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7a0032

卷3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考工典

 第三卷目錄

 考工總部彙考三

  明〈太祖洪武七則 成祖永樂二則 宣宗宣德五則 英宗正統二則 代宗景泰三則 英宗天順二則 憲宗成化五則 孝宗弘治三則 武宗正德二則 世宗嘉靖十五則 穆宗隆慶二則 神宗萬曆一則〉

考工典第三卷

考工總部彙考三

明太祖洪武元年,始定役法按田出丁。

按《會典》:洪武元年,定役法,每田一頃,出丁夫一名。洪武二年,置直隸應天,及江西等府均役圖冊。按《會典》:二年,置直隸應天府等十八府州,及江西九江,饒州,南康三府,均工夫圖冊,每歲農隙,其夫赴京供役,每歲率用三十日,遣歸田多丁少者,以佃人充夫,其佃戶出米一石資其費用,非佃人而計畝出夫者,其資費每田一畝,出米二升五合。

洪武十一年,定工匠月糧直米。

按《會典》:凡工匠月糧戶部支直米,光祿寺支,洪武十一年,令凡在京工匠上工者,日給柴米鹽菜,歇工停給。

洪武十九年,令天下工匠輪班,入京輸作。

按《會典》:洪武十九年,令籍諸工匠驗其丁力,定以三年為班,更番赴京輸作,三月如期,交代名曰:輪班匠。仍量地遠近以為班次,置勘合給付之,至期齎,至部聽,撥免其家他役。

洪武二十四年,令給工匠鈔貫。

按《會典》:二十四年,令工匠役作內府者,量其勞力,日給鈔貫。

洪武二十六年,定夫役應差,優免之例及營造諸匠名數,并定公侯以下器物之制。

按《會典》:二十六年,令倉腳夫,每一坊長製牌,一面以後,各衙門差使奏過,給牌取夫,工完繳牌。又定凡在京城垣河道,每歲應合修繕,其用工數多須於農隙之時,於近京免糧,應天太平鎮,江,寧,國,廣,德等五府州,預先定奪,奏聞行移各府,起取除役占等項,照依欽定,則例優免外,其餘人戶每四丁共湊一夫,著令各備鍬杵籃擔委官部領定,限十月初赴京,計定工程,分撥做造,滿日放回,若有不當夫役,及做工未滿逃回者,並行治罪,及各處起到倉腳夫,俱發應天府收籍為民,遇有官差,度量差撥,著令輪流,周而復始,若差使數多,做工日久,照例每名月給工錢五百文,坊長減半,以周養贍。

優免二丁,水馬驛夫遞運船水夫,會同館夫輪班,人匠在京見役,皂隸校尉力士見任官員,廩膳生員訓導馬船夫,光祿寺廚役防送夫運戶鋪兵。

免一丁,凡年七十以上,及廢疾之人。

洪武二十六年,定凡宮殿門,舍牆垣,如奉旨成造,及修理者,必先委官督匠,度量材料,然後興工,其工匠早晚出入,姓名數目務要點閘,關察機密,所計物料并各色匠人,明白呈稟本部,行移支撥,其合用竹木,隸抽分竹木局,磚瓦石灰,隸聚寶山等,窯冶硃漆彩畫隸營繕所,釘線等項,隸寶源局,設若臨期輪班,人匠不敷奏聞起取撮工。

二十六年,定凡天下各色人匠,編成班次,輪流將齎,原編勘合為照,上工以一季為滿,完日隨即查原勘合,及工程明白,就便放回,周而復始,如是造作數多輪班之數,不敷定奪,奏聞起取撮工。本戶差役,定例與免二丁,餘丁一體當差,設若單丁重役及一年,一輪者,開除一名,年老殘疾,戶無丁者,相視揭籍,明白疏放,其在京各色人匠,例應一月上工,一十日歇二十日,若工少人多,量加歇役,如是輪班,各匠無工可造,聽令自行趁作。又奏準照,諸司役作繁簡,更定班次,率三年或二年輪當,給與勘合,凡二十三萬二千八十九名,計各色人匠一十二萬九千九百八十三名。

五年一班 木匠三萬三千九百二十八名,裁縫匠四千六百五十二名。

四年一班 鋸匠九千六百七十九名,瓦匠七千五百九十名,油漆匠五千一百三十七名,竹匠一萬二千七百八名,五墨匠二千七百五十三名,妝鑾匠五百七十三名,雕鑾匠五百二名,鐵匠四千五百四十一名,雙線匠一千八百九十九名。

三年一班 土工匠一千三百七十六名,熟銅匠一千二百四名,穿甲匠二千五百七名,搭材匠一千一百一十二名,筆匠一百二十名,織匠一千四十三名,絡絲匠二百四十名,挽花匠二百九十一名,染匠六百名。二年一班 石匠六千一十七名,艌匠九千三百六十名,船木匠一萬五百六名,箬篷匠四百七十七名,櫓匠三十九名,蘆篷匠二十二名,戧金匠五十四名,絛匠一百四十九名,刊字匠一百五十名,熟皮匠九百九十二名,扇匠六十六名,魫燈匠七十五名,氈匠二百九十九名,毯匠一百五十八名,捲胎匠一百九名,鼓匠一百二名,削藤匠四十八名,木桶匠九十四名,鞍匠一十三名,銀匠九百一十四名,銷金匠五十九名,索匠二百五十五名,穿珠匠一百四名。

一年一班 表背匠三百一十二名,黑窯匠二千三百七十三名,鑄匠一千六十名,繡匠一百五十名,蒸籠匠二十三名,箭匠四百二十一名,銀硃匠八十四名,刀匠一百十二名,琉璃匠一千七百一十四名,剉磨匠一千二百二十五名,弩匠一百一十二名,黃丹匠二十二名,藤枕匠三十四名,刷印匠五十八名,弓匠一百六十二名,鏃匠四十六名,缸窯匠一百九名,洗白匠三十名,羅帛花匠六十九名。

洪武二十六年,定公侯一品,二品,酒注酒盞用金,餘用銀,三品至五品,酒注用金,六品至九品,酒注酒盞用銀,餘皆用瓷漆木器,並不許用硃紅,及抹金,描金,雕琢龍鳳文。庶民酒注用錫,酒盞用銀,餘瓷漆。又令官員床面屏風槅子,並用雜色漆飾,不許雕刻龍鳳文,並金飾,朱漆。又令軍官軍士,應用弓矢,止是黑漆,弓袋箭囊,並不許用硃漆描金妝飾。

洪武三十五年,申明器用之制。

按《會典》:三十五年,申明官民人等,不許僣用金酒爵,其椅桌木器之類,亦不許用硃紅金飾。

成祖永樂八年,禁工匠不許擅撥。

按《會典》:凡夫匠出入永樂,五年令各處上工人匠,俱照舊印,綬監起牌,上工不許,擅自撥取。八年,令內府上工人匠,一牌上止,寫一人名字,不許雙名相合。永樂十九年,定工匠支糧之例。

