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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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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物權之特別物體

  第一節 海埔、溪埔

   第一 定 例

  二十年定蘆洲地畝,坍戶以次撥補之例。江西巡撫胡寶泉奏言:「蘆洲地畝,坍漲靡常,舊制五年丈量一次,漲陞坍除」。嗣於乾隆十三年,經部定議:「凡有坍塌洲地,即令業戶報官勘明,註冊定案。遇有淤漲,按照報坍先後,以次撥補;倘有餘剩新淤官地,召民認墾,按則陞科,通行遵照」。於是,蘆洲有有課、無課之分:凡濱江洲地,先由水影,次變沙灘,又次為泥灘、為草塌。至於漸積成洲,然後納課。計自水影以至成洲,必經數十年,或十餘年之久。其成洲頗費工本,及遇塌卸,必屆大丈之年,始行除課。若有淤漲之地,自應按照報坍先後,俾復其業,以完課額。至於水影、沙灘之地,原無工本可費,是以例不陞課,即有坍卸,自不在撥補之列。乃有奸猾之徒,因定例未經分晰指明,往往以無課之沙灘等項混爭撥補。請嗣後將有課之洲報坍者,挨順序先後,彙為一冊,按次撥補,庶課額定,訟端可弭。經部議覆,應如所請。凡濱江新漲之地,查原舊有課之洲,報坍者次第撥補。至於水影、沙灘等項,雖既稱未經陞課,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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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民承認多年,希圖成業,一遇坍塌,既不得與有課坍戶一例撥補;至撥補餘剩之地,若不量為准撥,恐失業之戶未肯甘心,彼此復啟爭端,情理殊未平允。應令嗣後新漲地畝,除儘有課坍戶補足之外,尚有餘地,即將無課坍戶按照報坍先後,酌量撥補;再有餘剩,始行召墾。仍嚴行各洲戶安分息爭,一聽官撥分別辦理。疏上,得旨:「如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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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 規 定

  一、沿河沙洲地畝坍漲,報官勘驗。如屬淤漲之地,實係彼處坍塌之數,上下對岸,顯有形跡可據者,即遴委幹員,會同兩邑地方官勘驗,秉公撥補。

  一、凡沿河沙洲地畝被沖坍塌,即令業戶報官勘明註冊。遇有淤漲,亦即報官查丈,照原報之數撥補。司戶至認墾,官給印照,仍令各屬按數造報,統候五年大丈再行履勘,造冊送部,以定升降。

  一、部咨:各屬一切額征沙洲灘地,造具魚鱗圖冊,先行送部,以備稽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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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 執 照

  臺字第一十三號,埔地八十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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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備道執照

  欽命按察使司銜、福建分巡臺澎等處地方兵備道、兼提督學政姚,為詳明給照、試墾召租事。照得軍功船廠一帶海坪,沙泥壅積,漲成浮埔;但未經開墾,尚難報陞。詳奉總督部堂趙、巡撫部院孫批司議詳,准予招佃開墾田園耕作,以及築塭蓄養魚蝦,試墾成熟,徵完租息,以為歲修軍功船廠港道之費等因,行知出示曉諭在案。茲據臺屬武定里墾戶林洪氏開出四至,呈請給照前來,合給執照。為此,照給墾戶林洪氏即便收執,將所請武定里埔地一段,東自公館前王守園頭至蕭排園北溪墘,西自黃學源園頭石界至洲仔尾車路溝墘南自洲仔尾車路溝墘至公館前王守園頭,北自蕭排園北溪墘至黃學源園頭石界為界,丈明甲數,准其自備工本開墾試種,每年於夏、冬兩季,交經管業戶赴轅按甲完繳租銀,以為修港之需。俟該處園地成實,不致水沖沙壓,再行照例定則陞科;敢有欠租、隱匿、私墾等弊,一經察出,定拏該戶,照例重究,並將私墾之業充公,毋違,須照。

   計開:

    墾戶林氏給現耕地四十甲,限本年起完租;青埔地四十甲,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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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年起完租。

    右照給墾戶林洪氏收執。

                   臺字第一十三號

  道光二十年四月十一日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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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 墾 照

按司道墾照

  欽命二品銜、福建分巡兵備道、兼按察使銜霍伽春巴圖魯唐,為給照管業完租事。照得軍功廠一帶海埔,前奉總督部堂趙、巡撫部院孫准予給照,召佃墾築田園、魚塭,徵收租息,以為修港之需。此次清丈,經委員勘丈,分別報升填單,酌議定章,歸廠納賦。除出示曉諭外,合行給照。為此,照給墾戶黃清即便收執,將所管嘉屬西港仔堡田園、魚塭,後開坵甲,照章按甲完租。每年統於冬季交由管事赴轅繳納租銀,以為提完正供修港之款;敢有藉端欠租,刁混匿報等弊,察出定拏,該墾戶照例重究,將業充公,毋違,須照。

   計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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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墾戶黃清承耕下園□坵,計□□;又下下園□坵,計丈□□;又塭園□坵,計丈七甲九分二釐三毫一絲整;又上、中、下草塭□□,計丈□□。

    右照給墾戶黃清。

                 新字第四百五十三號

  光緒十七年三月 日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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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 執 照

  欽命按察使司銜、福建分巡臺澎等處地方兵備道、兼提督學政劉,為詳明給照試墾召租事。照得軍功船廠一帶海坪,沙泥壅積,漲成浮埔;但未經開墾,尚難報陞。詳奉總督部堂趙、巡撫部堂孫批司議詳,准予招佃開墾田園耕作以及築塭蓄養魚蝦,試墾成熟,徵完租息,以為歲修軍功船廠港道之費等因,行知出示曉諭在案。茲據嘉屬鹽水港街墾戶張恆德,即舉人張步蟾開明四至,呈請給墾前來,合給執照。為此,照給該墾戶張恆德,即舉人張步蟾即便收執,將所請嘉屬新塭莊埔地一段,東至新定公塚為界,西至海汕為界,南至大歸、李六等埔塭併八卦溝王爺港為界,北至茄萣山塭岸為界,四至為界,丈明甲數,准其自備工本開墾試種,每年於夏、冬兩季,交經管業戶赴轅按甲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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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租銀,以為修港之需。俟該處園地成實,不致水沖沙壓,再行照例定則陞科;敢有欠租、隱匿、私墾等弊,一經察出,定拏該戶,照例重究,並將私墾之業充公,毋違,須照。

   計開:

    墾戶張恆德(即張步蟾),給墾新塭莊埔地熟埔三甲三分整,鹽埔七十九甲整。

    右照墾戶張恆德,即張步蟾收執。

  光緒九年七月二十三日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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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 執 照

兵備道執照

  欽加道銜、護理福建分巡臺澎兵備道、兼提督學政梁,為查案給照,永遠掌管事。照得軍功船廠一帶海坪,沙泥壅積,張成浮埔,前未開墾,經孔前道詳奉前總督部堂趙、巡撫部院孫批司議詳,准即招佃開墾田園,圍築魚塭,耕作成熟,征完租息,以為歲修港道之需,歷經出示曉諭,准民請墾各在案。嗣因廠港淤塞,戰艦礙難出入,當經本道札飭委員督同差管清釐勘丈。旋據業戶稟稱:三郊蘇萬利等偕職員石時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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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前道憲示諭,安平港道淤塞,飭著利等出資疏通。是以凜遵雇工開挖,自道光年間,至咸豐三年,逐歲修補,不致洪水氾濫入廠,先後計費番銀一萬餘元。前經蒙徐陞憲洞悉勤勞,請兩院憲准將北畔港汕浮埔,免徵餉項,給歸利等開墾田園魚塭,以示體恤。惟是各商均係內來客居,往返不定;且此開墾浮埔,若非大費工本,終難成業;且當時開港工費浩繁,儀祖父職員石時榮出資最多。故此,利等議將埔地歸榮承管,業已稟荷前道憲批准給照,因卸篆未蒙給發。茲該業戶開明安平港岸北畔塭埔一段,東至李水生塭並水路溝,西至本塭岸,南至安平港岸,北至本塭岸為界,丈明甲數,請給示照等情。據此,查該戶前同三郊出資通港道,洵屬急公可嘉,既將前項埔地議歸掌管,自應准如所請,免徵租息。除行縣知照備案外,合行給付,永遠執照。為此,照給業戶石朝儀即便收執遵照,招佃開墾園塭,永遠掌管,毋違,須照。

   計開:

    業戶石朝儀,給塭埔地五十八甲九分整,另帶地水堀。

     右照給業戶石朝儀永遠印照收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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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闢字第不列號

  同治八年九月十七日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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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 照 票

照票

  署福建臺灣府鳳山縣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陳,為呈墾給示,俾得興工開築征餉事。本年十一月初一日,據郡城東安坊商克治呈稱:緣瀰陀港與竹仔港接壤一帶,原屬內海,邇來浮復埔坪,堪築魚塭,畜養魚蝦,年征餉銀四兩,抵補缺餉。東至瀰陀港,西至海嶼大港口,南至商裕魚塭溝,北至白沙尾,四至並無妨礙課地以及民閭田產。但未蒙准墾示照,莫敢擅築,仰體德澤普被,使民無留餘之力,餉有式闢之輸,合繪圖呈墾恩給示照,飭房註冊,俾得管耕征餉等情。據此,查該處邇年因前峰港一帶溪流漲滿,各處崩陷,沙土積壓,海坪漸次墊高,鹽鹵之地只堪開築魚塭,除出示歸與商克治開築管輸外,合行給照。為此,照給該墾戶即便查照四至界址,開築掌管,即以嘉慶九年份起科,完納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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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四兩,抵補缺額,毋違,須照。

        右給商克治准此。

      嘉慶八年十二月 日給。

      縣行                   限 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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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 執 照

執照

  特授福建臺灣府鳳山縣正堂、加五級紀錄十次魏,為照給管納等事。本年十月十三日,據郡城業戶黃靜記具稟,詞稱:緣維新里竹仔港口海邊,於道光九年新浮鹽坪一所。彼時地勢窊下,溪流海漲,奔馳靡定,誠恐乍築乍崩,是以未敢即行請築配餉,惟有暫豎界址,傭工栽種茄苳,把住沙塗,歷今管顧數載。現在坪地稍高,左右並無違官塭、民耕課業,正堪開築魚塭,養畜魚蝦,配納課餉。經據餉差張斌囑靜開築配餉,彌補無著。經赴台稟蒙勘明,東至黃家塭,西至港,南至溪,北至海,就中堪築魚塭一口,酌配餉銀四兩正。靜情願備出工本,前去開築。茲靜遵諭具結繪圖繳案.以道光十七年為始征餉,懇給印照,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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憑掌管。第恐築成魚塭,奸徒恃強採捕,擾累課餉,工本無歸,合瀝情呈乞電察,認築魚塭,配納課餉,恩准給發印照,永遠管業,飭承註冊征餉,並懇出示曉諭,毋許強徒採捕,以安生業,沾感切叨等情,並粘圖說一紙到縣。據此,案查先據塭差張斌具稟,當經飭據該差查勘該處港口新浮鹽埔一所,果係開築魚塭一口,畜魚納餉,彌補無著等情。茲據前情,除出示曉諭並註冊征餉外,合行給照。為此,照仰該塭戶黃靜記知悉,即便遵照備用工本,照界圍築魚塭一口,畜養魚蝦,收息管耕,准自道光十七年起,每年完納餉銀四兩正,按年完納,毋許短欠;倘有該處奸民藉索阻撓,許即據實指稟,以憑差拏嚴究。該塭戶亦不得侵佔越界情事,致干重處,母違,須照。

       右照給塭戶黃靜記准此。

  道光十六年十月廿三日給。

  縣 行                  日 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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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 執 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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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照

  特授臺北府淡水縣調署鳳山縣正堂李,為給照開墾事。本年十月初三日,據旗后醫士林璣璋稟稱:大竹里界內有海埔一段,東至大汕頭,西至瓦厝口福德祠廟仔,南至孫、吳、許、張等姓園岸,北至內港,現擬築魚塭,稟請給照開墾,一俟成業,自當報丈陞科納糧等情到縣。當經飭差查覆去後。茲據該差以遵即馳往大竹里界內查明,林璣璋所指海埔一段,四至界址委係官地無主之業,開墾魚塭實與附近民業、廬墓、水道並無妨礙等情,稟覆前來。除批示外,合行給照。為此,照仰該業戶林璣璋即便遵照,開墾造塭,一俟成業,務須照例報丈陞科,配納塭餉,勿得違延,須至執照者。

        右仰業戶林璣璋准此。

  光緒十八年十一月初五日。

  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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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0 碑 記

   鼎建臺澎軍功廠碑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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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澎水師各營,額設戰艦八十有一,分編平定、澄波、緩寧等號。巨者領運餉金渡載,戍壬次亦防守口岸,巡邏洋面,是資蓋重務也。方今聖化照洽,海宇又安,鯨波鰻浪之間,高艫大艑所在間置,然於無警之時,亦有不弛之備,是故有造有修,厥依年例勿曠也。動帑於藩庫,稽覈於內部勿浮也。慎乃攸司,法纂備矣!夫務重,則欲其固而弗窳;法備,則欲其循而毋失。是有賴典領者之惟此兢兢焉!從前承造承修每無常員,而專其任於觀察使,則自雍正三年始,督理既歸重臣,程功宜有定所,顧就海濡隙地,僅以庳屋數椽搘柱其間,趨事者罔所萃止,飭材者失所儲藏,即省試者亦臨蒞局促,於課工簡料數大端,無以施其精審,何怪乎兵胥因緣舞智,工匠乘此營私耶!乾隆四十一年十二月,予以郡守兼護道篆,頗悉其流弊所由。爰會營員詳加糾察,嚴立規條,革除一切陋習,刊列榜文,俾垂永久。復亟捐廉俸,相其地勢廣拓之,盡撤舊廠,鼎新建造。其前為轅門,列差房六間;中為官廳三楹,左右科房各二;又進為大堂三楹、川堂三楹,兩房科庫各七間;又後為內房七楹,左右廚房料庫亦各有七:計前後大小廳房共五十餘間。周樹木柵,並修葺天后宮及風神、潮神、輸般各廟,均於軍功相維繫者,塗塈丹雘,聿新其舊,所以揭虔妥靈也。通費洋鏹二千五百有奇,經始於四十二年二月朔,越三月告成。是役也,匪僅為侈規模,新堂構計也。蓋重其務,不能不舉所重以肅觀瞻;備其法,不能不申所備以昭守法。雖以予謬權斯任,而軍國所寄,勿敢怠遑,用是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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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經營,庶幾少盡厥職云爾,是為記。

  護理福建分巡臺澎兵備道、兼提督學政臺灣府正堂蔣樞撰。

  乾隆四十二年四月 日勒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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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一 諭 示

  欽命按察使司銜、福建分巡臺澎等處地方兵備道兼提督學政徐,為出示曉諭事。照得本轅軍工廠沿海一帶新浮埔地,經孔前道詳奉兩院憲批司議詳,准其由道出示,召佃開墾園塭,年收租息,以為開挖廠港經費等因。飭據臺、嘉二縣會同委員勘丈甲數,造冊詳送,並據墾戶陳兔等陸續請給印照,試墾完租,歷經各前道按年征收,以充公用各在案。本司道蒞任,吊齊流水額征各項簿串,逐細查核,內中各佃戶每年竟有完不及半者,甚至十無二三。缺誠有之,侵亦不免,皆由管事所舉非人所致。現在亟籌開港經費,全賴此款埔租征收津貼,稍補不敷,斷難仍前任聽侵缺。除飭本轅各房首書公同保舉誠實管事,責成實力稽查,造冊送核外,惟查道光二十年以前通臺地丁錢糧正款,已奉恩旨豁免,此項埔租歷年積缺,核與准豁之例相符,合行示諭。為此,示仰蚵港各墾戶知悉:爾等分管各佃戶,凡道光二十年以前積缺海埔、現耕青鹽等項租息,不論多寡,概准豁免;所有道光二十年以後歷年積缺租息銀元,務須掃數赴轅完繳清楚,領串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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憑。現在征收屆期,按照經征錢糧之式,定此八月開征,即為不忙;如征不足數,限於次年上忙照額征補。各佃戶自宜將二十年以後舊缺並本年新額首先輸將,總以領給印串為憑,不准與差管私相抑收,以及退鹽應征之戶隱匿不報;一經察出,定提重究,決不姑寬,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道光二十八年七月十四日給。

                           貼蚵港曉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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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二 諭 示

  欽命布政使司銜、福建分巡臺澎兵備道兼提督學政夏,為出示曉諭事。照得安平塗城外簡仔宮、簡仔尾等處塭埔,現經委員候補縣丞華廷錫查勘得林欉等所管各塭,大小共數十口,計一十甲零一分,據該社民楊屋等呈請報陞完租;其餘尚有零星碎戶,係實在窮苦,兼之不成分數,請為安平本境天上聖母廟中油香隨緣樂助,呈乞給照出示等情,轉繳楊屋等稟結,並繪圖註說各前來。除批示大小魚塭一十甲零一分,准予併給照諭,付交楊屋收執管業;其餘零星碎戶,概免請照完租,以示體恤,暨行縣知照外,合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該處附近業佃人等知悉:爾等須知楊屋名下各墾戶林欉等所墾塭地,業經請給墾照完租,務須照界各管各業;其餘零星碎戶,亦經報由本司道准免請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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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不得藉端侵佔,致滋事端;如敢不遵,一經飭查,或被指稟,定即差拏重究,決不姑寬,各凜遵,毋違,特示。

  同治十二年八月初六日給。

  告 示。                       實貼曉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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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三 諭 示

   諭塭戶楊屋等。

  欽命布政司銜、福建分巡臺灣兵備道兼提督學政夏,為諭飭管業納租事。案查安平塗城外簡仔宮、簡仔尾等處塭埔,現經委員候補縣丞華廷錫查勘得林欉等所管各塭,大小共數十口,計一十甲零一分,據該社民楊屋等呈請報陞完租;其餘尚有零星碎戶,係實在窮苦,兼之不成分數,請為安平本境天上聖母廟中油香隨緣樂助,呈乞給照出示等情,轉繳楊屋等稟結並繪圖註說各前來。除批示併行縣知照,暨出示曉諭外,合亟諭飭。為此,諭仰該塭戶等遵照,務照所請甲數四至界址掌管納租,毋得越界混爭,致干查究,毋違,此諭。

  同治十二年八月初六日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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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四 諭 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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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授山東濟南府分府臺灣縣正堂、加三級紀錄五次陳,為懇准示禁等事。本年八月二十三日,據墾戶黃學源呈稱:源於道光七年間,遵奉前陞道憲孔委員勘給武定里鹽行社前新浮埔地,丈明七十五甲,另帶莊地、牧場等項,四至定界立石,歸管招佃試墾,帶納軍工廠租息,造冊詳報在案。源經備出資本酌擇試墾。第該處地勢逼海,最為斥鹵之區,有種鮮收,餉項恆苦無著。無奈,於十年冬再備重本,就此界內埔尾圍築魚塭,冀資租息。無如浮埔築堤,遇水轍崩,修填耗費,籌補尤難。因思埔尾西界在鹿耳門,四草之內盡屬海坪,終難耕種五穀,尚可畜養蚶蠔彌補餉項。於十二年七月間,再赴前道憲平呈請,蒙批:仰委勘。經是年閏九月內,蒙委員丈明鹽坪一十三甲零四毫八絲,四至定界立石,詳覆給照歸管又在案。茲經備資買放蚶蠔,在於鹽坪蓄養;但恐附近莊民無知,混行越界採捕,前血本餉項均歸烏有,合瀝情抄粘續給照白,呈懇恩准示禁附近莊民不准越界採捕,俾餉項得以藉資彌補,血本有著,沾感靡涯,切叩等情。據此,案查先蒙前道憲平批據本縣勘覆,詳送圖冊,並發該墾戶黃學源呈請給鹽行社西地一段,東至原給界地,西至鹿耳門內四草溝,南至新充溪透海,北至原給界地為界,丈明該地鹽埔一十三甲零四毫八絲,照根附卷。茲據前情,除批示外,合行曉諭示禁。為此,示仰附近莊民人等知悉:爾等務須遵照給墾界限,毋得混越採捕,致滋事端;倘敢故違,定即差拏懲儆,其各凜遵,毋違,特示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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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光十四年九月十七日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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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五之一 書 簡

  敬稟者:案奉鈞札,現在臺灣辦理清丈,所有向納屯租、番租、隘租者,飭於清丈時逐一查明填註,以憑將來定賦時酌照增減等因。仰見憲台洞燭幾微,莫名欽佩。竊查臺南各屬沿海埔地,民間承墾,業具報成熟之地,有栽禾苗者,有種薯雜糧者,按年完納埔租。此次清丈,所有埔租一項,與屯租、番租、隘租事同一律,自應通飭各屬印委於清丈時分別查填,以憑酌照增減。除遵札轉行並出示曉諭外,合將應添埔租一條緣由,稟乞爵撫憲大人察核批示。肅此寸稟,恭請崇安,伏乞垂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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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五之二 札 飭

  特授臺灣府正堂、加五級紀錄七次程,為轉行事。光緒十二年八月二十三日,奉爵撫憲劉批,本府稟埔租一項清丈時分別查填請示由,奉批:據稟埔租一項,即照所議於清丈時分別查填入冊,此繳,等因。奉此,除分別移行外,合就錄批抄稟轉行。為此,札仰該縣官吏立即分別移飭各委員及紳士遵照憲批辦理,毋違,此札。

    計粘抄稟一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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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緒十二年九月初二日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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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六 開墾字

  立開墾字旂后莊人徐阿華,於康熙十二年,自置一小漁船,住眷捕魚為業。船因風颱入旂港。該旂一帶砂汕並無居民,華睹此山近海,捕魚深為簡便,先搭蓋一小草暫蔽風雨,後則邀同漁人洪應、王光好、蔡月、李奇、白圭、潘踄各蓋一草在旂捕魚,計共十餘家居民,均屬淺鮮,陰盛陽衰,光歿肆出。爰是公議既有建莊,住家未免建立廟宇保護。四處捐緣,集腋成裘,隨置媽祖宮一座,坐西南,向東北,像祀媽祖婆眾境主。迨康熙三十年,成旂起藎,人煙稠密,華等恐畏廟地被混圖佔,即會同各姓頭人公踏丈界:長三十九丈,闊十九丈,東至深溝墘,西至孫、洪二家,南至王家,北至郭家,四至丈明白為界。自今伊始,不論何等人色概不得假佔過界;倘有奸貪之徒混侵公地,議即會同公燬,決不私。並保此廟地係華邀同洪、王、蔡、李、白、潘六姓頭人,自康熙十二年開墾,三十年丈界明白,實與他人等無干。合立開墾字一紙,以存後代共鑒,杜絕爭競之禍,俾永遠於無涯矣!炤。

  康熙三十年正月 日。

                        立開墾字人 蔡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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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洪應

                              徐阿華

                              王光好

                              李奇

                              白圭

                              潘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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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七 墾 照

  業主金協利,為分給墾耕事。道光七年九月,蒙嘉邑主王,同委員陞任淡水廳杜,遵奉縣道憲孔,給管嘉屬安定里蘆竹崙中崙官丈浮復海埔一帶,永遠掌管為本業主己業,招佃墾耕,按甲完繳軍工廠費。茲據二十股內第一戶佃首蘆竹崙莊方杼份下佃人蘆竹崙莊方曾,前來領墾蘆竹崙熟耕園一坵。田五分四釐;東至陳念園,西至李首園,南至埔,北至埔,四至載明。給出王字第四十六號墾單一紙,付該佃方曾自備半工、種子,前去墾耕;現時收成不一,未便議定鐵租。其熟耕園從此為起,無論季分,就該園所種五穀雜糧等項,按照二八抽的;而初耕園約三年內免納,至道光□□年起,亦二八抽的,俱車運到館交納,給與完單為憑。自給之後,各宜照界管耕,不得混侵他界,亦不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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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荒拖欠,致墊公項;如有等幣,先將牛隻、農具公估抵外,倘若不敷,聽業主將園招佃耕作,抵明租項,即還仍耕;倘敢頑抗,立即稟究,各宜遵守力耕,共樂豐年,此墾付炤,行。

  道光七年十二月 日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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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八 墾批開闢山林海埔字

  立墾批開闢山林、海埔字大圭籠社番土目己力氏老婆、利本于雷禮勿氏、八振禮勿氏、媽眉老婆社丁,白番甘望雲、檳榔荖等。本社承祖遺下有未闢山林、海埔一所,坐落土名大圭籠隘門外土公崙,東至大崙分水為界,西至大港為界,南至港溝為界,北至坑分水透鱟穴外盡水為界四,址分明,年納配本社大租一石正,向通士言明。茲因乏人開墾耕作,時有漢人何瓊前來給墾耕作,公同議定瓊願出埔底犁頭銀六十四元正。其銀即日公同交收足訖;其山林、海埔隨即踏明界址,交付與何瓊前去掌管,築水開田,永遠為業。保此山林、海埔係是己力氏老婆等之業,日後子孫不敢言及爭長競短,亦不關承墾人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給墾闢山林、海埔批字一紙,付執永遠為照。

  即日己力氏老婆等同中親收過墾批內埔底佛銀六十四大元正完訖,再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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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乾隆四十九年十二月 日。

                         代筆人 林王陽

                         為中人 李嘉賓

                        知見通事

                        在場土目

  業主

                     立墾批字社番 己力氏老婆

                              甘望雲

                              檳榔荖

                              禮勿氏

                           媽眉老婆社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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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九 開墾盡絕根海埔曠地契字

  同立開墾盡絕根海埔曠地契字人三塊厝莊新盛館王毅記,有承祖父應得海埔曠地一處,坐落土名址在大肚中堡崙仔頂莊,東至水堀為界,西至荒埔為界,南至戴家厝為界,北至高家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海埔地付佃開墾,茲據陳媽願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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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承墾,以及建造茅屋。當日同中面議收過墾禮八大元正。銀即日親收足訖;即將此海埔曠地交付陳媽願前去開墾,日後倘如成業,每年配納大租穀二斗。自此發給開墾,付佃永遠掌管,不得異言,口恐無憑,立給開墾盡根海埔地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親收過契字內墾禮八大元正,再炤。

  同治元年十月 日。

                          代筆人 楊德原

                          為中人 王春

                          場見人 王玉堂

                立開墾盡根海埔地壙地契字人 王毅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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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0 執 照

佃戶執照

  臺郡三郊業主萬益館,為奉道憲劉,催給照墾耕鹿耳門天上聖母一帶浮復埔地,蒙札臺灣縣祁、會同蔡、鄭到地勘丈,立界歸管,給照存案,按年完納廠租。茲據鄭仔莊佃戶陳三前來領耕田園魚塭0甲六分七釐,東至陳裕,西至蔡金,南至鹽埔,北至鹽埔為界,四至界址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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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出福字第一百零五號佃批一紙,付該佃戶前去耕作。自光緒十年起,該園塭所有種植五穀、雜子及魚蝦等號收成,面定二比二八抽收,該佃自的八份,本業主抽得二份,以應完納廠租。其所抽收園貨、魚蝦等項,本佃戶應自到館交納,給與完單為憑。自給批付耕以後,各宜照界管耕,不許混淆,以及拋荒短欠,並不得私自收成,致累公項,以干稟究;苟有抗違等弊,除將塭底、網具、牛隻、農具公估置抵項外,不敷,再將園塭插越召耕充抵。此係明議兩願,倘敢玩抗,定即稟官拏究。諸佃各宜循規守法,無貽自誤;如無抗違諸弊,仍聽該佃永遠耕作,照收照分。若欲將已耕之園塭轉賣與人,須將契字到館蓋戮,以便改換戶名,方許過戶,本館決無刁難;如敢私相授受,查出,定將該園塭充公,換佃耕作,不貸。合併聲明,此炤。

                  業主 萬益館給批

  光緒十年六月廿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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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一 賣蠔埕契字

  立賣蠔埕契人鳳山縣大竹里旂后莊林戀,有先父開墾海埔蠔栽地一段,年納鹽埕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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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府蠔餉銀六分五釐,並納天后宮香油銀八分。埕在本莊豬母壇,東至魏家剪魚損壞角,西至王家筏梓路,南至魏家園岸,北至內溝墘,四至為界。今因乏項別置,預問伯叔兄弟侄俱各無力承買,託中引就,將此蠔栽埕賣與蕭府印才官,即日收來庫平銀二十二元足訖。就此一賣千休,不敢言找言贖。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保此蠔埕係戀先人開墾,與別房人等無干;如有交加來歷不明,戀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賣蠔埕地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來庫平銀二十二元足訖。

  道光二年元月 日。

                          代書人 陳本生

                          知見子 林宗

                       立賣蠔埕契人 林戀

                          為中人 許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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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二 杜賣盡斷根洗契字

  同立杜賣盡斷根洗契人劉陳、劉林妹,同侄等,有承父先年明買得葉爾端旱田併埔園一所,及坡仔在內,土名坐在油車港西勢,東至掩溝尾為界,西至海墘為界,南至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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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港溝為界,北至崁頂呂志明田唇為界,經中踏過界址明白。今因兄弟及侄移居隔遠,意欲別創,先盡問房親兄弟叔侄俱各不就外,托中引就與陳財官兄弟三人出首承買,三面言議照時價佛面銀三百六十大元足。銀即日同中交劉陳妹、劉林妹及侄等親手收訖,就近創置。今思價值敷足,願將此旱田埔園聽銀主掌管,永為己業,歷年配納隆思莊劉鴻章戶下大租粟一十二石八斗正。其旱田埔園並無重典他人為;如有不明,賣主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自賣之後,一賣千休,永斷葛藤,日後子孫不敢生端言貼,亦不敢言贖。此係二家甘願,兩無迫勒等情,恐口無憑,立杜賣盡斷根洗契一紙,併上手司單印契共三紙,付執存照。

  批明:即日三面收過契內銀三百六十大元完足,再照。

  再批明:北至崁腳水溝為界,再炤。

  乾隆六十年十二月 日。

                         知見田鄰 黃聖官

                          代書人 鄭瀛洲

                        在見作中人 吳教叔

                              何汝雅

                   同立杜賣盡斷根洗契人 劉陳妹

                              劉林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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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侄 可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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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三 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鳳邑長治里二圖大湖街溫二賽,有私置明典過田尾社謝戇番鬮分應份溪波園一所五堎,受種子一分四釐正,坐落土名在灰廊後浚溝口,東、西、南俱至本宅園,北至大溪,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別討,願將此溪波園轉典,先問房親叔兄弟侄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本街謝番婆出頭承典,三面言議著下時價銀二十三大元足。其銀即日同中見交訖;其園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耕作,收成抵利,不敢阻擋。限至年終月滿,聽舊典主備足契面銀贖回原契,銀主不得刁難;如至期無銀取贖,仍歸銀主依舊掌管,不敢異言生端。保此園果係二賽私典過謝戇番之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借他人以及來歷交加不明;如有,二賽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典契字一紙,連上手契一紙,丈單一紙,合共三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佛銀二十大元完足,再炤。

  光緒十九年花月 日。

                          為中人 謝正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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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見人 林氏

                        立典契字人 溫二賽

                           代書 張振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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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四 賣杜絕盡根契字

  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鳳邑長治二圖里田尾莊顏花尚,有自己明買過郡城外石德明灰後溪埧園一宗二所,共十堎。一四堎址在三房公,東、西、南畔俱至謝宅園,北至溪。一六堎址在九房公,東、西俱至謝宅園,南至林宅園,北至溪,四至明白明界。其租項配在公田完納。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園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大湖街陽記出首承買,三面同議著時價銀五大元。其銀即日同中見交訖;其園隨即踏明界址,付交銀主前去掌管,不敢阻擋,招佃耕作,收成抵利。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及找贖,亦不得異言生端。保此園果係尚自己明買之業,與房親叔兄弟侄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為礙等情;倘有不明,尚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一紙,並繳連上手契三紙,合共四紙,付執存炤。

  即日同中見收過盡根契面銀五大元完足,再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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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緒十四年十二月初二日。

   驗契換領司單訖 驗。

  光緒十二年二月 日。

                          為中人 葉屋老

                         知見人妻 石氏

                     立賣杜絕盡根字人 顏花尚

                          代書人 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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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五之一 杜賣盡根海塭埔地業契字

  立杜賣盡根海塭埔地業契人鄭泰昌,偕侄新營、新登、新富等,有承祖父鄭光華,於道光九年,明買陳振玉退墾隆恩息莊界內南勢莊魚厝西畔小港仔、中港仔,現名羊西勢莊海墘一帶荒埔,東至大沙崙直透為界,西至大海為界,南至隙仔溪直透狀元小溪為界,北至油車港為界,四至界址明白。約定如有墾築成業,照例配納隆恩莊抽的大租。又於道光二十三年,編作鄭亭記明買陳志等油車港南畔田墘圳路一條,聽業主開築引水,灌溉荒埔塭田充足。緣昌等先祖棄世,無力開築,而且工賣浩繁,乏銀別創,爰將該埔業海塭欲行出賣,先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曾協美出首承買,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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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同中三面議定依時估值價銀八百五十六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隨將承祖遺先後置創海塭、埔業、圳路等項,一切照契界踏明,交付銀主前去掌管,築闢田園為業,不敢異言。保此業係昌等承祖遺明置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上手交加來歷不明等情為礙;如有等情,昌等出首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自今一賣千休,寸土不留,永斷葛籐,日後子孫不敢言及找贖。此係明買明賣,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杜賣盡根業契一紙,並繳上手墾照圖三紙,圳路字一紙,共四紙,付執為照。

  批明:即日同中親收過契面佛銀八百五十元正足訖,批炤。

  咸豐六年三月 日。

                           代筆 許匯卿

                           為中 鄭士傳

                         在場祖母 饒氏

                          知見嬸 盧氏

                 立杜賣盡根海塭埔地業契人 鄭泰昌

                            侄  新營

                               新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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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富

契尾

  福建等處承宣布政使司,為遵旨議奏事。以下云云,與各契尾同。

   計開:業戶曾協美買鄭泰昌等海塭埔地一所,坐落羊西勢莊,用價銀五百八十六兩五錢,納稅銀一十七兩五錢九分五釐。

        布字一千五百七十號。

右給淡水廳業戶曾協美,准此。

  咸豐六年十一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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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五之二 杜賣斷盡根田厝園埔契字

  立杜賣斷盡根田厝園埔契字人祖舖曾協美,即曾瑞岱、曾瑞路、曾瑞振、曾瑞壽等,有同承祖舖明置過鄭光華田厝園埔一所,坐落土名隆恩息莊界內南勢莊魚厝西畔小港仔、中港仔,現名羊西勢莊海墘一帶荒埔,東至大沙崙直透為界,西至大海為界,南至隙仔溪直透狀元小溪為界,北至油車港為界,四至界址照舊踏明。又明買陳家圳路一條,直透配水,開闢俟成田業,配納隆恩大租一九五抽的。又承買厝地一段,起蓋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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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一座,門窗、戶扇、風圍、竹木在內。諸業延今數載,無力開闢,致業拋荒。奈國課無遺,茲美等人眾相議,乏銀別置,願將此業所有在內之業一盡杜賣,先問盡族內房親人等俱各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余萬香號出首承買,時同中三面言定依值杜賣斷盡根業價銀三百大元正。其銀即日備足,同中三面交美等人眾齊集當場親收足訖;隨將此業田厝園埔各段,照踏原界,並立契券,付與買主前去掌管,永遠以為己業,任從佃開闢,若成田業,收租配納國課,永遠不敢阻擋。美等願此業一賣千休,寸土無留,永斷葛藤,美等及日後子孫人等永遠不敢言及找盡貼贖等情,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業係是美明買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先前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上手來歷交加諸事不明等情為礙;如有不明等情,係美即岱等出首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業極價足,現今明買,並無估折。銀交契立,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杜賣斷盡根田厝園埔契字一紙,並繳上手墾契一紙,又帶朱與陳歸管契一紙,又帶地圖一紙,又帶陳家圳路契一紙,又帶陳與鄭盡契一紙,又帶厝地契一紙,又帶典字連盡根契二紙,又鄭光華杜賣與曾協美司印契一紙,共十紙,付執為炤。

  批明:即日同中三面,美等人眾齊集當場親收過盡根契字內佛銀三百大元正足訖,照。

  光緒三年七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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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筆人長房侄 人選

                          為中人 柯成

                       在場見人族長 曾雲傳

     立杜賣斷盡根田厝園埔契字人祖舖曾協美以下各房 長 瑞岱(長男代)

                            二 瑞路(長男代)

                            三 瑞振

                            四 瑞壽

  清賦驗訖。

  此契填給第二萬二千四百二十八號紅單對訖。

  光緒五年四月城局蓋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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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五之三 合約認納地稅銀字

  同立合約認納地稅銀字人鄭德宗、鄭洪水暨眾鹽戶等,前因余萬香號有買過曾家油車港田業一段,其餘荒埔未闢成業者,被眾戶晒鹽誤抗不納,及萬香號具控究追等情。誠恐纏訟不休,爰托公親傅有駱、洪奎叔、劉有德調處勸和,著鄭德宗、鄭洪水眾鹽戶等每年每戶永遠認納萬香號地稅銀一大元正,至晒鹽之日,向萬香號完納清楚,年清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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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不得短少拖欠。此乃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合約認納地稅銀字二紙一樣,各執一紙,付執為照。

  批明:其餘荒埔、田業與鄭德宗、鄭洪水暨眾鹽戶等無干情事,照。

  再批明:每年每鹽戶應納地稅銀付鄭德宗、鄭洪水收齊,完納萬香號清楚,足炤。

  光緒十年五月 日。

                         在場公親 洪奎叔

                              傅有駱

                              劉有德

                          代筆人 彭松

                  同立合約認納地稅銀字人 鄭德宗

                              鄭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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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五之四 曠地字

  立曠地字人蔡慶,因奉諭晒曝課鹽,乏地建築磚埕,托中向過萬香號出油車港莊海塭界內,慶自備工本開築磚埕,前來晒曝鹽觔歸館,四至界址經中踏明。三面議定每年應納地基租銀一十元正,約至年終到店完納,領單執據,不敢逾期短欠;倘有短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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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弊,應聽業主將地吊回,別他戶晒曝;如若年款納清,永歸晒曝,不敢異言生端。口恐無憑,立曠地字一紙,付執為炤。

  光緒八年十月 日。

                          為中人 陳瑞旺

                              郭循良

                        代書人 (蔡慶親筆)

                       立曠地字人 蔡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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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六 杜賣海地字

  立杜賣海地字人中港社白蕃加,緣有承祖父遺下海地一所並石戽三圍,灰屈罟地一處,林盾門口罟地一處,俱各在內,坐落土名鹽水港,東至山為界,西至三丈深水為界,南至北戶石鼻,透出西海為界,北至香山街尾溝水透出西海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銀應用,願將此海地及石戽地一切出賣,時托中保引就林主官出首承買,當日同中議定時值價銀五十大元。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隨將海地一處及石戽罟地指明四界,交付林主官掌管,永為己業。其每年應納中港社海租錢一千文。從此一賣千休,葛籐永斷,日後加子孫不敢言及找贖之事。保此海地係承先祖遺下物業,與別番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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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亦無交加來歷不明情事;如有不明等情,加出首一力抵擋,不干林家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杜賣海地字一紙,付執為炤。

  批明:即日加同中親收過字內杜賣海地佛銀五十大元正足訖,批炤。

  道光三年八月 日。

                          代筆人 王文炳

                          中保人 魏心意

                 立杜賣海地字人中港社白番 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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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七 墾 照

  署福建臺灣城守營竹塹隆恩息莊守府鄭,為給予墾照事。照得據油車港佃戶陳文通、陳惟明、陳產炎呈報:該處浮復埔地一所,於同治七年,經明自備工本、牛隻前往開墾,業已成旱田園,理合呈報,仰懇勘丈等情前來。業經本守府會同淡防分府馳赴該處踏勘。該旱田園東至陰溝為界,南至港為界,西至海為界,北至呂志明車路為界,計丈三甲。按照下田,每年每甲應完大租四石,計算每年應完大租二十石。除逐年給串繳收外,合行發給照單,以杜冒混。為此,照仰該佃戶即便遵照承管,永遠納課,凜之,毋違,此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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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治七年正月初三日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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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八 諭 示

  特授埔裏分府、在任候補清軍府直隸州、署新竹縣正堂方,為諭飭事。光緒十五年八月十二日,案據陳道等稟稱:竊油車港莊鹽埕一所,原係道承祖父陳財遺下之業,前擬開田園。因同治年間,該地適被莊人晒鹽,時道向較,適蒙吳道憲面諭:該地莊人要於此地晒鹽者,應即納稅。以後該晒丁亦經遵諭納稅。迨光緒十一年間,地方不靖,時晒丁乘機抗納,叩請押納等情,具稟前來。除稟批示外,合行諭飭。為此,諭仰該道等即便遵照:爾等之鹽埕,准其向收稅銀;如該晒丁膽敢藉端抗納,許即稟官究追,毋違,切切,特諭。

  光緒十五年九月初三日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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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九 諭 示

  堂諭提訊陳金盛、林成發等控爭港邊浮復園埔等情一案,當吊林成發賣契及上手老契,俱坐落土名二重埔,有南至大港大溪字樣;而謝成發等田園亦坐落二重埔,尚在林成發之園之北。陳金盛所繳番通事給佃黃秦批字一紙,係寫土名阿八港;又繳黃秦轉賣契一紙,亦係土名阿八港,俱寫乾隆年間。而賣契忽添出二重埔,本不足憑,且於光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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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年九月投稅。是因欲爭此埔,故假此契以為爭訟地步,實屬作偽,心勞日拙。斷令林成發等照契界址管業,陳金盛不得執不知何處之阿八港佃批,而爭二重埔浮復之業。所有陳金盛新搭草寮,一概飭差拆毀,林成發等契字發還,陳金盛批契二紙存卷,以杜異日爭端,取具依結完案,此諭。

  光緒二年二月廿六日讞陳本府星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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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節 魚 塭

   第一 執 照

  臺灣府彰化縣正堂談,為叩天恩准給照,以便填築,以裕塭稅事。據意霧莊民陳拱具稟前事,詞稱:緣上鹿港有小港又二條,東至山,西至海墘,南至鹿仔港大車路,北至草港,四至並無與民番妨礙,拱欲募雇工力填築魚塭,遞年願徵塭稅銀九錢。誠恐附近棍豪藉端阻撓,但未有照不敢填築,合情叩乞恩准報餉給示,俾得前往填築,輸納塭稅,生民有賴,沾恩靡涯等情,到縣。據此,除查明註冊給示外,合就給照。為此,照給陳拱即便前往上鹿仔港,務照在於所請四至界內填築魚塭,輸納課餉,勿得侵越界限,致滋事端,毋違,須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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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右照給塭戶陳拱准此。

  雍正二年十一月 日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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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 執 照

  州正堂、管彰化縣正堂事張,為懇恩改正戶名,以便輸餉等事。據業戶施長齡具稟前事,詞稱:齡於本年六月間,明買得陳拱原請塭地一所,土名坐落鹿仔港,東至山,西至海墘,南至鹿仔港大車路,北至草港,四至明白為界。現在乃係叉海坪,未經開築成塭。茲齡欲備資本僱募人工築成塭業,俟工力完竣,報明陞科,謹情具稟,併將陳拱原繳墾單、告示、賣契呈驗,伏乞太老爺改正戶名,換給告示,以便輸餉管業,沾恩切叩等情,到縣。據此,除驗明准改戶名,換給告示外,合行給照。為此,照給業戶施長齡照依原買陳拱請墾港叉二條四至界址管業,募工填築魚塭,照例輸餉,務要的實塭丁採捕魚蝦,毋得容匪滋事,慎之,須炤。

  右照給業戶施長齡准此。

  雍正四年八月 日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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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之一 諭 示

  欽加同知銜、特授安平縣正堂、記大功四次、加十級、紀錄十次范,為諭飭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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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邱大鼻呈稱:竊鼻因先人開張泉裕號,與利源交關賬項,除還外,尚缺數百元,被源用東興洋號照會。蒙差帶訊,諭飭交還,不得已,特將承先置買荷包嶼七股半魚塭值價一千五百元,曾先向許達記借銀七百元,達利共約七百七十餘元,又合新佃許金水代整塭稅價銀五十元,總共八百餘元,尚可找價六百元,叩蒙諭記找價承買,以完利源之賬。茲記已遵諭願找鼻,又托公人吳黨老懇情願收銀五百元完賬,所剩找價付鼻寡嬸度活。第該塭原係自保公號置買,仍以自保公號出賣,況鼻與寡嬸並未分爨,何分彼此。至該塭錢糧,承管以來,均係歸佃完納,所有光緒十七年份應完鳳邑錢糧,應歸現佃許金水完納。懇乞諭飭定期立契過銀,發項完賬,釋放安業等情。據此,查此案先據邱大鼻懇請諭找買,當經飭據該記以遵諭願找其銀,限至八月底備繳等情具呈,即經飭傳邱大鼻寡嬸暨邱杜氏、鄭宗周訊明,並無糾葛,諭令立契繳銀,以清洋款在案。茲據呈前情,除批示外,合行諭飭。為此,諭仰該記即便遵照,趕緊定期立契過銀,俾得繳還完案,仍將過銀日期稟覆赴縣,以憑察辦,毋得違延,切速,特諭。

  光緒十七年八月三十日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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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之二 合約字

  同立約字人余君記、商儀記、許修記、陳昌記、鄭朝記、曾樹記、楊水記、許陽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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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后記、林精記,公議合股同向許達記出魚塭一口四堀,帶出入水,址在長治一圖里竹滬莊南勢塭,土名荷包嶼。自光緒二十五年二月起,至光緒三十二年終止,限六年為滿,每年稅金七三秤五百大元,先稅後耕。其銀限於舊曆十二月半交清,逐年清楚。如年限屆期,達記同與諸股再作商議;如有不合,聽達記別。如後日再加地租,諸股再議酌貼。其塭按作十股,攤作二十分;許修記議得二分,商儀記議得一分,陳昌記議得六分;余君記議得三分,鄭朝記議得二分,許陽記議得一分,楊水記議得一分,許后記議得一分,曾樹記議得二分,林精記議得一分,每分應出本銀七三銀一百元,每百元每月應貼利息二分半;逐年收成核算結冊,分與各股,年清年款。除塭稅、辛金、伙食、雜費以及諸股母利,如有盈餘,按股分攤得利;倘風水崩塌,係造化;如有虧本,各股亦當攤出,不得藉口。此係公同合股共,務期同心協力,始終如一。所有公議條款並列於後。恐口無憑,合立約字一樣十紙,每股各執一紙存據。

   計開:

  一、該塭每年自五、六月,如有收成若干,隨時按項分攤,清還各股在本母利,不得將項別移,各股亦不得於應攤還外多支該項。

  一、該塭逐年收成核算,或得或失,限至是年舊曆十一月終務當一律掃清,將結冊分與各股存據,不得挨延過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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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該塭各股逐年在本,限於本年十二月初旬起,每股應出本銀若干,至期務當一律備足繳交達記,不得延誤。各股內如有乏項延期不交者,公議將股分控除,約字作為廢紙。

  一、該塭定議每股應出在本若干,如有要買魚苗,抑或要築塭岸乏項應用者,各股須當應份攤出,或公議向股內殷富之人先借亦可,應當照約貼利,斷不得向股外人貸借,致生後日轇轕。

  一、該塭專責關係長年一人,各股宜公議選擇塭務熟識之人,不得私執己見,擅自保薦。倘長年辦理不善,如欲退去別舉他人,各股亦須公同面議酌定。

  一、該塭掌賬之人,各股須要公議選擇誠實可靠之人;如欲別換他人,各股亦須公同妥酌;更不得擅自保薦,致招物議。

  一、批明:各股應得股份,斷不得自行私招他人合夥,更不得將股分約字別賣他人;如有不願合股者,公議將該股份歸諸股內,或攤分,或兼領,抑或公同設法。

  一、批明:該塭逐年收成,陸續攤還各股在本母利,不得將該塭寄存魚行,更不得藉口被人拖欠;如有侵漁,與各股無干,當事者應自賠墊。

  光緒二十五年二月 日。

                   同立約字人 余君記  曾樹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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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儀記  楊水記

                         許修記  許陽記

                         陳昌記  許后記

                         鄭朝記  林精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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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 賣杜絕盡根契字

  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吳昌記,有承五房亨記買過龔士傑魚塭一宗,大小共六口,在安邑效忠里,坐落瀨北場西南勢,土名鹽埕塭,東至瀨口田岸,西至海南里龔宅塭岸,北至公溝與王家塭隔界。原納罟繒餉銀五錢,迄丁撫憲任內出奏,始行赦免。迨清丈得下則魚塭六十九甲六分八釐六毫八絲,前亨記於光緒元年十月,出典張襟記契價六八銀二千六百元。嗣因記公司要繳府課,公議各房抽出私業,劃歸公司變售抵繳。而此塭又係襟記四子愷記鬮分之業,今記因繳課急迫,要將此塭變賣,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承受,外托中引向張愷記出頭承買,三面議定找賣契價六八銀二千四百元,連前典計共契價銀五千大元。其銀即日同中見交收足訖;其塭仍交愷記依舊掌管。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得言贖,亦不得言找。保此塭果係亨記承買物業,獻歸記公司抵繳課項,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紙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等情為礙;如有此情,記自出頭抵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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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干愷記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一紙,又前典上手並原典契九紙,共一十紙,送執為炤。

  即日同中見收過找賣盡契價六八銀二千四百元,連前二千六百元,共五千元完足,再炤。

  光緒十六年十一月 日。

                          為中人 黃炘如

                     經手收銀並知見人 吳汝章

                    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 吳昌記

                          書契人 吳郎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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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 賣杜絕盡根契字

  同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臺南府大西外新街葉欽、葉塗、葉鐵兄弟,有同承父明買沈輝海盡根魚塭一所,並陡門、草、網尾器具齊全,塭埔一所,田一所,址在安邑永寧里,土名風櫃門邊。其塭一所,隔為四格,東至林報岸路並店仔地,西至港墘,南至風櫃門莊宅公塭岸,北至鹽埕塭岸。其塭埔一所,墾半成業為田九坵,半仍荒埔,在塭之南,與塭毗連,僅隔一岸,東至林報岸,西至風櫃門莊宅塭大岸,南至龜潭外岸,北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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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塭岸。又田一所,在塭岸之東,東至路岸,西至林報岸,南至楊家公水溝,北至路岸,四至俱明白為界。值閤臺清丈,於光緒十五年十二月初十日,蒙道憲唐給領墾照新字四百十三號,效忠里下塭一口,丈一‧二三四三三甲。推原該塭屬永寧里,又隸安平軍工海坡,故道憲給墾照作效忠里也。今因乏銀別置,兄弟相議,同奉母命,願將此業出賣,先盡問親族不受,外托中引就賣與外宮後街陳榮記,明議六八時佛銀一千一百五十大元。銀即日同中收訖;隨將魚塭一所,並塭門、草、網尾器具齊全,又塭埔並田一所,又田一所,踏明界址起佃,交陳宅前去管掌招佃,耕種開築,永遠為業,塗兄弟均不敢阻擋生端,異言滋事。自此一賣千休,永斷葛籐,日後子孫不敢言找,亦不敢言贖。保此業係葉塗兄弟同承父明買盡根物業,與房親伯叔兄弟侄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塗兄弟同出首抵擋,不干陳宅之事。此係兩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合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一紙,並繳上手契八紙,司單二紙,墾炤一紙,計共十二紙,付執為炤。

  一、批明:塗去「里」字一字;添註「於」一字,合批明,再炤。

  即日同中收過契內六八銀一千一百五十大元足,再炤。

  光緒十六年十一月 日。

                         知見人母 董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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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人 詹冠英

                           中人 楊石粒

                              何大獅

                    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 葉欽

                              葉塗

                              葉鐵

                          (秉筆塗自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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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 賣杜絕盡根塭契字

  立賣杜絕盡根塭契字人塗城仔莊陳峻,有合夥圍築魚塭一口,坐落土名在鹿耳門,作五份,峻應得二份半,年帶納業主萬益館,二八抽分。東至公水路為界,西至公水路為界,南至本館塭為界,北至盒司塭為界,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願將塭抽出二份半,先盡問房親伯叔兄弟姪不肯承受,外托中引賣與義合莊陳埔出首承買,三面言議著下時價銀三十八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塭隨踏明界址,付銀主前去耕作,永為己業。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贖洗找契尾,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塭果係是峻合夥圍築,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為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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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不明等情,峻自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賣杜絕盡根塭契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銀三十八大元正完足,再炤。

  光緒十五年十一月 日。

                          為中人 陳碨

                          知見人 涂氏

                   立賣杜絕盡根塭契字人 陳峻

                          代書人 陳啟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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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 賣杜盡根塭契字

  同立賣杜盡根塭契字人加邑豆保中州莊東頭角長房邱侒老、邱錠老、邱晚老,次房邱信老、邱鎮老、邱有老、邱欽老、邱長老,三房邱記老、邱枰老、邱光帶、邱約老、邱清老,四房邱博老、邱插老、邱頗老、邱隨老、邱不老,五房邱、邱族等五房,有同承祖父開墾魚塭一口,址在塭莊西南畔,土名後斗塭,年帶慈濟宮大帝爺香資銀八元七角,併帶塭、陡門、家器,東至榔尾塭,西至塗鱠塭,南至三股塭,北至榔塭地界,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別置,爰是五房人等共相酌議,願將此塭出賣,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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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問各房至親人等不肯承受,外即托中賣與頭港仔莊西湖角吳章教、林圍官合同出頭承買,三面言議著下時價六八佛銀三百二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即塭及塭水溝隨即踏付銀主前去掌管圍築,蓄養魚蝦,永為己業,不敢阻擋。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贖及洗貼滋弊。保此塭係是博、信、侒、、記、隨、約、鎮同兄弟侄等同承祖父開墾物業,與別房以及他人無干,中間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交加來歷拖欠租餉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信、約、博、、侒等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合立賣杜盡根塭契字一紙,付為執炤。其墾單大契有別份在內,難以分拆,不得繳連,批明,再炤。其南畔入水之水溝,公堂言約聽銀主收水入塭,以及採捕魚蝦,賣主不得阻擋,批,再炤。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三百二十大元完足,再炤。

  咸豐三年二月 日。

                        為中人房長

                        知見人族長

  同賣杜絕盡根塭契字人 侒、晚、鎮、有、枰、清、博、頗、不、欽、

             錠、信、長、記、約、隨、插、、族、光帶

                        代書人房親 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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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 賣杜絕盡根契字

  同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李光福、即東海,弟光彩、即承曾,有承父李樹珍與鄭定榜合墾武定里小北門外大塭二段,並溪埔園及堤壩埔園計二所,戶名金裕泰所有。溪埔園一所及大塭二段,經已與定榜分割,各歸各管。而海等應份該北畔等四格之額,年納租息三十一甲零,東至餉塭岸並接連三角仔小溪水在內,每日間水翻灌塭為界;西至九十一甲零浮埔為界,南至鄭定榜下四格十七甲塭岸為界,北至堤壩岸透大溪出水為界。又一所堤壩岸外埔園一段,年納租息二十一甲餘,東至堤壩外鄭定榜現管十四甲西界岸為界,西至壩內與大港埔地同界址分界,南至堤壩岸為界,北至大溪為界,四至俱各明白。今因乏銀費用,願此塭及溪墘埔園,並帶溪水每日間水翻灌塭養蓄魚蝦,以及堤壩外埔園等處,托中引向張達春出首承買,三面估價契價佛銀一千元足。其銀即日同中見收足訖;其塭及埔園等處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聽改名換給墾照。自此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贖言找,亦不敢異言生端。保此塭等果係福等承先父遺下物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等情為;如有此情,福等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一紙,並繳墾照二紙,共三紙,送執為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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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價佛銀一千大元足,再炤。

