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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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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款 業主權之界限

   第一 諭 示

  特授福建臺灣府彰化縣正堂、加五級、紀錄十次錢,為墾查原界,給示勒石,以垂久遠事。案據職員王松、莊捷王、陳大用,廩生郭開榮、王有慶、陳大音,生員陳光輝、王瑞崗、楊名榜、劉開基、楊奎,監生潘大文等稱:竊豎碑原防於湮沒;施恩必計其萬全。彰邑自建縣以來,東有快官山,西有八卦亭山,南有赤塗崎山,北有轆沙坑山,前因楊、林二家互相爭控,以致前主蘇勘定,一盡判作官山義塚,任民樵死葬。旋蒙前主胡垂永久之謀,申詳示禁,相沿至今,事久湮沒。上年九月間,松等以官山被奸民侵佔,呈請勒石示禁,蒙批:「候查案勒石示禁,一面飭差查究」等因。伏查彰邑塚山原定界址,雖遭爽亂縣案焚失,而府卷猶存,歷奉各前主出示在案,昭昭可考,不懇清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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勒石示禁,即奸民串番,漫山墾園營葬,何地偏處樹木,瘞朽安歸!甚有一種奸民盤踞坑仔內,綽號山鬼,私築窨堆,以索銀元;從即得葬,忤即行兇;往往棺柩抬至山上,富者任其蹧索,貧者莫可如何。又有不法之徒掘取紅塗,挖賣山石,毋論縣龍過脈、人家塋,盡行挖壞,歷年雖有山差,亦奉行故事而已!現在八卦亭山左右,秀砂變為殺曜,龍體竟無完膚。白骨橫舖,奚堪暴露之慘;青燐化碧,盡成哭夜之悲;聞者靡不傷心,見者為之下淚。松等爰生惻隱,合再瀝陳,伏望恩即查明原界,給示勒石,以垂久遠。至八卦亭落脈之處,亟應嚴加禁固,即縣龍無虞,閤邑有賴。仍懇札飭該處坑仔內總董蔡雙林、蔡在、蔡灶,半線通土李璇璣、容仔,赤塗崎業戶施永昌等,各將所轄地段傳諭佔墾之家,逐一退荒,再有抗延,隨稟究辦。俾死葬有地,人鬼均安,將令名與碑俱齊輝,盛德共山川不朽,切叩,等情,到縣。據此,查此案歷經示禁在案,茲據前情,除札飭各該總董等諭禁外,合行勒石示禁。為此示仰閤邑各色人等知悉:嗣後八卦山等處勘定義塚界內,如有奸徒私築窨堆,藉圖索詐,及堀取紅塗山石,侵佔開墾,致礙縣治龍脈,並傷人家墓者,許該總董等指稟赴縣,以憑拏究。該總董等亦不得藉端滋事,自取重咎,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嘉慶二十年四月 日。

                              莊捷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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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給勒石董事職員 王松

                              陳大用

                           紳士 張金芳

                              表啟俊

                              陳光第

                              林開泰

                        舖戶(略之)同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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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 諭 示

  署臺灣北路淡水總捕分府、加五級、紀錄十次嚴,為曉諭嚴禁事。本年五月二十五日,據竹北一堡九芎林街莊生員魏讚唐,墾戶金廣福,即姜榮華,職員劉嵩山、吳殿華,監生詹國和,莊耆鄭家茂、吳金準,暨殷戶、舖戶人等稟稱:緣一堡九芎林等莊自開闢以來,時近百年,其來龍發祖,原由竹窩至赤柯寮崗過一小脈,由是層巒疊嶂,始分枝幹。先年擇於公館街崇祀文昌帝君及國王聖母,所以一堡地方聚而居者不下數千家,葬為墳者不僅數千穴。前嘉慶二十餘年,有棍徒將赤柯寮龍脈欲為斬鑿,時幸姜秀鑾、錢茂祖偕莊紳耆人等踴躍力阻,始行停止。生等即將龍脈鑿破處所僱工修補,備禮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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賽,安鎮龍神。誠恐日後又被穿斬,則神明之宮壇、廟宇被其害者難言,民間之家口墳墓受其傷者莫測。自此龍脈分出,該地並金廣福等處無論大小龍脈以及沙手關闌等處,每射利之徒在人屋場風水,架斬索銀,非蒙嚴禁,貽害匪輕等情。據此,除批示外,合行出示嚴禁。為此示仰閤堡紳耆、總董、居民諸色人等知悉:爾等須知地脈有關,凡有附近居民不許私行開闢掘毀,斬鑿龍脈,致有貽害。自示之後,倘敢故違,定即嚴拏究辦,決不姑寬,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同治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承鄭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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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 稟 呈

  光緒三年十二月初八日,一件東螺堡北斗街生員謝為章、陳元炳、許從龍,業戶許德豐、謝慎德,暨總董黃以仁等稟:以陳玉石變名陳保興,串謀內五莊別開新圳,擬將許家該管頭埤內圳界,勢欲強斬橫過,以奪水源,並傷公塚龍脈。街眾囂囂,鳴鑼傳單,不肯任斬。恐釀臣禍,乞迅差傳諭止由。

  彰化縣鍾 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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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款 業主權之得失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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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 諭 示

  一件設立合同契式,曉諭遵照,以杜假,以息訟端事。乾隆二十五年二月,奉巡撫部院吳憲牌:照得民間典賣產業,全以原契為憑;而呈官訓斷,亦以契券為據。閩省詞訟,半由田產契載不清,以致雀角紛爭。且聞閩省典田者不立下契,以致取贖無券,徒滋口舌。今欲除其弊,必先清其源,除賣斷者原係永不取贖,應照閩俗向例,仍只立契一張,交買主收執外,如係暫典田房產業,則同中見人等一手售寫二紙,中間大書「合同上下典契」字樣;如係先典後賣者,亦即另立賣契,並將從前典契、老契一併歸於買主。如此,則賣斷者既不得執廢契以滋訟,而典產者仍得執下契以取贖,似於民俗為便,今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撫屬軍民人等知悉:嗣後交易田產,務須遵照現頒上下合同契式,將出售田地畝數、坐址地方、糧額、租額、價銀、年限,逐一開清。如係典產,即寫立合同上下典契,同時一手書寫,中見人等當場畫押,中間騎縫處大書「合同上下典契」字樣,對半分開,典主執上契,原主執下契,各執一紙為據,以便於回贖時,原主執下契向典主取贖,收回上契;如係絕賣者,原係永遠斷絕,不復取贖,故可不立下契。爾等務各遵照後開典契、賣契式樣書寫,以免爭端,毋違,特示。

    <font size=-1 color=#5b0012>賣契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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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賣斷契某人云云(聽憑民間俗例開寫)。今將某縣某都某圖民、屯田幾號,土名某某等處,共計幾畝幾分,年載租穀米若干,納錢糧銀若干,本色米若干,托中賣與某姓某名處為業,得價銀若干兩(何戥、何色、或係紋廣兩)。其銀即日全數收明;其田聽憑買主對佃收租,推收入戶,完納糧色,永遠管業,某等不得別生枝節,言找言贖。一切老契、典盡契歸買主收執云云。聽憑民間俗例開寫。今欲有憑,邀同中見人等當場寫立賣斷契一紙為照。

  乾隆某年某月 日。

                            中見 某人

                               某人

                          立賣斷契 某人

                               某人

                            知契 某人

                               某人</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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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 找洗盡根田契字

  立找洗盡根田契字人謝廷章,有承先父謝朝元自置水田一段,址在東下堡裏來厝莊西片,四至界址並配納供租及水份俱載上手契內明白。前年先父已經出賣劉益熙官,今因廷章自中受病,日食難度,亦實惟難,再托中人就向原買主懇求出佛銀二十四大元,將此田找洗盡根,即日立字,同中銀、字兩相交收足訖。自此一找千休,日後子孫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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斷找贖,而益熙子子孫孫永遠可為己業。保此田係廷章明承先父自置之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合立找洗盡根田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找洗字內佛銀二十四大元正足,再照。

  乾隆十五年七月 日。

                          為中人 李木榮

                        在場知見人 堂叔謝養

                          秉筆人 何日興

                    立找洗盡根田契字人 謝廷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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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 還贖祖妣養贍田長房一股額字

  立還贖祖妣養贍田長房一股額字人弟徐林安,先年自己承歸祖妣養贍田三股,中、長房伯孟傳份下應得一股,坐落土名四湖莊第九份,踏在公廳後中心田尾一段。其田界址,東至伯公角透下圳為界,西至二房田底面大崁直下為界,南至二房秧地竹背自己田透東西橫田唇埋石為界,北至三湖圳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原帶大坡圳水通流灌蔭充足,遞年應納番租穀一斗六升七合,應納錢糧一元六角七點正。今因長房伯孟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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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孫寶昌贖回耕作,當日憑中三面言定,此一股田依時贖回舊價銀二百三十六元六角七點正。即日立字,銀、字兩交清白,隨即同中將此一股田踏交還與長房伯之子祿寶昌前去掌管耕作,收租抵利,永為己業。其此一股田自還贖而後,林安永不得異言生端等情。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還贖祖妣養贍田一股水田字一紙,付執永遠為照。

  即日批明:林安親收到還贖養贍一股水田字內平銀二百三十六元六角七點正足訖,立批。

  又批明:祖妣養贍田原一股水額,今作三股均分,長房應得一股額通流灌溉,立批。

  又批明:二房秧地竹背,林安自己田頭抽出水圳一條,直透通流灌溉長房份下一股田,立批。

  又批明:長房此一段田係祖妣養贍遺下之田額,不得典賣他人;而欲典賣,先問房親不能承受而後可行,立批。

  光緒二十三年十月 日。

                          說合人 叔公廷運

                          代筆人 劉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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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場  中元

                             伯登華

                              燕貴

             立還贖祖妣養贍田長房一股額字人 弟徐林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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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 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他里霧堡新崙莊四房堂叔陳蕃薯,將軍崙莊陳百發、陳百樹、陳百智。茲因智先祖母與薯先父係是嫂叔之稱,當日恩愛甚厚,是以智先祖母視小四叔單生一子,愛惜儼如己子,其薯奉養伯姆亦如己母。而智祖母經言後日長成娶妻之時,欲將小租六十石並佛銀三十元,與薯為婚姻禮聘之資,亦即以彰昔日愛惜之情。但今智祖母經去世,其言未履,是以房親族長念及同宗之誼,出為周旋婉勸,議將大房智兄弟所踏之書田一宗,小租穀六十石抽出與薯執掌,並現付與佛銀三十大元,庶免致誤祖母之言。其田隨即踏明界址,交付與薯掌管,任從起耕,收租納課,永為己業。至於大房智兄弟等應份之業,併歷年所踏祭祀之公業,係是大房承先遺物,與薯無干。保此二比甘願,日後各無抑勒反悔,亦不得別生枝節,異言生端滋事。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同立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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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一樣二紙,各執一紙,永遠存炤。

  光緒十二年元月 日。

                        房親併代筆 陳壁輝

                           族長 陳大坤

                同立合約字人 大、四房堂姪 百樹

                              百發

                              百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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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 讓與字

  立讓與字人臺南府郡城外頂南河謝亦記,即謝群我,有明買過林溫和宅一所,址在謝厝寮,土名十一股。今當大人清丈之時,我念及叔姪之情,願將謝厝寮厝地抽出一所,東至車路,西至本家園,南至車路,北至本家園,四至明白為界。將此厝地付與謝合成管理人謝奏眾佃築室居住,後日不敢異言生端滋事。口恐無憑,立讓與字一紙,付執存炤。

  光緒二十九年三月(舊曆)初二日。

                        立讓與字人 謝群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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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書人 謝標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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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 恩謝契書字

  同立恩謝契書字人鹽水港橋南街王秋繼男王火、學甲堡紅茄萣三房姪孫王赦,同承先父自置胡角熱園一宗,東至蔡家園,西至郭家園,南至溪,北至車路,四至有憑。除出長房之額,尚伸次房、三房之業,抽出受種地瓜二十籠,年帶郭、蔡頭家租,就園二八抽的,東至長房園,西至次房園,南至溪,北至路,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三十年之前身無所依,寄寓與學甲堡紅茄萣莊外甥郭要之家,蒙每日三餐之恩,孝敬之義;又兼三房姪孫王赦幼時身無怙依,荷蒙要撫育長大,今已成人,無以為報。今因外甥郭要年已老髦,衣食甚是艱辛,邀同諸姪討議,從二十籠之園恩謝與郭要養老之資,少答微恩,永為己業,不敢翻異。恐日後子孫世久多變,即同列位公人立恩謝契字一紙,付永存炤。

  一、批明:此園係是答恩之業,以及上手契券;倘有交加來歷不明等情,秋等自當出首抵擋,不干要之事,又及。

  光緒二十八年十一月 日。

                        知見人 長房王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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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恩謝契書字人 (王秋繼男)王火

                          三房姪孫王赦

                        芋仔寮保正 郭乾

                      為證人 鹽水港 蘇景成

                         芋仔寮莊 陳時雨

                           同莊 陳彩雲

                          代書人 王德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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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 喜赦埤字

  立喜赦埤字人下茄苳堡客莊內莊吳元記,因前年有承過李家公館大租草地一所,帶埤一口,址在海豐厝莊,逐年收稅無異。因福德爺煙祀缺乏,莊眾相議,向以元記懇求將此埤赦以福德爺為煙祀。記已許允,願將此埤一口,喜赦與海豐厝莊福德爺掌管,以作香煙,永為公埤。記已喜赦,日後不得阻擋異言,生端滋事,而上下手與記無干。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喜赦埤字一紙,付執為炤。

  光緒十一年九月 日。

                      立喜赦埤字人 吳元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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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節 役 權

   第一 墾 批

  立給墾批業主郭樽,今有店地基一坎,坐落土名桃澗堡中壢街。其店地坐南向北。其四至界址,東至戴潘公共墻為界,西至陳順公共墻為界,南至直透溪為界,北至店前車路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有舖戶張阿屘前來懇求,給此店地基,前去自備工本,任從架造店宇,永為己業。其張阿屘議約遞年帶納業主地基租錢兩錢銀正,按年交付業主收訖,割給完單執照。即日業主給出墾批,踏明四至界址,付與張阿屘掌管稅租。而業主保此店地基上手並無墾給他人等情;如有此情,係業主一力抵擋,而張阿屘遞年地基租銀亦不得加減少欠分文。此係業佃相依,不得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給墾批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其店內之消水溝係上流下接,上下通流,其左右鄰人不得異言阻擋,批明,再照。

業主

  嘉慶十二年十二月 日立給墾批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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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 杜賣盡根契字

  親立杜賣盡根契字人林耀洲,有承先人遺下瓦厝一座二進,址在本城代書館巷,坐西向東。前進一間、中埕一所、後進三間、灶廚一間、厝後巷一所,內帶門窗、戶、杉楹、桷柱、浮沈、磚石、地基一切,東至街路,西至賴家並林家滴水,南前進至自己壁,中埕至自己後厝滴水,後進至自己壁,北前進中埕至自己壁,後進至賴家壁;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別創,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向與大街賴仁記出首承買,三面議值時價銀三百三十大元。即日同中交收足訖,隨即踏明界址,交付買主前去掌管,重新起蓋居住,任從其便。耀洲自此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人等不敢言及找贖。保此瓦厝一座二進果係耀洲承先人明買遺下之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又無重張典掛他人財帛,及上手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耀洲自出首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係兩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親立杜賣盡根契字一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同中親收過杜賣盡根契字內銀三百三十大元完足,再炤,行。

  光緒三十年一月 日。

                          為中人 林長嘴

                    知見人 父林遠輝(即林遠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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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親立杜賣盡根契字人 林耀洲

  一、批明:上手契於前手間遭亂遺失,批明,再炤,行。

  一、批明:其中埕南畔水溝,與耀洲護厝公用,日後不得違塞,批明,再炤,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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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 永遠杜賣田契字

  立永遠杜賣田契字人黃慶宜、黃定隆、涂添增、李端義等,情因昔年津歛,有義倉祀典,買有老東勢莊水田一處,在西圳柵門首西圳下下雙過,計共四坵半,東至車路橋典田為界,西至本祀分田為界,南至關聖祀田為界,北至初十聖母祀典田為界,四址面踏分明。原帶田甲四分正,歲納大租粟滿栳榖三石一斗正。其田係由新東勢等處陰溝水,由西圳至本田涵頭入,由聖母田頭小圳落本田內灌蔭。牛車路依原規,由車路典田經過,其田水尾係由本祀分田灌流。今因祀內諸友別創良規,不敷應用,將此祀田出賣於人,儘問各友不能承領,外爰託中引就於內埔莊李攀榮出首承買,當日憑中三面言定杜價洋銀六十六員。即日諸友同中銀、契面交清白,中間並無債貨折短少等情。其田委係先年津歛祀典物業,並無包賣他人之田;倘有上手來歷不明及租粟等項,係各友同中一力抵擋。自賣之後,即歸李攀榮承賣人耕管,永遠為業,日後不得言贖,亦不得言贈。一賣千休,永斷葛藤,此係自己甘願,無逼成交,恐口無憑,立杜賣田契字一紙,又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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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手杜契一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批明:實收本祀內杜價田洋銀六十六員,平重六錢八分正足訖。

  又批明:上手分單前交於余欽鳳收存,仍存此六分田,均出四分杜賣於李攀榮經管,立批。

  又批明:此祀典田八分,作三股均分,仍二分歸於合同人經管,不干李攀榮承買之事,立批。

  又付合同分單一紙,又契內添一「半」字,又「游振興」換「李鴻謙」名字,又批。

  光緒九年六月 日。

                          秉筆人 黃玉椿

                         說合中人 黃慶恩

                          在場  涂端淑

                 立杜賣田契字人      李端義

                              李端禮

                         涂慶官  李鴻謙

                         黃振棟  涂慶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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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涂作楨  黃九信

                         李祥謙  黃富

                         涂添增  李福謙

                         黃慶宜  黃玉椿

                         李秦綱  黃定隆

                         游振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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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 給地納租合約字

  同立給地納租合約字人圳主鄭裕記、業主郭黃氏等,緣裕記員山仔圳道被水沖壞無地,茲欲修築圳路引水,適由郭黃氏頂員山仔業界內經過。裕記爰即懇托公親同向黃氏相商,當日三面議定,黃氏願將界邊埔地約長八丈,闊四尺,讓與圳主鄭裕記開築圳道,其餘田地尺寸不許侵害。遞年圳主鄭裕記願貼早季租榖一十石正,當年款年清,不敢拖缺,裕記應填補足數,不敢異言。但洪水難測,倘異日圳路再被洪水沖壞,裕記欲再行修築圳道,可向業主黃氏商量。若圳道改移別地,免由黃氏界內過水,其應納租榖當作罷論。今欲有憑,同立給地納租榖約字二紙一樣,各執一紙為照。

  批明:新築圳路約長八丈,闊四尺,遞年圳主鄭裕記應貼早季租榖一十石正;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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滯納,圳道任從黃氏填塞,批照。

  光緒二十七年萬曆辛丑七月 日。

                          代筆人 傅子顯

                          公親  戴珠光

                              謝林福

                同立給地納租合約字人圳主  鄭裕記

                          業主  郭黃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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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 借地納租合約字

  同立借地納租合約字人圳主鄭裕記、業主郭黃氏等,緣裕記前有向業主郭黃氏承給頂員山仔上節第一百號界墘圳地,開築圳路一條,其長闊以及租額俱載明前約字內各執為照。茲因下節圳路復被沖崩,乏水灌蔭,裕記是以托原公親戴珠光及鄭養齊等再向郭黃氏商議借地之事,欲將郭黃氏頂員山仔下節萬善祠後第一三五號田邊崁頂,量下二丈五尺之地下算起,抽出圳路一條,上至下共五尺五寸,左至右闊共二尺五寸,出入水自首至尾長十六丈,借與圳主鄭裕記穿鑿圳,引水灌田。每年鄭裕記願甘貼納圳底榖二十石,合前約貼納之一十石,計共應貼納圳底榖三十石。遞年六月收成之日,該埤長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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晒乾搧淨量足,付業主郭黃氏運回,不得以濕冇抵塞,亦不得以少欠升合;如有拖欠,任從郭黃氏將圳路填塞,不敢異言。如裕記水租榖遞年照納,郭黃氏亦不能翻異。又約定圳頂一三五號等諸田地仍係郭黃氏管業,除田下抽借與裕記開圳,上下五尺,闊二尺五寸,長十六丈外,其餘田及地不許裕記侵害,應就損害田地依時賠償。若是被洪水沖壞,裕記欲再行修築圳道,可向業主郭黃氏商量。若圳道改移別地,免由黃氏界內過水,其應納租榖當作罷論。此係二比甘願,今欲有憑,同立借地納租合約字一樣二紙,各執一紙為照。

  批明:即日業主郭黃氏將該業一三五號田下之地,抽出高五尺五寸,長十六丈,借與鄭裕記穿鑿圳。裕記遞年六月應納圳底小租榖,此約及前約二次合計租榖三十石正,批明,又照。

  光緒二十八年二月舊曆辛丑十二月 日。

                          代筆人 張鶴舫

                       認納租榖埤長 謝林福

                           公親 戴珠光

                              鄭養齊

                           業主 郭黃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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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圳主 鄭裕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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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 借圳路字

  立借圳路字人合發號、泉安號、珍記號、益勝號,因有置田業在柳樹灣莊,乏水灌溉,今託中向過林實壽等借出圳路一條,以為充灌溉,每年願貼圳路租四石。至六月早季收成之日,在佃付林實壽挑清,不敢少欠;如有少欠,任實壽將圳路填塞,不敢異言。此係二比喜悅,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借圳路字一紙,付執為炤,行。

  光緒十九年 月 日。

                          代筆人 □□□

                        為中保認人 □□□

                       立借圳路字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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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 契約書

  同立契約書人林列堂、林汝言,茲因汝言新開田地一處,址在梀東堡舊社莊,土名犁頭爐,缺水通流,難以耕作。爰向烈堂撥求水路,使之流溉,得以播種。前以水尾田之業主眾口紛紛,告乏水源,既且得彼失此,有礙規法,是以未得應允。今經面議妥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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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堂許以舊社莊土名半份田之厝前,允開其溝路,暫時可以播種,倘遇有曠旱之時,水尾田乏水之憂,斯時此溝路務須任從水尾田之業主截塞,而汝言不得阻擋異議。恐口無憑,同立契約書一樣二紙,各執一紙存炤,行。

  批明:此溝路應用,闊以二尺為限,應當貼溝路租榖道斗十二石,每年分為兩季付佃人收清,不得刁難,再炤,行。

  光緒三十年三月 日。

                   臺中廳貓羅堡阿罩務莊 林烈堂

                  臺中廳藍興堡頂橋仔頭莊 林汝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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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 杜典契字

  立杜典契字人鐘福、鐘祿兄弟,先年承父遺下有水田一處,坐落土名中港東莊禾坪頭山崙仔,東至溫姓田為界,西至車路為界,南至溫姓田為界,北至馨德姪鬮分內田為界;下溫姓田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原帶隆恩陂水二釐灌溉,又帶隆恩大租榖四石四斗正。今因乏銀應用,儘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典,情願托中引就與東莊福德爺香祀內人林佛賜、賴昌興、陳歷生、黃天生、溫碧龍、揚其注、鐘彤麟等出首承典,當日憑中三面言定,時值典價佛銀三百三十二大元正。即日銀、契面交明白,中間並無債貨短少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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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等情,亦無重複典當田業等情。其田係承父遺下之田,倘有上手來歷不明,不干承典人之事,係康兄弟一力抵擋。自典之後,交與祀香內人任從過耕管業。其田不拘典限,係銀到田還。此係兩比甘願,兩無逼劾,恐口無憑,立杜典田業字一紙,並帶印契一紙,又帶鬮分字二紙,共四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實領到典價銀三百三十二大元足訖,批的。

  又批明:老印契一紙,原係與馨德鬮分之田相共,倘有要用之日,隨即交出應用,不敢抗誤,批明。

  又批明:馨德鬮分之田上橫頭,要抽出水圳灌溉此田,德不得阻抗,立批是實。

  道光七年九月 日。

                          為中人 鐘新昆

                          知見親 饒金生

                         在場 姪 馨萬

                            姪 馨德

                            男 馨昌

                      立杜典田契字人 鐘康福

                              鐘康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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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 杜賣田契字

  立杜賣田契字人羅良佐、良佑兄弟,先年承父遺下後田寮莊水田一處,經憲丈明田甲七分七釐七毫,帶陂水兩甲灌蔭。其田界,東至車路為界,西至車路為界,南至鄒徐菜園及路為界,北至車路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又帶茅屋一坐,及菜園、禾坪、竹木、池塘等項。今因別創,願將此業出賣,儘問房親伯叔人等不能承領,托中引送於聖母祀內羅佳期、羅蒼錦、羅桂生、羅大士、羅良軒、羅運發等出首承買,當日憑中三面言定時值田價銀六百大元正。即同中銀、契兩交明白,中間無虛短少債貨等情。保此業委係自己承父之業,並無包賣他人之業,亦無重張典當於人;倘有上手來歷不明,不干承買人之事,係賣主一力抵擋。自賣之後,即交與祀內永遠耕種管業,日後良佐、良佑兄弟子姪人等不敢言贈言贖。一賣千休,永斷葛藤,根株悉拔,寸土不留。此係二比甘願,兩無逼勒,今欲有憑,立杜賣田契字一紙,又付上手印契一紙,合約一紙,共三紙,付炤,行。

  即日批明:實收到銀六百大元正足訖,立批。

  又批明:東片伯公祀內田灌蔭之水,要由此田通流,立批。

  道光十八年十一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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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合中 兄良彬

                              姪輝漢

                          在見戚 林英文

                          在場姪 仁章

                              鳳章

                              洪榮

                              求章

                              孔章

                           姪孫 接興

                              彥章

                              群章

                              謹章

               立杜賣田契字人 羅良佐(羅良佑親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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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0 杜賣田契字

  立杜賣田契字人鍾毓龍兄弟,同因上年續買有水田一處,坐落土名中土云莊頭北圳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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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水田一分,原帶田甲二分五釐正,東至劉灣漢田為界,西至楊宅嘗田為界,南至田崁為界,北至河為界,四址面踏分明。同因乏銀應用,儘問房親伯叔人等俱各不願承買,情願請中引就與李千五出首承買,當日同中三面言定時值田價銀五十四元正。其田委係兄弟自己物業,並無包買包賣,亦無重復典當等情,上首並無來歷不明;倘有來歷不明,以及租粟等項不清,不干買人之事,係賣主一力抵擋。即日同中銀、契兩交明白,中間無虛短少。其田自賣之後,即交於買人永遠耕管為業。一賣千休,永斷葛藤,日後有鍾毓龍兄弟不得言贖,亦不得言贈等弊。此係二比甘願,兩無逼勒,今欲有憑,立杜賣田契一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批明:實領到契內田價銀五十四元正,所領是實。

  又批明:所有上手老契內共有田甲四分五釐,今賣出田甲二分五釐與李千五耕管為業,其上手老契仍在毓龍兄弟收存執炤,行。

  批明:契內之田係照水分灌蔭,由楊宅嘗田經過,立批。

  嘉慶六年(辛酉歲)十二月 日。

                         說合中人 劉思伯

                           業主 蘇陞觀

                              親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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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場見 弟毓禮

                              姪佛慶

                           親人 張青候

                              楊雲紀

                        依口秉筆 男鍾鳳安

                      立杜賣田契字人 鍾毓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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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一 永遠杜絕賣契字

  立永遠杜絕賣契字弟儺圖、阿四,同母鍾氏,前因上年承祖父分授口尾屋門首,係老東勢管下田計二坵,原帶田二分五釐一毫正,東與攀祿第田為界,西與尾崙莊水溝會田為界,南與攀祿田為界,北與文公會並龍祠會田為界,四至明踏分明。茲今乏銀應用,托中引就於家兄雙龍出首承買,當日憑中三面言定,時價銀一百二十五元正。即日銀、契兩交明白,中間並無準債短折等情。自賣之後,任從雙龍兄耕管為業,日後不得言贖,亦不得言贈。倘有上手來歷不明,不干承買人之事,係賣主一力抵擋。此係二比甘願,兩無逼勒,恐口無憑,立杜絕賣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實領到賣契價銀一百二十五元正,所批是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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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批明:其田原係老東勢敬聖亭邊頭埠水灌蔭,直帶圳路一條,由攀祿弟並文公會田經過,所批是實。

  咸豐十一年二月 日。

                        說合中見 舅鍾福官

                          在場見 兄攀麟

                              叔常衡

                              兄攀祿

                           代筆兄 攀進

                立杜絕賣契字弟 儺圖阿四,同母鍾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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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二 分定各管合約字

  同立分定各管合約字人劉阿傾、余阿標、陳阿武、劉楊氏等四人,合本承買姜海林分下屋宇地基一所,坐落土名新埔街中,東至錢家業毗連為界,西至巷路為界,南至楊家業毗連為界,北至海。自己抽出茅屋一間,其牆毗連為界,四至界址分明。內有瓦屋三間、茅屋一間、菜園、餘地、水井等項,俱各在內。當日四人商議欠屋居住,分定各得一間,銀有加減,每間配定。此係公司歡約,在於南畔第一間瓦屋均定價銀十六元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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角正,第二間瓦屋均定價銀十三元正,第三間瓦屋均定價銀十七元五角正,第四間茅屋均定價銀九元正;四共銀五十六元。遞年應納大租銀四角正,每間屋配大租銀一角。其菜園、餘地,即日立界分定,各自掌管。其水井公同應用,倘要修整,亦係四人共同修理。倘房屋毗連之處如有損壞,係毗連二人修整。以上各款,日後不得異言推諉等情。此係和氣合本承買,俱各歡意,併無迫勒,今欲有憑,合立分定各管合約四張,同式各執一紙為照。

  一、批明:在南畔第一間瓦屋,分定余阿標份下管居,津出買價銀十六元五角正,帶收承買契一紙存照。

  一、批明:第二間瓦屋,係分定陳阿武份下管居,津出買價銀十三元正,帶收官給契一紙存照。

  一、批明:第三間瓦屋,係分定劉阿傾份下管居,津出買價銀十七元五角正,帶收退還契一紙存照。

  一、批明:第四間茅屋,係分定劉楊氏份下管居,津出買價銀九元正,帶收對換契一紙存照。

  咸豐五年十一月 日。

                          代筆人 鐘奕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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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分定各管合約字人 劉阿傾

                              陳阿武

                              余阿標

                              劉楊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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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三 杜絕賣契字

  立杜絕賣契人蕭光澤、蕭懷老等,有承祖遺業瓦店一間一廳一房,併後蓋一間,在寧南坊上橫街,坐西向東,前至街路,後至自己庭水井一半為界,左至巷,右至黃宅公壁;四至明白為界。上至厝蓋,下及地基,門窗、戶扇、樓坊、浮沈、磚石齊全。今因乏銀費用,先儘問房親人等不承受,外托中引就賣與徐宅,三面言議契價佛銀九十五元。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店屋即搬空,付銀主前去掌管居住,年帶納地租一間。保此店屋係光澤、懷老等承祖遺業,與別房叔兄弟姪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光澤、懷老等自出頭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日後不得言找言贖。一賣千休,倘買主或轉典轉賣他人,光澤、懷老等亦不敢阻擋異言生端。口恐無憑,合立杜絕賣契字一紙,併繳前典契一紙,共三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價內佛銀九十五元完足,再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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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批明:店後水井門路,言約與蕭宅公用,批明,再炤。

  一、批明:此店上手契帶連在自己厝契內,前因與侯宅互控繳官在案,不得繳連,批明,再炤。

  嘉慶六年七月 日。

                           知見人  坊長

                           知見人 蕭林氏

                        立杜絕賣契人 蕭光澤

                               蕭懷老

                           為中人 陳守觀

                           代書人 劉任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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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四 撥典契字

  立撥典契人陳明,承父在日,於光緒元年十一月間,用價六八銀三十元,手置買斷得施應昌倒壞厝地一所,址在上西坊小粟埕境地方,踏明四至界址明白,年帶納地租錢二百文。嗣於光緒元年十月間,經父手拆燬前破屋後空地,備辦杉木柱、桷桁、磚石、灰瓦工料等費,需銀一百七十元,起蓋坐東朝西中進三間,排正廳左右房,中天井大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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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一口,左右披榭張隔四間。又後進起蓋二間,排廳房二間,簷前天井,左邊擺手門樓、匡門,透街圍築街墻,直透前進後。右邊空地一塊,前至頭進本住屋,後至本屋新築墻,左至門路本屋牆,右至胡家厝,上至桷桁、瓦,下至磉石地、基地,六至俱載明白,門窗、戶俱全。今因乏用,欲將後進新起蓋二間排厝屋、廳房、天井、門樓、空地全座,六至載前,撥典以應急需,先盡問親疏伯叔兄弟姪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撥典與陳啟成處為業,三面言議庫平六八重番銀一百五十元正。其銀即日收足;其屋即聽典主管業,或自己居住,或轉租轉售他人,悉從其便。面約典限不拘年限,聽憑原主備足契面銀取贖;如未取贖,仍聽管業。倘有奉官投稅,所費稅銀若干,明贖屋之日,甘願認還,不敢短少;唯遞年應納地租錢二百文,係業主自行完納。保此屋果係明父遺鬮分份下物業,與別房親疏伯叔兄弟姪無干,亦未曾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來歷不明各等情;如有此情,明自出頭承當,不涉典主之事。至現典屋價業已過浮,明心甘意足,面約自此之後,不敢別生枝節。至前進水井一口,明約通用,不得違阻;如有此情,聽憑認罰。此係兩相允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此撥典契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三面言議,憑中過付收到契面屋價庫平六八重番銀一百五十元正,又炤。

  再:原買斷厝地契一紙,已於光緒二年間投稅,粘連司單;然此統契交涉中進正座,曾將該中進厝屋於是年十二月立字胎典與林處管業,得價銀八十元,現時乏項備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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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從繳付。是以邀同現典主與中進之舊典主面會,指明將後進撥典與福州陳啟成處,踏明界址,各管各業,日後各無異說,今欲有憑,合併標炤。

  光緒四年十月 日。

                          知契 母吳氏

                        立撥典契人 陳明

                           中友 張明

                           代筆 郭玉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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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五 賣盡絕根契字

  立賣盡絕根契字人莊池,有承伯父明買過黃炮瓦厝一座,址在西定下坊王堤塘,坐東向西,內一廳四房兩廂、耳房二間、天井埕一所、水井一口,並南畔通巷一條,係池鬮分應份之業。其出入路徑悉由南畔店屋內出入,而水井一口帶與店內日用飲食。年納地租帶在前座完納。東至本家厝,西至黃家厝,南至店屋壁路,北至吳家,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別置,欲將此厝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與黃瑞記出頭承買,三面言議時價佛銀二百二十大元足。其銀即日同中見交訖;其厝上至厝蓋,下至浮沈、磚石,以及門窗、戶扇俱全,隨即照界踏明,交付銀主掌管居住,永為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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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不敢異言阻擋。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得言及找贖,亦不敢滋事生端。保此厝果係承父明買之業,與別房叔兄弟姪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為;如有此情,池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賣盡絕根契字一紙,並連上手契六紙,合共七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佛銀二百二十大元足,再炤。

  同治十年二月 日。

                          知見人 母陳氏

                          為中人 潘錦姑

                     立賣盡絕根契字人 莊池

                          代書人 戴四安

  契尾

  計開:一、業戶黃瑞記買得莊池瓦厝一座,坐落西定下坊,用價銀一百四十五兩二錢,納稅銀四兩三錢五分六釐。

  布字七千三百六十四號。    右給臺灣縣業戶黃瑞記准此。

  同治十二年閏六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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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六 杜絕賣盡根屋契字

  立杜絕賣盡根屋契字人臺南市街第二區檨仔林街蘇戶,有承父明買許姓鬮分應得瓦屋一座,坐落臺南市街第二區檨仔林街十七番戶,坐北向南,內一廳、一大房、一後埕,水井一口係與許姓公用。東至許家壁,西至路,南至街路,北至陳家大壁。又同街第一十六番戶瓦屋一座,內一廳、一房,及西畔伸手二間,係戶父親在日買許姓後埕添建,亦戶鬮分應得物業,東至許家,西至路,南至前進,北至陳家。所有前後兩進,四至各明白為界。今因乏銀別創,將承父明買之屋,及添建之屋,一併出賣,先盡問房親叔兄弟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向與本街李葵嫂出頭承買,三面議定七三重銀二百四十圓。其銀即日同中見收過足訖;其前後兩進之瓦厝,上至屋蓋,下至地基,以及門窗、戶扇、浮沉、磚瓦、石杉一切踏明界址,點交銀主掌管,修理居住,或稅他人,永為己業。一賣千休,後日子孫不得言找贖,亦不得異言生端滋事。保此兩進瓦屋果係戶鬮分應得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戶自扺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杜絕賣盡屋契字一紙,並上手印契字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同中見收過七三重銀二百四十元,再炤,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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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緒二十七年十月 日。

                          為中人 吳雨水

                          知見人 蘇掽皮

                   立賣杜絕盡根屋契字人 蘇戶

                          代書人 張瑾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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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七 甘願賣絕盡根契字

  立甘願賣絕盡根契字人長房許盧觀、許老在,次房許順光,長房孫應元,次房孫海老,今寓臺灣府臺灣縣凝南坊檨仔林街居住,有承祖父建置自己起蓋瓦店一座,內店面一間,連樸順亭,後面一小埕,水井一口與許家均半共用,年納官課厝一間半,即銀一中元。坐北朝南,址在凝南坊檨仔林街,東與許家干蓁壁為公壁,西至路,南至街路,北至莊家大壁地基,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別創,兄弟相商,願將此店出賣,先盡問房親叔兄弟姪不能承受,外託中爰引蘇府阿必叔出頭承買,三面議定契面銀六八足重六十大元。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店屋上至厝蓋,下及地基、浮沉、磚石,盡交銀主掌管修理,永為己業。一賣千休,後日許家子子孫孫不得言找言贖,亦不得異言生端。保此店屋果係是許盧等承祖父自己起蓋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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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為礙,如有不明,許盧自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甘願賣絕盡根字一紙。此店屋在鬮書內其合同已經遺失,後日不用,送執為炤,行。

  即日同中見收過六八足重契面銀六十大元完足,批明,再炤,行。

  咸豐五年十一月 日。

                          知見人 黃氏

                              鄭氏

               立甘願賣絕盡根契字人 次房孫 許海老

                          長房孫 許應元

                          長房  許盧觀

                              許老在

                          次房  許順光

                          為中人 王在觀

                          代書人 張明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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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八 給地基字

  立給地基字忠義祠,茲有頭份街柵門外一帶地方,奉憲充歸忠義祠,為公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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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香祀費用。情因蘇阿丁乏店住,前來向得公地給出店地一所,坐西朝東,東至街路為界,西至謝恩古屋毗連為界,南至王泰山店毗連為界,北至羅鴻盛店毗連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當日言定蘇家即備出地基佛銀十二大元正,經忠義祠經理人張兆麟、徐亦軒、陳光海、張大安等收到,為買店修街路並築石礐工資一切費用,原非經理人自己支用。此店言定每年應納地租香油銀五角,均作六月、十二月中兩季完納,繳公費用,不得少欠分文。自給之後,任憑架造店屋居住,振作生理,日後永不得異言等情。口恐無憑,合立給地基字付執為據。

  即日批明:忠義祠經理人實收到蘇家地基銀十二元正,立批。

  又批明:店後抽有小巷一條,直透至大圳唇,以為出入通行之路,又批。

  光緒十八年十月 日。

                          秉筆人 林金臺

                     立給地基字經理人 徐亦軒

                              張兆麟

                              陳光海

                              張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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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九 杜絕賣盡根契字

  立杜絕賣盡根契字人大榔保朴仔腳街楊交生,有承祖父應份破瓦屋塗墼厝二間,連地基一所,坐落土名坑仔底,東至本家地,西至魯家地,南至施家地,北至趙家地,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願將厝地及破瓦塗墼厝二間杜絕賣盡根,先問叔兄弟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楊獅觀出頭承買盡根,三面言議時價銀五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厝地破屋踏付銀主獅觀,任築起蓋居住,永為己業。一賣終休,日後子孫人等亦不敢言貼找洗滋端。保此壞屋地基係交承祖父應份物業,與別房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等情為礙;如有不明,交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今欲有憑,立杜絕賣盡根契字一紙,併連上手典契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同中收過盡根契面銀五十大元完足,再炤,行。

  道光五年二月 日。

                          為中人 陳福生

                          知見人 陳廷元

                     立杜絕賣盡根契人 楊交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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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筆人 吳德玉

  一、批明:黃家厝後一門,路通楊知高、楊牛東畔地,言約准予黃家化時一家經過,楊知高、楊牛不得阻擋,日後翻蓋,立當留地准予經過,批明,再炤,行。

                          為證人 林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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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0 賣盡根杜絕契字

  同立賣盡根杜絕契字人黃朝西、黃允進、黃瑞珍、黃瑞符、黃瑞溪、黃瑞昌、黃丙丁等,有同承先父支分八房額遺下祖上明買王君瑞等瓦店一座四進,址在伽籃廟境西畔,其店前八份房額,經抽前典出趙家。今西等因乏銀費用,欲向趙家贖回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仍將此瓦店前面一進,及亭仔腳一座,內一廳、一房、灶下一間、天井一庭,又配後進水井一口公用,上至青天厝蓋,及樓頂、樓闈、杉楹、木桷、磚瓦;下至地泉,及門窗、戶扇、浮沉、磚石;東至大街車路;西至第二落廳前滴水石今墘齊;南至王家店共壁;北至本家店共壁;上下四至明白為界,引就與布街境族親黃琮琪出首承買,三面言議著下時價六八重佛銀四百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店立即踏界對付銀主前去掌管經劃,或稅他人,或自己居住,永為己業,不敢阻擋。自此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得言贖找,異言生端滋事。保此店係是西等承先父支分八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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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下祖上明買物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拖久賬項交加來歷不明等情為礙;如有不明,西等自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賣盡根杜絕契字一紙,並繳上手司單印紙一紙,及典趙家司單印紙一紙,合共三紙,付執為照。

