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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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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鳳山縣(道光二年刊)

   戶口人丁項下

  人丁三千四百九十六丁(每丁徵銀四錢七分六釐),外加康熙三十、三十五、四十、四十五、五十等年編審增出人丁五百八十二丁(每丁徵銀四錢七分六釐),共人丁四千七十八丁,共徵銀一千九百四十一兩一錢二分八釐。內除雍正九年奉文割歸臺灣縣人丁八百九十七丁,共銀四百二十六兩九錢七分二釐;又收回臺灣縣撥歸本縣人丁一百一十九丁,共徵銀五十六兩六錢四分四釐:實在人丁三千三百丁,共徵銀一千五百七十兩八錢。續於乾隆元年「欽奉上諭事」案內,奉旨:『臺灣人丁悉照內地之例,每丁徵銀二錢,以乾隆元年為始,永為定例。欽遵』;飭行遵照在案。今每丁徵銀二錢,減免銀九百一十兩八錢,實徵銀六百六十兩。又為「據實陳奏等事」案內,乾隆十二年將臺屬通郡丁銀勻入通郡田畝,應加勻丁銀七十九兩二錢一分四釐。二共徵勻丁銀七百三十九兩二錢一分四釐,遵照部行勻入田園內徵收。內於「欽奉上諭事」案內,乾隆十五年被水沖陷田園,奉文自十八年為始,豁免勻徵人丁無徵銀七兩六錢七分七釐;又於乾隆二十六年,奉文豁免乾隆二十四年被水沖陷下則田園無徵勻丁銀六錢六釐外,實徵銀七百三十兩九錢三分一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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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八社土番併歸本縣番丁四千三百四十五丁口,內除年老疾番、少男子番、老番婦七百五十三丁口豁免丁米外,實派徵男女番三千五百九十二丁口。內教冊、公廨番丁九十七丁,每丁徵米一石,共徵米九十七石;壯番一千三百九十五丁,每丁徵米一石七斗,共徵米二千三百七十一石五斗;少壯番二百五十六丁,每丁徵米一石三斗,共徵米三百三十二石八斗;壯番婦一千八百四十四口,每口徵米一石,共徵米一千八百四十四石:案為「請溥格外皇恩等事」案內,奉准豁免訖。以上八社土番人丁共徵米二千八百一石三斗,折粟五千六百二石六斗。內於乾隆二年奉文減免番丁每粟一石折銀三錢六分,共銀二千一十六兩九錢三分六釐。內查番丁一千七百四十八丁,每丁徵銀二錢,共減免銀一千六百六十七兩三錢三分六釐,實徵銀三百四十九兩六錢。

  以上二項人丁,共實徵銀一千八十兩五錢三分一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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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田地畝項下

