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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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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託 孤

   第一 託孤字

  立託孤字人陳林氏、即陳敬齊。自念氏年老不能理事,況又子孫事務未諳,再四思維,即將所有田園產業一切囑托於外孫鄭拱辰代為經理,日後陳氏子孫不得異言藉端滋事。此係因氏年老不能理事及子孫未識經理事務所致。特立託孤字壹紙,付執為炤。

  批明:日後陳氏子孫長成之日,亦皆族親公議妥當,即將托孤產業一切交還陳氏子孫掌管,批照。

  光緒十六年正月 日

                           代筆人 劉松齊

                          場見胞侄 汝厚

                         立託孤字人 陳林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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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 託孤書字

  立託孤書字梁文軒。茲因年老,不幸單子梁一泓早故,媳婦林氏不守閫儀,所有財產竊欲貼厥孫謀,籌一永遠保全之策。長孫國棟、次孫國基,年紀尚幼,未能執掌家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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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文軒衰朽殘年,計及身後,逆料該媳林氏不足恃,爰請族親兩全、炳茂,及先子在日契交諸友李玉如、鄭俊卿、徐敦仁等五人到家遺囑,將文軒所有遺建:臺北城內文武街一丁目二十二番戶瓦店壹座;又大稻埕建立街一丁目十三番戶瓦店貳棟,各連地基托交保管。只許該媳收租,不許變賣;倘敢奢華濫用、妄圖典借賣渡事情,兩全等五人亟當阻止,保全此二處店屋,俟至次孫國基長成二十歲以外,即交與自主。望其各敦友誼,無負托孤之至意焉!至於文軒老夫妻二人喪費,尚有楊坤地借過千元可任其開用。此乃文軒臨病托孤,與親人等無干。口恐無憑,同立託孤書一樣五紙,各懇託壹紙為照。

  光緒二十七年三月五日

                       族親

                     在場托孤族親並代筆 炳茂

                               兩全

                               誼鄭俊卿

                          在場托孤 李玉如

                               姪徐敦仁

                         立托孤書人 梁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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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 託孤寄業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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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託孤寄業字人劉清河、妻張氏等,有承置瓦店貳間,址在新店街;又壹間,址在福德街;又與和泉號合夥,在本銀四百二十大元正;又本厝前公田作四大房輪流,租穀與佃人分收;又田港公田作下四房輪收,租穀三十二石;又茶山稅銀逐年貳拾六元正。今我夫妻年俱老耄,房侄每多欺侮,僅有螟蛉壹子,愚蠢未諳,即一孫兒可望,尚屬孩嬰。籌念及此,未嘗不喟然興嘆也。是以邀請族譜內杜逢春、劉占爻、劉瑞發等,原德重望隆之輩,舉止端方,將此孩嬰業產同堂立字寄託。雖產業無多,俱係河承祖應分遺下及自己建置,與別人等無干。即我夫妻將來百年有日,若房侄有起異心,莫聽他恃強混掌,以墜厥死祭生食之貲也。我二老之拜寄匪輕,汝諸君之受托莫外。口恐無憑,字乃有據,立託孤寄業字一式三紙,每執一紙,付執為炤。

  一、批明:福德街瓦店壹間,作六股分,四房應得三股,二房、三房、五房各得一股,計共六股。至前年間河將金包里田業與四房應得三股店對換。又此店前被二房開張幾十年,並不按店稅。至二房侄三仔帶欠梅合壹百四十元,葉天生貳拾元,共壹百六拾元,亦由河代他清還,合亟聲明批照。

  一、批明:田港公田,前逐年租谷原八十石,因前年二房致官事,河念兄弟之情,與水親家盞叔等共為調定,代出銀四百八十元。及二房哥回家,此項置之不聞,河再邀水親家對他迫討,後二房哥自思不過,亦將自己契紙轉借,即以此業公契交河轉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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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將逐年租谷四十八石納利,又向簡盡買過父墳一穴,銀一百貳拾元,再將利粟減算。現此業帶欠他人六百元,逐年租石尚剩三十二石,合亟聲明再照。

