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7a0032
卷62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考工典
第六十二卷目錄
倉廩部彙考三
明會典〈倉厫建置二 京倉舊太倉十一衛 南新倉八衛 海運倉六衛 新太倉七衛 北新倉五衛 大軍倉四衛 濟陽倉二衛 祿米倉二衛 西新倉四衛 大興左衛倉一衛 太平倉二衛 大運南倉 大運中倉 大運西倉 大運東倉〉
考工典第六十二卷
倉廩部彙考三
《明會典》倉厫建置二
嘉靖元年,奏准德州原設修倉夫,止僉五十名,與臨清修倉夫,每名各徵銀一十二兩,俱解。臨德二州庫收斗級,就審該州有業人戶,應當按季給與工食銀,每年共一十二兩,修倉人夫候戶部委官修理明文,至日陸續雇用。
元年,題設遼東,分守道,以山東布政司參政,或參議一員,總理糧儲。又議准松茂二邊軍糧,除添設通判一員,專在松潘駐劄外,其江油灌縣糧運可通去處,於各府同知通判員內,每年輪差一員,前往二縣,駐劄管理。
嘉靖三年,題准南京各衙門參,問罪囚法,司問完俱發軍儲倉,納米贖罪。
三年議准,今後京通兩倉,太監不許添設。
嘉靖四年,議准浙江沿海衛所倉糧,本折中半兼收,間月放支折,色米每一石收銀七錢,五錢給軍,餘二錢修船支用,不許扣除軍士月糧。
嘉靖六年,令各處糧里上納稅糧,違限送問,如本色米五百石,麥豆芝麻七百石,絹七百,疋布一千,疋各准五百石,折色銀一千兩,馬草一萬包,每名各納贖罪米九石,過此數者,亦隨其批解人名,正數止科,一罪不許,令其添報名數重科,如不及數者,審無力的決。
嘉靖七年,議准內外總督,及京通巡倉御史,坐糧監收,官員通行,曉諭禁革。凡遇有指稱太監名目,勒要茶果等錢,各官攢斗級人等,索取常例銀物,生事刁難,聽各該官員并緝事,衙門訪拿,送問枷號,照例發遣,干礙職官,奏請處治。
嘉靖七年,令原駐涼州布政司分守官移駐莊浪,分管莊浪、鎮羌一帶倉糧。原駐甘州按察司分巡官移駐涼州,分管涼州、永昌鎮、番古浪,千戶所倉糧,甘州管糧,僉事照舊,管理甘州等五衛,並山丹衛高臺千戶,所倉糧肅州兵備,副使就近,管理肅州衛鎮夷千戶所倉糧,西寧兵備副使就近管理西寧衛倉糧。嘉靖八年,奏准每年差御史二員,會同給事中一員,於內府監局一員,於府部院寺等衙門,各監收錢糧,革除姦弊。後各衙門倉,俱歸祿米倉監收差,遂罷。八年,題准南京倉地卑濕,今後收受秏米,每米一石,加秏米七升,查盤起送官攢,照成化年間事例,每米一石,每年除秏米一升。
八年,議准裁革通倉把門各衛,致仕千百戶等官門,軍送回原衛當差,查選該倉守,支官攢軍斗,老成精壯之人,分班把守,按季更換。
八年,議准各處運糧官旗納糧,完日交納楞木版片鋪墊倉厫,止令員外郎照樣收受。如糧米在某倉版木,亦在某倉務,使京通二倉,事體歸一,收完具數呈遞總督衙門查考。如有留難索要使用者,聽外總督及巡倉御史參究拏問。
八年,議准各處運糧官旗,俱有欽定,限期江北,到早江南來遲,今後內總督及內監督衙門,但遇運官,違限不許指稱修理公廨,鋪砌甬路,擅自科罰,一甎一銀違者,聽總督尚書及巡倉御史參奏。
八年,議准添設豬圈頭營、將軍石營、馬蘭谷,各倉副使一員,漢兒莊營、太平寨營、燕河營、石門寨營,各倉大使一員,就令帶管附近,熊兒谷黃崖口,駐操營、大安口營、洪山口、伍重安營、臺頭營、義院口、七處倉場,并令山海倉、劉家口倉、喜峰口倉、永寧倉,舊設官攢,就近帶管黃土嶺營、建昌營、青山駐操營、羅文谷四處倉場。
