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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253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戎政典
第二百五十三卷目錄
馬政部彙考五
明三〈孝宗弘治十八則 武宗正德十則 世宗嘉靖三十九則〉
戎政典第二百五十三卷
馬政部彙考五
明三
孝宗弘治元年,奏准南京官軍馬匹,分南北太僕給散。
按《明會典》:凡關換馬匹,弘治元年,奉准南京官軍應關馬匹,在江北者,赴南京太僕寺給領。在江南者,本寺委官一員,赴南京給散。
弘治二年,遣官清查草場,定各項馬匹事例。
按《明會典》:南京太僕寺所屬孳牧草場,弘治二年,選差御史清查,立界刻石。 凡關換馬匹,二年,令騎操馬老病,當關給者,原馬送光祿寺支用。 凡買補寄養馬匹,弘治二年,奏准寄養馬倒死,告官,給印信文帖,相視開剝。如無文帖,而開剝者,以盜賣論。 凡京營騎操馬匹,弘治二年,奏准買補騎操馬匹,須四歲以上,八歲以下,價自十二兩至十五兩。官軍自願添價收買者,聽。 凡私用官馬,弘治二年,奏准官司借用寄養馬二匹者,罰一匹。五匹者,罰二匹。年終,分管寺丞,具有無追罰數目奏報。 凡比較孳牧馬匹,弘治二年,奏准每二年,差太僕寺少卿二員,南京太僕寺少卿一員,分往北直隸、河南、山東、南直隸地方,比較該納馬駒。每歲終,分管寺丞,具管馬官賢否,呈部。六年之內,馬匹無虧者,量加旌擢以外,虧損數多,照例黜罷。 又按《會典》:凡支給草料,弘治二年,令各營騎操馬,本年十二月至春季內一月,每匹月添草價銀一錢。以後該支月分,仍舊。又議准京營存操馬,每年四月分關支料豆一半,其餘下場回還馬,每年關支折草銀兩月。
弘治三年,議准各省馬匹本折起解。又馬匹成疾倒失,及私用剋減諸例。
按《明會典》:凡徵解備用馬匹,弘治三年,議准每歲取一萬匹,北直隸、河南、山東并南徐州所屬,俱解本色。內永平府折色、本色中半,廬、鳳二府、滁、和二州本色七分,折色三分。淮、揚二府、江浦、六合二縣,本色四分,折色六分。應天各屬鎮江、太平、南陵、建平俱解折色。
凡買補寄養馬匹,三年,令馬齒未老而作踐成疾,
不堪充軍者,原領人戶追罰銀二兩。 又令寄養備用馬倒失,買補不及五分者,掌印管馬官,俱住俸追賠。 凡比較寄養馬匹,弘治三年,奏准順天府所屬寄養馬匹,專差太僕寺少卿一員比較。 凡私用官馬,三年,奏准管軍內外官,私占官馬,及借撥與人者,五匹以下降一級,以上降二級,俱發邊衛立功。借者一體論罪。 凡剋減草料,弘治三年,奏准把總等官剋減官馬草料者,計贓滿貫,發邊衛立功。滿日,就彼帶俸。盜賣者,發瞭哨。賣至料豆十石以上者,充軍。弘治四年,奏准邊關盜買民馬,關換爭奪馬匹,及孳牧處虧欠埋沒違限之罪,及點閱苑僕馬政。
按《明會典》:凡印烙馬駒,弘治四年,奏准凡印烙馬匹,民馬照舊印左,給軍則印右。如京營邊關馬無右印,即係盜買民間官馬,追究問罪。 凡關換馬匹,四年,奏准領馬官軍,有不照次第,混亂爭奪者,參送法司問罪,罰馬一匹。就給本身騎操,以後更不關給。 凡比較衛所馬匹,弘治四年,奏准衛所騎操馬免比較。其有孳牧去處,照例每三年委官赴部比較。凡虧欠埋沒,違限等項,參奏提問。 凡查比苑僕馬政,弘治四年,奏准遼東、陝西苑馬寺孳牧馬匹,每三年一差官點閱。其各行太僕寺、苑馬寺於內府關領精微文簿,將騎操孳牧馬匹,逐一填寫,繳部,送內府交收。弘治五年,定中賣馬匹者罪,及茶易番馬之例。按《明會典》:凡中賣馬匹,弘治五年,奏准各邊軍民,將不堪馬匹,設計中賣,及管軍官以私馬俵與軍士,多支官價者。官軍調邊衛帶俸食糧,民及餘丁附近充軍。通同作弊者,枷號一個月發落。 凡大同三路官旗、舍人、軍民人等,將不堪馬匹,通同光棍,引赴內外官處,及管軍頭目收買私馬,詭令伴當人等出名,情囑各守備等官,俵與軍士,通同醫獸作弊,多支官銀者,俱問罪,官旗軍人調別處極邊衛所,帶俸食糧,差操。民并舍餘人等,俱發附近充軍。引領光棍,并作弊醫獸,及詭名伴當人等,各枷號一個月,發落。干礙內外官員,奏請提問。 凡西番茶易,弘治五年,奏准每年招易,毋多增馬數,坐派軍衛,逼令漢人代納及收買不堪,以致倒死負累,解送官舍補賠。弘治六年,奏定北直河間等七府,免糧養馬,及兩京太僕寺種馬額數,并免印馬匹。南京草場貼助買馬諸例。
按《明會典》:凡養馬戶丁,弘治六年,奏定北直隸、河間、大名、保定、順德、廣平、真定、永平七府免糧養馬,每地五十畝,領兒馬一匹。百畝領騍馬一匹,共兒馬一萬六百九十五匹,騍馬四萬二千七百八十匹。山東濟南、兗州、東昌三府,河南開封、衛輝、彰德三府,計丁養馬,每五丁領兒馬一匹,十丁領騍馬一匹,共兒馬六千八百五匹,騍馬二萬七千二百二十匹。南直隸應天、鎮江、太平、寧國、廣德五府州,每十丁領兒馬一匹,十五丁領騍馬一匹,共兒馬一千九百九十九匹,騍馬七千九百九十六匹。鳳陽、揚州、淮安、廬州四府、滁、和二州、滁州一衛,每田二頃領兒馬一匹,三頃領騍馬一匹。內滁州衛遞加一頃,共兒馬五千五百一匹,騍馬二萬二千四匹。 凡種馬騍駒,弘治六年,奏定兩京太僕寺種馬額數,兒馬二萬五千匹,騍馬十萬匹,共十二萬五千匹。照例兒馬一匹,騍馬四匹,為一群,共二萬五千群。每二年,照例納駒。其駒更不搭配,於內揀選備用,及補種馬之闕,其餘賣銀貯庫。遇備用不敷,量為買補。種馬每三年揀選一次,老病不堪者,賣銀入官,撥駒補數。 凡免印馬匹,弘治六年,令孳生兒駒看驗不堪,及騾駒多餘者,俱免印烙,從其變賣,以充買補備用之數。 南京太僕寺所屬孳牧草場,弘治六年,始議分三等課租,大約江南府州上畝七分,次五分,又次四分。江北每等各殺其二。 凡樁朋銀兩,弘治六年,奏准各營朋銀買馬不敷,每馬一匹,聽支草場租銀三兩貼助。 凡支給草料,弘治六年,令存操馬四月分料豆,准與全支。
弘治七年,以順天府馬,令保定、河間照丁給養,及奏准關換奏討之例。
按《明會典》:凡寄養馬匹,弘治七年,以順天府馬多丁少,令保定府所屬易州、新城、雄、定興、容城、新安、淶水七州縣、河間府所屬靜海、任丘、青三縣,照丁給養。凡關換馬匹,弘治七年,奏准官軍應關馬匹,兒馬八歲以上,騸馬十二歲以上,別無傷殘者,並准給領。各衛及邊關亦照此例。 凡奏討馬價,弘治七年,奏准凡各邊缺馬騎操,奏關銀兩收買者,兵部委官一員,同太僕寺官於收貯馬價內,照數支出,差官運赴鎮巡官處交收。
弘治八年,議招易馬匹合式者,給衛領養。
按《明會典》:凡西番茶易,弘治八年,議准招易馬匹兒騸馬,要四歲以上,不必解寺,就給與各衛領養。騍馬亦要高大,發苑馬寺作種。瘦損倒失者,比較追賠。弘治九年,奏准牧馬處所照地丁領養,種馬駒多者,聽其自用。又定孳牧及操騎買補及草場諸例。按《明會典》:凡養馬戶丁,弘治九年,奏准牧馬處所,或論地畝,或論人丁。其有畝去丁消而馬存者,應牧馬匹改給得業之人,及丁多之家領養。逃絕免糧田地,給與同群管業,不許典賣與人。 凡種馬騍駒,九年,奏准凡一馬兩年連生二駒者,除納官外,聽其自用。
凡買補孳牧馬匹,弘治九年,奏准各處倒失馬駒,
應買補者,遇孳生蕃息之時,量徵價銀解京,以備各邊買馬之用。大馬一匹徵銀五兩,駒一匹倒失者,徵銀三兩,虧欠者二兩。 凡比較孳牧馬匹,九年,奏准府州縣買補馬匹,不及五分者,正官住俸一月。不及四分者,兩月。不及三分者,三月。京縣不拘多寡,止住一月。其管馬不及五分者,全住。 凡比較京邊騎操馬匹,弘治九年,奏准各營馬買補三分不完者,把總等官住俸一月。四分以上,兩月。五分以上,三月。坐營官通計三分不完者,住俸一月。五分以上,兩月。 凡京營騎操馬匹,九年,奏准凡騎操馬匹,原領者以承領日為始,買補者以印烙日為始。計在十五年外,許賣銀納官,另給。其未及十五年而病者,亦准賣,仍追本身樁頭銀,貼價買補。 凡私用官馬,九年,令凡借撥官馬,至瘦損倒死,州縣五十匹,府二百匹以上,借者及管馬官,各降一級。 太僕寺所屬孳牧草場,弘治九年,奏准差官踏勘各處牧馬草場,凡占種者,俱令退出。內堪種地土,佃與近場軍民耕種,每畝徵租,上等七分,中等五分,收貯各府州縣庫,給民幇助買馬。不堪種者,照舊放牧馬匹。 營衛放牧草場,弘治九年,令給事中、御史并戶、兵二部委官,清查各衛草場,有草未墾去處,仍舊牧馬。已墾成田者,照畝收銀,解送兵部,轉發太僕寺,寄庫,聽候買馬。 凡印烙馬駒,弘治九年,令孳生駒齒少力強,而不及四尺以上者,亦聽印俵。 凡鹽池開中,九年,奏准每引一百道,折銀十五兩,給軍買馬。 內府供應,凡壩上諸馬房,弘治九年,奏准歲取五十匹,遂為定例。
