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7a0032
卷2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考工典
第二卷目錄
考工總部彙考二
漢〈總一則〉
後漢〈總一則〉
魏〈總一則〉
晉〈總一則〉
宋〈總一則〉
南齊〈總一則〉
梁〈總一則〉
北齊〈總一則〉
北周〈總一則〉
隋〈總一則〉
唐〈總一則〉
宋〈總一則〉
金〈總一則〉
元〈總一則〉
明〈總一則〉
考工典第二卷
考工總部彙考二
漢
漢承秦制,設將作少府,掌治宮室,後更名將作大匠。改御史大夫為大司空。仍掌舉核不司營造又設水衡都尉以主都水及上林省六廄技巧之官。
按《漢書·百官表》:將作少府,秦官,掌治宮室,有兩丞、左右中候。景帝中六年更名將作大匠。屬官有石庫、東園主章、左右前後中校七令丞,又主章長丞。武帝太初元年更名東園主章為木工。成帝陽朔三年省中候及左右前後中校五丞。
〈注〉如淳曰:章,謂大材也。舊將作大匠主材吏名章曹掾。 師古曰:今所謂木鍾者,蓋章聲之轉耳。東園主章掌大材以供東園大匠也
御史大夫,秦官,位上卿,銀印青綬,掌副丞相。有兩丞,秩千石。一曰中丞,在殿中蘭臺,掌圖籍祕書,外督部刺史,內領侍御史員十五人,受公卿奏事,舉劾按章。成帝綏和元年更名大司空,金印紫綬,祿比丞相,置長史中丞,官職如故。哀帝建平二年復為御史大夫,元壽二年復為大司空,御史中丞更名御史長史。水衡都尉,武帝元鼎二年初置,掌上林苑,有五丞。屬官有上林、均輸、御羞、禁圃、輯濯、鍾官、技巧、六廄、辨銅九官令丞。又衡官、水司空、都水、農倉,又甘泉上林、都水七官長丞皆屬焉。上林有八丞十二尉,均輸四丞,御羞兩丞,都水三丞,禁圃兩尉,甘泉上林四丞。成帝建始二年省技巧、六廄官。王莽改水衡都尉曰予虞。初,御羞、上林、衡官及鑄錢皆屬少府。
應劭曰:古山林之官,曰衡掌諸池苑,故稱水衡。張晏曰:主都水及上林苑,故曰水衡。主諸官故曰都。有卒徒武事,故曰:尉。 師古曰衡平也,主平其稅入 如淳曰:御羞地名也,輯濯船官也,鍾官主鑄錢官也,辨銅主分別銅之種類也。 師古曰:御宿則今長安,城南御宿川也,羞宿聲相近,故或云:御羞,或云御宿耳。羞者,珍羞所出宿者,止宿之義,輯讀與楫同音集,濯音直,孝反皆,所以行船也,漢舊儀云:天子六廄未央,承華騊駼騎馬輅軨大廄也,馬皆萬匹,據此,表太僕屬官,以有大廄未央,輅軨騎馬騊駼承華而水衡。又云:六廄技巧官,則技巧之徒,供六廄者,其官別屬水衡也。
後漢
後漢設司空,掌水土營建,而列於三公後,改民曹尚書主繕修功作,又設將作大匠,統左右校,令掌土木工役之事。
按《後漢書·百官志》:司空,公一人。本注曰:掌木土事。凡營城起邑、浚溝洫、修墳防之事,則議其利,建其功。凡四方水土功課,歲盡則奏其殿最而行賞罰。凡郊祀之事,掌掃除樂器,大喪則掌將校復土。凡國有大造大疑,諫爭,與太尉同。世祖即位,為大司空,建武二十七年,去大。屬長史一人,千石。掾屬二十九人。令史及御屬四十二人。
〈注〉馬融曰:掌營城郭主司空土以居民
將作大匠一人,二千石。本注曰:承秦,曰將作少府,景帝改為將作大匠。掌修作宗廟、路寢、宮室、陵園土木之功,并樹桐梓之類列於道側。丞一人,六百石。
蔡質漢儀曰:位次河南尹,光武中元二年,省謁者,領之章,帝建初元年復置。 漢官篇曰:樹栗椅桐梓。 胡廣曰:古者,列樹以表道,並以為林囿四者,皆木名治宮室并主之。
左校令一人,六百石。本注曰:掌左工徒。丞一人。右校令一人,六百石。本注曰:掌右工徒。丞一人。
右屬將作大匠。前書曰:屬官又有左右中候右庫東園主章左右前後中校士令丞成帝省
按《晉書·職官志》:成帝建始四年,罷中書宦者,又置尚書五人,一人為僕射,而四人分為四曹,通掌圖書祕記章奏之事,各有其任。其一曰常侍曹,主丞相御史公卿事。其二曰二千石曹,主刺史郡國事。其三曰民曹,主吏民上書事。其四曰主客曹,主外國夷狄事。後成帝又置三公曹,主斷獄,是為五曹。後漢光武以三公曹主歲盡考課諸州郡事,改常侍曹為吏部曹,主選舉祠祀事,民曹主繕修功作鹽池園苑事。
魏
魏,置司空,列於三公,改民曹尚書為左民尚書,而尚書郎有虞曹水部之屬。
按《晉書·職官志》:大尉、司徒、司空,並古官也。自漢歷魏,置以為三公。
魏改選部為吏部,主選部事,又有左民、客曹、五兵、度支,凡五曹尚書、二僕射、一令為八座。
魏,尚書郎有殿中、吏部、駕部、金部、虞曹、比部、南主客、祠部、度支、庫部、農部、水部、儀曹、三公、倉部、民曹、二千石、中兵、外兵、都兵、別兵、考功、定課,凡二十三郎。
晉
晉承漢魏以司空列於三公,設左右民尚書,以廬舍器,用歸之右丞尚書郎又有左民,右民,虞曹屯田起部水部之屬,將作大匠則不時置。
按《晉書·職官志》:大尉、司徒、司空,並古官也。自漢歷魏,置以為三公。及晉受命,迄江左,其官相承不替。晉置吏部、三公、客曹、駕部、屯田、度支六曹,而無五兵。咸寧二年,省駕部尚書。四年,省一僕射,又置駕部尚書。太康中,有吏部、殿中及五兵、田曹、度支、左民為六曹尚書,又無駕部、三公、客曹。惠帝世又有右民尚書,止於六曹,不知此時省何曹也。及渡江,有吏部、祠部、五兵、左民、度支五尚書。
左右丞,自漢武帝建始四年置尚書,而便置丞四人。及光武始減其二,惟置左右丞,左右丞蓋自此始也。自此至晉不改。晉左丞主臺內禁令,宗廟祠祀,朝儀禮制,選用署吏,急假;右丞掌臺內庫藏廬舍,凡諸器用之物,及廩振人租布,刑獄兵器,督錄遠道文書章表奏事。八座郎初拜,皆治漢舊制,並集都座交禮,遷職又解交焉。
將作大匠,有事則置,無事則罷。
宋