八年,題准每年差御史一員,請敕提督京通二倉,收放糧斛,兼理通惠河事務。
八年,議准凡專管倉,分行永順二府,將附近州縣稅糧,民壯子粒,并各衛所屯種米豆,坐派上納,以備各關營行月糧支放,帶管倉分止派本處,及附近關營米豆專備客兵支放,各倉場草束,以十分為率,專管場分坐派七分,以備科折草,及主兵支放帶管場分止派三分,專備客兵支放。攢典每倉各一名,看守斗級,專管倉分。每年四名帶管倉分,并各場俱,每年二名。八年,奏准差都御史一員,領敕整理甘肅地方糧草,修舉屯政,三邊一應,錢糧俱聽提督。
嘉靖九年,題准請敕一道,齎付通倉,坐糧員外郎,會同巡倉御史,督理運糧,其各總輕齎銀兩,照例驗給。官軍雇腳完糧,其通惠河成,扣省閘運腳價,解送太倉,以備修河等項支用。
九年,題准嘉靖八年,取到兩淮,餘鹽銀十萬兩,候秋成米價頗平,分投委官,召買運,赴徐淮二倉,交收其嘉靖九年十年該銀二十萬兩,候前銀糴足,再行支取,相時買納,以便支運。如南北地方時歲豐歉,不一通融,本折斟酌奏請。
九年,議准陜西三邊,仍設管倉管屯參政僉事二員,遵奉原領敕書,各照舊管理民屯糧草,不許干預別事。
嘉靖十年,題准各司府。嘉靖元年以前,未完白糯粳米,已徵在官未解,及已解,而糧里侵欺者,每石折銀八錢,倉糧每石折銀六錢,解部收貯,同新糧銀兩,放支軍士月糧。
又題准各司府赴解南京夏秋稅糧查,照原來批文。如定到部之日,在欽限內,而領解人員故違者,照例送問。如定到部之日,在欽限外,而赴部批限未違者,行各撫按,將各掌印管糧官,并原經手人役提問。又題准南京錦衣等衛三十六倉糧,比照在京羽翎前等衛,免其查盤,年終總督都御史,照例造冊奏繳,其中和橋等三草場,并一應內外衙門科道官,一體查盤。
又題准長安等四門倉,免其差官盤驗候,放支溢絕,照例送巡視科道查算。若有附餘作正支銷,其應天府,每年銓撥腳夫,每名止徵解銀七兩二錢,募人應役。
十年,令太倉兵備副使,兼理蘇松常鎮四府錢糧。嘉靖十一年,題准京倉各厫盤出附,餘陳腐黑豆、豌豆等項雜糧,內頗堪食用者,量給兩縣孤老,不堪食用者,送西苑水田培壅。
嘉靖十二年,題准四川永寧倉官,攢考滿丁憂等項,務要申請貴州撫按衙門,轉行守巡等官稽查,經手錢糧無礙轉報,四川守巡道起送。
嘉靖十三年,題准南京各衛倉糧。自十四年為始,挨陳放支,五箇月水兌五箇月,折銀二箇月,若遇閏月,本折隨宜放支。
十三年,添設永平府通判一員,在於遷安縣適中處所駐劄,專管薊州沿邊一帶錢糧,專聽戶部管糧郎中提調。
嘉靖十四年,添設四川成都府通判一員,駐劄茂州,監督收放威茂等處,南路一帶倉場糧料草束。裁革甘肅管糧僉事一員,止用一員,專管分巡,并西路糧儲,其東路糧儲令,分守參議管理。
嘉靖十五年,奏准裁革京通二倉,修倉內臣,令工部堂上官,并原委太倉通州員外郎主事,督率各衛所官修理。
十五年,奏准甘肅照宣大事例,歲差部官一員,往蘭州駐劄,查驗陝西八府民運糧餉。
又添設江西右參政一員,專管錢糧。
又議准差主事一員,總理山西三關糧儲,在寧武關適中處所,駐劄三年,滿日更替。
嘉靖十六年,又因增修倉厫一百六十餘座,題准京倉年例量,加四座。
十六年,議准裁革,永平府添設通判,及昌黎、樂亭二縣主簿各一員,添設盧龍撫寧二縣主簿各一員。十六年,令戶部委官專管河西十五倉,其河東十五倉,惟蘭州一倉照舊督理,餘者俱聽兵備,副使管轄州縣倉場等官,俱聽本部委官,從宜差委。
