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7a0032

卷61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考工典

 第六十一卷目錄

 倉廩部彙考二

  明會典〈倉厫建置一〉

考工典第六十一卷

倉廩部彙考二

《明會典》倉厫建置一

洪武四年,設軍儲倉二十所,各置官掌管。

洪武十四年,計在京。一歲,官俸軍糧之數,令各建倉儲蓄,以便支給。

洪武十八年,令凡攬納戶攬到人戶,諸色物料糧米等項,不行赴各,該倉庫納足,隱匿入己,虛買實收者,追物還官,然後處以重刑,籍沒家產。

洪武二十六年,定凡在京各衙門倉庫,如有損壞,應合修理者,即便移文取索,人匠物料修整,如本處倉庫,不敷應合添蓋者,須要相擇地基計料,如式營造所用竹木、磚石、灰瓦、丁線等項,行下抽分竹木局等衙門關支,如是工匠物料不敷,預為措辦,足備以候應用。

二十六年,定凡天下設置倉,厫其在各該衛所常存二年糧斛,分為二十四,厫收貯以備支用。其在各司府州縣,各有倉厫收貯糧米,以給歲用。且如在京衛所倉糧,必須查勘,見數分豁某字,厫原收某年分秋糧米若干。戶部攢造印信文冊一本,進赴內府,該科收貯,凡各衛支過月糧,本衛具手本奏進,與同戶部委官於原進冊內注銷,仍呈報本部知,數其在外倉。厫凡有勘合下倉放支,亦必稟請提調。正官眼同支給,比候年終將支,過數目同實在糧斛通行,開報以憑稽考。

洪武二十八年,置皇城長安、東安、西安、北安四門倉,每倉設副使一員。

水次倉五處,天津左右三倉。永樂二年建,今一十八。厫

臨清廣積,常盈三倉。永樂四年設,今四十八。厫舊太倉一十一,衛永樂七年,設獻陵衛倉、景陵衛倉、昭陵衛倉、羽林前衛倉、忠義前衛倉、忠義後衛倉、義勇右衛倉、蔚州左衛倉、大寧中衛倉、錦衣衛倉、神武左衛倉、

北新倉,五衛永樂七年設,府軍左衛倉、府軍右衛倉、府軍前衛倉、燕山前衛倉、金吾前衛倉、

大軍倉,四衛永樂七年,設永清左衛倉、旗手衛倉、大軍倉、武成中衛倉、

西新太倉,四衛永樂七年設,虎賁左衛倉、金吾後衛倉、府軍後衛倉、羽林左衛倉。

南新倉,八衛永樂七年設,府軍衛倉、燕山右衛倉、彭城衛倉、龍驤衛倉、龍虎衛倉、永清右衛倉、金吾左衛倉、濟州衛倉。

濟陽倉,二衛永樂七年設,金吾右衛倉、濟陽衛倉、大興左衛倉、永樂七年設。

大運西倉,永樂七年設,通州衛西倉、通州左衛西倉、通州右衛西倉、定邊衛西倉、神武中衛西倉、武清衛西倉。

永樂七年,置北京金吾左右羽林前,常山左右中,燕山左右前,濟陽濟州大興左武成中,左右前後義勇中,左右前後神武,左右前後忠義,左右前後武功中,寬河會州大寧前中,富峪蔚州,凡三十七衛倉,及錦衣中懷來守禦二千戶,所倉每倉設副使一員。永樂九年,奏准倉厫損壞者,該衛修理缺少者,本部蓋造。

徐州永福廣運二倉,永福洪武元年建廣運,永樂十三年建今四。厫淮安常盈一倉,永樂十三年建,弘治三年存二十七。厫

十三年,令通州張家灣起,蓋倉厫七十間,名通濟倉,收貯各處儹運糧。

永樂十三年,設淮安常盈倉,令戶部主事一員提督收放。

永樂十五年,令各倉庫收納錢糧務要,納戶親身上納,如有兜攬作弊之人,納戶通同不行首告者,一體治以重罪。

永樂十六年奏准,凡納戶送糧到倉,辨驗堪中隨即收受,不許刁蹬留難勒掯財物,及通同盜賣虛出實收。

宣德元年,令陝西布政司專委參議一員監督涼州等五倉,收放糧斛。宣德三年奏准,凡設內外衛所倉,每倉置一門榜,曰某衛倉三間為一厫厫,置一門榜,曰某衛某字號。厫凡收支非納戶,及關糧之人,不許入。每季差監察御史戶部屬官錦衣衛千百戶各一員,往來巡察各倉門,以致仕武官各二員,率老幼軍丁十名,看守半年,更代倉外置冷鋪,以軍丁三名,巡警在外倉都布。按三司設關防巡,按御史點視,凡軍民偷盜,官吏斗級通同者,正犯處斬,仍追所盜糧入官,全家發邊遠充軍,給家產一半,賞首告者。同盜能首者免本罪,亦給被首告者家產之半,充賞其攬納虛收及虛出,通關者罪同偷盜。