  同治四年 月 日。

                          為中人 張日章

                         知見人母 李柯氏

                    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 李光福

                              李光彩

                              (彩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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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之一 賣盡契

  立賣盡契人尖山堡外埔內莊紀乾觀、紀蒲觀,有同置田堀一段,坐落土名壁底,東至曾家園,西至蕭家堀園,南至洪家園、陳家、李家園,北至曾家、張家土地公埔,四至為界明白。今因乏銀費用,先盡問至親不能承受,托中引就與牛埔頭莊曾劉官邊,三面言議賣出特價銀六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園隨付銀主管掌耕作為己業。隨意所欲,一賣千休,日後不敢言貼,亦不敢言贖。保此園堀係乾、蒲同置物業,與至親叔兄弟姪無干,並無重典他人不明,亦無拖欠租項等情為;如有不明,賣主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兩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賣盡契一紙,併上手契共二紙,付執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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炤。

  即日收過契面銀六大元完足,再炤。

  乾隆四十九年十月。

                       為中人並代書 陳士在

                       立賣盡契人  紀乾觀

                              紀蒲觀

                          知見人 紀潭老

  此業係曾祥與曾住合典,執炤批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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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之二 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嘉邑尖山保外埔莊曾廉觀,有祖父魚地一個,六份拆出一份,坐落土名外埔莊內。魚池東西南北四至原在大契。今因欠銀別用,願將此魚池出典,先盡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即托中引就與本保本莊王陶觀邊出首承典,三面言議依時價銀三十六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將魚池隨時踏明界址,交付與銀主前去管掌,放魚收稅,不敢阻擋。其魚池不依年月滿足,備契面銀一齊清楚,取回原契,銀主不得刁難;魚池主如是無取贖,魚池聽銀主放魚,召佃收租,不敢異言生端。保此魚池果係是廉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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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承父鬮份物業,與親疏人等俱各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亦無拖欠業主租項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為礙;如有不明者,魚池主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典契字一紙,付執為炤。其上手大契難以分拆,批明,再炤。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三十六大元完足,再炤。

  光緒十二年(丙戌)二月 日。

                          知見人 伯天成

                          作中人 家烏樹

                       合立典契字人 曾廉觀

                          代筆人 王清忠

  光緒二十七年四月再贖回,轉典新港莊曾住,此紙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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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0 典塭契字

  立典塭契字人臺南縣效忠里四鯤鯓吳瑞玉、吳瑞和,有承先父吳差自墾魚塭一口,址在本社南畔,東至陳貓塭,西至鍾九塔塭,南至陳語塭,北至海坪;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項別創,願將此魚塭一口向與本社鄭缺嘴出首承典,議定契面銀百六十大元。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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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即日同中交訖;其塭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保此塭果係瑞玉、瑞和承先父自墾之物業,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等情為礙;如有此情,瑞玉、瑞和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其魚塭限至三年為滿,聽塭主備足契面銀贖回原契,銀主不得刁難。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典契字一紙,送執存炤。

  即日同中交過契面銀一百六十大元完足,再炤。

  光緒二十六年(庚子)十一月 日。

                          為中人 郭雙

                       同立典契字人 吳瑞玉

                              吳瑞和

                          代書人(自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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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一之一 許認耕塭契約字

  同立許認耕西港塭契約字人黃修甫、黃霑予、蘇雲梯。茲因業主黃修甫、黃霑予有承祖父遺下魚塭一口,帶汫水塭一口、高塭仔一口、草埔一所、塭一座、器具在內,座落阿猴廳管內東港中里東港,土名西港塭,修甫得二份,霑子得一份,現經許允戶蘇雲梯出頭承認耕,所有保證責任,以及各條約概列於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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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議定每年稅光龍銀二千四百元。首年於接塭時交清。第二年至第六年止,每年應於前年十二月二十日先稅交清,不得延期短缺;如有延期短缺,聽業主起耕別,不得異言。

  第二條:議定塭年限,自光緒二十八年舊曆正月十五日起,至光緒三十四年舊曆正月十四日止,計六個年間為限。

  第三條:議定塭契約之日,戶先交業主定銀光龍銀六百元。約自首年起至第三年止,每年稅額內扣去光龍銀二百元,按三個年間扣抵清楚;到三年以外,稅應繳足數。

  第四條:議定六個年限內,業主不得將塭別他人,戶亦不得於此限內退辭。

  第五條:議定六個年限期滿,戶應將該塭交還,不得藉端滋事。

  第六條:議定六個年限內,該塭岸如遇風雨損壞,概歸戶料理,不干業主之事;至限期滿,戶應將塭岸填築,如舊交還。

  第七條:議定該塭地租及附加稅概歸業主完納;至該塭營業稅則由戶完納,不得翻異。

  第八條:議定該塭交接之時,如舊戶陳和鳴有與業主交加不明諸事,業主自當出首抵擋,不干戶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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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條:每年繳稅銀倘有延期短欠不納付者,由保證人取償。

  右契約九條,互相定議,各無翻異,同立契約書一樣二紙,各執一紙為據。

  光緒二十八年二月二十日。

                  臺南總趕宮街西港塭業主 黃修甫

                              黃霑予

                     阿猴頭前溪莊戶 蘇雲梯

                    臺南二老口街保證人 許廷光

                    臺南西轅門街保證人 吳鏡秋

                    臺南岳帝廟街代書人 楊鵬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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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一之二 契約書

  茲因阿猴蘇雲梯,向臺南黃修甫、黃霑予定東港支廳管內西港魚塭,限六年(自光緒二十八年舊曆正月十五日起,至光緒三十四年舊曆正月十四日止)。現經招集同志聯財合辦,本年舉事,酌定先備資本光龍銀八千圓,按作二十分立股,每股應出資本光龍銀四百圓。所有辦塭各章程條約概列如左:

  一、議:每年魚塭收款,除繳塭先稅光龍銀二千四百圓及營業稅並買魚苗暨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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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用等款外,逐一結算造冊,送各股友察核,所有得利或虧本,均須照股勻攤。

  一、議:各股友應出資本銀圓,均當如期交出;但每百圓每月按定二圓行利,來往一律照算,概由公司坐理。

  一、議:蘇雲梯出名辦,責任綦重,所有塭中款項概歸掌理為妥。

  一、議:蘇雲梯不得時常到塭,特舉吳鏡秋代掌理銀帳款項,並督勵一切塭務,以專責成。

  一、議:長年及記帳之人,應由股主薦舉,議妥任用。

  一、議:任用諸人如有舞弊,侵損財利,則由薦舉之人取償。

  一、議:每年結帳除費外,決算實得利金,每分抽出十分之額,作為出人蘇雲梯、保證人許廷光、吳鏡秋三人酬金。

  一、議:定股分二十股,合將各股友股額列明:

   蘇雲梯得六股,資本光龍銀二千四百圓。(執契約書一本)

   黃修甫得四股,資本光龍銀一千六百圓。(執契約書一本)

   蘇爵仁得三股,資本光龍銀一千二百圓。(執契約書一本)

   盧潤堂得二股,資本光龍銀八百圓。(執契約書一本)

   吳鏡秋、黃應聯得二股,資本光龍銀八百圓。(合執契約書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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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鵬搏得一股半,資本光龍銀六百圓。(執契約書一本)

   陳有德得一股,資本光龍銀四百圓。(執契約書一本)

   陳水教得半股,資本光龍銀二百圓。(執契約書一本)

  右各條約、股額均妥議定規,務各照約而行,並無翻異。合立契約書一樣八本,各蓋圖章,各執一本為據。

  光緒二十八年三月一日。

                   西港塭合辦契約股主: 蘇雲梯

                              黃修甫

                              蘇爵仁

                              盧潤堂

                              吳鏡秋

                              楊鵬搏

                              陳有德

                              陳水教

                              黃應聯

                              莊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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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批明:爵仁原得三股,今議抽出一股作莊希記之額,爵仁存得二股,此炤。

                          立批人 蘇雲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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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二 出魚塭字

  同立出魚塭字人臺南市街南廠社洪宗、吳立、邱溪水、蘇老厘、鄭福、謝益、洪平安、謝乞食、謝麵、王霖、謝夯等,有魚塭一所,共六格,管理人西巷街三十四番戶洪宗。其塭坐落效忠里,土名下八間,又號下源順塭。今眾股份商議,將此塭出與臺南市街大銃街□□番戶吳田出頭承,前去招股耕作,放養魚蝦,得失厚薄利子,概係佃人造化,不干塭主之事。面議限於光緒二十九年舊曆十二月起,至光緒三十九年舊曆十一月止,計十年為滿,每年塭稅錢七百千文。言議先稅後耕,約定每年分作兩期繳納:前期定於十二月初一日,該納半額;後期定於越年七月十五日,該納半額清楚。其每期諸塭主支稅,必須照其所有多少之數支取,不得過取他人之額;其佃人逐期稅錢不得挨延短缺;如有短缺者,聽憑起耕別;倘未屆限,不滯缺塭錢,塭主等亦不敢起耕漲稅之事。此係皆願,各無違約,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出魚塭字一紙,送執為炤。

  一、批明:王霖之額係八年,理合批明,再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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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舊曆甲辰年正月 日。

                     為中人 鄭氏厚

                同立出魚塭字人 謝麵  邱溪水

                         謝夯  吳立

                         洪平安 洪宗

                         蘇老厘 鄭福

                         謝乞食 謝益

                         王霖

                     代筆人 劉森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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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三之一 許耕魚塭字

  立許耕魚塭字人吳連魚,因有自置臺南廳效忠里港西,土名中八間魚塭五分,托中引就與王雲從兄出頭耕築掌管,每年議定價清錢四十二千三百五十文,面議每年舊曆七月中支取清錢二十一千一百七十五分,至同年舊曆八月中支取清錢二十一千一百七十五文清楚。期限自光緒二十八年舊曆十一月初十日起,至光緒三十四年舊曆十一月初十日止,實計六個年為滿。該價若無短欠,業主不得擅自起耕別他人;倘有短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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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業主起耕別他人。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合立許耕魚塭字一紙,付執為炤。

  光緒二十八年舊曆十一月初十日。

            立許耕字人臺南市東港街二十九番戶 吳連魚

              書字人臺南市佛祖廟街四十五番戶 陳顯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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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三之二 契約書

  一、臺南縣效忠里港西,土名中八間,塭名中源順魚塭一口,計四十二分五釐,內洪自利應得十一分六釐六毫。

  一、該塭許臺南城內下橫後街七番戶王雲從君耕築掌管。

  一、該塭四十二分五釐,每年議定價清錢三百六十千文,內洪自利應得十一分六釐六毫,該價清錢□□□。

  一、該塭許期限:自光緒二十八年舊曆十一月初十日起,至光緒三十四年舊曆十一月初十日止,實計六全年為滿。

  一、該塭稅期限分作二期:每年議定舊曆七月終先繳半額;其餘候至同年舊曆八月終找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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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該塭期限滿之期,若無滯欠塭稅,塭主宜仍舊許王雲從耕作,不得擅自別他人。

  右契約書如件。

  光緒二十七年九月四日(即舊曆七月廿三日)。

                   臺南市第五區松仔腳街 洪自利

                         中人代書 陳顯三

王雲從台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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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三之三 契約書

  一、臺南縣效忠里港西,土名中八間,塭名中順源魚塭一口,計四十二分五釐,內楊順福應得五分八釐五毫。

  一、該塭許臺南城下橫後街七番戶王雲從君耕築掌管。

  一、該塭四十二分五釐,每年議定價清錢三百六十千文,內楊順福應得五分□釐□毫,該價清錢□□□。

  一、該塭許期限:自光緒二十八年舊曆十一月初十日起,至光緒三十四年舊曆十一月初十日止,實計六全年為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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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該塭先收來定金七三銀四元,光緒二十九年舊曆七月間塭稅收入提還。

  一、該塭期限滿之時,塭稅若無滯缺,塭主宜向戶換立契約,不得擅自別他人。

  右契約如件。

  光緒二十七年九月一日(即舊曆七月十九日)。

             臺南市第五區小西門外街仔內西巷角 楊順福

                  同市同區松仔腳角保證人 洪自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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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三之四 契約書

  一、臺南縣效忠里港西,土名中八間,塭名中源順魚塭一口,計四十二分五釐,內蔡翁氏應得三分三釐三毫。

  一、該塭許臺南城內下橫後街七番戶王雲從君耕築掌管。

  一、該塭四十二分五釐,每年議定價清銀三百六十千文,蔡翁氏應得三分三釐三毫,該價清錢□□□。

  一、該塭許期限:自光緒二十八年舊曆十一月初十日起,至光緒三十四年舊曆十一月初十日止,實計六全年為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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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該塭先收來定金七三十銀元,限光緒二十九年舊曆七月間塭稅收入提還。

  一、該塭期限滿之時,塭稅若無滯缺,塭主宜向戶換立契約,不得擅自別他人。

  右契約如件。

  光緒二十七年九月一日(即舊曆七月十九日)。

             臺南市第五區小西門外街仔內西巷角 蔡翁氏

                          保證人 洪自利

王雲從台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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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三之五 契約書

  一、臺南縣效忠里港西,土名中八間,塭名中源順魚塭一口,計四十二分五釐,內洪宗、洪平安應得一分六釐六毫。

  一、該塭許臺南城內下橫後街七番戶王雲從君耕築掌管。

  一、該塭四十二分五釐,每年議定價清錢三百六十千文,內洪宗、平安應得一分六釐六毫,該價清錢十四千零二十八文。

  一、該塭許期限:自光緒二十八年舊曆十一月初十日起,至光緒三十四年舊曆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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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月初十日止,實計六個年為滿。

  一、該塭先收來定金七三銀五元,限光緒二十八年舊曆十一月間塭稅收入提還。

  一、該塭期限滿之時,塭稅若無滯缺,塭主宜向戶換立契約,不得擅自別他人。

  右契約如件。

  光緒二十七年九月一日(即舊曆七月十九日)。

             臺南市第五區小西門外街仔內西巷角 洪宗

                              洪平安

                          保證人 洪自利

王雲從台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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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三之六 契約書

  一、臺南縣效忠里港西,土名中八間,塭名中源順魚塭一口,計四十二分五釐,內大道公應得二分五釐。

  一、該塭許臺南城內下橫後街七番戶王雲從君耕築掌管。

  一、該塭四十二分五釐,每年議定價清錢三百六十千文,內大道公應得二分五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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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價清錢□□□。

  一、該塭許期限:自光緒二十八年舊曆十一月初十日起,至光緒三十四年舊曆十一月初十日止,實計六全年為滿。

  一、該塭稅期限分作二期:每年議定舊曆七月終先繳半額;其餘候至同年舊曆八月終找清。

  一、該塭期限滿之時,若無滯欠塭稅,塭主宜仍舊許王雲從君耕築,不得擅自別他人。

  右契約如件。

  光緒二十七年九月四日(即舊曆七月二十三日)。

              臺南市第五區松仔腳街大道公爐主 洪自利

                        中人代書人 陳顯三

王雲從台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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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三之七 許字

  立許字人臺南市第三區下橫前街十二番戶蔡津涯,有承先置買中八間魚塭十二股半,址在小西門外南廠,坐落土名西畔船港邊,股額載在契內明白。茲願出與同市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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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區西轅門街吳鏡秋先生耕作,每年議定稅銀七三平一百二十大員,俟收成之時一切交清。限至二十年為滿,每年塭稅不得短欠;如有短欠,聽業主起耕別;未到限之時,業主不得藉端起耕加稅等事。此係兩願,各無翻異,口恐無憑,合立許字一紙,送執為炤。

  光緒二十九年一月 日。

                         知見人母 蔡沈氏

                        立許字人 蔡津涯

                          代書人 陳壽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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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四 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陳慶記、張和愷堂、林萃記、黃倉記、商儀記,今因安海街和愷堂有應分效忠里鹽埕莊魚塭一口,要招股耕作。爰與記等共商合夥,三面議定每年稅銀價七百元。將該魚塭分作十三股,和愷堂應得五股,陳慶記、林萃記、黃倉記各得二股,商議記得一股,長年及諸夥得一股。如逐年得利多少,除納稅銀、伙食、薪金開費外,餘剩若干,各照股抽分,不得爭奪。其魚塭面約壬辰年起,至丙申年止,計共五年,和愷堂商定另換約字。至於塭內新舊器具,逐件照坐,不敢翻異。恐口無憑,合同立約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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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紙,每人各執一紙為據。

  光緒十七年十二月 日。

                              黃倉記

                              陳慶記

                       同立約字人 張和愷堂

                              林萃記

                              商儀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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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五 合約字

  立合約字人郡城內蔡吉記,向下橫街陳吳氏出新塭後斗一口。吉記招股合作,按作十股。該塭稅金由此塭收成款項備繳清楚外,其得利若干,按作十股均分。吉記應得三股,爐記應得股半,壽記應得一股,進記應得一股,考記應得股半,慶記應得一股,蓋記應得半股,然記應得半股:計合共十一股,年底得利照股分攤支取。該塭果有十分得利,各股同時斟酌抽出多少,酬勞該塭長年邱瀨長,合具此約。

  光緒二十五年 月 日。

                        立合約字人 陳吳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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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考記

                              邱爐記

                              蔡吉記

                              邱壽記

                              邱進記

                              邱益記

                              邱然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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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六 股 字

  立股字人打狗旂后街仁記方林璣璋,茲有過臺南市下橫前街十四番戶蔡自發內第五房蔡夢熊等房所有仁壽上里草橋魚塭一口,每年塭稅金六八平銀二千二百大元,共議分作十二股耕作,每股應出資本六八平銀三百大元。如蔡君夢蘭輪值年份,璋仍願十二分抽出三分,與蔡君夢蘭合股;而璋所別房年份輪值之草橋塭十二分,亦願抽出一分,仍與蘭合股耕作,照股臨期備出如數資本繳納清楚,以應買魚苗及薪工等費用。所有得失,照股均分,各無異議。我等務須竭力經營,共成一愾,是所厚望也。恐口無憑,合立股字一樣二紙,合符蓋印,各執一紙為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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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訂:該塭除塭稅諸費外,或得或失,照股攤分,不得異議。

  一、訂:林璣璋目擬派一人,責成掌理銀元,他人不得干預;如所舉之人如有侵漁銀項及賬目不明,即由該舉人如數賠出。

  一、訂:塭中來往賬目,兼由林郎翁派一妥人掌理賬目諸務,他人亦不得干預;如所派之人有賬目不明及侵漁銀項,亦由該舉人如數賠出。

  一、訂:掌理賬目之人並掌銀項之人,准任各股友查考,不得異議。

  一、訂:如收成之時,除繳塭稅諸費外,各股友若要動支銀項者,必須共招各股友參議,每股要先開支幾成,不得混私動支,以昭公道。

  一、訂:如遇收成之時,准各股友親身到塭監督一切事件。至於簥價及開費,不得由塭中支給,宜自行支理。

  一、訂:如遇收成之時,該塭掌理賬目之人每日現兌若干?及兌魚行若干?出入若干?逐日載賬存簿清楚,後來方好結賬,各股友亦方好查考。

  一、訂:掌理銀項之人並掌賬之人,如被盜劫不虞之事,不得由該舉人取賠,各秉天良,以冀後昌。

  一、訂:合股友所出之資本金額,每百元每個月訂利息六八銀一元五角,來往算利,均歸公司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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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批明:該合股字係一樣二本,合符蓋印,林璣璋執一本,蔡夢蘭執一本,共立二本,此炤。

  光緒二十六年 月 日。

                     右

                     打狗旂后街仁記方 林璣璋

                     臺南下橫街自發方 蔡夢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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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七之一 許耕塭字

  同立許耕塭字人鳳邑仁壽上里新港口莊塭主蔡查某、邱萬、何知批,有公置鹽水塭一所,坐落在溪北,丈數廣狹、東西四至俱載在契內明白為界。憑中引就文賢里崎峔莊邱查某、堡大潭莊許戶長同出頭承,築造養畜魚蝦。限至十年,每年戶照串完納官租,免完塭稅。又再六年,每年戶完納塭主一百大元足,作塭稅,塭主自納官租。合共十六年限滿,有他人要此塭,加添塭稅若干,塭主宜與戶相議;若戶肯趁他人加添塭稅,塭主自當原戶,再限年數,不得刁難;若原戶不肯趁他人加添塭稅,願聽塭主起耕交塭過他佃,原戶不敢異言生端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許耕塭字一紙,並保認佃批字一紙,共二紙,付執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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炤。

  光緒二十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為中人 戴宗

                     同立許耕塭字人 蔡查某

                              邱萬

                              何知批

                          代書人 蔡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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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七之二 聯財合股約字

  同立聯財合股約字人許修記、邱萬記、許陽記、余君記、林精記、邱查記、許保記、戴宗記、陳昌記、鄭朝記、商儀記、楊水記、許后記、林賓記、薛流記、許娼記等,今因后記、查記有向蔡查某、邱萬、何知批等出鹽水魚塭一所,址在鳳邑仁壽上里新港口莊,自光緒二十五年十二月起,至光緒四十一年終止,計限十六年為滿。前十年內,每年只代納該塭地租金,免納塭主塭稅;後六年內,每年納塭主塭稅銀一百元,其塭地租金歸塭主自行完納。后記、查記經有立認耕字一紙,送付邱萬記等收執為憑;而邱萬記等亦有立許耕字一紙,送付后記等收執為憑。但該塭本金須三千餘元,爰出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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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諸人,按作十六股,攤作二十六分,陳昌記應得五分,邱萬記應得三分,許修記、鄭朝記、薛流記各應得二分,許后記、戴宗記各應得一分半,商儀記、余君記、許陽記、楊水記、邱查記、林精記、林賓記、許保記、許娼記各應得一分,每分應得一百二十元,每百元每月應貼利息二分半。公號勝發逐年收成核算結冊,分與各股,年清年款。除租稅、薪金、伙食、雜費以及諸股母利外,如有得利盈餘,按股攤分;倘風水崩塌,此係造化;如有蝕本,各股亦當攤出,不得藉口。此係公同聯財合股,務期協力同心,始終如一,休戚相關,私衷共濟。所有公議條款,並列於後,恐口無憑,合立聯財合股字一樣十六紙,每股各執一紙存據。

   計開:

  一、該塭每年自五、六月起,如有收成若干,隨時按項分攤清還各股在本母利,不得將項別移合股,亦不得於應攤還外多支該項,此炤。

  一、該塭逐年收成核算,或得或失,限至是年舊曆十一月終,務當一律掃清,將結冊分與各股存據,不得挨延隔年,此炤。

  一、該塭各股逐年在本,限於舊曆十二月初旬起,每股應出本銀若干,至期務當一律支交掌賬之人,不得延誤。各股內如有乏項延期不交者,公議將股份扣除,其該股約字作為廢紙,不得計較,此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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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該塭定議每股應出在本若干,如有要買魚苗,抑或要築塭岸乏項應用者,各股須當應份攤出,公議向股內殷富人先借,亦當照約貼利,斷不得向股外人貸借,致生後日轇轕,此炤。

  一、該塭專責關係長年一人,各股宜公議選舉塭務熟識三人,不得私執己見,擅自保薦;倘長年辦理不善,如欲退去別舉他人,各股亦須公同面議酌定,此炤。

  一、該塭掌賬之人,各股須要公議選擇誠實可靠之人。如欲別換他人,各股亦須公同妥酌,更不得擅自保薦,致招物議,此炤。

  一、批明:各股應得股分,斷不得私招他人合夥,亦不得將股分約字別賣他人;如有不願合股者,公議將該股分歸諸股內,或攤分,或兼領,抑或公同設法,此炤。

  一、批明:該塭逐年收成,陸續攤還各股在本母利,不得將該項寄存魚行,更不得藉口被人拖缺;如有侵漁,與各股無干,當事者應自賠墊,此炤。

  一、該塭有許耕字一紙,交陳標記收執;如有要用,就當提出,不得將耕字別生枝節,此炤。

  光緒二十六年一月 日。

                 勝發塭同立聯財合股約字人 薛流記

                              許保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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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許后記

                              林精記

                              商儀記

                              許陽記

                              許修記

                              陳昌記

                              邱萬記

                              鄭朝記

                              余居記

                              楊水記

                              邱查記

                              林賓記

                              戴宗記

                              許倡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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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七之三 聯財合坐股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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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立聯財合坐股字人陳卜記、薛上記,今因光緒二十五年十二月間,許后記等有向邱萬等耕鳳邑仁壽上里新港口莊勝發鹽水魚塭一所,計限十六年為滿,攤分二十五股,備資耕築,蓄養魚苗,經已作過四年。但所作之年,疊罹天災,俱各虧本,於是股分紛紛退避,不願再耕;尚有限十二年,其不願耕者,每股按坐前資七三銀四十元,許將股字繳出,作為退。除邱萬記得三分,薛流記得二分,許后記、戴宗記合得三分,邱查記、許保記、許倡記合得三分外,尚餘十四分,估價七三銀共五百六十元,卜記備出坐資二百八十元,應得七分;上記備出坐資二百八十元,應得七分。日後該塭限年內,聽卜記、上記等或自己耕作,或轉他人,並資本金之贏蝕,悉歸記執掌;前股友既收還坐資,將股分退出,於該塭無分毫責任,自不得再行干與,藉端勒索刁難。此係兩願,各無反悔,合立聯財合坐股字一樣二紙,各執一紙為炤。

  光緒三十年七月五日(舊曆甲辰年五月二十一日)。

               臺南市第三區下橫街二十一番戶 陳卜記

             鳳山廳文賢里下茄苳莊三百十九番戶 薛上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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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節 鹽 埕

   第一之一 賣盡絕契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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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賣盡絕契人廖三僯,有自置開墾鹽埕一割,坐落瀨北場第七甲內。埕名三僯埕,格二十一格,併帶沙漏十八個,水堀、倉廒、器具齊全,東至郭喜漏,西至,南至任先,北至溫煌,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先問房親叔兄弟姪不承受,外托中引就賣與邱英觀出頭承買,時三面言議價紋銀一百三十兩。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將鹽埕隨付銀主前去掌管,招佃晒曝,不敢異言生端滋事,日後子孫不敢言找亦不敢言贖。保此埕係是僯自置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為礙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僯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賣盡絕契二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契內銀一百二十兩完足,再炤。

  乾隆四十八年五月 日。

                         知見人叔 清山

                       立賣盡絕契人 廖三僯

                          為中人 廖阿知

                          代筆人 楊光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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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之二 杜賣契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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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杜賣契人邱英,有自置明買過鹽埕一副,坐落瀨北第七甲內。埕名三僯埕,格三十二格,水坵二埒,大小共二十二坵,併帶倉廒、器具齊全,東至郭喜漏沙,西至海岸;南至任先鹽埕;北至溫煌;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先盡問房親叔兄弟姪不承受,外托中引就賣與陳光澤出頭承賣,三面言議時價佛番銀二百六十大元。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鹽埕隨付銀主前去掌管晒曝,不敢阻擋。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找,亦不敢言贖。保此埕係是英明買物業,與他人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為礙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英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杜賣契一紙,併繳上手契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契內佛番銀二百六十大元完足,再炤。

  嘉慶三年六月 日。

                         知見人妻 王氏

                        立杜賣契人 邱英

                          為中人 王德光

                          代書人 吳文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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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之三 典現耕契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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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典現耕契字人陳取成,有承父明買過邱英鹽埕壹副,坐落瀨北場第七甲內。埕名三僯埕,格三十三格,水坵二埒,又南勢壙地一所,併帶倉廒、器椇齊全,東至郭喜漏沙,西至海岸,南至任先鹽埕,北至溫煌鹽埕,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先盡問叔兄弟姪不承典,外托中引就與金合記出頭承典,三面言議著典價佛番銀二百四十大員。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鹽埕隨交付銀主,點交器俱、倉廒,前去掌管晒曝。限至三年為滿,聽成備足契面銀贖回;倘至期無銀可贖,仍聽銀主掌管。保此埕係是成承父明買物業鬮分應份之額,與叔兄弟姪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為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成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合立典現耕契字一紙,併繳連上手契二紙,共三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契內銀二百四十大員完足,再炤。

  道光二十三年六月 日。

                          為中人 王殿老

                      立典現耕契字人 陳取成

                          知見母 鄭氏

                          代書人 (自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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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之四 賣找盡契字

  立賣找盡契字人陳雹,有承胞兄陳取成承父鬮分應份明買過邱英鹽埕一副,坐落瀨北場第七甲內。埕名三僯埕,格三十三格,水坵二埒,又東南勢壙地一所。此三僯鹽埕無帶他份鹽埕水路經過,東至郭喜漏沙,西至海岸,南至任先鹽埕,北至溫煌鹽埕,四至明白為界;併帶倉廒一間,器椇齊全。今因乏銀費用,胞兄在日,原典金合記佛銀二百四十大元,又要還胞兄在日帶欠陶源號數項佛銀三十五元五角一占,奉母命鄭氏先問房親人等不承買,外托中引就與金合記出頭承買找盡,三面言議時價佛銀二百九十四大員五角一占正。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三僯鹽埕交付金合記掌管,不敢再言找贖,自此一賣千休。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合立賣找盡契字二紙,併繳連上手契三紙,共四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佛銀二百九十四大元五角一占正完足,再炤。

  道光二十七年十二月初五日。

                        知見人母親 鄭氏

                      立賣找盡契字人 陳雹

                          為中人 許儉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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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書人 (陳雹自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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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之五 杜賣絕盡根契字

  立杜賣絕盡根契字人金合記,即蔡洪霖、蔡淡若,有應分鬮分鹽埕一副,坐落瀨北場第七甲內。埕名三僯埕,格三十二格,水坵二埒。此三僯鹽埕原無帶他份鹽埕水路經過,東至郭喜漏埕,西至海,南至任先鹽埕,北至溫煌鹽埕,四至明白為界。並帶倉廒一間,器具齊全。今因乏銀別創,先盡問房親叔兄弟姪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與郡城徐植記、鹽埕許沕老出頭承買,三面言議時價佛銀二百四十八元。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三僯鹽埕隨即踏交付銀主前去掌管,招佃晒曝,不敢異言生端。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及找贖。保此埕係是淡若、洪霖鬮分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為礙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淡若、洪霖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賣杜絕盡根契一紙,並繳上手契四紙,共五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佛銀二百四十八大元。內添註「口」字一字,合應批明,再炤。

  同治六年八月 日。

                          為中人 洪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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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薛生

                     賣杜絕盡根契字人 蔡淡若

                              蔡洪霖

                          代書人 (自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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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之六 歸管字

  立歸管字人郡城內徐植記,有同鹽埕莊許沕老明買蔡家之鹽埕一副,埕名三僯,坐落瀨北場第七甲內。埕格三十二格,水坵二埒,其四至俱載在上手契內明白為界。今因乏銀別置,托中向與同買人許沕商議,將自己應分一半出賣與許沕,三面言議定著價一百二十四大元。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鹽埕全副及倉廒、器具,隨時踏明界址,逐一點交許沕全副掌管晒曝,永為己業。植記一賣終休,日後子孫不得生端反悔,套謀取贖滋事。保此鹽埕果係同買轉賣歸管之業,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為礙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等情,植記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所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歸管字一紙,並繳連上手契五紙,合共六紙,付執存炤。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一百二十四大元完足,再炤。

  光緒十四年九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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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中人 許知批

                          知見人 徐振記

                        立歸管字人 徐植記

                          代書人 徐錫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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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 賣盡根契字

  立賣盡根契字人布袋嘴莊蔡妙觀,現充洲南場一甲首,有自置鹽埕半付,埕名小蔡狄,址在鹽館,西北東至埔,西至張遷鹽埕,南至溝,北至溫耀鹽埕,四至明白為界。又有鹽倉地一所,並龍江莊厝地粘連在內。今因乏銀別置,願將此鹽埕半付,並倉地、厝地盡行出賣,先問至親人等不欲承受,爰是託中引與旋侄孫出首承買,三面言議時價銀八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鹽埕並倉地、厝地,遂踏明界址,付與世侄孫掌管,永為己業,聽其晒鹽入倉,報名領銀,不敢阻擋。自此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得言找言贖。保此鹽埕並倉地、厝地是係妙自置物業,與叔兄弟侄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並無失鹽冒領銀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賣主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賣盡根契一紙,付執為照。其上手契不得繳連,惟將契後批明存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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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日同中親收過來契面銀八十大元完足,再炤。

  同治七年十二月 日。

                          知見人 蔡德拿

                   立賣盡根契字人一甲首 蔡妙

                          為中人 蔡德明

                          代書人 蔡德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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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 杜賣盡根鹽埕契字

  立杜賣盡根鹽埕契人王連生,有承父周德開墾鹽埕半副,內石池十格、水池十格、土地十格,坐落館前里,土名洪盛尾海埔,其東至二黃淵埕,西至港邊,南至內海,北至王進埕明白為界。今因乏銀別創,先盡問叔兄弟姪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賣與瀨南場林耽出頭承買,三面言議著下時價銀四十七大元。其銀同中交收足訖;立將鹽埕踏明界址,交付掌管,備整埕格,耕晒收鹽,不敢阻擋。保此鹽埕果係承父開墾物業,與房親叔兄弟姪無干,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為,又無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連自當出頭一力挑盡,不干林耽之事。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找貼贖。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合立杜賣盡根契一紙,併繳連上手開墾契一紙,共二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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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四十七大元完足,再炤。

  內帶鹽倉一間,水車平二張,合批明,又炤。

  咸豐十年五月 日。

                          為中人 鄭尚

                         知見母親 陳氏

                   立杜賣盡根鹽埕契字人 王連生

                         為代書人 王超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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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 典契字

  同立典契字人大坵田西堡布袋嘴街曾堅、曾安,有承祖父明買鹽埕半副,埕名小黃等,其東西南北四至,俱登載上手契內明白為界。今因乏銀別用,願將此鹽埕半副託中向與本莊曾三桂、三七、三港同出首承典,三面言議值價契面銀一百九十大元,各六八平正。其銀即日同中收訖;而鹽埕半副,乃曾堅兄弟永遠耕晒,每年應納銀主稅金三十八大元,各六八平正,不敢挨延短欠;如無拖欠,銀主不得別掛。自此依約而行,倘或拖欠者,雖定綿久,聽銀主起耕別,不敢阻擋。其所典之契銀,聽曾堅等先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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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還,以後若有先還者,即將每年稅金照算減納;若還清楚者,取贖原契,銀主不得刁難;如無銀先還者,仍聽銀主依舊收稅,不敢異言生端。保此鹽埕半副係是曾堅等同承祖父明買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財,並無交加不明為;如有不明等情,堅等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典契一紙,繳連上手契一紙,合共二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親收來契面銀一百九十大元,各六八平正完足,再炤。

  光緒二十八年十月十日。

                          為中人 曾盈科

                        知見人母親 林氏

                       同立典契字人 曾堅

                              曾安

                          秉筆人 曾堅

  一、批明:該埕半副,後日清丈若有帶納地租金者,業主自當承受完納,不干銀主之事,理合批明,再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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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 合約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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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立合約字人大坵田保布袋嘴莊埕主蔡俊,新厝仔莊佃戶蕭尉、蕭八等,於光緒丙申年十一月十五日,一定去大陳昭鹽埕半副。原莊仔埕一十八格,並土埕水堀均分,舊界點交佃戶者蕭八、蕭尉前去合耕,每冬備納埕主稅銀二十二大元正。其餘莊中有諸事費,不干埕主之事,佃者一切出為支理。又配限年稅還納,遵以大館每月期發價鹽銀,以便分還埕稅,其佃戶不得延欠埕稅;倘敢積久拖欠不還,仍聽埕主起耕原業,佃不得多言生端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同立合約字一樣二紙,各執一紙為炤。

  一、批明:丙申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戊戌年五月十五日止,共一冬又半載,免納埕稅,還其佃戶工本,管顧四至大岸勿損;倘或被水失壞大岸,每冬備納埕稅,不得求減多言。又批:若再翻舊埕補工,每格埕主貼開四百錢。

  又議:按戊戌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戊申年五月十六日止,共十冬為限,原聽埕主召回別耕,佃者不敢多言生端滋事。至此,所言俱已批明,再炤。

  光緒戊戌年五月 日。

                          為中人 蔡世殷

                         同立埕主 蔡俊

                           佃戶 蕭八

                              蕭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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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節 山 林

   第一之一 杜賣盡根山連園契字

  立杜賣盡根山連園契字人李烏觀,有祖父明給過貓霧社番九崙山共九處,址在大肚山頂,東至車路崙大坑為界,西至大坪車路分水為界,南至烘爐隙為界,北至車路崙大坑為界,四至界址記載明白為界,逐年帶納番大租銅錢六百文。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山連園出賣,先儘問房親叔侄人等俱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招與大肚下堡趙順芳、李禎祥、養性齋、林九等同出首承買,三面議定時值價銀四十大元各七平正。其銀同中交收足訖;其山連園隨即踏明界址,交付與買主前去掌管,任從栽種樹木,再築成園,日後其山並園雖價值千金,觀子子孫孫斷不敢言及找贖之理。保此山連園係觀承祖父明給過之物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借他人財物為;如有上手來歷交加不明滋事,觀自出首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出杜賣儘根山連園契字一紙,付買主收執為炤。

  即日同中親收過杜賣盡根山連園契字內價銀四十大元各七平完足,再炤。

  批明:九崙內二處崙頭及各舊抽出,批炤。

  光緒八年十二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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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筆人 楊成章

                          為中人 李肴

                              李海

                        知見人胞叔 李陞

                  立杜賣盡根山連園契字人 李烏觀

  批明:其上手向貓霧社番給過之契券二紙,因被亂失落,是以不得繳連,或後日取出,不得行用,批明,又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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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之二 賣出盡根山園契字

  立賣出盡根山園契字人大肚下保社腳莊陳瀨觀,有承父建置山埔一所,址在井頭莊東南畔崁頭青埔山一所,別名車路崙,又名狗芸菌,東至狗菌湖中為界,西至雙壙墓頂為界;南至坑為界,北至破窟為界,四至界址明白為界,逐年配納貓霧社番租銀一元八角正。今因乏項費用,願將山及園埔出賣,先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大肚街趙順芳、養性齋、李禎祥、林九等同出首承買,三面議定時值價銀一十四大元各七兌正。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山園隨即踏明界址,付與買主趙順芳等前去掌管招佃,任從開業栽種。自此一賣千休,如葛藤永絕,日後山及園或栽種樹木,或築成園,瀨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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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孫不敢言及找贖滋事。保山及園埔係瀨先父建置物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借他人財物為礙以及不明;如有此情,瀨自出首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係二比雙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出賣盡根山及園埔契字一紙,付執存炤。

  即日同中親收過出賣盡根契字內佛銀一十四大元各七兌正完足,為炤。

  批明:其盡號之時,再求買主佛銀二大元,理應敘及恩情,為炤。

  批明:其上手一宗,戴逆反亂失落,查無蹤跡,日後若有取出,當官稟究,批明,再炤。

  光緒十年十一月 日。

                          代筆人 陳謙敬

                          為中人 陳忘番

                         知見人男 陳惟

                    出賣盡根山園契字人 陳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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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之三 給墾字

  立給墾字人貓霧社番社長都舉旺、業戶管箸、暨諸社番等,有承祖父遺下大肚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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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山地及園埔一帶,址在井仔頭東南畔。其崎仔頭一崙之界址車路崙,東至狗芸菌壺中為界,西至雙壙墓頂為界,南至坑為界,北至崩窟為界。其九崙之界址,東至車路崙大坑為界,西至大坪車路分水為界,南至烘爐隙為界,北至車路崙大坑為界。兩相四至界址明白,年應納番租尾九崙應六百文;車路崙應一元八角正。茲因前社番出賣於漢人陳、李二家之祖父,及今光緒十年,為社中諸費不足,議向欲與兩處原銀主找足。無如陳、李經自光緒八年同已轉賣趙順芳等,眾番隨率社主及中人引向現買主四股合夥等出首之趙順芳出頭,再承給墾,以為久遠之計。當日三面言議實出價銀一百五十大元各七兌正,並前陳、李二家出賣盡根契字內七兌銀青埔山之價銀十四大元,九崙山之價銀四十大元,理應言及其現銀一百五十大元,係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山及園埔隨即將原界址盡付與出頭趙順芳執掌,永遠為業。自此一找終休,葛藤永斷,日後不許眾番以及子孫藉口生端滋事,原納番大租仍然猶在。保此業係本社之物業,與別社番親人等無干,亦無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旺等當出首抵擋,不干墾主之事。此乃漢番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再立墾銀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親收過給墾字內七兌銀一百五十大元完足,再炤。

  批明:其九崙山抽出錫金崙頭小塊,因前給付別家為墓;又於鱟莿湖崙頭一小塊,付與鄭家掌管。此二崙頭明議抽出。至於崙下各崙,除前墓外,可栽種者實無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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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特此批炤。

  光緒十年二月 日。

                          代筆人 都國禎

                        為中人番差

                        知見人社主 管治曰

                      立出墾字人社長 都舉旺

                           業戶 管箸

                         社番 毒武味光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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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之四 墾荒山字

  立給墾荒山字人貓霧社番社長都舉旺,業戶愛箸、番親烏義等,有承祖先禁嶺山一所,址在大肚下井仔頭莊南畔,東至大坑界,西至車路界,南至竹篙崙短崙坑界,北至拔仔崙坑界,四至界址明白為界。此山嶺名曰禁嶺,因先祖禁下栽種,以為風水之需。奈於今荒廢已久,眾番遷移。是以眾番親對祖上爐前議許憑出賣,爰出托中引向與趙順芳、李禎祥、養性齋林九等出首承墾,同中三面議定價銀十八大元各七兌正。銀即日同中交收;其荒山隨踏出界址,從付買主掌管,日後番親以及該社子孫切不許藉言找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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滋事。年應納番租尾銀二角正。保此荒山明係該社之業,與別社番等無干,亦無對他人掛借以及來歷不明弊端;倘有不測之弊端一旦而出,旺等應當出首抵擋清楚,不干買主之事。此係漢番二比三面各皆甘願,各不得反悔。是以合立墾契字一紙,付執為照。即日同中親收過墾字內佛銀十八大字完足,再炤。

  批明:我社中之番業,因理番分府有案,所以無上手契可繳,合併聲明,為炤。

  光緒十一年二月 日。

                    代筆人大肚社番土目

                     為中人大肚社番丁

                        大肚社番長

                    立給墾荒山契字業戶

                           番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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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之五 歸管字

  同立出歸管字人大肚下保林九之子林好、李禎祥、養性齋等,因光緒八年十二月間,同趙順芳合夥,有明買過山頂李烏觀九崙山九處合一所,價銀四十大元;又於同年同月,另買青埔山一段,名為車路崙,價銀十四大元;再於光緒十年二月間,四股合夥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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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貓霧社番等給墾出九崙永耕找足字一紙,價銀一百五十大元;又於光緒十一年二月間,對貓霧社番墾出禁嶺一所,價銀十八大元:以上合計銀二百二十二大元。其九嶺山之山崙名目有九:曰工成崙、蜈蚣崙、竹篙崙、吾厝崙、食水壺崙、紅毛崙、拔仔崙,另名籃投崙、錫金崙、鱟莿湖崙。四至界址,東至車路崙大坑為界,西至大坪車路分水為界,南至烘爐屐為界,北至車路崙大坑為界明白,歷管無異,疊被白番棍徒赫詐,李烏觀派下藉端控告,屢次蒙官斷還四股合夥人等掌管。奈屢次控告,難免開費浩繁,計共開費銀四百三十七大元七兌,應皆四股均分。林好等三人應均開銀三百二十七大元七角五點,無力乏銀可出控費,爰引中懇於該夥記合股之趙順芳悉數支出,以了開費之賬。林好等情願立出歸管字一紙,並將前所買契據及山付歸趙順芳掌管,以為己有,日後林好等子子孫孫亦不敢言及以上所載之山有份。趙順芳情願備出銀三十大元,付與林好等三人畫押,異日趙順芳或有栽種,或有耕園,亦與好等無干。此乃實事,非同假借,二比三面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出歸管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親收歸管字內三人應開佛銀及畫押計共三百五十七大元七角五點完足,再炤。

  批明:其九嶺山抽出錫金崙頭一小塊,因前番有墾別家為墓,又於鱟莿湖崙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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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塊,付與鄭家掌管。此二崙頭明議抽出;至於崙下可以栽種者,實無抽出,特此批炤。

  光緒十三年二月 日。

                          代筆人 黃金南

                          為中人 林永貴

                         公場見人 林國棟

                       立出歸管字人 李禎祥

                              林好

                              養性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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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之六 諭 示

  補用清軍府調署彰化縣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李,為出示曉諭事。案據大肚下保大肚街民人趙順芳稟稱:有買過貓霧社轄下九嶺山之崙地,土名鱟莿湖崙、紅毛山崙、光成崙、吳厝崙、錫金崙、籃投崙,別名拔仔崙、竹篙崙、蜈蚣崙、食水壺崙,此九崙之界址,東至車路崙大坑為界,西至大坪車路分水界,南至烘爐隙為界,北至車路崙大坑為界。又買過青埔山,別名崁頭車路崙,又名狗菌,東至狗菌湖中為界,西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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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壙墓頂為界,南至坑為界,北至橫窟為界。又有買過禁嶺空山,東至大坑為界,西至車路為界,南至竹篙崙短崙為界,北至拔仔崙為界。等處栽種樹木,墾闢成園,佃承耕,已歷多年,嗣因白九母等出為混佔界內指控,蒙前邑主堂斷仍歸掌管。無如邇來附近莊民擅敢私行砍伐樹木,放牛踐踏山面以及盜葬墓種種侵害不已,亟瀝情叩乞恩准嚴行示禁,並給諭管業等情。案查該民人與白九母等互控山崙一節,業經前是提集質訊察核,貓霧社九嶺山等處一帶崙地,四至皆為趙姓界址,僅於鱟莿湖崙抽出鄭家地一小穴,各有買契當堂繳驗,並飭差到勘明立界,照舊各業各管。據稟前情,除諭飭外,合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趙順芳即便遵照,務須將九嶺山界內崙地界址,管業栽種,此外不得影射混佔,致啟爭端,毋違,切切,特示。

  光緒十四年八月十一日給。

                              貼曉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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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 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北門外街總董王國泰、許朝選、陳光火艮、楊光侯、李寅世等,奉前縣主吳、錢嚴諭,併奉縣主杜出示嚴禁:彰山來龍原本秀茂,因被奸民挖石掘塗,以致山坑崩壞,煞氣傷害縣龍,是以地方不安,人民遭難。諭令該總董等自備工本栽種樹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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遮掩坑煞,將來樹木茂盛,縣龍自能堅固閤邑,不特文武高陞,則地方安寧,人民必然興旺矣!倘有不法奸民仍然挖取塗石及盜砍樹木,許該總董指名稟究。茲泰等奉縣主嚴諭,爰是公議各備工本,合夥在於大坑內等處栽種樹木,遮掩山坑,則縣龍自然秀茂。此係各出工本栽種,以顧山龍無致崩壞,如日後樹木高大,務宜公議砍伐,照份均分,不得私自取用,亦不得私賣及私送親朋;倘有歹人盜砍樹木,須公同稟究,違者公罰。此乃公議甘願,均出工本合夥栽種,苦樂均分,各無反悔,異言生端。今欲有憑,同立合約字一樣二十三紙,各批一紙存炤。

  道光十年二月 日。

            董事 禮總科  蔡員觀  李寅世  王步蟾

               林懷觀  陳溢源  張九王  林朝昌

               楊光侯  許煌壁  王國泰  三合記

               許朝選  王太原

                     同立合約字人總理 陳光火艮

                           舖戶 楊海利

            莊耆 羅永元  林合信  鄭光輝  張連喜

               羅旋觀  李扶生  鄭觀好  王勝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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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 諭 示

  特授福建臺灣北路理番駐鎮鹿港海防總捕分府、加五級紀錄十次王,為棍鱷勒派等事。據北投社通土羅國忠、土目潘眉、隘番巫車抵、羅遠文、葛宗保、巫總買奕、屯弁魏紀雄、隊目阿丹等僉呈,詞稱:緣忠等北投社番黎管轄火炎山前一派山場,北自茄荖山,南盡大哮山,蔓延十餘里。凡有山場坑畔堪行耕種者,俱由本社通土、番眾等墾耕,或立字給與漢人開墾田園,耕種五穀、雜糧,字內皆有四至界址付管,以杜爭端。按年完納本社屯租、隘租及番眾等口糧;不堪耕種者,留為荒山、荒埔,任庶人樵牧死葬之所。是藉人力以盡地利,俾番黎咸沐皇仁,而資贍養。溯自開闢臺疆以來,各處社番俱各如斯執管,無敢越界混淆者,府縣誌卷鑿鑿可據。不意近有郡域流棍張媽喜,藉管大哮山腳墾戶李光國產業,譸張為幻,局謀該處鱷惡簡微等父子兄弟,將忠管下內木柵、圳斗坑、匏仔、大哮山等處山場,給賣與漢人開墾屯隘田園山畬之業,藉為伊等業佃公山。膽向沿山勒派貼費,付伊等控告,歸為公山,以作生樵死葬之地。莊民從索者,許其上山樵牧安葬;不從者,不准在山樵牧安葬。莊民以生樵、死葬、牧牛大事,敢不從,竟被鳩索千餘金。喜等遂出生事控陷,先將忠等管下屯隘佃戶李三邊等指為佔墾公山。盜盟各莊總董名字,赴道、府憲架縱賄買承差辦理,任意擾害。甚至節外生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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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牽控圳斗坑各佃戶,截伊課田坑水,仍向伊等各佃戶鳩金貼用,致忠等管下山界紛紛奔投。竊公山者,自有充公底案;番山者,原應歸番給墾,以收屯隘口糧,從未有漢人敢佔番山為公山,而鳩金擾害番佃者。似此棍鱷,目無王法,忠等本管山莊,若不稟請示禁拿究,不但將來屯隘口糧無可征收,而且給墾番山盡為公山矣!相率叩乞,恩准示禁拏究,許各番佃照界耕納,毋許棍鱷以番山藉為公山,混爭擾害,俾番黎業佃得安,切叩,等情。據此,除飭差拏究外,合行出示嚴禁。為此,示仰北投社管下各莊佃戶、民番人等知悉:自示之後,爾等如有墾耕該社番業,務須照界耕納,毋許棍鱷以番山藉為公山,勒派混爭,擾害番黎;倘再抗違不遵,立即嚴拿重究。本分府言出法隨,決不輕恕,凜之,慎之,毋違,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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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 絕賣契字

  立絕賣契人李時協,有承買過蔡天生母蘇氏草地二所,坐落新豐里,土名咬狗溪嘓嘓口一所,東至楓仔崙山,西至原輔政公草地,南至大山,北至觀音獨座山併栲溪仔內外苦潭仁字為界,內係帶糖半張。又公爺埤尾一所,東至大溪墘,西至公爺埤尾山,南至公爺埤尾,北至北勢路頭尖山為界,內係帶糖半張。四至明白為界,年配納供粟共五十八石八斗八升,另帶餉五兩六錢。又承買過新港社土目北京三元分前嘓裡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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弓林山埔一所,前來開墾耕作,東至甲萬,西至蔡家園,南至屎流崎,北至蔡家並山崙,四至明白為界,每年貼番丁粟二石。今因乏銀完課,願將此承置二家園、山埔,先盡問叔兄弟侄不承坐,外托中引就與□宅,賣出時價員劍銀九百五十元。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草地、田園、山埔,併中器具等物齊全,一盡即付佃明白,隨付與銀主前去收租掌管,推戶輸課完餉,任從起耕招佃,不敢阻擋。一賣終休,日後亦不敢生端言貼言贖。保此二業委係是時明買蔡天生併北京三元等物業,與叔兄弟侄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典掛以及胎借他人財物交加來歷不明情弊;如有不明等情,時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其乾隆十六年課餉,賣主完納;其乾隆十七年課餉,銀主完納。此乃三面言議,二比甘願,並無抑勒反悔,恐口無憑,立賣盡契一紙,上手契九紙,印契二紙,又北京三元契二紙,共十四紙,繳連付執為炤。

  即日收過契內員銀九百五十元完足,再炤。

  一、批明:內抽出苦坑仔一張,牛掛十掛出賣,再炤。

  乾隆十七年三月 日。

                         胞兄知見 李時悅

                          為中人 朱應明

                        立賣絕契人 李時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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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見外母 蘇氏

                         知見管事

   計開:業戶吳志超、陳廷揮,買李時協草地二所,坐落新豐里咬狗溪嘓嘓口,用價銀九百五十元,折番七百六十兩正,納稅銀二十二兩八錢。

    布字三百四十二號。

                右給臺灣縣業戶吳志超、陳廷揮准此。

  乾隆十七年七月 日。

   計開:業戶林廷佐,買陳廷推草地二所,坐落新豐里,用價銀五百八十兩三錢,納稅銀一十七兩四錢零九釐。

    布字三千八百八號。

                    右給臺灣縣業戶林廷佐准此。

  乾隆三十八年十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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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 山關字

  立山關字人卓猴社番婦卓貓厘,有承祖遺下山崙一所,坐落拔馬,土名來仔拔崎。內有風水一穴,坐東北,向西南,願送與簡壽老六房等安葬親柩。上至山頂分水,下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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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墘,左至溝仔,右至溝仔,四至明白為界,付其開剝成墳。在場經收過花紅禮物,日後不敢生端反悔滋事。保此山崙果係是厘承祖物業,與別番親人等無干,中間並無別人求葬,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厘出頭抵擋,不干簡宅之事。恐口無憑,立出山關字一紙,付執為炤。

  嘉慶十九年二月 日。

                          為中人 朱加弄

                          在場人 潘時朗

                       立出山關字人 卓貓厘

                          代書人 池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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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之一 賣絕盡契字

  立賣絕盡契人張媽,有承祖父應份鬮分下則田園二段六甲四分,與堂弟韜合夥,尚未分明,年徵課粟二十六石九斗三升一合一勺,丁銀照配。內帶湖尾小埤二口,又帶公埤二口,新埤仔旗扞湖十分應得三分,坐落保東里,土名連表湖一段,東至山峰,西至山峰,南至堂叔田,北至山峰。又一段,東至水溝;西至山峰;南至堂兄田;北至後山邊水圳,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將自己一半應分三甲二分,配課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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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石四斗六升五合五勺,丁銀照配,托中引就絕賣與堂弟韜,照時價佛頭七百大元。其銀即日同中收訖;田隨付與韜掌管招佃,耕作輸課,永為己業。自此一賣終休,日後子孫不敢言找洗滋事。保此田園果係應得一半之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借他人為礙,以及來歷交加不明;如有不明,自出頭抵擋,不干堂弟之事。此係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賣絕盡契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實收過契內佛頭銀七百大元完足,再炤。

