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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258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戎政典
第二百五十八卷目錄
驛遞部彙考一
周〈總一則〉
漢〈文帝一則 昭帝元鳳一則〉
後漢〈世祖建武三則 後主建興一則〉
唐〈總一則 太宗貞觀一則 元宗開元二則 代宗永泰一則 大曆一則 德宗貞元一則 憲宗元和一則 穆宗長慶一則 文宗太和一則〉
遼〈總一則 聖宗統和一則 道宗太康一則〉
宋〈總一則 太祖建隆一則 太宗太平興國一則 端拱一則 仁宗嘉祐一則 神宗熙寧一則〉
金〈太宗天會一則 章宗泰和一則 宣宗興定一則 元光一則〉
元〈總一則 太宗二則 憲宗一則 世祖中統四則 至元二十九則 成宗元貞二則 大德八則 武宗至大四則 仁宗皇慶二則 延祐四則 英宗至治二則 泰定帝泰定二則 文宗天曆二則 至順三則 順帝至元一則 至正二則〉
戎政典第二百五十八卷
驛遞部彙考一
周
周設遺人,掌道路廬宿之委積,以供賓客,會同師役之事。
按《周禮·地官》:遺人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掌邦之委積,以待施惠,鄉里之委積,以恤民之囏阨,門關之委積,以養老孤,郊野之委積,以待賓客,野鄙之委積,以待羈旅,縣都之委積,以待凶荒。凡賓客會同師役,掌其道路之委積。凡國野之道,十里有廬,廬有飲食,三十里有宿,宿有路室,路室有委,五十里有市,市有候館,候館有積。
〈訂義〉鄭鍔曰:賓客之往,來會同之畢至,師役之竭作,其人眾矣。道途之所須,寢食之不便,其何以行之哉。遺人之官,自國門之外,野中之道,十里以至三十里,三十里以至五十里,近則有廬,遠則有宿。又遠有市,廬則具飲食以待之。宿有路室,路室則有委以待之。市有候館,候館則有積以待之。如是則日無饑渴之憂,夜有寢處之便。適千里者,無宿舂糧之勞,亦不至於暴露而茇舍,則孰憚於從王事哉。然必以三十、五十里為率者,正師行不過三十里,吉行不過五十里之法,以五十里計之,則一市之間有三廬,一宿三廬,各為飲食,蓋所給者,賓客會同師役之主將。
凡委積之事,巡而比之,以時頒之。
《秋官》:野廬氏下士六人,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
王昭禹曰:野道之小室,謂之廬。所以待行旅也。公劉之詩,始曰于時廬旅,終曰于豳斯館。則館大而廬小。先王設官以比國郊,及野之道路,宿息之類,故名官以野廬氏。
掌達國道路,至于四畿。
鄭康成曰:達謂巡行通之,使不陷絕也。去王城五百里曰畿。 王昭禹曰:達國道路至於四畿,則遂人所謂千夫有澮,澮上有道,萬夫有川,川上有路,以達於畿是也。謂之四畿,自王城五百里,四面皆達之也。遂人既治野之道路,而野廬氏必掌達其道路。凡以輔成遂人之事而已。而司險又掌達其道路,則非特王畿之道路而已。凡九州山林、川澤之阻者也。
比國郊及野之道路,宿息,井,樹。
鄭康成曰:比猶校也,宿息,廬之屬。賓所宿,及晝止者也。 項氏曰:校實數不闕。 劉執中曰:案比而肅其守衛。 王氏曰:三十里有宿,宿有路室,所謂宿也。十里有廬,廬有飲食,所謂息也。 鄭鍔曰:遺人凡國野之道,十里有廬,廬有飲食,欲夫行者至有所止也。合方氏所達者,四方之途也。遂人所治者,田間之道路也。欲其無所陷絕自國之郊,及郊外之野,所通行之路,皆有宿息并樹,夜可以寢,晝可以憩,有井以備飲食,有樹以為藩蔽。野廬氏專掌之,則行者之至如歸矣。孰不願出於王之途乎。
易氏曰:晉文公之為盟主也,司空以時平易道
路,圬人以時塓館宮室,諸侯賓至,隸人牧圉,各贍其事,百官之屬,各展其物。此晉之所以霸,若單襄公聘于宋,遂假道于陳,以聘于楚,道茀不可行,候不在疆,司空不視途,道無列樹,國無寄寓,野無施舍,此所以知陳之將亡。則野廬氏達國之道路,比及野之道路宿息者,所以為先王之制。
若有賓客,則令守涂地之人聚𣝔之。
王昭禹曰:先王之時,涂地皆有人以為之守,有賓客則令其人聚而擊柝,所以待暴客也。
有相翔者則誅之。
王昭禹曰:《論語》翔而後集,彼翔而觀伺,有欲習為寇盜之意,故誅之所以禦奸也。
凡道路之舟車轚互者,敘而行之。鄭鍔曰:轚者,相值而礙也。互者,交互而不行也。推車于陸,行舟于水,阻隘之地,偶相值而有轚互之阻,人有爭先之心,必無相遜之理。因其先後至之敘,以次而行之。 鄭康成曰:車有轘轅抵閣,舟有砥柱之屬。 劉執中曰:掌其先後、貴賤、老幼、往來,以為其行之敘而通之,故有爵有節者,得以辟之而不滯也。
凡有節者,及有爵者,至則為之辟。
鄭鍔曰:執節而來者,奉王命之使,有爵之人,皆王朝之臣。至于其地,則為之辟。既以尊王臣之來,又以見貴貴之理。 王昭禹曰:有節者至,則欲達之而無留難。有爵者至,則在所承而無敢慢。故皆為之辟行人,使避焉。然則野廬氏,其徒百有二十人,則使其徒為之辟也。
禁野之橫行者、徑踰者。
鄭鍔曰:田野之中,有町畦焉,皆禾稼之地。苟或橫行,則踐人之田,而害其穡事。有隄渠焉,皆防水之處,苟或徑踰,則決人之水,而壞其隄防。此爭端之所由起,不可以不禁。 鄭康成曰:皆為防奸也。橫行,妄由田中。徑踰,射邪趨疾越隄渠也。
凡國之大事,比修除道路者。
賈氏曰:大事謂若征伐、巡守、田獵、郊祀天地,王親行所經,並須修除道路,及修廬,校比民夫,使有功效。 王昭禹曰:治其壞,謂之修。去其穢,謂之除。有修除道路者,野廬氏則比較其人之數,所以防患也。 鄭鍔曰:道路圮壞,則車馬不通,固有修除之人,此則校而比之,使無圮茀之虞。
掌凡道禁。
鄭鍔曰:道必有禁,此則掌其犯禁者,則王國大事肅然而無譁矣。 王昭禹曰:若修閭氏,所謂以兵革趨行者,與馳騁于國中者是也。然野廬氏所禁者,在野之道。修閭氏所禁者,在國之道。
邦之大師,則令埽道路,且以幾禁行作不時者,不物者。
王氏曰:言國之大事,在國中而已。邦之大事,則通國野焉。 王昭禹曰:令埽道路,所以致潔。 鄭鍔曰:國大用師,道路之行,欲無荒穢不祥之事。苟于是時不當行而行,不當作而作,失早晚之時,非所當衣而衣之,非所當操而操之,非其物而有異常之狀,皆奸人之為寇盜者也。微伺而幾察之,以防變也。周之制,於田野之道,十里之遠,設官以治其廬舍,禁止奸盜,如此之嚴,則道不拾遺,豈不宜哉。後世十里有亭,亭必有長,其法亦出于此。惜夫不復修也。