宣德三年,令在京各衛添設經歷一員,監收支糧。其內外衛所倉,俱令各衛首領官與倉官,專管罷軍職管糧。

三年令推、陞郎、中員、外郎及御史、長史等官六員為各部侍郎,分投總督浙江、江西、湖廣、河南、山東、山西等處。布政司并南北直隸府州縣,徵收稅糧。

宣德四年,榜諭各倉,凡收支糧草官吏人等,有折收金銀并攬納偷盜者,許諸人首告,或拏送法司,正犯處斬,仍追原物入官,家屬發邊遠充軍,首告者賞鈔五十貫。

德州常盈二倉,宣德五年建,今二十八。厫凡倉糧收支,宣德五年,令在京各衛倉每厫置牌一面,開所收糧數,并部運官吏旗,軍糧長納戶及收糧官,攢斗級姓名於上,掛厫門以便點閘。又令各處軍民運糧到京,赴戶部告判該司,徑送本部委官處定。厫收受轉行該衛用印信下帖發,該倉收納。宣德六年,令添置北京及通州倉。

六年,令南京及淮安、徐州、臨清各倉,實收通關,戶部刊印,仍置號簿,編寫內外字號,用半印,空填年月,每年量印幾千道,并外號簿,發監收官執掌眼同該倉。官攢查明填寫,實收米數,給付納戶。原籍官司告繳比對查考。

六年,改蘇松、嘉湖等府縣治農,通判縣丞等官為管糧官。

令蘇松、常鎮、嘉湖六府添設通判一員,每縣添設縣丞一員,催徵稅糧。

新太倉七衛,宣德七年,設裕陵衛倉、茂陵衛倉、康陵衛倉、義勇前衛倉、大寧前衛倉、富峪衛倉、會州衛倉、海運倉。六衛宣德年間,即舊海之地設泰陵衛倉、永陵衛倉、忠義右衛倉、寬河衛倉、燕山左衛倉、義勇後衛倉。

七年,令法司犯贓徒流雜,犯死罪官吏人等有力者,編充通州。各衛倉斗級,如官攢軍斗人等有偷盜虛出等弊,許首告得實放免,仍賞鈔一千貫。若通同偷盜作弊者,加以重罪逃走者,發口外充軍。

七年題准山西司添設郎中一員,總理大同糧儲。宣德八年,添設萬全都司都事一員,提督所屬衛所倉。

宣德九年,差御史一員,巡視在京倉一員,巡視通州倉。

宣德十年,令南京錦衣虎賁左右,及鷹揚等四衛空閒倉厫戶部委員外,主事二員監督,各該衙門銓撥。倉官三十一員,攢典三十二名,軍斗一百六十名,均派各倉收受糧斛。

宣德十年,令戶部郎中主事,分管各倉場糧草三年更代。

凡倉厫建置,宣德十年,令天下衛所倉并屬府州縣。惟遼東、甘肅、寧夏、萬全,沿海衛所無州縣去處仍舊。正統元年,定通倉名,在新城內者,為大運中倉,東倉舊城內者,為南倉西倉。