又添設平涼府通判一員,於寧夏西路地方,監督收放糧草。
嘉靖十七年,添設四川敘州府通判一員,駐劄瀘州嘉明鎮,專督該州錢糧。
嘉靖十八年,取回北路居庸關東路古北口,西路紫荊關等處倉場戶,部分管委官將附近薊州地方密雲,古北口、石匣堡等處倉場,分為東路,屬薊州郎中管理。居庸、紫荊、倒馬等關并腹裡,保定、唐縣、易州、涿州、良鄉等處,分為西路,委戶部郎中一員,前去易州,提督前項倉場。
十八年,議准添設郎中一員,前去花馬池,駐劄專一。整理各邊鎮客兵糧草,及催督各鎮民屯稅糧,三年滿日更替。
十八年,詔各處倉官,及收糧經歷。守候二年之上,放支不盡者,仍聽全支本等俸給。
嘉靖十九年,令陜西分守隴右道,參議移駐蘭州,不妨原務管理西安等府,解運甘肅錢糧。
嘉靖二十年,詔內外倉場官攢斗級,及糧戶人等有虧折糧草,監追年久者,除侵盜虛出等項照舊,監追外其浥爛損折,失火延燒者,悉免追。
嘉靖二十一年,添設宣大總督糧餉大臣一員。嘉靖二十二年,題准浙江紹興、金華、衢州三府起運南京倉米,每石連席秏折,徵銀七錢,類解本部。二十二年,差主事一員,專理易州客兵糧餉。
嘉靖二十四年,題准各處解到鳳陽倉,折色銀兩管倉主事督同,該府佐貳官一員,并該庫官攢人等秤收封鎖,發府寄庫,候應放官軍,俸糧月分,取放其合給通關庫收,該府照數出給,送主事驗給。
二十四年,題准今後倉場事務,緝事人役俱要,遵奉詔旨,不許擅自干預。如有機密重情,亦要指有明證顯跡,毋得輒以空言。刑逼招承違者,聽巡倉御史及科道舉劾究治。
二十四年,銓除主事一員,收放山西北樓口倉糧。嘉靖二十五年,議准羽林前等五十一衛倉,每年該衛原僉軍斗六名,共二千四百八十名。除見軍收糧外,其守支年分止,選精壯軍斗四名,同頂厫小甲。一名在倉看守錢糧,餘二名退回原衛當差,俱停支月糧候,挨陳坐放之時,行取回倉眼,同放支,不許投充,影射占役違者,查究其各倉,但查有剩糧二千石以下者,即令盤併別厫,或即令支盡攢典,遣歸省祭軍斗,發回該衛。
二十五年,議准各邊郎中主事差滿回日,本部嚴加考察,在任果無贓私,不職推姦避事,過違限期等項,方許回司管事。如或不惜名檢指實,參論降黜。嘉靖二十六年,議准總部南京倉糧官,各布政司,於參政參議內,各府於同知通判內,定委一員,不許府佐推故,委及首領等官。其州縣部運官,全設衙門於佐,貳內定委。如佐貳內全缺,方許坐委吏目典史,裁減縣分許委典史。如典史亦缺,方許選委巡司等屬官。所委佐貳首領官,止部本州縣,錢糧不許。將別州縣勒令協部,其糧不及千石者,許徑委巡司河泊,及見任陰陽醫官,亦不許濫委吏典。老人陰陽醫生,押運總部部運官,各照限例催儧完納掣,取批迴,方許回任,如有違限三月不到部者,住俸半年者,革去冠帶。完日方許支俸,冠帶託,故不行夤緣改委者,起送吏部降級調用。
革提督南京糧儲都御史令南京戶部侍郎帶管提督。
令南京倉糧查復先年舊規,除金華、衢州、紹興三府,每石折銀七錢,其餘俱徵本色,解南京戶部倉庫交納,或遇災傷,比照京通二倉,不在蠲免之例。
嘉靖二十七年,議准各倉場監局商人,照清理鋪行事例,奏差給事中御史各一員,會同順天府堂上官督同宛大二縣,掌印官,五城兵馬從,公查審分為上中下三等,造冊二本,一存本府備照,一送戶部,分發各司,遇有各倉場上納糧草等料,挨名順序派撥應役。以後仍十年一次審編,貧乏者,除豁冨厚者,增補。二十七年,議准壩上鄭家莊等處各倉,場子粒銀,以後不許內臣收掌,俱著巡青,科道驗發,附近州縣,收貯聽候,倉場修牆支用,若有餘積,亦聽科道具數,題發戶部奏作馬匹草料。
