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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250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戎政典
第二百五十卷目錄
馬政部彙考二
宋〈太祖建隆一則 太宗太平興國四則 雍熙一則 淳化一則 真宗咸平二則 景德二則 大中祥符一則 天禧一則 仁宗天聖六則 明道二則 景祐三則 寶元一則 康定二則 慶曆五則 至和二則 嘉祐五則 英宗治平三則 神宗熙寧十一則 元豐八則 哲宗元祐一則 紹聖二則 徽宗崇寧三則 大觀二則 政和二則 宣和三則 欽宗靖康一則 高宗建炎二則 紹興十一則 孝宗隆興一則 乾道五則 淳熙五則 光宗紹熙一則 寧宗嘉泰一則 開禧一則 理宗寶慶一則 度宗咸淳一則〉
戎政典第二百五十卷
馬政部彙考二
宋
太祖建隆 年,置左、右飛龍二院,以二使領之。
按《宋史·太祖本紀》不載。按《兵志》:國馬之政,歷五代寖廢,至宋而規制備具。自建隆而後,其官司之規,廐牧之政,與夫牧市之利,牧地之數,支配之等,曰券馬,曰省馬,曰馬社,曰括買,沿革盛衰,皆可得而考焉。凡御馬之等三,入殿祇候六五匹,別駕下四匹,從駕一十匹。給用之等十有五,曰揀中,曰不得支使,曰添價,曰明信,曰臣僚,曰諸班,曰御龍直,曰捧日、龍衛,曰拱聖,曰驍騎,曰雲、武騎,曰天武、龍猛,曰配軍,曰雜吏,曰馬鋪。群號之字十有七,曰左,曰右,曰千,曰立,曰永,曰官,曰吉,曰夭,曰主,曰王,曰方,曰與,曰來,曰萬,曰小,曰官,曰退。毛物之種九十有二,此撥之別八,青之別二,白之別一,烏之別五,赤之別五,紫之別六,駿之別十一,赭白之別六,騮之別八,騧之別六,駱之別五,騅之別五,騟之別八,駁胯之別六,駁之別三,驃之別七。其官司之規,則太祖承前代之制,初置左、右飛龍二院,以左、右飛龍二使領之。凡收市馬,戎人驅馬至邊,總數十、百為一券,一馬預給錢千,官給芻粟,續食至京師,有司售之,分隸諸監,曰券馬。邊州置場,市蕃漢馬團綱,遣殿侍部送赴闕,或就配諸軍,曰省馬。陝西廣銳、勁勇等軍,相與為社,每市馬,官給直外,社眾復裒金益之,曰馬社。軍興,籍民馬而市之以給軍,曰括買。宋初,市馬唯河東、陝西、川峽三路,詔馬唯吐蕃、回紇、党項、藏牙族,白馬、鼻家、保家、名市族諸蕃。至雍熙、端拱間,河東則麟、府、豐、嵐州、岢嵐、火山軍、唐龍鎮、濁輪砦,陝西則秦、渭、涇、原、儀、延、環、慶、階州、鎮戎、保安軍、制勝關、浩亹府,河西則靈、綏、銀、夏州,川峽則益、文、黎、雅、成、茂、夔州、永康軍,京東則登州。自趙德明據有河南,其收市唯麟、府、涇、原、儀、渭、秦、階、環州、岢嵐、火山、保安、保德軍。其後置場,則又止環、慶、延、渭、原、秦、階、文州、鎮戎軍而已。太祖時,歲遣中使詣邊州市馬。先是,兩河之民入蕃界盜馬入中國。官給其直。時方留意撫綏,詔禁之。
太宗太平興國四年,置牧龍坊八,以便牧養。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按《兵志》:廐牧之政,自太祖置養馬務一,葺舊務四,以為牧放之地始。太平興國四年,太宗觀兵於幽,得汾、晉、燕、薊之馬四萬二千餘匹,內皁充牣,始分置諸坊牧養之。時殿直李諤坐贓,監牧許州,盜官菽,馬多死,并主吏斬於市。又詔擇豐擴地置牧龍坊八,以便牧養。是年,詔市吏民馬十七萬匹。
太平興國五年,作天駟左、右監以飛龍為天廐,閑廐為崇儀。
按《宋史·太宗本紀》:太平興國五年正月壬午,新作天駟左、右監,以左、右飛龍使為左、右天廐使,閑廐使為崇儀使。按《兵志》:五年,改飛龍為天廐坊。太平興國六年,禁民私市蕃馬,又詔蕃部駑馬,許民私市。
按《宋史·太宗本紀》:太平興國六年十二月辛卯,禁民私市近界部落馬。按《兵志》:六年,詔內屬戎人驅馬詣闕下者,首領縣次續食,且禁富民無得私市。十二月,詔:蕃部鬻馬,官取良而棄駑,又禁其私市,歲入數既不充,且無以懷遠人。自今委長吏謹視馬之良駑,駑即印識之,許民私市焉。
太平興國八年,始以布帛及茶易馬。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按《兵志》:先是,以銅錢給諸蕃馬直。八年,有司言戎人得錢,銷鑄為器,乃以布帛茶及他物易之。
雍熙四年,遣使市民馬,改天廐為左、右麒驥院。按《宋史·太宗本紀》:雍熙四年五月丙寅,遣使市諸道
民馬。按《兵志》:雍熙四年,改天廐為左、右騏驥院,左右天駟監四、左右天廐坊二皆隸焉。
淳化二年,詔取善馬教飼便殿,以其法頒諸軍,又詔諸坊馬百匹得駒七十者,遷擢及遣官檢視牧地。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按《兵志》:淳化二年十二月,詔圉人取善馬數十匹,於便殿設皁棧,教以秣飼,且以其法諭宰執,仍頒於諸軍。復以醫馬良方賜近臣。嘗從趙守倫之請,於諸州牧龍坊畜牝馬萬五千匹,逐水草牧放,不費芻秣,生駒蕃息,足以資軍用。至是,守倫復言:諸坊牧馬萬匹,歲當生駒四千,今歲止二千五百,典司失職,當嚴責罰。若馬百匹歲得駒七十,則加遷擢。諸坊產駒,即籍以聞。牧放軍人,當募少壯充役。並從之。又按《志》:淳化二年十二月,通利軍上《十牧草地圖》,上慮侵民田,遣中使檢視疆理。
真宗咸平元年,刱置估馬司。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按《兵志》:真宗咸平元年,刱置估馬司。凡市馬,掌辨其良駑,平其直,以分給諸監。咸平三年,置群牧使。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按《兵志》:三年,置群牧使,以內臣勾當制置群牧司,京朝官為判官。
景德二年,改諸州牧龍坊悉為監,賜名,給印。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按《兵志》:景德三年,改諸州牧龍坊悉為監,賜名,鑄印以給之。在外之監十有四:大名曰大名,洺州曰廣平,衛州曰淇水,並分第一、第二。河南曰洛陽,鄭州曰原武,同州曰沙苑,相州曰安陽,澶州曰鎮寧,邢州曰安國,中牟曰淳澤,許州曰單鎮。
景德四年,以知樞密院陳堯叟為群牧制置使。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按《兵志》:四年,以知樞密院陳堯叟為群牧制置使,又別置群牧使副、都監,增判官為二員。凡廐牧之政,皆出於群牧司,自騏驥院而下,皆聽命焉。諸州有牧監,知州、通判兼領之,諸監各置勾當官二員。又置左右廂提點。又置牧養上下監,以養療京城諸坊、監病馬。又詔左右騏驥院諸坊、監官,並以三年為滿;如習知馬事願留者,群牧司以聞,而徙涖他監焉。
