一員,提督屯田。 凡撥軍開墾,七年,令屯田有自開墾荒地,每畝歲納糧五升三合五勺。
正統八年,題准廣西衛所軍加給田十畝,令各處按察司無屯田官者,各添僉事一員。
按《明會典》:凡撥軍開墾,八年,題准廣西桂林等衛所屯田,每軍加給一十畝。如有剩餘田地,即令軍舍及勾補旗軍,如數撥給,照例納糧。 凡設官管屯,八年,令各處按察司,原無提督屯田官者,各添設僉事一員。
正統九年,令浙江等處屯軍遺地,撥軍屯種。
按《明會典》:凡撥軍開墾,正統九年,令浙江等處屯軍遺下田地,儘見在旗軍撥與屯種,餘剩頃畝,驗官軍戶下餘丁,有三四丁者,摘撥一丁。丁多者,以是為率,摘撥下屯。若田地尚有餘剩,官旗軍民願承種者,一體撥與。其拋久積荒,須開墾者,待三年成熟之後,俱照例徵收子粒,就於附近官倉交納。候有軍之日,撥軍屯種。
正統十年,奏准南京屯糧,給選操正軍及管屯徵糧諸例。
按《明會典》:南京屯田,正統十年,奏准凡南京各衛屯田正軍選操餘丁屯種,其正糧一十二石,餘糧六石,俱免上倉,供給操軍其月糧住支。如本軍人丁數少,屯田撥付他軍者,仍支月糧。 凡設官管屯,十年,添設陝西按察司副使一員,專一提督水利及屯田。凡屯種徵折,十年,奏准福州左右中衛,并延平衛屯田,准照民間秋糧事例,每石折銀二錢五分,解京濟邊。又減陝西行都司等處屯田子粒,歲納八石。正統十一年,添設山東督屯。又令天下衛所類造屯田文冊。
按《明會典》:凡設官管屯,正統十一年,添設山東按察司僉事一員,提督北直隸屯田。 凡稽查改并,正統十一年,令各處衛所類造屯田坐落地方,四至頃畝子粒數目文冊一本,繳合干上司一本,發該管州縣以備查考。
正統十二年,減開平衛屯軍餘糧二石。
按《明會典》:凡屯種徵折,十二年,令開平衛屯軍餘糧六石,減免二石。按《明外史·羅亨信傳》:亨信,巡撫宣府、大同。時遣官度二鎮軍田,一軍八十畝之外,悉徵稅五升。亨信上言:文皇帝時,詔邊軍盡力墾田,毋徵稅,陛下嗣位復申命之。今奈何忽為此舉。塞北諸軍,防邊勞苦,其餘丁無他生業,惟事田作。每歲自冬徂春,迎送瓦剌使臣,三月始得就田,七月又復刈草,八月以後,修治關梁,計一歲中曾無休暇。況邊地磽瘠,霜早收薄,若一徵稅,則人不復耕,必致竄逸。軍心攜貳,誰與共守。帝納其言。
代宗景泰二年,增設山西屯田副使。
按《明會典》:景泰二年,增設山西屯田副使。
景泰三年,令提督倉場并巡撫兼督屯種
按《明會典》:凡設官管屯,三年,令提督南京倉場并巡撫南直隸蘇松等府,及順天北直隸各府都御史,兼提督屯種。
按《續文獻通考》:景泰三年四月,學士商輅上言:邊務訪得口外田地極廣,因先前在京功臣等官,將口外附近各城堡膏腴田地,占作莊田。其諸空閒田地,又被鎮守總兵、參將并都指揮等官占為己業,軍士無近便田地可耕。夫且耕且守,如漢趙充國、諸葛亮、晉羊祜皆有已行之明效。今日守邊之要,莫善於此。若舍屯種之外,而欲邊城充實,雖傾府庫之財,竭生民之力,奈軍士數多,歲月久遠,亦難繼矣。事下該司議行。是年,又令提督南京倉場并巡撫南直隸、蘇松等府及順天、北直隸各府都御史,兼提督屯種。
按《明外史·商輅傳》:時塞上腴田率為勢豪侵據,輅請遣官勘覆還之屯軍。
景泰四年,添設山東監督。
按《明會典》:凡設官管屯,四年,添設山東按察司副使一員,監督永平等處收支,兼理屯田。
景泰六年,准順聖地方及沿邊空地,撥軍耕種。按《明會典》:凡開立屯田,景泰六年,題准順聖地土肥饒,築立城堡,撥軍耕種,定為則例起科。又議准沿邊關營城堡附近空閒地土,將現在關營軍士二分,守關一分,屯種,見在守城軍士,一分操練,一分屯種。每名撥田五十畝,委官提督耕種,子粒照例上倉。
英宗天順元年,遣官督屯給直隸、山東、河南軍餘屯種。
按《明會典》:凡設官管屯,天順元年,令本部差郎中四員,於宣府、大同、薊州、永平、山海等處,提督糧儲,兼理屯田。 凡撥軍開墾,天順元年,令京城附近直隸八府,及山東、河南等處荒閒田地,及有人佃種無糧差者,撥與所在衛所軍餘,屯種納糧。
憲宗成化元年,以宣大官牛耕屯有效,敕守臣永遵成法。
按《續文獻通考》:憲宗成化元年十月,戶部奏:景泰末,宣府總督都御史李秉上言:邊城多空地,而守城諸役外,復有閒曠軍餘,請量支宣府官銀,買牛給與耕種,收餘糧易銀,給貧軍買馬騎操。遂與億萬庫支銀一萬兩,買牛給軍耕種。至天順初,有言勞軍不便者,行都督楊能等會議俱稱,且耕且守,經國遠圖,而大同、宣府,自罹兵變,人畜蕩盡。幸而朝廷大發帑銀,買牛給軍耕種,邊人稍得聊生。今宣府巡撫葉盛復申奏:先年,原買官牛多死,又以餘糧續買,給軍耕種,官府不煩督責,軍士不致賠償。此皆官田官牛之效驗。然立法非難,守法為難。乞申敕守臣恪守,俾久而不廢,庶邊事克濟。上曰:法既善,宜永遵行。