  再者:其祖上承買王家有繳上手契,因道光七年經邑主王判斷,各分折遺失,以後露出,不得行用,又照。

  即日同中收過六八重佛銀四百大元完足,再照。

  光緒十三年九月 日。

                          為中人 黃王氏

                              王君種

                          知見人 黃李氏

                   同立賣盡根杜絕契字人 黃朝西

                              黃瑞溪

                              黃瑞珍

                              黃允進

                              黃瑞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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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瑞昌

                              黃丙丁

                          代書人 董春牛

  一、批:此店坐西向東,現時房拆作神位廳,契內未及登載。其店前門路,早定至辰時,夜定至戌時,借後進賣主出入通行,批明,又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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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一之一 公約字

  合立公約字人郭木、吳朝沈等,合為承買柯庶之妻杜氏地基一所,址在臺北府城門外,坐東向西。一座長一十九丈,闊一丈八尺,吳朝沈應管,前進及壁路地基十丈,年配納陳安記每年該租銀一元一角。餘伸後落地基九丈,闊一丈八尺,是郭木之額,年該納陳安記稅銀九角。其起蓋瓦厝,後進由前出入通行,不得阻止,指載明白,合立公約字一紙,付為存照。而吳朝沈執收地基單,其郭木收執公約,兩家甘悅,各無異言,合立公約字一紙,付為存照。

  光緒十三年十月 日。

                          代書人 高有

                       合立公約字人 郭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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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吳朝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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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一之二 杜賣盡根地基契字

  立杜賣盡根地基契字人郭木,有自置地基一所,址在臺北府北門城外北門街二丁目二十五番戶,坐東向西。後進地基一所,長九丈,深一丈八尺,西至吳朝沈為界,東至埤崁為界,南至二十六番戶為界,北至二十四番戶為界,其丈聲俱載在分管公約字內明白。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此地基出賣,先向居親叔兄弟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毛阿財出首承買,依時值價銀五十二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郭木親收足訖,隨將二丁目二十五番戶後進地基踏明界址以及浮沈、磚石,交付買主前去掌管,任從起蓋,永為己業。木一賣千休,寸草土無留,日後子孫人等不敢翻異,亦不致言及找贖別生滋事。保此地基業係木親置之業,與居內親疏人等無涉,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來歷不明情弊為礙;如有情弊,木並花押之人合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杜賣盡根地基契字一紙,又帶分管約字一紙,計共二紙,付執永遠為照。

  一、批明:地基,木與吳朝沈合置之業。其吳朝沈分管前進長十丈,執掌現銷地基單一紙;木分管後進,執掌公約字一紙。若有要用,務宜取出公看,不得刁難,批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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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照。

  一、批明:後進地基年配納地基主陳安和租銀九角正,再照。

  一、批明:後進出入路由前進通行,不得阻止,公約字內載明,合應再照。

  一、即日木同中親收過盡根契字內佛銀五十二大元正足,再照。

  一、批明:第十條賣字添「和」字一字,再照。

  光緒二十四年一月 日。

                          代筆人 黃雨三

                          為中人 陳鳥頭

                     在場並知見人胞弟 郭灶

                           祖母 陳氏

                   立杜賣盡根地基契字人 郭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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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二 杜賣盡根田厝契字

  立杜賣盡根田厝契人林德麟等,自咸豐八年,與兄弟德財鬮分應份得買過李家水田二段,又帶竹圍厝地一段,內帶茅、瓦屋間數不計,門窗、戶、牛椆、粟倉、稻埕、菜園、木、雜物等項,址在擺接堡彰和莊廿八張。其竹圍厝地一段,東至俞家為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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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至胞姪立石為界,南至胞田墘立石為界,北至賴家崙頂中為界。其南畔田一段,東至林本源田為界,西至陳家田為界;南至大溝為界;北至大圳為界。其北畔田一段,東至林家竹圍為界;西至小圳為界,北至吳家為界。三段之業,四至界址俱各明白,配食大安糧陂水五份,大小圳水通流灌溉充足,經憲丈一甲六分,年帶納叛租榖四十三石一斗四升三合六勺。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此三段之業出賣,先盡問房親叔兄弟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堂叔碩田兄弟出首承買,當時三面議定依時值價盡根紋銀三百五十九兩六錢正。即日同中交足訖;其三段之業隨即踏明界址,交付買主碩田兄弟前去起耕掌管,收租納課,永為己業。保此業係麟等與兄弟鬮分應份分管物業,及親疏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為礙等情;如有此情,係麟等出首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自此以後,一賣千休,葛藤永斷,寸土無留,日後子孫不敢找贖,亦不敢覬覦生端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杜賣盡根田厝契一紙,承買李家厝地印契一紙,又上手厝地印契連司單一紙,又承買李家田印契連司單一紙,又上手契一紙,共五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同中親收過盡根田契內紋銀三百五十九兩六錢正足,再炤,行。

  批明:子能界內稻埕,出私路一條,闊五尺,付碩田等來往經過,併耕牛出入,透接大路通行,係子能不敢阻擋。此乃流奕私路,不准屈毀;如有毀壞者,依舊補足,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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炤,行。

  批明:德麟、子能等如有契約字樣,並無壘付,日後取出,不堪行用,當作廢紙,所批是實,炤,行。

  同治二年十一月 日。

                         為中人 宗兄萬生

                             堂弟德秀

                             堂弟德善

                          知見 堂姪子便

                             胞姪子能

                          在場 母親游氏

                             長男子會

                  立杜賣盡根田厝契人 林德麟自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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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三 典契字

  親立典契人荳街林來旺,有承祖父鬮分應份檳榔宅一所,坐落在荳街王宮後,與胞弟均分,各得一半。旺應份一半在西畔內,帶竹木、檳榔,又配瓦厝二間,伸手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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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間,磚井帶食一半,東至胞弟界,西至陳家、黃家宅,南至店滴水,北至車路,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應份之宅,並瓦厝大小共四間,磚井一半,又檳榔、竹木一盡出典,先盡問房親叔兄弟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與荳街黃益興號出頭承典,三面言議著下時價銀一百三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其宅並厝隨時踏界,交付銀主前去掌管,收稅抵利,不敢阻擋。限至六年為滿,聽旺備足契面銀贖回原契;如至期無銀可贖,仍付銀主依舊掌管,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宅係旺鬮分應份之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旺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典契一紙,並帶上手契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一百三十大元完足,再炤,行。

  咸豐八年四月 日。

                          為中人 陳知

                          知見人 林泉

                        親立典契人 林來旺

  一、批:東畔一半,帶路一條,在西畔透出車路,聽其出入,銀主不得阻擋,批明,再炤,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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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批:上手契券共三紙,其餘二紙係二房銓收存,不得繳連,批明,再炤,行。

  一、批:咸豐十一年二月,借去契後銀三十大元,林來旺親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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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四 賣杜絕盡根契字

  同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大竹里北門街呂漏漦、楊漏生,有承祖父明買過林家田園二段,內抽出厝地園一所,併竹欉、樹木在內,東至武洛堂為界,西至本宅厝後為界,南至周家園岸為界,北至周家園大松為界,四至明白。每年帶納陳維戶名餉銀照攤,應完餉銀一錢一分正。今因乏銀起厝,將此厝地園併樹木、竹欉,先問房親叔兄弟姪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賣與埤城內三角窗街丁標觀出首承買,三面言議時價六八銀七十五元。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其厝地園併樹木、竹欉踏附銀主掌管,永為己業,聽銀主改易起蓋,其竹欉、樹木亦聽銀主砍伐栽種。漦、生厝地園賣與丁宅,其地基在後面,漦、生厝居在前面,漦、生厝內之路聽其丁宅之人早晚來往出入,漦、生等不敢阻擋。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及找贖之事。保此厝地園併樹木、竹欉係是漦、生等承祖父之業,與別房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拖欠舊餉,交加來歷不明等情為礙;如有不明等情,漦、生等自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合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一紙,付執為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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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係抽賣之業,上手契不得繳連。議將上手現契批明,內抽出厝地園一所,併竹欉、樹木,賣過丁標觀,批明,再照。

  即日同中交過契面銀六八重七十五元正完訖,再炤。

  同治十三年二月 日。

                          為中人 陳庇

                   同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 呂漏漦

                              楊漏生

                           知見 妻王氏

                        代書人 (漏生自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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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五 杜賣盡根田厝契字

  立杜賣盡根田厝契人邱養、邱富兄弟等,有承祖父遺下應份鬮分水田一段,址在邱厝莊西南勢,土名湖底,經官丈明二甲,配大埤水七分半通流灌溉,年納正供租粟七斗八升七合八勺撮正,又番租五石六斗二升二合正,又藍興租粟一石七斗六升四合五勺正,又吳水租粟六石正。其田東至大溪,西至溝,南至大溪連球叔田,北至車路,四至界址分明為界。又帶田頭北勢竹圍一所,東南勢溪邊竹園一所;又帶正厝連瓦護厝一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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秧田、菜園、稻埕、魚池、竹圍,中間並帶子,一切浮沉、石木在內。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此田厝等項物業盡價變賣,先盡問房親伯叔兄弟姪人等俱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送與賴秋出首承買,當日憑中三面議定時值盡根田厝價銀一千二百四十大員正。即日其銀、契同中見兩相交收足訖;其田厝物業隨即踏明界址,交付與賴秋掌管,起佃招耕,收租納課,永為己業。一賣千休,永斷葛藤,日後子孫不敢言找言贖。保此田厝等項,養、富承祖父遺下應份鬮分物業,與房親伯叔兄弟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貨,以及上手來歷拖欠大租不明等情;如有此情,養、富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迫勒反悔,口恐無憑,立杜賣盡根田厝契一紙,又帶鬮書印契,付執為照。

  即日憑中見親收過杜賣盡根田厝契內佛面銀一千二百四十大員足訖,照。

  再批明:湖底田中有祖一穴,東西六丈七尺,南北六丈一尺。其前、後兩邊四處田照舊耕作,永不得經易。又祖倘若另遷別處,不得變賣他人,將地交付買主掌管,所批是實,再照。

  道光十年十月 日。

                         知見人 房姪鶴

                             房兄玉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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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堂兄明楊

                             母親陳氏

                             胞叔球

                             親兄光

                             親兄光陰

                               賴好

                             族姪存

                             親兄光壽

                               林右

                    親立杜賣盡根田厝契人 邱養

                               邱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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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六 山批園字

  同立山批園字人陳交官,與姪陳註兄弟等,有承祖父遺下山園一坵,坐落土名園晉江寮莊北車路西第四坵,東西南北四至界址至自己園岸為界。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山園出賣,先問房親叔兄弟姪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鰲棲林美利出首承買,時三面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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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依時價花禮銀十二大員。即日同中交收足訖,陳交官叔姪等隨即將此坵園踏明界址,付林美利開剪穴,不敢異言。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同立風水園字一紙,付林美利執存為炤,行。

  即日同中親收契字內花禮銀十二大員完足,再炤,行。

  再批明:其風水外餘園,原付陳交官耕種,以為照顧風水之資,不許前後左右開墳剪穴,合應批明,再炤,行。

  同治庚午年 月 日。

                        知見人 祖母張氏

                          為中人 鄭泰山

                          代筆人  陳烏番

                       立山批園字人 陳交

                              陳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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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七 甘願約字

  立甘願約字人許網發、許開基兄弟等,有同承祖父遺下熟園一所,址在楓仔林山前。因祖父經有許諾白鉗觀安葬祖一穴,未有定界,今因憑中調議,就堆以外再踏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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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址石記,墓堆前石記橫九丈二尺為界,墓堆後石記橫八丈八尺為界,墓堆左石記直十六丈五尺為界,墓堆右石記直十六丈五尺為界,四至界址明白為界。當日三面議定時值價銀八大員正。銀即日同中交訖;其四至界址隨即踏明,任銀主經營開築,發等不敢異言阻擋生端滋事。至墓前界址外,不得栽插樹木;倘有樹木,聽銀主砍伐。明約其界內除銀主開築外,熟園仍付發等耕種。至界內雜木有礙於者,發自應砍伐;如無礙於者,不得擅伐,致傷和好之氣。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甘願約字一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同中實收過約字內佛銀八大員正完足,再炤,行。

  道光二十年四月 日。

                          代筆 族姪振聲

                          為中人 劉如光

                        在場知見 功叔 梅

                                光

                       立甘願約字人 許網發

                              許開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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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八 遜讓穴字

  立遜讓穴人張細番,承先父遺有山林一處,址在大東坑暗坑仔莊。今有蔡緝光欲在崁面山林唇,即與詹際清茶園唇毗連之中,扞葬墓一穴,細番經已許允。即日緝光備出遜讓穴價銀六元正,交番收訖;番即明踏東至范家右沙為界,西至李家左沙為界,後與詹家茶園毗連為界,前至崁眉唇為界,四至分明,聽憑緝光前去扞葬祖骸。倘前向有樹木遮蔽,任憑緝光砍伐,番不得異言阻止等情。此係二比甘願,恐口無憑,立遜讓穴字一紙,付執為照。批明:即日番收到遜讓字內穴價銀六元足訖,批照。

  批明:年皇行內添一「十」字,批照。

  光緒二十七年(辛丑歲)十月 日。

                          知見人 詹際清

                          代筆人 蘇有良

                   立遜讓穴字人 張細番(指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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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九 賣墓地字

  立賣墓地字人興隆外里竹仔腳莊陳番等,有承父遺下私園一坵,在本莊後園頭,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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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墓地。今因乏銀費用,托中引就向與本里埤仔頭莊韓壽山出頭承買,三面言議定著時價光龍銀十大元。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自此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及找贖,亦不敢兩邊之地埋葬。口恐無憑,立賣墓地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賣墓地光龍銀十大元完足,再炤。

  光緒二十九年九月 日。

                          知見人 妻李笑

                       立賣墓地字人 陳番

                          為中人 卓思泮

                          代書人 吳青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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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0 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吳一官,有明買過李景新瓦厝前後落三進,坐南向北,在外新街頭。其厝抽出後進一間、一廳、二房,併伙食間二間、帶灶一個,東至自己壁,西至蔡宅,南至李宅,北至深井埕,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後進併帶伙食間出典,先盡問叔姪兄弟房親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典與陳華英官出頭承典,三面言議著下價佛銀九十大元。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其厝隨交付銀主掌管,不敢阻擋異言生端。限至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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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聽厝主備銀足契面取贖。日後若要轉典他人,先盡問厝主不取贖,方可轉典他人。門路前後落一概通行。又議:日後厝屋以及門窗、戶扇等有損壞,約三年內修理,厝主有承坐;三年外修理,典主與厝主對半均分,合立批明。保此厝果係吳一官明買,與他人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為礙,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厝主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合立典契字一紙,併上手契司單二紙,白契共四紙,合共六紙,付執為炤,行。外面壁透牆園一小埕,就格界為止,又再批明。前落深井埕併水井公用,不得刁難,再炤,行。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佛銀九十大元完足,再炤,行。

  道光二十六年十月 日。

                          知見人 吳瑞衡

                                相

                        立典契字人  吳秋

                                四

                               孫吉

                          為中人 宋魁嬸

                          代書人 吳拱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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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一 轉典厝契字

  立轉典厝契字人江萬福等,有自明轉典過張吉純等瓦店厝一座,應得中落進內一廳、二房,併伙食間一連、水井一口,帶前後埕,址在外新街,坐北向南,從城邊隘門算入第六間。今因乏銀費用,福願將此厝再轉典,先問房親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向郭糞掃官出頭承典,三面言議依時價銀六十大元,每元六八足重。礙此厝現已損壞,應行修理,面議願貼佛銀十大元,以為修理之費,合共典契面銀七十元。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厝屋中落一進,隨即搬空,交付銀主前去掌管居住,抑或別稅,各從其便。此厝係在中落,其前門路聽其出入,不敢阻擋。其厝銀至五年為滿,聽福等備足典契面銀七十大元贖回原轉典契字;如至期無銀取贖,仍聽銀主掌管,不敢生端滋事。此厝果係福自明典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交加不明等情滋事;如有不明等情,福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合立轉典契字一紙,併繳上手典契四紙,共五紙,送執為照。

  即日同公見收過典契面銀併修理之費計七十大元,再照。

  光緒元年九月 日。

                          知見人 陳氏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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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氏官

                          為中人 金水姆

                       再轉典契字人 江萬福

                          代書人 張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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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二 典契字

  親立典契字人大銃街曾清源,即曾繼光,有當官贖回伯父曾白兔瓦店一座,一店面、一埕、一杉樓、一灶阿、一花檯,並蓋草中進一廳、二房,又店口草庭一所,並帶後埕水井公用,以及門窗、戶扇俱全,址在本街,坐西拱東,東至街,西至滴水齊,南、北俱至壁,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店出典,先盡問房親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本街李藍出首承典,同中三面言議定著時值價銀二百五十大員六八足。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店隨即踏交銀主掌管,居住開張,或別稅抵利。其店面議明典十年為滿,聽典主備銀贖回,銀主不得刁難;如至期無銀取贖,仍歸銀主掌管,不敢異言。倘店有被風雨損壞,三年內修費典主自坐;三年外對半均分,贖日理還。其門路原帶後進出入,定二為准,銀主不得阻擋。保此店果係是光承贖物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借他人財物為礙,及上手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光自出首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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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抑勒翻異,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親立典契字一紙,並繳曾白兔契三紙,陳吉偽印契並司單二紙,共六紙,付執存炤,行。

  即日同中見交收過契面銀二百五十大員完足,再炤,行。

  一、批明:欲修理店厝者,合與典主相議,親筆登記,契後批明,再炤,行。

  立批明:契後字人曾清源,因中進前上蓋茅草,藍於光緒十八年十一月間備本修造,換為瓦蓋,三面議約贖契之時,源合貼六八銀二十大員,連前典價二百五十大員,合共還銀二百七十大員,方得贖回原契厝,合應批明,再炤,行。

  光緒十六年四月 日。

                          為中人 張敷榮

                          知見 弟曾向榮

                  親立典契字人 曾清源,(即繼光)

                          代書 (親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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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三 契約字

  立契約字臺南市第五區外宮後街一番戶吳磐石。楊賜有承其祖父遺下瓦厝,坐落保西宮街十六番戶,其北畔邊房一間,深一丈六尺,高長各九尺,並空地一段,長一丈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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尺,深一丈六尺。願將此地稅與磐石改向建築,並議中庭以及後落井准為公用;倘若轉稅他人,致使混雜,則不得水井公用。二比言議每月永遠地稅銀二元,逐月清楚,不得短欠。自建之後,其厝永為吳家掌管,或要轉稅他人,或是如何改築,永任其意,賜不得異言。但是從來倘若將此厝轉歸他人掌管,亦必對賜言明,並且批明契中,每月永遠稅銀七百三十二元。從來此厝不論好歹,每月永遠稅銀二元,不得增減。此厝果係楊賜應得份額,無來歷不明以及與人交加;如有此情,賜自當出頭承擋,不干吳家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契約字二紙,各執一紙為炤。

  光緒二十六年十二月 日。

                        同立契約人 吳磐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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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四之一 賣杜絕盡根地基契字

  立賣杜絕盡根地基契字人郡內第一區龍泉井街七番戶蘇琤榖、蘇楫、蘇桐、蘇考善、蘇石頭等,有承先祖父買過林杜等店屋曠地,更改起蓋。今所起蓋之厝經已拆壞,只留地基及牆圍,俱各毗連,址在龍泉井街,東至牆外石界,西至黃家界,並帶公巷通行,南至井取橫,又帶公巷二比通行,北至醫館;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此宗宅地及牆圍、樹木,內帶水井一口,又前帶公井二口,一盡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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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承受,外托中引就臺南基督教會理事人長老吳道源、執事吳知甫等出首代買,同中面議定時價龍銀五百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契券隨即逐一檢齊,交與銀主前去掌管。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及找贖。保此宗地宅、樹木等果係蘇琤榖等承先人明買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為礙,亦無上手契券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琤榖等自當出頭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特立盡根契字一紙,並繳連上手紅白契十紙,計十一紙,付執存炤。

  即日同中親收過來銀五百大元足,再炤。

  光緒二十九年月 日。

                          為中人 藍添福

                          知見人 蘇謝氏

                    立賣杜絕盡根宅地人 蘇孝善

                              蘇楫

                              蘇桐

                              蘇琤榖

                              蘇石頭

                          代筆人 盧添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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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四之二 典厝地契字

  立典厝地契字人臺南基督教理事人吳道源、吳知甫,有代本教會買過蘇琤榖等曠地一所,址在第一區龍泉井街七番戶,東西四至載在上手稅契內。今因英國醫士馬雅各承本國會友贈銀,在臺南城內欲添設醫館病室,乏地應用,是以同堂議定契價銀五百圓。其銀交訖,遂即踏明界址,立契交付醫士馬雅各出頭代為前去掌管起蓋。限九十九年為滿,屆期倘典主要贖回,若有添設病室以及樓房等物,再行商議,約定時價。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生端滋事。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合立典契字一紙,並繳上手印白契十一紙,計共十二紙,送執為炤。

  即日收過典價銀五百圓足,再炤。

  光緒二十九年 月 日。

                          保證人 顏振聲

                      立典厝地契字人 吳道源

                              吳知甫

                          代書人 吳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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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四之三 賣杜絕盡根契字

  立賣杜絕盡根契人蘇老賽,有承父應份居住空地一小所,址在本大厝第四、五進交界西畔牆外,東至本家公牆,西至陳家巷路原有舊牆頭為界,南至黃宅牆腳,北至糖間滴水西角巷路一條,直透祝三多後巷。因乏銀完課,願將此空地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杜賣與本境黃可遠出頭承買,三面言議時價佛銀十二大元,並議帶本大厝後水井一分,聽銀主於東畔牆打門挑水灌溉花木,二比甘願,不得異言。其銀即日同中見交訖;其空地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永為己業。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及找贖。保此空地果係賽承父應份居住之業,與別房親叔兄弟姪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賽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恐口無憑,合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佛銀一十二大元足完足,再炤。

  光緒十年十二月 日。

                        知見人 族長蘇獻瑛

                    立杜賣絕盡根契字人 蘇老賽

                       為中人並代書 蘇松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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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五 兩願合約字

  同立兩願合約字葉合成、陳漢記、黃景周、陳景安等,緣葉合成與陳景安比鄰,二比爭控前後厝壁及通巷水井,案蒙邑主自批,著合成備銀一百元貼景安修理牆壁,景安勢難遵批,以致案懸未結。周等與兩邊俱屬親朋,不忍坐視終凶,爰是出為調處,勸令合成備出銀三百元,貼與景安修理自己厝屋,議將景安前後私壁作陳、葉兩家公壁,惟水井乙口永歸葉家掌汲,而陳家不得憑契爭份。倘嗣後公壁圮壞,要行修葺,理應兩家平出需費公修。從此二比甘願,聽處悅服,和好如初,日後不得藉端翻異。口恐無憑,理合邀集陳、葉兩家同堂具立合同約字一樣二紙,二比各執一紙存炤。

  同治十一年三月 日。

                   同立兩願合約字 公親 黃景周

                           事主 陳漢記

                              葉合成

                              陳景安

                           代書 郭德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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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六 撥租付掌字

  立撥租付掌字人王慶壽,有鬮分應管用王美記公號明買陳鳥、陳斯、陳升等田產一所,址在芝蘭二堡北投二份三莊,現耕佃人係是洪毿,每年租榖作早晚兩季完納。今因三女留仔及笄將嫁,與李聯捷之令弟聯璧,亦既定聘禮成,于歸日近矣!爰念女兒自幼守閨,便曉然於順親之道,十餘年之孝行純如也,前願將此份田產歷年撥出全份租榖八十石,分作兩季對佃收完,付三女留存,私為花果優養之資。即就明年早季收起,以接晚季再收,年年無異。此亦推恩顧復之情也。倘若百年偕老後,該田租額仍歸王慶壽子孫均分收掌。今欲有憑,即立撥租付掌字一紙,付執為炤。

  一、批明:該田契券原存在王慶壽收執,聲明,炤。

  光緒二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代筆人 陳水興

                      立撥租付掌字人 王慶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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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七 書田序

  從來人才之蔚起,貴於有所培,尤貴於有所資。書田者,養育人才之資也。故書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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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則榮其身者並有以裕其家。無論或精詩書,或長弓馬,苟得一售其技,是謂請纓有路,雖不必務農馳商,悉獲優游自若,免致內顧之憂。相磨相勸,志不墮乎青雲;毋怠毋荒,名克膺於蕊榜,將未奪標者有所激厲焉!以鼓其氣,即已奪標者有所欣幸焉!以快其心,蓋有所資也,而培亦在其中矣!詎必沾沾範圍曲成,始見英賢鵲起,仕版蟬聯也哉!則誘掖後輩,以廣登進之階者,宜莫如書田也。

  大清同治十一年歲次壬申十二月立。

                         宗姪孫文珍拜題。

  一、議:或新入泮,或新中甲第,不論文武,將無分新舊,就多少名額均分。若中舉人,全年加書租二十石;如再中鼎甲,一級各加二十石;其餘亦就名額多少均分。

  書田:買過施光會、施光喜田四甲二分,址在犁頭厝洋。買過石丕顯田四分五釐,址同上。買過賴中行莊支龍田一甲八分九釐五絲,址在犁頭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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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節 權

    第一款  佃

   第一之一 招耕字

  立招耕字人吳希章,有水田一所,址在白地粉莊前,四至界址俱載明在大契內,並帶圳水通流灌溉充足。今因乏田耕作,適有漁寮莊佃人彭善托保認人鄭火向章議,言約每年不論歲之豐歉,應納小租榖二十二石,並繳無利磧地銀二十二大元,交章親收。面約每年應完大租、水租,係歸佃人彭善納清,不干業主之事。其田即日踏明四界,交善耕作;其每年小租穀,至六月早季收成之日,在埕曬乾搧淨,一齊付業主僱工運回,不得濕冇抵塞,亦不得少欠升合;如有等情,該保認人賠補足數。其田面約三年為限,自庚子年冬起,至癸卯年冬止。滿限之日,聽業主起耕別,不敢異言生端。口恐無憑,合立招耕字一紙,付執為照。

  批明:即日彭善同保認人備出無利磧地銀二十二大元正,交業主吳希章親收足訖,照。

  光緒二十六年十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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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筆人 □□□

                         保認耕人 □□□

                        立招耕字人 吳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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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之二 耕字

  立耕字人彭善,今因乏田耕種,托保認耕人鄭火向業主吳希章出水田一所,址在白地粉莊,東西四至俱載契內,並帶圳水通流灌溉充足。言約每年不論歲之豐歉,應納小租早榖二十二石,並繳無利磧地銀二十二大元,交業主吳希章親收。面約每年應完大租、水租,係歸佃人彭善納清,不干業主之事。其田即日踏明四界,交善耕作;其每年小租榖,至六月早季收成之日,在埕經風搧淨,付業主僱工運回,不得濕冇抵塞,亦不敢少欠升合;如有等情,該保認人賠補足數。其田面約三年為限,自庚子年冬起,至癸卯年冬止。滿限之日,聽業主起耕別,不敢異言生端。口恐無憑,合立耕字一紙,付執為照。

  批明:即日善同保認人備出無利磧地銀二十二大元,交業主吳希章親收足訖,照。

  光緒二十六年十月 日。

                          代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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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認耕人 □□□

                        立耕字人 彭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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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 招耕約字

  同立招耕約字人銀主李三合記、佃人吳振坤等,緣合有起耕水田一所,址在員山堡鎮平莊。其田東西四至界址及甲數分聲,悉載在丈單字內明白,原配圳水通流灌足。今因乏力耕作,有佃人坤自備牛工、種子、農具,托認耕人前來承,當日三面議定,佃人備出無利磧地銀六十大元正,交合親收足訖。明約今年納小租榖一百三十石正,分作早七晚三兩季完納清楚,務必在埕經風煽淨,不得濕冇抵塞,亦不得少欠升合;如有少欠者,就磧地銀扣抵;縱有不足,就認耕人討賠足數。該課租係業主自完,至於莊中科派諸費及風水不順,照上下田鄰比例。其田限三年,自戊戍年冬至起,至辛丑年冬至止。限滿之日,務於八月半前先送定銀為憑,餘俟冬至日兩相交清。此係二比喜悅,口恐無憑,合立招耕約字二紙一樣,各執一紙為炤。

  即日同認耕人交合親收過約字內無利磧地銀六十大元正足訖,再炤。

  一、批明:此田年小租穀一百三十石,內除早季應納利息穀七十八石,餘概歸於業主收回,以為完納課租及莊中科派甲數抽捐諸費,又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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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緒戊戌年十一月 日。

                          代筆人 李成昌

                          認耕人 林德梓

                  同立招耕約字人銀主 李三合記

                          佃人  吳振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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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 招耕約字

  同立招耕約字業主李及西、佃人張蕉等,緣西有自置水田一段,址在茅埔莊三十九結尾,配食圳水通流灌足,並田寮茅屋四間、水車一張、竹圍稻埕一應在內。茲因乏力耕作,托中引向佃人張蕉自備牛工、種子前來承耕。即日當場三面議定,佃人備出無利磧地銀六十大元,同中交西親收足訖,隨即將田踏明四至界址,交付佃人張蕉前去耕作。議明該田全年小租榖一百二十石,於早季西收成之日,交納清楚,務要經風煽淨,不敢濕冇抵塞,亦不敢少欠拖延升合;如有少欠,願將磧地銀扣抵足數;如有不敷,就保認耕人賠補足額,不敢異言。遞年番租、課租,業主自理,水租佃人完納。至於莊中科派諸費,以及風水不順,照依田鄰上下比例而行。其田限十年,自光緒辛卯年冬至起,至辛丑年冬至止。限滿之期,八月中日先送定頭銀為準,其餘銀俟冬至日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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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佃人收回;而佃人應將水田並田寮等件交還業主別,各不得刁難滋生枝節。此係二比甘願,並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同立招耕約字一樣二紙,各執為炤。

  即日同中保交西親收過招耕約字內無利磧地銀六十大元正足訖是實,再炤。

  一、批明:作大小堡係業主自理,與佃人無干,批炤。

  光緒十七年十一月 日。

                          代筆人 藍世昌

                         保認耕人 游朝南

                    同立招耕約字業主 李及西

                           佃人 張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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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 招耕合約字

  同立昭耕合約字人清邑聖母祀首事李登第、鄭日升,佃人吳火焰等,緣聖母祀有水田一段,址在東勢順安莊,其甲數分聲四至界址在單契內明白,原配圳水灌足。乏佃耕作,憑中招得佃人吳火焰自備工本前來耕作,即日同中三面議定,佃人備出無利磧地銀七十二大元正,即交首事人等收訖。每全年佃人應納小租榖五十六石正,分為早七晚三交納,早季應納小租榖三十九石二斗正,晚季應納小租榖十六石八斗正,務宜收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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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在埕晒乾經風煽淨,不敢濕冇抵塞,亦不敢少欠升合;如有少欠升合者,願將磧地銀控抵補足;倘有不敷,就認耕之人賠補足數,不得異言。其田限三年為屆,自辛丑年冬起,至丁未年冬止。限滿之日,任從首事人等別新佃,不得刁難。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筆乃有據,合同立招耕合約字二紙,各執一紙為照。

  即日同中首事人等親收過佃人無利磧地銀七十二大元正足訖,再照。

  一、批明:倘有莊中科派,以及年冬豐歉,俱照田鄰比例而行,批照。

  光緒二十七年(辛丑)十一月 日。

                          代筆人 鄭旭初

                       為中並保認人 朱成

                同立招耕合約字人業主首事 李登第

                              鄭日升

                           佃人 吳火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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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 招約字

  合立招約字人聖祖祠主事陳輝煌、陳際春、陳濟川、陳國楨、佃人陳日發等,緣聖祖有香祀山場一處,址在來龍社,並帶大埤一口、茇仔林一所、茅仔埔一所,四至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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址俱載墾單內明白。今因乏力種作,招得佃人陳日發等出首承,備出定銀二元,同堂交主事川等親收足訖。當日面議全年應納山租銀一十八元正,約定於八月間陸續交付川等諸首事收存,至二月二十八日交納足數,以便轉交值爐,收為恭祝聖誕之需,不得少缺分文;如有短缺情事,就認耕人賠補足數。其山場限十二年,自光緒乙酉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丙申三月二十三日止。限滿之日,應於冬至前,主事等備出定銀二元,交付佃人;佃人亦將山場交還主事等,以便別,各不得異口。佃人亦不得將該山場所產之樹木任意斧削,亦不得將埤底魚苗數罟盡取。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筆乃有據,同立招約字二紙一樣,各執一紙為炤。

  即日川主事等親收過招約字內定銀二元足訖,再炤。

  一、批明:字內全年租銀十八元正,因山場再欲種茶,別加租四元,計共二十二元正足訖是實,又炤。

  一、批明:若要升租銀,俟年限滿之日始能再議,立約字不得生端是實,又炤。

  光緒十一年三月 日。

                          代筆人 陳振聲

                          認耕人 陳德性

                   同立招約字人聖祖祠 陳國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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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常昭

                              陳鳳祥

                              陳達源

                              陳占梅

                              陳明珠

                              陳輝煌

                              陳際春

                              陳濟川

                              陳國楨

                              陳宗文

                              陳深潦

                              陳應瑞

                              陳壽山

                              陳保全

                           佃人 陳日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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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 耕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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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耕字人許紅生,有自備牛工、種子、農器等件,今因乏田耕作,托保認耕人向與林德性手內出水田一段,址在東勢加禮標莊,四至界址載在丈單買契字內明白。原配圳水通流灌溉充足,又帶作圍、菜園、荒埔一應在內。托保認耕人招得佃人許紅生前來承耕,當日三面議定大租係業主自理,該佃人年納小租粟九十七石正。又議備出無利磧地銀七十二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保認人交付性親收足訖;其田隨即踏明四至界址,交付佃人前去耕作。其全年小租粟分為早七晚三兩季完納,早季該納小租粟六十七石九斗正,晚季該納小租粟二十九石一斗正,務要在埕晒乾,經風搧淨,不敢以濕冇抵塞。其水租佃人完清取單,交付業主收存,以及莊中科派諸費照上下田鄰比例而行。其逐年小租不敢小欠升合;如有小欠,願將磧地扣抵;如有不足,就保認耕人賠補足額,任從業主起耕別,日後不敢異言。其田限九年,自光緒癸未年冬至起,至光緒壬辰年止。限滿屆期,佃人即將水田、竹圍等項交付業主收回;而業主亦將無利磧地銀七十二大員,交付佃人。互相交還,各不得刁難。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耕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保認耕人,生親交過耕字內無利磧地銀七十二大元正足訖,再炤。

  光緒九年(癸未)十一月 日。

                          代筆人 李春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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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認耕人 林光定

                        立耕字人 許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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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 耕字

  立耕字人許定賜,有自備牛工、種子,乏田耕作,托中向林戴順出水田一大段,時三面議定,全年該小租榖一百六十石正,又帶竹圍一所、茅屋三間。其小租榖分作早七晚三,早季該納契榖一百十二石正,晚季該納租榖四十八石正。即日同中佃人備出無利磧地銀一百五十大員正,交付業主親收足訖,將水田踏明界址,指交佃人前去耕作。其租榖務要在埕晒乾,經風搧淨,不敢濕冇抵塞,亦不敢少欠升合;如是小欠升合者,任從業主將磧地銀扣抵;如有不足,就保認耕人賠補足數。倘風雨不順,莊中科派,田鄰比例而行。其大租業主理清,水租佃人完納。其田限六年,自光緒辛卯冬至起,至丁酉年冬至止。限滿之日,佃人將田交還業主,業主將無利磧地銀送還佃人,各不得刁難。口恐無憑,立耕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賜親交過業主耕字內無利磧地銀一百五十大員正足訖,再照。

  光緒十七年十一月 日。

                          代筆人 李芳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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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認耕人 許丑

                        立耕字人 許定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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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 耕字

  立耕字人游德旺,有自備工本、農物、器具,今因乏田耕作,爰托保認耕人問向業主楊蘭記出頭圍堡金面出莊水田一段,四至界址明白,原配自山泉水通流灌足。當日同保認耕人明約,旺應備出無利磧地洋銀伍大員正。其銀交業主蘭記親收足訖;業主隨將田踏明四至界址,交旺佃人前去耕種。全年該納小租榖二十石正,分為兩季早七晚三交納清楚,早季應納小租榖十四石,晚季應納小租榖六石。不論年冬豐歉,務要在埕晒乾,經風搧淨,不敢濕冇抵塞,亦不敢少欠升合等情;如有此情,願將磧地銀扣抵榖銀;倘若扣抵不敷,就將保認人賠補足數,不敢異言。其田限三年,自己亥年冬至起,至壬寅年冬至止。屆滿應將田起清交還業主掌管,另別佃;旺若無拖欠租榖,業主應將磧地銀交還佃人收回。此係業佃喜悅,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立耕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保認耕人旺交過耕字內無利磧地銀五大員正足訖,再照。

  光緒二十五年(天運己亥)十一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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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筆人 楊勤光

                         保認耕人 楊源榮

                        立耕字人 游德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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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 耕字

  立耕字人朱爐中,今因乏田耕作,自備牛隻、春糧種子、工本、農器,托中保向楊蘭記出水田二段,計四甲五分零,址在下四圍堡車路頭莊,東西四至界址俱載在單契字內明白。原配圳水通流灌足,並帶新水車一張,長七尺,價銀九員在內。即日三面議定,備出無利磧地洋銀二十大員正。全年應納小租粟五十石正,務宜早季完清,在埕晒乾,經風搧淨,付業主收回,不得濕冇抵塞,亦不敢少缺升合;如有小缺者,願將磧地銀控抵;不敷者,就保認耕人賠補足數,不敢異言。倘若莊中科派,及風水不順,照田鄰比例而行。課租業主自理,水租佃人完納。其田限三年,自光緒己亥年冬至起,至壬寅年冬至止。屆期之日,即將水田、新水車交付業主別別佃;若無拖缺租銀,收回磧地別用,兩相交還,各不得刁難。此係二比喜悅,永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耕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保中交過耕字內無利磧地洋銀二十大員正足訖,再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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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緒己亥年十一月 日。

                          代筆人 楊覲光

                         保認耕人 朱應賓

                         立耕字 朱爐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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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 耕證書

  今有佃人□□,向業主□□過□□縣□□堡□□莊水田一份,自備磧地、種籽、耕牛、農器前去耕種,遞年應納租穀一切章程列明於後:

  第一條:佃人備出磧地銀□□圓,付業主收存,不算利息;退耕之後,一切清楚,方得領回。

  第二條:佃人每年應納業主小租榖□百□十石□斗□升□分,作早□晚□交納清楚。其租穀須當經風搧淨,不得混用濕冇抵額。無論天災水火,豐歉年歲,概當如期納足。

  第三條:該田所帶大租、水租,概係佃人帶納清楚,逐年須將完單送交業主收存。

  第四條:遞年應納政府地租,業主自理;其家屋稅、莊中科派,及衛生保甲諸費,佃人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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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該田不拘年限,業主均可隨時起耕另他人,佃人不得違拗。

  第六條:如業主要起耕別他人,或佃人自要退耕,均當於中秋前先行通知,送定為準。至冬節前十日,佃人自應遷移他處,將該田原帶物件點交新佃,晚冬稻草應先付新佃收貯。

  第七條:該田所帶田寮、竹圍、樹木、子,佃人均不得擅自毀傷。道路、水溝、屋宇、牛稠、井廁倘有損壞,佃人自應隨時修補,不得坐視破壞。如要起蓋房屋,非經通知業主派人查明,領給蓋屋證書,日後不得向業主支領厝價,亦不得擅將應納租榖扣抵。

  第八條:凡田界所關,佃人均不得擅自移徒及栽種竹木作為墓地。住宅之內,亦不得借居匪類,及修藏違禁物件。

  第九條:佃人如有短欠租榖及違背章程,自應將田付業主起耕。所欠租額,應照依時結價,將磧地銀付業主扣抵;倘有不敷,應將牛隻、家器,聽業主變賣抵還;再有短欠,由認耕之人賠還足數。

  第十條:認耕之人係代佃人負擔其責任;如佃人有短欠租榖,違背章程之事,認耕人應代其償還足數,履行契約。此係二比甘願,日後不得異言。

  右約十條,佃人應照確守,不得違背。為此付業主收執,為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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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緒 年 月 日(舊曆 年 月 日)。

                 □□縣□□堡□□莊 番戶 □□□

                           佃人 □□□

                 □□縣□□堡□□莊 番戶 □□□

                          認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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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一 招耕字

  立招耕字人後莊土名後杜明華、杜子靜,同杜純青、杜達臣,有承祖父遺下水田一段,址在苗栗一堡後莊,土名田心仔,經政府丈明地番一一七番,田二分三釐五毫五絲;一二0番,田一甲六分三釐六毛;一一九番,一分五釐二毫正。今因乏佃耕作,就將前記甲數抽出一半,托中引就招得後莊,土名田心仔林牙觀出首承耕,時牙手內備出無利磧地龍銀一百大員正。即日同中親交業主收入足訖;隨將此半段水田及埔園,踏明界址,交付牙自備種子、牛犁等件,前去耕作。時三面言定此半段水田,逐年配納小租榖五十四石正,候至六月早季收成之日,在埕經風煽淨,付業主僱工量清,不得濕冇抵塞,亦不敢拖欠升合,須要年款年清,不敢異言;若租榖無清楚,聽業主將磧地銀控抵足數;如有不敷,向擔耕人支取足數,起耕另,不敢異言。其田五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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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乙巳年十月起,至庚戌年十月止。限滿之日,聽業主備還磧地銀,起耕別他佃,亦不敢藉端滋事;使無磧地銀清還,依舊付佃人牙耕作,業主不得推諉。此係二比喜悅,各無迫勒,口恐無憑,立招耕字一紙,付執為炤。