弘治十年,定私借官馬降罰例,及以茶馬解京。按《明會典》:凡私用官馬,弘治十年,令管軍官撥借官馬馱載圍獵者,五匹以下,罰馬一匹。以上,罰二匹。十匹以上,罰三匹。傷死者,五匹以下降一級,六匹以上降二級,馬各抵數追償。 凡西番茶易,十年,奏准茶易馬,除就彼給軍外,其餘差官陸續解赴苑馬寺,交割俵養。
弘治 年,始定種馬額數,及盜賣官馬者擬罪。按《明會典》:民間孳牧,宣德以後,乃及山東、河南。後又以順天府屬寄養備用馬,原領種馬,改撥永平等府。是時種馬未有定額。定自弘治間始。大略兩京太僕寺種馬共十二萬五千,其領養北直隸七府,及江北論地畝,河南、山東六府及江南論人丁,馬數以是為差。 北直隸保定府,原額種馬七千九百四十五匹。河間府,原額種馬五千三百六十匹。真定府,原額種馬一萬七千六百三十五匹。順德府,原額種馬三千七百一十五匹。廣平府,原額種馬三千七百七十匹。大名府,原額種馬一萬八百八十匹。永平府,原額種馬四千六百七十匹。應天府,原額種馬四千六百六十五匹。南直隸鳳陽府,原額種馬九千四百三十五匹。鎮江府,原額種馬二千三百四十匹。揚州府,原額種馬五千二百二十匹。淮安府,原額種馬五千九百八十五匹。廬州府,原額種馬四千三百八十匹。太平府,原額種馬一千四百六十五匹。寧國府,原額種馬七百五十匹。滁州,原額種馬一千七十五匹。和州,原額種馬六百三十五匹。徐州,原額種馬七百五十匹。廣德州,原額種馬八百匹。河南開封府,原額種馬一千二百八十五匹。彰德府,原額種馬一千一十五匹。衛輝府,原額種馬四百一十五匹。歸德府,原額種馬三十匹。山東濟南府,原額種馬一萬三千三百四十匹。兗州府,原額種馬一萬四千六十匹。東昌府,原額種馬三千三百八十匹。 凡盜賣官馬,弘治間,奏准養馬人戶,盜賣官馬至三匹以上者,問擬盜官畜產罪名,發附近衛所充軍。其盜賣寄養馬者,亦如之。知情和買者,民發擺站,軍發邊方瞭哨。
弘治十二年,奏准下場馬操馬草料,及軍民孳牧并騎操馬倒斃買補。
按《明會典》:凡支給草料,弘治十二年,奏准存留下場,聽。征馬自五月初一日為始,除料豆照常外,每馬折給草價銀二錢,內存操馬先已支過者,照數扣除,候聲息稍緩,仍令下場收放草料住支。 又奏准軍民原領孳牧并騎操馬倒死,告官,相剝其皮張鬃尾,肉臟許馬戶自賣,輳銀,買補還官。
弘治十三年,奏准私用官馬及下班馬匹,擅騎回衛,并起解備用作弊者,俱問罪。又嚴京通馬房收草之例。
按《明會典》:凡私用官馬,十三年,奏准凡官軍,將所領官馬,耕田走遞,馱載物件,或兩人共騎,或婦人騎坐者,依宣德四年禁例,問罪,俱罰馬一匹。若雇與人騎坐等,項枷號半個月,及借與人各彼此罰馬一匹。凡在京坐營管操內外官,并把總以下官,若將馬匹私占騎用,及撥與人騎坐者,五品以下降一級,以上降二級。其各邊分守守備、把總、管隊等官,將騎操并驛傳走遞官馬,擅撥與人騎坐,及私用伺候等項,亦照前例問擬。 凡下班馬匹,弘治十三年,奏准下班官軍,將原領馬匹兌與見操缺馬官軍,領騎喂養。若有擅騎回衛者,問罪,罰馬一匹,解兵部給操。其原領馬匹倒失者,追賠,與成化元年例同。 凡起解馬匹,十三年,奏准凡司府州縣起解備用馬匹,各要經由分管太僕寺寺丞等官,驗中,起解。若有馬販交通官吏醫獸人等,兜攬作弊者,俱問罪,枷號一個月,發邊衛充軍。再犯累犯者,枷號一個月,發極邊衛分充軍。
又按《會典》:凡徵收草料,弘治十三年,奏准京通并
馬房倉場等處,收受草束,若兜攬之徒,恃強將不堪水濕小草充數,囑託監收官員收受者,拿送問罪,枷在本處倉場門首三個月,發落。
弘治十四年,減草場租額,禁擅差官員并盜賣草料之例。
按《明會典》:太僕寺所屬孳牧草場,十四年,以草場租銀太重,減額徵解太僕寺,以備買馬。 凡管馬官員,弘治十四年,奏准凡司府州縣并分巡分守官,並不許差委管馬官員。如違,聽巡按御史及分管寺丞糾舉。應提問者,提問。應參奏者,參奏。撫按官亦要一體遵依,毋擅差委。 凡剋減草料,十四年,奏准官軍關支馬料,委官一員管領。若縱容盜賣者,發邊衛立功。滿日,就彼帶俸。買者問罪,畢日,枷號一個月,發落。弘治十五年,定各軍衛采青之例。
按《明會典》:秋青草,弘治十五年,令遼東秋青草年例之外,加添一倍。每七束,給與鎌刀工銀一分。其金復等衛軍餘折銀草束,仍納本色。若鎮守等官,將草場立標采打壓賣各衛,索受銀兩,許撫按官劾奏。其宣大、陝西、榆林迤西一帶邊鎮軍衛屯堡,生草去處,一體施行。大同青草不俟挨陳先行放支。
弘治十六年,奏准群長五年,選換減內外馬房草場糧料之半。
按《明會典》:凡群長醫獸,弘治十六年,奏准南直隸養馬州縣,照例,將群長五年一次揀選更換。其有副群頭去處,一體裁革。 凡徵收草料,弘治十六年,詔在內御馬倉天師庵中府二草場,在外壩上十九馬房、吳家駝裡外牛房、司牲司、司牧局,今年合用糧料草束,於原會計數內減去一半坐派,以蘇山東、河南、北直隸小民困苦。以後年分,還著巡視科道官備查馬匹牛羊實在數目,照數會計,以免冒濫。
弘治十七年,以應天佃地及草場徵租買馬。
按《明會典》:凡南京牧馬草場,弘治十七年,題准凡佃種應天等府地,并各該軍衛牧馬草場,每畝徵租銀七分,以備買馬支用。
弘治十八年,題准應天草場租銀,及茶鹽易馬收受草料之制。
按《明會典》:凡南京牧馬草場,十八年,題准南京應天衛牧馬草場,查勘原額明白,中間若有軍民住種,已成家業,難於遷發,情愿出辦租銀者,明立文案,照例徵收。 又議准南京錦衣等衛、應天等府直隸滁州等州縣草場,地畝租銀,各徑赴所屬馬政官處交納,轉解本部。其各該佃地人戶,俱照彼處屯田事例,編立戶由,轉發收執,仍令該衛有司,將佃戶花名籍貫,及草場頃畝,坐落某府州縣若干,軍旗舍餘民人佃種各若干,備造文冊三本,一本送部,二本發該衛有司備照。以後仍三年一次攢造。 凡鹽池開中,十八年,奏准陝西茶鹽易馬備邊,係是舊制,今後再不許別項奏討。 凡徵收草料,弘治十八年,議准各馬牛駝羊等房倉,今後收受草料,每草一萬束,料一千石,薥<img src='https://r.cnkgraph.com/Chars/wikipedia/commons/thumb/1/1b/GJfont.pdf/page2075-18px-GJfont.pdf.jpg' />二百束,不許私折價銀,各倉鋪墊餘剩薥<img src='https://r.cnkgraph.com/Chars/wikipedia/commons/thumb/1/1b/GJfont.pdf/page2075-18px-GJfont.pdf.jpg' />,與秋後采打蒿草,遇該煮料時月,量將薥<img src='https://r.cnkgraph.com/Chars/wikipedia/commons/thumb/1/1b/GJfont.pdf/page2075-18px-GJfont.pdf.jpg' />蒿草并席柴爛草簽橛等項,相兼給散燒用,不許將薥<img src='https://r.cnkgraph.com/Chars/wikipedia/commons/thumb/1/1b/GJfont.pdf/page2075-18px-GJfont.pdf.jpg' />私收價銀,蒿草等項不行收積燒用草束,違者究治。 又按《會典》:營衛放牧草場,弘治十八年,題准在京在外金吾等衛所牧馬草場,除各衛所存留蓄草牧馬外,其勘定上中下等則田地,原有軍民佃種者,每畝上地徵銀五分,中地三分,下地二分。又令錦衣衛場地徵銀,許本衛收貯,貼補馬草。
武宗正德元年,以靈州鹽引銀收貯買馬。
按《明會典》:凡鹽池開中,正德元年,題准靈州大鹽池增課一萬五千引,小池增課三萬引,新舊共五萬九千三百三十七引。每引納銀二錢五分,及收臥引銀一錢,共銀二萬七百六十餘兩。送固原、慶陽收貯,買馬支用。
正德二年,奏准歲取備用馬匹,又定管馬官員考成及孳牧賠償之法。