  內抽出田二甲二分,並公埤二口,典與德利號佛頭銀二百五十元。

  嘉慶二十年四月 日。

                        為中人堂兄 啟明

                       立賣絕盡契人 張媽(自筆)

                        知見人堂叔 輝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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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之二 賣杜絕盡根契字

  同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保西里大人廟前張陳氏,有自置下則田園二段,受種六甲七分,年徵供粟二十六石九斗三升一合一勺,又帶丁餉銀二錢八分六釐,戶名張益等。其田園內帶湖尾小埤二口,新埤仔旗杆湖十分應得三分。其田園址在保東里,土名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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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一段,東至山峰分水,西至山峰分水,南至吳家田,北至山峰分水。又一段,東至水溝,西至山峰分水,北至山峰分水,併田邊地一概在內,四至俱各明白為界。今因乏銀抵完供課,將此田園二段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承受,外托中引就賣與德利號出頭承買,三面言議時價佛銀七百大元。其銀即日現交收訖;其田園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掌管分收,完納供課。一賣千休,後日不敢異言生端。保此田園果係張陳氏等自置之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賣他人為礙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倘有不明,張陳氏等自出首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賣盡根契字一紙,並繳連上手契二紙,共三紙,送執為炤。

  即日同中見交收過契面佛頭七百大元完足,再炤。

  道光二十八年三月 日。

                        在場人曾孫 張金印

                      立賣盡根契字人 張陳氏

                          為中人 陳綿章

                          代書人 洪朝基

    契尾

   計開:業戶德利號,買張陳氏下田園二段,坐落連表湖,用價銀四百六十二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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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銀一十三兩八錢六分。

    布字九千九百五十六號。

                    右給臺灣縣業戶德利號准此。

  道光二十八年八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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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之三 賣杜絕盡根契字

  同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臺南市第一區府東巷街鄧德利,三房輪流公業,即次房鄧延年、鄧延良,長房鄧延熙,三房鄧延鍾、鄧達等,有承祖父明買過張陳氏下則田二段,坐落保東里,土名連表湖尾,小埤二口,又新埤旗湖十分應得三分。又明買過林天、張棍旗杆湖兩埤水一釐三毫。第一段,東至山峰分水,西至山峰分水,南至黃家田,北至山峰分水。第二段,東至水溝,西至山峰分水,南至李家田,北至山峰分水,又至水溝併田邊地一概在內。此二段田,經丈下則田七甲三分一釐零五絲一忽六微正,新丈八甲三分二釐九毫五絲,年帶地租金二十二元九十一錢六釐正,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別置,將此田先盡問房親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盡賣與外新豐里關帝廟街黃敏,三面議定時用七三銀七百五十大元。其銀即日同中見交訖;其田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掌管,招佃耕作,收成納租,聽其推收過戶,永為己業,不敢阻擋異言生端滋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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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千休,日後子孫亦不敢言及找贖之理。保此田果係是延、熙等承祖父明買之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為礙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延、熙等願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杜絕盡根契字一紙,併帶上手紅白契三紙,明買水字一紙,丈單一紙,共六紙,付銀主收執為炤。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七三銀七百五十大元完足,再炤。

  光緒二十九年三月一日。

                          為中人 林排

                              鄧汝嘉

                           次房 鄧延年

                              鄧延良

           同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三房輪流公業長房 鄧德利

                              鄧延熙

                           三房 鄧延鍾

                              鄧達

                         知見姆 鄧葉氏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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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書人 鄧汝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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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 典契字

  立典契人新港社番邱哇、邱吁臺、家禮由,有承父自置山園併山畬一所,坐在內新豐里,土名龍船窩,東至崙,西至十二坑,南至張熱墓,北至林家園頭,四至明白為界,歷年貼納番主租粟三斗。今因乏銀費用,願托中引就與林益觀出頭承典,三面言議典時價佛銀六大元。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其山園、山畬交付銀主掌管耕作。限至十二年有能之日,備足契面銀贖回;如無銀可贖,再聽銀主掌管耕作,不敢阻擋異言生端。山園、山畬與別番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為礙;如有交家來歷不明等情,臺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典契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六大元完足,再照。

  乾隆四十七年正月 日。

                          為中人 陳就

                         立典契人 邱哇

                              邱吁臺

                              家禮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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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見人母姨 目加禮

                          代書人 洪振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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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 典契字

  立典契人新港社番六分微臘大里富等,有公置岡仔林山業一所,坐落土名二寮羅竹坑,東至草山頂中心崙,西至漢人林家山,南至□,北至番親李家山,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將此山業先儘問叔兄弟姪不欲承典,外托中引就與番親李文貴承典,當中三面言議時價佛銀一百六十元。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山業隨踏清界址,付與銀主前去掌管收租。不論年月,聽典主備足契價贖回契字,不得刁難;如是至期無銀可贖,仍聽銀主掌管收租,不敢阻擋。保此山業果係微臘大里富等公置物業,與微臘大里富等叔兄弟姪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交加來歷不明;如有此情,微臘大里富等自當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抑勒,生端異言。恐口無憑,合立典字一紙,付執為炤。

  內註「寮」字一字,再炤,又再註「主」字一字,共二字,合再炤。

  即日同中收過典契面佛銀一百六十元完足,再炤。

  乾隆四十九年四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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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中人 劉光彩

                        立典契人 李馬勞臺

                            微臘大里富

                              標加弄

                          代書人 鄭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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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 借契字

  立借契字番仔六機,有自開置園二所,坐落土名番地蘆竹坑寮仔前後,東至崙,西至崙,南至崙,北至崙,四至俱各明白為界。今因乏銀別創,先盡問番族不承受,外托中引就,將此園為胎,借出黃宅番劍錢二十四大元。其銀即日同中交訖,三面議約每月每員貼銀主銀三分。其園限至明年四月終,聽番仔六機備契內母利銀贖回原契,不敢少欠;如有少欠,將園聽銀主起耕招佃,不敢阻擋。保此園果係六機開置,與他番人等無干在先,並無胎典他人為礙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機出頭自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兩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借契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內番劍錢二十四大元完足,再炤。

  乾隆三十三年四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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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見番婿 貓霄

                           番女 新逆

                          為中人 林出老

                        立借契字 番仔六機

                           番妻 東哥臘

                          代書人 陳重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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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0 招佃開墾字

  立招佃開墾字人新港社番李元璋、外甥孫李冬煙等,有自己遺下山坪連溝底一所,坐落土名在崗仔林虎空,東至媽祖坑崙頂分水為界,西至虎空崙頂分水為界,南至林家崙頂分水為界,北至豹萬貓獅寮為界,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將此山坪溝底,先盡問叔兄弟姪番親人等不能承墾外,無奈,托中引就招與漢人楊光等官為佃,出頭承墾耕作,三面言議時壓地佛銀一百六十二大元正。其壓地佛銀即日同中交訖;將此山坪溝底,隨踏明界址,付楊光等官前去用銀本招佃開墾耕作。言約每年願貼番租銀四錢,將此山坪溝底任楊光等官墾耕,栽插雜物仔等項,璋不敢阻當,以及叔兄弟姪日後亦不得爭墾較佔,藉端異言滋弊。保此山坪溝底係是李元璋之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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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重張典掛別招他人為礙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李元璋等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開墾字一紙,併繳連上手吳蜈契字一紙,又翁啟蕭典契字一紙,合共三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墾地佛銀一百六十二大元正完足,明白,再炤。

  嘉慶二十五年二月 日。

                          為中人 岳文德

                     立開墾字人親業主 李元璋

                           外甥 冬

                        知見人母親 加踏

                        代書人(親筆元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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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一 招佃開墾字

  立招佃開墾字人新港社番李姑母加踏、李振基等,有承祖父應份山斜一紙,坐落土名公仔林羅竹坑,東西南北四至明白在上手契內。今因開墾費缺乏,先盡問房親叔兄弟姪不能承受;無奈,托中引就招與□等為佃,出頭承墾耕作,三面言議時壓地銀一百六十大元正。其壓地即日同中交訖;將山斜隨踏明界址,交付□□等去用銀本招佃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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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約每年願貼番租銀一元。此山斜任□□等墾耕栽插雜物子等項,不敢阻當。以後如是叔兄弟姪自己要贖之日,招佃字契面銀以及開墾工資照數清還,不敢短贖;如無一齊清還,仍付□□等耕作,不敢異言生端。保此山斜係是振基祖父之業,與別房番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契他人為礙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振基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開墾字一紙,並帶黃家文契一紙,又帶羅竹坑文契一紙,又併□□一紙,合共□□。

  即日同中收過開墾契面佛頭銀一百六十大元正完足,再炤。

  嘉慶十九年二月。

                          為中人 東太平

                           姑母 加踏

                      立招佃開墾字人 李振基

                         知見母親 加踏

                           代書 李元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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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二 開墾契字

  再立開墾契人新港社番呂沙來,有承祖父建置荒埔一段,坐在內新豐里龍船窩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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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至溝,西至崙西畔半坪,南至溝,北至樹林湖溝,四至明白為界,言約年納番租銀四錢。今因乏銀費用,先盡問房親叔兄弟姪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出典漢人郭水觀開墾,三面言議時價銀二十大元。其銀即日同中見交訖;其荒埔隨即踏明界址,付銀主前去墾耕種作,稅收成,以及起蓋房屋,剪做葬墳,各聽銀主應用而自取,不敢阻擋;或栽插竹木子雜物,係是銀主墾耕栽插砍除取用,不得刁難。又言約:此荒埔耕成田園及起蓋房屋,如贖契之日,聽公親估的工資銀若干照坐,不敢翻說異言。若至十二年終,聽來備足契面銀及耕成田園及起蓋厝屋工資銀,一齊贖回業契,不得推諉;如至期無銀可贖,仍付銀主掌管起耕,不敢異言。又言約:前開墾番漢字共二紙,自乙丑年蔡逆擾亂毀失,後日有人獻出此字,不可執憑為契。此荒埔果係來等承祖父之荒埔,與別房親叔兄弟姪無干,亦無來歷交加不明;如有此情,來等自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兩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合立開墾契一紙,付執永遠存照。

  即日同中收過開墾荒埔契面銀二十大元完足,再照。

  嘉慶十三年十月 日。

                          為中人 穆密

                         知見人妻 穆氏

                   立開墾荒契人新港社番 呂沙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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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書人 卓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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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三 墾耕字

  立墾耕字人新港社番厝姓鄭道濃、阿詩等,有承祖父荒埔一段,坐落土名龍船窩,東至崙頂分水為界,西至樹林墘十二溝為界,南至林家竹苞腳為界,北至大山尖分水為界,四至明白為界,年帶納番租粟五斗正。今因乏力耕作,托中引就典過與林機觀開鑿耕作,三面言議時價佛頭銀六大元。其銀即日同中見交訖;其荒埔山畬立即踏明界址,付機前去掌管耕作。面議界內任機叔兄弟姪剪做葬,又子樹木任聽機任用,亦不敢阻擋。又再三面言議:倘日後開墾成田園及起蓋厝場,併栽種竹木、子,時詩面約若要坐回之日,公估照坐賬,不得刁難。保此荒埔係詩承祖父之物業,與別番親無干,亦無典掛他人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阿詩自出首抵擋,不干機之事。此係兩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合立墾耕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內佛銀六大元完足,再照。

  其前尚有佃番字一紙,至嘉慶十二年間被火焚燬,不得繳連,批明,再照。

  嘉慶十四年三月 日。

                          為中人 機貓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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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鄭道農土目 加弄

                        立墾耕字人 鄭道濃

                              劉阿詩

                      知見人並代書人 劉沙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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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四之一 杜賣契字

  立杜賣契字人半線保東門外洪秀,有承父洪太山遺下山地一所,土名坐落永定寮石牌頭,北至崙尾,南至大路,西至崙,東至崙尾為界,四至明白,歷年配納山稅錢一百文。今因乏銀費用,先盡問房親叔兄弟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陳順德出首承買,三面言議時值價銀二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山園、芋草、竹木、子,隨踏付交銀主前去掌管,永為己業。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找,亦不敢言贖生端滋事;如有滋事,秀自出首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保此山係秀承父物業,與別房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來歷不明等情為礙。今欲有憑,合立杜賣山契字一紙,並上手給墾字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炤。

  即日收過契面銀二十大元完足,再炤,行。

  道光十九年四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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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見人 陳蓮

                          為中人 許天捷

                         立杜賣字 洪秀

                          代筆人 楊詳

  契尾

   計開:業戶陳順德,買洪秀山地,座落永定寮石牌頭,用價銀一十四兩六錢,納稅銀四錢三分八釐。

    布字一百十二號。

                    右給彰化縣業戶陳順德准此。

  咸豐二年七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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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四之二 杜賣盡根契字

  立杜賣盡根契字彰化街土名西門第三三八番地陳朝,有承祖父遺下貓羅堡,土名永定寮石牌頭山一所,其四至界址,東至崙尾,西至崙,南至大路,北至崙尾。今因該山荒廢,現又楊吉臣由官稟給,以為栽植牧畜場。朝爰托中引賣與於楊吉臣,時值銀二十大元。即日同中銀、字兩訖,遂將此山交付於吉臣掌管,永為己業,任其自備資金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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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園以及栽植牧畜等件,日後朝斷不敢異言生端滋事。此係兩願,各無反悔,合立杜賣盡根契字一紙,並繳上手印契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契字內銀二十大元完足,再炤。

  光緒三十二年四月 日。

                          為中人 楊媽羅

                     立杜賣盡根契字人 陳朝

                          代筆人 黃壽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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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五 賣杜絕盡根契字

  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本邑興隆里崎腳莊王協,有承祖父明買過莊抱灰地一所,又自己買過方係厝地一間,又買過佛助曠地山一所,其東西四至及租課俱載在上手契內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托中引就向與本莊方光漏出首承買,三面言議時價銀五十二大元。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其灰地、厝地以及曠地即付與銀主掌管收稅,不敢阻擋。一賣終休,日後子孫不敢言及找贖。保此業係是協自己應份,與他人無干,亦無來歷不明等情;如有,協自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一紙,繳連上手契三紙,共四紙,付執為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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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五十二大元足,再炤。

  同治十三年二月 日。

                          知見人 黃氏

                    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 王協

                          為中人 王杏

                          代書人(自筆)

  契尾(前略)

   計開:業戶方光漏買得王協觀地一段,坐落………。

    布字一萬五千三百七十八號。

                    右給鳳山縣業戶方光漏准此。

  同治十二年十二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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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六之一 賣盡字

  立賣盡字人鳳山縣興隆陳諒,承父祖鬮分山一所,坐在打狗山上,土名雞庵山,東至海,西至山溝,南至盧家界,北至管甫山,四至明白。今因欠銀還債,託中引就黃宅,賣出番銀八十元。銀即日同中三面收訖;其山交與黃宅上收管,永為己業,日後開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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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面,諒不敢言找,亦不敢言贖。保此山乃係承父祖鬮分之業,與伯叔兄弟姪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借項;苟有來歷不明,賣主自應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皆兩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賣盡字一紙,付執存照。

  咸豐六年三月 日。

                           中人 陳群

                          代書人 洪祿

                        立賣絕字人 陳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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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六之二 賣杜絕字

  立賣杜絕人鳳山縣興隆里黃嘉縷,有自置一業,在打狗山上,土名雞庵山,東至海,西至山溝,南至盧家界,北至管甫山,四至明白。今因欠銀生活,托中引就張宅上,賣出番銀一百二十元。銀即日同中三面收訖;其山交與張宅上收管,永為己業,日後開築厝屋,栽種樹木,嘉不得阻擋,亦不敢言找,亦不敢言贖。保此山係嘉自置之業,與伯叔兄弟姪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如有來歷不明,賣主出頭抵擋,不干買主之事。今欲有憑,立賣絕字一紙,付執存炤。

  即日同中收過一百二十元,再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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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咸豐十年二月 日。

                           中人 陳采

                        立賣絕字人 黃嘉縷

                           代書 王通

                           知見 林樹玉

  契尾

       計開:業戶張宅上買黃嘉縷山一所,坐落打狗山上雞庵山,……。

      光緒三年八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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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七 開墾字

  立開墾字貓羅社番通事李媽河,有山崙埔一所,址在貓羅保永定寮,東至崙頂為界,西至崙腳為界,南至坑尾為界,北至園墘大路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有漢人林稟,同中人黃成,到社給出開墾山崙埔字,現納佛銀四大元,又逐年應納本社大租銀五分正,即給墾字為憑,任從銀主林稟掌管,栽種子、樹木,每年砍伐生息為己業。此業係是本社所管,與別社番親無干,又無來歷不明等情為礙;如有不明,媽河自出首抵擋,不干銀主林稟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開墾山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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埔字一紙,收執為炤,行。

  即日同中當堂收過開墾山崙埔字內佛銀四大元完足,再炤,行。

  乾隆四十五年十月 日。

                          為中人 黃成

                立開墾山崙埔字貓羅社番通事 李媽河

                          代筆人 林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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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八 給墾字

  立給墾字人貓羅保番業主李媽河等,有承祖父荒山一片,貫在快官壯竹高崙頭,東至坑溝墘為界,西至大寮口路為界,南至張山家為界,北至大湖崙頭為界。今有漢人陳和、高標等出首開墾,分做三分,現年願貼銀六大元正,每年應配納山租銀一錢正,歷年栽種、樹木、子等項,以為正業,永願任從栽種,不敢阻擋。每年山租至八月完納清楚,不敢挨延短欠,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又無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河一力出首抵擋,不干墾主之事。此係二比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墾字一紙,付執為炤,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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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日同中親收過給墾字內佛銀六大元正完足,再炤。

  嘉慶二十年八月 日。

                        知見土目人 何須興

                  立給墾字人貓羅保番業主 李媽河

                          代筆人 石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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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九 開墾契字

  立招開墾契字人沙連保通事陳毛雨順,有承本保遺荒山林一段,坐落土名古重笨山,東至厝前大崙界,西至厝後虎仔坑山崙界,南至厝前雙坑嘴界,北至厝後大崙界,四至界址明白。憑水流內為界,逐年配納大租粟二斗正。今因乏力耕開,托招古重笨莊族親媽印官前去開墾耕種,當日三面議定值出開墾銀二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荒山隨即踏明界址,付與佃人媽印官前去耕開栽種,永為己業。保此荒山係順承通事界內,與別保通事無干,亦無重張典他人及上手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順一力出首抵擋,不干佃人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合立開墾契字一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同中實收過開墾契字內佛面銀二大元正完足,再炤,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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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咸豐十一年四月 日。

                        代書人族親 正春

                        為中人族親 興官

                 立招開墾契字人沙連保通事 陳毛雨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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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0 給墾字

  同立給墾字通事毛天福、社丁首黃林旺,蒙理番憲恩充沙連社丁首額缺,內安撫番黎,外約束居民,管收各坑門山番租穀,以完縣中丁餉,散給番食口糧。今因濁水課埤逐年溪水洪大,不虞損壞,恐其倍累課租,所有濁水山一帶樹木不許諸人砍伐;如有抗違之人,不遵約束,定則稟官究治;此乃朝廷有關之要據。此山東至中寮坑,西至湳仔大坑,南至山腳,北至分水,四至明白俱載。現有濁水莊吳安然官向來給墾,時三面議定即出給墾銀四十大元正。其銀即日交收足訖;其濁水連山一帶,任從吳安然前去掌管,栽種樹木,以逢課埤損壞,日後不得生端滋事。此係二比耕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給墾約字一紙執炤。

  即日憑中收過墾字內佛銀四十大元完足,再炤,行。

  嘉慶十八年二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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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筆人 蘇水

                          為中人 陳福

                     立給墾字人 通事 毛天福

                          社丁首 黃林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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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一 批

  立給批燕霧保業主永怡堂施,本館有產山一所,坐落土名苦瓜寮,東至路為界,西至坑為界,南至車路為界,北至許厝墳為界,四至界址明白。自今有該佃楊朝陽、楊德,同到館求給此山,前去栽種樹木、草山、子掌管,永為己業。即日收過給批禮銀□□□□,年配納本館大租稅銀二角半銀正,到館完納,不得少欠。此山係本館□□□,與□□無干,亦□□給他人;倘山中有風水地,須聽業主選擇,佃不得私賣他人。今欲有憑,合立給山批一紙,付佃執炤。

                          業主 永怡堂施

  嘉慶二年正月 日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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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二 開墾單字

  立開墾單字人業主許,為給墾事。據本莊莊返有自己開墾山坪二所,內一所坐落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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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過坑仔苓仔頭,東、南、北各至坑,西至莊正園石頭界址,又至林家水溝,逐年定納大租銀一角。又一所在班脂花坪,東、南俱至坑,西至莊釐坪石頭界址,四至明白為界。公同當面踏過該坪,逐年酌納業主許大租銀二角,合共納銀三角。其銀逐年完清,絲毫不得短欠。此係返所開之坪,他人不能混爭,恐口無憑,合立開墾單字一紙,付執為炤。

  同治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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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三 開墾單字

  立開墾單字人業主許,為給墾事。據觀音內里姑婆寮莊莊哖、莊筮、莊掌懇稱:有自己新開山坪一所,坐落土名在班芝花坪,東至莊宅小崙為界,西至林宅自水為界,南至坑為界,北至坑為界。又一所三角馬,東至莊宅水溝為界,西至小令林宅為界,南至大路為界,北至坑為界,四至明白為界,年帶納業主許大租銀三錢正,逐年完清,不得挨延短欠。此係筮、哖、掌自己開墾之業,他人不得混爭,口恐無憑,合立開墾單字一紙,付執為炤,行。

  同治十二年 月 日給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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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四 墾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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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業主協繼館許,為勘明山坪,給墾配租,付佃完納事。照得本業主承管觀音內里姑婆寮莊大租埔地山坪,茲據樓仔後佃戶莊萬車到館稱:伊有自己開墾山坪一所,址在牛潮湖,東至自己園,西至坑,南至莊家園岸、又至坑底為界,北至坑,四至明白為界。年配納大租銀一錢正,逐年完納清楚,絲毫不得挨延欠缺,並不得越界混佔情事。自今為始,該坪係是車自出工本開墾清租完納,即為萬車己業,與他人及別房叔兄弟姪無干,合立墾字一紙,付執為炤。

  光緒二年十二月 日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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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五 杜賣盡根山崗地基契字

  立杜賣盡根山崗地基契字人鄭阿結,情因承父遺下置有山崗地基一所,坐落土名貓裡街大眾廟門首右片鬼仔坑,東至坑底為界,西至龍崗山排倒水為界,南至水倒北為界,北至布埔角直透抗路為界,四至界址同中面踏分明。今因乏銀應用,願將此鬼仔坑山崗出賣與人,先儘問至親人等不能承受,托中引就於劉番婆出首承買,當日憑中三面議定時值契價物銀八十大元正。即日銀、契過交清白,並無財貨準折短少等情,亦無包賣他人物業。此乃承父遺下之業,與他人無干,自賣之後,即踏交於買主前去掌管,永為己業。一賣千休,界內寸土無留,日後子孫人等不敢言贈贖找,亦無異言生端;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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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歷不明,不干承買人之事,係賣主一力抵擋。此係仁義相交,永斷葛藤,口恐無憑,立杜賣盡根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實收到字內佛銀八十大元正親收足訖,批照。

  同治六年七月 日。

                         說合中人 鄭炎生

                          在場見 鄭桂秀

                              張阿元

                          代筆人 鄭阿榮

                 立杜賣盡根山崗地基契字人 鄭阿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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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六 杜賣永遠根盡字

  立杜賣永遠根盡字人謝阿義,今有先祖父遺下有山輋一處,坐落土名山豬湖大路崁下。其輋界址,東係大路下為界,西係坑唇為界,南係山崁下為界,北係小坑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前因乏銀應用,儘問房親伯叔不欲承受,託中引送與何昌源兄弟出首承買,即日同中三面言定出得時值價銀八元正。即日銀、字同中面交明訖;其輋即交於何昌源兄弟前去永遠管業。此輋係承祖父遺下之業,與房親伯叔無涉,亦無先典後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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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無債貨準折等情。此係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得言贖找贈等情;如有不明等情,係賣人一力抵擋。兩無迫勒,口恐無憑,立賣永遠根盡字一紙,付為執照。

  外批明:即日謝阿義實收字內銀八元正,照。

  道光丙申年 月 日。

                          為中人 鍾龍義

                          在場人 謝可任

                        中見代筆人 劉阿輝

                     立賣永遠根盡字人 謝阿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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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七 杜賣絕根番山契字

  同立杜賣絕根番山契字人貓羅保內快官莊張建禮,有承祖父遺下番山一所,坐落內快官莊後,土名菜公唐,四至界址俱較契後批明,年配納番大租佛銀一錢五分正。今因乏銀費用,願將番山出賣,先盡問至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本莊張建順出首承買,當日三面議定時值價銀四大元正。銀、契即日兩相交收足訖;其番山遂即踏明界址,付銀主前去收成山面,完納番大租。自此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及找贖之理。保此番山係是建禮承祖父遺下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上手交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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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弊,建禮自當出首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願立杜賣絕根番山契一紙為憑,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賣番山契面銀四大元完足,庫秤二兩八錢正,再炤,行。

  再批明:番山古契係咸豐三年失落,日後尋出,不得應用,再炤,行。

  再批明:肉樣內竹圍一所,又帶磨仔盾山向東,東至坑仔為界,西至施厝山為界,南至陳家為界,北至園仔短崙分水為界,再炤,行。

  再批明:磨仔盾園下番山一所向南,東至桂竹與許家一半為界,西至長枝外許家為界,北至分水為界,再炤,行。

  再批明:大坵園腳番山一所向北,東至短崙自己風水與許家分水為界,西至陳家長枝外為界,南至自己山為界,北至坑底為界,再炤,行。

  再批明:油甘番山一所向東北,東至短崙大谷頂為界,西至油甘頂為界;南至許家土地公湖溝重為界,北至荒園外為界,再炤,行。

  同治十年十月 日。

                          代筆人 張永恬

                          知見人 張迺九

                          為中人 柯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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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杜賣絕根番山契字人 張建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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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八之一 杜賣盡絕根契字

  立杜賣盡絕根契字人林養,有承父明給曠山一所,自備工本栽種竹園,開墾水田、山宅、樹木、子、竹林、雜物等項,年帶納狗羅社番大租粟三斗,拆定番銀二錢正。址在貓羅堡土名新興寮,東至坑尾,西至崙頭,南至蔡公堂,北至倒寮,東西四至明白,歷管多年。今因乏銀別置,願將此山宅物業出賣,先問房親伯叔兄弟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葉舜、藍欣觀出首,二比合同承買,同中公估價值銀八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山宅、田園、雜物等業,立即踏明界址,交付買主掌管為業。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洗找貼贖,異言生端滋事。保此山宅物業係養等承父自置遺下物業,與別房人等無干,上手並無重張典掛、借欠他人財物與及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等情,養等出首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係二比兩願,仁義交關,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杜賣盡絕根契字一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同中親收過契字內佛銀八十大元完足,再炤,行。

  再批明:上手墾單,父在日失落無跡,不得繳連行用,批明,再炤,行。

  道光二年三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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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中人 張溪

                          知見人 林成

                    立杜賣盡絕根契字人 林養

                          代筆人 張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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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八之二 杜賣盡根絕契字

  立杜賣盡根絕契字人葉姚氏,同男葉池、葉強、葉炎;藍何氏,同男藍扁生等,有承父合買林養觀山宅、田園、樹木、子、竹林、雜物等等,年帶納貓羅社番大租粟三斗,折完番銀二錢正。其坐東西四至界址,俱各登載上手買契內明白。今因二比乏銀別置,相商願將此業出賣,先盡問叔兄弟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楊出觀出首承買,同中公估值價銀八十二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物業隨時踏明界址,交付買主管收為業。一賣千休,強、生等及子孫不敢言找言贖,異言生端滋事。保此業係是強、生等父明買遺下物業,與別房人等無干,上手並無重張典掛、借欠他人財物及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等情,強、生等出首一力抵擋明白,不干買主之事。二比兩願,仁義交關,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杜賣盡絕根契字一紙,並繳連上手明買契字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炤,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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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日同中親收過契字內佛銀八十大元完足,再炤。

  道光二十二年三月 日。

                          為中人 陳寬觀

                          代筆人 王大定

                          知見人 葉琢愛

                  合同立杜賣盡絕根契字人 葉姚氏

                            男 葉池

                              葉張

                              葉炎

                              藍何氏

                            男 藍扁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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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八之三 杜賣盡根山園絕契字

  立杜賣盡根山園絕契字人半線保東門外楊媽鑼,有承祖伯叔父遺下明買過楊吳氏山園田一所,栽種竹木、子在內。址在貓羅保,土名新興寮,東至坑尾為界,西至崙頭為界,南至菜公堂為界,北至倒寮為界,四至界址登載明白;年應帶納貓羅社番租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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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折納的番銀二錢正。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此段山園田出賣他人,先儘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邑內東門南瑤宮二媽新簥班慶緣堂三十三人等出首承買,三面議定時值契價銀四十三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山園隨即踏明界址,併內中竹木、子一切,付與慶緣堂銀主等前去掌管,佃收租,以為歷年二媽聖誕演戲酒席資費,上流下接,永遠存為慶緣堂公業。此業一賣千休,葛籐永斷,後日鑼子孫不敢言找,亦不敢言贖,以及盡洗異端滋事。保此業係鑼承祖伯叔父遺下應份之物業,與別房親伯叔兄弟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財物交加來歷不明為礙;如有等情不明,鑼應自出首一力抵擋,不干慶緣堂銀主等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杜賣盡根山園田契字一紙,併繳上手四紙,又繳連贖回曇花堂盡洗契一紙,共六紙,付為執炤,行。

  即日同中親收過契面佛銀四十三大元,庫平三十兩零一錢正完足,再炤,行。

  光緒十五年二月 日。

                          為中人 林番古

                        在場知見父 楊曾

                  立杜賣盡根山園田契字人 楊媽鑼

                          代筆人 黃延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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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明:此業係慶緣堂三十三人起議建置,以為二媽歷年請送應費之資,堂等子孫不能轉借別賣;如後人與他私受交接,聖母必定降罪,絕滅子孫,批明契後,又炤,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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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九 杜賣盡根竹林契字

  同立杜賣盡根竹林契字人埔集堡集柴橋頭莊楊月德,有自置竹林一所,址在油車岸湖,東至獨瓶腳仔岑,西至油車岸崙,南至陳全竹林風空坑仔園角,北至獨瓶大崙。又毗連竹林一所,址在土名四份,東至油車岸岑,西至欉竹林,南至油車坑口,北至獨瓶大崙望索頭。此二所四至界址明白為界。今因乏銀別置,父子相商,意欲願將此竹林出賣,盡問親叔兄弟姪人等俱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本堡集集街陳道觀出首承買,三面議定時值買價銀一十六大元,平重一十一兩二錢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竹林隨即踏明界址,交付買主前去掌管收成,永為己業。自此一賣千休,葛籐永斷,日後子孫亦不敢言贖,亦不敢言找,亦不敢異言生端阻擋滋事。保此竹林係德自置物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德出首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同立杜賣盡根竹林契字一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同中親收過契字內洋銀一十六大元,平重一十一兩二錢正完足,再炤,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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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批明:竹林阿香栳寮下為界,遵依賣主菜取刈,餘者母大竹留存買主出賣,與賣主無干,批炤,行。

  光緒二十三(丁酉)年十一月 日。

                          代筆人 陳有鄰

                          為中人 楊振路

                       在場知見人子 知高

                 同立杜賣盡根竹林契字人 楊月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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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0 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市仔尾牛椆仔莊王森,有承祖父草山二所,內帶樹木、竹圍、厝地腳連水田三坵,址在姜仔寮莊,東西四至俱各載上手契字明白。又一所山,東至顏家路,西至蔡家崙頭路,北至黃家墓前大路,南至湖底竹仔路為界,承楊家年配納施業主大租銀二角五點正。今因乏銀費用,母子相議,先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邑內南街吳再觀出手承典,三面議定時值契價銀四十大元,庫秤二十八兩正。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將草山踏明界址,交付銀主掌管,栽種樵採,森不敢阻擋。其山面約限□年為滿,聽原主備足契面銀贖回,不能刁難。若得要贖之日,此山中樹木、竹圍,任從銀主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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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不敢阻擋。此山係森承祖父遺下物業,與叔兄弟姪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交加不明;如有不明,森出首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同立典契字一紙,繳連上手契一紙,合共二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同中親收過契面銀四十大元足,再炤,行。

  光緒七年十一月 日。

                          為中人 蔡清水

                              李阿寶

                          知見人 王賴氏

                          代筆人 林有得

                       同立典契字人 王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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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一 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邑內東門楊黃氏,有承祖父草山一所,址在苦爪寮,土名倒寮,東至路為界,西至坑為界,南至車路為界,北至許厝墓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銀費用,先問房親叔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向與東門內顏助觀典借佛銀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過楊黃氏親收,願將草山交過銀主掌管,日後不得異言生端。口恐無憑,今欲有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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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立典契字一紙,付執為炤,行。

  再批明: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明白。

  又再批明:限十年為滿,備辦銀元取贖。

  又再批明:上手契字一紙,連典契字一紙,合共二紙,付執為炤,行。

  又再批明:失銀分二錢。

  光緒四年 月 日。

                          代筆人 葉榮

                          為中人 楊俊

                      在場知見人女婿 陳丙

                        立典契字人 楊黃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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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二 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許應,有自開墾山園二段。其一段,址在大岸,東至典主園界,西至典主園界,南至典主園界,北至坑界。其一段,址在大浦紅塗,東至煩弟園界,西至美弟園界,南至水溝界,北至煩弟園界,四至界址俱各明白為界。今因乏銀別置,願將此二處之園出典,先盡問至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族弟玉水出首承典,當日三面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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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時值典價銀四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園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耕作。明約自咸豐戊什年起,限至癸亥年收成止,共五年為滿,備足原典契面銀,送返玉水贖回典字,玉水不得刁難;倘無銀送返者,依舊付銀主耕作,應亦不敢阻擋滋事。保此二處之業係應自己開墾物業,與別房人等無干,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應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典契字一紙,送執為炤,行。

  即日同中實收過典契字內佛銀四大元正完足,再炤,行。

  咸豐八年五月 日。

                          代筆人 洪耀光

                        為中人胞姪 辨

                        在場知見人 簡扁

                        立典契字人 許應

  批明:日後若要取贖之時,務必於十月間送銀,方可取贖,批炤,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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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三 典園契字

  立典園契字人許三才,有自買過山園一段,併帶竹木在內,其坐落界址,俱載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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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買契內明白。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此園出典,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族親勇叔出首承典,當日三面議定時值典契價銀八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園併竹木等隨即踏明界址,交付勇叔前去掌管,招耕別佃,收租納課。明約園無租,稅銀無利息。自道光戊申年十一月起,至辛亥年十二月止,典限已滿,任才備足原典契面銀,送返勇叔贖回園契,勇叔不得刁難等事;若無原典銀清返明白,仍將此園永付勇叔耕作,才亦不敢異言阻擋,生端滋事。保此園明係才自置物業,與別人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才一力抵擋,不干勇叔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典契字一紙,併帶上手契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同中見共實收過典契內佛銀八大元正完足,再炤,行。

  道光二十八年十二月 日。

                        代筆人族兄 振聲

                        為中人族叔 東窗

                       在場知見母親 林氏

                       立典園契字人 許三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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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四 胎借銀字

  立胎借銀字人林言、林勸爾兄弟等,有承祖父遺下山崙一條,土名戇和山,東至溪為界,西至藍家山為界,南至坑山為界,北至坑為界。又一段厝地一所,址在崩崁莊,東至車路為界,西至嚴家厝地為界,南至許家厝地為界,北至車路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厝地以及山崙出借,先問至親人等無銀可借,外托中問到北投埔族叔林汝德身邊借出佛銀三十大元正。其銀即日交收足訖。三面議約銀無利息,山崙與厝地無租稅,將此業交付與銀主前去掌管為業。保此業係是言承祖父物業,與別房親叔兄弟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其山崙厝地不期年限,言有備齊字內佛銀,送還銀主,贖回原字;如無銀送還者,其業依舊銀主掌管,永遠為業。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借銀字一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同中實收過字內佛銀三十大元正完足,再炤,行。

  同治九年八月 日。

                          秉筆人 嚴清雲

                          為中人 林九嬰

                          保認人 林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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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胎借銀字人 林言

                              林勸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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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五 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觀音內里道公厝莊莊我,有開墾山園一所,大小共十二坵,並帶山坪在內,土名坐落牛潮湖樓仔後山頂,東至莊宅坪、又至食水坑仔,西至莊宅坪,南至莊宅園,北至大坑,四至明白為界,年納業主大租粟五斗五升正。今因乏銀費用,先問房親人等不肯承受,托中引就,將此開墾山園之業,向與胞弟莊桐享出首承典,三面言議時價銀五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園坪隨即踏界,付銀主起耕掌管,收稅納課。言約限至三年終,聽典主備足契面銀取贖原契,不得刁難;若是無銀取贖,依舊聽銀主耕作,不敢阻擋,異言生端滋事。保此園坪係是我自己開墾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借他人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為礙;如有不明,我出首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典契字一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五十大元正完足,再炤,行。

  乾隆三十五年正月 日。

                        知見人宗姪 莊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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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中人 吳文生

                        立典契字人 莊我

                         為代書人 莊啟

  此契山業,經於同治十三年間,與本家辨兄較鬧界址。因前墾單失落,以致混爭,後聽公館公親調處,二比甘願踏明界限,立石為界,東至莊宅坪,食水坑;西至林牛港園,南至坑、又至莊宅園,北至牛椆湖坪小溝,四至明白;各人各照界管掌,不得糊塗相侵。又基有祖一穴,在辨界內,內樹木恐有傷礙,聽基自行砍伐,餘者任辨砍伐,基不得以傷礙墓為詞,合應批明,此照。

                           公親 協繼館

                              鄧維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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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六 典契字

  同立典契字人尖山社番土目陳國清、甲頭趙桂輝、二筵陳東海、番耆何新,同有承祖父公山一所,坐落土名千秋寮,歷年配納租粟四斗滿;東至大崙頂分水交界,西至大坑底,南至滾水溝下埔墘,北至赤崙頭尖,向北溝林家山交界,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完餉,情願將山託中引就,典與千秋寮漢人蕭僯、蕭盛同出頭承典,三面言議時價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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頭銀二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公山隨踏付與銀主前去掌管,築屋居住,有栽插樹木、仔、雜物等項,任從葬墳起蓋,收租納課,番親不敢阻擋,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面議:約限至三十年終,聽業主備足契面銀取贖原契,不得刁難。再面約:此山坪有開耕田園,每坵鋤頭工資銀照公估;栽插樹木、子,付銀主砍伐抵利,或公估工資銀;併起蓋茅屋,亦公估價工資銀清還明白,取出典契。保此公山果係清等公業,與別番親叔伯兄弟姪無干,並無重張典掛他人為礙以及交加來歷不明;如有不明等情,清等同出首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典契一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佛頭銀二十大元完足,再炤,行。

  道光二十五年月 日。

                          為中人 林董哦

                  同立典契人尖山社番土目 陳國清

                         代書土目 □□□

                           甲頭 趙桂輝

                           二筵 陳東海

                           番耆 何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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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見人 何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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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七 典契字

  同立典契字人尖山社番土目周清雲、耆老李賢、周皆成等,有承祖父公業一所,土名坐落在麒麟尾後拖砧南畔,東至烏山腳,西至陳家交界崙分水,南至滾水溝,北至赤崙頭分水。其山坪園、竹木、子在內,四至明白為界,年帶納番租穀一石,又屯租穀二斗四升三合二勺。今因乏銀完餉,外托中引就向與原典主林應達官添典找贖,四份折二份,將四至界內山坪園、竹木、子踏明界址,再定坵聲分明。在本家厝前後竹木、子一片,東至少龍仔分水透溪,西至陳家交界,南至路透大苗庭、又透永盛厝前崁墘分水,北至溪。又厝地仔、園仔、山坪、樹木、竹一片,東至內園頭小龍分水,西至陳家交界,南至溪,北至大路。又火炭埔園一坵、山坪一所,對園頭分水內。又分坵園一坵、園頂東畔少園仔一坵、山坪一片,東至園仔頭對少令透大路,西至分坵岸大路,北至大路。又淹柴坪山坪、竹木、子一片,東至千秋寮口乙仔作對強仔作坪腳小溝仔相連交界,西至斷仔石丁,又永盛分水交界,南至岸叔厝後少令分水到北,透火炭埔大路,又透陳家交界,北至大溪檨仔腳坵園北頭山坪一坪,前後岸對直透路。過埤仔園一坵、北頭山坪一片,東至臺狗坪,西至陳家界,南至溪,北至陳賴家交界。又過溪仔園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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坵、山坪一坪、在北畔分水大崙頂向東牛港作坪一坪,東至崩坪,西至斷交界,南至溪。又灣坵園三份折二份,在東畔至岸,西至石丁透溪,南至溪,北至坪腳。四至共所,三面言議時價佛面銀八十大員正。其銀、契即日同中兩相交訖;併山坪、園、竹木、子,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起耕掌管,招佃耕作,將租納課,不敢阻擋。聽銀主栽插,又聽銀主砍伐,又聽銀主起造房屋安居。年終或是業主贖契之日,或有房屋,不論大少宮,每間願貼銀主工資銀六大員;或有竹木、子砍剩,大小欉每欉應貼銀主工資銀四錢。此係二比兩願,限至十二年為終,聽業主備足契銀贖回原契,銀主不得刁難;如期無銀取贖,仍付銀主掌管,不敢異言生端滋事。此園、山坪、樹木、子,果係是土目等公業,與別社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土目自出頭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典契字一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內銀八十大員完足,再炤,行。

  光緒二年八月 日。

                          為中人 劉尾生

                              劉李賢

                           番耆 周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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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典契字人尖山社土目 周清雲

                          知見人 簡發

                          代書人 周克明

  批明:古契被剪,魚食毀壞,日後業主贖契之日,不敢言取討古契,批明,再炤,行。

  光緒二年八月 日。

                    立批明後契字人土目 周清雲

                         代書人 克明再筆

  批明:丈單林斷收存,批明,再炤,行。

  批明:業四份,該買二份;社課穀一石,該完五斗。又屯租該完一斗二升一合零一勺,批明,再炤。

  再批明:厝地三份,斷觀、澤觀應得一份,對換永達龍眼;在斷仔厝畔路下,龍眼二欉對換,批明,再炤。

  又批明:大苗庭三份,斷、澤得一份,批明,再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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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八 典契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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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典契字人觀音上里下烏山土埔莊賴力,有承伯賴納開墾山坪田園厝地二所毗連,土名坐落在本莊,竹木、子在內,年帶完業主租粟二斗滿;東至厝角小崙分水透小溝底,南至崙大欉埔,北至大崙,透小崙,至溝底。又透後壁湖田一湖,東至大崙分水,西至水尾坵小崙,南至埔路坪半,湖北至紅土園小崙。又透南畔厝地山坪一所,東至廟庭崙,西至小溝,南至小崙,北至小溝。共二所,四至明白為界。賴納身亡,力願接以香煙,今因乏費用,願將北山坪田園出典,外托中引向與宗弟賴樹觀出首承典,三面言議時銀三十五大員正。其銀、契即日同中兩相交訖;其山坪、田園、竹木、子,隨即界址踏明,交付銀主掌管,招佃耕作,收成納租,不敢阻擋。其山坪、田園限至八年終,聽業主備足契面銀取贖原契,銀主不得刁難;如到期無取贖,仍付銀主掌管,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業係是力承伯開墾之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為礙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力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典契字一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內佛面銀三十五大員完足,再炤,行。

  道光十年二月 日。

                          為中人 鄭興

                         知見人妻 李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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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典契字人 賴力

                          代書人 賴振桂

  契後批明:道光十九年,抽出厝地一所,賣與寮天富掌管,契價銀六大員,批明,再炤,行。

  契後再批明:道光二十一年,賴納有自己開墾山坪田一所,竹木、子在內,土名在芎蕉湖,東至溝,西至小崙透水尾坵,南至大崙,北至廟埏腳大竹模,四至為界。典與樹觀佛銀十大員,將山坪田、竹木、子交付樹掌管,批明,再炤,行。

  契後批明:咸豐九年,抽出南平山坪一所,典與林才契價銀二大員,批明,再炤,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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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九 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觀音上里石尖莊蕭備支,有承祖父買過石井莊蔡天生山田一所,坐落土名在石尖食水湖,大小坵數不等,併帶竹木、子在內,年納劉家大租銀二錢,東至山崙分水為界,西至廖家田為界,南至本宅,北至崙頂廖家山為界,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先盡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本家姪蕭漏賽自出首承典,對三面言議著下時價銀十八大元正。又承胞伯自開梱山坪園一所,坐落土名在大崙山,其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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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至在上手契內為界,配納大租銀二錢,立承典契面銀六元。合共銀二十四元。其銀即日同中兩相交訖;其田山、坪園隨即踏付銀主前去掌管,收稅納課,永為己業。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阻擋,不敢異言生端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典契字一紙,繳連上手契二紙,自開梱契一紙,合共四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二十四元完足,再炤,行。

  光緒十六年十月 日。

                          為中人 謝東

                         知見人妻 李氏

                         立典字人 蕭備支

                          代書人 劉禎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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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0 憑準字

  立出憑準字人謝技華,姪振德、振福,承許叔父親有立業三宗,紅契一紙,山契二紙,地名在契內明白,並紙寮家器輪仔一付、紙槽一口、對仔一付。今因前叔父所欠德春號、振順號、許倫觀銀項,備他迫討,外托中田尾莊陳細兄同兄弟三面商議,將此契業三宗並紙寮家器一盡交付長房蔡乾榮掌管,抵還三條銀項,不干二房、三房之事。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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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將叔父之業並家器立即交付蔡乾榮此係二房、三房不敢刁難,亦不敢異言生端,亦無重張,亦無典當他人財物以及上手來歷不明;如有,二、三房一力抵擋,不干長房之事。一議千休,永無找贖。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出憑準字一紙,付執為炤,行。

  光緒二年二月 日。

                          代筆人 黃怡德

                          為中人 陳仔細

                            姪 振德

                              振福

                       立出憑準字人 謝枝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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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節 茶園、菜園、檳榔、番檨

   第一 札 飭

  署臺灣府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孫,為行知事。案蒙臬道憲夏札開,本年六月二十一日,准省會稅釐總局咨開;本年閏五月初七日,准本道函開:臺南宜於種茶,已將情形稟明撫憲。現擬於淡水購茶子十萬,崇安、福寧各購茶子十萬,均交南路試種。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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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寧、崇安兩處茶子,應請貴局轉飭該兩處釐局委員迅速選購,送由尊處交輪船寄臺。此係稟明撫憲辦理要件,務祈查照,速賜飭辦等因,到局。准此,查臺南地方既可種茶,相應分飭建寧、福寧二府局,速即轉飭所屬各分局卡委員查明何處茶子價廉,即速各購十萬,剋日解繳本總局,以便解臺分發試種。所需茶子價銀,據開報入冊造銷。除詳撫憲並分飭遵照外,合就移覆,請煩查照施行,等因,到道。准此,合就札知。為此,札仰該府即便知照,毋違,等因。蒙此,除移行外,合就行知。為此,札仰該縣官吏立即知照,此札。

  光緒二年九月初四日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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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 札 飭

  特調臺灣府正堂卓異候陞、加八級紀錄二次張,為行知事。案蒙臬道憲夏札開,本年十月初七日,惟藩司咨開,奉總督部堂何憲劄,光緒四年七月二十五日,准吏部咨文選司案呈內閣抄出,光緒四年五月初一日,奉上諭刑部代奏,主事曾克相應詔直言一摺:民間樹藝之事,五穀而外,惟茶與桑實為自然之利,果能廣為勸諭,種植得宜,亦足以厚民生而裨日用。著各該督撫謹遵欽定授時通考,督飭地方官切實購求茶、桑兩種,應如何培養採取之法?各視地之所宜,勸令民間廣為栽植。該地方官如能勸有成效,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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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奏請獎勵,欽此,相應知照可也,等因,到本部堂。准此,行司立即轉飭遵辦,毋違。又奉署理巡撫部院吳憲案,光緒四年七月二十五日,准吏部咨同前因,到本署院。准此,行司即便移行,欽遵查照,毋違,各等因。奉此,除遵照外,合就移知,請煩轉飭所屬實力遵辦施行,等由,到道。准此,合就行知,札到該府,立即轉飭所屬遵辦,毋違,此札,等因。又蒙臬憲盧札同前因,蒙此,除分飭外,合就行知。為此,行縣官吏即便欽遵辦理,毋違,此行。

  光緒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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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 札 飭

  署理臺南府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羅,為轉飭事。本年十月初十日,蒙臺藩憲邵札開,本年九月二十九日,奉爵撫憲劉札開:照得本爵部院示諭茶埔仍舊繳費領單一案,合行札司即便轉飭遵照辦理,並將發去告示實貼曉諭;如有不敷,即照抄多張,分貼曉示具報,毋違,等因,計粘抄示稿到司。奉此,除分飭遵辦外,合行飭知。為此,札仰該府即便轉飭遵照,迅將告示照抄多張,實貼曉諭,仍將貼過處所報查,毋違,此札,計粘抄示稿一紙,等因。蒙此,除移行外,合就轉飭。為此,札仰該縣官吏立即遵照,迅將告示照抄多張,實貼曉諭,仍將過處報查,毋違,此札,計粘抄示稿一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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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緒十四年十一月初一日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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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 諭 示

  為出示曉諭事。照得全臺各屬清丈單費,業已示諭一律緩繳,先征新糧。其已繳各戶,由縣查明糧額,補給糧串,准其核抵;如有糧費並經繳收之戶,即在下屆應征糧額控抵在案。查應供賦之田園緩征單費,係因錢糧有關;其茶埔一項,本無輸納糧賦,與田園情形有別,自應仍照前定丈費章程完納,合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茶埔各戶人等知悉:爾等須知茶埔並不完糧,自難與田園一律緩征單費;如有未領丈單,務即仍照舊章繳費領單,不可遲疑觀望,其各凜遵,毋違,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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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之一 種茶合約字

  同立種茶合約字埔主李洪記、李茇記,佃人鄔來。竊洪、茇兄弟,於癸未年間,同津本銀,向功侄李亮、李朝買還埔地一所,座落土名大坪人字頂犁頭尖,四址契內載明。茲據佃人鄔來備出花紅銀一元前來,商酌種茶,洪兄弟即於人字頂下山牌踏出二千茶地,付其栽種,四址面踏分明。即日當場面議每千茶欉每年應納墾戶李美盛大租銀一角二點正,又應納洪茇小租銀四角八點正,三年後點欉完納,不得抗減;如有此情,聽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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埔主吊銷,另招別佃承耕。今欲有憑,同立合約字二紙一樣,各執一紙為炤。

  批明:即日收過字內花紅銀一元正,照。

  光緒十年(甲申)十月 日。

                          在場人 李阿來

                       同立合約埔主 李洪記

                              李茇記

                           佃人 鄔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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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之二 丈 單

丈單

  臺灣布政使司,為掣給丈單事。照得全臺田園,奉爵撫部院劉奏明清丈陞科,今□□縣丈報忠字第□□□號業主、田主、番田主李洪記、李茇記,坐落桃澗里、桃澗堡大秤莊荒、茶則埔二甲八分八釐○毫○絲、三甲八分九毫二絲。其四至並賦則由縣編造圖冊外,合行掣給丈單,永遠管業;嗣後倘有典賣,應將丈單隨契流交,推收過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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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單。

                 右給縣主李洪記、李茇記收執

  光緒十四年六月

臺灣布政使司  日給

       淡字第二千九百八十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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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之三 盡根賣斷根茶欉字

  立盡根賣斷根茶欉字人鄔阿來,情因光緒甲申年間,向得埔主李洪、李茇記出埔地一所,座落土名大坪人字頂下山排,自己栽種茶欉;又蛇子更山排一段,自己栽種茶欉。山主李洪、李茇記二處,四至界址載在字合約內註明。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此茶欉二處杜賣與人,先儘問房親伯叔人等俱各不欲前來,托中引就於張鼎生出首承買,依照時價格佛面銀共一十六元正。當日同中三面言定,每千欉每年應納墾戶李美盛大租銀一角二點正,又應納洪、茇小租銀四角八點正。隨同場中面踏分明,鼎生備出佛銀一十六大元正,經中交於來親收足訖。即日銀、字兩交明白,亦無債貨準折等情。自賣茶欉之後,四界概行點交生前去掌管,收租納課,永為己業,日後來及子孫人等不得增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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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無上手來歷交加不明;如有此情,係賣主一力抵擋。此係二比甘願,口恐無憑,立盡杜賣茶欉斷根字一紙,又帶上手合約字一紙。

  即日批明:來實收領到字內銀一十六元正足訖,批明。

  光緒七年(歲次辛卯)十一月 日。

                          代筆人 陳文生

                          為中人 鄔才生

                        在場見胞兄 鄔阿德

                    立盡根賣斷茶欉字人 鄔阿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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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 分給茶埔墾字

  立分給茶埔墾字人江次德,有承父於光緒九年間,向霄裡社通事結定埔地一處,址在桃澗堡員樹林粉寮埔,其界址東西南北,俱在結租字內詳明,迨憲經丈計共六甲七分八釐四毫正,歷管無異。但因黃丙南於西片埔地前,有自備工本栽種茶欉,未行抽的租額,恐日後有爭長競短,致傷和氣。於是南出首前來,承給西畔所種茶園一段,分攤茶則四甲三分正。其界址踏定,東至車路為界,西至車路為界,南至王公茶埔為界,北至王家茶埔為界,四至分明,交付南前去培植,永遠為業。當日議定,逐年配納江次德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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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六大元正,每年定於春、夏兩季完納清楚,給出完單執照,不得拖欠;而大租一概歸於次德自納。保此業係次德承父結定之業,並無來歷不明情弊;如有此情,係次德一力抵擋,不干承給人之事。此係二比喜悅,自給以後,永無反悔,口恐無憑,筆乃有據,立分給茶埔墾字一紙,付執永遠為照。

  即日批明:逐年配納園底大小租銀六大元正,批照。

  再批明:此分給界內有族親祖一穴,永抽為安葬之處,聲明,批照。

  光緒二十六年(庚子)十一月 日。

                          代筆人 洪子欣

                     立分給茶埔墾字人 江次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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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 招耕合約字

  同立招耕合約字人陳聯生、葉仕好等,因好兄弟有承父遺下山埔地一所,貫在萬順寮溪南阿柔坑內石崁頂,東至坑為界,西至大崙為界,南至葉仙為界,北至陣海山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佃耕種,外托中引就與陳聯生出首承,時同中三面議定,言約辛卯年起,至己巳止,茶栽落地三年以外,每千欉每年貼納山稅銀五角;再限十年以過,每千欉貼納山稅銀三角正。其山埔地同中踏付,佃人乏力工本栽種茶欉,不得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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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等情。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同立招耕合約字二紙一樣,各執一紙,以為存炤。

  光緒十七年元月 日。

                          代筆人 陳庭輝

                          為中人 黃萬居

                          知見人 葉士土

                    同立招耕合約字人 陳聯生

                              葉仕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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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 招耕約字