                          代筆人 朱查某

                        擔耕保認人 李坵

  批明:字內有寫「遇大凶之年,照附近水田比較」之句抹消,皆不准憑,須換作「豐凶之年,兩不加減,逐年要五十四石小租完納,不得少欠」,炤。

  光緒三十一年十一月 日。

                        立招耕字人 杜明華

                              杜子靜

                              杜純青

                              杜達臣

   五谷豐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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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二 耕字

  立耕字人線東堡頂山腳莊八十三番地吳江,有向楊吉臣過紅仁塗崁後山邊坑仔墘新開水田,大小計共七坵。然事在經始,租額未知,爰今江先試耕種,本年租榖許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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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收,免納業主。若至來年光緒三十三年,該田租額則由業主按田起租徵收。此時江若不願照業主所定租額完納,其田則仍為江佃作;若江不願照業主所定租額完納,自宜退耕,聽業主別招佃作。此係兩相議願,日後不得異言,合立耕字一紙存炤。

  光緒三十二年五月 日。

                        立耕字人 吳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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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三 耕字

  立耕字新社劉東海,今向吳德昌官備出鳳邑嘉祥里新社後園一甲七分,分作三段,計四坵;又社東南角大石頭腳園三分,計一坵,自備工本前去耕種,俟冬成備好糖一千七百觔,明過糖交納吳德昌官小租,不敢小缺。其裝糖籠籜,及運列草仔寮,即船頭寮所有用費,俱業、佃對開。另東海應代完方誇老官大租糖四石川,實重五百八十觔,取給收單交吳德昌官存炤。約至道光八年正月,耕限一年完滿,將園送還吳德昌官任招別佃,不敢異言。今欲有憑,合立耕字一紙,送執為炤。

  道光七年二月 日。

                          保認人 陳贊司

                         立耕字 劉東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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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四 認耕字

  立認耕佃人胡道,因乏園耕作,托中引就向陳頭家認埤仔尾牛份園一隻,大小共二埒,坐落土名在崩山腳。道認竭力耕作,歷年不論凶豐,約至冬成,願完納業主林郭氏大租糖一十二漏,每漏一百四十五觔實重;又配納陳頭家園租糖一十六擔,每擔一百觔實重,就本青糖糧為準。議約頭遍鬮交納全完明白,不敢少缺觔兩;如是少缺,願聽頭家起耕換佃,別他人,不敢刁難抗拒。今欲有憑,立認耕字一紙,付執為炤。

  嘉慶十二年四月 日。

                          為中人 羅援

                        立認耕字人 胡道

                          代書人 陳廷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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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五 認佃耕字

  立認佃耕字人臺南廳安定里東區胡厝寮莊胡水泉,於光緒二十七年,有開耕溪尾莊胡全安之園一坵,坐落土名在溪尾莊東北畔。面議約定三年內收成五榖,業主無分;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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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外收成五榖,議定約必請業主對半均分。立認佃耕字一紙,付執為炤。

  光緒二十七年十二月 日。

                       立認佃耕字人 胡水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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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六 認佃耕字

  立認佃耕字人六分寮莊楊犁,有耕作溪尾莊胡全安之園二坵,坐落土名在六分寮北畔朱釐同五分尾,言約定每年耕種之五榖,必請求全安列園均分。今欲有憑,立認佃耕字一紙,付執為炤。

  光緒二十八年七月十三日。

                       立認佃字耕人 楊犁

                           認人 楊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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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七 認佃耕字

  立認佃耕字人臺南廳善化里西堡六分寮莊楊銛床,有耕作溪尾莊胡全安之園一坵,一甲六分,坐落土名在六分寮莊北畔。兩方議約定耕種之五榖,所收成應請業主胡全安對半均分,不敢違約。立佃耕字一紙,付執為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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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緒二十九年十一月廿九日。

                        立佃耕字人 楊銛床

                       保甲局代筆人 莊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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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八 認佃耕字

  立認佃耕字人臺南廳安定里東區胡厝寮莊胡瑞珍外十五人,於光緒二十八年一月,有耕作溪尾莊胡全安之園一坵,在東勢宅莊北畔。面議每年有耕種五榖,宜請業主對半均分,不敢有違。立認佃耕字一紙,付執為炤。

  光緒二十九年二月 日。

                       立認佃耕字人 胡瑞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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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九 認佃字

  立認佃字嘉屬王甲莊鄭陶,緣陶乏業耕作,託保向墾業主黃學源,即本淵老爺,認充佃丁,給出臺轄武定里附近鹿耳門內一帶新浮埔地前來搭寮居住。擇其淡地耕墾成園,約定開荒之始三年內,佃人收成五榖,業主全無分抽;至四、五、六年,始行四六抽分;惟自第七年起,以後永遠對半均分。佃人自備牛犁、種子、肥糞,不論年豐歲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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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早晚五穀雜子成熟,實數報明,運到業主租館交收,不敢絲毫貪匿抗缺;如有貪匿抗缺,願聽業主稟逐究治。但陶既為佃丁,自當安分守法,勤勞力耕,謹遵業主教誨,與佃朋相友相助,以期安居樂業;倘敢愚頑逆教,怠惰廢業以及恃強凌弱,為非滋事等情,一經察出,悉聽業主隨時起耕,逐出界外,另招別佃承接頂耕,陶亦不得藉有工資寮屋為詞,恃強刁抗,致於稟究。倘陶情願自去別圖,當將原耕產業一併辭還業主,領回佃字,不得私相授受,擅引別人頂耕,冀圖得利,反招咎戾。今陶自來此埔認佃,凡事多承看顧,恩義周至,情逾顧復,正宜實心竭力,稍圖報德,世世子孫無忘斯語,合此送執為炤。

  批明:此業將來業主倘以分收費事,轉將按年定稅銀理應如數交納;但恐海漲地鹽,溪崩沙壓,有種鮮收,到時業主又當以定變作均分,庶佃人無致吃虧,經承業主當天喜諾,世代永遠遵行。又此埔截至道光十二年五月止,若要新開園地,務就業主分股踏界之日為始,只准三年開荒,不許仍前又有三年四六之例,合此再炤。

  道光九年二月 日。

                          保認人 著姆

                        立認佃字人 鄭陶

                          代書人 黃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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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0 園字

  許立園字人臺南廳善化里西堡溪尾莊第一番戶業主胡全安,有園一坵,坐落土名東勢宅莊北畔,受種子約七甲,過荳堡溪底寮仔莊胡木外十人耕作,議約定每年蕃薯簽六千斤,交付業主胡全安收入。限至六年為滿,再議約。立園字一紙,付執為炤。

  光緒三十年 月 日。

                       立園字人 胡全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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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一 耕字

  立耕字東螺東堡大坵園莊蕭起鶚,有承父遺下水田一段,址在梅州莊東勢洋。自己並無僱工可以耕作,今將此田與東螺堡梅州莊佃人葉己然出首備出牛工、種子承耕,言約全年小租粟三十石,自道光十八年早冬起,至道光二十一年晚冬止,二比甘願。時葉己然備出壓地銀三十元,每元銀全年利息二斗,除利粟以外,其租粟付田主收租納課。若期限已滿,銀還佃人,田還業主,兩不得刁難。其佃人若欲再耕,再立約為憑。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耕書字一紙,付執為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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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日親收過壓地銀三十元完足,再照。

  道光十八年□月 日。

                       親立耕字人 蕭起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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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二 耕字

  立耕字人東螺東堡五百步莊陳丙琴,有自己建置園一所,址在本莊蕭家南勢,東、南俱至自己園,西、北俱至蕭家田,四至界址明白。前因要銀別置,願將此田出,托中向與本莊蕭嬰出首承耕作,明約全年園租粟三石,時嬰備出壓地銀十二元,願貼每員銀全年利粟一斗五升,計共一石八斗,扣抵利粟,倘剩粟一石二斗,分作早晚二季完納。其銀即日琴收訖;其園隨即踏明界址,付與銀主耕作,明約不拘年限,任其耕作納租………。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耕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親收過耕字內佛銀一十二大元正完足,再照。

  同治十三年三月 日

                        為中代筆人 陳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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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耕字人 陳丙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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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三 招耕字

  立招耕字人林戊興,先年承父遺下創置有山埔一所,坐落土名弔神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今因招得陳穆榮耕作栽種,配出無利磧地銀一元正,又配出有利磧地銀六元正,每元貼利銀二角五點二,共利銀一元六角正。其埔業自丁亥冬起,至壬子年冬止,計共二十五年為限。限滿之日,銀還埔還,興不得異言生端滋事。此係二比允願,口恐無憑,立招耕字一紙,付執為照。

  一、批明:每年埔租銀一元六角正。

  再批明:借來佛銀六元正,每年每元貼利銀二角五點二,即將埔租銀抵扣。限滿之日,無利磧地銀免還。

  再批明:借來佛銀一元,合共去佛銀七元正,有利即將埔租抵塞。

  又批明:帶有大租不干佃人之事,係業主完納。

  光緒十三年十二月 日。

                           在場 黃阿庚

                           代筆 林教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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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招耕字人 林戊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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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四 招耕字

  立招耕字人蕭廷珍,有承祖父遺下吉葬母親一穴埕開創水田,不拘坵數,址在大墩東勢莊西南邊,四至界址俱至林梅田為界。今因自己不能耕作,托中出佃人何石福官承耕,三面言定佃人備出磧地銀五大元,又銅錢二千文,交付田主收入應用,其田隨即付與佃人耕作。其田無租,其銀無利。耕三年:丁未年春起,至己酉年冬止。限滿之日,銀還田還;若無銀清還,其田任從再耕,不拘年限。此田珍母親界,與別房人等無干;若有阻擋滋事,珍一力抵擋,不干佃人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口恐無憑,立招耕字一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收過磧地銀五大元,又銅錢二千文,批明再照,行。

  批明:此十二月二十八日,慶收過何石福佛銀二大元,限滿任慶備銀清還石福收回,將田起耕,批照。

  道光二十六年十月 日。

                          為中人 蕭振宗

                        知見人 胞弟蕭全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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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招耕字人 蕭廷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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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五 耕收磧地銀字

  立耕收磧地銀字人張井養、張阿王,偕姪全福、英華、贊賢、五房等,有承祖父遺下水田一甲一分,址在東上堡七張犁莊後北勢,東至大溝界,西至林大人田小溝界,南至林大人田,北至林寨田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配大甲溪坡圳水通流灌溉充足,年納業主王大租併車工穀道斗一十二石正,年小租道斗五十二石正。今因乏人耕作,中招得合吉號、林仕檑等出首前來承,當日三面言定磧地銀一百七十六大元六角。其銀、字即日同中兩交收足訖;其田隨即踏明界址,付銀主前去耕作。限九年半:自己巳年六月起,至戊寅年十月冬收成止。限滿之日,養、五房等備齊原磧地銀一百七十大元六角,交還佃人;而佃人即將田交還養、五房等自耕。如至期無銀清還,願將此田仍付銀主耕作,以抵銀利息,後不拘年限,銀到田還,各不得刁難。此乃二比甘願,田無租稅,銀無利息,各無抑勒反悔,今欲有憑,立耕收磧地銀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字內磧地銀一百七十大元六角正足訖,再照。

  同治八年己巳六月 日。

                         依口代筆 方際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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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中人 林松茂

                              江水

                              塗荖

                              江秀明

                          場見人 廖山

                   同立耕收磧地銀字人 張井養

                              張阿王

                           偕姪 全福

                              英華

                              贊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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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六 招佃耕字

  立招佃耕字辛仔罕社番荳萊星仔星,有自置水田一段,址在本社界,東西南北四至各與番田為界,年納剩稻榖四石。因從前日食難度,有借欠他人賬項,將田付佃耕作扣抵利息,究難清款。奈何告貸無門,故將此田再招別佃重,加借銀元贖田完賬,望剩多少銀元,以作糧食之資。先盡問番人等不欲承受,外願托本社土目番耆同招佃黃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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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出首承,即日三面議定磧地銀要多,田租願少。明備足重磧地銀七大元交收足訖,隨同踏明田界,交付新佃前去管耕,每年應納租三斗,年清年款,不得少欠。此田不拘年限,番若有力備足磧地銀願贖此田,務要先日通知,屆冬至前將墾送還原佃,外他佃;如銀元未足,不敢言及贖田之事;時逢春夏,亦不敢任意迫贖,致防農物。此係人番仁義外關,中心甘願,各無抑勒,口恐無憑,同立招佃耕指摹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親收招佃耕字內磧地墾銀七大元完足。

  咸豐元年元月 日。

                           代筆 □□□

                           番耆 □□□

                         知見通事 □□□

                        立招佃耕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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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七 招耕字

  立招耕字感恩社番瓦釐目義等,有承祖父遺下山園一所,坐落土名在面前厝莊前,東至烏肉斗園為界,西至木仔巴連園為界,南至車路為界,北至車路為界,四至界址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托中引就與漢人楊膝彰官前來出首承耕,當日三面言議定時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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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磧地佛面銀一十大元正。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園隨即踏明界址,付銀主前去掌管耕作,歷年至六月冬收成之日,配納大租粟一斗正,給出完單為憑,付執為照。其園限耕自咸豐四年春起,限耕七年為滿,聽義備齊磧地銀向銀主贖回,取出招耕字;如是無銀可還,依舊照納大租粟一斗正,再掌耕作,不敢阻擋異言生端。保此園係目義承祖物業,與別番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目義一力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招耕字一紙,付執為照。

  再批明:即日同中收過招耕字內佛面銀一十大元正完足,再炤。

  咸豐四年十月終起。

                         為中人 蔡阿和官

                       代筆人 自己瓦里目義

                    立招耕字感恩社番 瓦釐目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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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八 約字人

  同立約字人謝景我、林通,今雙方協議,將景我所有外新豐里土名馬椆新莊田園一所,帶埤一口及公館糖;又內新豐里土名莿仔湖田園一所,並帶公館及糖各器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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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雙方議估稅銀共同對半合股,交通管理配佃耕作。收成五榖、稅銀等項,屆年收成完竣結賬,除利息費外,利損對半均分;如股東有先提出資本,均照百元每月行利二分,屆年各先利息支清。定限共三個年:自光緒二十九年,至三十一年為滿,每年各七三足重稅銀一千元,逐年應就見兌五榖之項先行繳納,不得延滯;倘失收成,亦當二比攤納清楚,又不得挨延。其管理人宜當秉心勉力辦理,凡有要事務須雙方議妥,不得擅專。而管理人並無伙食薪金,若有結實得利,以百分之二抽與酬勞。倘股東侵漁公項,各照百元坐利二分。該冬限至三年滿後,以下稅銀雙方即再協議成事,宜再重立約書;若議不成,該田園等項一切歸還業主景我掌管,自行設法,各無異言,通亦不得藉言開荒費用等語。至於所有添置物器,公平依時估價相坐,不得刁難善價,致傷交誼。各遵前記條約而行,口恐無憑,合立約字二枚,各執一紙存炤。

  光緒二十八年十二月十七日舊曆壬寅年十一月十八日。

                       嶺前街立會人 白哢

                  臺南市內南河街十五番戶 謝景我

                 外新豐里深坑仔莊五十番戶 林通

                      蓬萊宅莊代書人 洪文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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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九

  蓋聞:尊崇廟貌,固所以仰答神庥;而創置土田,又所以永垂祀典。此善後之舉,允宜刊之碑石,用昭來茲,非可苟焉己也。我埤南天后宮,於光緒壬辰年夏五月,在新開園大埤一帶新置田畝一十五甲有奇,年收租穀一百四十八石,以為廟祀神福地,意至良也,法至善也。凡屬後來包承廟主經管人等,各宜實心實力保護維持,咸知創業之艱,毋或廢墜;共矢守成之念,靡至蕩然;繼繼承承,長垂不朽,是所厚望。除將各賣主原契當神焚化,另將包承租榖人等出具保結,分別存留臺東州署鎮海後軍中營流交備案外,茲謹將賣主契據、佃戶姓名、田產坐落、應納錢糧、徵收租課各數目,以及包承甘結,分晰刊列於左,以示經久不渝之遺意云。

  立杜賣田契字人新開園莊趙添丁、趙添水、劉添丁、吳世忠、張得勝、陳生、潘旺、帝阿偕、帝阿風,大埤莊潘阿添、張珠明等,今因負債無著,需銀急用,情願將各本名開墾成熟之田招人承買,先招伯叔兄弟,繼招莊中耆老、左右鄉鄰均無人承受,嗣托中人問到卑南天后宮欲置祀產,因憑中商議時值田價每甲四十、五十、六十元不等,計賣契九張,共田畝一十五甲零六毫二絲,共應得田價六八洋銀七百四十元,當即憑中將田畝四界址數大小踏勘分明,點驗指賣。是日銀入賣主,契交買主,銀、契兩清,均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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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缺。至以上所買之田並無重當重典情事;如有來歷不明,仍由中人與賣主理清,不與買主干涉。自賣之後,田聽買主招佃收租管業,推收過割,納糧當差,賣主永無異說。恐口無憑,立此杜賣契並原田丈單一併交執為據。

                              黃來成

                              區達生

                              張新才

                              王肇文

                           憑中 宋梅芳

                              朱紫貴

                              劉阿來

                              鄭清貴

                              蘇明標

   坵段畝數列後:

  一、買趙添丁、趙添水田一份,坐落大埤岸,東至車路,西至大水圳,南至董怡俄田,北至張福金田為界。計共大小一十二坵,計畝共一甲六分九釐二毫,價銀八十五元。批佃承種,每年應收租榖一十七石正。

  一、買劉添丁田二份,一份坐落新開園東首,東至本名園地,西至李壽田,南至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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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田,北至水圳為界。一份坐落新開園東首,東至劉阿文田,西至李壽田,南至自己園地,北至溫阿二田為界。計二份,共大小坵計畝共一甲六分二釐,價銀七十元。批田承種,每年應收租榖一十四擔正。

  一、買吳世忠田一份,坐落南畔萬安莊,東至李文忠田,西至劉天生田,南至李秀田,北至水圳為界。計大小一十五坵,計畝共四分五釐六毛六絲二忽,價銀四十元。批佃承種,每年應收租榖八擔正。

  一、買張得勝田一份,坐落新開園北畔,東至潘壽田,西至水圳,南至潘壽田,北至楊阿二田為界。計共大小十三坵,畝共二甲二分八釐九毛六絲,價銀八十元。批佃承種,每年應收租榖一十六擔正。

  一、買陳生田一份,坐落新開園北畔,東至吳潘旺田,西至水圳,南至陳皎田,北至楊阿二田為界。計共大小五坵,計畝共一甲二分七釐二毛,價銀七十元。批佃承種,每年應收租穀一十四擔正。

  一、買潘旺田二份,一份坐落大浮溪腳,東至草埔小溪,西至陳其和園,南至王阿徑田,北至大溪為界。一份坐落大浮溪南勢,東至陳其和田,西至劉昇安田,南至陳其和田,北至王文受田為界。計兩份,共大小二十四坵,計畝共二甲六分七釐六毫,價銀一百三十五元。批佃承種,每年應收租榖二十七擔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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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買帝阿偕、帝阿風田一份,坐落新開園東旁,東至帝阿偕園,西至劉文園,南至吳文旺田,北至劉添丁田為界。計共大小十坵,計畝一甲五分正,價銀七十五元。批佃承種,每年應收租榖一十五擔正。

  一、買潘阿添田一份,坐落大埤莊前,東至水圳,西至車路,南至車路,北至橫圳為界。計共大小二十三坵,計畝共一甲五分,價銀七十五元。批佃承種,每年應收租榖一十五擔正。

  一、買張珠明田一份,坐落大埤莊山腳,東至山腳,西至大路,南至竹腳福星園地,北至大埤舊營盤為界。計共大小五十六坵,計畝共二甲,價銀一百十元。批佃承種,每年應收租榖二十二石正。

  以上田契九張,計畝一十五甲零六毛二絲二忽,每年應共收租榖一百四十八擔正。至應完錢糧,按照臺東定則,定合補平餘一併在內,每年應完庫平銀七兩零一分七釐八毛六忽,由廟主在所收榖項下按年開銷,合併登明。

  具包承甘結字人卑南都總管張新才、區達生、宋梅芳、黃來成、蘇明標、鄭清貴、朱紫貴等,今當天上聖母座前承領六八洋銀七百四十元,買得新開園大埤莊田產一座,計共一十五甲零六毛二絲二忽。其田仍由包承人交與各賣主承佃耕種,廟主不認佃戶,只認包承人。言定租課每田價銀一百元,每年納租榖二十擔,計共田價七百四十元,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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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納租穀一百四十八擔。每年收穫之後,限十月底由佃戶僱車,一律運送天后宮交納;倘或遇有實在天乾水患,驗田收租。其租榖務要乾燥潔淨,年清年款,不得藉口拖缺短少顆粒;如有拖缺短少,即惟包承人是問,限包承人張新才等如數繳出。恐口無憑,立此包承甘結字永遠為據。

                         憑中保人 王肇文

                              劉阿來

                              朱紫貴

    佃戶姓名列後:

  一、佃戶趙添丁、趙添水,種水田一份,計畝一甲六分九釐二毛,每年納穀一十七擔。

  一、佃戶劉添丁,種田二份,計畝一甲六分二釐,每年納榖一十四擔。

  一、佃戶吳世忠,種田一份,計畝四分五釐六毛六絲二忽,每年納榖八擔。

  一、佃戶張得勝,種田一份,計畝二甲二分八釐九毛六絲,每年納穀一十六擔。

  一、佃戶陳生,種田一份,計畝一甲二分七釐二毛,每年納租一十四擔。

  一、佃戶潘旺,種田二份,計畝二甲六分七釐六毛,每年納榖二十七擔。

  一、佃戶帝阿偕、帝阿風,種田一份,計畝一甲五分,每年納榖二十七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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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佃戶潘阿添,種田一份,計畝一甲五分,每年納榖一十五擔。

  一、佃戶張珠明,種田一份,計畝二甲,每年納榖二十二擔。

  以上各佃戶每年應完租榖一百四十八擔,合併登明。

  光緒十八年五月 日。

                         彝陵 陳鴻江敬書

                             (勒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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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0 報明書

  當各莊佃戶,或有現年耕,或有永遠耕。現年耕者,佃戶每年向業主取,其租榖、茶稅無定,依時相商是也。永遠耕者,佃戶自備工本栽種茶欉,建立屋宇,每年僅納山稅銀而已,其地基地並無別納稅金。至於佃人若有自備工本開闢水田,限十年為滿,聽佃人耕作免納小租;至十年以外,然後按田額多少,向業主相商納租榖是也。茲屆丈量之際,理應報明上申候也。

  光緒二十五年十一月十日。

                     石碇堡十一區莊長  潘穎悟

                     青桐坑石尖莊委員 張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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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溪仔莊委員 李生來

                        柴橋坑莊委員 許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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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一 招栽種茶欉字

  同立招栽種茶欉字人杜論、張賜等,緣論有應份山場埔地一所,址在櫓寮坑口,四至界址載在上手字內明白。今因乏力自栽,願欲出於人,即托中招得佃人張賜官自備工本前來承,栽種地瓜、茶欉、雜物等項。當日三面議定佃人先備出無利佛銀二十元正,借與業主應用,言約三年要種三萬欉茶頭為準,每萬欉茶頭至三年以外,逐年納茶租銀四元正,計共三萬欉,逐年納茶租銀十二元正,要抵還前所借之項足訖,餘者送交業主應用,各不得刁難。即日同中踏明地界,交付佃人前去栽種及起蓋茶寮等項,至日久若不欲收成,業佃字據兩相交清。保此業係論之業,與別無干;若有別房阻擋者,業主自理,與佃人無干。此係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招栽種茶欉字二紙一樣,各執一紙,永遠為炤。

  即日同中論親收過字內佛銀二十大元正足訖是實,再炤。

  一、批明:林生應份內栽種茶欉,租例照約內所行,炤,行。

  光緒歲次丙戌年十一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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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筆人 賴文明

                          認耕人 張新愛

                          場見人 兄林生

                   同立招栽種茶欉字人 杜論

                              張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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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二 耕合約字

  同立耕合約字業主杜朝春、佃人李雙和。前春有自置山地一所,址在基隆堡八斗莊,土名坑內。今因乏力耕作,外托中引就佃人李雙和自備工本承耕種,時備出無利磧地銀五大元正,付山主收訖,遂踏明界址,將土地公前山面一段,付佃戶耕種。約定每年應納山租銀五大元正;如拋荒失種,亦照五元完納。其逐年山租銀春夏完納,不得拖缺分文;如有拖缺分文,將磧地銀控抵,任起耕別。言約年限:自丁酉年春起,至丙午年冬止。限滿,將原界內所有雜物等件,歸還山主,不得損失一物,隨取磧地銀並字據,兩不得刁難。如佃人欲再墾,兩相面議。此係二比喜悅,各無悔意,合立約字二紙一樣,各存炤,行。

  即日山主親收過字內磧地銀五大元正,批炤,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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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明:原前業主有界桂竹林,如是日後有出利若干,業主佃人對半均分,炤,行。

  光緒二十三年(太歲丁酉年)月 日。

                          代筆人 李春元

                          認耕人 翁英玉

                    同立耕合約字佃人 李雙和

                           業主 杜朝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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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三 耕合約字

  同立耕合約字人業主杜倫、佃人杜鍼等,茲因業主杜倫有承父遺下自置埔地一段,址在大基隆堡,土名山腳,其東西南北四至界址,在合約字內明白。今因乏力耕種,招引佃人承,三面議定佃人杜鍼備出無利磧地佛銀十五大元正,即日交業主親收足訖,隨將埔地踏明界址,東至址立石為界,西至土地公牆為界,南至山腳為界,北至田坎為界,四至界址明白,交付佃人掌管,起蓋耕種。三面議定逐年無納稅項。其年限二十年:自己丑年春起,至戊申年冬止。若年限已滿,業主無起耕,佃人不敢取討磧地銀元。業主將埔地付己耕管,若要起耕,先送定銀為準,佃人不敢刁難。二比喜悅,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字據為憑。同立耕合約字二紙,各執一紙為炤,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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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日業主親收過字內無利磧地佛銀十五大元正足,再炤,行。

  一、批明:界內埔地若有稅項,佃人取收,業主不敢阻擋,批炤,行。

  光緒十四年十月 日。

                          代筆人 杜飛龍

                          知見人 杜火

                   同立耕合約字人業主 杜倫

                           佃人 杜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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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四 約字

  同立約人業主李時協、耕人吳升等,緣時協有帶園,貫在嘓嘓口,吳升等牛分十隻前去耕作,栽插芒木蔗,研硤糖斤。自乾隆十六年起,至二十年止,每年言約租糖一百,每重一百五十斤入秤,其限年內各鬮完一半,正月全完,付與業主完納國課,不敢拖缺挨延,致誤課餉。認內之人或將木蔗分園底要承頂他人,亦當報明業主斟酌明白,吳升等不敢私相受授;如有,自約願聽業主稟逐,各無異言。每年間或有他人及外莊附硤木蔗,其糖租聽業主照例抽帖餉,吳升等不得藉私。乾隆十六年至二十年八月滿限,即將園底份並內家器、雜物,一盡送還業主招耕,升等不敢延踞。內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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枋車、檛、火叉損壞,係業主修理;其餘器具損壞,耕人修理,不得推諉。其上下枋車、檛、火叉各項家器,每年送交於值現年頭家收管;如有失落,該他坐還。今欲有憑,立約字一紙,付執為炤。

  再立約:准佃人轉他人,頭家不得阻擋等情。

  乾隆十六年四月 日具。

                            業主 李時協

                               王波

                               黃俊

                               陳郡

                               黃朝

                               黃卻

                               何妙

                               吳升

                               林舜

                               薛基

                               吳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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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吳贊

                               張水生

                               林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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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五 退耕佃歸管字

  立退耕佃歸管屋宇、、田園以及風圍、竹木、青苗物件字人徐阿添兄弟等,情因於咸豐十一年欲力耕作,前來向得富興莊經理人徐敏義等手內,過聖母娘祀典埔田一處,當日經眾議定每年應納埔租,無論新舊肥瘦,權宜抽的。其田園開荒既滿,依照常情抽納。添茲因另行耕種,兄弟相商將此所田園及自己築造房屋一座、一項,概行內物件,全備器具、青苗、坡塘等項,退與人,儘問祀內人等俱各不欲承領,托友引就與徐敏義出首承耕歸管。即日經眾面定時隨概行價數,計共佛銀二百六十大元正。當場立約,銀、字兩交清白,添等日後不敢增找等情,亦不敢串課祀友,分舞弊;如有此情,係添兄弟一力抵擋,不干承耕歸管人之事。自退耕以後,即交付於徐敏義居住掌管,永為耕種,竭力經理祀典,神人均屬兩便。此係二比甘願,兩無迫勒,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退耕歸管字一紙,付執永照。

  即日批明:實收過字內價數計共佛銀二百六十大元正,親收足訖,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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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治八年(己巳歲)十二月 日。

                        代筆人 祀友鐘步階

                        說合人   林陳福

                        在場見 祀友曾陳養

                              羅文鶴

        立退耕歸管屋宇田園以及竹木青苗物件字人 徐阿才

                              徐阿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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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六 耕園約字

  具立耕園約字人斗六廳大榔東頂堡北港宮口街姚捷三,茲因向本港蜊雅街吳采修出聚奎閣園一宗,址在草湖圖一四二番,經丈一甲一分五絲,東西四至載在契內明白為界。定約每年價六八銀六大元,又納地租金三元四角六點四釐正。面定先繳稅銀,然後耕園。譬如來年稅銀,必須先於本冬十二月十六日交納清楚,方准耕園;倘屆期未能繳清稅銀,應聽園主起耕轉他人,決無異言。恐口無憑,合立耕約字一紙,付執為炤,行。

  光緒三十年(舊曆申辰)十二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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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耕約字人 姚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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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七 園字

  立園字人臺南廳善化里堡溪尾莊第一番戶胡全安,有園一坵,坐落土名在東勢宅莊北畔,二甲四分,過社內莊王武、胡福教、周金元耕作,每年先稅銀二十元,交付業主胡安全收入。二比議定,限至五年為滿,再議約。立園字一紙,付執為炤。

  光緒二十九年 月 日。

                        立園字人 胡全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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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八 甘願退耕收回工本銀字

  立甘願退耕收回工本銀字人黃烏九,前有承登瀛書院水田一段,全年小穀五十石,址在芝蘭一堡內湖大坡尾。其田經九歷耕無異,因上年九積欠租榖,無可清完,被本府憲雷責革在案,欲將田起耕別。礙因此田係近池邊,每逢水漲,十無三四可收,上年經九備資工挑土填高,並再築新田,所費資本甚多。府憲既欲將田起耕,虧九所費工本無歸,以此受押數月。旋總理陳景崧出為理處,勸改著令新佃張水文備出佛面銀一百九十大元正,付九收入,以為前費資本,並完繳所欠租榖五十石。九即甘願具結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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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將所耕書院水田併再築前田一盡歸新佃前去耕作。此係憑公理明,出自甘願,日後永不敢翻異,口恐無憑,立甘願退耕收回工本銀字一紙,付執永遠存炤,行。

  即日九同公親親收過退耕收回本銀字內佛面銀一百九十大元正足訖,炤,行。

  光緒十五年十一月 日。

                          代筆人 郭昆玉

             經理抄封兼辦登瀛書院委員公親總理 陳景崧

                         場見母親 郭氏

                 立甘願退耕收回工本銀字人 黃烏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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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九 諭 示

  署福建臺灣府臺灣縣正堂、加五級、紀錄五次熊,為咨行事。案蒙欽命福建布政使司吳札開,道光七年二月初五日奉總督部堂孫劄付,道光七年正月二十一日准兵部咨:職方司案,呈准廂黃旂漢軍都統咨前事一案,相應原咨行文閩浙總督,轉飭查辦可也。計連單一紙等因,到本部堂。准此,合就行劄司,即便遵照部文粘單內事理,轉飭臺灣府、縣遵辦毋違,計粘單等因。又為前事,道光七年二月二十一日奉巡撫部院韓憲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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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光七年二月初五日准總督部堂孫咨,准兵部咨同前因,計粘單一紙到司。奉此,除行臺灣府轉飭遵辦,合就飭行。為此,仰縣官吏立即遵照部行,剋日示諭各莊耕佃人等,自道光六年為始,應完大小租粟:臺屬新化里大潭底莊,計八莊,應交陳慎端認佃給單管業;嘉屬椰樹腳等莊,應交石希盛認佃給單管業。所有施候名下應完供餉,即著陳慎端、石希盛照契內過戶征輸,仍諭管事陳集義速將該處耕佃姓名、田甲、租簿,並原值斗栳逐一檢交石希盛、陳慎端承受管業,併飭管事領回壓兩取具收領,交督墾交查。其鳳屬觀音里等莊,暨嘉屬史柳甲等莊,即飭蔡世澤承管,於本年秋間陸續辦理,均毋違延干咎,此札,等因。前府憲鄧札同前因,並粘單一紙各到縣。蒙此,業經諭飭督墾蔡世澤辦理在案。茲據監生蔡世澤具稟,請將椰樹腳等莊一併出示等情,除示外,合併出示曉諭。為此示仰臺屬新化里大潭底莊磚仔井,及毗連嘉屬椰樹腳等八莊佃人知悉:爾等原有承耕施候地畝,歷年應納大小租稅,臺屬大潭底莊,計八莊,自道光六年為始,應納大小租稅向陳慎端交納,認佃給單;嘉屬椰樹腳莊應納大小租稅,向石希盛交納,認佃給單納課。所有施候名下應完供餉,即著陳慎端、石希盛等遵照契內過戶徵輸。各該莊佃務須循照舊規交納,毋得藉端刁抗及挨延短少情弊;而陳慎端、石希盛亦不得任意增稅,輒換耕佃滋擾。自示之後,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道光七年七月 日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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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貼椰樹腳莊曉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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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0 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府八房首書蔡振聲、謝時泰、王璧輝、余炳金、呂觀瀾、田英才、周通、商滋成,郡業戶黃樹德堂,為同立約字,以昭久遠事。緣府轅有鼎臍,東西四至原有定界,與黃樹德堂之北尾雙頭瀨毗連,年征餉銀三百一十兩。前於道光五年間,係樹德堂之黃化鯉認永佃。至道光十三年,呈請減價,年只納餉時用銀三百一十元。迨道光二十二年,樹德堂因辦鳳屬鹽課累賠封收,時係許協記用潘豐記名字頂鼎臍佃,府八房亦只收餉銀三百一十元。所有侵管北尾頭瀨二,與府八房原無干涉。咸豐九年,樹德堂之黃景琦出頭執契,控討北尾二,雖有公親調處,亦係樹德堂與許協記互相理會,仍與府八房亦無干預。茲因本年樹德堂控蒙道憲提辦,公親出為調處,除勸令許協記即大雹,與現耕轉鼎臍田吳心婦等各降心相從,再勸令黃樹德堂墊還吳心婦等前被許大雹收去之六八佛銀一千元,具呈和息,永斷葛藤外,所有府八房之鼎臍願照舊章,自同治五年起,將該付黃樹德堂為永佃,而黃樹德堂每年納府八房餉六八銀三百六十元。以後該雖有豐歉,樹德堂不得推諉拖缺;府八房又只按期收餉,不得增稅別。自此一和千休,同為沆瀣,日後黃家子孫,府八房後起首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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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各遵約,永無異言。恐口無憑,合同立合約字一樣二紙,分執為炤。

  同治四年十二月 日。

                       同立合約字人 商滋成

                              王璧輝

                              周通

                              謝時泰

                              呂觀瀾

                              蔡振聲

                              田英才

                              余炳金

                             黃樹德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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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一 永遠契約書

                           業主 府八房

                          管理人 余家驥

                       業主永戶 黃樹德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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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人 黃修甫

  今因府八房有承管臺南廳安定里東堡、新化里西堡等處臍及田園業,址在六塊寮莊大洲莊界,內與修甫之黃樹德堂私有北尾雙頭瀨魚及田園業毗連,早前原修甫祖父黃化鯉為永佃。至同治四年,又與修甫之父黃景琦重新立約為永佃。本當永遠遵約而行,均無異議。前因土地調查,府八房承管之田園業主權,歸管理人余家驥等承認;其該田園之永戶,仍認定黃樹德堂管理人黃修甫。各遵前約履行外,協議五條申列後。合立契約書一樣二紙,互換擦印,各執一紙,永遠存炤。

  一、議明:府八房承管臍及田園業,與黃樹德堂私有北尾雙頭瀨及田園業,各有買受契卷印照執管,本無相混。因昔時發給丈單十七枚,府八房、黃樹德堂及黃欽名字丈單內合名填寫,甲數多寡致難分晰。現協議將丈單分開執管,新化里西堡丈單十枚,安定里東堡丈單一枚,歸府八房承認執管;新化里西堡丈單四枚,安定里東堡丈單二枚,歸黃樹德堂承認執管。自今而後,業主權以及甲數多寡,憑照各執丈單承認,以昭平和。

  一、議明:臍及該田園照舊約每年七三價銀三百六十元,以循舊約。

  一、議明:戶如有抗欠稅項,應聽業主別;倘無抗欠稅項情事,業主不得異議改,以昭信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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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議明:現在土地調查,從來錢糧增減,尚難預策;設或加增,屆時共同妥議,以昭平允。

  一、議明:契約書永遠信守,不得解除廢棄,以昭世守。右之契約,無相違約也。

  光緒三十年三月 日。

     臺南市街考棚口街第七番戶臍園業主府八房管理人

                              余家驥

                              余家呂

                              許南琳

                              曾瑞高

                              陳承宗

                              郭仲翥

                              楊奪元

                              商華延

          臺南市街總趕宮街八十七番戶北尾雙頭瀨園

           業主並臍園永戶黃樹德堂管理人 黃修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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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二 諭 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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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欽加光祿寺署正銜、調補新竹縣儒學正堂、加五級劉,諭佃戶馮阿芳知悉。該佃戶今向本學承耕桃澗堡八張犁莊學田一段,每年應納大小租榖五十六石,限至歷年六月早季收成之日,立即晒乾車淨,完納清款,年歲豐歉,均不得濕冇短少;如有短欠升合,本學立即將田起耕,調佃別。其租榖若年清年款,並無拖欠,其田准該佃戶久遠耕種,不必另調別佃,致滋事端。茲本學驗查該佃戶馮阿芳上年承耕字內批明,有備出修理田屋工本銀十四元,日後新舊佃交接之日,應令該佃戶備出佛銀十四元交舊佃收回。相應批炤,以昭平允,兩不得刁難。合給諭單為照。各宜凜遵,毋違,此諭。

                         右諭佃戶 馮阿芳

  光緒七年二月十一日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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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三 諭 示

  欽加光祿寺署正銜、調補新竹縣儒學正堂、加五級劉,為給田承耕,以重學租事。照得本學原有水田一處,坐落土名東勢莊,四至界址耕帖載明。每年議定納大小租榖五十四石正;其租榖定限每年六月收成,過車乾淨,赴學完納清款,不論年豐歉,俱不得短欠升合,濕冇等弊。如該佃戶楊灶生歷年租榖五十四石依期完納清款,並無拖延短欠,准其永遠耕種。該佃戶永耕以後,亦宜小心謹慎,勤力耕種,毋稍疏怠,切宜凜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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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負本學慇懃擇佃致意,此諭。

  再批明:此田原有房屋三間,其餘六間係該佃戶自出工本銀四十元起蓋。如該佃戶並無短欠租榖等弊,平空取佃,應令新佃戶將工本補還舊佃,批明。

  再批明:此田因水不敷用,該佃戶自出工本添築坡一座,以增灌溉。如該佃戶並無欠租等弊,平空取佃,應令新佃戶酌量補還工本,批照。

                   右給佃戶 楊灶生收執,准此。

  光緒二年十一月十五日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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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四 諭 示

  代理臺灣府苗栗縣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林,為給諭永遠承耕事。本年九月初十日,據莊民謝永安稟稱:北坑田園一處,現蒙詳准移交苗栗,以為書院膏伙;四方載德,多士沾恩。但現下公款無多,僅此原租額二百六十五石,誠恐膏伙不敷,安願加租榖六十石,以廣書院經費。但原有之田不免難以為數,惟該處山腳溪邊,前人苦其艱難未及開闢之處,間或有可成田,然工浩大,非可驟成,如蒙永遠賃耕,安自願備出工本換闢為田,將來容有彌補。務農食力,功在能勤,安願出首承耕,遵將租榖三百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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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每年照數繳清。粘連保結,叩請給諭永耕等情到縣。據此,除批示外,合行諭飭。為此,諭仰該莊民謝永安即便遵照,永遠承耕,每年應繳租穀務請精燥乾潔,不准稍有蒂欠;倘敢抗玩,致干重究,毋違,切切。

  光緒十六年九月二十九日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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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五 佃 單

     佃單

       臺北府正堂雷,為給耕事。照得本府經理林案抄封,有竹南三堡田寮莊田一份、園一份,原帶□□□水租□□。給與佃人陳得耕種,議早冬六月間交納八石五斗,晚冬十月內交納八石五斗,務須晒乾搧淨,不得混用濕冇之榖抵塞,豐歉兩無加減。當日收過該佃預抵無利磧地銀六十七大元;倘有拖欠,即將此銀控抵;再有不敷,為保認人賠補足數,仍將所帶田寮等項全份交還,聽候另佈。如每冬交納清楚,應准該佃永遠耕種;倘或不願承耕,本冬並無短欠,即由本府將所交無利磧地銀當堂發還,原單繳銷,不准署內丁胥差役人等扣取分文,此照。

                      右給佃人 陳得收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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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緒十四年四月初一日給