按《明會典》:凡種馬騍駒,正德二年,奏准太僕寺歲取備用大馬,止照種馬定額,每群派取一匹。其種馬生駒起俵、變賣,悉聽自便。 凡徵解備用馬匹,正德二年,奏准派取各處備用馬二萬五千匹,太僕寺所屬取七分,俱本色。南京太僕寺所屬取三分,本折色中半。北直隸、山東、河南限六月終,南直隸限七月終,各差管馬官解俵。 凡管馬官員,正德二年,題准養馬府州縣正官推調,不理馬政,俱依銀糧軍伍例,不准考滿。司督府,府督州,州督縣,各令管馬官,著實舉行。管馬官有故,則掌印正官帶管。違者,聽兩京太僕寺堂上分管官參究。 凡養種馬,府州縣官一年四次,太僕寺一年一次,點視病瘦量,為懲治。倒失者,立限賠償。病瘦倒失十匹以上,管馬官查提究問。 凡買補孳牧馬匹,正德二年,榜例種、兒、騍馬年齒未老,作踐倒死者,責令馬頭賠償。其馬俱印烙,以便查考。按《續文獻通考》:正德二年,奏准各處養在民間種馬,選四歲以上,十歲以下者,存留。矮小老弱者,賣補原數。太僕寺歲取備用大馬,止照種馬定額,每群派取一匹,行各府州縣買解。其種馬生駒、起俵、變賣,悉聽自便。年終,各府將種馬造冊具奏,仍三年一次,差御史二員,請敕領火印,公同寺丞,將見在買補兒騍種馬,查照印烙。
正德三年,奏准遼東諸衛采草本折。
按《明會典》:秋青草,正德三年,奏准遼東、廣寧右屯等衛,照舊采青草,不必給鎌刀價銀,每石二百束,量加添三十束金,復蓋三衛每石折銀一兩六錢,照舊銀布兼收,通送管糧衙門,以備買草糴糧支用。
正德五年,加給出征馬匹草料。
按《明會典》:凡支給草料,正德五年,令各邊鎮巡等官,凡遇出哨征戰,追趕之日,馬匹每日量加料一二升。閒息之日,照舊。明白造冊開報。
正德八年,奏准直差馬匹不堪者,許其換給。
按《明會典》:凡關換馬匹,正德八年,奏准直差官旗校士將軍,原領馬殘疾老弱,不堪直差者,送光祿寺交收本部,照數行太僕寺,於順天府所屬寄養馬內派取,及行該衛委官,赴御馬監印烙,撥給領養直差。正德十年,題准草場餘銀追解太僕,以備買馬,并定茶馬交兌日期。
按《明會典》:太僕寺所屬孳牧草場,正德十年,題准草場租銀,量支幇補追併不敷馬匹,餘解太僕寺,仍行兩京太僕寺轉行分管寺丞、管馬官,將所屬租銀嚴督追解,造冊,送部考查。 又奏准各分管寺丞,親詣所管州縣,弔卷清查,解部送寺,以備買馬。如有那移侵費等弊,依律參提問追。以後年分,各府類收,俱候次年三月以裡到部。 凡西番茶易,正德十年,議准領馬官軍,每年冊限三月以裡,齎赴巡茶御史驗撥,軍限八月以裡到彼交兌。違者,行該衛徑申巡撫都御史究治。限外冊過兩月,軍一月不到,聽巡茶御史參究。各經該管官吏,其洮河、延寧馬匹,亦要隨時斟酌,通融派撥。
正德十一年,奏減派養馬匹。
按《明會典》:凡徵解備用馬匹,十一年,奏准今後奏派寄養馬,每年不過二萬匹。若兌給京邊之外,積有多餘,量再減派,毋致累民。
正德十二年,奏准馬匹倒死,許馬戶自賣補還。按《明會典》:凡買補孳牧馬匹,正德十二年,奏准軍民原領孳牧并騎操馬倒死,告官,相剝其皮張鬃尾,肉臟許馬戶自賣,輳銀,買補還官。 凡徵解備用馬匹,正德十二年,奏准備用馬,除沛縣免派外,徐州止派六十匹,蕭縣三十匹,碭山縣四十匹,豐縣二十匹,俱先儘上中戶內人丁,每四十五丁歲朋出馬一匹,折徵銀十五兩。其寶應、清河縣,各於原派數內減派二十五匹。興化縣、高郵州各減派二十匹,邳州、江都、宿遷、鳳陽、桃源等縣,各減派一十匹。俱先儘極貧無產下戶。 又令每年徵解備用馬,以二萬五千匹立為定例。如積有餘馬,量減本色,扣加折色,積有餘銀,留候用馬數多年分,作價收買。
正德十三年,題准養馬不許濫免。又定兩京草場租銀,及寄養馬匹倒失者賠償。
按《明會典》:凡養馬戶丁,正德十三年,題准養馬不係雜差,不許濫免。 太僕寺所屬孳牧草場,十三年,題准各府州縣徵租銀草場,如有水旱災傷,即便從實具奏,與民田一體,差官勘實,照依分數蠲免。凡分管寺丞,嚴督各州縣掌印管馬官,以十分為率,年終三分不完者,住俸。寺丞與各府管馬通判,照分管州縣四分不完,住俸。先將原額草場地土頃畝,及該徵子粒租銀數目,分豁明白,造冊,差人齎繳。 南京太僕寺所屬孳牧草場,正德中,議勘係馬戶自種者,免徵。
又按《會典》:凡南京牧馬草場,正德十三年,題准廬
鳳等府州縣牧馬草場,堪否耕種地土,督令養馬人戶耕種,俱免起科,聽其出辦備用馬匹。但不係養馬人戶,原佃耕種地土,照舊起科,徵銀,解部,發寺買馬支用。若係承種不堪地土,俱令退出還官牧馬,免納租銀。其養馬人戶名下地土,不許私自典賣與人承種。不係養馬人戶,該退出還官地土,亦不許朦隴隱占。事發,從重究治。 凡比較寄養馬匹,正德十三年,奏准差少卿一員,比較寄養馬匹。如有倒失,照京營騎操馬匹事例,限三個月以裡,報官賠償。如年終不完五分以上者,將州縣掌印管馬官,及各府管馬通判,住俸追補。
正德十四年,准各處行太僕馬價,存留聽用,及南京各項租銀輳買馬匹。
按《明會典》:軍衛孳牧,正德十四年,題准各處行太僕寺并各邊都司衛所,將五年一次變賣虧欠等項馬價銀兩,俱存留本寺,并本都司庫,聽候明文支用,不必解京。 凡南京各項地土租銀,正德十四年,奏准典牧所牧養孝陵神宮監牛隻地土,并大小教場蘆地水塘,本部收租,輳買馬匹支用。年終造冊奏繳。正德十六年,奏定派養馬匹。又詔順天等府寄養衰老者,變賣輳補,及中賣作弊者罪,并草場諸例。按《明會典》:凡養馬戶丁,正德十六年,令免糧地土,但承種過買者,不拘官吏生員之家,一體派與馬匹。又奏准馬匹派上戶領養,中戶量貼草料,給與由帖,不許輪養。瘦損,止罪馬頭。其因而倒死,亦於本犯名下追補。 凡變賣寄養馬匹,正德十六年,詔順天、保定、河間三府各州縣,自正德三年以來寄養馬匹,俱各年齒衰老,節次兌軍揀退,不堪負累小民喂養。兵部行文太僕寺分管官,督同該府州縣管馬官,勘實,果係老馬,變賣價銀,轉解太僕寺貯庫,輳補買馬支用。
凡中賣馬匹,正德十六年,奏准有倚勢兜攬,囑託
賣馬,及通同官吏醫獸人等,作弊估價,瞞官害民者,俱用百斤大枷,枷號一個月。滿日,官軍俱調極邊衛所差操。舍餘人等,俱發邊衛充軍。官吏醫獸人等,一體重治。干礙內外勢要人員,指實參治。 又按《會典》:凡草場牧地,正德十六年,令各馬房倉場監督主事,不妨原務,提督該房官旗人等,將原馬房地土查明頃畝,設立封堆,開挑濠塹,呈部照驗。仍時常踏勘查考。 馬房倉場通例,正德十六年,令各該管馬房倉主事,各查勘牧馬草場地土頃畝,四至明白,每處量留數頃曬晾馬匹,其餘俱令軍民佃種,每畝徵銀三分,就令主事收管。遇秋成,照依時估,召商買草豆本馬房支用。
世宗嘉靖元年,查覈草場租額,查點營馬拐逃,又奏准管解備用馬匹,南京倒失者,定價收買,及涿鹿等衛草料。
按《明會典》:太僕寺所屬孳牧草場,嘉靖元年,題准兩京太僕寺分管官,督同各該掌印官,將牧馬草場逐一查照原額,并今實在租銀地土各若干,造冊呈部,磨對會定成數後,各照例全徵,不必再行會數。遇有災傷,須經撫按臨期勘實,方准蠲免。其租銀,照舊次年三月以裡,差人解納。如有違限,就將解人送問。經該及分管官員,年終照例參究。 凡營馬查點,嘉靖元年,題准拐馬在逃官軍,俱限一月以裡出首,免其送問發營差操。如限外出首,及被挨拿到官,俱送法司問罪。初犯再犯及原拐馬見在者,俱照舊責打發落。官免降級。若三次以上,及原拐馬,或餓死,或變賣者,不分官軍,俱照舊例,京衛調外衛,外衛調邊衛,追馬完日,官降一級,於見調衛所帶俸差操,不許管軍管事。事故之日,子孫聽回原衛襲替祖職。若官軍偶因馬匹病死,懼追樁銀,及隻身患病,無人告官者,勘實,照常發落。 凡管解官員,嘉靖元年,奏准歲派備用馬本色折色,俱管馬官依限解部,發寺,驗俵,寄養,貯庫支用。不許差吏及改差土官義民人等管押,以致中途作弊。若違限,年終,彙參州縣掌印管馬官,俱提問罰俸。 南京馬政,嘉靖元年,奏准南京大小教場,并新江口騎操馬匹,倒失未補者,許照兵部奏定價銀,收買赴部,驗看,給價,印烙,發與官軍領操。每月終,具數呈報,內外守備查考。 又按《會典》:凡支給草料,嘉靖元年,奏准涿鹿左衛、興州中屯衛守操舍餘,常川聽候捕盜,原領馬匹,春季正月、二月,冬季十一月、十二月,按月於涿州、良鄉倉場支給草料。其三月至十月八個月,聽其自行牧放。事寧停止。 又按《會典》:凡馬房,舊例,每所定與公廨地二十頃,歲租六十兩,以備修理。各掌馬房事及巡青內外官,自行收支。又有生熟草場地頃數不等,內留生草牧地,餘俱召佃徵子粒銀,徑解御馬監收貯。嘉靖初,題准二項租銀,俱納所在州縣,轉解戶部,貯聽修理倉廐支用。其各馬房修理,自後率以三年為期。