  同立招耕約字人業主李發、鄭俊,佃人翁塗等,緣塗自備工本、農具,托保向業主發、俊過八里坌堡牛牯嶺山埔一所,東至牛牯嶺頂分水為界,西至嶺頭大石為界,南至王家坑溝為界,北頂至林吉種茶園頭並下透小坑溝綠竹為界,四至界址明白。同堡三面議定,每年應納山稅銀二大元,係先稅後耕,八月半前完納,不能拖欠分文;如有拖欠,付業主起耕。今將此山埔,俾塗耕種茶欉,或種相思樹木,係塗掌管砍伐收成。山埔限二十六年為滿。年限未滿之日,業主不能加升山稅銀;年限既滿之時,付業主起耕,此所種茶欉並相思樹應交業主,不得刁難,藉口滋端。此係二比甘願,各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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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悔,恐口無憑,合立招耕約字二樣一紙,各執一紙存炤。

  一、批明:自前年有與舊業主立耕字,限年定準。因至光緒二十三年十一月,舊業主將該山埔杜賣新業主李發、鄭俊掌管,今向新業主再立招約字,限年定準,再炤。

  一、批明:招耕約字內第五行,「名」改「此」字一字,炤。

  一、批明:山稅,發二份、俊一份,炤。

  再批明:同保三面議定耕約字再加限一年,連此約內計共二十七年,聲明,炤。

  光緒二十三(歲次丁酉)舊歷十二月十三日。

                          代筆人 汪式金

                          保證人 陳貴

                              江式金

                           佃人 翁塗

                     同立招耕約字人 鄭俊

                           業主 李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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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 荒埔栽種茶欉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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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向荒埔種茶欉字人吳壬龍,情因乏園耕種茶欉,託得擔耕,同去向得業主蘇義利內出荒埔一所,址在小東坑尾石井仔莊,四至界址面踏分明。當日三面言定,佃人吳壬龍自備工本茶秧前去栽種,自乙未年春種起,至戊戌年春點算茶欉,每萬每年應納茶租銀十元正,納至甲辰年冬止;以後十年,每萬應納茶租銀二十元正。即日佃人龍備出無利磧地銀二大元正,交業主利親收足訖;其茶租銀,每至春納一半,秋納清楚,務須年清年款,不得過期拖延減少。年有豐荒,租無加減;倘有缺租,即向擔耕人填賠足訖。不拘年限,任從起耕,若無缺租,照原約耕滿而行。其自己未年春種起,至甲寅年冬止,計共二十年為期。限滿之日,業主將磧地銀交還佃人收回;佃人即將所種茶欉,概行交還業主,另他佃;若年限未滿,佃人不得退他人。此係二比甘願,各無迫勒,兩無反悔,口恐無憑,立向荒埔種茶字一紙,共二紙一樣,各執一紙為據,炤。

  批明:即日佃人備出無利磧地銀二元正,交業主利立收足訖,立批,炤。

  再批明:自後三年內,佃人自當竭力栽種;若不栽種,即時交還業主,不得延擱年限,託言種未齊種不起等語,再批照。

  光緒二十年十一月 日。

                          擔耕人 吳文德

                          代筆人 吳文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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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向荒埔栽種茶欉字人 吳壬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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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0 荒埔承耕約字

  同立荒埔永耕約字人業主林濬哲、佃人邱送德,緣因濬哲有荒埔一處,址在桃澗堡大湳莊,與送德自備工本,永遠栽種茶樹。自種之後,二比到場檢點,計有四萬欉,約定每萬欉地租銀十二元,計全年地租銀四十八元。分作兩季完納,春季先納一半,夏季完納清楚,不得挨延少欠;如有少欠,向保認人取討,不敢異言。又帶無利磧地銀四十元。此係永遠耕種,並非年數有限。至於茶樹枯槁,佃人自當補種,不得以損失之額扣抵地租銀額。爰立荒埔永耕約字一樣二紙,各執一紙存炤,行。

  即日濬哲同保認人親收過永耕無利磧地銀四十元正足訖,批炤。

  批明:莊中有大小諸費,佃人自理,不干業主之事,批炤,行。

  批明:佃人有不欲耕種者,時向業主相商,補還佃人工本幾何,二比約定,各為喜悅從事,批炤,行。

  光緒十二年十二月 日。

                          代筆人 簡鴻

                          保認人 邱紫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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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立荒埔永耕約字人佃人 邱送德

                           業主 林濬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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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一 合約出山埔種茶永耕字

  同立合約出山埔種茶永耕字埔主李寶山、李歷山等,緣寶光緒年間,奉憲給批開墾內外山場,應分得分管之業廣闊。今因乏力耕作,即將外面山場在大坪山蛇仔艮,有佃人張鼎生前來向出山埔一段,面踏分明,即交佃人自備工本,任從栽種茶欉、風圍想思。當日同場言定,遞年每萬茶欉應納大小園租七元正。茶欉落地三年後,陸續栽種,陸續過點,無論豐歉,兩無加減,永為定規。其茶租按作春、秋兩季完納清楚,向埔主給單為憑,不得少缺等情;如有少缺,定從埔主另招別佃;如無少缺,依照原約而行。倘日後茶欉枯槁,其想思風圍等項,任從佃人砍伐,埔主不得異言,亦不得均分,即將山埔交還埔主掌管。恐口無憑,同立合約出山埔種茶永耕字二紙一樣,各執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批明:每茶欉每年應納埔主大小茶租銀七元正,批照。

  光緒十九年(歲次癸巳)元月。

                          在場人 佘水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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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筆人 古曉山

                           埔主 李寶山

                同立合約出山埔種茶永耕字 李歷山

                           佃人 張鼎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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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二 承茶園並包補茶欉字

  立承茶園並包補茶欉字人林阿捷,茲托得擔耕人林李春官同前來,向得業主蔡緝光兄弟等出茶園上、下兩所相連,址在石光仔背大平頂莊,原帶有茶寮一座,門窗、戶扇一應在內。即日佃人備出無利磧地龍銀一百大元正,交業主親收足訖;其業主即將此兩處茶園踏明,交付佃人自備工本前去耕作。當日三面言定,每年應納租金龍銀二百大元正,每屆春、夏兩季,送到完納清楚。其期限內,無論茶價低昂,租無增減,各由造化。至於前時所有枯失茶窟,限至癸卯年冬止,捷自當逐窟補足;如無補足,所有空窟,每萬供納租龍銀三十六元;倘有少缺租銀以及無補茶株等情,即將無利磧地銀控抵,不敷外,仍向擔耕人林李春依約逐件賠償足款,亦不拘年限,登即任憑業主收別佃,捷不敢異言。若租銀清款,茶株補足,其限自辛丑年冬起,至丙午年冬止,計六年為期。屆期,捷自當所上、下兩處茶園並茶寮一座內所有物業,概行交還業主,並不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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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毀廢等情;其業主亦當將無利磧地銀交還佃人收回。此係二比歡悅,恐口無憑,立承茶園並包補茶欉字一紙,又出茶園字一紙,計共二紙,各執一紙為炤。

  即日批明:佃人備出無利磧地龍銀一百大圓正,交業主親收足訖,批照。又批明:其各段茶園唇,原有風圍香栖樹,佃人不得砍伐;有則隨時起耕外,任憑重罰,批炤。

  又批明:其限滿之年,不得將茶株過秧,其冬季之茶草,捷必要淨交還;倘無淨,就將無利磧地控抵,捷不敢異言生端,批炤。

  又批明:其家屋稅每年是佃人完納,批炤。

  又批明:其枯失之茶株,限癸卯年冬當逐窟補足;倘有再枯失,亦當逐年填補。至於限滿之年,則要補,批炤。

  又批明:其約內期限,原係六年為期,今再向業主轉加一年,共七年。其尾年末,茶株有枯失,不干佃人之事,批炤。

  光緒(辛丑)之十四年歲次十一月 日。

                          代筆人 蔡兆石

                          租銀人 林李春

                 立承茶園並包補茶欉字人 林阿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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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三 茶約字

  立茶約字人園主林國昌、佃人劉淵,緣國昌有茶埔一處,址在桃澗堡中路莊,因乏力耕作,爰招得劉淵出首耕作。三面言定,茶樹計四萬餘欉,每萬茶租銀四十元,全年份百六十元,按作春、夏兩季納清,不得少缺。又帶無利磧地銀二百元。其限:自壬辰年冬起,至乙未年冬止。限滿之日,宜於八月中送還定銀二十元,餘銀俟冬節前,出厝普茶園,一切交還園主,將銀備齊湊還佃人,兩相喜悅,各無異議。此係仁義交關,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爰立耕約字一樣兩紙,各執一紙為炤,行。

  即日國昌同中親收過耕約字內無利磧地銀二百元正足訖,批炤。

  光緒十八年十一月 日。

                          代筆人 邱耀亭

                          為中人 劉達仁

                           佃人 劉淵

                     立茶約字人園主 林國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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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四 種茶合約字

  同立種茶合約字園主林隆發、佃戶蕭阿興,緣發於壬辰年明買林濬哲埔園一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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址在桃園街西門外中路莊。其園界內,與阿興自備工本栽種茶及風圍竹木,並架造茶寮、稻埕、菜園,佃人掌管等項。當日三面議定,一萬三千三百九十六欉,興備出無利磧地銀十九大元,交付園主收入。自壬辰年冬起,至癸巳年,春、夏兩季該納大小園租銀十六元零七點六釐正,按作春、夏交清,逐年該納租銀如數清款,不敢少缺毫釐。其園限三十二年為止,自壬辰年冬起,至癸亥年冬止。限滿之日,將茶欉及風圍竹木、茶寮一切,交還園主掌管,不敢異言;園主將無利磧地銀,交還佃人。此係業佃相與有成,並無抑勒,口恐無憑,同立種茶合約字二紙一樣,各執一紙為炤,行。

  即日發親收過約字內無利磧地銀十九元正足訖,批炤,行。

  批明:種茶或自己耕不論,要他人,須要陳明園主收租;若無如此,願茶園付園主起耕,再別耕,不敢異言之事,炤,行。

  又批明:限滿三年,不得栽種雜物,再炤,行。

  光緒十八年十一月 日。

                           代書 簡圖

                     立種茶合約園主 林隆發

                           佃戶 蕭阿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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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五 埔種茶認納稅銀合約字

  同立埔種茶認納稅銀合約字人業主林本源、佃戶林清泉等,緣本業主有自置埔地,址在桃澗堡八塊厝下莊仔。此埔高旱之區,水源難通,不能成田,於光緒六年,有佃戶林清泉到本業主酌議,種茶欉。當日送銀二元,付業主收入,即踏明埔地及茶地四段毘連一所,東西南北均至本源田及埔為界,其中橫直曲折,繪圖可據,交付佃戶林清泉自備工本,栽種茶欉。於今三年滿限,前來請業主到地點明,北畔及南畔並中大段計植茶三萬千九百八十七株,作三萬四千株算,言定每萬株,年連大租應納稅銀一十元,自己酉年起,全年應納稅銀三十四元,訂約至秋間納清。限不拘年,若將來年久,茶欉敗壞,茶頭枯槁,無可收成,佃人應將埔地並茶寮盡行送還本業主掌管;業主即將前送無利定銀二元,仍付還佃人收回。其茶寮或貼稅,到時商議,不得異言。此乃業佃相依,信義相接,同堂明約,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同立埔種茶認納銀合約字一樣二紙,各執一紙為炤。

  批明:佃人交還業主字內無利定銀二元正足訖,再照。

  再批明:界內佃起蓋茶寮居住,宜守份經營,不准聚賭窠匪;如違察出,聽業主革逐,將茶欉充公,不得違約,合此聲明,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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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批明:該大租每萬株年應納銀三元,議歸本業主自完,與佃無干,此照。

  光緒十年十二月 日。

                          代筆人 蘇錫茲

              同立埔種茶認納銀合約字人業主 林本源

                           佃戶 林清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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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六 承青埔地基永耕字

  立承青埔地基永耕字人李新良,今因乏埔耕作,自備磧地工本前來,向得黃阿壬手內出青埔地基一所,座落土名高山頂二窩沿湖塘尾一帶之埔地,東至沿湖塘頭橫透東片與王家毗連,立土墩直透至南山唇為界;西至分水墾面,立土墩與葉家毗連直透至南山唇為界;南至山唇為界;北至沿湖塘尾至水為界;四至界址場見等同踏明。茲今栽種現地,備出磧地佛銀二十大元正,交于埔主收存;其界內埔地,任從佃人架造房屋,栽種風圍一切等件。其埔自壬午年冬起,至乙酉年冬止,定限三年;三年以後,應納地租銀三十大元正。倘年載多久,未限出息,地租無賴,不得已,將埔地交還埔主,即將磧地佛銀交還佃人;倘租銀未納,將此磧地銀任從埔主扣抵清白,將埔另別收租抵利,不得異言。此係二比甘願,兩無迫勒反悔,口恐無憑,立承青埔地基永耕字一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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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良備出磧地銀二十大元,交埔主壬親收足訖,批照。

  又批明:每年面議租銀,言定三月尾先付去銀十八元,其餘至冬節前付齊足數,批照。

  光緒八年(歲次壬午)九月 日。

                        在場知見人 李承轉

                        在場代筆男 雲來

                 同立承青埔地基永耕字人 李新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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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七 杜賣茶欉風圍樹木茶寮字

  立杜賣茶欉風圍樹木茶字人陳萬生,情因丙申年間,與股夥黃阿古、徐阿廣、謝阿春三人連財,向得園主鍾秀統有山埔一所,坐落土名二重坑莊橫窩仔,自備工本茶秧,栽種茶欉五千餘欉,並種風圍香薷樹木以及茶寮。年限各款,悉載在合約字註明。今因乏銀應用,情願將此茶欉併帶風圍、樹木等項出賣於人,先問股夥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彭廷龍前來出首承買,當日憑中三面言定時值價銀四十三大元正。其銀即日現交生親收足訖;茶園隨即同中踏明,交付買主前去掌管出。其每萬茶欉,每年應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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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租銀六元五角正,中間並無債貨準折短少,亦無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係生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並無逼勒反悔,恐口無憑,立杜賣茶欉風圍樹木字一紙,並帶合約字一紙,計共二紙,付執為炤。

  即日批明:生實收到字內價銀四十三大元正足訖,再炤。

  再批明:現下茶寮地額,既經股夥內踏定,未有架造,日後任買主架造,不得異言,批炤。

  再批明:老總一紙,係黃阿古手內收執,倘若要用,不得隱匿,批炤。

  光緒二十六(庚子)年十一月 日。

                          代筆人 張欽元

                          為中人 黃阿古

                          在場人 黃阿亮

                  立杜賣茶欉風圍樹木字人 陳萬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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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八 栽植種茶合約字

  同立栽植種茶合約字人埔主林柔記、佃人林拔記,有承祖父明買過張家水田連埔地一處,址在桃園虎茅莊。其埔地東西南北四至界址,載在印契內詳明。今有佃人拔記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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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向埔主出埔地栽植種茶,當日三面議定,佃人要備出無利磧地銀二十四員正,交埔主收入;而埔主即將埔地面踏分明,交付佃人自備工本,先擇厝地一處,起蓋茶寮居住,竭力栽植種茶。其埔地自辛巳年冬起,至甲申年冬止,三年限滿之期,業佃同到茶園,面點算明茶欉,每萬茶欉連寮地歷年應納埔主大小租共銀一十員正,分作春、夏兩季,各半均納,不敢少欠分文;如有少欠分文,即將茶欉付埔主收成。其應納業主大租,係埔主自理,不干佃人之事。其茶欉數若干?及大小租銀若干?至於點茶欉之日,即將合約字再立批條,登載欉數,照字內所行納租。若至年久,茶欉枯槁,無可收成之時,佃人即將此埔地所植風圍竹木之項,一切交還埔主掌管;而埔主亦將無利磧地銀交還佃人收回,各不得異言。保此埔地係埔主明買之業,並無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係埔主抵擋自理,不干佃人之事。此乃業佃歡悅,出自甘願,各不得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栽植種茶合約字二紙一樣,業佃各執一紙,永遠為照。

  即日佃人林拔記備出無利磧地銀二十四員正,交付埔主親收足訖,照。

  一、批明:茶寮厝宇,自辛巳年冬起,或三十年內茶欉枯槁,其佃人起蓋茶寮,仍付佃人拆去;若茶欉至三十年限滿,茶欉枯槁,其茶寮一盡交付埔主掌管;倘若三十年茶欉尚未枯槁,連茶欉該納大小租銀,仍照字內所行,批照。

  再批明:茶欉栽種屆期至甲申年十一月間,業佃同到茶園面點數明茶欉,計共九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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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千五百欉,連茶寮地,全年共納埔主大小租銀九十二員五角正。其租銀自乙酉年納起,遞年分作春、夏兩季對半完納,照約字內所行,不得異言,照。

  光緒七年(歲次辛巳)十二月 日給。

                 同立栽植種茶合約字人埔主 林柔記

                           佃人 林拔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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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九 栽茶約字

  立栽茶約字業主林長茂、佃人楊南盛。茲茂有置埔地一所,址在下大湳莊,四至界址面指分明,付盛栽茶,面約每萬欉每年應納稅銀六元,限三年後請業主過點欉額,以便按數納稅。每年至十月終納楚,年款年清,不得少欠。面限三十年為滿,如滿之日,將茶欉悉付業主掌管;倘有拖欠稅銀,不論年限,聽業主將茶掌管,不得異言。恐口無憑,合立栽茶約字一樣二紙,各執一紙存照,行。

  批明:年限自己酉年納稅起,至甲寅冬止,合應批明,又照,行。

  批明:佃人交過業主收入定銀二元正,又照,行。

  光緒七年十月 日。

                          代筆人 莊維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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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合人 林青山

                      立栽茶約字業主 林長茂

                           佃人 楊南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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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0 杜賣山場茶園田地盡根契字

  立杜賣山場茶園田地盡根契字人陳金港、陳金樹等,有承父買得歸管兄弟清榮、清泉二份,及自己一份,共三份。因前年同墾戶首陳水源應得分管約字內送受勞業一所,址在崙尾寮莊,東至崙黃殊毗連為界,西至大坑,南至赤皮後小崙直,北至樟頭小崙直為界,四至界址明白,年配納秀朗社番租銀五分,歷管無異。今因乏銀別置,願將買歸就兄弟此業一盡出賣,先儘問至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向族叔萬盛出首承買,即日同中三面議定估值盡根價銀一百零五員正。銀即日同中兩相交收足訖;業隨即同中踏明界址,交付買主前去起耕掌管,收租抵利,永遠為業。開築成田,自帶坑泉圳水通流灌溉,牛路通行,不得異言。保此業係是港等承父買過兄弟應份業,與內外親疏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來歷不明為礙;如有等情,港等自出首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自此一賣千休,四至內寸土無留,日後子孫不敢言及找贖諸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杜賣盡根契字一紙,並繳歸就兄弟買字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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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即日同中親收過杜賣盡根契字內銀一百零五員完足,再炤,行。

  一、批明:四至內,因前大昌號栽種小種茶及茶、茶寮地,抽出付大昌號掌管,與港等無干,批明,炤,行。

  光緒九年九月 日。

                          代筆人 陳植科

                        知見人約首 陳見賢

                          為中人 陳竹岩

                         場見人叔  清榮

                                泉

                            母 白氏

                    在場知見人妻 陳門林氏玉涼

                     立杜賣盡根契字人 陳金港

                              陳金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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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一 耕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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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出耕字人新市街許英記,有竹圍內園一所,在本市東畔。今將此園與陳冰運、陳玖龍前去耕作,約限至十年終,稅銀共二百四十大員正:上五年,每年稅銀各二十員;下五年,每年稅銀各二十八員。言約宅如有栽檳榔,上吐者,坐工資一錢;末吐者,坐工資五分;荖葉每千籬坐銀三員。其樹木、子、綠竹起蓋茅屋,到時公估;不成,任意取去別處,不得刁難。保此園果係英記應份之業,與別人無干。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耕字一紙,付執為照。

  再者:此園稅銀至八月一份,十二月一份,年終清楚,不得延期;如或延期,聽業主起耕。若耕宅當耕歸股,不得亂栽濫插。其所宅內園籬應用,不得砍伐別置出賣,批明。

  光緒二十四年四月。

                        立耕字人 許英記

                          代書人 (自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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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二 杜賣盡根菜園地字

  立杜賣盡根菜園地字社口莊王色觀,有承祖父親置本莊土名溪仔墘菜園二坵,併樹木、竹在,東西南北四至界址,俱各登載在上手大契內明白。今因乏銀別置,先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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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伯叔兄弟侄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埔仔莊陳永觀前來出首承買,時備銀三十四元正。銀即日同中親收足訖;其園及樹木、竹踏明界址,付銀主掌管耕種,永為己業,不敢阻擋,日後子孫永不敢言及貼贖找洗等情。一賣千休,亦不得異言生端滋事。保此菜園係是色承祖父物業,與房親叔兄弟侄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來歷不明;如有不明等情,色等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杜賣盡根菜園地字一紙,併上手字三紙,共四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同中收過杜賣盡根契字內佛銀三十四大元正完足,再炤,行。

  內添「典」字一字。

  同治六年九月 日。

                          為中人 王俊觀

                          代筆人 陳瑞源

                   立杜賣盡根菜園地字人 王色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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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三 杜賣盡根契字

  同立杜賣盡根契人大哮山腳莊李疆、簡色、簡養、簡尊、簡蔭、簡立使等,各承先人共立三界神祇會份,每逢神誕之日,備辦牲儀祭獻,以祈降福。爰是眾會友鳩銀契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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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宅一所,址在南投半山莊後,土名柑仔坑,東至坑為界,西至坑頭為界,南至大坑底為界,北至林家園為界,四至界址明白。年納南投社業主大租錢一千文,逐年招佃承掌管,所租銀以為祀神之費。茲因歷年久遠,承乏人,該宅拋荒,任人樵採,由是眾會友公議,各情願將此山宅出賣別創,先儘問會內諸人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送與半山莊蕭大理、蕭有情、蕭大愛兄弟等出首承買,三面議定時值價銀十六大元正。其銀即日憑中交收足訖;其山宅踏明界址,付與買主前去掌管,栽種子、樹木,永為己業。銀足價足,一賣千休,日後眾會內子孫不敢生端,藉言找贖滋事。保此山宅確係疆、色等三界會之業,與別人無干,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等,疆、色等眾會內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合立杜賣契一紙,付與買主收執,永遠為炤,行。

  即日同中收過契內銀十六大元正完足,再炤,行。

  道光二十七年十月 日。

                          代筆人 簡光前

                          為中人 簡睦

                       同立杜賣契人 簡立使

                              簡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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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簡養

                              簡色

                              李疊

                              簡尊

                              簡陰

  批明:上手契失落無存,不知何人藏匿,但業眾會友經已杜賣,此契後日取出,不堪行用,批明,再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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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四之一 賣絕盡根宅契字

  立賣絕盡根宅契人莦莊黃仙李,有鬮分應份立圍宅一所,內檳榔雜物,瓦厝一座三間,水井一口,年帶供穀一斗五升正,座落土名在本所潭墘甲內,東至車路,西至黃家宅,南至村家宅,北至小路,四圍帶竹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先盡問房親叔兄弟姪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將宅併厝盡賣與本莊李報官出頭承買,三面言議著時價銀一百三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其宅地、雜物、子、樹木,隨付銀主前去掌管耕作,栽種收成,永為己業。既賣之後,千秋萬載,日後子孫不得言洗,亦不敢言找贖。保此宅係是仙李承祖父鬮分應份之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掛欠他人財帛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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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來歷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仙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賣絕盡根宅契一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銀一百三十大元完足,再炤,行。

  道光八年十月 日。

                          為中人 黃景

                          知見人 易佛賜

                      立賣絕盡根契人 黃仙李

                            (仙李親筆)

  批明:李報買過黃仙李宅地,因仙李收執上手契貯在竹箱內被鼠咬壞,面看無跡,仙因家資乏費,再轉出盡字一紙,賣過李報為準。倘或日後他人假冒私造宅契;查出,不堪應用,批明,存炤,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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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四之二 賣杜絕盡根宅契字

  同立賣杜絕盡根宅契字人蕭社李江,有承祖父明買過黃家檳榔、竹圍、樹木、子宅地一所,年帶管事王春正供穀一斗五升正,坐落土名在本莊潭墘角內,帶磚仔井一口,東至東路,西至黃家宅,南至林家宅並竹岸,北至車路,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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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費用,先盡問房親叔兄弟姪不能承受,外託中引就,願將宅地、檳榔、雜物、子賣與本莊楊葵觀出頭承買,三面言議著下時價銀一百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見交訖;其宅地、檳榔、雜物、子,付銀主前去掌管耕作,收成納課抵利,永為己業。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找,亦不敢言贖。保此宅係是江等承祖父自置之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涉,亦無重張掛欠財帛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為;如有不明等情,江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同立杜絕賣盡根宅契一紙,並帶上手契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同中見收過面銀一百大元完足,再炤,行。

  道光二十八年十一月 日。

                          為中人 陳光守

                          知見人 李媽求

                   立賣杜絕盡根宅契字人 李江

                          代筆人 陳國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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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五 賣杜賣盡根契字

  立賣杜絕盡根契人蕭莊陳珠琳、陳傳和,有承父宅一份,又買過邱德、潘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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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合為一所,年帶番租銀五角,東至東家宅,西至銀主並徐家宅並墓在內,南至陳、王二家宅,北至車路帶竹,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先盡問叔兄弟侄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賣與本莊陳維玉出頭承買,三面言議著時價一百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其宅隨時付銀主掌管,不敢阻擋,日後子孫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宅係是琳等自己之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掛欠他人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等情,琳等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賣杜絕盡根契一紙,並帶上手契十一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一百大元完足,再炤,行。

  咸豐八年十二月 日。

                          為中人 陳善

                         知見人男  脩

                     立杜絕盡根宅契人 陳珠琳

                               傳和

                          代書人 楊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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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六 賣杜絕契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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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立賣杜絕契人荳社大埕內長房郭振檀、次房肇旺、三房肇讀、四房肇筆、五房肇琪、六房肇深,同承祖父與伯祖君綿明買檳榔宅地一所,坐落荳街東勢頭,年帶番租銀一中元,內帶檳榔、荖葉、竹木、子、雜物等項,併磚井、廁池,東至本家宅並吳家宅,西、南俱至車路,北至本家宅,四至明白為界。此宅係是三份,檀等應得二份,年配租銀三角三占零三釐。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檳榔宅二份出賣,先盡問叔兄弟姪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本家永合號出頭承買,三面言議著時價銀二百六十大元。其銀即日同中見交訖;其宅內檳榔、荖葉、竹木、子、雜物等項,併磚井、廁池一盡在內,付與銀主前去起耕掌管,收成納租,不敢阻擋。自此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找言贖,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宅係是檀等承祖父之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借他人財物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為等情;如有不明,檀等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同中言明,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杜賣絕盡根契一紙,並帶上手契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內銀二百六十大元完足,再炤,行。

  同治四年五月 日。

                          為中人 郭琴

                    同立賣杜絕盡根契人 郭肇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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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肇筆

                               肇旺

                               振檀

                               肇讀

                          書契人  肇琪

                         知見人嬸 陳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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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七 賣盡杜絕契字

  立賣盡杜絕契人荳社吳陣生,有承祖父鬮分應份內檳榔宅一所,坐落荳街東勢頭,內帶檳榔、竹木、子、雜物等項,並磚井一口,東至吳家祖墓為界,西至車路為界,南至車路為界,北至□家宅為界,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先盡問房親叔兄弟姪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與郭宅出頭承買,三面言議賣過清水劍銀三百三十大元。其銀即日同中交明;其宅內檳榔、竹木、子、雜物等項並磚井一口,一盡俱付與郭宅執事收成,永為己業,不敢阻擋。保此宅果係陣生自承祖父物業,與房親叔兄弟姪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為;如有不明等情,陣生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賣盡杜絕契字一紙,付郭宅收執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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炤,行。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劍銀三百三十大元完足,再炤,行。

  乾隆四十四年三月 日。

                          代書人 王朝英

                          為中人 姚饒使

                      立賣盡杜絕契人 吳陣生

                         知見人男 信老

                              傳使

                            姪 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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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八 賣盡根杜絕契字

  立賣盡根杜絕契人荳社南勢吳明等,同堂兄吳海合夥,明買過吳佛賜竹圍檳榔宅帶地一所。明應得宅一半,與胞弟順老均分,明應得一份,年納番租銅錢一百文,坐落土名南勢,其東西南北四至,俱明載上手契為憑。今因乏銀費用,將此宅帶地、檳榔、芎蕉、竹木、樹木、子、磚井、壙地、雜物等項出賣,先盡問房親人胞弟順老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賣與堂兄海出頭承買,三面言議著下時價佛頭銀一百九十大元正。其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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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日同中交收;將此宅帶地、檳榔、芎蕉、竹木、樹木、子、磚井、壙地、雜物等項,隨即踏明界址,付與銀主前去出頭起耕掌管,不敢阻擋。其宅一賣千休,日後不敢言貼言贖,亦不敢增添找洗契尾等情。此宅係是明應得之物業,與至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為礙,並無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明等同中見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立賣盡根杜絕契一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銀一百九十大元正,完足,再炤,行。

  嘉慶二十三年八月 日。

                          為中人 李皆雲

                     立賣盡根杜絕契人 吳明

                        知見人胞弟 順老

                          代書人 孫文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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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節 墳 墓

   第一 碑 文

  特調福建臺灣府臺灣縣正堂、加三級紀錄四次周,為據呈勒石示禁事。據拔貢生李宗寅、陳肇昌、陳廷瑜、趙新、王瑞、陳震曜、朱登科、吳成謨、陳玉珂,陰陽學魏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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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等呈稱:臺郡南北義塚,概係沙土浮鬆,全賴蔓草滋生,根連固結,以資護衛。近有樵夫、牧子在該塚鋤割草薪,放牲踐毀,刨取沙土,妄津蹂躪,漸致土摧殘,一經霪雨,水注沙流,恆有塚穿棺現之虞,已堪憫惻。更有一種奸徒,綽號山塊,膽將碑石、磚偷挖盜賣;甚至開棺盜物,或遷骸別瘞,將穴築窨轉售。種種慘傷,殊難言喻,前經府陰陽學魏巽岩稟請示禁,蒙列憲設立巡查,並奉示禁在案。無如日久玩生,仍無顧忌。伏讀謄黃上諭,窮民無力安葬,並無親屬收瘞,該地方官務擇隙地,多設義塚,隨時掩埋,毋許拋露等因,仰見皇仁澤及枯骨至意。今此鄉愚、奸匪貽害泉臺,太干法紀,寅等蒿目悽愴,情難袖視,爰相率呈請,伏乞恩准示禁,飭差查拏,庶奸愚知儆,幽明共感,切呈,等情。據此,查義塚無人看守,向惟官斯土者同爾紳衿留心稽察,共相保護,使樵夫、牧子不敢蹂躪,庶免風雨飄淋,泉臺飲泣。今據呈南北義塚,近有樵牧踐踏,漸致塚穿棺現,殊堪愴惻;且有匪徒盜挖情事,更堪髮指。若不急加查禁,何足以妥幽魂而安枯殖!該生等觸目傷心,相率呈請,具見情殷枯朽,公義可嘉,自應給示嚴禁,勒石垂久,以昭炯戒。除飭差查拏究治外,合亟出示嚴禁。為此,示仰閤郡人等知悉:嗣後,爾等樵、牧各赴曠埔荒山,毋許仍至有處所任意踐踏,刨沙掘土;至牌石、磚,例禁偷盜,更不得私偷盜賣;其挖竊物,遷骸盜穴,益干斬遣重罪。在爾匪徒誠牟利無多,何身命不惜。至義塚應聽擇葬,亦毋許藉寄勒索。自示之後,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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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安分,永遠凜遵,毋違,特示。

  嘉慶七年十月 日,給勒于城南,著地保看守,毋許毀失,致干察究。

                           助碑 蔡高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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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 杜賣風水地字

  立杜賣風水地人埔頭莊江水,有明買龜丹莊,土名凍仔山腳田一所。因番仔厝莊林火旺先生所觀此段之田有風水地,托中向與江水相議,將此田定抽出橫直四方各五丈之地,議定七三銀七十大元正。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此段之田,立即抽出,交付火旺去執掌,擇日開築母,水亦不敢阻擋。今同中言明此段之田,歷年如若帶納大租糧賦銀,仍歸業主理清,與火旺無干。自此同中議定,日後子孫不得異言生端滋事。今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出抽賣盡根風水字一紙,付林火旺收執,永遠存炤,行。

  光緒二十八年(壬寅)葭月 日。

                      立杜賣風水字人 江水

                          為中人 江阿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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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 憑信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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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憑信字人下茄冬南堡番仔寮莊黃連、吳乖、吳仁,有同合買過本堡大排竹莊張虎、張育田園四宗,址在番仔寮莊南大埤墘。茲同治十三年,有頂秀祐莊林典向求安,今黃連、吳乖、吳仁三人合買內同抽出地,東至岸,西至塚,直六丈八尺,橫地同南北六丈八尺,與林典安葬祖。時議定價銀十二元,即日同交收足銀十二元;其地立即踏明界址,付與林家前去掌管安葬,日後昌盛顯達,而吳乖、黃連、吳仁子孫不得異言生端。此係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憑信字一紙,付執存炤。其大契內批明:抽出之大租,園主帶納,不干風水地之事。外空地,任典或欲附埋,聽其掌築,三主不得阻擋。其地餘任從賣主耕種收成。內地合共三穴。

  此內園一坵,係吳乖鬮分應份,至十二月間,重議加貼銀十二元,吳乖願將此園一坵賣盡與林典執掌,及租原歸吳乖納,不干園之事。再交收來銀十二元,合當批明。

  同治十三年三月 日。

                          代筆人 黃新徽

                          為中人 李員

                        立憑信字人 黃連

                              吳乖

                              吳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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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 抽賣墳地字

  同立抽賣墳地字人卓猴社番同王、同生雅,有承祖遺之業,土名在竹頭崎過溪芋園口。於同治年間,本典與鄭文元掌管。今文元之孫鄭地基,於光緒十五年間,有埋葬其養父鄭向在此園中,自恐此業或被番戶贖回,墳墓必須遷徙,終非久長之計,於是備銀一十大元五角,托中懇王等另出墳地字,抽賣與地基永遠埋葬。其父原葬墳地,限定橫直各三丈,立石為界。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墳地隨即定界,付與地基永遠執掌。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得言及找贖,亦不得異言生端。保此墳地係王、雅等之業內抽出,與別房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賣他人及來歷不明等情為礙;如有不明,王、雅等自出頭抵擋,不干地基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抽賣墳地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收過墳地銀十元五角正完足,再炤。

  光緒十九年十二月 日。

                 合立抽賣墳地字人 卓猴番 同王

                              同生雅

                          代書人 卓文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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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 許允風水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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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許允風水地字人嘉義首堡王田莊張吽,有承先曾祖父開墾園地一所,址在王田莊,其園內有風水一穴。茲因東門內羊稠巷張元榮要求此地葬伊母親,以作墓,東至自己園,西南至荒埔,北至菁仔欉為界。吽經允許收來六八銀十元,其銀即日交收;其風水地隨即交付張元榮官永遠掌管。口恐無憑,合立允許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收來六八銀十元完足,再炤。

  光緒二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為中人 李塗

                      立許允風水字人 張吽

                          代筆人 吳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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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 杜絕賣契字

  立杜絕賣契人興隆里塭岸頭莊黃座,有承祖父開墾茅埔一所鬮分應份,坐落土名灰仔埔,東至本家埔,西至本家埔,南至曠埔,北至本家田,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先盡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吳福順出頭承買,三面言議時價銀十五元。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其茅埔隨付銀主掌管,聽其擇穴安葬,不敢阻擋。保此埔果係座自己鬮分應份,與叔兄弟侄無干,亦無重典借他人,並無來歷交加不明;如有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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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找,亦不敢言贖。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杜絕賣契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十五大元完足,再炤。

  道光二十四年十一月 日。

                          為中人 盧德是

                              黃民

                              余文

                      立杜絕賣契字人 黃座

                        知見人胞兄 黃猷

                          代筆人 胡允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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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 抽賣字

  立抽賣字人興隆內里前峰尾莊周知母,承岳父姻祀。因岳父創置山林荒地一所,土名在西門外四洲佛潭墘,今因本里埤仔頭莊李朝清先母病故,擇在此荒地內抽出地在潭墘,以為墓之地。該地坐東南,向西北,前四丈餘長,後三丈餘長,左三丈五尺餘長,右三丈五尺餘長,四至皆有地基明白為界。托中請求此地安葬先母,清備出六八洋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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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元,與知母修理岳父家屋費用,舉凡地基外所伸之地,仍歸知母掌管。所抽賣之地基內之地,永遠歸清執掌,不得變生事端。今欲有憑,立抽賣字一紙,付執永遠存據。

  即日同中收過六八洋銀十五元足,再炤。

  光緒□□年九月 日。

                         立抽賣字 周知母

                         抽賣證人 劉篙

                          知見人 妻月世

                          為中人 劉允

                          代書人 (自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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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 賣盡根約字

  立賣盡根約字人興隆里後莊郭根,有承祖父明買過張家等茅埔一所,坐落在下邊南畔,土名溝仔,東至孫家埔地,又至園岸及石丁為界;西至阮家墓地,後有莿竹兩模相連及石丁,至黃家園地為界,南又至黃家園地,及至孫家莿竹並石丁為界,北至孫家園岸,及至阮家墓前立石為界,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茅埔地一所出賣,就向與本里埤仔頭莊北門內余敦新出首承買,三面言議著下時價七八平銀十六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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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其銀即日同中證交訖;而茅埔地一所,即踏明界址,付與銀主設法先父風水,永遠為墓地,不敢阻擋。一賣千休,日後子姪亦不敢遷移滋事。保此茅埔地一所係是根承祖父遺下鬮分應得份額,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並無來歷交加不明為礙;如有此情,根一肩挑盡,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賣盡根約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證收過契面銀七八平十六大元完足,兩炤。

  光緒二十九年舊曆七月 日。

                      立賣盡根約字人 郭根

                       為中並代書人 謝丕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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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 收銀繳契字

  立收銀繳契字大檳榔保北港街許吉順號,有明買馮家田園二段,合一宗,址在大崙莊東北畔,東至家園,南至家園,北至本家園,四至明白為界,年納業主林大租二八抽的。今因本港摯友張輝南卜擇該園,欲葬其母墳,懇託中人林鉗面求。順念其孝行可風,甘心喜諾,三面議定照所買原價及諸費等款,計共銀七十大元承坐。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該園隨踏明界址,付與輝南掌管,卜葬母墳,永為己業,日後不得翻異滋事。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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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園係順自置物業,與別人無干,亦無交加來歷不明等情為;如有不明,順自應出首抵擋,不干輝南之事。此係順甘心喜諾,並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合立收銀繳契字一紙,並繳上手契三紙,計共四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七十大元,批明,再炤,行。

  光緒九年十月 日。

                          為中人 林鉗

                          知見人 陳氏

                      立收銀繳契字人 許吉順

                          代筆人 林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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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0 山批字

  立山批字人林福雲,今有自己承父遺下山崗一所,坐落土名箭竹窩口,送與陳進秀親房人等安葬,界址左右前後四丈為界。即日秀備出花紅佛銀二大元正交收。此乃仁義之人,送後永遠安葬,不得他人騎龍截穴。立山批字一紙,付托為炤。

  即日批明:實收山批銀二元是實。

  道光三十年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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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山批字人 林雲福

                             (自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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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一 山批遜讓土窨字

  立給山批遜讓土窨字人張二妹,情因先年承上自置有水田山埔一處,坐落土名合興莊燥坑,其四址載契註明。今因有親陳榮科託中向給出批遜讓土窨一穴,坐南向北。即日科備出佛銀四元正色現,交妹收訖;隨即同中見等踏明界址,前後左右各五丈,任從科扞穴安葬。自給之後,妹不得騎龍斬穴,栽木抵塞故害等情。此乃誼屬至戚,各自允悅,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給山批遜讓土窨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批明:妹實收到字內遜讓土窨價銀四大元正,允悅收訖,批炤。

  道光二十年十一月 日。

                          代筆人 黃建藩

                          為中人 梁觀德

                          場見人 劉陳桂

                          場見男 阿志

                   立給山批遜讓土窨字人 張二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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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二 遜讓窨字

  立遜讓窨字人鍾承欽,緣因自己創有埔地一所,坐落土名楊梅壢街頭,地瘠不能耕作。今有鄰友黃雁南前來相商,懇讓坐東向西窨一穴,永遠佳城,東至園壆為界,西至溝為界,南至溝為界,北至沙外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即日主備出花紅銀四大元正,經中交欽親收足訖,並無短欠等情。此係情甘意願,口恐無憑,立遜讓窨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批明:欽實收到窨字內花紅銀四大元正足訖,批炤。

  咸豐三年十月 日。

                         代筆人男 鍾娘恩

                         說合中人 羅聲聞

                      立遜讓窨字人 鍾承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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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三 杜賣盡根風水契字

  立杜賣盡根風水契字人余集法,有承父分約遺下應得水田一所,址在石碇堡,土名六堵莊。其田中界內,有風水一穴,坐北向南。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風水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各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族叔余兩端出首承買,時同中三面議定風水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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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十二大元正。銀即日同中親交收足訖,不敢異言。保此風水係是法承父分約遺下,與別房人等無干,亦無不明為;如有不明等情,法自出首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杜賣盡根風水契字一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同中親收過字內銀十二大元正完足,再炤,行。

  光緒十八年十二月 日。

                          代筆人 徐豹鄉

                          為中人 佘萬佳

                          胞弟婦 鄭氏

                        在場知見人 余善慶

                          胞弟婦 林氏

                   立杜賣盡根風水契字人 余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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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四 賣風水字

  同立賣風水字人鄭士錦、鄭士勇等,有承祖父遺下抽出風水地一所,穴係是坐西拱東,土名貫在大加蚋堡新莊仔莊蜈蚣埤長田中,其東西南北經已踏明。錦、勇等本欲自安葬祖墳,分金不合,爰是托中送就與闕光猷官兄弟等前來承給,三面言議賣出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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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禮銀五大元正。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風水地一概隨即同中踏明,付銀主前去抽上抽下,偏左偏右,剪做方圓,安葬成,不得異言阻擋生端滋事。保此風水地係是錦、勇等同承祖父遺下抽出風水地,與他人無干,並無不明等;如有情弊,錦、勇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同立賣風水字一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同中親收過字內銀五大元正完足,再炤,行。

  同治六年八月 日。

                          代筆人 鄭尊葵

                          為中人 鄭士港

                          知見人 鄭清爽

                       同立賣風水字 鄭士錦

                              鄭士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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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五 杜賣窨堆契字

  立杜賣窨堆契字人鄭軫,有承祖父遺下應得鬮份內自窨虛堆一穴,址在新莊仔水堀處,坐南向北。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窨堆托中送賣與詹國英出首承買,同中三面言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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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銀三十四大元。銀、字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窨堆一穴,即踏明係坐南向北,上下左右、東西南北、橫直各十丈,方圓任從剪做,安葬祖墳,不敢阻擋異言。保此窨堆係是軫鬮份內自窨,與別房人等無干,亦無交加來歷不明等情為礙;如有不明,軫自出首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杜賣窨堆契字一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同中親收過字內銀三十四大元完足,再炤,行。

  咸豐三年二月 日。

                          代筆人 陳登料

                          為中人 游天龍

                        場見人母親 陳氏

                            兄 鄭珍

                     立杜賣窨堆契字人 鄭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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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六 送地字

  立送地字人陳招賢,緣有合夥買過康永田園毗連一段,址在大堀莊,公號陳合記,招賢應得一小段,在南畔內,踏出地一穴,東至西四丈八尺,南至北四丈八尺。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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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先覺母親楊氏別世,乏地埋葬,托中向招賢手內懇出此地為母親安身之所。即日隨踏界丈聲,交付陳先覺兄弟掌管;陳先覺兄弟隨備出佛銀四大元,交付陳招賢親收足訖,以為花紅之費。日後縱該地遠蔭子孫,財丁兩旺,俱係陳先覺兄弟鴻福,招賢子子孫孫永不敢翻異生端。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筆乃有據,立送地字一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當場招賢親收過送地字內花紅銀四大元正足訖是實,再炤,行。

  光緒二十一年(乙未)六月 日。

                          代筆人 莊純青

                        知見人長男 陳松地

                          為中人 陳梧相

                       立送地字人 陳招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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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七 賣杜絕盡根園契字

  立賣杜絕盡根園契字人嘉邑荳西堡學甲莊後社角周準市,有同周榮華、周權、周領明買過柯立成熟園一坵,坐在本莊西北勢,土名溪底墩仔腳。其園作四份鬮分,市應得南畔第二份,地爪行十行,年配納租錢五百文,東、西俱至車路,南至本家園,北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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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家園,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園出賣,先盡問房親叔兄弟姪人等不肯承受,外即托中引就賣與本角郭椅出首承買,三面言議著下時價六八佛銀九十大元正。該銀即日同中見交收足訖;其園隨即踏明界址,付與銀主前去掌管耕作,收成納租,永為己業,不敢阻擋。自此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找言贖,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園係是市明買應份之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上手拖欠舊租交加來歷不明等情為;如有,市自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賣杜絕盡根園契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六八銀九十大元完足,再炤。

  其上手大契交在別份,不得繳連,批明,存炤。

  光緒十二年元月 日。

                          為中人 柯泰

                         知見人妻 鄭氏

                   立賣杜絕盡根園契字人 周準市

                          代書人 陳育英

  批明:此業內有舊墳地兩穴,東、西明丈三丈九,南、北俱至界,銀主不得混肴貪界。倘後如遷移,此地係聽銀主受耕,不得異言生端,再批,存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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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八 賣杜絕盡根田契字

  立賣杜絕盡根田契字人海豐莊戴宗哲、戴宗遜,同頂父國謨,與長、二房伯國彩、國泰,承祖父遺下原與鄭家共置劉家南北兩份埔園,坐落土名新莊仔莊口前,業經分管得南畔之份,年分配納業主李大租二兩六錢六分,七六折銀三元五角正,其東西四至俱載在上手契內明白為界。後因於光緒壬午年間變耕為田,歷帶水份一甲灌溉田苗。今因乏銀費用,願從此份南畔之田再分南北兩份,抽出北畔一份出賣,共二埒連半埒,計十五坵。其二埒:東至車路,西至自己留存園,南至出賣並留存各半埒之田,北至鄭家田。而半埒之田,東至車路,西至自己留存半埒田,南至自己留存田,北至同出賣二埒田,四至明白為界。歷帶水份五分灌溉田苗,年分配大租一兩三錢三分,七六折銀一元七角五釐正。先盡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阿猴街張仁記號出首承買,三面言議時值杜絕契價銀三百五十大員六八正。即中同中銀、契兩相交訖;隨即從田連岸踏明界址,付銀主起耕掌管,收租納課,永為己業。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及找贖生端滋事。保此田係是哲等承祖父遺下份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拖欠大租上手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哲兄弟自當出首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兩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合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一紙,並繳連上手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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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單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實收過來賣杜絕盡根契面銀三百十五大員六八正,付執為炤。

  一、批明:此田東畔三埒頭東至車路墘,應配南北水溝一條,四方一尺,與賣主由鄭家田界接水而通南留存田,批明,再炤。

  一、批明:上手契仍交付賣主執掌,留存南畔之田難以分拆,故無繳連,批明,再炤。

  一、批明:賣主前與鄭家共置劉家園之上手契俱交鄭家收存執掌,其份難以分拆,故無繳連,批明,再炤。

  一、批明:此份田內有舊,如有遷移別處者,即從此空穴場仍歸銀主掌管,賣主不得爭奪,批明,再炤。

  光緒二十年葭月 日。

                           族長 文榮

                        為中人姑丈 江番

                          知見人 陳氏

                   立賣杜絕盡根田契字人 戴宗哲

                              戴宗遜

                        在場人族長 戴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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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代書人 江禊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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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九 杜賣盡根水田契字

  立杜賣盡根水田契字人吳汝昌、吳永昌、吳乾昌兄弟等,有承祖父遺下承墾何復興業戶屯田嘗業一處,坐落土名上新莊伯公背,東至文昌會田為界,西至石角圳崁唇為界,南至伯父坪路竹頭為界,北至林家田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奉憲經丈二甲零一釐九系正,遞年帶納屯租穀一十六石一斗五升零,原帶新舊兩坡圳水以及莊內橫圳直圳通流灌溉充足。界內原有祖一穴,直七丈七尺,橫八丈四尺,埋石為界。茲因上年乏銀公費,將此嘗業概典業租與人,以致歷年祖祀無依。是以各房兄弟商議,欲將此嘗業出售于人,以冀餘租而應祖祀。儘問大族房親伯叔人等俱各不欲承領,外托中引就于楊新義伯出首承買,當日憑中議價,楊新義伯將板仔樹下番田租三十石零六斗對換外,仍出得依時值田價銀並典回水租一應價銀八百大元正。即日經中見當場立契,銀、字兩相交收明訖;其田沿界經中見踏交付與楊新義伯前去管耕,出收租,永遠管業。一賣千休,永斷葛藤,汝昌、永昌、乾昌兄弟以及子孫人等永不得言及找增贖等情,中間實銀、實契,並無債貸準折短少。保此田係永昌兄弟等承祖父承墾屯田嘗業,與房親伯叔人等無涉,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上手來歷不明,以及遺漏老約阻滯等弊。即日經中見當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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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議界內祖不得遷移,左右前後只得原穴安葬;倘日後子孫人等要拾別葬,不得另賣他人,不得違約反悔;倘有一應不明情弊,俱係汝昌、永昌、乾昌兄弟等一力抵理,不干承買人之事。此係二比仁義交關,口恐無憑,立杜賣盡根契一紙,又付上手墾約一紙,又付丈單一紙,又付印契一紙,又付水租契一紙,又付老增找洗三紙,共八紙。

  即日批明:吳汝昌、吳永昌、吳乾昌兄弟等當場經中見實收到契內一紙價銀八百大元正,俱親收足訖,批照。

  又批明:此田面原有菜園,未曾概付楊家之地,誠恐日後要架造房屋,只得自己界內開築門路,不得移路田界;倘日後要修整田坵,任從楊家隨意展築。若近地前須宜二比相安,不得齟齬阻滯。其地後龍脈直十一丈五尺,橫一丈五尺,原付楊家,以為菜園,日後不得開鑿田坵,所批是實。

  咸豐(丁巳)七年七月 日。

                           知見 劉祖佑

                              劉振滾

                         說合中人 劉琳娘

                              劉昌裕

                              羅春福

                              吳岳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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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筆 汝昌

                        在場見族兄 達昌

                              遠昌

                        同收田價弟 岳昌

                              集昌

                              明昌

                              進昌

                              琦昌

                              六昌

                              奕惡

                              奕佑

                              奕魁

                              奕杰

                              奕賢

                   立杜賣盡根水田契字人 吳永昌

                              吳乾昌

                              吳汝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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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0 山批土窨字

  立給山批土窨字霄裡明興莊業主蕭東盛,緣因自墾有山林埔地,址在銅鑼圈深窩仔五段田面。茲有土窨一穴,坐北向南,給與甘清喜安葬祖。原納業主蕭東盛大租銀一錢,當日清喜備出禮銀六員正,現交東盛收訖;即日踏明窨穴基址,橫直各八丈。自給山批之後,任從甘清喜前去點穴安葬,永為佳城,盛不敢騎龍斬穴及生端滋事等情。口筆有憑,立給山批土窨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東盛實領到字內禮銀六大員正足訖,批照。

  道光四年十月 日。

                          在見姪 燕麟

                            男 鳴皋

                           中人 鍾坤清

                          代筆人 鍾錦祥

                    立給山批土窨字業主 蕭東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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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一 杜賣風水字

  立杜賣風水字人族弟土云,有向李家明求過風水地一穴,址在蜂岫腰崎腳青園。今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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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地葬後不利,欲遷改他處,無從所出,費用無資,願將此地出賣于人,托中引就與牛屎崎莊族兄振理官出首承買,當日三面議定時值價佛銀六大元正。其銀即日交收足訖;其墳地隨即踏明,交代理前去掌管,任從開築,不得異言生端滋事。保此地係壙明求過,與他人無干。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杜賣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實收過字內佛銀六大元正完足,再炤。

  咸豐十一年四月 日。

                       為中並代筆人 謝正中

                         知見人男   獅

                    立杜賣風水字人族弟   土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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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二 碑 文

  立碑記人張江纘,因通事公朝英路由金獅寮口,視其數位枯骨漂淋無歸,恍視不忍之言,何無發心人乎?誰收此骸者有榮昌之日也。纘遂誠發心,即將鳩捨葬竹一,文立萬善歸同之墓,收整既美矣!又念有必有祭;但祭資無出,纘將買陳家之田一段,該小租穀四石正捨之。通事見纘陰功甚足,通事亦將陳、劉二項大租穀三石五斗正同捨,落此為祭掃之資。此乃萬載傳流,永世有賴,後日不得爭廢,立碑記為照。

  道光十年八月 吉旦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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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節 埤 圳

   第一 規 定

  一、民間農田,如有於己業地內費用工力,挑作池塘瀦蓄之水,毋論業主巳未車戽入田,而他人擅自竊放以灌己田者,不論黑夜白日,按其所灌田禾畝數,照侵佔他人田,一畝以下笞五十,每五畝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徒二年;有拒捕者,依律以罪人拒捕科斷。若於公共江河、川澤、溝瀆築成渠堰,及於公共內地挑築池塘,占為己業者,自不得濫引此例。如有殺傷,仍分謀故鬥毆定。

  一、部覆御史奏:竊放塘水灌田,致有殺傷之案,仍照五十二年所定之例辦理。凡有水田地方,如在本人田產內獨出己資開蓄塘水,毋論巳未車戽,一經竊放,即照罪人向擬。其公共池塘遇有滲漏坍塌,亦當通方修補,不得一人借端圖佔,致釀事端。

  一、福撫吳示:閩省濱海環山民間田地,均藉溝渠塘圳,按引灌溉;形勢既有不同,得水亦分難易。或自上及下,或按股輪分,自有一定之規,原不容互相爭奪。嗣後各該村莊近水之區及按引陂塘溝圳之處,均著本管鄉保、族正、里長遵照成規,列榜曉諭。或按股,或分日,務須按次輪流,毋許強爭私控。如有恃強妄行者,重責三十板;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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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報械混爭奪者,將首犯枷號兩個月,滿日重責四十板;其隨從之犯,論本家異姓,俱重責四十板。鄉保、族、甲長失察一次,重責二十板,縱容者倍之。

  一、田土界地不清及爭奪水利,須吊魚鱗、柳條等冊,並吊驗契據。四至畝分,親詣勘斷,庶免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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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之一 碑 文