漢
文帝二年,以馬給傳置。
按《漢書·文帝本紀》:二年十一月,詔曰:太僕見馬遺財足,餘皆以給傳置。
〈注〉置者,置傳驛之所,因名置也。
昭帝元鳳二年,詔省乘輿馬及苑馬補三輔傳馬。
按《漢書·昭帝本紀》:元鳳二年六月,詔曰:朕閔百姓未贍。頗省乘輿馬及苑馬,以補邊郡三輔傳馬。
後漢
世祖建武十三年,治飛狐道諸亭障。
按《後漢書·世祖本紀》不載。 按《王霸傳》:建武十三年,與杜茂治飛狐道,堆石布土,築起亭障,自代至平城三百餘里。
建武十四年,治西河等諸堡壁。
按《後漢書·世祖本紀》不載。 按《馬成傳》:建武十四年,代驃騎大將軍杜茂繕治障塞,自西河至渭橋,河上至安邑,太原至井陘,中山至鄴,皆築堡壁,起烽燧,十里一候。
建武 年,置桂陽三縣亭傳郵驛。
按《後漢書·世祖本紀》不載。 按《衛颯傳》:颯,遷桂陽太守。含洭、湞陽、曲江三縣。去郡遠者,或且千里。吏事往來,輒發民乘船,名曰傳役。每一吏出,徭及數家,百姓苦之。颯乃鑿山通道五百餘里,列亭傳,置郵驛。於是役省勞息。
後主建興十四年,張嶷通旄牛舊道復古亭驛。
按《蜀志·後主傳》不載。 按《張嶷傳》:建興十四年,除嶷為越巂太守。郡有舊道,經旄牛中至成都,既平且近;自旄牛絕道,已百餘年,更由安上,既險且遠。嶷遣左右齎貨幣賜狼路,路乃率兄弟妻子悉詣嶷,嶷與盟誓,開通舊道,千里肅清,復古亭驛。
唐
唐制,驛傳掌於駕部。
按《唐書·百官志》:兵部,駕部郎中、員外郎各一人,掌輿輦、車乘、傳驛、廄牧馬牛雜畜之籍。凡給馬者,一品八匹,二品六匹,三品五匹,四品、五品四匹,六品三匹,七品以下二匹;給傳乘者,一品十馬,二品九馬,三品八馬,四品、五品四馬,六品、七品二馬,八品、九品一馬;三品以上敕召者給四馬,五品三馬,六品以下有差。凡驛馬,給地四頃,蒔以苜蓿。凡三十里有驛,驛有長,舉天下四方之所達,為驛千六百三十九;阻險無水草鎮戍者,視路要隙置官馬。水驛有舟。凡傳驛馬驢,每歲上其死損、肥瘠之數。 又按《百官志》:初有驛驛百人,掌乘傳送符,後廢。
太宗貞觀四年,詔磧南鷿鵜泉之陽,置過郵六十八所。
按《唐書·太宗本紀》不載。 按《回紇傳》:貞觀四年,入朝詔文武五品官以上祖飲尚書省中。渠領共言:生荒陋地,歸身聖化,天至尊賜官爵,與為百姓,依唐若父母然。請於回紇、突厥部治大涂,號參天至尊道,世為唐臣。乃詔磧南鷿鵜泉之陽置過郵六十八所,具群馬、湩、肉待使客,歲內貂皮為賦。
元宗開元四年,令御史劉昇往察驛傳。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元宗開元四年閏十二月,詔曰:如聞兩京間驛家,緣使命極繁,其中多有妄索供給。宜令御史劉昇,往南北兩路簡察,隨事奏聞。
開元 年,始給驛券。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青箱雜記》:唐以前館驛,並給傳往來。開元中,務從簡便,方給驛券。驛之給券,自此始也。
代宗永泰元年,詔夾河兩岸,每兩驛,置防援三百人。按《唐書·代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永泰元年四月,詔曰:如聞自東都至淮泗,緣汴河州縣,自經寇難,
百姓彫殘,地闊人稀,多有盜賊,漕運商旅,不免艱虞。宜委王縉,各與本道節度,計會商量,夾河兩岸,每兩驛置防援三百人,給側近良沃田,令其營種,分界捉搦。
大曆八年,復夏州至天德驛候十一區,以通緩急。
按《唐書·代宗本紀》不載。 按《李吉甫傳》:大曆八年,回鶻引兵自西城、柳谷侵吐蕃,塞下傳言且入寇。吉甫曰:回鶻能為我寇,當先絕和而後犯邊,今不足虞也。因請起夏州至天德復驛候十一區,以通緩急;發夏州精騎五百屯經略故城,以護党項而已。
德宗貞元八年,奏准郵驛條式。
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德宗貞元八年閏十二月,門下省奏:郵驛條式,應給紙券。除門下外,諸使諸州不得給往還券,至所詣州府納之,別給券俾還。其常參官在外除授及假寧往來,並給券。從之。
憲宗元和十二年,詔以宦者為館驛使。
按《唐書·憲宗本紀》不載。 按《裴潾傳》:兩河用兵,憲宗任宦人為館驛使,檢稽出納。有曹進玉者,尤恃恩倨甚,使者過,至加捽辱,宰相李吉甫奏罷之。會伐蔡,復以中人領使。潾諫曰:凡驛,有官專司之,畿內以京兆尹,道有觀察使、刺史相監臨,臺又御史為之使,以察過闕。猶有不職,則宜明科條督責之,誰不惕懼。若復以宮闈臣領之,則內人而及外事,職分亂矣。夫事不善,誡於初;體有非,不必大。方開太平,澄本正末,宜塞侵官之原、出位之漸。帝不用,而嘉其忠,擢起居舍人。按《通鑑》:元和十二年十一月,舊制,御史一人知驛。壬辰,詔以宦者為館驛使。左補闕裴潾諫曰:內臣,外事,職分各殊,切在塞侵。官之源絕,出位之漸。事有不便,必戒於初。令或有妨,不必在大。上不聽。
穆宗長慶元年,詔中書條檢驛馬定數。
按《唐書·穆宗本紀》不載。 按《柳公綽傳》:長慶元年,公綽為京兆尹。時幽、鎮用兵,補置諸將,使驛係道。公綽奏曰:比館遞匱乏,驛置多闕。敕使衣緋紫者,所乘至三四十騎;黃綠者,不下十數。吏不得視券,隨口輒供。驛馬盡,乃掠奪民馬。怨嗟驚擾,行李殆絕。請著定限,以息其弊。有詔中書條檢定數,由是吏得紓罪。宦官共惡疾之。
文宗太和八年,詔常參官私事請假,罷給乘傳。
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太和八年八月乙酉,詔常參官私事請假者,羅給乘傳。
遼
遼立驛傳之制。