大中祥符元年,立牧監賞罰之令。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按《兵志》:真宗大中祥符元年,立牧監賞罰令,外監息馬,一歲終以十分為率,死一分以上勾當官罰一月奉,餘等第決杖。牧倍多而死少者,給賞緡有差。凡生駒一匹,兵校而下賞絹一疋。當是時,凡內外坊、監及諸軍馬凡二十餘萬匹,飼馬兵校一萬六千三十八人。每歲京坊草六十六萬六千圍,麩料六萬二千二百四石,鹽、油、藥、糖九萬五千餘斤、石,諸州軍不預焉。左右騏驥六坊、監止留馬二千餘匹,皆春季出就牧,孟冬則別其羸病,就棧皁養飼。其尚乘之馬,唯備用者在焉。
天禧 年,以三歲以上配軍馬出賣。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按《兵志》:天禧中,宰相向敏中言國馬倍於先朝,廣費芻粟。乃詔以三歲以上配軍馬估直出賣。
仁宗天聖元年,廢鄆州東平馬監,以牧地賦民。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天聖六年,移河北馬牧於原武。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兵志》:凡牧監之在河南、北,天禧後,靈昌監為河決所衝。至乾興、天聖間,兵久不試,言者多以為牧馬費廣而亡補,乃廢東平監,以其地賦民。五年,廢單鎮監。六年,廢洛陽監。於是河南諸監皆廢,悉以馬送河北。既而詔取原武監馬赴京師,移河北孳生馬牧於原武。
天聖七年,申監牧賞罰之制。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兵志》:天聖七年,群牧司言:舊制,知州軍、通判領同群牧事,歲終較馬死數及分已上,並生駒不及四分,並罰奉。死數少,生駒多,即奏第賞。三歲都比,以該賞者聞。今請申明舊制,通判始到官,書所轄馬數,歲一考之,官滿,較總數為賞罰。詔從之。
天聖八年,以淇水四歲馬屬原武,移原武下等馬於靈昌鎮,又以病馬屬騏驥六坊、監。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兵志》:八年,群牧司上言:原武地廣而馬少,請增牧數。詔以淇水第二監四歲馬屬原武,歲取河北孳生四歲馬分屬淇水第二并原武監,移原武下等馬牧於靈昌鎮廢監,仍隸原武。又按《志》:天聖三年,詔院坊、監馬歲留備用外,餘為兩群,牧於咸豐門外牟駝岡。凡牧養病馬,估馬司、騏驥院取病淺者送上監,深者送下監,分十槽醫療之。天聖六年,詔月以都監、判官一人提舉。八年,言者謂上監去京城遠,送病馬非便。詔廢之,以病淺馬分屬左右騏驥院六坊、監,季較拋死數,歲終第賞罰。更以騏驥院官迭往提舉。
天聖九年,詔孳生駁馬,勿登廐。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兵志》:天聖九年,詔諸監孳生駁馬,四時遊牧,勿復登廐。天聖 年,詔定市馬格。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兵志》:先是市馬以三歲已上、十三歲已下為率。天聖中,詔市四歲已上、十歲已下。既而所市不足,群牧司以為言,乃詔入券並省馬市三歲已上、十二歲已下。明年,詔府州、岢嵐軍自今省馬三歲、四歲者不以等第,五歲已上十二歲已下、骨格良善行者,悉許綱送估馬司,餘非上京省馬並送并州揀馬司。
明道元年,詔復洛陽、單鎮二監。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兵志》:明道元年,議者謂:自河南六監廢,京師須馬,取之河北,道遠非便。詔遣左廂提點王舜臣往度利害。舜臣言:鎮寧、靈昌、東平、淳澤四監雖廢,然其地猶牧本監并騏驥院馬,洛陽、單鎮去京師近,罷之非便。乃詔復二監,以牧河北孳生馬。
明道二年,復置上監。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兵志》:明道二年,復置上監,易名天坰,養無病馬,病馬并屬下監。
景祐元年,禁蕃部馬入永康軍。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兵志》:景祐元年,御史中丞韓億言:蕃部以馬抵永康軍中賣,所得至少,徒使羌人知蜀山川道路,非計之得。乃詔罷之。
景祐二年,揀河北諸監馬牧於趙州,隸安陽監。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兵志》:景祐二年,揀河北諸監馬一千九百牧於趙州界,隸安陽監。既而詔廣平廢監留其一,以趙州界牧馬復隸焉,所餘一監,毋毀廐舍。是年,詔以收養監馬團群牧於陳、許州界鳳凰陂,免耗芻菽,歲以為常。
景祐四年,市馬配河北諸軍。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兵志》:四年,群牧司奏河北諸軍闕馬,請製等杖六,付天雄軍、真定府、定、瀛、貝、滄州,市上生馬十二歲以下,視等第給直。馬自四尺七寸至四尺二寸,凡六等。其直自二萬五千四百五十至萬六千五百五十,課自萬三千四百五十至八千九百五十九,六等,取備邊兵戶絕錢充直。以第一等送京師,餘就配諸軍。又按《志》:四年,復以原武第二監為單鎮,移於長葛縣,以縣令、都監兼領之。
寶元元年,定群臣賜馬之數,或給以直借官馬者,皆償直或對奉。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兵志》:寶元元年,詔群臣例賜馬者,宰相至樞密直學士,使相至正任刺史,并皇族緣姻事當賜者,如舊制;餘給以馬直,少卿監已上三十五千,內殿承制已下二十三千。凡群臣假官馬進奉者,置籍報左藏庫,償直四十千,其後多負不償。乃詔借馬者先輸直,久逋不償者剋其奉料。
康定元年,詔京、畿、淮、陝等路括市戰馬。
按《宋史·仁宗本紀》:康定元年三月甲午,括畿內、京東西、淮南、陝西馬。按《兵志》:康定初,陝西用兵,馬不足。詔京畿、西京、淮南、陝西路括市戰馬,馬四尺六寸至四尺二寸,其直自五十千至二十千,凡五等。宰臣、樞密使聽畜馬七,參知政事、樞密副使五,尚書、學士至知雜、閤門使已上三,升朝官閤門祇候已上一,餘命官至諸司職員、寺觀主首皆一。節度使至刺史,殿前馬步軍都指揮至軍頭司散員、副兵馬使皆勿括。並邊七州軍免。出內庫珠償民馬直。又禁邊臣私市,闕者官給。