  為瀝陳苦情等事。案蒙欽命巡按臺灣按察、戶科掌印給事中覺羅女月,工科掌印給事中朱,批據傳興球、李鼎耀、英文和、紀文環、黃若彩、蕭元登等具控張鳳萃、墩仔、秦鑑等違斷絕流,奉批:仰縣查案詳報核奪等因。經本縣備錄周元良、楊仕揵等原斷控案,詳看得貓霧大肚東西保民番分爭水利一案,緣處水道由大甲溪發源,涯經朴仔籬口分流灌溉,東西保民番田地向來三七得水。及東保墩仔、秦廷鑑、張亨生等經就朴仔籬口砌塞源流,故西堡周元良等具詞,仰縣集訊之下,悉得前情,當將該犯分別押枷,比差押令疏通,定汴三七分灌。隨據差保會同二比前往朴仔籬首埤開圳處所,公同執索量明共十五丈,照斷三七,東堡民番應得水汴十丈零五尺,西堡民番應得水汴四丈五尺,淺深均分,各投具結。定過水汴分灌,具依存卷外,嗣後毋論溪流變遷盈涸,永遠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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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三七為汴,分流灌溉,毋許奸番、奸民抗斷滋事,復起爭端,致干嚴究。查批,該業戶等均於雍正年間開墾水田,共享灌溉久矣!東西相安,而東埤各業佃倚居上遊,忽於舊有二埤之外添築第三埤,遏絕西保下流分灌,致起爭端。前任張令親勘,實有三埤,押令折毀,是肇固由來矣!訊斷後不能翻案添築。又於第二埤內草蓆遮斷,泥填石縫,每逢歲旱,輒肆曲防校計。其曲固在東保,若仍照斷草率了事,不但構訟不休,而且西保民番實有旱患。況均之歲旱欠水,東埤自救不暇,焉有盈餘以濟西保;使果有餘水賣人接濟,則其從前之添埤、草攔、泥填種種橫毒,原為霸佔賣灌起見,並非自己灌田之不足,其獲罪更無可貸矣!本院秉公查核,遵上諭有興修水利之文,念皇朝無令農買水之例,嗣後應定汴三七分灌,就朴仔籬第一埤圳處,前斷照古量十五丈之數,令東保民番得水汴十丈五尺,西保民番得水汴四丈五尺,以便分溉田地。至定汴以後,遇有修濬埤圳工程,俱照東七西三份數出力公辦,不得推諉,亦不許埤長人等借端索騙;違者重處。仰縣遵行,勒石永守,以杜爭端,以昭平允;慎無陽奉陰違,致干察出題參可也,各等因。均奉此,除備錄批斷緣由報明本道本府外,復移分縣,就近勘定繪圖貼說移覆去後,續准移覆,親詣該處,限同東、西兩保及通土、民人等查勘原定汴之處,大溪中央經淤成石壩,南北分流難以定汴,就處相度情形,將原保原開小圳著令填塞,即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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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而合流寬窄相等處所,通丈一十四丈,東保分出七分,計九丈八尺;西保分出三分,計四丈二尺,於汴口兩旁堆積石仔為界。仍當場面諭;嗣後毋許混爭,致生事端。現在流灌兩平,民番相安等因。准此,合飭勒石遵守,以杜爭端。為此,示仰貓霧大肚東西保民、民番遵奉憲行批斷事理,立即勒石,永遠遵守,嗣後毋論溪路變遷廣狹,水源盈涸,總以第一埤源頭處所,照斷東七西三,淺深均平,分流灌溉;倘敢陽奉陰違,曲防遮欄塞絕,或被告發,立即嚴拏通詳治罪,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乾隆三十三年四月 日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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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之二 甘結狀

  特授臺灣府知府、在任候補道陳,仰臺令葉、苗令沈勘諭具遵依甘結狀。本年亢旱,臺灣縣大肚保之人循照舊章程,朴仔籬地方決三分之水,不意中途被苗栗縣民張廷材,即張戇,在枋地方之下鑿圳兩道,橫截溪流,致臺邑大肚保水田更益乾涸,紛紛爭控,致令填塞圳道。今經臺、苗兩縣會勘定斷,查張廷材,即張戇,所開兩圳已歷二十餘年之久,其上流穿山數十丈,所費工資尤屬不輕,以兩圳須令填塞,實有為難。且當年溪水充足,以其有餘分潤墩仔腳等處各莊之旱田,於此無損,於彼有益,有何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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斷令不必填塞,常年溪水充足,仍照舊引灌。至現時圳道不通,墩仔腳等處各莊人民牲畜皆憂乾渴,斷令於四月初三日引灌一晝夜。如再不雨,四月十一日復引灌一晝夜。嗣後每隔八日引灌一次,仍以一晝夜為準,俾資渴飲。兩邑之民,各宜遵照,按時引灌,無得爭多競寡,致滋事端。張廷材,即張戇等,須知朴仔籬所決三分之水,本屬臺邑大肚堡應有之水分,現係情讓。以後如再遇旱歲,不得援以為例,務亟自覓水源開濬疏通,令其充沛,以防備災。庶乎利己而不損人,方臻妥當,著各具結完案。自此定斷以後,永不准在大甲溪濱另穿山洞及另開陽圳等情。並著遵照大肚堡眾業戶等遵照,合具遵依結狀是實。

  光緒二十年(歲次甲午年)九月 日立置。

                             三月諭示

                             九日勒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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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之三 諭 示

  欽加二品銜候補道、辦理中路營務處、兼統彰化防軍屯兵水勇等營、臺灣府正堂加四級陳,為勒石示禁事。案據臺屬大肚西保業戶蔡源順等稟控苗屬墩仔腳莊張廷材等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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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滋鬧一案,當經札飭台、苗兩縣會同勘訊稟覆。旋據蔡源順以張廷材違斷,糾眾絕流等情覆控,並據甲首蔡畜等來府具呈,即經本府親提訊斷,並著張廷材抱告陳逢源傳諭息事。臺、苗兩縣人民皆為赤子,本府一視同仁,何分厚薄。第查西保三分之水,從前涉訟斷定,有案可稽,墩仔腳十三莊本無水份,且毗鄰大安溪設儘可法開濬引灌,兼可食興疇之水,何必圖佔肇。姑念因旱爭水,亦非故意苛求,嗣後惟當恪守舊規,勿得再有齟齬,除立案外,合行示禁。為此,示仰該處業戶佃人民等知悉:爾等務須遵照前定斷案,毋得再啟爭端,致干咎戾,其各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二十年九月 日給貼。

                              曉 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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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之四 遵斷甘願結狀

  具遵斷甘願人苗栗縣大甲保內埔墩仔腳莊總代張廷材,即張戇,今當臺灣府大人臺前,因被臺灣大肚西保控告張戇斷水害苗一案,經蒙提訊察悉,斷令今年斷定自四月初九日引灌一晝夜;如再不雨,四月十七日復再灌一晝夜。嗣後若再不雨,每隔八日後灌一晝夜為准,別日不敢擅用,不敢永遠為例。如敢再違者,願甘受罪,合具遵斷甘願結狀是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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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緒二十二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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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之五 遵斷甘結字

  具遵斷甘結字人臺灣大肚上中堡五福圳圳長黃管,甲首吳取、陳鴻,為被苗栗墩仔腳張戇,即張廷材等,為被截斷水源控告在案。今當臺灣府大人台前訊斷,許得張廷材等今年暫定自四月初九日引灌一晝夜,至四月十七日復灌一晝夜;如再不雨,每隔八日引一晝夜,以後不敢為例。合具遵斷甘結字為據。

  光緒二十二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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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 諭 示

  欽加五品銜、署臺灣縣正堂、加五級記錄十次張,為出示曉諭事。案據西保里田仔埤圳長楊主、張先茂、張建育,暨埤眾陳塗、陳繼、許其德、黃秉正、黃賀、郭陞、鄭春芳、張善、黃盍、陳嚴、陳烈、鄭助、郭進、施盤等僉同台控舊社埤長武生郭建邦乘旱截流埤水,私賣害苗,經蒙仁爺親臨詣勘繳驗。雍正三年,孫邑主勘定建碑,攤完田租,合約蓋用縣印炳據。所有上、中、下三埤水份十分,舊社埤為田甲多之得四,田仔埤為田甲次之得三,大埔埤為田甲再次之得二,牛埔得一,世世上承下接,歷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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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紊,蒙場諭候提訊斷等因。詎邦賄差壓延,不蒙出示曉諭,上、中、下三埤各循舊章,照份灌溉,何以息爭端而絕後禍,合抄粘合約字一紙,僉懇恩准出示曉諭安農沾叩等情。據此,查此案先據埤長陳塗等僉控同郡紳業戶吳昌記僉稟,並據舊社埤莊耆黃向等僉呈,及武生郭建邦具訴,又據大埔埤長林源等僉控,埤長黃基與郭建邦賣水害課各等情,業經本縣詣驗,推差傳集訊斷,去後未據報到。茲據僉呈前情,查埤水份灌田甲,向有定章,除分諭長楊主等照章灌溉,毋許混爭,致滋事端外,合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保西里田仔埤份人等知悉:爾等務須循照舊章,以舊社埤水自上流下十得其三,分灌田甲,收成納課,毋許阻截爭競,亦不許該埤長等不照定章,致滋事端。自示之後,倘敢故違不遵,截水生事,定即差拘懲辦,決不姑寬,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同治四年八月 日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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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之一 碑 文

  特調福建臺灣府鳳山縣正堂、加三級紀錄五次王,為勒石定界,以垂永久事。乾隆二十六年五月二十五日,蒙特調福建臺灣府正堂、加三級紀錄九十三次余批,本縣審看得該莊等處田禾,均藉六皆河水引灌,其源共出一條,其流分為三支。其一小條係屬三張莊,又一大條係鹽樹腳莊,西北邊一大條係屬卓佳、龍肚兩莊引水之圳頭也。去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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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月內,劉予長等因從前未定界分,稱被鹽樹腳莊民霸絕情由,上瀆憲案,蒙批:仰縣查照前詳批示,詣勘定界限等因。遵即檢查前詳,現詣該地巡查案勘,量明溪水寬深,查看圳頭大小,當場繪圖勘說,弔記各犯。據卓佳莊民劉予長等供稱;本莊年納供石一百一十五石八斗四升零,又納餉銀二十二兩四錢。又據龍肚莊民涂伯清供稱:本莊年納租穀一百八十九石五斗五升零。又據鹽樹腳莊民高干盛等供稱:本莊年納租穀三百四十八石一升零,三張完納餉銀四十兩,被卓佳、龍肚莊民在源頭另鑿新圳,各等語。為查該莊田禾既共此條溪水以資灌溉,則溪水自當按照供穀之多寡,以定水面之分數。今勘定六皆溪面平流處所橫寬六丈,應以一丈為砌石立界之地,其餘五丈作十分均分,卓佳、龍肚兩莊應歸二丈,計得四分;鹽樹腳、三張各莊應歸三丈,計得六分。至鹽樹腳莊民並無霸絕水源,佔住圳路,龍肚莊民涂伯清等新開圳頭業已填塞,毋容置議,理合特勘說分界情由,繪圖貼說,呈詳憲台核示等緣由,蒙批:爭水處所已著該縣親勘,酌量公分,以資灌溉,兩比俱已允服,投具遂依如詳完案,繪圖等因。蒙此,合行勒石永禁。為此,示仰龍肚、卓佳、鹽樹腳、三張等莊墾管佃戶人等知悉:嗣後爾等務須遵照本縣說斷,府憲批示,按照砌定四六界限,分流灌溉,以彰公道,以資利賴;如敢不遵,仍在內山源頭私開圳道,挹徙涯岸,分洩圖利者,案出,定行按律重處,決不寬貸,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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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乾隆二十六年九月二十日 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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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之二 稟 呈

  具公稟:港西上里龍肚莊水甲羅建福、坡工長鐘阿盛、保正鐘阿郎、保正曾阿華、河邊寮保正張阿賢、上坑莊保正陳雙丁、中土云莊水甲劉河鳳、坡工長劉辛喜、柚子林莊水甲張來金。

  一、請查勘水圳,以全水利事理由。

  右者,我龍肚水圳自乾隆三年開闢以來,歷年與鹽樹腳、三張等莊因此水事鬥殺爭訟。至乾隆二十六年,蒙鳳山縣邑主王,奉臺灣府正堂余札諭:到六皆河勘明,砌石立界,分定水份作十股均分:鹽樹腳、三張等莊得六分;龍肚莊、卓佳莊得四分。已經勒石,以垂永久,至今百有餘年,相守無異。近有縣參事許廷光謀請金瓜寮、中土云等莊苦力鑿開新圳,其通水圳口係直接我龍肚之圳水。夫我龍肚之圳水係灌溉龍肚、中土云、柚仔林等莊之田禾,其用甚廣,今政府雖有水利之設,亦必自開圳路以接大河,不致害我莊已成之水利。伏乞大人到河勘明,移文到廳,令許廷光圳路開透大河,以取有餘之水,不致害我龍肚等莊已成之水利,此段奉願候也。

  龍肚區莊長鐘天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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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瀰濃莊參事曾榮祥、區莊長宋守四

  中土云區莊長劉炳華

  保正劉雙春。

  光緒二十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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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之一 和解書

    和解書                 麟洛區莊長 邱維藩

  右者,火燒莊、崙上莊、新潭頭莊、三座屋莊共八莊等水源,雙溪口分流隘之西,與新東勢分流,歷年來倘水源短小,二比架水,依照水聲分流。現下水短,各處皆渴,故依照舊規架起水,火燒等八莊水分二丈四寸,其新東勢水分九尺六寸,二比依照水分流,足不足各無怨言。因先輩設此遺規以杜相爭之弊,詎料新東勢自己圳路破壞,九尺六寸水不足,反將火燒八莊之水盡數爭奪,故水甲邱河椪等將水奪回火燒等莊。至十八日夜十一點鐘,新東勢莊水甲邱鴻基、業主李阿六等前來役場,情求暫時勿照水分流,作三日輪流灌溉,十九日夜盡讓新東勢,二十日、二十一日兩日輪值火燒等莊。然三日輪流,我等三日要修大圳,每修坡圳,苦力數十員,邱鴻基願出苦力金,故兩比和解,目下經輪流三日矣!日後不致爭端也。此段和解候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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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緒二十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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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之二 和解書

  新東勢莊田業水源,與火燒莊、崙上莊、新潭頭莊共八莊等水源,在雙溪之內同出,昔年舊規或三分均分,或架分流。今因新東勢水源不足,向麟洛區莊長邱維藩說明,仍照昔年三分均分之例;本十九夜盡讓新東勢莊灌溉,二十、二十一兩日輪值火燒莊等灌溉。此兩比和解,目下經輪流一次矣!嗣後新東勢莊分流一日,火燒等莊分流二日,日後不得爭端也。此段和解候也。

  光緒二十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新東勢區莊長 邱毓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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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之三 和議分水合約書

               阿猴廳港西中里老埤區人民總代 林萬喜

              阿猴廳港西下里新東勢區人民總代 邱毓珍

  右者,新東勢莊水圳,原與竹葉莊、火燒莊自隘寮莊溪築埤,分水灌溉,其竹葉莊、火燒莊分得十八份,新東勢莊分得十二份,計共三十份。因近年新東勢莊水圳,屢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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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埤區人民紛爭灌溉,以致齟齬不休。當道不忍坐視,今特會同兩區人民協議和息,指定水份原作十二份均分,新東勢區得水九份,老埤區得三份分流灌溉。其圳路水門及分水位置,概經當道立會測量,指定自頂梨頭鏢莊方面著手。其上游共圳分流之處,每年開圳工事及巡水看埤經費,係兩區人民依照水份均辦,新東勢區應辦九股,老埤區應辦三股。自分之後,各安本份,老埤區人民不得別開盜水之圳,亦不得恃強紛爭。如遇冬防,新東勢區不須用水之期,則老埤區可得自新隘寮西方引水通灌;倘新東勢區要水播種急用時節,老埤區人民仍照水份分流及分開用費,不得抗議。立合約書三通,各掌一通,當廳存案一通,以垂久遠,世世子孫永守勿替,此約。

  光緒二十八年四月十七日。

                     右老埤區人民總代 林萬喜

                     新東勢區人民總代 邱毓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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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 抽賣坑溝荒埔契字

  同立抽賣坑溝荒埔契字人卓猴社蕃婦卓乃娘、卓雍娘,同母親卓旱娘,有承祖業六所,在山仔頂、龍溝、頂菜寮、三重溪等處,早典與簡宅掌管。內中一所,東至大溝母,西至大里撓,南至多毛寧,北至大百六,因東畔大溝母被大水沖崩,連及田園。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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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一宗,在龍溝尾,東至家並溝,西至溝並溪,南至溪並朱家,北至溝,全宗早典與黃友官掌管,因東、西、北三方亦被大溝水沖崩,亦連及田園。旱娘等欲自備本築埤,以固田園,不但無力,且此溝係數番主公界,難以招募合築。欲使簡宅與黃友兩銀主各自備本代築,兩銀主不但恐虧本失利,又恐期限一滿,番主則要贖回。若置之不論,到底連田園亦崩為坑溝。欲賣與人,又恐一往不退。轉思之間,與其連田園崩為溝壑,孰若賣人築岸,以保田園;況乎此溝一築,可以體盡力溝洫之神禹者一,可以利番民之業產者二。何以言之?坑崁數仞,大雨一過,壞田園為水道,漂播種為浮萍,年崩月削,遂致田租無徵,而丁餉又難免,番民之苦何可勝言也。一築埤,則溝水注,而田園固,其利番者一。溝中草木暢茂,禽獸繁殖,盜賊潛藏,農無安息。所種黍苗,日既慮鳥獸之鼠竊;蓬門蓽戶,夜又患盜賊之狗偷,農家之慘其誰知之?一築埤,則鳥獸無止宿之林,盜賊乏藏身之藪,其利番者二。不特利番也,抑且有利子民焉!溝截通郡大道,升降近半里之途,士庶之往來,商賈之出入,負戴者悲矣!一築埤,則行旅之往來不苦,亦車馬之覆溺無憂,其利于民者又一。夫以一賣而三善備,雖一賣不返,亦奚足傷哉!因思左鎮莊間誠記素慣築埤,兼有資本可為,旱娘等願將早典與簡宅東至大溝母一所之業,將上手契批明,抽出東畔大溝母之中截;另有一宗早與黃友掌管,其東、西、北三方又有深溝,亦抽出其埤內四至,均憑埤水漲及之所為界,而埤外西、北二方之高崁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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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路東、大路西之荒埔一併抽出。於是將此坑溝二條、荒埔二處,托中引就,均賣與簡誠記六八銀六百大元。其荒埔聽其起蓋屋宇,永為埤寮,並聽其起土築埤,岸造陡門,不計高低。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坑溝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築埤,收成納餉。倘日後再添埤岸,對陡門亦以埤水高漲之所為界。年共納番租錢一百文,如後日成田可以耕種者,再加番租錢三百文。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及找贖。保此坑溝、荒埔果係旱娘等承祖之物,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賣他人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為礙;如有不明,旱娘等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兩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抽賣坑溝、荒埔契字一紙,付執永遠為炤。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銀六百大元正完足,再炤。

  光緒六年正月 日。

             同立抽賣坑溝荒埔契字人卓猴社番婦 卓乃娘

                              卓旱娘

                              卓雍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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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 墾佃批字

  立給墾佃批字竹塹社番業主廖吧,承父遺下分授已分山埔一處,又帶熟墾水田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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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坐落土名三洽水大坪下,東至彭家三墩直透崗眉水流為界,西至大崩崁眉為界,南至山眉崁埋石為界,北至二段埔山眉為界,四至號段界址跟同場見人等面踏分明。原帶小坑水併界內塘二口灌銛蔭,又帶西邊小泉水三門,中央二人均分灌銛蔭。祗因前佃開闢不成,自己無力開墾山埔,又將熟田取回,情願一併給墾批與人,盡問本社伯叔番親人等俱各不欲承受,托中招得漢人陳住彩前來承領墾闢成田,架造房屋居住。當日憑中三面言定,墾底併帶熟田時值價銀七十四大元正。即日其銀經中面交親收足訖,合行給墾字兩相交訖。自給之後,山埔水田任從承墾人開闢耕種,永遠為己業,歷世子孫耕管,遞年供納大租粟一石正。即日業佃議定,日後永無加減,該佃人車運到所交納,即給完單付佃收照。至有上手來歷不明,係一力抵擋,不干承墾人之事。日後倘有墾人若要別創,任從陳彩出退,業主同眾社番等不得阻擋,該佃通知業主割佃。二比甘願,兩無逼勒,口恐無憑,立給墾佃字一紙,付執永照。

  即日實領過墾底銀七十四大元正訖,批照。

  再批明:給墾界內所栽竹木、雜,概行交佃,立批,再照。

  道光七年(丁亥歲)十一月 日。

                 立給墾佃批字竹塹社番業主 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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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之一 出典契字

  同立出典契字人臺南城內做篾街第四十五番戶鄭雲嵐、鄭雲銘,有同承先父鄭超英,即鄭大丰,買過鄭森記、吳金記等田園一所,內埤一口,帶牛掛份,並自建築瓦屋一座,號曰震益丰公館,帶器及佃居屋地,坐落外新丰里,土名馬椆莊,東至方家田邊,西至鹿陷溝,南至打鹿州溝透大濫頭溝,北至深坑仔溝園頭竹樹柴草為界。又買過郭明等田一所,仍在外新丰里,土名溪蔗湖,四至毗連馬椆地界內。此兩宗合共震益丰戶名,年納地租金一百七十八元五十九錢四釐,又附加稅一百十九元六錢四釐。又買過林戇等山埔田一所,坐落內新丰里打鹿州,土名莿仔湖,東至頭湖崙頂,西至林海山腳,南至崙頂分水,北至大路透公枰。其此宗因嵐、行於光緒二十二年旋歸我國大陸,故與大尖山佃人陳有才代名,年納地租金八十九錢一釐,又附加稅五十九錢四釐;及趙烏賢代名,年納地租金五元十五錢二釐,又附加稅三元四十三錢五釐。以上計共三宗,其各四至俱明白為界。今因乏項別需,是以兄弟相議,將此田園三宗並公館及埤帶各物器等項,一切出典,經先盡問親族人等俱不肯承受,外即托中引就與內南河街謝順記承典,三面議定典七三足銀二千五百大元。其銀即日經已同中見收足訖;願隨將此前載田園三宗並埤及公館,帶各器具等項,續即踏明界址起耕,一切交付謝順記掌管,配佃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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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納租抵利,不敢異言阻擋。典限至八個週年為滿,聽嵐、銘備足契面銀清還,贖回原契,不得刁難;如至期無銀取贖,仍與銀主依舊掌管,不敢異言生端。而屋及庭已自昔日俱倒壞盡沒,若以後順記有整資本建築,贖契之日,宜當一併清還。倘在年限中內,果實若逢製糖會社出要稱買此業,聽嵐、銘備照原典價銀全部贖歸,以應轉賣製糖會社。價數盈絀,乃嵐關係,不得視其有益而贖,有損而言卸與順記裁賣等語。至於贖賣之日,若有損佃人五穀種子肥糞,該嵐坐當清楚。如將來佃人藉言當初日開荒需費工本,嵐、行即同出頭負擔,一直不干順記之事。嵐、銘保此各田園等項一切果實承父買置物業,與內親外戚人等無干,又無重張典借他人財物,亦無延欠舊租以及上手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為,嵐、行自即出頭擔清,與順記無干。其馬椆及溪蔗湖田園丈單一切,紛失無從查尋,經於光緒二十八年三月二十七日,赴臺南廳稟報在案,倘後日有親屬或他人攜出丈單,爭管此業,嵐、銘隨即出頭理較,並訴訟費用一切負擔清楚,概不干順記之事。此係二比兩願,並非抑勒,日後各無反悔異言滋端。口恐無憑,立出典契一紙,並繳連陳吳上手契共十二紙,約字二紙,又鄭福等兄弟典契五紙,又買郭明等溪蔗湖白契一紙,又買林戇等莿仔湖契三紙,丈單二紙,統合共二十六紙,付執為炤。

  內添「」字、「壞」字,共二字,批明,再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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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第一行改正五字,再批明,又炤。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二千五百大元七三足,批明,再炤。

  光緒二十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為中人 王耀輝

                              吳雙桃

                        知見人庶母 吳氏

                          書寫人 (鄭雲嵐自筆)

                       立出典契字人 鄭雲嵐

                              鄭雲行(即雲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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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之二 賣杜絕斷根契字

  立賣杜絕斷根契字人臺南城內做篾街鄭雲嵐、鄭雲銘,承先父鄭大豐買過鄭森記、吳金記承置上手陳允德、郭明等之外新豐里馬椆莊內連溪蔗湖及新豐里莊墘被溪沖陷未浮復等處各宗田園;又上手承買郭胡等馬椆莊田一宗,大小共二百二十八坵;又井仔溝田四分。以上數宗,一切毗連,統共計一大所,內二十二甲四分八釐四毫二絲,又園三十八甲六分六釐九毫四絲,帶埤一口,及井仔溝田頭尾兩邊俱有樹木並公館佃居屋地。又糖一張,帶牛份十掛,又帶公館內器椇及內石車、鐵車器具等物,各件錄載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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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後。瓦厝一座,帶外護邊間,號曰震益豐公館,年納地租金一百七十八元五十九錢五釐,又附加稅一百十九元零六錢四釐。此各田園,東俱至方、高兩家田邊及至舊後坑溝,西俱至鹿陷溝及至沙崙溪水,南俱至打鹿州溝透入大檻頭溝,北俱至深坑仔溝園頭竹樹柴草為界。其新豐里莊墘浮復之田園,東西四至,上總俱至崁頂;而下總俱至業外溪水。以上各業,東西南北四至概載明白為界。今因乏頭以還他債,願將此業變抵,已先盡問親族人等俱不承受,外托中引就賣與內河街謝景我承買,三面議值七三銀一千元。其銀即日同中見收如數足訖;甘願隨將各田園及埤踏明界址,連契內所帶各件器具等物檢齊,並現對佃,一切交付謝景我掌管,永為己業,任從起耕越配他佃耕作,收稅納課抵利,不敢異言阻擋。自茲一賣永休,日後嵐、銘等及子孫概不能再言找贖等語。保此各田園等項果係是嵐、銘等同承先父遺下物業,與內親外戚人等無涉,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又無滯納地租,亦無舊佃瓜葛以及上手賣主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何項不明為礙,嵐、銘同即出頭擔當,一直不干買主之事。至於馬椆莊及溪蔗湖田園各丈單紛失,無從查尋,經自光緒二十八年三月二十七日,有臺南廳稟報在案,倘後日有親族及他人攜出丈單,爭管此業,嵐、銘隨即出頭理較,並訴訟等費一切賣主負擔清楚,亦概不干買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並非抑勒,日後各無反悔異言生端滋事。口恐無憑,立賣斷根契字一紙,並繳連鄭、吳上手契,帶合約字九紙,又陳允德等上手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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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紙,又郭明上手契一紙,統共十七紙,付執為炤。

  即日收過謝景我來契面銀七三足一千大元完訖,再炤。

  光緒二十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為中人 王耀輝

                              吳雙桃

                      立賣斷根契字人 鄭雲嵐

                              鄭雲銘

                      書寫人 (鄭雲嵐自筆)

   各器具列明于左:

  一、牛車一張不全、牛踏車一張、石車一付、鐵車一付壞、頂枋一塊、檛一支、竹廚一塊、天半一支壞、水車一張壞、鵝酒桶一塊、頂下棹各一塊、賬櫃棹一塊、一支、糖鼎一口壞。

  計共一十四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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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之三 土地臺帳謄本

   (一)土地臺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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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堡里名:外新豐里。

  一、街莊社名:深坑仔莊。

  一、地番號:七一八番。

  一、地目:池沼。

  一、甲數:七甲二分三釐八毫五絲。

  一、業主:臺南市內南河街謝景我。

   (二)土地臺帳謄本

  一、堡里名:外新豐里。

  一、街莊社名:深坑仔莊。

  一、地番號:六八六番。

  一、地目:池沼。

  一、甲數:零甲一分七釐四毫零絲。

  一、業主:臺南市南河街謝景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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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之一 諭 示

  儘先補用同知直隸州、署彰化縣正堂朱,為諭飭事。案據西螺保莿桐巷莊武生林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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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林和恰等稟稱:保內鹿場圳,自溪頭答口至三塊厝大路三十餘里,水道不能盡通,農田需水灌溉,請自鹿場莊、東和厝莊西中道開築水溝至湳仔莊、三塊厝莊、田尾莊、七塊厝莊、抬高莊等處,毗連十餘里,其田約有五十餘甲可以通流灌溉,約須工本銀一千五百餘元。公議每甲該配水圳租六石,以抵先需工本,並為逐年僱倩五、六人巡埤之資,懇請示諭等情,計粘圖說一紙。據此,查開通圳溝為農田之利,自應准如所稟辦理,除出示曉諭外,合行諭飭。為此,諭仰武生林國清、林和恰等即便遵照,必須將圳路開通,其水足以灌田,始得抽收水租,以資工本,毋得有名無實,藉此肥己。該生等仍將開竣日期稟候本縣親臨詣勘,毋違,切切,特諭。

  光緒八年正月 日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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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之二 諭 示

  儘先補用同知直隸州,署彰化縣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朱,為出示曉諭事。案據西螺保莿桐巷莊武生林國清、林和恰等稟稱:保內鹿場圳,自溪頭答口至三塊厝大路三十餘里,水道不能盡通,農田需水灌溉,請自鹿場莊、東和厝莊西中道開築水溝至湳仔莊、三塊厝莊、田尾莊、七塊厝莊、抬高莊等處,毗連十餘里,其田約有五十餘甲可以通流灌溉,約須工本銀一千五百餘元。公議每甲該配水圳租六石,以抵先需工本,併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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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年僱倩五、六人巡埤之資,懇請示諭等情,計粘圖稅一紙。據此,查開通圳溝為農田之利,自應准如所稟辦理,除稟批示外,合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鹿場莊、東和厝莊、湳仔莊、三塊厝莊、田尾莊、七塊厝莊、抬高莊等處業佃知悉:爾等凡有該處田業需用圳水引灌者,均須查照所議租數完納,其各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八年正月 日給貼曉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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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0 呈及批

  光緒七年四月二十八日,一件東螺堡北斗街業戶吳慶源、施敦慎稟:公舉保內金慶源號楊維成備資創成圳道,乞恩存案,以垂永遠由。

  彰化縣王批:候飭差到地查勘繪圖,稟覆察奪,即日。

  光緒七年五月十七日,彰化縣王出差林元,協同東螺堡總保,查明吳慶興、施墩慎是否該堡業戶?有無保舉保內金慶源號楊維成出備資本,築成新圳?並有無違礙冒混?確切查明,繪圖稟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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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緒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一件堂役林元稟繳諭單,以奉查東螺堡吳慶興等有無保出楊維成備資築成新圳一案。查得吳慶興等保出楊維成開築圳路,水已通流,水尾水尚不足。今年四月間,業戶施有慶出本,與蔡標、葉大忠、呂武等再新開二分圳路,水尚未通流。恐後日收水租二比相爭,因將到勘情形,繪圖粘單稟繳由。

  彰化縣王批:據稟與繪圖,並悉水圳既經兩家分路開築,將來水租自當按所灌之田各自征取,不能因具稟在前,冀可混取。應候據情諭知吳慶興等遵照可也(單銷圖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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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一 碑 文

  特示在茲曉諭事。照得臺灣府諸羅縣安定里西保漚汪莊文衡殿關聖帝墾置荒埔一所,址在廟西畔,名曰公採埔也。丈數計有三百三十甲,東至頂下口莊併頂下大潭莊,西至青水墘,南至白花墓溝,北至鬧蕭圳,四至勒石明白,永遠為界。今此埔地係是關聖帝墾置之地,倘後莊民勤勞成業,應歸文衡殿掌管,收作香資以及完納地租。有得諸耆董及境內眾民人自當遵照施行,切不可恃其強悍,混估埔界;倘敢違犯者,重究懲辦。緣由詹曉亭妄開圳道,故於莊社田園、廬等項恐有沖激無邊之害,因而滋鬧不休,周才爰邀莊眾公議,再於乾隆十七年間,復與詹曉亭上控諭批在案。後詹曉亭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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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莊草地,欲在東勢大溪邊橫開圳路,冀圖厚利,以為貪肥裕益其子孫。周才等目擊不平,隨同莊眾人等赴諸羅令僉呈,喊控詹曉亭肆行開圳,叩乞諭止,抗違提究等因,前王署守隨經轉行遵照各在案。此事業經寢息,乃乾隆十九年,詹曉亭呈稱:地內原有水溝舊址,本是可挹彼注茲,而為灌溉,仍赴府控批縣併訊去後。寢延迄今,本府查案情確實施行,仰知縣李倓訊議詳轉前來。本府查漚汪莊地方,如就文衡殿關聖帝墾置之埔地旱園,堪為水田,於農業實有利濟,但漚汪莊一帶莊社田園廬,列於其下,水性自上奔放,保無沖激及難以堵築之勢。查某處荒蕪,居民甫耕,詹曉亭等只傾一己之利,罔思眾姓貽害,毋怪乎周才等與為角逐。一經諸羅令訊明,詹曉亭十七年間之圳已經停工,而諸羅縣令復提詹曉亭等,訓誡詹曉亭等自限一月將圳填塞,似應俯如該縣詳請勒限一個月內,著令詹曉亭填塞舊圳,並准周才等勒石示禁,以垂永遠。查此事纏訟不休,係詹曉亭等四人為首滋事,應各予枷責以儆。第許三瞽目篤疾,詹曉亭、邱碧、張英均事犯在乾隆二十年六月初七日,在案擬定恩赦,以前例得援免,毋庸置議。其附和之詹勇等,或回內地,或隔邑未到,亦應如縣議,俱免提拘,以省拖累,以結塵案。是否理合?詳清憲臺批示飭遵等由。蒙批:仰飭將停工舊圳,立押詹曉亭等按限一月內填塞,勒石永禁,取具碑摹,同填塞過緣由報查,餘如詳行。此徼行府,緣立將漚注莊停工舊圳,嚴押詹曉亭等按限一日內填塞,勒石永禁,取具碑摹,同填塞過緣由申報,以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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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報等因。蒙此,除飭押填塞,取具遵依在案外,合行勒石嚴禁。照此,示仰安定里西保士民人等知悉:嗣後漚汪莊地永不許開鑿水圳,致礙民居廬;如有棍徒違禁再圖開鑿,許該莊士民人等著實指名,赴縣具稟,以憑嚴拏究治,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乾隆二十五年十月日 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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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二 杜賣圳路契字

  立杜賣圳路契社番通事武裂大里骨、班馬那哈哩、遠史意、滿富籠,有自墾水田各一段,帶內界埔地耗種為活。茲有漢親邱德賢孫托丁求買田地,開鑿水圳,灌溉田畝;上供國課,下裕民生。即日同中踏圳路一條,闊三丈,長不計,言定價銀八百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田併埔隨即丈明,交邱德賢前去開鑿大圳,引水通流灌溉田畝,任從收取水租,永為己業;如有崩壞,任從取土修築。按年早季應納大里骨地租穀五石;其大里骨等番田,應用圳任從引灌,免納水租,大里骨等消水陰溝不能塞絕。今欲有憑,立杜賣契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八百大元正,再炤。

  嘉慶十六年四月 日立。

         杜賣圳路契武裂大里骨外四名及中見人、代筆人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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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三 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噶瑪蘭東勢歪仔歪社番土目立眉卯乃、踏瑪蘭,通事武列大理掘,同眾番等,今因東勢漢人糧埤主長慶源開築水圳,欲由番地經過,爰是前來酌議,願貼本社番圳底銀三百三十大元正。眾番俱已甘願,隨即踏明圳路,付圳主開築。其銀同中兩相交收足訖;其水圳不論廣狹,開築足用,就在本社番舊圳透來相通,新鑿水圳接引下流,灌溉田畝。凡在本社之田,此圳所能灌及者,亦一體灌溉足用,無納水租,眾番亦不敢攔截流餘汗下之處。或遇天旱之時水細,本社足用,方許下流,亦不得恃強欺弱。此係二比甘願,均無反悔,今欲有憑,同立合約字二紙,各執一紙,永遠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約字內銀三百三十大元正完足,再炤。

  嘉慶十七年正月 日。

                      同立合約字土目 眉卯乃

                           土目 踏瑪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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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四 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圳路地主謝玉榮,漢佃戶謝玉榮、謝康隆、謝康安、林寬、張伯怡,猴猴社番佃戶友八,三貂社番佃戶老婆等。緣我民蕃人等前承墾馬賽莊東西埒田業地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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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配大圳水通流灌溉耕種,不料自先年舊圳路一帶概遭洪水沖失,無可引水灌田,以致該處田地拋荒,賠累課租。茲榮同眾佃等民番各佃,公踏有水源,但礙無水路。爰是公同托中懇求謝玉榮官踏出溪墘陞科田地,付榮同眾佃等開鑿圳路,引水耕田。議定不論民番田地,每田官戈一甲,遞年應納謝玉榮官圳路稅穀二石,務於早季收成,交納早穀七分,晚穀三分清楚,不得以濕冇抵穀搪塞,亦不得拖欠升合。並約:自茲立約開圳以後,各宜遵約永遠完納,日後該圳路主不得藉端截圳刁難;而民番各業佃將來縱有便捷近地,堪鑿圳路,亦不得另移水圳,抗納圳穀情事;如有此等情,願憑眾佃公同呈官究治。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不得反悔,口恐無憑,合同立合約字三紙一樣,圳路主執一紙,民佃同執一紙,番佃同執一紙,永遠為炤。

  道光十八年二月 日。

                          代筆人 張如海

                          為中人 廖水養

                        在場見佃首 金長裕

                           土目 那爻新抵

                         榮漢佃戶 康隆

                              謝玉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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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康安

                              張伯怡

                              林寬張

                       猴猴社番佃戶 友八

                       同立合約字人 謝玉榮

                       三貂社番佃戶 老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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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五 諭 示

  欽加鹽運使銜、候補府正堂、署埔里社撫民分府吳,為出示曉諭事。照得合興公等請開南烘口圳,業經本府通詳各憲批准,並出示曉諭在案。茲查該圳路山石將已鑿通,自應趕開明圳,而明圳經過田園不得不酌量給價,以免向隅。今定:中則田每甲一百元,下則田每甲八十元,下下則田六十元;中則園八十元,下則園六十元,下下則園四十元。候水圳成工後丈量計算,其則查照廳案,其價抵完水租。至於墳墓,即離穿心十八步;村莊民居,由竹籬圍墻外經過;其餘曠地及未升科之田園,一概不給價值。合行示諭,為此,示仰居民業戶人等知悉:爾等須知此圳開成,於地方大有裨益,自示之後,即將圳路插簽,興工開挖;倘有土豪惡棍藉端阻撓,定即拿案詳辦,各宜凜遵,勿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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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示。

  光緒十四年正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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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六 杜賣圳道契字

  同立杜賣圳道契字高螺、阿東、北投、貓兒干社番李文德、貓都貴、田本、鄭眉井,有承祖父遺下向蕭春榮建置珠仔山一帶荒埔一所,四至界址載在墾契字內。茲因四社番親窮苦靡常,情慘萬狀,無奈,集議願將此埔抽出圳路一條,由水頭至水尾,長約四里許,圳面寬約二尺,出賣與人。先盡問各社番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陳石生官出首承買,三面議值時價銀三十二大元,庫平二十二兩四錢正。其銀即日兩相交收足訖;其圳路隨即踏付買主前去備本開闢成圳收租,永為己業,日後子子孫孫不敢言討,亦不敢言找情弊。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杜賣盡根契字一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同中親收過契面佛銀三十二大元,庫平二十二兩四錢正完足,再炤,行。

  道光五年十月 日。

                       知見並代筆人 蘇文彬

                          為中人 茆國珍

             同立杜賣圳路契字東螺阿東北投社番 李文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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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貓都貴

                              田本

                          貓兒干 鄭眉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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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七 遜埔園開圳過水字(中圳)

  立遜埔園開圳過水字鄉親莊廖士檻、士腳、江正、砌士興,天主、就娘居、傳歲、張新旺等,情因中莊蔡光傳、廖穎福、曾彩登、鍾春福、江寬保、潘文福、簡秉文、文仕立陞等,於本年公議築埤墾田灌蔭,其水要由砌等各埔份園內鑿圳穿過,同中面踏圳路,自雙溪口起至中園界止,當日三面言定備出埔底圳路價銀七十大元正。即日憑中立字,其銀兩相交清足訖;其埔園面踏圳路,附於彩登等,任從興工鑿築水圳,永遠通灌水田,砌等日後不敢生端阻抗滋事。此係二比甘願,兩無抑勒,今欲有憑,立遜埔園圳路字一紙,付執永遠為炤,行。

  即日憑中收過埔底圳路銀七十大元正完足,再炤,行。

  道光五年十月 日。

                        在場知見人 張球

                          為中人 黃宗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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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筆人 廖傳藏

                      立遜埔園圳路字 廖士檻

                              士腳

                              砌士興

                              就娘居

                              江正

                              天主

                              張新旺

                              傳歲

  批明:廖士檻園一份,出銀三元。其圳水任從檻灌蔭水田充足,不得私情盜賣;他人倘或察出,罰戲一台。其埤圳沖壞水穀,不干檻之事,批明,存炤,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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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八 合同契約書

   同建合興圳,同立合同契約書

                臺中縣南投堡新街維城  同莊吳漢槎

                  同堡番仔莊陳眛  同莊吳啟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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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嘗思友有通財之義,古人之格言也。茲因該地番仔洋一處民田,歷年水旱不足,無可通流灌溉,年雖播種,及收穫之期,十無居半。況地租及大租均難可免,城、漢等目擊心傷。旋復本洋舊圳長陳眛,從前向通土給墾管理頂圳,係此洋水源,由番仔莊場曾未開通其泉源,以致濫流無歸,誠謂工程之未至,抑或缺乏財本。今眛許可,願將所管頂圳田甲水份租數,配入合興圳管內,照原分配水租,頂圳際免。而城、漢等思此上為國計,下關民生,即時邀同右記姓名四人,各備私金三十元,計金一百二十元,隨即擇日破土興工,開渠圳道。現經竣工之日,理當邀集保正、甲長、田主、佃人等同酌議定,每年水租分作兩期,照原買濁水之租額完納水租。今因城眛,漢明等相商,恐日後有偏私之虞,致傷和氣,是以同中保當面立證明約。屆期所收水租作四份均得,逐年修理埤圳需費,亦作四份均分,斯係體天行道,仁義交關,俱各喜歡,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合同契約書一樣四紙,各執一紙,付執為炤,行。

   計開圳道經過他田地,應帖姓名租數列左:

  一、陳樹枝全年應收水穀四斗。

  一、陳球毛全年應收水粟八斗。

  一、陳池全年應收水穀六石。

  一、陳牛港全年應收水穀六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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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陳臨全年應收水穀五斗。

  一、陳憨全年應收水穀一斗。

  一、陳維城全年應收水穀一石。

  一、陳陣全年應收水穀四斗。

  一、黃乾全年應收水穀一斗。

  一、吳撓全年應收水穀一斗。

  一、陳茶全年應收水穀三斗。

  一、陳眛全年應收水穀一斗。

  一、黃扁全年應收水穀四斗。

  光緒二十六年三月十六日。

                    同立合同圳契約書人 陳眛

                              吳漢槎

                              陳維城

                              吳啟明

                         為中保正 陳臨

                          代書人 陳祝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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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九 給墾圳地契字

  立給墾圳地契字人南投堡番社莊通事潘南山,有圳地一所,址在萬丹莊前,東至陳全田界,西至大溪界,南至抄封地界,北至大溪崁界。又圳下塭埔地一所,東至陳全田界,西至溪界,南至埤界,北至崁界。二處四至界址,俱載明白,尚未開荒。今有南投堡康壽家莊吳有州應份一半,同撻仔彎莊田連萬丹莊黃江、陳立等合夥應份一半,托中引就前來,向山給墾為憑,自備工本銀六百二十元,傭工向前開荒。耕作大圳一條,水路直透至九條坑,從崁斗莊陳頭田邊經過,圳水通流灌溉,以備各莊眾佃戶分配灌田充足,逐年配納業主大租粟五斗正。當日三面言議,定時值給墾契銀四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二處圳地隨即踏明界址,墾交付與墾主前去開荒,任從開作成圳,聽其裁處,定收水租。自此給墾,其圳地永為吳、田、黃、陳四姓墾主之業,日後圳地出悉萬金,山及番親人等各不敢翻異。保此圳地係山承父業,給墾與吳、田、黃、陳四姓墾主之業掌管,與別番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墾帶他人財帛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為;如有此弊,山出首一力抵擋,不干墾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給墾圳地契一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同中實收過給墾圳地契字內佛銀四大元正完足,再炤,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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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緒二十四年月 日。

                    給墾圳地契字人通事 潘南山

                       代筆人並中人 簡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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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0 硃 單

  是日彰化縣鍾,當堂審訊斷諭結硃單。

  提訊許德豐承祖遺管黃家給墾二分水圳,引水灌田歷屆早晚兩季收成時,由各佃完納水租,以資工費。迨同治年間,圳頭被水沖崩,源流壅塞,迄今日久,內五莊田畝乏水。去年施有慶等公舉陳保興,即陳玉石為圳長,另開水圳,由中埔仔許德豐圳底埋涵過,引水通行。許德豐隨邀同各課館謝為章等,仍就舊圳修葺通流,不允陳玉石在伊舊圳埋涵。施有慶等瞞匿真情,僅以開圳為詞,稟請給發諭戳,以為抵制地步。正在核辦間,即據謝為章等稟控前情,集訊,得悉前由。惟開圳引水灌田固屬美舉,彼此爭執,各有不是,且許德豐圳水不敷,內五莊灌溉自應聽其另開。第埋涵過之處,係許德豐舊管圳底掘土埋涵,不無損得;且舊圳係許姓物業,任其開築過水,似無限制;然捨此無可引水之處。茲為衡情酌核,斷令中埔仔地方許德豐圳底准由陳玉石埋涵過,引水通行。其圳底如有漏洩崩壞,由陳玉石隨時修理,不准推諉。陳玉石圳成之後,所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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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佃水租穀作十成計算,以七成半歸陳玉石收為修圳之費,以二成半歸許德豐收為允其通融過水之租。本年早季,陳玉石開圳未完,內三莊引用許德豐圳水,其水租應歸許德豐等承收。斯後各莊民如用許德豐圳水,應納水租,與陳玉石無干;如用陳玉石圳水,即按照堂斷七五、二五分收,以照公允。一面出示曉諭,以杜爭端,兩造悅服,即取依結完案,此諭。

   原告:許德豐、呂元音、謝為章、陳元炳、許從龍,遵堂斷出結完案。

   被告:陳玉石、施有慶、陳利珍,遵堂斷出結完案。

      以上兩造人等各遵堂斷完案,供同,結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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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一 築圳合約字

  僉立築圳合約字港東中里八甲頭莊洋、田墘厝莊洋、塭尾莊洋眾田主等,為議開新圳,以避旱潦,以安生業。竊謂民以食為天,食以穀為本,而其所養穀以養民者,非水無以為功。我等莊洋水田,高下九十餘年,歷年以來,乏水灌溉,每當耕種之時,有因破水而紛爭,有因爭水而控訟。茲若不議築新圳,以相流通,將見田主永嘆收稅之艱,而佃人值嗟力役之苦。我等爰是鳩集田主,開列田甲,均攤銀員,公求圳路,議開新圳,簽立合約。自約以後,我等凡有田甲之人,務必實報甲聲,毋得隱匿。至若應用銀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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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必就甲公攤,毋得推諉。由是水道流通,禾苗永藉以滋長;一勞永逸,生業恆賴以安全。上可徵國課,下可以保身家,庶幾業佃相依,自可媲美於含哺鼓腹之休,嬉遊於光天化日之下,詎不美哉!謹得築圳公約八條,開列於左:

  一、議:眾田主議築新圳,計共水田高下九十一甲,高田每甲該攤銀十三圓五角,下田每甲該攤銀九圓八角。眾田主務必實報甲聲,就甲攤銀;如有隱匿田甲抗欠圳銀者,立即開眾呈官究治,決不食言。

  一、議:眾田主議築新圳,所有買過圳路,各有立契為憑,日後若有許賣圳路之人藉端阻塞圳路者,立即問眾理較,決不寬貸。

  一、議:每冬清圳,眾田主務必吩咐各佃就甲分丈,清開圳路;若有佃人推諉不肯清圳者,公議向該田主著跟,決不姑寬。

  一、議:眾田主議新圳,凡有田甲及無水份之人,不許私設水車以及偷破埤圳;違則問眾議罰。

  一、議:開圳以後,倘遇旱潦之際,務必就甲定辦輪翻,不得恃強混破;違則問眾議罰。

  一、議:四公界莊前水田,原配七甲洋水路,不得攔截下溝水圳;違則問眾議罰。

  一、議:眾田主築圳,有過東美館園角圳路,公議將東美館消水溝西畔水田二分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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釐,蔭入水份。

  一、議:眾田主所有買過阮善、劉潤成、陳周、楊丕謨、阮貓、阮勝、阮再有、林偉、陳為圳路契九紙,交蔡振富收執。買過蔡先梓、蔡文宗、蔡昌墓、蔡振來、蔡榮合、蔡萬枝、蔡登、蔡文貢、蔡有聲、蔡振記、蔡秋水路契十紙,交吳建隆收執。又築圳公簿一本,交蔡振富收執。合約三紙,一紙交蔡振富收執,一紙交吳建隆收執,一紙交許南生收執。

  大清道光二十一年十一月 日。

                           當事 吳建隆

                              柯夢化

                              蔡日新

                              鄭登義

                          代筆人 柯凌筆

                      僉立築圳合約字 吳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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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二 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東勢角社番總土目馬下六烏郎、阿多罕、郡乃郡鳥,甲頭潘學文、馬下六,白番郡乃阿沐、阿馬轄等,莊民林時猷、蘇乾萬、吳龍生、劉金秀、張孟新、謝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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賡、葉振旺、賴德永等。竊思耕農必盡乎溝洫,規約當遵守而勿墜。茲東勢角原有民番舊築陂圳一座,照汴分流灌溉番民田業,祇因舊陂深入內山,常被生番破挖,若遇農忙,即拼命整理,水亦有缺,以致田禾失收,課命兩懸,番民均為受慘。是以相議量度地勢,鳩資另開新陂新圳一條,透合舊圳接濟通流,以助不足。惟是開鑿新圳,要在番田之內疏通,且間有番田又在新圳之上,社番懷疑,恐立新圳,莊民棄舊圳而不行合力修築,番田不無缺水之虞。茲番民等耕食斯土,原屬比鄰,務宜一視同仁,守望相助,籌議妥協,民番均有裨益。爰即議列規條,同立合約三紙,呈請備案,勒碑垂遠,日後永不得背約,各執為炤,行。

  一、議:圳道所由番田經過之處,其田照丈多寡,每一甲每年供納大小租粟一十六石正,永遠照約遵行。

  一、議:新、舊兩處陂圳,原係民番共築,照汴流灌,每年一體修理。至其陂匠辛勞工穀,人番一體按照舊水甲均派,永照約遵行。

  一、議:修築陂圳,社番照舊規同往護衛民番,倘有不測,各安天命,不得挾嫌。如係耕番田之人,亦要照水甲律工修築。其圳匠水甲辛勞工穀,係現耕番田之人量交,不得推諉,永照約行。

  一、議:民田、番田各有定界,經前署憲戳勘明定案,不得藉屯越佔,仍復控佔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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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以滋訟端,永照約行。

  一、議:民番倘有恃橫盜水,不照汴分流,查獲照規公罰;如違,鳴官究懲,用費亦照水分所出,永照約行。

  一、議:所過新圳在番田內者,原約定圳底、圳面許闊一丈,若日後被水沖闊不止一丈,務宜丈明加租,不得違抗,永照約行。

  一、議:所開新陂圳之工銀,係莊眾鳩資,與社番無涉。至民番放水,永照舊田界址,不得透越界外,致滋爭端,永照約行。

  一、議:民番每年演戲,申禁水規,社番原約幫出戲金錢四千五百文,折佛銀五元,務宜至演戲日期一足交清,不得拖欠推諉,永照約行。

     總通事、副通事、總土目、在場見、軍工匠首、總董等連署。

   嘉慶九年正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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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三 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張閣、吳日、張元、林彪等。緣五圍、大四鬮一、四鬮二、四鬮三、都美福、鄉勇圍、芭荖鬱圍仔等莊鄉勇首劉光疵、劉正興、廖文貨、高培助、高鐘漢、林文彪、林永福等,先年同義首吳沙觀堵御洋匪,就地墾闢,以資糧食。經有成田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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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築小圳,灌溉不敷,又被洪水沖割崩壞,無人修築,以致田園荒蕪。迨嘉慶十二年正月內,鄉勇首劉光疵等邀眾酌議立約,請閣同吳日、林文彪、劉光疵等出首自備工本,開鑿造築大坡水圳通流,付與眾佃灌溉各份田園。是日公同約議,現田者有自築小圳,每甲每年該納水租穀二石,其餘每甲年該納水租穀四石。其石作二季交納,早冬六分,晚冬四分完足,給取完單執憑。閣等經自嘉慶十二年,隨即備出資本,開鑿造築大坡水圳通流,付各園田份埔地灌溉耕田。至將來歷年所有收取水租,概應先除諸費本銀外,餘所獲之利,作四股均分,閣得一股,吳日得一股,劉光疵得一股,林文彪得一股,不論開用諸費,得利俱應照股攤分,以均苦樂。先立合約字四紙一樣,每股之夥各執一紙存照。前因圳道遙遠,用費浩大,自嘉慶十二年正月內興工,至本年正月內止,結算開用諸費,計共費去銀四千八百六十七元,作四股均攤,每股各該攤出銀一千二百十六元六毫五釐零。其吳日、林文彪及閣等三股所應開銀額,各照數攤出足訖;惟劉光疵一股銀額,無可照數攤出。是以光疵將其一股圳份,杜賣與閣頂額;至光疵一股應出之銀份,閣自代支理明白,不干諸夥之事。閣自額,並承買光疵一股,合共得二股。但閣居住下港,阻隔遠涉,各事照料不週,即招張元官合夥,閣將自己二股內抽出一股,轉賣與張元官承坐,頂額價銀一千二百十六元七毫五釐零。張元官經照數交閣收訖。閣除轉賣與張元一股外,閣仍得一股,張元得一股,吳日得一股,林文彪得一股,合共此圳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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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四股。自今以後,歷年所有開用諸費,俱應照作四大股分攤,以均苦樂,不得混收私取,以敦和氣。但事關久遠,恐口無憑,日久事異,是以同立合約字四紙一樣,各執一紙,永遠存炤。