          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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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六 佃 照

  欽加知府銜、即補清軍府代理臺灣府龍,為給照事。案據抄封總理王聯記稟稱:半線堡湳尾莊抄園兩段,原係林文渠、莊南丁耕種,年完納稅銀七元。據現佃潘蘭芳以每年願納租榖一十石,懇為轉稟給予印照,永遠耕,應否照准?稟請察核等情到府。據此,查現佃潘蘭芳既願加租承耕,候核給照承領。除稟批示外,合給印照。為此,照給該佃潘蘭芳遵照,永遠承耕,完納租榖,毋得短欠,始勤終怠,致干革換,切速,此照。

  光緒十八年四月二十三日給。

    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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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欽加二品銜、鹽運使銜、在任候補道中路營務處、特授臺灣府陳,今據彰化縣半線堡莊佃潘蘭芳完抄封戴案。

  光緒十九年份早晚季租榖一十石正。

  光緒十九年十二月 日給。

  府管地 福字第四三號。

  潘蘭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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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七 佃 照

  欽加道銜、署理臺灣府正堂周,為給發印照管耕事。照得田中央、四塊厝等莊抄封匪首鄭豬母、林晟水田二段,丈明六甲五分;又牛埔仔莊水田一段,丈明五分。該田現已荒蕪,無人承耕。緣此叛產官租,有關支給兵餉之款,飭據總理招集佃戶林廷棟願自備工本前往開墾耕種,年應納榖二百一十九石,無論豐歉,均應繳納,不得拖欠。亟須給予印照,庶佃戶管耕有據,合行發給。為此,照仰佃戶林廷棟即便遵照,永遠管耕,按年繳納,給領印串執憑,毋得始勤終怠,致負委任,切切,此照。

                     右照仰佃戶 林廷棟准此。

  光緒元年二月初五日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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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八 佃批執照

     佃批執照

       管理各屬林、陳、許三案抄叛租總理,具為給批事。據佃戶張常榮前來認耕得大岸頭莊抄封水田三甲四分五釐四毫,年遵照認耕字內租榖八十石正,早季完四十石,晚季完四十石,無論豐歉,均應按季運赴本公館倉口,照例風扇乾淨完納,給與完單執照;倘敢挨延短欠以及藉混轉相頂替滋事等情,立即起耕別招,不許爭抗。如無各等情,限以三年為滿,再行酌議,合給此批執炤。

       批明:此段官田,因十六年被水沖壞一隅,沙石成山,今招佃戶張常榮去墾耕,以後如無欠租等情,准其永遠承耕,此照。

       光緒十九年十二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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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九 佃批字

  同立佃批字人業主陳士、楊德吟等,有同置青山埔一所,坐落新豐里,土名鳥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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腳,東至大山頂,西至崙頂,南至溝,北至崙脊,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力耕作,托中向與余愛觀前去開墾,三面議約開荒三年終並無租稅,其餘議定每年貼納租粟一石三斗,至冬成付業主挑運,不敢少欠;如有少欠,起耕別佃;若無欠租榖,永為己業,不敢阻擋。保此山業係是陳、楊創置,與別人等並無干涉。此係兩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佃批一紙,付執為炤。

  乾隆四十一年正月 日。

                        代書並中人 林克明

                       同立佃批字人 陳士

                              楊德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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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0之一 賃耕字

  立賃耕字人佃戶陳茶、陳王、吳慕等。茲因業主李進記明買過黃豐年給墾七十二份埔地一所,東至曾文溪,西至雜份仔,南至合源沙崙,北至瀚溪並雜老女冘股為界。址在安定里,土名公地尾。招陳茶等出為墾耕,現經成業,明議每屆收成之期,將園面所種五穀、雜子,抽出十分之三以付業主完租,逐年照約清納,不得藉端推諉,滯延短缺;倘無照約,聽業主起耕換佃,茶等不得異言,亦不敢恃強阻撓,別生事端。此係二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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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約,口恐無憑,合立認耕字一紙,付執為炤。

  光緒十五年四月 日。

                       立約字人佃戶 吳恭

                              陳茶

                              陳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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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0之二 約字人

  立約字人業主李進記,今有自置黃豐年給墾埔地一所,址在安定里七十二份,土名公地土尾,東至曾文溪,西至雜份,南至合源沙崙,北至瀚溪並雜老沈股為界。今招佃戶陳茶等出為耕墾,現既成業,應納租項,明議每屆收成之期,將園面所種五榖、雜子三七抽得,業主得三,佃戶應七,逐年照約交納,許其永佃耕作;如無照約,聽業主起耕別招他佃,茶等不得恃強阻撓,生端滋事。此係二比明約定規,各無異言,茲特立約字一紙,付為執炤。

  光緒十五年四月 日。

                      立約字人業主 李進記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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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一 永耕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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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永耕字人林合,今有埔社昭忠祠田一段,址在圭仔頭莊,共田五甲,四面界址俱至石釘為界。今向昭忠祠承永耕,當日三面言定,自辛卯起,每年認納租榖七十五石,永遠耕作,照數定納。其田合自耕,或別,不得刁難。此係仁義交關,各無迫勒,口恐無憑,立出永耕字一紙,付執為照。

   光緒辛卯(十七年)九月 日。

                       立永耕字人 林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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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二 招永耕字

  立招永耕字人吳乞食,有承父遺掌福德祀園地一段,址在武營後,東至塚埔,西至橫路,南至吳壘園,北至鄭天送園各為界。今因帶欠課租不少,乏銀完納,願將此園出,托中招得吳松音官前來承耕作,三面議定佃人備出無利磧地銀一百三十六大員正。即日同中交收足訖,隨將該園踏明界址,交付吳松音永遠耕作。年納園租銀六大員,除納課租三員交佃完納外,尚該銀三員,以為遞年祀祭福德爺壽誕之需。二月定銀六角,交食祭祀;餘二員四角,歸佃辦理。自以後,任憑吳松音子子孫孫永遠耕作,食及子孫不敢言及起耕找贖滋事。此係久遠配納福德爺祭祀,他人亦不得混。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立永耕字一紙,並帶丈單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炤,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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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日同中親收過永耕字內無利磧地銀一百三十六大員正足訖,再炤,行。

  一、批明:自己巳年起,經將二月福德爺壽誕配與上段祭祀,剩下前定園租六角,因欲修改無資,懇向佃戶借銀三元,願將該園租六角任其遞年抵利,不敢異言,炤,行。

  同治五年十一月 日。

                          場見人 菩觀詞

                          在場人 吳順日

                          認耕人 吳文海

                          代筆人 吳泓

                          為中人 吳元球

                          場見人 吳朗

                       立招永耕字人 吳乞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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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三 承耕字

  立承耕字人李阿荖,情因自己欠業耕種,前來向得貓閣社業主潘和泉、李永成、潘丹桂暨眾番等過埔地一所,土名糞箕窩,東至潘阿丙埔相連為界,西至大崗唇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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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界,南至糞箕窩口何阿達埔相連為界,北至大路倒水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即日言定備出無利磧地佛銀八大元,又每年供約埔租銀四元,按兩季均納,至期不敢少欠。其年限自庚寅年起,至乙巳年止,十五年為限。限滿之日,埔還業主,銀還耕人。此係二比甘願,口恐無憑,立承耕字一紙付照。

  即日批明:底糖業六佃四均納,立批。

  又批明:能成田者,本年起務要開闢成田,八年的租不得延搪;倘不能開闢,任從業主自闢,立批。

  光緒十六年十月 日。

                           在見 林阿生

                           代筆 潘和泉

                           在見 劉阿路

                        立承耕字人 李阿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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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四 佃批字

  立佃批字人莊長流兄弟,承父鬮分應得水田一段,址在萬寶新莊頭大圳下,東至大圳,西至錦旗田界,南至啟太兄弟田界,北至曹家田界,四至明白。經丈一甲九分正,原帶大圳水充足通流灌溉。今因招得李夢齡前來自備牛工、種子、農器力耕,併帶來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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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銀二十元,當面言議全年大小租榖實八十七石六斗正,重風洗淨,不得濕冇。分作早晚二季交納,不論年歲豐斂,不許少欠升合;如有少欠者,收磧地銀以及牛隻扣抵。水田限耕四年,自丙申年十月起,至庚子年十月止。四年為滿,租穀清楚,收磧地銀送還,水田起耕別佃,不得刁難;若要再耕,另行相商。今欲有憑,合立佃批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親收佃批字內銀二十大元,再照。

  道光十六年(丙申)十月 日。

                          代筆人 莊玉山

                          為中人 賴清順

                        立佃批字人 莊長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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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五之一 退耕抄封田厝字

  立退耕抄封田厝字人劉木,前年有承佃首吳昌記抄封田一甲二分五釐,坐落土名址在上橫山莊前,東至大圳為界,西至大墓為界,南至自己二埒田為界,又連份尾田二埒在內,北至竹圍外溝為界,四至界址明白。又配茅屋二間半,竹圍、魚池、禾埕、菜園各等項對半,全年應納佃首大租榖一十七石五斗正。今因自己不欲耕作,願將此田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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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先問叔姪兄弟人等不欲承耕,托中引就與張強叔出首承耕,當日同中三面言定承耕人備出佛銀五十二元,以還劉木財本。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田厝並各等項隨即踏明界址,交付張強叔掌管,承耕納課。保此田係木承佃首吳昌記抄田,與兄姪兄弟人等無干,亦無拖欠大租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木一力抵擋,不干承耕人之事。其田限耕不拘年,至期銀還,將田交還;若無銀可交還者,將田任從再耕,各不得異言生端滋事。此係仁義交關,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退耕抄封田厝字一紙,付執為炤。

  批明:字內同中實收過佛銀五十二元正足訖。

  同治七年十一月 日。

                          為中人 張明和

                          代筆人 劉廷馥

                       立退耕田厝字 劉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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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五之二 退耕抄封田厝字

  同立退耕抄封田厝字人張伯祿、張伯福兄弟,有自置承張茂義、張克華兄弟承吳昌記抄封田一甲二分五釐正,坐落土名址在上橫山莊前,東至大圳為界,西至大墓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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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南至自己二埒田為界,又連份尾田二埒在內,北至竹圍外溝為界,四至界址分明。又帶茅厝二間半,竹圍、魚池、禾埕、菜園各等項對半掌管,全年應納佃首大租榖一十七石五斗正。今因自己不能耕作,願將此田退耕,先問至親叔姪兄弟人等不欲承耕,後托中引就與林添壽出首承耕,三面言定出得時值佛面銀五十二大元正。即日立字兩相交付,其銀同中親收足訖;其田隨即踏明界址,交付林添壽前去掌管,承耕納課,永為耕作,不敢阻執。保此田明係伯祿、伯福兄弟承茂義、克華、吳昌記抄封田,並無上手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福、祿兄弟一力抵擋,不干承耕人之事。一退千休。此係二比甘願,各無迫勒,日後不敢生端異言。口恐無憑,立退耕抄封田厝字一紙,又帶上手退耕字二紙在內,三紙,付執永遠存炤。

  批明:即日收過字內銀五十二大元完足,批炤。

  光緒三年八月 日。

                          代筆人 廖錫爵

                          為中人 羅福立

                    立退耕抄封田厝字人 張伯祿

                              張伯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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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六 轉墾永耕字

  立轉墾永耕字人葉文海,緣有承墾竹篙滿社番加老敏分籠界內水田一段,址在奇武荖莊,東至番田,西至林塔田,南至林稿公田,北至杜盛祖田各為界,四至界址明白,並帶埤水通流灌足。祗因年來埔地疊遭洪水,流石沙壓,填成石灘,海雖經承墾多年,然而用費浩繁,無力開闢成業耕作,托中招得張成明官前來轉墾,當日同中三面議定時值埔底銀二十八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立字交收足訖;其埔地亦即踏明界址,付銀主前去承墾,用資墾闢成田報陞,徵納該社番銀。其荒埔異日墾成地段,價值千金,海及世世子孫不敢言添找贖滋事。保此荒埔明係海承墾社番之物業,與親疏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來歷交加不明情弊;如有等情,海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筆乃有據,合立轉墾永耕字一紙,帶上手招墾永耕手摹字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同中親收過轉墾永耕字內埔底銀二十八大元正足訖,炤,行。

  咸豐五年(乙卯)十一月 日。

                          代筆人 高汝史

                          為中人 張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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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見人 男旺

                              姪蘭

                          在場人 妻白氏

                      立轉墾永耕字人 葉文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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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七 杜退永耕田字

  同立杜退永耕田字人親堂兄弟世信、世理、世義,同姪大賓等,有承父自墾岸裏社番各名下共水田一處,坐址土名葫蘆墩腳,東至車路為界,西至西勢莊為界,南至水溝為界,北至車路無祠土玄為界,四至界址分明。其田大小坵角不計,自帶坡圳水路通流灌溉,併竹圍一所、茅屋一座、內外菜園、魚池、廁池、糞堀、禾埕、孔地、門路、田頭、竹埒、秧田、荒埔等項俱各在內,逐年配納通事社課穀五十石,又納各番名下共小租穀一百石正。茲因乾隆四十九年間乏銀別創,兄弟相商,願將承父此田業托中杜退與胞叔時聽出首承受,當日憑中三面議定,出列時值退永耕價銀一千四百大員正。即日叔父缺欠價銀未足,因此字未立。當時理等念及叔姪骨肉,依命寬限,隨即踏明,俱各交付胞叔掌管居住,永耕收租納課。後因爽逆作亂,田屋抱荒,平後年冬不豐,叔父病故,堂弟世滴在臺,餘弟在唐幼小,因此久欠。今世滴兄弟全來在臺,理向前取討,滴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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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房親尊長到家勸處退耕價銀母利一千六百大員正。當場銀字兩相交訖,理聽從公斷清楚,一退千休,永無取贖,日後子孫不敢言及找贖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迫勒生端異言,口恐無憑,同立杜退永耕田字一紙,付為收執存炤,行。

  即日同場見親收過字內銀一千六百大員正足訖,再炤,行。

  批明:其上手有字紙數目未全交齊,倘日後取出,不堪行用,批炤,行。

  批明:其屋東至護屋滴水為界,北至正廳後牆透東直過為界,批炤,行。

  批明:內改一字。

  道光七年十月 日。

                         在場房親人 世講

                               永新

                               時逞

                               世桃

                               大營

                               廷泐

                               大榮

                           執筆男 大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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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立杜退永耕田字人 世信

                               世理

                               世義

                            同姪 大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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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款 地基

   第一 店地基墾批字

  立給店地基墾批人業主何長興,即仰三,有承祖父遺下鬮分份下店地一所,坐址土名滬尾媽祖宮右畔。今因林江觀乏厝居住,親向三等給出店地一塊,前至車路,後至海墘,左至陳天水,右至壙地為界,四至界址踏明。三面言議,願出磧地銀九大元,歷年配納地基稅銀一大員正,自向業主給出完單執憑,不得糊混抵飾。隨將店地踏付佃戶林江觀前去自備工料起蓋茅屋居住,不許窩藏匪類、賭博情弊;如有情弊,立即付業主呈究。倘日後要移居別處,預先報明業主,不得私相授受。此係二比甘願,各無異言等情,口恐無憑,立給店地基墾批一紙,付執存照。

  即日收過磧地銀九大員正。

  再批明:日後佃戶林江觀如要翻蓋瓦屋,聽從其便,不得阻擋。

  道光十四年二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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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給店地基墾批人 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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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 店墾字

  立給店墾字人芝葩里郭龍文,即郭孟珍,有承祖父遺下地基一處,土名大坵園,號曰新興街,坐東向西,前至車路為界,後至城溝,左至牆壁為界,右至牆壁為界,四至界址俱各明白。今有吳世甘自備工本起築店厝,設立生理,建成市曹,交關貿易,得以自便。是日同堂酌議,甘備出墾銀二大元,交付本業主親收足訖,即地基隨踏與甘掌管為業。自此出墾,以後無論甘後來若蓋磚瓦華厝,或草茅室宇,惟議每年終應納本業主地租銀二錢五分正,給出完單執照,各不得刁難。倘逐年地租積欠太多,甘自應將店起耕,估還本業主出稅抵額地租,不敢異言反悔。此係業佃兩願,合給墾單一紙,付執存照。

  批明:即日本業主親收過墾內佛銀二大元正足訖,再照。

  業主

  道光二十三年二月 日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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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 永曠地字

  立永曠地人西定下坊水門外街仔內沈盛安、沈潭安、沈均虎,有曠地一所,東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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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蘇家,北至詹宅,西至長榮大壁,南至大溝,北至街仔內,四至明白。沈家六房公議,過街仔內洪水來,每年先稅銀三元五角。來當向沈家完納;而良皇宮大帝爺緣金歸來支理,捐納清楚,不得短缺。三面言議,此地交過水來掌理,日後房親人等叔兄弟姪不得多起稅銀。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永字二紙,每人各執一紙為炤。

  批明:自光緒二十一年起,洪水來每年應納銀二元,餘一元五角歸洪誥姆、蔡墻、陳素三人分納,每人應納銀五角,合應批明,再炤。

  光緒十九年二月 日。

                     立永稅銀字人 五房沈安

                             二房沈盛

                             大房沈潭

                             四房沈均

                             六房沈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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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 地基出字

  立地基出字人彰化北門街二百二十一番戶管理人黃雨霖,同永炎、永龍、永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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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地基一所,址在定公佛廟東畔,東至魏家宅前許家牆壁為界,西至定公佛廟地為界,南至本家牆壁為界,北至吳家牆前為界,原為消水溝兼過路之所。今黃雨霖等願將此地基出,爰託中引就向彰化總爺街吳立軒出首承,同中三面議定每年地基稅銀二大元,逐年向立軒領清,不得拖欠。自以後,聽立軒開築應用,隨其自便,黃雨霖等不敢異言生端。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地基出字一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同中親收過出字內銀二大元正完足,再炤,行。

  光緒二十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代筆人、為中人 許錦標

                     立地基出二字人 黃雨炎

                              黃雨霖

                              黃永龍

                              黃永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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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 貸地建築立稅字

  為貸地建築立稅字人第三區保西宮街黃錦昆,今因無家可托,居處維艱,適幸安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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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曾燦有承祖上建置瓦屋一座,址在保西宮街第三番戶,其厝後有餘地一片,堪以起蓋房屋。於是托中向與曾燦懇求厝後曠地建築房屋居住,三面言議,每年願貼稅金七三銀六大元,不得短缺。至逐年地稅、家稅課項,錦昆自當納入,不干曾燦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抑勒,今欲有憑,合立貸地稅字二紙,每人各執一紙,付執為炤。

  再批明:貸地建築房屋住居,若有餘地,不得擅允他人起蓋房屋,理合批明,再照。

  光緒二十八年四月 日。

                          為中人 林朝

                          知見母 林氏

                       立貸地稅字人 黃錦昆

                          代書人 林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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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 永稅地基約字

  立永稅地基約字人郡城內七身夫人境吳再添,因祖先□□□房屋狹隘,人口日繁,漸感不能安居之勢,欲別置房屋,又恐兄弟不欲同居。因向鄰家黃光喜官借出後埕空地,起蓋茅屋二座,每年願貼出地基稅銀「六八」二大元,逐年完納,不敢短缺。倘日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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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不合居,不得將此地擅自典賣他人;而喜既永稅,亦不得待添起蓋成業之後,藉端索地。此係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永稅地基約字一紙,送執存照。

  批明:其埕角行抱仍歸黃家掌管,而添不得私自砍伐。

  乾隆十二年七月 日。

                         知見人弟 吳再傳

                     立永稅地基約字人 吳再添

                          代書人 傅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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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 永遠稅地字

  同立永遠稅地字人張阿針、張長清、張阿眛、張阿匏、張阿呆等,緣有五房承先父遺下園地一處,址在本城堡東門內。其園東西四至,俱載在丈單契內明白。內抽出一所,明丈實地,東至西七丈五尺,南至北七丈二尺,內抽出北畔三尺為路。今因各房相商,願將此地基憑中向與林應清官出首承稅,當日三面議定全年應納地基稅銀七大元正,分作兩次納清;三月應納地基稅銀三元五角,十月應納地基稅銀三元五角。其銀即日同中交清等各親收足訖;隨即將此基踏明四至界址,交付林應清官前去掌理,任從經營起蓋瓦厝一座,永遠居住,清等不敢異言討回升價滋事。其地基稅銀務宜年款年清,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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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分文。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字實有據,同立永遠稅地字一紙,付執永為存炤。

  即日同中立永遠稅地字一紙是實,再炤。

  光緒二十五年(太歲己亥)三月 日。

                      同立永遠稅地人 張阿呆

                              張阿匏

                              張阿針

                              張長清

                              張阿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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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 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臺南市北頭角街第十番戶蔡本錢等,有向同街第八番戶卓大松租出曠地一所,長二丈,闊八尺,建為家屋。今遵土地調查規則,理應歸地主申告;而借主恐其家屋將來無以為據,於是同至第五區役場互相立約,每年租稅金七三銀一元,其稅金不得短缺;如有短缺者,聽卓大松追討,不敢異言。若日後政府地基租再加,當依他人之例照加。倘家屋倒壞,地還故主,當作罷論。其家稅金仍由蔡本錢完納,不干卓大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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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事。此係雙方約定,口恐無憑,同立合約字一樣二通,各執一通以為後據。

  光緒二十九年七月 日。

                立會人臺南第五區土地調查委員 蔡元庭

                        同立合約字人 蔡本錢

                               卓大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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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 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店主黃錦帆、黃周鼎、黃及時,店戶陳東山號。今因福壽街店屋一帶被火焚燒,黃宅等有公店一座二進透後,坐東朝西,原稅與陳東山逐年稅銀三十六元,茲被焚燒,杉木、瓦石一概無遺,僅存地基一所,併後進左壁一片。茲陳東山欲仍舊生理,向黃家店主相議照依街例,情願代備工本,置辦瓦石、杉料,搭蓋前後店屋開張生理,所有應用一切工料價銀,逐一登記數簿炳據。議約每年納店主地稅佛銀二十四元;若店主要討全稅銀三十六元,自當照數坐還店戶代用工料、銀兩,至歷年修理歸在起蓋項內。如店戶要別業,應將費用工料銀兩除盡,店主若不要承坐外,聽其轉付他人頂接承受,依舊照納地稅佛銀二十四元。此係黃家公店輪流收稅,議約逐年作四季納稅,每季該佛銀六元,交與黃家值年收入;誠恐不如約清楚,任從地基主別稅他人;倘有加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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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還店主逐年二十四元以外,其餘所剩俱歸店戶收入。此係二比甘願,各無異言反悔,恐口無憑,同立合約字一樣二紙,各執一紙為炤。

  嘉慶十三年正月 日。

                    同立合約字人 店主 黃錦帆

                              黃周鼎

                              黃及時

                           店戶 陳東山

                          知見人 黃君明

                              黃千鶴

                          代書人 黃知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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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0 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阿里港陳和泰、四房陳獅等,有承遺下店地一所,在太平街,前後共七進。因癸丑年避亂以來焚炬平地,未得建築,幸因本港布店鄭敬老、黃允宗創立生涯,卻置居貨,於是向泰稅納。面議前中四進,每年定地租稅銀三十六圓,月清年款,不得短欠拖延。又令儀佛銀四圓,現送各房分收為質,不在稅內。即日公同面議收訖,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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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此地截界,付與宗起蓋營為生理。若風雨損壞以及街中雜派,仍是稅主自修自理,不干獅之事,日後不得異言生端滋事。恐口無憑,立合約字一樣二紙,各執存炤。

  咸豐八年三月 日。

                     同立合約字人長房 陳和泰

                              陳獅

                              陳榜

                              陳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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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一 招永耕合約字

  立招永耕合約字人張連再、張清泉,偕姪如信、金源、士言、士嚴六大房等,有承祖父遺下各房應得有生埔一段,坐落土名桃澗堡茄苳溪中路皮寮仔莊。其埔荒蕪有年,未曾開墾,茲因各房叔姪等相商,有先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問至吳萬富、簡新旺兩人合夥財本,出首前來自備工本,耕種雜子。當日同中三面言定耕人備出無利磧地佛銀九十大元正,即日交付埔主連再、清泉,同姪等親收足訖;時同中出生埔一所,東至張庚埔地毗連直透為界,西至金生埔透落坡墘為界,南至大車路為界,北至大公坡尾為界,四至界址同中面踏分明,此埔隨即同中交付耕人前去開闢耕種,任從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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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佃耕種雜子,及插風圍竹木,架造厝宇等項。年冬不論豐歉,逐年定納埔主大小租佛銀十大元正,至丙戌年早季收成之日,定納稅銀五元;晚季收成,定納稅銀五元,按作兩季交納清完,永為定規,始終如一,不得增加減少分文。當日同場議定,限四十一年為期:自辛巳年冬起,至辛酉年冬止。限滿之日,八月中要先送定銀四元,交還銀主為準,再招別佃,餘磧地銀元並架造厝宇,至冬至前各自備辦齊足交清;倘若至期無銀清還,其埔園任從原佃再耕。此埔無租,其銀無利,各不得異言。抑或上手來歷不明等情,埔主一力抵擋,不干佃人之事。各從舊約字內所行,不得異言生端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招永耕字連耕合約字一樣共二紙,各執一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張家再各房在字內有名字人等,同中實收過招永耕字內無利磧地銀九十大元正足訖,再照,行。

  再批明:年限既滿之日,倘若銀未清還,當場再言定三年一限為準,銀到埔還,立批,再照,行。

  光緒七年十二月 日。

                          代筆人 邱惠元

                        為中人房兄 宗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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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場見人房姪 長壽

                        知見人堂嬸 張門吳氏

                     立招永耕合約字人 張連再

                              張清泉

                            同姪 如信

                               金源

                               士信

                               士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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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二 合約店地字

  立合約店地字人本城內紅毛井街高番芝王,有承祖父遺下西門外街店地一所。今因無力起築,願將此厝地前進稅與本街陳戇九興工起築,同堂面議每年納定稅銀二十二大元,逐年交清收楚,不得短欠毫釐;如有拖欠毫釐,任王起稅他人,九不得異言阻擋,滋事生端。此係二比兩願,各無抑勒反悔。其店後進倘九若有要用起築一進,議定稅銀四元。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合約店地字一紙,付執為炤。

  一、批明︰合立合約字一樣二紙,各執一紙,再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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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緒二十四年五月一日。

                     立合約店地字人 高番芝王

                        稅店地人 陳戇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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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三 收磧地墾銀字

  立收磧地墾銀字人王爾加,有自己鬮分水田一分七釐,計共二坵,要與本莊梁永全官起蓋厝屋居住耕作。即備出磧地墾銀十二大元,庫秤八兩四錢正,逐年將小租穀控利息明白,而外尚該小租穀二石五斗正,作兩季完納,不得短欠;如是短欠,聽加起耕別。其田面至十二年為滿,聽加備足磧地銀贖回磧地字,不得互相刁難;如至限無銀可贖,依舊仍付永全耕作居住,加等不敢異言生端滋事。此係仁義交關,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合立磧地銀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磧地字內佛銀十二大元,庫秤八兩四錢正完足,再照。

  批明:後日向贖之時,永全所起厝屋從公公估,加應備銀向坐;如是無銀可坐,其厝聽全拆回,不得互相刁難,此照。

  光緒四年十二月 日。

                          代筆人 王永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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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中人 王馬養

                      立收磧地銀字人 王爾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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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四 招佃建造店宇字

  立招佃建造店宇字人賴久魁,緣因承祖父遺下有瓦店一坎三落二過水,坐落土名九芎林公館上街,前因被火燒,屋蓋牆頭俱空,意欲再行建造,工本缺乏,因招得佃戶邱家明自備工本到地建造店宇。此一坎三落及兩過水之地基,即日議定每年應納地基租銀一十二大元正,永遠遞納,日後不得加陞分文以及生端反悔等情。此店係家明自備工本建造,永遠守管作為店宇。此乃二比甘願,口恐無憑,合立招佃字一紙,永遠執照。

  即日批明:此店租每至冬至前繳清,不得違限,批照。

  光緒丁酉三十年十月 日。

                           知見 楊桂琳

                        在場代筆人 徐宏春

                    立招佃建造店宇字人 賴久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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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五 租地起蓋收地基銀字

  立租地起蓋收地基銀字人韋浸、韋法、韋丁山,有承祖父遺下明買陳家應得埔業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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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址在油車港莊,歷管無異。今因何傳、何素、何煌、李車乏地起蓋房屋,爰憑中人互相議定,將韋浸、韋法、韋丁山所管界內北畔之曠地,面踏地基一所,付何傳、何素、何煌、李車前去起蓋房屋,以為居住,言約何傳、何素、何煌、李車等備出無利地基銀三十大元,抵納每年地基稅之款。其銀即日經中交韋浸、韋法、韋丁山等親收足訖;隨將應得界內北畔曠地,面踏界址分明,交何傳、何素、何煌、李車等前去興工起蓋房屋,以為居住,韋浸、韋法、韋丁山等不得異言滋事生端。日後何傳、何素、何煌、李車等念及門第狹窄,移築他處,地基銀如數付還,屋蓋拆留,二比妥議,憑公估值,兩不得刁難。保此北畔曠地係韋浸、韋法、韋丁山等承祖父遺下應得之業,並無來歷不明等情為礙;如有等情,韋浸、韋法、韋丁山宜應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乃仁義相關,二比喜悅,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收地基銀字一紙,付執為照。

  批明:即日法等親收過地基銀字內佛銀三十大元正足訖,照。

  光緒二十五年 月 日。

                          代筆人 方兆光

                      為中人、知見人 陳爐

                 立租地基起蓋收地基銀字人 韋浸

                              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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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韋丁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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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六 佃批字

  立佃批字人半線保新埔六塊寮莊柯世情、柯世農、柯媽超等,有承伯父遺下田園一所,坐落土名在溪底,抽出車路南園二段,併四面插竹圍樹木。茲因柯豬官、柯沃官、黃屘同托中向與柯世情、柯世農、柯媽超等求墾厝地,三面言議時值壓地佛銀四十六大元正;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掌管起蓋居住,不敢阻擋異言生端滋事。年約納大租榖一石三斗二升正。其此壓地銀前取十大元,至光緒九年二月再取去佛銀三十六大元正,共四十六大元正,課秤三十二兩二錢正。其厝地面限二十年為滿,聽園主備齊壓地銀取回佃批字;若有拖欠大租,願將壓地銀控除,以抵大租,銀主不得刁難。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同立佃批字一紙,併交佃批字一紙,共二紙,存照。

  即日同中收過壓地佛銀四十六大元正,再照。

  再批明:此厝地言約十份,柯豬官應得東面一半,出佛銀二十三元五角正。

  柯豬官十份應得二份,出佛銀九元四角正。

  柯沃官應得一份半,出佛銀六元零五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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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屘官十份應得一份半,出佛銀七元零五點。

  光緒九年二月 日。

                          為中人 柯孝嚴

                          作知見 柯登山

                        立佃批字人 柯世農

                              柯世情

                              柯媽超

                          代筆人 柯有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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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七 厝地基壓地字

  立厝地基壓地人鹿港保洽興街施豹官、施榮昆官,有地基一所,坐落土名洽興街,東至街路為界,西至盡路為界,南至黃金安為界,北至鄭老松為界,四至界址踏明為界。托中引就向與連賜貴官,三面言議蓋屋居住,明約壓地銀十大元,每月地基銀一元。厝內前後門窗、戶扇盡皆是賜官新起蓋,惟有磚壁二片是舊底。自此建居以後,他人若欲篡稅,不得遷徙。口恐無憑,合立收壓地字一紙,付執為炤,行。

  歲次丙申年八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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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中人 施再生伯

                        立壓地字人 施豹

                              施榮昆

                          代筆人 林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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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八 租地基起蓋字

  立租地基起蓋字人馬芝堡鹿港菜園黃其清,今因乏地起蓋厝屋,願向本港後車路邱河,稅出板店街澎家厝地一所,坐南朝北,店面一間一落。面約每年願納地基租銀四大元,付清前去起蓋居住。約限五年滿,應當估值,地價銀備足,付交邱河收訖湊楚;倘至期無銀可買,限至十年以後,將厝照依街例公估,原地交還邱河掌管,不敢異言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合立租地基起蓋字一紙,付執為炤,行。

  光緒二十五年 月 日庚子臘月 日。

                            黃其清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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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九 給出地基字

  立給出地基字人劉丁郎,緣承父遺下有地基埔園一所,坐落土名橫坑仔口,當有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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奎喜託場見人前來承,去築屋居住以及菜園、禾埕、風圍、竹木等項亦係歸奎喜掌管耕作。當日言定奎喜備出磧地銀七元正,交丁郎親收足訖,遞年應納業主地基銀一元五角正,每年務要清款,不得拖欠。日後奎喜倘要移居別創,應將地基等項交還業主,其門窗、戶搧及桁桷、瓦料,係奎喜自置之項,任奎喜搬取,丁郎亦不得阻擋生端等情。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給出地基字一紙,付執為炤。

  批明:丁郎實收到字內磧地銀七元正足訖,批照。

  再批明:其禾埕東界,係到水溝為止,二比不得爭長競短,立批,再照。

  再批明:屋宇等項永遠歸於奎喜居住掌管,業主不得加伸地租等情,立批,再照。

  光緒二十二年 月 日。

                          代筆人 陳鴻猷

                          知見人 林阿來

                           在場 阿立

                      立給出地基字人 劉丁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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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0 地基單

  立給地基單地主黃世全、黃朝陽、黃世試,胞姪孫月德等,有同承祖父遺管園地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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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圍塍一帶,堪為起蓋店屋,址在艋舺粟倉後龍山寺邊等處。茲有楊朝前來認稅地基一坎,坐南向北,自備瓦石等料工本,起蓋店屋居住,不得起蓋茅屋。每坎量明長一十四丈,闊一丈八尺,議定每坎逐年貼納地基稅銀六元,六月交納三元,十二月交納三元,當給出地基完單為炤。自稅給以後,地既踏交,不論已蓋未蓋,均當照約逐年依限納清;倘有至期拖欠,即拆去厝蓋,送還地基,不得違拗覆踞。如稅銀依期交納,毫無短欠,任聽久遠居住,永為己業,亦無反覆刁難。至各坎店後須當築造圍牆高七尺,以界內外,不得開放出入門路,侵擾園地,滋生事端。其店內議係守己安分,不得窩匪猖賭,設鴉私宰,以及油車等事;如有違拗,即時拆去厝蓋,交還地基,不得異言。倘或不能永遠居住,欲將厝蓋轉行典賣,依時估計,須先問地主外,方許轉售別人。契中須聲明每年貼納稅銀,不得私相授受。倘日後破漏,當自行修葺,不干地主之事。今欲有憑,合給地基單一紙,付執為炤。

  再批明:契單內注「拆」字一字,再炤。

  嘉慶十年正月 日。

                         立地基單 黃世全

                              黃朝陽

                              黃世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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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胞姪孫 月德

  再批明:地基深闊丈聲尺寸,踏明足額,載在契內。倘有不良之徒築造牆屋,侵佔地基尺寸,被地主察出,每尺逐年再加貼納地基十元,或至滿丈,逐年應貼納地基銀一百元,不得恃強違拗覆踞;若違,拆去厝蓋,送還地基,此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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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一 店地單

  立給地單業主林源記,有承管圭武子莊田業,值此新設街衢在大稻埕北門口新馬路邊,議收現銷,給地蓋屋,共成一埠市焉!茲收過趙義興交到現銷銀四十三元二角,隨踏出店地一坎額,坐西拱東,長連車路中五丈四尺,闊包牆路一丈八尺,遞年該納本業主地基銀三元四角五點六釐正,聽付趙義興前去興工起蓋瓦屋,毋許廢荒,亦不許窩藏禁軟;倘或違礙,定當別招頂退。言必有據,合給地單一紙為照。

  批明:遞年應納地基銀元,須於八月中秋納明,不得延缺,再照。

  批明:欲領地單,須準定現年起蓋,挨次比鱗;如各料未備,宜讓有便料者接壁先蓋,庶無空隙之患。不得故違爭執,再照。

  光緒二十四年四月 日。

                             給店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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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二 賣杜絕盡根契字

  立賣杜絕盡根契人吧哖街張王成號,有起蓋瓦店一落二間,店面相連,內各隔一所一房,坐落土名在吧哖北勢街,南與本家店隔壁相連,北與賴家店隔壁相連。其地基透後落,年納店地主王成號地租銀六大元正。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此店賣出,先盡問房親叔兄弟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宅仔內莊王先知出首承買,三面言議時值價銀「六八」一百四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店隨即踏明間數,付與銀主前去掌管出稅,開張生理,收稅納租,永為己店,日後子孫不敢言及找贖,亦不敢阻擋,並言生端滋事。保此瓦店係成自己起蓋之物,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為礙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成自出首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明約倒店還地。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一紙,付執存炤。

  即日同中親收盡根契面銀一百四十大元正完足,再炤。

  光緒十年四月。

                          為中人 劉明捷

                          知見人 張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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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 張王成號

                          代書人 張昌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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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三 抽出祖地合約字

  同立抽出祖地合約字人曾王成、鄭新登等,緣成兄弟等有承先父遺下水田一大段,址在東勢紅水溝堡打那美莊,照丈三五戈,明丈有二甲一分零。經於本年十一月間乏銀別創,兄弟相商,願將此段水田託中杜賣過與鄭新登掌管為業;但該業中央原有祖一穴,若不抽出,殊難為情。是以同中三面議定,成抽出祖地,照丈三五戈,明丈東西南北各四戈為準,實地二釐五毫六絲。日後界內若欲再修祖,不得越界爭田,以增地;而登亦不得異言阻擋,亦不得斬龍掘腦,以傷先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抽出祖地合約字二紙一樣,各執一紙,永遠為炤,行。

  即日同中立抽出祖地合約字二紙一樣,各執一紙是實,再炤,行。

  一、批明:此段水田與成兄弟水田,其字據相連,難以分拆,今已歸登收執,日後若有要用,務宜取出公照,不得私匿不獻,理合批明,此照。

  光緒二十年十一月 日。

                          代筆人 林益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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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中人 林阿火

                          在場人 曾獲進

                              鄭金塗

                              曾廣印

                   同抽出祖地合約字人 曾玉成

                              鄭新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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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四 憑準字

  立憑準字人林再明,有明買過林良敬兄弟姪等公田一段,併帶穴在內。彼時立契之日,同中面議,切欲將此穴遷移別處,該地任憑買主開築成田,永為己業,立契確據。祗因林良敬兄弟姪等妥議,欲將舊穴留存,以垂久遠。於是公同到穴定界,自墓牌為準,前透東四丈八尺,後透西至路二丈八尺,左透北三丈三尺,右透南四丈七尺,經丈界限面踏明白,交與林良敬兄弟姪等作何留存,明不得推迫起遷,即林良敬兄弟姪等亦不得更易越界,致礙田地。及至後日,林良敬兄弟姪等欲將地起遷另葬別處,該穴地段併憑準字自當送還買主執掌,任從開築成田,如買主明原約備出佛面銀三十大員,交林良敬兄弟姪等以為遷葬之需。此係當同妥議定當,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即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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憑準字一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同公人立憑準字一紙是實,批炤,行。

  同治四年十一月 日。

                          代書人 林鳴賓

                          公親人 林福壽

                        立憑準字人 林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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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五 出字

  立出字人林建春,情因承祖父遺下有埔地一所,坐落土名吊成牌莊,東至河崁為界,西至黃家埔毗連為界,南至阿帝埔毗連為界,北至河崁為界,四至界址契內載明。今因乏力耕作,前來招得本家旺興兄出首承,即日言定興備出無利磧地銀四大元正,交於春親收足訖,願將此埔地概行交於興前去栽種樹木。其年限係丁酉年冬起,至丙辰年冬止,二十年為限。限滿之日,銀還埔還,兩不得刁難。口恐無憑,即立出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春實收入無利磧地銀四大元正親收足訖,立批。

  又批明:其田界內原有香薰,不計欉數,概行照交於興掌管砍伐,春不敢異言,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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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

  光緒二十三年(丁酉歲)六月 日。

                         在場見人 鍾富郎

                         代筆人姪 阿生

                        立出字人 林建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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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六 墾厝地基連秧地契字

  立給墾厝地基連秧地契人業主陳占梅,有承祖墾陞遺下厝地基一所,址在陳平莊三界廟西片,東至大路,透戴家南片厝澤水界,西至厝前石埒界,北至大路界,南至大溝界。又連秧地二坵,東至厝前石埒界,西至車路外大魚池岸界,南至大溝界,北至大路界。其厝地、秧地二處,界址分明,憑中將此厝地基、秧地給墾付陳清官前來起蓋,居住耕種,永遠為業。即日梅憑中收過給墾銀二十大員正足訖;其銀、契兩相交收,遞年配納業主地基租銀五錢,早季給單收完執照。此係二比仁義交關,恐口無憑,立給墾厝地基連秧地契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憑中收過墾契內銀二十大員正足訖,照。

  批明:水份石碑溝抽出三分,配陳平莊莊眾照配,上流下接,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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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光十四年十月 日。

                        為中人宗親 淑和

                          秉筆男 啟泰

                立給墾厝地基連秧地契人業主 陳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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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七 給出地基字

  立給出地基字人林進和、林進香,情因有承祖父遺下三房兄弟鬮分應得之業,係坐落土名中港頭份街後桂竹林公廳右片屋外菜地一所,東至屋滴水溝直透為界,西至鄭家竹圍橫壆為界,南至進麒兄菜圍溝為界,北至水圳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憑中說合,給與陳光斗前去架造書房等項。即日陳光斗備來無利磧地銀共一十大元正。自此給管以後,任從陳光斗備本架造書房,永遠居住。自癸巳年起,每年陳光斗應納地租和份一元,香份一元,共二大元正,永不得加減。和兄弟永不得異言拆屋還地等弊,而斗亦不得討回磧地銀等因。此係二比允歡,兩無逼勒,口恐無憑,合共立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和、香兄弟面實收到字內陳光斗備來磧地銀共一十大元正足訖,立批。