康定二年,詔:河北州軍置場市馬。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兵志》:二年,詔:河北州軍置場市馬,雖除等樣,如聞所得不廣,宜加增直。第一等二萬八千,第二等二萬六千,第三等二萬四千,第四等以下及牝馬即依舊直。仍自第二等以下遞減一寸。
慶曆元年八月甲申,河北置場括市戰馬,緣邊七州軍免括。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慶曆四年,定軍士闕馬配填分數諸路比試軍士給馬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兵志》:凡支配,騏驥院、估馬司以當配軍及新收馬閱於便殿,數毋過一百。凡配軍,視其奉錢之數,馬自四尺六寸至四尺三寸,奉錢自一千至三百,為四等,差次給之,至五月權止。外州軍士闕馬,先奏稟乃給。荊湖路歸遠、雄武軍士,配以在所土產馬。凡闕馬軍士,以分數配填。慶曆四年,詔陝西、河北、河東填五分,餘路填四分。他州軍、府界巡檢兵校聽自市,官償其直,毋過三十千。是歲,詔諸路以馬給軍士,比試武技,優者先給,比試兩給;闕馬十匹以下全給,十匹以上如舊數支。又按《志》:慶曆四年,詔:河北點印民間馬,凡收市外,見餘二萬七百,除坊郭戶三等、鄉村三等已上養飼如舊,餘點印者悉集揀市。
慶曆五年,市馬於府州、岢嵐軍。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兵志》:五年,出內藏庫絹二十萬,市馬於府州、岢嵐軍。
慶曆六年,詔陝西市蕃部馬,又詔陝西、河東社馬死者,鬻錢助直。
按《宋史·仁宗本紀》:慶曆六年夏四月丙申,詔陝西市蕃部馬。按《兵志》:六年,詔陝西、河東社馬死者,本營鬻錢以助馬直。
慶曆七年春正月丁亥,詔河北所括馬死者,限二年償之。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至和元年,定諸路軍士配填分數,及主兵官賜借馬數。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兵志》:至和元年,詔軍士戍陝西、河東、河北填七分,餘路填六分。凡主兵官當借馬者,至罷兵權。殿前馬步軍都指揮使賜所借馬三,都虞候、捧日、天武、龍、神衛四廂都指揮使二,軍都指揮使一。外州在官當借馬者,經略使三,總管、鈐轄二,路分都監、承受、極邊砦至監押、都巡檢、把截、保丁指揮一,毋得乘之他州并以假人,犯者論以違制。又按《志》:至和元年,詔:蜀馬送京師,道遠多病瘠。自今以春、秋、冬部送陝西四路總管司。
至和二年,詔陝西郡縣察視蕃馬驛,又令轉運司市馬於秦州。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兵志》:二年,修陝西蕃馬驛,群牧司每季檄沿路郡縣察視之。邊州巡檢兵校,聽自市馬,官償其直。又詔陝西轉運使司以銀十萬兩市馬於秦州,歲以為常。
嘉祐元年,市馬給河東軍。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兵志》:嘉祐元年,詔三司出絹三萬,市馬於秦州以給河東軍。
嘉祐五年,置陝西估馬司。又詔河北、京東牧監地,毋得請射,以秦州券馬於順德軍置場收市。
按《宋史·仁宗本紀》:嘉祐五年八月庚辰,置陝西估馬司。按《兵志》:五年,群牧司言:凡牧一馬,往來踐食,占地五十畝。諸監既無餘地,難以募耕,請存留如故。廣平廢監先賦民者,亦乞取還。乃詔:河北、京東牧監帳管草地,自今毋得人請射,犯者論以違制。群牧使歐陽修言:唐之牧地,西起隴右金城、平涼、天水,暨河曲之野,內則岐、豳、涿、寧,東接銀、夏,又東至於樓煩。今則沒入蕃界,淪於侵佃,不可復得。惟河東嵐、石之間,山荒甚多,汾河之側,旱地亦廣,其間水草最宜牧養,此唐樓煩監地。跡此復之,則樓煩、元池、天池三監舊地,尚冀可得。推往年出使,嘗行威勝以東及遼州、平定軍,其地率多閒曠。河東一路,水草甚佳,地勢高寒,必宜馬性。又京西唐、汝之間,荒地亦廣。請下河東、京西轉運司遣官審度,若可興置監牧,則河北諸監,尋可廢罷。治平末,收地總五萬五千,河南六監三萬二千,而河北六監則二萬三千。又按《志》:五年,薛向言:秦州券馬至京師,給直并路費,一馬計錢數萬。請於原、渭州、德順軍置場收市,給以解鹽交引,即不耗度支縑錢。其券馬姑存,以來遠人。歲可別得良馬八千,以三千給沿邊軍騎,五千入群牧司。
嘉祐七年,詔原、渭、德順軍市馬,募賞如秦州例。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兵志》:七年,陝西提舉買馬監牧司奏:舊制,秦州蕃漢人月募得良馬二百至京師,給綵絹、銀碗、腰帶、錦襖子,蕃官、回紇隱藏不引至者,並以漢法論罪。歲募及二千,給賞物外,蕃部補蕃官,蕃官轉資,回紇百姓加等給賞。今原、渭、德順軍置場市馬,請如秦州例施行。詔從之。先是,詔議買馬利害。吳奎等議於秦州古渭、永寧砦及原州、德順軍各令置場,京師歲支銀四萬兩、紬絹七萬五千疋充馬直,不足,以解鹽鈔并雜支錢給之。詔行之。
嘉祐八年,以古渭砦市錢耗國,仍置場永寧。又定孳生七監馬數。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兵志》:八年,宰臣韓琦言:秦州永寧砦舊以鈔市馬,自修古渭砦,在永寧之西,而蕃漢多互市其間,因置買馬場,凡歲用緡錢十餘萬,蕩然流入蕃部,實耗國用。詔復置場永寧,罷古渭砦中場。蕃部馬至,徑鬻於秦州。又按《志》:嘉祐八年,群牧司言:孳生七監,每監歲定牝馬二千,牡馬四百,歲約生駒四百,以為定數。
嘉祐 年,詔括牧地,聽民耕佃。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兵志》:嘉祐中,韓琦請括諸監牧地,留牧外,聽下戶耕佃。遣都官員外郎高訪等括河北,得閒田三千三百五十頃募佃,歲約得穀十一萬七千八百石,絹三千二百五十疋,草十六萬一千二百束。群牧司言:諸監牧地間有水旱,每監牧放外,歲刈白草數萬束,以備冬飼。今悉賦民,異時監馬增多,及有水旱,無以轉徙牧放。詔遣左右廂提點官相度,除先被侵冒已根括出地權給租佃,餘委群牧司審度存留,有閒土即募耕佃。
英宗治平元年,詔河東陝西置社,增直市馬。