  原額:官民田園五千四十八甲六分八毫三絲六忽。內:上則田一千八百四甲三分八釐七毫五絲六忽,每甲徵粟八石八斗,共徵粟一萬五千八百七十八石六斗一升五勺。內除雍正九年奉文撥歸臺灣縣田並乾隆二年缺額水沖坍陷田共五十五甲五分三毫一絲七微七纖二沙七塵二埃七秒二漠,共無徵粟四百八十八石四斗二升七合三勺;又除乾隆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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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被水沖陷豁免田一十甲五分九釐九毫,共無徵粟九十三石二斗七升一合二勺:實田一千七百三十八甲二分八釐五毫四絲五忽二微二纖七沙二塵二秒八漠,共徵粟一萬五千二百九十六石九斗一升二合。中則田一百八十七甲二分二釐六毫二絲一忽,每甲徵粟七石四斗,共徵粟一千三百八十五石四斗七升四合。內除雍正九年奉文撥歸臺灣縣田並乾隆二年缺額水沖坍陷田共三十三甲九分四毫二絲五忽,共無徵粟二百五十石八斗九升一合五勺;實田一百五十三甲三分二釐一毫九絲六忽,共徵粟一千一百三十四石五斗八升二合五勺。下則田六百八十六甲八分八釐三毫四忽,每甲徵粟五石五斗,共徵粟三千七百七十七石八斗五升六合七勺。內除雍正九年奉文撥歸臺灣縣田並乾隆二年缺額水沖坍陷田共八十九甲三分九釐八毫九絲三忽,共無徵粟四百九十一石六斗九升四合一勺;乾隆十五年被水沖陷田一十甲四分六釐五毫八絲二忽七微九纖,共無徵粟五十七石五斗六升二合一勺:實田五百八十七甲一釐八毫二絲八忽二微一纖,共徵粟三千二百二十八石六斗五勺:上則園七百三十八甲九分一釐一毫一絲五忽,每甲徵粟五石,共徵粟三千六百九十四石五斗五升五合八勺。內除雍正九年奉文撥歸臺灣縣園六十甲六分四釐五毫六絲七忽二微,共〔減〕徵粟三百三石二斗二升八合四勺;實園六百七十八甲二分六釐五毫四絲七忽八微,共徵粟三千三百九十一石三斗二升七合四勺;中則園二百二十九甲二分一釐五毫六絲四忽,每甲徵粟四石,共徵粟九百一十六石八斗六升二合六勺。內除雍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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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年奉文撥歸臺灣縣園並乾隆二年缺額水沖坍陷園共九十七甲三分一釐六毫五絲,共無徵粟三百八十九石二斗六升六合:乾隆十五年被水沖陷園一甲四分二釐四毫五絲,共無徵粟五石六斗九升八合;實園一百三十甲四分七釐四毫六絲四忽,共徵粟五百二十一石八斗九升八合六勺。下則園一千四百一甲九分八釐四毫七絲六忽,每甲徵粟二石四斗,共徵粟三千三百六十四石七斗六升三合四勺。內除雍正九年奉文撥歸臺灣縣園並乾隆二年缺額水沖坍陷園四百七十五甲八分三釐七絲六微三纖三沙七塵三埃三秒三漠,共無徵粟一千一百四十一石九斗九升三合七勺;乾隆十五年被水沖陷園三十六甲九分九釐五毫五絲,共無徵粟八十八石七斗八升九合二勺;又除乾隆二十六年奉文豁免乾隆二十四年被水沖陷下則園九甲七分八釐一毫七絲九忽七微二纖七沙二塵七埃二秒八漠,共無徵粟二十三石四斗七升六合三勺:實園八百七十九甲三分七釐七毫七絲五忽六微三纖八沙九塵九埃三秒九漠,共徵粟二千一百一十石五斗四合二勺。

  外康熙二十四、二十五、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一、四十三、六十一並雍正元、二、六、七、九、十、十二等年召募里民報墾田園六千六百五甲七分六釐五毫八絲二忽,又田園二十九頃一十八畝九分六釐(每甲徵粟不等),共徵粟二萬三百一石七斗八升八合七勺。內除雍正六、七、八年里民首墾田園,奉文以雍正九年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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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准照同安縣則例化甲為畝徵輸,計少徵粟二千六百五十八石二斗九升三合九勺外,應徵粟一萬七千六百四十三石四斗九升四合八勺。內除撥歸臺灣縣新墾下則園二甲四分四釐七毫七絲六忽七微,共減徵粟四石二斗一合九勺外,又乾隆十五年被水沖陷新陞下則園五十甲一分七釐二毫六絲四忽三微,共無徵粟八十六石一斗二升六合九勺:實田園六千五百五十三甲一分四釐五毫四絲一忽,又田園二十九頃一十八畝九分六釐,實徵粟一萬七千五百五十三石一斗六升六合。

  又雍正十三年並乾隆十二、十四、十五、十七等年勸墾、報墾、首墾,應於乾隆五、九、十二、十四、十五、十七等年起科各則田園八頃四十九畝四分九釐二毫六絲(每畝徵粟不等),共徵粟一百三十五石二斗七升五合二勺。