  光緒十八年(壬辰歲)十一月 日。

                          為中人 陳阿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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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場兄 林進麒

                          代筆人 吳拔英

                      立給出地基字人 林進和

                              林進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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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八 永納起居地基字

  立永納起居地基字人鍾友桂,先年承父遺下自己鬮書內一所,座落土名銅鑼圈橫崗下莊大路邊。情因託得知見面踏,東至竹壆為界,西至大路為界,南至牆毗連為界,北至牆毗連為界;四至界址分明,於朱葉氏自備工本架造瓦居一落,又帶旱園五壢。桂向得朱葉氏手內借得無利銀十大元正,那日與知見色現交於友桂兄弟父子親收足訖,面言銀無利,店地基無租。其銀不計年限為期,倘日後友桂有銀可還於朱葉氏,每年應納店地基銀二元,憑單付照,年清年款,不得少缺;倘有少缺,即將店宇地基起耕出,收租抵利,不得異言等情。此乃二比歡允,仁義交關,口恐無憑,立永納起店地基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桂兄弟父子實收到字內無利佛銀十大元正足訖,批照。

  又批明:業主大租係桂自己料理,不干佃人之事,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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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再批明:南界陳家店內隔牆,朱葉氏自造一間,再照。

  光緒二十年(甲午歲)十二月 日。

                          代筆弟 光輝

                          知見人 吳清亮

                          在場弟 石華

                    立永納起居地基字人 鍾友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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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九 永厝地字

  立永厝地字人王士欽,有承父遺下埔園一段,址在大加蚋堡嵌頂莊,坐落土名土園仔。此園按作五份,從東算起在第四份,東至王脫園為界,西至王交後厝地為界,南至王家園為界,北至王家園為界,四至界址明白,每年帶納大租榖一斗一升正。今因乏銀應用,願將此園托中引就向與王領兄弟等出首承,三面言議價銀二十五大員正。言約銀無利息,厝地無稅銀。其銀即日同中親收入足訖;厝地隨即交付領兄弟前去掌管起蓋,永遠居住。三面言約,欽若備銀二十五大員清還,領兄弟每年該納稅銀三大員;如無銀清還,依舊銀無利息,厝地無利銀,各不得異言生端滋事。此係兩願,俱各喜悅,永無反悔,口恐無憑,立永厝地字一紙,付執為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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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日同中親收過字內佛銀二十五大員正足,照。

  一、批明:此字內佛銀領出銀十二大員,紅出銀十三大員,合共銀二十五大員,聲明,再照。

  一、批明:其字內大租榖,領兄弟每年永納,不得異言滋事,聲明,再照。

  光緒二年十月 日。

                          代筆人 王清蘭

                          為中人 □□□

                        在場知見人 王文后

                      立永厝地字人 王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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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0 地基字

  立給地基字人黃瑞輝、黃老輝、黃岳輝等,有承祖父明買邱君顯店屋一座二進,址在臺南市街板店街第一番戶假一五二番號。緣嘉慶年間被火焚燒,僅存地基一所,茲後進左壁一片。於嘉慶十三年,輝祖父同陳孟庚祖父二比合立約字,將該地基並壁一片,付陳家建築店屋,每年陳家認納黃家地基稅銀計二十六元。今般當土地調查申告,陳、黃二比紛爭,經臺南市街各區街長公同調停,均各悅從和解在案。茲輝等甘願將該地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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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與陳孟庚等為建築,永遠己業;而陳孟庚等每年認納地稅銀六八平二十六大元,務逐年照約納清,不得短缺挨延。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給地基字一紙,付執為據。

  光緒二十九年八月十五日。

                   臺南市下太子街六番戶 黃老輝

                   臺南市金瀛街十七番戶 黃瑞輝

                 臺南市試經口街四十九番戶 黃岳輝

                  立會人 臺南第一區街長 楊鵬搏

                      臺南第二區街長 陳修五

                      臺南第三區街長 張建功

                      臺南第四區街長 黃鷺汀

                      臺南第五區街長 郭炭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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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一 合約字

  立合約字人林睦淑、熊世西,茲因西無地起瓦店,前來向得叔祖俊良無嗣之店地,坐落土名楊梅壢公館前上街,於東至陳家地為界,西至楊及明店為界,南至店前車路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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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北至店後山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當日房親兄弟人等商議,每年祭掃無銀使費,即良自置店地,當眾交付與西前去自備桁桷、瓦等項,架造永遠貿易居住。即日三面言定,每年地租銀三元正,至清明交二元,冬至日交一元,共三元,交與睦為良祭掃之費。其大租每年係西自辦,給出完單,交與西收存。倘日後西欲出兌店宇,睦房親兄弟人等不得阻擋。若地主欲兌地基,亦不得阻擋。此係二家和氣,恐口無憑,立合約字二紙一樣,各執為照。

  即日批明:日後地基主欲兌地基,租銀仍照原額每年三元。若店宇欲兌下手,亦照上手每年地租銀三元;或無貿易居住,地租亦不得減。又二家欲兌,俱宜聲明。又店中之井,原係與楊家當日同鑿,二家共汲,批照。

  又批:十六年地租銀二元,又十七年地租銀二元,又十八年亦二元,餘年照合約供納,再批。

  光緒二十三年(丁酉歲)十二月批:此約內起有兩坎店宇,一坎透入兩落,並過水透出菜園,立石歸與鍾進貴承買,立批為照。

  嘉慶十五年十月 日。

                          代筆  楊步青

                          在場見 林康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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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顯龍

                              楊雙明

                              林開連

                              曾榮高

                              曾以開

                         立合約人 林睦淑

                              熊世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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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二 給出地基字

  立給出地基字人王水,緣有曠地一所,址在紅毛港堡埔心莊城內,東至溪崁墘為界,西至店前落外簷滴水外路為界,南至王水店壁毗連為界,北至游屘黨店壁毗連為界,四至俱各明白。第念游浪忠直之輩,乏屋可居,情願將此曠地之處,任浪架造成店。當日同中議定每年該納地基租稅銀三角正,歷年付水取收;其曠地四至內與浪架造,日後應皆浪掌管之業。倘若浪有他處別居,其店四至任浪出稅裁取,至於地基租稅仍照舊例交納,然水日後以及子孫決不敢異言爭執,生端滋事。保此曠地之所,明係水之曠地,與房親別人無干,亦無上手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該水出首抵擋,不干浪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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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如此乃仁慈之志,俯念寒人,但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特立給出地基字一紙,永執為照。

  業主

  同治十年十月 日。

                      立給出地基字人 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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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三 杜賣店契字

  立杜賣店契人陳國盛,情因先年在南崁新街有自置茅店一間,前後直透兩落,並帶門坊、戶扇、水井在內,原帶店後菜地一塊,直透至竹圍為界;又帶前面空地一所,直透至古錦江田為界,左邊與李興美店為界,右邊與鄧乙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每年應納古錦江地基銀一元五角正。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此業杜賣與人,盡問房親人等不願承買,托中送至與兄連三出首承買,當日憑中三面言定時值足數店價銀三十四元。即日銀、契兩交明白,並無短少。二比甘願,兩無逼勒,倘有上手不明,不干買人之事,係賣主一力抵擋,不得異說。恐口無憑,立杜賣店契一紙,永遠付執為照。

  即日實領到店契銀三十四元正足訖。

  再批明:立承地基名字陳佛麒,並上手合同名字係陳佛麟,立批是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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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日批明:其地基係古錦江兄弟永遠管業收租,立批是實。

  又批明:倘日後要退店,先問地主錦江兄弟不欲承領後,任從退人另賣,再照。

  又批明:店中內外所有糞草,係古錦江兄弟收落田,退店不得運走,再照。

  道光八年八月 日。

                          在場兄 麒盛

                       立杜賣店契人 陳國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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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四 借地基字

  立借地基字人黎紀添兄弟,有承祖遺下茅厝一座四間,連北畔橫厝二間。其厝北畔憑滴水一直為界,坐落土名後三湖莊西畔。茲添等欲起蓋北畔相接橫厝一間,礙張永建有禾埕地一所,至添厝前大門腳為界。添欲蓋之厝有缺地基,爰是托中公人懇向張永建借出禾埕地一丈零,添蓋此厝。當日同中公人議貼每年地租粟三斗,至六月冬付張永建管掌,不敢生端滋事。此係相好之情,二比甘願,口恐無憑,立借地基字一紙,付執為照。

  咸豐元年(辛亥)十一月 日。

                          為中人 黃結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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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筆總理 梁裕祥

                       立借地基字人 黎紀添兄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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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五 佃批字

  立給佃批字黃燕禮,因有楊梅壢公館前店基一所,東至陳家為界,西至楊家為界,南至店前車路為界,北至伯公崙為界,今有佃人熊世西前來認給,即踏明四至界址,付佃前至架造店宇居住生理。逐年地租照例瓦店四錢、茅店二錢,不得抗欠,亦不得窩藏匪類、開場聚賭等情;如有此情,任從佃首拒逐外寓,不得踞霸;果係誠實經商,永為己業。倘欲回籍或別創退售,不得與匪人頂替,通知業管清租割佃,不許私相授受。今欲有憑,立給佃批付執為照。

  業主

  乾隆六十年八月 日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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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六 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鄭秋水、鄭德生,有過李在中曠地一所,址在東安下坊呂祖廟邊,東至陳家厝後,西至美家厝後,南、北俱至路旁。自起蓋瓦厝一座、一廳、四房,又邊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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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間,連灶下一間,併大廳水井在內,年帶完地租。水等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房間二間、灶下一間、及大廳一半出典,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承受,外托中引就與廖伴觀出頭承典,三面言議依時值價銀六十大元。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厝隨付銀主前去掌管居住,所有在中帶納地租、地稅以及籬笆倒壞一切諸項,而水等均自行完納修理,不干銀主之事。其大廳併埕及水井應行公用。限至三年全為滿,聽水等備足銀元取贖,銀主不得刁難;如至期無銀取贖,仍聽銀主居住,或另轉典他人,均聽其便,而水等亦不得阻擋。保此厝委係水等兄弟二人自己地起蓋,與長房以及叔兄弟姪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來歷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永等自應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兩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合立典契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佛銀六十大元足,再炤。

  道光十年十月 日。

                          知見 翁氏英娘

                        立典契字人 鄭德生

                              鄭秋水

                          為中人 翁克明

                          代書人 鄭德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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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七 招起店字

  立招起店字人羅傳,有承叔祖乃園遺下山林一所,址在龜崙嶺頂莊。茲因傳歷年所收稅短少,開除年節忌旬尚缺,並無餘銀可積。現今祖叔風水毀壞,乏銀修理,幸得劉燦乏地起店生理,即托中相商,傳同中三面踏出叔祖園邊地一所,付燦掌管,或自居,或別稅他人,任其執掌。自己巳年三月間起,至己亥年三月終止,當日言定,此三十年計共地基稅銀六大元正,一足齊備,現交與傳修理叔祖風水。此三十年內,傳不敢取地基稅;及至三十年以後限滿,逐年配納傳地基稅佛銀一大元。即日同中三面明約,逐年配本店地租錢二百文,係燦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迫勒,亦無來歷不明;如有不明,係傳一力抵擋,不干居人之事。口恐無憑,立招起店字一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傳收得地基稅三十年之稅計共佛銀六大元完足,批照,行。

  嘉慶十四年三月 日。

                          代筆人 鄭王龍

                          為中人 曹灶生

                        在場見人母 卯氏

                       立招起居字人 羅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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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節 典 權

   第一 諭 示

  署恆春縣正堂高,特再剴切示諭事。照得恆邑田園應收丈費,迭經各大憲勒限六月內具報完竣,業經本縣設局征收,出示曉諭在案。現查各業戶繳費領單者尚屬廖廖,凡爾民番食毛踐土,當知感戴皇仁,趕速依限完繳。況按則收費,各有定章,並於丈單內載明田園等則、坐址、戶名、糧額,一經領單執憑,既杜他人爭佔之端,永為子孫世守之業。惟田園或經典賣他人,此項丈單應由典買主承領,准於丈單內批明,將來原主取贖時,找還典主丈費。如田園坵畝與原丈不符,及戶名舛錯者,准各業戶赴局核對更正;倘故意挨延,以致丈單為他人承領者,該業戶既無丈單執憑,即無管業之責,不得藉詞混爭。合行示諭,為此,示仰閤邑紳耆業戶人等知悉:爾等須知田畝既經丈量,必須請領丈單,方能永遠管業。自示之後,務各遵照前指,趕緊報完,切勿觀望挨延,稍有違抗;若再任意遲逾,即將未領丈單各田園查明,照例充公,決不寬貸,其各凜遵,毋貽後悔,切切,特示。

  一、示諭各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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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緒十四年六月十六日。

  正堂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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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 呈及批

  具狀詞鼻仔頭莊民人趙隨、趙嘪、趙來貴、趙明成等,為恃勢抗贖,佔耕不完,乞恩追究,以安生民事。竊貴等有遺下租田五埒,計二十一坵,坐落龍潭山仔下,東至車路,西至潭底,南、北以埔墩為界。於道光二十八年,托中向典與加冬湖莊尤開元,領回價銀一百零五元,立契為執。嗣因南片埔田三埒一十四坵,北片一埒九坵,被元佔開耕。貴向較論,始則答以每年供榖十石,繼自同治十三年耕起,應完租穀百有餘石,顆粒不付,屢催延宕。貴常備銀向贖,元又不與。本年春蒔,貴欲邀叔姪前來擋耕,元知理虧,投經城內總理江順興、耆老陳阿三,措辨不清。際此昇平世界,富戶之家猶尚時恃勢橫行,貧者受欺,何安謀食?勢得瀝情匍叩,伏乞青天大老爺秦鏡高懸,為孱作主,俯准差拘尤開元到案,押回原契回贖;一面嚴追租榖,如數償清。俾富惡知儆,窮民有賴,沾恩上告。

  署恆春縣正堂、兼管招撫事務何批:尤開元開埔作田,而不納租,因有不合。但典業已歷數十年,何以早不向贖?究竟有無絕賣?其中是何情節?非訊不明,候傳訊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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奪。

  光緒十三年四月十四日。

  署恆春縣正堂何,為飭傳訊究事。本年四月十四日,據鼻仔頭莊民人趙來貴、趙明成、趙阿嘪、趙阿隨等稟稱:竊貴等有遺下祖田五埒,典與加冬湖尤開元,貴備銀向贖,尤開元抗不依贖,呈請追究等情。據此,除批示外,合行票飭。為此,票仰該役立傳被告尤開元、原告趙來貴、趙明成、趙阿嘪、趙阿隨各正身,剋日稟帶赴縣,以憑訊斷。去後毋延,切切,須票。

  一、標差:蔣發

  光緒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正堂何行

  名單;差蔣發

   計開:

  原告:趙隨、趙來貴、趙明成。

  被告:尤青蓮、尤文和。

  此案契據係道光二十八、九兩年,迄今已四十年之久,何以典而不贖,斷無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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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當時田價賤,此刻田價貴,故翻控,冀增價耳!本應照契判斷,姑念貧民無知,著總理江順與在外調處,稍為加增數十元,以了此案;倘不遵依,即行斷歸尤姓,與趙姓無干,其無後悔,切切,此諭。

  閏四月初四日。

  具告狀民婦陳趙氏,為藐孤絕續,乞恩俯憐,究斷追還事。痛氏生親龍巒莊趙保元生二男:長趙亮,次趙言,俱早世。各遺下一子:亮子名才,言子名來,年皆幼。元在時,承先人有田一所,現值銀四百餘元,坐落龍潭山仔下,於道光甲午年典與房親趙協兄弟,現趙隨即其後裔。時典過協契銀一百元,至道光己酉年,隨將此田轉典加冬湖莊尤魁元價銀一百零五元。因家門孤苦,不能早贖,本年正月才備契銀向隨手贖,隨向魁元手贖,被依兜抗,現告訴在案。隨狀詞稱是依公田,又邀趙來貴、趙明成異房之人以為幫訟,而轉典遂不言明,實藐才等孤寡,欲絕續僥吞。本年三月間,氏與他計較,逞兇欲毀。似此凶惡,先則勸氏出銀費用,繼則混佔鯨吞,勢亟瀝情,哀乞青天大老爺臺前俯憐察奪,究辦追還,儆貪而恤孤寡,沾恩切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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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署恆春縣正堂、兼管招撫事務何批:查民間典業,例有年限,若逾三十年,即歸典主管業承糧,豈有數十年未贖之典產耶!此案本應斷令尤家憑契管業,本縣姑念趙隨貧民無知,從寬著令總理調處。該氏事非切己,何必干預涉訟,特斥。

  光緒十三年閏四月初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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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 典屋契字

  立出典屋契字人黃昭因,先年自己遺下屋宇一橫四間,座落土名瀰濃下莊仔,東至宋家親屋檐為界,西至劉家親屋牆為界,南至柵門為界,北至宋家園為界,四處界址分明。今因乏銀應用,儘問至親人等俱各不能承領,托中引就說以劉仁兄承典,當日憑中言定價銀二十五元正。又言定一賃五年:自道光六年三月起,至道光十一年三月止。賃滿之日,價到屋還。當日憑中三面銀、契兩交明白。自典之後,任徒承典人長管,出典人不得異言阻擋;倘有上手來歷不明,不干承典人之事,係出典人一力抵擋。恐口無憑,立出典屋契字一紙,又帶有邱家老契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炤。

  即日批明:實領到價銀二十五元,又帶邱君仕老契銀二元;倘有邱家並黃家親來贖之日,此二元銀俱要備還,所批是實,批明。

  又批明:一賃五年,限滿之日,價到屋還。又中金花押共銀一元,贖屋之日,要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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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交於劉仁收領,批明。

  道光六年三月 日。

                         說合中人 黃添桂

                           代筆 黃應寶

                           在場 宋水生

                              劉大康

                      立典屋宇契字人 黃昭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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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 起耕典田園字

  立起耕典田園字人王老番,有承父遺下鬮分應得水田連園三段,址在三部莊中州界內。其水頭第一段,東至大港為界,西至王庭田,南至王庭田園為界,北至王貴田園。又第二段田園,東至大港為界,西至王連生田,南至王日爐田園,北至王連生田園。第三段水田,東至王朝枝田,西至王連生田,南至小溝,北至大港各為界。四至界址以及甲聲分數,俱載在丈單鬮書內詳明,並帶圳水通流灌足。今因乏銀應用,情願將此三段田園盡行出典,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典,外托中引就,招得林火游、王盛章官前來出首承典,當日同中三面議定時值典價佛銀四百三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番收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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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隨即踏明界址,交付典主掌管,原納銀無利,田無租,逐年任從典主佃耕作,收租納課,不敢異言生端。其田園限典不拘年,倘番欲贖回田園之日,當於八月中旬先送定銀為準,至冬節備足銀元,如數送還典主,贖回原田,各不得刁難。保此田園係番承父遺下之業,與別房無干,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番出首抵擋,不干典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即立起耕典田園字一紙,並帶火盛收執丈單二紙,王章收執丈單一紙,墾單一紙,鬮書字一紙,共六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同中番親收過番字內佛銀四百三十大元正足訖,再炤,行。

  一、批明:番願甲水車一張,付典主應用,炤行。

  光緒九年十一月 日。

                          代筆人 陳蔡和

                          為中人 陳翰元

                         知見胞叔 王貴

                         在場母親 王陳氏

                     立起耕典田園字人 王老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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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 耕帶借銀字

  立耕帶借銀字人劉攀桂兄弟等,有承祖父遺下坐落土名搭寮坑莊軍工嶺腳山田一段,應納番租銀七分半正,仔、雜物、竹木、茅厝一座,東至陳家崙頭分水為界,西至坑溝為界,北至陳家為界,南至水溝為界。又帶過坑山田一段,應納番租銀一錢正,東至坑溝為界,西至趙家崙頭分水為界,南至石家小坑為界,北至游家崙頭分水為界。兩段界址明白。攀桂向與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出中人引就向與簡隆德,三面言定,手內借出佛銀一百五十大元正。山田二段無租,銀項無利。如有上手來歷不明,與銀主無干,係山主一力抵擋。現耕銀主備出佛銀一百五十大元正,交付攀桂兄弟等親收足訖;其山田二段,併子、雜物、竹木、茅屋一座,均交付現耕銀主前去掌管。其田限典戊子年冬至起,至甲寅年冬至止,共二十六年為滿,到期銀交還現耕銀主,鬮書字紙交還攀桂兄弟。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耕借字一紙,鬮書二紙,書單一紙,共四紙,付執為照。

  批明:鬮書書單破紙三張,為照。

  再批明:字內添「界」一字,批照。

  再批明:加「四」一字,為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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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緒十四年(歲次戊子)十一月 日。

                          代筆人 簡以能

                          為中人 簡進心

                          在場人 劉清琪

                          知見人 劉新興

                      立耕借銀字人 劉攀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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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 招耕帶借銀字

  立招耕帶借銀字人陳仁淵,有承祖父遺下山埔園一所,址在八里岔大坪頂,土名樹林口莊,四至界址在大契內載明。今因乏銀費用,將此埔園面踏一段,東至王家園為界,西至淵自己園為界,南至大車路為界,北至坑墘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當日憑中引向蘇有能身上借出佛番銀一百八十大元正,將園稅抵利;其園遂即踏明交付銀主前來栽種。又另店稅銀五元,面對每年付銀主收入抵利。其園限二十年為滿,自甲申冬起,至甲辰年冬止。限滿之日,淵須備足字內佛銀贖回埔園,銀主遂將埔園及茶頭連茶欉交還山主,各不得異言;倘至期若無銀交清,仍照字內所行,不得生端。此乃仁義交關,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招耕帶借銀字一紙,付執為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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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明:當日淵同中親收過字內銀一百八十大元正足訖,完照。

  再批明:銀主每年納山租銀二錢,交付業主完納,收照。

  再批明:倘此地若有稅人起店者,其稅銀對半均分,照。

  光緒十年十月 日。

                          代筆人 錢光輝

                          為中人 李大魁

                          在場母 蔡氏

                         知見堂兄 德水

                     立招耕帶借銀字人 陳仁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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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 典契字

  立典契人寧南坊居住吳祿,有私置得枰仔腳地一所,坐落土名暗街頭十二街,東、南俱至街路,西、北俱至吳家店邊,四至明白為界。自乾隆十九年,收過陳修番劍圓銀十三個,牌下換錢櫃將銀利抵納稅銀三錢六分。今因乏銀別創,又對伊胞兄陳才良再收過番劍圓銀七個,湊共番銀二十個。其銀、契即日同中交過位所,付修生理開張。限至三年終,被契內銀完足送還,即日取出原契,不得刁難。此地並無與兄弟他人來歷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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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礙;如有此情,祿自抵擋,不干修之事。如恐後來別有篡端,先除陳修等不在此開張外,而後付他人,或修欲回內地,將契同中交還,即日取出契內銀額,亦不敢刁難。該議兩便,二比甘願,各無反悔異言,恐口無憑,立典字一紙,付執存炤。

  另修自作遮枰的番銀一兩,後若取出坐還,再炤。

  立批契人吳門李氏,懇出前原契入過番銀十三個,言約每年議的稅銀四大元,係至年終清收,不敢冒取;如後備契面銀完,依舊前稅收討。此係兩願,各無異端,再炤。

  己卯年六月十五日。

                          批契人 李氏

                          代書兒 伯珪

  前在壓地圓銀二元。

  另借用圓銀二元。

  乾隆二十三年十二月 日。

                      作中人、知見人 丁榮祖

                        立給典契人 吳祿

                          代書人 吳純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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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 轉典契字

  立轉典契字人布嶼堡崩溝寮莊鍾啟戰,有承父自置水田熟園二項,坵數不計,又併帶厝地、竹木一應在內,土名坐落在崙背莊北勢,東至車路為界,西至上節廖泰山田下節至圳溝為界,又至觀音會竹頭魚地為界,南至圳溝為界,北至觀音會田為界,四址分明。共水田配食水分七分一釐二絲半正。圳路透溪通流灌溉至田,每年配納張業主硬租粟六石七斗五升正。今因欲銀別創使用,兄弟商議,願將此田園出典,先問房親叔姪兄弟人等不欲承受,托中送就本保崙背莊廖天筲、天桁同前來出首承典,當日同中三面言議,定出得時值典價銀六十大元,平重四十二兩正。即日立契,其銀同中親收足訖;其田園厝地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招佃耕作,收稅抵利納課租,不敢阻擋。保此田園厝地明係啟戰承父之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亦無拖欠大租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係啟戰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契面典限六年滿,准得啟備齊足銀取贖,兩不得刁難。此是兩比甘願,各無反悔,人心難信,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特立典契字一紙,併帶上手根契、典契、鬮書、水契一十四紙,共十五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親收典面內銀六十大元完足,炤,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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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明:此園言約得銀主插竹圍起厝安居,若是贖回,照稅銀列行,炤,行。

  光緒四年正月 日。

                          代筆人 際春

                              鍾意

                          為中人 廖重醉

                          在見人 鍾孟意

                       立轉典契字人 鍾啟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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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 典契字

  立典契人郡內四嫂巷口溝仔底陳戇,有承父明買陳家番芝寮太平街旂尾巷南第五間店地基一座,前後二落,中帶深井庭,前帶亭基,直透坐東向西,東至柳家厝後水溝,西至車路,南至柳家公界基,北至林家公界基,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基業出典,先盡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與郭春永官、潘註官均同出首承典,三面議定時價紋銀一百十大元。其銀即日同中銀、契兩相交訖;其店地基併深井亭基,隨即踏明四至,付銀主掌管起蓋居住,開市收稅。限至十年為滿,聽戇備足契面銀元取贖。至於重新起蓋店屋,一應費用銀元,三面公議,取贖之日,按作六折照數坐還,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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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主亦不得刁難藉端滋事。保此基業果係戇承父之額,與至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來歷不明等情為礙;如有此倩,戇自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典契一紙,併繳上手契五紙,共六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紋銀一百十大元完足,再炤。

  咸豐九年八月 日。

                          為中人 白光星

                        知見人母親 丁氏

                        立典契字人 陳戇

                          代書人 金永昌

  再批明:陳戇官胞弟西昆,托出原中添典去六八佛銀四元,日後取贖之日,依契備銀,不得異言,理合批明,再炤。

  即日同原中收過佛銀四元。

  咸豐十一年十二月。

                          原中人 白光星

                      立再貼契面字人 陳西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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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書人 白灼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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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0之一 典店地基契字

  合立典店地基契人鄭宏三、鄭子雲,同姪海老、堅生、有承父明買過尹和生店一座三進。因遭亂,店屋門窗、戶扇盡被焚燬,僅存地基磚石而已,東西四至俱載上手契內明白為界。今因三等有掛欠本家媽受等銀二百大元,願將此店一座三進遺存地基、磚石、土角、井磚等物,託中相議,付與媽受掌管,或自己建造,或別稅他人。受約至五年豐滿,聽三等備銀取贖,受不得刁難。至受起蓋杉料、磚瓦計算若干?三取贖之時,應備足還受收取,三不得恃強滋事。保此店的係三等承父遺下物業,並無上手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三等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今欲有憑,同中立典字一紙,連上手司單印契七紙,共八紙,送執為炤,行。

  即日同中收過典契銀二百大元完足,再炤。

  嘉慶十二年二月 日。

                        合立典契人 鄭海老

                              鄭宏三

                              鄭子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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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鄭堅生

                          為中人 許時澄

                          代書人 陳恩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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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0之二 轉典契字

  立轉典契字人埤頭中街鄭媽壽,有承父鬮分應得明典過鄭家店地基一所,坐落土名阿猴街,坐北向南,東至許家店,西至許家店,南至車路,北至江家宅,四至明白為界。年帶納業主租銀二錢,經於十二年稅與黃開北起蓋店屋,每年收納地基租銀十二元。今因乏銀別置,願將此地基轉典,先盡叔兄弟姪房親人等不願承受,外托中引就與許振源出頭承典,三面言議,著下時價佛面銀五十元。限至十年豐滿,任徒轉典主備足契面銀收回原字;如原典主備足前契面銀向取者,不在年限,亦聽贖回。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將此地基隨付銀主前去掌管,收稅納租。保此地基係壽承父應得之業,與房親人等無干,無重張典掛他人,亦無來歷交加不明;如有不明等情,壽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自無反悔,不得異言生端。恐口無憑,立轉典契一紙,併連上手印司單契共八紙,又合同字一紙,收地租租字一紙,共十一紙,付執為炤,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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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佛銀五十元完足,再炤。

  嘉慶十九年十月 日。

  契內註司單印共合四字,再炤。

                          為中人 秦君送

                        立轉典契人 鄭媽壽

                          知見人 曾永成

                          代書人 曾永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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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一 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新港社番婦乃怡郎、乃金涼等,有承祖父開墾宅地一所,年帶番租錢一百文,坐落土名在過港莊,內帶竹木、子、雜物在內,東至自己宅,西至自己園,南至路,北至王家宅,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宅地出典,先盡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典與漢人鄭國真出頭承典,三面言議著下時價佛頭銀十大元四錢。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其宅地隨即踏界交付銀主前去掌管,耕作收成,不敢阻擋。言約宅內若有栽插檳榔,上吐者每欉貼工資銀一錢;未吐者貼銀五分;荖葉每千枝籬坐銀三員。限至十年終為滿,聽業主備足契面銀贖回原契,銀主不得刁難;如至期無銀取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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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舊仍付銀主收成抵利,業主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宅地係是怡郎等承祖父之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為礙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怡郎等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中立典契字一紙,併帶贖回鄭陣典契一紙,合共二紙,付執存炤。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銀元四錢完足,再炤。

  咸豐五年四月 日。

                         知見人 男 天賜

                        立典契字人 乃怡郎

                              乃金涼

                          為中人 劉清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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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二 添典字

  立添典字人隙仔口番婦乃金、乃日等,有承祖母開墾地宅一所,坐落土名在過港,竹木、子在內,年帶納番租錢一百文。其竹二年新交加。東至現耕鄭家宅,西至鄭家園,南至路,北至長枝竹在內,四至明白為界。先盡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托原中引就向原典主鄭石老出頭,三面言議添典佛銀五元四錢,並借字母利銀二十二元,前典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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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銀十元四錢,三次合共契面三十八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見交訖;其宅仍歸銀主栽種收成,掌管抵利。栽檳榔:上吐者每欉貼工資一錢;未吐者每欉貼工資五分;荖葉每千籬貼工資銀三元。限至十年終滿,聽典主備足契面銀,併坐工資理明,贖回原契,銀主不得刁難;如至期無銀取贖,仍歸銀主掌管,典主不敢異言滋事。保此宅地果係是金、日承祖母之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為礙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等情;不明,金、日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添典契字一紙,並帶上手契二紙,共三紙,存炤。

  即日同中見收過添典銀、借字銀、前典銀,三次合共三十八大元完足,再炤。

  同治十三年四月 日。

                          知見人 乃涼

                          為中人 劉清吉

                       立添典契字人 乃金

                              乃日

                          代書人 李連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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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三 起耕典借銀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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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起耕典借銀字人胡再育,同姪有用、來興等,有承祖父明買得金協福,即胡協山林埔地一所,址在石碇堡雜份寮莊,土名石灼坑等處,四至界址以及大租、錢糧、水源等項,俱各在大契內明白。父叔分管應得份下,亦各聲明在鬮分約內清楚。至於兄弟再分,亦各立約有據。經墾成水田,開築埤圳,栽種雜物在內。今因乏銀別置,願將此石灼坑再分應得之山林、埔地、水田物業等項,各托中送就與黃金楊官起耕,典借出佛銀一百三十八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立即將應得鬮分內各份水田、山林、埔地,踏明界址,交付黃金楊前去起耕掌管,招佃耕作,收租抵利。俱銀項面約,不拘年限,若要贖回,於八月中秋前先送定頭銀為憑;餘備足,冬至前清楚,銀字兩還,各不得刁難。保此業係是再育,同姪來興、有用叔姪等份下之額,與內外親疏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不明為礙;如有此情,再育同姪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起耕典借銀字一紙,併繳各人鬮書合約三紙,共四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同中親收過典借字內佛面銀一百三十八大元正足訖,再炤,行。

  一、批明:內有所借銀項,再育係借過銀四十四元,來興係借銀五十六大元,有用係借銀三十八大元,各人以鬮書為憑,任從各人清還明白,須各認鬮書合約贖回,各不得拖累,再炤,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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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批明:大租應得三份,配納三斗,併帶銀糧配胡金益,大契內均分,再炤,行。

  光緒十五年十一月 日。

                          代筆人 劉奇偉

                        為中人宗弟 青岩

                        知見人堂兄 金鰲

                    同立起耕典借銀字人 胡再育

                            姪 有用

                              來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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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四 典契字

  立典契人臺中縣光山保三姓寮莊吳量,有承祖父沙園一坵,坐落土名本莊頂車路南,東至小路,西至藍投,南至吳陳園,北至吳陳園為界。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園出典,先問房親伯叔兄弟姪俱不欲承受,外即托中引就與本保本莊吳珍出首承買,三面言議依時價典出佛銀十元。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將園隨踏界址,付與銀主前去管掌耕作,不敢阻擋,後日子孫亦不敢言贖。保此園係是吳量承祖父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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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典掛他人財物,亦無拖缺租項,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吳量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典契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一十大元完足,再炤。

  光緒二十五年月 日。

                          作中人 吳云

                          知見人 吳滔

                        立典契字人 吳量

                       代筆人 吳量(自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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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五 獻業字

  立獻業字人郡內黃應清,有明典過許光抱瓦店一座,址在凝南坊上橫街,坐西向東,其間聲四至載在上手契內明白為界。今因郡城創建育嬰堂,收養幼孩,大得蒙養聖功之道,閱今兩載,多有捐助,或銀或業,各量力施捨,贊成久遠,清竊慕焉!表其微忱,爰將該店一間獻歸此舉公設之養生堂前去掌管。公估時價銀八十元,月可得稅錢一千六百文,除完該坊陳國清名下地租一間外,餘存收為本堂之用。截至本月對日止,以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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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錢永歸本堂收作經費,不得異言。口恐無憑,合立獻業字一紙,並繳上手印白契五紙,合共六紙,蓋用圖章,送執為照。

  咸豐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立獻業字人 黃應清

                          書字人 謝組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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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六 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陳鴻,有代同鄉朱琴川病故埋葬後遺剩現銀一百大元。在臺並無親戚奉祀神主,所以將此款代買縣前右畔瓦屋一座二進,坐東向西,其四至載明上手契內明白為界。今鴻欲回故鄉,前代朱琴川明買之物業,轉典與積善堂,收回契面銀一百大元。明約朱琴川神主配入積善堂祠內配享,逐年春秋祭祀,以免隔海重洋千里掛念也。其銀即日收訖;其屋交積善堂管業。保此屋果係鴻代琴川明買之物業,並無來歷不明情事;倘有此情,鴻自當出頭承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口恐無憑,合立典契字一紙,並繳上手司單印契四紙,合共五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七二番銀一百大元,再炤。

  咸豐九年二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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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中人 李五

                        立代典字人 陳鴻

                         代書人 (自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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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七之一 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臺屬歸仁北里灣厝莊吳吉,有自己明置方游田園四段,坐落永豐里,土名塗庫社洋。此內秧田一段,受種二分五釐;又田一段,受種二分五釐;又園一段,受種三分,土名塗庫社後;又田一段二坵,受種二分五釐,土名過埤仔陳宅厝:以上共田園四段,計受種一甲零五釐,各四至載明上手契內為據。年帶納吳吉戶名正供穀二石五斗一升八合五勺,又餉銀二兩零二分三釐二毫正。今因乏銀清還債缺,願將以上田園出典,先問親人等不承受,外託中引就與郡城石太封芝圃出頭承典,同中面議著時典價佛銀一百二十元。銀即日同中收訖;田園隨即照額對佃,付銀主掌管,任聽起耕換佃耕種,收租納課。限十年為滿,聽吉備足典價銀元取贖;至期無贖,仍付銀主掌管。保此業果吉自置之額,與他人無干,亦無重張典借別人財物,及掛缺供餉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吉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兩願,並非抑勒,口恐無憑,合立典契字一紙,並繳上手契一宗五紙,送執為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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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日同中收過典契字內佛一百二十元完足,再炤。

  咸豐十七年二月 日。

                          為中人 李實

                        立典契字人 吳吉

                        知見人 妻 鄭氏

                            男 老獅

                          代書人 方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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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七之二 借銀狀

  具領借銀狀,郡城大西外頂南河業戶石明記,即石廷讚。今當臺郡培元總局領得學道憲大人發下育嬰生息經費項下,六八重番銀一千四百元,合庫平九百五十二兩正,照章每百元每月納六八重息銀一元,統計全年應納息銀一百六十八元。自光緒十二年正月初四日領借起,每年按作四季分納,每季應納息銀四十二元,並遵繳後開田園店屋各契共四宗,計一十七紙,契價銀二千六百四十大元存案。定限三年為滿,將原借銀兩繳還,贖回原契,不敢冒借,合具借銀狀是實。

  計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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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承買椰樹腳莊施侯大租一宗,共契三紙,價銀一千八百元。

  一、承買外新街許如蘭店屋一宗,共契六紙,價銀五百二十元。

  一、承買塗庫社洋吳吉田坵一宗,共契六紙,價銀一百二十元。

  一、承買柳仔林等處陳明田坵一宗,共契二紙,價銀二百大元。

  光緒十二年正月初四日。

           具領借銀狀郡城外頂南河業戶石明記(即石廷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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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八 典契字

  自立典契人西衛社鄭騰,有承買葉銓官瓦厝一座,二房一廳一間,併前後牆圍二所,坐落土名及四至俱載上手契內。今因乏錢別置,托中引就將瓦厝典與張宅上,取出銅錢八十千文。錢即日同中收訖;厝即付錢主前去居住。限至四十年終,備錢取贖;年滿不取贖,其厝永為錢主物業,後來子孫不敢言找言贖。保此厝係騰明買之業,與堂親叔兄弟姪不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為礙;如有不明,典主抵擋,不干錢主之事。倘被風雨損壞,聽錢主先出錢修理,登記在數,取贖之日,照數清明,不敢少欠。恐口無憑,合立典契一紙,併明買上手契二紙,付執存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錢八十千文足,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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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光七年八月初七日公約:此契留存與母親喪費之資,不許私自典借他人財帛;倘若典借,公同不坐典主之數,此約。

  乾隆五十二年十月 日。

                          作中人 魯照

                        自立典契人 鄭騰

                         知見人男 登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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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九 再典字

  同立再典字人江佐元、江觀元兄弟,有承先父鬮分遺下水田一處,坐落土名東下堡三塊厝前洋中,經丈甲數原溢共田六分零四絲正,計共二埒,共十一坵,東至溪為界,西至小溝外為界,南至黃宅田為界,東北至黃宅墓前併溪為界,正北至自己份下田二坵為界,四至分明。自帶圳水通流灌溉,年納官莊租銀六錢六分正,納局租銀七角七瓣正。今因年限已滿,佐元兄弟相商,情願將此原溢六分四絲之田再立典契,托原中引就黃元章長孫登岸出首承典,當日憑中三面議定原典價銀三百二十大元。銀即日交佐元兄弟同收足訖;其田亦即同中踏明界址,付與典主黃登岸過手掌管,招佃耕作,收租納課。保此田委係佐元兄弟承父遺下之業,與他房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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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手交加不明來歷、拖欠糧銀等情;如有拖欠,係佐元兄弟抵擋,不干典主之事。其田自己亥年十月起,再得限典至己酉年十月間,限滿之日,佐元兄弟備齊原典價銀三百二十大元正,併先代出中見花紅禮銀,一概送還清楚,贖回契約,不敢少欠過限;如有過限未能取贖,佐元兄弟情願將此原典契內之田仍付典主掌管,以典作賣,不敢異言滋事。此係正行交易,不是估之故,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合同立典契一紙,帶鬮書一紙,上手典契一紙,共三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再立契內願典價銀三百二十大元正,足照。

  批明:典主先出花紅銀二元,併前四元,合共六元,俟贖回之日,佐元兄弟自當措還,不敢執拗,批照。

  又批明:立典契之日,典主出以上所完官局租銀三十大元,交佐元兄弟收。三面言定,贖回之日,典價三百二十大元,併花押銀六元,不得減少,一足還清。茲所出租銀三十大元,懇典主做情無還,二比亦各永諾,照。

  又批明:此典契內之田,其明買印契另帶別業,不得併交,批照。

  道光十九年(己亥歲)十月二日。

                      原中黃只彩之子 榮安

                           族親 賢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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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場見人 賴庚

                        代筆人堂兄 仲元

                       同立典契字人 江佐元

                              江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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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0 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十四甲菜寮莊商條,有明買過盧應昌田二段:坐落土名四塊厝前車路外田洋,東至蔡、胡二家田,西至盧家公田,南至圳,北至車路,坵數不等;又一段大路下三坵,東至圳路田,西至洪家田,南至蔡家田,北至車路,四至俱各明白為界;年納隆恩大租粟三石五斗五升。今因乏銀別創,情願出典,先盡問房親兄弟姪人等不敢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林四海出首承典,三面言議著下時價銀二百五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田隨踏付銀主掌管,招佃耕作,收稅納課。限至十年為滿,備齊契內銀取贖原典契字。保此田係條明買之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典掛他人財物為礙以及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條自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典契字一紙,併繳連上手印契二紙,合共三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同中收過典契字內佛銀二百五十大元完足,再炤,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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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光二十六年二月 日。

                          為中人 林正

                      代筆同收銀人男 鑑生

                        立典契字人 商條

  一、道光二十八年十二月,商條又有要事乏銀費用,托中再向林四海找洗來銀一十大元,即日交訖。三面明約:自此找洗盡根杜賣終休,日後不敢言議找贖,該田聽從銀主起佃招耕,收稅納租,永為己業,不敢異言滋事。此係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再批明杜賣盡根契字,永遠存炤,行。