按《宋史·英宗本紀》不載。按《兵志》:治平元年,薛向請原、渭州、德順軍買馬官,永興軍養馬務,如原州、德順軍并渭州同判,三年為任,悉以所市馬多少為殿最。又言:秦州山外蕃部至原、渭州、德順軍、鎮戎軍鬻馬,充豪商錢,至秦州,所償止得六百。今請於原、渭州、德順軍,官以鹽鈔博易,使得輕齎至秦州,易蜀貨以歸。蜀商以所博鹽引至岐、雍,換監銀入蜀,兩獲其便。群牧司請如向言施行。是歲,詔河東陝西廣銳、蕃落闕馬,復置社買,一馬官給錢三十千。久之,馬不至,乃增直如慶曆詔書,第三等三十五千,四等二十八千。治平二年,詔院坊病馬,送淇水監,判官歲以十二月巡行坊、監。
按《宋史·英宗本紀》不載。按《兵志》:治平二年,詔院坊、監馬之病不堪估賣者,送淇水第一監,別為一群以牧養之。凡馬之孳生,則大名監、洺、衛、相州七監多擇善種,合牝牡為群,判官歲以十二月巡行坊、監,閱二歲駒點印,第賞牧兵。諸軍牧駒及二歲,即送官。又詔:諸監生駒滿三十月已上,每歲點印,選牡之良者送淇水第二監,餘雜大馬悉送河南三監,其淇水第二監馬,候滿六十月,給配諸監。諸監牝馬滿三十月,本監別立群牧放,候滿五十月,乃撥配他監。
治平四年正月,帝即位。十一月,置馬監於交城,又以成都紬絹給陝西監牧司。
按《宋史·神宗本紀》:治平四年十一月丁亥,置馬監於河東交城縣。按《兵志》:治平四年,以成都府路歲輸紬絹三萬給陝西監牧司。自是蕃部馬至者眾,官軍仰給焉。
神宗熙寧元年,出奉宸庫珠買馬。河南、北分置監牧使,又置都監各一員。及罷各官賜馬。
按《宋史·神宗本紀》:熙寧元年冬十月乙卯,出奉宸庫珠,付河北買馬。按《兵志》:熙寧以來,有保馬、戶馬,其後又變為給地牧馬。神宗嘗患馬政不善,謂樞密使文彥博曰:群牧官非人,無以責成效。其令中書擇使,卿舉判官,冀國馬蕃息,以給戰騎。於是以比部員外郎崔台符權群牧判官,又命群牧判官劉航及台符刪定《群牧敕令》,以唐制參本朝故事而奏決焉。熙寧元年,又手詔彥博等曰:今諸州守貳雖同領群牧,而未嘗親涖職事,其議更制,應監牧、郡守貳並朝廷選授,與坊、監使臣皆第其能否,制賞罰而升黜之,宜立法以聞。又手詔曰:方今馬政不修,官吏無著效,豈任不久而才不盡歟。是何監牧之多,官吏之眾,而乏才之甚也。昔唐用張萬歲三世典群牧,恩信行乎下,故馬政修舉,後世稱為能吏。今上自提總官屬,下至坊、監使臣,既非銓擇,而遷徙迅速,謂之假道,欲使官宿其業而盡其能,不可得也。為今之計者,當簡其勞能,進之以序。自坊、監而上至於群牧都監,皆課其功而第進之,以為任事者勸焉。於是,樞密副使卲元請以牧馬餘田修稼政,以資牧養之利。而群牧司言:馬監草地四萬八千餘頃,今以五萬馬為率,一馬占地五十畝,大名、廣平四監餘田無幾,宜且仍舊。而原武、單鎮、洛陽、沙苑、淇水、安陽、東平等監,餘良田萬七千頃,可賦民以收芻粟。從之。已而樞密院又言:舊制,以左、右騏驥院總司國馬。景德中,始增置群牧使副、都監、判官,以領廐牧之政。使領雖重,未嘗躬自巡察,不能周知牧畜利病,以故馬不蕃息。今宜分置官局,專任責成。乃詔河南、北分置監牧使,以劉航、崔台符為之,又置都監各一員。其在河陽者,為孳生監。凡外諸監並分屬兩使,各條上所當行者。諸官吏若牧田縣令佐,並委監牧使舉劾,專隸樞密院,不領於群牧制置。先是,群牧司請於河北、河東、陝西都總管治所各置一監,以便給軍,乃遣官下諸路詳度。既又以知太原唐介之請,發沙苑馬五百,置監於交城。又分置河南、河北兩使。又按《志》:支配。舊制,自御馬而下,次給賜臣僚,次諸軍,而驛馬為下。熙寧初,樞密院言:祖宗時,臣僚任邊職者,或賜帶甲馬,示不忘疆場之事。承平日久,僥倖滋長。請應使臣閤門祗候以上,充三路路分州軍總管、鈐轄之類,賜馬價如故,餘皆罷賜給。奏可。
熙寧二年,括河南北牧地,河北察訪使曾孝寬奏行河北戶馬法。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兵志》:時上方留意牧監地,然諸監牧田皆寬衍,為人所冒占,故議者爭請收其餘資以佐芻粟。言利者乘之,始以增賦入為務。二年,詔括河南北監牧司總牧地。舊籍六萬八千頃,而今籍五萬五千,餘數皆隱於民。自是,請以牧地賦民者紛然,而諸監尋廢。是歲,天下應在馬凡十五萬三千六百有奇。又按《志》:戶馬者,慶曆中,嘗詔河北民戶以物力養馬,以備官買。熙寧二年,河北察訪使曾孝寬以為言,始參考行之。
熙寧三年,詔優買馬增額之賞。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兵志》:市馬之數,以時增損。初,涇、原、渭、德順凡三歲共市馬萬七千一百匹,而群牧判官王誨言:嘉祐六年以前,秦州券馬歲至者萬五千匹。今券馬法壞,請令增市,而優使臣之賞。熙寧三年,乃詔涇、原、渭、德順歲買萬匹,三年而會之,以十分為率,及六分七釐者進一官,餘分又析為三等,每增一等者更減磨勘年。自是,市馬之賞始優矣。時誨上《馬政條約》,詔頒行之。其後,熙河市馬歲增至萬五千。紹聖中,又增至二萬匹,歲費五十萬緡。後遂以為定額,特詔增市者不在此數。
熙寧四年,停括牧地,罷諸班直、諸軍馬出牧。
按《宋史·神宗本紀》:熙寧四年春正月乙巳,停括牧地。按《兵志》:初,內外班直、騎軍馬以四月下槽出牧,迄八月上槽,風雨勞逸之不齊,故多病斃。圉人歲被榜罰,吏緣牧事害民,棚井科率無寧歲。四年十月,乃命同修起居注曾孝寬較度其利害。孝寬請罷諸班直、諸軍馬出牧,以田募民出租。詔自來年如所請,仍令三司備當牧五月粟芻。
熙寧五年,始行保甲養馬之法。
按《宋史·神宗本紀》:熙寧五年五月丙午,行保馬法。按《兵志》:保甲養馬者,自熙寧五年始。先是,中書省、樞密院議其事於上前,文彥博、吳充言:國馬宜不可闕。今法,馬死者責償,恐非民願。安石以為令下而京畿投牒者已千五百戶,決非出於驅迫,持論益堅。五月,詔開封府界諸縣保甲願牧馬者聽,仍以陝西所市馬選給之。
熙寧六年,以保甲養馬法行於諸路。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兵志》:熙寧六年,曾布等承詔上條約:凡五路義勇保甲願養馬者,戶一匹,物力高願養二匹者聽,皆以監牧見馬給之,或官與其直令自市,毋或彊與。府界毋過三千匹,五路毋過五千匹。襲逐盜賊外,乘越三百里者有禁。在府界者,免體量草二百五十束,加給以錢布;在五路者,歲免折變緣納錢。三等以上,十戶為一保;四等以下,十戶為一社,以待病斃逋償者。保戶馬斃,保戶獨償之;社戶馬斃,社戶半償之。歲一閱其肥瘠,禁苛留者。凡十四條,先從府界頒焉。五路委監司、經略司、州縣更度之。於是保甲養馬行於諸路矣。是時河東騎軍馬萬一千餘匹,番戍率十年一周。議欲省費,乃行《五路義勇保甲養馬法》。兵部言:河東正軍馬九千五百匹,請權罷官給,以義勇保甲馬五千補之以合額。俟正軍馬不及五千,始行給配。下中書、樞密院。樞密院以為:官養一馬,歲為錢二十七千。民養一馬,纔免折變緣納錢六千五百,折米而輸其直,為錢十四千四百,餘皆出於民,決非所願。況減軍馬五千匹,邊防事宜何所取備。若存官軍馬如故,漸令民間從便牧馬,不以五千為限,於理為可。中書謂:官養一馬,以中價率之,為錢二十七千。募民牧養,可省雜費八萬餘緡。計前二年官馬死,倍於保甲馬。而保甲有馬,可以習戰禦盜,公私兩便。帝卒從樞密院議。
