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8a0093
卷3
第二章 商 人
第一 雜貨商貨底簿
錦興號貨底簿(丙午年)
曾爐
錦興 貨底仔在計價八折,此乃二比面言,各無反悔是也。批明為據。
丙午六月二十日市
一四0 成文包 八三 八‧八二角
九0 三元毛 十九支 一‧七0角
十一 二號龍 十六斤 一‧七一元
四0 振明林義玉 五四包 一‧三五元
二0 本艸書 一付 二‧0角
九六0 主古 三‧一粒 三‧0四角
三四 石膏 四九斤 一‧七七七元
六六 大 三‧0腳 二‧一六角
第一雜貨商貨底簿之一
五二-四二 炮 五七粒 一‧0九角
二0 牛乳 二0石薉千 四‧0角
七五 貢庫 四0封 三‧0角
一七 松花 五‧0腳 八‧五點 八‧0九三元
二二 花治 十六腳 三‧五二角
三七 主尖 四‧0斤 六‧八0角
一0 官全 七0個 七‧0點
(中略)
三四 頭贊 三五張 二‧四四角
二八 清衣 一四八個 四‧一四角 七‧九四四元
三0 鹽 五五斤 一‧六五角
七0 干天 一九‧五斤 一‧二三九元
一一0 大雙再 十六個 一‧七六0元
一六 粗大斗 三‧0付 四‧八0角
三二0 四方 二一張 四‧四0角
六0 米臺 二‧0支 一‧二0角
第一雜貨底貨簿之二
一二0 秋水軒 一付 一‧二0角
五六 家器 三0件 一‧八0角
石灰 一00斤
六腳 一‧0梱 一‧四二角
一五 金 四‧0只 八‧六點 四‧三三六元 共九‧五二四元
共銀 九‧五二四0(十元) 八折實銀 七‧六一九二(十元) 震順 兌貨
即交去銀 七‧九一九元 坐貨價銀 一‧七七七元
對除外伸來銀 七元 震順 兌貨
六月三十日煉 手去 龍銀五‧四0(十元) 銀 一‧六七0(十元) 完
兄
瓜月初三日棋 龍銀一‧二0(十元) 銀 一‧二六0(十元)
德
又 去 錢 七‧三五(百) 銀 七‧0角
共: 銀 七‧0(十元) 完
第一雜貨底貨簿之三
第二 營業卸交甘願字
立營業卸交甘願字人,媽宮街○町○番戶○○號何某,所營(雜貨)商業,因年來
商況不佳,本資缺乏,振作無力。茲有○町○番戶何某欲整生業,妥商依照結冊內所有結存賬目、物品、家器,共銀若干圓,向某承買;憑冊點交接收保管。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賬、貨、家器等項,一切付交何某接管整理;或原號,或改號開張,任憑何某主裁。日後生業盈虧,皆憑何某造化,與某無干。保此店業係某自置之業,別無他人合股交加、來歷不明之事,亦無房親應份之弊;倘有不明等情,某當出首理論,不干買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異議。口恐難憑,合立卸交甘願字一紙,付執存炤。
即日同中見收來銀○○圓。再炤。
光緒三十二年 月 日立
甘願卸交商業約字人 ○○○
知見人 ○○○
作中人 ○○○
代書人 ○○○
接管人 何某
第三 賣商業甘願字
立賣商業甘愿人,臺灣府安平縣大西門外北勢街益昌號,自同治十年六月開設油店
,今因乏銀別置,愿將此油店賣與外新街榮記號承去開創。一賣千休,日後利甜與益昌無干涉。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口恐不憑,今欲有憑,合立賣生理字一紙,付執為據。此炤。
即收賣油店生理銀來二百大元。批明為炤。
同治十三年十月一日
臺灣府臺南大西門外北勢街立賣人 益昌
第四 申明書
立申明書,臺北廳大加蚋堡大稻埕中北街十番戶林三,今敝為別創基業,愿將此店生理賬項、貨底,一概點交付李四前去管握;另立字號,抑或照舊,均聽李四主決。緣敝與諸寶號來往賬條,經有面會清楚,餘該敝之項,不得不聲明,以副眾覽。自今而後,均歸李四鳩集,重新交易,不干敝涉。其敝亦不敢異言生端。茲將諸號該項附列於後,蓋印為憑。
源發該銀若干
源美同 同