  再批明:契後杜賣字人商條。

                          知見男 鑑生

                       為中並代書人 朱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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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一 函

  逕復者:本月初八日,准貴領事函開,以准臺灣總督府後藤民政長官函稱:光緒三年間,前福建撫院丁巡視臺灣時,奏准無論典契中有無取贖字樣,凡出典三十年後,均不得取贖等因一案,請飭檢查抄送,以便寄臺,使所修臺灣舊慣調查冊得以完全等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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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此,當即飭承細心查檢去後,茲據覆稱:連日查檢舊案,因此件係臺灣公事,閩省現無存檔,莫從抄送。用特函復貴領事,請煩查照是荷!耑此順頌升祺。

                           名正具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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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二 典契字

  立典契人陳登高,有鬮分承父明買過陳朝澤瓦店一間,坐落鎮北坊竹仔街,坐南向北,東至黃家,西至蔡家,南至滴水,北至街路,四至明白為界,年帶納地租一間。今乏銀別置,將此店先盡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典與陳光霞官出頭承典,三面言議估值時價佛銀一百五十大元。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店上至厝蓋,下及地基、門窗、戶扇、樓楹、樓枋齊全,即付銀主前去掌管,收稅納課。明約:此三年以內如有損壞修理者,典主自坐;三年以外如有損壞修理者,銀主、典主對半均分。約限至三年為滿,聽典主備銀照數取贖;倘無銀取贖,仍聽銀主掌管。恐風水不虞,聽銀主起蓋收稅,不敢阻擋。若取贖之日,照起蓋之數清還,不敢異言生端。保此店果係高鬮分承父明買物業,與房親叔兄弟姪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為礙以及交加來歷不明;如有等情,高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合立典契一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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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繳上手契一紙,共二紙,送執為炤。

  再批明:嘉慶十五年以前應納地租,典主自理,與銀主無干,批明,再炤。

  即日同中收過契內佛銀一百五十大元完足,再炤。

  再批明:帶水井一口,批明,再炤。

  嘉慶十五年五月初一日。

                          為中人 金受觀

                         立典契人 陳登高

                         知見胞兄 陳登瀛

                          代書人 林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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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三 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錦安號,有明買過張家凝南上坊上橫街瓦店一座,併曠埕一所,水井半口,坐東向西。又西定下坊北勢街尾三角窗瓦店一座,坐北向南。又鎮北上坊竹仔街瓦店一座,坐北向南。其四至俱各分明登載上手契內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將此瓦店三座托中引就典與蘇宗面官,著下時價佛頭銀八百三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瓦店三座,隨即付銀主前去掌管。其瓦店三座,每年計共納稅銀一百十二元,每月就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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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號支取清楚,不敢挨延短缺;其地租,典後係銀主完納。限不拘年月,聽錦安備足契面銀取贖,銀主亦不敢刁難。保此店屋係錦安明買張家物業,亦無交加不明等情;如有等情,錦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兩願,各無反悔,異言生端。今欲有憑,合立典契字一紙,併繳上手契二十七紙,總共二十八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佛銀八百三十大元完足,再炤。

  一、批明:該店稅言議每月向錦安支取清楚;倘有短缺,即聽銀主向各該店自收,錦俱不敢異言阻擋,理合批明。

  一、批明:錦安生理如係閉歇,願將安店屋隨時搬空,聽典主別稅他人。併將上橫街及北勢街二店,聽典主自向取稅,概不敢藉言刁難,理合批明。

  又再繳司單印契一紙,連上總共二十九紙。

  道光二十九年十二月 日。

                          為中人 陳慶

                              吳世

                         立典契人 錦安號

                        知見人當事 黃獻論

                          代書人 陳希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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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四 典契字

  同立典契字人臺屬保西下里大人廟大學社陳傑、陳明、陳華等,有承祖父邦翰老鬮分應得田一所,種一甲四分,大小坵數不計,坐落土名柳仔林洋牛屎潭,東至山頂分水為界,西至本家徐家田,南至本家田,北至大路。又田一所,種六分,大小坵段不等,坐落土名鉤釣溝墘,東至溝流水為界,西至大路。南至佃首田,北至溝墘,四至明白為界。又帶牛屎潭埤水翻二甲,每甲年納坡長粟二斗,年共帶納保西下里陳克紹戶名供榖十石正,其丁銀照配。今因乏銀費用,托中引就與郡城大西門外頂南河街石榮記出頭承典,三面言議著時典價佛銀二百大元。其銀即日同中收訖;而田即踏明四至,對佃付銀主前去掌管,招佃耕種,收成納課,或原佃,或起耕,聽從其便,不敢阻擋。限至四年為滿,聽田主備足契價銀元取贖;至期如無取贖,仍聽銀主掌管,不敢異言。其所帶正供,從道光二十五年起,帶付銀主完納;所有道光二十四年起,以前明等應完清,與銀主無干。保此田果明等承祖父應得之業,與親堂弟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借他人財物及掛缺供課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明等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兩願,並非抑勒,口恐無憑,合立典契一紙,並繳鬮分一紙,合共二紙,付執為炤。

  再批明:其上手承祖父所置契券,因遭反亂被失,日後子孫尋出,不得藉此為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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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牛屎潭田一所,內葬明等仙父墳塋一穴,東西南北四方計六丈;又葬仙母墳塋一穴,東西南北四方計六丈。此兩穴風水,原擬要遷。若遷移之日,所伸墓陰當歸銀主管耕,不敢藉言生端,合應聲明,再炤。

  即日同中收過典契字內來典價佛銀二百元,每元廈駝重七錢六分正完足,再炤。

  道光二十四年十二月 日。

                         為中人 劉朝

                             石侯

                      同立典契字人 陳傑

                             陳明

                             陳華

                       知見人 堂姪 知

                       書契人 明(自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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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五 盡起耕典契字

  立盡起耕典契人趙恆閏,同姪媽引等,有承祖父遺下應得月字號鬮分物業,座落土名金包里莊萬里加投田一段,在水頭,東至月字田為界,西至番仔田頭為界,併帶金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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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直透山後中坑崙頂分水為界,南至月字溝漕田為界,北至水溝界。又撥舊厝邊田一小段,東至分水山界,西至月字田為界,南至田寮為界,北至山水分為界,併撥北畔番仔田頭節一小段,帶山在內。又帶麻里阿突坑頭圳水通流灌溉充足,年配納大租番口糧粟在內,茲小租粟七十五石,帶磧地銀五十元正。今因乏銀應用,情願將此應份物業出典起耕,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林本源兄弟等出首承典,當日三面議定時值典價佛銀九百大元正。銀、契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田地等物業亦即同中踏明各界址,付與典主掌管起耕,招佃耕作,收租抵利。逐年大租口糧照例抽的,係典主完納,不干閏之事。其田限典三年:自壬辰年冬起,至乙未年冬止。限滿之年,宜於九月間先送回居觀定銀,其餘的冬至前備足佛銀清還,贖回原契;如無銀清還,依舊聽銀主招佃耕作,收租抵利,不敢異言生端。保此田業係閏承父應份鬮分物業,與別房親叔兄弟姪人等無干,亦無重典掛他人財物為礙,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係閏與引出首抵擋,不干典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盡起耕典字一紙,鬮書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典價字內佛銀九百大元正完足,再炤。

  批明:永佃字一紙,係三房收執,典與李陽觀;若要用,務宜取出,不得刁難,批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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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批明:總墾一紙及番賣契二紙,共三紙,係長房孫允藏收執,出典繳帶林居官收執;要用之日,務宜取出,不得刁難,又炤。

  道光十二年十一月 日。

                          代書人 恆閏

                          為中人 鄭用

                      在場見人三房兄 成宗

                      在場見人大房孫 允臧

                       在場知見母親 胡氏

                      立盡起耕典契人 趙恆閏

                            姪 媽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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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六 找賣杜絕盡根契字

  立找賣杜絕盡根契字人范國定,有自己明買過凝南坊三界壇街林勇記瓦店一座二進,坐南朝北,東至許家宅,西至巷,南至後曠埕,北至街路,四至明白為界。因前年乏銀生理,將此店屋,於光緒七年八月間,先抽出蔡玉圭上手紅契一紙,接造全宗,典過本街蔡豬哥佛銀二百元。後因生理不就,將所匿林永記紅契一紙,再造全宗,典過林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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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佛銀一百五十元。迨至本年,國生理倒罷事經發現,二比較掌此店。當時二比投明地保,並公人勸英記再備出銀一百二十五元,與國贖回蔡豬哥之契,歸英記掌管;而國將此店賣杜絕與英記時價六八佛銀二百二十五大元,其餘尚欠銀五十元,國再立借單與英記收執。其銀同公中人即日收訖;其店遂即搬空,踏明界址,上下門窗、戶扇、磚石、地基諸物一概齊備,並繳先典蔡豬哥印白契四紙,一齊付其掌管。保此店屋係是國自買林勇記之物業,與別派房親人等無干,亦再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為礙,亦無來歷不明交加;如有不明諸事,國自出首抵擋,與銀主無干。此係經公人所處,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生端。恐口無憑,合立找賣杜絕盡根契一紙,並上手印白契四紙,連典蔡豬哥印白契四紙,合共九紙,俱皆付執為炤。

  即日同公人及中保見收過契字內六八銀二百二十五大元,再炤。

  光緒九年四月 日。

                        為中人地保 徐品

                          知見人 范雨

                   立找賣杜絕盡根契字人 范國定

                           公人 徐品

                          代書人 余進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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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七 典契字

  同立典契字人高金課、柳、松等,有承父遺下股份十五股,應得一大股,開墾公田二段,過坑二坵,厝角一坵,共三坵,坐貫南枋寮莊,其四至界址及大租、水圳牛路通行流灌踏明,悉載在契字內明白。今因乏銀費用,欲將此田典出於人,先問房親人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典主葉坪觀出首承典,即日同中三面言約時值典價佛面銀六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課兄弟親收足訖,願將踏明四至界址明白,付典主坪前去起耕掌管為業,不敢阻擋。保此田業係是課兄弟應得承父之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來歷交加不明為礙;若有此情,係課兄弟等出首一力抵擋,不干典主之事。言訂五年外冬至前止,限滿之日,應備足字內銀贖還;如過限無銀贖回,依舊照字內耕管行用。此係憑中甘願,不敢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典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課兄弟親收典契字內佛面銀六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再批明:南枋寮莊十五股份鬮分約字多載別段,難以分繳,課兄弟承父開墾公田抽出,典與銀主葉坪起耕掌管為業,不得異言,存照。

  再批明:歷年配番租榖三升正,聲明,照。

  光緒八年十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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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筆人 趙進興

                           中人 高士富

                       同立典契字人 高松

                              高柳

                              高金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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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八 典契字

  立典契人曾奎、曾遠、曾華、曾聰、曾居兄弟等,有承父鬮分應得水田二所,分為三段,並帶竹圍、瓦屋、稻埕等項,址在北勢湖莊。第一段田四坵,毗連一處,東至牛路為界,西至游家田為界,南至官田並游家田為界,北至公圳溝為界。第二段田,東至游家並簡家及官田為界,西至王家田並店仔坡及高家田為界,南至簡家、高家田為界,北至公圳溝並許家、游家田為界,內帶私坡一口。第三段田,東至周家田為界,西至大路下何家田為界,南至店仔坡及及陳家田為界,北至周家田為界。竹圍、瓦屋、茅屋、稻埕、菜園等項共一所,東至公坡並周家坡為界,西至周家稻埕為界,南至小圳為界,北至消溝為界。以上水田、竹圍、瓦屋、茅屋、稻埕,各東西南北四至界址,俱明白為界,年配納何業戶大租穀二石九斗三升三合,又應納番口糧穀一石一斗,原帶坑水、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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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有圳路通流到田灌溉充足。並私坡一口,遺下與奎等兄弟掌管收租無異。今因乏銀別創,奎等兄弟商議,情願將以上水田三段,並竹圍、瓦屋、茅屋、菜園、稻埕共一所,帶私坡一口及坑水、圳水路等項盡行出典與人,先盡問至親人等暨叔兄弟姪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林安邦承典,三面言議照值典價番銀七百元。其銀七百元即日同中交奎等兄弟親收足訖;其水田三段,竹圍、瓦屋、茅屋、菜園、稻埕共一所,及私坡、坑圳水等項,即照四至界址,同中踏明,盡付銀主前去掌管,任從起佃招耕,收租輸課抵利,不敢異言阻擋。典限三年為屆:自道光癸巳冬至起,至丙申冬至前止,聽奎等兄弟備足原典價銀七百元贖回田業契字;若無備銀取贖,仍將水田、竹圍、瓦屋、茅屋各等項,照舊付銀主掌管收租,不敢異言。保此水田三段,竹圍、瓦屋、茅屋、稻埕共一所,帶私坡及坑圳水分,委係奎等兄弟承父鬮分應得遺下物業,與別人無涉,並無重張典借他人財物,以及交加來歷不明,又無拖欠大租榖、口糧穀未清各等情;若有此情,奎等兄弟自願出首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現銀明典,出自甘願,並無抑勒,不得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典契一紙,並繳鬮書一紙,上手四紙,共六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典契內番銀七百元足訖,再照。

  批明:奎等父鬮分應得遺下之水田,當日只係分上手契字,所有祖父承買田業契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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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胞伯坤名下分收。現胞伯鬮分之水田,杜賣與蘇春喜掌管,契亦繳付蘇春喜執據;若要用之日,蘇春喜應取出,不得刁難,批照。

  道光十三年十一月 日

                        知見人堂弟 曾夏蓮

                          代筆人 許國

                          為中人 林基

                         立典契人 曾奎

                              曾遠

                              曾華

                              曾聰

                              曾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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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九 典水田契字

  同立典水田契字人五房何石成,三戶安然等,有承祖父遺下應得分管水田二所,址在芝蘭堡內湖莊北勢山腳,土名又號番田。其首段水田現管界址在東西畔,東至第三房安然田頭豎岸,上透橫路,下透坡為界,西至鴨母嶺腳圳頂郭家田曲透林家田岸至坡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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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南至馬路坡為界,北至山腳吳家田,透屈尺坵,直透東畔田岸埋石曲上橫路為界。又第二段水田在東畔橫路下,東至大路為界,西至第五房石成田頭豎岸透落坡頭為界,南至次房何秋霖田橫岸埋石為界,北至橫路為界,四至界址明白。歷年配納六成實大租粟四石三斗二升正,又帶錢糧正耗銀三兩正。又帶大坡一口,按作一百六十分,成、然應得四十二分,照舊圳路由田長流灌溉到田充足。又帶牛路,照舊所行。又帶破茅屋一座五。又帶私坡一口。茲因乏項別創,爰是叔姪相議,願將份下分管水田與人出典,先問至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招行杜世傳身上出首承典,當日同中三面言定時值典價佛銀一千大元正。其銀隨即同中交石成、安然手親收足訖;立即將份下分管水田等項,照四至內界址,點交銀主杜世傳前去田掌管,收租納課抵利。其田限典八年。若屆期之日,訂是年中秋前先送定頭銀一百大元為憑領項,候至冬節前備出字內銀還清,贖回原契券,不得刁難。保此水田等項係是何石成、安然份下分管應得物業,與親疏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以及來往交加不明為礙;如有斯情,石成、安然出首一力抵擋,不干銀主杜家之事。此係仁義相依,二比甘願悅從,各無反悔,今欲有憑,同立典水田契一紙,又繳分管鬮書二紙,又繳買番武律白契一紙,又帶公丈單一紙,合共五紙,付其永遠存執為照。

  即日同中交何石成、安然手內親收過字內典價佛面銀一千大元正完足,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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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批明:何石成、安然乏項抵還欠款,即再托中向原典主杜世傳身上借出佛面銀一百大元正。此條言約逐年貼納利息加一五行,若異日取贖,連字內典價合共一千一百大元正,母利一齊還明,不敢短少分文,理合聲明,再照。

  一、批明:石成田界內有帶舊田寮一座五,批明,再照。

  光緒十八年三月 日。

                        代筆人堂姪 汝霖

                       公親併為中人 何慶照

                         在場見人 何真傳

                              何光輝

                     同立典水田契字人 何石成

                              何安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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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0 執 照

     業戶執照

       欽加五品銜、署臺灣府臺灣縣正堂、即補縣正堂、加五級、紀錄十次張,為給照事。照得民間典賣田房,例應依限投稅,截給司頒契尾,付業戶執憑;違則罰半充公,仍應補完稅銀,久經遵行在案。查本邑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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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藩憲頒發契單,填用已完,先經備文批胥請領,重洋阻滯,尚未奉到;而稅銀有關帑項,例定按季報解充餉,難容停徵,應照向辦成案,權用本縣印照,一面詳明道府憲立案,並出示諭遵去後。茲據業戶劉誇將典過黃璜田契券一紙,並備稅銀投稅前來,除將稅銀暫行存庫外,合先給照付執。為此,照給業戶劉誇即便遵照執憑,俟續領司單發到,將所領印契繳房照舊仍號填稅粘連契尾,換給收執管業,再將所給印照掣同察銷,毋違,須照。

        計開:

       一、業戶劉誇於同治二年典過黃璜田一所,受種三分,坐落保西里,東至劉家田,西至本家田,南至溝,北至本家田。契價銀六十六兩,該稅銀一兩九錢八分,現給臺字第一千一百四十五號印照執憑。

       右給業戶劉誇准此。

       同治三年五月初八日給 限換日銷

      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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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一 典瓦屋字

  立典瓦屋字人碑南新街李珍吧燕,情因先年經自己手創造有瓦屋三間,並帶後堂菜地一園,坐落土名碑南新街,坐北向南,前至街路為界,後至園竹為界,左與井為界,右與增栳巷仔為界,四至界址同中面踏分明;又帶瓦屋對門邱金波屋後菜地一園。今因乏銀應用,儘問至親叔姪兄弟人等俱各不能承領,情願托中宗兄李達倫引就於本新街謝興郎出首承買,即日同中三面言定時值價銀二百大元正。當即銀、契兩交明白,中間並無短少,亦無重複典當。竊此瓦屋係經自己創造之業,並無包典他人物業,不干至親兄弟叔姪人等之事。自典以後,即交與謝興郎經管為業。茲瓦屋、菜地,日後珍吧燕自己及其子孫有錢方准贖回,至外人繳贖一概不准。此乃二比甘願,兩無逼勒,今欲有憑,立典瓦屋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實領到典瓦屋、菜地價銀二百大元;倘珍吧燕自己及其子孫有錢贖回之日,銀到契還;倘有親戚兄弟叔姪人等繳贖,一概不准,立批。

  又批明:典瓦屋契價以外,仍欠源興店賬銀一百零六元一角正,每月每元加息銀四尖;贖回之日,一足倍還,立批。

 又批明:此瓦屋倘年久損破要修整,用費出典人先行墊出,贖回之日,一足倍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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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批。

  又批明:中金筆資花押銀七大元五角正,贖回之日,一足倍還,立批。

  又批明:日後店中來去貨物、錢銀,但貨物不得算利,若支錢銀,每月每元加息四尖,贖回之日,一足倍還,立批。

  又批明:此瓦屋並菜地限五年贖回;若五年以後年限過期之日,不准贖回,立批。

  大清光緒二十一年(乙未歲)三月十三日。

                         說合中人 李達倫

                       在場見人總理 陳欽

                        依口代筆人 李天生

                          在見人 袁阿九

                              仁財

                      立典瓦屋字人 李珍吧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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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二之一 典厝字

  立典厝字人卓紅蟳,有承祖父基業瓦厝一間、一廳、一房、一埕。今因為乏銀費用,央托顏城老向與李燦哥出頭承典,三面言議六八佛銀五十七大元。其銀即日同中交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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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厝交付銀主居住。限十二年為滿,聽蟳備出佛銀取贖。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典厝字一紙,付執為炤。即日同中收過六八佛銀五十七大元足,再炤。

  光緒五年三月 日。

                          為中人 顏城老

                          知見母 陸氏

                        立典厝字人 卓紅蟳

                          代書人 自筆

                          知見弟 卓海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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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二之二 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李燦哥,有明典過卓紅蟳瓦厝一間、一廳、一房、一埕,後埕水井公用,坐落西定上坊,土名翁厝埕,東至街路,西至後壁埕,南至張家,北至許家,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先盡問房親叔兄弟姪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向過吳府含能官出頭承典,三面言議契面價六八番銀五十七大元。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其厝隨交銀主居住掌管。限至十年為滿,聽蟳備出契價銀取贖,銀主不敢異言生端。此係燦哥明典之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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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等情,蟳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合立典契字一紙,並繳連上手契字一紙,合共二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價六八番佛銀五十七大元足,炤。

  光緒七年四月 日。

                          知見人 李春老

                        立典契字人 李燦哥

                          為中人 周坤老

                          代書人 卓紅蟳

  一、批明:茲因李燦哥要回內地,將厝出典,招出上手公同議約:此厝修理工料資費應開計共若干,掌厝之人先出,俟屆限之日,與取贖之人對半均分坐還,此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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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二之三 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吳含能,今有承典李燦老瓦厝一間,內一廳、一房、一埕,併後埕公用,位在西定上坊翁厝埕。茲因再興堂拜托本街簽首及滄海兄欲出頭承典此厝,能願將此厝轉典,言議契價六八佛銀四十九元。限至十年為滿,聽能備出契價銀取贖,不敢異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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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端。恐口無憑,合立轉典契字一紙,併帶連上手二紙,共三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四十九大元足,再炤。

  光緒七年六月 日。

                          為中人 王烏定

                          代書人 陳萬浪

                        轉典契字人 吳含能

  再批明:如有工料之資,照上手契面批明承坐。

   契尾:

   種目:質入。

   目的物:煉瓦平屋造建物一棟,深二丈六尺二寸,闊一丈三尺。

   金額:四十九元,內宅地十五元,建物三十四元。

   日期:光緒二十八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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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二之四 轉典契字

  立轉典契字人再興堂,有自承典吳含能瓦屋一座,內一廳、一房、一前埕,帶後埕及水井公用,坐落元翁厝,現小媽祖街第百一番戶,坐西向東,其四至俱載上手契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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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為界。因該屋年久損壞,乏資力可以修繕,是以爐下洪彩、吳尚、王烏定等爰同公議,將此屋出典,托中引就轉典與內南河街謝順記承典,三面言議典六八足平銀四十九大元。其銀即日同中見收足訖;其屋隨即交付謝順記掌管,出資修繕住居,或貸他人,聽從其便,俱不敢異言阻擋。議定永盡典,尚等概不能備銀取贖;惟是果真上手原典主要贖,任從其便,不得刁難。其順記出資修繕費用,俱歸上手,贖契之日,一併照例坐還清楚,不得異言。保此屋果係是堂明典物業,與他人無干,亦無重張掛借他人財物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尚等即公同出頭擔當清楚,不干銀主之事。此係兩願,日後各無反悔,異言生端。口恐無憑,立典契字一紙,併繳上手契三紙,合共四紙,付執為炤。

  茲順記先代出前後契尾稅金共九十九錢,上手典主贖契之日,一併清還,批明。

  即日收過契面銀四十九大元足訖,批明,再炤。

  光緒二十有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為中人 王烏定

                       代納稅借家主 吳允

                          知見人 洪彩

                  立轉典字人再興堂管理人 吳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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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書人 林昆玉

   契尾:

  種目:質入。

  目的物:煉瓦平屋造一棟,深二丈六尺二寸,闊一丈三尺。

  金額:四十九元,內宅地十五元,建物三十四元。

  日期:光緒二十八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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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三 轉典契字

  同立轉典契人張國材、國楷、國榜、國標、國梅,有承父明買過陳家瓦店一間,在鎮北坊竹仔街,坐南向北,東至黃家,西至蔡家,南至滴水,北至街路,四至明白為界,年帶納地租一間。今因乏銀別創,先盡問房親叔兄弟姪不承典,外托中引就典與趙國存時價契面佛銀一百五十大元。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店上至厝蓋,下至地基、門窗、戶扇、樓楹、樓枋齊全,隨付銀主前去掌管,收稅納租。限至四年終,聽典主備足契面銀取贖原契;如無銀取贖,仍聽業主掌管,不得異言生端。其店倘被風雨損壞修理銀元,三年內典主自坐;三年外典主、銀主對半均分。至於水火不虞,如銀主先出銀起蓋,取贖之日,典主照數承坐起蓋銀兩併契面銀備足清還,取贖原契。保此店果係材等承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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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買物業,與房親叔兄弟姪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材等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合同立轉典契一紙,併繳上手司單印契三紙,共四紙,送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一百五十大元完足,再炤。

  再批明:水井一口,再炤。

  道光十一年九月 日。

                          知見人 曾氏

                       同立轉典契人 張國

                              張國楷

                              張國榜

                              張國標

                              張國梅

                          為中人 林姜

                              董瑞

                              陳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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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四 轉典大租契字

  同立轉典大租契字人二林上堡萬興莊陳切、陳約、陳宙等兄弟三人,承祖父自己置大租,每年計收過陳任觀園,在湖厝莊東畔園一段,坵聲不等,每年應納大租銀一元七角五點正。又收過陳欉觀園,在本莊土城邊,又連湖厝莊東畔園一段,每年應納大租銀五元七角五點正。又收過陳豬觀園,在湖厝莊後壁一段,每年應納大租銀五角正。兄弟三人相議,今因乏銀費用,先盡問房親人等伯叔兄弟姪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本莊陳看觀出首承典,三面言議時值價銀四十五元,庫平二十八兩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每年大租收抵利息,不敢阻擋。其大租面限五年;若是至期取贖,限至十月為滿,聽切、約、宙等兄弟備契面銀一齊取贖,銀主不得刁難;如是無銀取贖,依舊聽銀主收租抵利,不敢阻擋。其大租係是切、約、宙等有承祖父自己置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亦無拖欠正供,亦無交加來歷不明等情為礙;如有不明,係是切、約、宙等兄弟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同立轉典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四十五元,庫平二十八兩正。

  一、再批明:上手大契帶連別業,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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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緒四年十一月 日。

                          知見人 陳宙觀

                           中人 陳江胡

                      同立轉典契字人 陳切觀

                              陳約觀

                              陳宙觀

                          代筆人 黃金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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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五 轉典大租契字

  立轉典大租契字人彰邑內以義堂戶下王荖,有承祖父遺下鬮分應份,址在瓊仔埔墘,大租底張春代十餘石,從中抽出連車工一石五斗二升正,奉諭四成叩實,共九斗三升正。今因乏銀費用,先盡問房親人等皆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原佃陳乞食出首承典,時值價銀八大元,庫秤重五兩六錢正。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大租交付佃人收抵利息,荖等日後子孫皆不敢異言生端滋事。此大租不拘年限,聽荖備齊轉典契面銀取贖原契,不得刁難;如是無銀取贖,仍依舊銀主收抵利息。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合立轉典契字一紙,付執為炤,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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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日同中親交收過轉典契字內佛銀八大元,庫秤重五兩六錢正完足,再炤,行。

  批明:典耕字內塗去「城」一字,添「契」一字,又再炤,行。

  再批明:縣諭帶在別業,不得繳連,又再炤,行。

  光緒二十四年正月 日。

                          為中人 陳海

                        立典契字人 王荖

                          代筆人 王棟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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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六 轉典契字

  立轉典契人看西街致祥號,緣祥有承典過董文山兄弟等公屋一座,前店面三間,毗連中三大進,各帶過水兩廊;後一小進,年納宋炳文名下地租一間,坐落外新街;東至許家私棟,西至郭家私壁,南店前至街路,此屋後至通巷,四至明白為界。今欲將銀別創,先問原業主不取贖,外將所承典董家店屋一座,計五進,內帶兩廊、門枋、戶扇、浮沈、磚石齊備,託中引就轉典與石榮盛號,議依照上手原典契價佛銀一千元。此外董家另借祥去佛銀一百元,言約每月貼利佛銀二元行。其典價併另借共佛銀一千一百元,即日同中收訖;而店屋即付銀主前去掌管居住,或稅他人,各聽其便。限不拘年月,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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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家要取贖,當聽祥備足契面銀併借項母利清還,贖回原契字;倘非董家要取贖,言約祥不得贖回轉與他人。保此店屋果係祥承典董家物業,與他人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及來歷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祥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兩願,並非抑勒,恐口無憑,合立典契一紙,連上手契四紙,付執為炤。

  再批明:其上手書畫印契一併在內,炤。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典價佛銀一千元完足,再炤。

  又同中收過上手批契後來借佛銀一百元完足,又炤。

  再批明:其店面三間西邊一間,承上手原典韓家銀一百兩,尚未贖回。如榮盛號要贖,當備銀付原典主董家,向韓家贖回典契。祥要取贖之日,自當照數坐還,不敢滋事,批明,再炤。

  道光六年八月。

                          為中人 馮汝正

                              石敏中

                        立轉典契人 石致祥

                          代書人 吳存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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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七 轉典契字

  立轉典契字人武西堡菜寮莊黃風离,有承父轉典遺下竹圍宅地一所,坐落楊厝莊北畔。其宅東至竹巷大路,西至黃家宅,北至楊家宅為界,四至界址明白,年載納業主吳大租粟一石零三升正。今因乏銀應用,願將此竹圍宅地轉典,先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問到本堡芎蕉腳莊黃義理出首承典,當日同中三面議定出得時價典值佛銀一百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宅地隨即踏明界址,交付典主前去掌管耕作,收租納課。保此宅地係風离承父轉典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上手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係風离出首一力抵擋,不干典主之事。此宅不拘年限,如欲取贖,付與鄭家備足契面銀取贖,與黃風离之子孫不得取贖。此係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特立轉典契字一紙,併帶上手契繳連付執為炤,行。

  即日同中親收過轉典契字內佛銀一百大元正,庫平七十兩完足,再炤,行。

  光緒十六年六月 日。

                          代書人 李壺

                          為中人 黃朗

                          場見人 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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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轉典契字人 黃風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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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八 轉典契字

  立轉典契人鳳邑仁壽上里石螺潭莊沈彭、沈等、沈課,有承祖父鬮分山得典過黃樂記課田二坵,明丈六分四釐六毫二絲正,完錢糧一兩零三錢五釐,坐落土名在大埔洋,東至吳宅田,西至大路,南至吳宅田,北至何宅田,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願將田先盡問房親叔兄弟姪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轉典與崙仔項莊吳粽、蘇追二人同出頭承典,三面言議時價銀一百三十大元。其銀即日同中見交訖;其田隨即踏界,交付銀主前去起耕掌管,招佃耕作,收成納糧。其田不限年,聽原舊典主備足契面銀取贖,自己不能取贖,不得刁難。各無銀取贖,仍聽銀主依舊掌管,不敢阻擋,亦不得異言生端滋事。保此田果係是等兄弟承祖父鬮分應得之物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為礙;如有此情,等兄弟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轉典契一紙,併連丈單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銀一百三十大元完足,再炤,行。

  光緒十七年桐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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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見人 沈主

                       立轉典契字人 沈彭

                              沈等

                              沈課

                          為中人 沈文

                              陳港

                          代書人 沈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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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九 洗找轉典契字

  同立洗找轉典契字人長治二圖里大湖莊林長庚、林長春等,有應份同承父叔明典過本街林就等園一坵,又田四坵,共五坵相連,受種一甲二分正,年帶納王維俊供榖二石八斗正。址在前窩社北畔,土名有應公前,東至車路,西至葉、林二宅田,南北俱至林宅田,四至明白為界。此業前於光緒元年三月間,出典本街葉陽汜來典價銀一百五十大元。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田園洗找盡典,先問叔兄弟姪親疏人等不承受,外托中引就,仍向原典主葉陽氾出首找典,三面言議再找典價一百一十大元,連前典價佛銀二百六十大元。其銀即日同中洗找交收足訖;其田園仍照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招佃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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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租納課,不敢阻擋。不拘年限,聽上手林就等備銀取贖,銀主不得刁難。庚等自此洗找,非上手亦不得取贖。保此業係庚等同承父叔明典過應份物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借他人財物,交加來歷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庚等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甘願,並無抑勒,口恐無憑,合立洗找轉典字一紙,並繳連上手契八紙,庚等前典契一紙,計共十紙,一併付執為炤,行。

  即日同中見人收洗找轉典契字內來六八足佛銀一百一十大元,連前典價銀一百五十大元,計合共來典價六八佛銀二百六十大元完足,再炤,行。

  一、批明:上手取贖,自當照上手月期,而十月冬田租榖應歸葉陽氾掌收。其租糖五百斤,應歸上手掌收,併應納供榖二石八斗正,亦歸收糖之人完納,與林慶汜即林長庚等無涉,須至批者,再炤,行。

  光緒七年十一月 日。

                         知見人妻 蘇氏

                          為中人 陳煥章

                     同立洗找轉典契人 林長庚

                              林長春

                           書(春自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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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0 繳典契字

  立繳典契字人嘉邑白沙墩保下埔姜崙仔莊,現時住笨北中秋街蔡天註,有承祖父鬮分應份沙園一坵,土名坐落新莊仔胡東勢。此園願典過本邑本保瓦仔莊蔡世宗,東至宅園,西至吳宅園,南至胞姪恆九宅園,四至明白為界,年帶納叛產依例抽的。今因乏銀費用,先盡問房親人等無力承受,外即托中引就與本邑本保瓦仔莊黃華觀、黃祐觀同出首承典,三面言議依時價出佛銀「六八」二十六大元正。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園隨踏界址分明,前付銀主去起耕掌管,永為己業,不敢阻擋。保此園係是世宗有自置己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及拖欠租課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世宗自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園不限年,銀主不敢向討;園主要征討者,備足契面銀取贖,不得刁難。此係二比兩願,各無反悔異言生端滋事。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繳典契字紙,並繳上手契二紙,合共三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同中收過契銀「六八」二十六大元完足,再炤,行。

  一、批明:其上手根契連兄弟宗業不得時繳明分拆,批明永行,炤,行。

  大清光緒七年八月 日。

                          作中人 吳查某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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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場知見人堂姪 蔡莫恆

                       立繳典契字人 蔡世宗觀

                          代筆人 蔡萬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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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一 繳典字

  立繳典字人嘉邑將軍莊吳光猛,有同族叔奇都等同承典施候爺二重港塭一口、椗索圈塭一口、北門嶼塭一口、溪口虎罾二口,其東西四至以及納餉等項,俱各登載大典契明白。內係契面花邊銀七百四十大元,登載原典契明白,作四六分抽出,吳奇都一分,吳河生一分,吳圭當一分,吳笏生半分,光猛應得半分,合共為四大分。光猛八分應一,出花邊銀九十五元,所收稅銀利息作八分均分。另處罾網作六分半,扣長年一分,散工一分,實四分半。內網椇等項本銀花邊百八十元,光猛四分半應的一分,所收利息作四分半均分,光猛出本花邊銀四十大元。今因侵欠京需銀項,托中將此溪塭八分應一,虎罾四分半應一,典與林老爺邊佛銀一百二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收訖,繳還京需;其溪塭以及虎罾網分,聽與銀主前去稅佃,採捕收利,光猛不敢阻擋。中間並無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光猛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今欲有憑,立典契一紙,付執為炤,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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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日收過契面銀一百二十大元,再炤,行。

  其大契據等公同交吳圭當收執,再炤,行。

  乾隆五十七年月 日。

                          作中人 吳判生

                              吳吝生

                        立繳典契人 吳光猛

                          知見人 圭滋

                              圭鉊

                              圭鈔

                              圭眺

                        代書人房姪 圭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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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三 起耕轉典田園字

  立起耕轉典田園字人曹待時、曹進宗,緣有承祖父遺下典過莊義水、莊石乞田園二處,典價佛銀二千五百大員正,與長安、蘆竹等鬮分之業。其一處址在四圍堡塭底莊,又一處址在頭圍堡三抱竹莊界內,其二處田園荒埔,四至界址以及甲聲分數載在新丈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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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字內註明,並配帶圳水通流灌足。緣時與長安、蘆竹字據分管,以及逐年小租銀並小租榖憑公親立約簿註明,各人應得之額自收,其甲聲地段尚未分拆,緣時應得之額典價佛銀九百二十大員正。現時田園拋荒,其小租並無量收,又課租數年概未完納,並前缺債項未得清還。今因乏銀應用,時甘願收減典價佛銀,先盡問房親人等俱不欲承典,外托中招得羅奇英出首承典,當日同中三面議定該值依時典價佛銀八百二十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時親收足訖;其田園隨即踏明四至界址,交過轉典主羅奇英前去掌管,任從轉典主自備工本招佃開闢成業,收租納租抵利,時不敢異言阻擋生端滋事。倘日後價增百倍,亦是轉典主之鴻福,時不敢異言贖回之理。及至莊義水、莊石乞等欲贖回田園之日,備足原典價佛銀,或足數,或減收,概歸轉典收貯,贖回字據,與時無干。保此業係時承祖父遺下鬮分應得之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字據典借他人財物為礙及上手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時自出首抵擋,不干轉典主之事。此係二比喜悅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起耕轉典田園字一紙,並帶新丈單二紙,舊丈單二紙,上手典字一紙,印契連司單一紙,共七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時、宗親收過起耕轉典田園字內價銀八百二十大員正足訖,再炤。

  光緒二十三年十一月 日。

                          代筆人 徐清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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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中人 曹發爐

                         知見母親 沈氏

                         在場叔祖 曹煙煌

                    立起耕轉典田園字人 曹待時

                              曹進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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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三之一 典契字

  立典字人葉勇,有承典過鄭蘭自蓋瓦屋三間,址在府經廳監牆邊,每月應納經廳地租清錢二百一十文。今因乏銀別創,托中將此瓦屋典與鄒錦賢官居住,面議價銀三十元。其銀現已收訖;其厝隨付錦賢官掌管,限至六年為滿,聽勇備銀取贖。茲因年久厝漸稍漏,不能容身,於上年十月間擇日興工起蓋後落一小間,瓦木料等項共銀六元;又修理房間大壁,添瓦並工資等項共銀四元;又本年正月,再修理厝後、簷前、厝頂等項,共銀三元;計共修理共銀一十三元,取贖之日,自當明坐。此係兩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合立典契字一紙,並上手契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炤。

  同治七年正月 日。

                          為中人 陳金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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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典契字人 葉勇官

                          代書人 曾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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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三之二 轉典契字

  立轉典契字人鄒錦賢,有承典葉勇典過鄭蘭瓦屋一座三間,址在府經廳監牆邊,契銀三十元。又賢於後落自蓋瓦屋一小間,以作廚房,並修理屋蓋牆壁一切,共用工料銀十三元,此項原議取贖時坐明,契內聲登為據。今賢因欲挈眷內渡,憑中將此厝屋轉典與水雞潭祠為公業,三面議定應將賢手內起蓋修費併合原典契價共典過六八番銀四十三元。其銀經即交清楚;其厝即交水雞潭董事掌管。該屋每月應納經廳地租清錢二百一十文,上手契內均有載明。合立轉典契字一紙,並上手契二紙,共送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典契銀四十三元,批明,再照。

  同治十年三月 日。

                          為中人 吳水司

                       立轉典契字人 鄒錦賢

                          代書人 鄒錦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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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四 賣典契字

  立賣典契字人新豐里方游,有己置業三宗,坐在永豐里,土名塗庫社洋。一戶名李瑞,受種二分五釐,帶秧田一坵,四份得一。一戶名林智,受種二分五釐,帶秧田一坵,四份得一。一戶名卓夏,受種二分五釐,在土庫下竹仔圍腳,帶秧田二坵,一在過埤仔,一在陳宅厝前。計共受種七分五釐,配正供粟二石五斗一升零八合五勺,配餉銀二兩零二分三釐二毫。今因缺銀費用,先問房親人等不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歸仁北里灣厝莊吳吉老上,三面言議估契面銀九十大員。銀即日同中收訖;其田三宗隨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起耕招佃,收租納課,掌管為業。有能之日,備契面銀完足,聽其取贖,不得刁難。亦無不明為礙;如有不明,賣主抵擋,不干銀主之事。口恐無憑,立賣典契字一紙,並帶上手契四紙,共五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九十大元,再炤。

  再批明:其上手契面銀一百六十二員,若要取贖,備足一百六十二員,聽其取贖,不得短少,再炤。

  道光三十年八月 日。

                          為中人 王名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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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見妻 郭氏

                       立賣典契字人 方游

                          代書人 洪呈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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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五 轉典契字

  親立轉典契字人吳元記,有族內立記承典陳家瓦店一間,址在西定上坊帽仔街中,坐北向南,四至俱載在上手契內明白為界。緣於同治年間,向記借出銀項,將店付記承管收稅。今因五欉龍眼內合敬堂玄天上帝眾爐下欠用公店,願將此店撥典,收來六八佛銀七十大元,並記喜敬帝爺佛銀十元,共銀八十大元。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店隨即交付合敬堂前去掌管收稅。限以三年為滿,聽記備足銀員取贖;倘係上乎要取贖,銀主不得以年限未滿刁難。其修理,三年以內典主自坐;三年以外,對半均開。口恐無憑,合立轉典契字一紙,並上手契及胎借字三紙,共四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八十大員足,再炤。

  一、批明:此契合共四紙,係是合敬堂眾爐下遺置敬奉玄天上帝,承為公店,每年收稅,聖壽開用之費。恐異日有無恥之徒將契胎借變賣,合應將契批明:此契切不得變借;倘若不正之人將契胎借,永無後嗣,理合批明,此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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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緒七年五月 日。

                          為中人 胡為善

                       親立轉典字人 吳元記

                           代書 (自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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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六之一