元年改陝西行都司,甘州中等一十三衛所倉,隸陜西布政司令布。按二司堂上官輪流監督收放。元年,令各司府州縣無軍衛去處倉厫收糧,不及一千石者,官攢斗級裁革。

又令各處倉收糧不及五千石者,管糧官裁革。又令陜西巡撫、都御史、提督,各邊倉糧巡。按御史巡察,取回提督主事等官。

又令添設陝西按察司僉事一員,專管收糧。

正統二年初,差工部堂上官提督,後復添設員外郎一員。職專修倉,仍以堂上官提督。後又差內臣及戶部管倉堂上官提督。

正統初令南京戶部侍郎一員,總督各倉場糧草。又令南京六部推選郎中員外郎主事共六員,各衛倉四員,應天等六衛倉一員,直隸鳳陽府倉一員,監督收放。

二年,添設四川按察司僉事一員,巡督邊儲。

又添設主事一員,提督固原靖虜衛廣盈倉糧。二年,令各府倉收糧四十萬石以上者,添設管糧同知,或通判一員。

正統三年,令戶部侍郎一員,同內官總督,在京通州倉糧,及提督象馬牛羊等房草豆。

三年,令各衛倉糧放支盡絕,盤有糠秕米塵,給與屯軍糞田。

三年,革宣府大同各衛倉軍,斗撥囚人充當。

三年,添設山東按察司僉事一員,總理登萊青三府。沿海倉糧,其各倉舊隸衛所者俱改隸有司。

又添設陝西布政司、參議按察司僉事各一員,於甘肅,監收倉糧。

又令御史一員,巡視陝西行都司邊衛倉糧。

又令陝西延安府阜益廣,有永盈,常積寧塞五倉,并慶陽府,定邊倉戶部差主事一員,提督收放。

三年,令廣西、雲南、四川布按二司,各委堂上官一員,計議各處倉糧量,存三年支用附餘之數,先儘調撥。附近官軍人等關支再有餘數,照依時價,糶賣銀兩,准作官軍俸糧。

正統五年,添設郎中主事五員,分投提督德州倉,并象馬房等倉場收放。

五年,添設保德州判官一員,於偏頭關倉監收支糧。龍門守禦千戶所吏目一員,監收支糧。

正統五年,令各衛所屯軍,有因水旱子粒無收缺食者,照缺食民人事,例賑濟。候秋成還。

正統五年,奏准各處預備倉,凡侵盜私用,冒借虧欠等項,糧儲查追完足,免治其罪,其侵盜証佐明白不服賠償者,准土豪及盜用官糧論罪。

又議准,凡民人納穀一千五百石,請敕獎為義民,仍免本戶雜泛差役。三百石以上,立石題名,免本戶雜泛差役二年。

又敕廣西布按二司,并巡按等官,查勘預備倉糧,內有借用未還并虧折等項,著落經手人戶,供報追賠。其犯在赦前者,定限完日,悉宥其罪赦。後犯者追完照例納米贖罪。若限外不完者,不論赦前後,連當房妻小,發遼東邊衛充軍。

又令六部都察院推選屬官領敕,分投總督。各布按二司并府州縣官處置預備倉糧,仍令巡撫侍郎并都御史等官,兼總其事。

又令軍民人等各驗丁田,自願出粟,備荒者聽從其便,官府不許逼抑科擾。

又令各處預備倉,或為豪民占據,責令還官,或年深損壞,量加修葺,其倒塌不存者,官為照舊起蓋。又令各處預備倉,凡民人自願納米麥細糧一千石之上,雜糧一千石之上,請敕獎諭。

正統六年,令福建各衛所倉改隸有司,各府縣添設管糧通判縣丞各一員。

六年,令巡撫南直隸都御史兼理浙江嘉興湖州二府稅糧。

正統七年,令本部每歲委員外郎,或主事一員,提督倉糧註銷糧數。

七年,榜諭各衛差委監支官軍月糧頭目,不許擅立大小。把總名色及官攢人等通同作弊違者,令巡倉御史并戶部管糧官拏問。

七年,令福建布政司,凡預備倉糧給借飢民每米一石,候有收之,年折納稻穀二石五斗還官。

正統九年,添設戶部主事於山海關,提督收放,兼巡視永平府界嶺口、劉家口、喜峰口、倉場。

九年,添設四川布政司參議一員,提督鹽井等衛邊倉。

正統十年,令總督在京通州倉侍郎,兼提督臨清徐州淮安等處倉糧。

正統十一年,題准將永平、山海界、嶺口、林南、東店等倉,令山海衛管糧主事,管理其遵化薊州喜峰等處糧草,令總兵管理,及山東僉事,協同參議兼管。十一年,添設山西按察司副使一員,管理大同糧儲。又添設蔚州同知一員,提督柴溝堡倉收支。

十三年,添設山東日照縣佐貳官一員,管本縣備倭一所,及安東衛守城二所倉糧。

又添設陝西按察司副使二員,與見任副使僉事,輪流於甘肅、寧夏等倉,監督收放。

正統十四年,令內外各倉場監督收放糧草,郎中主事等官,一年一代,回日備開數目繳部,仍將經行卷簿相沿交割,若有虧折欺蔽續差官員徑自具奏。十四年,革大軍倉官攢軍斗多餘之數,止留大使一員,副使一員,攢典二名,軍斗二十名。