  一、批明:張元官一股,係承買劉光疵一股之額;倘劉光疵有不明滋事,張閣觀出首抵擋,不干約內諸夥事,批照。

  一、批明:大四鬮現田一百四十七甲,先有開築小圳,公議每甲每年該納水租穀二石,餘者該納水租穀每甲每年四石,批炤。

  一、批明:都美福、鄉勇圍仔現田一百甲,先年有開築小圳,公議每甲每年該納水租穀二石,餘者每甲每年該納水租穀四石,批炤。

  一、批明:佃人請約,係張閣現收字,批炤。

  嘉慶十六年十一月 日。

                          代筆人 康伯修

                      同立合同約字人 吳日

                              張閣

                              張元

                              林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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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四 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王臘、陳奠邦、簡懷苑、賴陽等與東勢莊一、二、三、四、五等結眾佃魏建安、林華等,甘願具立請約,邀請長慶源號,即簡懷苑、陳奠邦、賴陽等出首作為合夥,充當東勢埤圳主,掌管清水溝溪頭開築水圳,灌蔭一、二、三、四、五等結田畝,遞年眾佃每甲田願納水租粟三石正。但溪頭圳路綿長,工本浩大,動用銀元計以數千。苑、邦、陽等既已甘願出首承充,作為合夥,其工本銀元作十股均開,陳奠邦、賴陽、王臘出六,簡懷苑出四,以便需用。傭工開鑿圳道,務宜同心協力,備濟本銀,不得違約延宕。其大圳出水告竣,以後遞年所收眾佃水租穀按照作十股均分量收,邦、陽收得水租粟六股,苑收得水租粟四股,不得違約反悔,異言生端滋事。此係二比甘願,合夥開築,今欲有憑,同立合約字一樣二紙,每人各執一紙存炤。

  批明:我等所出本銀,務照約內股份均出,不得臨工推諉,致有一馬不行,百馬之憂。如有股內失約,應得所出本銀若干,俟三年後股夥清還本銀,將股份扣銷,不得異言滋事,批炤。

  嘉慶十六年十一月 日。

                        立合約字人 王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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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簡懷苑

                              陳奠邦

                              賴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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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五 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邱德賢、吳國珍。緣東勢漳籍結首陳音、楊全生、楊茂、吳招等立約,公請邱德賢出首備銀,購買番界番田以為圳道,併備辦料本,架造浮,張設戽極水汴等項。其有邦工鑿圳之佃,每甲每年納水租穀二石;餘其未幫工之佃,納水租穀四石。但番愚頑,不通漢語,反覆無常,雖有金銀,難以問其交關。是以懇托社丁加晞茅仔向番言語,買番田界,方有憑準,故賢情願將圳按作十股。茲因各佃無力鳩工幫鑿圳道,再行按立合約,懇請圳主一力僱工開鑿,眾佃情願年每實納圳主水租穀三石二斗。賢因獨力難支,招出舖戶吳國珍前來合夥,公立圳戶名邱吳成。所有現在買地、造、傭工、開圳一切內外費用,俱係賢與珍二人對半均攤策應,逐年所收租穀,除修傭圳道埤頭,起蓋圳雜項費用外,尚餘實穀,不論多少,俱係賢與珍等對半均分。此係各商情願,苦樂均同,各無反悔異言生端滋事。今欲有憑,同立合約字二紙,各執一紙為炤。

  嘉慶十七年三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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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立合約字 吳國珍

                              邱德賢

                          代筆人 王朝賢

                          在見人 陳音觀

                              姚長瑞

  批明:其買番圳路契一紙,又各結眾佃認納水租穀約字壹紙,共貳紙,付德賢收存,再炤。

  再批明:夥記內水圳股分如要退賣,當除夥記不欲承受外,方許轉退他人,再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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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六 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義首吳光齋、吳裱、蕭流、陳禮、吳瑞田、張石成、廖禮參等。緣嘉慶二年,義首吳沙官奉何、李二分憲,募招鄉勇陳尚奕、江萬琴、李義純等,前有募傭工人徐春富開築新安埤水圳,灌溉茭苳林、奇立土田。於嘉慶九年,閩粵分類不能完竣,眾結首、佃人等無力修築,願將舊圳底立約送與義首吳光裔自己招夥,整頓工本,復修築埤圳疏濬大條灌溉。內分作十大股,抽出吳瑞田辛勞一大股,抽出義首吳光裔一大股,又一股照與眾股均本攤出。祗因被林彪等霸佔控案,荷蒙淡防分憲查堂斷,歸還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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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裔掌管在案。從今以後,夥記務必同心協力,以效陶朱之美、管鮑之義,不許貪延僥吞;如有不端者,神人共殛,天地不容。嗣後夥記或有別創改易,務必先盡問本夥記內不許承受外,方許別承。茲夥記當堂妥議章程,各無抑勒,今欲有憑,同立合約字一樣七紙,存為炤。

  即日同立約字一樣七紙是實,批炤。

  一、批明:逐年延請在圳辦理圳事之人,旋憑夥記當堂妥議辛勞金若干,批炤。

  一、批明:逐年修理埤圳木料小暨諸費,按股均攤出銀應用,批炤。

  一、批明:延請圳辦理事之人,務要切實,不得糊塗答應。如有不明及不守規約者,眾夥記通知,立即公舉不貸,批炤。

  一、批明:內股聲分作十大股:吳瑞田抽出一大股,吳光裔抽出一大股,其餘光裔加股,均股攤出本銀。廖禮參一股,公蔭薪金銀一百元外,其餘該份銀均攤。林三易、石成觀合一股,蕭流、陳體合三股,吳裱自己三股,批炤。

  一、批明:官重正條,民重私約。如有本圳諸事,後來應用諸費,各仍舊貫照股攤出本銀,付與出頭理事之人辦理,不得推諉情弊;如有違約者,將伊本股份內充公,批炤。

  一、批明:林彪當堂認圳水二百六十甲,每甲水租穀早季應收三石二斗,批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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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批明:查大人堂斷,每年二百五十石貼林彪,即修埤圳,批炤。

 一、批明:合夥工本銀共一千六百一十六元七角正,批炤。

  嘉慶十七年七月 日。

                      同立合約字議首 吳光裔

                          併代筆 吳瑞田

  一、批明:廖禮參一股,內抽出半股分攤,批炤。

  一、批明:每股在本銀二百二十五元,批炤。

  一、批明:合約加存光裔一張,批炤。

                           夥記 吳裱

                              蕭流

                              陳禮

                              張石成

                              廖禮參

                              林三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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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七 合約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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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合約字人八寶莊佃戶吳雲漢、鍾書奎、劉連俊、童北增、陳樂瑗等。今因元帥爺圳戶,茲歲經中興莊林國寶、太和莊魏盛來同伊眾佃等共立合約,埤圳水包伊灌二莊屬之田,願貼水租。初時係接老埤開圳,向開者計一百零分。茲因水不敷,加造埤圳,前開圳之人任傳不齊,水佃戶嘵嘵不一。漢等傳齊再議,將二莊之水租公除一百石,為元帥爺香祀外,概作本莊一百三十五佃均分,仍歸各結內自己津歛。漢等共湊有散佃五十分作為一股,架造圍側埤圳,開加圳道,將二莊之水租先歸十石為經理人之辛勞外,歸一百石為元帥爺香祀,餘作一百三十五佃均分,漢等亦照五十分均分。倘要公費緊用,即向經理人津收。如有銀不付用者,又復奸玩不出者,即將分名註銷。此係眾佃甘願,永無反悔,立合約四紙,各執一紙為炤。

  批明:各股內收此合約者併各散分等,不得私自典當於股外之人,公同註銷合約,不堪炤用,立批。

  批明:圳戶內之人倘有滋事爭執者,公同抵擋;若各股內爭執者,與眾等無干,立批。

  再批明:將來經收水租辛勞併工腳等,即於水租內抽出,立批。

  再批明:漢等五十名內,將來緊用不能赴銀者,本股內註銷,復行爭執者,係本股內之事。若交眾註銷,復向爭執者,公同抵擋,立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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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鐘書奎天字號八名,吳云漢地字號七名,童北增人字號十五名,陳樂瑗和字號二十名。此交北增執炤,共十五名人字號。

  嘉慶二十二年三月 日。

                        立合約字人 吳雪漢

                              鍾書奎

                              劉連俊

                              董北增

                              陳樂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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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八 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陳奠邦、吳起鳳、康景安、賴岳、林治、林灶等,緣前四圍堡辛仔罕下之節埔地,各給開墾,將辛仔罕之大港自行鑿築埤圳,通流灌溉,收租納課有年。迨至嘉慶二十三年,天時不順作風雨,埤圳岸被水沖崩坍,且兼埤頭低下,灌溉不週。眾佃欲鳩集填築,奈力不齊,缺乏工本,恐致田地拋荒,上誤國課,下乏民糧。爰集眾佃商議,各甘願簽請得吳惠山出首為埤圳主。至二十五年,山不幸身故,其子吳福成年幼,不能任事作埤圳。至道光元年,眾佃商議,甘願再請簽得周士房、周天喜同出首,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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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工本銀七十大元,向山之子吳福成買出埤圳底木料、石頭。合約字房、喜出首,永為埤圳主。自備銀本、工力、器具,改移埤頭,接引舊圳,照原通流灌溉。約定水田一丈六尺五寸,民戈每甲逐年願納應埤主水租穀二石四斗,另巡水圳岸每甲願納穀二斗,民戈每甲合共納水租穀二石六斗,逐年作兩季,早六晚四完納。其水租穀不論年冬豐歉,務要經風搧淨,不得濕冇少欠升合;倘有棍佃濕冇拖欠者,任從埤圳主稟官究追,各不得刁難異言生端滋事。其埤圳岸逐年倘有毀壞者,係埤圳主自己修理,不干佃人之事。其小圳或有崩陷者,係佃人修理,不干圳主之事。其逐年修大圳,埤圳主修透;其餘小圳,悉係佃人自修。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合約字二紙,各執一紙為炤。

  一、批明:公議約簽請得周士房、周天喜同出首備本銀工本填築,日後永為埤圳主是實,再炤。

  一、批明:埤頭作水,恐水作高漲入埤面邊田內,如有阻擋口角滋事,圳主眾佃人同商議,或稟官,或滋事,合和相商,再炤。

  一、批明:其眾佃圳道定要分汴,其汴枋係佃人自理,不干埤圳主之事,批炤。

  一、批明:圳倘或高低不一崩壞,約內佃份土內,任從圳主改移,不得爭執,覈批明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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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批明:天恐有作大旱者,埤頭若無崩壞,水租粟照原完納,批明,再炤。

  道光元年二月 日。

                        知見人結首 賴岳

                          代筆人 黃文德

                        同立約字人 林治

                              吳起鳳

                              陳奠邦

                              賴岳

                              康景安

                              林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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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九 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林源記、林士應等,緣源與應等於咸豐八年間,有合夥出首承買朱興隆埤圳底一道,帶陡門、極、木料、石頭等件,價銀三百三十大元正,有契字付憑。其辦理章程以及每甲水田配納水租粟若干,暨逐年共得水租粟若干,俱於所帶上手佃約字內載明。但源與應雖合夥承買該圳底,而所出資本有多少之異,應將該圳底按作二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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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出本銀二百四十七元五角正,應得一股半;應出本銀八十二元五角正,應得半股。但圳底概係合夥承買,無論自己辦理,抑他人經辦,其所應得水租,自應按股攤分,即逐年修理該圳應開費項,亦應照股攤出,各不得刁難。此係仁義合夥,俱各喜悅甘願,均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同立合約字一樣二紙,各執一紙,以存為炤。

  即日同立合約字一樣二紙,各執一紙是實,再炤。

  一、批明:周房、周喜契字一紙,佃約一紙,朱興隆契字一紙,朱世進約字一紙,共四紙,交林源記收執。日後倘若要用,自當取出公閱,不得刁難,理合批明,又炤。

  咸豐九年十一月 日。

                          代筆人 林玉章

                          公見人 林廷芳

                       同立合約字人 林源記

                              林士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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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0 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陳由、吳港、林兩協等。緣林兩協父於道光十四年間,有給出圳戶金長源址四圍莿仔崙溪頭開通圳道,引水灌溉匏靴崙莊等處田畝,經呈官存案。但此地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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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沙石,圳道涉漏,雖有泉源,不能通流,至今年久,未能告竣成功,欲行修理,獨力難支。爰是招出該莊佃人陳由、吳港等為首,鳩集眾佃,相幫合為股夥,按作三股均攤,每股該出銀二百員。林兩協即將原圳底估作價二百員,陳由等一股,該出現銀二百員;吳港等一股,該出現銀二百員,以便採枋料、工資、日食等事。倘現銀四百員盡用不敷,應作三股,整出現銀費用,告竣成功,不得推諉。至於每年所收早、晚二季水租粟及越莊有圳底銀,三股均分,不得爭長競短。此係妥議,兩相甘願,不得反悔異言滋事。口恐無憑,同立合約字三紙,每股各執一紙為炤。

  即日同立合約字三紙,每股各執一紙為炤。

  一、批明:倘遇洪水不測,損壞圳道,應行通開修理,其費用亦作三股均攤,不得異言,再炤。

  道光二十年七月 日。

                          代筆人 林振輝

                        在場人隘首 許雲從

                        知見人族正 林暖

                       同立合約字人 陳由

                              林兩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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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吳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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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一 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泰山口埤夥記簡勇、游日、張坎、鄭喜、簡茂生、邱巖、陳奠邦、吳順、劉朝、林妙、郭媽援、沈開成等,因五圍地方,於嘉慶十二年間,各結佃份簽請我等用工本鑿築頭圳路,灌溉五份六佃之田份,逐年議貼工本租石一石二斗。至十三年間,民壯圍佃求從本圳引水,灌落下處田土。再集議:五圍五份六佃,以後永遠每佃議定逐年納工本租穀六斗。除各股向自己結內佃經收攤分外,原民壯圍下圳金泰安尚有貼納圳路租穀。祗因吳惠山串謀吳明,籍約控爭,訟累破費,且又路被水沖塌成溪,而金泰安卸辦,復據李裕等出首,招過新股合本承理,再行買田,重新鑿圳,用費孔多,埤戶號曰金結安,是以邀同集議,立約以後,圳路租穀概免貼納,約分地界收租。議定將民壯圍大界以上田甲水租,盡歸我泰山口埤舊夥記管收;自民壯圍大界以下,悉歸金結安新夥記管收。茲經就五圍一結,沿至員山仔,原約五分六舊佃,每份逐年應約水租穀三石三斗。總計水租穀若干,作十二股半攤配均收,所有各自股內得水租穀若干,若幫貼小分者,按照本銀攤分,不得糊混顆粒等情。再議,逐年輪流奉祀圳頭圳尾福神,定於八月初一日,在當年處齊到算賬,庶不致有弊。凡事遵公約而行,不得推諉。此係公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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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心而議,各無迫勒,不得反悔,今欲有憑,特同立合約十三張一樣,各執一紙為炤。

  即日批明:所有立約是實,再炤。

  批明:約內計共十二股,同十二股半,其股係游日、簡勇之股內,批炤。

  再批明:沈開成每年出粟四石,配圳內福德爺千秋,於八月初一日應用,批炤。

  嘉慶十八年十二月 日。

                        在場知見人 李培園

                          代筆人 李永昌

                   同立合約字人 簡勇  陳奠邦

                          張坎  鄭喜

                          簡茂生 游日

                          吳順  劉朝

                          林妙  郭媽援

                          沈開成

  批明:逐年輪流祭祀德福爺:一鬮簡勇、陳奠邦、游日、吳順;二鬮張坎、鄭善、劉朝、林妙;三鬮茂生、邳巖、郭馬援、沈開成。自甲戍年起,週而復始,炤。

  批明:十二股半夥記,各股內份額名次,帶收約字,批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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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簡勇、游日二股半,收約字二紙,股內名額:江漢、游桃、蕭通、游德崇、吳全、簡欽、簡旺伍。

  陳邦一股,收約一紙,股內名額:陳奪、陳報、陳桃、陳春。

  吳順一股,張坎一股,劉朝一股,鄭喜一股,林妙一股,簡茂生一股,郭媽援一股,黃紹一股,沈開成半股,簡東成即簡接半股。

  再批明:本年民壯圍圳戶金結安,結約三紙。五圍結首郭媽援收一紙,金結安圳戶收一紙,我泰山口埤夥記收一紙,係簡勇收存。每年定於八月初一日祀福神之日,取出公炤,閱後仍歸簡勇收存,庶不致年湮失落,批炤。

  批明:各結每份五分六,折官丈八分四釐。如每份八分四釐以外有加額者,每年民丈田議定水租穀二石。至於每份五分六,抑官丈未及八分四釐者,仍照原約,每份租穀六年完納,批炤。

  批明:共、結、絲、羅、定、江、山、義、古、和、合、無、異,此十三字編號,各執計集團圓,批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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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二 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江漢、游日、游德崇等,緣五圍十二股半鳩出本銀,鑿築泰山口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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圳,灌溉五圍田畝。我員山仔莊結內佃人,同結首簡勇等湊幫成二股半。其十二股半結約十三紙,我本結應執二紙。但我本結二股半之中,原做一百二十五份均出本銀。茲除簡勇等七十四份收約一紙另為結約,其餘五十一份,吾儕十八人湊出本銀,其大合約一紙,係交游日收存。但份額人數數多,是以邀同立合約,記明游日十份,游宗貴一份,游添三份,游宗健一份,游燕二份,游記二份,游秤二份,游德捧二份,游德崇四份,江漢六份,江媽祐一份,江屘二份,江臨坤三份,江臨法一份,江招元一份,江葉秀二份,朱素四份。自此以後,逐年分收水租十二股半攤及我五十一份,每份該得若干,對佃份收。今欲有憑,合立約十八紙,各執一紙為炤。

  批明:十二股半大合約十三紙,我本應執一紙,係交游日收存,倘要用之日,取出付用,批炤。

  再批明:夏山仔二股半,分作一百二十五份,倘有公費,照份額攤出,不得推諉,再炤。

  再批明:即日立約是實,再批炤。

  嘉慶二十年三月 日。

                     公見人 (泰山口十二股半)

                          代筆人 游迎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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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見人 簡勇

                        同立約字人 江漢

                              游日

                              游德崇

                         (以下十五名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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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三 招股夥合約字

  同立招股夥合約字人鄭育秀、鄭冰如,因有海口白地粉莊、魚莊等處,自歷年前以來,一概荒園,佃人耕種雜子,因眾佃戶前來懇請出首開陂築圳,引水而入,以好變田,灌溉通流。時業戶曾國興、徐國和議貼開圳之資,眾佃戶議貼圳底,每甲田又議納圳穀四石,埤長穀四斗。秀即招冰,稟請縣主存案。隨即合備出工本,前去倩工築陂,開鑿水圳,引水灌田。後將所開之費會算清楚,將此圳定作三股,就本得利,秀應得二股,冰應得一股,後日若有升長穀石,以作三股均分,不得爭長較短。但恐歷年以來,陂圳被風雨損壞,修理之資以作三股均發,不能推諉。此乃二比喜悅,恐口無憑,合立招股夥合約字二紙,各執一紙,永為己業,存炤。

  同治八年五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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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筆人 王子墉

                同立股夥合約字人 鄭育秀  (恆記印)

                          冰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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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四 請約字

  立請約字人東勢莊一、二、三、四、五等結眾佃戶林華、魏建安、簡桃、林青、林儀,同五結內人等。竊思開田必先開水,田需水灌,水足苗興,故古帝夏禹盡力乎溝洫,子產聽政,潤澤乎田疇,無非所以備旱潦而資稼穡者也。茲我東勢莊溪頭圳路綿長,況又大溪水深,下流砌築石瑪石筍,併作枋料,費用工本浩大,計以動用數千銀元。前我眾佃華等,於本年三月間,自行開築,不能成圳出水。續眾戶眾人力不齊,財本不敷,將來地段無水灌蔭,不能成田,拋荒課。是以眾佃等會同酌議,爰請長慶源號出首合夥前來充當,作為東勢埤圳主,永為掌管,埤頭開築圳道,以便通流灌溉。東勢一帶地畝,每甲田按照民間丈尺,逐年甘願完納工本水粟三石,異日不敢違約僥心反悔,異言生端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今欲有憑,同立請約字一紙,付執為炤。

  一、批明:開築水圳,不論何人田畝,任從埤圳主開築。同眾議定:圳道丈尺大小寬狹不同,任從圳主開築足用,以便通流,異日不敢阻擋,所批是實,再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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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批明:水圳工本粟須用兩平斗完納,要經風晒淨,亦不得濕冇。其水租粟各佃自行挑運,赴各結本圍交納,所批明是實,再炤。

  一、批明:水圳埤頭,農隙之時,或遇洪水衝塌無工可請,逐田相幫三工,不得背約,所批是實,再炤。

  一、批明:逐年作埤頭及修理大,係圳主之事,與眾佃無干,所批是實,再炤。

  一、批明:逐年冬至後修理埤頭,清理游泥。圳道自埤頭起,至二結圍後正,係圳主清理;其二結圍下係我眾佃自行出工清圳,所批是實,再炤。

  一、批明:逐結要做大小水汴,係我眾佃自必買備足用,以便圳主前來定汴分水,所批是實,再炤。

  一、批明:議定嘉慶十七年早季田畝,有開墾成田,或未成田,願先納圳主工本粟一石,免致圳主工本受虧。至嘉慶十八年間,逐年每甲田納工本粟三石正足額。早季收粟二石一斗,晚季收粟九斗完納,不敢違約小欠升合;如有少欠者呈官究追,所批是實,再炤。

  一、批明:各結內或有公埔界外,任從圳主造蓋圳寮,眾佃不得刁難阻擋滋事,所批是實,再炤。

  一、批明:前眾佃開築□工,每工議定圳主貼粟二斗,計粟□斗。其粟作三年扣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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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白,扣完之日,照約字內石聲納定,不刁難拖欠升合,所批是實,再炤。

  一、批明:四結水埤圳底,埤圳主僱工開築至四結份尾。至於逐年修圳至結份頭,係埤圳主之事;四結份頭以下,係佃人自行修理,不干埤圳主之事,所批是實,再炤。

  嘉慶十六年十月 日。

                     同立請約字人眾佃 林華

                              簡桃

                              林青

                              魏建安

                              林儀

  一結林儀等佃人五十名,二結簡桃等佃人共三十四名,三結魏建安等佃人共四十四名,四結林青、林華等佃人共三十八名,五結賴濕等佃人共七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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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五 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結首林日郎,圳戶吳開成、邱德賢,佃人吳清、林喜等。竊維開田必先開水,上開國課,下澤民生,所關甚重。茲成等結內清水溝各佃埔地分墾已久,因無殷實之人出首穿鑿水圳,前經成等鳩工開築,祗因心力不齊,工本浩大,雖有興工,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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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一二,以致圳水不通,埔地尚然荒蕪。是成等各佃共商妥,請出邱德賢前來充當圳戶頭家,大備工本開築大圳,架造大引水,付各佃自開私圳,灌溉田畝。但圳有長短不同,租當加減之別,成等頭結圳路近便,眾佃情願每年民篙每甲供納圳戶水租粟二石九斗,佃人運赴本結圳寮,交圳戶量收,取給完單為憑,永為己業,久遠遵循,不敢少欠升合;如有延欠,願聽圳戶將水塞絕,稟官究追。其佃人前有開築圳底,雖無成功,亦費工食,圳戶每工議貼工食錢一百五十文,按工清還,各佃收回,日後眾佃不敢異言生端。此係二比甘願,各無迫勒反悔,今欲有憑,同立約字二紙,各執一紙為炤。

  再批明:民篙每甲田每年實納圳戶水租粟二石九斗,早季納二石一斗,晚季八斗,係佃人自運赴本結圳寮,務須乾圓好粟,兩平民斗,其巡圳埤長辛勞亦在其中,不干佃人之事,再炤。

  再批明:歷年大圳係圳戶頭家修理,其開枝私圳係佃人自修,不得異言,再炤。

  再批明:其應定水汴工料,係佃人按照田甲派費,請圳戶頭家照額議定公平,不得異言,再炤。

  再批明:其大圳路係公留四丈八尺,不論何人田份,任從開築,不敢異言,再炤。

  再批明:本結公地應聽圳戶踏地基五丈四方,起蓋圳寮,不敢異言,再炤。

  再批明:本年份各佃已開成田,照丈納租,至十八年如有荒蕪埔地不開成田者,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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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報甲完納水租,不敢異言,再炤。

  嘉慶十七年正月 日。

                          代筆人 邱元玉

                      同立合約字結首 林日朗

                           圳戶 吳開成

                              邱德賢

                           佃人 吳清

                           林善外十六人

  此紙係憑尊長議處,存為浚源、漢水兄弟等為公業,理合將逐張單契批明為炤,不得私行典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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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六 認納水租約字

  同立認納水租約字人東勢泉籍總理翁清和,佃人周旺、游鳳等。緣和等奉大憲分給掃笏尾埔,缺乏水源,不能成業。茲有萬長春,即陳奠邦、邱德賢、金興號等,前經漳籍各結佃人僉請承當圳戶,大費工本,築埤開圳,接引大溪水源流通灌溉。和等結內佃人自開小圳接灌田畝,上供課賦,下資俯育,每甲田遞年永遠情願貼納埤圳主工本水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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穀三石三斗。早七晚三,分為兩季,佃人自備乾圓好穀,運赴本結圳寮公所完納,取給完單為憑,不敢短欠。和等結下佃人凡可開田者,即屬萬長春埤圳水源所灌,均應一體貼納水租,不敢藉口湊拾陰溝水尾,希圖短欠抗納情事;如有此情,願聽圳戶主封水,稟官究追。其歷年萬長春大公圳一條及埤頭自首至尾,俱係圳戶修理。其至中一結分汴下開岐小圳,係各結佃人自修。所有歷年每甲田應貼巡水埤長辛勞穀二斗,應係佃人應納水租,與佃主無干。此係各商情願,今欲有憑,同立約字一紙,付執為照。

  嘉慶十九年十月 日。

  同立認納水租約字人泉籍總理翁清和,佃人周旺、游鳳、詹盡外三十人。

  批明:本結內埔地應聽圳戶主踏出圳寮地一所一丈四方,再炤。

  再批明:如有應行定汴,係佃人按甲鳩備工科,請圳戶主公平理定,再照。

  此紙係憑尊長議處,存為浚源、漢水兄弟等為公業,理合將逐張單契批明為炤,不得行典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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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七 永遠認納水租合約字

  同立永遠認納水租合約字人太旗尾莊佃人陳興、陳維桃、陳盛、陳萬福、林候、林安邦、林跳、林黃懷、林仲語、林喜浪、陳炭、林邦,同圳戶萬長春等。緣蘭地收入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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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蒙分府憲准給萬長春充當東勢十六結等莊圳戶,其間築埤開圳,接引大溪水源,通流灌溉禾稻,工本浩大,前經各結佃人具帖立約,相安久年,均無違悖,洵堪嘉尚。候等佃眾承墾大旗尾埔地,苟無水源流灌,終不成業,因仰圳戶萬長春芳觀,爰是義集結內佃眾議,納水租,均各一詞稱善。於是具帖僉請圳戶,仍再砌築圳道,引流灌溉。但工程浩費,實難勝數,候等公同約議,每甲官戈願貼工資番銀一十七元正,以為圳戶開鑿埤圳,張設徒門,及修理溪頭軟埤之費;而每甲民丈遞年永遠照例配納水租穀三石,按作早七晚三,佃人自備乾圓好穀完納,取給完單為憑。仍每甲再納巡圳埤長辛勞穀二斗,情願早季完納清款,不在早七晚三之議。至候等大旗尾結下埔地,凡可開田者,均屬萬長春水流通灌,尤當一體照納水租。原議銀元貼出,決不敢藉口推卸,取諸陰溝水尾之水,希圖抗納各情弊;如有此情,任聽圳戶主對水稟追,候等均不敢反悔異言。其大公圳一條歷年修理,係自埤頭起,至三結福德祠田止,此一帶乃屬圳戶之事。其餘圳道汴下開岐小圳,歷年凡應修葺之處,俱係佃人自理,與圳戶無干。此係兩願,各無抑勒,口恐無憑,同立約字三紙,圳戶一紙,佃人一紙,存案一紙,各存炤。

  即日公同立合約字是實,批炤。

  道光十五年十一月 日。

                          代筆人 鄭南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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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見人 邱文彩

                        同立合約字 萬長春

                              陳興

                              陳維桃

                          陳盛外二十二人

  一、批明:該圳道若開鑿完竣,應趕早付圳戶丈明甲數,以便收費併配納水租。如越三年後,亦應指明界址,再付圳戶覆丈核算,庶無隱匿抗納弊端,不得反對,合批炤。

  一、批明:該處埔地日後如有多開水田者,聽憑圳戶丈量,收取工資,配納水租,不得阻擋異言,合批炤。

  一、批明:該圳道倘被風雨損壞,如係小可,則無難於修理;苟溪頭被沖坍太難,趕緊修理完竣,上流下接,佃眾不得勒迫水源,合批炤。

  一、批明:如有應行定汴,係佃人按甲鳩備工料,請圳戶主公平理定,佃人不得挖汴致滋事端,合批炤。

  一、批明:該處地高者,聽圳戶開鑿通流;而地低者,亦聽佃人開鑿消水,兩無異言,合批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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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批明:佃人賢愚不一,有開田不報丈量,致被圳主查出,公議水租照納。惟每甲官丈,應於原議銀數備交外,仍再多增添番銀三元,給交圳戶,毋得後悔,合批炤。

  一、批明:原議每甲官戈應貼工資銀十七元,限作三期,至本年十二月十六日先後被番銀九元,給交圳戶收發;其餘未交番銀八元,定限道光十六年六月冬西成,備足清楚。如屆限不即交清,任從圳戶封水稟追,均無後悔,合批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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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八 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噶瑪蘭圳戶金大成,結首石沙,佃友李媽成、游阿廣,同眾佃友等。緣沙等先年,同墾戶首吳沙官入蘭破土,每人均分得份埔地一所,址在五圍抵美福黃添城仔後茄冬林園,乏圳水灌溉,難以墾築田園。是以通同議請金大成等出首為圳戶頭家,時即妥議約定金大成等自備出工本,開築大陂圳水,欄截溪頭水源,穿鑿圳道通流灌溉,上流下接,灌溉充足,認付金大成等永為己業,收取水租。其水租穀,議定官篙每甲每年願納乾淨穀二石二斗正,付金大成等收入,自運至圳寮。定早季穀納一石二斗二升,晚季納穀八斗八升,照約完納,不敢掛欠升合,納完單為憑。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恐口無憑,同立合約字二紙一樣,各執一紙為炤。

  一、議:其水圳限至壬申年開出圳水,眾佃友等灌溉,墾耕田園。有現耕成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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願照官篙班尺一丈二尺甲數,完納水租穀;如能上水不耕作田者,金大成等不得勒納水租,批炤。

  一、議:歷年修圳築頭圳路至大汴以上,金大成等傭工辦理;大汴以下水圳,係佃人修理,不干金大成等之事,批炤。

  一、議:坡圳頭及圳路、圳堤倘被洪水沖壞,不論何人田園,應聽金大成遷移妥處。其左右近處土,圳主任從取掘,眾佃友不得阻擋滋端,此照。

  一、議:水圳原定按甲照甲聲分汴灌溉,不得盜挖透漏,私蔭利己,貽誤眾人;倘有恃強不遵者,其圳長務須聞知金大成等出首議罰,批炤。

  一、議:歷年水租穀應照甲數完納,不得藉端掛欠;如有掛欠者,就掛欠之人水分塞絕,不許擅掘分流行灌;違者,聞眾公罰,批炤。

  一、議:圳頭、圳堤恐被洪水沖壞者,議五、六、七三個月沖壞欲修者,眾佃友等出工,金大成等每工願貼工資錢一百文,餘者不論何月崩壞,不干佃人之事,批炤。

  一、議:小圳長佃人自倩,所應用雜費、伙食、工資,俱係是佃人自理,不干金大成之事,批炤。

  嘉慶十六年十二月 日。

                          代書人 康伯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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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立合約字圳戶 金大成

                           結首 石沙

                     佃友 李媽成以下二十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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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九 合約水圳字

  同立合約水圳字人眾佃林耀金、吳結、吳箐、吳掙、林若淋、莊套、賴水娘、沈德興、林坦、李白、李經邦、廖業、李春妹、吳興、季德三、官祀、黃娘寬、游厚日、吳蘭、吳同、張啟艷、林性懷、游阿這等,新圳戶李元峰。今因三圍十六結一帶水田,自楊府憲給墾陞科,早自築鑿埤頭水圳,共計六十四份半水份灌溉田畝,天年若不逢亢旱,圳水猶然充足。茲因本年大旱數月,圳水未足灌溉,苗禾頗有損害。祗因埤頭圳底沙石地漏,意欲集腋成裘,辦理材石,共鋪埤頭、圳底及原圳,一盡修理築堤成功,以鋪圳底斷漏,水源充足,而大旱不憂,國課有賴。但礙眾佃太多,難以鳩集,爰相僉議,公同具帖請出李元峰前來,自備工本、器具、糧食辦理枋料、灰石,一應諸費自當備足,以鋪修埤頭、圳底及原圳,一盡修理鋪築,圳底盡皆斷漏。圳水照原分汴連定三汴,便於流通灌溉充足;如圳底若無地漏之處,任從圳戶修理堅固,不得執以枋石為例。當日憑中議定水份六十四份半,逐年每份應貼納水租穀五石正,在埕煽淨,不得濕冇。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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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季交納,早七晚三,不得推諉刁難。如圳水不甚充足,願照現佃甲聲收成配納水租,不得拘以五石為例。倘有風水不虞,滾壞埤頭,圳底洩漏,原歸圳戶就緊自行修理圳底完固,峰及子孫永遠執掌。如埤頭、圳底若不鋪修完固,半途廢墜,不能築堤成功,願將埤頭、圳底及原圳一盡送還眾佃修理掌管,不得刁難霸執。保此埤頭、圳底的係眾佃自置自鑿,與別人無干。即日同中踏明埤頭、圳底及原圳,一盡交付李元峰前去鋪修埤頭、圳底完固斷漏,水源充足。至於六十四份半外,留水二份半,以分李春妹、李先來等;又留水半份,以分漳興莊等,俱為日汲之用,其餘不得添設私賣水份。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同立合約水圳字六紙一樣,分執存炤。

  即日同立合約水圳字六紙一樣是實,再炤。

  批明:其逐年圳長巡視水圳以及修理埤頭、填補圳底、定汴枋料諸費,俱係圳戶自當理清,不涉眾佃之事,批炤。

  批明:此合約字存官一紙,李元峰執一紙,林耀金執一紙,賴水娘執一紙,沈德興執一紙,吳結執一紙。除存官外,共五紙,要用時同取出公看,不得推諉,批炤。

  大清道光十九年十月 日。

                   同立合約水圳字人眾佃 林耀金

                          吳結外二十二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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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圳戶 李元峰(依稿)

                          代筆人 魏德輝

                          為中人 李先來

                      公見人三圍隘首 林四海

                              林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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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0 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員山堡圳戶金源和、即黃溫和,結首份業佃戶人陳銀秘、李沂源、黃廷勳等,永黃莊業佃戶人曾媽煌、陳集義、陳德蒲等。竊謂圳務特重,而課命攸關,務宜迅速相商。圳道原係首尾相資,妥議相見,和議立約,尤貴遵約。秋等原自埤導水,灌溉田畝。邇年來埤岸崩壞,屢築屢崩,水泉難接,所以耕農者甚屬為艱,早晚兩季少有收成。今接引金源和圳水灌溉田畝,大有收成,業佃相邀和妥議修理埤圳堅固,願倩工人巡視圳水流通,上承下接。秋等情願完納水租,每官甲穀四石,分作兩季,早六晚四,務宜在埕晒乾搧淨完納,不敢濕冇抵塞,亦不敢少欠升合。此係同場妥議,眾所喜悅,原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筆實有據,同立合約字三紙一樣,各執一紙為炤。

  即日同立過合約字三紙,併條議列明於左是實,再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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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批明:倘埤圳遇有風雨損壞,需水孔急之時,欲倩工乏人,則應派佃工幫築,每工扣抵水租穀二斗,批明,此炤。

  一、批明:倘遇旱天,埤頭缺乏泉水,不得爭執圳戶討水等情。該佃乏水失收,尚剩三、四分收成之多,亦不得勒佃人水租,理合批明,再炤。

  一、批明:倘若要鑿水圳之地,明丈每甲田價銀四百元,照太山口之例,理合再批明,此炤。

  光緒二十六年(庚子) 日。

                          代筆人 劉方成

                          公見人 陳左右

              同立合約字人員山堡圳戶金源和(即黃溫和)

            結首份業戶佃人永廣莊業佃戶人等二十五人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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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一 開圳合約字

  同立開圳合約字人眾佃戶陳龐、鄧德奎等,緣龐等墾耕官給東勢粵界順安莊紅水溝等處埔地,現在國課迫輸,奈陂圳未築,乏水灌溉,不能栽種禾苗。眾議欲各自鳩工畚築,因工費浩大,各佃貧苦,人力不齊,難以成就。爰是眾議請到前總理結首,即現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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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佃首之柯濟川充為圳主,備出費資,傭工開築。當眾議定,就於本莊西畔張喬、江芹生田尾及榕樹門共三處,乃泉源湧發之所,通莊田畝高低,任從圳戶築陂堵水,開鑿大圳一道,定立圳汴,不敢阻撓。倘田地甚高,圳道從此鑿過,該佃亦不得爭立高汴,希利一佃田畝,致害眾佃禾苗。至於小圳,眾佃各自開鑿,通流灌溉田苗,不干圳主之事。眾佃按照官丈,每甲遞年願納圳戶水租穀一石五斗,限定早七晚三,照市斗量納,圳戶割給完單,付佃執照。其穀務要搧淨乾圓,不得濕冇,亦不得藉年豐歉,少欠升合;如有少欠,任聽圳戶一面堵塞水道,一面稟憲究追納清。至於陂圳,每年圳戶要修整堅固,便於灌溉;若有坍塌,亦聽圳戶就其田園取土填埔堅固,不敢阻擋。此係課圳眾佃圳戶二比甘願,均無反悔逼勒,日後不敢異言生端。今欲有憑,立合約字三紙,一紙呈憲備案,一紙交圳戶,一紙交眾佃,各收執永遠存炤。

  批明:一、議紅水溝順安莊等處埔地,每甲田遞年應納圳戶水租穀一石五斗,連圳長巡圳工資在內,後日不得爭多減少滋事,再炤。

  嘉慶二十二年五月 日。

                          代筆人 賴工振

                           場見 張福

                              張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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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開圳合約字人 鄧德奎

                        陳龐外四十六名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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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二 約字

  同立約字人其立板新興莊結首黃添觀同眾佃等,因一、二、三結田無水灌溉,是日鳩集眾佃友公堂酌議,同向吳裱觀、吳光裔、廖禮參等出首,自備伙食、工資、器具,倩工前來抵美福開鑿水圳,通流灌溉。其田即日三面言議,自辛未年三月灌起,每年每甲早冬願認納水租粟二石,晚冬願認納水租一石二斗,清風乾淨,到佃宅交納,不敢挨延拖欠升合;如是拖欠升合,圳主將水塞住,不許灌溉。倘圳主不能儘透,係何佃田甲若干甲,其該佃人應將該田甲控出水租粟,無容輸納,其圳主不敢異言生端。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合約字四紙一樣,佃人三紙,圳主一紙,炤。

  一、批明:洪水損害碑頭水圳,限至五日,圳水若不到田,至眾佃自作工,每工控出水租粟三斗,批炤。

  嘉慶十六年三月。

                           結首 黃添觀

                          小結首 張林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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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立合約字 吳光裔

                              吳裱觀

                        廖禮參外二十名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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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三 合同約字

  同立合同約字人四圍新仔罕尾結首游連光、賴岳,同眾佃人等,圳戶吳惠山、吳化、賴四美、林族、吳益等。緣連等結內,先年有均分荒埔,址在四圍新仔罕,經各丈報陞科,給領憲給易知丈單在案。祗因該處乏水灌蔭,難以墾築成田耕種,所以拋荒多年。現蒙列憲示限開透供課,是以邀同眾佃妥議,請出吳惠山官出首為圳戶頭家,自備工本前來鑿築大圳,流通灌溉充足,以便連等各份埔地墾築水田。當日公議,歷年每甲全年完納圳租水穀四石二斗,約定早晚二季四六均分完納,早冬六分,晚冬四分,乾淨兩平斗在埕完納,收取完單執憑。不論年冬豐減,連等甘願照約完納,不敢藉端延欠升合;如有藉端延欠,佃人之水份聽圳戶頭家塞絕,不許恃強私行掘挖灌蔭;如有恃強毀掘私蔭者,聽圳戶頭家稟官究治。至該圳應永付惠山掌管,收取租穀,永為己業,日後不敢背約僥納以及滋生事端;如有此等,聽圳戶頭家稟究。此係二比均各甘願,各無抑勒反悔,今欲有憑,同立合同約字二紙一樣,各執一紙為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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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慶十六年四月 日。

                         代筆人 吳起鳳

                   同立合約字人 圳戶 吳化外四名

                          結首 游連光

                             賴岳

                          佃人 邸秤外十三名

  一、議:該圳倘有被橫水崩壞者,若要修理,五十工以上係應圳戶自己倩工修理;如是五十工以下,佃人概應助工修理。圳戶每工應貼佃人工資錢一百文,各不得刁難,批炤。

  一、議:該大圳圳道,圳戶頭家應開至大汴口外,小圳係佃人自開,不干圳戶之事,批炤。

  一、議:丈納水穀,應用一丈六尺五寸戈丈明甲聲,按甲照約四石二斗完納,批炤。

  一、議:該圳堤、圳道如被橫水崩壞,不堪修理填塞者,聽圳戶頭家別擇妥處開鑿圳道通流,傍邊之土應任掘挖取用,不得刁難,批炤。

  一、議:約水穀本年若水至大汴口,有配食該圳之水墾田者,應即據口丈甲數,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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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完納水穀。如至其翌壬年,不論荒埔田園,連等甘願完納水穀四石二斗,不敢異言,批炤。

  一、議:圳長應圳戶延請,不干佃人之事。至於圳寮地應公議擇蓋,不得混行毀築,炤。

  一、議:至壬年,倘有多份開築不透,應照現田丈納水穀。如是全份全然不開者,應將該份荒埔丈納水穀,批炤。

  一、議:批明暨前年眾佃自鑿舊圳道,應任從圳戶頭家開鑿通流灌溉,不得阻擋滋事,再炤。

  一、議:圳水通流灌蔭,上流下接,不許欄截私挖,貽誤大眾;如有不遵者,聞眾通知,圳戶頭家稟官究追,又批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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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四 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圳戶吳梓隆,佃戶李元益、李元玖、李江楓等。緣開蘭之初,三十九結莊四十三份佃眾有公議請吳梓隆之父吳佔巡圳,多墊資費修築,從四圍保仔寮陂引水上圳,灌溉田份,每份逐年原議貼吳佔工資穀一石二斗。前約敘明,由來已舊。祗因該陂頭係與柴圍莊佃眾公共分水之陂,遇亢旱時,每被盜決陂水,以致三十九結莊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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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李元玖、李江楓管耕三份半田業,缺水灌溉充足。是以有從礁溪尾之水引出多少灌溉田苗,其水路應由李元益等田頭經過。茲憑公親勸議,李元益等三份半田,應貼巡圳工資穀計四石二斗,永遠免貼。至吳梓隆於富前憲任內,有呈控李海等抗欠工資穀一案,亦甘願息訟不討。其餘三十九份半之工資穀,概歸吳梓隆永遠自收;而李元益等有引水灌溉,其田食剩之水亦當永遠放過,不得欄截。至李生吉等有攝情赴丁廳憲稟控吳梓隆之案,俱願任從請銷。惟吳梓隆有承父吳佔,同佃眾與柴圍莊公立分水陂約字一紙,因有田賣過李海,帶付收存;倘遇旱時,欲與柴圍莊較分水份,應取出公閱,閱完仍付李海子李江楓收存。此係眾佃水圳陂頭公約,不得廢蕪。此係二比甘願,憑公親勸處息事和氣,各無反悔異言,口恐無憑,同立合約字二紙一樣,各執一紙存炤。

  即日同立合約是實。

  同治八年三月 日。

                          代筆人 吳泰昌

                          公親人 黃纘緒

                        知見胞姪人 吳旺

                    同立合約字人 圳戶 吳梓隆

                           佃戶 李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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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元玖

                              李江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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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五 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大湖圍總結首江日高、坡長張興等。高同眾佃,竊思蘭境地方高下田園,必須水圳而後成田;無圳何以取水,無水何以灌田。今因人事之不齊,埔地高下有肥磽,大同小異,參差不一,現刻蘿林森密,非斧不克,無埤無圳,焉得源頭活水來耶!想其陰陽,觀其流泉,大湖水勢須要當地築埤,堅固萬年。眾思未有鼎力之人前來築成此埤,因鳩集眾佃立約,傭工人古玉振等出頭理辦,開鑿成圳。不虞雨注池塘,水氾南橋,沖壞徹底無存,徒勞罔功,天實為之,謂之何哉!是以眾佃等叩蒙員主秉公判斷,取回約字,准佃等另行僉舉正直之人。惟張興、徐番、林致等為人正直無私,能為圳首,自備工資、伙食、器具,仍照舊基,開挖坡圳,以道灌濫。嗣後各佃遵郡例,每甲按年願納水租穀二石五斗正,早晚二季對半均納,不敢玩延少欠情弊。其至水分技,大小圳、汴枋、水極應該佃人自理,搬運到處,分汴埋極,坡長料理,照甲聲配水灌溉,不得混爭。今欲有憑,同立合約字二紙一樣,各執一紙為照。

  一、批明:眾結佃友另踏埔地一處,東至圳下,南至圳喉下,西至大溝,北至圍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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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丈為界,內付埤長建蓋坡寮、菜園、禾埕等項,照。

  一、批明:鑿圳須觀地勢而開,不論何人份額,任從埤長主裁。大圳底併岸三丈六尺闊,自始至終,倘是洪水沖壞坡頭圳路,不論何人份內,就近從工取土填築,不得阻擋,照。

  一、批明:坡圳被洪水沖壞,大壞十日出水,小壞五日出水。限期已滿,不能全功,各眾佃齊築,自備伙食器具,每工人控現冬穀二斗。二比甘願,不得反悔,照。

  一、批明:坡圳逐年立冬日,憑坡長瀉水,可以修理水、圳路;立春日水出圳,付佃人落種耕作。又議定:埤頭築塞,照陂內泉源出水;若是不足,不得生端滋事,炤。

  一、批明:約定陂頭界內各處,莊後大坡築塞,不許外人、佃人放鉤拋網。每年坡長貼出福德爺油香銀四大元,坡岸、圳岸樹木不許砍伐,付埤長掌管,以固坡圳,批炤。

  一、批明:逐年坡長清修大圳透尾,佃人清修小圳。又約定工本穀二季,眾佃經風搧淨,付埤長到處自運,亦是兩平斗通行,炤。

  一、批明:埔業八十一份,現未開透經丈,本年五月內出水,每份納工本穀一石零五斗,十八年每份納穀二石四斗,十九年每份納穀二石五斗。若是開透經丈,不論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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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照田甲聲完納,炤。

  一、批明:埔業各份或有高沙墩不能上水,係佃人自己排下上水;若是十分高者不能上水,照水灌田收穀,炤。

  一、批明:坡頭墘高山崙一面向坡內,不許開林栽種樹木,任從砍伐。又議約:或有泉源出水,係是坡長掌管自理,炤。

  一、批明:議約埤頭圳中,不許外人、佃人放柴料火柴等經過;若不照約,呈官究治。又議:巡圳係佃人自理,不干坡長之事,批明是實,再炤。

  一、批明:現年本開大圳一條,灌溉南北田業;其餘埔園多者不得上水,將大湖界內觀其泉源有餘能出圳,坡長開圳、造、陡門等項,圳水灌業收租,批炤。

  再批明:埔地近溪,被水崩壞,飛埔圍後埔地或補入蜊仔坡地段,概有築鑿大小坡圳。三十工以內佃人自理,其多工以外,坡長之事。界內埔地,不論多少份額,逐年亦該按甲納水粟二石五斗為工資,永遠收貯。此係兩願,不敢生端滋事,批明,再炤。

  再批明:前坡水不能出圳,眾結佃友墾求移下再築,每份願助五工;若是無助者,願貼每工銅錢二百文,批明,再炤。

  嘉慶十七年三月 日。

                          立合約 林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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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番

                           坡長 張興

                          總結首 江日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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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六 杜賣盡根圳底地契字

  合立約杜賣盡根圳底地契字人李穆生、謝三江、范有、范經、范阿謙、送南阿、范道、林秀等,各自建置田園,在紅水溝,係南興莊,有種耕作,未能收成。只因乏水,生等相商,邀請公親齊到酌議,欲開闢大路,引水通流灌田。議請詹阿闕前來承買圳地,明議圳底六尺,圳面一丈四尺開築,依時價銀一元,明量長二百七十丈。其銀二百七十元,即日同中立契交收足訖,照地多寡均分,各收清楚。隨即踏明四至界址,東至謝三江界,西至范家田為界,南至武荖溪口為界,北至湳溝為界,四至明白,交付買主前去任從浩用工本,築成圳道,引水通流。一條圳至溪尾,分作三條圳收租,永為己業,日後價值千金,該生等不敢翻洗找贖滋事。保此業等各自置,與別房親疏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帛交加不明;如有此情,唯生等是問,甘願出首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係二比喜悅,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筆乃有據,立出杜賣盡根圳底地契字一紙,付執為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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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日同中,生等親收過契字內佛面二百七十元足訖,照地攤銀清楚,立批為炤。

  嘉慶十二年十二月 日。

                          代書人 沈源芳

                          為中人 謝阿寶

                         在場見人 范振

                  立出合約杜賣盡根契字人 謝江三

                              李穆生外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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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七 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圳戶萬長春,舊佃下四結十四份,新佃頂五結份尾。竊思人以協力而睦,事以相幫而成,我下四結十四份圳道,係眾佃自鑿自修,其巡視填補,原不干圳戶之事。今因頂五結尾眾佃埔地乏水灌蔭,僉請圳戶於十四份水尾接鑿水圳,其水仍由下四結十四份舊圳道經過,務必上流下接。倘遇天旱水源不足,新佃挖孔放汴;如有私放水汴被人捉獲,任從舊佃塞水截流;至於水源既裕,舊佃亦得將水決流他處。爰是公同相議,此小道自與加那標分汴以下舊汴道,仍歸圳戶修理填補。百工以內係圳戶自理,不干新舊之事;百工以外所費繁冗,該圳戶與新舊佃對半均攤。但此舊圳道高險,或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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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水崩壞,難以填築,勢必買地移鑿圳道。其所應鑿之地,任從圳戶審量地勢,佃人不得阻擋異言。如買地移圳,言定每甲價銀四百元,其銀仍由該圳戶與新舊佃對半攤出。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同立合約字三紙一樣,圳戶收執一紙,舊佃下四結十四份收執一紙,新佃頂五結份尾收執一紙,即日分執為照。

  批明:十四份水尾消水之處,公議應歸圳戶設立陡門柴含瓦,以備消水,毋致沖崩,批明,再炤。

  道光十六年四月 日。

                          代筆人 陳大有

                        十四份公號 新茂成

                           圳戶 萬長春

                        舊佃下四結 方賀

                              黃棟

                同立合約字人新佃頂五結份尾 陳根本

                              板湖等

                              陳文機

                          公見人 黃永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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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蔡榮修

                              許福星

                              陳泰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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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八 合約埤水灌蔭字

  同立合約埤水灌蔭字八寶莊魏盛來、太和莊李華漢等,今因太和莊埔地始無水源,不能成田,茲來等會眾議,向公寶莊漢等埤水圳路通流灌蔭,所有太和莊屬埔地,議定官戈每年每甲認出水租穀二石六斗,係歸八寶莊漢等神祀公收。太和界圳路,係太和莊眾佃之事;八寶莊界內之埤頭圳路及埤長辛勞,係八寶莊漢等眾人之事。二比甘願,不得反悔,今欲有憑,同立合約兩紙,各執一紙為炤。

  即日批明:初次兩年,每份成熟之田,割穀八十石之內,係每十石抽收水租一石五斗;若八十石之外,悉照各份甲聲抽收足訖;如全份開透,再照官戈伸納水租,立批,再照。

  再批明:八寶莊界內之埤頭,不干太和莊眾佃之事;至太和莊界內之圳路,不干八寶莊眾人之事,立批,再炤。

  再批明:倘日後埤水不足灌蔭,任從太和莊另處裁酌,八寶莊眾人不得異言,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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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

  再批明:其水本年十二月半前後,要到田灌蔭,不得延誤,再炤。

  嘉慶十九年十一月 日。

                          代筆人 曾暄

                 同立合約八寶莊埤水灌蔭字 魏盛來

                     太和莊 李華漢外二十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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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九 議請開圳認納水租約字

  同立議請開圳認納水租約字人圳戶金長源,結首吳福、陳意、黃漢、藍貌佃等。竊惟墾地非有水灌,難以成田,是以議請開圳,必須工本,方可得利。匏靴崙大圳二結隘丁界內,各有墾闢地段,高難上水,欲就從前人有開過舊圳,崩壞不能引水而來,已屬低不登高,必須另鑿圳道,透接內旱溪,匏靴崙後溪源水砌築碼頭堵欄,其水入品,始能流出通行分灌,改耕為田;若不設法開圳,終是旱園。但是開鑿圳道,砌築碼頭,動用工本浩大,眾佃力薄,難以備應。爰有議請金長源為圳戶,先備出資本擇吉興工,即由內乾溪等開起鑿挖圳道,透出匏靴崙大埤二結等處,將來水出,即可分灌各佃旱園,改耕作田。所需工本雖多,及至完竣出水流灌成田之日,各佃人等必須按每甲備貼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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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圳底番銀十大員,以補其先出本利。仍須遞年按每民甲議定完納水租穀四石,分作二季完納,早七晚三,永遠如斯,各無翻異。此係兩相甘願,後日各無反悔異言,生端滋事。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議請開圳認納水租合約字三紙一樣,併呈官立案一紙,各執為炤。

  即日所立合約字是實,再炤。

  道光十四年八月 日。

                          代書人 李平候

                        公見人地保 廖屘

                          隘丁首 吳德隆

                              黃有本

                           莊正 李添

                    同立合約字人 圳戶 金長源

                           結首 黃漢

                              吳福

                              陳意

                          眾佃人 藍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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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藍清雲

                              黃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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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0 杜賣盡根契字

  立杜賣盡根契人王克家,同胞姪啟運、輝明、全注等,有於咸豐十年冬,公立王執記名號,明買得張迪舍、張獅舍等興直堡武灣二重埔田心仔莊水田二處,帶竹圍一個,界址連共合一段。其田東至大圳為界,西帶小圳至林家田為界,南至吳家田為界,北帶岸,至張、王、林三姓田併竹圍為界,四至界址明白。內帶竹圍、厝地、稻埕、菜園、木、井廁、陂圳、茅屋一座,間數不計,門窗、戶扇以及上下浮沈、磚石、木牛椆等項在內,原配張家圳水七分五釐,由田頭立汴通流灌溉,年納水租穀三石正,又工本穀三石,番業戶大租穀六石六斗二升八勺正。今因乏銀別置,願將以上聲明該業一切在內,盡行杜賣,除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招引林順勝前來承買,三面議定依時值杜賣佛紋銀折庫平六百二十兩正。銀即日伸佛面銀叔姪親收;除還前缺他人以外,餘剩公同收入,照分均收明白。其田及厝宅、圳水並四至內所有登帶物業,隨即同中踏明界址,交付買主前去耕掌管,招佃耕種,收租納課,永遠為己業。自此一賣千休,葛藤永斷,寸土無留,日後家等永不敢言及貼贖生端滋事。保此業係是家等叔姪公立王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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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名號明買之業,與別房叔姪親疏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拖缺大租、水租及上手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家等叔姪自應出首一力抵擋明白,不干買主之事。此係兩願,口恐無憑,合立杜賣契一紙,並繳買契及上手印契司單,佃批水單合約老契,統計十三紙,合共十四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親收過杜賣契內番佛銀,折紋銀庫平六百二十兩正完足,再炤。