  同立轉典繳賣契字人阮廣記(即阮允疇),同胞姪阮虎,有承父明典過張國才等瓦店二間,毗連帶樓二座,坐落鎮北坊竹仔街頭第三間,坐北向南,年帶王樓地租一間,東西四至帶明上手契內明白為界。今因乏銀別置,奉母命將此店出典,先儘問房親叔兄弟姪不承受,外托中引就與郡西外黃麗記出首承買,三面言議依時價六八庫秤佛銀三百九十大員。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店二間,帶樓二座,上至厝蓋、瓦木、楹角,下及地基、浮、磚石,併門窗、戶扇俱全,一齊交付銀主前去掌管,收稅納租,永為己業。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得再言找贖滋事。該店上手張家係是典契,典疇契面佛銀三百四十元,其今疇加典佛銀五十元,共契面佛銀三百九十大元。其加典之項,疇係欲抵代張家修理之資,及二次回祿起蓋費用之項,倘上手張家要取贖之日,照原典契面銀及代修理二次回祿起蓋費用之項,照賬清理,一盡向與黃麗記取,與疇無干,疇亦不敢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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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生端滋事。保此店係疇承父明典物業,與親房叔兄弟姪無干,亦無重張典借他人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為礙;如有此情,疇同胞姪虎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莫憑,合立轉典繳賣契字一紙,並繳連上手司單印契八紙,合共九紙,送執為炤。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佛銀三百九十大元定足,再炤。

  同治四年九月 日。

                          為中人 黃矮

                         知見人母 陳氏

               立轉典繳賣契字人 阮廣記(即阮允疇)

                          同胞姪 阮虎

                        代書人 (虎親筆)

   批明:回祿起蓋條目:

  一、開貼公甲棟去銀一十六元。

  一、開公喜司木工五十八工,去銀一十五元九角半。

  一、開西司土工大工六十工,去銀一十六元五角。

  一、開小工七十二工,去銀九元六角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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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開杉料一單,共銀六十八元。

  一、開恆德灰一單,去銀一十四元。

  一、開砂土、草根、鐵丁共去銀七元二角。

  合共用去銀一百四十七元三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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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六之二 典契字

  親立典契字人臺郡大西外宮後街黃約記,有承先父黃麗記典盡過阮廣記,即允疇瓦店二座一進,毗連帶樓,址在鎮北坊竹仔街頭第三間,坐北向南,東西四至各載明上手契明白為界。今因乏銀別置,奉祖母命,願將此店出典,先盡問房親叔兄弟姪不承受,外托中引與郡城內葉梓記出首承典,三面言議定著時價六八佛銀三百九十大元。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店隨即照界交付銀主掌管,對店收租,以為己業。限至十年為滿,聽典主備足契面銀,並應開代修理等費之項,一齊贖回原契,不得刁難;如至期無銀取贖,仍聽銀主掌管。又面約該店若應修理工料等費,三年以內典主自坐,三年以外銀主與典主對半均分。訂約如期屆限斷,不異言生端。保此店果係約記承先父明典盡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借他人財物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為礙;如有此情,典主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典契一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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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繳連上手司單契紅白九紙,合共十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六八佛銀三百九十元完足,再炤。

  光緒七年九月初六日。

                          為中人 郭輝山

                         知見祖母 陳氏

                        立典契字人 黃約記

                           代書 (自筆)

  再批明:此店原上手乃張國才,典與阮廣記,即允疇,契面銀三百四十大元。緣二次回祿,起蓋所用工等料費計共銀一百四十七元,係廣記代整出還,是以加典與先嚴,加銀五十元,隨立盡典契,載明阮家不能取贖。終來張家要贖此店,則將起蓋銀項扣起加典銀五十元以外,照數坐還黃家,方能贖回。此店與阮家毫無干涉,誠恐遠近年間,如果張家出贖,銀主不能藉以年限未滿,任意刁難,而典主亦不得冒名假藉,合應聲明,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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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七之一 繳典課租契字

  立繳典課租契字人鹿港街林鴻騰,有承典林源瑞明典過王福泰課租二段,施修月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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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二段,陳汝雨課租一段,計合共課租五段,址在二林上堡塗厝厝莊、西勢厝莊、港尾莊、竹頭仔莊、岱馬莊等處。其田每年應完供穀及丁耗銀經已載在上手典契內明白。今因乏銀別置,欲將此五段課租出繳典,先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即托中引就與族親源瑞戶下林星耀出首承繳典,同中三面言議時值繳典價銀佛銀三百大元,庫平二百一十兩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各佃應納課租佃冊,以應完供榖及丁耗銀俱各對明白,交付銀主前去收租抵利,不敢阻擋。保此課租係是鴻騰明典過源瑞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滋事,騰自應出首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其課租不限年,至十月終聽上手備足前上手契面銀取贖,銀主不得刁難;如上手王施陳若無取贖,騰永不敢言及取贖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繳典課租契字一紙,併繳上手契七紙,五段佃冊合一本,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繳典契面佛銀三百大元,庫平二百一十兩正完足,再照。

  再批明:如有舊欠租榖,歸於銀主管收,合應批明,再照。

  光緒十三年八月 日。

                          代筆人 王萬春

                          為中人 蔡世文

                              蔡英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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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見人 林文南

                           母親 丁氏

                      立繳典課租字人 林鴻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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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七之二 繳典契字

  同立繳典契字人燕霧堡秀水莊陳涼水父兄,承過該兒安莊梁番水田一所六分六釐六絲七忽,坐落址在埔姜崙莊後,土名五埒北勢,年載納業主大租榖二石八斗六升六合八勺,另又跳水頭一坵,俱各東西四至界址在上手契內明白,併帶水份通流灌溉。今因乏銀別置,先問房親伯叔兄弟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埔姜崙後莊陳沃觀出首承繳典盡,三面言議時值價佛銀八十大元,庫平五十六兩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田隨即踏明界址,交附銀主前去掌管,收租納課,不敢異言生端滋事。日後聽其上手取贖,可向埔姜崙莊陳沃觀取贖,與陳涼水無干;上手若無取贖,永遠銀主掌管,不敢阻擋。保此田係是涼水父兄明典,涼水均分,與別房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亦無交加來歷不明等情為礙;如有不明等情,涼水自一力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繳典契字一紙,併繳上手契二紙,鬮書一紙,合共四紙,付執為炤,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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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日同中交收契面銀八十大元,庫平重五十六兩正完足,再炤,行。

  光緒二年十二月 日。

                          為中人 陳高陞

                              林模洪

                      在場知見人胞姪 陳茂汀

                     立繳典盡根契字人 陳涼水

                          代筆人 陳廷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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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八 繳典契字

  立繳典契字人線西堡十五張犁莊許作仁、許作傑,有承祖父典過柯池水田一所,土名坐落六塊寮莊前天寶崙北,經丈明其界址,東至溝仔,西至李匏、柯媽竹,南至天寶崙,北至大消溝,四至界址明白,年配納草稅八角正。今因乏銀別置,作仁、作傑媽孫相議,時願將此田繳典,先盡問房親人等俱不欲承受,即托中引就與新港街蔡國芳官出首承繳,三面言議時值價銀八十大元,庫秤五十六兩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田隨踏明界址,交付銀主管掌,收租抵利。仁、傑自此既繳之後,聽銀主與上手柯家子孫交接,不得言及貼贖,異言生端滋事。保此田係作仁、作傑承祖父明典物業,與他房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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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為礙;如有等情,仁、傑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繳典契字一紙,併繳典上手契二紙,墾單一紙,合共四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同中親收過繳典契內銀八十大元,庫秤五十六兩正,再炤,行。

  光緒二十四年十二月 日。

                          為中人 周小七官

                         知見人姆 楊氏

                        立繳典字人 許作仁

                              許作傑

                          代筆人 許泰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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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九 退典盡根田契字

  同立退典盡根田契字人黃阿牛、黃石旺、黃阿叫、黃何氏等,有承祖父明典過江佐元兄弟水田一段,址在東下堡三塊厝莊前洋中,經丈五分八釐一毛五絲,東至溪為界,西至溝為界,南至黃家田為界,北至江家田為界,四至界址分明。大小坵共十一坵,年配納官莊六錢六分,又配局銀七角七點,自帶坡水通流灌溉。今因乏銀應用,母子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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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願將此田承典佐元之業退典他人,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江開探、江開眼出首承典,當日三面言定願收原典價銀三百二十大元正,平二百二十四兩正,任從典主與上手或盡或贖,與黃牛四房人等無干。即日同中銀、字兩相交收足訖;其田隨即踏明界址,交付典主掌管,收租納課。自此一典千休,日後黃家子孫不敢生端滋事。保此田黃牛承祖父明典過江佐元之業,與別房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契紙典掛他人財物及上手來歷不明,並拖欠糧銀等情;如有此情,係牛四房一力抵擋,不干典主之事。此係仁義交關,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退典盡根契字一紙,上手鬮書一紙,典契一紙,共三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字內佛銀三百二十大元,平重二百二十四兩正足訖,照。

  光緒六年歲庚辰十一月 日。

                        為中人族親 國樑

                              文德

                        在場人母親 李氏

                          知見人 石頭

                        代筆人堂兄 克統

                    同立退典盡根契字人 黃阿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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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石旺

                              黃阿叫

                              黃阿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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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0 轉賣原典租業契字

  立轉賣原典租業契人彰邑廩生楊名榜,緣榜承父明典嘉邑尖山莊陳定東、陳玉山等尖山保五十三莊公業一宗,土名北埔,東西四至載明上手契內,年共帶納陳君陸、張黃興、陳林源供榖六十八石八斗零,又帶餉一張,又帶番銀一百四十兩,又配納潭仔墘陳鴻奇供榖三十石。原係典七留三,立約作二十一份,榜得一十五份,陳定東、陳玉山等得六份,每年除供餉各費外,按份均分租息。迨至二十一年間,公議分管,榜得中、下二股一十五份,陳得上股六份,定界畫圖,呈縣存案,立約分執,照界管收,而供餉番租亦照勻配輸納。又陳桃生承伊祖陳劉氏八年輪植一年,嘉慶十七年及二十五年係陳桃生輪值,均經照約歸其管收明白。該業典限已滿,榜承父領借生息公項銀兩無可措繳,自行呈懇府憲將此項典業,並彰邑湖仔內莊業,請分別押贖召買,變抵父欠公項。因此項典業屢遭溪壓,半屬荒蕪,非大用工本築墾,不能成業,以致陳定東等日久不肯繳贖。茲榜願照現值時價變賣,聽銀主前去大用工本築墾;倘將來陳定東等要贖,務必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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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原典價銀七千二百元,向買主取贖,所得盈餘贖價歸買主抵作工本。呈蒙出示負買,憑中引就郡城吳昌記出頭承買,三面議定時價銀三千七百元。其銀即日同中收訖,買出紋銀繳抵父欠公項;其原典大租業及凡屬典約內應得十五份租息,交付銀主前去照上手契約掌管,備用工本墾復。所有截至嘉慶二十五年止佃欠及應納供餉番租,並欠繳上下衙門公項,均係榜之事,與銀主無干。其自道光元年起,所收佃租,應納供餉,概歸銀主收納,及將來陳家典主取贖盈餘贖價,亦歸銀主抵作築墾工本,榜不得過問。保此租業果係榜承父明典物業,與房親伯叔兄弟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榜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當官願照時價變抵父欠公項,二比各無反悔,除呈請府憲給發印照付吳昌記管業外,合立轉賣典業契一紙,併繳上手契約五紙,共六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同中收過契價佛面銀三千七百大元足訖,再炤,行。

  道光元年九月 日。

                          知見母 林氏

                       立轉典賣契人 楊名榜

                          為中人 陳太原

                              楊必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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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筆人 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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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一 贖回園契字

  立贖回園契字人小竹上里前莊蘇敬,有承父蘇嵎明典過山仔頂溪底簡家園二坵,坐落土名在山仔頂溪底,受種三分五釐,年納租銀。其園東至簡家園,西至簡家園,南至蘇家園,北至簡家園,東西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先問房親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向與山仔頂莊簡登福、簡成出首贖回,契面六八佛銀一十二大元。其銀同中交訖明白;其園隨踏付舊典主贖回原契。保此園係是敬承父明典物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為礙,敬自出首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贖回園契字一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同中收過贖回契面銀一十二大元正,再炤,行。

  光緒二年十月 日。

                          為中人 陳本

                      立贖回園契字人 蘇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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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書人 郭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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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二 付贖還管收清銀字

  立付贖還管收清銀字人林來補,緣因咸豐年間,向林火爐之父林祖願承典鬮分瓦厝店連過水一座,址在西門內石坊腳,東至下後車路為界,西至林裁合壁為界,南至護厝溝為界,北至街路為界。典價銀一百六十大元,前曾立字帶契,照界踏交與來補掌管。茲林祖願之子林火爐向來補取贖該店厝,因前代理修理修葺工料,一時難以會算照坐,經公親議定貼銀四十元,連典價一百六十元,共二百大元。即日銀備交補親收足訖;立將該店厝照界踏明,交還林火爐掌管。惟林火爐之父林祖願當日立有借字,並帶上手買契,合共二紙,交來補收執,後因地方有事,遷移遺失,無從檢還,異日不論來補族中之親疏人等,以及外人如有取出,均作廢紙。倘有藉端覬覦,補應出首一力抵擋,不干火爐之事。此乃兩相體貼,恐口無憑,立付贖還管收清銀字一紙,付為永遠存炤。

  批明:贖厝字內價銀併相貼修理厝合共銀二百大元,即日三面同中補親收,實照。

  再批明:修理厝雜費工資一小簿,即日同中交還火爐收存,再照。

  光緒二十三年十一月 日。

                         親代筆人 林智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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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親人 陳國賢

                              陳昭德

                          在場人 林王氏

                          知見人 林智掽

                              林塔生

                   立付贖還管收清銀字人 林來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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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三 許贖回字

  立許贖回字人鳳山上里過埤仔莊簡匏,承父簡默明典過簡知母水田一段,坐落土名在土庫埤腳洋,大小一坵,受種三分,年納正供粟二石六斗四升,又帶土庫埤水三分,又配圳水二分八釐。又鬮書應得隴上田二坵,受種五釐,年納真君宮租粟二斗,經清丈中則田二分八釐,年納地租金、錢糧租。其田東至圳,西至圳,南至簡家田,北至圳,四至明白為界。今因願將此田向與同里同莊簡知母之子簡貞,備出贖回六八銀一百二十大元。其銀匏收入;將田付還貞掌管,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並無拖欠舊租典掛他人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匏自出首一力抵擋,不干原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贖回字一紙,連丈單一紙,上手契二紙,計共四紙,付執為炤,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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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日收過贖回契面六八銀一百二十大元正,再炤,行。

  光緒二十八年十一月 日。

                          知見人 陳氏

                       立贖回契字人 簡匏

                       為中並代書人 簡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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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節 胎 權

   第一 胎借銀字

  立胎借銀字人小西門外吳佛,有承先父私置刻花大中案棹一塊,配大八仙下棹一塊,並帶棹掛一塊、竹筊椅八塊,配几棹四塊,暨刻花雙胎眠床一張,厚皮大水矼一粒,帶踏枋一塊,又無花大床櫃二張,又蛀破入平花頂下又共棹二塊,又平面無花棹櫃一塊,又四角柴椅一塊,又蛀壞無遮風半床櫃一塊,又面桶架一張,以及烏金字聯一大幅等物件。今因先父前有向過檨仔林火王爺借出銀項,現迫討難堪,乏銀還款,托中引就與鄭朝卿為胎借出六八重銀一十八大元,每月願納利息銀四角五尖足。該物面約二年內不拘年月,聽物主備足母利銀交過銀主,其各件物願候銀主用至二年足,佛自行倩工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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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異言。銀隨交過,而物遂欲搬回。又約:此各物限至二年,如無備足母利銀取贖,願與銀主消滅,永不敢再言找贖。至於此各件物如有失手損壞暨破蛀者,俱係造化,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此係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胎借銀單字一紙,付執為炤。

  一、再批明:踏枋一塊,粗八仙棹一塊,再炤。

  即日同中收過六八重銀一十八大元,再炤。

  批明:內塗去「仙」字一字,再炤。

  光緒二十一年七月 日。

                          為中人 李志記

                          為中人 邱美記

                      立胎借銀單字人 吳佛

                           代書 (自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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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 借銀狀

  具領借銀狀人馬公廟境業戶許達記,今當欽憲大人臺前,領借得育嬰堂生息母銀庫平八百零一兩七錢六分零八毫,伸六八番銀一千一百七十九元零六尖正。遵照向章,每月每百元應貼利息銀一元,每年按作四季分繳,每年應繳利息銀三十五元三角七尖一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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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末。願將自己買過邱自保荷包嶼塭七股半,契面銀一千四百二十六元,合約字並白契共一十五紙,鳳邑主墾照一紙,告示一紙;又明買過鄭陳合荷包嶼塭一股半,契面銀二百六十元,合約字並白契共六紙;又明買過邱蔡氏荷包嶼塭一股半,契面銀二百六十元,合約字並白契共九紙:合共約字白契總為一宗,共三十紙,墾照一紙,告示一紙,共三十二紙,契面銀一千九百四十六元,呈請胎押存案。限一年為滿,聽達記備足母銀清還,贖回胎押契券、懇照、告示及領借銀狀。至每季應繳利息銀元不敢拖缺,合逐一聲明,具領借銀狀是實。

  光緒十九年六月十五日

                       具領借銀狀人許達記。

  一、該塭每年完鳳邑錢糧一十二兩零,聲明為照。

  一、該塭址在鳳邑文賢里,聲明為照。

  一、該塭成業共一十二股,記應得一十股零半股,其餘一股半經上手邱姓向曾執胎銀項,已將丈單出押,所以丈單不在本契內,聲明為炤。

  一、該塭現彌陀港佃人李芋,全年塭稅銀三百元,記十股半,應得稅銀二百七十二元五角正,聲明為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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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 胎借銀字

  立胎借銀字人福壽街陳棟記,有承祖父買過本街王印曠地契一紙,自己起蓋瓦厝二座,大小共五間,東西四至載在契內明白為界。今因乏項,托中向與戴德記借出六八銀三十大元,三面言議每元每月行利二占五毫,逐月支清。限至本年終,若是利息不能清楚,願將此厝交付銀主前去掌管,不敢阻擋,亦不敢異言生端。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合立胎借字一紙,共二紙,送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佛銀三十大元,再照。

  光緒十六年閏二月 日。

                        為中保認人 吳灶

                        立胎借字人 陳棟記

                           代書 (自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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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 胎借字

  立胎借字人城內東安上坊府東巷吳登旺,今因乏銀費用,願將鳳邑承管湖仔內莊林屘米鹿份園一宗五紙,又將墾租契約告示一宗三紙,向城外中街隆益號借出佛銀三百七十大元,言約每兩銀每月願貼利息二分行。限六個月為滿,備足母銀、利銀一齊清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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敢少欠;如有少欠,願將此業付銀主前去掌管,招佃耕作,收稅抵還銀額,不敢異言生端。恐口無憑,合立胎借字一紙,併繳墾租契約告示二宗八紙,共九紙,付為炤。

  七月二十一日,吳登旺再借出母銀二十大元,言約每兩每月照貼利銀二分行。

  道光七年閏五月十三日。

                       立胎借銀字人 吳登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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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 胎借約字

  立胎借約字人布嶼堡崙背莊廖朝晏等,有承祖父遺下鬮分應份水田一處,土名坐落在新竹圍莊西北勢,其甲數、坵、東西南北、水分,俱載上手契內分明。今因欲銀別創,自情願將此田出借為胎,托中問到本保新竹圍莊李媽答身邊借過鏡銀三十大元正。即日立字同中親收足訖;其銀母言定行利加三六,面限至週期,母利一應清楚完明,不敢少欠。銀還字還,兩不刁難。如若至期無還,願將此田付原銀主掌管,招佃耕作,收租納課完糧,以抵利息,永不敢異言生端等情。此乃二比甘願,並無迫勒反悔,今欲有憑,特立胎借約字一紙,付執為炤。

  光緒十六年十一月 日。

                          代筆人 廖天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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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中人 廖春龍

                       立胎借約字人 廖朝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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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 胎借字

  立胎借字人長治二圖里後鄉莊黃光英,有承祖父鬮分應份下則田一所,抽出二坵,受種八分,坐落土名在本社後,年帶納戶名薛壽供粟一石六斗,東西南北俱至本宅田,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完課,托中引就向本莊蔡排老借出佛銀三十二元,面約每元每月貼利息銀二分四釐,限至年終月滿,清還母利明白,不敢短欠;若有短欠,願將此田付銀主前去起耕掌管,收抵利息納課,不敢阻擋,異言生端滋事。亦無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英自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胎借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借字面銀三十二大元完足,再炤。

  道光二十六年三月 日。

                          為中人 黃能老

                              林顏

                        立胎借字人 黃光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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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見人 男 三讓

                               三友

                           代書 (自筆)

  此宗田上手契有帶別業,不得繳連,批明,再炤。

  再批明:其利息限至十月終收,照時價折還。

  再批:田主若有清還一半母利,聽回田一半,重換借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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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 胎借銀字

  立胎借銀字人臺南市第三區下打石街第十一番戶余登賀,今因乏銀費用,將住居之厝契五紙,托中引就向與帽仔街馬獻河借出七三銀十元,面議每月每元利息銀二占。欲要取贖,當備母利銀算明清還,贖回原契並借字。恐口無憑,合立借銀字一紙,並厝契一宗計五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親收來光銀十元足,再炤。

  光緒二十九年十二月五日。

                          為中人 鄭倬其

                        立胎借字人 余登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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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書寫人(自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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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 借銀單字

  立借銀單字人廖連官、方德旺,今因乏銀,托中引就借過尤吉記六八佛銀二十大元,言約每月願貼利息銀六角正,願將房中器具物件為胎,逐月清還,不敢短缺。其母銀限至戊寅年二月清還;倘限滿未還,聽保認人與銀主前來掌管房中器具物件。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合立借銀單字一紙,送執為炤。

  光緒三年二月 日。

                        中人保認人 黃品官

                       立借銀單字人 廖連官

                              方德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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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 胎借銀字

  同立胎借銀字天上聖母首事黃宗桂、曹丹旺、羅弼、賴映等,有公典水田一段,址在金包里西勢湖口,東西四至界址登載上手典契內明白為界,併帶圳水灌溉充足。今因乏銀費用,托中向與陳定官借出佛面銀五十五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田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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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即寫付與銀主前去為胎。當日三面議定,其逐冬利粟當經風煽淨,不得濕冇,亦不得少欠升合;如是少欠,願將此田付銀主前去起耕,招佃耕作,收租扣抵母利明白,不得異言生端滋事。其銀不拘年限,冬至前利粟清完,備足母銀贖回原契,各不得刁難。保此田係首事桂等承典,並無重張掛借他人財物不明等情;如有此情,首事等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胎銀字一紙,併帶上手典契字一紙,又帶大墾契一紙,又大契一紙,共四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首事等收過借銀字內佛面銀五十五大元正完足,再照。

  批明:逐冬利粟,就於典田契內所租項,不論年冬豐凶,照三百六十元均分,定該得額五十五元,天上聖母該得額三百零五元,再照。

  道光十五年十一月 日。

                          代筆人 羅雲從

                          為中人 賴光遠

                      同立胎借銀字人 黃宗桂

                              賴映

                              曹丹旺

                              羅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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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0 胎借銀字

  立胎借銀字人郭源濂(即邱怡興),有自己承買郭廷拱水田一所,坐落土名新社莊南勢角,東西四至界址以及契面銀,俱載上手契內明白。今因乏銀費用,親向郭源興號借出佛銀一百八十大元正,其銀即日交收足訖。三面言約,每年早季應納利榖二十五石,對佃付源興號催車運回,不敢少欠升合;如是短欠,願將此田聽源興號起耕,另招別佃,不敢異言生端。此係二比甘願,永無反悔,恐口無憑,立胎借銀字一紙,並繳上手契三紙,共四紙,付執為炤。

  批明:即日親收過佛銀一百八十大元正,再炤。

  道光二十七年十月 日。

                         現耕認納 郭書相

                           在場 周代

                           為中 郭媽生

                           代筆 郭蕉洞

                  立胎借銀字人 郭源濂(即郭怡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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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一 再盡胎借大租契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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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再盡胎借大租契字人貓羅萬斗六社隘丁首田天賜暨闔社番眾等。緣本社原管下茄荖莊等處大租計四百零二石二斗,因於道光三年間,賜與通事田源澄及闔社番眾,同向吳昌記胎借來銀一千二百元,將所管大租立字對佃付收。迨至道光五年間,旋被社記張嚴並套出張章計圖霸佔,多方煽惑,諸佃互相觀望停納,致銀主無可收抵,疊稟縣主拘追。嗣後幸蒙新理番憲榮任,始得斷歸銀主吳昌記管收,賜等經告白各佃可證。今數年來,社眾用度浩繁,不但無力可贖,而且缺乏經費,爰再托中向原銀主吳昌記再盡胎借出八百大元,連前計共二千元,公同換立契字。其銀、契兩相交收足訖;其大租仍聽銀主永遠管收,日後不敢言及找贖。保此大租明係賜等本社原管之物業,又蒙道憲訊斷在案,與別人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賜等自應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即立再盡胎借大租契字一紙,並佃冊一本,告白一紙,合共三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契面銀共二千大元完足,再照。

  道光十一年十一月 日。

                          為中人 李夢熊

                          為中人 張國忠

                   立再盡胎借大租契字人 田天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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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書人 林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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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二 胎借銀字

  立胎借銀字金包里社番婦潘林氏水涼,同幼男振昌。茲氏有承夫遺下口糧粟一石五斗,佃人蔡朝觀兄弟等年納無異。今因年終歲暮,乏欠糧食,無奈,向佃人蔡朝觀兄弟身上借出佛面銀六大元正。其銀即日交過氏母子親收足訖,言約全年共貼利粟一石二斗正,冬成之日,將手內口糧粟抵利,尚伸粟三斗,逐年冬成割單付氏收回。其母銀不拘年限,若取贖口糧,約冬節前備齊母利清楚贖回。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胎借口糧銀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潘林氏母子親收過借字內佛面銀六元大正足訖,再炤,行。

  一、批明:再添借佛銀一元,以上計合共銀七大元正。共貼利粟一石四斗正,尚伸粟一斗,逐年冬成割單付氏收回,立批,再炤,行。

  一、批明:光緒七年十二月間,再添借佛面銀三大元正,以上計共借出母銀十大元正。其利粟就字內口糧粟完納,批炤,行。

  同治十二年十二月 日。

                          代筆人 林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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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場見人 林再來

                  立胎借銀字金包里社番婦 林氏水涼

                            男 振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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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三 胎借銀字

  立胎借銀字人蕭順生,緣有承祖父鬮分應得田園五段,址在頭圍堡外澳莊,其東西四至界址以及甲聲分數,俱載在丈單內詳明。今因生母故,喪費乏銀應用,願將此田園字據出借為胎,先問房親人等俱不欲承借,外托中引向於陳老紅手內借出佛面銀一百八十大元正。銀即日同中交生親收足訖,當日三面議定,每元銀願貼利息銀加二零行,計共利息銀三十七元正。言約利息銀一半,至六月冬預先交還;餘尚剩母利銀,俟至冬至交還銀主清楚,不得少欠分文;如有小欠者,就於保認人賠補足數,不得翻異。其銀限借八個月:自丁酉年三月起,至於本年冬至止。若是限滿之日,務宜母利銀備足交還銀主清楚,贖回字據,各不得刁難。此係二比甘願喜悅,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字實有據,立胎借銀字一紙,又帶新給丈單五紙,舊給銷丈單一紙,鬮書一紙,計共八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同中保交生親收過胎借銀字內佛面銀一百八十大元正是實,再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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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緒二十三年(歲次丁酉)三月 日。

                          代書人 王朝宗

                        為中保認人 吳達聰

                       在場知見人叔 翁維翰

                       立胎借銀字人 蕭順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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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四 胎借銀契字

  立胎借銀契字人陳慶隆,有承祖父遺下厝地基二處,址在本城內。舊地長七十四丈,闊四丈,東至聖王廟前戲臺後,西至城墻,南至許妙園,北至李愷園。又換許妙一段,址在本城內倉之東畔,東至自店地基,西至倉地,南至陳傳送,北至舊圳地各為界,東西南北四至界址及戈聲分數,悉載在上手契字內明白。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此業出借為胎,當日托中引就向陳坤擇官手內借出佛面銀三十大元,即日同中兩相交收足訖。其銀每逐年議納利息銀加二行,年款年清,不敢少欠分文;如是少欠,願將此業任從銀主前去掌管,收租抵利,永為己業。保此業係慶承祖父之物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涉,其上手亦無來歷交加不明及重張典掛他人等情;如有此情,慶出首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據,合立胎借銀契一紙,上手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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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印契一紙,並換許妙契一紙,計共三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同中親收過胎借銀契字內佛銀三十大元正足訖,再炤,行。

  光緒十五年三月批明:內此印契向局領司單三紙,內一分零九毛三絲一紙,仍交銀主收執,餘二紙交還業主,批明,再炤,行。

  道光二十年十一月 日。

                          代筆人 陳板桂

                          為中人 陳水欉

                      在場知見人堂叔 陳來

                       立胎借銀字人 陳慶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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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五 胎借銀字

  立胎借銀字人何某,情因乏銀應用,前來向得何某手內借來龍銀一千大元正,願將自有苗栗一堡尖山莊,坐落土名蛤仔市水田一處為胎,其四至界址契內載明。當即言定每元每年應貼早利榖五升,計全年共應貼早利榖五十石,每年六月對現佃人何某埕內量清,不得濕冇抵塞,亦不得少欠升合等情;如有此情,任從銀主將此為胎之田自行招耕召,而業主不得異言。其銀不拘年限,倘銀主要用,須要一足備清,銀還字還,兩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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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說。口恐無憑,立胎借字一紙,又帶何某杜賣字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炤。

  即日批明實收到字內銀一千大元正足訖,立批。

  光緒二十三年五月 日。

                        在場知見人 何某

                          現佃人 何某

                       立胎借銀字人 何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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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六 胎生借銀字

  立胎生借銀字人徐福元,承祖父遺下置有水田一處,坐落土名苗栗一堡中心埔莊,四至界址原契載明,經政府調查地番田一六一、一六九、一七0、一七七、一九二、一九三、一八一。今因乏銀要用,願將此七筆地番之田第百二十四號保存登記為胎,向得銀主徐傳奎手內借出龍銀一百大圓,當面議定每圓每年願貼早利榖七升,全年計利榖七石,每年即對現耕佃人量清,務要精燥,不敢濕冇抵塞,並不敢少欠升合;如有少欠利榖等情,任從銀主立即起耕換佃,即將租穀以抵銀利,福元不敢異言。其銀本年為限,自光緒三十二年十一月中起,至光緒三十三年十一月中止,限滿之日,銀還字還。此係二比允願,兩無反悔,口恐無憑,立胎生借銀字一紙,又帶一六一、一六九、一七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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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七七、一九二、一九三、一八一地番田二七筆保存登記簿一通,共二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福元親實領收到字內龍銀一百大圓正足訖,批照。

  光緒三十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保認現耕佃人 謝阿李

                          代筆男 徐洪長

                      立胎生借銀字人 徐福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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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七 胎借銀字

  立胎借銀字人大肚中堡沙轆街陳合吉號,有水田一所,坐落大肚中堡沙轆街店後。其田東西南北四至界址,俱各登載在上手契字內明白。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田契為胎,托中引就向與同堡竹林莊陳德和官手內借出佛面銀五百員,庫秤三百五十兩正。言約銀每年每員願貼利息穀八升行,共的利息穀四十石正。至歷年六月季收成之日,將租榖付銀主對現佃人收取抵利明白,不敢拖欠升合。其母銀限至歷年十月中為滿,聽業主備齊銀項,送還銀主贖回文字,不得刁難;如是至期之日無銀可還,依舊照借字內所約行利,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田係是合吉號有自置物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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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掛貸借他人財物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合吉號自一力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胎借銀字一紙,併繳上手契二紙,丈單一紙,共四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同中親收過胎借字內佛面銀五百圓,庫秤三百五十兩正完足,再炤,行。

  批明:光緒二十三年添借佛面銀五十圓,庫秤三十五兩正完足,再炤,行。

  光緒二十年十月 日。

                          代筆人 陳如雲

                          為中人 王東誨

                          場見人 陳福氣

                       立胎借銀字人 陳合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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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八 胎借銀字

  親立胎借銀字人總爺街許開基,有自置向族兄太興、太王、侄發厝地一所,在本街。前半自己起蓋瓦屋一座,又深井一所,外又草屋一進;其後半空地一所。東至自己草屋滴水外為界,西至楊家為界,南至吳家為界,北至家叔厝為界。今因乏銀別置,托中引就與洗源號承典起蓋房屋,三面議定價銀一百大圓,秤重七十兩正。銀即日同中交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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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訖;其厝地界址任從起蓋書館,以厝地抵利。其銀不拘年銀,聽基起贖,所有房屋照街例估價坐贖。保此物基自置物業,亦無來歷交加不明為礙,口恐無憑,合立胎借字一紙,並繳員許太興等司單粘印契一紙,合共二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交收契內銀一百大圓,平重七十兩正足訖,再炤。

  光緒十年二月 日。

                          為中人 陳猛

                      親立胎借銀字人 許開基

                          親筆人 啟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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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九 胎借銀字

  立胎借銀字人東門慶緣堂,有自承買過楊媽鑼新興寮山園田一所,竹木、子在內,東西四至界址載在買契內明白。今因乏銀別置,願將此山托中引就向與李秋令借出佛銀二十五圓,庫平一十七兩五錢正。其山亦無租,其銀亦無利息,亦不拘年限。至期取贖之時,備足借字內佛銀贖原契,不得刁難。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慶緣堂抵擋,不干銀主之事。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胎借銀字一紙,並繳連上手契六紙,合共七紙,付執為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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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日同中收過借字內佛銀二十五圓,庫平一十七兩五錢正完足,再炤。

  光緒二十四年(戊戌)七月 日。

                          為中人 吳立盛

                        立胎借字人 慶緣堂

                          代筆人 吳立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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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0 胎借銀字

  立胎借字人王海觀,今因年終乏銀欠用,托中蕭天送官引就向與蕭根官借出番銀十大元,言約每月貼利息錢四十文,逐月利息清明。三面限約道光六年九月終,母利銀一齊清還,恐口無憑,合立胎借銀字一紙,山契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番銀十大元足,再照。

  道光五年十二月 日。

                          代筆人 王光明

                          為中人 蕭天送官

                        立借銀字人 王海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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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一 胎借銀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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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胎借銀字人彰邑內西門街黃傳、黃欽兄弟等,有承分祖母黃陳氏鳳涼承買陳元、陳勞等水田一段,址在眉寶潭洋,東西四至界址俱各登載上手契內明白。今因乏銀別置討業,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借,外托中引就向與本街葉財官出首承借佛銀二百大員,庫平重一百四十兩。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三面議定,言約每員每年約貼利息榖一斗一升,全年計共該利息榖二十二石,分早晚季對半完納,不論歲之豐歉,經風搧淨,不得濕冇。其年冬不順,完納利息不足,兼對二佃曾城、曾坑完納清楚,不敢短欠,亦不得異言生端滋事。其銀面限自光緒二十三年,至光緒二十八年十一月收成後止,傳備齊契字內原母銀,贖回原契字,銀主不得刁難。此係仁義交接,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胎借銀字一紙,併上手契券及羅家贖回借字七紙,合共八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胎借字內佛銀二百大員,庫平重一百十兩完足,再炤。

  批明:丈單贖契時,羅家繳在線東局,未領回,批明,再照。

  再批明:內添注「悔」字、「十」字二字,批明,再照。

  光緒二十三年十一月 日。

                          為中人 葉標

                          現佃人 曾城

                      在場知見人姑母 陳黃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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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胎借銀字人 黃傳

                              黃欽

                          代筆人 陳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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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二 胎借銀字

  立胎借銀字人大西門街葛二爺娘,有承母親黃氏明買過陳阿瓦、陳阿勞田一段。其田四分,坐落眉寶潭湖,東西四至界址載在契內明白。今因乏銀費用,托中引就向南門羅伍官借出母銀二百大元,庫秤一百四十兩正。時三面議定每年每元願貼利息粟一斗三升,合共二十六石,分早晚兩季對現佃林斌經風鼓搧淨收清,不敢挨延短欠;如有挨延短欠,任憑銀主起耕,另他佃。此係二比甘願,各無迫勒反悔諸事。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胎借銀字一紙,並繳連上手契司單、丈單六紙,合共七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親收過胎借銀字內佛銀二百大元,庫秤一百四十兩正足,再炤。

  光緒十九年十二月 日。

                          為中人 葉鐵

                          代筆人 林資龍

                         現耕佃人 陳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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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胎借銀字人 大西門街

                             葛二爺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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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三 胎借銀字

  立胎借銀字人馬芝遴保三塊厝前莊劉加蕊兄弟等,有承父鬮分應份水田一段,坵數不等,耕種五分正,坐在本莊門口洋,東西四至登載上手司單印契內明白,年配納大租粟一九五抽的。今因乏銀別置,將此田先問叔兄弟姪不能承借,外托中引就向與鹿港菜園莊黃春盛號胎借出佛面銀一百五十五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親收足訖。其銀每年約納利息粟一十八石零五升正,早季該利粟一十二石零五升正,晚季應納利粟六石正,二季完納,不敢短欠升合;如是短欠,將田聽銀主起耕招佃,別稅他人,收租抵息,不敢阻擋。保此田係是蕊兄弟鬮分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蕊自出首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胎借銀字一紙,併繳鬮書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親收過胎借銀字內佛面銀一百五十五元完足,再炤。

  另批明:司單印契存在胞叔達允,聲明,再炤。

  道光二十四年十二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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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書人 吳必達

                          作中人 曾文得

                         知見胞兄 劉加專

                       立胎借銀字人 劉加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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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四 胎借銀字

  立胎借銀字人鹿港菜園黃螺、黃豬、黃盛兄弟等,有承父遺下鬮分得馬芝保三塊厝前莊劉加蕊兄弟等應分得水田一段,坵數不等,耕種五分正,坐在本莊門口洋,東西四至登載上手司單印契內明白,年配納大租榖一九五抽的。因家父在日,有債欠銀項,乏力清還,母子兄弟相議,願將此田為胎借,奉母命先問房親伯叔兄弟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粟倉後張吉來官胎借出佛銀一百大元,庫平七十兩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田立即對佃起耕,交付張吉來官招佃耕種,收租抵利,豬等不敢阻擋。歷冬租穀多寡,此係銀主造化,與豬等無干。保此田係豬等承父鬮分物業,與房親伯叔兄弟姪人等無干,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銀物不明為礙;如有不明,豬等兄弟自應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生端滋事。其田不拘年,聽豬備足,贖回銀字內原母,銀主不得刁難。恐口無憑,同立胎借字一紙,並繳上手借字一紙,鬮書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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紙,合共三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胎借字內佛銀一百大元,庫平七十兩足正,再炤。

  同治十年十一月 日。

                        立胎借字人 黃螺

                              黃豬

                              黃盛

                      在場知見人母親 徐氏

                          為中人 黃番叔

                          代筆人 黃進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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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五 胎借銀字

  同立胎借銀字人打貓保阿連莊王阿欉、王阿塗,有承先父明買過劉萬城園一宗,址在本莊後車路口,東西四至俱載在大契內明白為界,年帶納沈大有糖租銀二元三角正。今因乏銀別創使用,自情願將此園出借,先盡問房親叔姪兄弟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雙溪口莊詹登記借出六八銀五十大元正,三面議定每百元週年願貼利息銀二十大元正。如週年若無母利銀一足清還,自情願將此園付與銀主起耕掌管,出抵利,收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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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課。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胎借銀字一紙,並帶印契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親收過借出六八足佛銀五十大元正付足,再炤。

  光緒十九年梅月 日。

                        為中保認人 王阿暖

                         為代筆人 郭叭幣

                      同立胎借銀字人 王阿欉

                              王阿塗

  一、批明:代出中金禮銀八角正,贖契之日,自當送還銀主,無利,批明,再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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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六 胎借銀單字

  同立胎借銀單字人張文玉四大房等,有承祖父明買過田一宗,址在檳榔腳後洋,其東西四至俱載契內明白。因此業契前年向過江彭官胎借銀項,茲因乏銀取贖,托中向過竹圍仔江肆成號借出六八佛銀四十大元正,逐年願貼利榖四石滿,對現佃至期交納清楚,不敢少欠。口恐無憑,合立胎借銀單一紙,併帶上手契四紙,合共五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見親收過六八佛銀四十大元正完足,再炤。

  光緒十四年十二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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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中人 江矼

                              江海

                           四房 張慶

                           次房 張祿

                同立胎借銀單字人長房玉成號 張文玉

                           三房 張玉全勝

                         代書契人 張箎自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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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七 胎借字

  立胎借字人興隆里崎腳莊莊抱,有承祖父自己鬮書應份抽出灰堀地一所,帶車埕石路在內。今因乏銀費用,先盡問房親叔兄弟姪不承受,外托中引就胎借與本莊王德觀出頭承借著下時價銅錢二十千,限至八年備錢取贖,不得刁難。銀即日同中交訖;其堀地山交借主執掌,收稅納灰戶頭堀稅,日後子孫不敢阻擋,異言生端滋事。保此灰堀地係抱自己,與別房人等無干,並無重張典掛他人及來歷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抱出首抵擋,不干借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胎借字一紙,付執為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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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日同中收過借字內銅錢二十千完足,再炤。

  道光十七年九月 日。

                         知見人妻 方氏

                          為中人 蔡元

                        立胎借字人 莊抱

                        代書並中人 蔡元

  九月十八日,另借去銀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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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八 胎借字

  立出胎借字人網沙莊朱槌,有承祖父墾置水田一所,坐落土名網沙西洋,丈報宣化里三十四號六圖一區中則田五畝八分三釐,東至水圳為界,西至廖惷九田岸為界,南至家枝才田岸為界,北至家朗田岸為界,四至界址踏明為界。今因乏銀費用,先問親房叔兄弟姪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本莊堂弟家吉出首承受,時三面議訂依時價借起銀一百二十四大元正。面約銀每冬每元利穀五升,每冬共利榖六石二斗,三面言定,十月冬合共二冬利榖十二石四斗,銀主逐收清楚,不敢短少;如或短欠,將母利若干,將田估值抵還;或有母利銀清完足,取出借字,不得刁難。此係兩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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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欲有憑,立出胎借字一紙,付執存炤。