宋以司空掌水土,列於三公,營造則置將作大匠起部尚書,又設材官將軍,主工,匠土,木,隸於起部。按《宋書·百官志》:司空,一人。掌水土事,郊祀掌掃除陳樂器,大喪掌將校復上。舜攝帝位,以禹為司空。契之子曰冥,亦為夏司空。殷湯以咎單為司空。周時司空為冬官,掌邦事。漢西京初不置。成帝綏和元年,更名御史大夫為大司空;哀帝建平二年,復為御史大夫;元壽二年,復為大司空;光武建武二十七年,去大字。獻帝建安十三年,又罷司空,置御史大夫。御史大夫郗慮免,不復補。魏初,又置司空。
將作大匠,一人。丞一人。掌土木之役。秦世置將作少府,漢因之。景帝中六年,更名將作大匠。光武二年省,以謁者領之。章帝建初元年復置。晉氏以來,有事則置,無事則省。
尚書令,任總機衡;僕射、尚書,分領諸曹。左僕射領殿中、主客二曹;吏部尚書領吏部、刪定、三公、比部四曹;祠部尚書領祠部、儀曹二曹;度支尚書領度支、金部、倉部、起部四曹。左民尚書領左民、駕部二曹;都官尚書領都官、水部、庫部、功部四曹;五兵尚書領中兵、外兵二曹。昔有騎兵、別兵、都兵,故謂之五兵也。五尚書、二僕射、一令,謂之八座。若營宗廟宮室,則置起部尚書,事畢省。
材官將軍,一人。司馬一人。主工匠土木之事。漢左右校令,其任也。魏右校又置材官校尉,主天下材木事。晉江左改材官校尉曰材官將軍,又罷左校令。今材官隸尚書起部及領軍。
南齊
南齊以司空列於三公,將作大匠起部尚書,皆主土木,不常置水部,統於都官,材官將軍,屬於起部。按《南齊書·百官志》:大尉、司徒、司空。三公,舊為通官。將作大匠。掌宮廟土木。有事權置兼官,畢乃省。都官尚書:領都官、水部、庫部、功論四曹。
起部尚書:興立宮廟權置;事畢省。
材官將軍一人,司馬一人;屬起部,亦屬領軍。
梁
梁置大匠卿,以掌土木置,大舟卿,以掌河堤,營宗廟宮室,則權置起部尚書。
按《隋書·百官志》:大匠卿,位視太僕,掌土木之工。統左、右校諸署。
大舟卿,梁初為都水臺,使者一人,參軍事二人,河堤謁者八人。七年,改焉。位視中書郎,列卿之最末者也。主舟航堤渠。
起部尚書,營宗廟宮室則權置之。事畢則省,以其事分屬都官、左戶二尚書。
北齊
北齊設將作寺,掌營建,以虞曹起部,隸祠部,以水部隸都官尚書。
按《隋書·百官志》:將作寺,掌諸營建。大匠一人,丞四人。亦有功曹,主簿,錄事員。若有營作,則立將、副將、長史、司馬、主簿、錄事等各一人。又領軍主、副,幢主、副等。祠部統祠部、主客、虞曹、屯田、起部,五曹。虞曹,掌地圖,山川遠近,園囿田獵,殽膳雜味等事。起部掌諸興造工匠等事。
都官統都官、二千石、比部、水部、膳部,五曹。水部,掌舟船、津梁,公私水事。
北周
北周設冬官府,領司空,置匠師司木之職。
按《周書·盧辯傳》:太祖欲行《周官》,命辯。依《周禮》建六官,置公、卿、大夫、士,冬官府領司空等眾職。
按《杜氏通典》:後周為冬官,謂之大司空卿。周禮,冬官其屬有考工,掌百工之事,曰國有六職,百工是其一焉。後周有冬官大司空卿,掌五材九範之法;其屬工部中大夫二人,承司之事,掌百工之籍,而理其禁令。有匠師中大夫,掌城郭宮室之制;又有司木中大夫,掌木工之政令。
隋
隋始設工部尚書,統工部,屯田,虞部,水部侍郎仍設將作寺,以大匠統左右校之屬。
按《隋書·百官志》:工部尚書統工部、屯田侍郎各二人,虞部、水部侍郎各一人。
將作寺大匠一人,丞、主簿、錄事各二人,統左右校署令各二人,丞、左校四人,右校三人。各有監作左校十二人,右校八人等員。
開皇二十年,改將作寺為監,以大匠為太監。初加置副監。
煬帝即位,將作監改太監、少監為大匠、少匠,丞加為從六品。統左右校及甄官署。五年,又改將作監大匠為大監,正四品,少匠為少監,正五品。十三年,又改監、少監為令、少令。丞加品至從五品。
唐
唐設工部尚書,統工部,屯田虞部,水部,而百工技巧,土木之工,則有少府監,將作監主之軍器,又有軍器監河渠,又有都水監。
按《唐書·百官志》:工部,尚書一人,正三品;侍郎一人,正四品下。掌山澤、屯田、工匠、諸司公廨紙筆墨之事。其屬有四:一曰工部,二曰屯田,三曰虞部,四曰水部。工部郎中、員外郎各一人,掌城池土木之工役程式,為尚書、侍郎之貳。凡京都營繕,皆下少府、將作共其用,役千功者先奏。凡工匠,以州縣為團,五人為火,五火置長一人。四月至七月為長功,二月、三月、八月、九月為中功,十月至正月為短功。雇者,日為絹三尺,內中尚巧匠,無作則納資。凡津梁道路,治以九月。工部主事三人,屯田主事二人,虞部主事二人,水部主事二人。
武德三年,改起部曰工部,龍朔二年,曰司平,屯田曰司田,虞部曰司虞,水部曰司川。光宅元年,改工部曰冬官。天寶十一載,改虞部曰司虞,水部曰司水。工部有令史十二人,書令史二十一人,計史一人,亭長六人,掌固八人;屯田令史七人,書令史十二人,計史一人,掌固四人;虞部令史四人,書令史九人,掌固四人;水部令史四人,書令史九人,掌固四人。
屯田郎中、員外郎各一人,掌天下屯田及京文武職田、諸司公廨田,以品給焉。
虞部郎中、員外郎各一人,掌京都衢鬨、苑囿、山澤草木及百官蕃客時蔬薪炭供頓、畋獵之事。每歲春,以戶小兒、戶婢仗內蒔種溉灌,冬則謹其蒙覆。凡郊祠神壇、五岳名山,樵採、芻牧皆有禁,距壝三十步外得耕種,春夏不伐木。京兆、河南府三百里內,正月、五月、九月禁弋獵。山澤有寶可供用者,以聞。
水部郎中、員外郎各一人,掌津濟、船艫、渠梁、堤堰、溝洫、漁捕、運漕、碾磑之事。凡坑陷、井穴皆有標。京畿有渠長、斗門長。諸州堤堰,刺史、縣令以時檢行,而涖其決築。有埭,則以下戶分牽,禁爭利者。
少府,監一人,從三品;少監二人,從四品下。掌百工技巧之政。總中尚、左尚、右尚、織染、掌冶五署及諸冶、鑄錢、互市等監。供天子器御、后妃服飾及郊廟圭玉、百官儀物。凡武庫袍襦,皆識其輕重乃藏之,冬至、元日以給衛士。諸州市牛皮、角以供用,牧畜角、筋、腦、革悉輸焉。細鏤之工,教以四年;車路樂器之工三年;平漫刀槊之工二年,矢鏃竹漆屈柳之工半焉;冠冕弁幘之工九月。教作者傳家技,四季以令丞試之,歲終以監試之,皆物勒工名。丞六人,從六品下。掌判監事。給五署所須金石、齒革、羽毛、竹木,所入之物,各以名數州土為籍。工役眾寡難易有等差,而均其勞逸。主簿二人,從七品下;錄事二人,從九品上。