按《會典》:永樂十九年,令內府尚衣司,禮司,設等監織,染鐵工銀作等局,南京帶來人匠,每月支糧二斗,無工住支。

宣宗宣德元年,定工匠更代之制。

按《會典》:宣德元年,詔凡工匠戶有二丁三丁者,留一丁四丁五丁者,留二丁六丁以上,留三丁,餘皆放回俟。後更代單丁量,年久近次第放回,殘疾老幼,及無本等工程者,皆放回。宣德五年,令工匠到京服役者,許附籍。按《會典》:永樂間,設有軍民住坐匠役。宣德五年,令南京及浙江等處,工匠起至北京者,附籍大興宛平二縣,仍於工部食糧。

宣德六年,定工匠應役班次。

按《會典》:宣德六年,奏准差官查理浙江,南直隸蘇松等府州,失班工匠惟造軍器及織造者,存留若單丁,以營造放回者,令當後班,其丁多失班一次者,赴部補班二次,三次以上并前後不當班者,送問罰班,其廣東江西二布政司,令南京工部照例,差官查理,又令逃匠初來者,皆優容一月候居止定,然後供役。宣德七年,令軍匠分班支糧。

按《會典》:宣德七年,令各衛軍匠內府上工者,分為兩班,月支糧五斗。

宣德九年,令修造必先奏聞,工匠月支糧外,以上工日給飯食。

按《會典》:宣德九年,敕內府各監局官,內使等凡在內,各衙門修造,必明白具奏,有擅為者,悉處重罪。九年,令內官監工匠月支糧五斗,上工之日,光祿寺仍給飯食。

英宗正統元年,給巾帽匠上工月米。

按《會典》:正統元年,令巾帽撮工,人匠月支米三斗,工完住支。

正統五年,令軍匠於現役處支糧,原籍扣除。

按《會典》:五年,令各處,起取營造軍匠,除月支口糧三斗外,仍於原籍月糧一石內,扣除三斗,於見役處添支。

代宗景泰元年,令給上工軍匠月米。

按《會典》:景泰元年,令在京各監局及各廠,上工軍匠光祿寺不關飯者,月支米一石,關飯者,五斗。

景泰三年,給軍器局軍匠米。

按《會典》:三年,令兵仗局攢造軍器軍匠,仍支米五斗,民匠四斗。

景泰五年,令工匠輪班,重編勘合。

按《會典》:景泰五年,奏準輪班,工作二年三年者,俱令四年一班,重編勘合給付。

英宗天順元年,增給軍匠月糧,不令內官兼管。

按《會典》:天順元年,敕外府輪班,人匠照永樂間定制差撥,不許內官兼管。

天順元年,令司設監各色軍匠,月支米五斗。

又令燕山前等衛軍匠,於尚衣監,上工者,添支月糧一斗。

又令御馬監,軍匠添支月糧一斗,民匠餘丁月支糧三斗。

天順二年,增給軍匠月糧。

按《會典》:天順二年,令錦衣等衛及順天府軍匠,添支月糧為五斗。

又令內官監軍匠添支月糧一斗,民匠餘丁,上工日關與飯食。

又令司禮監軍匠,月支糧三斗。

憲宗成化七年,令逃故軍匠,行部查補。

按《會典》:成化七年,議准各監局軍匠,有逃故者,行該部查補,不許徑拘京衛所官杖,并逼要出錢雇人買免。

成化九年,令給高手人匠衣糧。

按《會典》:成化九年,令高手人匠行錦衣衛,鎮撫司帶管月支糧一石,給冬衣布花送監,上工仍於光祿寺日支粳米八合。

成化十年,定入內人匠月糧。

按《會典》:十年,令內承運庫人匠,鋪戶月支糧二斗。成化十二年,定各衛局人匠月糧。

十二年,令軍器鞍轡局軍匠,月支米五斗。

又令修城軍匠,每月添支口糧二斗,民匠三斗,旗軍并不食糧,陰陽生一斗。

又令留守等衛,餘丁印綬監習學匠藝者,月支米三斗。

成化二十一年,令工匠出銀者,免赴京。

按《會典》:二十一年,奏准輪班工匠有願出銀者,每名每月南匠出銀九錢,免赴京,所司類齎勘合,赴部批。工北匠出銀六錢,到部隨即批放,不願者,仍舊當班,凡住坐人匠。成化間,額存六千餘名,自後招收過倍原額。

孝宗弘治元年,增設主事,清理輪班工匠。

按《會典》:弘治元年,奏准添設主事,清理內外衙門,軍民住坐輪班,工匠輪班者,做工納價等項,年終類奏,住坐者,軍匠行移兵部,施行民匠轉行,清軍御史督併各該衙門,具備細腳色造冊,繳部查考,其內府監局行逃,務要依式開具,從實貫址,及上工處所違者,先行法司提問,經該吏典及識字人役。

弘治十三年,定諸匠犯罪處分之例。

按《會典》:十三年,奏准內府匠作犯,該監守常人盜竊盜掏摸搶奪者,俱問罪,送發工部,做工,炒鐵等項,其餘有犯徒流罪者,拘役,住支月糧,笞杖准令納鈔。又令兩京工部各色作頭犯,該雜犯死罪,無力做工,與侵盜誆騙受財枉法徒罪以上者,依律拘役,滿日俱革去作頭止,當本等匠役,若累犯不悛情犯重者,監候奏請發落,杖罪以下,與別項罪犯拘役,滿日仍當作頭。

弘治十八年,定地方官有班匠納銀不完,及脫逃,處分之例。

按《會典》:弘治十八年,奏准南北二京班匠,自弘治十六年,編填勘合為,始有力者,每班徵銀一兩八錢,遇閏徵銀二兩四錢止,解勘合,到部批工領回給散無力者,每季連人匠勘合,解部投當,上工滿日,批放,如無勘合者,雖納匠價,仍解人赴部查理勘合下落,其已徵在官匠,價盡行解部,若有存留那前補後計贓論罪,年終通將徵解,過數目造冊奏繳。

十八年,奏准住坐,在逃民匠,行內府監局,將逃匠數目備開到部,編造文冊二本,一本留部存照,一本在內行錦衣等衙門,挨挐在外行清軍巡按御史行屬清查,問罪,起解在原籍逃,故篤疾等項,就於戶丁內揀選壯丁起解各監局,把總書辦不許逼勒財物,致令失所南北二京班匠照例有力徵銀,無力上工住坐匠,清解不及三分班匠不及七分者,布按二司委官,住俸兩箇月府州縣委官住俸三箇月司府州縣,該吏提問府州縣清匠官,九年滿日,吏部送本部查理,徵解,不及七分,行移吏部,奏請降用,里書人等脫漏埋沒,人匠一名,將本身充匠二名三名以上,子孫永遠充匠,造完匠冊比照兵部,順帶軍冊事例,給發司府州縣,交割清查。

武宗正德六年,定官匠鹽米之例。

按《會典》:正德六年,奏准官匠官作,并陰陽醫士,各給米三斗,食鹽一斤。

正德十六年,定官吏人等器皿之制。

按《會典》:正德十六年,奏准職官一品二品,器皿不許用玉止,許用金以為定例,其商賈技藝之家,器皿不許用銀,餘與庶民同官吏人等,不許僭用金酒爵,其椅棹木器之類,並不許硃紅金飾。

