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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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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縣(道光二年刊)

   戶口人丁項下

  原額:人丁八千五百七十九丁,外加澎湖歸併本縣人丁五百四十六丁,又康熙三十、三十五、四十、四十五、五十等年編審增出人丁共一千一百六十五丁,共人丁一萬二百九十丁。每丁徵銀四錢七分六釐,共徵銀四千八百九十八兩四分。內除雍正九年奉文分隸,就二層行溪南文賢里割歸鳳山縣管轄人丁一百一十九丁共無徵銀五十六兩六錢四分四釐,奉文收回鳳山縣依仁安平等里撥歸管轄人丁八百九十七丁、又收回嘉義縣新化里、東保等莊撥歸管轄人丁四百六十九丁共徵銀六百五十兩二錢一分六釐,實在人丁一萬一千五百三十七丁,共徵銀五千四百九十一兩六錢一分二釐。於「欽奉上諭事」案內奉旨:『臺灣人丁悉照內地之例,每丁徵銀二錢。以乾隆元年為始,永為定例。欽遵』;飭行遵照在案。今每丁徵銀二錢,減免銀三千一百八十四兩二錢一分二釐,共徵銀二千三百七兩四錢。內「案為據實陳奏等事」,乾隆十二年五月初九日奉准部咨行,令將臺屬通郡之丁銀勻入通郡之田畝等因;今按該縣實在丁銀、田園數目通勻科算,尚應撥出丁銀一千六百一十五兩一錢二分七釐勻派臺屬各廳縣造報外,本縣實應徵勻丁銀六百九十二兩二錢七分三釐,遵照部行勻入田園內徵輸。內除「欽奉上諭事」案內:乾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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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年被水衝陷田園,奉文自乾隆十八年為始,豁免勻徵人丁無徵銀一十一兩九錢一釐;又除水浸沙壓田園,於嘉慶十八年為始,豁免無徵勻丁銀九兩七分四釐;又除水沖沙壓各則田園,於嘉慶十八年為始,豁免無徵勻丁銀四兩五錢一分二釐外:實徵人丁丁口銀六百六十六兩七錢八分六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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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田地畝項下