成化五年,奏准鳳陽倉管糧。
按《明會典》:凡設官管屯,五年,奏准鳳陽倉糧,令本部監督英武、飛熊、廣武三衛屯倉主事,就近兼管。成化六年,定延綏等處屯田草束。
按《明會典》:凡屯種徵折,六年,令陝西延綏等處屯田,每軍百畝,徵草二束。
成化八年,延綏巡撫余子俊奏:築邊牆開設榆林衛,墾屯田以守邊。
按《明通紀》:成化八年,擢陝西左布政使余子俊為右副都御史,巡撫延綏。子俊奏:築邊牆,開設榆林衛,墾屯田以守邊。子俊受命至延綏,相度邊地,每徒行數十里,盡得形勢。上疏請於沿邊一帶墩臺空處,築牆建堡,其舊界石一帶多高山陡崖,宜依山形,隨地勢,或剷削,或累築,或挑塹,延引相接,以為邊牆。於是東起清水營紫城砦,西至寧夏花馬池,延袤二千餘里,每二三里則為敵臺營砦,連比不絕。又於中空築短牆,橫一斜二,如黻月狀,以為偵敵避箭之所。凡為堡十二,崖砦八百有奇,墩九十五,幾兩月而功畢。又請即榆林堡置衛逋兵當勾,及戍南土者之子孫以益之,凡內邊曠地,皆墾為屯田,歲獲數萬石。
成化九年,題准南京御史巡視屯田。又令榆林招募屯田。
按《明會典》:凡設官管屯,九年,題准行南京都察院差御史一員,巡視南京衛所屯田。南京巡屯御史,始此。
凡屯種徵折,九年,令榆林以南招募軍民屯田,每
一百畝,於鄰堡上納子粒六石。
成化十一年,令雲南按察司僉事兼理屯田。
按《明會典》:凡設官管屯,十一年,令雲南按察司總督銀場僉事,兼理屯田。
成化十三年,設官專管雲南屯田。
按《明會典》:凡設官管屯,成化十三年,添設雲南按察司副使一員,專管屯田。
成化二十三年,令山東屯田仍歸海道副使兼理。按《明會典》:凡設官管屯,二十三年,裁革山東按察司管屯僉事,仍令巡察海道副使兼理。
孝宗弘治二年,題准成都屯糧折銀。
按《明會典》:凡屯種徵折,弘治二年,題准成都右等衛屯田,每糧一石,折銀三錢六分。布政司貯庫聽支軍糧。
弘治三年,奏准河南僉事,提督直隸衛屯。
按《明會典》:凡設官管屯,弘治三年,奏准河南僉事,奉敕提督直隸、安慶等二十八衛屯種。
弘治四年,題准四川官舍田地,撥與軍餘耕種。按《明會典》:凡撥軍開墾,弘治四年,題准行四川令管屯僉事,將官舍占種田地退出,撥與無田軍餘耕種。願認糧者,亦准與查明分數,照例徵收本色,不許徵銀花銷。
弘治五年,令清空閒營房屯田給新軍,及見軍無棲止者。
按《明會典》:弘治五年,令清軍管屯官,將原係衛所營房屯地,見在住種空閒等項,逐一查明,造冊,在官。候解到新軍,及見軍無棲止,即將空餘屋地量撥住種。官豪侵占者,行令改正,免罪。若軍人自置民間地土,不在此例。
弘治六年,題准屯官子粒違限之例。
按《續文獻通考》:弘治六年,題准各都司衛所屯田子粒違限,年終不完者,先將都司及衛所管屯并有屯糧官員之家,截日住支俸糧。若經一年之上不完,將都司衛所掌印并按察司管屯官員,一體住俸。弘治 年,冊報天下屯牛之數。
按《明會典》:弘治中,報冊屯牛共八萬二千九百四十三隻。 南京金吾前等二十七衛,共牛五千七百二十一隻。金吾前衛、水軍左衛、龍驤衛、龍江左衛、鎮南衛、龍江右衛、龍虎衛、旗手衛、府軍後衛、羽林右衛、驍騎衛、英武衛、江陰衛、橫海衛、留守左衛、留守右衛、留守前衛、留守後衛、天策衛、虎賁左衛、廣武衛、虎賁右衛、豹韜衛、豹韜左衛、豹韜右衛、鷹揚衛、應天衛。 南直隸徐州等一十六衛,共牛一千九百七十五隻。徐州衛、徐州左衛、武平衛、建陽衛、蘇州衛、高郵衛、宿州衛、儀真衛、廣洋衛、宣州衛、六安衛、邳州衛、揚州衛、大河衛、安慶衛、九江衛。 湖廣都司所屬瞿塘等四衛,所共牛二千一十八隻。瞿塘衛、襄陽衛、長寧守禦千戶所、枝江守禦千戶所。 河南都司所屬南陽等十衛所,共牛六千二百七十三隻。南陽衛、睢陽衛、南陽中護衛、陳州衛、潁川衛、彰德衛、懷慶衛、弘農衛、潁上守禦千戶所。 伊府儀衛司、陝西都司所屬涼州等二十四衛所,共牛一萬四百六十四隻。平涼衛、鎮番衛、山丹衛、永昌衛、甘州左衛、甘州右衛、甘州前衛、甘州後衛、臨洮衛、靖鹵衛、莊浪衛、西安左衛、西安右衛、西安前衛、西安後衛、河州衛、寧夏衛、寧夏左衛、寧夏右衛、寧夏中衛、寧夏前衛、寧夏後衛、鎮裔守禦千戶所、高臺守禦千戶所。 雲南都司所屬雲南左等二十五衛所,共牛一萬五千六百五十隻。雲南左衛、雲南右衛、雲南中衛、雲南前衛、雲南後衛、廣南衛、曲靖衛、平裔衛、越州衛、六涼衛、臨安衛、楚雄衛、洱海衛、大理衛、景東衛、蒙化衛、瀾滄衛、騰衝衛、金齒衛、馬隆守禦千戶所、宜良守禦千戶所、陽林堡守禦千戶所、易門守禦千戶所、木密關守禦千戶所、安寧守禦千戶所。 