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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252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戎政典
第二百五十二卷目錄
馬政部彙考四
明二〈太祖洪武二十一則 成祖永樂十二則 仁宗洪熙一則 宣宗宣德十則 英宗正統十二則 代宗景泰六則 英宗天順四則 憲宗成化二十一則〉
戎政典第二百五十二卷
馬政部彙考四
明二
太祖洪武 年,定各衛所比較則例。又立西番易茶、孳牧倒失、管馬官員及印烙馬匹諸制。
按《明會典》:凡比較馬匹則例,洪武間,定凡管馬官吏,時常下鄉,提督看驗馬匹。要見定駒若干,顯駒若干,重駒若干,明白附寫,以俟太僕寺官出巡比較。正月至六月,報定駒。七月至十月,報顯駒。十一月至十二月,報重駒。凡季報,原領馬為舊管,買補孳生為新收,事故交俵等項為開除,季終為實。在春季二月二十四五、夏季六月二十四五、秋季九月二十四五、冬季十二月二十四五,徑送太僕寺類繳。其有生質奇異,與種馬不同者,明白申報。凡比較點馬文簿,要開原領孳生兒騍馬數,分豁該筭駒者若干,不該算駒者若干,已生及未生者若干,原馬齒色及所生駒毛色,逐一開報。凡倒失種馬,虧欠馬駒,俱在年終完備。如是不完,府州縣正佐首領官吏,決杖二十。管馬官吏,加等痛治。凡管馬官有闒茸貪污害民者,分管及所在掌印官,開奏,以除民害。
計開每年比較地方: 太僕寺所屬, 南京太僕寺所屬。
三年比較地方: 遼東苑馬寺所屬, 山西行太僕寺所屬, 陝西行太僕寺所屬, 陝西苑馬寺所屬,
甘肅行太僕寺所屬, 南京應天衛, 南直隸宣
州衛。 山東濟南衛、平山衛、登州衛、寧海衛、成山衛、鰲山衛、靈山衛、安東衛、威海衛、大嵩衛、濟寧衛、臨清衛、靖海衛、奇山千戶所、寧津千戶所、海陽千戶所、膠州千戶所、諸城千戶所、東平千戶所、肥城千戶所、浙江磐石衛、海寧衛。 江西袁州衛、饒州千戶所。廣東雷州衛、廉州衛。 四川成都右衛、成都中衛、建昌衛、建昌前衛、寧番衛、越嶲衛、會州衛、鹽井衛。 湖廣武昌衛、武昌左衛、靖州衛、五開衛、沅州衛、九溪衛、長沙衛、清浪衛、黃州衛、銅鼓衛、永定衛、蘄州衛、平溪衛、永州衛、衡州衛、辰州衛、岳州衛、沔陽衛、常德衛、鎮遠衛、偏橋衛、施州衛、荊州衛、荊州右衛、顯陵衛、瞿塘衛、襄陽衛、承天衛、房縣千戶所、竹山千戶所、枝江千戶所、長寧千戶所、澧州千戶所、夷陵千戶所、德安千戶所、忠州千戶所。 雲南雲南左衛、雲南右衛、雲南中衛、雲南前衛、雲南後衛、雲南衛曲靖衛、六涼衛、平夷衛、越州衛、臨安衛、楚雄衛、洱海衛、大理衛、大羅衛、蒙化衛、景東衛、瀾滄衛、金齒衛、騰衝衛、楊林千戶所、馬龍千戶所、木密關千戶所、宣良千戶所、安寧千戶所、易門千戶所。
凡西番茶易,洪武中,立茶馬司於陝西、四川等處,聽西番納馬易茶,降金牌信符賜番族,以防詐偽。洮河、西寧三衛番族金牌四十一面,該納差發馬一萬四千五十一匹。上號在內府收貯,易時齎驗,每三年一遣廷臣,詔各番合符,以應納差發馬交納易茶。有以私茶出境者,斬。關隘不覺察者,處極刑。民間蓄茶,不得過一月之用。茶戶私鬻者,籍其園入官。
凡買補孳牧馬匹,洪武榜例,倒失者,從民議扣。或一年,或三五群長,湊價買補。三歲以上、八歲以下,高四尺以上,堪中馬匹,還官,聽候驗印作數。違錯遲延者,一體追駒。 凡管馬官員,洪武榜例,各衛所府州縣管馬官員,職專提調馬匹,不許管署衛所府州縣事務,及別項差占。 凡印馬字樣,洪武中,孳生駒用云字小印俵散,作種者用大印,給軍騎操者再用云字印。 凡印烙馬駒,洪武間,令孳生馬駒,江南每年三月初一日,赴南京牧馬千戶所印俵。江北每年三月十五日,赴南京太僕寺印俵。
洪武七年,初設群牧監。又令官市馬於琉球國。按《明會典》:凡廐牧,洪武七年,初設群牧監。按《續文獻通考》:洪武七年,納溪白渡等司進鹽所易馬,凡二百五十匹。命典牧所收牧,命刑部侍郎李浩及通事梁子名使琉球國,以文綺百疋,紗羅各五十疋,陶器六萬九千五百事,鐵釜九百九十口,就其國市。
洪武九年,增給廣東馬價。
按《續文獻通考》:洪武九年,增給廣東馬價。先是,遣兵部員外郎程益、監察御史閻裕往廣東市馬。民間馬少,率於蠻境轉市,以售官。官雖償其直,而道途往來甚費,民以為患。上聞之,曰:民為國本,馬資國用。奈何欲資其用,先傷其本乎。命厚給其直。
洪武十一年,兵部奏市馬之數。
按《續文獻通考》:洪武十一年,兵部奏市馬之數,秦河二州及慶遠、順龍茶鹽馬司,所易馬六百八十六匹。又秦河二州茶馬司,以茶市馬一千一百九十一匹。慶遠裕民司,以銀鹽市馬一百九十二匹。
洪武十三年,增滁陽等牧監,及定各省草料例。按《明會典》:凡廐牧,十三年,增滁陽等五牧監。 又按《會典》:凡支給草料,洪武十三年,令廣東、廣西、福建、浙江、湖廣、江西布政司、淮安、蘇州等衛,馬草不許科收,馬料不許支給。
洪武十四年,兵部奏易馬市馬之數。
按《續文獻通考》:洪武十四年,兵部奏茶鹽銀布易馬之數:秦河二州以茶易一百八十一匹,納溪白渡二鹽馬司以鹽布易二百匹,洮州衛以鹽易一百三十五匹,慶遠裕民司以銀鹽易一百八十一匹,凡得馬六百九十七匹。兵部奏市馬之數:秦河洮三州茶馬司及慶遠裕民司市馬五百八十五匹,廣東、四川二布政使司市馬五百六十五匹。
洪武十六年,詔定西番貢馬及以茶易馬之數。按《續文獻通考》:洪武十六年,敕諭松州衛指揮僉事耿忠曰:西番之民,歸附已久,而當責其貢賦。聞其地多馬,宜計其地之多寡以出賦。如三千戶,則三戶共出馬一匹。四千戶,則四戶共出馬一匹。定為常賦,庶使其知尊君親上奉朝廷之禮也。諸酋長來朝者,悉獻其所乘,詔以鈔賞之。階州民王思聰、李朵兒進馬,各賜衣一襲,鈔二百定。時兵部奏定永寧茶馬司以茶易馬之價,宜如河州茶馬司例,凡上馬每匹給茶四十斤,中馬三十斤,下馬二十斤。從之。
洪武十七年,遣官易市貴州秦州馬匹。
按《續文獻通考》:洪武十七年,詔戶部以棉布往貴州,命宣慰靄翠易馬,得馬一千三百匹。宣寧侯曹泰自貴州水西市馬還,得馬五百匹。命秦州河州茶馬司以所市馬五百六十匹,分給陝西騎士。貴州都司送所市馬四百匹,至京師。兵部奏,是歲四川碉門茶馬司,以茶易馬騾五百九十六匹。