熙寧七年,調戶馬給諸路軍。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兵志》:時西方用兵,頗調戶馬以給戰騎,借者給還,死則償直。七年,遂詔河東、鄜延、環慶路各發戶馬二千以給正兵,河東就給本路,鄜延益以永興軍等路及京西坊郭馬,環慶益以秦鳳等路及開封府界馬。戶馬既配兵,後遂不復補。京東、西既更為保馬,諸路養馬指揮至八年亦罷。其後給地牧馬,則亦本於戶馬之意云。
熙寧八年,初行河北戶馬法。置熙河路買馬坊。按《宋史·神宗本紀》:八年二月乙酉,初行河北戶馬法。按《兵志》:至於牧市,則仍嘉祐之制,置買馬司於原渭州、德順軍,而增為招市之令。後開熙河,則更於熙河置買馬司,而以秦州買馬司隸焉。熙寧八年,遂置熙河路買馬坊六,而原、渭、德順諸場皆廢。繼又置熙河岷州、通遠軍、永寧砦等場,而德順軍置馬場亦復。先是,麟府路上所市馬三百,以其直增於熙河而又多羸憊,乃罷本路博易,令軍馬司自市。時又以邊臣議,市岢嵐、火山軍土產馬以增戰騎。既又以邊人盜馬越疆趣利,尋皆罷之。自是,國馬專仰市於熙河、秦鳳矣。又按《志》:市馬之官,自嘉祐中,始以陝西轉運使兼本路監牧買馬事,後又以制置陝西解鹽官同主之。熙寧中,始置提舉熙河路買馬,命知熙州王韶為之,而以提點刑獄為同提舉。又按《志》:五年,廢太原監。七年,廢東平、原武監,而合淇水兩監為一。八年,遂廢河南北八監,惟存沙苑一監,而兩監司牧亦罷矣。沙苑先以隸陝西提舉監牧,至是,復屬之群牧司。始議廢監時,群牧制置使文彥博言:議者欲賦牧地與民而收租課,散國馬於編戶而責孳息,非便。詔元絳、蔡確較其利害上之。於是中書、樞密院言:河南北十二監,起熙寧二年至五年,歲出馬一千六百四十匹,可給騎兵者二百六十四,餘僅足配郵傳。而兩監牧吏卒雜費及所占地租,為緡錢五十三萬九千有奇,計所出馬為錢三萬六千四百餘緡而已。今九監見馬三萬,若不更制,則日就損耗。於是卒廢之,以其善馬分隸諸監,餘馬皆斥賣,收其地租,給市易本錢,分寄籍常平、出子錢,以為市馬之直。監兵五千,以為廣固指揮,修治京城焉。後遂廢高陽、真定、太原、大名、定州五監。凡廢監錢歸市易之外,又以給熙河歲計。又按《志》:八年,提舉茶場李杞言:賣茶買馬,固為一事。乞同提舉買馬。詔如其請。
熙寧九年,保甲養馬者罷給錢布。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兵志》:九年,京畿保甲養馬者罷給錢布,止免輸草而增馬數。
熙寧十年,裁給宗室諸司馬,又置群牧行司。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兵志》:十年,群牧司又言:去歲給安南行營及兩省、宗室、諸班直及諸軍、諸司馬總三千餘匹,未支者猶二千。請裁宗室以下所給馬,諸司停給。從之。自罷監至此,始闕馬矣。又按《志》:十年,又置群牧行司,以往來督市馬者。
熙寧 年,令蕃部養馬。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兵志》:熙寧中,嘗令德順軍蕃部養馬,帝問其利害。王安石謂:今坊、監以五百緡得一馬,若委之熙河蕃部,當不至重費。蕃部地宜馬,且以畜牧為生,誠為便利。已而得駒庳劣,亡失者責償,蕃部苦之,其法尋廢。至是,環慶路經略司復言已檄諸蕃部養馬,詔閱實及格者一匹支五縑,鄜延、秦鳳、涇原路準此。
元豐二年春正月乙亥,罷岢嵐、火山軍市馬。
按《宋史·神宗本紀》云云。
元豐三年,復置買馬監牧司。始定諸路戶馬之數遣官按定廢監租錢
按《宋史·神宗本紀》:元豐三年夏四月甲寅,罷群牧行司,復置提舉買馬監牧司。按《兵志》:元豐三年,復置群牧司為提舉買馬監牧司。又按《志》:是時,諸監既廢,仰給市馬,而義勇保甲馬復從官給,朝廷以乏馬為憂。元豐三年春,以王拱辰之請,詔開封府界、京東西、河北、陝西、河東路州縣戶各計資產市馬,坊郭家產及三千緡、鄉村五千緡、若坊郭鄉村通及三千緡以上者,各養一馬,增倍者馬亦如之,至三匹止。馬以四尺三寸以上,齒限八歲以下,及十五歲則更市如初,籍於提舉司。於是諸道各上其數,開封府界四千六百九十四,河北東路六百一十五,西路八百五十四,秦鳳等路六百四十二,永興路一千五百四十六,河東路三百六十六,京東東路七百一十七,西路九百二十二,西南路五百九十,北路七百一十六。時初立法,上慮商賈乘時高直以病民,命以群牧司驍騎以上千匹出市,以平其直。又按《志》:諸監既廢,淤田司請廣行淤溉,增課以募耕者,而河北制置牧田所繼言,牧田沒於民者五千七百餘頃。乃嚴侵冒之法,而加告獲之賞,自是利入增多。元豐三年,廢監租錢遂至百一十六萬,自群牧使而下,賜賚有差。乃命太常博士路昌衡、祕書丞王得臣與逐路轉運司、開封府界提點司按租地,約三年中價以定歲額。若催督違滯,以擅支封樁法論。
元豐四年,詔以雅州名山茶易馬。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兵志》:四年,群牧判官郭茂恂言:承詔議專以茶市馬,以物帛市穀,而併茶馬為一司。臣聞頃時以茶易馬,兼用金帛,亦聽其便。近歲事局既分,專用銀絹、錢鈔,非蕃部所欲。且茶馬二者,事實相須。請如詔便。奏可。仍詔專以雅州名山茶為易馬用。自是蕃馬至者稍眾。
元豐六年,取河東路保甲十分之二以教騎戰。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兵志》:元豐六年,取河東路保甲十分之二以教騎戰,且以本路鹽息錢給之。每二十五千令市一馬,仍以五年為限。
又元豐六年,置畿內十監,又置嘉州中鎮砦、雅州靈闕等買馬場。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兵志》:初,經制熙河邊防財用司奏於岷州床川荔川閭川砦、通遠軍熟羊砦置牧養十監,議者繼言蕃馬法,帝欲使之近甸。六年,手詔樞密院:牧馬重事,經始之際,宜得左右近臣以總其政。今自霧澤陂牧馬所造法,始於畿內置十監,以次推之諸路。宜令樞密院都承旨張承一、副都承旨張山甫經度制置,權不隸尚書駕部及太僕寺。有當自朝廷處分者,樞密院主之。已而其說皆不效。又按《志》:熙寧七年,熙河用兵,馬道梗絕。乃詔知成都府秦延慶兼提舉戎、黎州買馬,以經度其事。明年,延慶言:威、雅、嘉、瀘、文、龍州,地接烏蠻、西羌,皆產善馬。請委知州、砦主,以錦綵、茶、絹招市。未及施行,會威、茂州裔人盜邊,及西邊馬已至,八月,遂詔罷提舉戎、黎買馬。元豐中,軍興乏馬。六年,復命知成都呂大防同成都府、利州路轉運司,經制邊郡之可市馬者,遂置嘉州中鎮砦、雅州靈闕等買馬場,而馬皆不至。元祐初,乃罷之。