世宗嘉靖二年,各省工匠應造器物,徵銀赴部,召買班匠不解者,地方該管官皆住俸。

按《會典》:嘉靖二年,奏准山西,山東,陝西,河南,原解成造上用,并各宮物料,羊毛,皮綿紗等八萬四千斤張。

照弘治間例,解銀赴部,召買仍罷,正德間諸傳造者,嘉靖二年,題准班匠不行完解州縣至三十名,一府至五十名,一省至二百名,各該掌印清匠官,通行住俸,該吏提問府州縣,清匠委官遇有三六年例應給由者,備查徵解數目無礙,方許起送。

嘉靖四年,令匠戶無力者,止令上班不許追價。按《會典》:嘉靖四年,題准各色班匠,該撫按清軍等官督屬清查果有遠年逃亡,並無遺留田地者,原解匠。價通行除免,無令里甲包賠見在匠戶無力者,亦止令上班不許一概追價類解。

嘉靖六年,始令工部清查四司錢糧。

按《會典》:凡工部四司錢糧,嘉靖六年奏准,每三年奏請差科道官各一員,清查原派,并已解,已支,未支,見在數目,明白分別舊管新收,開除實在備造黃冊一本,進繳各收青冊一本,備照郎中等官遇有陞遷,及吏役滿日,一應經手錢糧案卷,本部委司務公同清查明白,方許離任起送,如有不明侵欺等項,姦弊聽部參究。

嘉靖七年,有司請工部四司錢糧,凡官解侵冒者,行各巡按御史查究,其內府各監局,軍民匠役上班者,令造清冊,送光祿寺及司禮監查閱,支給錢糧,以下工日為止。

按《會典》:嘉靖七年,奏准工部開立前件,行各巡按御史,抄委司府官員照款清查,如有侵盜抵換買捏批單者,將經該官吏解戶收頭通行提究下落,差人解部查納司府等官將已徵聽解各項工料銀兩,那移借貸別用者,雖遷官去任,仍要提究候銀,解部方許放回,若委官回護稽遲聽,本部參奏,問治巡按衙門,將開去前件限三箇月以裡查填明備賫,繳本部查理,前項查推根究之法,本部每年一次,舉奏各該巡按御史,事完回京復命之日,將查究過緣,由具奏若,巡按衙門報有次第,聽本部括查,歲用會官詳議,將歲派蠲免。

嘉靖七年,議准內府各監局,軍民匠役,凡遇興工月日備開,某衙興作某工實,在監局上班應役若干,應該支直米若干,開具花名文冊二本,一本送光祿寺查照關支,一本送司禮監查,果見在上班做工,方許支給下班日期,不許冒支。

嘉靖八年,工部奏准呈立循環文簿,以營造仁壽宮,各處匠役定,其名數按季徵銀解京,以備大工支用。按《會典》:凡天下起解本折色起科,嘉靖八年,奏准工部置立循環文簿各一,扇發各司府,遇有起解,即照原行硃語開列,前件備寫年月,官解姓名,其布政司有應動支本司官庫銀,兩辦解者,照式查謄,本司簿內兩廣,雲貴,四川,福建,年終一次,餘司府州俱半年一次,北直隸大名等府,俱三箇月一次,順天府間月一次,各差人齎換循去環,來本部如遇循字簿到查驗,填註明白,發原差人齎回司府州,各該掌印分管等官收查,如有官解延捱過限者,就挐的親家,屬監并完納候批單至日疏放,仍於簿內填註下落,若官解侵費,亦就挐究齎送文簿過限,將差人役送問各該司府官吏究治,其追徵工料價銀過限,三箇月不完者,府州縣徵收委官住俸,半年不完者,府州縣掌印官住俸,一年不完者,布政司掌印分守官住俸,但候物料解部起程之日開支住過俸糧,不得再補,委官誤事司府官究問,若司府容令包攬委託非人撫,按衙門參奏挐問巡撫官,一年一次,回奏巡按御史,事完回京之日,奏報每年終本部,通將各衙門,各官欠數查出,舉其甚者,移咨吏部,黜降司府本官倒換文簿,故不依期及填寫不依式者,亦移咨吏部,考覈改調,或暫停陞遷,其法本部每年一次舉奏,二十年奏準,今後有司遇解納在京各衙門,料價等項銀兩,專差在官殷實人員,給批定限領解,不許吏典辦,事官員人等夤緣差,遣以致隱匿,侵欺無從查考違者,參挐重治。

八年,以營建仁壽宮,奏準各處輪班匠役,每名按季徵銀,如弘治十八年,例解部以備大工支,用內外衙門例應給撥班匠者,將解到匠價減半支給。

又令內外衙門,給撥班匠照依後開名數通行各府州縣,解價到部,如數給銀,不許額外索取。

司禮監并精微科,掌司文書,等房每季共八十名,內官監并冰窨每季共八十名。

尚衣監每季一十名,

司設監每季一十八名,

御馬監每季一十名,

印綬監每季八名,

鐘鼓司每季一十六名,

混堂司每季一十名,

鍼工局每季二十名,

寶鈔司每季四名,

巾帽局每季一十二名,

司苑局每季一十四名,

銀作局每季一十二名,

內府供用庫,每季八名,

內閣併雜工打掃,每季六十名,

翰林院每季一十八名,

詹事府每季八名,

四夷館每季四名,

中書舍人每季四名,

清黃通政每季二名,

尚寶司每季二名,

後令南直隸等處遠者,納價北直隸等處近者,當班各從民便。

嘉靖八年,令內官等監,匠作上工,須實在班,方許造冊送部查對,相同轉發關支直米,其停工下班日期及冒名頂替,包納月錢,虛開支米者,聽巡視科道官參究。

嘉靖十年,清查匠役著為定額。

按《會典》:嘉靖十年奏准,差工部堂上官及科道官,司禮監官,各一員,會同各監局掌印官清查軍民匠役。革去老弱殘疾,有名無人,一萬五千一百六十七名,存留一萬二千二百五十五名,著為定額,遇缺該部清匠官止,於額內僉補,各該管內外官員,不許奏請招收違者,聽本部并科道官劾治。

又奏准內承運庫,并木廠二處,夫匠俱以今次點到查明冊定數目,存留其餘悉從開除軍發原衛差操民發原籍當差,候冊內人數有逃絕者,指缺行文清匠官轉行各該衙門取補。

計存留軍民匠一萬二千二百五十五名。

司禮監一千五百八十三名。

牋紙匠六十二名,表背匠二百九十三名,摺配匠一百八十九名,裁曆匠八十一名,刷印匠一百三十四名,黑墨匠七十七名,筆匠四十八名,畫匠七十六名,刊字匠三百一十五名,鐵匠二十五名,銷金匠二十五名,合香匠八名,木匠七十一名,瓦匠六名,油漆匠六十七名,象牙匠二十五名,鏇匠一十名,硯瓦匠七名,絛匠一十名,石匠八名,鋸匠六名,神帛匠一名,裁縫匠五名,罐兒匠五名,銅匠四名,雕鑾匠二名,釘鉸匠二名,竹篾匠一名,鑄匠一名,捲胎匠二名,桶匠二名,雙線匠四名,錫匠二名,鍍金匠二名,鈒花匠二名,減鐵匠二名,鎖匠一名,氈匠一名,銼磨匠一名。尚衣監一千二百四十九名。