  原額:田園八千五百六十一甲八分二釐二毫六絲七忽一微。內:一、上則田八百五十七甲二分一釐七毫三絲七忽二微,每甲徵粟八石八斗,共徵粟七千五百四十三石五斗一升二合九勺。內除乾隆四十年被水沖陷豁免田九十甲五分六釐三毫八絲六微,共無徵粟七百九十六石九斗六升一合五勺;又除嘉慶十七年被水沖陷豁免田一十二甲五分六毫,共無徵粟一百一十石五升二合八勺;又除嘉慶十八年被水沖陷豁免田二十六甲八分五釐九毫,共無徵粟二百三十六石三斗五升九合二勺;又除嘉慶十八年被水沖陷豁免田六甲二分七釐五絲,共無徵粟五十五石一斗八升四勺:實田七百二十一甲一釐八毫七忽六微,實徵粟六千三百四十四石九斗五升九合。一、中則田七百八十七甲五分九釐三毫三絲二忽四微,每甲徵粟七石四斗,共徵粟五千八百二十八石一斗九升六勺。內除乾隆四十年被水沖陷豁免田一十一甲六分一釐五毫四絲四忽五微,共無徵粟八十五石九斗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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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四合三勺;又除嘉慶十七年被水沖陷豁免田六甲六分二釐一毫,共無徵粟四十八石九斗九升五合四勺;又除嘉慶十八年被水沖陷豁免田六甲四分二釐四毫,共無徵粟四十七石五斗三升七合六勺;又除嘉慶十八年被水沖陷豁免田三十甲一分五毫,共徵粟二百二十二石七斗七升七合:實田七百三十二甲八分二釐七毫八絲七忽九微,實徵粟五千四百二十二石九斗二升六合三勺。一、下則田二千二百四十甲八分三釐三毫六絲一忽一微,每甲徵粟五石五斗,共徵粟一萬二千三百二十四石五斗八升四合九勺。內除乾隆四十年被水沖陷豁免田八十二甲六釐一毫八絲八忽三微,共無徵粟四百五十一石三斗四升三勺;又除嘉慶十七年被水沖陷豁免田四十二甲五分八釐九毫,共無徵粟二百三十四石二斗三升九合五勺;又除嘉慶十八年被水沖陷豁免田五十九甲九分九釐三毫二絲,共無徵粟三百二十九石九斗六升二合六勺;又除嘉慶十八年被水沖陷豁免田三十二甲五分一釐九毫,共無徵粟一百七十八石八斗五升四合五勺:實田二千二十三甲六分七釐五絲二忽八微,實徵粟一萬一千一百三十石一斗八升八合。一、上則園二百五甲三分五釐二毫二絲五忽四微,每甲徵粟五石,共徵粟一千二十六石七斗六升一合三勺。內除乾隆四十年被水沖陷豁免園六甲八分三釐六毫七絲三忽五微二纖,共無徵粟三十四石一斗八升三合七勺;又除嘉慶十七年被水沖陷豁免園一甲六分五釐七毫,共無徵粟八石二斗八升五合;又除嘉慶十八年被水沖陷豁免園四甲二分二釐四毫,共無徵粟二十一石一斗二升:實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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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九十二甲六分三釐四毫五絲一忽八微八纖,實徵粟九百六十三石一斗七升二合六勺。一、中則園一千三百六十七甲八分二釐八毫四絲八忽六微,每甲徵粟四石,共徵粟五千四百七十一石三斗一升三合九勺。內除乾隆四十年被水沖陷豁免園一十一甲七分六釐七毫四忽,共無徵粟四十七石六升八合二勺:又除嘉慶十七年被水沖陷豁免園七分二釐八毫,共無徵粟二石九斗一升二合;又除嘉慶十八年被水沖陷豁免園五甲三分三釐七毫,共無徵粟二十一石三斗四升八合;又除嘉慶十八年被水沖陷豁免園一甲七分五釐,共無徵粟七石:實園一千三百四十八甲二分四釐六毫四絲四忽六微,實徵粟五千三百九十二石九斗八升五合七勺。一、下則園三千一百二甲九分九釐七毫六絲二忽四微,每甲徵粟二石四斗,共徵粟七千四百四十七石一斗九升四合三勺。內除乾隆四十年被水沖陷豁免園一十四甲二分二釐二毫三絲八微六纖,共無徵粟三十四石一斗三升三合五勺;又除嘉慶十七年被水沖陷豁免園二十一甲一分七釐,共無徵粟五十石八斗八合;又除嘉慶十八年被水沖陷豁免園四甲七分二釐,共無徵粟一十一石三斗二升八合;又除嘉慶十八年被水沖陷豁免園二甲二分一釐,共無徵粟五石三斗四合:實園三千六十甲六分七釐五毫三絲一忽五微四纖,實徵粟七千三百四十五石六斗二升八勺。

  外康熙二十四、二十五、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九、四十、四十一、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五十一並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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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七、九、十、十二等年召募里民首墾田園二千二百一十六甲五分三釐四毫八絲六微,又田一頃一十畝六分二釐一毫九絲八忽八纖八沙五塵八埃三秒四漠:以上共徵粟八千一百二十五石一升八合一勺。內除雍正七、八兩年水衝沙壓崩陷並雍正九年奉文撥歸鳳山縣管轄及乾隆二年缺額水衝沙壓崩陷共田園五百七十八甲三分七毫五絲八忽二微三纖六沙三塵六埃三秒七漠,共無徵粟二千六百三十六石七斗三升三合;又乾隆九年並十五年奉文豁免衝壓舊額田園三百一十八甲八分六釐,共無徵粟一千八百三十九石九斗二升九合一勺:實田園一千三百一十九甲三分六釐七毫二絲二忽三微六纖三沙六塵三埃六秒三漠,又田一頃一十畝六分二釐一毫九絲八忽八纖八沙五塵八埃三秒四漠,共徵粟三千六百四十八石三斗五升六合。內除雍正七、八年里民首墾田園,奉文以雍正九年為始,准照同安縣則例化甲為畝徵輸,計少徵粟五百四十七石九斗四升八合三勺外,實徵粟三千一百石四斗七合七勺。