  同治九年十一月 日。

                          為中人 陳允七

                              翁茂盛

                          代書人 陳雲騰

                       在場知見人母 王氏

                      立杜賣盡根契人 王克家

                          同胞姪 啟運

                              輝明

                              全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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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一之一 諭 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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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署臺灣府嘉義縣正堂、軍功加五級、記大功六次溫,為示召管,以資納餉事。卷查盧禮承管灣港,年應納餉銀二十七兩一錢七分七釐八毫,查自嘉慶七年起,至十六年止,積缺餉銀一百八十餘兩,當經前縣飭令書差,到地監收抵餉在案,未據完清,隨據盧禮具呈:灣港沙壓填塞,水道難通,家貧乏力開築,懇請召佃自備工本前赴修築,及認納新舊餉銀,禮願本年之灣港寮稅及船戶應貼港餉,付管之家,限年承管,以資納餉等情。據此,經飭書辦查稟去後,旋據具稟,復經加批各在案。茲本署縣蒞任,合行查案出示召,為此,示仰民人知悉:爾等如能自備工本,開築灣港水道流通,並認納新舊餉銀者,許據盧禮呈請,灣港之寮稅暨船戶應貼港餉等銀,概歸限年管納餉,一面先行呈請赴縣,以憑給照。爾等慎勿畏縮不前,各宜凜遵,毋違,特示遵。

  計粘單一紙。

  嘉慶十七年七月初七日給。

     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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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一之二 賣杜絕盡根船寮港契字

  立賣杜絕盡根船寮港契人新化里西保王甲莊盧禮、盧吉、盧俊等,有承祖父盧斗遺下開墾報部新灣二港,給照執憑,年配帶港餉銀二十七兩一錢三分七釐八毫。新港自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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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五十三年間,已被洪水沖陷,沙泥填壓,港路廢弛,近有一二節浮復招佃墾耕,每年分抽淡薄粟石,計收不敷征餉,其餘係是空埔水堀。至於灣港,內分三港,一名木柵港,一名沙船港,所有開折港路灣挖相通,東西南北二十餘里之地,或至田岸園岸,或至厝圍宅腳,或至塭蹄海口,四至明白,交界姓氏實繁有徒,難以枚舉。此港原配餉渡三十六隻,蔡逆擾亂,餉渡船隻被焚過半,又兼天時不順,港路擁塞,不能通舟運載貨物。邇來禮招募殷商,自備工本開築,稍能通舟,但積缺餉銀一百六十七兩六錢八分零二毫,家貧無力完納餉項。餉差呼追催迫甚嚴;無奈,相議將新港一港,每年議配餉銀一兩五錢正,留為祖宗禋祀之資,灣港一港內分三港,每年議配餉銀二十五兩六錢三分七釐八毫正。今因乏銀完納餉項,願將灣港內帶木柵港、沙船港抽出發賣,時先盡問房親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與郡城董萬興、董濟興等出首承買,三面言議著下時價佛銀五百三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港並船寮地隨即踏界,交付銀主前去掌管,永為己業。一賣終休,日後不敢言找言贖,亦不得異言生端滋事。保此港係是禮等承祖父遺下報部開墾給照餉港,與別房人等無涉,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為礙;如有此情,禮等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合立賣盡根絕契一紙,付執為炤。

  再批明:其部照因林爽文擾亂,失落無存,合再批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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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佛銀五百三十大元完足,再炤。

  內抽木柵港賣與林大老,批明為炤。

  嘉慶十九年七月 日。

                          為中人 葉再生

                         知見人男   養

                          代書人 許達三

                  立賣杜絕盡根船寮港契人 盧吉

                              盧禮

                              盧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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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一之三 杜賣盡根契字

  同立杜賣盡根契人八份莊陳願記、許中營吳松記等,有與郡垣吳振記、許中營莊吳心記等四人合本,明買過董銀湖韓英章等灣港業一宗,內帶沙船港、木柵港二條,及一切埔業,址在安定里新化里交界之所,其東西四至載明上手契內明白為界,年帶餉銀二十五兩六錢三分七釐八毫正。今因乏銀費用,先盡問房親叔兄弟姪及合夥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賣與郡恆莊雅橋吳亨記出首承買,三面議值時價六八佛銀四百三十大元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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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日同中見銀、契兩相交收足訖;隨將港業踏明四至界址起耕,對交銀主前去掌管,招佃耕作,收成納餉,永為己業。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異言生端。保此港業果係願記、松記與振記等四人合本明買之業,對半均分,四份應得二份之額,與房親人等無涉,亦無重張典借他人財物以及拖缺舊餉來歷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願記、松記等自應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兩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合立賣杜盡根港業契一紙,並繳連上手契二紙,合約字二紙,共五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銀四百三十大元足,再炤。

  同治十三年四月 日。

                          知見人 陳澳

                              吳老棕

                          為中人 曾化龍

                              劉勝

                          書契人 謝潛記

                     同立賣杜盡根契人 陳願記

                              吳松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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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尾

  計開業戶吳亨記,買陳願記業一宗,坐落安定里東保,用價銀二百八十三兩七錢,納稅銀八兩五錢一分四釐。

   布字一千八百六十八號。

                    右給臺灣縣業戶吳亨記此准。

  光緒四年十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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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一之四 賣杜絕盡根字

  立賣杜絕盡根字人郡城內莊雅橋吳亨記,即吳禧記,有明買過吳心記、陳願記、吳松記、吳豐記、吳禧記、吳勝記、吳葉記、陳成記、陳文詰、陳仕從、韓佛仲等灣港業併田園荒埔埤堀計八宗,址在安屬安定、新化兩里交界。年完錢糧二戶,共銀四兩五錢九分零九毫;又完許協記大租粟二戶,共粟三石八斗八升六合;又完許協記大租銀一戶四錢。其坵段及坐址四至,各載明契後明白為界。因前年典過柯明記契價銀九百元,延今尚乏銀贖回,今因乏銀別置,願將此業找賣盡根,除問房親伯叔兄弟姪及柯明記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與三坎店莊曾合信出首承買,以為祖先祭祀之業。三面言議時價六八秤銀一千二百元,扣存付信,向柯明記贖回典字銀九百元,尚剩銀三百元,即日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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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過契尾銀三百元,連存向柯明記贖回典字銀九百元,合共銀一千二百元。其灣港業並田園、荒埔、埤堀計八宗,隨即踏明四至界址,交付信前去掌管,起耕招佃耕作,收成納租抵利,永為己業。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找贖,亦不敢翻異滋生事端。保此灣港業並田園、荒埔、埤堀果係禧記明買陳、韓等家之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為礙,以及來歷交加租項不明等情;如有不明諸弊,禧記自出頭抵擋,不干信之事。恐口無憑,同中見合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一紙,繳連上手印白契告示合約計三十四紙,丈單一十一紙,贖回柯明記典字一紙,合共四十七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尾銀三百元,合存向柯明記贖回典字契價銀九百元,合共銀一千二百元足,再炤。

  光緒二十二年二月 日。

                          為中人 陳修五

                         知見人妻 吳黃氏

                          代書人 植竹

                     立賣杜絕盡根契人 吳亨記(即吳禧記)

  一、承陳願記、吳松記、吳心記等灣港業二宗毗連一所,內帶沙船港、木柵港二條及一切埔業,址在安定、新化兩里交界,港頭至松仔岸,港尾至茄苳坪,兩邊俱至課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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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至明白為界。

  一、承吳豐記埤堀一個、荒埔一所,址在新化西保木柵廟後,東至黃家埤堀,西至墓埔,南至木柵港,北至林家園,四至明白為界。

  一、承韓佛仲田一宗二段,一段二坵,址在許中營下寮社前,東西俱至徐家田,南至港,北至陳家田。又一段二坵,坐落土名下後,東至吳、林二家田,西至車路並李家田,南至林家田,北至李家田,四至明白為界。

  一、承陳文詰園一宗二段,一段在許中營下寮竹圍角,東至港,西、南俱至吳家園,北至王家園。又一段在許中營東勢港墘,東至港,西至墓埔,並王家園,南、北俱至王家園,四至明白為界。

  一、承陳仕從田一宗二坵,址在下寮社前,東至吳、陳二家田,西至林家田,南、北俱至李家田,四至明白為界。

  一、承陳成記田一宗,大小共五坵,一坵在下寮東勢大路邊,東至黃家田,西至大路,並竹埒邊,南至陳家田,北至大路,四至明白為界。

  又一坵在下寮東勢,東至鄭家田,西至陳家田,南至黃家田,北至鄭家田,四至明白為界。

  又一坵在大宅西勢,東至墓埔,西、南俱至園埒,北至陳家田,四至明白為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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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一坵在大宅西南勢,東、南、北俱至何家田,西至翁家田,四至明白為界。

  一、承吳心記、吳乾記等田一宗,址在下寮莊前,東至陳家墓埔,西至吳家埔田,南至港,北至韓、陳、徐、吳四家埔田,四至明白為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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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一之五 賣杜絕盡根契字

  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內武定里三坎店莊曾合信,有明買過吳禧記灣港業併埤堀、荒埔、田園計八宗,址在安定、新化安兩里交界。經丈甲數俱在丈單內,年完錢糧二戶,共四兩五錢九分零九毫;又完許協記大租粟二戶,共三石八斗八升六合;又完許協記大租銀一戶四錢。其坐址段數四至,各載在契後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是以各房相議,願將此業出賣,除問各房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與菅寮莊吳合成出頭承買,三面議定契價銀一千五百大元。銀、契即日同中兩交足訖;其灣港並埤堀、荒埔、田園共八宗,隨即踏明四至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招佃耕作,收成納租,永為己業。一賣千休,日後各房子孫不敢言找贖,亦不得異言生端滋事。保此灣港業並埤堀、荒埔、田園計八宗果係信承買吳家之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並無重張典借他人財物以及交加租項不明等情為礙;如有不明,信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一紙,並丈器十一紙,繳連上手印白契十九紙,合約字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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紙,告示二紙,合共三十六紙,付執炤。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銀一千五百大元足,再炤。

  光緒二十三年十月 日。

                          為中人 徐輅

                              吳露

                       知見並當事人 曾金甌

                          代書人(甌自筆)

                    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 曾合信

                          代書人(甌自筆)

   計開坐坵四至於後:

  一、灣港業二宗毗連一所,帶沙船港、木柵港在內,以及一切舊港道浮復埔田,址在安定、新化兩里交界。其現時港頭至松仔岸,港尾至茄苳坪,兩邊俱至課園,四至明白為界。

  一、埤堀一個、荒埔一所,址在新化里西堡木柵廟後,東至黃家埤堀,西至墓埔,南至木柵港,北至林家園,四至明白為界。

  一、田一宗,址在下寮莊前,東至陳家墓埔,西至吳家埔田,南至港,北至韓、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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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吳四家埔田;四至明白為界。

  一、田一宗,大小五坵,一坵在下寮東勢大路邊;東至黃家田,西至大路並竹埒邊,南至陳家田,北至大路。又一坵在下寮東勢,東至鄭家田,西至陳家田,南至黃家田,北至鄭家田。又一坵在下寮東勢,東、西、南俱至黃家田,北至鄭家田。又一坵在大宅西勢;東至墓埔,西、南俱至園埒,北至陳家田。又一坵在大宅西南勢;東、南、北俱至何家田,西至翁家田,四至俱各明白為界。

  一、園一宗二段一段,在許中營下寮竹圍角,東至港,西、南俱至吳家園北至王家園。又一段在許中營東勢港墘;東至港,西至墓埔並王家園,南、北俱至王家園,四至明白為界。

  一、園一宗二坵,在下寮社前,東至吳、陳二家田,西至林家田,南、北俱至李家田;四至明白為界。

  一、田一宗二段,一段二坵,址在許中營下寮社前,東、西俱至徐家田,南至港,北至陳家田。又一段二坵,坐落土名下後,東至吳、林二家田,西至車路,並李家田,南至林家田,北至李家田,四至明白為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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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二之一 諭 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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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署臺灣府嘉義縣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龐,為冒佔勘明,乞出示還管事。本年閏三月二十九日,據盧禮呈稱:竊禮自嘉慶十五年,臺控訴棍徐南星串同管興,即徐切糾黨莊鱷、朱振基等平空佔禮新灣二港課埔一案,經蒙前主胡堂訊,察出星等冒佔屬實,押星具遵,斷將港埔還管輸餉。莫奈切作何弊,回瞞請充公抵捕無著等因,禮不已控蒙府憲批行前主錄詳,旋仁爺票傳覆訊勘詳,被徐切佈弊堅寢,將埔踞佔分肥;而星久逃抗訊,業蒙爺臺備文詳請押發,終被賄遏,任催莫何。幸蒙臺駕到地,勘明果係禮界內港埔,被佔情真,未蒙出示歸管,禮即繪具圖說併聲明,逐年封貯粟石列單呈叩,蒙批錄後,憲批至公至明。以禮自忖,埔既被佔,費盡差承許多勞瘁且簥舖飯食難免不無開失,於是港餉恐不敷封抵,禮當即備足繳清,至徐南星當日呈清歷年歷墊故管事陳合成供穀四石,但案既勘訊,星之冒佔明確,似可邀恩給示還管,當將陳合成無著供粟四石併歸禮帶完,沾叩等情。據此,卷查此案先於嘉慶十五年,據盧禮粘邀臺分憲告示具控,併據徐南星訴到縣,屢經傳訊未到。續據府轅頭役王祐,即王復晉呈稱:承父在日備出工本,與盧禮合夥招墾新港沙壓港地,年收租息,立約均分,被案棍徐南星串謀糧差徐捷興,即徐切等瞞請墾補陳合成名下失額供穀,公然佔奪等情,並蒙前府憲批發盧禮、徐南星等互控各詞到縣,當經前縣錄案,詳蒙批:仰查案吊照,秉公勘斷,具詳等因。又經吊照差傳兩造到案勘訊具詳去後,徐南星懼虛逃訊,以致案懸莫結。茲經本縣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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詣勘明該處浮復港地,係盧禮承祖盧斗開通報部港地。緣新港以穿透堤塘莊,前因被水沖沙壓平復,堪以墾耕,徐南星等遂掩案瞞請開墾,混號為提塘港。第查本邑港餉僅有含西、直加弄、西港、新灣四大港,並無堤塘港名目,差傳訊詳,徐南星逃不赴質,則其懼虛逃審,混請開墾,已無疑議。第陳合成供穀有關國帑,應令盧禮帶納,以泯爭端。除將詣勘歸管緣由具詳銷案外,合行示諭。為此,示仰該佃民人等知悉:爾等當守理法,各管各業,凡有墾耕新港沙壓港地及新港汊穿透堤塘莊前墾業者,每年應納租穀,務須遵照示諭,歸納盧禮、王復晉收取,幫補征完供餉,不得抗覆滋端;如敢故違,許該港戶指稟赴縣,以憑究追。至該港戶名下每年應完港餉銀一兩五錢,及帶完陳合成名下每年不著供穀四石,亟宜照數洗完清,毋許絲粒懸缺,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道光二年六月 日給。     發貼曉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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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二之二 諭 示

  欽加州銜、署臺灣縣正堂、加五級記錄五次、記大功十六次姚,藐斷滋端,懇請給示諭遵事。本年三月十四日,據業戶吳昌記稟稱:緣記承管蔡恆記明買盧禮新化里西保並港汊穿透堤塘莊前一帶餉港課埔,被棍惡鄭就、朱全、林殿、陳獅、徐對、許守黨眾搶毀菱角、魚蝦、寮屋、器物,控究騙處,鼓謀陳吉成等幫訟圖霸,復串頑佃王榮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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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興烈、潘機宰等踞佔抗租一案,茲蒙庭訊核記司單印契,同官給告示鑿鑿炳據。鄭就等身充總董,竟敢黨眾附和,平空霸佔;朱全逞刁健訟,均屬罔法,本應追究,姑念鄉愚格外恩免,斷將堤塘港及港尾浮埔仍舊歸記掌管,栽種飼養,就等毋再滋生事端。其港水應聽十三莊灌溉田園,不得阻擋。當堂將鄭就、朱全等交差帶取,以後不敢爭佔,切結附卷;倘敢抗違,定提究辦等因。讞諭煌煌,至公至明。詎就等奸狡異常,陽奉陰違,在堂上則再三求饒;一出外則恣肆無忌,依然造謠放刁,四處煽惑,指餉港為公港,將課埔作番埔。苟如所混,則課餉何資,本息何償!況記所管該業港水,原聽灌溉,並無阻擋,就等直欲霸佔港底菱角、魚蝦,故借是為題,冀遂其假公營私之計耳!獨不思置業完賦,而水甘分潤,已屬克己待人。至於港底物產,餉項攸關,豈容連根盡奪。乃就等棍黨濟惡,藐斷滋端,造謠言以惑眾聽,非明示莫解群疑。蓋此宗港業,先在嘉轄未劃之時,被徐南星等藉公圖霸,經盧禮控,蒙前嘉邑主勘明還管,出示諭遵。今就等所為,先後同轍,既荷訊結,應請一體出示曉諭。除港水聽其灌溉外,所有港底菱角、魚蝦及界內浮埔田園,仍舊歸記掌管,佃栽種餉養,墾築耕播,按額收成納租以資課餉,而償本息。一面飭差諭止,毋許串謀圖佔,黨搶釀禍,並押王榮仕等遵照認納。倘兩藐違踞抗,立即提拘到案,嚴究追辦,俾棍惡頑佃各知儆戒,不致相視效尤,則沐鴻慈於靡既矣!謹此瀝稟,懇乞電察藐斷滋端,俯賜出示曉諭,飭差押遵,管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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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恩公兩便,沾叩等情。據此,時因匪徒滋擾,前縣尚未給示,茲本縣蒞任,復據吳昌記稟催前來。卷查先據吳昌記稟控鄭就等黨眾搶毀菱角、魚蝦、寮屋、器物,並據總理鄭國清,即鄭就等具訴:莊棍曾兆機藉業戶吳昌記傭僱收租,恃勢圖佔十三莊公堤塘港黨子紅蟳、紅蝦,將港私佔,聳記出爭誣搶各等情,經前縣差傳二比到案訊,據鄭國清等供稱:伊與吳昌記控爭堤塘港,並非爭管埔地。核之吳昌記堂繳承管蔡恆記明買盧禮堤塘港司單印契及嘉義縣前給示鑿鑿可據,如果堤塘係十三莊公業,何以道光二年間,盧禮、徐南星兩姓控爭,港埔歸盧姓管收。當時業地尚在嘉邑管轄,何不爭執,乃事隔多年,該處割歸臺轄,始行藉端鼓眾平空霸佔,實屬強橫。鄭國清身充總董,出為附和;朱全逞身健訟,均干重究。姑念鄉愚無知,施恩免責,斷令堤塘港及港尾浮埔仍歸吳昌記掌管,栽種飼養;至港水灌溉田園,本不能因港業歸管,遂謂獨用。此水應令與十三莊等公共灌溉田園,不得阻擋,並飭取鄭國清,即鄭就、朱全等依結附卷各在案。據稟前情,合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該處十三莊總董、耆民、佃戶人等知悉:爾等當知業戶承管港業,課餉攸關,豈容爾等平空鼓眾,藉端霸佔。自示之後,務即遵照前縣堂斷,除堤塘港水應聽十三莊公共灌溉田園外,其港內菱角、魚蝦及港尾浮埔仍歸吳昌記掌管,栽種飼養,以償資本,吳昌記亦不得在於契買蔡恆記界外,侵佔分毫。兩造倘敢違斷藐控混爭以及別滋事端,立即嚴拘究辦,決不姑寬,凜遵毋違,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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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咸豐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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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二之三 諭 示

  欽加運同銜、遇缺即補同知直隸州、署臺灣縣正堂孫,為出示曉諭事。本年五月二十九日,據業戶吳昌記稟稱:緣記承管新化里西保新港,併港汊穿透堤塘莊前一帶餉港課埔田園,蓄養魚蝦,栽種菱角五穀,收成納租無異。咸豐二年間,被棍惡鄭就、朱全串謀陳吉成等,藉稱係十三莊公港,黨眾搶毀菱角魚蝦,控蒙高前主堂訊察,計司單印契同官給告示鑿鑿炳據,斷將堤塘港及港尾浮埔仍歸記掌管,栽種飼養,毋許就等再滋事端。其港水應聽十三莊灌溉田園,不得阻擋。當堂將鄭就、朱全交差帶取,以後不敢爭佔,切結附卷。並蒙姚前主出示嚴禁,遵照前縣堂斷,除堤塘港水應聽十三莊公共灌溉田園外,所有港內菱角、魚蝦及港尾浮埔仍歸記掌管,不准該處莊民擾捕滋事;違即重究等因各在案。第年久示沒,邇來每有踞地不法強徒,貪頑成性,蟻聚烏合,朝夕擁港捕損魚蝦,肆橫無忌,任阻不理。伏思物各有主,業產攸關課餉,欲行亟較,奈眾寡異勢,恐釀禍端;若任採取,業近鄉村,惡壑難填,租本無歸,情法奚容。再四思維,惟有仰伏霆威,恩賜出示曉諭,重申嚴禁該處各莊民人、佃戶人等毋許在記港內捕損魚蝦、菱角、貨物,違即拘案重辦,俾往者咸知儆戒,來者罔敢效尤,庶租本有賴,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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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得安。合亟瀝情抄粘前示,稟懇伏乞電察施行,沾叩等情。據此,當經批飭將業契餉串呈驗去後,茲據繳驗前縣印示稟准給諭前來,除驗明發還並飭將契串補送查驗外,合行示諭。為此,示仰該處十三莊總董、耆民、佃戶人等知悉:自示之後,務即遵照前縣堂斷,除堤塘港水應聽十三莊公共灌溉田園外,其港內菱角、魚蝦及港尾浮埔仍歸吳昌記掌管,栽種飼養,以償資本。吳昌記亦不得在於界外侵佔分毫;如有藐抗混爭以及別生事端,定即差拘究懲,其各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四年十月初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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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二之四 杜絕賣盡根契字

  立杜絕賣盡根契字人王甲莊盧禮,有承祖父用本開通報部給管嘉邑新化里西保新港並港汊穿透堤塘莊前一帶港道浮埔,年徵餉銀一兩五錢,又帶納管事陳合成名下無著供穀四石。東至課田邊大道公社外,西至課田邊堤塘社腳,南至大洲社臺嘉交界,北至朱厝排仔頭齊,四至各有竹埒港岸為界。因該港口前被沙壓,浮漲不通,遭徐南星混呈懇補陳合成名下無著供穀,互控多年,案懸莫結,蒙前主胡堂訊斷業還管,破費孔多。迨後,復蒙前主龐親詣勘明,該港委係禮承祖故業,出示歸禮墾耕,逐年依舊輸餉外,著禮帶納陳合成名下無著供穀四石在案。祗為該港道內深外淺,堤塘一帶雖有現漲沙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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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奈地勢低下,土性瘠薄,水退為田,水至則仍為港,以致有耕無收,年年積缺供餉無可清完;而禮前招股夥合懇借貸費用,收息不敷抵還利銀,情慘之極。茲禮思供餉關重,商之股夥無力可以再墾,且前缺供餉屢蒙封收抵款,不能掃清。爰盡問房親暨原夥不承坐外,願將此新港並港汊穿透堤塘莊前一帶港道浮埔,托中引就與郡城蔡恒記出首承買,當場議定賣價銀三百六十大元,內公提出銀二百六十四元,分還各債主母利銀外,尚剩銀九十六元,與股夥對半均分,抵還前墾工本。面議禮立契出賣,股夥當場知見花押,日後不得反覆異言。保此港係禮自己承祖物業,與房親兄弟人等無干。自今日立契絕賣,隨時將港道浮埔踏界對佃,無論已墾未墾,任從蔡恒記前去設法,用本開墾,永遠耕收,完納供餉,禮等不敢阻擋。將來此業墾成肥美,禮不敢言找言贖,再生覬覦;倘有來歷交加不明以及重張典掛他人等弊,禮等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係兩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合立杜絕賣契一紙,公同花押並繳連前縣主龐印示一紙,共二紙,送執為炤。

  即日公同收過契面銀三百六十大元完足,再炤。

  道光六年八月。

                          為中人 徐捷興

                   在場甘願同賣知見墾夥 王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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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杜絕賣盡根契人 盧禮

                          在見人 盧養老

                          代書人 郭仰初

   契尾

  計開:業戶蔡恒記買盧禮港道埔一所,坐落堤塘莊前,用價銀二百六十二兩八錢,納稅銀七兩八錢八分四釐。

    布字七千六百五十四號。

                    右給嘉義縣業主蔡恒記准此。

  道光七年三月 日。

  嘉義縣蔡恒記買盧禮港道埔價二百六十二兩八錢,稅銀七兩八錢八分四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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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二之五 杜絕賣盡契字

  立杜絕賣盡契人蔡恒記,有明買過盧禮嘉邑新化里西保新港併港汊堤塘莊前一帶港道浮埔已開田園□段,年徵餉銀一兩五錢,又帶納管事陳合成名下無著供穀四石,併該地六莊天後聖母公廟油香番銀六兩四錢。東至課田邊大道公社外,西至課田邊堤塘社腳,南至大洲社,北至朱厝排仔頭齊,四至各有竹埒港岸為界。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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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盧禮新港併港汊穿透堤塘莊前一帶港道浮埔等處,併田園□段,盡先問房親叔兄弟姪人等不承受,外托中引就賣與吳昌記出首承買,三面言議價銀四百五十大元。其銀即日同中見交收足訖;其新港併港汊穿透堤塘莊前一帶港道浮埔等處,併田園□段,隨付銀主前去掌管。一賣千休,永斷葛藤,日後子孫不敢言贖;契價敷足,亦不敢言找。保此業果係恆記承買盧禮之業,與房親叔兄弟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恒記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兩願,各無抑勒反悔,恐口無憑,合立杜絕賣契一紙,及繳連上手契一紙,併縣示一紙,共三紙,送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番銀四百五十大元完足,再炤。

  道光七年八月 日。

                         代書人姪 蔡久敬

                       在場知見人男 蔡創業

                     立杜絕賣盡根契人 蔡恒記

                          為中人 葉連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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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二之六 賣杜絕盡根契字

  立賣杜絕盡根契人吳昌記,明買蔡恒記新化里西保新港併港汊穿透帶堤塘莊前一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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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道浮埔已開田園□段,年徵餉銀一兩五錢,又帶納管事陳合成戶下無著供穀四石,並該地六莊天上聖母公廟油香番銀六兩四錢。東至課田邊大道公社外,西至課田邊堤塘社腳,南至大洲社,北至朱厝排仔頭齊,四至各有竹埒港岸為界。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承買蔡恒記物業先盡問房親伯叔兄弟姪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曾合信出首承買,三面議定時價六八平銀四百五十大元足。其銀即日同中見交訖;其田園、浮埔、港道隨即踏界,交付銀主前去掌管,收成納租完課。一賣千休,永斷葛藤,日後子孫不敢言贖找賣。保此業果係昌記明買之業,與別人等及房親伯叔兄弟姪毫無干涉,亦無重張典借他人財物為礙以及來歷交加租項不明等情;如有不明,昌記自出頭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係兩願,各無抑勒反悔,恐口無憑,同立合約賣杜絕盡根契字一紙,繳連上手司單印白契及告示計七紙,共八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番銀四百五十大元完足,再炤。

  光緒三年正月 日。

                          知見人 吳滄江

                          為中人 何靜軒

                          代書人 東清臣

                    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 吳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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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二之七 賣杜絕盡根契字

  立賣杜絕盡根契人曾合信,有明買吳昌記新化里西保新灣港道併新港汊穿透堤塘莊前一帶港道,併四至內浮埔已墾未墾田園□段,年徵餉銀一兩五錢,又帶納管事陳合成名下納戶林雹供穀四石,併該地六莊天上聖母廟油香銀六兩四錢。東至課田大道公社外,西至課田堤塘社腳,南至大洲社舊臺嘉交界,北至朱厝排仔頭齊,四至明白各有竹埒港岸為界。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承買吳昌記之業出賣,先盡問房親叔兄弟姪不承受,外托中引就賣與郡城內吳亨記出首承買,三面議定時價六八銀四百五十元。即日同中見銀、契兩相交收足訖;隨將新灣港道併新港汊穿透堤塘莊前一帶港道併浮埔等處田園□段,踏界對佃交付銀主掌管,收成納課。一賣千休,永斷葛藤,日後子孫不敢再言找贖。保此港埔田園果係信明買之業,與房親叔兄弟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信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兩願,各無抑勒反悔,恐口無憑,合立賣盡根契一紙,並繳上手司單印契、白契計四紙,臺嘉縣示二紙,又帶買許便墾字二紙,合共九紙,送執為炤。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銀四百五十元完足,再炤。

  光緒四年正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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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中人 何勉卿

                          知見人 曾人英

                          秉筆人 何靜軒

                     立賣杜絕盡根契人 曾合信

  批明:內抽出浮埔已開田園,年納徵餉一兩五錢,又帶納管事陳合成名下林雹供穀四石,併該地六莊天上聖母公廟油香六兩四錢。許便墾字二紙,經於光緒二十三年四月出典吳豐記,合明批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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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二之八 賣杜絕盡根契字

  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臺南縣第五區下橫前街第六番戶內二號吳士記,即吳倫李,有承先祖父吳亨記明買曾合信新化里西保新灣港道併新港汊穿透堤塘莊前一帶港道,東至課田大道公社外,西至課 堤塘社腳,南至大流社舊臺嘉交界,北至朱厝排仔頭齊,四至明白,各有港岸竹埒為界。今因乏銀別創,願將先祖父吳亨記所買曾合信之業出賣,先盡問房親叔兄弟姪不承受,外托中引就賣與城內第五區帽仔街第十番戶吳子周出頭承買,三面議定契價七三銀四百五十元。即日同中見銀、契相交收足訖;倫李隨即將新港灣道供新港汊穿透堤塘莊前一帶港道,交付吳子周前去掌管,永為己業。倫李一賣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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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永斷葛藤,日後子孫不敢再言找贖。保此港道果係倫李承先祖父吳亨記明買曾合信之業,與別房親叔兄弟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為礙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倫李自出頭抵擋,不干吳子周之事。此係兩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杜賣絕盡根契字一紙,並繳上手司單二紙,印契一紙,白契二紙,告示三紙,共十紙,送執為炤。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七三銀四百五十元足,再炤。

  光緒二十五年六月三十日。

                          為中人 林培

                         知見人妻 郭氏

                          代筆人 (自筆)

                    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 吳士記(即吳倫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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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三之一 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新化里西保埤仔頭莊毛餘、陳典、徐知母,中寮莊林克明、陳知光、陳獅,下寮莊劉勝、陳卿、郭草定等。竊謂官有正條,民有私約。緣餘等三莊,有合本開築埤仔頭港一道,東、西俱至課園,南至吳家灣港並課園,北至翁家港並課園。又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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柵港一道,東至王家港,西至吳家港,南至課園並廟地、塚地,北至課園,四至明白為界;原納埤仔頭莊福德爺香資銀一大元。今因埤仔頭莊經已廢鄉,餘等相議,將此香資銀一大元改納公廟福安宮,以供天上聖母油香。至於逐年收成,除完納福安宮香資銀外,無論得利,抑或餂本,俱作三莊均分,不得混爭,並不得異言生端滋事。此係至公無私,恐口無憑,公合立納字一樣三紙,每莊各執一紙,永遠存炤。

  光緒五年八月 日。

                          代書人 徐文德

                  公立合約字人 埤仔頭莊 毛餘

                              陳典

                              徐知母

                          中寮莊 林克明

                              陳獅

                              陳知光

                          下寮莊 郭草定

                              劉勝

                              陳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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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三之二 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新化里西保埤仔頭莊毛餘、陳典、徐知母,中寮莊林克明、陳知光、陳獅,下寮莊劉勝、陳卿、郭草定等。竊謂官有正條,民有私約。緣餘等三莊,有合本開築埤仔頭港一道,東、西俱至課園,南至吳家灣港並課園,北至翁家港並課園。又木柵港一道,東至王家港,西至吳家港,南至課園並廟地、塚地,北至課園,四至明白為界;原納埤仔頭莊福德爺香資銀一大元。今因埤仔頭莊經已廢鄉,餘等相議,將此香資銀一大元改納公廟福安宮,以供天上聖母油香。至於逐年收成,除完納福安宮香資銀外,無論得利餂本,俱作三莊均分,不得混爭,並不得異言生端滋事。此係至公無私,恐口無憑,公立合約字一樣三紙,每莊各執一紙,永遠存炤。

  光緒五年八月 日。

                          代書人 徐文德

                    公立合約人 中寮莊 林克明

                              陳獅

                              陳知先

                          下寮莊 劉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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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卿

                              郭草定

                         埤仔頭莊 徐知母

                              毛餘

                              陳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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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三之三 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新化里西保埤仔頭莊毛餘、陳典、徐知母,中寮莊林克明、陳知光、陳獅,下寮莊劉勝、陳卿、郭草定等。竊謂官有正條,民有私約。緣餘等三莊,有合本開築埤仔頭港一道,東、西俱至課園,南至吳家灣港並課園,北至翁家港並課園。又木柵港一道,東至王家港,西至吳家港,南至課園並廟地、塚地,北至課園,四至明白為界,原納埤仔頭莊福德爺香資銀一大元。今因埤仔頭莊經已廢鄉,餘等相議,將此香資銀一大元改納公廟福安宮,以供天上聖母油香。至於逐年收成,除完納福安宮香資銀外,無論得利餂本,俱作三莊均分,不得混爭,並不得異言生端滋事。此係至公無私,恐口無憑,公立合約字一樣三紙,每莊各執一紙,永遠存炤。

  光緒五年八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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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書人 徐文德

                   公立合約字人 中寮莊 林克明

                              陳獅

                              陳知先

                          下寮莊 劉勝

                              陳卿

                              郭草定

                         埤仔頭莊 徐知母

                              毛餘

                              陳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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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三之四 賣杜絕盡根港業契字

  同立賣杜絕盡根港業契字人埤仔頭莊耆毛餘等,中寮莊耆陳戇漢等,苦中營莊耆陳四福、陳典等。緣餘等埤仔頭莊之額,有承祖父原前與看西中寮莊耆等,暨下寮莊耆等三莊合本開墾埤仔頭港、木柵港等處港業一宗二段二條,其坐址東西四至載明契後。議作三股,年納福安宮油香銀一元正,餘等應得一股,分作六份,餘等應得二份,漢等應得二份,福等應得一份,典等應得一份,賣與顏闊嫂,計共六份。今因乏銀費用,願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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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港業應得一股六份之額出賣,先盡問股夥莊中房親伯叔兄弟姪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賣與曾合信出首承買,三面言議時價六八佛銀五十四元正。其銀即日同中見交收足訖;其港業一宗二段二條,隨時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起耕,招佃耕作,收成納租,永為己業。一賣千休,永斷葛藤,日後子孫不敢言找贖,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港業果係是餘等應得一股之額,與股夥莊中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借他人財物為礙以及來歷交加租項不明等情;如有不明諸弊,餘等應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同中見合立賣杜絕盡根港業契字一紙,繳連合約字一紙,合共二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銀五十四大元完足,再炤。

  光緒十四年二月 日。

                          代書人 毛文和

                          為中人 陳維芳

                         毛餘之妻 曾氏

                      知見人陳戇漢母 徐氏

                        陳四福老母 鄭氏

                   同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 毛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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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四福

                              陳戇漢

                              顏金亭

  一、批明:其木柵港業一條,東至王家港業為界,西至吳家港業為界,南至課園並廟地、塚地為界,北至課園為界,理合批明,再炤。

  一、批明:其埤仔頭港業一條,東、西、南、北灣曲俱至課業並厝地為界,南至吳家灣港業為界,北至翁家港業為界;理合批明,再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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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三之五 賣杜絕盡根港業契字

  合立賣杜絕盡根港業契人新化里西保看西下寮莊郭草定、林近、林原、林遠、徐送、徐元等,有承祖父中寮埤仔頭三莊耆老,合本開墾木柵港、埤仔頭港二節,年納福安宮油香銀一大元正。其港業三莊按作三股,每莊各得一股,定等下寮應得一股,分作八份,定應得二份,近等兄弟應得四份,送等應得二份,計八份。但此港業因前被吳家霸佔,乏銀控告較討,定等將應得一股,向曾合信借出銀元,積欠母利甚多。爰是相議,願將此兩節港業,定等三股應得一股出賣,先盡問房親莊眾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與銀主曾合信出首承買,三面言議時價六八佛銀三十二大元正,連前借議還母利銀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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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大元,合共契價銀六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見收訖;其港業二節隨時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起耕招佃耕作,收成納租,永為己業。一賣千休,日後子孫與莊眾人等不敢言找贖,亦不敢異言滋事生端。保此港業二節果係是定等與中寮埤仔頭等莊合本開墾物業,與房親莊眾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借他人財物為礙以及來歷交加租項不明等情;如有不明諸弊,定等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兩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同中見立賣杜絕港業契一紙,繳連合約字一紙,合共二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銀六十大元完足,再炤。

  光緒十四年三月 日。

                          代書人 毛文和

                          為中人 陳維芳

                      知見人徐送老母 蘇氏

                         林近老母 陳氏

                        郭草定之妻

                         徐元老母 李氏

                     同立賣杜盡根契人 郭草定

                              林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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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原

                              林遠

                              徐送

                              徐元

  一、批明:其木柵港業一條,東至王家港業為界,西至吳家港業為界,南至課園並廟地、塚地為界,北至課園為界,理合批明,再炤。

  一、批明:其埤仔頭港業一條,東、西、南、北灣曲俱至課業並厝地為界,南至吳家灣港業為界,北至翁家港業為界,理合批明,再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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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三之六 賣杜絕盡根港業字

  同立賣杜絕盡根港業字人新化里西保中寮莊陳黨、陳墾、陳主足、陳四福、鄭尚、陳鬧澤、胡陳氏等,有承祖父與埤仔頭莊、下寮莊等處莊耆,合本開墾並明買及承先遺置港業一宗,土名木柵港,並埤仔頭港,計二節,年納福安宮油香租銀一大元。分作三股,黨等中寮莊應得一股,分作十份。今因乏銀費用,爰是相議將此港業一宗二節,計十份出賣,先盡問房親伯叔兄弟姪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賣與曾合信出首承買,三面言議時價六八佛銀八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見收訖;其港業應得一股,隨時踏明界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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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銀主前去掌管起耕,備資招佃開耕,收成納租,永為己業。一賣千休,永斷葛藤,日後子孫不敢言及找贖,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港業果係是黨等承祖父三莊合本開墾之業,應得一股,承先明買之額,與房親他股人等毫無干涉,亦無重張典借他人財物以及來歷租項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諸弊,黨等自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同中見合立賣杜絕盡根港業契一紙,繳連合約字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銀八十大元足,再炤。

                          為中人 陳文賓

                          場見人 陳經芳

                          代書人 鄭賢

  一、批明:其木柵港業一條,東至王家港業為界,西至吳家港業為界,南至課園並廟地、塚地為界,北至課園為界,理合批明,再炤。

  一、批明:其埤仔頭港業一條,東、西、南、北灣曲俱至課業為界,並厝地為界,又南至吳家灣港業為界,北至翁家港業為界,理合批明,再炤。

  光緒十六年三月 日。

                  同立賣杜絕盡根港業契人 陳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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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墾

                              鄭尚

                              陳主足

                              陳四福

                              林俊

                              陳鬧澤

                              胡陳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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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三之七 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台邑新化里西堡下寮莊林正,中寮莊林俊,埤仔頭陳欉等,因先前公墾埤仔頭港一道,東至李家港岸,西至東路。又木柵港一道,東至布店堀,西至吳家港岸。二港四至界址明白,配納宮廟油香。至光緒三年間,突有許中營莊佃吳東老,串謀郡城內虎衿吳亨衢,即吳振記,強橫圖霸,具控縣衙,計開資費,公司將盡,台邑主潘堂斷,四分歸廟,抽得著年油香資費。到光緒七年間,巡撫部院岑訪聞,嚴訴臺灣府袁出差嚴拏吳東召訊,眾司公議衙署開費無屆,將被霸之六分化落三莊各角人等存外願者,以出衙署資費,千古永佃。其六分姓名開列於後,原前抽得之四分,亦是三莊存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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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之業,永無廢墜,亦不得混爭份佔。此係至公無私,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合約字一樣三紙,各莊存執一紙,永遠存炤。

  署理臺灣府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袁,九月二十五日斷。

                          代書人 林克明

                          公親人 林廷芳

    灰角、劉厝角,共二角,郭草定頂。

    下寮莊林正老,在大路墘角、大宅角、觀音樹角、林厝角,共四角,林正頂。

    徐厝角,徐添福頂。

    後壁厝角,徐送頂。

    埤仔頭,陳欉老,在六分,毛輿老、陳典老、徐知母、陳有老、陳戇漢、陳欉頂。

  光緒七年(歲以辛巳)九月 日。

                 出衙署同立合約字人中寮莊 陳子足

                              陳欉老

                              陳標老

                         林俊記(在份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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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知光

                              林知老

                              鄭尚老

                              林俊頂

                              陳惡

                              陳黨老

                              胡博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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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四 杜賣盡根水圳字

  同立杜賣盡根水圳字人柯接枝、柯順茂等,有承祖父柯濟川遺下應得東勢榕樹門龍目井順安莊水圳一道,連溪頭、埔地、泉淈及陡門、圳道等一應在內,年收早、晚季水租穀二百石左右。茲因乏銀別創,兄弟相商,願將該圳及水租、陡門、餘埔、曠地等件盡行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俱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李望洋老爺出首承買,同中三面議定依時值盡根圳價銀七百五十大元正。即日同中銀、契兩交收足訖;該水圳亦隨即踏明四至界址及所灌各田畝佃戶,交付買主前去掌管,任聽收租,永為己業。一賣千休,四至界址粒租不留,或有溪溝、湳淈以及餘埔、曠地可以墾復成田者,任從買主開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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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種,抑或清丈陞租,日後價值千金,租加數倍,亦是買主之洪福,技等兄弟及子孫人等永不敢言找言贖之理。保此圳明係技等兄弟承祖父遺下應得酬勞之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帛為礙與及上手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技等兄弟出首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筆乃有據,立合杜賣盡根水圳字一紙,並帶原底眾佃戶合約字一紙,又帶鬮書字三紙,共五紙,付執為炤。

  連帶長行戳記一顆,印板一塊,佃戶底冊一本,各為據是實,批炤。

  即日同中技等兄弟親收過杜賣盡根水圳字內番銀七百五十大元正足訖,再炤。

  一、批明:該圳原係按作三房均分,茲因長房早逝,未有生下兒子,聽憑公人妥議,該銀按作二房交收,傳接其長房宗嗣,日後不敢再生枝節,藉房翻言等情;如有此情枝節,兩房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批明,再炤。

  光緒三年十一月 日。

                          代筆人 劉文蘭

                        為中人親族 柯有來

                        在場人母親 柯葉氏

                        知見人族親 柯昆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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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立杜賣盡根水圳字人 柯接枝

                              柯順茂

  光緒四年三月初八日,起房投稅。

   契尾:布字七百四十六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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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五 杜賣盡根圳底水租契字

  同立杜賣盡根圳底水租契字人長房李茂景、次房李水技、三房李榮喜、四房李娘課兄弟叔姪等,有承祖父、伯父李元峰,於嘉慶年間自備工本,開鑿圳頭,穿山由石,控透大溪圳水疏通。圳道址在三圍十六結,歷掌無異。迨光緒年間,廳改縣後,換給戳記,李元峰即圳戶李四榮。今因乏銀別創,景等兄弟叔姪相商,願將承祖父、伯父自置水圳一道,水頭源大溪由五峰山腳併中心崙坑起,至三圍十六結尾止,其圳底併眾佃水租穀、陡門、水辦、木極等件一應在內,甘願盡行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向與親李及西出首承買,當場三面議定時值圳底價銀一千二百大元正。銀即日同中交景四房兄弟叔姪等親收足訖;隨即將承祖父、伯父自置圳底水租併眾佃租穀,及陡門、水辦、木極等件,當場同中盡行指交買主前去掌管,永為己業。從此一賣千休,而圳底水租並眾佃租穀、陡門、水辦、木極等件,一草一木不留。倘日後圳道溪水通流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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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添益水租,任從買主向佃業收,景等兄弟不敢異言滋事;將來圳道價值連城,亦係買主洪福,景等兄弟叔姪及子孫人等永不敢言及找贖滋事。保此水圳圳底水租穀石、陡門、水辦、木極等件,明係景等承祖父、伯父自置物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為礙以及上手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該景等兄弟叔姪出首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筆乃有據,合立杜賣盡根圳底水租契字一紙,併帶眾佃合約字一紙,憲諭一道,憲給長行戳記一顆,憲示一張,計共五件,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交景等四房兄弟叔姪親收過杜盡根圳底水租契字內價銀一千二百大元正足訖,再炤。

  一、批明:該圳係於嘉慶年間創始,旋因水源不足,眾佃無力開鑿。景等先祖父、伯父李元峰,乃於道光年間,眾佃立約邀請備資重再開鑿承管,所以遞年有各佃應納水租穀石,佃眾約字內經有約定章程,理合批明為炤。

  光緒十三年二月 日。

                          代筆人 黃開塘

                          為中人 李安然

                              李阿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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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瑞麟

                           胞弟 阿全

                           知見 榮養

                              絹熙

                              攻學

                        在場姪母親 廖氏

                         長房母親 詹氏

                         次房母親 黃氏

                         三房母親 廖氏

                         四房母親 黃氏

              同立杜賣盡根圳底水租契字人長房 李茂景

                              李茂結

                           次房 李水枝

                              李火影

                           三房 李榮喜

                           四房 李娘課

                              李榮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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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姪 李瑞安

   契尾

  計開:業戶李及西買得李茂景等水圳一道,坐落三圍十六結莊,用價銀八百二十八兩,納稅銀二十四兩八錢四分。

    布字三千四百六十三號。

                    右給宜蘭縣業戶李及西准此。

  光緒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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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六 杜賣圳契字

  立杜賣圳契字人吳梓隆,同姪吳旺、吳義成等,緣有承吳佔當開蘭之初,有自備銀數百元,代眾佃墊用工本,由四圍堡山腳,土名柴城仔坡,開築水圳,延長千一百五十四丈五尺二寸,寬二丈四尺零,引水至三十九結莊,灌溉官番田業四十三份,併帶公埔莊兩邊埤地,東至吳天喜田併塚埔二十七丈零三尺,西至吳施合田二十一丈零二尺,南至塚埔、吳施合田併路七十一丈零三尺,北至康隆田八十四丈零八尺各為界明白,併帶門一坐,以備旱潦欄水消洩之用。茲因家窮乏力管理此圳,欲銀別創,願將此圳出賣,先盡問房親叔兄弟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賣與黃纘緒掌管,收租為業。即日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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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議定時價銀一百四十元正交收足訖;將埤圳隨即踏明界址,並佃份水租額約字等件,概交黃纘緒掌管收租,永遠為業。一經杜賣,日後雖值千金,不敢言贖言找。保此坡圳係隆等承父物業,與別人等無干,並無重張契據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上手交加來歷不明情弊;如有此等情弊,賣主自當一肩挑盡,不干買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杜賣圳契字一紙,並帶佃眾圳約字二紙,共三紙,付執存炤。

  即日同中親收此契內佛銀一百四十元正完足,再炤。

  一、批明:吳梓隆自刻一圳戳記,並交過任從下手改換姓名,以照信守,批明,再炤。

  一、批明:此圳計長一千一百五十四丈五尺二寸,在公埔頭莊,原留築埤地一帶計一甲二分六釐零,以便蓄水上圳,灌溉課田,埋消洩洪水之用。一埤北畔下地三分三釐四毛三絲二忽,東至自圳八戈九尺,西至康隆八戈九尺,南至埤岸二十一戈,北至康隆二十一戈。又在埤畔地五分五釐四毛六絲,東至吳天喜並塚十五戈,西至吳施合十八戈,南至吳施合並塚路二十二戈,北至自埤岸二十二戈。又連埤東北畔地二分四釐七毛五絲一忽,東至自圳四戈,西至自圳五戈一尺,南至自埤岸三十四戈,北至塚三十四戈。又連埤東畔地一分三釐四毛四絲,東至埤岸五戈,西至埤岸四戈,南至埤岸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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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戈,北至塚二十二戈,合批明,再炤。

  同治八年十一月 日。

                          代筆人 廬峻峰

                          為中人 吳百福

                         場見族正 吳承澤

                           胞姪 吳旺

                          知見男 吳溪河

                      立杜賣圳契字人 吳梓隆

                           胞姪 吳義成

   契尾

  計開:業戶黃纘緒買吳梓隆、吳旺、吳義成水圳,延長一千一百五十四丈五尺二寸,寬二丈四尺零,坐落四圍堡山腳柴城仔陂,用價銀九十六兩六錢,納稅銀二兩八錢九分八釐。

    布字九百七十一號。

                   右給噶瑪蘭廳業戶黃纘緒准此。

  同治八年十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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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七 杜賣盡根水圳地基契字

  立杜賣盡根水圳地基契字人詹番,有承叔祖詹阿闕,於嘉慶十二年十月間,備銀買過李穆生等水圳一條,闊長四至俱載在賣契內明白。又是年十一月間,再承買奇武荖社化番哮懋鱟等小水圳一條,闊長四至俱載在賣契內明白。又道光二十年十一月間,再買竹篙滿社番籠爻界埒等圳道一道,闊長四至均載在賣契內詳明,址在紅水溝保南興莊,即自用工本開闢圳路,由武荖坑溪頭引水通流,灌溉田畝。其嘉慶二十三年冬,將水圳水份立契賣過林國寶另開一圳道,水源各半各掌,有約炳據。現自管水圳一條,均在武荖坑大溪發源,到埤頭築造軟埤,由圳頭入水通流,直透火燒莊頭,分開小圳三條,定汴分灌民壯城莊、火燒城莊、阿兼城莊、里腦仔莊、奇武荖莊,共五莊田業,水源灌溉充足,遞年經番掌管,收租無異。茲因乏銀別用,情願將此自管下圳一條出賣與人,先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託中引就林吉記出首承買,三面言議照值杜賣時價銀一百三十元。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隨即踏明下圳路一條,從武荖坑大溪頭起,直至里腦仔、奇武荖莊尾止,隨付買主前去掌管,聽其用工管顧,疏通圳道,向佃收租,永為己業,將來價值千金,亦不敢異言。保此水圳係番承叔祖遺下,與別人無涉,並無重張典掛他人債項,亦無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番自應出首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係現銀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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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相信交接,並非逼勒,後日各不能反悔。口恐無憑,合立杜賣盡根水圳地基契字一紙,並繳李穆生等賣契一紙,又繳化番哮懋鱟等賣契一紙,又手摹找洗字一紙,又繳籠爻等賣契一紙,又林國寶約字一紙,共六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番親收過契內番銀一百三十元正足訖,再炤。

  批明:該圳在武荖坑溪頭發源,係一埤兩圳,有上下之分,倘遇旱天乏源,當日經有定汴立約,各坡各圳分流,不能藉端混截,致失和氣,合此聲明,再炤。

  批明:該圳灌溉五莊田業,將來各處若有未闢餘埔,後日開成,多帶水分,多納水租,任從買主林吉記向佃清丈,按甲納租,永遠掌管,番不敢妄生枝節,滋出事端,再炤。

  同治二年十一月 日。

                          代筆人 劉道行

                          為中人 廖豐隆

                        知見人胞兄   潔

                        在場人胞姪 何清

                 立杜賣盡根水圳地基契字人 詹番

   契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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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計開:業戶林吉記買詹番水圳連地基一條,坐落紅水溝堡南興莊,價銀八十九兩七錢,納稅銀二兩六錢九分一釐。

    布字一千二百三十九號。

                    右給宜蘭縣業戶林吉記准此。

  光緒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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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八 杜賣盡斷根水圳契字

  立杜賣盡斷根水圳契字人鄭恒記,即鄭渭賓、鄭冰如,有遺下合夥招佃立約,同公號鄭恒記稟官存案。合自備工本作礐開鑿水圳一條,灌溉魚寮、白地粉等處田園。其圳鄭渭賓得二股,鄭冰如得一股,計三股一圳。因乏銀別創,股夥相商願將此南圳變賣與人,先問房親叔兄弟姪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向彭瑤官出首承買,時三面盡值價銀六百大員正足數收訖,隨將此陂塘南圳,點踏交付彭瑤官前去添備木料,修築陂圳,永為己業。保此陂圳係賓與如合夥稟官招佃,自備工本開鑿,與房親人等無涉,又無交加來歷不明及重張典掛他人為礙;如有不明等情,渭賓與冰如等一力抵擋,不干彭瑤之事。此業圳一賣千休,後日子孫不敢言贖,亦不敢言找。此仍仁義交關,二比夥股喜悅甘願,各無反悔異言,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杜賣盡斷根水圳契字一紙,並繳眾佃大合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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紙,又楊玉衡、戴水約字二紙,合共四紙,付執永遠存炤。

  批明:即日賓同如同中三面親收過水圳字內番銀六百大員正完足訖,再炤。

  批明:上年鄭恒記等稟官開鑿水圳,若有給領示諭,後日查出,一定要交彭瑤官收執,不能隱匿生出枝節;如是隱匿,準作廢紙,立批,再炤。

  批明:賓如上年開鑿南北兩圳,因北圳開鑿不成,日後賓如要再備工本,再築北圳,瑤官如願再出工本,前來合夥開鑿,肯否,應聽其便,立批,再炤。內添「子孫」二字。

  再批明:連帶鄭育秀、鄭冰如合約字二紙,又批,再炤。

  光緒己丑十五年二月 日。

                          代筆人 鄭詠廉

                          為中人 王子墉

                              戴熊官

                        知見房親人 鄭江泉

                              鄭有輝

                              鄭寄生

                          在場人 鄭黃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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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杜賣盡斷根水圳契字人 鄭恒記即 鄭渭賓

                              鄭冰如

   契尾

  計開:業戶彭瑤買鄭恒記等水圳,坐落魚寮等莊,用價銀四百一十四兩正,納稅銀一十二兩四錢二分正。

    布字九百九十號。

                     右給新竹縣業戶彭瑤准此。

  光緒十六年四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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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九 杜賣盡斷根埤圳契字