景泰二年,革南京總督倉場侍郎,仍令副都御史一員總督。

二年,改貴州永寧衛倉,隸四川布政司,添設都事一員,監督收放。

景泰三年,令南京各倉場監督官,收放糧草,託故回家,致官攢人等徇私作弊者,照闒茸事例起,送吏部。三年,添設山東布按二司,佐貳官各一員,於遼東管理定遼左等二十五衛糧儲。

又令各司府州縣起運南京倉糧,各委堂上官一員總領。

三年,令兜攬錢糧,誆騙納戶,財物之人拿問,仍盡本法,將所攬錢糧納完冉於本,犯名下追罰一半入官,監臨官縱容者,一體治罪。

又令禁約各處倉,無藉之徒,更改姓名,營充斗級,并牌子積年在倉,通同官攢作弊江南者,發廣西都司。江北者,發萬全都司充軍。

景泰三年,令南京各倉築立高厚牆垣,不許軍民人等就牆起。蓋房屋牆外,仍立冷鋪,僉撥軍夫巡守。三年,令各倉監收官員嚴督官攢庫斗人等修葺倉。場開通溝渠,其曠職坐視渰沒糧草者,拏問追賠。三年,革各倉場致仕武官守,把門禁止,令辦事官一員管理。

又令在京并通州,倉軍斗收糧不及三萬石者,每十名內摘撥五名回衛,又令各倉斗級庫子開寫年甲鄉貫住址,編造文冊,候巡視官員點閘。

三年,令各倉官攢斗級人等,不許勒要納戶分例,曬米地鋪及關糧人抬斛等項錢物。

景泰四年,令各倉厫放糧以勘合到日為始,過違四十五日者,扣除不支。

四年,令各倉收糧官攢軍斗,不許小腳人等,奪攬挑擔,如納戶自願雇倩者,每米一百石,止許小腳二十名。

四年,添設山東按察司副使一員,提督永平等處糧草,兼理屯田。

四年,令直隸通州左等四衛并直隸武清衛,各倉每副使一員,照通州衛倉事例,止僉撥軍斗一十五名。四年,令湖廣、郴州、桂陽興寧等州縣,凡里甲不及二十里,倉糧不及一萬石者,管糧同知縣丞等官,俱裁革。

四年,添設陝西按察司副使一員,監收糧草。

景泰五年,令京倉納糧部運官,遞串納戶,領籌其揚,米掣斛行概抬斛折蓆等項,止許正設軍斗,如納戶自願雇人者聽。

五年,添設山西潞州管糧同知一員。

景泰六年,令南京各倉照京通二倉,會籌溜筩放米,不許將帶錢物交通軍斗求打好米增多,斛面違者,拏問。

又令南京各倉止委御史,及郎中等官巡視監督其本部巡倉官,不必差委。

六年,奏准陝西各倉場,凡不係原委監臨提調人員,擅自下倉收放,侵越職掌,騙要民財者,許布按二司管糧官徑自拿問,應奏請者具奏定奪。

景泰七年,令京通二倉各處,該納糙粳米未完者,准以陳米補納。仍令該倉應時放支,不許存留。

又令兩京東安等四門倉,收剩餘糧,并篩揚不堪米,數照光祿寺,事例批寫數目,即令納戶領出,該倉官攢刁難掯留者治罪。

七年,令各布政司并直隸府州倉,每歲印給厫經各該官攢執掌收放,不許擅委軍職。

天順元年,令在京各倉場,凡把持誆騙包攬坑陷納戶,攪擾倉場之人,許人指實首告,連當房家小,發邊遠充軍。

元年,添設戶部郎中一員,於永平山海薊州等處一員,於宣府一員,於大同,俱提督糧草。

又題准於保安隆慶二州,添除判官二員,聽巡撫郎中分定倉屬,兼收糧草。

元年,令邊儲銀兩只從戶部委官,并布按二司管糧等官管理,不許總兵等官干預。

天順二年,令湖廣布按二司,每年輪委堂上官一員,監督銅鼓等一十四倉糧。

又令添設登萊青三府,又膠州潞州文登等州縣,通判同知判官縣丞各一員,管糧。

又令陝西布政司右參議一員,督理糧草。

天順三年,令通州新城增置倉厫三百間。天順七年,奏准直隸淮安府常盈倉,徐州廣運倉各存留大使一員,副使二員,攢典二名,斗級一百名,修倉夫匠二百名。山東東昌府臨清倉存留大使一員,副使一員,攢典一名,斗級二十名。臨清廣積倉存留大使一員,副使二員,攢典二名,斗級三十名,二倉共存留修倉夫匠二百名。各倉原設官攢等項,多餘之數裁減。