洪武十八年,太僕寺奏滁陽八監籍馬,及秦州、河州等處市馬數。
按《續文獻通考》:洪武十八年,太僕寺奏:滁陽八監,是歲籍馬凡二萬五千九百一十五匹。秦州、河州茶馬司及敘南、貴州、烏撒、寧川、畢節等衛,市馬六千七百二十九匹。
洪武十九年,遣官於陝西、高麗市馬給軍。
按《續文獻通考》:洪武十九年,行人冀忠往陝西市馬還,得馬二千八百七匹。遣虎賁左衛指揮僉事姜觀、右衛千戶沈成、行人任俊,以鈔三十九萬三千六百九十錠,往陝西河州等處市馬,給騎士操練。遣指揮僉事高家奴等,以綺緞布疋,市馬於高麗,每馬一匹,給文綺二疋布八疋。
洪武二十年,詔給高麗及耽羅國馬直。
按《續文獻通考》:洪武二十年,高家奴等市馬高麗還,言高麗王表請不受馬直。上不聽,諭禮部曰:朕待諸番國,務以誠信。彼前聽約束,許其互市,故遣人市馬。今彼言不敢受直,豈其本心蓋畏勢而已。以勢逼人,朕所不為。爾其以朕意,咨其國王知之。仍令諭延安侯唐勝宗,俟高麗馬至,擇其可用者以直償之。駑弱不堪者,量減其直,仍報其王知之。敕至,𨖚東適高麗送馬三千四十匹至,勝宗如敕償其直。既而耽羅國亦以馬來貢,詔如高麗償之。四川雅州碉門茶馬司,以茶一十六萬三千六百斤,易駝馬騾駒百七十餘匹。
洪武二十一年,四川烏撒軍民府以獻馬從征,免其市馬。又給各路貢馬者鈔。
按《續文獻通考》:洪武二十一年,四川烏撒軍民府土酋葉原常,獻馬三百匹,米四百石,於征南將軍西平侯沐英、靖寧侯葉昇,以資軍用。先是,上命以白金於其境內市馬,故原常以是來獻。且言,欲收集土軍從征。英等以聞,詔從之,并免其市馬。撒馬兒罕駙馬帖木兒,遣回回荅朮丁等五十九人來朝,貢馬三百匹,駝二隻,詔賜白金,人六十兩及鈔有差。故元國公哈剌章男玉出忽兒禿哈,進馬二百一十三匹,詔賜鈔一千四百五十錠。故元新附番軍一百一十七人,進馬八千四百八十四匹,給鈔償之。
洪武二十二年,詔移雅州茶馬司於巖州易馬。按《續文獻通考》:洪武二十二年,四川巖州衛奏:每歲長河西等番商,以馬於雅州茶馬司易茶,其路由本衛經黎州,始達茶馬司。茶馬司定價,每堪中馬十匹,給茶一千八百斤,令於碉門茶課司支給。不惟番商往復路遠,實且給茶太多。今宜量減馬價,移置茶馬司於巖州,將碉門茶課司所貯茶運至於此,馬至則驗馬之高下,以茶給之。詔茶馬司仍舊定其價,上馬一匹與茶一百二斤,中馬七十斤,駒馬五十斤。番商有不願者,聽。
洪武二十三年,定十四牧監飛熊等衛五戶養馬例。又各衛草場西番易馬,起運草料及各處互市例。按《明會典》:凡廐牧,二十三年,定為十四牧監。 凡軍衛孳牧,洪武二十三年,令飛熊、廣武、英武等衛,每五戶養馬一匹。 凡營衛放牧,洪武二十三年,令五軍都督府、錦衣、旗手、虎賁左、右、興武、鷹揚、金吾前、後、羽林左、右、龍驤、豹韜、天策、神策、府軍前、後、左、右等衛,各置草場於江北湯泉、滁州等處,牧放馬匹。 凡西番茶易,二十三年,定茶易馬例,上等馬每匹一百二十斤,中等馬每匹七十斤,下等馬每匹五十斤。 又按《會典》:凡徵收草料,洪武二十三年,令官田每頃草料七包半,民田加倍,俱起運赴京定場交納。
按《續文獻通考》:洪武二十三年,撒馬兒罕回回捨怯兒阿里久等,以馬六百七十匹抵涼州互市。守將以聞詔,送捨怯兒阿里久等至京,聽自市鬻。賜雲南進馬土官鈔,每馬一匹給鈔三十錠。陝西都指揮使聶緯以西安左右等衛所,市馬七千六十匹,送京師以嘗。命戶部運鈔六十萬錠,往西寧、岷州、河州市易故也。是歲,定例上等馬茶百二十斤,中等七十斤,下等五十斤。
洪武二十四年,詔市馬高麗。
按《續文獻通考》:洪武二十四年,詔於高麗市馬一萬匹。八月,權國事王瑤,遣判繕工寺楊天植等,進所市馬一千五百匹至𨖚東。奏云:今奉綸音,敢不竭力。但比年所產之馬,軀幹短小,懼無以副命。然禦倭致遠,負重耐寒,小邦賴之,敢先以獻。其餘以次奉進。十一月,權國事王瑤,遣其臣金之鐸等,送互市馬二千五百至遼東。上命定遼衛指揮僉事張忠,送廣寧中護等衛牧養。貴州新添長官司及金筑安撫使宋質德,奉表貢馬,及進歲辦馬一百一十匹。
洪武二十五年,罷民間歲納馬草。又以茶易番馬給軍。
按《明會典》:營衛放牧,二十五年,罷民間歲納馬草。凡軍官馬,令自養。軍士馬,令管馬官,擇水草豐茂之所,屯營牧放。
按《續文獻通考》:洪武二十五年,尚膳監太監田聶等至河州,召必里諸番族,以敕諭之。諸族皆感恩意,爭出馬以獻。於是得馬萬三百四十餘匹,以茶三十餘萬斤給之,諸族大悅。聶遣使入奏,命以馬分給河南、山西、陝西衛所騎士。
洪武二十六年,定群牧監孳生人戶,及關撥馬匹徵收草料之例。
按《明會典》:凡廐牧,洪武二十六年,定凡太僕寺所屬十四牧監九十八群,專一提調牧養孳生馬、騾驢牛,其養戶俱係近京民人,或五戶、十戶共養一匹,每騾馬歲該生駒一匹。若人戶不行用心孳牧,致有虧欠倒死,就便著令買補還官。每歲將上年所生駒,起解赴京調撥。本寺每遇年終比較,或群監官員怠惰,或人戶姦頑,致有馬匹瘦損,虧欠數多,依例坐罪。 凡關換馬匹,洪武二十六年,定凡官軍關撥馬匹操練,行移到司,須要該衛官吏保結關馬。官軍原有馬匹下落,果係曾經征進慣戰人數,及無馬匹,方纔具奏關撥。後有事故,該衛拘收還官。其軍官軍人等,奉旨關撥馬匹,亦須備知數目。 又例凡各衛原關馬騾驢,轉名銷號,若係御馬監關領者,該府各衛,自具手本赴監,轉名銷號。如是典牧所太僕寺關領者,各府衛取勘明白,行本部轉行太僕寺典牧所銷號。 又按《會典》:凡徵收草料,洪武二十六年,定凡各處倉場收積草料,以備軍馬往來支用。草於本處官司,照田糧徵收。料於秋糧內折納,務要常存預備。果係調撥軍馬,及有戶部印信文憑,方許支給。仍仰所在官司,將支過數目,申達合干上司作數。又令凡在京徵收芻草,俱於田畝內,照例科徵。當徵收之時,戶部先行定擬,具奏,行移該徵有司,限定月日,先取部運官吏姓名開報,候起運至日,照數填定,撥各該衛所并典牧千戶所等衙門交納,以備支用。其在外衙門,亦各照依已定則例,徵收施行。
洪武二十八年,始令民間孳牧,定江南北養馬法及納駒之數。
按《明會典》:凡廐牧,洪武二十八年,廢牧監,始令民間孳牧。 凡養馬戶丁,洪武二十八年,令江南十一戶共養馬一匹,江北五戶共養一匹。內丁多之家充馬頭,專一養馬,餘令津貼錢鈔,以備倒失買補之用。不許輪流。有仍前輪流及令孤寡殘疾,一概出辦者,發邊衛充軍。如馬頭家生畜不旺,許令於貼戶家看養。凡兒馬一匹,配騍馬四匹,為一群。立群頭一人,五群立群長一人,每群長下選聰明子弟二三人,習學醫獸看治馬匹。 凡種馬騍駒,洪武二十八年,定凡補領或孳生三歲騍駒,每二年納駒一匹。