二十七年,題准鑄給、宣大二鎮五路管糧,通判關防。嘉靖二十九年,添設蘇松常鎮四府管糧參政一員,列銜山東,給敕書關防督,率所屬催徵解納。
嘉靖三十年,題准易州管糧主事,專管戶部發去,并各處解到主客兵銀,其召商買辦支放等項,盡屬巡撫。
三十年,題准易州管糧官。今後召商即於沿河倉上,納聽沿河口、石港口、東小龍門、天津關、天橋關、梨嶺,防守軍餘關給。
嘉靖三十一年,題准薊州召商,買納糧餉,俱聽巡撫處置。其監督主事,止收掌稽查。
嘉靖三十二年,題准密昌管糧主事,俱注選三年,仍鑄關防二顆,并請敕書二道,分給各官收領行事。三十二年,添設山西神池堡、利民堡、平刑關三倉官各一員,行山西布政司撥攢典各一名。
嘉靖三十七年,令歷年拖欠南糧每石改折銀五錢,應天等府,福建布政司,絹每疋改折銀七錢,江西徽州苧布每疋改折銀二錢。
議准南京四門倉糧將近年一年,收過原額一萬八千九百八十餘石,扣留在倉,以備守衛官軍。應支之數量增一二千石,每年定派一萬石以備南京門軍支放,其原數餘剩八千九百八十餘石,照例改徵折銀解部,其折席碎席等銀,照舊寄上元縣庫,專備修倉,不許別用。其草價餘銀,扣存本部,作正支銷。三十七年,裁省昌平主事,止注選郎中往來,昌密總理。
又題准徐州共備副使,潁州兵備僉事,各兼理糧儲,添入敕內。
三十七年,令冀北道參議於冬春二季,前赴代州駐劄,會同該省管糧參政巡歷府,運州縣轉行催徵本鎮,軍儲祿米。
又令分守口北道參議,請敕於十月前赴山西地方駐劄,會同該道守巡等官,徵收新舊錢糧,限次月回鎮,料理防秋事宜。
嘉靖三十八年,題設通判二員,一駐廣寧,一駐遼陽。俱山東濟南府,列銜聽委稽查錢糧。
嘉靖三十九年,題准工部抽分廠。凡遇糧船除土,宜四十石,外許驗客貨。如無放行,不許立掛號名色,以誤期限。
三十九年,復設都御史一員,提督南京糧儲。
題准南京附近衛所應兌漕糧,不拘正兌,改兌內撥一十五萬九千四十二石二斗八升,行令原運,官軍徑赴南京各倉上納。其隨糧席秏輕齎等項,亦照南京納糧,事體施行。
又令漕糧除原議正數,米一十五萬九千四十二石,零外其多餘米四萬八千七百四十石四斗零,一體照數收倉,聽備軍士月糧支用。每石照依正兌七錢,算該銀三萬四千一百一十八兩零,聽於各省南糧,改折銀內,照數扣還。
嘉靖四十一年,令各司府州縣如遇災傷,地方不許將應徵南京倉糧妄奏改折。
嘉靖四十一年,令改府軍彭城二倉之半,為祿米倉,外東倉為衛倉內,西倉為部倉 。彭城衛南新倉府,軍前衛南新倉。
嘉靖四十二年,題准南京各衛倉歲用糧米,除單開載九十二萬三千九百五十五石八斗六升零,外量增一十二萬石,分派各司府州縣派徵內,浙江金衢紹照前徵銀,其餘俱徵本色。浙江、江西、湖廣三省,管糧參政參議,直隸蘇松等府管糧等官,各躬親赴部領掣,總足批關。如各州縣分部官不行親解,及各總部官通不赴部,以致糧解侵欺者,該部查照官吏避難在逃,事例參奏。
四十二年,題准昌、平密、雲建昌三處,原設管餉通判,俱照宣大諸路事體,各給關防。
四十二年,題設通判一員,駐劄油巖堡列銜濟南府,專一追徵錢糧。
嘉靖四十三年,令京官修倉員外郎主事於就近公署居住,督工裁革,通州修倉主事行管通會,河郎中兼理。
四十三年,添注貴州司郎中一員,請給敕書關防,駐劄永平,總理永平等處糧儲,兼管屯種。