嘉靖二年,議立群長、醫獸,差官查點種馬,追賠寄養倒失馬匹,及定擅調盜賣之罪。又議准比較馬匹并草場草料等例。
按《明會典》:凡群長、醫獸,嘉靖二年,議准凡群長,照永樂十八年事例,馬五十匹立群長一人,一年方許更替一次,常川在鄉往來調督群長,若有作踐,責令具呈究治。醫獸,照洪武二十八年事例,每群長下選聰明子弟二三人,習學醫獸,定業成一人專看治馬,其市井無賴,與輪流充當等項,一切革去。仍令各州縣,止許朔望各點卯一次,群長責其呈報半月之中,提調定駒及作踐馬若干,醫獸責其呈報半月之中醫療過并倒死馬若干。已報駒而落胎者,罪其馬戶。作踐不曾舉呈,而驗其脊破者,罪及群長。醫獸療治無狀,更換。 凡印馬,成化間,定每歲九月終請差。嘉靖二年,奏准三年一差請,敕同該管寺丞查點印烙後,以地方災傷,題准,行巡按御史帶管。三十年,復差照屯田事例,更替接管。 凡印馬差官,嘉靖二年,議准自三年為始,遵照成化初年事例,於九月中奏差御史,請敕分投前去各該地方,公同分管寺丞查點種馬。遇有倒失,即令馬戶買補。作踐致死者,照例追賠。各年拖欠備用馬匹,逐一查追,批迴催督完解。其各府州縣管馬官員內,有盡心職業,馬政修舉者,一體旌獎。貪懦不職,諂悅上官,營求別委,荒廢本職,應提問者,提問。應參奏者,參奏。每遇三年之期,仍照印點烙,待後種馬蕃盛,足勾原額,備用馬匹不致拖欠,照舊停止。近例并差御史一員印馬,今種馬變賣印烙不行。 凡買補寄養馬匹,嘉靖二年,題准各處倒失備用馬匹,分別年分遠近,係正德十年以前者,照舊每匹徵銀十兩。十五年以前者,每匹加銀二兩。十六年并嘉靖元年以後者,俱追賠本色。其係正德十五年,官員騎傷,兌下弱馬,照正德十一年例,每匹追銀五兩。 凡擅調官馬,嘉靖二年,奏准在外各該衙門,未經奏准,輒於所屬擅調寄養孳牧馬匹者,比私借官畜產律。私自借用,或轉借與人,及借之者,各笞五十,追雇工賃錢入官。若計雇賃錢,重者坐贓論,加一等。倒失者,比毀失官物坐罪。違者,許太僕寺執奏兵部參究治罪。 凡盜賣官馬,嘉靖二年,奏准盜賣寄操官馬,及照例罰馬,人犯儘產變賣,買馬還官。如果貧難,免其追罰,軍調邊衛,民發附近衛所,永遠充軍,遇赦不宥。其各營把總、地方守備等官,遇前操軍盜賣和買官馬三匹以上者,降一級。五匹以上者,罪止降二級。 凡比較馬匹則例,嘉靖二年,議准各府州縣官,置立循環文簿二扇,用印鈐記,循簿開寫春秋月分,環簿開寫夏冬月分,各馬匹毛齒、馬頭姓名,仍備開臕損,有無倒死買補若干。一留本府,一發州縣,循去環來,按季查考。管馬通判出巡,弔取州縣簿,分管寺丞出巡,弔取府簿查對點視。其在各府并太僕寺簿籍,用太僕寺印鈐。循去環來,按季查考,三月印烙改造一次。 又按《會典》:馬房倉場通例,嘉靖二年,添設聚落草場大使、副使各二員,撥與攢典各一名,收放一應糧草。其近山東無礙荒地,每軍給與一百畝屯種。三年之外,每畝量徵米豆三升,或銀二分,就於該倉庫上納。 凡支給草料,嘉靖二年,令在京各營除騎操馬匹,照舊每年支本折草三個月料豆,間月本折兼支。聽征馬匹,俱令下場牧放草料。截日住支。
嘉靖四年,令徵解馬匹量派折色。
按《明會典》:凡徵解備用馬匹,嘉靖四年,令扣算寄養備用馬匹,歲常有二萬之數,不必多派,以累小民。其起俵馬駒,酌量地方豐歉,加派折色,送寺收貯,以備臨時買馬。
嘉靖六年,奏准僉充馬頭,每歲比較管馬官員。又定江浙定場及捕盜馬匹草料。
按《明會典》:凡養馬戶丁,嘉靖六年,奏准兩京太僕寺分管寺丞,於有力人戶內,僉充馬頭。倒失,責令賠補。不許無賴之徒,營求充當,科害貧民。若編僉不公,參究原編官員。其有盜賣受賄情弊,從實追究。 凡比較馬匹則例,嘉靖六年,議准府州縣掌印官,原有提調責任,裁減衙門,亦係兼管馬政。管馬官員職專管馬,不許別項差委。各該分管寺丞,每年終,將各府管馬官,并州縣正官及管馬官員,從公考察,開具賢否揭帖,呈部,轉送吏部施行。 凡草料,嘉靖六年,令浙江、應天、蘇州等司府州縣,徵解戶部定場馬草,每包隨草席并腳價徵銀一分八釐,解部。 又按《會典》:凡支給草料,嘉靖六年,令捕盜馬匹,准給與折色,隨便糴買喂養。
嘉靖七年,題准貧難單丁,兌與有力官軍喂養。又草場租銀徵解給營京營將官馬匹草料,及山東備用折色變賣寄養馬匹,并馬房草料諸例。
按《明會典》:凡轉兌馬匹,嘉靖七年,題准各營提督內外大臣,委各坐營等官,將現在馬隊官軍,逐一查審,除有力堪以喂養者,照舊不動外。其餘貧難單丁,不能養者,將原領馬匹,兌與有力官軍喂養。以後關領馬匹,亦要照前查給。敢有容情扶仝,故行私領單丁貧軍,意圖侵剋草料,致有失倒數多者,查參治罪。營衛牧放草場舊例,京營原設牧馬草場地畝,歲徵租銀一萬三千五百餘兩,及霸州葦銀一千六十四兩五錢二分,俱該營徑自徵收。嘉靖七年,兵部題准租銀徵解本部,扣給該營二千五百兩,應用內團營一千兩,五軍、神樞、神機營各五百兩。 凡營馬草料,嘉靖七年,議准京營將官本身騎征馬匹,按月關支料草各一分。 凡徵解備用馬匹,嘉靖七年,題准以地方災傷,山東沂州、魚臺、郯、鄲、滕、費等六州縣備用馬,俱派折色。其餘太僕寺所屬地方,量派本色馬三千匹,餘馬一萬四千五百匹,亦徵折色,每匹徵銀十五兩,均作二運,南京太僕寺所屬通派折色每匹徵銀十四兩,俱作一運。 凡變賣寄養馬匹,嘉靖七年,奏准差太僕寺少卿,督同該府州縣掌印管馬官,查審寄養馬匹,領養年淺,臕壯堪用者,遇調,則先與交兌,派則後與俵領。其瘦弱不堪兌軍者,分別所養年分變賣。若七八年以上,價銀八、九兩。十數年以上,六、七兩,各從便招人交易。瘸瞎者,亦量宜酌估。以後每十年一次奏請施行,定為常例。 又按《會典》:馬房倉場通例,嘉靖七年,奏准科道等官,清查過壩上等二十六處馬牛羊房等倉場,揀退不堪馬驢牛羊,俱發順天府變賣。實在馬駝驢騾牛羊,并駒犢共三千九百七十七匹頭隻,通計一年該用料三萬九千三百石有零,草九十萬一千五百餘束。每年十一月,科道官并戶部委官,親詣各倉場,會同提督太監,將實在馬牛羊駝,通行查點。有瘦損矮小不堪者,發各衙門變賣,將實在的數造冊送部,以憑會計錢糧。凡未印二歲駒,每匹日給料二升,草十斤。未二歲者,不准支給。其吳家駝牛房二處草場地土,召民佃種,徵收子粒銀兩,自本年為始,俱令蕃牧千戶所徵解本部。如有倒失牛隻,呈報給領價銀買補。今後有貢賀及新收孳生等項馬匹,隨即印烙發場。每年通行點視。內官查照永樂年間事例,每房止留四員,一員管理錢糧,三員專管馬匹,其餘取回別用。及將司牧局衙門官吏裁革,令司牧司官吏帶管。 又題准各馬牛羊房添設內官數多,每馬房止留四員,一員管理錢糧,三員專管馬匹。其養馬指揮千百戶,一體裁減,止留一員督率旗軍喂養。 凡支給草料,嘉靖七年,奏准馬匹草束,每年照舊支三個月本色。其料豆,存操馬,每年十二個月。聽征馬,除下場六個月俱本折,閒月關支。又奏准委官主事,將榆河、居庸、榆林、土木四驛,查照先年定例,每年自十月初一日起,按季關支料九斗,草三十束。夏秋住支,聽其照舊打采青草喂養。其榆河、居庸二驛,冬春仍關支本色。榆林、土木二驛,冬春馬草准改支折色,每草一束給銀二分。
嘉靖八年,定御馬騾頭銀兩備用馬匹本折。又准查驗馬房倉場馬匹,減免草場豆料,及准馬匹三等給料,并草場牧地,及遣官巡青之例。