雙線匠六十七名,繡匠三百六十六名,裁縫匠一百八十五名,毛襖匠六十九名,碾玉匠三十名,冠帽匠五十三名,漆匠一十三名,草帽匠七名,鑽珠匠五名,穿珠匠一十一名,泥水匠七名,箍桶匠二名,斜皮匠一十七名,綿線匠三名,竹匠三名,氈匠二十四名,捲胎匠一十四名,麻鞋匠七名,釘帶匠一十五名,履鞋匠二十五名,鏇匠一十一名,纏棕匠一十六名,畫匠二十三名,油傘匠三名,銷金匠四名,棕巾匠二十二名,銼磨匠一名,熟皮匠六十六名,網巾匠三十二名,石匠一名,涼胎匠二十五名,邊兒匠九名,綿匠一十九名,磨鏡匠二名,錫匠二名,鐵匠一十二名,刺金匠四名,浣衫匠八名,木匠九名,油漆匠二名,釘鉸匠二名,絛匠八名,表背匠九名,打線匠一名,鋸匠一名,香匠一名,皮匠一名,釘底匠一名,鏡兒匠一名,妝鑾匠二名,抹金匠三名,刺金匠一名,鞭子匠一名,刺金線匠一名,花匠一名,氁子匠一名,鬃巾匠一名,幇巾匠一名,楦頭匠六名,打角匠一名,索匠一名。

御馬監四百一十六名。

裁縫匠五十五名,鞭子匠六十三名,纓子匠五名,銼磨匠三名,油漆匠一十二名,砍轎匠七名,鐵匠九名,繡匠一十六名,弓匠二名,背什物官軍八名,絡絲匠一十六名,水繩匠三名,弦匠一名,護衣匠三名,索匠二十五名,描金匠三名,副千戶一員,氈匠八名,表背匠三名,雕鑾匠二名,絛匠六名,鋪箸匠七名,肚帶匠五名,打線匠五名,減鐵匠二十一名,五墨匠三名,事件匠三名,銅匠一十八名,木匠六名,腰機匠四名,油䩞匠二名,雙線匠二十名,熟皮匠一十三名,斜皮匠三名,抹金匠三名,砑磨匠二名,鞍轡匠二名,拔絲匠二名,鞦轡匠六名,穿珠匠一名,罕答胲匠一名,鏇匠一名,戧金匠二名,釘鉸匠二名,釘帶匠一名,繩匠二名,畫匠一名,掙磨匠一名,鍍金匠一十一名,骨作匠二名,撚棕匠一名,燒珠匠一名,彩漆匠一名,鈒花匠一十名,䩞匠二名。印綬監六十一名。

木匠五名,熟皮匠三名,銅匠二名,表背匠二十五名,油漆匠四名,戧金匠二名,鉸釘匠二名,雙線匠三名,絛匠五名,打線匠一名,挽花匠三名,染匠一名,攢絲匠一名,絡絲匠四名。

司設監一千四百三十五名。

銷金匠二十三名,絡絲匠四十四名,鋸匠一十七名,繡匠一百五名,打線匠一十名,腰機匠二十名,戧金匠一十三名,描金匠一名,銼磨匠一十五名,裁縫匠一百八十二名,竹匠五十一名,花氈匠三名,鞭子匠三名,雙線匠六十八名,簾子匠六十五名,川字匠四名,索匠三十四名,纓匠五名,熟皮匠一十名,漆匠六十五名,絛匠二十四名,穿交椅匠九名,毯匠三十八名,氈匠八十六名,綿匠一十五名,木匠八十六名,拔絲匠四名,抹金匠七名,雕鑾匠三十六名,銅匠二十六名,捲胎匠四名,洗白匠四名,油䩞匠五名,表背匠一十三名,鞍轡匠一十名,鏇匠一十一名,釘鉸匠一十二名,鐵匠四十五名,車匠一十一名,背金匠六名,減鐵匠一名,弓弦匠一名,交椅匠一十一名,搭材匠五名,妝鑾匠三十名,傘匠二十名,草席匠三十九名,鍼匠六名,藤枕匠九名,棕篷匠四名,銀匠二十三名,魫燈匠二名,瓦匠五名,棉花匠一十三名,鑄匠二名,蒸籠匠一名,石匠一名,事件匠一名,錫匠一名,鎖匠一名,砍轎匠一十二名,護衣匠四名,弓匠一十四名,木桶匠二名,冠帽匠三名,刷印匠二名,五墨匠一名,畫匠一十四名,扇匠九名,摺配匠八名。

內承運庫三百一十五名。

染匠五十二名,顏料匠九名,木匠一十九名,刷印匠一十六名,表背匠一十四名,金箔匠五名,摺配匠八名,索匠一十四名,棉花匠一名,銀匠一十四名,織匠二十二名,挽花匠三十一名,牙匠四名,秤匠五名,五墨匠六名,纓匠七名,絡絲匠二十五名,漆匠三名,紙匠一名,裁曆匠三名,裁縫匠三名,腰機匠四名,攢絲匠二名,打線匠二名,鐵匠一名,宛平縣鋪戶二十一名,大興縣鋪戶一十九名。

供用庫四百零一名。

澆燭匠一百五十五名,香匠一百一名,醫獸一名,油戶一百四十四名。

織染局一千三百一十七名。

纓匠二十三名,絡絲匠一百四十一名,打線匠六十名,腰機匠二十二名,摺配匠一名,織匠八十七名,揭俎匠一十四名,挑花匠八十三名,刻絲匠二十三名,染匠二百六十三名,染紙匠一十一名,紡棉花匠一十二名,緝麻匠一名,撚棉線匠五名,織羅匠二名,撚金匠一十八名,籰匠二名,搥紙匠三名,絡緯匠五十三名,裁金匠六名,背金匠一十七名,包頭匠一十三名,木匠三名,臙脂匠九名,洗白匠一十七名,三梭布匠一十六名,簆匠一十四名,畫匠一十九名,駝毛匠二十六名,挽花匠二百二十名,攢絲匠一百二十三名,結棕匠一十名。

鍼工局六百九十名。

繡匠二百三十二名,駝子匠一名,裁縫匠二百一十一名,表背匠一十一名,線匠二名,木匠七名,毛襖匠二十七名,碾玉匠一十四名,彈棉花匠二名,鎖匠一名,熟皮匠三名,撚金匠二名,雙線匠一名,銼磨匠一名,搭材匠一名,刊字匠二名,絡絲匠六十九名,油漆匠八名,氈匠一名,畫匠八名,銷金匠一十七名,旗匠一十三名,打線匠二十名,冠帽匠一十四名,穿珠匠八名,絛匠一十三名,皮匠一名。

銀作局二百七十四名。

鈒花匠五十名,火器匠四十二名,廂嵌匠一十一名,抹金匠七名,金箔匠一十四名,磨光匠一十五名,鍍金匠三十五名,銀匠八十三名,拔絲匠二名,累絲匠五名,釘帶匠五名,畫匠一名,表背匠四名。