按《續文獻通考》:洪武二十八年,太僕寺上孳生馬駒之數。是歲,凡九千四百七匹。
洪武二十九年,詔賜回回貢馬鈔。
按《續文獻通考》:洪武二十九年,撒馬兒罕遣回回劄魯剌等一百九十一人來朝,貢馬一千九十五匹。詔賜鈔二萬五千一百九十錠。
洪武三十年,設北平及遼東等處行太僕寺。又定北邊牧場及西番易馬給軍。
按《明會典》:凡廐牧,三十年,設北平及遼東、山西、陝西、甘肅行太僕寺。 凡各邊草場,洪武三十年,定北邊牧馬草場,自東勝以西至寧夏、河西、察罕腦兒。東勝以東至大同、宣府、開平。又東南至大寧,又東至遼東,又東至鴨綠江,又北去不知幾千里,而南至各衛分守地。又自鴈門關外,西抵黃河,度河至察罕腦兒。又東至紫荊關,又東至居庸關,及古北口。又東至山海衛。凡軍民屯田地,不許牧放。其荒閒平地,及山場腹裡,諸王府馬及軍民,聽其牧放樵採。在邊所封之王,不得占為己場,妨害軍民。 凡西番茶易,三十年,令朵干烏思藏長、河西一帶西番,依舊將馬出來換茶,仍出榜禁約,通接西番,經行關隘偏僻小路,著都司差撥官軍三四層,嚴謹把守巡視。但有將茶私出外境,就便拿解赴官治罪,不許受財放過,必須窮究何處官軍地方放過,治以重罪。
按《明通紀》:洪武三十年十月,曹國公李景隆還自京師。先是,景隆奉詔齎金牌勘合,直抵西番,令各番酋納馬易茶。凡用茶五十餘萬斤,得馬一萬五千五百餘匹。回京,分給京衛騎士。
按《續文獻通考》:洪武三十年,命右軍都督府遣鎮撫劉正,於瀘州市綿布,往西番易馬。凡用布九萬九千餘疋,得馬一千五百六十匹。命分給建昌、鹽井二衛軍士操養。
洪武三十一年,以西番易馬,給京衛操養。
按《續文獻通考》:洪武三十一年,曹國公李景隆還自西番。先是,命景隆齎金符往西番,以茶易馬,用茶五十餘萬斤,得馬一萬五千五百一十八匹。至是還命,分給京衛騎士操養。
成祖永樂元年,始令北直民間養馬,并定各路市馬價直。
按《明會典》:民間孳牧,洪武中,既廢牧監,始令民間孳牧,有司提調。其時養馬止江南、江北。永樂中,始令北直隸領養。
按《續文獻通考》:永樂元年,哈密、安順、帖木兒遣使臣來朝,貢馬百九十匹。先是,上遣使臣齎詔撫諭,且許其以馬入中國市易。至是因以馬四千七百四十匹來市易。上悉命償其直,選良者十匹入御馬監,餘以給守邊騎士。是年,湖廣、四川、雲南、廣西所隸宣慰使楊昇等,併西北諸邊各遣人貢馬。上以其遠至,且舊所定馬直薄,命禮部第馬之高下增給之。上馬每匹鈔千貫,中馬八百貫,下馬五百貫。是年,兀良哈頭目哈兒兀歹,遣其部屬脫忽思等貢馬,命賜鈔幣襲衣,併償其馬直。上馬每匹鈔五十錠,中馬四十錠,下馬三十錠。每匹仍與綵幣表裡一。
永樂三年,令衛所造冊,三年一次,及定遼東開原廣寧馬市價直。
按《明會典》:凡比較衛所馬匹,永樂三年,令衛所孳牧騎操馬匹,每三年一次造冊,管馬官齎執赴京比較。
凡各邊互市,永樂三年,立遼東、開原、廣寧馬市,定
價上上馬絹八疋,布十二疋。上馬絹四疋,布六疋。中馬絹三疋,布五疋。下馬絹二疋,布四疋。駒絹一疋,布三疋。其互市一於開原城南,以待海西女直。一於開原城東。一於廣寧,以待朵顏。三衛各去城四十里。永樂四年,始設苑馬寺。又定兀良哈易馬米數。按《明會典》:凡廐牧,永樂四年,始設苑馬寺。凡苑,視其地廣狹為三等,上苑牧馬萬匹,中苑七千匹,下苑四千匹。苑有圉長,一圉長率五十夫,每夫牧馬十匹。太僕寺及南京太僕寺所屬〈見本部門〉 遼東行太僕寺所屬:定遼左衛、定遼右衛、定遼中衛、定遼前衛、定遼後衛、鐵嶺衛、東寧衛、瀋陽中衛、海州衛、蓋州衛、金州衛、復州衛、義州衛、遼海衛、三萬衛、廣寧左屯衛、廣寧右屯衛、廣寧中屯衛、廣寧前屯衛、廣寧後屯衛、廣寧衛、廣寧左衛、廣寧右衛、廣寧中衛、寧遠衛。 遼東苑馬寺所屬:永寧監、清河苑、深河苑。 山西行太僕寺所屬:太原左衛、太原右衛、太原前衛、平陽衛、鎮西衛、汾州衛、安東衛、振武衛、朔州衛、潞州衛、保德州千戶所、山陰千戶所、沁州千戶所、寧化千戶所、馬邑千戶所。 陝西行太僕寺所屬:平涼衛、慶陽衛、秦州衛、固原衛。 陝西苑馬寺所屬:長樂監、開成苑、安定苑、弼隆苑,革。 廣寧苑、 黑水苑,添。 靈武監、清平苑、萬安苑。 定邊苑,革。慶陽苑,革。 同川監以下四監,俱革。天興苑、永康苑、嘉靖苑、安勝苑、威遠監、武安苑、隴陽苑、保川苑、泰和苑、熙春監、康樂苑、鳳林苑、香泉苑、會寧苑、順寧監、雲驥苑、昇平苑、巡寧苑、永昌苑。甘肅行太僕寺所屬:甘州左衛、甘州右衛、甘州中衛、甘州前衛、甘州後衛、永昌衛、涼州衛、莊浪衛、鎮番衛、山丹衛、西寧衛、肅州衛、古浪千戶所、鎮裔千戶所、莊浪千戶所。 甘肅苑馬寺所屬,以下俱革:甘泉監、廣牧苑、麒麟苑、溫泉苑、紅崖苑、祁連監、西寧苑、大通苑、古城苑、永安苑、武威監、和寧苑、大川苑、寧番苑、洪水苑、安定監、武勝苑、永寧苑、青山苑、大山苑、臨川監、暖川苑、岔山苑、巴山苑、大海苑、宗水監、清水苑、美都苑、永川苑、黑城苑。 凡關換馬匹,永樂四年,令管步軍官告關馬者,不准。有騍馬與兒馬願換者,聽。
按《續文獻通考》:永樂四年,兀良哈等處告饑,願以馬易米。命所司議其直。遂定上馬每匹米十五石,絹三疋。次上馬米十二石,絹二疋。中馬米十石,絹二疋。下馬米八石,絹一疋。駒米五石,布一疋。
永樂七年,定征操馬匹草料數。又敕朝鮮進馬。按《明會典》:凡支給草料,永樂七年,欽定征操馬匹關支草料,公六匹,侯五匹,伯四匹,指揮千百戶各一匹。征進馬匹草料,公十匹,侯伯八匹,都督六匹,都指揮三匹,指揮二匹,千百戶各一匹。非征進之數,不許關支。
按《續文獻通考》:永樂七年,遣中官黃儼,以綵幣五十表裡,賜朝鮮國王,令進馬。
永樂八年,以河丹番馬,給陝西、甘肅苑馬寺孳牧。按《續文獻通考》:永樂八年,朝鮮國王李芳遠獻馬萬匹,助北征。上遣中官賜白金千兩,紗羅千疋,絹五百疋。鎮守河州陝西都指揮同知劉昭奏:陸續收到河州衛各番族馬七千七百一十四匹,上馬每匹茶六十斤,中馬四十斤,下馬遞減之,共給茶二十七萬八千四百六十斤。已選肥牝馬千四百三十四匹,發陝西、甘肅一處苑馬寺孳牧。今以馬六千二百八十匹送北京。命太僕牧養。