按《明會典》:凡御馬監備用騾頭,嘉靖八年,議准每頭定價銀七兩。順天府派取送部,發太僕寺收貯,聽其支取,自行收買。 凡徵解備用馬匹,八年,題准現在寄養馬數多,將歲派本色、折色,俱照七年例,原係折色者,每匹徵銀十八兩。本改折者,每匹二十兩。 又按《會典》:馬房倉場通例,八年,奏准差科道官,會同戶部委官,將各倉場馬牛羊駝等,查驗矮小多餘者,送戶部及兵部,給發操備,或為變賣。倒死等項,盡行開除。額外養馬軍餘,發回原衛所差操。如有冒濫侵欺情弊,徑自參奏。 又令各馬房馬匹,照舊規,牧放三個月。若有賣放買閒等弊,聽巡青科道官及委官參究。 凡徵收草料,嘉靖八年,奏准各草廠豆料,以後俱免坐派。應徵之數,各量減原價,徵銀解部,湊買支用。順天府行所屬州縣,將前項草場子粒銀兩,每歲照數徵解貯庫。各場料草遇有缺乏,管倉主事具報戶部,行委平買支給。其菉豆、豌豆、小麥、粟米,亦量減原價徵銀解部。 凡支給草料,嘉靖八年,題准御馬監馬匹,朝馬賞,名馬為一等,查照舊例,喂養雜料,馱鞍選記披甲馬為一等,內除豌豆,止用大麥、綠豆、黑豆喂養。其各起騎操馬等項馬,為一等,內除豌豆、綠豆,止用大麥、黑豆喂養。 凡草場牧地,嘉靖八年,題准查勘過正陽等九門外苜蓿草場地,共一百三頃七十二畝四分七釐二毫三忽八微七塵。除原牧馬水占不堪耕種外,實該堪種地一百頃九十四畝六分四釐二毫七絲一忽八微七塵。內存留四十頃,分為四總,每總地十頃,把總官一員,軍人三十名,照舊種辦苜蓿,以供內廐喂養。多餘官軍,退回差操。其餘每畝,上則徵銀五分,中則四分,下則三分,歲該銀三百兩八錢三分六釐,召佃徵銀解部,該監不得干預。又題准查勘過御馬草場五十七處,實在地共二萬三千三百六十二頃五十九畝零,除雜占水鹼并存留牧馬外,實該徵解備買草料地二萬五千九百五十六頃七十四畝零,并原備給修理公廨地四百三十頃,俱每畝徵銀三分。除修理公廨銀一千二百九十兩,馬房自行徵收外。草料地銀七萬七千八百七十兩二錢四分零,照例召佃,徵解戶部支用。有餘留備災傷。其歲派北直隸、山東、河南各馬房料草,以後斟酌免派,量減原價,徵銀解部,轉發太倉交納。莊頭佃戶,務審編殷實充當,上等官地不過二頃,中等不過一頃五十畝,下等不過一頃,莊頭不過四頃,仍置立印信文簿三本,備開各戶種地,徵銀數目,一送戶部,一送該府,一收貯該州縣備照查考。又題准查勘過東直門裡外,并吳家駝牛房草場,實在堪種地四百六十三頃八十七畝九分七釐三毫四絲七忽,歲該租銀一千六百八十七兩七錢二分四釐二毫五絲一忽四微五纖。蕃牧所徵完解部,給領買補。 西瑠璃廠羊房草場空閒地,九頃六十五畝九分九釐六毫一絲四忽,歲該租銀三十兩。司牲司徵完,解光祿寺支用。順義縣北草場、東上林苑監、良牧署養牲地二千六百四十頃七十六畝三分五釐七毫九絲九忽九微五塵,并水田九十一畝八分五毫一忽八微,房屋一百三十五間,歲該租銀七千九百四十七兩六錢七分一釐二毫四絲一忽七微八纖五渺。俱上林苑監徵完解部,聽給光祿寺買辦。如有支餘銀兩,候各該地方災傷補給。又題准安州等處牧馬草場地一百一十九頃九十畝五分外,鷹房按鷹地九十八頃七十一畝四分,差官丈量,召民佃種,照草場事例,每畝徵銀三分,解部,送太倉銀庫,作正支銷。又令興州左、興州右、興州前、遵化、東勝右、忠義中、開平中、寬河、梁城等九衛所,秋青草地畝銀兩,改派大潤庫上納放支。山海、薊州、鎮朔等衛,遇例改選指揮千百戶等官折俸。 又按《會典》:巡青,嘉靖八年,差監察御史一員,同給事中,監收象馬牛羊等房錢糧。嘉靖九年,議准河南七州縣馬戶免徭,查究放牧馬匹馬房各項馬駒。又題准南京各營倒失馬匹,及印烙字樣之制。
按《明會典》:凡養馬戶丁,嘉靖九年,議准河南陳州等七州縣人戶,每十丁孳養種馬一匹,免其均徭雜差。原額均徭,量改本省差輕州縣代辦。其項城縣民佃養馬地土退出,撥與養馬人戶牧放,通免徵解租銀。
凡營衛放牧,嘉靖九年,議准每年牧放馬匹,放操
之時,下場者,科道官照舊查究。其在營者,行內外提督大臣。在巡捕者,行巡捕提督通行查究。若把總官用心提督,倒失數少者,具奏旌賞。若全不用心,致令倒失數多,徑自參奏提問。甚者,坐營官一體參究。馬房倉場通例,九年,議准御馬監內外馬房,各項馬匹,俱要操練調習,以便控御。內有孳生馬駒,從實報官。三年一次,具數奏下兵部,轉行巡青科道點視。上中二等,發監收養。下品不堪者,照題准事例,變賣。都指揮以下,勤惰公私,俱臨時聽點視,科道官從公舉劾。 南京馬政,九年,題准南京各營倒失被盜馬匹,照京營事例,追收樁朋銀兩。老弱瘸瞎者,會官看驗,如果騎操十年以上,免追樁銀,照舊送應天府變賣,銀兩解部。 又議准南京錦衣衛後千戶等所操備官旗,如遇倒失馬匹,照各衛事體,經由本部告相變賣,肉臟出辦樁頭,通融支給草場租銀,相兼買補。又議准印烙南京各營馬匹,大教場用大字,小教場用小字,新江口用新字,神機營用中字,浦子口用正字為記,以便查考。遇有買補等項馬匹,及印烙年久,痕跡不存者,聽其重印。南京兵仗局鑄造大小新中正字號大印五把,發本寺職掌印烙。
按《續文獻通考》:嘉靖九年,分備用馬,山東沂州等六州縣,仍派折色。其餘太僕寺所屬地方,量派本色馬三千匹,餘馬一萬四千五百匹,并南京太僕寺所屬,俱派折色。原係折色者,每匹徵銀十八兩。係本色改折色者,每匹二十兩。
嘉靖十年,題准每十年查驗馬戶,及馬房草場,召佃徵銀,比較馬匹則例。又准南京草場租銀諸例。按《明會典》:凡養馬戶丁,十年題准,每十年,大造黃冊成,南北太僕寺分管寺丞,督同州縣正官,查驗人戶消長,定為養馬人戶,編造文冊二本。一本該縣收照,一本該寺查考。 凡草場牧地,嘉靖十年,令提督屯田御史及各該主事,將各馬房草場地土,依原冊內頃畝數目,自召佃後為始,照例徵銀解部,轉送太倉銀庫交收,以備草料支用。若有豪猾不行解納,及多占者,問罪。 凡比較馬匹則例,十年,奏准各州縣管馬官員,於起俵之時,備將經管種馬、備用馬,并折色及草場子粒已未徵完馬戶,見在逃移數目,造冊赴太僕寺查比。管馬通判於年終掣總之日,備將各州縣馬匹錢糧等項,如前造冊,并將各管馬官員,公同掌印官,填註考語,親齎送寺。本寺掌印官,參酌停當,填註賢否,送兵部,轉送吏部查考。 凡南京牧馬草場,嘉靖十年,議准廬、鳳、淮、揚四府、徐、滁、和三州一應草場,除馬戶自種者,照前免徵,其小民承種,該納租銀,自本年為始,俱免解部。每年徵收在官,遇派到備用,并騎操馬匹,或本折色,查將前銀先儘扣作無田養馬人戶,并逃亡之家各所辦之數。有餘,方許攤助有田馬戶。仍督府州縣正官,稽查吏里人等,不許隱匿捏報,通同作弊。每年終,各府州縣將所屬收支過緣由,開列舊管新收,開除實在總撒數目,造冊繳部。
凡南京各項地土租銀,嘉靖十年,議准南京典牧
所草場,并守備衙門退出地土,每畝歲徵租銀七分,其草場蘆地花利,照舊三分。通將前項地土頃畝并每年該徵租銀數目,及承佃人戶姓名,造冊二本,一本存留本部,每年照冊收租。一本繳送兵部查考。南京太僕寺所屬孳牧草場,嘉靖十年,遣御史勘定頃畝。 又按《會典》:凡支給草料,嘉靖十年,題准四月青草長茂,各營馬匹照舊規,盡令下場放牧。 凡徵收草料,十年,題准安仁坊等五場,及各象馬牛羊等房倉草料,務要挨陳坐放,先儘節年附餘,以後挨年放支,正數盡絕,即放附餘。其各倉場經收草束,每年各為一垛,料豆各色分為一倉,官攢守支正數放盡,即盤附餘。九年、三年滿者,任內放盡一年正數,即盤一年附餘,接放附餘於盡,方放次年正數。周歲滿者,一體交盤。違者,從重治罪。 草料,嘉靖十年,議准南京御馬監料豆稻草,自本年為始,將收到空地租銀一千一十兩二錢五分,內除九百三十三兩一錢二分,與買辦草料養馬,餘聽該監收理馬房支用。其太平、蘇州等府原派納該監料豆六百石,稻草六萬包,改派定場草項下輸納。又題准浦子口馬匹草料,將武德衛倉基改作草場。其原派南京草料,改撥彼處上納。仍將橫海、應天二倉官,攢推委一員帶管,依期收放。又題准蘇常等府,起解草價,照依安慶等府定場草,每包徵銀一分八釐。細稻草,每包徵銀二分。嘉靖十一年,議准陝西以茶易馬給軍。又定南京牧馬草場及各地土租銀。
按《明會典》:凡西番茶易,嘉靖十一年,議准西寧洮河三茶馬司,貯庫商課茶斤,及西安等衛并徽階等州,收貯私茶,俱送三茶馬司,不拘常例,粗細搭配,招易臕壯馬匹,開送總制衙門,給軍騎操。事完,造冊奏繳,仍造清冊,送部查考。 又按《會典》:凡南京牧馬草場,十一年,議准應天、太平、鎮江、寧國四府,廣德州、建平縣牧馬草場租銀,未徵收者,自本年為始,悉照廬、鳳、淮、揚等府事例行。 凡南京各項地土租銀,十一年,議准南京退出營房地基,并各衛沿城倉基教場等項地土租銀,俱貯庫聽南京各衛所,造冊支用。其歇荒草地,另召軍民管業,量收草腳銀兩,亦送本部收貯,以備買馬支用。 又議准內外守備官員,每年新收蘆洲銀貯庫,作正支銷,不許仍前濫費。年終,將各收過銀兩數目,送部查考。 又題准順天府漷縣黃場鋪草場地土,照舊撥給御馬監,以為下場往回駐止之地,歲入租銀,該監徑自收貯備修理應用,以省軍衛有司之費。
嘉靖十二年,議准比較馬匹倒失之罰,偏頭等關牧馬草場召佃法,及以南太僕草場租御馬監錢糧買馬。