武德初,廢監,以諸署隸太府寺。貞觀元年復置。龍朔二年改曰內府監,武后垂拱元年曰尚方監。有府二十七人,史十七人,計史三人,亭長八人,掌固六人,短蕃匠五千二十九人,綾錦坊巧兒三百六十五人,內作使綾匠八十三人,掖庭綾匠百五十人,內作巧兒四十二人,配京都諸司諸使雜匠百二十五人。
將作監,監二人,從三品;少監二人,從四品下。掌土木工匠之政,總左校、右校、中校、甄官等署,百工等監。大明、興慶、上陽宮,中書、門下、六軍仗舍、閑廄,謂之內作;郊廟、城門、省、寺、臺、監、十六衛、東宮、王府諸廨,謂之外作。自十月距二月,休冶功;自冬至距九月,休土功。凡治宮廟,太常擇日以聞。
丞四人,從六品下。掌判監事。凡外營繕、大事則聽制敕,小事則須省符。功有長短,役有輕重。自四月距七月,為長功;二月、三月、八月、九月,為中功;自十月距正月,為短功。長上匠,州率資錢以酬雇。軍器則勒歲月與工姓名。
武德初,改令曰大匠,少令曰少匠。龍朔二年,改將作監曰繕工監,大匠曰大監,少匠曰少監。咸亨元年,繕工監曰營繕監。天寶十一載,改大匠曰大監,少匠曰少監。有府十四人,史二十八人,計史三人,亭長四人,掌固六人,短蕃匠一萬二千七百四十四人,明資匠二百六十人。
主簿二人,從七品下。掌官吏糧料、俸食,假使必由之。諸司供署監物有闕,舉焉。錄事二人,從九品上。左校署,令二人,從八品下;丞二人,正九品下。掌梓匠之事。樂縣、簨簴、兵械、喪葬儀物皆供焉。宮室之制,自天子至士庶有等差,官修者左校為之。監作十人。
有府六人,史十二人,監作十二人。
右校署,令二人,正八品下;丞三人,正九品下。掌版築、塗泥、丹堊、匽廁之事。有所須,則審其多少而市之。監作十人。
有府五人,史十人,典事二十四人。
中校署,令一人,從八品下;丞三人,正九品下。掌供舟車、兵械、雜器。行幸陳設則供竿柱,閑廄繫秣則供行槽,禱祀則供棘葛,內外營作所須皆取焉。監牧車牛,有年支芻豆,則受之以給車坊。監事四人。
武后時,改曰營繕署。垂拱元年復舊,尋廢。開元初復置。有府二人,史六人,典事八人,掌固二人。
甄官署,令一人,從八品下;丞二人,正九品下。掌琢石、陶土之事,供石磬、人、獸、碑、柱、碾、磑、瓶、缶之器,敕葬則供明器。監作四人。
有府五人,史十人,典事十八人。
百工、就谷、庫谷、斜谷、太陰、伊陽監,監各一人,正七品下;副監一人,從七品下;丞一人,正八品上。掌采伐材木。監作四人。
武德初,置百工監,掌舟車及營造雜作,有監、少監各一人,丞四人,主簿一人。又置就谷、庫谷、斜谷、太陰、伊陽五監。貞觀中,廢百工監。高宗置百工署,掌東都土木瓦石之功。開元十五年為監。有錄事二人,府一人,史三人,典事二十人。
軍器監,監一人,正四品上;丞一人,正七品上。掌繕甲弩,以時輸武庫。總署二:一曰弩坊,二曰甲坊。主簿一人,正八品下;錄事一人,從九品下。
武德初,有武器監一人,正八品下。掌兵仗、廄牧。少監一人,丞二人,主簿一人。七年廢軍器監,八年復置,九年又廢。貞觀六年,廢武器監。開元以前,軍器皆出在尚署,三年置軍器監,十一年復廢為甲弩坊,隸少府,十六年復為監。有府八人,史十二人,亭長二人,掌固四人。
弩坊署,令一人,正八品下;丞一人,正九品下。掌出納矛槊、弓矢、排弩、刃鏃、雜作及工匠。監作二人。
有府二人,史五人,典事二人。貞觀六年,改弓弩署為弩坊署,甲鎧署為甲坊署。
甲坊署,令一人,正八品下;丞一人,正九品下。掌出納甲冑、綅繩、筋角、雜作及工匠。監作二人。
有府二人,史五人,典事二人。
都水監,使者二人,正五品上。掌川澤、津梁、渠堰、陂池之政,總河渠、諸津監署。凡漁捕有禁,溉田自遠始,先稻後陸,渠長、斗門長節其多少而均焉。府縣以官督察。
丞二人,從七品上。掌判監事。凡京畿諸水,因灌溉盜費者有禁。水入內之餘,則均王公百官。
主簿一人,從八品下。掌運漕、漁捕程,會而糾舉之。
武德初,廢都水監為署。貞觀六年復為監,改令曰使者。龍朔二年,改都水監曰司津監,使者曰監。武后垂拱元年,改都水監曰水衡監,使者曰都尉。開元二十五年,不隸將作監。有錄事一人,府五人,史
十人,亭長一人,掌固四人。初,貞觀六年,置舟楫署,有令一人,正八品下,掌舟楫、運漕;漕正一人,府三人,史六人,監漕一人,漕史一人,典事六人,掌固八人。上元二年,置丞二人,正九品下,掌運漕隱失。後廢。
河渠署,令一人,正八品下;丞一人,正九品上。掌河渠、陂池、隄堰、魚醢之事。凡溝渠開塞,漁捕時禁,皆顓之。饗宗廟,則供魚<img src='https://r.cnkgraph.com/Chars/wikipedia/commons/thumb/1/1b/GJfont.pdf/page30578-18px-GJfont.pdf.jpg' />;祀昊天上帝,有司攝事,則供腥魚。日供尚食及給中書、門下,歲供諸司及東宮之冬藏。渭河三百里內漁釣者,五坊捕治之。供祠祀,則自便橋至東渭橋禁民漁。三元日,非供祠不採魚。
唐有河隄使者。貞觀初改曰河隄謁者。有府三人,史六人,典事三人,每渠及斗門有長一人,掌固三人,魚師十三人。初,有監漕十人,從九品上,大曆後省。興成、五門、六門、龍首、涇堰、滋隄,凡六堰,皆有丞一人,從九品下。府一人,史二人,典事一人,掌固二人。貞觀六年皆廢。
河隄謁者六人,正八品下。掌完隄堰、利溝瀆、漁捕之事。涇、渭、白渠,以京兆少尹一人督視。
諸津,令各一人,正九品上;丞二人,從九品下。掌天下津濟舟梁。灞橋、永濟橋,以勳官散官一人蒞之;天津橋、中橋,則以衛士拚掃。凡舟梁之備,皆先儗其半,袽塞、竹<img src='https://r.cnkgraph.com/Chars/wikipedia/commons/thumb/1/1b/GJfont.pdf/page26498-18px-GJfont.pdf.jpg' />,所在供焉。
