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8a0040
卷6
十月戊戌(二十九日)辦理臺灣等處海防大臣沈葆楨等奏
竊臣於十月初九日,承准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函稱,倭事議定三條辦法,已畫押互換,大久保即赴臺灣會同其中將撤兵,所有修道、建房等件交付中國官員收管,當先期委派妥員馳赴倭營驗收,隨即派兵駐守,以便將來籌辦善後事宜各等因。並鈔會議憑單一扣、互換條約一扣、給總稅司赫德劄一扣寄來。初十日,倭領事福島九成帶同該國通事吳碩等來謁,據稱大久保已往瑯軿,特令該領事到郡面陳一切,並開事宜五條,大意與總署原約相符,惟中一條稱,該國民人被生番殺害者,已於收埋舊址建立墓碑,以後如有該國民人親友登岸祭掃,請准其拜奠而歸等語。蓋指其初入番社時陣斃者言之也。臣等以為撫局已成,允其所請,與約來時須有領事官蓋印執照,祭畢即歸,俾免生事。另
由臺灣道具文照覆。該領事感謝而去。臣等即派臺灣府周懋琦帶同委員弁兵,定於本月十三日坐永保輪船前赴瑯軿。隨帶照會一道,面給倭將西鄉,令其按照條約,交代明白。一面劄飭臣霨所部遊擊鄭榮安撫軍一營,由赤山拔隊,自陸路會之。周懋琦事竣旋郡,即留安撫軍駐守瑯軿。
旋據探稱,初八日,瑯軿到倭船一號,有倭官帶兵役三十餘人登岸,蓋即大久保也。初九日,又到倭船一號,亦係空船。倭兵均已收拾行李,用牛軍裝載槍器具下船。此數日間,倭營死者復二十餘人,帶來洋氈又為大風刮去百餘件。想該倭將等接到照會,交代已畢,即當撤營登舟矣。
淮軍三起,九月十五日即到澎湖,方派長勝、靖海兩船陸續盤運,奈日來風濤暴興,兼旬不息。十月初四日,兵勇始得盡數登岸。至後山番社一帶善後事宜,俟倭兵退後,臣等再當悉心通籌,請旨定奪。
(硃批:該衙門知道。)
<font size=-1 color=#5b0012>倭領事呈請事宜五條
茲因本國征番一事,在北京總理衙門,兩國大臣業經會議妥平,互立辦法文據。我全權大臣飭敝領事就貴道面陳一切,轉請沈大臣查辦事宜,開列於左:
一、從今約五、六日之前,敝國所撥大船,自必齊到瑯軿,載兵回國。為此應請沈大臣或潘
大臣如期駕至該地,與我西鄉中將會晤,以便彼此料理交代事宜。所派兵員,不過充為交代,彼此照應,猶可不必多員。
一、從來兩國大臣一切往來公文,彼此撤回註銷,永為罷論。則其沈、潘兩位大臣與西鄉中將曩日所有一切來往公文,亦宜就瑯相會交代之便,兩相交換。
一、我國人民,在生番被殺死者,遺骸現就當時收埋之舊址,更建墓碑表之。將來如有親戚朋友人等航客就近港口,若欲藉便登岸掃祭者,務望使伊即日登岸拜奠而歸。
一、所有交代事宜完訖之後,即望貴道立將其由飛札及電信捷報上海道臺處,以便轉申北京總理衙門查照。
一、本國現在廈門派設領事,將來如在貴臺所轄之地,儻有交涉事件,務望貴道速即照會敝領事,以便照辦其事。
硃批:覽。</font>
(--以上見同治朝籌辦夷務始末卷九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