  又雍正十三年並乾隆十二年里民報墾、首墾,應於乾隆九、十二等年起科田地五頃八十一畝九分六毫二絲二忽五微五纖九沙九塵四埃五秒五漠,共徵粟九十一石七斗四合九勺。

  又收雍正三年奉文羅漢門撥歸管轄下則園七甲,又雍正九年奉文鳳山、嘉義二縣撥歸管轄田園一千九百九十七甲二釐六毫一絲七忽七微一纖六沙四塵六埃五漠,共田園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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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四甲二釐六毫一絲七忽七微一纖六沙四塵六埃五漠,共徵粟八千一百六十五石二斗五升七合四勺。內除雍正七年里民首墾園地,奉文以雍正九年為始,准照同安縣則例化甲為畝徵輸,計少徵粟七石六斗六升二合一勺,實徵粟八千一百五十七石五斗九升五合三勺。

  又乾隆二十年里民首墾,應於本年起科下則田一十八畝一分六釐四絲一忽六微六纖六沙六塵六埃六秒七漠,每畝徵銀五分七釐五毫五絲,共徵銀一兩四分五釐;每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徵粟二石九斗三合一勺。又下則園六畝九釐六絲二忽四微九纖九沙九塵九埃九秒八漠,每畝徵銀五分六釐一毫八絲,共徵銀三錢四分二釐;每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徵粟九斗五升五勺。

  又乾隆二十三年里民報墾,遵照上諭:定例旱園以十年起科,應於三十二年起科下則園三頃一十畝二分,每畝徵銀五分六釐一毫八絲,共徵銀一十七兩四錢二分七釐;每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徵粟四十八石四斗八合四勺。

  又乾隆三十六年里民首墾,應於本年起科下則田五畝九分八釐四毫,每畝徵銀五分七釐五毫五絲,共徵銀三錢四分四釐;每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徵粟九斗五升六合六勺。又下則園七十五畝七分六釐八毫,每畝徵銀五分六釐一毫八絲,共徵銀四兩二錢五分七釐;每銀三錢六釐折粟一石,共折徵粟一十一石八斗二升四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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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乾隆四十一年里民首墾,應於本年起科下則田三十三頃五十五畝四分三毫九絲二忽,每畝徵銀五分七釐五毫五絲,共徵銀一百九十三兩一錢三釐;每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徵粟五百三十六石三斗九升八合六勺。又下則園三頃一十二畝二分一釐七毫八絲四忽,每畝徵銀五分六釐一毫八絲,共徵銀一十七兩五錢四分;每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徵粟四十八石七斗二升三合三勺。

  乾隆二十二、二十七、二十九、三十五、五十、五十二、五十九等各年里民首報墾復額外溢出各則田園一頃五十畝九分七釐五毫五絲二忽八纖三沙三塵二埃一秒六漠,共徵粟五百七十九石二斗三升六合一勺。

  以上田園一萬一千四百二甲四分六釐六毫一絲五忽四微九埃六秒八漠,又田地四十九頃二十七畝三分二釐八毫五絲二忽八微九纖八沙五塵一埃七秒,共徵粟四萬九千一百七十八石九斗六升九勺。內除雍正七年里民首墾田園,奉文以雍正九年為始,准照同安縣則例化甲為畝徵輸,計少徵粟五百五十五石六斗一升四勺,實徵粟四萬八千六百二十三石三斗五升五勺。

  又嘉慶五年「彙題乾隆五十五年勘辦埔地」案內,冊報墾戶陳廷璧開墾潯仔寮等莊下則田三十甲五分七釐二毫七絲九忽,化甲為畝,每甲折一十一畝,共該田三頃三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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畝三分六絲九忽;遵照奏定章程照同安縣下沙則例陞科,每畝徵銀五分七釐五毫五絲,應於乾隆五十五年陞科,共徵銀一十九兩三錢五分四釐。

  又「彙題乾隆五十五年勘辦埔地」案內,冊報墾戶陳廷璧開墾下則園一百一十六甲七分七釐二絲八忽,化甲為畝,每甲折一十一畝,共該園一十二頃八十四畝四分七釐三毫八忽;遵照奏定章程照同安縣下沙則例陞科,每畝徵銀五分六釐一毫八絲,應於乾隆五十五年陞科,共徵銀七十二兩一錢六分二釐。