山東都司所屬濟南等九衛所,共牛四百九十五隻。濟南衛、平山衛、寧海衛、萊州衛、臨清衛、兗州護衛、青州左衛、濟寧衛、諸城守禦千戶所。 貴州都司所屬貴州前等二十衛所,共牛二千一百五十六隻。貴州前衛、貴州衛、龍里衛、新添衛、平越衛、清平衛、興隆衛、都勻衛、威清衛、平壩衛、普定衛、安莊衛、安南衛、普安衛、烏撒衛、畢節衛、赤水衛、永寧衛、黃平守禦千戶所、普市守禦千戶所。 萬全都司所屬宣府前等一十六衛所,共牛一千一百二十八隻。宣府前衛、宣府左衛、宣府右衛、懷來衛、隆慶左衛、隆慶右衛、保安右衛、永寧衛、開平衛、長安嶺堡、雲州堡、龍門衛、美峪守禦千戶所、永寧後衛、龍門守禦千戶所、興和守禦千戶所。 四川都司所屬成都右等二十三衛所,共牛一萬三千三百三十五隻。成都右衛、成都中衛、成都前衛、成都後衛、寧川衛、敘南衛、瀘州衛、重慶衛、利州衛、松潘衛、茂州衛、建昌衛、寧番衛、鹽井衛、建昌前衛、越巂衛、會川衛、保寧守禦千戶所、青川守禦千戶所、大渡河守禦千戶所、雅州守禦千戶所、黔江守禦千戶所、灌縣守禦千戶所。 遼東都司所屬定遼左等二十四衛,共牛五千一百八隻。定遼左衛、定遼中衛、定遼前衛、定遼後衛、東寧衛、瀋陽中衛、鐵嶺衛、三萬衛、遼海衛、海州衛、蓋州衛、復州衛、金州衛、廣寧衛、廣寧左衛、廣寧右衛、廣寧中衛、廣寧左屯衛、廣寧右屯衛、廣寧中屯衛、廣寧前屯衛、廣寧後屯衛、義州衛、寧遠衛。 福建都司所屬汀州等一十三衛,共牛五千二百八十四隻。汀州衛、建寧衛、延平衛、邵武衛、永寧衛、鎮東衛、漳州衛、福州左衛、福州右衛、福州中衛、平海衛、泉州衛、興化衛。 直隸永清等三衛,共牛三千一百一十七隻。永清衛、寧山衛、興州後屯衛。 中都留守司所屬鳳陽等九衛所,共牛一萬二百一十九隻。鳳陽衛、鳳陽中衛、鳳陽右衛、留守左衛、留守中衛、懷遠衛、長淮衛、皇陵衛、洪塘湖屯田千戶所。弘治八年,令除豁廣寧等衛屯牛,及折徵福建諸衛所屯糧。
按《明會典》:弘治八年,議准南京廣洋等衛,洪武、永樂年間,俵散屯牛無存,每年造報虛冊,科害屯軍,悉令除豁裁革。 凡屯種徵折,八年,奏准福建行都司所屬建寧、延邵三衛都司所屬福州左等衛屯田,每石折徵銀二錢五分,解京濟邊。
弘治九年,議准南京屯田贓罰,貯給牛種。
按《明會典》:弘治九年,議准南京屯田御史,問理贓罰等項,俱發屯所附近有司衙門收貯。遇有貧難屯軍告給牛種者,查勘支給。 凡督比屯種,弘治九年,題准河南各衛,除正操守關漕運等項,旗軍支糧外,其餘革去月糧,悉令屯種,辦納子粒。一應雜差,俱查餘丁應役,准給口糧。
弘治十一年,題准洪川順聖川屯糧徵折。
按《明會典》:凡屯種徵折,十一年,題准洪川順聖川地土,每一頃徵糧三石,每分二頃五十畝,共糧七石五斗。照舊徵草十束,於原定草場上納。願依前例折銀者,聽。
弘治十三年,定侵占屯田之罪。
按《明會典》:凡侵占禁例,弘治十三年,奏准凡用強占種屯田者,問罪。官調邊衛,帶俸差操。旗軍餘丁人等,發邊衛充軍。民發口外為民。凡軍職舍餘及旗軍餘丁人等,若侵種不係用強,或不及五十畝者,依侵占官田問罪,照常發落。
弘治十五年,准京衛新增地畝折徵。又令管屯官造屯冊,送後湖交收。
按《明會典》:凡屯種徵折,十五年,議准京衛新增地畝,每糧一石,折銀二錢。尋議輕減,每畝徵銀一分五釐。在京赴太倉,在外赴附近有司交納,放支官軍月糧。
凡稽查改併,弘治十五年,奏准後湖并南京戶部
及各衛所,俱無屯冊。將今次清過屯田,行令管屯官,各造冊送後湖交收。仍將屯田頃數,刻記碑陰,以圖經久。
弘治十六年,准浙江屯田折徵。
按《明會典》:凡屯種徵折,十六年,題准浙江除昌國衛田畝數多,溫州衛田地膏腴外,其餘各衛所屯軍,全納子粒六石者,每年本折中半,每石徵銀二錢五分,附有司官庫收貯備支。
弘治十七年,定成都、山東等衛所折糧則例。
按《明會典》:凡屯種徵折,十七年,議准成都右等衛所屯地山岡瘠薄,難納本色,每石折銀三錢。又議准山東登萊沿海瘠地,照輕科則例,每畝三升三合。弘治十八年,令歸併武平衛屯入南直,又除豁河南屯田。
按《明會典》:凡稽查改併,弘治十八年,令直隸武平衛屯糧,歸併南直隸管理。其河南屯田冊,除豁。
武宗正德二年,令新增屯田,每畝徵銀一分五釐。
按《明會典》:南京屯田,正德二年,奏准各衛所新增屯田,每畝徵銀一分五釐,赴鄰近有司交納,間月放支官軍月糧。
正德三年,始差御史一員,督理北直屯田。
按《明會典》:凡設官管屯,正德三年,題准每歲選差御史一員,請敕督理北京并直隸衛所屯種,比較子粒,禁革奸弊。年終更替。北京巡屯御史,始此。