永樂九年,定開平馬市價,及各采取青草之例。按《明會典》:各邊互市,九年,定開平馬市價:上上馬一等絹五疋,布十疋,一等布十八疋。駒子,布五疋。 又按《會典》:秋青草,永樂九年,令天城、陽和等衛所,采取青草,給大同都司官馬,以平陽、澤、潞等府州縣草,納附近驛站。
永樂十年,令遼東市馬及北直土民領養馬匹。按《明會典》:凡各邊互市,十年,令遼東缺馬官軍,聽於各馬市,照例收買。 凡養馬戶丁,永樂十年,令北直隸土民,領養孳生馬匹。
按《續文獻通考》:永樂十年,指揮岳山等七十二人使北還,進馬四百四十七匹。上以其奉使勤勞,命禮部給絹紗綿布償之。凡給鈔二萬八千。
永樂十一年,定每歲牧放馬匹及支給草料之例。按《明會典》:營衛牧放,永樂十一年,令御史同錦衣衛官,巡視官軍牧放馬匹。以後錦衣、旗手等衛、五軍等營,各置草場於順天等府,每歲春末夏初,各營馬匹除例該存留聽用外,其餘兵部推舉坐營官一員,具奏請敕,管領下各該草場牧放。至九月中回營。其牧馬,每三日演習一次。下場之後,兵部行移該科及都察院,具奏,差官點閘。馬匹倒死,官軍逃亡,領敕官按月造報。如有納賄賣閒,不行提督,致馬瘦損者,點閘官指實參奏。其在邊者,以四月中出牧,九月初回營。
又按《會典》:凡支給草料,永樂十一年,令上直馬每
匹日支料豆四升,草一束。其下場牧放馬匹,止關料豆一月。
永樂 年,令歲取騍馬取乳。
按《明會典》:內府供應,凡壩上諸馬房,各有乳馬以供上用膳羞。如有老疾倒死,兵部奏行太僕寺撥補。永樂間,每歲於陝西茶易馬及孳生馬內,選取堪中騍馬,送御馬監,分送各馬房,領牧取乳。
永樂十三年,定養馬戶丁及遣官巡視茶馬。
按《明會典》:凡養馬戶丁,十三年,定每十五丁以下,養馬一匹。十六丁以上,養馬二匹。為事編發者,七戶養一匹,除其罪,為良民。 凡巡茶馬,永樂十三年,差御史三員巡督陝西洮州、河州、西寧茶馬司三處,收貯官茶,易換番馬。 凡西番茶易,永樂十三年,遣御史三員巡督陝西茶馬。
永樂十四年,定北方養馬人戶。又薊州屯軍養馬免租及支給草料日期。
按《明會典》:凡養馬戶丁,十四年,令北方人戶,五丁養馬一匹,免其糧草之半。每馬十匹,立群頭一人,五十匹立群長一人。 軍衛孳牧,永樂十四年,令薊州山海諸衛屯軍,每人養種馬一匹,免納子粒。 凡支給草料,永樂十四年,令馱豹馬日支料四升,草一束。自九月初一日起,至十一月終止。
按《明通紀》:永樂十四年九月,北京行太僕寺卿楊砥言:近年馬蕃息而少牧養之人。請令民五丁養種馬一匹,每馬十匹立群頭一人,五十匹立群長一人。養馬之家,歲免其糧役之半。從之。尋令民養官馬者,一歲納駒一匹。凡種馬倒死,孳生不及數,皆令賠償。自是養馬遂為北方民害。
永樂十五年,定南方戶丁養馬之例,及遼東互市馬價。
按《明會典》:凡養馬戶丁,十五年,定南方養馬例。江北每五丁養馬一匹,江南十丁養馬一匹。凡種馬倒死孳生不及數,例應賠償。而遇災荒,每群聽以三分之一,納鈔入官。 凡各邊互市,十五年,重定遼東互市馬價:上上馬一匹米五石,布絹各五疋。中馬米三石,布絹各三疋。下馬米二石,布絹各二疋。駒米一石,布二疋。
永樂二十二年,令戶部錦衣衛委官查勘草場。又定養馬納駒數及草場草料諸例。
按《明會典》:營衛牧放草場,永樂二十二年,令戶部錦衣衛,各委官查勘五府牧馬草場。有妨占民田處所,另撥官地與民為業。 凡種馬騍駒,永樂二十二年,令民養官馬者,二歲納駒一匹。 凡支給草料,永樂二十二年,令常川上直馬每匹日支料三升,草半束,餘半束折支鈔二貫。騎操等項馬,每匹日支料三升,草一束,折支鈔四貫。
按《續文獻通考》:永樂以後,錦衣府軍等衛、五軍等營,各置草場,於順天、保定等府、宛平、大興等縣,牧放騎操馬匹。每歲春末夏初,各營馬匹,除例該存留聽用外,其餘本部推舉坐營官一員,具表請敕,管領下各該草場牧放,至九月終回營。
仁宗洪熙元年,令給朝覲官孳牧馬。以楊士奇諫,罷之。
按《明通紀》:洪熙元年正月,罷給朝覲官孳牧馬。先是,兵部尚書李慶言於上曰:今歲北方之民,畜馬頗蕃,皆送至京,已散軍伍操用。尚餘數千,欲散民間,則民甚弊,不可重困之。今遠近方面朝覲官皆集,請每員給馬一匹,令牧之。乃下令行之。楊士奇力諫不可,曰:朝廷以禮徵賢,上者授方面郡守,次者授百執事。今皆役之畜馬以蘇民,是貴民而賤官也。上曰:慶幾誤朕。少頃,即批出,罷此令。
宣宗宣德二年,分派直隸及山東等處徵納馬草。
按《明會典》:凡徵收草料,宣德二年,令御馬監象馬牛羊草。太常光祿寺犧牲草,俱分派兩直隸及山東、河南、山西、陝西諸府州地畝草內徵納。
按《續文獻通考》:宣德二年,賜朝鮮國王李<img src='https://r.cnkgraph.com/Chars/wikipedia/commons/thumb/1/1b/GJfont.pdf/page21553-18px-GJfont.pdf.jpg' />白金一千兩,紗羅錦帛二百四十疋,令其進馬五千匹。宣德三年,奏准直隸馬戶免糧。
按《明會典》:凡養馬戶丁,宣德三年,奏准北、直隸每三丁養騍馬一匹,二丁養兒馬一匹,免糧草之半。兒馬病,同群共治,死則均賠。若因走失及別故致死者,止追本戶。
宣德四年,令山東諸府馬戶免糧,置關馬勘合。又定私用盜賣之例,及京營采取青草法。
按《明會典》:凡養馬戶丁,四年,令山東兗州、濟南、東昌三府,每五丁養騍馬一匹,三丁養兒馬一匹,不在免糧之例。 凡關換馬匹,宣德四年,置給馬勘合,每關馬一匹,給勘合一道,填寫齒色年月,付領馬之人收執。遇倒死等項,陳告,註寫應償者,追視齒色,附簿開註勘合,與馬如前收領。再有事故,照例償給。如領馬之人有故,馬及勘合從所管轉付應得之人收領。凡應償者,追視御馬監印烙,然後給與。 凡私用官馬,宣德四年,令官軍人等,不許將官馬閒時帶鞍騎坐、馱載物件、兩人共騎,及婦女騎坐。違者,御史、給事中同錦衣衛官,拿送本部,罰馬一匹,仍送法司問罪。凡盜賣官馬,宣德四年,令追罰馬二匹,知情和買牙保鄰人,各罰馬一匹。宰殺及盜賣官騾者,亦如之。首告者,於犯人名下,追鈔五千貫充賞。 又按《會典》:秋青草,宣德四年,令行在五府所屬衛所、錦衣等衛、順天等府所屬州縣,各起倩軍餘人夫,采取秋青草,運赴京場,及在外驛站收貯備用。其山西、河南、山東、陝西四布政司所屬驛站,并有操備馬衛所行各布政司都司,量派軍夫采打秋青草,就本處收貯聽支。宣德五年,定御馬監馬草本折數。