天順八年,添設鳳陽府通判一員,管理廣儲等六倉糧斛。

八年,令考退倉場經歷大使副使等官,仍支俸守支,盡絕放回。

成化元年,令陝西按察司副使一員,巡察延綏榆林等處邊倉,三年更代。

成化二年,令戶部管糧官提調官軍人匠修理倉,厫仍令巡倉御史常行點視。

二年,令遼東管糧,山東布按二司官,三年一代。成化三年,添設陝西臨洮府同知一員,於蘭縣監督,收放糧草。

成化四年,令推選年深老成廉幹郎中一員,公同監察御史巡視南京各倉,其員外郎主事專一監督收放,俱從本衙門堂上官考察。

成化五年,添設廣東廣州府通判一員,管糧。

又添設陝西布政司參議一員,於甘肅等六倉監收糧斛。其按察司收糧副使僉事,仍兼巡歷地方。成化六年,奏准預備救荒,一應聽考吏典,納米五十石,免其考試,給與冠帶,辦事在外,兩考起送到部。未撥辦事吏典,納米一百石,在京各衙門見辦事,吏典一年以下。納米八十石,二年以下。納米六十石,三年以下。納米五十石,免其考試,就便實撥,當該滿日,俱冠帶辦事,各照資格,挨次選用。

又令在外軍民子弟願充吏者,納米六十石,定撥原告衙門,遇缺收參。

又令鳳陽淮安揚州三府軍民舍餘人等,納米預備賑濟者,二百石給與正九品散官,二百五十石正八品,三百石正七品。

又令各處預備倉州縣掌印官親管放支,不許轉委作弊。

又令各處預備倉州縣掌印官親管放支,不許轉委作弊。

又令順天府、河西務、山東臨清、直隸淮揚等關,鈔貫暫且折收粳粟糧米,俱以十分為率,各存留三分,其餘七分,河西務運至天津衛滄州等處,臨清運至東昌府德州等處,淮安運至濟寧州徐州等處,揚州運至邳州桃源縣等處,俱各收貯預備官倉賑濟,待明年豐稔,仍各收鈔。

成化八年,添設陝西慶陽府通判一員,分管定邊,便利寧塞,利益臣積宏阜常積七倉,延安府添設通判二員,一員分管廣盈永充廣有,永益廣足,永盈富有。七倉一員,分管府谷縣倉,并清水廣濟豐盈神木柏林阜益,常盈七倉。

又添設浙江寧紹台溫四府通判各一員,專管沿海衛所倉。

又添設河南開封懷慶、江西袁州、福建福州等府通判各一員,管糧。

又添設山西蔚州判官一員,專管收支。天城陽和二處倉場糧草,渾源州判官一員,專管收支,大同右衛倉場糧草。

又添設陝西靜寧州判官三員,分管甘肅州山丹三倉。秦州判官三員,分管涼州鎮番永昌三倉。河州判官二員,分管西寧莊浪二倉。蘭縣縣丞二員,分管鎮夷高臺二倉。金縣縣丞一員,分管古浪倉布。按二司監收官,照舊監督。

成化九年,令御史巡察國子監倉糧。

九年,添設廣西布政司參政一員,管糧。

成化十一年,令京通二倉各委戶部員外一員,定厫坐撥糧米務,令挨次不許徇情,私占厫座。十一年,添設河南布政司右參議一員,管糧。

又添設四川重慶府通判,潼川州同知內江仁壽,南溪岳池鄰水大竹夾江遂寧等縣主簿各一員,專管收糧。

又題准大同糧草缺官收放添除判官五員,俱隸蔚州等州帶俸。

成化十二年奏准,府軍左衛東倉牆外官地量起公館,令監守等官往來安歇。

十二年奏准,凡京衛倉米每石明算,加秏八升正米秏米,俱令平斛,收受納戶,親自行概。

十二年令戶部郎中一員,總理遼東糧儲,其山東布按二司官仍舊監督。

又添設陝西鞏昌府階州判官一員,收放岷州倉糧。徽州判官一員,收放洮州倉糧。隴西縣縣丞一員,收放西固城倉糧。

成化十三年,令南京倉場監督巡視等官,但遇浙江江西蘇松等處地方之人,照吏部銓官事例,不許差委。

成化十三年,令四川福建布政司於堂上官內,各委一員管糧。

又添設陝西慶陽府通判一員,管糧。

成化十四年,令甘肅寧夏等處各該巡撫等官行令收糧官員,每石一尖一平,不必加秏。其每尖斛內,量加秏糧五升五合,以後查盤,俱平斛盤量,每石准除二升折秏,其餘秏糧,仍照京通二倉事例,俱作附,餘作正支銷。