正德六年,題准各衛所屯田子粒,違限不完者,按察司以下官住俸。
按《明會典》:六年,題准各都司衛所屯田子粒,違限,年終不完者,先將都司及衛所管屯,并有屯糧官員之家,截日住支俸糧。若經一年之上不完,將都司衛所掌印,并按察司管屯官員,一體住俸。
正德七年,添設湖廣參政副使督屯。
按《明會典》:七年,添設湖廣布政司參政一員,按察司副使一員,提督屯田。
正德八年,令各處添設僉事督屯。
按《明會典》:正德八年,令各處按察司,原無提督屯田官者,各添設僉事一員。
正德十年,奏准南京屯田銀兩,及造冊之例。又添設陝西副使,專督水利屯田。
按《明會典》:南京屯田,十年,奏准各衛新增屯田銀兩,俱赴本部銀庫收納,照例放支。 又議准各衛屯糧,遞年取獲通關備由,造冊,俱送總督衙門,類齊,差人奏繳。不許仍前,指稱解冊解力盤纏,科害屯軍。 又按《會典》:十年,添設陝西按察司副使一員,專一提督水利及屯田。
正德十一年,添設山東按察司僉事督屯。
按《明會典》:正德十一年,添設山東按察司僉事一員,提督北直隸屯田。
正德十五年,令各衛屯糧屯軍,自納湖廣新增田,以七分撥軍舍承種。又令南京戶部,先時驗災。
按《明會典》:南京屯田,正德十五年,議准將各衛屯糧,照數均派,江北應天、橫海、 龍虎三衛倉,令屯軍徑自上納,免其赴部告判。 凡撥軍開墾,正德十五年,題准湖廣各衛所新增田地,以十分為率,減除三分,其七分撥軍舍承種納糧。 凡稽查改併,十五年,題准每年七月,南京戶部預委主事,都察院委御史各一員,會同過江,驗看屯田。果有被災去處,即時督同軍衛有司,踏勘輕重,分數造冊奏請。不許屯軍臨時告災,以圖冒免。
正德十六年,議准錦衣等衛新增田畝,加銀。
按《明會典》:南京屯田,正德十六年,議准錦衣等四十二衛新增田地,每畝加銀一釐,以補府軍左衛等一十四衛屯田坍江無徵之數。
世宗嘉靖四年,准南昌衛饒州撫州千戶所屯田,許令江西屯田僉事帶管。
按《明會典》:嘉靖四年,題准將南昌衛饒州撫州千戶所屯田,坐落池州府地方,許令江西屯田僉事帶管。凡詞訟干屯政者,聽其綜理。仍給關防,以便行事。嘉靖六年,詔限軍田,以劉天和督甘肅屯政。
按《明會典》:凡撥軍開墾,嘉靖六年,詔各該巡撫督率管屯方面等官,查勘衛所屯田。其官舍軍餘占種年久故軍之田,仍與領種代納糧草。如軍見存無田者,即令退還本軍為業。其領種故軍之田,一人止許一分,一戶止許二分,其餘俱令退出。
按《明外史·劉天和傳》:嘉靖六年,以僉都御史督甘肅屯政。奏言:肅州堡砦疏薄,賊易攻剽,故屯田日廢。今括本衛丁壯,及山陝流民,可得四千五百。中多矯健善戰者,請於近邊密置墩臺,增其樓堞,俾居中耕牧,遇警保寨,庶賊至無所掠,而屯作可漸廣,即甘涼、莊浪諸邊,皆可推也。尋奏行弊當革者五,曰禁掊克,懲占役,清湖場,審派撥,核侵漁。利當興者五,曰廣開墾,增墩堡,給牛種,興水利,恤屯兵。由是田利大興。嘉靖七年,令陝西諸省查革軍伴,并招遊民遊僧耕沿邊地,兼給農器。
按《明會典》:凡開墾,嘉靖七年,令陝西、山西、山東、北直隸沿邊提督、巡撫、都御史查革軍伴退回原衛所,并招輯遊民遊僧,編堡定戶,以耕邊地。 凡農具,七年,令陝西、山西、山東、北直隸沿邊,有司給堡戶農器。嘉靖八年,專設都御史查理屯田,及定開墾徵折諸例。
按《明會典》:嘉靖八年,題准在京并直隸各衛所屯糧,照南直隸事例,差御史一員,領敕清查,三年一替。其原設屯田僉事,裁革。後以屯田牧地歲久法弛,設都御史專一查理。後復罷之。 凡開墾,八年,題准甘肅等邊,凡開墾水地者,不分額內額外,俱照例三年方行起科。南北山地,聽其儘力開墾,永不起科。各該將領衛所,不必別僉屯丁,將所管步兵,比照涼州定規,查給牛種,委官統領團種。其將領墾田百頃以上者,撫按獎勵。三百頃以上者,奏請擢用。備禦官軍每年正月初一日上班,願墾田者,分撥永昌、古浪、甘肅、山丹等衛所荒田尤多去處,查給牛種犁鏵,給與本色行糧,即委領班官員,統率團種。領班官能墾田者,照前例獎勵擢用。 凡設官管屯,八年,題准南京衛所屯田地方廣闊,巡屯御史周歲不能遍歷,請給敕印,定限以三年為滿。又題准在京并直隸各衛所屯種,照南直隸事例,都察院差委御史一員,領敕清查,三年一替。其屯田僉事裁革。 凡屯種徵折,嘉靖八年,奏准浙江蘭谿所屯田,并象山縣民帶種本衛中前千戶所屯田,照有司秋糧折銀事例,每石徵銀二錢五分。又令薊州三十三衛所,先年丈出屯糧餘地,自八年以後,比照通州等衛地畝減徵事例,每畝徵銀一分五釐,解納薊州庫,以備官軍折俸。又令遼東各衛所,除見種屯田每五十畝辦納屯糧一分外,其餘關銀糧樣田糧,并贍軍養馬奏討等項各色,悉與革除。 凡撥軍開墾,八年,議准甘肅等處屯田,除見種成熟,不許更換外。今後凡有荒蕪堪種地土,止論人丁於一衛之內,許令附近有力屯丁告頂。其衛所撥補,務查屯丁住居,先儘本渠分地土,不許隔遠及將無影地土虛撥,致令包賠糧則。