按《明會典》:凡支給草料,宣德五年,令御馬監勇士馬并調習馬,每匹按月原支草三十束,內支本色草一十五束,餘折白綿布一疋。
宣德七年,定下班操馬,不許帶回。及順天州縣折草備用。
按《明會典》:凡下班馬匹,宣德七年,令外衛官軍原領騎操馬匹,下班之日,不許帶回。 凡徵收草料,宣德七年,令順天府霸州、東安等州縣,拖欠草束,每束折納鈔五貫,就本處官庫收貯備用。
宣德八年,奏准直隸、山東等府孳生馬,分給真定、應天所屬牧養,及印烙江北賠補馬駒。按《續文獻通考》:宣德八年,行在兵部奏:北京行太僕寺所督直隸、河間等衛府、山東濟南等府,五年、六年孳生馬騾駒一萬七千九百八十一匹,宜分給直隸真定等府及應天所屬無種馬民戶牧養。從之。 又按《續通考》:宣德八年,奏准江北賠補馬駒,俱從南京大僕寺印烙。
宣德九年,定差官巡視騎操馬匹及監督草料。按《明會典》:凡巡青,宣德九年,差監察御史一員巡視各處牧草,一員提督象牛羊等房錢糧,一員同給事中、錦衣衛官巡視官軍騎操馬匹。不許閒時帶鞍騎坐,及馱載等項。 凡借點馬匹,宣德九年,令兵部官同御史、給事中點視征操馬匹,借點及借與者,共追馬一匹。馬無見在及隱漏不報者,查追,仍勘其冒支草料,加倍追納。 又按《會典》:馬房倉場通例,宣德九年,令監察御史并戶部主事,於象牛羊等房倉場,監督收受草料。仍令內官一員、通政使司通政一員,往來提督。
宣德十年,令壩上峪口等馬房馬,分給牧養。
按《明會典》:馬房倉場通例,宣德十年,令壩上等馬房馬,不必散俵,馬與黃牛、水牛交與兵部,著民人領養耕種,偏牛、野牛、野馬交與內官南海子撒放。峪口原設官莊等三馬房,及馬房地方,著御馬監撥官軍牧養。
宣德十一年,令河南彰德等府例養馬匹。
按《續文獻通考》:宣德十一年,令河南彰德、衛輝、開封三府,照例領養孳生馬匹。
宣德十四年,令順天所屬種駒,改撥永平人戶。按《續文獻通考》:宣德十四年,令順天府所屬州縣,原領孳生種駒,改撥直隸永平等府空閒人戶。
英宗正統元年,榜示壩上馬房草場例,仍每歲遣官巡視。
按《明會典》:馬房草場通例,正統元年,令都察院榜示:壩上大馬房草場內外官員人等,不許私役官軍,占種,交通擅借,及縱容官豪建立窯座,創蓋寺廟等項。每歲秋後,遣給事中、御史等官巡視。其有仍前不悛者,處以重刑。
正統二年,定內外諸營操馬料豆。又令山西馬草折米備用。
按《明會典》:凡支給草料,正統二年,令五軍、三千、神機等營操備官軍馬,月支料豆九斗,添與一斗,以後照舊關支。又令陝西、寧夏等處官軍騎操馬,每歲自九月半起關支料豆,至次年四月半住支。又令大同、宣府等處操備巡哨馬,每月原支料豆九斗,添與三斗。至次年三月半住支。 凡徵收草料,正統二年,令山西布政司,歲征馬草,俱存留萬全等處,折米備用。正統三年,題准靈州以鹽易馬。又以平涼良馬備用甘肅。
按《明會典》:凡鹽池開中,正統三年,題准靈州鹽課招商納馬,每上馬一匹鹽一百引,中馬八十引。馬給軍騎征。
按《續文獻通考》:正統三年,雲南總兵太傅黔國公沐晟,於平涼草場,選其所有良馬,送赴甘肅備用。上遣敕嘉勞,賜白金一百兩,綵幣十表裡,紗羅稱是。正統四年,奏准南京太僕印俵應天馬駒、官軍操騎造冊關領及大同等草料、靈州易馬之例。
按《明會典》:凡印烙馬駒,正統四年,奏准應天、鳳陽等處孳生賠補馬駒,南京太僕寺官同南京兵部,委官及御史,分投印俵。 凡關換馬匹,正統四年,奏准官軍領馬騎操,必行本衛造冊送部并太僕寺,外衛操備者,行該府造冊關領。 又按《會典》:凡支給草料,正統四年,令大同、宣府鎮守總兵等官,凡馬匹不係官給之數,不許關支草料。 凡鹽池開中,正統四年,奏准靈州鹽課,照例收買候馬彀用,照依馬價折糧。正統六年,令征戰馬匹,分給各衛牧養,及使臣馬駝草料。
按《明會典》:軍衛孳牧,正統六年,令征戰走傷馬匹,驗視明白,分給各衛守城官軍牧養。遇倒死,埋瘞。 又按《會典》:凡支給草料,六年,令北邊使臣馬駝,初到京,每匹日支草半束。一月之後,又添半束。每日仍支料一升。又令甘肅操備馬料,自十一月初一日至次年三月終,日支四升。其九月下半月及次年三月、四月上半月,仍照舊日支三升。
正統七年,定南直隸馬草納銀。
按《明會典》:凡徵收草料,正統七年,奏准凡南直隸各府起運馬草,願納價銀者,每束納銀三分,解部,送太倉銀庫收貯。用草時,召商上納,照時價支給。
正統八年,定真定官馬支給及山東馬起運存留之例。
按《明會典》:凡支給草料,正統八年,令直隸真定衛達官自己馬草料住支,其官馬照官軍例支給。 凡徵收草料,正統八年,令山東布政司實徵馬草,除定擬起運京場外,其存留本處備用數目,每束折米五升,於用糧處所交納。
正統九年,分派鎮江等府印俵馬駒,添給萬全操馬料豆,又定罪人及軍民納草諸例。
按《明會典》:凡印烙馬駒,九年,奏准鎮江府所屬於本府,太平、寧國府、廣德州所屬於太平府印俵。 凡支給草料,正統九年,令萬全都司巡哨操備馬,添支四月下半月料豆六斗。 凡措備草料,正統九年,令刑部、都察院問完囚人,以四分為率,內二分納草贖罪。其斬絞罪者,納草一千八百束。三流并徒三年者,一千四百束。徒二年半者,一千二百束。徒二年者,一千束。徒一年半者,八百束。徒一年者,六百束。笞杖者,每一十,四十束。每束重一十五斤。 凡徵收草料,正統九年,令各草場該用草束,止許殷實軍民中納。如有內外該管官員,令子弟家人伴當,假托軍民出名承納,又行囑託規避,從輕省者,聽監收御史舉劾。正統十年,定直隸草束本折,甘肅莊涼馬料支給,及增定邊等中鹽納馬則例。
按《明會典》:凡徵收草料,正統十年,令應天、蘇松等府州,該徵草束內折色米豆,量為存留本處備用。其本色起運戶部支納者,每束折銀三分。北直隸真定府州起運草內,量減每束折鈔一錠類解。 凡支給草料,正統十年,令甘肅、莊涼等處官軍馬料,日支四升外,添支青稞一升。又令大同右、玉林等衛官馬,月支穀草十束。與自備野草,相兼喂飼。
按《續文獻通考》:正統十年,增定邊等中鹽納馬則例。每上馬一匹鹽一百二十引,中馬一匹鹽一百引。先是,戶部定上馬一百引,中馬八十引。鹽商以道路險遠,中納者少。總兵黃真以為言,故增之。
正統十一年,令河南彰德等府例養馬匹,及陝西餘丁牧養。