元豐七年,行保馬法。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兵志》:七年,詔京東、西路免教閱,每都保養馬五十匹,匹給錢十千,限京東以十年,京西十五年而數足。置提舉保甲馬官,京西以呂公雅,京東以霍翔領之。罷鄉村物力養馬之令,養戶馬者免保甲馬,皆翔所陳也。翔及公雅既領提舉事,多所建白。請借常平錢,每路五萬緡,付州縣出息,以賞馬之充肥及孳息者。願以私馬印為保甲者聽。養馬至三匹,蠲役外,每匹許次丁一人贖杖罪之非侵損於人者。詔悉從之。公雅又令每都歲市二十匹,限十五年者促為二年半。京西不產馬,民貧乏益不堪,上慮有司責數過多,百姓未喻上意,詔如元令,稍增其數。公雅乃請每都歲市八匹,限以八年,山縣限以十年。翔又奏本路馬已及萬匹,請令諸縣弓手各養一匹,以贖失捕之罪。又按《志》:六年,買馬司復罷兼茶事。七年,更詔以買馬隸經制熙河財用司。經制司罷,乃復故。自李杞建議,始於提舉茶事兼買馬,其後二職分合不一。
元豐八年,罷畿內十監。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兵志》:八年,同提舉經度制置曹誦言:自崇儀副使溫從吉建議刱孳生監,迨今二年,駒不蕃而死者益眾。乃命御史臺校覈,自置監以來,得駒不及一分四釐,馬死已十分之六。於是責議者及提舉官,而罷畿內十監。
元豐 年,河北騎軍罷立社助錢市馬之法從買馬司給之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兵志》:熙寧初,詔河北騎軍如陝西、河東社馬例立社,更相助錢以市馬,而遞增官直。尋出奉宸庫珠十餘萬以充其費。其後,陝西馬社苦於斂率。元豐中,乃詔本路罷其法,更從買馬司給之。時又諸路置將,馬不能盡給,則給其直,而委諸將自市。其在熙河蘭會路者,即以為買馬之數。
哲宗元祐元年,復諸廢監罷保馬法。
按《宋史·哲宗本紀》:元祐元年五月癸酉,復左、右天廄坊。按《兵志》:元祐初,議興廢監,以復舊制。於是詔庫部郎中郭茂恂往陝西、河東所當置監,尋又下河北陝西轉運、提點刑獄司按行河、渭、并、晉之間牧田以聞。時已罷保甲,教騎兵,而還戶馬於民。於是右司諫王巖叟言:兵之所恃在馬,而能蕃息之者,牧監也。昔廢監之初,識者皆知十年之後天下當乏馬。已而不待十年,其弊已見,此甚非國之利也。乞收還戶馬三萬,復置監如故,監牧事委之轉運官,而不專置使。今鄆州之東平,北京之大名、元城,衛州之淇水,相州之安陽,洺州之廣平監,以及瀛、定之間棚塞草地疆畫具存,使臣牧卒大半猶在,稍加招集,則指顧之間措置可定,而人免納錢之害,國收牧馬之利,豈非計之得哉。又況廢監以來,牧地之賦民者,為害多端,若復置監牧而牧地入官,則百姓戴恩,如釋重負矣。自是,洛陽、單鎮、原武、淇水、東平、安陽等監皆復。初,熙寧中,併天駟四監為二,而左、右天廄坊亦罷。至是,復左、右天廐坊。時又有旨,內外馬事並隸太僕寺,不由駕部而達尚書省。兵部尚書王存、右司諫王覿言:先帝講求歷代之法,正省、臺、寺、監之職,上下相繼,各有統制。其間或濡滯不通,宜量加裁正,不可因而隳紊。言不果行。又詔舊屬群牧司者專隸太僕寺,直達樞密院,不由尚書省及駕部。至崇寧中,始詔如元豐舊制。又按《志》:哲宗嗣位,言新法之不便者,以保馬為急。乃詔曰:京東、西保馬,期限極寬。有司不務循守,遂致煩擾。先帝已嘗手詔詰責,今猶未能遵守。其兩路市馬年限並如元詔。尋又詔以兩路保馬分配諸軍,餘數付太僕寺,不堪支配者斥還民戶而責官直。霍翔、呂公雅皆以罪去,而保馬遂罷。
紹聖三年,詔提舉陸師閔額外市馬,給鄜延諸路正兵及弓箭手。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按《兵志》:初,內外諸軍給馬,例不及其元額,視其闕之多寡,以分數填配。元豐更立為定制,凡諸軍闕馬應給者,在京、府界、京東西、河東、陝西路無過十之七,河北路十之六。然其後諸軍闕馬者多,紹聖三年,乃詔提舉陸師閔於歲額外市馬三萬匹,給鄜延、環慶路正兵,餘支弓箭手,仍權不限分數。
紹聖四年,復廢淇水單鎮安陽洛陽原武諸監按《宋史·哲宗本紀》:紹聖四年五月丁卯,廢衛州淇水第二馬監、潁昌府單鎮馬監。十月壬寅,廢安國、安陽淇水監及洛陽原武監。按《兵志》:紹聖初,用事者更以其意為廢置,而時議復變。太僕寺言,府界牧田,占佃之外,尚有三十餘頃,議復畿內孳生十監。詔以莊宅副使麥文昺、內殿崇班王景儉充提舉。後二年而給地牧馬之政行矣。先是,知任縣韓筠等建議,凡授民牧田一頃,為官牧一馬而蠲其租。縣籍其高下、老壯、毛色,歲一閱,亡失者責償,已佃牧田者依上養馬。知邢州張赴上其說,且謂授田一頃為官牧一馬,較陝西沿邊弓箭手既養馬又戍邊者為優,試之一監一縣,當有利而無害。樞密院是其請,且言:熙寧中,罷諸監以賦民,歲收緡錢至百餘萬。元祐初,未嘗講明利害,惟務罷元豐、熙寧之政,奪已佃之田而復舊監。桑棗并廬多所毀伐,監牧官吏為費不貲,牧卒擾民,棚井抑配,為害非一。蓋自復監以來,臣僚屢陳公私之害。若循元祐倉卒更張之法,久當益弊。且左右廂今歲籍馬萬三千有奇,堪配軍者無幾,惟沙苑六千匹愈於他監。今赴等所陳授田養馬,既蠲其租不責以孳息,而不願者無所抑勒,又限以尺寸,則緩急皆可用之馬矣。乃具為條畫,下太僕寺,應監牧州縣悉行之。時殿中侍御史陳次升言:給地牧馬,其初始於邢州守令之請,未嘗下監司詳度。諸路各有利害,既不可知。民居與田相遠者,難就耕牧。一頃之地所直不多,而亡失責償,為錢四五十千,必非人情所願。言竟不行。時同知樞密院者,曾布也。四年,遂廢淇水、單鎮、安陽、洛陽、原武監,罷提點所及左右廂,惟存東平、沙苑二監。曾布自敘其事曰:元祐中,復置牧監,兩廂所養馬止萬三千匹,而不堪者過半。今既以租錢置蕃落十指揮於陝西,養馬三千五百。又人戶願養者亦數千,而所存兩監各可牧萬馬。馬數多於舊監,而所省官吏之費非一,近世良法,未之能及。時三省皆稱善。其後,沙苑復隸陝西買馬監牧司,而東平監仍廢。
徽宗崇寧四年,置清海馬監,又詔茶馬如元豐法。
按《宋史·徽宗本紀》:崇寧四年三月壬寅,置清海馬監。按《兵志》:崇寧四年,詔曰:神宗皇帝厲精庶政,經營熙河路茶馬司以致國馬,法制大備。其後監司欲侵奪其利以助糴買,故茶利不專,而馬不敷額。近雖更立條約,令茶馬司總運茶博馬之職,猶慮有司苟於目前近利,不顧悠久深害。三省其謹守已行,毋輒變亂元豐成法。自是職任始一。又按《志》:崇寧四年,提舉程之卲、孫鼇抃以額外市戰馬及二萬匹,各遷一官。鼇抃仍賜三品服。