唐改津尉曰令,有錄事一人,府一人,史二人,典事三人,津吏五人,橋丁各三十人,匠各八人。京兆、河南諸津,隸都水監;便橋、渭橋、萬年三橋,有丞一人,從九品下;府一人,史七人,典事二人,掌固二人。貞觀中廢。
宋
宋設工部尚書侍郎,統工部,屯田虞部,水部郎中員外之屬,而軍器所文思院將作監少府監皆隸焉。按《宋史·職官志》:工部,掌天下城郭、宮室、舟車、器械、符印、錢幣,山澤、苑囿、河渠之政。凡營繕,歲計所用財物,關度支和市;其工料,則飭少府、將作監檢計其所用多寡之數。凡百工,其役有程,而善否則有賞罰。兵匠有闕,則隨以緩急招募。籍坑冶歲入之數,若改用錢寶,先具模製進御請書。造度、量、權、衡則關金部。印記則關禮部。凡道路、津梁,以時修治。舊制,判部事一人,以兩制以上充。元豐並歸工部。其屬三:曰屯田,曰虞部,曰水部。設官十。尚書、侍郎各一人,工部、屯田、虞部、水部郎中、員外郎各一人。元祐元年,省水部郎官一員。紹聖元年,詔屯田、虞部互置郎官一員兼領。尚書,掌百工水土之政令,稽其功緒以詔賞罰。總四司之事,侍郎為之貳。若制作、營繕、計置、採伐所用財物,按其程式以授有司,郎中、員外郎參掌之。應官吏、兵民緣本曹事有功賞罪罰,則審實以上尚書省。大祭祀,則尚書薦俎與徹。若諸監鼓鑄錢寶,按年額而課其數,因其登秏以詔賞罰。凡車輦、飭器、印記之造,則少府監、文思院隸焉。甲兵器械之制,則軍器所隸焉。有合支物料工價,則申於朝,以屬戶部。建炎併將作、少府、軍器監並歸工部。是時營繕未遑,惟戎器方急。紹興二年,詔於行在別置作院造器甲,令工部長貳提點,郎官逐旬點檢。少府監既歸工部,文思院上下界監官並從本部辟差。又詔御前軍器所隸工部,自是營造稍廣。宰臣議:戶部以給財為務,工部以辦事為能,誠非一體。欲令戶、工部兼領其事,卒未能合。隆興以後,宮室、器甲之造寖稀,且各分職掌,部務益簡,特提其綱要焉。分案六:曰工作,曰營造,曰材料,曰兵匠。曰檢法,曰知雜。又專立一案,以御前軍器案為名。裁減吏額,共置四十二人。
侍郎,掌貳尚書之事。南渡初,長、貳互置,隆興詔各置一員。
郎中、員外郎,舊制,凡制作、營繕、計置、採伐材物,按程式以授有司,則參掌之。建炎三年,詔:工部郎官兼虞部,屯田郎官兼水部。隆興元年,詔工部、屯田共一員兼領,自此四司合為一矣。淳熙九年,以趙公廙為屯田員外郎,自是不復省。
屯田郎中、員外郎,掌屯田、營田、職田、學田、官莊之政令,及其租入、種刈、興修、給納之事。凡塘濼以時增減,堤堰以時修葺,並有司修葺種植之事,以賞罰詔其長貳而行之。分案三,置吏八。
虞部郎中、員外郎,掌山澤、苑囿、場冶之事,辨其地產而為之厲禁。凡金、銀、銅、鐵、鉛、錫、鹽、礬,皆計其所入登秏以詔賞罰。分案四,置吏七。
水部郎中、員外郎,掌溝洫、津梁、舟楫、漕運之事。凡堤防決溢,疏導壅底,以時約束而計度其歲用之物。修治不如法者,罰之;規畫措置為民利者,賞之。分案六,置吏十有三。紹興累減吏額,四司通置三十三人。軍器所,提點官二員,提轄、監造官各二員,幹辦、受給、監門官各一員。掌鳩工聚材、製造戎器之政令。舊就軍器監置,別差提舉官,以內侍領之。紹興中,改隸工部,罷提舉官,日輪工部郎官、軍器監官前去本所點驗監視;後復以中人典領。工部侍郎黃中以為言,請復隸屬。從之。孝宗即位,有旨增置提點官,以內省都知李綽為之,改稱提舉,免隸工部。後以御史張震力爭,復隸工部。後改隸步軍司,尋復舊。紹熙元年,減省員額,如上制。
文思院,提轄官一員,監官三員,監門官一員。掌金銀、犀玉工巧及采繪、裝鈿之飾。凡儀物、器仗、權量、輿服所以供上方、給百司者,於是出焉。沿革附見榷貨務都茶場提轄官。
將作監,舊制,判監事一人,以朝官以上充。凡土木工匠之政、京都繕修隸三司修造案,本監但掌祠祀供省牲牌、鎮石、炷香、盥手、焚版幣之事。元豐官制行,始正職掌。置監、少監各一人,丞、主簿各二人。監掌宮室、城郭、橋梁、舟車營繕之事,少監為之貳,丞參領之,凡土木工匠版築造作之政令總焉。辨其才榦器物之所須,乘時儲積以待給用,庀其工徒而授以法式;寒暑早暮,均其勞逸作止之節。凡營造有計帳,則委官覆視,定其名數,驗實以給之。歲以二月治溝渠,通壅塞。乘輿行幸,則預戒有司潔除,均布黃道。凡出納籍帳,歲受而會之,上於工部。熙寧初,以嘉慶院為監,其官屬職事,稽用舊典,已而盡追復之。元祐七年,詔頒將作監修成《營造法式》八年,又詔本監營造檢計畢,長貳隨事給限,丞、簿覆檢。元符元年,三省言:將作監主簿二員,乞將先到任一員改充幹當公事。候成資替罷。從之。崇寧五年,詔將作監,應承受前後特旨應副外,路并府、監修造差撥人工物料,遵執元豐條格,不得應副。宣和五年,詔罷營繕所歸將作監。分案五,置吏二十有七。所隸官屬十:
修內司,掌宮城、大廟繕修之事。
東西八作司,掌京城內外繕修之事。
竹木務,掌諸路水運材植及抽算諸河商販竹木,以給內外營造之用。
事材場,掌計度一應材物,前期樸斲,以給內外營造之用。
麥𪌭場,掌受京畿諸縣夏租𪌭䴬,以給圬墁之用。窯務,掌陶為磚瓦,以給營繕及瓶缶之器。
丹粉所,掌燒變丹粉,以供繪飾。
作坊物料庫第三界,掌儲積材物,以備給用。
退材場,掌受京城內外退棄材物,掄其長短有差,其曲直中度者以給營造,餘備薪爨。
簾箔場,掌抽筭竹木、蒲葦,以供簾箔內外之用。建炎三年,詔將作監併歸工部。紹興三年,復置丞,仍兼總少府之事。十年,置主簿一員。十一年,詔依司農、大府寺,置長、貳一員。隆興初,宮室無所營繕,職務簡省,百工器用屬之文思院,以隸工部;本監惟置丞一員,餘官虛而不除。乾道以後,人材甚多,監、少、丞、簿無闕,凡臺省之久次與郡邑之有聲者,悉寄徑於此,自是號為儲才之地,而營繕之事,多俾府尹、畿漕分任其責焉。