按《遼史·地理志》:上京臨潢府,南門之。西南同文。驛諸國信使居之。驛西南臨潢驛,以待夏使。 又按《志》:中京大定府。大同驛以待宋使,朝天館待新羅使,來賓館待夏使。 又按《志》:西京大同府,之西曰大同驛。又按《志》:宋薛暎《記》曰:上京者,中京正北八十里至松山館,七十里至崇信館,九十里至廣寧館,五十里至姚家寨館,五十里至咸寧館,三十里度潢水石橋,旁有饒州,唐於契丹嘗置饒樂,令渤海人居之。五十里保和館,度黑水河,七十里宣化館,五十里長泰館。西二十里有佛舍,民居,即祖州。又四十里至臨潢府,自過崇信館乃契丹舊境,其南奚地也。入西門,門曰金德,內有臨潢館。 宋王曾《上契丹事》曰:出燕京北門,至望京館。五十里至順州。七十里至檀州,漸入山。五十里至金溝館,將至館,川原平曠,謂之金溝淀。自此入山,詰曲登陟,無復里堠,但以馬行記日,約其里數。九十里至古北口,兩旁峻崖,僅容車軌。又度德勝嶺,盤道數層,俗名思鄉嶺,八十里至新館。過雕窠嶺、偏槍嶺,四十里至如來館。過烏濼河,東有灤州,又過黑斗嶺,度雲嶺,芹菜嶺,七十里至柳河館。松亭嶺甚險峻,七十里打造部落。東南行五十里至牛山館。八十里至鹿兒峽館。過蝦蟆嶺,九十里至鐵漿館。過石子嶺,自此漸出山,七十里至富谷館。八十里至通天館,二十里至中京大定府。城垣卑小,方圓纔四里許。門但重屋,無築堵之制。南門曰朱夏,內通步廊,多坊門。又有市樓四:曰天方、大衢、通闤、望闕。次至大同館。其門正北曰陽德、閶闔。城西內西南隅岡上有寺。城南有園圃,宴射之所。自過北口,居人草庵板屋,耕種,但無桑柘;所種皆從壟上,虞吹沙所壅。山中長松鬱然,深谷中時見畜牧牛馬橐駝,多青鹽黃豕。 自雄州白溝驛度河,四十里至新城縣,古督亢亭之地。又七十里至涿州北復范水、劉李河,六十里至良鄉縣。度盧溝河,六十里至幽州,號燕京。子城就羅郭西南為之。正南曰啟夏門,內有元和殿,東門曰宣和。城中坊閈皆有樓。有閔忠寺,本唐太宗為征遼陣亡將士所造;又有開泰寺,魏王耶律漢寧造。皆遣朝使游觀。南門外有于越王廨,為宴集之所。門外永平館,舊名碣石館,清和後易之。南即桑乾河。
聖宗統和六年,增置涿州驛傳。
按《遼史·聖宗本紀》:六年秋七月癸丑,排亞請增置涿州驛傳。
道宗太康八年,詔給驛,必先奏聞。貢新及奏獄訟者,許馳驛。
按《遼史·道宗本紀》:八年二月辛酉,詔南、北院官,凡給驛者,必先奏聞。貢新及奏獄訟,方許馳驛,餘並禁之。
宋
宋制,驛遞掌於樞密院。
按《宋史·職官志》:樞密院教閱房,掌催督驛遞,宣徽使百官案。掌諸州驛料。
太祖建隆二年,詔諸道郵傳以軍卒遞。
按《宋史·太祖本紀》:二年五月丁丑,詔諸道郵傳以軍卒遞。
按《燕翼貽謀錄》:前代郵置,皆役民為之。自兵農既分,軍制大異于古,而郵亭役兵如故。太祖即位之始,即革此弊。建隆二年五月,詔諸道州府,以軍卒代百姓為遞夫。其後置驛卒,優其廩給,遂為定制。
太宗太平興國三年,復給乘驛銀牌。
按《宋史·太宗本紀》:太平興國三年夏六月戊午,復給乘驛銀牌。
按《燕翼貽謀錄》:唐制乘驛者,給銀牌。五代庶事草創,但樞密院給牒。太平興國三年,李飛雄偽作牒,乘驛謀反,禽捕伏誅。六月戊午,詔復舊制,應乘驛者,並給銀牌。中興以後,此制不復講矣。
端拱二年,復給樞密院牒。
按《宋史·太宗本紀》:端拱二年三月戊午,罷乘傳銀牌,復給樞密院牒。
仁宗嘉祐四年春正月壬寅,頒《嘉祐驛令》。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神宗熙寧 年,設金字牌急腳遞。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夢溪筆談》:驛傳舊有三等,曰步遞、馬遞、急腳遞。急腳遞最遽,日行四百里,唯軍興則用之,熙寧中,又有金字牌急腳遞,如古之羽檄也。以木牌朱漆黃金字,光明眩目,過如飛電,望之者無不避路,日行五百餘里。有軍前機速處分,則自御前發下,三省、樞密院莫得與也。
金
太宗天會二年,始自京師,至南京置驛,又置驛上京春泰間。
按《金史·太宗本紀》:天會二年春正月丁丑,始自京師至南京每五十里置驛。閏月辛巳,命置驛上京、春、泰之間。
章宗泰和六年,初置急遞鋪。
按《金史·章宗本紀》:泰和六年六月乙卯,初置急遞鋪,腰鈴傳遞,日行三百里,非軍期、河防不許起馬。 按《徒單鎰傳》:鎰言:初置急遞鋪,本為轉送文牒,今一切乘驛,非便。上深然之。始置提控急遞鋪官。自中都至真定、平陽置者,達於京兆。京兆至鳳翔置者,達於臨洮。自真定至彰德置者,達於南京。自南京分至歸德置者,達於泗州、壽州,分至許州置者,達於鄧州。自中都至滄州置者,達於益都府。自此郵達無復滯焉。
宣宗興定三年,奏准官給驛遞。
按《金史·宣宗本紀》不載。 按《李復亨傳》:奏曰:詔書令臣,民間差發可免者免之。民養驛馬,此役最甚,使者求索百端,皆出養馬之家,人多逃竄,職此之由。可依舊設回馬官,使者食料皆官給之,歲終會計,均賦於民。
元光元年,禁非邊關急速事無馳傳。
按《金史·宣宗本紀》:元光元年正月甲寅,禁非邊關急速事無馳傳,有濫乘者州縣竟白省部,四方館從御史臺,外路從分按御史治之。
元
元設各省站赤。
按《元史·兵志》:中書省所轄腹裡各路站赤,總路一百九十八處:陸站一百七十五處,馬一萬二千二百九十八匹,車一千六十九輛,牛一千九百八十二隻,驢四千九百八頭。水站二十一處,船九百五十隻,馬二百六十六匹,牛二百隻,驢三百九十四頭,羊五百口。牛站二處,牛三百六隻,車六十輛。
河南江北等處行中書省所轄,總計一百七十九處,該一百九十六站:陸站一百六處,馬三千九百二十八匹,車二百一十七輛,牛一百九十二隻,驢五百三十四頭。水站九十處,船一千五百一十二隻。
遼陽等處行中書省所轄,總計一百二十處:馬六千五百一十五匹,車二千六百二十一輛,牛五千二百五十九隻。狗站一十五處,元設站戶三百,狗三千隻,後除絕亡倒死外,實在站戶二百八十九,狗二百一十八隻。
江浙等處行中書省所轄,總計二百六十二處:馬站一百三十四處,馬五千一百二十三匹。轎站三十五處,轎一百四十八乘。步站一十一處,遞運夫三千三十二戶。水站八十二處,船一千六百二十七隻。江西等處行中書省所轄,總計一百五十四處:馬站八十五處,馬二千一百六十五匹,轎二十五乘。水站六十九處,船五百六十八隻。
湖廣等處行中書省所轄,總計一百七十三處:陸站一百處,馬二千五百五十五匹,車七十輛,牛五百四十五隻,坐轎一百七十五乘,臥轎三十乘。水站七十三處,船五百八十隻。
陝西行中書省所轄八十一處:陸站八十處,馬七千六百二十九匹。水站一處,船六隻。
四川行中書省所轄:陸站四十八處,馬九百八十六匹,牛一百五十頭。水站八十四處,船六百五十四隻,牛七十六頭。
雲南諸路行中書省所轄站赤七十八處:馬站七十四處,馬二千三百四十五匹,牛三十隻。水站四處,船二十四隻。