按《明會典》:凡養馬戶丁,正統十一年,令河南彰德、衛輝、開封三府,照例領養孳生馬匹。 凡秋青草,正統十一年,題准延綏一帶衛所,自定邊、安邊營西扺寧夏花馬池,東至府谷縣大小營堡,水草便利,可以牧放。每年摘撥軍旗餘丁,自行牧養馬匹。
正統十二年,奏准西北來歸人馬匹鈔貫。
按《續文獻通考》:正統十二年,兵部奏:舊例,迤西迤北來歸人口,帶到馬匹,給軍騎操,中等賞鈔三千貫,下等賞鈔二千五百貫,各棉布五疋,綿花三斤。無馬者,賞絹衣一襲,或鈔二百貫,棉布四疋,折准絹衣。今遼東總兵等官、右都督曹義等奏稱:鈔貫不敷,欲將帶到馬匹,中等賞鈔二千貫,下等賞鈔一千五百貫,宜從所言。從之。
正統十四年,始以孳牧馬寄養京府備用。又令順天種駒改撥永平人戶。停止陝西茶馬,革罷朵顏互市,及馬房草料諸例。
按《明會典》:國初,種馬、騍駒,俱撘配補種,餘即變價入官,未有解俵者。正統十四年,始於孳牧內,歲取備用馬二萬匹,寄養京府,以備不時調兌。是為起解之始。後又令各府州縣,每歲將應解馬匹,隨數多寡,分春秋二運,多所蠲貸,或豁免,或停派,或緩徵,或改折,定以分數年限,各視其災之輕重以為等。 直隸大名府二千一百七十六匹,內擠乳馬七匹。保定府一千五百八十九匹,內擠乳馬八匹。順德府七百四十三匹,內擠乳馬五匹。廣平府七百五十四匹,內擠乳馬五匹。真定府三千五百二十七匹,內擠乳馬十匹。河間府一千七百二匹,內擠乳馬五匹。永平府九百三十四匹,內擠乳馬十匹。河南開封府二百五十七匹,彰德府二百三匹,衛輝府八十三匹,歸德府考城縣六匹。山東濟南府二千六百六十八匹,兗州府二千八百一十二匹,東昌府六百七十六匹。在京在外衛所,歲各一匹。應天府各縣并帶徵滁州衛,共八百九十一匹八分,內折色八百四十二匹八分。直隸、鳳陽府各州縣共一千八百八十六匹,內折色四百四十六匹。揚州府除海門外,九州縣共一千四十五匹,內折色五百四匹。淮安府各州縣共一千一百九十七匹,內折色五百八十九匹。廬州府除英山外,七州縣共八百七十六匹,原折色一百五十七匹。後俱改折。滁州并各縣又帶徵滁州衛,共二百一十五匹,俱改折。和州并含山縣共一百二十八匹,內折色二十四匹。徐州并蕭、碭山、豐三縣共一百五十匹,俱折色。廣德州建平縣一百六十匹,折色。寧國府南陵縣一百五十匹,折色。鎮江府各縣共四百六十八匹,折色。太平府各縣共二百九十匹,折色。 又按《會典》:凡徵解備用馬匹,正統十四年,令歲取備用馬二萬匹,北直隸、河南、山東取七分,南直隸三分,俱限八月以裡解部,發太僕寺驗印,給俵。後增減分數、本色、折色,節年不等。 又按《會典》:凡寄養馬匹,正統十四年,令順天府所屬州縣,寄養各處,起解備用馬匹,照孳牧兒馬事例,論糧分俵。或遇法司送到入官馬牛驢騾,驗堪用者,亦照此例。 凡養馬戶丁,十四年,令順天府所屬州縣,原領孳生種駒,改撥直隸永平等府空閒人戶。 凡西番茶易,正統十四年,停止茶馬金牌。後每歲遣行人四員巡察私販。自潼關以西,至甘肅等處,通行禁革。 凡各邊互市,十四年,革朵顏三衛互市。
馬房倉場通例,正統十四年,以防寇,移馬房草於
城裡收積,設明智坊草場、北新草場并舊臺基廠草場。每場銓撥大使、副使各一員,攢典二名,辦事官二員。順天府每處撥腳夫十名,兵部撥致仕武官一員,軍餘四名,守支草束,巡視把門。 又題准各場地勢窄狹,積草不多,將舊吏、戶二部,改為安仁坊草場,行吏部選大使、副使各一員,撥攢典二名,順天府僉庫秤十名,製造大秤,四連兵部撥致仕軍官,并老軍守門。 又按《會典》:凡措備草料,正統十四年,令陝西西安、慶陽、延安等衛府官吏舍人,所犯不係贓罪笞杖徒流,及軍民人等犯該笞杖,不該立功者,定撥各堡納草。又令開中兩淮。 凡徵收草料,正統十四年,令浙江湖州、嘉興并直隸蘇松等府,該徵馬草,願納本色、折色,各從民便,不許一概徵銀。 凡支給草料,十四年,令各處馬房上直騎操,并起取等項馬草,每一束折支銀二分。又令居庸關騎操馬,自十月十五日起,至次年四月半止,每馬一匹,日支草一束。又令五軍、三千、神機等營騎操馬,自本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次年二月終止,每匹日加料豆一升。
按《續文獻通考》:正統十四年,令備用馬,歲取二萬匹。北直隸、河南、山東取七分,南直隸三分,俱限八月以裡解部,發太僕寺驗印給俵。
代宗景泰元年,奏准御馬草料,又定各省采取青草,及令朝鮮貢馬仍償其直。
按《明會典》:凡支給草料,景泰元年,奏准長陵等三陵神宮監長隨內使,領到御馬驢,行令昌平縣,每馬一匹日支料三升,草一束。驢一頭日支料一升,草半束。每年十月初一日起,至三月終止。如有事故,截日住支。
按《續文獻通考》:景泰元年,朝鮮國王李裪,遣陪臣李含等貢馬五百匹。奏曰:有敕以北敵犯邊,令備馬二三萬赴京。臣念世蒙列聖恩澤,至深至厚,敢不盡心奉詔。但敝邦比因鄰寇搆釁,邊警不絕,戍守馬匹,騎坐馱載,踣斃耗損,十居六七。雖收拾中外大小官員有馬之家,未堪依數充辦。臣竊措辦五百匹以進。倘有餘力可為,安敢搆詞欺罔。伏惟聖慈垂憐。帝曰:寇今稍息,王又措辦艱難,馬已至者受之,以銀三百兩、紵絲羅各三十匹、絹一百匹償其直。未至者,止勿貢。仍命李含等齎敕,并冕服、冠服、白銀三百兩、紵絲三十匹、羅三十匹、絹四千四百三十一匹、棉布二千九百五十四匹歸,賜其王及妃。
景泰二年,奏准上直馬及五軍營騎草料。
按《明會典》:凡支給草料,景泰二年,奏減上直馬料豆一升,與五軍等營騎操馬一例關支三升,令五軍等營騎操馬,自十月十五日起,本月終止,每馬一匹給銀一錢。十一月,給銀二錢買草。十二月至次年正月終止,每馬關本色草一十五束。
景泰三年,奏准兒騍馬筭駒齒歲,及馬房草料諸例。按《明會典》:凡種馬騍駒,景泰三年,奏准凡兒馬十八歲以上,騍馬二十歲以上,免其筭駒。 又按《會典》:馬房倉場通例,景泰三年,令御史一員巡視草場,禁約附近軍民之家,并管馬內外官家人,不許兜攬納戶草料,通同作弊。 凡支給草料,景泰三年,令減給馱豹馬料豆一升,照例自九月初一日起,至三月初一日住支。又令五軍等營存操馬,至六月青草長茂,止關料豆,草束住支。至十月初一日起,草束依例關支。
凡秋青草,景泰三年,令南海子、大木廠、西湖并城
濠內青草,戶部差官督同各城兵馬司,委官,率領弓兵并當坊火甲,時常巡護。至期行取三撥官軍,采打搬運京場。
景泰 年,始遣御史同太僕寺官印俵馬匹。