  又「彙題乾隆五十五年勘辦埔地」案內,冊報墾戶林君秀開墾田螺堀等莊下則田八甲九分九釐二毫五絲五忽,化甲為畝,每甲折一十一畝,共該田九十八畝九分一釐八毫五忽;遵照奏定章程照同安縣下沙則例陞科,每畝徵銀五分七釐五毫五絲,應於乾隆五十五年陞科,共徵銀五兩六錢九分三釐。

  又「彙題乾隆五十五年勘辦埔地」案內,冊報墾戶林君秀開墾下則園一百二十一甲六分三釐六毫五絲三忽,化甲為畝,每甲折一十一畝,共該園一十三頃三十八畝一毫八絲三忽;遵照奏定章程照同安縣下沙則例陞科,每畝徵銀五分六釐一毫八絲,應於乾隆五十五年陞科,共徵銀七十五兩一錢六分九釐。

  以上共徵銀一百七十二兩三錢七分八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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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徵雜項餉稅項下

  澎湖地種一百五十九石二斗五升七合六勺,每石徵銀四錢二分,共徵銀六十六兩八錢八分八釐。

  港潭七所,共應徵銀四百五十三兩九錢八分。

  罟六張,每張徵銀一十一兩七錢六分,共徵銀七十兩五錢六分。

  罾三張,每張徵銀四兩二錢,共徵銀一十二兩六錢。

  三條,每條徵銀五兩八錢八分,共徵銀一十七兩六錢四分。

  縺九條,每條徵銀五兩八錢八分,共徵銀五十二兩九錢二分。

  糸毫九條,每條徵銀五兩八錢八分,共徵銀五十二兩九錢二分。

 小船二百八十九隻,共載樑頭七千六百七十六擔,每擔徵銀七分七釐,共徵銀五百九十一兩五分二釐。

  牛磨三十首,每首徵銀五兩六錢,共徵銀一百六十八兩。

  蔗車四十五張半,每張徵銀五兩六錢,共徵銀二百五十四兩八錢。

  瓦店厝二千八百二十五間,每間徵銀三錢三釐八毫,共徵銀八百五十八兩二錢三分五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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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草店厝一千八百八十間,每間徵銀二錢一分七釐,共徵銀四百七兩九錢六分。

  澎湖大網一十六張,每張徵銀三兩五錢,共徵銀五十六兩。

  杉板頭船五隻,每隻徵銀四錢二分,共徵銀二兩一錢。

  泊網二張,每張徵銀一兩二錢六分,共徵銀二兩五錢二分。

  大滬二口,每口徵銀八錢四分,共徵銀一兩六錢八分。

  小滬二十口,每口徵銀四錢二分,共徵銀八兩四錢。

  尖艚船五隻,每隻徵銀八錢四分,共徵銀四兩二錢。

  杉板頭船九十二隻,每隻徵銀四錢二分,共徵銀三十八兩六錢四分。

  大傑巔番社徵銀二十四兩。

  北路花園番檨一宅,徵銀七十兩。

  樑頭餉稅溢額銀五十四兩五錢八分九釐。

  番社二社,共徵銀四十九兩。

  魚塭一所,徵銀七兩九錢四分四釐。

  以上雜餉共徵銀三千三百二十六兩六錢二分八釐。

  以上通縣應徵人丁、田園正雜餉稅截至嘉慶二十四年分奏銷止,總共額徵粟四萬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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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六百二十三石三斗五升五勺,共徵銀四千一百六十五兩七錢九分二釐。內坐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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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支存留各款項下

  一、應支經費項下銀二千六百九十三兩七錢六釐。內:

  分巡臺灣道俸銀一百五兩。門子四名、皂隸一十二名、快手一十二名、轎傘扇夫七名、聽事二名、舖兵二名,共三十九名:工食銀二百四十一兩八錢。

  臺灣府知府俸銀一百五兩。門子二名、步快一十六名、皂隸一十六名、庫子四名、斗級六名、轎傘扇夫七名、馬快一十名、民壯八名、禁卒一十二名,共八十一名:工食銀五百二兩二錢。