崇寧五年,增黎州市馬。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按《兵志》:元祐中,嘗詔以蜀馬給陝西軍,以陝西馬赴京師。崇寧五年,增黎州市馬至四千匹。然凡云蜀馬者,惟沈黎所市為多,其他如戎、瀘等州,歲與蠻人為市,第存優恤,數馬以給其直。
崇寧 年,詔買馬一遵元豐法。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按《兵志》:熙寧中,罷券馬而專於招市,歲省三司錢二十萬緡。自馬不下槽出牧,三司復給芻秣之費更相補除,而三司歲償群牧者,為緡錢十萬,以增市馬。券馬之罷已久,紹聖初,提舉買馬陸師閔奏復行之,令蕃漢商人願以馬結券進賣者,先從諸場驗印,各具其直給券,送太僕寺償之。其說以為券馬既盛行,則綱馬可罷。行之三年,樞密院言券馬此不及釐,而綱馬之死十倍。乃賜師閔金帛,加集賢修撰,以賞其功。時議既不以券馬為是,主管買馬閻令亦言其枉費。然曾布力行之。崇寧中,乃詔買馬一遵元豐法。
大觀元年,始行給地牧馬法。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按《兵志》:崇寧元年,有司較諸路田養馬之數,凡一千八百匹有奇,而河北西路占一千四百,他路自二百匹以下,至河東路僅九匹,而開封府界、京西南路、京東東路皆無應募者。蓋法雖已具,而猶未及行也。大觀元年,尚書省言:元祐置監,馬不蕃息,而費用不貲。今沙苑最號多馬,然占牧田九千餘頃,芻粟、官曹歲費緡錢四十餘萬,而牧馬止及六千。自元符元年至二年,亡失者三千九百。且素不調習,不中於用。以九千頃之田、四十萬緡之費,養馬而不適於用,又亡失如此,利害灼然可見。今以九千頃之田,計其磽瘠,三分去一,猶得良田六千頃。以直計之,頃為錢五百餘緡,以一頃募一馬,則人得地利,馬得所養,可以紹述先帝隱兵於農之意。請下永興軍路提點刑獄司及同州詳度以聞。俟見實利,則六路新邊閒田,當以次推行。時熙河路蘭湟牧馬司又請兼募願養牝馬者,每收三駒,以其二歸官,一充賞,詔行之。是歲,臣僚言岷州應募養馬者至萬餘匹,於是自守貳而下,遞賞有差。明年,詔熙河路應縣、鎮、城、砦、闕、堡官並兼管幹給地牧事。又按《志》:大觀元年,龐寅孫等又以買御前良馬及三萬匹,推恩如程之卲例。又按《志》:大觀初,詔播州界巡檢楊榮,許歲市馬五十匹於南平軍,其給賜視戎州之數。大觀四年,復東平監。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按《兵志》:四年,復罷京東西路給地牧馬,復東平監。
政和二年,詔諸路復行給地牧馬法。
按《宋史·徽宗本紀》:政和二年十二月甲申,行給地牧馬法。按《兵志》:政和二年,詔諸路復行給地牧馬,復罷東平監。
政和七年,給地牧馬法成下諸路參教以備選用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按《兵志》:五年,提舉河東給地牧馬尚中行以奏報稽違,且欲擅更法,詔授遠小監當官。於是人皆趣令,牧守、提舉以率先就緒遷官第賞者甚眾。七年,有司言給地增牧,法成令具,諸路告功。乃下諸路春秋集教,以備選用。令下,奉行之者益力。
宣和二年,罷給地牧馬法,又復諸監。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按《兵志》:蔡京既罷政,新用事者更言其不便。宣和二年,詔罷政和二年以來給地牧馬條令,收見馬以給軍,應牧田及置監處並如舊制。又復東平監。凡諸監興罷不一,而沙苑監獨不廢。自給地牧馬之法罷,三年而復行。時牧田已多所給占,乃詔見管及已拘收,如官司輒復請占者,以違制論。又按《志》:宣和初,真定、中山、高陽等路乏馬,復給度僧牒,令帥臣就市,以補諸軍之闕。
宣和六年,立諸路牧馬賞格。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按《兵志》:六年,又詔立賞格,應牧馬通一路及三千匹,州通縣及一千,縣及三百,其提點刑獄、守令各遷一官,倍者更減磨勘年。於是諸路應募牧馬者為戶八萬七千六百有奇,為馬二萬三千五百。既推賞如上詔,而兵部長貳亦以兼總八路馬政遷官。然北方有事,而馬政亦急矣。
宣和 年,宇文常等以買馬省費遷官。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按《兵志》:宣和中,宇文常、何漸等更以遵用元豐成法,省費不貲,各加職遷官。時如此類頗眾。賞典優濫,官屬利於多市馬,取充數而已。
欽宗靖康元年,括天下馬給直。
按《宋史·欽宗本紀》不載。按《兵志》:靖康元年,左丞李綱言:祖宗以來,擇陝西、河東、河北美水草高涼之地,置監凡三十六所,比年廢罷殆盡。民間雜養以充役,官吏便文以塞責,而馬無復善者。今諸軍闕馬者大半,宜復舊制,權時之宜,括天下馬,量給其直,不旬日間,則數萬之馬,猶可具也。然時已不能盡行其說矣。
高宗建炎元年,立格買馬,又令括買官民馬。
按《宋史·高宗本紀》:建炎元年六月丁卯,立格買馬。丁亥,以張所為河北西路招撫司。括買官民馬,勸出財助國。九月戊戌,罷買馬。
建炎三年,置邕州牧養務。
按《宋史·高宗本紀》:建炎三年冬十月癸巳,命提舉廣西峒丁李域市馬,邕州置牧養務。
紹興二年,置饒州馬監。
按《宋史·高宗本紀》:紹興二年十月戊子朔,置牧馬監於饒州。按《兵志》:高宗紹興二年,置馬監於饒州,守倅領之,擇官田為牧地,復置提舉。俄廢。
紹興三年,命賓、橫、宜、觀四州市戰馬,置提舉司。按《宋史·高宗本紀》:紹興三年十一月丁丑,命賓、橫、宜、觀四州市戰馬。按《兵志》:廣馬者,建炎末,廣西提舉峒丁李棫請市馬赴行在。紹興初,隸經略司。三年,即邕州置司提舉,市於羅殿、自杞、大理諸蠻。未幾,廢買馬司,帥臣領之。
紹興四年,置監臨安之餘杭及南蕩。
按《宋史·高宗本紀》:紹興四年四月庚寅,置孳生牧馬監於臨安府。按《兵志》:四年,置監臨安之餘杭及南蕩。
紹興五年三月庚子,罷饒州牧馬監。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七年,復置四川茶馬監牧馬,又詔賞胡舜陟市馬。