成化十五年,奏准各倉收糧,仍加四進倉,除篩曬加秏外餘米,聽民自便,不許概收。

十五年,令山東布政司於見任參議內推委一員,管糧。

又取回遼東總理糧儲郎中令,巡撫都御史督同山東布按二司官,禁革姦弊。

成化十六年,令南京都察院委御史二員,一員巡視各衛倉糧,一員巡視象馬草場,并光祿寺等衙門,原設總巡御史裁革。

十六年,添設貴州布政司右參政一員,管糧。

又令仍差郎中二員,分理遼東、大同糧草。

又添設山西、澤州、代州、同知各一員,管糧。

成化十八年,奏准南京都察院委御史二員,一員分管鼓樓以南一十九倉,并中和橋草場及長安等四門倉糧草,一員分管鼓樓以北,一十八倉,并金川門馬草場光祿寺,犧牲所及,各監局等衙門糧草。十八年,添設湖廣郴州同知一員,管糧。

成化二十年,添設陝西平涼府通判一員,專管糧草。又添設鞏昌府通判一員,管理靖虜衛廣盈倉打剌赤堡,安定、會寧二倉。

又題准金復海蓋等衛,添設監收糧斛州同知各一員,於濟南府屬州帶俸。

成化二十一年,差給事中,查盤邊儲。

成化二十三年,令京通二倉,并淮安、徐州、臨清、水次各倉場內官原設者,存留添設者取回。

二十三年,革鳳陽府管糧通判,仍留戶部主事一員,御史一員,巡視。

二十三年,添設大同判官一員,收放平虜衛倉場糧。草吏目一員,收放井坪所倉場糧草,俱於大同所屬州支俸。

又添設四川布政司參政一員,管糧。

弘治二年,添設寧國府通判一員,太平旌德二縣,縣丞各一員,管糧。

二年,題准陜西布政司參議,移駐涼州,管理西寧,莊浪廣儲,常盈豐盈等五倉,按察司委副使,或僉事一員前去甘州,管理甘州、永豐、永昌、鎮夷、富積、肅州等六倉,請敕分投,監督收放。

弘治三年,令各邊倉庫有盜糧四百石,草八千束,錢帛值,銀二百兩以上者,不分文武官員,吏典斗庫人等,斬首示眾,不及前數者,本身并子孫永遠充軍。弘治五年,奏准陝西都行二司所屬四十七衛所,地方廣闊一僉事,不能周遍,將前設僉事一員,仍照前項分轄地方,整理糧儲,提督行都,司甘州等一十五衛屯田一員,專管都司所屬三十七衛所,屯田糧草。弘治七年,令南京錦衣等衛烏龍潭等四十一倉,仍委本部員外郎主事八員,分投提督。

弘治九年,奏准南直隸,各府州縣運納夏稅小麥,免徵本色,每石折銀五錢,解運本部收貯,遇有官軍人等該支小麥,每石折銀四錢支給。

弘治十年,令宣府鎮糧草調度主於郎中,裁革主事。弘治十二年,奏准凡京倉小腳歇家,營求在官,指稱公用為由,索取囤基等項錢物及別項求索,許被害之人赴總督及巡倉官處陳告,就於本倉門首枷,號一箇月,軍發邊衛充軍,民發口外為民干,礙內外官員,奏請定奪。