軍器監,國初,戎器之職領於三司冑曹案,官無專職。熙寧六年,廢冑案,乃按唐令置監,以從官總判,元豐正名,始置監、少監各一人,丞二人,主簿一人。監掌監督繕治兵器什物,以給軍國之用,少監為之貳,丞參領之。凡利器以法式授工徒,其弓矢、干戈、甲胄、劍戟戰守之具,因其能而分任之,量用給材,旬會其數以考程課,而輸於武庫,委遣官詣所隸檢察。凡用膠漆、筋革、材物必以時,課百工造作,勞逸必均,歲終閱其良否多寡之數,以詔賞罰。器成則進呈便殿,俟閱試而頒其樣式於諸道。即要會州建都作院分造器械,從本監比較而進退其官吏焉,元祐三年,省丞一員,紹聖中復置。政和三年,應御前軍器監所頒降軍器樣製,非長、貳當職官不得省閱,及傳寫漏洩,論以違制。分案五,置吏十有三,所隸官屬四:
東西作坊,掌造兵器、旗幟、戎帳、什物,辨其名色,謹其繕作,以輸於受藏之府,兵校工匠,其役有程,視精粗利鈍以為之賞罰。
作坊物料庫,掌收鐵錫、羽箭、油漆之屬。
皮角場,掌收皮革、筋角,以供作坊之用。
南渡置御前軍器所,建炎三年,詔軍器監併歸工部,東西作坊、都作院併入軍器所。紹興三年,復置丞一員,令工部相度合管職事歸之。十一年,詔復置長、貳各一員。十四年,以朝奉大夫趙子厚守軍器監,宗室為寺監長、貳自此始。隆興初,詔置造軍器,已有軍器所隸工部,本監惟置丞一員。乾道五年,復置少監及簿,六年,以少監韓玉往建康點檢物馬,以奉使軍器少監為名。是年,復置監一員。淳熙初元,詔戎器非進入毋輒出所,由是呈驗寖省。二年,錢良臣以少監總領淮東財賦;八年,沈揆復以監長行。諸監長貳自是始許總餉外帶,然二人實初兼版曹職事。嘉定十四年,岳珂獨以軍器監總餉淮東。是後,戎所、作坊已備官於下,省府、起部並提綱於上,監居其間,事務稀簡,特為儲才之所焉。
太祖建隆三年,令文武官,不得占州縣課役戶,諸州不得役道路居民。并令州縣,令佐檢察差役之不平者。
按《文獻通考》:宋太祖皇帝建隆三年,舊制,凡有課役皆出於戶民郡國輦運官物率以僑居人充至是始令文武官、內諸司、臺省、監、諸使,不得占州縣課役戶,及諸州不得役道路居民為遞夫。五月,詔令佐檢察差役有不平者許民自相糾舉
太宗太平興國三年,詔諸州戶役定為九等,量輕重給役,轉運使裁定之。
按《文獻通考》:太宗太平興國三年,京西轉運使程能上言諸州戶供官役素無等第,望品定為九等,著於籍,以上四等量輕重給役,餘五等免之,後有貧富,隨所升降。望令本路施行,俟稍便宜即頒於天下,詔令轉運使躬裁定之。
真宗大中祥符九年,以差役不均,詔州縣據貧富定輕重,簿送刺史有役事據簿輪差。
按《文獻通考》:真宗大中九年,詔以州縣差役不均,自今每縣據人貧富,及役輕重作差科簿送刺史檢署,訖每有役事委令據簿輪差。
乾興元年,仁宗即位,定命官莊田,及衙前將吏應免,戶役頃畝,其典賣豪彊隱庇差役者,與一月自首不告,被人告發者,犯人科罪,告人給賞。
按《文獻通考》:乾興元年十二月〈時仁宗已即位未改元〉,臣僚上言:伏見勸課農桑,曲盡條目,然鄉閭之弊無由得知。朝廷惠澤,雖優豪勢,侵陵罔暇,遂使單貧小戶力役靡供,乃歲豐登,稍能自給,或時水旱,流徙無從戶籍,雖有增添,農民日以減少,以臣愚見,且以三千戶之邑,五等分,等中,等已,上可任差遣者,約千戶官員形勢衙前,將吏不啻,一二百戶並免差遣,州縣鄉村諸色,役人又不啻,一二百戶如此,則二三年內已總遍差,纔得歸農,即復應役直至,破盡家業,方得休閑,所以人戶稍有田產典賣,與形勢之家,以避徭役,因為浮浪,或縱惰游,更為諸般惡倖,影占門戶田土,稍多同居骨肉,及衙前將吏各免戶役者,除見莊業外,不得更典買田土,如違許人告官,將所典買沒官,自然減農田之弊,均差遣之勞,免致私役不禁因循失業,其罷任前資官元無田者,許置五頃為限,詔三司定奪,三司言准,農田敕應鄉村,有莊田物力者,多苟免差役,虛報赴移與形勢戶,同情啟倖卻於名下,作客戶隱庇差徭全種自己田產,令與一月自首,放罪限滿,不首,許人告,論依法斷,遣支賞又准敕,應以田產虛立,契典賣於形勢豪彊戶下,隱庇差役者,與限百日經官首罪,改正戶名,限滿不首,被人告發者,命官使臣除名,公人百姓決配,今准臣僚奏,欲諸命官所置莊田,定以三十頃為限,衙前將吏合免戶役者,定以十五頃為限,所典買田,只得於一州之內,典買如祖父遷葬,別無塋地者,數外許更置墳地五頃,若地有崖嶺不通,步量刀耕火種之處,所定頃畝委逐路轉運,使別為條制詣實申奏,又按農田敕買置,及析居歸業佃逃戶未併入本戶者,各共戶帖供輸,今並須割入一戶下,今後如有違犯者,科罪告人給賞,並從之。
金
金設工部尚書侍郎,統郎中員外,掌修造工作山林川澤之政,又設少府監,軍器監,都水監,各司其職。按《金史·百官志》:工部,尚書一員,正三品。侍郎一員,正四品。郎中一員,從五品。掌修造營建法式、諸作工匠、屯田、山林川澤之禁、江河堤岸、道路橋梁之事。員外郎一員,從六品。
貞祐五年,兼覆實司官。天德三年,增二員。
主事二員,從七品。
令史十八人,內女直四人。譯史二人,通事一人。
覆實司。管勾一員,從七品。隸戶、工部,掌覆實營造材物、工匠價直等事。
大安元年,隸三司、工部,罷同管勾。貞祐五年併罷之,以工部主事兼。興定四年復設,從省擬,不令戶、工部舉。
右三部檢法司。司正二員,正八品。檢法,從八品。二十二員。〈按金制兵刑工部為右三部〉
少府監。尚方、織染、文思、裁造、文繡等署隸焉。監,正四品。少監,從五品。丞二員,從六品。掌邦國百工營造之事。
尚方署。令,從六品。丞,從七品。掌造金銀器物、亭帳、車輿、床榻、簾席、鞍轡、傘扇及裝釘之事。直長,正八品。圖畫署。令,從六品。丞,從七品。掌圖畫縷金匠。直長,正八品。
裁造署。令,從六品。丞,從七品。掌造龍鳳車具、亭帳、鋪陳諸物,宮中隨位床榻、屏風、簾額、絛結等,及陵廟諸物并省臺部內所用物。直長,從八品。
文繡署。令,從六品。丞,從七品。掌繡造御用并妃嬪等服飾、及燭籠照道花卉。直長,正八品。
織染署。令,從六品。丞,從七品。直長,正八品。掌織紝、色染諸供御及宮中錦綺幣帛紗縠。