  一、批明:託孤寄業字,杜逢春執一紙,劉瑞發執一紙,共三紙,批明再照。

  一、批明:上三房受托秋霖婢禋祀銀貳百六元正,逐年利息加一行,待日後孫兒長成交他,理宜聲明再照。

  光緒十七年八月 日

                        立托孤寄業字人 劉清河

                                妻劉張氏

                        知見族弟並代筆 劉商義

                             知見 族弟劉萬肯

                             知見 族弟劉六加

                              同 劉四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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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 託孤字

  立託孤字人郡城內做蔑街陳氏。因先夫早逝,遺子聘尚在懷抱,薄有產業,氏躬親執掌綽有餘力,亦不聞有意外之變。緣氏自去年來漸就衰老,疾病纏綿,多方求治,迄無少效。迨本年三月間,病勢益復危篤,自念已無生理。念黃髮孤兒未諳人事,何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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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辦產之事,況諸房親素不和睦,以氏寡婦孤兒,久有耽耽虎視之意,弱肉強食,誠所不免。即將先夫遺下田園等業漸交氏胞弟陳篤其掌管,課兒讀書,俟其長大,即將田園等業仍還黃聘掌管,不得異言。此係氏臨危囑託,並非迫勒干求,口恐無憑,合立託孤字壹紙,送與存據。

  同治十年八月 日

                         代書人 顏榜

                       立托孤字人 郡城內陳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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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 託交祀契字

  立託交祀契字妹婿沈齊,娶妻謝氏,單生一女名曰隱娘,餘並無生男,不得已螟蛉余露,改姓即曰沈露。豈疑沈露孽惡嫖賭,任斥不理,齊今臨病在床,危在旦夕,若不幸歸仙,諸戚等念及至親,可將齊之親生隱娘招贅他姓,生男繼後。而齊所買羅家瓦厝一座,將此祀契託交大舅謝保舅以及表兄徐文發、孫婿朱天賜等以管此祀厝,足為春秋年節祭祀,不可被孽惡沈露嫖賭花費,以致禋祀無歸。如露嫖賭無忌,立即拏獲鳴官究治,餘無別言。恐口無憑,謹立託交祀契字,付執存炤。

 道光五年四月 日

                     在場收祀契字人 大舅謝保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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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見人 表兄徐文發

                             孫婿朱天賜

                          代筆 徐步雲

                     立託交祀契字人 妹婿沈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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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 遺囑託孤字

  立遺囑託孤字人王林氏。切念氏命蹇時乖,先夫早逝,孤苦零仃,只遺氏一身,告貸無門,不得已傭工度活,艱難萬狀。日積月累,儉存微資,抱養一苗媳養成婚配,收聘銀元,再創一媳名喚娘,延請戚誼到場為證。該媳年幼,當立婚約字暫交黃海秀兄,並家器及年節墳忌暫為經理。嗣後娘欲招佳婿,應即席請各戚誼到場妥議,方可招配。其婚約字內生息銀貳拾元,並前項家器檢交娘夫妻承接。氏前螟蛉一子名喚英,原望朝夕供奉,不料該孽螟蛉祗知賭蕩,不務正業,此非家後嗣,經已驅逐在外三十餘年,生死未卜。現氏年屆古稀,老病久纏,風燭不定,遺下一媳、並後進房屋一座,若不預先延請各戚誼人等,前立婚約字內有名,到場遺囑懇託,誠恐旦夕不測之虞。伏望各仁人戚誼念及王門禋祀綦重,不棄嫌怨,出為鼎力關照,俾免禋祀廢弛。倘氏故後,該孽螟蛉如敢藉端出首滋擾,希為聯名簽請究治,氏在九泉啣草結報。各盡其心,功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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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天餘,言盡敘。恐口無憑,合立遺囑託孤字五紙,各執一紙,永遠收執為照。

  批明:託孤字內,日後娘招有佳婿,係王家之後,希為時常查考,不得任其擅行費用。切切。此批。

  光緒十五年八月 日

                          代書人 陳桑田

                        立託孤字人 王門林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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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 託孤字