按《明會典》:凡比較京邊騎操馬匹,嘉靖十二年,議准存操巡捕并錦衣旗手等衛馬匹,一年以百匹為率,倒失十匹以上,送問。七匹以,上罰治。不及數者,免究。全無者,量加犒賞。原管數少而倒失不多及全無者,不在此限。 凡徵收草料,嘉靖十二年,題准偏頭等項關地方,百餘里中間,牧馬草場六七千頃,逐一查丈明白,召令鄰近無產軍民認佃。仍處置牛種,播種,初年暫免起科,以後分別肥瘠,量徵子粒草束,就於附近緊要城堡上納,以備邊用。 南京太僕寺所屬孳牧草場,嘉靖十二年,議准於場地應徵銀內,各照起俵馬數,每匹扣留一兩,以備災傷逃移支給。餘悉解部發寺,以備不時買馬。 凡草料,嘉靖十二年,題准南京御馬監錢糧有餘,其原派黃菉二豆,照例徵銀貯庫,以備缺乏收買。
嘉靖十三年,議准馬戶照原數派養,又定團營馬匹領養之法,草料之數,調兌之規,及草場牧地頃畝。按《明會典》:凡寄養馬戶,嘉靖十三年,議准寄養馬匹地方,查照原坐馬匹數目,先儘富戶地多者,一人養一匹。其尤多者,兼養二三匹。地少者,二人朋養一匹。務令不失原數。若編派不公,遺累貧戶,許撫按官及印馬御史拏問重治。 凡營馬查點,十三年,題准團營馬匹,令兵部差官,會同科道,通查三大營貧軍所領之馬,一一交與得過營軍領養。除上臕、中臕聽其自養外,其無臕之馬,行點軍科道等官揀出,留家調養一兩月後,驗有臕者,免其會喂,仍嚴禁喂糟。若被兩鄰告發,或在營驗出,皆送法司問罪。 凡營馬草料,十三年,題准團營馬匹,敕令戶部,將存操馬匹再添三個月草,下場馬匹再添六個月料,三個月草,通融放給,以彀一年之用。 凡調兌馬匹,嘉靖十三年,題准團營聽征馬匹,多不過二萬之數。再有萬匹存營操守,猶有寄養馬匹二萬,鄰近易取。若軍士堪養馬者,數少亦不必濫給,將聽征馬匹,擬為定數若干,每遇事故倒失五百匹以上,行太僕寺兌給一次,以為常規。 又按《會典》:凡草場牧地,十三年,題准清查過御馬監并壩大等二十馬房草場,及馬神廟香火地五十七處,共地三萬一千五百五十九頃四十九畝零。除雜占地三千一百三十三頃一十六畝零,存留牧馬地一千八百八十四頃五十七畝,修繕馬營地一百三十頃,及大馬往回住牧漷縣草場地一十七頃七十二畝,兔南水占地三十六頃外,該戶部徵收子粒者二萬一千七百五十七頃二十四畝零,屬御馬監徵銀修理公廨者四百三十頃,其餘拋荒鹼薄未經召佃者四千一百七十頃六十九畝零。 凡徵收草料,嘉靖十三年,題准今後會派草料,查照各倉場馬牛實數,量行增減,務彀二三年支用。其餘徵解折色,收貯太倉,以備召買接濟。
嘉靖十四年,以南京新增地畝租銀,輳買馬匹。又定各營草料支給之數。
按《明會典》:凡南京各項地土租銀,十四年,議准南京錦衣衛原額蘆洲柴價租銀,每年除量給該衛火把等項支用,通解本部貯庫。該衛遇有修理等項,聽於前銀內支給,其退出新增地畝,俱赴部納租輳買馬匹。該衛歲造冊籍,查照各衛,一體於營房租銀支領,年終各將放支過銀兩數目,送部備照,仍五年一次,委官清查,造冊奏繳。 又按《會典》:凡支給草料,嘉靖十四年,題准崔黃口營守禦操備軍餘民壯騎操官軍口糧黑豆,通州倉關支草束,除夏秋二季照例牧放不支外,冬春二季,自嘉靖十三年冬季為始,每草一束折銀五釐,坐派太倉銀庫關支,自行買辦。又題准各營馬匹,除東西官廳存留征馬,每年自四月初一日起,至九月終止,全支料草,以備調用外。其奮武等營存操馬匹,遵照舊例,不支草束,止關料豆,本折間支。
嘉靖十五年,令陝西苑馬寺,每年清查牧養馬匹。又令陝西、山西、遼東行太僕寺,春秋點視操騎。
按《明會典》:凡各邊馬匹,嘉靖十五年,議准陝西苑馬寺,每年清查監苑牧養馬匹年齒壯,實可用者,造冊,送巡按衙門,備照遇邊鎮官軍騎征馬,倒死或槽下倒死,行令各邊分巡兵備等道,及太僕寺查明給領,仍照舊嚴追樁銀,收貯,以備買補。 凡查比苑僕馬政,嘉靖十五年,議准陝西、山西、遼東,行太僕寺,每年春秋二季,點視官軍騎操馬匹。如遇倒失,照例追收樁朋銀兩買補,仍將倒死馬,并追完銀兩買補數目,造冊奏繳,送部查考。如該寺分管官員,不行按季點視,以致追補數少,聽撫按指名具奏。本部年終類參罰治,仍咨吏部,候朝覲年,考察黜退。
嘉靖十六年,准令草場租銀,添買飛雄等三衛馬匹,及池河營草料照浦子口事例。
按《明會典》:南京馬政,十六年,議准飛雄、廣武、英武三衛官軍防禦馬匹,本部動支在庫草場地租銀兩,輳買一百五十五匹,行太僕寺印烙,給發草料,行南京戶部開支。如遇倒失,照例追補。 凡草料,嘉靖十六年,題准池河營馬匹草料豆料,比照浦子口事例,每年於額派南京各衛倉數內,改撥飛熊衛屯倉上納草束,照例行監督鳳陽倉糧,委官召商收買,就令該衛屯倉攢典帶管。
嘉靖十七年,定各軍倒失馬匹參罰,及南京御馬監草料。
按《明會典》:凡比較京邊騎操馬匹,十七年,議准各營凡遇各軍倒失馬匹,從實開報領馬年月,粘連原領票帖,赴司告理。候年終比對兌馬文冊,果領十年以上,倒死者,把總官員免參。十年以下者,仍以百匹為率,二十匹以上,把總官送問。十五匹以上,罰治。不及數者,免究。仍行太僕寺少卿,詣營點驗,舊印模糊者,許令重印,不必一概盡烙,致有傷損。 凡草料,嘉靖十七年,議准南京御馬監地畝租銀一千七百八十一兩五錢一分零,管理草場官督,令各衛所徵解本部,轉發銀庫收貯。每年,本部委官會同科道官,覈實該監馬匹合用草料若干,行令鋪戶,於該監倉場四季上納價銀,先儘租銀支放。不足,就將本部原收該監改派草價銀湊給。若各衛所委官佃戶及該監管事人等,有隱漏侵欺等項情弊,聽巡視科道及本部委官參究。
嘉靖十九年,題准各該撫按買馬事例。
按《明會典》:凡各處銀易,嘉靖十九年,題准各該撫按,遇太僕寺委官解到買馬銀兩,坐委各該產馬地方掌印官,協同本寺委官,照原議價值,給散殷實人戶。其馬匹看驗毛齒臕息堪用,即便收買。若承委官員通同作弊,刁難勒掯者,許被害之人,徑赴該管上司陳告。一應積年攬頭經紀人等,有夤緣冒名領銀,將老弱瘦馬欺隱驗看等項情弊,許所在官司徑自拿問,治罪,枷號二個月。豪強勢要之家,乘機挾要和買者,撫按并差去寺丞,參究重治。
嘉靖二十年,嚴解馬作弊之例,又准三邊產馬留防本處。
按《明會典》:凡起解馬匹,嘉靖二十年,題准各該解人員,不赴部寺投文,通同馬販醫獸人等,旋買馬匹作弊者,聽部寺及該城御史,密切訪拿送問,用大枷枷號一個月,發極邊衛分,永遠充軍。 凡各處銀易,二十年,議准陝西三邊重地所產馬匹,宜備本處防邊,以後發銀買馬,不許分派該省。
嘉靖二十一年,增給二官廳十二營夏秋料豆折色銀兩。
按《明會典》:凡營馬草料,二十一年,題准將二官廳并十二營馬匹,除冬春料豆本折照舊關支外,其夏秋料豆,原議本折關支內折色,每石量增銀五分,共銀三錢,按月關給。
嘉靖二十二年,奏准團營等馬匹照例牧放。又定馬匹倒失者賠補,奠靖所行宮巡馬及揚州種馬例。按《明會典》:營衛放牧,二十二年,奏准團營并神機等營馬匹,量存操練,其餘并東西官廳馬匹,趁今放青之期,悉照舊例,下場牧放。 凡關換馬匹,嘉靖二十二年,議准將軍關換馬匹,務要用心喂養,不許違例雇借騎馱,剋減草料。若致倒失,照例於本主名下,追買堪中好馬補還。 凡樁朋銀兩,嘉靖二十二年,奏准凡遇官軍倒死馬匹,領養一年者,旗軍追罰銀三兩,千百戶鎮撫四兩,指揮五兩,都指揮六兩。二年以上者,旗軍二兩,千百戶鎮撫二兩五錢,指揮三兩,都指揮三兩五錢。五年以上者,旗軍一兩五錢,千百戶鎮撫二兩,指揮二兩五錢,都指揮三兩。十年以上者,旗軍一兩,千百戶鎮撫一兩五錢,指揮二兩,都指揮二兩五錢。走失被盜者,各加五錢。按月追完,造冊解部稽查,發寺收,候買馬支用。其領養十五年以上者,免追樁銀。 奠靖所馬,嘉靖二十一年,初設奠靖所,屬鞏華城守備下防護行宮。二十二年,議准給馬一百匹巡邏。
按《續文獻通考》:嘉靖二十二年,奏准揚州府所屬通州原額種馬八百十五匹,不分見在倒失,每匹變銀二十兩,差官解部,轉發太僕寺收,候買馬。其每年應解本折馬匹,責令原養馬人戶,照舊例徵解。
嘉靖二十三年,議准私用官馬者,罰銀降級例。按《明會典》:凡私用官馬,二十三年,議准有將官馬雇借騎馱者,照例追問,仍將追罰馬匹,每匹折銀十兩,送太僕寺交納,以備買馬之用。 又議准京營管操把總等官,占馬及送馬與人騎坐,除照例降一級外,其有勢要求迫者,亦照例治罪。
嘉靖二十五年,題准薊州草場子粒,聽各京營徵收,餘解戶部。
按《續文獻通考》:嘉靖二十五年,題准團營及三大營公用銀,於薊州草場子粒銀內,截撥二千五百兩,聽各營徑自委官徵收。其撥剩之數,及各衛所州縣應徵草場子粒銀,俱解戶部轉發太倉,另項收貯如例。該下場月分遇有暫免放青馬匹草料,於內支給。嘉靖二十七年,准安仁西城草束照時估直。