弘治十三年,奏准凡倉庫錢糧,若宣府、大同、甘肅、寧夏、榆林、遼東、四川、建昌、松潘、廣西、貴州,并各沿邊沿海去處,有監守盜糧二十石,草四百束,銀一十兩,錢帛等物,值銀一十兩以上,常人盜糧四十石,草八百束,銀二十兩,錢帛等物值銀二十兩以上,俱問發邊衛,永遠充軍。兩京各衙門漕運,及京通、臨淮、徐德六倉,并腹裡節,差給事中,御史查盤去處,若有監守盜糧四十石,草八百束,銀二十兩,錢帛等物值銀二十兩以上,常人盜糧八十石,草一千六百束,銀四十兩,錢帛等物值銀四十兩以上,亦照前擬充軍,其餘腹裡節差守巡等官查盤去處。若有監守盜糧八十石,草一千六百束,銀四十兩,錢帛等物值銀四十兩以上,常人盜糧一百六十石,草三千二百束,銀八十兩,錢帛等物值銀八十兩以上,亦照前擬充軍。若盜沿邊沿海糧四百石,草八千束,銀二百兩,錢帛等物值銀二百兩以上,不分監守常人,俱照弘治三年事例,斬首示眾。其四等人犯,俱依律并贓論罪,仍各計入己之贓數,滿方照前擬斷不及數者,照常發落。若正犯逃故者,於同爨家屬名下追賠,不許濫及。各居親屬,其各處徵收在官軍需物料,應該起解料價銀兩,即係腹裡去處錢糧,如有侵盜者,追贓完日,亦照前例擬斷發落。

又奏准在京在外并各邊,但係一應收放糧草,去處若職官子弟,積年光棍,跟子買頭,小腳跟官伴當人等三五成群,搶奪籌斛,占堆行概等,項打攪倉場,及欺凌官攢,或挾詐運納,軍民財物者,杖罪以下,於本處倉場門首枷號一箇月,發落徒罪,以上與再犯杖罪,以下免其枷號,屬軍衛者,發邊衛,屬有司者,發附近,俱永遠充軍。

凡內外倉場等處糧草,并各處軍需等項,不拘起運存留,但有包攬誆騙不行完納事,發問罪責,限三箇月以裡,完納者,照常發落,過期不完者,儘財產賠納,發邊衛充軍,經年不完者,仍枷號一箇月,照前發遣各邊,武職主使家人伴當,跟隨交納人員,挾勢攬納作弊者,參問降二級聽使之人,仍照前例問發。弘治十四年,添設山西大同府通判三員,一員於東路天城、陽和二城,一員於左右、威遠三城,一員於平虜、井坪、朔州三城,專管各倉場糧草,仍令巡撫都御史,及管糧郎中提督,各衛原設判官吏,目盡行裁革。弘治十四年,奏准開原地方,沿邊堡分,照遼陽、廣寧邊堡事例,每堡起,蓋倉厫一所每年酌量召買糧草,就令三萬遼,海二衛倉官攢,各照該衛分管堡,分帶管收,受守瞭官軍,就彼關支。

弘治十五年,添除通判八員,銓注真定、保定、河間、大名、四府,令前往宣府各倉場,監督收放糧草。

十五年,奏准固原、洮岷等衛屯田,仍令固原管糧僉事,專一管理,請敕行事。

弘治十六年,令浙江、江西、湖廣、南直隸撫,按官曉諭,各府州縣今後起運南京糧米,務要計算正秏腳價,交與委官納戶,領運赴部上納,敢有中途通同剋減盜賣,及借債買納上完帶,同債主回運,重徵小民者,許各該官吏申呈究治。

又題准本部刊置水兌字號,通關印發號紙,外號底簿發管兌委官處,內號底簿發本部該管水兌分司,收掌比對,以防抵換,公文及增減數目。

十六年,添設通判二員於鞏昌府,帶俸一駐劄甘州,管西自永昌至肅州倉場,一駐劄涼州,管東自紅城子堡至鎮番倉場,專一往來,監督收放。

又添設遼東通判一員,分管錦義寧遠廣寧等前後中右屯七衛,令自在州知州帶管定邊左右中金州、復州、海州、蓋州、七衛、安樂州、知州,帶管定遼,前後瀋陽,鐵嶺遼海三萬,東寧七衛,各倉糧。

弘治十八年,題准紫荊等關倉場專差主事一員,管理一年滿日,照例更替。

又專差主事一員,於密雲居住,整理邊儲。

又題准紫荊倒馬等關,照原差主事,監督其密雲居庸等處,仍差主事二員,整理糧儲裁革,添設通判三員。

正德元年,令內府各監局各庫,及各處倉場,收受錢糧,除舊例,該用鋪墊蓆鞂等項,該部查議定,以數目取用外,不許似前指以各項使用為由,勒要納戶財物,違者重治。

正德二年,將原裁革,添設山西按察司僉事,照舊另選一員,前去管理。

正德三年,令遼東各衛經歷聽巡,撫官差委監督各衛所倉官攢,收受糧斛。

正德六年,令查京通二倉,見在木斛,取先年鑄降鐵斛,較勘合勺,不差原有印烙者,存留無印烙者,補印分送各倉用使,每年二月內較勘一次,官攢斗級人等,如有仍舊通同增減收放斛面者,從重究治。六年,令山東沿海軍糧查,照安東事例,青登萊三府,各專委通判一員,監督收放,依時催徵。