嘉靖四十四年,議准查處罪贖,有違欽,限夏稅至次年五月,秋糧至次年九月。本折計該銀至三百六十兩以上,問有力若不及數問,稍有力,准折銀咨,送南京戶部銀庫作正支銷。
四十四年,復設昌平主事管理三路兵馬錢糧,其管糧通判,仍駐居庸,併理三區關事,密雲郎中仍專理密雲糧餉。
嘉靖四十五年,題准南京府軍衛倉、府軍右衛東倉、府軍後衛倉,金吾後衛東西南三倉,神策衛、龍驤衛二倉,共八倉,暫作空閒厫,分解到糧米,止坐烏龍潭等倉,收貯其八倉軍夫,均派見貯倉,分協助修理所空八倉,官員不止銓補。
四十五年,令浙江、江西、湖廣、南直隸各撫,按官將應解南糧總部,部運官職名,先於首年具奏定,限次年五月以裡,親自赴部,督催上納,候一省一府錢糧通完,方許并掣總批,不許仍前違限及改委託,故不親掣批其管糧官,如遇陞遷考滿等項,有錢糧未完者,務要催徵完足,交割接管,方許離任。仍行南京戶部及總督糧儲衙門,年終查照,完欠應否,住俸降級,勸懲事例,分別具奏。
議准南京戶部管倉主事,俱以三年為限,不許改差。又議准各省解到南京倉糧,每百石除收正秏之外有餘,盡令糧長領回,免收平斛米。石碎米亦令領回,不必扣給官攢水兌,免其工價之費,席竹隨宜,各倉借用。
又議准歲徵南糧,各該無按,通行司府管糧官,於當年催足,待正二月,比運起兌一齊委官立,限部運內有依期,及故違限者,聽南京糧儲舉劾。
又議准南京舊例,自五月至九月五箇月,就船放支水兌米三十萬石,免其篩曬席竹腳錢,每石折秏三斗量,減五升,原派水兌糧米,南直隸限三月,浙江限四月,江西限五月,六月各運到行委,主事專管米到遲者,不拘月分,仍發水次兌放。
又令南京戶部將各衛官軍月糧,除二月十月折色外米,賤時不拘月分,再放折色一月,每石折銀五錢,仍行撫按將拖欠南糧,江西、湖廣每石徵銀五錢,浙江每石徵銀七錢,南直隸每石徵銀六錢,速解南京戶部交納,以備軍糧折色支用。
又令南京戶部即查倉場,見在司屬官省減二員,止委六員,監收自劄管,日起至陞郎中,方許更替。四十五年,添設貴州程番府管糧通判一員,於省城駐劄。
隆慶元年,議准各處解到南京戶部,及總督衙門判定倉,分限期監管,官詣倉驗收,不必會同。巡倉御史官攢止,將進收日期糧石,開呈查考,如有姦弊,悉聽糾舉。
令南京戶部查各該監局寺等衙門,米穀豆麥果,有餘積足彀數年支用,照依每年額派數目,每石議定折色銀兩,行文坐派,各該地方,自本年起,暫徵折色,三年自後,以三年為率,斟酌改派折色銀兩,仍依原派定內府,各衙門某項錢糧名色,登記簿籍,其該庫收貯前項,折色銀兩,著徵解戶部,接濟邊用。
又議准南京錦衣衛、烏龍潭等倉,官攢秏米,照舊規每倉正米一石加秏米八升,各該官攢以收受日月為始,至放盡掃,盤日為止,每年每石,除米一升四合,如有虧折,方照數追賠。
元年,奏准頒給延綏所屬各縣倉,印記令該縣典史掌管收放。
元年,議准南京錦衣等衛、烏龍潭等倉看倉餘丁,自本年為始,每丁月支口糧三斗,於各倉秏米內支給。隆慶二年,議准南京東安四門倉移附復成橋倉內,止設官攢二員收支,餘六員起送另選,以後注用一員,一攢其原設,均徭腳夫等銀,照例徵解,南京戶部銀庫查照,聽南京戶部十三司,并總巡監收官書算等役,工食酌量,繁簡定立名數,就於前項銀內量給。二年,鑄給監督鳳陽倉委官關防,定以三年滿日更替,或遇陞轉員外郎中,亦須期滿離任。
議准南京戶部於各管倉分草場主事,量地遠近,定為四差,分隸管理,仍咨吏部查照,見在年淺主事,并堪新選者,共止定四員,註名選用,以專倉務。