嘉靖九年,議准南京屯田諸例。
按《明會典》:南京屯田,嘉靖九年,議准南京鎮南等衛荒蕪屯田,不拘軍民僧道之家,聽其量力開墾。待成熟之後,照舊納糧,仍令永遠管業,不許補役復業者爭告。 又奏准南京鎮南等衛,召佃荒田,聽其量力開耕,不必拘一人一分之例。 又議准南京鎮南等衛屯田坍江者,盡與除豁。久荒者,減作輕科。其新增田,每畝原納銀一分六釐者,量加銀五釐三,則熟田內每畝原納米三升三合者,陞科五升三合五勺。抵補額數。 又議准各衛管屯官員,拖欠屯糧住俸者,如係荒田糧,應除免,准與開俸,其熟田照分豁災傷事例,酌量欠糧多寡,分作三分。一年之間,納完一分,方許開俸。餘二分,限以二年納完。不完,仍舊住支。凡屯種徵折,九年,題准南京各衛新增田,每畝止納銀一分六釐,似為過輕。令每畝量加五釐,熟田內每畝止納三升三合者,陞科五升三合五勺,以備欠額新增地畝銀。至是每畝徵銀二分五釐。
嘉靖十一年,題准補足定遼衛所屯糧原額。
按《明會典》:凡處補折抵,嘉靖十一年,題准定遼左等二十五衛所掌印管屯等官,將關銀樣田參究地畝賦稅,巡撫續選陞官,寄籍起科,越界等項糧料,改作屯田糧料,補足原額屯糧二十五萬九千九百餘石之數。出給該所印信票帖,付各納糧軍餘,依期赴倉上納,仍行遼東總理郎中,嚴督都司衛所掌印管屯官,照數追徵。
嘉靖十二年,令貴州分巡官,各照地方管理屯田水利。又定福建等處屯糧徵折,及督比屯糧之例。按《明會典》:凡設官管屯,十二年,題准貴州屯田、水利二事,責令各該分巡官,各照地方管理,提學官不必兼管。 凡屯種徵折,十二年,議准福建建寧左右衛屯田,不論舊額新增,會計除彀成化年間實徵本折舊數外,左衛踏出實有開荒田三十六頃五十一畝,該增糧六百一十六石二斗。右衛有開荒田一十五頃三十三畝,該增糧三百一十一石八斗。照例每石折徵銀二錢五分,與同舊額折色解京。其該納本色田糧,仍每石折銀三錢五分,通融給軍。其餘折補并荒陷不堪、無種無徵糧田,盡行停徵。 凡督比屯種,嘉靖十二年,議准各該撫按官,選委指揮千戶催督屯田錢糧,其掌印巡捕領操上運等官,不許朦朧營管侵盜。仍選有司佐貳官一員,協同收支,互相覺察,毋得和同侵剋。其有陞遷去任,申呈撫按交代,方許離任。
嘉靖十三年,准陝西、河西地方開墾。又定折抵侵占之例,及添設南京屯田都司。
按《明會典》:凡開墾,嘉靖十三年,題准陝西、河西地方多有可耕之田,限於境外無人敢種,通行巡撫等官,查照國初壕牆邊界,築濬高深可耕之田,儘令開墾,給與牛種,撥人佃種。歲熟,但收牛種,原值應納稅糧,緩以年歲,然後量地起科。 凡處補折抵,嘉靖十三年,題准廣東廣州左等六十一衛所屯田,如遇借力征守,其該支月糧,每月扣五斗或一石,折抵該納屯糧。 凡侵占禁例,嘉靖十三年,題准陝西、河南地方,如有屯地為軍職及莊浪人等買種代種者,悉照紅牌事例問罪。 凡南京屯田,嘉靖十三年,添設都指揮一員,巡視飛熊等衛屯田。
嘉靖十四年,發太倉銀,與甘肅軍民收買牛隻犁鏵。又撥南京錦衣衛屯糧於滁州倉上納。
按《明會典》:嘉靖十四年,令發太倉銀六千兩,與甘肅佃種荒田軍民,收買牛隻犁鏵。其牛隻秋成,不必收價,責令喂養。如有倒死盜賣,嚴行追補。遇事故頂闕等項,務將原給牛犁告官,隨田交割。 凡南京屯田,十四年,題准南京錦衣衛屯糧內,撥五千二百三十一石,於滁州倉上納補足該衛歲用欠數。遇有閏月及或災傷,聽巡撫衙門徑自處補,以省輸輓。
嘉靖十五年,議准南京屯田戶由。
按《明會典》:凡稽查改併,嘉靖十五年,議准給南京屯田戶由,每十年一造。 又按《會典》:南京屯田,十五年,題准南京錦衣衛等四十二衛,各屯田逃故坍江等項,即與查豁開墾,輕則量為陞科,以足原額。軍民人等承佃者,果有軍人告復原業承種,不許冒占。如無告復,照舊管業,無拘一分二分事例,以起紛爭,遞年徵糧完納,給與戶由一紙執照。以後十年一次,清審改造。著為定例。
嘉靖十九年,令清軍御史帶管各省屯田。
按《明會典》:凡設官管屯,十九年,令清軍御史帶管各省屯田事宜。各該管屯副使僉事,并分守官,悉聽節制。
嘉靖二十年,令天津等衛新增地租銀,依期徵納。按《明會典》:凡屯種徵折,二十年,議准查勘過天津等一十衛所新增地一萬四千五百二十六頃零,除荒鹼水占不堪外,實堪種徵銀不等地六千五百七十四頃二十九畝七分零,該徵租銀九千六百一十兩二錢七釐九毫六絲五忽。照則依期與原額屯種,一併徵納。