  又雍正九年奉文臺灣縣撥歸本縣田園七十八甲三分一釐二毫三絲九忽(每甲徵粟不等),共徵粟二百六十七石一斗八升七合九勺。內除雍正七年里民首墾田園,奉文以雍正九年為始,准照同安縣則例化甲為畝徵輸,計少徵粟七石六斗五升四合外,實徵粟二百五十九石五斗三升三合九勺。

  又乾隆十二年里民報墾,遵照上諭:定例旱園以十年起科,應於二十一年起科下則園一頃一十五畝八分六釐三毫,每畝徵銀五分六釐一毫八絲,共徵銀六兩五錢九釐;每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徵粟一十八石八升一合一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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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乾隆二十三年里民首墾,應於本年起科下則田一頃九十七畝二分九釐四絲四忽七微,每畝徵銀五分七釐五毫五絲,共徵銀一十一兩三錢五分四釐;每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徵粟三十一石五斗三升九合一勺。

  又乾隆二十四年里民首墾,應於本年起科下則田四十五頃七十三畝一分七毫,每畝徵銀五分七釐五毫五絲,共徵銀二百六十三兩一錢八分二釐;每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徵粟七百三十一石六升二合。

  又乾隆二十四年里民首墾,應於本年起科下則園七十九頃二十八畝八分五釐三毫一絲四忽三微三纖三沙三塵一埃四秒四漠,每畝徵銀五分六釐一毫八絲,共徵銀四百四十五兩四錢四分三釐;每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徵粟一千二百三十七石三斗四升一合六勺。

  又乾隆二十七年里民首墾,應於本年起科下則田八頃九十畝一分一釐九毫九絲九忽九微九纖九沙九塵八埃八秒九漠,每畝徵銀五分七釐五毫五絲,共徵銀五十一兩二錢二分六釐;每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徵粟一百四十二石二斗九升五合六勺。又下則園一十三甲六十四畝五釐六毫五絲二忽一微□纖六埃四秒八漠,每畝徵銀五分六釐一毫八絲,共徵銀七十六兩六錢三分三釐;每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徵粟二百一十二石八斗六升八合六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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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乾隆二十八年里民首墾起科下則田三頃九十八畝二分,每畝徵銀五分七釐五毫五絲,共徵銀二十二兩九錢一分六釐;每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徵粟六十三石六斗五升六合七勺。

  又乾隆二十八年里民首墾起科下則園七畝一分五釐,每畝徵銀五分六釐一毫八絲,共徵銀四錢二釐;每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徵粟一斗一升五合八勺。

  又乾隆三十一年里民首墾,應於本年起科下則田二頃三畝五分六毫四絲二忽六微六纖六沙六塵六埃五秒三漠,每畝徵銀五分七釐五毫五絲,共徵銀一十一兩七錢一分二釐;每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徵粟三十二石五斗三升二合八勺。

  又乾隆三十二年里民首墾,應於本年起科下則田五十五畝八分八釐,每畝徵銀五分七釐五毫五絲,共徵銀三兩二錢一分六釐;每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徵粟八石九斗三升三合。

  又乾隆四十二年被水沖陷,應於四十三年為始,豁免港西里下則園九頃三十七畝八分八釐二毫,每畝無徵銀五分六釐一毫八絲,共無徵銀五十二兩六錢九分;每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共折無徵粟一百四十六石三斗六升一合七勺。

  乾隆二十二、二十七、二十九、三十五、五十、五十二、五十九等各年里民首報墾復額外溢出各則田園五頃七十畝五分一釐五毫五絲六微(每畝徵粟不等),共徵粟二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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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百五十五石八斗九升六合五勺。