題准南京戶部轉行總督衙門,如遇各處解到糧米兩斛,平收之外,准照舊仍加斛面二升秏米,照舊遞年,扣除作正支銷。
又議准南京戶部將各省府州縣應運糧米,酌量原來遠近,分派倉分,如水次相去二里,每米一石,驢腳銀二釐,每米一百石,該席一百領,每領銀五釐,貓竹二十根,每根銀五分,正米一百石,秏米三十石,為一囤,每囤篩曬工,食銀五錢三分,每米一石,進厫攞扒,工食銀三釐,刊刻牌面,懸掛各倉門首,令各糧長,通知本處掌印官,即將前項銀兩,查照糧石,將銀數秤兌明白,印封給付部糧官到部同批,一并投下。當官給散各役,責令馱米買席,不與糧長相干。
又議准南京倉糧,若有虧折,查係官攢人等通同偷盜者,究問重罪,係潮濕蛀損,并計虧數均賠,仍送問罪,秏米查照年限遠近,米數多寡扣除。若年月甚近,而虧欠太多,米至二百五十石以上者,比照正米,一體追問,其餘虧折米石,照依京通二倉,見行事例,盤欠秏米五十石以上者,主守官攢甲斗量行責治。二年,奏准蘭州所屬廣積,西古城、什字、川積,積灘、一滌城、把石溝堡六倉,主兵錢糧,改屬臨鞏兵,備道與原客兵糧草,一同管理。
隆慶四年,題准花馬池管糧,郎中移延綏鎮駐劄,總理該鎮錢糧,其寧固二鎮,主兵錢糧,并寧夏鎮客兵鹽,引仍聽稽查,兼理鹽,引勘合送,撫臣填給。
隆慶五年,題准南糧,每年徵派,各該撫按,俱要備行,司府坐委府佐官一員,總部督率糧戶完納,先將坐委職名呈報,以便參劾。
令每年會計南糧派,定三十萬石,遵照舊例,水兌每石加秏米二斗五升,違誤到遲,雖越九月,仍舊水兌,不許擅改,收倉務在歲收,秏米七萬五千石,以抵一月,官軍俸糧。
議准各省糧戶解納席竹折銀,上元縣收貯,照例赴巡倉御史註簿,各倉官支出修倉,呈請總督衙門詳允該縣,仍申報巡倉知會。
隆慶五年,議准南京水兌,正秏米三十七萬五千石,內二十一萬石,本色放足三箇月,其餘一十六萬五千石,改納折色,及行各撫,按轉行司府,查照本折米數,均派嚴限,依期解納,南直隸各府并江西每石折銀五錢,浙江、金衢紹三府每石折銀七錢,杭嘉湖三府每石折銀六錢,解南京戶部,以備官軍折銀支用。隆慶五年,議准順永二府所屬州縣,自隆慶六年為始,一應起存,京邊稅糧馬草,并備邊子粒衛所關營,屯米豆秋,青馬草等項銀兩,悉照議解赴。各倉場上納本色,其中間應該起運,各衙門并存留額,多用及協濟各鎮,應給應扣者,通候會計,日咨劄太倉銀庫,照數扣除補給,其沿邊倉場攢典務要本地,殷實人民,取具干連保結,方許上納參充。
五年,題准鑄給遼東、通判、關防三顆,在西路者分管廣寧、前錦、義高平、在東路者,分管遼陽、開原,在岫岩者分管金海,蓋各倉庫。萬曆元年,議准各軍支米月分,照舊徵銀二錢五分,支銀月分,徵銀二錢七分米,折銀月分,徵銀三錢五分,各衛掌印官,照數徵收,除本工雇夫匠支用外,其餘類總解部,以充買料支用。
元年,議准山西屯田僉事,移駐應州,專管山西三關,大同一鎮屯務,兼清渾應山場北樓營伍,各軍民田地。
元年,令蘭州一帶主客錢糧,皆屬郎中管理。凡出入糴買糧草,先於臨鞏兵備道掛號,定價後郎中發銀收放。
萬曆二年,令南京戶部監收主事四員,分管各倉,照舊居住官房。如有不住公館者,許提督官指名,照例參治。
萬曆二年,令萬曆三年秋糧,於應解太倉派剩米,折銀內,改撥米九萬石內。浙江布政司二萬石,俱徵本色,徑解南京戶部交納,以備南京兵部新收軍士支用。