嘉靖二十二年,免各邊墾荒地租徵南贛屯糧。按《明會典》:凡開墾,嘉靖二十二年,題准各邊拋荒地土,不拘將帥軍民,開墾成業,即為己產,永不起科。其舊曾起科,積荒年久者,仍要用力開墾成業,應納子粒,一體蠲免。成熟地土,遞年納糧。管業者,照舊耕種徵收,以足邊餉。其有相應修築城堡,撥軍防護去處,悉聽從宜處置。 凡督比屯種,二十二年,題准將南贛所屬衛所屯糧,令屯田道派定,呈報御史,行各兵備道就近督徵。
嘉靖二十四年,定擇官管屯諸例。
按《明會典》:凡管屯官,嘉靖二十四年,題准遇考選軍政內,有武藝不精,而廉幹可取者,用之管屯。以五年為期,方得遷轉。每年終,將該屯糧斛已未完數目,開造文冊,一樣三本。一申督理屯政衙門,一送該衛戶房收貯,一自執備照。如遇年月該遷,預申督理衙門,就令將任內卷冊,交付後來管屯官,俱查照明白,方許離任。若有朦朧私相交代者,查出,各問以沈匿枉法罪名。其各該上司官,不係前擬,擅自改調差委者,許屯田御史參劾。 凡設官管屯,嘉靖二十四年,令各衛屯田,有管糧通判處,行通判帶管。其無通判處,行各該兵備官帶管。 凡稽查改併,嘉靖二十四年,令各該管糧郎中、主事,嚴督監收委官,及倉攢人役,收受完日,填寫循環文簿,季終送管糧官處,倒換稽考。如有插和情弊,事發,從重問擬。虧折之數,就令監收委官,及經該官攢人役均賠。其查盤官受賄容隱,一體究治。
嘉靖二十五年,甘肅巡撫楊博請復河西屯田。按《續文獻通考》:嘉靖二十五年,甘肅巡撫楊博請修復河西屯田,分濬龍首渠故道,聽民菑畬,寬以十年而後徵租,貸以牛具穀種。人爭應令,墾田萬餘頃。按《明外史·楊博傳》:二十五年,超拜右僉都御史,巡撫甘肅。博以足邊莫善屯田,而屯政不舉,由催科擾之。種未入土,名已登冊,往往逃去。乃奏請募民墾闢,永不徵租。其舊常徵租而復荒者,一體蠲除。詔舊田蠲除十年,餘如博議。由是屯利大興。又鑿龍首諸渠,借公帑三萬金,置耕具,募民墾田萬餘頃。
嘉靖二十六年,山西巡撫楊守謙請開營田。詔以實行。
按《明通紀》:二十六年正月,山西巡撫楊守謙奏偏頭老營二所餘地一千九百餘頃,堪為營田,內省京運,外嚴防守。且舉副使張鎬為提督,通判張應麒為總委官,欲久任責成,其牛種皆取自本省。又擬照盜沿邊錢糧禁例,以防侵盜。戶部覆守謙綜理周密,且官攝而事省,費半而利倍。若各鎮營田皆舉行如守謙,則兵食可足,而帑積所省多矣。詔以實行。
嘉靖二十九年,令補逃絕屯軍。又選風力重臣二員,督理直隸、山西屯政。
按《明會典》:凡逃絕屯田,嘉靖二十九年,題准每逃絕一分,即召募衛所空丁一名,頂補屯軍名伍領種,於農隙就屯所附近空閒處所操練。巡屯御史不時巡歷較閱,其操練器械,聽令自備。補過軍人名數,造冊,送本部存照。有事,聽本部照冊調發,工部給與器械。
凡設官管屯,二十九年,令選風力重臣二員,督理
北直隸、山西宣大屯牧。
嘉靖三十一年,定比較屯田官降罰之例。
按《明會典》:督比屯種,三十一年,令比較屯田官員,見徵子粒有不完三分者,住俸。監并家屬五分以上者,參問。一年之上不完者,革去見任。侵欺者,比照私役軍人事例,五分以上降二級,以下降一級。
嘉靖三十八年,定管屯官之制。添宣大管屯同知一員。又除豁大同加增銀兩。
按《明會典》:三十八年,題准屯田官各該衙門,不得坐名差遣。如遇遷轉緣事等項,就於見任軍政官內,選精壯勤幹官員暫管。候推選之日,照例會官考選。管屯官不許營求別差,希圖推調。亦不許將見在耕種屯軍,擅自差派,領運駕船,幇貼城操等項,以妨屯務。違者,聽巡按御史參究。 凡設官管屯,三十八年,令宣大添設同知一員,專管屯政。 凡屯種徵折,三十八年,議准大同屯田,折糧五萬三千五百二十石七斗七升零,原折銀一萬六千七百八十五兩七分零,通融折納,惟期不失原數。其加增銀兩,盡行除豁。嘉靖三十九年,差御史查理山陝屯田,除豁南京糧銀,又定管屯官住俸之例。
按《明會典》:嘉靖三十九年,奏差監察御史二員,一往山西、宣大、鴈門等處,一往陝西、甘肅、延寧等處,查理其昌薊等州責之直隸管屯御史。 凡南京屯田,三十九年,令南京金吾前留守中鎮、南虎賁左四衛坍江田一十四頃三畝三分四毫糧銀,照數除豁。仍將三十六、三十七年分共收陞科糧一百八十九石零,抵補舊額。 又題准管屯官屯糧不完,次年正月初一日住俸。一年不完,該衛掌印官住半年俸。指揮以通衛完千戶以通所完,百戶以本所完通關到日為始開俸。
嘉靖四十年,題准寧山衛屯田,仍歸山西開除。按《明會典》:凡稽查改併,四十年,題准山西寧山衛平定所屯田,坐落直隸地方,行直隸屯田御史管理,仍於山西屯田冊內開除。
嘉靖四十二年,令勘豁羽林等十衛屯糧,以虎賁等衛陞科者補足。