按《宋史·高宗本紀》:紹興七年十二月庚辰,復置都大提舉四川茶馬監牧馬。按《兵志》:七年,胡舜陟為帥,歲中市馬二千四百,詔賞之。其後馬益精,歲費黃金五鎰,中金二百五十鎰,錦四百,絁四千,廉州鹽二百萬斤,得馬千五百。須四尺二寸已上乃市之。其直為銀四十兩,每高一寸增銀十兩,有至六七十兩者。土人云,尢駔駿者,在其產處,或博黃金二十兩,日行四百里,第官價已定,不能致此。自北諸蕃本自無馬,蓋轉市之南詔。南詔,大理國也。
紹興十八年十一月戊申,禁四川買馬官吏私市蠻馬。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十九年,詔立監定賞罰。
按《宋史·高宗本紀》:紹興十九年夏四月丁巳,立孳生牧馬監賞罰格。按《兵志》:十九年,詔:馬五百匹為一監,牡一而牝四。監為四群。歲產駒三分及斃二分以上,有賞罰。帝謂輔臣曰:議者言南地不宜牧馬。昨自牧養,今二三年,已得馬數百。先是,川路所置馬,歲牧於鎮江。是年春,上以未見蕃息,遂分江上諸軍。後又置監郢、鄂間,牝牡千,匹十餘年僅生二十駒,且不可用,乃已。故凡戰馬,悉仰秦、川、廣三邊焉。
紹興二十七年,詔川馬不赴行在,分隸江上諸軍。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兵志》:舊蕃蠻中馬,良駑有定價。紹興中,張松為黎倅,欲馬溢額覬賞,乃高直市之。裔人無厭,邀求滋甚。後卭部川蠻恃功。趙彥博始以細茶、錦與之。而裔人每貿馬,以茶、錦不堪藉口。慶元中,金人既失冀北地,馬至秦司亦罕。舊川、秦市馬赴樞密院,多道斃者。紹興二十七年,詔川馬不赴行在,分隸江上軍,鎮江、建康、荊、鄂軍各七百五十,江、池軍各五百,殿前司二千五百,馬司、步司各千,州馬良者二百進御。此十九年所定格也。
紹興三十年二月,置牧馬監於潮、惠二州。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三十一年正月,禁淮南拘籍戶馬。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三十二年五月,復置提舉秦州買馬監。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孝宗隆興二年五月,鬻兩淮所招戶馬。十二月,詔吳挺市馬赴行在。
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乾道四年四月,置漢陽軍收發馬監。
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乾道五年十二月,置應城縣馬監。
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乾道六年二月,置應城縣孳生監。
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乾道七年五月,詔廣西帥臣措置南丹州市馬。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乾道九年,禁籍民戶馬。大理人李觀音得等至橫山砦求市馬。
按《宋史·高宗本紀》:乾道九年六月甲戌,禁兩淮、荊襄、四川諸州籍民戶馬。按《兵志》:乾道九年,大理人李觀音得等二十二人至橫山砦求市馬,知邕州姚恪盛陳金帛誇示之。其人大喜,出一文書,稱利貞二年十二月,約來年以馬來。所求《文選》、《五經》、《國語》、《三史》、《初學記》及醫、釋等書,恪厚遺遣之,而不敢上聞也。嶺南自產小駟,匹直十餘千,與淮、湖所出無異。大理連西戎,故多馬,雖互市於廣南,其實猶西馬也。每擇其良赴三衙,餘以付江上諸軍。
淳熙元年九月,罷宜州市馬。
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淳熙四年七月,禁江上諸軍盜易戰馬。
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淳熙七年,罷瓜州孳生馬監,又詔許黎州五部落互市。
按《宋史·孝宗本紀》:淳熙七年戊戌,罷瓜州孳生馬監。冬十月乙未,黎州五部落進馬乞降,詔卻獻馬,許其互市。
淳熙八年,詔放平江草場。
按《宋史·孝宗本紀》:淳熙八年六月己酉,詔放殿前司平江府牧馬草場二萬畝,聽民淨採。
淳熙十一年,罷秀州御馬院莊。
按《宋史·孝宗本紀》:淳熙十一年三月辛未,罷秀州御馬院莊,歸其侵地於民。
光宗紹熙四年,詔市淮馬。
按《宋史·光宗本紀》:紹熙四年六月壬寅,詔市淮馬充沿江諸軍戰騎。
寧宗嘉泰三年,置四川提舉茶馬司,合計秦、川二司馬額。
按《宋史·寧宗本紀》:嘉泰三年八月戊申,置四川提舉茶馬二員,分治茶、馬事。十二月丙辰,命四川提舉茶馬通治茶馬事。按《兵志》:秦馬舊二萬,乾道間,秦、川買馬額歲萬一千九百有奇,川司六千,秦司五千九百。益、梓、利三路漕司,歲出易馬紬絹十萬四千疋。成都路十一州,產茶二千一百二萬斤。茶馬司所收,大較若此。慶元初,合川、秦兩司為萬一千十有六。嘉泰末,合兩司為萬二千九十四。然累歲市易,多不及額。蓋南渡前,市馬分而為二:其一曰戰馬,生於西郵,良健可備行陣,今宕昌、峰貼峽、文州所產是也;其二曰羈縻馬,產西南諸蠻,短小不及格,今黎、敘等五州所產是也。羈縻馬每綱五十,其間良者不過三五,中等十數,餘皆下等,不可服乘。守貳貪賞格,以多為貴。經涉險遠,且綱卒盜其芻粟,道斃者相望。成都府馬務,歲發江上諸軍馬凡五十八綱,月券錢米二百緡,歲計萬一千六百緡。歲發三衙馬百二十綱,其費稱是。率未嘗如數,蓋茶馬司靳錢帛,馬至,價不即償致然也。
開禧元年十月,復置和州馬監。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理宗寶慶四年,兩淮制府貿易北馬五千餘。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兵志》:寶慶四年,兩淮制府貿易北馬五千餘,而他郡亦往往市馬不輟。
度宗咸淳 年,議和市馬。
按《宋史·度宗本紀》不載。按《兵志》:咸淳末,有紀智立者獻謀,以為兩淮軍將、武官、巨室皆畜馬,率三借二,二借一,一全起,團結隊伍,借助防江,各令飼馬役夫自乘之官,優給月錢一年,以半年為約,江面寧即放歸。又云,陳巖守招信,團馬至七千,出沒張耀,此其驗也。臣僚言:宜倣祖宗遺意,亟謀和市馬,如出一馬,則免其某色力役。惟是川、秦之馬,遵陸則崇岡複嶺,盤回斗絕;舟行則峽江湍急,灘磧險惡。每綱連,公私經費十倍,而人馬俱疲。上則耗國用,下則困州縣。綱兵所經,甚於寇賊。雖臣僚條奏更迭,終莫得其要領。豈馬政各因風土之宜,而非東南之利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