增美同 同
第五 禁 令
福建省廈門海防分府姓某為出示曉諭事。案據何堡何街何字號舖東何某具稟:近有無恥之徒,心存奸貪,假冒本號標頭,致敗本號聲名,而誤遠近買客取信。似此風氣,實屬不守商業規法,非蒙嚴加示禁,誠恐效尤日熾等因前來。為此示爾等商民人等勿再任意假冒,倘敢故違,一經查出,嚴究不貸。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年 月 日示
右諭發貼○○街
第六 呈
具呈人,生員曾邦治,為奸徒假冒,魚目混珠,乞恩示禁,差拏究懲事。緣治原籍泉州府晉江縣人氏,曾祖扶容公,自康熙年間渡臺,即置家室,在郡禾港街開張曾振明香舖,精製各色香線、香珠,遐邇馳名。歷傳至治,已經五世,迄今百有餘載。前年,治故父歲貢生曾敦仁重新匾額,刊刻曾祖創業業履歷,抄粘確據。詎料世風日下,人心不古,邇來有一種不肖奸徒,巧倣本舖標號,專以低料製造香線、香珠,運往南、北路各埠頭散售,冀圖魚目混珠;不特貽害本舖生理,而且瞞神騙人,更干法紀。似此昧天理、喪良心,非伏父臺大震霆威,飛移鳳、嘉、彰各邑主,暨淡、鹿、蘭各廳憲一體
出示嚴禁,一面飭差協保緝拏奸徒,從重究懲。竊恐此輩食髓知味,習慣成風,相繼效尤,無所顧忌。獨虧治祖先創業流傳,子孫五世相承,百年生理敗於一旦,熟肯甘心!萬不得已,瀝情呈懇父臺大老爺執法如山,電察奸徒假冒標號,神人共憤,恩速飛移通臺縣主廳憲示禁,並差嚴拏究治,以除民害。沾叩。
第七 呈
具呈人,生員曾邦治,為假造騙售,奸偽日熾,乞恩差訪嚴拏究懲事。緣治原籍泉州府晉江縣人氏,曾祖扶容公,自康熙年間渡臺,即置家室,在郡禾港街開張曾振明香舖,配置靈方上料,是以遐邇馳名。歷傳至治,經百餘年。邇來,有一種不肖奸徒,巧倣本舖標號,專以低料製造香珠、香線,運往南、北路各埠頭散售,以偽亂真;前經呈控,蒙出示嚴禁在案。無如此輩未經拿究,不威不懲:鄭華於馬兵營私倣號假造,程國榮於大銃街倣號假造,而謝崑玉更於草花街開張香舖,外掛自己匾號,內俱私倣曾振明標記。所製俱用低料,乃以減價發售;而各處販客貪其較為便宜,遂與表裏為奸,挑往各處,以低貨騙賣,現貨信二張確證。試思良心宜顧,王法難欺,乃奸徒敢於大市中作偽售;奸徒藐視法紀,莫此為極。非蒙嚴拿究懲,射利則奸徒得之,低料之名則曾振明當之。百年生理壞於一旦,情何以甘!況且相踵成風,效尤愈甚,標號可假,何圖書
不可假;香料可偽,何器物而不偽。亂俗害人,伊於胡底。執亟瀝懇父臺大老爺執法如山,恩迅飭差搜緝奸徒假號,一面將謝崑玉等拿究重懲;庶奸貪知儆,市肆無偽。沾感切叩。
第八 示 諭
即補同知直隸州、臺灣縣正堂、軍功加三級紀錄三次胡為奸徒假冒等事。本年四月二十一日,據鎮北坊生員曾邦治呈稱:緣治原籍泉州府晉江縣人氏,曾祖扶容公,自康熙年間渡臺,即置家室,在郡禾港開張曾振明香舖,精製各色香線、香珠,遐邇馳名。歷傳至治,已經五世,迄今有百餘年。前年,經治故父歲貢生曾敦仁重新匾額,刊刻曾祖創業履歷,抄粘確據。詎料世風日下,人心不古,邇來有一種不肖奸徒,巧倣本舖標號,專以低料製造香線、香珠,運往南、北路各埠頭散售,冀圖魚目混珠;不特貽害本舖生理,且瞞神騙人,更干法紀。似此昧天理、喪良心,非伏父臺大震霆威,飛移鳳、嘉、彰各邑主,暨淡、鹿、蘭各廳憲一體出示嚴禁,一面飭差協保緝拏奸徒,從重究懲。竊恐此輩食髓知味,習慣成風,相繼效尤,尤無顧忌。獨虧治先祖創業流傳,子孫五世相承,百年生理敗於一旦,孰肯甘心!萬不得已,瀝情呈懇察奸徒假冒標號,恩迅飛移通臺縣主廳憲示禁,並出差嚴拏究治,以除民害,沾叩等情。據此,除批示外,合
行示禁。為此示仰諸色人等,果有工本,選香料製造精良,何處不售,又何用假冒曾振香明店標記,以膺亂真,冀圖侔利,甚為可恥。自示之後,尚不知愧悔,或被指控,定即差拏,照例究辦,毋違。特示。
遵
道光二十八年五月二十九日給貼,曉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