按《明會典》:南京屯田,嘉靖四十二年,令南京羽林右、留守中、水軍左、金吾前、廣洋、金吾後、府軍右、應天、太倉、鎮海十衛坍江坍海田蕩五十頃三十三畝零,勘果無徵,將該衛應納稅銀除豁,仍將虎賁右等衛額外新陞科田糧內,補足舊額。
嘉靖四十四年,丈勘真定等衛所定徵銀之數。按《明會典》:凡屯種徵折,四十四年,勘過真定衛實在地五千一百五十二頃八十六畝六分七釐五毫三絲。其堪種地,每畝徵糧二升五合六勺,徵銀九釐。沙薄下地,每畝徵糧一升三合三勺,徵銀五釐。神武右衛左後前中所原額軍糧一千五十石六斗六升九合五勺,銀一百六十八兩八錢二分四釐八毫。今丈勘均徵糧八百八石二斗一升九合三勺八抄九撮七圭,均徵銀四百二十二兩三錢七分八釐。
穆宗隆慶元年,以完糧分數,定屯官降罰之差。又准諸臣言薊遼山陝屯田事宜。
按《明會典》:凡拖欠屯糧降級,隆慶初,議准各衛所屯糧,通限當年完足。如未完四分以上,管屯官降俸二級,掌印官住俸,各戴罪督催。未完六分以上,管屯官降二級,革任,差操掌印官降俸二級,戴罪管事。其住俸降俸官,俱不許別差,通候完至九分以上,住俸者方准開俸。仍將住過日期,查照補支。降俸者,准復原俸,止以完報之日為始。未完八分以上,管屯官降二級,仍調邊衛。在邊衛者,改極邊。俱帶俸差操。掌印官降二級,革任,差操。都司掌印官,總計所屬衛所完欠分數,一體查參。如各官或新任或署理,計其經手年月扣算,不得一概偏累。
按《續文獻通考》:穆宗隆慶元年,吏科給事中鄭大經言:薊屯當量地利而定其則,遼屯當改營田而足其額。此興復屯政之大較也。而根本之地,則當輕徭省賦,勞來失業者,如額外之徵求,武官之侵剋,禁廠莊田之豪占,宜盡行裁革。從之。陝西都御史楊巍奏:屯田給種,徵稅,別無差役,不得比民田詔蠲之例,宜行各邊如舊輸納。詔可。六月,兵科給事中張齊言:宣府牧馬,草場屯田團種等地,往以勳臣內官為鎮守總兵,各佃種數十頃,收租以充公用。後雖奉旨革回,而占田如故,吏莫敢言,遂以開愚民投獻之端,為奸人逋逃之藪。請一切清理還官。上令巡按御史查追,具奏如有勢豪私占者,以名聞,不得故縱。十月,御史李叔和言:遼東屯田半廢,近行營田之法,撥軍耕種,致行伍空虛。且歲收田租,止備修邊工費,而各軍支給糧餉如故,有損無益。蓋此法止可行於河西人少之處,若河東地方人稠,當廣召種之,令授田徵稅,悉抵歲餉,以省內輸,簡回壯勇,以實行伍。仍特敕寺道諸臣董之,如內地屯田之制。從之。山西巡按周詠奏:陽和、高山二衛,雨雹害稼,請蠲田租。戶部覆各邊屯田原無蠲租之詔,宜將二衛災重者,每石折銀二錢五分。報可。
隆慶二年,分別衛所管屯官賢否,及宣大開墾徵折之例。
按《明會典》:隆慶二年,題准兩京并各省衛所管屯官,不拘指揮、千戶,察其才力大小,屯糧多寡,分委隔別衛分,催徵依期完解,每年考選分差之後,各該御史,仍將委定衛所,并選過官員職名,呈院咨部,以別賢否。 凡設官管屯,隆慶二年,差都御史三員,一督理江南,一督理江北,一督理山西等處各屯政。後罷。凡撥軍開墾,隆慶二年,令宣大開墾田已成業,每十頃內,給將官五十畝,以為養廉之資。若副參開種不及一百頃,守備以下不及一十頃,參論戒飭。 凡屯種徵折,隆慶二年,令宣鎮屯種官地,每畝原徵糧不及一斗者,照舊徵納。如一斗以上者,亦以一斗為止。其地畝起科,新增牧地等項田土,應徵糧石,酌量定為三等。除本色照舊,米豆中半折色,照各城堡月糧則例上納。該鎮屯田地畝等糧,以原額為準。以後虛增糧數,盡行除豁。將來徵收,務足一十八萬四千五百三十五畝之數。
隆慶三年,給宣大兵備守巡敕專理屯田,北直歸併印馬御史兼領二敕。按《明會典》:凡設官管屯,隆慶三年,令給宣大兵備守巡敕書,專理屯田,聽巡按御史舉劾。 凡屯種徵折,三年,議准將保德所屯糧,照依先年舊規,每石徵銀五錢。永寧州馬房等處屯田,係原額者,照舊徵銀八錢。係新增者,改徵三錢。依期照數完納。 又按隆慶三年,題准北直隸屯田歸併印馬御史,兼領二敕,三年更代,准作大差。
隆慶四年,定各邊自墾田地例。
按《明會典》:凡撥軍開墾,四年,令各邊有自墾田地,照永樂二年事例,永不起科。如果歲增粟十萬、五萬石,自墾至百頃千頃者,重加陞賞。
神宗萬曆元年,令鞏昌同知、臨洮通判,分理屯田。又定屯糧未完管屯官降罰之制。