按《明會典》:凡徵收草料,嘉靖二十七年,議准安仁、西城、臺基五草場收草,每草一束,於正數十五斤外,加耗三斤,共為一束,秤收。所給價值,務照時估增減。其該場官攢役滿照加耗之數,量算附餘多寡,不許官校人等在場勒要多支,及奸商草束不敷,通同官攢人等作弊。違者,聽委官呈部參究,從重議處。
嘉靖二十八年,定操馬倒失追銀解寺。
按《明會典》:凡京營騎操馬匹,二十八年,議准倒失者,坐營把總官呈赴巡視科道,驗明掛號,赴本司決打,照年限遠近,扣筭樁銀,給單發營追徵,解太僕寺收貯買馬,仍類行戶部扣除草料。
嘉靖二十九年,題准薊鎮兩防缺馬,借兌孳牧寄養,又定各營草料本折給散。
按《明會典》:凡調兌馬匹,二十九年,題准各邊兵調赴薊鎮春秋兩防,遇馬缺乏,俱借兌孳牧寄養馬騎征。事畢,仍還馬戶。 凡樁朋銀兩,二十九年,題准今後各營遇支放糧料草束折色之時,預將應出朋銀官軍姓名,并朋銀數目,造冊送部,轉送戶部,照數扣除。有餘,方行給散。不足,下月補扣。其扣過銀兩,戶部印封送部,轉發太僕寺收,候買馬支用。 又按《會典》:凡支給草料,嘉靖二十九年,令三大營馬匹,每年夏秋六個月,差官領敕,於近京地方隨便牧放,以備調遣。春冬二季,除三個月支本色外,其餘三個月應支折色月分,草每月折銀三錢,料折銀五錢。其夏秋二季草料價賤,係在營存留操備馬匹,止照常規折支,不許概援為例。 又按《會典》:凡種馬變價,弘治中,奏免徐州種馬。嘉靖間,免通州、泗州、興化縣、鳳陽、臨淮、盱眙三縣種馬,不分見在倒失,皆變價解部,發貯太僕寺。通州、興化每匹二十兩,鳳陽等三縣每匹十二兩,泗州八兩。每歲各應解備用馬匹,仍責令原編養馬人戶,照所坐本折數目徵解。 舊例,計地編戶,戶養一馬。初年五萬六百餘戶,十年一編。嘉靖間,改五年一編,減存三萬戶。後又減止存二萬五千戶。近年止實編二萬一千八百五十八戶。
嘉靖三十年,令太僕寺每月三次點檢各營馬匹,及西番易馬之例。
按《明會典》:凡營馬查點,三十年,議准令太僕寺少卿,每月三次,赴教場點檢各營馬匹,分別三等上臕中臕者,聽令領養無臕馬匹,責治本軍,其副、參、佐、擊、坐營、號頭、把總等官,務要嚴督各軍,禁革剋削草料,雇借騎馱等弊。年終,照例以百匹為率,倒失十匹以上者,該營官送問。七匹以上者,罰治。全無倒失者,量加犒賞。其樁朋銀兩,照例按季造冊送部,查筭明白,用印鈐記轉送戶部,臨倉扣糧。 凡西番茶易,三十年,題准改造勘合,分給諸番,每歲依期齎執前來比號納馬,酬以茶斤。如有背違,調軍征勦。 又題准年例馬完,番有餘馬,司有餘茶,許其增中解牧。洮州增至一千二百五十匹,河州增至一千七百四十匹,西寧增至二千四百三十匹。
按《續文獻通考》:嘉靖三十年,詔給西番諸族勘合。先是,二十八年,御史劉崙請復金牌勘合,以便各番納馬,給茶。其洮州衛列市等、河州衛子剛巴等、西寧衛昝市等諸族大馬蕃,給以金牌。沖卜鸞單等一十七族,族小馬少者,給以勘合。未受職事者,與之職名。原受未襲者,類奏承襲。嗣後有新撫之番,亦許附入如例請給。至是,總督尚書王以旂等,亦以為言,下兵部議。部覆,國初,制金牌信符,每副二面,頒降西番諸族,令鉗制其黨納差發馬匹,給以茶引。其後西海為北敵所據,套地又歲加侵掠,諸番所領金牌散失,漸復遷徙內地,密邇三衛遂不復有齎符比號之事。今番族變詐不常,北敞抄掠無已,時脫給而再失,失而又給,而又失之,如國體何。夫金牌給番,本為納馬,番人納馬,意在得茶耳。各番以茶為命,不得茶,病且死矣。嚴私販之禁,則不撫自順。雖不給金牌,馬可集也。若私販盛行,則在我無以繫其心,而制其命。雖給金牌,馬亦不至。今稱各番告給,寧以勘合與之,每歲以是為驗,使彼族屬無統者,易於號召,而於文移則革去交易之名,使各效差發之誠,以正體統。至於授職承襲,必勘明類奏而後許之,則恩威兼濟,遠人向風矣。詔如議。侍郎史道奏,大同馬市完并進敵謝恩馬九匹,番表一通俺荅,賜大紅紵絲膝襴花樣衣一表裡,金頂大帽一,金帶一,脫脫大紅紵絲一表裡,敵使丫頭知及鹵質虎剌記等四人,各青綠紵絲一表裡,總降敕一道,命史道遣官齎捧頒賜,仍加賜俺荅綵幣四表裡。庚戌,宣府設馬市於新開口堡,凡五,部入市共易馬二千餘匹。
嘉靖三十一年,定揀賣京營馬匹買補陝西種馬,又巡茶御史督理倒失虧欠馬匹題參,及南京馬政草場諸例。
按《明會典》:凡京營騎操馬匹,三十一年,題准京營馬,查有老弱篤廢,揀選估計變賣,價銀發太僕寺收貯,以備買馬。 凡各邊馬匹,三十一年,以陝西各苑種馬數少,議准給本省贓罰等銀四萬兩買補。以後缺少,止查苑馬二寺收貯地畝樁朋銀兩,題討買補。凡查比苑僕馬政,三十一年,題准陝西苑馬寺,令巡茶御史督理各監苑倒失馬匹,虧欠馬駒,將寺卿丞并苑監各官,查參陝西巡茶一年一次,遼東巡撫都御史三年一次,各題參到部,覆行原參衙門,照例提問罰俸。 凡西番茶易,三十一年,題准馬政茶法二事相須,准令巡茶御史兼管馬政,督理二寺事務。南京馬政,三十一年,題准各營缺馬數多,將江南應天等府州縣,每歲解京折色馬內,量借二十分之一,改派本色,兌解本部,計九十七匹,轉發各營騎操。又題准各營馬匹,洪武舊例,自四月至十月,量存八百匹在營騎操,其餘盡數下圩牧放。至正德二年,添設守備三員,奏加馬四百匹,濫費草料不貲。今添設官既革,其加添存操馬匹,應盡數查出牧放。以後內外守備衙門,不許仍舊多占聽差。違者,科道官參奏。
又題准原編馬戶自,嘉靖十五年至今,役久消乏,
宜照上江二縣鋪戶事例,該司會同科道,將原編及新報馬戶,從公研審,照依事產,分別上中下三等,令其更班買補馬匹。以後每十年一次編審。 又題准各營操馬弱小,量於原價每匹一十二兩,加銀一兩,責令原編馬戶,選買高大馬匹,給軍騎操。 又題准南京各營牧放馬匹,往年俱在鎮南等衛和尚港同井地方,各圩濱江曠野,人馬不便。查得各營教場并京城內外三條街,雞鳴山等場地,俱係空閒,與各軍住居相近,宜將各營馬匹,除見居江北軍人,盡令下圩外,其餘分為三班,一班存留操備,餘兩班各隨分定場地牧放。每兩月一更,至九月而周,次年復始。其銅井等處草場,俱丈量明白,召人佃種,照例徵租在官,以備買馬支用。 凡南京牧馬草場,三十一年,題准各衛草場租銀,自嘉靖九年等清查造冊,至今年久,姦民欺隱,豪右侵占,及各衛委官侵剋科斂,有司又無責成。行委御史一員,會同本部司官一員,親詣各衛草場,查照原冊四至,勘實改正,其應徵租銀,行令該司,每年正月,於各衛及有司官內,各選委一員管理。如至次年正月不完者,一體住俸。至三月不完,應參奏者,參奏。應提問者,徑自提問。
嘉靖三十二年,題准呈報京營倒死馬匹,廣大二府牧地租銀專備草料,又定鞏華、永安草料本折,及居庸等驛青草之法。
按《明會典》:凡京營騎操馬匹,三十二年,題准倒死者,當日呈報,本營將官驗剝。如三日不報本軍,送問。管隊軍并治,仍扣糧一月。該營將官務在三日內,即差把總官,帶本軍赴車駕司決打,討單,追樁,起解。不許延緩。 又按《會典》:凡草場牧地,嘉靖三十二年,令勘過大名、廣平二府牧地三千一百二十五頃二十一畝七分零,內除拋荒等項,堪種地歲徵銀八千九百三十五兩四錢七釐零。分別夏秋二稅,徵解太倉,專備京營馬匹草料。 凡支給草料,嘉靖三十二年,令鞏華、永安二營原兌馬匹草料,夏秋月分該支折色,每豆一石折銀三錢五分,草三十束折銀二錢五分。冬春月分雙月支給本色,單月折銀豆一石五錢,草三十束三錢。如有閏月在春冬時,本折中半。在夏秋時,依季支本折。 凡秋青草,嘉靖三十二年,令居庸、榆河、榆林、土木四驛馬匹,冬春照舊給料草,夏秋牧放,仍派秋青草八十束,責令采打,赴場交收支給。嘉靖三十三年,題定各省馬匹災傷折色,及轉兌調兌之例,并加增大同草料。
按《明會典》:凡徵解備用馬匹,三十三年,題准北直隸、山東、河南災傷,將預徵十分馬匹改派。災重者,改折色三分,仍徵本色四分。次災者,改折色二分,仍徵本色五分。每折色一匹,徵銀二十四兩。 凡轉兌馬匹,三十三年,題准凡兌馬事故轉兌者,該管官即呈巡視科道,於原額勘合,填註年月、官軍姓名,仍送該司查照,將原兌馬冊亦改註明白,用印鈐蓋。如有官軍私換馬匹,事發,送問。該管官容隱不行呈報者,聽巡視科道官參究。 凡調兌馬匹,三十三年,題准兌馬先儘寄養,如果不敷,方兌種馬。 凡支給草料,嘉靖三十三年,令大同鎮主兵馬匹,每馬計冬春六個月,月支料豆九斗。舊支本色四斗,今加二斗,共六斗。餘三斗照舊折色。其草束,夏秋采積以備冬春,不許支。嘉靖三十四年,題准京營草料。