  立託孤字人許祥洙。緣洙二子皆亡,欲立胞侄萬居為嗣男,二媳婦亦各願守節養兒傳枝。茲將所有明買隘口田貳份,每年小租谷壹百參拾參石;土牛田參份,每年小租谷壹百貳拾玖石;土牛枋口田壹份,每年小租谷貳拾肆石;又明典田壹份,小租谷貳拾玖石伍斗;又胎借田伍份,小租谷捌拾捌石;合共小租谷肆百零參石伍斗。又與合買北門內店壹所,自己本銀壹百參拾貳大元;又小典在本銀壹百陸拾大元;又帶貨項本銀壹千大元,侵缺來往數項,波抵其契券,一切分配做對半,交與二媳婦各執一半收存無遺。第念洙老矣!恐百歲後兒婦年華尚少,涵養未深,得毋不恆其德或承之羞,余心是以耿耿也,然在此無親可重,惟有爾叔侄姻戚數人等素與洙知己人,可以託節亦不奪,懇祈與洙分任,凡家中事務同與兒婦共相料理,每年訂四季亦同與兒婦取契檢閱,併查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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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穀家費,開餘數項明白再交與各執收存,以為長久之計。倘口舌有,兒婦不能合爨同居者,亦必待二比孫兒長成,彼時公同設法,准其分租。其契券依舊各執一半收存不失,內抽出賣土牛枋口田壹份、小租穀貳拾肆石、契壹宗,係與女孫幼治永遠執為己業,不干他人之事。敢蒙爾等提攜完全節義,萬無報一之情,休各有感。然口每恐無憑,立託孤字一樣八紙,各執一紙為炤行。

  批明:契券即日公同分配,交洙二媳婦各執長存。內有典借田業契券,日後若來取贖,其銀項若干?載明賬內再分對半交與二媳婦各執收存,侯公同設法生活。又胞侄來萬吉、萬居兄弟長大,二媳婦該與娶妻共傳宗枝,及至萬居娶妻以後,能循規蹈矩,要分爨時,將洙買魏順併炎能田貳份,共伍拾參石小租及契券貳宗,交與萬居掌管。又出買正首田壹份,小租穀拾捌石為公業,做三份輪當,每年祭祀,其餘二媳婦孫兒長成均分,各執再炤。

  再批明:洙若百年歲後,二媳婦倘有聽讒言而心變節改,不守則去,其各執契券懇公同究追,暫為代理,待添生、萬居、丁財長成規矩,方可以交,再炤。

  光緒貳年伍月 日

                               土希

                         族親併代筆 汝芬

                               林黃

                               郭振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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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託人 童歸源

                               侄童景通

                               姻親葉發

                               黃時

                               黃國

                            媳婦 葉氏

                               童氏

                         立託孤字人 許祥洙

                         在場見嗣男 許萬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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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 託孤之規定

  兄弟數人同承祖父業,或兄、或弟先死,子尚幼小,生前有託孤於弟兄而受其託孤者,此須視侄猶子,俟胞侄長成,乃將家產按份均攤,各製鬮書以給予掌管。

  譬如兄弟三人,各家分爨後,不幸長兄病危,其子尚幼,其妻尚在,遺言契券交伊妻收存,家業囑託次弟、季弟代為掌管。並記其培養一切,俟其子長成,乃收該家業還他自行管理。此固就平時兄弟和睦者言之,不必另請房長、族長在場眼證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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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兄弟未可深信,事事雖交他代照料管理外,另又要請房長(五服內之長輩)、族長(五服內司宗之有德望者)同堂為證,以杜後日侵漁之弊。或兄死、或弟死,其妻已先年而亡,其子尚幼,生前託孤及受其託孤者,大家欲想萬全保存之計,於長房、族長之外,並請其戚屬(或幼子母舅或幼子姑夫)在場為證。

  但既堪以託孤者,總是平素誠實可靠乃以託孤之事任之,斷無不妥之理。但人類不齊,人心莫測,設或受託之人臨時變易初心亦無可如何,是在房長、族長及親戚故舊為之注意,有以豫防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