  帶連丈單一張,共二紙,並付收執存炤。

  即日同中交收契面銀光龍一百二十四大元足正,批明,再炤。

  光緒二十九年一月 日。

                          為中人 家支才

                      立借出胎契字人 朱槌

                          代筆人 家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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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九 胎借字

  立胎借字人琅軿溪南大埔莊白傳,有自己買過猿洞社潘新蟯水田一所,坐落土名大石東畔,四至登明在上手契內。今因乏銀費用,先問房親叔兄弟姪等概無人承典,無奈,托中引就與頭溝莊張媽春官出首承典,議值時典價佛銀四十三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將田踏交銀主前去掌管,任從招佃收租抵利。言約不拘年月,其田無租,銀無利;傳若得備出契內銀足數取贖,其銀主不得刁難。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胎字一紙,繳連上手契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炤。

  另批明:即日同中親收過佛面銀四十三大元足,再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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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光二十五年(歲次乙巳)五月 日。

                          為中人 柯姜

                        立胎借字人 白傳

                          知見人 張克修

                          代筆人 趙德祿

  田由白天承管,白德富不得混爭。白德富匿收老契,日後執出無用;惟此契須查明四至,呈請踏勘可也。著黏契尾。

  光緒七年十一月廿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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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0 借銀指摹字

  同立借銀指摹字東勢打那美社化番土目龜劉擺約,番耆荖一那墨、武乃加、粗皮九仔、阿蚊巳,同眾番等。今因日食難度,又掛欠他人債項,土目同眾番相商,托中向與銀主張石生官手內借出佛面二百一十大元正。銀同中同場交擺約等親收足訖,隨即同中同場議定逐年每元銀貼銀主早利息粟二斗,計共全年利息粟四十二石。明約逐年六月晒成,對土目番耆量收清楚,不敢濕冇之穀抵塞,亦不敢少欠升合;如有少欠,願將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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榖結價,並母銀送還銀主足數明白。其銀限借三年:自光緒庚辰年五月借起,至壬午冬至前止。屆限,約自當備足銀元,送還銀主足數明白,贖回借字。此係同場甘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同立借銀指摹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擺約等同中同場親收過指摹字內佛面銀二百一十大元正足訖,再炤。

  光緒六年五月 日。

                       為中並代筆人 林以松

                       在場見管社人 張紹唐

                     同立借銀摹字番耆 阿蚊巳

                             粗皮九仔

                             武乃加

                             荖一那墨

                   東勢打那美社番土目 龜劉擺約

               龜劉那墨  龜劉武禮   阿梢

               籠爻荖一  斗乃     斗閣勿仔史

               阿蚊那眉  大籸乃    小老根仔往

               阿蚊那墨  抵反籠爻   抵反九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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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謹     抵反閣老爺  賴返

              那爻老暖   謝曰     碌乃武禮

              房以荖    衣擺那眉   加龜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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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一 誓借銀字

  立質借銀字人陳五舟,即陳賜老,有承買過吳家仔水源,年稅賣八仙洋各佃灌溉課田,收取水租無異。茲因別置,託中保向張國記質借過清水佛銀九十大元正。銀即三面收訖,議定全年願納銀主利榖一十六石正,即對王所記名下八仙洋田配灌子水二十五份中,應得二份,年該納五舟之水租一十六石,全數付其控抵利息,不敢異言。借約不拘年限,除納利外,聽五舟備銀清還,贖回水租,不得刁難;如無銀清還,仍聽銀主收租抵利。至所記應得水源,五舟如無加築前港仔新,不得加增租額,減少水份,亦不得藉詞不行稅賣。如銀項還明,所記應納水租,照依各佃成規完納。此係現銀明借,二比甘願,恐口無憑,合立質借銀字一紙,付炤。其承買水契帶連別業,不得並繳,又炤。

  即日同中見收過清水佛銀九十大元足訖,再炤。

  再批明:陳子宛陸續向張國記添借去佛銀十大元正,俟贖回之日,一齊備還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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炤。

  道光二十年元月 日。

                       作中場見胞姪 光美

                              溫固

                        立質借銀字 陳五舟

                         (即陳賜老自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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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二 胎典契字

  立胎典契字打貓堡番仔莊賴滾、賴龍、賴乞食,有承祖父明買過園一所,坐落土名在番仔莊頂車路下,東西四至俱載上手契內明白為界,年納沈大有糖租銀一元五角正。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園出典,先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嘉城內李門葉氏出首承典,三面言議定時值價六八佛銀八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園隨付銀主前去掌管,招佃耕作,收稅納課。面限六年為滿,其銀備足清楚明白,贖回原契字,不得刁難生端;若是不足,以付銀主掌管,不敢異言生端。此係是賴滾、賴龍賴乞食出典,與別房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並無拖欠大租;恐有來歷不明,龍等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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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立典契字一紙,並帶上手契三紙,共四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交收六八銀八十大元正,再炤。

  光緒十六年二月 日。

                          代筆人 林禮

                          為中人 賴現

                        立典契字人 賴滾

                              賴龍

                              賴乞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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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三 胎典字

  同立胎典字人堂兄灶等兄弟,有承父與胞叔同置瓦店一座三進,在本城內梆橋頭下,東西四至載明公契。今因欠銀生理,與母相議,將此公店,灶等兄弟應份一半,托中就與堂弟為政身上胎借出佛面銀二百大元,約每年貼利息銀十八大元。其店同出稅,每年共銀三十六大元,同中言議將灶等一半店稅銀一十八元抵還利息,一盡付為政收取,逐月清楚明白。如店無出稅者,照約利息清還,不敢短欠;倘拖欠,灶等願搬移別居,付為掌管,抑或招稅,俱聽自便,不敢異言。灶等若有母利銀清楚,聽其取贖,不得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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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如無取贖,依舊為政管掌。保此瓦店係灶等兄弟承父鬮分應得物業,並無重張典掛他人不明為礙;如有等情,灶等兄弟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與母親等言議甘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合立典字一紙,併繳上手公印系單契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二百大元完足,再炤。

  嘉慶二十四年八月 日。

                         在見人母 王林氏

                      同胎典字人堂兄 跨灶

                           堂弟 清河

                              佛柴福

                              九合

                              孝春

                          為中人 啟山伯

                              義開

                          執筆 (灶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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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四 借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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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借字人林文閣,有承父水田二段,坐落土名內茄茇田洋,其四至俱載各上手契內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田為胎,托中引就與張景華,前後總共借過佛銀七百大元正。批明:於七年十一月初二日,借出銀四百元,逐年每百元貼利息銀二十二大元。又十一月廿四日,借出銀一百大元,約逐年貼利息二十大元。又八年三月十八日,借出銀一百大元,逐年貼利息銀十八大元。又十一月廿六日,借出銀一百大元,約貼粟利十石滿斗。三面言議,其銀即日憑中交訖;其利息銀至期清楚,不敢少欠;如欠,願將此田隨付銀主前去掌管,招佃耕作,收租抵利,不敢阻擋滋事。保此田果係閣承父物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上手來歷不明為礙等弊;如有此弊,借主自理,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親立借字一紙,併帶上手繳連共十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前後共收過契內銀七百大元足正,再炤。

  嘉慶八年十一月 日。

                        親立借字人 林文閣

                          知見人 陳天助

                          為中人 葉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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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五 按田契生銀字

  立按田契生銀字人李張氏,男阿秀、阿雲,昔年承父買有常紳兄弟分授水田一處,在尾門首中段仔,大小共三坵。又買雙龍伯水田一處,在尾首,大小兩坵。其田甲聲並四處界址及水份併出入牛路、車路,俱在契內載明。今因乏銀應用,將田出按,向得祖芳兄弟生過六八佛銀一百大元正,當日言定每元每季實供利榖一斗,不得少欠。恐口無憑,立按田生銀字一紙,又帶上手老契六紙,又大單一紙,合共八紙,付為執炤。

  即日批明:實領到生字內六八銀一百大元正。

  光緒十五年(己丑歲)八月 日。

                      立按田生銀字人 李張氏

                            男 阿秀

                          執筆男 阿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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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六 按田契生銀字

  立按田契生銀字人阿秀、阿雲兄弟,母張氏,昔年承父手買有義倉祀典均分水田一處,坐落土名老東勢莊西棚門首圳下下雙過,大小計共四坵半。其田東西南北界址,並出入水份灌蔭田分,俱在原契內載明。情因家嚴用費不敷,將田出按,向得源發號生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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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八佛銀四十元,當日言定每員每季實供利榖一斗,不得少欠。恐口無憑,立按田生銀字一紙,又帶上手老契兩紙,又丈單一紙,共四紙,付為執炤。

  光緒十五年(己丑)七月 日。

                     立按田契生銀字人 阿秀

                              阿雲

                            母 張氏

                         依命秉筆 阿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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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七 按字

  立按字人李端義,今有承祖父遺下分授有田一處,坐落土名老東勢莊西片門首,原帶田甲四分九釐零,又帶西圳水灌蔭,東至阿六田為界,北至端仁兄田為界,南至李開二兄田為界,四處界址面踏分明。情因此田於壬申年,按與新東勢莊邱學古;至丙子年,早向上手贖回。今因乏銀應用,轉按與老東勢莊清明祀典出首承接,當日言定按價每元六八瓣佛銀一百大元正,即日銀兩交明白。自按之後,將此田對佃,每年早季有榖十石,冬季榖十石,共榖二十石,即交於祀典經管為業。其每年應納大租穀五石,係祀典內之事。倘有上手來歷不明以及租粟不清,不干祀典內之事,係出按者一力抵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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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係二比甘願,恐口無憑,立按字一紙,付為執炤。

  即日批明:實領到按價佛銀一百大元正,立批。

  又批明:日後贖回之日,價到田還。

  又批明:說合禮銀二元,贖回之日一足備還。

  又批明:上手硃契係於李開二共契,未付,立批。

  光緒二年(丙子歲)六月 日。

                        在場說合人 鍾煥智

                         立按字人 李端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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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八 按字

  立按字人李端義,今有承祖父遺下有田一處,坐落土名老東勢莊西片門首,原帶田甲四分零,又帶西圳水灌溉,東至阿六弟田為界,西至溝尾為界,北至端仁兄田為界,南至開二兄田為界,四處界址面踏分明。今來向得新東勢莊邱學古兄手內生過六八佛銀五十大元正,當日言定每元每季加利銀一角三分正,到季納清;如有不清,願將此田交於銀主過耕管業,不敢異言生端。此田係自己分授之田,並無包按兄弟他人之田;倘有來歷不明,不干銀主之事,係出字人一力抵擋。此係二比甘願,兩無反悔,恐口無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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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按田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批明:實領到六八瓣佛銀五十大元正,立批。

  又批明:上手老契係於李開二共契,未付,立批。

  同治十一年六月 日。

                        立按田字人 李端義

                          在場見 黃炳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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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九 典借銀契字

  立出典借銀契字人保力溪墘莊張阿昂,有承先祖父遺下張尚發公業中營水田一所,坐落土名興文里保力莊第二圖第八區,中則田十六畝四分五釐,東至熊嘪田岸,西至大溝中,南至謝久來田岸,北至張老番圳溝中,四至界址填明為界。今因乏銀需用,即先問房叔兄侄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車城莊王番知出首承典,借出平七錢三分重洋銀一百六十大元足正。當時三面言議,每冬應納之利息榖九石六斗,逐冬包至車城繳納清楚,不敢短欠絲毫;若敢挨延短欠,願將該利為母再生利息,或將該田聽憑公估起耕,不敢異言生端;若有備足母利欲贖原契,番知亦不得刁難之情。保此田係昂應份之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昂出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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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理合交出借銀契字一紙,並丈單一紙,合計二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實領七三重洋銀一百六十大元,立批是實。

  光緒二十八年(辛丑)舊曆十二月十七日。

                          保證人 蕭光月

                      立出典借契字人 張阿昂

                          代書人 黃鳳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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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0 對佃胎借銀字

  立對佃胎借銀字人楊永和,有承鬮分應得水田三段連一所,址在西勢五園二結莊,東西四至界址俱載在丈單契字內明白。今因乏銀應用,願將此水田並字據出借為胎,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借,外托中引向與陳金隆手內借出佛銀七百大元正,即日同中交和親收足訖。三面議定每元銀全年願貼利息穀一斗,計共全年利息穀七十石正,分作早七晚三兩季交納清楚;早季該納利息穀四十九石,晚季該納利息穀十一石。其課租、水租以及莊中科派雜費,不干銀主之事。保此田係和鬮分應得之業,與別房親疏人等無涉,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上手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情弊,和出首一力抵擋,不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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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主之事。其銀限借六年:自光緒甲午年冬至起,至庚子年冬至止。限滿之日,於中秋前先送定銀二十元為準,至期備齊母利清還銀主,贖回田業字據,各不得刁難。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立對佃胎借銀字一紙,帶丈單一紙,印契連司單一紙,新丈單一紙,鬮書三紙,歸就字一紙,合約字一紙,白契一紙,計共十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和親收過對佃胎借銀字內佛銀七百大元正足訖是實,再炤。

  光緒二十年十一月 日。

                          代筆人 楊激如

                          現佃人 謝順從

                          為中人 張慶昌

                         場見胞叔 蘭記

                     立對佃胎借銀字人 楊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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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一 對佃胎借銀字

  立對佃胎借銀字人陳定記,有自置於光緒十八年明買林心匏、林清水等水田業一所,址在興直堡,土名武膀灣埒,配納水源灌溉充足。其田四至界址及歷年應納錢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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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水租、番租,俱各載明買契內明白。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此水田業對佃質借,先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向與陳春光官身上借出佛銀五百大元正。銀即日同中交定記收足,三面言議每百元每年願貼利息粟五石四斗行,共計每年應納利息粟二十七石正,分作早、晚兩季,早六晚四。其粟當晒乾,經風扇淨,不敢濫用濕冇,屆時自當照納足數,不得拖延少欠,如有延欠,願將此田業聽從銀主起耕別佃,收租抵利,不敢異言。其銀不限年期,如欲取贖,宜於中秋前先送定銀十大元為憑,餘至冬至前備足字內銀清還明白,贖回契字,兩不得刁難。此係仁義交關,二比喜悅,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即立對佃胎銀字一紙,併繳承買林家印契連司單一紙,丈單一紙,共三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定記親收過借字內佛銀五百大元完足,再炤。

  光緒二十五年(舊曆己亥年)十一月 日。

                          代筆人 陳溪泉

                 為中人併現佃對納利息粟人 除金生

                      當事在場人收銀 陳田官

                        知見人母親 張氏

                     立對佃胎借銀字人 陳定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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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二 甘願對佃借銀指租抵利字

  立甘願對本佃借銀指租抵利字人竹塹社番業主衛奎昌,承父遺下自己鬮定應得有大租一處,坐落土名新埔田心仔莊。佃戶集福嘗,遞年應納大租早榖市斗一石五斗,又本年加伸一石,計共二石五斗正。配納定額,永遠定例,日後不得加伸。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此處大租穀為質借,先問房親本社人等俱不欲承受,外托中前來向得本佃銀主集福嘗手內借出佛母銀一十六大元正。即日色現經中交昌親收足訖,中間併無估貨準折等情。當日三面言定,即將本佃戶集福嘗遞年應納大租早穀市斗二石五斗正,隨即付銀主集福嘗,任從集福嘗圖章出單,每年六月收量,以抵遞年銀利,昌即給出完單二十張為據。其母銀自乙酉年四月借起,不拘年限,至取贖之日,銀還字還,昌理應給出完單退換補足;倘若至期無銀取贖,仍照原字約而行,不敢異言生端。保此大租委係昌承祖父遺下自己鬮定應得之大租,與房親本社人等無干,亦無重張質借為礙;倘有上手來歷不明,係昌併場見人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仁義交關,兩無迫勒,恐口無憑,立甘願對佃借銀指租抵利字一紙,付執為照。

  批明:即日昌同中實收到字內佛母銀一十大元正,親收足訖,批照。

  又批明:光緒十二年二月間,昌再向銀主集福嘗手內加借出佛銀二十大元,即將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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伸大租穀二石正抵為遞年銀利。連字內共借佛銀三十六大元正,連字內共大租穀四石五斗正,抵為銀利,銀還租退,不得異言,批炤。

  光緒十一年(乙酉歲)四月 日。

                          男 朝芳(批筆)

                          為中人 呂芳瑞

                          在場男 衛朝芳

                          代筆人 林其俊

           立甘願對佃借銀指租抵利字竹塹社番業主 衛奎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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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三 起耕胎借銀字

  立起耕胎借銀字人王火生,緣有自置田園共一段,年小租榖十五石,址在利澤簡堡後崙莊,其東西四址以及甲聲分數,俱載在丈單契字內註明,原配圳水通流灌足。今因乏銀應用,願將此田園起耕為胎質借,先盡問房親人等俱不欲放借,外托中引就向與賴隆官手內借出佛銀九十大元,並帶無利磧地銀一十五大元。其銀即日同中交火生親收足訖;隨即將田園四址,交付銀主佃收租抵利。同中三面議定,每元銀全年願貼利息早榖一斗一升正,計全年利息早穀九石九斗正。其田園議小租榖一十五石,分為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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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早七晚三,早季該租榖一十石零五斗,抵還利息以外,尚剩早榖六斗,並晚季榖四石五斗,交還業主。其莊中科派諸費,依田鄰比例而行。大租係業主自理,不干銀主之事。此銀約借不拘年限,自庚子年借起;若要還銀,務於八月前先送定銀為憑,俟冬至前備足銀元,如數送還銀主,贖回字據,各不得刁難。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不得反悔,口恐無憑,合立起耕胎借銀字一紙,並帶新丈單四紙,白契二紙,計七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火生親收過起耕胎借銀字內佛銀九十大元正,並帶無利磧地銀一十五元正足訖,再炤。

  光緒二十六年(歲次庚子)十一月 日。

                          代筆人 沈采堂

                          為中人 葉埒

                          場見人 □□

                     立起耕胎借銀字人 王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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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四 起耕胎借銀字

  同立起耕胎借銀字人張哲源、張步雲等,緣有承父遺下鬮分應得水田二段,址在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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勢八寶莊界內,其甲聲分數俱載在新司單字內註明。原配圳水通流灌足,年小租粟七十四石。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此田丈單契據出借為胎,先盡問房親人等俱不欲放借,外托中引就向與江錦章手內借出佛銀五百五十大元正,又帶無利磧地銀五十元,計共六百元正,即日同中交源、雲等親收足訖。當日三面議定逐年願納早利粟五十一石八斗,就早季小租粟扣抵足數外,尚剩晚季小租粟二十二石二斗,收成之日,對佃人交還業主收回。如有鳩捐田甲以及大租科派諸費,俱係業主自理,不干銀主之事。其銀議借不拘年限,自光緒辛丑冬至前借起,至欲還銀之年,務於八月半前先送定銀一十六元為準,及期備齊母銀送還銀主,贖回字據,各不得刁難。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字實可證,同立起耕胎借銀字一紙,新丈單二紙,張文俊買契連司單一紙,上手契連司單一紙,舊丈單二紙,鬮分約字二紙,上手合約字二紙,計共十一紙,付執為炤。

  一、批明:光緒二十六年土地調查後,日後如有再給新丈單,無論數紙,但係應交銀主收執,不得刁難,批炤。

  一、批明:字據原有破碎,贖回後日不得異言滋端,批明,再炤。

  即日同中源、雲等親收過起耕胎借銀字內佛銀五百五十大元,又無利磧地銀五十大元,計共六百元正足訖,再炤。

  光緒二十七年(辛丑)十一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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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筆人 游咸熙

                          為中人 陳阿厚

                      在場知見人母親 張林氏

                     同立起耕胎銀字人 張哲源

                              張步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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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五 起耕胎借銀字

  立起耕胎借銀字人游守欽、游守度、游守嘉、游登科,同姪梓在五房等,緣有承先祖父遺下戶名游五美公置之水田一段,址在頭圍保拔雅林莊,東西四至界址以及甲聲分數,俱載在丈單契內詳明,並帶圳水通流灌足。今因缺乏祖媽喪費之銀,於是兄弟姪等相商四思,願將此公置之水田起耕出借為胎,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借,外托中引向與族親德成號,即阿添官手內借出佛面銀九百大元正,並帶無利磧地銀一百大元正,計共銀一千大元正。即日同中交欽、嘉、度、科、姪在同等親收足訖;隨即將田起清踏明,交付銀主任從佃收租抵利。當日三面議定每元銀願貼全年利息粟一斗亢五合,計共全年利息粟九十四石五斗正,分作兩季完納,早七晚三。其田願小租粟一百一十石正,原分兩季,逐年自小租粟各季扣抵利息粟以外,尚剩早晚小租粟一十五石五斗正,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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佃人付業主收回,以應其課款大租以及莊中科派。年歲豐歉、被佃減租、捐題廟緣各等諸費,概係是業主自理,銀主無涉。其銀限借不拘年,要還之年,務宜八月中旬先送定銀五十元為準,餘俟冬至屆期,業主備足銀元還銀主,贖回字據,各不得刁難。保此業係是欽五房兄弟姪等承先祖父遺下公置之業,與別房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帛,亦無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情弊,欽兄弟姪等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合立起耕胎借銀字一紙,並帶新給司單一紙,印契連司單一紙,舊銷丈單二紙,上手印契連司單一紙,上手分約字一紙,吳壘分約字一紙,上手白契十紙,計共一十八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欽、嘉、度、科、姪在同等親收過起耕胎借銀字內佛面銀九百大元正,並帶無利磧地銀一百大元正,計共銀一千大元正足訖是實,再炤。

  一、批明:其丈單、契據各字內帶破空是實,再炤。

  光緒十七年十一月 日。

                        代筆為中人 康可邦

                         知見人弟 守湖

                        在場人堂叔 高山

                     立起耕胎借銀字人 游守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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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游守嘉

                              游守度

                              游登科

                            姪 梓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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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六 起耕胎借銀字

  同立起耕胎借銀字人朱阿榮、朱阿松等,緣有承先父鬮分應得水田一段,址在四圍堡四結莊。其田東西四至界址以及甲聲分數,俱載在丈單契字內明白,並帶圳水通流灌足。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此水田字據付質為胎,先盡問房親人等俱不欲承借,外托中引向與姚希賢手內借出佛面銀二百四十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榮兄弟等親收足訖,當場議定每員銀全年願貼利息榖一斗正,計共全年願貼利息早榖二十四石正。逐年利榖扣除抵足額,其餘所剩榖石仍交業主收回,完納課租諸費。倘遇年冬不順,田租多少俱係業主與佃人相商,與銀主無干。爰及莊中或有科田中諸費,俱照田鄰比例而行。保此水田係榮兄弟有承父鬮分應得之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上手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榮自出首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其銀限借不拘年,銀主若要取回之時,榮等隨即備齊母利銀送還銀主清楚,贖回字據,各不得刁難。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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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二比喜悅,各無他言反悔,口恐無憑,字實有據,合立起耕胎借銀字一紙,並帶新丈單三紙,舊丈單二紙,合約字一紙,分管合約字一紙,上手鬮書二紙,上手合約字一紙,計共十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交榮等親收過立起耕胎借銀字內佛面銀二百四十元正是實足訖,再炤。

  光緒二十五年(己亥)十一月 日。

                          代筆人 游棟樑

                          為中人 林後生

                        在場人母親 陳氏

                        知見人姪孫 朱阿川

                    同立起耕胎借銀字人 朱阿榮

                              朱阿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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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七 起耕盡租胎借銀字

  親立起耕盡租胎借銀字人馮時安,緣有鬮分應得水田一段,址在東勢寶斗厝莊,其東西四至載在契字內註明。今因乏銀別創,願抽出水田載地四分零出借為胎,外托中引向許正觀手內借出佛銀一百九十大元正,又帶無利磧地銀十二元五角正,計共銀二百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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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元五角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地踏明界址,交付觀起耕招佃,收租完課抵利。言約田無租,銀無利。其銀所借不拘年限,若欲還銀之日,當於八月前送定為憑,餘俟冬至備足銀元交還,贖回字據,各不得刁難。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字實有據,親立起耕盡租胎借字一紙,併帶新丈單一紙,共三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安親收過起耕盡租胎借銀字內二百零二元五角正,帶無利磧地銀在內是實,再炤。

  乙未年十一月 日。

                          為中人 林曉山穆

                        場見人胞兄 德火

                  親立起耕盡租胎借銀字人 馮時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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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八 起耕盡租胎借銀字

  立起耕盡租胎借銀字人林釗,緣有沙園一處,址在頭圍堡番社頭莊,歸管字載明應得一甲,換給新司單一紙載明九分五釐零,四至界址俱載在單據內明白。今因乏銀應用,外托中引就向與陳蒲官手內借出佛面銀八十四大元,併帶佃人無利磧地銀二大元,共八十六大元。即日將銀同中交釗親收足訖;隨即將該園交蒲起耕收租抵利。所有大租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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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派諸費,係是銀主理清,不干業主之事。其銀限借十二年:自舊曆丁酉年三月半起,至戊申年三月半止。如是要還,要將母銀、字據兩相交清,各不得刁難生端。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立起耕盡胎借銀字一紙,併帶歸管字一紙,番字五十七號新司單一紙,計共三紙,付執為炤。

  即日釗同中親收字內母銀八十四大元,併收過佃人無利磧地銀二大元,計共八十六大元足訖,再炤。

  光緒二十三年(舊曆丁酉)三月 日。

                       知見並代筆人 林星樞

                          為中人 陳呂鰲

                   立起耕盡租胎借銀字人 林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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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九 起耕盡租胎借銀字

  立起耕盡租胎借銀字人郭清沂,有承先父遺下應得水田一所,坐落金包里堡,土名南勢洋溪仔墘莊。其水田東至橫岸透溪為界,西至小崁下透大路頭為界,南至溪為界,北至崁為界,四至界址及各事宜俱登載在印契字內明白。年原配納番大租粟四石二斗八升正,水租粟一石,又配錢糧二兩六錢八分七釐四毛四絲正,併帶圳水通流灌溉充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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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因乏銀別創需用,願將此水田連契據盡租質借,先盡問房親人等俱無可承借,外托中詢向與吳瑞麟官身上借出洋銀九百大元,又無利磧地銀五十大元,計共銀九百五十大元正。其銀元及契據即日同中兩相交收足訖。當日同中三面議定,逐年田無得租,銀無行利,概要付交銀主吳瑞麟官起耕招佃,收租抵利。其銀約借三年為滿:自光緒癸巳年冬起,至丙申年冬止。屆限之秋,當八月中,先送定頭銀一百大元正,餘俟冬至前備足胎借字內母銀,清還銀主,贖回原契據,各不得刁難擾索,生端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筆乃有據,立起耕盡租胎借銀字一紙,並繳帶官手印契連司單一紙,又頂手印契連司單一紙,鬮書字二紙,青墾一紙,清賦丈單一紙,計共七紙,付銀主收執為照。

  即日同中清沂等親收過起耕胎借字內洋銀九百五十大元正足訖,再照。

  光緒十九年十一月 日。

                          代筆人 黃壽卿

                          為中人 □□□

                        在場人長男 大目

                   立起耕盡租胎借銀字人 郭清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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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0 起耕典胎借銀字

  立起耕典胎借銀字人蔡茂,緣有承祖父遺下大溪內五層蛇莊界內水田連山場,其東西四至悉在丈單合約字內,自帶圳水通流充足。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此水田、山場盡行起耕典胎借,先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典,外托中引向與黃小番官手內起耕典胎借出佛銀一百二十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茂親收足訖;隨即將田並山場踏明四至界址,交付起耕典主掌管出,收租抵利。三面議定每元銀全年利息加一五行,計共該利息銀一十八元正,就田、山租控抵清楚。其田大份全年榖六石,小租陳文生作份。收成之日,將租榖依時結價抵利併完課;不足,將山租補足;有剩,會算湊還業主。其銀自光緒十七年冬至前起耕限借,不拘年限,措備母利銀齊足,送還典主,贖回丈單字據,各不得刁難。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筆乃有據,立起耕典胎借銀字一紙,帶丈單三紙,合約字一紙,計共五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交茂親收過立起耕典胎借銀字內佛面銀一百二十元正,再炤,行。

  一、批明:其丈單有蛀空,取贖之日,不得刁難,批炤,行。

  再批明:內添「註、憑」二字,又「七」字改「混」,又炤,行。

  光緒十七年十一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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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筆人 吳國定

                          為中人 沈佛生

                    立起耕典胎借銀字人 蔡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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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一 招耕胎借銀字

  同立招耕胎借銀字人李林氏,緣李林氏有承先夫祖遺下在番墾內結得埔園一所,址在青潭大溪內,土名灣潭莊下埔,東至大溪,西至山,南至李寶園,北至黃家園各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業與人為胎,先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即托中引就向與黃綱官身上借出番銀二十大元正。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園亦同中踏明,付綱耕管。其銀無利,其園無稅。約限六年:自光緒甲午年起,至庚子年冬止。因溪埔荒地,綱若栽插樹木、子等項東西,如是限滿,業主若要取贖起耕,須要業佃商量妥當。保此業與親疏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林氏一力抵擋,不干黃綱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後悔,口恐無憑,同立招耕胎借銀字一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同中李林氏親收字內胎借番銀二十大元正完足,再炤,行。

  一、批明:限滿之後,佃若有栽插子、樹木等件,須要業佃商量妥當,不得刁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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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炤,行。

  再批明:番墾字因李林氏自執,要用之日,聽便取出,不得刁難;或有轉移他處,亦聽便取觀,再炤,行。

  光緒二十年(甲午)十二月 日。

                          代筆人 黃傳芳

                          為中人 速添泉

                      在場知見人族親 李錦興

                    同立招耕胎借銀字人 李林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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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二 起耕胎借銀字

  親立起耕胎借銀字人李耀東,有承祖父遺下子、菜園一處,址在枕頭山鎮平莊,其東西四至界址,載在丈單內。聲明:內帶茅屋三間,水田一口,竹圍、子、青苧一應在內。茲因公項告急,願將此園單據概行起耕盡租質借,托中問到宗親望坡手內借出佛番銀二百大元,又帶無利磧地銀二十二大元正。當場立字,銀、契兩相交收足訖。憑中面議,其銀免利,該園無稅,就此園踏明四至,交付銀主管耕,任從銀主栽種苧收抵利息並工資。無論年冬之豐歉,係銀主之造化。至於遞年課租,亦係銀主包完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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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串為憑。該園起耕胎借,定限二十年為滿:自同治丙寅年冬至起,至丙戊年冬至止。屆限,銀主將所完納串單及字內所帶茅屋三間、竹園、子、青苧,復經銀主栽種雜等件,逐一交還,不得藉詞拆毀;業主應將母銀備足,贖回單據,各不得刁難。倘此園若輪別房管理,未及屆限,不得藉端起耕,應俟限滿,方得備贖。至銀主自備工本在園中起蓋屋一座,限滿之日,須憑公議,陸續相坐,亦不得刁難。屆期若欲備贖,定於是年八月中交定為准,餘俟冬至兩相交清。此乃仁義交關,二比甘願,各無迫勒反悔,口恐無憑,筆乃有據,合立起耕胎借銀字一紙,又帶丈單二紙,共三紙 ,付執為炤,行。

  即日憑中親收過字內無利磧地銀二百二十二大元正足訖,再炤,行。

  一、批明:此園全年原租稅銀包課租計三十元,又佃人備出無利磧地銀二十二元;倘業主若就限內備足母銀清還,贖回單據,銀主不得刁難。其園依字照約內原議園租並年限所行,另立招耕字為憑,合再批炤,行。

  一、批明:此園建置多年,如有墾單或有荒埔契等款字據,因年久遺失無蹤,日後檢出,合應送交銀主收執,再批炤,行。

  一、批明:此園東至張夏,西至橫路,南至大路,北至大界。四至內竹圍或隘界併隘額地段,概歸銀主掌管,收租抵利,再炤,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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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治五年(歲次丙寅)十一月 日。

                        為中人族正 光昭

                        知見人堂伯 家亮

                        在場人親兄 傳成

                    親立起耕胎借銀字人 李耀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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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三 轉胎借字

  親立轉胎借字人吳元記,緣記有本族立記將伊自己承典陳家店契一間,址在西定上坊帽仔街中,坐北向南,東西四至載在契內明白為界,向記借出銀元。今因乏銀應用,將該契托中轉向蔡珖瓏官借出六八佛銀六十大元足,願將此店交付銀主前去開張菁仔行生理。其銀無利,其店無稅,限以三年為滿,聽記備足母銀取贖;如未有銀取贖,仍付銀主掌管。倘未至三年,係因上手要贖者,亦聽贖回,不得刁難。口恐無憑,合立轉胎借字一紙,送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轉胎借佛銀六十大元,再炤。

  另批明:上手二契,立記胎借字一紙,合共三紙,併連轉胎借字一紙,總共四紙,再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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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批明:店內酒灶一座,係是上手存下,銀主不得私自毀除。至於損壞修理,銀主若要興工,須預先通知典主開費若干?批明契後。贖時,典主依例坐額,再照。

  再批明:「五」字改「四」字一字,再炤。

  光緒元年十月,銀主蔡珖瓏官代出修理銀四十八元九角六尖零,交來土水木匠單一紙,春炭間源泰杉、瓦楹單、雜費單各一紙,共四紙,收訖存炤。贖契之時,該銀一百零八元九角六尖零,不得藉詞短折,合批明,再炤。

  光緒元年九月 日。

                          為中人 吳足司

                      親立轉胎借字人 吳元記

                           代書 (自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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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四 起耕轉胎借銀字

  立起耕轉胎借銀字人曹待時,緣時於昔年間,有備出佛銀一千大元正,起耕胎借過莊石乞水田一段,址在四圍堡塭底莊,現定小租粟一百二十石正。其四至界址及甲聲、分數,單契字內各有註明,並帶圳水通流灌足。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起耕胎借過莊石乞之田業並字據盡行向人轉借為胎,先問房親人等各不欲轉借,外托中引向於羅奇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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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內轉借出佛銀八百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時親收足訖;而時隨即將此段水田,同中踏明四至界址,交付英前去佃,收租抵利。當場同中三面明議,每元銀全年時願貼早晚利息粟一斗正,共全年應納早晚利息粟八十石正,分為早七晚三交納清楚。其早季應納利息粟五十六石正,而晚季應納利息粟二十四石正,餘剩早晚小租粟四十石正,內扣除二十石正,於兩季收成之日,仍按作早七晚三,如數對佃人交還業主收回納課;餘尚剩二十石正,仍然對佃人如數交還曹待時收回。又議:莊中科派諸費及風水不順,依照左右田鄰比例而行。至於完納課租,係業主理清,與銀主無干。其銀轉借,定六年為限:自乙未年冬至起,至辛丑年冬至止。限滿之日,宜於是年八月半前先送定銀八十大元正為憑,餘銀元俟冬至備齊足數,交還清楚,方可贖回字據,各不得異言生端。保此田係時起耕胎借過莊石乞之業,與別人無干,並無重張字據向人轉借為胎,亦無上手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時願出首抵擋清楚,不干英之事。此係二比喜悅,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筆乃有據,爰立起耕轉胎借銀字一紙,帶新丈單二紙,舊丈單二紙,上手起耕胎借銀一紙,白契一紙,共七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時親收起耕轉胎借字內佛銀八百大元正足訖是實,再炤。

  光緒二十一年舊曆十一月 日。

                          代筆人 莊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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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中人 曹發爐

                         知見母親 曹沈氏

                         在場叔祖 曹煙煌

                    立起耕轉胎借銀字人 曹待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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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五 轉胎借銀字

  立轉胎借銀字人張成,緣成於前年間有備出佛銀二百大元正,借與李有,將伊應得利澤簡堡隆恩莊水田字據一宗,交成收執為胎。三面議定該田全年原小租榖早晚二十四石,該所借銀項有全年每元銀願貼利息榖一斗正,計全年願貼利息榖二十石正,分作早七晚三兩季完納,對佃付成量收足數。其餘全年尚剩租榖四石,議交業主向佃收回,以為完納課租等費,經於借字內寫明炳據。今成因乏銀別創,願將此李有胎借字據一宗轉行為胎質借,託中向與林代官手內仍借出佛銀二百大元正,即日同中交成親收足訖。當場再議,每元銀仍願貼利息穀一斗正,計全年應納利息榖二十石正,分早七晚三兩季對佃完納,早季應納利榖十四石正,晚季應納利榖六石正,務宜在埕經風搧淨,不得濕冇抵塞,亦不得少缺升合;如有少缺者,就中保人賠補足數,不得異言。其餘除納利息榖外,尚剩四石,仍交還舊業主向佃量收,以為完納國課、水租及莊中科派諸費。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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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水為災,並年冬不順,亦照上下田鄰比例而行。口恐無憑,字實有據,爰立轉胎借銀字一紙,並帶舊業主字據一宗六紙,上手胎借銀字一紙,共八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成親收過轉胎借銀字內佛銀二百大元正足訖,再照。

  光緒二十三年十一月 日。

                          代筆人 □□□

                          為中人 □□□

                          保認人 □□□

                          在場人 □□□

                          知見人 □□□

                      立轉胎借銀字人 張□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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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六之一 轉胎借銀字

  立轉胎借銀字人蔡井,有自備佛銀,借過陳闖,係水田二處為胎,坐落土名廣盛莊街仔尾,東西南北四至界址、課租水份,俱在上手契內載明。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田轉借為胎,先盡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蘇壽官借出佛銀一百大員,平重七十兩正。三面言議每員銀全年貼利息粟二斗行,逐年計共願貼利息粟二十石滿,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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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早晚二季完納,不敢少欠升合;如有少欠升合,將此田付銀主起耕,不敢異言。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證見。其田面約不拘年限,聽井備齊轉借字內銀,贖回原借字;如無備齊贖回,仍舊納利,不得別生支節。保此田係井明備佛銀借過物業,與別人無干,並無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井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胎轉借銀字一紙,併上手契四紙,合共五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胎借銀字內佛銀一百大員,平重七十兩正完足,再照。

  光緒八年十月 日。

                        在場知見人 妻吳氏

                          代筆人 劉禎祥

                          為中人 董傳枝

                      立胎轉借銀字人 蔡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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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六之二 再轉胎借銀字

  立再轉胎借銀字人蘇壽,有蔡井來胎借水田二段,坐落在廣盛莊街仔尾洋,其四至界址及課租、水份,俱載在上手契字內明白。今因搬移遠隔,兼之乏銀別創,願將此田再轉出為胎借,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劉培元官借出佛銀九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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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正,平重六十三兩正。三面言議,明約每員銀逐年願貼利榖二斗,全年計共利榖十八石滿,分作早晚二季對佃均納。務須重風搧淨,不得濕冇,亦不得少欠升合;如有濕冇及少欠升合,願將田付銀起耕。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田面約不拘年限,聽壽備齊胎借字內佛銀贖回原字,斯時銀還契還,兩不得刁難。如銀未清還,依舊完納,不敢別生支節。保此田係壽明胎借物業,與房親無干,亦無重張典借他人財物以及上手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壽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再轉胎借銀字一紙,併帶借字二紙,上手契四紙,合共七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再轉胎借銀字內佛銀九十大員正,平重六十三兩足,再照。

  光緒十五年十二月 日。

                          代書人 吳上章

                          為中人 蔡知母

                     立再轉胎借銀字人 蘇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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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七 起耕轉借銀字

  立起耕轉借銀字人李媽周,有借過李讚旱田一段,坐落土名水湳口清槽頂,其東西四至及大租載在借字內明白。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業轉借,先問至親人等不欲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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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托中引就與認姆起耕借出佛銀二十一大員正。銀即日同中交周收訖;田隨即踏明界址,交付認姆前去起耕掌管,收稅抵利,不敢阻擋。言約不限年月,聽周備銀取贖,不得刁難。保此田係是周明借李讚物業,與別房無干,亦無來歷不明為礙;如有等情,周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起耕轉借銀字一紙,併帶李讚借字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轉借銀字內佛銀二十一大員完足訖。

  光緒十二年十一月 日。

                          代書人 李雲梯

                        為中人胞姪   千

                        知見人長男  紅柑

                     立起耕轉借銀字人 李媽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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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八 碑 記

  立石碑記人嘉義城內大街境陳全記。竊謂:上古東平王格言,為善最樂;司馬公家訓,積德當先。善哉言乎,人當敬之。茲我全記於嘉慶五年間,據大目根堡南靖厝莊許井記將伊自置山園並帶山界龍眼一所為胎,向我全記典借銀元,前將山園及龍眼交我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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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收抵利息。後因井記既死,祭祀無人,我全記不忍其心,遂將山園及龍眼逐年所收稅銀登賬留存,轉交井記親房領去以為祭祀之資,亦有多年矣!今井記宗親許歲念心,願將己同妻林氏所生之長男,年已一歲,乳名喚卻,今改名曰同福,在於二家祖先座前,憑筶求准,立字寫一半傳與許井記為嗣,以承祭祀。他既有此心,我全記亦將此業內抽出未作地一穴,訂明界址,東至公地為界,西至阮家園為界,南至車路為界,北至溪為界。又帶下處,東至阮家園為界,西至阮家為界,南至溝為界,北至溪為界,四至界址明白為界,赦還井記為永遠之煙祀,交付許歲代前去承管,日後此子長成,傳子及孫,分作二房為嗣。保此業係我全記赦還井記為香祀,許歲不得擅將此業私行典借他人財物,以絕井記之香煙;倘將來若有他人出首爭收者,此碑記為憑,庶無後患乎!云爾。

  光緒五年(歲次己卯)年 月 日立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