  以上官民田園一萬七百九十八甲二分三絲六忽八微七纖六沙二塵六埃六秒七漠,又田園一百九十一頃三十五畝一分一釐二毫六絲四忽四微二纖四埃三秒四漠,共徵粟四萬八千七百一十九石七斗六升一合四勺。內除雍正六、七、八等年里民首墾田園,奉文以雍正九年為始,准照同安縣則例化甲為畝徵輸,計少徵粟二千六百六十五石九斗四升七合九勺;內除雍正九年奉文撥歸臺灣縣管轄田園、雍正七年里民首墾園地,奉文以雍正九年為始,准照同安縣則例化甲為畝徵輸,計少徵粟一石六斗七升二合八勺外,實少徵粟二千六百六十四石二斗七升五合一勺。實徵粟四萬六千五十五石四斗八升六合三勺。

  又嘉慶九年,彙題乾隆五十五年「勘辦埔地」案內,墾戶王濬明開墾月眉等莊下則田一百五十二甲二分五釐九毫二絲八忽五微六纖,應於本年陞科,化甲為畝,每甲折一十一畝,共該田一十六頃七十四畝八分五釐二毫一絲四忽一微六纖,遵照奏定章程照同安縣下沙則例陞科,每畝徵銀五分七釐五毫五絲,共徵銀九十六兩三錢八分八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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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徵雜項餉稅項下

  番社四社,共徵銀一百七十九兩二錢二分二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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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港五所,除拋荒無人承一所,實港四所,共徵銀一百八十九兩六錢七分四釐。

  罟九張,每張徵銀一十一兩七錢六分,共徵銀一百五兩八錢四分。

  罾二張,每張徵銀四兩二錢,共徵銀八兩四錢。

  一條,徵銀五兩八錢八分。

  縺八條,每條徵銀五兩八錢八分,共徵銀四十七兩四分。

  糸毫八條,每條徵銀五兩八錢八分,共徵銀四十七兩四分。

  泊二條,每條徵銀五兩八錢八分,共徵銀一十一兩七錢六分。

  安平鎮渡船三十四隻,共載樑頭九百八十九擔,每擔徵銀七分七釐,共徵銀七十六兩一錢五分三釐。

  採捕小船一百二十四隻,共載樑頭二千四百四十擔,每擔徵銀七分七釐,共徵銀一百八十七兩九錢二釐。

  採捕烏魚給旗九十二枝,每枝徵銀一兩五分,共徵銀九十六兩六錢。

  蔗車一百二張半,每張徵銀五兩六錢,共徵銀五百七十四兩。

  山豬毛等十社土番認輸鹿皮折價銀四兩八錢。

  加走山等一十八社生番認輸鹿皮折價銀八兩六錢四分。

  貓仔一十九社生番認輸鹿皮折價銀九兩一錢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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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路蔡文莊番社一宅,徵銀六兩。

  石螺潭魚塭一口,徵銀一十二兩。

  大塭一所,徵銀二百二十兩。

  樑頭餉稅溢額銀一十一兩七錢七分九釐。又溢額粟一十三石折銀五兩二錢。

  乾隆五十五年里民首報,應於本年起科,豎立糖一張,應徵餉銀五兩六錢。

  乾隆五十九年里民首墾,應於本年起科,豎立糖一張,應徵餉銀五兩六錢。

  又嘉慶九年,彙題乾隆五十五年「勘辦埔地」案內,墾戶王濬明開墾,豎立糖一張半,應於本年陞科,每張餉稅銀五兩六錢,共徵銀八兩四錢。

  以上雜餉,共徵銀一千八百二十六兩六錢五分。

  以上通縣應徵丁口、田園正雜等項截至嘉慶二十四年分奏銷止,總共額徵粟四萬六千五十五石四斗八升六合三勺,共徵銀三千三兩五錢六分九釐。內坐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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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支存留各款項下

  一、應支經費項下銀九百九十一兩五錢七分三釐。內:

  鳳山縣知縣俸銀四十五兩。門子二名、皂隸一十六名、馬快八名、轎傘扇夫七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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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卒八名、庫子四名、斗級四名、民壯四十四名,共九十三名:工食銀五百七十六兩六錢。

  添設下淡水縣丞一員,俸銀四十兩。門子一名、皂隸四名、馬夫一名、民壯八名,共一十四名:工食銀八十六兩八錢。

  典史,俸銀三十一兩五錢二分。門子一名、皂隸四名、馬夫一名,共六名:工食銀三十七兩二錢。

  新編臺灣縣儒學教諭、訓導二員,原俸並加品俸銀八十兩。齋夫三名、門子三名,共六名:工食銀三十七兩二錢。膳夫二名,工食銀一十三兩三錢三分三釐。

  興隆里巡檢俸銀三十一兩五錢二分。皂隸二名,工食銀一十二兩四錢。

 一、應支支發項下銀七百六十六兩七錢六分。內:

  本縣聖廟香燈,銀二兩五錢二分。

  春秋祭祀啟聖公文廟、山川社稷邑厲等壇祠銀一百二十三兩二錢。又加關帝廟祭品銀一十八兩。嘉慶七年,奉文添給文昌祠祭品銀一十二兩。

  鄉飲二次銀六兩。

  習儀、拜賀、救護香燭銀六錢。

  祈晴、禱雨、謝神香燭銀一兩二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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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理文廟、城隍、社稷、無祀等壇祠銀一十一兩三錢五分七釐。

  存恤孤貧衣布、月糧銀二百六十一兩五錢六釐。內衣布奉文自乾隆十九年為始,均勻派給,比照原額之數應減少衣布銀六十二兩五錢二釐,實給銀一百九十九兩四釐。又加給孤貧口糧,除扣支該年小建外,實加給銀六十四兩一錢三分。

  囚犯月糧銀二十兩。

  興隆里巡檢司弓兵一十八名,工食銀三十二兩八錢六分。

  縣前等一十二舖舖司兵共二十八名,工食銀一百九十七兩九錢四釐。

  新中舉人花紅旗匾銀一兩三錢三分三釐。

  會試舉人盤費銀三十兩。

  進士花紅旗匾銀二兩。

  縣學歲貢生員旗匾銀一兩二錢五分。

  鳳山縣學廩生一十名,廩糧銀二十八兩九錢三分三釐。

  嘉慶十六年,奉文添設鳳山縣學廩生五名,應支廩糧銀一十四兩四錢六分七釐。

  以上總共額編應支存留各款銀一千七百五十八兩三錢三分三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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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徵起運項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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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徵丁口、田園正雜餉稅等項共銀一千二百四十五兩二錢三分六釐。

  實徵粟四萬六千五十五石四斗八升六合三勺。

  外官莊田園實徵糖、蔗車銀九千七百一十五兩二錢八分二釐。內除乾隆十五年被水沖陷官莊田園,於乾隆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奉文,自乾隆十八年為始,豁免無徵銀一百兩一錢五分六釐;又除乾隆二十六年奉文豁免乾隆二十四年被水沖陷官莊下則園無徵銀二百九十七兩八錢三分二釐外,實徵銀九千三百一十七兩二錢九分四釐。又加乾隆二十六年里民首墾,應於本年起科銀五兩二錢七分二釐,二共實徵銀九千三百二十二兩五錢六分六釐。內除乾隆三十六年於「請申勸墾等事」案內彙題勘實豁免被水沖崩蔗園無徵餉稅銀二百五十三兩四錢五分二釐外,實徵銀九千六十九兩一錢一分四釐。內除乾隆四十二年於「請申勸墾等事」案內彙題勘實被水沖陷小竹橋里官莊蔗園,於乾隆四十三年為始,豁除無徵餉銀四十九兩五錢三釐外,實徵銀九千一十九兩六錢一分一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