  臺防同知俸銀八十兩。門子二名、步快八名、皂隸一十二名、轎傘扇夫七名,共二十九名:工食銀一百七十九兩八錢。

  乾隆三十三年,奉文移設理番同知一員俸銀八十兩。門子二名、皂隸一十二名、步快八名、轎傘扇夫七名、民壯二十名,共四十九名:工食銀三百三兩八錢。

  臺灣府經歷俸銀四十兩。門子一名、皂隸四名、馬夫一名,共六名:工食銀三十七兩二錢。

  新編臺灣府儒學教授、訓導二員原俸並加品俸銀八十五兩。門子三名、齋夫二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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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五名:工食銀三十一兩。膳夫二名,工食銀一十三兩三錢三分三釐。

  臺灣縣知縣俸銀四十五兩。門子二名、皂隸一十六名、馬快八名,轎傘扇夫七名、禁卒八名、庫子四名、斗級四名、民壯十四名,共九十三名:工食銀五百七十六兩六錢。

  臺灣縣縣丞俸銀四十兩。門子一名、皂隸四名、馬夫一名、民壯八名,共一十四名:工食銀八十六兩八錢(共銀一百二十六兩八錢。查本縣縣丞,於乾隆五十四年奉文裁改羅漢門巡檢。所有原編前項官役俸食銀兩,均應裁除。理合登明)。

  典史俸銀三十一兩五錢二分。門子一名、皂隸四名、馬夫一名、共六名:工食銀三十七兩二錢。

  乾隆五十四年,奉文本縣縣丞裁改羅漢門巡檢一員,應支俸銀三十一兩五錢二分。皂隸二名、民壯四名、共六名:工食銀三十七兩二錢。

  新編臺灣縣儒學教諭、訓導二員原俸銀並加品俸銀八十兩。齋夫三名、門子三名,共六名:工食銀三十七兩二錢。膳夫二名,工食錢一十三兩三錢三分三釐。

  一、應支支發項下銀九百三十三兩四錢一釐。內:

  本府聖廟香燈銀二兩五錢二分。

  本縣聖廟香燈銀二兩五錢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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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春秋二祭府縣學、啟聖公文廟、山川社稷邑厲等壇祠一百九十六兩二錢;又加關帝廟祭品銀二十四兩。嘉慶七年,奉文添給文昌祠祭品銀一十六兩。

  鄉飲二次銀一十五兩三分。

  習儀、拜賀、救護香燭銀六錢。

  祈晴、禱雨、謝神香燭銀三兩。

  修理府縣學、文廟、城隍、社稷等壇祠銀四十兩。

  存恤孤貧衣布、月糧銀二百七十四兩五錢八分二釐。內衣布奉文自乾隆十九年為始,均勻派給;比照原額之數,應減少衣布銀六十六兩一錢七分三釐,實給銀二百八兩四錢九釐。又加給孤貧口糧,除扣支該年小建外,實加給銀六十三兩四錢九分八釐。

  囚犯月糧銀三十兩。

  乾隆五十四年,奉文本縣縣丞裁改羅漢門巡檢弓兵一十八名,應支工食銀三十二兩八錢六分。

  府前一舖、南北二舖,共三舖:每舖司兵四名,共一十二名:工食銀一百八兩三錢三分四釐。

  新中舉人花紅旗匾銀一兩三錢三分三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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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會試舉人盤銀三十兩。

  進士花幣旗匾銀二兩。

  府學歲貢生員旗匾銀二兩五錢。

  縣學歲貢生員旗匾銀一兩二錢五分。

  臺灣府學廩生二十名,廩糧銀五十七兩八錢六分七釐。

  臺灣縣學廩生一十名,廩糧銀二十八兩九錢三分三釐。

  嘉慶十三年,奉文添設臺灣府學粵籍廩生八名,應支廩糧銀二十三兩一錢四分七釐。

  嘉慶十六年,奉文添設臺灣府學廩生一十名,應支廩糧銀二十八兩九錢三分三釐。

  嘉慶十六年,奉文添設臺灣縣學廩生五名,應支廩糧銀一十四兩六分七釐。

  以上共應留給銀三千六百二十七兩一錢七釐。又乾隆三十二年,奉文添設淡防廳民壯四十名工食銀二百四十八兩。

  二共實額編應支存留各款銀三千八百七十五兩一錢七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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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徵起運項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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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徵人丁正雜餉稅共銀二百九十兩六錢八分五釐。

  實徵粟四萬八千六百二十三石三斗五升五勺。

  外官莊田園應徵糖、粟、蔗車銀一千四百八十六兩一錢九分三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