兵仗局三千一百六十三名。

弓匠一百六十三名,箭匠一百二十九名,銼磨匠二百二十名,木匠一百七十七名,皮帽匠六十九名,表背匠九名,鐵匠一百六十九名,漆匠一百七十四名,棉花匠二十二名,刷牙匠二十四名,剪子匠八名,刀匠五十三名,鎖子匠二十一名,針匠六十七名,星兒匠七名,泥水匠七名,繩匠七十七名,釘鉸匠一十五名,絡絲匠九十九名,拔絲匠五名,窯匠八十七名,弦匠八十四名,銅匠五十五名,鑄匠三十九名,綎帶匠一百四十一名,裁縫匠二百一十五名,減鐵匠三十九名,木梳匠一十一名,纓匠一百五十九名,鏇匠六十八名,繡匠八名,戧金匠一十二名,線子匠二名,銀匠二十七名,錫匠三名,拔絲匠六名,弩匠一十七名,笙匠二名,鍍金匠九名,箭匠六名,喇吧匠四名,表背匠一十二名,神箭匠五十二名,甲匠一百六十四名,火藥匠八十四名,畫匠八十一名,箆子匠七名,毬棒匠五十五名,彩漆匠一十三名,鼓匠一十九名,竹匠二十二名,雕鑾匠一十六名,刊字匠三名,砍轎匠四名,銅鼓匠二名,氈匠二十七名,染匠六十四名,嚮銅匠一十一名,牌匠一名,銼匠二名,窯匠五名。

巾帽局四百四十二名。

打角匠一十一名,雕鑾匠一名,雙線匠一百八十名,棕鞋匠一十九名,裁縫匠一十九名,油漆匠六名,涼胎匠一十四名,氈匠五十一名,草帽匠三名,冠帽匠六十六名,釘帶匠四名,鏇匠二名,表背匠六名,楦頭匠四名,絛匠四名,木桶匠一名,熟皮匠一十五名,斜皮匠三名,銀硃匠一名,毛襖匠三名,履鞋匠三名,竹匠一名,絡絲匠五名,索匠四名,銷金匠一名,銅匠一名,鐵匠三名,拔絲匠二名,銀匠一名,繡匠四名,五墨匠一名,妝鑾匠三名。

工部織染所一百九十五名。

染匠八十六名,機匠二名,織匠二名,挽花匠一十五名,絡絲匠六十二名,打線匠一十五名,纓匠一名,攢絲匠一十二名。

欽天監二十一名。

裁曆匠二名,表背匠一名,刷印匠一十八名。

崇文門外大木二廠六百八十三名。

十年奏準,凡清查未稱軍民匠役,係成化以前,許送各監局,上工習學,不許關支直米,其月糧除民匠月支三斗,以下照舊外軍匠係各衛原支一石以下者,俱各量給四斗,待藝業精熟遇缺收補,照舊關支,若弘治年以後招收者,盡行查革。

又令清匠主事,責以久任,照俸序遷,仍管前事,不必限年,更替本部,亦不得別項差委,以妨本等職務,凡匠役事,故各該衙門查照,成化七年,事例即用手本行清匠官揭冊查取,戶下應補親丁驗送,上工若清匠官遷延誤事,及各監局徑拘衛所并宛平大興縣官勒逼私補雇人買免俱聽本部該科參究罪坐所由,如係洪武永樂年間,已絕人數清匠官查取,今次未稱,項下習藝已精者,補盡方許呈部行文原籍清勾。

十年題準各監局,行支工匠直米,每月開立舊管新收開,除實在備註花名,送光祿寺查對明白,方許關支,如有虛冒,許諸人攀首巡視科道官從重究治,又戶部關給工匠月糧,務照新定文冊姓名查對,見在,方許支給其,或替補清勾等項,必須清匠司官開具緣由,方許準理違者,聽該部指實參究治罪。

嘉靖十三年,宛大二縣,見在工役者,準免二丁,應役餘丁盡查入冊,每年辦工食銀三錢。

按《會典》:十三年奏準,宛平大興二縣,管匠官備查,正匠見在做工,免其雜差外仍免一丁,貼應役,其餘丁通查入冊,每名每年出辦工食銀二錢,以備禮兵刑等部,都察院大理等寺,國子監等衙門,凡公務取匠,雇覓之用。

嘉靖二十三年,各省工匠造冊繳部,重造勘合,按《會典》:二十三年,令各巡按御史轉行各該司府州縣,清軍官清查積年欠班人匠,凡原編勘合,并私給票照通追到官,照依工部發去冊式,分別舊管新收開除,實在造冊繳部,工部一面行管理匠冊主事,比照舊式重造勘合,待各處解冊到日明白,填註印封,差人類送各司府,給散各匠收執仍於每歲首發,冊內款開已未完數目,行各司府查照徵解各司府,亦於年終繳奏冊內款開,各州縣已未行數目,到部查考,中間有繳奏不到,與清完不及七分者,清匠官聽部劾奏處治。

嘉靖二十四年,造匠冊併勘合.

按《會典》:二十四年,令吏部撥送諳曉書筭吏二十名,監生十名,聽工部管理匠冊主事,嚴併攢造勘合,其紙劄等項節慎庫動支匠價銀兩,買辦各生各役月糧工部,支給事完監生准與上選吏役准,其當該嘉靖二十八年,建試驗廳設官凡解到物料試驗乃收。

按《會典》:試驗廳嘉靖二十八年,題准建造試驗廳一所,萬曆四年,鑄給關防工部劄委司官一員,專管凡遇解到甲字庫銀硃烏梅梔子槐花乙字庫胖襖褲鞋紙張,丙字庫串五絲荒絲吐絲丁字庫桐油廣清漆生漆魚線膠蘇木黃蘆木黃白麻檾麻苧麻黃熟銅紅熟銅生銅熟鐵熟建鐵生鐵鐵線山羊皮,綿羊皮,狐狸皮,鹿皮,麂皮,翎毛承運庫,生絹廣積庫焰硝硫黃,以上物料,俱赴本廳官驗,中給與進狀寄庫,每月逢九日,會同巡視庫藏科道官,進庫驗收戊字庫盔甲弓箭腰刀,弦明弦撒袋各處衛所軍器,每年解到工部,劄行司官各咨兵部,委司官會同驗中給與進狀寄庫,每月一次,會同巡視廠庫科道官進庫驗收,各庫收訖本部給批迴銷,如有不堪呈部駁回陪補造解。

嘉靖二十九年,令大工估計不得恣意加增工部,不得冒破物料。

按《會典》:二十九年,題準凡內府及在外各項大工例應內官監估計工部,扣留三分之一者,遇有工程嚴禁官匠,從實估計不得恣意加增,以俟扣留,仍行監工科,道及工部委官,凡驗收物料嚴加稽查,足用即止,不必泥數收完管工人員,如有仍前冒破者,聽科道官參究。

嘉靖三十五年,始定工部四司歲額銀兩。按《會典》:四司歲額料銀共五十萬兩。嘉靖三十五年,定營繕司一十六萬兩。

浙江 一萬三百七十六兩一錢三分四釐八毫。江西 一萬三百七十六兩一錢三分四釐八毫。湖廣 九千三百三十八兩五錢二分一釐三毫二絲。

福建 九千三百三十八兩五錢二分一釐三毫二絲。

山東 九千三百三十八兩五錢二分一釐三毫二絲。

山西 四千一百五十兩四錢五分三釐九毫二絲。河南 八千三百兩九錢七釐八毫四絲。

陝西 四千一百五十兩四錢五分三釐九毫二絲。四川 六千二百二十五兩六錢八分八釐八絲。廣東 九千三百三十八兩五錢二分一釐三毫二絲。

應天府 五千一百八十八兩六分七釐四毫。鳳陽府 三千一百一十二兩八錢四分六毫四絲。廬州府 三千一百一十二兩八錢四分六毫四絲。淮安府 三千一百一十二兩八錢四分六毫四絲。揚州府 三千一百一十二兩八錢四分六毫四絲。蘇州府 九千三百三十八兩五錢二分一釐三毫二絲。