甘肅行中書省所轄三路:脫脫禾孫馬站六處,馬四百九十一匹,牛一百四十九頭,驢一百七十一頭,羊六百五十口。
太宗元年,立驛傳,又敕諸牛鋪馬站,置漢車米倉。
按《元史·太宗本紀》:元年八月,立驛傳。 按《兵志》:太宗元年十一月,敕:諸牛鋪馬站,每一百戶置漢車一十具。各站俱置米倉,站戶每年一牌內納米一石,令百戶一人掌之。比使臣每日支肉一斤、麪一斤、米一升、酒一瓶。
太宗四年,諭使臣無文字牌面,不給驛馬。
按《元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兵志》:四年五月,諭隨路官員并站赤人等:使臣無牌面文字,始給馬之驛官及元差官,皆罪之。有文字牌面,而不給驛馬者,亦論罪。若係軍情急速,及送納顏色、絲線、酒食、米粟、段匹、鷹隼,但係御用諸物,雖無牌面文字,亦驗數應付車牛。
憲宗元年六月,詔諸王馳驛,許乘三馬,遠行亦不過四。
按《元史·憲宗本紀》云云。
世祖中統元年,詔隨處官司設傳遞鋪驛。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 按《兵志》:古者置郵而傳命,示速也。元制,設急遞鋪,以達四方文書之往來,其所係至重,其立法蓋可考焉。世祖時,自燕京至開平府,復自開平府至京兆,始驗地里遠近,人數多寡,立急遞站鋪。每十里或十五里、二十五里,則設一鋪,於各州縣所管民戶及漏籍戶內,僉起鋪兵。中統元年,詔:隨處官司,設傳遞鋪驛,每鋪置鋪丁五人。各處縣官,置文簿一道付鋪,遇有轉遞文字,當傳鋪所即注名件到鋪時刻,及所轄轉遞人姓名,置簿,令轉送人取下鋪押字交收時刻還鋪。本縣官司時復點刷,稽滯者治罪。其文字,本縣官司絹袋封記,以牌書號。其牌長五寸,闊一寸五分,以綠油黃字書號。若係邊關急速公事,用匣子封鎖,於上重別題號,及寫某處文字,發遣時刻,以憑照勘遲速。其匣子長一尺,闊四寸,高三寸,用黑油紅字書號。已上牌匣俱係營造小尺,上以千字文為號,仍將本管地境、置立鋪驛卓望地名,遞相傳報。鋪兵一晝夜行四百里。各路總管府委有俸正官一員,每季親行提點。州縣亦委有俸末職正官,上下半月照刷。如有怠慢,初犯事輕者笞四十,贖銅,再犯罰俸一月,三犯者決。總管府提點官比總管減一等,仍科三十,初犯贖銅,再犯罰俸半月,三犯者決。鋪兵鋪司,痛行斷罪。
中統二年五月,令使臣止頓析津驛立水驛,及檀州驛,又以金銀符給乘驛者。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年五月乙丑,禁使臣毋入民家,令止頓析津驛。六月乙巳,賑火少里驛戶之乏食者。七月,以牛驛雨雪,道途泥濘,改立水驛。八月,立檀州驛。九月,以海青銀符二、金符十給中書省,量軍國事情緩急,付乘驛者佩之。
中統三年,立諸路驛。
按《元史·世祖本紀》:三年三月,敕燕京至濟南置海青驛凡八所。四月壬子,敕非軍情毋行望雲驛。五月丙子,晉山至望雲立海青驛。九月己未,罷霸州海青驛。閏月丁亥,立古北口驛。庚寅,敕京師順州至開平置六驛。十二月丙辰,罷各路急遞鋪。壬申,遣使收輯諸路軍民官海青牌及驛券。
中統四年,置諸路驛遞,又令中書省議定乘驛諸例。按《元史·世祖本紀》:四年春正月丙午,罷古北口新置驛。四月己未,宣德至開平置驛。五月丙申,立上都馬、步驛。八月戊申朔,詔霍木海總管諸路驛,佩金符。壬申,復置急遞鋪。冬十月戊午,初置隆興路驛。十一月丙戌,高麗國王王植以免置驛、籍民等事,遣其臣韓就奉表來謝,賜中統五年曆并蜀錦一,仍命植入朝。
按《兵志》:世祖中統四年三月,中書省定議乘坐驛
馬,長行馬使臣、從人及下文字曳剌、解子人等分例。乘驛使臣換馬處,正使臣支粥食、解渴酒,從人支粥。宿頓處,正使臣白米一升,麪一斤,酒一升,油鹽雜支鈔一十文,冬月一行日支炭五斤,十月一日為始,正月三十日終住支;從人白米一升,麪一斤。長行馬使臣齎聖旨、令旨及省部文字,幹當官事者,其一二居長人員,支宿頓分例,次人與粥飯,仍支給馬一匹、草一十二斤、料五升,十月為始,至三月三十日終止,白米一升,麪一斤,油鹽雜用鈔一十文。投呈公文曳剌、解子,依部擬宿頓處批支。五月,雲州設站戶,取迤南州城站戶籍內,選堪中上戶應當。馬站戶,馬一匹,牛站戶,牛二隻,於各戶選堪當站役之人,不問親軀,每戶取二丁,及家屬於立站去處安置。
至元元年,置人頭山驛,及四川急遞鋪,又詔定站戶田畝,以供鋪為祗應。
按《元史·世祖本紀》:至元元年五月庚辰,敕劍州守將分軍守劍門,置驛於人頭山。乙未,初置四川急遞鋪。八月乙巳,定立諸王使臣驛傳。庚戌,諸站戶限田四頃免稅,供驛馬及祇應;命各路總管府兼領其事。按《兵志》:元年八月,詔:站戶貧富不等,每戶限四頃,除免稅石,以供鋪馬祗應;已上田畝,全納地稅。
至元四年,立各路水驛。
按《元史·世祖本紀》:至元四年正月壬寅,立茶速禿水十四驛。秋七月丙戌朔,敕自中興路至西京之東勝立水驛十。十二月己卯,立遼東路水驛七。
至元五年秋七月,立高州北二驛。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六年,詔給各道鋪馬劄子三道。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 按《兵志》:六年二月,詔:各道憲司,如總管府例,每道給鋪馬劄子三道。
至元七年,敕驛券無印者不許乘傳,及設立各驛官役。
按《元史·世祖本紀》:至元七年春正月壬子,敕驛券無印者不許乘傳。 按《兵志》:七年正月,省部官定議:各路總府在城驛,設官二員,於見役人員內選用;州縣驛,設頭目二名,如見役人即是相應站戶,就令依上任事,不係站戶,則就本站馬戶內另行選用;除脫脫禾孫依舊存設,隨路見設總站官罷之。十一月,立諸站都統領使司,往來使臣,令脫脫禾孫盤問。