按《明會典》:凡印馬差官舊例,兵部請旨,點差公侯伯或駙馬一員,本部委官一員。景泰間,革去侯伯等官,差御史二員,同兩京太僕寺分管寺丞印俵。 又按《會典》:景泰間,民間孳牧種馬,南直隸差御史一員,北直隸及山東、河南地方共一員,同該管寺丞俵印。景泰五年,令江浙府州草束折色。
按《明會典》:凡徵收草料,景泰五年,令浙江嘉湖并應天、直隸府州草束,原納折色者,照例徵銀解京。其存留之數,每包束折米豆五升,於用糧處收積。
景泰七年,定寧夏等衛馬草料,照甘肅例。
按《明會典》:凡支給草料,景泰七年,令寧夏等衛馬隊旗軍,照甘肅例,每歲九月十六日起,至次年四月十五日止,日支料豆三升。又令勇士、小廝馬,月支料豆九斗,草三十束。
英宗天順元年,奏准各營馬匹轉兌,造冊送部,及定
供應騍馬。
按《明會典》:凡轉兌馬匹,天順元年,奏准各營外衛官軍,原領騎操馬匹,下班之日,兌與在京官軍,該管官造冊送部。 內府供應,凡壩上諸馬房,天順元年,歲選孳牧騍馬五百匹。
天順二年,奏准官軍領馬倒失買補,及新降人草料諸例。
按《明會典》:凡支給草料,天順二年,令新降人,每人准馬一匹,月支料七斗,草三十束。 凡關換馬匹,天順二年,奏准官軍領馬太僕寺,具俵過數目、毛齒及官軍姓名、年月,行各衛造冊送部。如關領數多,開報數少,或倒失轉交,隱匿不報者,許諸人首告拿問。 凡京營騎操馬匹,天順二年,令倒死者,即告官相剝,坐營官責限該營軍朋合買補。走失被盜,一例追賠。凡起解馬匹,天順二年,令官軍人等,強奪起解馬匹者,問罪,罰馬一匹,仍枷號一個月。
天順三年,奏准馬戶消乏者,改作貼戶。復印馬差官及鹽池易馬、甘肅莊浪衛餘丁舍人采草之例。按《明會典》:凡養馬戶丁,天順三年,奏准原編孳牧馬頭,有消乏者,改作貼戶。 凡印馬差官,天順初,復差公侯伯及御馬監內官一員。 凡鹽池開中,天順四年,奏准延寧二鎮,輪年循環中納馬匹。 又按《會典》:凡秋青草,天順三年,令甘肅莊浪沿邊十三衛所官軍餘丁舍人,每名采草一百五十束,堆積備用,不許官豪勢要,占據近地肥饒草場。其平涼等府,原派地畝穀草,每束折收銀二分,運送邊城,備買草支用。按《續文獻通考》:天順三年,敕慶王選馬二百匹,給寧夏官軍,以銀四百兩、紵絲紗羅四十疋、綵絹二十疋、西洋布二十疋、高麗布二十疋賜之。洮州指揮使汪釗獻五明黑馬一匹,賜敕獎勵賞白金三十兩,織金綵緞二表裡,綵絹二疋。
天順六年,題准馴象草場地,撥與安仁收草。
按《明會典》:馬房倉場通例,天順六年,題准安仁坊草場倒塌,查得馴象所草場寬闊,堪為兩場,將西邊三十七丈并牆外空地十二丈,撥與安仁坊官,攢收受新草。
憲宗成化元年,定孳生馬三年納駒,又革內官侯伯,仍用御史印俵及買補孳牧之例。
按《明會典》:凡種馬騍駒,成化元年,令孳生馬,每三年納一駒。 凡印馬差官,成化初,革去內官侯伯,每歲九月中,請旨,差御史二員,同該管寺丞,分行印俵。凡買補孳牧馬匹,成化元年,令各處買補孳生馬駒,有司四匹,軍衛五匹,折買堪操騸馬一匹,以充備用。例後倒失者,騍駒三匹,兒駒二匹,各折買騸馬一匹。騾駒每二匹,折買兒馬一匹。 又按《會典》:凡支給草料,成化元年,奏准凡內外鎮守官員馬,不拘官私,止給四匹草料。
成化二年,題准南直隸解馬矮小及不足數,徵銀備買。又勇士營倒死賠例,比較孳牧黜陟操馬賠償,并采草之例。
按《明會典》:凡起解南馬,成化二年,奏准南直隸起解備用馬,有矮小不堪,及不足數者,每匹徵銀十兩,解部發貯太僕寺,以備收買。 凡勇士營馬匹,成化二年,令勇士馬倒死二次者,不許重關,照京營例追補。
凡比較孳牧馬匹,成化二年,奏准管馬官三年,任
內孳生不虧者,稱職。額外多生者,量加旌擢。不及額至百匹者,降用。分管寺丞,以所屬課額虧增遞,為黜陟。 凡比較京邊騎操馬匹,成化二年,奏准京營及各邊騎操馬匹,專差太僕寺少卿一員。無太僕寺去處,從巡撫并分巡官比較。如有倒失限三月以裡,督令賠償。 又按《會典》:凡秋青草,成化二年,令陝西都行二司各衛所軍士餘丁,不該輪班在營者,每人采草一百二十束,各於官場上納。各驛及遞運所馬牛夫甲軍,每人八十束,俱於本驛遞上納。
成化三年,定二年納駒,及遼陽等衛趁秋牧放。按《明會典》:凡種馬騍駒,三年,奏准復二年納一駒。額外多餘者,官為收買,別給空閒人戶。 又按《會典》:凡秋青草,三年,令遼陽、廣寧等軍衛,趁秋青草牧放馬匹,不許指以征操為由,擅支官軍堆積草束。
成化四年,奏准群長五年一替。又禁京師草場,不許求討投獻,及剋減草料者,送問。
按《明會典》:凡群長、醫獸,四年,奏准群長每五年一替。
太僕寺所屬孳牧草場,成化四年,令北直隸京師
附近係官草場,不許內外官豪勢要,妄指求討,托故投獻。違者,許科道糾劾及各該衙門追究治罪。 凡剋減草料,成化四年,令官軍勇士私賣官給草料,以致馬匹瘦死者,巡綽官緝拿,并買主送問。
成化五年,定京營草料支給及各邊貢馬給軍騎操。按《明會典》:凡支給草料,成化五年,令京營官軍草料,俱編填勘合,方許支給。 凡各邊貢馬,成化五年,題准雲南、貴州、湖廣、四川、廣西等處人進貢馬匹,行各鎮守總兵、巡撫、巡按等官并布按二司,就彼辨驗等第毛齒,給軍騎操。如鎮總撫按出巡出邊,聽布按二司辨驗給軍。具奏給賞。
成化六年,令私用官馬者,罰馬入官。又定收草之例。按《明會典》:凡私用官馬,成化六年,令管軍官將官馬撥送與人,跟隨迎送,或識字人騎占,聽候并賃與人致令傷死者,問罪,照例罰馬入官。在外各邊例,亦如之。 凡徵收草料,成化六年,令巡倉御史,凡遇收草,督令該場官攢草一束,務近十五斤之上,方許秤收。不許將水濕小草一概充數,亦不許聽從兜攬之徒,及勢豪囑託違例收受。如違,拿問。
成化七年,定天下衛所及軍餘馬匹諸例。
按《明會典》:軍衛孳牧,成化七年,奏准天下衛所孳牧馬匹,有埋沒者,俱照原額買補,令軍餘朋合領養。凡各衛軍餘馬匹,成化七年,奏准各衛軍餘關領馬匹倒死,以物力等第出銀,每馬一匹,上戶出銀三兩,中戶二兩,下戶一兩。餘以屯田子粒銀貼湊買補。凡比較孳牧馬匹,七年,奏准府州縣掌印首領官,任內馬匹虧欠,孳養不增者,九年不准給由,措置完日,與管官一體降用。 凡比較衛所馬匹,成化七年,奏准衛所掌印官馬數不完,許分管寺丞,與兵部委官一體比較。
成化八年,定各處醫獸名數。
按《明會典》:凡群長、醫獸,八年,奏准各處醫獸,每州定設二名,每縣一名,歲終更替。