松江府 八千三百兩九錢七釐八毫四絲。

常州府 七千二百六十三兩二錢九分四釐五毫六絲。

鎮江府 五千一百八十八兩六分七釐四毫。徽州府 五千一百八十八兩六分七釐四毫。寧國府 三千一百一十二兩八錢四分六毫六絲。池州府 二千七十五兩二錢二分六釐九毫六絲。太平府 二千七十五兩二錢二分六釐九毫六絲。安慶府 二千六百九十七兩七錢九分五釐五絲。廣德州 八百三十兩九分七毫九絲。

徐州 四百一十五兩三錢三分九釐四毫四絲。滁州 四百一十五兩四分五釐三毫九絲八忽。和州 四百一十五兩四分五釐三毫九絲。

順天府 二千七十五兩二錢二分六釐九毫七絲。永平府 八百三十兩九分七毫九絲。

保定府 二千七十五兩二錢二分六釐九毫六絲。河間府 二千四百九十兩二錢七分二釐三毫五絲四忽。

真定府 二千六百九十七兩七錢九分五釐六絲一忽。

順德府 一千三十七兩六錢一分三釐四毫四絲。廣平府 一千四百五十二兩六錢五分九釐四毫三絲六忽。

大名府 一千四百五十二兩六錢五分八釐八毫七絲二忽。

內府題辦

或折價或取料隨年題辦本部照原題酌量裁減不全給

營繕司

司禮監修理經廠。

三年一次。

大柁木二百四十根,大散木四百八十根,大桁條七百二十根,大松木四百八十根,石灰十五萬斤,板瓦六萬片,白城磚三千箇,斧刃磚三千箇。

司設監成造夏季竹簾。

每年一次。

杉木十一根,松柁木三十三根。

成造冬季氈簾。

每年一次。

杉木十五根,松柁木二十四根,松木枋二十四根,

成造細車。

五年一次該順德廣平二府採解本司召買及寶源局辦送

松柁木一百八十根,椵木三百六十根,無名異二百八十斤入紅油,土三百六十斤,紅真牛皮二百八十張,檾麻二萬斤,木柴四萬五千斤,水和炭十三萬觔,以上本司召買榆木轅條一百二十根,榆木三十根,榆木車頭一百二十根,清新水屑木六十根,以上行順德府採解檀木車軸六十根,又預備四十根,棗木車輞一千八十塊,又預備七百二十塊,清新水輻條二千一百六十根,又預備一千四百四十根,以上行廣平府採解鐵車穿二百四十箇鐵車,九百箇榔頭四箇鐵砧子三箇,以上寶源局辦送。

內官監,修理年例月例家火物料,

每年一次。

杉木一百二十根,榆木八十根,散木二十根,白芨十斤,苧布二十疋,姜黃十斤,奏本紙六千張,高頭紙二十萬張,黃白錫箔六千張,串五絲一百斤,生鐵二千斤,鐵線四百斤,土硝四千斤,杉木連二板枋八十塊,椵木四十根,槐木車頭七箇,槐木車輞五十塊,榆木車軸七根,金箔九千貼,天大青十二斤,天二青十二斤,天三青十二斤,天深中青十二斤,石大青五十斤,石二青五十斤,石三青五十斤,石深中青四十斤,天大綠二十五斤,天二綠二十斤,天三綠二十斤,硇砂大綠五十斤,硇砂二綠五十斤,硇砂三綠五十斤,硇砂枝條綠五十斤,石大綠五十斤,石二綠二十五斤,川漆一萬斤,紅熟銅絲一千五百斤,樟腦十斤,生黃牛皮二千張,石黃六十斤,墨煤一百斤,錫箔二百貼,銀箔三百貼,無名異一千二百斤,綿臙脂五百箇,灤榜紙一千張,雜油一千斤,松香一百斤,貓竹六百根,筀竹一千根,水竹八百根,紙觔紙二千斤,黃藤四百斤,椶毛一千斤,白馬尾羅底三十箇,青綿紗二十五斤,荊條五千斤,砂礶一百箇,長節苦竹篾四十斤,軟竹篾六百斤,蜊殼二百斤,蒲草五千斤,白麻二萬五千斤,茜紅火把纓二斤,白山羊角五百斤,石花菜二斤,雄黃二十斤,硇砂五斤,銅青二十斤,乾臙脂二十斤,鋼鐵八十斤,磁末一千斤,稻皮八百斤,麥穩八百斤,石灰三萬斤,青灰一千斤,燒造土三萬五十斤,楊柳火杆二十根,方席一千領,雜木碾杆六根,黛赭石五十斤,熟牌鐵七萬斤,木炭十三萬斤,木柴二百三十萬斤,水和炭十萬斤,白硝山羊皮八十張,荒絲一百斤,紫英石二十斤。

苫蓋禁苑竹松。

每年一次。

斜席一萬九千四百領,檾麻四千斤,蘆葦一萬斤,稻草二萬斤。

成造抹地扒。

每年一次。

無名異三斤八兩四錢七分,燒造土五十六斤九兩,松木把柴三千六百二十根,木炭三千九百八十斤。

成造細草紙。

二年一次。

紙觔紙四千斤,石灰八萬斤,木柴八萬斤。

捨飯店成造家火物件。

五年一次,內官監成造水桶,飯桶,掇桶,弔桶,手把桶,竹籮錫湯壺鐵杓條卓,各十二件,鐵火,鍬鐵火,叉鍋蓋,各十件,竹箸四百把,板凳二十條,寶源局,成造鐵鍋十口,竈門二十箇,頂椿十根,貓竹三十根,筀竹一百八十根,白麻四十四斤,圓藤二十五斤,桐油二十二斤,熟建鐵五百三十七斤,木炭一千七百十九斤,錫八十四斤,散木二十根,杉木連二板,枋九塊,以上內官監合用本部辦送,生鐵二萬七千斤,白炭四萬五百斤,炸塊二萬七千斤,木炭二萬七千斤,磁末一千六百斤,青坩土一千六百斤,楊柳火杆三十根,竹篩六把,馬尾羅六把,檾麻一百斤,斜席三十領,扇風板四塊,以上寶源局合用。