又令南京各衛領運全單,先期咨南京戶部,照單扣算,行糧另給,紙牌連原單發與運官,前赴兌糧,水次支領,仍行各府州縣,將解南糧,秏米席竹驢腳等項,照例隨正糧徵辦,除照牌給單外,其餘盡解南京。又令撫按各行司道府州縣,以後水兌,不拘紅白蒸稻,審其地土所產,定其應納米色,明載批文,司道辦驗轉文,先將定過各州縣米色,一呈本部,一呈糧儲,案候投文之日,驗批相同,即撥倉場交納。
又令南京戶部查照題准事例,各倉官攢經收,一厫放盡,即行監收官查盤,正米虧折與折秏至二百石以上者,責限均賠,仍送法司問罪。
二年,鑄給監督徐州、淮、安臨清、德州、天津倉關防。二年,給昌平管糧通判關防令,兼理居庸關商稅。二年,鑄給監收肅州倉,臨洮府帶銜通判,固原州倉平涼府帶銜通判,靖虜、甘州、涼州、莊浪、西寧、洮州六倉,鞏昌府帶銜通判,兼收永豐倉,同知各關防。萬曆三年,題准修建倉,厫規制,俱以樣厫為準,各委官及作頭姓名,刻扁懸記。如十年之內,即有損壞者,責令賠修,仍治其罪。
萬曆五年,題准各邊糧儲郎中有缺,於員外郎主事內擇其才,守素優資,俸相應者,充任俱候,三年滿日,預呈戶部,移咨吏部,選補一員,前往交代,將任內經手錢糧,逐一交盤明白,回部聽候考察。中間果有廉能勤慎有裨邊儲者,另行優錄,其怠肆不職者,查訪得實,不時議處。
萬曆七年,題准裁革京倉經歷五員,通倉經歷一員。七年,定車戶車腳,在京東倉每石給銀一分六釐,西倉每石給銀二分一釐。通州西倉、西門南倉、北門每石銀一分一釐,西倉南北二門南倉東門,每石銀一分,中倉三門,每石銀七釐。
萬曆,八年裁革蘇松管糧參政一員。
八年,裁革山東河南京糧道參政二員。
又裁山西屯糧參政,山東督糧參政,河南督糧參議,廣東管糧參議,貴州督糧參議,廣西管糧參政,福建督糧參政,四川督糧參政,雲南督糧參政各一員,其糧務歸併右,參政管理。
萬曆九年,題准每年修倉厫,底板木近土,米易浥爛,議用城磚砌墁,方置版木鋪墊厫門厫牆,偏留下孔,以洩地氣,仍將修過厫座用過,錢糧具奏。九年,題准臨德天津等倉委官,三年一次,盤驗明白,即將官攢,照例起送,免其守支。
萬曆十一年,復設山東、陜西督糧,左參政福建、山西督糧,右參政各一員。
萬曆十二年,議准內府錢糧,及內外倉場糧草,并各處軍需等項,不拘起存,但有包攬<img src='https://r.cnkgraph.com/Chars/wikipedia/commons/thumb/1/1b/GJfont.pdf/page30740-18px-GJfont.pdf.jpg' />騙銀一百兩糧二百石以上不行完納者,照弘治十三年例問發。
京倉舊太倉十一衛
舊厫三百六座,見在厫二百三十六座,計一千二百十五間空地,五十三座錦衣衛,見厫二十座,內二座六間,一座七間,餘俱五間,空地八座。羽林前衛見厫二十四座,內一座四間,四座六間,三座七間,餘俱五間,空地四座。大寧中衛見厫二十一座,內一座三間,二座六間,餘俱五間,空地七座。神武左衛見厫二十座,內三座六間,餘俱五間,空地三座。昭陵衛見厫二十五座,內二座三間,一座四間,一座七間,一座八間,餘俱五間,空地三座。忠義前衛見厫二十三座,內二座四間,二座六間,一座七間,餘俱五間,空地三座。忠義後衛見厫十九座,內一座四間,一座六間,餘俱五間,空地五座。蔚州左衛見厫二十座,內一座四間,四座六間,二座七間,餘俱五間,空地五座。景陵衛見厫二十四座,內四座六間,一座七間,餘俱五間,空地五座。獻陵衛見厫十九座,內二座四間,五座六間,餘俱五間,空地五座。義勇右衛見厫二十一座,內一座六間,餘俱五間,空地五座。