按《明會典》:營衛牧放,三十四年,題准京營,除挑選聽征馬匹,照舊關支草料外。其餘瘦弱馬,暫委坐營官一員,帶領於近京,隨便牧放。
嘉靖三十五年,專委南京官管理南京孳牧草場,及牧馬草場。又議准印馬字樣,并給固原、延綏、寧夏三鎮馬匹。
按《明會典》:南京太僕寺所屬孳牧草場,三十五年,議准題請敕書關防,專委南京兵部主事一員,清查管理。 凡南京牧馬草場,三十五年,題准南京各草場地土,行委御史,會本部屬官查勘完日,將地畝租銀數目,造冊奏繳。以後查地催銀,及一切應行事務,就行本司主事專一管理,仍給不坐名敕書一道,令其欽遵行事。 凡印馬字樣,嘉靖三十五年,議准寄養馬印官字,五軍等營印五字,樞字,機字,巡字。 固原、延綏、寧夏三鎮馬,嘉靖三十五年,議准陝西苑馬寺孳養馬匹,每年准給固原、延綏、寧夏三鎮共馬二千匹,內一千五百匹專給固原,五百匹延寧二鎮,分年輪給。
嘉靖三十七年,令南直隸備用馬匹,俱派折色,准給三河營馬匹,及巡捕倒失者追銀起解,并許茶商販賣。
按《明會典》:凡徵解備用馬匹,三十七年,題准南直隸各府州縣備用馬匹,以後俱派折色。內原係折色者,徵銀二十四兩。本改折者,徵銀三十兩。 三河守禦營馬,嘉靖三十七年,以本營路當衝要,准給本縣寄養馬一百匹,專備護哨、緝盜、傳達、邊報等役。 凡巡捕馬匹,嘉靖三十七年,議准倒死者,止赴該管兵科報驗掛號,徑赴車駕司決打討單。該營追收樁銀,起解。 凡西番茶易,三十七年,議令茶商收買民馬,抽稅給票,許其販賣,禁其夾帶。至四十年,仍禁止茶商販賣民間馬匹,官為買用。
嘉靖三十八年,准山西鎮倒失馬匹買補,及委官收受草束。
按《明會典》:凡各邊馬匹,三十八年,題准山西鎮各營騎操馬倒失,行令各營朋合攤輳,并肉臟銀買補。凡徵收草料,嘉靖三十八年,題准各草場委官,以後遇有收受草束,呈部添差隔別倉場主事一員,公同秤驗。事完,連名呈報。如有收支不明,事發,連坐。嘉靖三十九年,議准陝西各苑馬,不堪作種,給征變賣買馬,及給發草料并徵收草料限期。
按《明會典》:凡各邊馬匹,三十九年,議准陝西各苑馬老病矮小,不堪作種,給征者,各用退字火印,照依時估定價變賣,就將前賣過價銀,另買臕馬,分發各苑無馬軍丁領養。仍將賣過馬騾,收過價銀,造冊奏繳。每三年變賣一次。 又按《會典》:凡草料,嘉靖三十九年,題准馬匹草料下場收放,以上操日為始。上操以本部明文到日為始。內分三班,頭班者四七月,二班者五八月,三班者六九月,仍候中府照會糧單,到部將分定班次下揚。又買補騎操馬匹,每年遇年操倒死,兵部車駕司行文馬戶買補,會同科道驗訖,印發各軍領養。其草料,亦聽兵部明文以驗准之日,為始收幇。 凡徵收草料,嘉靖三十九年,題准通行山東、河南、北直隸各府,將原派應納各稅糧馬草銀兩,作速徵解。每年夏稅不過六月,秋糧不過十二月,赴部交納。如遇商人納完,領價,照數支給,不得遲留,及那移別用。
嘉靖四十年,議准各邊縣給馬捕盜。
按《明會典》:通州、遵化、昌平、三河、密雲、涿州、薊州、永平等八城鎮邊等馬,嘉靖四十年,議准各給一百匹,專備捕盜。
嘉靖四十一年,准借兌馬匹倒斃者賠例,又定甘州茶馬番易,及南京牧馬草場租銀。
按《明會典》:凡借兌馬匹,嘉靖四十一年,議准防邊借兌寄養馬,果有瘸瞎損傷,喂養難痊者,另註一冊,以備炤查。其冊內損馬,有臨時與中途倒死者,納皮張銀四錢,三月之內倒死者,納肉臟銀五錢,三月之外倒死者,納銀五兩。其臕息少減,不係瘸瞎者,不得概比。止查借騎月日久近,不拘何處借還,在三月之內倒死者,比保定例,追銀十兩。借還過三月之外倒死者,比遼東例,追銀七兩。 凡西番茶易,四十一年,議准甘州建置茶馬司一所,照例招商中茶招番易馬。仍將西寧舊額茶馬、甘州新開茶馬,俱招中酌量地方遠近,通融給軍騎操。仍將四川折色課茶,改徵本色運用。 凡南京牧馬草場,四十一年,題准草場田地,逐一丈量,通計錦衣等衛所,并太平、建陽衛共二十八衛所,及滁、和二州、江寧、江浦、六合、全椒、來安、含山、當塗、蕪湖、繁昌九縣新增并舊管租銀,共一萬九千一百九十一兩內,將新增租銀六千七百七十餘兩,盡數除免,續議前地內有原荒今熟,係各佃原告陞科者,難以盡除。止將量出多餘,并各陞科則者減免三千一百三十三兩,餘三千六百四十二兩,仍存留徵納,并舊管租銀,實共計一萬六千一百八兩。嘉靖四十二年,題准起解馬匹徵銀,又私兌及倒失者俱追納銀兩。
按《明會典》:凡徵解備用馬匹,四十二年,題准各州縣起解備用馬,每匹徵銀二十七兩。內二十二兩給馬戶買馬,五兩充為路費,務要勘驗合式。 又議准沂、費、郯、滕、嶧五州縣備用馬,以後俱改徵折色。 凡轉兌馬匹,四十二年,題准各營轉兌馬匹,務要遵例赴司告填印鈐,以憑查考。敢有仍前私兌,查出,比照新馬樁銀追納。 凡買補寄養馬匹,四十二年,議准領養十年以上倒失者,追銀十二兩。以下追補合式大馬,其老病者,亦須領養十年以上,方許變賣,照倒失例追銀。 凡樁朋銀兩,四十二年,題准該營將倒死馬匹,盡數查出,有單者照單徵樁,無單者照新馬倒死事例,止追銀三兩。以後倒死馬匹,備呈巡視科道掛號,徑自赴車駕司決打給單,發營追椿。其太僕寺及別項比較掛號,并年終參究,俱行停免。 凡比較京邊騎操馬匹,四十二年,議准專諉兵部司官一員,管理倒失馬匹,仍聽巡視科道兼管,查驗倒失馬數,年終一體查參。
嘉靖四十三年,題准解馬通判候俵散掣批,又定各項馬匹諸例,及茶易番馬之數。
按《明會典》:凡管解官員,四十三年,題准各府管馬通判,每年九月,給領總批,限十月終,親赴部查比。候該府馬匹銀兩解俵完日,方許掣批回府。如違例不行總部及改差代解者,參究提問。 凡關換馬匹,四十三年,令將京營勘合,從新印換,仍通行各邊鎮,一體編置給軍。 凡各邊馬匹,四十三年,議准山西鎮湊銀買馬,累軍不便。仍照例追納樁朋銀,解行太僕寺,收貯買馬。 又議准各邊官軍馬匹,對敵陣亡,及追賊走傷、倒死者,樁銀免追。出哨在途倒死,追肉臟銀五錢。拐馬在逃,務令緝獲。馬兌別軍,本軍問罪。 凡比較京邊騎操馬匹,四十三年,議准京營巡捕勇士、四衛等營騎操馬匹,每年終,巡視京營科道官,查將倒失馬數,遵照本年定例,分別題參後,又令各官倒死馬數雖多,原管馬數實少者,免降級,止罰俸。提督少卿於每年印烙馬完日,將臨印不到馬匹,并查有拐逃隱匿等項,各把總官軍題參。 又議准京邊倒失馬匹,以一百匹為率,倒失五匹者,為上等,免究。十匹至十五匹,為二等,千把總罰俸兩月,副、參、遊、守等官罰俸一月。二十五匹者,為三等,千把總降一級,副、參、遊、守等官罰俸三月。三十匹以上者,為下等,千把總降二級,副、參、遊、守等官罰俸半年。仍查追完樁銀八分以上,方准開俸。總兵官以一千為率,倒死一百匹,為上等,免究。一百至一百五十匹者,為二等,罰俸一月。二百五十匹者,為三等,罰俸三月。三百匹以上者為下等,罰俸半年。亦查追完樁銀八分以上,方准開俸。 凡西番茶易,四十三年,題准以後每年開茶,仍止五六十萬斤,商人以一百五十名為上勒限,買茶報中。 又題准禁約洮岷私馬、臨鞏馬,暫許通賣。嘉靖四十四年,令巡捕瘦馬,年終買補。又遼東貢馬分給操軍驛軍。
按《明會典》:凡巡捕馬匹,四十四年,令巡捕瘦馬,年終估驗,變價買補。 凡各邊貢馬,四十四年,議准遼東每年貢馬一千五百匹,將一千匹照舊分俵操軍,五百匹變價,分發各該驛軍,幇買騾頭。嘉靖四十五年,定寄用馬數,止用三萬。其不堪兌軍者,買補本色。又增給張家灣備禦營馬,及外營倒失追銀買補。
按《明會典》:凡徵解備用馬匹,四十五年,議准寄養馬,大約總計止用三萬,此外不許多派。 凡買補寄養馬匹,四十五年,議准寄養馬不堪兌軍者,不必拘十年以上例,即照借兌次數,變賣價銀,及買補本色。其贓罰馬匹,止照時估變價。舊例借一二次者,追銀十兩。三四次者,八兩。未經借兌者,追補合式大馬。 張家灣備禦營馬,嘉靖四十三年,初設本營,議准兌給馬五十匹。四十五年,又增給馬五十匹。 凡外營馬匹,嘉靖四十五年,議准保定各營馬倒死,於本軍名下追銀三兩,本司隊朋出銀九兩,共十二兩買補。有願納樁銀者,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