正德七年,議准沿邊關營衛所,把總指揮等官,不許擅將倉庫原委官員,及看守庫斗人役別項差委,如違參究。

正德九年,議准四川巡撫每年坐委布政司堂,上官一員,親詣江油龍州等處,駐劄督催,各該府州委官運納松潘錢糧。

正德十年,添設湖廣、銅鼓、五開、大庸、永定等邊衛,管糧通判共二員,裁革澧州,管糧判官。

正德十年,奏准看守南京倉場,并修理人役。如有故違不行僉補者,過三箇月將掌印官住俸,半年以上者,將首領官吏提問,一年以上者,經該官員通行參問。

正德十一年,令本部總督南京糧儲衙門,每年候所屬府州縣解到總部,部運官員職名,并糧納各分解備細數目文冊,查對判撥,交納戶部,部運委官將帶批文,私自回家,違限三箇月之上者,送問半年之上者,照不謹事例,問革為民。

正德十二年,令京通二倉監督員外郎,每月弔取各倉,收卷簿查算,放支未盡,糧米倉厫盡數,造冊送部并內外,總督衙門查照戶部,將冊劄委坐糧員外郎,挨次坐撥放,支坐盡倉厫官攢起送軍斗回衛。十二年,准給甘肅管糧僉事一員,關防。

又題准令雲南管理鹽法參政,兼管糧儲。

十二年,奏准遼東中固城添設倉官、攢典各一員,名帶管紫河、定遠二堡。

正德十三年,命鑄延綏管糧僉事二員,關防印記。又添設寧夏鄰近府分通判一員,管理糧草。

又令於平涼府添注通判一員,管理本鎮東西中三路糧草。

正德十四年,奏准京倉前後,不許軍民借銀,關支放糧,及買納剩碎米混同。美惡謀復上倉交納違者,軍發邊遠,民發附近充軍。

又奏准總督南京糧儲衙門,以後續收竹席銀兩發。應天府貯庫,專為修理倉場之用,不許別項動支,如修理之外,積至三萬兩以上,咨部處奏。

又令各倉上納糧米,本部置立,印信文簿,送總督衙門收掌,但遇正數之外,積出附餘,每石查照的數,作正支銷。

通州十二衛修倉軍,餘原額六百名。正德十五年,減留四百五十名,內餘五十名。自二月起至九月止,每名辦納價銀三兩六錢,共銀一百八十兩。其餘分作四班三班上工,一班歇息。又自十月至正月四,箇月前項軍,餘除在廠管事看守物料,及上宿巡風等項,共一百十六名外,其餘三百三十四名,每名辦納科價銀一兩,共三百三十四兩,與前銀俱解部以備買料支用。

每年京倉舊該修二百二十餘間,通倉舊該修一百一十餘間。正德十五年,題准量減,三分之一後定。每年京倉該修三十座,通倉該修十五座,大約每座五間,為率管理,修倉主事,每年預於十一月,移文戶部,受糧司官備查。應修厫座開送修倉主事,督率官匠,親詣各倉,逐一估計,合用物料數目,於正月內,具呈本部題派工完呈部,十二月內提督侍郎具題。京倉軍夫原額府軍等六十三衛修倉軍,餘共一千九百八十八名。正德十五年,減留一千二百名。十六年以後,裁革冒充,及改康永昭三陵守護外,實在九百四十六名。內錦衣衛旗校十一名,月糧一石,各衛軍餘月糧八斗,除歲派差,占見役等項二十二名,其九百二十四名,每年二月至九月做工,十月至次年正月歇工,月分每名,月料辦料價銀二錢五分。太平倉二衛,弘治十七年,設正德。八年,改鎮國府。十六年,仍改正。

正德十六年,令京通二倉、水次倉、皇城各門,京城九門各,馬場倉場各皇莊等處,但係正德年間額外多添內臣,司禮監照。弘治初年,查參取回。

又令臨清倉監督內臣止留,見在二員,著廉靜行事,不許縱容下人生事害人,以後不必添補。

十六年,議准京倉收受糧斛,照舊止令,原委主事督收,不許提督,太監違例,攘收納賄作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