至元八年,定給鋪馬印籍,及遞傳文字之例。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 按《兵志》:至元八年正月,中書省議:鋪馬劄子,初用蒙古字,各處站赤未能盡識,宜繪畫馬匹數目,復以省印覆之,庶無疑惑。因命今後各處取給鋪馬標附文籍,其馬匹數付驛吏房書寫畢,就左右司用墨印,印給馬數目,省印印訖,別行附籍發行墨印,左右司封掌。 又按《志》:八年,申命州縣官,用心照刷及點視闕少鋪司鋪兵。凡有遞轉文字到,鋪司隨即分明附籍,速令當該鋪兵,裹以軟絹包袱,更用油絹捲縛,夾板束繫,齎小回曆一本,作急走遞,到下鋪交割附曆訖,於回曆上令鋪司驗到鋪時刻,并文字總計角數,及有無開拆、磨擦損壞,或亂行批寫字樣,如此附寫一行,鋪司畫字,回還。若有違犯,易為挨問。隨路鋪兵,不許雇人領替,須要本戶少壯人力正身應役。每鋪安置十二時輪子一枚、紅綽屑一座,并牌額及上司行下、諸路申上鋪曆二本。每遇夜,常明燈燭。其鋪兵每名備夾板、鈴攀各一副,纓槍一,軟絹包袱一,油絹三尺,蓑衣一領,回曆一本。各處往來文字,先用淨檢紙封裹於上,更用厚夾紙印信封皮。各路承發文字人吏,每日逐旋發放,及將承發到文字,驗視有無開拆、磨擦損壞、批寫字樣,分明附簿。
至元九年,詔立西川寧和驛,及肅州等處驛,又改名急遞鋪為通遠鋪,及令總管府辨驗使臣驛劄。按《元史·世祖本紀》:至元九年夏四月己丑,詔於土蕃、西川界立寧和驛。十二月丁亥,立肅州等處驛。 按《兵志》:九年,左補闕祖立福合言:諸路急遞鋪名,不合人情。急者速急也,國家設官署名字,必須吉祥者為美,宜更定之。遂更為通遠鋪。 又按《志》:九年八月,諸站都統領使司言:朝省諸司局院,及外路諸官府應差馳驛使臣所齎劄子,從脫脫禾孫辨詰,無脫脫禾孫之處,令總管府驗之。
至元十年,立正陽諸驛。
按《元史·世祖本紀》:至元十年六月乙酉,賑甘州等處諸驛。九月丁酉,立正陽諸驛。
至元十一年,立于闐等處水陸諸驛,及隨處站赤隸各路總管府。
按《元史·世祖本紀》:至元十一年春正月,立于闐、鴉兒看兩城水驛十三,沙州北陸驛二。 按《兵志》:十一年十月,命隨處站赤,直隸各路總管府,其站戶家屬,令元籍州縣管領。
至元十二年,立漣州、新城、清河等處諸驛。
按《元史·世祖本紀》:至元十二年四月丙午,立漣州、新城、清河三驛。五月辛未,立襄陽至荊南三驛。七月丁丑,立衛州至楊村水驛五。
至元十三年,改諸站都統領使司為通政院。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 按《兵志》:十三年正月,改諸站都統領使司為通政院,命降鑄印信。
至元十四年,立永昌路山丹城等驛,又置中灤、唐村、淇門諸驛。
按《元史·世祖本紀》:至元十四年二月丙寅,立永昌路山丹城等驛,仍給鈔千錠為本,俾取息以給驛傳之須。諸王只必鐵木兒言:永昌路驛百二十五,疲於供給,質妻孥以應役。詔賜鈔百八十錠贖還之。十二月丙辰,置中灤、唐村、淇門驛。
至元十五年,立烏蒙路站驛,及川蜀水驛。
按《元史·世祖本紀》:至元十五年五月乙未,以烏蒙路隸雲南行省,仍詔諭烏蒙路總管阿牟,置立站驛,修治道路,其一應事務並聽行省平章賽典赤節制。立川蜀水驛,自敘州達荊南府。七月己酉,禁使人經行納憐驛。
至元十六年,敕置大灰艾州、東京、柳石、孛落四驛,又詔漵州、夔府各立水陸諸驛。
按《元史·世祖本紀》:至元十六年春正月癸丑,敕高麗國置大灰艾州、東京、柳石、孛落四驛。五月丙寅,敕江南僧司文移,毋輒入遞。臨洮、鞏昌、通安等十驛,非有海青符,不聽乘傳。己巳,詔沿路驛店民家,凡往來使臣不當乘傳者,毋給人畜飲食芻料。完都、河南七驛民貧乏,給其馬牛羊價鈔千八百錠。六月乙酉,榆林、洪贊、刁窩,每驛益馬百五十、車二百,牛如車數給之。癸巳,詔以高州、筠連州騰川縣新附戶于敘州等處治道立驛。癸卯,以臨洮、鞏昌、通安等十驛歲饑,供役繁重,有質賣子女以供役者,命選官撫治之。冬十月辛巳,敘州、夔府至江陵界立水驛。
至元十七年,立北京道二驛,又詔江淮諸路增置水驛。
按《元史·世祖本紀》:至元十七年二月丙子,立北京道二驛。秋七月戊申,以高麗國初置驛,站民乏食,命給糧一歲,仍禁使臣往來,勿求索飲食。 按《兵志》:十七年二月,詔:江淮諸路增置水站。除海青使臣,及事干軍務者,方許馳驛。餘者自濟州水站為始,並令乘船往來。
至元十八年,敕通政院整治水驛,又自太和嶺至別十八里置新驛,及併高麗驛四十為二十站,并罷上都榆林站赤外隨路官錢。
按《元史·世祖本紀》:至元十八年二月,敕通政院官渾都與郭漢傑整治水驛,自敘州至荊南凡十九站,增戶二千一百、船二百十二艘。四月,自太和嶺至別十八里置新驛。六月壬辰,高麗國王王睶言,本國置驛四十,民畜凋弊,敕併為二十站,仍給馬價八百錠。按《兵志》:十八年閏八月,詔:除上都、榆林迤北站赤外,隨路官錢,不須支給,驗其閒劇,量增站戶,協力自備首思當站。
至元十九年,立塔兒八合你驛給,以烏蒙馬,禁吐蕃僧擾驛,又詔給各處行省鋪馬,及于羅卜闍里輝立驛。
按《元史·世祖本紀》:至元十九年三月戊子,立塔兒八合你驛,以烏蒙阿謀歲輸騬馬給之。四月丙辰,禁吐蕃僧給驛太繁,擾害於民,自今非奉旨勿給。五月丁卯,降各省給驛璽書。九月丁巳,別速帶請于羅卜、闍里輝立驛,從之。 按《兵志》:十九年四月,詔給各處行省鋪馬聖旨,揚州行省、鄂州行省、泉州行省、隆興行省、占城行省、安西行省、四川行省、西夏行省、甘州行省,每省五道。南方驗田糧及七十石者,准當站馬一匹。九月,通政院臣言:隨路站赤三五戶,共當正馬一匹,十三戶供車一輛,自備一切什物公用。近年以來,多為諸王公主及正宮太子位下頭目識認招收,或冒入投下戶計者,遂致站赤損敝,乞換補站戶。從之。十月,增給各省鋪馬聖旨,西川、京兆、泉州十道,甘州、中興各五道。
至元二十年,給四川、福建、兩廣之任官驛馬,立各路水陸驛遞,又增給各路鋪馬,及定急遞鋪鋪兵。按《元史·世祖本紀》:至元二十年三月乙丑,給西川、福建、兩廣之任官驛馬。秋七月丙寅,開雲南驛路。冬十月壬寅,立東阿至御河水陸驛,以便遞運。徙濟州潭口驛於新河魯橋鎮。 按《兵志》:二十年二月,和林宣慰司給鋪馬聖旨二道,江淮行省增給十道,都省遣使繁多,亦增二十道給之。七月,免站戶和顧和買、一切雜泛差役,仍令自備首思。十一月,增給甘州行省鋪馬聖旨十道,總之為二十道。十二月,增各省及轉運司、宣慰司鋪馬聖旨三十五道:江淮行省十道,四川行省十道,安西轉運司分司二道,荊湖行省所轄湖南宣慰司三道,福建行省十道。 又按《志》:二十年,留守司官言:初立急遞鋪時,取不能當差貧戶,除其差發充鋪兵,又不敷者,於漏籍戶內貼補。今富人規避差發,永充鋪兵,乞擇其富者,令充站戶,站戶之貧者,即充鋪兵。從之。