文思署。令,從六品。丞,從七品。掌造內外局分印合,傘浮圖金銀等,尚輦儀鸞局車具亭帳之物,并三國生日等禮物,織染文繡兩署金線。直長,正八品。
右屬少府監。
軍器監。承安二年設,泰和四年罷,復并甲坊、利器兩署為軍器署,置令、丞、直長,直隸兵部。至寧元年復為軍器監,軍器庫、利器署隸焉。監,從五品。少監,從六品。丞,從七品。掌修治邦國戎器之事。直長,正八品。軍器庫。至寧元年隸大興府,貞祐三年來屬。使,正八品。副使,正九品。掌收支河南一路并在京所造常課橫添和買軍器。
甲坊署。泰和四年廢,舊置令、丞、直長。
利器署。本都作院,興定二年更今名。同隨朝來屬。令,從六品。丞,從七品。掌修弓弩刀槊之屬。直長,正八品。
右屬軍器監。
都水監:街道司隸焉。分治監,專規措黃、沁河、衛州置司。監,正四品。掌川澤、津梁、舟楫、河渠之事。興定五年兼管勾沿河漕運事,作從五品,少監正六品以下皆同兼漕事。少監,從五品。丞二員,正七品。內一員外監分治。貞元元年置。掾,正八品。掌與丞同,外監分治。勾當官四員,准備分治監差委。
街道司。管勾,正九品。掌灑掃街道、修治溝渠。
都巡河官,從七品。掌巡視河道、修完堤堰、栽植榆柳、凡河防之事。分治監巡河官同此。其瀘溝、崇福上下埽都巡河兼石橋使,通濟河節巡官兼建春官地分河道。諸都巡河官,掌提控諸埽巡河官、散巡河官。黃汴都巡河官,下六處河陰、雄武、滎澤、原武、陽武、延津,各設散巡河官一員。
黃沁都巡河官,下四處懷州、孟津、孟州、城北,各設黃沁散巡河官各一員。
衛南都巡河官,下四處新鄉崇福上、崇福下、衛南、淇上,散巡河官各一員。
滑濬都巡河官,下四處武城、白馬、書城、教城,散巡河官各一員。
曹甸都巡河官,下四處東明、西佳、孟華、陵城,散巡河官各一員。
曹濟都巡河官,下四處定陶、濟北、寒山、金山,散巡河官各一員。
諸埽物料場官,掌受給本場物料。分治監物料場官同此。惟崇福上、下埽物料場官與當界官通管收支。南京延津渡河橋官,兼譏察事。管勾一員,同管勾一員,掌橋船渡口譏察濟渡、給受本橋諸物等事,內譏察事隸留守司。餘浮橋官同此。
右屬都水監。皇統三年四月,懷州置黃沁河堤大管勾司,未詳何年罷。正大二年,外監東置歸德,西置於河陰。
元
元設工部尚書侍郎,統郎中員外之屬,掌營造百工之政令,而諸屬提舉諸路雜造總管皆屬之。
按《元史·百官志》:工部,尚書三員,正三品;侍郎二員,正四品;郎中二員,從五品;員外郎二員,從六品,掌天下營造百工之政令。凡城池之修濬,土木之繕葺,材物之給受,工匠之程式,銓注局院司匠之官,悉以任之。世祖中統元年,右三部置尚書二員,侍郎二員,郎中五員,員外郎五員,內二員專署工部事。至元元年,始分立工部。尚書四員,侍郎三員,郎中四員,員外郎五員。三年,復合為右三部。七年,仍自為工部。尚書二員,侍郎仍二員,郎中三員,員外郎如舊。二十三年,定尚書、侍郎、郎中、員外郎各以二員為額。明年,以曹務繁冗,增尚書二員。二十八年,省尚書一員。首領官:主事五員。蒙古必闍赤六人,令史四十二人,回回令史四人,怯里馬赤一人,知印一人,奏差三十人,蒙古書寫一人,典吏七人。司程官四員,右三部照磨一員,典吏七人。其屬附見:
左右部架閣庫,秩正八品。管勾二員,典吏十二人,掌六部文卷簿籍架閣之事。中統元年,左右部各置。二十三年,併為左右部架閣庫。
諸色人匠總管府,秩正三品,掌百工之技藝。至元十二年始置,總管、同知、副總管各一員。十六年,置達魯花赤一員,增同知、副總管各一員。二十八年,省同知一員。三十年,省副總管一員。後定置達魯花赤一員,總管一員,同知二員,副總管二員,經歷一員,知事一員,提控案牘一員,令史五人,譯史一人,奏差四人。其屬十有一:
梵像提舉司,秩從五品。提舉一員,同提舉一員,副提舉一員,吏目一員,董繪畫佛像及土木刻削之
工。至元十二年,始置梵像局。延祐三年,陞提舉司,設今官。
出蠟局提舉司,秩從五品。提舉一員,同提舉一員,副提舉一員,吏目一員,掌出蠟鑄造之工。至元十二年,始置局。延祐三年,陞提舉司,設今官。
鑄瀉等銅局,秩從七品。大使一員,副使一員,掌鑄瀉之工。至元十年,始置官三員。二十八年,省管勾一員,後定置二員。
銀局,秩從七品。大使一員,直長一員,掌金銀之工。至元十二年始置。
鑌鐵局,秩從八品。大使一員,掌鏤鐵之工。至元十二年始置。
瑪瑙玉局,秩從八品。直長一員。掌琢磨之工。至元十二年始置。
石局,秩從七品。大使一員,管勾一員,董攻石之工。至元十二年始置。
木局,秩從七品。大使一員,直長一員,董攻木之工。至元十二年始置。
油漆局,副使一員,用從七品印,董髹漆之工。至元十二年始置。
諸物庫,秩正九品。提領一員,副使一員,掌出納諸物之事。至元十二年始置。
管領隨路人匠都提領所,提領一員,大使一員,俱受省檄,掌工匠詞訟之事。至元十二年始置。諸司局人匠總管府,秩正三品。達魯花赤一員,總管一員,副達魯花赤一員,同知一員,副總管一員,經歷一員,知事一員,提控案牘一員,令史四人,領兩都金銀器盒及符牌等一十四局事。至元十四年置。二十四年,以八局改隸工部及金玉府,止領五局一庫,掌氈毯等事。其屬有六:
收支庫,秩正九品。大使一員,掌出納之物。
大都氈局,秩從七品。大使、副使各一員,管人匠一百二十有五戶。
大都染局,秩從九品。大使一員,管人匠六十有三戶。
上都氈局,秩從五品。大使一員,副使一員,管人匠九十有七戶。
隆興氈局,大使一員,副使一員,管人匠一百戶。剪毛花毯蠟布局,大使一員,副使一員,管人匠一百一十有八戶。
提舉右八作司,秩正六品。提舉二員,同提舉一員,副提舉一員,吏目一員,司吏九人,司庫十三人,譯史一人,秤子一人,掌出納內府漆器、紅瓮、捎隻等,并在都局院造作鑌鐵、銅、鋼、鍮石,東南簡鐵,兩都支持皮毛、雜色羊毛、生熟斜皮、馬牛等皮、騣尾、雜行沙里陀等物。中統三年,始置提領八作司,秩正九品。至元二十五年,改陞提舉八作司,秩正六品。二十九年,以出納委積,分為左右兩司。