南新倉八衛
舊厫二百四十九座,見在厫一百八十座,計八百九十八間,空地四十九座。府軍衛見厫二十一座,俱五間,空地五座。燕山右衛見厫二十座,俱五間,空地七座。永清右衛見厫二十三座,俱五間,空地六座。龍虎衛見厫二十四座,內二座四間,餘俱五間,空地五座。龍驤衛見厫二十座,俱五間,空地八座。彭城衛見厫二十三座,俱五間,空地六座。濟州衛見厫二十五座,俱五間,空地六座。金吾左衛見厫二十四座,俱五間,空地五座。
海運倉六衛
舊厫一百七十八座,見在厫一百二十座,計六百間,空地六十座。永陵衛見厫二十座,俱五間,空地十二座。忠義右衛見厫二十座,俱五間,空地八座。義勇後衛見厫二十座,俱五間,空地八座。寬河衛見厫二十一座,俱五間,空地十一座。泰陵衛見厫十九座,俱五間,空地十三座。燕山左衛見厫二十座,俱五間,空地八座。
新太倉七衛
舊厫一百八十一座,見在厫一百四十九座,計七百四十五間,空地二十七座。冨峪衛見厫二十二座,俱五間,空地三座。大寧前衛見厫二十一座,俱五間,空地三座。茂陵衛見厫二十一座,俱五間,空地四座。會州衛見厫二十二座,俱五間,空地三座。裕陵衛見厫二十一座,俱五間,空地五座。義勇前衛見厫二十二座,俱五間,空地四座。康陵衛見厫二十座,俱五間,空地五座。
北新倉五衛
舊厫一百四十座,見在厫九十五座,計四百八十三間,空地四十一座。府軍前衛見厫十七座,俱五間,空地十一座。府軍左衛見厫二十一座,內一座六間,餘俱五間,空地八座。府軍右衛見厫十八座,內一座六間,餘俱五間,空地八座。燕山前衛見厫十九座,內一座三間,餘俱五間,空地六座。金吾前衛見厫二十座,內二座六間,三座七間,餘俱五間,空地八座。
大軍倉四衛
舊厫一百二十座,見在厫七十七座,計三百九十間,空地四十五座。大軍倉見厫十九座,內二座六間,一座七間,餘俱五間,空地十座。旗手衛見厫十九座,內一座六間,餘俱五間,空地一座。永清左衛見厫二十一座,俱五間,空地十三座。
濟陽倉二衛
舊厫四十七座,見在厫三十四座,計一百六十間,空地二座。濟陽衛見厫十八座,內一座三間,四座四間,餘俱五間。金吾右衛見厫十六座,內五座四間,一座六間,餘俱五間,空地二座。
祿米倉二衛
并部糧舊厫七十四座,見在厫四十九座,計二百四十五間,空地二座。彭城衛見厫十九座,內一座四間,餘俱五間,空地一座。府軍前衛見厫十九座,內一座三間,二座四間,一座六間,一座七間,餘俱五間,空地一座。部糧見厫十一座內,二座六間,餘俱五間。
西新倉四衛
舊厫一百座見在厫八十三座,計四百十五間,空地二十二座。羽林左衛見厫二十座,俱五間,空地七座。虎賁左衛見厫二十座,俱五間,空地五座。金吾後衛見厫二十一座,俱五間,空地五座。府軍後衛見厫二十二座,俱五間,空地五座。
大興左衛倉一衛
舊厫二十九座,見在厫二十五座,內四座六間,二座七間,餘俱五間,計一百三十三間,空地四座。
太平倉二衛
舊厫四十八座,見在厫四十四座,計二百二十間。留守前衛見厫二十二座,俱五間,內坍塌一座。留守後衛見厫二十二座,俱五間通倉。
大運南倉
舊厫一百二十一座,見在厫八十座每座五間,計四百間。
大運中倉
見在厫一百四十座,內五座六間,二座四間,餘俱五間,計七百三間。
大運西倉
見在厫三百九十四座,內一座六間,餘俱五間,計一千九百七十一間。
大運東倉
今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