至元二十一年,增給各處鋪馬劄子,及使臣分例。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 按《兵志》:至元二十一年二月,增給各處鋪馬劄子:荊湖、占城等處本省一十道,荊湖北道宣慰司二道,所轄路分一十六處,每處二道;山東運司二道;河南運司七道;宣德府三道;江西行省五道;福建行省所轄路分七處,每處二道;司農司五道;四川行省所轄順元路宣慰司三道,思州、播州兩處宣撫司各三道;都省二十道。四月,定增使臣分例:正使宿頓支米一升、麪一斤、羊肉一斤、酒一升、柴一束、油鹽雜支增鈔二分,通作三分,經過減半。從者每名支米一升,經過減半。九月,給阿里海牙所治之省鋪馬聖旨十道,所轄宣慰司二處,各三道。至元二十二年,立別十八里等諸路驛傳,給陝西行省,并各處宣慰司行工部鋪馬劄子。
按《元史·世祖本紀》:至元二十二年春正月庚辰,立別十八里驛傳。四月癸卯,置畏兀驛六所。十一月甲戌,置合剌章、四川、建都等驛。 按《兵志》:二十二年四月,給陝西行省并各處宣慰司、行工部等處鋪馬劄子一百二十六道。
至元二十三年,立羅不、怯台、闍廛斡端,及烏蒙諸路驛站各行省圓牌馬匹。
按《元史·世祖本紀》:至元二十三年春正月己卯,立羅不、怯台、闍廛斡端等驛。四月庚子,立烏蒙站。六月丁巳,設陝西等路諸站總管府,從三品。 按《兵志》:二十三年四月,福建、東京兩行省各給圓牌二面。奧魯赤出使交阯,先給圓牌二面,今再增二面,於脫歡太子位下給發。南京行省起馬三十匹,給圓牌二面。創立三處宣慰司,給劄子起馬三十匹。
至元二十四年,置立豐州,河西務等驛站增給尚書省鋪馬,及揚州馬驛附併水站。
按《元史·世祖本紀》:至元二十四年五月,復立豐州亦剌真站。八月,置河西務馬站。 按《兵志》:二十四年四月,增給尚書省鋪馬聖旨一百五十道,并先給降一百五十道,共三百道。五月,揚州省言:徐州至揚州水馬站,兩各分置,夏月水潦,使臣勞苦。請徙馬站附併水站一處安置,馳驛者白日馬行,夜則經行水路,況站戶皆是水濱居止者,庶幾官民兩便。從之。七月,給中興路、陝西行省、廣東宣慰司、沙不丁等官鋪馬聖旨一十三道。
至元二十五年,復立咸平至建州四驛,及汀、梅二驛,又增給腹裡路分三十八處祇應錢,及命南方站戶准糧出馬。
按《元史·世祖本紀》:至元二十五年六月丁卯,復立咸平至建州四驛。九月丙戊,置汀、梅二州驛。 按《兵志》:二十五年正月,腹裡路分三十八處,年銷祗應錢不敷,增給鈔三千九百八十一錠,併元額七千一百六十九錠,總中統鈔一萬一千一百五十錠,分上下半年給降。二月,命南方站戶,以糧七十石出馬一匹為則,或十石之下八九戶共之,或二三十石之上兩三戶共之,惟求稅糧僅足當站之數,不至多餘,卻免其一切雜泛差役。若有納糧百石之下、七十石之上,自請獨當站馬一匹者聽之。五月,增給遼陽行省鋪馬劄子五道。十一月,福建行省元給鋪馬聖旨二十四道,增給劄子六道。
至元二十六年,立咸平至聶延驛十五所,泉州至杭州海站十五站,及合化山城一所,又給各路鋪馬。按《元史·世祖本紀》:至元二十六年春正月戊申,立咸平至聶延驛十五所。二月丙寅,尚書省臣言:泉府所統海船萬五千艘,以新附人駕之,緩急殊不可用。宜招集乃顏及勝納合兒流散戶為軍,自泉州至杭州立海站十五,站置船五艘、水軍二百,專運番裔貢物及商販奇貨,且防禦海道為便。從之。十月己巳,赤那主里合花山城置站一所。十二月戊寅,罷平州望都、榛子二驛,放其戶為民。 按《兵志》:二十六年正月,給光祿寺鋪馬劄子四道。二月,從沿海鎮守官蔡澤言,以舊有水軍二千人,於海道置立水站。三月,給海道運糧萬戶府鋪馬聖旨五道。四月,四川紹慶路給鋪馬劄子二道,成都府六道。隆興行省增給鋪馬聖旨五道,太原府宣慰司及儲峙提舉司給降二道。八月,給遼東宣慰司鋪馬聖旨五道,大理、金齒宣慰司四道。九月,增給西京宣慰司鋪馬劄子五道,江淮行省所轄浙東道宣慰司三道,紹興路總管府給降二道,甘肅行省所轄亦集乃總管府、沙州、肅州三路給六道。十一月,增給甘肅行省鋪馬聖旨七道。
至元二十七年,罷大都東西二驛,增給各省鋪馬。按《元史·世祖本紀》:至元二十七年十一月甲子,罷大都東西二驛脫脫禾孫,以通政院總之。 按《兵志》:二十七年正月,增給陝西行省鋪馬聖旨五道。二月,都省增給鋪馬聖旨一百五十道,江淮行省一十五道。六月,給營田提舉司鋪馬聖旨二道。九月,江淮行省所轄徽州路水道不通,給鋪馬聖旨二道。
至元二十八年,以敘州水險改水站為陸驛,立乞里台思等六驛,又給高麗十九驛牛各四十,及設各處驛站官吏,并封遞文字例。
按《元史·世祖本紀》:至元二十八年二月,雲南行省言:敘州、烏蒙水路險惡,舟多破溺,宜自葉稍水站出陸,經中慶,又經鹽井、土老、必撤諸蠻,至敘州慶符,可治為驛路,凡立五站。從之。九月,立乞里台思至外剌等六驛。十二月丁卯,高麗國鴨綠江西十九驛,經乃顏反,掠其馬畜,給以牛各四十。 按《兵志》:二十八年六月,隨處設站官二員,大都至上都置司吏三名,餘設二名,祗應頭目、攢典各一名。站戶及百者,設百戶一名。七月,詔各路府州縣達魯花赤長官,依軍戶例,兼管站赤奧魯,非奉通政院明文,不得擅科差役。十二月,增給省除之任官鋪馬聖旨三百五十道。 又按《志》:二十八年,中書省定議:近年入遞文字,封緘雜亂,發遣無時,今後省部并諸衙門入遞文字,其常事皆付承發司隨所投下去處,類為一緘。如往江淮行省者,凡江淮行省不論是何文字,通為一緘。其他官府同。省部臺院,凡有急速之事,別置匣子發遣,其匣子入遞,隨到即行。鋪司須能附寫文曆,辨定時刻,鋪兵須壯健善走者,不堪之人,隨即易換。
至元二十九年,給烏思藏五驛馬牛銀兩,命通政院分官整理江南站赤。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九年九月甲申,烏思藏宣慰司言:由必里公反後,站驛遂絕,民貧無可供億。命給烏思藏五驛各馬百、牛二百、羊五百,皆以銀;軍七百三十六戶,戶銀百五十五。 按《兵志》:二十九年三月,命通政院分官四員,於江南四省整理站赤,給印與之。
至元三十年,立豪、懿州遼陽路,及沿海水陸諸驛,又給各路鋪馬。