成化九年,定延綏等處采草不完者,參罰。及內府借應馬數。
按《明會典》:凡秋青草,成化九年,令延綏、寧夏各堡馬步軍餘采草。十一月終不完者,本堡把總官住俸。年終不完者,管糧參政及監收副使等官住俸。 內府供應,凡壩上諸馬房,成化九年,定取初生騍馬歲百匹。
成化十年,定陝西諸草場盜越疆界,及各處兜攬解馬者,俱問罪。
按《明會典》:各邊草場,成化十年,令陝西榆林等處近邊地土,各營堡草場界限明白。敢有那移條款,盜耕草場,及越出邊牆界石種田者,依律問擬,追徵花利。完日,軍職降調甘肅衛分差操。軍民係外處者,發榆林衛充軍。係本處者,發甘肅充軍。 凡起解馬匹,成化十年,奏准各處解馬赴京,有兜攬價值,將老馬攙雜驗印者,俱問罪,發邊衛充軍。其起解馬,除例應折納外,有齎價赴京,通同收買者,問罪。
成化十二年,定聽征馬草料及准長蘆河東鹽運納草料例。
按《明會典》:凡支給草料,成化十二年,令原聽選征下場馬預先調取來京,每匹於九月、十月支草二十束,九月以後,仍有邊報,卻將十一月分該支草料,移在十月分,十二月分移在十一月分,接續照例秋草穀草兼支,閒月折與價銀買草。 凡措備草料,成化十二年,奏准大同等處,各城堡倉場開中,長蘆運司官鹽十萬引,每引納料豆四斗。河東運司官鹽二十萬引,每引納穀草八束。
成化十三年,奏准編審馬戶買補操騎,及聽征官馬草價。
按《明會典》:凡養馬戶丁,成化十三年,奏准養馬人戶,十年一次編審。先上戶,次中戶。單丁、寡婦不許概僉。
凡京營騎操馬匹,成化十三年,奏准各營下場倒
失馬匹,買補不及八分者,領敕及把總、管隊官住俸,追買。不下場者,以五分為則。 凡樁朋銀兩,成化十三年,奏准京營馬倒失,其馬主係都指揮者,出銀三兩,指揮二兩五錢,千百戶鎮撫二兩,旗軍一兩五錢。走失被盜者,各加五錢,謂之椿頭。 又令各營馬隊官軍,每歲朋合出銀,歲以六個月為率,每月都指揮指揮出銀一錢,千百戶鎮撫七分,旗軍五分。遇馬倒失,貼助買補。在外各邊,悉照此例。 凡比較京邊騎操馬匹,成化十三年,奏准各營各邊,每年四月、十月,二次,將原領事故買補馬匹數目具奏,以憑比較。又按《會典》:凡支給草料,成化十三年,令下場取回聽征官。八月、九月,每馬一匹,按月支與草價銀二錢三分。
成化十四年,奏准比較馬政,聽納米贖罪。又定各邊茶馬及遼東二十五衛納草贖罪。并准朵顏三衛人馬市諸例。
按《明會典》:凡比較京府馬政,成化十四年,奏准比較馬政,兩京府尹府丞,聽納米贖罪。 凡西番茶易,成化十四年,奏准定差御史一員領敕,專理茶馬。每歲一代,遂為定例。其易馬,須四歲以上,六歲以下,高大堪中者,方准收買。兒騸馬,就彼給各邊騎操。騍馬,送苑馬寺孳牧。如有縱容軍民,通同中賣老病馬匹者,御史同兵備及苑馬寺官,驗視退回,仍指實參究。又按《會典》:凡巡茶馬,成化三年,奏准每年定差御史一員,陝西巡茶。十一年,令取回。十四年,復差御史一員,請敕專理茶馬,提督都布按三司,并守備把隘等官,不許官豪勢要,及軍民之家,興販私茶,潛入番境交易。 又按《會典》:凡措備草料,成化十四年,令遼東二十五衛囚犯納草贖罪。除笞罪并真犯死罪,及例該充軍等項,并無力外,其餘雜犯,死罪納草三百五十束,徒三年納草二百五十束,徒二年納草二百束,徒一年納草一百五十束,杖罪每一十納草十束。又令戶部運銀十萬兩,分送陝西、榆林,給與官軍,准折草料。仍行山西、河南附近州縣,或借撥,或儹運,或買辦料豆各萬石,穀草各一百五十萬束,俱納榆林一帶倉場。
按《續文獻通考》:成化十四年,奏准遼東馬市,聽海西并朵顏等三衛人買賣。開原,每月初一日至初五日一次。廣寧,每月初一日至初五日一次,十六日至二十日一次。各將馬匹物貨,赴官驗放,入市交易。不許通事人等侮弄虧少馬價,及偷盜貨物。亦不許撥置遠人,以失物為由,詐騙財物。敢有擅放入城,及縱容無貨人入市,有貨者在內過宿,規取小利,透漏邊情者,俱問發兩廣煙瘴地面充軍,遇赦不宥。又奏准定差御史一員,領敕專理茶馬,每歲一代。其易馬須四歲以上,六歲以下,高大堪中者,方准收買。兒騸馬,就彼給各邊騎操。騍馬,送苑馬寺孳牧。如有縱容軍民,通同中賣老病馬匹者,御史同兵備及苑馬寺官,驗視退回,仍指實參究。
成化十五年,令巡茶御史招番易馬。
按《明會典》:凡西番茶易,十五年,令巡茶御史招番易馬,不拘年例,願來者,聽。
成化十六年,令馬駒必經印驗,及清理草場界址。按《會明典》:凡印烙馬駒,十六年,令凡馬非經官印驗者,不收。 凡馬房倉場通例,成化十六年,令戶部收草,主事等官提督御馬倉草場各該官旗人等,築立封堆,開挑壕塹,栽種榆柳為界,仍令給事中、御史等官不時巡察。
成化十七年,添給聽征軍馬草料。
按《明會典》:凡支給草料,成化十七年,令聽征官軍馬一萬五千匹,每匹月給草價銀一錢,日支料豆三升。續因馬匹瘦損,添給草價銀一錢。
成化十九年,令寄莊與民田,一體納草。
按《明會典》:凡徵收草料,成化十九年,令鎮江府寄莊與實在民田,一體均納養馬草束。
成化二十年,添給聽征馬銀料。
按《明會典》:凡支給草料,成化二十年,奏准聽征馬,四月、五月,每月添給料豆一斗,輳前九斗,共支一石。草價銀三分,輳前二錢,共支二錢三分。
成化二十一年,奏准補解南馬。又定補領種馬算駒年分,及永平等操騎草料。
按《明會典》:凡起解南馬,二十一年,奏准南備用馬,從各府州縣徑解北京交俵。如有拖欠及補完之數,仍行南太僕寺照查。 凡種馬騍駒,二十一年奏,准凡補領騍駒作種者,二年後方與算駒。 又按《會典》:凡免印馬匹,成化二十一年,奏准買補備用馬,免其用印,止令起解,以備選擇。 又按《會典》:凡支給草料,成化二十一年,令永平、山海、蘇州等處三屯等營官軍騎操馬,按月造冊,三月關支料豆,十月折支草束。成化二十二年,令各處糧草餘價,發州縣收貯。按《明會典》:凡徵收草料,成化二十二年,令各處收受糧草等官,凡納戶納完正草、正糧之外,不許追收餘價。若有餘價,聽令部運人員追收,帶回本布政司,發各該州縣收貯別用。
成化二十三年,委官監支納馬官鹽。
按《明會典》:凡鹽池開中,成化二十三年,奏准慶陽府,每歲委佐貳官一員,監支商人納馬官鹽。 南北兩太僕寺及京營各邊孳牧馬匹,皆有草場。其後場地多為豪強所侵。成化末,乃以不堪種者牧馬,堪種者徵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