按《明會典》:凡設官管屯,萬曆元年,令鞏昌府清軍同知、臨洮府管糧通判,各加管屯職銜,分理應隸衛所屯田。 凡督比屯種,萬曆元年,題准各衛所屯糧,通限當年完足。如未完二分以上,管屯官住俸,督催掌印官姑免。未完四分以上,管屯官降俸二級,掌印官住俸,各戴罪督催。未完六分以上,管屯官降二級,革任,差操,掌印官降俸二級,戴罪管事。以上住俸、降俸等官,俱不許別項差委,致滋規避。通候完至九分以上,住俸者方許開俸。仍將住過日期,查照補支。降俸者,准復原俸,止以報完之日為始。未完八分以上,管屯官降二級,仍調邊衛。係邊衛者,改調極邊衛分。俱帶俸差操。掌印官降二級,革任,差操。都司掌印管屯官,總計所屬衛所完久分數,一體查參。
萬曆四年,撫臣龐尚鵬、王遴上屯田事宜,詔俱允行。又詔各邊自墾田,永不起科。其增多者有賞。
按《續文獻通考》:四年四月,總理巡鹽撫臣龐尚鵬,條上甘肅屯田事宜:一、清撥補。言屯丁有力者,多取美田自便,而棄磽瘠者。以苦貧弱宜照近題號紙事例,分別荒熟,酌量丁力,因人授地,因地徵糧,庶無偏累。一、給牛租。言河西一鎮,惟肅州衛有牛種之資,故所墾田獨多,宜倣其法,動支民運折銀,以業貧民。責以三年還官,而還收其息。以後願得牛種者,即以所收息給之。一、廣屯種。言邊徼閒田,宜責令將官,督軍開種,因租為餉。其餘人戶願受田者,召為土軍,免其賦役,止令防守。一、興水利。言屯田可通水泉者,宜委官修溝渠,以時蓄洩。因循廢阻者,重罪之。一、豁虛糧。言往年清理屯糧,多增虛數,而莊浪、西寧之間尤甚。宜查豁以固人心。一、權本折。言西寧穀賤,軍士利於得銀。莊浪穀貴,軍士利於得穀。宜將莊浪年例銀,解西寧,而以西寧糧運莊浪,此有無相資兩利之便計也。其輸輓之費,令彼此會通,毋互生嫌疑。一、緩徵科。言極邊荒田,力能遠耕者,聽為世業,毋得徵糧。部覆權本折一事宜,下撫按議。餘悉如尚鵬言。詔允行之。七月,宣府撫臣王遴奏上清理屯田事宜:一屯田官地,宜以丈量實數為主。其他虧少荒蕪之數,盡行除豁。徵糧無過一斗,如田少糧多,則加派地畝糧足之。一、專種官田,宜悉如屯田則例,一切香火新設,召佃所少之數,即不能清。如原額,宜姑存其名,亦以屯田之法行之。一、地畝起科,新增牧地等項田土,雖軍餘開墾,亦多所隱占。故其數溢原額,宜總名曰地畝,以實徵數分糧為則。北路稍減,南路稍增。東西中三路如故,仍兼派本折以寬之。一、屯團地畝等糧,自今以嘉靖十一年所入一十八萬四千五百三十石為準,有虛增者,悉汰除之。一、贍軍地土,乃國初優恤邊卒之意。歲久湮沒,或私相賣買,欺隱滋多。宜併入地畝。一、類徵糧以補屯額。一、拋荒地土,宜召民佃作。初年免徵,次年每畝徵黑豆五合。三年以後,全徵。每畝黑豆一升而止。乃許為業,勿麗軍儲。一、公務驛傳地所入,計銀三千餘兩,以充撫臣公費。自改為軍餉,而撫臣不得用以饗士,軍興一切,安所取給。臣以為,仍舊便,其每畝有徵銀五分,或三分,無復改易。戶部上其議,得旨允行。是年,龐尚鵬奏清理遼東屯田事,切惟遼東京師左臂也,一面瀕海,三面與敵鄰。惟山海關通一線之路,與內地相接,舟車商賈之入,利歲不能十一焉。故上之所以給軍需,下之所以供歲事,舍耕稼之外,無他策矣。地多沃壤,鮮賦稅,常薄種而廣收。獨其人不習蓄藏,一遇荒年,無路乞糴,輒相繼填溝壑。且先年既改屯軍為操軍,兵荒相尋,冊籍消耗,耕作之徒,率歸舍餘,屯軍已盡廢矣。舉千里曠土,皆欲同時興耒耜,其勢能乎。近賴撫臣勞來安集,寬召種之令,人皆翕然就之,始知有生民之樂。但遼河以東,人多輻輳,漸可招徠。惟河西地方,屯堡蕭然,十室九空。其間附城而居者,復有操備送迎之苦,勸相開墾,當為漸圖。若不因地制宜,曲加存恤,恐歲月遷延,汙萊猶舊。雖有良法,亦徒託諸空言而已。臣親歷邊陲,督同各該寺道,從宜計畫,及會同撫按衙門,更相考訂,共要其成。乞敕該部再加參酌,如臣言可採,覆請施行。是年,令各邊有自墾田地,照永樂二年事例,永不起科。如果歲增粟十萬、五萬石,自墾至百頃、千頃者,重加陞賞。
萬曆九年,詔行撫按題參管屯官事例。
按《明會典》:凡督比屯種,九年,題准通行各撫按官,以後題參衛所掌印管屯各官,查果屯軍消乏,屯地荒蕪,糧必難完,從實具奏,始准比照有司凋疲地方事例,遞為減等降罰。
萬曆 年,冊報天下屯牛之數。
按《明會典》:萬曆間,冊報屯牛,共五萬三千一百六十四隻。遼東都司,五千一百三十一隻。山東都司,三百九十五隻。福建都司,四千三百九十二隻。福建行都司,二百五十六隻。廣西都司,四百五十九隻。貴州都司,二千一百五十六隻。四川都司,四千七百七十一隻。四川行都司,八千五百六十六隻。湖廣都司,五千四百三十一隻。湖廣行都司,一千六百三隻。山西行都司,一千一十九隻。萬全都司,一千三百八十五隻。陝西都司、寧夏左屯等衛,共一萬四千六百九十隻。直隸寧山衛,一千八百二十一隻。直隸興州後屯衛,八十九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