按《元史·世祖本紀》:三十年春正月庚辰,立豪、懿州七驛。辛巳,置遼陽路慶雲至合里賓二十八驛,驛給牛三十頭、車七輛。二月,詔沿海置水驛,自耽羅至鴨綠江口凡十一所,令洪君祥董之。 按《兵志》:三十年正月,南丹州洞蠻來朝,立安撫司於其地,給鋪馬聖旨二道。三月,兩淮都轉運鹽使司增給鋪馬聖旨起馬五匹。五月,給淘金運司鋪馬聖旨起馬五匹,大司農司起馬二十匹。六月,江浙行省言:各路遞運站船,若止以六戶供船一艘,除苗不過十四五石,力寡不能當役。請令各路除苗不過元額二十四石,自六戶之上,或至十戶,通融僉撥。從之。八月,給劉二拔都兒圓牌三面,鋪馬聖旨一十五道。十月,增給濟南府鹽運司鋪馬聖旨一道。
至元三十一年夏四月,成宗即位,給福建運司鋪馬,又設置大都急遞鋪提領所。
按《元史·成宗本紀》不載。 按《兵志》:三十一年六月,給福建運司鋪馬聖旨起馬五匹。 又按《志》:三十一年,大都設置總急遞鋪提領所,降九品銅印,設提領三員。
成宗元貞元年,雲南置驛入緬,又詔給遼陽進海東
青鶻二十四驛,狗遞十二驛牛羊米鈔。
按《元史·成宗本紀》:元貞元年二月,雲南行省平章也先不花言:敢麻魯有兩部未附,金齒亦叛服不常,乞調兵六千鎮撫金齒,置驛入緬。從之。六月,詔遼陽省進海東青鶻二十四驛,每驛給牛六頭,使者食米五石,鷹食羊五口;又狗遞十二驛,每戶給鈔十錠。元貞二年,詔蠲兩都站戶和顧和市,又給瓜、沙州站戶牛種田具,及雲南、福建官吏滿任者乘驛。
按《元史·成宗本紀》:元貞二年春二月丙子,詔蠲兩都站戶和顧和市。六月己亥,給瓜州、沙州站戶牛種田具。七月癸酉,雲南、福建官吏滿任者,給驛以歸。
大德元年,給葛蠻安撫驛券,增給雲南廉訪司驛,又免上都大都宣徽等和顧和買。
按《元史·成宗本紀》:大德元年五月戊辰,給葛蠻安撫司驛券。十二月戊申,增給雲南廉訪司驛。乙卯,免上都至大都并宣徽等十三站戶和顧和買。
大德四年,增雲南入緬十五驛,又併合遼陽狗站、牛站。
按《元史·成宗本紀》:大德四年五月,增雲南至緬國十五驛,驛給圓符四、驛券十二。十一月,併遼陽省所轄狗站、牛站為一,仍給鈔以賙其乏。
大德五年,給兩淮及雲南行省官驛券。
按《元史·成宗本紀》:大德五年春正月丙寅,以兩淮鹽法澀滯,命轉運司官兩員分司上江以整治之,仍頒印及驛券。二月己卯,分雲南諸路行中書省事,仍置理問官二員,郎中、員外郎、都事各一員,給圓符四、驛券二十。
大德七年,禁諸王出伯非急務者乘驛,又令甘州站戶還役,及給四川行省驛券。
按《元史·成宗本紀》:大德七年二月丁丑,命諸王出伯非急務者勿遣乘驛。五月,令甘州站戶為僧人、禿魯花等隱藏者,依例還役。七月丙子,給四川行省驛券十二道。
大德八年,禁諸王駙馬乘驛,又詔議各站赤祗應官錢。
按《元史·成宗本紀》:大德八年春正月,諸王、駙馬往遼東捕海東鶻者,毋給驛。四月甲午,詔:朝廷、諸王、駙馬進捕鷹鷂皆有定戶,自今非鷹師而乘傳冒進者,罪之。五月,追收諸王驛券。十月,詔諸王、駙馬毋乘驛以獵。 按《兵志》:大德八年正月,御史臺臣言:各處站赤合用祗應官錢,多不依時撥降,又或數少不給,遂令站戶輪當庫子,賠備應辦。莫若驗使臣起數,實支官錢,所在官司,依時撥發,令各站提領收掌祗待,毋得科配小民,似為便益。詔都省定議行之。
大德九年,以寧冀站戶貧乏禁,諸王妃主妄遣使乘驛。
按《元史·成宗本紀》:大德九年十一月,拘收諸王、妃主驛券。以去年寧冀地震,站戶貧乏,詔諸王、駙馬毋妄遣使乘驛。
大德十年,以沿江水驛隸州縣官,增置甘肅行省諸驛,及選站戶充庫子。
按《元史·成宗本紀》:大德十年春正月丙午,四川行省言:所在驛傳,舊制以各路達魯花赤兼督,今沿江水驛迂遠,宜令所隸州縣官統治之所從之。增置甘肅行省王渾木敦等處驛傳。五月癸未,詔西番僧往還者不許馳驛,給以舟車。 按《兵志》:十年,從江浙行省言,命站官仍領祗待,選站戶之有餘糧者,以充庫子,止設一名,上下半年更代,就准本戶里正、主首身役。大德十一年,定大都、上都,及各驛官員,又禁諸王、駙馬等濫乘驛者。
按《元史·武宗本紀》:大德十一年五月甲申,帝即位於上都。十二月,大都、上都二驛,設敕授官二員,餘驛一員。敕諸王、公主、駙馬、使臣給璽書驛券,不許輒用圓符乘驛。
武宗至大元年,奏請進海東青鶻者乘驛諸王,以璽書准舊制定數,又奏罷回回商人乘驛。
按《元史·武宗本紀》:至大元年春正月甲戌,中書省臣言:進海東青鶻者當乘驛,馬五百不敷,敕遣怯列、應童括民間車馬,兵部請以各驛馬陸續而進,勿括為便。從之。四月辛亥,樞密院臣言:諸王各用其印符乘驛,使臣旁午,驛戶困乏。宜准舊制,量其馬數,降以璽書。奏可。閏十一月乙巳,中書省臣言:回回商人持璽書,佩虎符,乘驛馬,名求珍異,既而以一豹上獻,復邀回賜,似此甚眾。臣等議,虎符,國之信器,驛馬,使臣所需,今以𢌿諸商人,誠非所宜,乞一概追之。制可。至大二年,奏禁遠方進獻,及諸賜田徵租者擾驛,又增給河西驛馬。
按《元史·武宗本紀》:至大二年四月甲寅,中書省臣言:江浙杭州驛,半歲之間,使臣過者千二百餘,有桑兀、寶合丁等進獅、豹、鴉、鶻,留二十有七日,人畜食肉千三百餘斤。請自今遠方以奇獸異寶來者,依驛遞;其商人因有所獻者,令自備資力。從之。六月,從皇太子言,禁諸賜田者馳驛徵租擾民。七月,以河西二十驛往來使多,馬數既少,民力耗竭,命中書省、樞密院、通政院於諸部撥戶增馬以濟之。
至大三年,司徒劉夔以擾驛罷,給嘉興、松江、瑞州等路鋪馬。
按《元史·武宗本紀》:至大三年九月壬辰,皇太子言:司徒劉夔乘驛省親江南,大擾平民,二年不歸。詔罷之。
按《兵志》:至大三年五月,給嘉興、松江、瑞州三路及
汴梁等處管民總管府鋪馬聖旨各三道。
至大四年,禁鷹坊馳驛擾民,詔罷通政院以站赤隸兵部,尋復通政院領蒙古站赤,又添設大都至上都驛站官吏。
按《元史·仁宗本紀》:至大四年正月壬寅,禁鷹坊馳驛擾民。三月,帝即位。七月,立通政院,領蒙古諸驛,秩正二品。 按《兵志》:四年三月,詔拘收各衙門鋪馬聖旨,命中書省定議以聞。省臣言:始者站赤隸兵部,後屬通政院,今通政院怠於整治,站赤銷乏,合依舊命兵部領之。制可。四月,中書省臣又言:昨奉旨以站赤屬兵部,今右丞相鐵木迭兒等議,漢地之驛,命兵部領之,其鐵烈于、納鄰、末鄰等處蒙古站赤,仍付通政院。帝曰:何必如此,但令罷通政院,悉隸兵部可也。閏七月,復立通政院,領蒙古站赤。八月,詔:大都至上都,每站除設驛令、丞外,設提領三員、司吏三名。腹裡路分,衝要水陸站赤,設提領二員、司吏二名。其餘閒慢驛分,止設提領一員、司吏一名。如無驛令,量擬提領二員。每一百戶,設百戶一名,從拘該路府州縣提調正官,於站戶內選用,三歲為滿。凡濫設官吏頭目人等,盡罷之。十一月,給中政院鋪馬聖旨二十道。