太廟每年四季。

各石灰一千斤,青灰二百斤。

社稷壇每年修理工料。

春季銀二十兩一錢,秋季銀二十兩。

虞衡司

兵仗局,兌換軍器火器

每年約該銀五千餘兩,

水和炭

每季約該銀九百餘兩,

酒醋麪局修理造辦,

每年約該銀一千七百餘兩,

寶鈔司供用草紙,

每年約該銀一千五百餘兩,

尚寶司寶色,

每年約該銀六十二兩四錢,

光祿寺,供用器皿,

每年河南燒解瓶,罎三萬四千八十五件,真定一萬七千七百六十五件。

都水司

司禮監御作房,成造龍床等項物料,

三年一次,約該銀一萬三百二十一兩零,

金箔

二年一次,約該銀五百兩,

成造書畫櫃匣等項,杉木板枋,

每年二運,每運六百塊,如御用監例

筆料,

每年該筆二萬九千九百餘枝,料坐浙江及太平寧國二府派徵,

御用監成造龍鳳床座頂架等項,每年約該料銀二千八百二十五兩,

雕填剔漆龍床頂架等項,

隆慶元年題準以嘉靖十年為,則每年約該銀四,千一十一兩四錢九分,

內官監成造淨車

五年一次,約該銀二千七百五十兩,

御馬監晾馬索白麻五萬斤,

二年一次,

司設監成造上用各宮床帳轎乘金殿等架繳壁衣包蓋袱花毯地氈席簟等項,

一年一次,約該銀九千餘兩,

成造篾簟蒲席棕薦等項,

每年貓竹,筀竹,紫竹,桐油,浙江貓竹,水竹,棕毛白圓藤,江西生漆,廣東席草,蘇州蒲草,揚州各解,辦

尚衣監成造冠頂,

二年一次,約該銀二千一百餘兩,

內織染局染造袍服礦子石灰七萬斤

每年一次

鍼工局成造內使冬衣

二年一次約該銀十一萬兩不等

內使鋪蓋

五年一次約該銀一萬餘兩不等

司苑局修造採蓮船

每年約該銀十五兩六錢

供用庫柴炭板箱

每年約該銀一千三百餘兩

內承運庫羅段紗紬

每年各司府該造二萬一千三百四匹有閏加一千五百二十四匹二丈四尺

山西生素綾

每年該五百匹有閏加四十三匹

生素絹

每年該七千三十六匹一丈七寸二分有閏加四百八十二匹四尺八寸一分

尚寶司寶絛

每年黃大絛黃中絛黃小絛各四條金牌青絲絛一千條鑰匙并金牌小絛三條

牌絛

五年一次茶褐色圓絛五百條天青黑青圓絛各一千條

光祿寺醡酒絹袋八百條

每年一次文思院辦

欽天監曆日包袱

嘉靖四十五年題準每年曆科黃羅銷金袱大小共十二條回回科小袱一條

文思院造武舉宴花

三年一次抹金銀牌腳花一枝抹金銅牌翠葉絨花二百枝簪花筒全牌上鈒會武舉三字共該銀七兩

馬槽廠造御馬監槽樁等項

四年一次舊例十年一題二年一造弘治十八年以南京工部每年起運馬槽二百面勞費題準於玉河橋蓋馬槽廠一所輪委主事一員令營繕所成造馬槽廠舊為器皿廠嘉靖十年始委官專管隆慶元年定四年一造該料銀二千六百餘兩

錦衣衛蓋象氈被

五年一次約該料銀一千一百九兩工食銀一百六十六兩五錢

銀作局傾銀砂碢

十年一次山西布政司燒解二十萬箇

宮人內使棺器

二十年一次器二千副該松板二萬六千塊每年南坐龍江瓦屑二廠北坐蘆溝橋南北各分解二千六百塊

屯田司

御用監物料

每年一次金箔四萬貼水膠二千五百斤黑鉛五百斤檀木二十根大樣甘鍋二千箇白圓藤二百斤細銅絲三百斤明羊角一百斤舊額二百斤隆慶二年減

瀛沙三千斤灤榜紙三千張灰掙生牛皮二十張盧甘石五千斤椵木五百丈紅真牛皮五十張羊毛二百斤舊額五百斤隆慶三年減

長節貓竹三百根隆慶二年革長節大樣竹篾一百五十斤舊額三百五十斤隆慶二年減

木柴二十萬斤白炭十萬斤木炭二十萬斤水和炭一十五萬斤舊額三十萬斤隆慶二年減水花珠二百斤川漆一千五百斤

珠漆二項俱隆慶二年增即以上所減革五項價銀折辦每年一次

通州抽分局船板一百九十塊黃松木七十根杉木板九十塊松木板九十塊蘆溝橋抽分局松木柁一百根杉木散頭二百根松木三百七十五根松木板二百七十五塊長柴五百根通積抽分局沙板磚五千箇片瓦一萬片廣積抽分局沙板磚五千箇片瓦二萬片

內官監取用抽分物料

每年一次

通州抽分局黃松三十根大黃松四十根中黃松四十根長柴一百根把柴一百根松板四十塊車輞五十根軟竹篾五十斤車軸十根箭竹一百把段竹十段磚三千箇瓦六千片蘆溝橋抽分局散木五十根松木四十二根松板四十塊松枋四十塊長柴二百根把柴二百五十根石灰二百斤通積抽分局磚一千箇瓦五千片廣積抽分局磚一千箇瓦五千片方磚一百箇

御馬監煮料木柴

每年該價銀三千兩

銀作局木炭

每年該價銀一千五百兩

織染局柴炭

每年該價銀一千九百兩

惜薪司供應柴炭荊條

每年該銀一十二萬五千一百六十九兩一錢

內使小火者上下半年折柴

每年二次約該銀二萬五千餘兩

司苑局苫蓋菜蔬物料

每年一次

薥鞂五千五百束荊條四萬一千斤蘆葦三千束莆草二千八百八十八束黃麻七百二十二斤十二兩白麻四百四十五斤八兩

巾帽局成造內官內使官帽平巾物料

每年一次

皂縐紗三百匹萬曆元年加一百匹白生素平羅四百匹萬曆元年加二百匹鐵線二百斤青熟絲線三十斤水膠二百斤棕毛三十斤銀硃八斤墨煤一百斤榜紙四千張奏本紙五百張五棓子一百斤皂礬一百斤長節苦竹篾片二百斤木炭五萬斤木柴十萬斤正德十六年詔司禮監會同該部查照永樂至天順年間人員數目關給則例通融處置嘉靖元年題准該局紗羅皮張等料司禮監查照天順間則例減派如果內使人等新增數多前例不敷亦當量為減省徵解

續添小火者平巾物料

萬曆元年添每年一次

白生素平羅二百匹闊生絲絹二百匹闊白苧布二百五十匹鐵線四十六斤青熟絲線九斤十兩銀硃一斤五兩榜紙一千一百六十三張水膠三十三斤五兩木柴二萬斤木炭一萬六千六百斤

兩京內官內使靴料

每年一次

北京白硝麂皮七萬三千三百八十張,白硝山羊皮二萬四千七百五十一張,白硝鹿皮二十五張,白真黃牛皮四千九十張二分六釐白硝綿羊皮四千六百四十一張八分水牛底皮三千六百三十二張六分白甸驢皮前截四千六百四十一截黃白絲一千三百七十一斤一兩白綿羊皮二萬四千七百二十斤南京白硝麂皮一千七百九十四張白硝山羊皮七百六十二張白真黃牛皮一百二十八張白硝綿羊皮一百二十七張水牛底皮一百四張三分白甸驢皮前截一百三十三截黃白絲三十九斤七兩白綿羊毛七百斤正德七年估定水牛底皮每張銀七兩白硝麂皮每張銀四錢五分十三年水牛底皮加一兩五錢白硝麂皮加五分隆慶二年題准南京巾帽局靴料比照北京事例查照買辦價值折給

