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8a0103

卷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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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昌宮香燈租穀

    收 項

  一、淡水鄒厝崙水田租穀每年應收四十五石.

  一、淡水北投社大租每年應收三十石.

  一、新竹新埔莊大租每年應收十三石.

  一、苗栗三湖莊山園每年應收二十石.

    (前歸新竹文昌宮香燈,後設苗栗縣,其山園被劉聯科抗佔.理合聲明.)以上共計收穀一百零八石,收銀一百零八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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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 銷

  一、計去挑字紙灰工錢二十元.又開去油香銀十六元.又開打掃文昌宮人夫二名工食銀二十元.又開各處收穀工食銀三十元.

  共開銀八十六元.(文昌宮祀生鄭耀東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