仁宗皇慶元年,敕:北邊使者,非軍機毋給驛。增置灤陽、寬河驛。給上都、灤陽,及新店諸驛馬鈔。
按《元史·仁宗本紀》:皇慶元年三月丙子,敕:北邊使者,非軍機毋給驛。戊申,遼陽省增置灤陽、寬河驛。五月,以蒙古驛隸通政院,給上都、灤陽驛馬三百匹。七月,賜新店諸驛鈔三千八百錠。十二月己丑,宗王女班丹給驛取江南田租,命拘還驛券。
皇慶二年,增給陝西行臺鋪馬,又奏禁濫給圓牌。按《元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兵志》:仁宗皇慶二年四月,增給陝西行臺鋪馬聖旨八道。六月,中書省臣言:典瑞監掌金字圓牌及鋪馬聖旨三百餘道。至大四年,凡聖旨皆納之翰林院,以金字圓牌不敷,增置五十面。蓋圓牌遣使,初為軍情大事而設,不宜濫給,自今求給牌面,不經中書省、樞密院者,宜勿與。從之。
延祐元年,給沙、瓜州萬戶府鋪馬。
按《元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兵志》:延祐元年十月,沙、瓜州立屯儲總管萬戶府,給鋪馬聖旨六道。
延祐五年,給木鄰鐵里干驛馬定提領不許交換。按《元史·仁宗本紀》:延祐五年四月,木鄰、鐵里干驛困乏,濟以馬五千匹。 按《兵志》:五年十月,中書兵部言:各站設置提領,止受部劄,行九品印,職專車馬之役,所領站赤多者三二千,少者五七百戶,比之軍民,體非輕細。奈何俸祿不給,三年一更,貪邪得以自縱。今擬各處館驛,除令、丞外,見役提領不許交換。從之。延祐六年,敕福建等諸省軍官致仕者乘驛,給木鄰麥該兩驛鈔市馬給驛。
按《元史·仁宗本紀》:延祐六年春正月丁卯,敕:福建、兩廣、雲南、甘肅、四川軍官致仕還家,官給驛傳如民官例。七月庚辰,賜木憐、麥該兩驛鈔一萬二千一百二十錠,俾市馬給驛。
延祐七年,以蒙古、漢人驛復隸通政院,禁僧人馳驛,又賑給昌平、灤陽,嶺北諸驛。
按《元史·英宗本紀》:延祐七年三月庚寅,帝即位。四月戊寅,以蒙古、漢人驛傳復隸通政院。五月己卯,禁僧馳驛,仍收元給璽書。七月丙申,以昌平、灤陽十二驛供億煩重,給鈔三十萬貫賑之。十一月戊寅,給嶺北驛牛馬。 按《兵志》:七年四月,詔蒙古、漢人站,依世祖舊制,悉歸之通政院。十一月,從通政院官請,詔腹裡、江南漢地站赤,依舊制,命各路達魯花赤、總管提調,州縣官勿得預。
英宗至治二年三月辛卯,置甘州八喇哈孫驛。
按《元史·英宗本紀》云云。
至治三年,置諸王驛於京師,遣官治西番郵傳,又禁驛戶質賣官地,及設立急遞鋪郵長。
按《元史·英宗本紀》:三年正月壬子,置諸王驛於京師。二月丙寅,遣教化等往西番撫初附之民,徵畜牧,治郵傳。五月乙卯,禁驛戶無質賣官地。 按《兵志》:英宗至治三年,各處急遞鋪,每十鋪設一郵長,於州縣籍記司吏內差充,使之專督其事。一歲之內,能盡職者,從優補用;不能者,提調官量輕重罪之。凡鋪卒皆腰革帶,懸鈴,持槍,挾雨衣,齎文書以行。夜則持炬火,道狹則車馬者,負荷者,聞鈴避諸旁,夜亦以驚虎狼也。響及所之鋪,則鋪人出以俟其至。囊板以護文書不破碎、不襞積,摺小漆絹以禦雨雪,不使濡濕之。及各鋪得之,則又展轉遞去。
泰定帝泰定元年,賑帖列干、木倫等驛戶糧、鈔。
按《元史·泰定帝本紀》:泰定元年八月庚申,賑帖列干、木倫等驛戶糧、鈔有差。 按《兵志》:泰定元年三月,遣官賑給帖里干、木憐、納憐等一百一十九站鈔二十一萬三千三百錠,糧七萬六千二百四十四石八斗。北方站赤,每加津濟,至此為最盛。
泰定三年五月乙巳,以西僧馳驛擾民,禁之。
按《元史·泰定帝本紀》云云。
文宗天曆元年,增翰林給驛璽書,給大都驛馬匹,又減各省供鵝以省驛傳,及命通政院整飭蒙古驛。
按《元史·文宗本紀》:天曆元年九月癸酉,翰林院增給驛璽書。戊寅,給大都驛馬百匹。十月壬子,以河南、江西、湖廣入貢駕鵝太頻,令減其數以省驛傳。十二月庚寅,命通政院整飭蒙古驛。
天曆二年,給保定路定興驛,及順元、恩、播州諸驛車馬,又遣官僉補逃亡驛戶,及風憲官赴任者給驛。按《元史·文宗本紀》:天曆二年五月庚辰,給保定路定興驛車馬。六月壬子,順元、思、播州諸驛,因兵興,馬多羸斃,驛戶貧乏,令有司市馬補之。八月丁酉,命阿榮、趙世安提調通政院事,一切給驛事皆關白然後給遣。十月庚戌,命通政院官分職往所在官司,僉補逃亡驛戶。大都至上都并塔思哈剌、旭麥怯諸驛,自備首思,供給繁重,天曆三年官為應付。免徵。十二月,御史臺臣言:風憲官赴任,毋拘遠近,均給驛馬為宜。從之。
至順元年,賜燕帖木兒給驛璽書,立以璽書圓符給行樞密院,及陝西蒙古萬戶,又給末魯孫,及奉元驛鈔市補狗馬。
按《元史·文宗本紀》:至順元年二月辛卯,賜燕帖木兒給驛璽書,以徵其食邑租賦。六月丙申,立行樞密院討雲南,賜給驛璽書十五、銀字圓符五。秋七月丙子,以討雲南。賑木憐、札里至苦鹽泊等九驛,每驛鈔五百錠。丁丑,以給驛璽書五、銀字圓符三,增給陝西蒙古萬戶府,以討雲南。九月丁未,遼陽行省水達達路,自去夏霖雨,黑龍、宋瓦二江水溢,民無魚為食。至是,末魯孫一十五狗驛,狗多餓死,賑糧兩月,狗死者,給鈔補市之。十月甲子,以奉元驛馬瘠死,命陝西行省給鈔三千錠補市之。
至順二年,詔通政院整治內外水陸驛傳,增置灤陽驛馬牛各一,又禁諸驛毋畜竄行馬。
按《元史·文宗本紀》:二年五月甲辰,詔通政院整治內外水陸驛傳。八月甲辰,灤陽驛戶增置馬牛各一,免其和市雜役。九月,禁諸驛毋畜竄行馬。
至順三年,敕更賜雲南諸驛璽書、圓符。
按《元史·文宗本紀》:三年七月戊辰,雲南行省言:本省舊降給驛璽書六十九、金字圓符四,伯忽之亂,散失殆盡,乞更賜為宜。敕更賜璽書三十二、圓符四,仍究詰所失者。
順帝至元二年十二月,詔整治驛傳。
按《元史·順帝本紀》云云。
至正六年,立散毛誓厓等處驛鋪。按《元史·順帝本紀》:至正六年七月丁亥,散毛洞蠻覃全在叛,招降之,以為散毛誓厓等處軍民宣撫使,置
官屬,給宣敕、虎符,設立驛鋪。
至正十一年,命助大都至汴梁諸驛鈔。
按《元史·順帝本紀》:至正十一年五月丙子,命大都至汴梁二十四驛,凡馬一匹助給鈔五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