嘉靖四十年重定工匠額數不許濫收

按《會典》:四十年令司禮監清查見在支俸食糧匠官匠人共一萬八千四百四十三員名裁革一千二百六十五員名應留一萬七千一百七十八員名著為定額遇缺止許餘丁告補不許溢數濫收

計存留官匠一萬七千一百七十八員名。

司禮監官匠一千八百九十二員名。

內官監官匠二千八百二十二員名。

司設監官匠一千五百五十五員名。

御用監官匠二千八百九十八員名。

印綬監軍民匠二十四名。

尚衣監軍民匠七百六十五名。

御馬監官匠三百四十二員名。

內織染局官匠一千四百六十一員名。

銀作局官匠二百二十一員名。

兵仗局官匠一千九百四十七員名。

巾帽局軍民匠五百四十二名。

鍼工局官匠三百八十一員名。

寶鈔司軍民匠六百八十九名。

尚膳監軍廚七百五十九名。

內承運庫軍民匠三百七十九名。

天財庫民匠一十八名。

供用庫官匠二百八十九員名。

惜薪庫官民匠二十三名。

酒醋麪局軍民匠一百七十一名。嘉靖四十一年,重定班匠納銀之令。

按《會典》:四十一年題準行各司府自本年春季為始將該年班匠通行徵價類解不許私自赴部投當仍備將各司府人匠總數查出某州縣額設若干名以舊規四年一班每班徵銀一兩八錢分為四年每名每年徵銀四錢五分筭計某州縣每年該銀若干撫按官督各州縣官各年徵完類解不許拖欠年終造冊類繳分別已未完等第參究

計各省府班匠共一十四萬二千四百八十六名,每年徵銀六萬四千一百一十七兩八錢。

浙江匠三萬九千五百四十六名,每年徵銀一萬七千八百兩六錢五分。

河南匠一萬八千四名,每年徵銀四千五百九十八兩五錢。

山東匠二萬二千三百六十二名,每年徵銀一萬七十兩五錢五分。

山西匠一萬六千二百一名,每年徵銀七千二百七十九兩二錢。

陝西匠一萬六百八十五名,每年徵銀四千七百六十兩六錢五分。

應天府匠二千五百九十五名,每年徵銀一千一百六十七兩七錢五分。

蘇州府匠六千六百一名,每年徵銀三千九百七十八兩。

松江府匠四千二百八十六名,每年徵銀一千九百二十八兩七錢。

常州府匠二千一百二十名,每年徵銀九百五十四兩。

鎮江府匠一千七百八十九名,每年徵銀八百五兩五分。

徽州府匠三千六十六名,每年徵銀一千三百七十九兩七錢。

寧國府匠一千二百二十八名,每年徵銀五百五十二兩六錢。

池州府匠四百七十八名,每年徵銀二百一十五兩一錢。

太平府匠一千六百八十一名,每年徵銀七百五十六兩四錢五分。

安慶府匠二千七十五名,每年徵銀九百三十三兩七錢五分。

廣德州匠八百五十一名,每年徵銀三百八十六兩一錢。

廬州府匠二千一百一名,每年徵銀九百四十五兩四錢五分。

鳳陽府匠一千六百四十一名,每年徵銀七百二十八兩四錢五分。

淮安府匠一千九百五十九名,每年徵銀八百八十一兩五錢五分。

揚州府匠一千四百二十名,每年徵銀一千八十九兩。

徐州匠九百四名,每年徵銀四百六兩八錢。

滁州匠五十六名,每年徵銀二十五兩二錢。

和州匠一百五十六名,每年徵銀七十兩二錢。順天府匠一千六百一十四名,每年徵銀七百二十六兩三錢。

永平府匠三百四十名,每年徵銀一百五十三兩。保定府匠九百七十一名,每年徵銀四百三十六兩九錢五分。

河間府匠四百名,每年徵銀一百八十兩。

順德府匠二百三十四名,每年徵銀一百五兩三錢。廣平府匠三百四十三名,每年徵銀一百九兩三錢五分。

真定府匠八百二名,每年徵銀三百六十兩九錢。大名府匠七百一名,每年徵銀三百一十五兩四錢五分。

湖廣、四川、兩廣、雲貴、福建、江西各省班匠隸南京工部。

嘉靖四十五年,准工匠自雇夫匠。

按《會典》:嘉靖四十五年,以後工匠做工月分亦令納銀隨工自雇夫匠。

穆宗隆慶元年重定工匠名額

按《會典》:隆慶元年,令清查內官等監各官匠於原額一萬七千一百七十八員名內除逃亡不補外裁革老弱六百二十二員名存留一萬五千八百八十四員名著為定額

計存留官匠一萬五千八百八十四員名。

司禮監匠官四百三十三員,軍民匠一千三百八十三名。

內官監匠官四百八十員,軍民匠一千八百八十三名。

司設監匠官三十三員,軍民匠一千四百三十七名。御用監匠官四十員,軍民匠二千七百五十五名。印綬監軍民匠一十九名。

尚衣監匠官四十二員,軍民匠六百五十四名。御馬監匠官一十一員,軍匠三百五名。

內織染局匠官八十七員,軍民匠一千三百四十三名。

銀作局匠官二十三員,軍民匠一百六十六名。兵仗局匠官六員,軍民匠一千七百八十一名。巾帽局軍民匠四百九十八名。

鍼工局匠官一員,軍民匠三百五十九名。

寶鈔司軍民匠六百二十四名。

司鑰庫民匠一十五名。

尚膳監軍廚六百九十三名。

內承運庫軍民匠三百五十九名。

供用庫匠官四員,軍民匠二百五十九名。

惜薪司軍民匠一十八名。

酒醋GJfont局軍民匠一百六十九名。又題準逃亡年久者,不準收補止,將裁革見在,老弱數內查係的親子孫,精通藝業者,準結送本部,發清匠司考,校開送該科驗,實送監各監局備查,某處籍某年替役,或係祖匠,或充收係某衛食,糧逐一開造年貌花名文冊,送部類造奏,繳每年收支月糧,照冊查對關給。

隆慶三年,裁定官匠名額。

按《會典》:三年,令司禮監會同各監局官,清查存留實在官匠,一萬三千三百六十七員名著為定額。又題準清匠主事,給清理人匠關防各監局人,匠遇有老疾,事故徑開,清匠司註銷審果乏人不分軍民,俱要的親兒男,弟姪結送考校工科驗實,方準頂補,隆慶三年,題準各該衛所并監局,將食糧人匠查照,元年,裁革過數目造冊一本,送清匠司查照,本司另查二本,送戶部光祿寺查照,支糧以後,各衛將匠役逃亡事故,知會本司,即於前冊項下開除,仍造冊二本,送戶部光祿寺查支,其各監局衙門按月支糧,文冊務與本司冊數相同,方準支給。

神宗萬曆元年,令督造一切科道參奏。

按《會典》:萬曆元年,題準督造責司府,掌印官辦驗委巡按御史,御史失參,聽本部該科參奏,本部失參,聽該科參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