提舉左八作司,秩正六品,掌出納內府氈貨、柳器等物。其設置官員同上。
諸路雜造總管府,秩正三品。至元元年,改提領所為提舉司。十四年,又改工部尚書行諸路雜造局總管府。定置達魯花赤一員,總管一員,同知一員,副總管一員,知事一員,提控案牘一員,令史六人,譯史一人。其屬二:
簾網局,大使一員,副使一員,並受省劄。至元元年始置。
收支庫,大使一員,副使一員,至元三十年始置。茶迭兒局總管府,秩正三品,管領諸色人匠造作等事。憲宗朝置。至元十六年,始設總管一員。二十七年,置同知一員。後定置府官,達魯花赤一員,總管一員,同知一員,知事一員,提控案牘一員,司吏四人。其屬二:
諸司局,用從七品印。提領一員,相副官二員,中統三年始置。
收支庫,提領一員,大使、副使各一員。掌造作出納之物。
大都人匠總管府,秩從三品。至元六年始置。達魯花赤一員,總管一員,同知一員,經歷一員,提控案牘一員,令史十人,通事一人。其屬四:
繡局,用從七品印。大使一員,副使一員,掌繡造諸王百官段匹。
紋錦總院,提領一員,大使一員,副使一員,掌織諸王百官段匹。
涿州羅局,提領一員,大使一員,掌織造紗羅段匹。尚方庫,提領一員,大使、副使各一員,掌出納絲金顏料等物。
隨路諸色民匠都總管府,秩正三品,掌仁宗潛邸諸色人匠。至元三年,隸工部。後定置達魯花赤一員,總管一員,同知一員,副總管一員,經歷一員,知事一員,提控案牘一員,照磨一員,令史八人,譯史
二人,知印、通事各一人,奏差四人。其屬五:
織染人匠提舉司,秩從七品。至大二年設。達魯花赤一員,提舉一員,同提舉一員,副提舉一員,吏目一員。
雜造人匠提舉司,秩從七品,設置官屬同上。大都諸色人匠提舉司,秩從五品。達魯花赤一員,提舉一員,同提舉一員,副提舉一員,吏目一員。大都等處織染提舉司,秩從五品,管阿難荅王位下人匠一千三百九十八戶。達魯花赤一員,提舉一員,同提舉一員,副提舉一員,吏目一員。
收支諸物庫,秩從七品。提領一員,大使一員,副使一員,庫子二人。
提舉都城所,秩從五品。提舉二員,同提舉二員,副提舉二員,吏目一員,照磨一員,掌修繕都城內外倉庫等事。至元三年置。其屬一:左右廂,官四員,用從九品印。至元十三年置。
受給庫,秩正八品。提領一員,大使一員,副使一員,掌京城內外營造木石等事。至元十三年置。符牌局,秩正八品。大使一員,副使一員,直長一員,掌造虎符等。至元十七年置。
旋匠提舉司,秩從五品。提舉一員,副提舉一員。至元九年置。
撒荅剌欺提舉司,秩正五品。提舉一員,副提舉一員,提控案牘一員。至元二十四年,以札馬剌丁率人匠成造撒荅剌欺,與絲紬同局造作,遂改組練人匠提舉司為撒荅剌欺提舉司。
別失八里局,秩從七品。大使一員,副使一員,掌織造御用領袖納失失等段。至元十三年始置。忽丹八里局,大使一員,給從七品印。至元三年置。平則門窯場,提領一員,大使一員,副使一員,給從六品印。至元十三年置。
光熙門窯場,提領一員,大使一員,副使一員,給從八品印。至元二十五年置。
大都皮貨所,提領一員,大使一員,副使一員,用從九品印。至元二十九年置。
通州皮貨所,提領一員,大使一員,副使一員,用從九品印。延祐六年置。
晉寧路織染提舉司,提舉一員,照略案牘一員,其屬:提領所一,係官織染人匠局一,雲內人匠東、西局二,本路人匠局一,河中府、襄陵、翼城、潞州、隰州、澤州、雲州等局七。每局各設提領一員,副提領一員,惟澤州、雲州則止設提領一員。
冀寧路織染提舉司、真定路織染提舉司,各置提舉一員,同提舉一員,副提舉一員,照略案牘一員。其屬二:
開除局,大使一員,副使一員,照略案牘一員。真定路紗羅兼雜造局,大使一員,副使一員。南宮、中山織染提舉司,各設提舉一員,同提舉、副提舉各一員,照略案牘一員。
中山劉元帥局,大使一員,副使一員。
中山察魯局,大使一員,副使一員。
深州織染局,大使一員,副使一員,照略案牘一員。深州趙良局,大使一員,副使一員。
弘州人匠提舉司,提舉一員,同提舉一員,副提舉一員,照略案牘一員。
納失失毛段二局,院長一員。
雲內州織染局,大使一員,副使一員,照略案牘一員。
大同織染局,大使一員,副使一員,照略案牘一員。朔州毛子局,大使一員。
恩州織染局,大使一員,副使一員,照略案牘一員。恩州東昌局,提領一員。
保定織染局提舉司,提舉一員,同提舉一員,副提舉一員,照略案牘一員。
大名人匠提舉司,提舉一員,同提舉一員,副提舉一員,照略案牘一員。
永平路紋錦等局提舉司,提舉一員,同提舉一員,副提舉一員,照略案牘一員。
大寧路織染局,大使一員,副使一員,照略案牘一員。
雲州織染提舉司,提舉一員,同提舉一員,副提舉一員,照略案牘一員。
順德路織染局,大使一員,副使一員,照略案牘一員。
彰德路織染人匠局,大使一員,副使一員,照略案牘一員。
懷慶路織染局,大使一員,副使一員,照略案牘一員。
別失八里局,官一員。
宣德府織染提舉司,提舉一員,同提舉一員,副提舉一員,照略案牘一員。
東聖州織染局,院長一員,局副一員。
宣德八魯局,提領一員,副使一員。
東平路畽局,直長一員。
興和路蕁麻林人匠提舉司,提舉一員,同提舉一員,副提舉一員,照略案牘一員。
陽門天城織染局,提領一員,副使一員,照磨案牘一員。
巡河提領所,提領二員,副提領一員。
明
明設工部尚書侍郎,統營繕虞衡都,水,屯,田,四司,掌營造山林川澤之事。
按《明會典》:正官尚書一員,左右侍郎各一員,
舊有提督易州山場侍郎一員,嘉靖八年,改用司官管理。
首領官司務二員
國初設子部四曰:營部,虞部,水部,屯部,設郎中員外郎各一員,後改為營繕虞衡都水屯田四清吏司,以首領官主事為司,官司各一員,後陸續添設營繕司員外郎二員,主事四員虞衡司郎中二員,員外郎一員,主事二員,都水司郎中三員,主事九員,屯田司郎中一員,主事一員。嘉靖四十三年,革虞衡司管盔甲廠郎中一員,添主事一員管理。四十四年,革屯田司管易州山廠,即中一員,改設主事一員。隆慶二年,改都水司沽頭閘主事,於夏鎮閘三年,革都水司管濟寧閘主事一員,六年,革都水司管清江造船主事一員,添設協理司事主事一員,萬曆五年,添設都水司管徐淮河道,郎中一員,革都水司管呂梁洪主事一員,六年,革都水司管徐州洪主事一員,九年革虞衡司管遵化鐵冶,即中一員。
屬官營繕司,郎中一員,員外三員。
內一員,管重城一員,管臨清磚廠
主事五員,
內一員,管清匠司一員,管繕工司一員,管修理京倉。
虞衡司,郎中一員,員外郎二員。
內一員,管街道溝渠。
主事四員,
內一員管節慎庫,一員管軍器局。
都水司,郎中五員。
內一員管理沙河至儀真河道,一員管理靜海至濟寧河道,一員督理通惠閘河并天津河道,一員管徐淮河道。
員外郎一員,主事七員。
內一員管器皿廠,一員管六科廊,一員管徂徠等。泉兼管濟寧閘一員管夏鎮閘
屯田司,郎中,員外,郎各一員,主事三員。
內一員管易州山廠,一員管臺基廠,柴炭。
所屬衙門文思院大使一員,副使二員。
洪熙元年,添設大使,副使,共六員,後裁革
巾帽局。
今設於內府,舊有大使,副使,各一員,俱革
鍼工局。
今設於內府,舊有大使,副使,各一員,俱革
營繕所所正一員。
舊二員後革一員。
所副二員所丞二員。
舊有添設一員,隆慶三年革
皮作局大使一員。
舊有副使二員,後革
顏料局。
舊有大使一員,革
寶源局大使一員。
舊有副使一員,嘉靖四十三年,革
鞍轡局。
舊有大使副使各一員,隆慶元年,革
軍器局大使一員副使一員。
舊二員,後革一員。
節慎庫大使一員。
嘉靖八年,添設
織染所雜造局,大使副使各一員,
廣積抽分竹木局。
舊有大使副使各一員,隆慶五年,革
通積抽分竹木局副使一員。
兼管廣濟白河二局,舊有大使一員,後革
蘆溝橋抽分竹木局,大使一員。
舊有副使一員,後革
通州抽分竹木局,大使一員。
舊有副使一員,後革
白河抽分竹木局。
舊有大使副使各一員,後革
大通關提舉司。舊有提舉一員,萬曆二年,革有副提舉二員,典史一員,久革
柴炭司,大使副使各一員。
按《春明夢餘錄》:工部設尚書侍郎,掌天下工役,農,田山,川,藪澤,河渠,之政令,其屬初曰營部,曰虞部,曰水部,曰屯部,後易為營繕虞衡都,水,屯,田,四司俱稱清吏。
營繕,掌經營興造之事。凡大內宮殿、陵寢、城壕、壇場、祠廟、廨署、倉庫、營房之役,鳩力會財,而以時督程之。王邸亦如之。凡鹵簿、儀仗、樂器,移內府及所司,各以其職治之,而以時省其堅潔,董其窳濫。凡置獄具,必如律。凡工匠二等:曰輪班,曰住作,凡工囚二等,曰正工,曰雜工。雜工三日當正工一日,凡省工視役煩簡而節其財力,凡會有無移內府,其分司為,三山大石,窩窠為都,城為灣廠,通惠河道,兼管為琉璃黑窯廠,為修理京倉廠,為清匠司,為營繕工司,兼管小修為神木廠,兼磚廠為山西廠,為臺基廠為見工灰石作所屬,為營繕所,所正一員,所副二員,所丞二員,武功三衛經歷等官。
虞衡,掌山澤採捕、厲禁陶冶。凡採捕禽獸及革、骨、羽毛,以供祭祀、賓客之膳羞,凡軍器、軍裝移內府及所司歲造,或三歲二造,必程其堅緻,以給邊,凡獵畋以時。冬春之交,罝罛不施川澤;春夏,毒藥不施原野。苗盛禁蹂蹴,穀登禁焚燎。若害苗稼獸,聽為陷穽獲之,賞有差。凡諸陵山麓,不得入斧斤、開窯冶、置墓墳。凡帝王、聖賢、忠義、名山、嶽鎮、陵墓、祠廟有功德於民者,禁樵牧。凡山場、園林之利,聽民取而薄征。凡陶冶瓷甓,籍其常造,年造之數,計其入,慎藏之,無輒燬以費民。凡鑄造,審其模範,計銅鐵而鎔之。金牌、信符,鑄之內府。凡顏料,徵土產不彊其所無否,則徵其直其,分司為寶源局大使,皮作局大使,副使,軍器局,大使副使。
都水,掌山澤、陂池、泉濼、洪淺、道路、橋梁、舟車、織造、券器、衡量之事。凡水利曰轉漕,曰灌溉。歲儲其金石、木竹、卷埽,以時修其閘壩、䃮淺、堰圩、限防,謹蓄洩以備旱潦,舟楫磑碾不得與灌田爭利,灌田者不得與轉漕爭利,役以農隙凡鱗介萑蒲之利,聽民取而薄征。凡道路塞其坑坎上。巡幸若大喪、大禮,治而新之。凡橋梁,曰舟梁,曰石梁,計工力而創修其大津不能梁官給舟人量其小大難易而食之。凡舟車,曰大車,曰小車,曰戰車,凡三等,曰糧船,曰黃船,曰馬快船,曰海運船,曰鮮船,曰備倭船,曰戰船,凡七等,皆會其財,下諸司酌多寡、久近、勞逸而均劑之。凡織造冕服、誥敕、制帛、祭服、淨衣諸幣布,移內府、南京、諸省,周知其數而慎節之。凡公、侯、伯鐵券,差其廣高。凡祭器、冊寶、乘輿、牌符、雜器會則於內府。凡衡、量,謹較勘而頒之,懸式於市,其奉敕分理於外者,為北河差郎中,南河差郎中,中河差郎中,夏鎮閘差郎中,南旺泉閘差主事,荊州抽分差主事,杭州抽分差主事,清江廠主事,通惠河器皿廠六科廊,皆本司總理者,所屬為文思院大使,副使織造所大使副使。
屯田,掌屯農、墳墓、抽分、薪炭、夫役之事。凡屯田腹邊公田,閑田,沒官田,給衛所耕劑,其地力,人力而征其子粒,凡在邊牛犁鐵器,官給之凡墳塋堂碑碣獸,第宗室,勳戚文武官之等而辨敘其差,凡抽分征諸,商各有差凡,薪炭南取洲汀北取山麓征諸民,有本折色,酌其多寡,而撙節之,凡夫役伐柴轉柴皆雇役周知其數,而時蠲之。按司曰:屯田重農事也,制誠善矣。及其後也,徒存其名耳,而其司僅掌上供,井監局柴炭與山陵之事,分司為臺基柴炭廠,為外差,易州山廠有陵工臨,時委差所屬為柴炭司正使一員,副使一員。
按《明·水軒日記》:工部設五大廠:一曰神木廠,在崇文門外額發軍千名辦工。一曰大木廠,在朝陽門外即獐鹿房廠也,辦工軍數與神木同,凡各省采到木植,俱於二廠堆放,大木廠則兼收葦蓆。一曰黑窯廠,一曰琉璃廠,燒作磚瓦及內府器用。一曰臺基廠,堆放柴薪,及蘆葦。又有五小廠曰:營繕所木工也,曰寶源局,金工也。曰文思院,曰王恭廠俱絲工也,曰皮作局,革工也,其外別設三廠。曰北窯,曰南窯,曰鐵廠主范金合土之事,後廢止徵地,租銀貯節慎庫與料價同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