  立杜賣盡斷根埤圳契字人曾益源,即曾瑞祥,同姪曾再添等,有承胞兄曾瑞爐明買過房親曾瑞萬,併買曾人洲、曾進水等上下新莊仔坡礐水圳兩條,址在旺菜宅面前溪心埧,東至金門厝溪頭又併至旺菜宅溪頭分水為界,西至圳路直透落下為界,南至埋石為界,北至孫家溪堀直透下落為界,四至界址俱各分明,併帶槍料、辦梆等件齊全,遞年早季逐佃收租歷管無異。茲因乏銀費用,叔姪商議,願將此兩條坡礐水圳一切等件出賣與人,先儘問房親叔姪兄弟人等俱各不欲承受,外即托中引就與鄭泉益號,即鄭火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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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首承買,同中三面言定時值盡斷根埤圳價龍銀一千四百五十大員正。即日銀色同中現交曾瑞祥同姪曾再添等親收足訖;隨將此上、下新莊仔埤圳併一切物料踏明,點交買主鄭大觀前來掌管,對佃收租,任從開築,不敢阻擋,永為己業。保此埤圳並一切等件係是瑞祥同姪再添等承胞兄遺下明買房親物業,與別房親疏人等無涉,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上手來歷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瑞祥出首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自此一賣千休,界內寸土不留,永斷葛藤,日後祥及子孫不敢言找贖洗貼,致生事端等情。此乃仁義交關,並無估折勒索等弊,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杜賣盡斷根埤圳契字一紙,並繳上手曾瑞萬印契連司單一紙,又繳曾人洲、曾進水歸管字一紙,又眾佃約字二紙,告示一紙,官諭一紙,合共七紙,付執永遠存炤。

  批明:即日瑞祥同姪再添等同中三面親收過杜賣盡斷根埤圳契字內龍銀一千四百五十大員正足訖,批炤。

  再批明:內上手曾瑞爐歸管曾瑞萬盡根契字本無夾帶,因曾瑞爐手內經已遺失,日後倘有尋出,皆作廢紙,合應聲明,又炤。

                          代筆人 鄭少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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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0 杜賣盡根樸仔籬口大埤水圳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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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杜賣盡根樸仔籬口大埤水圳字人秦登監,前者六館合夥共出工本銀六千六百兩,向與土官潘敦仔並眾番給墾,開築樸仔籬口大埤水源,通流灌溉東西南勢之田地,當日立給墾約字六張炳據。今因家務清淡,欲再添工本銀修築大埤水圳,無可支出,恐傷田地,無水失收,願將自己一館之業盡根退賣於人,先盡問六館內及至親人等既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於賴塘出首承買,當日同中三面議定時值杜賣盡根大埤水圳價銀一千四百七十大元正,秤一千零二十九兩。即日同中銀、字兩相交收足訖;隨即將自己一館應份埤圳所管界之內,在柑崙莊、頭家厝莊、三份埔莊、上下舊社莊、溝背莊、二份埔莊、十張犁莊、邱厝仔莊逐年所應納大埤水圳租粟,一概點交付賴塘官前去掌管收租,以理埤圳,永為己業。一賣終休,日後監及子孫等永不敢異言生端,言及埤圳找贖之事。保此埤圳係監自己出工本銀所買,與他人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貨及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監自己出首一力抵擋,不干買主賴唐之事。此係二比兩願,各無抑勒反悔,今欲有憑,立杜賣盡根埤圳字一紙,帶給墾約字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見親收過杜賣盡根大埤水圳字內價銀一千四百七十大元正,秤一千零二十九兩足訖,再炤。

  乾隆五十五年三月 日。

                          代書人 江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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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中人 陳正修

                        在場知見人 秦美權

              立杜賣盡根樸仔籬口大埤水圳字人 秦登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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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一 杜賣盡根水圳契字

  同立杜賣盡根水圳契字人南投堡萬丹莊陳阿候、陳阿存、陳阿圖,偕姪甘霖、阿乾、阿宜、珠以、阿炳、上達、阿松等,有承祖父遺下水圳一條,坐落土名下溪底圳,其圳水租穀照田份配納,分早、晚二季均收,前歸與十一房母子掌管,立憑準字炳據。迨至十一房早世,其母已出,再為十房公業。今因公費乏用,叔姪相商,願將此水圳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於包尾莊江斗南、弓鞋莊陳屋同為出首承買,三面議定時值盡根價銀七秤二百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水圳隨即對明田份,交付銀主前去掌管收租,永為己業。自此一賣千休,日後再為經營價值千金,存等永不敢言起找贖之事。保此水圳係存等承祖父遺下公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賣者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係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賣盡根水圳契字一紙,並帶約據憑準字一紙,合共二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實收過契內銀七秤二百大元正完足,再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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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緒二十一年二月 日。

                          代筆人 張乃安

                          為中人 謝查某

                         知見四嫂 張氏

                  同立杜賣盡根水圳契字人 陳阿候

                              陳阿存

                              陳阿圖

                           偕姪 阿松

                              阿乾

                              珠以

                              甘霖

                              阿宜

                              阿炳

                              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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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二 杜退荒埔水圳底契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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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立杜退荒埔水圳底契字人合興號眾股份,即羅義興、余步青、吳知奇、陳思善、陳水泉、施瑞源、曾如從、陳和尚、陳綿福、陳春結、陳文筆、蘇永壽、陳文曲、田水金、吳永興、王詰、陳石生、陳長江、陳講、陳武、吳水池、李木、簡永存、呂部、陳永來等,蒙分憲吳諭給興眾股分等鳩集工本,開築南烘一帶圳務水道通流,所有灌溉之田畝應配水租,准興等收為工本之資。又連荒埔一處,坐落址在水頭莊西南畔勢,土名大埔,東至山,西至溪,南至圳頭,北至竹圍腳並圳為界,四至界址並一帶水圳俱載明白。茲因本年五月間大雨滂沱,埤圳崩陷,乏項無力修理,難以疏通,合興號眾股份商議,情願將南烘一帶圳底暨荒埔盡行出退於人,托中招得新順源號出首承頂,三面議定備出七兌工本銀一千大元正。即日銀契同中見兩相交收足訖;其南烘一帶水圳荒埔,隨即踏明,盡交付與新順源號前去掌管修理,開闢收租,永遠為業。自此一退終休,葛藤永斷,杜退以後,不敢異言滋端。保此圳荒埔俱係興眾股份等給墾,鳩備工本開創之業,與他人無干,實無來歷交加不明;如有此情,係興等眾股份出首一力抵擋,不干新順源之事。此係仁義交關,二比甘願,並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同立杜退荒埔圳底盡根契字一紙,帶墾照一紙,又帶合約字二十五紙,計共二十七紙,付執永炤。

  即日,合興號眾股份等當中見實收過契字內七兌盡根價銀一千大元正完足,再訖,批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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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批明:合興號總共三十二份,城隍爺應得四份,照忠祠應得一份,此五份抽出留存,以為城隍爺照忠祠香祀,再批炤。

  光緒十五年七月 日。

                          代筆人 游得升

                          為中人 游得升

                        在場知見人 曾田和

                              曾豐印

              立杜退荒埔水圳底字人 羅義興  余步青

                         吳知奇  陳思善

                         陳水泉  施瑞源

                         曾如從  陳和尚

                         陳綿福  陳春結

                         陳文筆  蘇永壽

                         陳文曲  田水金

                         吳永興  王詰

                         陳石生  陳長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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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講   陳武

                         吳水池  李木

                         簡永存  呂部

                         陳永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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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三 杜賣開圳田頭地契字

  同立杜賣開圳田頭地契字人打貓西堡園黃煥章、何尚春、陳堯生、洪其才等,有承祖父遺置園寮莊東南勢旱田抽出田頭各一段,因莊前係是旱田,乏水灌溉,眾佃相商,招請本莊埤長何要、何喬整出本銀出為辦理,承買開圳。托中三面議定,黃煥章田頭地一段,議定依時價銀二十大元正;何尚春田頭地一段,議定依時價銀二十大元正;陳堯生田頭地一段,議定依時價銀一十五大元正;洪其才田頭地一段,議定依時價銀一十五大元正;合共契價銀七十大元正。其官租銀原歸四姓各人完納,抽出田頭地杜賣埤長開圳,不堪分配,此係四姓之人各各甘願,先問房親人等不欲承辦,即日同中併眾佃將田頭地割出,踏明界址,交付與埤長前去築埤,任從興工開鑿圳路,引通埤水長流灌田,歷年向佃配水收銀抵利,子孫掌管,永為己業。自此一賣千休,日後價值百倍,子孫永不敢言及找贖滋事。保此田頭地係煥章等各承祖父物業,與四姓房親人等無干,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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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亦無拖欠官租以及上手交加來歷不明等弊;如有此情弊,章等各人自出力抵擋,不干埤長之事。此係四姓之人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同中並莊眾證見,立杜賣田頭地契字一紙,永遠付埤長執掌,子孫繼承,存炤。

  即日同中親收過杜賣田頭地契面銀合共七十大元正完足,再炤。

  乾隆三十八年二月 日。

                          代筆人 陳貞華

                          知見人 何參

                          為中人 何璉

                   同立杜賣田頭地契字人 陳堯生

                              何尚春

                              黃煥章

                              洪其才

   契尾(前文略)

  計開:業戶何要、何喬買黃煥章、何尚春等田頭一坐,坐落……,用價銀六十七兩六錢,納稅銀一兩四錢二分八釐。

    布字九千五百三十九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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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右給嘉義縣業戶何喬、何要准此。

  光緒七年四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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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四之一 賣水圳管甲杜絕盡根契字

  同立賣水圳管甲杜絕盡根契字人田尾順興莊邱春二,同侄德郎、定臺、玉臺、同仙,暨四房人等,有承祖父邱文琳,為本莊管事,該莊原置有水圳灌溉課田,因被洪水沖崩,乾隆四十年間,該地得浮復,眾佃無力築埤開圳,懇求祖父自備銀兩為工本,開鑿新圳,庶該莊課田得以流通灌溉。當時議定圳頭賞番,以及通事辛勞、隘口圳路租穀、水甲辛勞一切諸費等項,照田甲水份七十二份均攤,各條規載在佃約字明白為據。茲因春二無力辦理,又諸房等亦不能為圳務。竊恐圳務情重,有誤其事,是以叔侄相議,迴念祖父當日用下工本開築此圳,今欲退辦,亦須擇一力量精謹之人,方勝其任,庶二等財本有歸,又不至貽誤佃戶。素知郡垣吳亨記為人可靠,故托中願將此水圳出賣與記,三面議定,收回工本銀六百大元。其銀、契即日同中兩相交訖;其水圳即立告白通知佃戶,凡有應理圳務,係新水甲之事,而各佃所有應納番賞以及辛勞水穀各項,當向新水甲完納,與二等叔侄無干。實二祖父之圳,與別房人等無涉,亦無重張,係二等承祖父物業。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找贖貼洗滋事,曖昧不明之情;如有不明之事,二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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侄自當出首抵擋,不干新水甲之事。此實兩願,各無抑勒,恐口無憑,同合立出賣水圳甲首契字一紙,併繳連佃約字一紙,水份簿一本,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實收過工本六八平銀四百八十大元完足,存炤。

  光緒元年二月 日。

                          代書人 盧廷成

                    在場知見人邱春二母 林氏

                         邱同仙母 陳氏

                          德郎妻 盧氏

                           武妻 沈氏

                          為中人 邵瑞玉

                              簡奉

              同立賣出水圳管甲杜絕盡根契字人 邱春二

                            侄 德郎

                              玉臺

                              同仙

                              紅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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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臺

                              武觀

                              桂春

                              河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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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四之二 出賣水圳字

  立出賣水圳管事甲首字人田尾順興莊邱世守,即邱阿五,有承故祖邱文琳,並故叔父邱君盛、邱君贊等為該莊管事,自備工本開墾本莊水圳,灌溉七十二份課田。當時各佃同立有合約付祖執憑,內敘每年各佃該出銀穀,交付管事,以為開發內外賞番以及通事隘口圳路租、管事辛勞等費,照約而行,歷久無異。茲因守等叔侄相議,欲將此水圳出賣,先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向堂弟邱春二,侄邱德郎、邱玉臺、邱定臺、邱同仙等,經先出賣於郡城吳亨記承充契價銀四百八十元,惟存守一份之額,今守亦願同賣於記一並承辦,當原中議定守契銀一百二十元。銀、字即日同中兩相交訖;其水圳立即對佃,交付吳亨記新管事吳振聲執掌料理,而各佃所有每年應納內外番賞並管事通事隘口圳路租、辛勞、水穀等項,亦當仍照舊章,交付吳振聲買物,轉交生番通事進山安撫及開發諸務,守等叔侄不敢異言生端。保此係守等祖父開墾物業,與別房人等無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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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守等叔侄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兩願,各無抑勒,恐口無憑,合立出賣開墾水圳字一紙,並繳連告示二紙,水份簿二本,並繳連二等賣字一紙,佃約一紙,抄白一紙:以上合共六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同中收過六八平佛銀一百十二元,連前堂弟春二等收來銀四百八十元,同共銀六百元完足,再炤。

  再批明:此水圳每年係晚冬一季,批,再炤,行。

  光緒元年二月 日。

                          代書人 邵瑞玉

                          為中人 簡奉

                              邵瑞玉

                        在場知見男 邱紅毛

                       立賣水圳管事 邱世守(即邱阿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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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五 諭 示

  欽加提舉銜,即補清軍府代理鳳山縣正堂吳,為諭飭課教事。案據舊圳總理林際時暨眾甲首等僉稱:緣同治年間,籬仔內汴有不入甲之田,私向甲首三合記買水灌田,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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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得穀將近一千石,僅私貼前辦總理二十元,以致入甲之田失水爭鬧。公議舉出生員王邦猷出為配水辦理,逐年按繳局費銀一百二十元,添設義塾于曹公祠內,交由總理給發,一則照顧祠內油香,二可栽培貧民子弟,簽乞立案,出示曉諭等情,當經批准如稟辦理在案。茲據鳳儀書院監院董事周凞清、盧德嘉、盧德祥簽稟,以查有本城生員謝賴周文行端方,堪任塾掌教,僉舉稟請立案給諭等情前來。除稟批示立案並出示曉諭外,合行諭飭。為此,諭仰該謝賴周即便遵照,前往曹公祠內義塾,擇日開館課教,毋稍怠荒,致誤子弟。仍將啟教日期,並生徒人數造冊稟縣備查,毋違,此諭。

  光緒十四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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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六之一 杜絕甲首契字

  立杜絕甲首契字人大竹里乙甲莊林靜觀,有承父林安居墾置下八莊舊圳甲首一股,該管田七十六甲七分,帶納總理膏伙並溪口諸費。因先父自光緒八年去世,有胞兄林清江掌辦三年,侵缺總理趙德觀繳款,迫討難容。江無力清還,與觀相議,願將此甲首交觀掌辦,抵還缺款。嗣後江出為混收,觀屢遭賠累,無力繳還,適因總理侵缺鳳儀書院董事沈時敏膏伙,總理將此甲首抄封,抵還敏膏伙銀一百二十元。保此甲首,觀承父物業,與別房親叔兄弟侄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交加不明為;如有不明,觀自一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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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杜絕甲首契字一紙,並繳戳記水甲簿各一件,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過賬入膏伙銀一百二十元實足,再炤。

  光緒丙戌年六月 日。

                          為中人 王邦猷

                         知見人母 沈氏

                     立杜絕甲首契字人 林靜觀(自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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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六之二 憑單字

  立憑單字人鳳儀書院董事沈時敏,有承舊圳總理趙德觀抄封林靜觀甲首一股,該管田七十六甲七分,抵還膏伙。時敏院務浩繁,難以兼辦,托中引就與本城內大老衙林帆水務熟識,出首承買,三面言議時價銀一百二十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其甲首戳記並水聲簿交帆掌管辦理,立憑單字一紙,並繳抄封契字一紙,共二紙,連戳記水聲簿各一件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六八銀一百二十元足,炤。

  光緒丙戌年十一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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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中人 謝賴周

                           代書 (自筆)

                      立憑單字人董事 沈時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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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六之三 賣舊圳甲首字

  立賣舊圳甲首字人鳳山城內大老衙街蔡便涼,有承故夫林帆明買甲首一股,管田七十六甲七分。其水圳係由內河分支灌溉田甲,所有業戶配完水金,載明簿據收納。今因帆故,喪費乏項,托中引就與謝賴肯祥,言議除將積欠公館攤費一切銀主負擔抹完外,定價六八銀一百元。其銀即日同中交訖;隨將該圳聽與銀主掌管,以後各無反悔言及找贖等事。恐口無憑,立賣甲首水圳字一紙,並繳上手字二紙,連簿一本,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六八銀一百元正。

  光緒二十六年舊曆八月 日。

                          為中人 洪番

                        知見人夫弟 林牽

                       立賣甲首字人 蔡便涼

                          代書人 謝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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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六之四 典契字

  立典契字大竹里下菜園莊張善,有承祖父遺置舊圳甲首一缺,管理田甲五十甲零八分,輪放水番,灌溉田畝,按甲徵收水穀銀項,繳充公局,以供築溪及疏通圳道一應開費,歷辦多年無異。今因乏銀應繳局中銀項,將此一缺甲首先盡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埤城頂橫街李英店記出首承典頂辦,三面言議著下時價六八佛銀一百大員。其銀即日同中收訖,繳完公項;其甲首事務併田甲銀項,隨即告知水圳公司總理,將所管轄各業戶田畝共五十甲零八分,逐一對明,交付銀主掌管頂辦,照數徵收,上供局費,下養身家。限至十二年為滿,聽善備足契面銀,對月贖回自辦,銀主不得刁難;倘屆限無力取贖,依舊聽銀主掌管,不敢異言生端。保此甲首果係善承租父遺缺,與房親伯叔兄弟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及積缺舊局費項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善自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合立典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六八契面銀一百大元足訖,再炤。

  再批明:前因急需乏用,爰托原中仍向銀主另借出六八佛銀五元,若屆限滿取贖之日,自當備足佛銀共一百零五元,一併清楚,合批明,再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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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緒二年正月十三日再批。

  光緒元年十二月 日。

                          知見人 張成材

                          為中人 謝振兄

                          代書人 何德昌

                        立典契字人 張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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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七 合約字

  立合約字人張天祿、張聰祥、張小華三人等,合夥同出本銀,倩工開築新莊仔莊埤圳,開導水源,通水灌溉,俾新仔莊一帶埔園盡變為水田,獲利無疆。其逐年各佃一九現抽的水穀,作二份均分,後日子孫下得爭長競短致不和。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恐口無憑,立合約三紙一樣,各執為炤。

  咸豐三年十二月 日。

                         立合約人 張聰祥

                              張天祿

                              張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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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八之一 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廣儲東、保大東里吳明、翁保等,為協力開築北勢埤一口,以備灌□□田園。時因埤岸破壞,保、明與眾人商議埤岸填築之事,而大穆降林文協同商議,言埤岸破害,皆然填築,其前文未有填築之力,今破壞,文等出為收築,抵前未築之力。言約先於二里高田踏車灌足,後埤水原舊二夜二日,先於舊埤長等香份灌溉,後於文等一夜一日,灌溉大穆降洋;如埤水有餘,原前照份輪流。言明議定,保等許允文等出為頭填築埤岸,歷帶無異。以降埤如破壞,三里合作收築,埤水照約均分。自此無異,如有悖約,呈官究治。此係眾心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再合立約三紙,每埤長各執一紙,付執為炤。

  雍正元年八月 日。

                       同立合約字人 翁保

                              吳明

                              林文

  廣儲東埤長吳明份人:鄭宜、張贊、徐晃、林陳、吳明、王聖、張福、袁僯、陳、蘇全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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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大東埤長翁保香份人:李吉、葉老、陳兩、陳快、張密、鄭孝、翁保、黃二、胡福。

  大穆降埤長林文香份人:柯洪升、林尚、柯福壽、王聖、張士、吳燦、林文、黃為、藍任、蘇全南、鄭蓁、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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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八之二 賣杜絕盡根埤契字

  立賣杜絕盡根埤契人廣儲東里知母義社吳印,有承祖父吳明開築北勢埤一口,今因乏銀費用,將此埤長應份,賣與蘇振馨六八銀十大元。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其埤隨即交付銀主前去掌管,不敢阻擋。自此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找贖,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埤果係是印承祖父之額,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為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印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賣杜絕盡根埤契一紙,並連上手契二紙,共三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見收過六八重銀十大元完足,再炤。

  光緒甲午二十年八月 日。

                       為中人 林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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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 吳印(自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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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八之三 賣杜絕盡根契字

  同立賣杜絕盡根契人翁适、翁萬山等,有承祖父親自開墾之北勢埤一口,當時議築此埤長豎有八股,祖父亦得一股。但是此埤之水,本為八股之埤長灌溉田園滿足,然後議將此埤水賣與別人田園灌溉,其銀項應留為後日修造埤岸之費,八股埤長不得侵漁。又公議:後日埤底之稅銀二十大元,八股埤長各輪值一年,彼此不得恃強霸收。此係當時立埤之約,乃萬年不朽之規也。今适等因乏銀費用,托中引就,願將此一股之埤長份賣與郡城內宗叔翁攀鶴出頭承買,三面言議著時價銀三十大元。其銀即日同中見收訖;其埤份隨即踏交銀主前去掌管,灌溉田園,不敢異言生端,後日子孫亦不敢言找言贖。保此埤份係适等自己應份之業,與別房親人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為;如有此情為,适等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並非抑勒,口恐無憑,合立賣杜絕盡根埤長份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見收過賣埤長水份銀三十大元完足,再炤。

  咸豐十年二月 日。

                      為中人併代書人 翁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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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見人 徐代

                  同立賣杜絕盡根埤契字人 翁适

                              翁萬山

  一、批明:契內添註「水」字一號完足,再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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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八之四 賣杜絕盡根契字

  親立賣杜絕盡根契人翁貞記,有自己明買翁适等親開墾北勢埤一口,适祖父亦得埤長水份一股,以資旱天灌溉田園之用。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此股埤水托中引就,賣與蘇振德出頭承買,三面言議著時價佛銀二十五元。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其埤隨即將一股之水,交付銀主前去掌管,灌溉田園,不敢異言生端,日後子孫亦不敢言找言贖。保此埤份係記明買之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賣他人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為礙;如有不明等情,記自出首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並非抑勒,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親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一紙,併繳連上手契一紙,共二紙,付執存炤。

  即日同中收過賣埤長水份銀二十五元完足,再炤。

  光緒十九年二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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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親立賣杜絕盡根埤契字人 翁貞記

                          為中人 翁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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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八之五 賣埤長字

  立賣埤長字人林亨,有承父辦理埤長,其埤名曰豬母埤。破水及填岸等事,係埤長通知眾人,是以破水之日,讓埤長先破,餘照鬮輪流香水。茲亨埤長田甲無多,願將埤長變賣,因托中引就與鄭德祖,三面言議,德祖願抽出香枝價銀十大元交易,此埤長亨亦情願遂即立字過香收銀。自此一賣千休,不得異言生端。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賣埤長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香分價銀十大元完足,再炤。

  嘉慶十年六月 日。

                          為中人 吳懷

                          代書人 柯廷

                       立賣埤長字人 林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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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八之六 甘願杜賣埤長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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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甘願杜賣埤長人大穆降莊上帝廟鄭法,有承祖父明買過林亨埤長份辦理埤長,其埤名曰豬母耳埤。其破水及填岸等事,係埤長通知眾人,是以破水之日,該讓埤長先破,有餘照鬮輪流香水。茲法埤長田甲無多,甘願將埤長份意欲杜賣,今因托中引就,杜賣與本莊四領社蘇振芳出頭承買,三面議定時價銀六大元正六八足。其銀即日交訖;法願將埤長份抽出過賬,交付銀主掌理,不敢阻擋,亦不敢異言生端等情滋事。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賣杜絕埤長字一紙,併帶上手埤長契字一紙,合共二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埤長契字內佛頭銀六大元完足,再炤。

  同治十年七月 日。

                          為中人 鄭番英

                         知見人媽 陳氏

                          代書人 王日輝

                    立甘願杜賣埤長字人 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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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八之七 賣埤長契字

  立賣埤長契人鄭掌,有承祖父明買埤長份,在知母義埤,三股應得一股,與堂兄避亂對半均分。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應得半股埤長份變賣,先盡問房親叔兄弟侄不能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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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托中引就與知母義莊吳套觀出頭承買,三面言議著時價銀五大元。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其應得半股埤長份,隨即交付銀主掌管。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找言贖,亦不得異言生端滋事。保此半股埤長份果係掌自己應得之額,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為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掌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乃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賣埤長契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銀五大元完足,再炤。

  道光二十年三月 日。

                         知見人母 曾氏

                          為中人 翁雅

                          代書人 吳明良

                       立賣埤長契人 鄭掌

  契後批明:上手契交堂兄避亂以執,難以分拆,不得刁難,批明,再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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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八之八 賣埤長契字

  立賣埤長契字人知母義社吳申喜,有承祖父明買埤長份,在知母義社埤,三股應得一股,與堂兄避亂均分對半。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應得半股變賣,先盡問房親叔兄弟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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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與大穆降莊蘇振馨出頭承買,三面言議著時價銀二十大元六八正。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其應得半股埤長份,隨即踏明,交付銀主掌管。自此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找,亦不敢言贖,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半股埤長份果係申喜自己應得之額,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為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申喜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賣埤長契字一紙,又帶上手契一紙,合二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二十大元完足,再炤。

  光緒庚寅年十二月 日。

                          知見人 蔡氏

                          為中人 蘇粒

                          代書人 嚴三川

                     立賣埤長份契字人 吳申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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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九 耕合約字

  立耕合約字人許卻,有自備工資,今因乏圳耕作通流充足,向林爐觀手內出金長源水圳一份,址在四圍堡匏靴崙莊,時同堂議定,卻應納全年水圳租穀六石。其租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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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限早季納清,務要在埕經風搧淨,不敢濕冇抵塞,亦不敢少欠升合。後日有多少百倍之收,卻自己應得,與爐無干。若收租之時,要信記以及圳單付交卻為準應用,不得刁難滋事。又議定圳限三年,自己亥年冬起,至壬寅年冬止。限滿之日,業主、佃人兩相交清,各不得刁難生端。此係二比喜悅,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字實有據,立耕合約字二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堂託議,立過耕合約字二紙一樣是實,再炤。

  光緒巳亥年九月 日。

                          代筆人 吳逢榮

                     立立耕合約字人 許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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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0 杜賣圳份盡根歸管永斷字

  同立杜賣圳份盡根歸管永斷字人吳天富、吳天文、吳健全,原有父吳裱,先年合夥,地在茭苳林新興莊開築水圳,引水灌溉眾佃田畝,沖號金新安。約議作十股半,吳裱應得五股,簡觀崇應得四股,張石成、林三易共得一股,廖禮三在寮理事,公蔭半股。因林彪等金大成水西在上,金新安在下,絕流乏灌,誤佃田業拋荒,年收無利息。裱情願將此自己五股圳份退賣別創,先問房親叔侄人等不欲承受,托中引就夥內簡觀崇承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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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日憑中言斷,議定時值盡根共價銀三百七十大元正。銀即日面同交過經收;其圳份五股,隨交付夥內簡觀崇永遠歸管整理,鳩收水租。保此圳份係文等承父吳裱自己應份之額,與別胞親叔兄弟股內人等無涉,並無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事弊不明等情,俱係賣者人一力抵擋,不敢干礙與買主人等之事。此係二家人各甘願,各無反悔異言,口恐無憑,同立杜賣盡歸永斷字一紙,帶上手契五紙,共六紙,付執為炤。

  即日收過字內銀三百七十大元正足訖,再炤。

  道光八年七月 日。

                         說合中人 林泉

                      在場知見人母親 黃氏

              同立杜賣水圳份盡根歸管永斷字人 吳天富

                            夥 張石成

                              吳天文

                             佛全秉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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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一 杜賣根圳底水租契字

  同立杜賣根圳底水租契字人曹四聰,即協恭、朝華,同侄孫能古、能傑等。緣恭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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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緒七年間,有明買過李麟記應得西勢圳戶公號金大成水圳一道,即約內定六大股,每股按作十分,恭應得三分三釐三之額。今因乏銀別創,恭兄弟叔侄等相商,願將此明買金大成水圳一股內應得三份三釐三,水頭源泉叭哩沙湳山腳起,至水尾蔀後莊沙崙止,圳底租粟、圳寮瓦厝、應用家器、陡門、木寮雜物以及寮地、沙園,併栽種雜糧、竹木等件一應在內,甘願盡行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向股夥李金裕興出首承買,當日同中三面議定時值圳底價銀三百二十大元正。即日同中銀、契兩相交收足訖;隨將圳底一股應得三分三釐三,租粟、圳寮、瓦厝、應用家器、陡門、木寮雜物以及寮地、沙園,併栽種雜糧、竹木等件,同場一概指交買主前去掌管,量收水租,永為己業。從此一賣千休,恭等應得圳底租粟、圳寮、瓦厝、家器、陡門、木寮、寮地、沙園併栽種雜糧、竹木等件,一草一木不留,日後價值千金,亦係買主洪福,恭兄弟叔侄及子孫人等永不敢言及找贖滋事。保此出底租穀係恭等明買物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為以及上手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該賣主等出首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筆乃有據,同立杜賣盡根圳底水租契字一紙,上手印契連司單一紙,白契一紙,合約字一紙,共四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恭兄弟叔侄等親收過杜賣盡根圳底水租契字內時值價銀三百二十大元正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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訖,再炤。

  光緒十五年二月 日。

                          代筆人 黃開塘

                          為中人 曹祥

                         知見股夥 張國芳

                         在場母親 林氏

             同立杜賣盡根圳底水租契字人 曹四聰即協恭

                               朝華

                          同侄孫  能古

                               能傑

   契尾

  計開:埤業戶李金裕興買曹四聰等水圳一道,坐落叭哩沙至蔀後莊,用價銀二百二十兩八錢,納稅銀六兩六錢二分四釐。

    布字四百十七號。

                   右給宜蘭縣業戶李金裕興准此。

  光緒十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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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二 墾田約字

  同立墾田約字訓主瀋涵源、業主許光盛等。竊謂開疆拓土,宜資溝澮之功;闢地為阡,當藉水源之利。緣源備本僱工,自赤土窟白石溪開築大圳,透出枋山莊引灌田畝。盛見其水源浩大,欲以埔地易水,爰是托中邀同圳主相議,願將明買枋山莊何、張兩家田業山埔全段踏出半段,東至大崙分水王家毗連界,西至坑底舊田界,南至頂上無尾崙透橫路界,北至蔡家湖底田頭橫路界,四址同中踏明,立字分管,隨將埔地半段交付涵記掌管,開闢成田,收租納課,永為己業。圳主亦將圳水分付盛記永灌田畝,庶幾因水利而共利之,指日成良田萬頃,無使諸山荒而久荒也,終年收香稻千倉。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同立墾田約字一樣二紙,各執一紙存炤。

  即日同中光盛明踏埔地半段,交付涵記掌管,任從開闢成田,弗敢阻撓,聲明,批炤。

  一、批明:涵記圳水付盛記灌,自己田畝水尾仍歸圳主收回,不得私漏,聲明,批炤。

  光緒六年九月 日。

                           代筆 劉吉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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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中 蔡文和

                     同立墾田約字圳主 潘涵源

                           業主 許光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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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三 給墾約字

  公同立給墾約字人六館業戶張振萬、陳周文、秦登監、廖朝孔、江又金、姚德心與岸裡、搜、烏牛欄舊社等社土官潘敦仔、茅格、茅格買呢,郡乃大田社該且打祿祿、阿打歪、郡那務阿打歪、郡乃拔黎、斗肉仕郡乃、阿四老馬下道、馬下道甲又難,白番阿木愛著、郡內毆那、阿四、阿打歪等。緣敦等界內之地,張振萬自己能出工本,開築埤圳之位水源不足,東西南勢之旱埔地,歷年播種五穀未有全收。無奈,眾番鳩集妥議,託中向墾通事張達京與四社眾番相議,請到六館業戶能出工本募工,再開築榜仔籬口大埤之水均分灌溉水田者,敦等願將東南勢之旱埔地,東至旱復溝直透至賴家草地為界,西至張振萬自己田地、草地為界,南至石牌透至何家草地與張振萬石界為界,北至岸裡圳橫透至西,與張振萬圳汴為界。此係敦等四社番眾之地,並無侵礙他人界限。眾番情願將此酬償工本,付與六館銀王前去招佃開墾,陞科裕課,永遠為界,敦等四社日後子子孫孫不敢異言爭執。今據通事張達京代敦等請到六館業戶擔承,計共出本銀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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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六百兩,開築大埤之水與番灌溉,當日議明,六館業戶開水到公圳汴內之水,定作一十四份,每館應該配水二分,留額二分,歸番灌溉番田;其東南勢之旱埔地,照原踏四至界內,付友六館業戶前去開墾,以抵開水銀本。六館業戶與四社眾番敦等當日議明,舉為張振萬六館之首也,歷年築理樸仔籬口大埤之水以及圳水,灌溉民田、番田,共保水源充足。此係敦等甘願割地換水,六館業戶願出本銀開水,分番灌溉換地,兩相甘願,日後不敢言貼言贖侵越等情。保此地係敦等祖地,與他社無干,亦無重約他人典掛來歷不明;如有不明,敦等出首抵擋,不干六館之事。每年六館業戶等粟六百石,每館應該粟一百石,聽敦等自己到佃車運。此係二比甘願,兩無迫勒交感,恐口無憑,同立給墾字七紙,各執一紙為炤。

  代筆人廣東張元調,為中貓霧社土官由皆乃,在場通事張達京。

  雍正十年十一月。

                         六館業戶 秦登監

                              陳周文

                              張振萬

                              廖朝孔

                              江又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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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德心

         公同立給墾約字岸裡搜烏牛欄舊社等社土官 番敦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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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四 請帖約字

  立請帖約字人頂園莊番仔陂業戶暨眾佃人等,為酌請陂長立帖炳據事。蓋聞官有正條,民有私約,茲我番仔陂水圳灌溉田甲不為不多,因自前年合眾請得陳文安,率子陳誰欽出首承當陂長,巡視水路,該眾佃每甲田各出穀八斗六升足,以為陂長辛勞之費,約至早季收成之日,喚陂長收回清明,不得挨延。並約:番仔陂水道若水沖壞該修築,有十工內者,陂長自修理,不與眾佃;或十工以外者,該眾佃會工合築,經已立約炳據在前。無如屢次旱時,陂長計較求水,身力勞苦,以及洪水沖壞圳道,修築費用非少,虧本甚多。我眾佃人等爰是再鳩議,就將番仔陂圳田甲仍舊照汴配水灌溉,每年每甲田各加貼出穀三斗四升,以湊前所貼,共有一石二斗之額,再向請陂長陳誰欽出首承當,面約每年每甲田,至早季收成時候,而眾佃須備出穀一石二斗足,付陂長收明,以為辛勞之費,不得刁難推諉。並議:番仔陂圳倘被水沖壞若修築,有五十工內者,陂長自為修理;或五十工以外者,眾佃共築修理,亦不得異言。歷約既舊,再為重新立約言明,凡自今以後,陂長自當勤力巡視水圳通流,不得懈怠;而眾佃亦當照約所遵。此係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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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合立請帖約一紙,付執為照。

  一、議:每年每甲田出八斗六升;早季出四斗三升,晚季出四斗三升。

  一、議:照舊每年每甲田貼八斗六升,以為陂長辛勞之資。若陂圳被水沖壞,十工內者,陂長自築修理;或十工外者,作十份。

  一、議:陂圳倘被水沖壞,照田甲派工修理;一工不到者,罰銀二錢充公。

  一、議:大小汴額照汴通流,不許私挖汴底;捉獲者,罰戲一抬。

  一、議:圳陂若毀壞,陂長傳單鳩集修理。

  一、議:每年每甲田眾佃各備出早穀一石二斗,至六月收成之日,付陂長收去,以為辛勞之資,不得吱唔;違者,會眾共誅,或從官稟究。

  一、議:土圳每年至年終,陂長自修理一次。

  一、議:番仔圳若沖壞要修理,而陂長倘倩佃工,每工的工錢一百六十文,不得較寡。

  一、議:每年每甲田各加貼出穀二斗四升,付陂長收交恆升。

  一、議:番仔圳若被水沖崩,修有五十工外,作十份。

  一、議:修理陂圳,限三日修理,至四日出水。

  一、議:業主、通事每年出穀十石,以為陂長辛勞之資。所有佃戶水份諸務,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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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辦,再炤。

  光緒六年(歲次庚辰)三月 日。

                          證見人 陳坤

                              葉登

                              陳雲

                              鄭釵

                              王助

                              楊玉山

                              楊登茂

                              張斗

                              陳萬生

                              謝番刈

                         謝老番外三十二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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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五 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業主曾國興、徐國和,水戶鄭恒記暨眾業主等。竊以賦由租生,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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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水養,我萃豐莊界內有白地粉牛埔三處接壤,前係水田通流灌溉,緣昔年屢被洪水沖崩,埤圳損壞,三莊一時變成旱園,無奈耕種雜子,稍遇凶旱之年,十無一收,佃人難食,無處告貸,甚至拖累課租,種種苦況,難以枚舉。前興等邀同眾業主等當面議定,僉請本城舖戶鄭恒記出為水戶,先備工本,創建埤圳及石壆。完成之日,不論旱園、溪埔,同公量明甲聲,定辦配水分灌,每甲按貼圳底銀六元二,業戶按貼圳底銀,就通盤開費總計若干,每百元貼銀三十元,每年每甲按貼水租穀四石四斗,早季收成之日,經風日晒搧淨,付水租戶量收,不得少缺升斗,亦不得濕冇抵額。保此埤圳壆係業戶曾國興等同眾業主等僉請鄭恒記先備工本開築,完竣之日,永遠為鄭家己業,照甲收租,眾業佃不得異言生端滋事。至於田頭小圳,係眾佃人自為開築,與水戶無干。應議各款,開列於左。從此一諾,金石不渝,恐口無憑,合立約字一樣三紙,付執存照。原約字再立三紙,付三莊收執存炤。

  一、批明:園主前有出典他人,至未贖回,典主如先出工本銀開圳成日,限五年為期,聽園主備銀,取其圳底銀照數清還,典主不得加利。

  一、批明:業戶大租穀每甲六石直行,仍於早季收成之日,經風日晒乾搧淨,付業戶僱工運回。

  一、批明:埤壆圳水落,倘後日被風雨損壞,一百工以內,埤長自己修理;一百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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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外,佃人偕埤長同工修理,不得推諉。

  一、批明:圳水通流,眾佃戶當趕緊開剝成田;倘或故意挨延,至早季收成之候,仍要按甲收租,決不寬宥。

  一、批明:魚寮白地粉牛埔一帶圳路,前已築成通流引灌,後被洪水沖崩,致圳路一齊廢弛。茲仍照舊圳路清開,上流下接,眾業佃不得滋事生端。圳底銀公約丈明甲聲,聽水戶先收,至圳路完成之日,一齊交楚,不得挨延。至於水戶租穀,每甲四石,埤長水租穀每甲四斗正。

  一、批明:開築埤圳,當面酌議規約,此情經稟廳主存案,以行永遠;後來倘有違約不遵,公同請官究辦,此炤。

  再批明:曾國興、徐國和兩業戶,當面議貼佛銀三百五十大元,其餘費與伊無干,兩業戶就甲分攤,不得異議,再炤。

  同治(己巳)八年十二月 日。

                          代筆人 張筠若

                     同立合約字 業戶 曾國興

                              徐國和

                          水租戶 鄭恒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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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六 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水戶鄭泉益,即鄭火,與眾佃戶等。緣火自本年一月,承買得曾益源,即曾瑞祥、曾再添於萃豐莊界內頂下新莊仔及烏樹林礐一帶埤圳石礐,永為己業,經將字內所買來歷,俱已呈稟在案。爰是即日備筵,邀請眾佃到場當面言明,凡屬曾益源界內水田,經已賣盡與鄭火承管,當日言約每田一甲,應水租穀四石四斗正納入。自此以後,歷年至早季收成之日,各佃戶自當在埕曬乾,經風搧淨,照例一齊付水戶鄭火僱工運回,不得濕冇抵塞,亦不得拖延短欠升斗;倘有一二奸細藉詞不納,聽水戶將水截斷,稟官究治。至於埤陂石礐,水戶自當專用埤長巡視照顧,使之通流灌溉,上承下接,各佃戶毋得恃強阻截,以致生端滋事。此係水戶、佃戶公同明議,永遠遵行,俱各喜悅,永無翻異,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合約字一樣二紙,各執一紙存為炤。

  一、批明:即日言明,後日埤圳石礐倘被風雨損壞以及洪水沖崩,應修理至百工以內,水戶同埤長自行用力;倘至百工以外,眾佃戶自當同埤長協力幫助,以至周全,不得臨時推諉,聲明炤。

  一、批明:即日言明,凡屬界內所有園可以成田者,自當從緊開築,毋得故意挨延,聲明,又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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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批明:即日言約,年間圳路填塞,凡大汴以下,係埤長一力開闢;至大汴以上,眾佃戶照甲數分配,逐一闡清,不得藉詞挨延,以致滯不通,合該聲明,又炤。

  光緒二十六年(庚子年)四月 日。

                  同立合約字水戶鄭泉益暨眾佃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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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七 簽舉陂長合約字

  同立簽舉陂長合約字人眾業主暨諸新社荳仔埔莊眾佃人等,茲因曾雲品辭退不當,並無新陂長向前可舉,今眾業佃公議,簽舉陳以成出首承當。應備出舊陂長底銀十三大元,呈交曾雲品收回;隨踏明陂地,交付陳以成照顧管掌,永為己業。緣新陂從花草林、石壁潭、九芎林透五塊厝犁頭山直落通流灌溉。竊謂水源為佃人之所關,亦業主之所賴者也,時議每年眾佃人每寸水應納水圳粟一斗五升,兼理粟五升,共每寸水應納粟二斗,約早晚季收成之日,曝乾搧淨,付陳以成量清抵工費之資,不得挨延。此係兩願,各無異言生端滋事。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簽舉陂長合約字一樣二紙,各執一紙為炤。

  一、議:陂頭倘有被洪水沖壞,或五十工內者,陂長抵擋;五十工外者,即陂長傳單,鳩集眾佃開築;若一工不到者,罰銀二角,又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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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議:修理水汴枋開費銀若干,宜小租戶照田甲開明,又炤。

  一、議:陂頭倘有偷陂圳水捉獲者,賞銀四元,向陂長取領,聞眾公罰,又炤。

  一、議:莊中倘有事務經投者,宜要查實情由,照公辦理,不得推諉,又炤。

  再批明:又開出佛銀十七元,共陂長底銀三十大元,又炤。

  光緒十七年一月 日。

                          代筆人 鄭駕六

                   同立簽舉陂長合約字人眾業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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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八 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他里霧堡他里霧街坡底主徐怡昌,業戶徐帆舍、陳有德、黃才、方合興,堡正李上達、沈老漢,將軍崙陳籃、陳安,崙仔黃連,新厝寮陳齊、陳榮,舊社沈付進,沈洽,社頭陳知,烏瓦曾廷,五間厝林返,暨眾田甲等。緣我將軍崙坡一口,自徐帆舍修築限滿以來,無人築,誠恐水道荒廢,不特有防五穀,而且國課攸關。我等業戶、保正、眾田甲等不容不會議,將坡出。今有曾君、陳掄元出首承,具限四年,此乃利人利己之事,亦不容不會議水穀田底條目,故合約證明:上洋每甲水穀十石,田底穀四石;下洋每甲水穀十二石八斗,田底穀四石。每石早冬實重一百斤,晚冬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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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九十五斤。其水穀、田底穀如有抗欠者,則將該田出收抵。此係公同會議立約,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約書六紙,彼此各執一紙,付執存炤,行。

  一、批明:為恐坡涵、圳岸或有沖壞,要截水落溪,修理涵圳,應先通知,眾田甲不得刁難,批炤,行。

  一、批明:逐莊田甲該水穀、田底穀,上洋每甲十四石,下洋每甲十六石八斗,要對佃人埕頭徵收,應先納水穀,後納租穀。其田有早晚冬,亦當作早、晚冬完納。其限早冬至七月十五日,晚冬至十一月終,如佃人有拖欠者,先通知田主;而田主不理後,將田出收抵,批炤,行。

  一、批明:縱有不虞大崩,約天晴十六日,小崩約天晴六日,均應備料興工修築,批炤,行。

  一、批明:如穀有不能照約而行,議定依時價退銀一元,該項具限三日內繳清,不得挨延拖欠,再炤,行。

  一、批明:逐年應納坡主租穀四十石及各田主圳路穀一百三十八石,仍照舊例早冬納一半,晚冬納清,不得拖延短欠,合批存炤,行。

  光緒二十八年三月 日。

                          代書人 洪省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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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立合約字人坡底主 徐怡昌

                        陳安以下十五人署名

  批明:此坡灌溉之田,因新築火車路,填壓田地計有二‧四二五甲,減去水穀四0‧六四石,又火車路下減水分四‧六九九甲,議減收對半,除減水穀三九‧四七一石。茲再集各業戶、甲頭、保正等公議:以上所減水穀,從上下洋分配水分,所減之額上下分款負擔,下洋除實二八‧八0甲,每甲逐年加配水穀一‧三七0石,又火車路填壓所減之額攤分,應各配六‧三斗,逐年連田底合計每甲應納水穀十八石八斗正。至於火車路下所減之穀三九‧四七一石,上下分配,上洋每甲加配六‧三斗,連田底逐年應納水穀十四石六斗三升正。所議條款,逐年早、晚二季冬成,各佃自當遵納將水穀及田底穀按甲備納足數,不敢短欠升合。將所再集議理由,各名加蓋印章,批明付執為炤,行。

  光緒二十九年三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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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九 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林仔埤埤甲黃彩,甲首黃不、張添;後溝仔莊埤甲黃老鴨,外管事黃莊恭,甲首黃抱儀、莊仔恭;頂中埤莊埤甲黃清忠,外管事黃克修,甲首黃直居、徐阿諒;暨眾田甲等。緣我林仔埤一口,自乾隆年間,置四六分合築以來無異。前因六分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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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溝,設築新埤,南北互控,釀禍荒廢五、六冬,上年調處,至三月間和議得成。合眾田甲彩等具帖,僉請嘉城內張震聲官備資修築,原舊水穀一千零二十石,作四六分均攤,每甲加田底穀二石,逐年共加水穀田底穀一千三百四十石在額。其舊埤原有十塊薉稟者首年多費,每甲另加田底穀三石,貼與新埤長修築全埤三十塊薉稟。聲以緩成修築難,固辭不欲築,別請無人可築,是故不已,備資承築,被水沖崩兩次。迨十月冬成,徵收水穀田底穀,被田甲背約抗欠七百餘石,任催騙延,虧本太多,無可採買竿草、竹料;聲無奈,於本年三月間,貼白辭埤,將被欠扣起四百八十石,照約交還田甲,別請承築,及聲餘欠二百零石,卸貼新埤長。而田甲覓請,無人敢築,現彩等懇稱田甲所欠水穀田底穀,懇限此十日內,先備還三百石,餘欠俟收四月豆、六月早稻,兩次納清,請聲修築抵下,不敢背約,否則該埤仍廢。聲乃樂從,出為備資,再行修築全大埤以及水涵圳岸。現在下雨之時,難作全大埤;若天晴,聲應趕緊築全大埤三十塊薉稟;如或多雨,則就舊埤修築,田甲不得異言。埤限四年為限;限滿,聲不欲築,應將全大埤三十塊薉稟交還田甲。或無全大埤,聲應扣出田底穀四百八十石,貼與下任新埤長。其水穀定重每石連簍一百零六斤為准;如有背約拖欠者,任應埤長將田插牌出收抵。口恐無憑,合將舊約字當眾焚化,再同立約字二紙,埤長執一紙,四六分田甲執一紙,各付執為炤。

  一、批明:如恐埤涵圳岸或有沖壞者,要截水落溪修理涵圳,司阜應先通知林仔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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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四六分田甲,不得刁難生端。其圳岸埤長應修理至林仔莊尾車路橋止,併連修橋,批炤。

  一、批明:起鬮之時,倘遇埤涵圳岸或有沖壞,看係何莊值鬮,應該停水,俟埤圳修完,將值鬮之莊起水輪流,不得異言生端。至林仔田一路小埤仔,定約高於田面一寸築汴。有積泥者,過鬮之時,即將積泥控去,不得恃強生端滋事;如有恃強不遵者,議以盜水同,罰戲金十二元充公,批炤。

  一、批明:不論四六分,有不法田甲偷挖圳洞漏空,現獲者議罰戲一,給賞工資銀二元,批炤。

  一、批明:逐年田甲該水穀田底一千三百四十石,要對佃人埕頭徵收,應先納水穀,後納大租。雙冬之田,有播早冬,不論田底水穀,早季埤長對佃先收一半,其四六分之田,不論林仔耕、下莊耕,水鬮不許移易上下,批炤。

  一、批明:林仔莊田頭埤仔,原築造截塞住水,每致貽誤大埤,兼乏六分之水,茲議照舊例,如遇洪水欲到,顧埤司阜通知林仔埤甲,將頭埤仔挖隙潟水,一免大埤之患,二救六分禾苗。此係依舊約例,四分田甲不得阻撓貽誤;若有挖隙,後日顧埤司阜自應趕緊築造,批炤。

  一、批明:若埤務縱有不虞,大崩約天晴十六日,小崩約天晴六日,均應備料興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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築造,不得挨延,批炤。

  光緒十五年三月 日。

                           代筆 林首

                       頂中埤莊埤甲 黃清忠

                          外管事 黃克修

                           甲首 黃宜居

                              徐阿諒

                       後溝仔莊埤甲 黃老鴨

                          外管事 黃莊恭

                           甲首 黃抱儀

                              莊阿近

                  同立合約字人林仔莊埤甲 黃彩

                           甲首 黃不

                              張添

   同立合約,四六分田甲收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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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0 合約字(溫厝南埤)

  同立合約字人他里霧堡溫角莊黃根、新厝仔廖庚、枋橋莊劉秀交、烏瓦曾林、猴悶溝劉順,暨眾田甲等,為整修埤圳,申明規約事。緣我眾業戶田甲等,有公共竹頭角埤一口,灌溉溫厝角、猴悶溝等洋田園三十餘甲,原遵大租業主王德興管築,徵收水穀。及光緒九年間,該埤圳被洪水損壞,王德興不能修築,甘願卸還眾田甲出陳聯輝管理。至二十年,聯輝退辭,僉議徐帆舍熟悉埤務,舉為埤匠,備資修築,通流灌溉,收徵水穀。訂限十年豐滿,聽徐帆舍退辭。眾情悅服,已歷八年。第因近年旱魃為災,埤圳泉水短少,爰再會議,具限四年,連上二年,計共六年,宜先整理埤圳堅固,申明約章,庶幾原流不竭,共歌大有之年。謹將會議規約五條,並立合約字四紙一樣,每莊各執一紙。其前立舊約字交埤匠收執,合並聲明,存炤,行。

  一、批明:埤圳逐年應於正、二兩月間及早修築堅固。至風雨不順,沖崩埤圳,雨晴之時,趕緊興工,限十六日攔水入圳,小崩限十日攔水入圳,不得遲誤過期,批炤,行。

  一、批明:逐年修築埤圳工料及巡圳等費,均埤匠自行支理,與田甲無干,合理批炤,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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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批明:逐年每甲配納水穀八石,田底三石,冬底之日,經風煽淨,每石定天一百斤,在埕頭曝乾經風煽淨。先納水穀,後納小租,不得違規短欠;如有短欠田底追討,批炤,行。

  一、批明:限滿之日,水穀、田底穀二款應加減,宜再會議,該定立約為準,不得援例,批炤,行。

  批明:所有埤寮、田園現時荒蕪耕種,合批明,再炤,行。

  光緒二十八年四月 日。

                          代筆人 洪省吾

                        同立約字人 黃根外十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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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一 保埤字

  同立保埤字人霞包連業主許傳炎、陳阿普等,有承祖父開墾大埤一座,址在打貓北堡柳樹腳莊尾溪,水圳一條通流至蘆竹角莊頭大汴為止,分下流灌溉大埤頭、上鎮平海豐舊莊田面穀物。今因大埤頭張榜、尼姑庵莊張瑞、蘆竹後莊張岳、舊莊李文龍等四莊四股埤匠,今托保認人同來向,即日同保認將此埤圳交付四莊四股埤匠修築。茲當耕種之時,四股埤匠當備菅草、竹木、福食、器具什物等項,修築埤圳以及碼頭圳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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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水長流,灌溉四莊田面穀物。其水田計共二百八十五甲六分,又配學田內田二十甲,合共三百零五甲六分,言約逐年每甲田配水粟十石,定限至十月冬成之日,重風晒淨,先水粟,後租粟,埕頭交納清楚,不得拖欠升合;如有拖欠,就小租田抵,不敢異言。其水粟如大、小租一樣;其課坡限至四年為滿,倘有風雨衝崩,四股埤匠等須當修理完固,交還業主。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付一埤字一樣四紙,埤字一樣二紙,共六紙,業主許、陳各執一紙,四莊埤匠各執一紙,存炤,行。

   計開規約:

  一、議:埤寮田園交付埤匠掌理,逐年納大租以外,該稅銀若干,以應換汴柱、汴枋諸費;或有餘剩,存為公項,不得濫開。如或應開餘剩,查核無額,皆向四股埤匠跟討,不得推諉,批炤,行。

  一、議:四莊大汴逐年守築工資諸費,係埤匠之事。又鎮舊大汴守築工資諸費,係鎮舊之事,再炤,行。

  一、議:埤身、碼頭、圳壆及竹仔腳壆倘被水沖崩,限十日內,四股埤匠立即興工修築,不得失期,亦不得求緩求貼;如或失期,聽業主議罰。任聽田甲派工,每甲派工一石,每工價銀一角,批炤,行。

  一、議訂:大埤草筵二十筵,每筵高一尺四寸,埤篳四十四片,每片闊八尺六寸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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憑,至尾年依舊體交還;若無仍舊交還,四股埤匠等議備銀五百大元,交貼業佃,批炤,行。

  一、議:埤地以及寮地田園倘或有人侵佔霸奪等情;如有此情,四股埤匠等立即傳單報知業主、田甲計較。其應用費銀,業主坐四分,田甲坐六分,就三百零五甲六分均攤,不得推諉,再炤,行。

  一、議:四莊甲首,每甲首每年該新金銀粟五石,對埤匠量明,不許私對現佃短折盜收;違者,究革,批炤,行。

  一、議:冬成收粟,埕頭交納清楚,不得藉端折銀拖欠,抗拒不納;如有拖欠抗拒不納者,任從四股埤匠同甲首牽牛抵完工本;若不遵者,通知業佃共同力辦,批炤,行。

  一、議:四莊各汴費水粟穀,各甲首須當先期開具清單,送埤匠以便查核,不得扶同作弊,亂收貽害,再炤,行。

  一、議:逐年四莊願約水粟,每石明定天平重一百零二觔為準,不得狡展,批炤,行。

  一、議:涵口至四莊大汴,逐年清洗圳路者,係埤匠之事,不干田甲之事,批炤,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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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議:涵口至四莊大汴,逐年及私圳小圳者,首至尾各佃人照鬮序次輪流;如若越規亂搞亂掘,登投甲首埤匠議罰;若不遵者,通知眾佃扭交業主理辦,批炤,行。

  一、議:寮內子、竹木,交付四股埤匠掌理,各埤匠不得混行折取其竹木;寮內如要用者,通知各業主照值估價,不得亂砍,批炤,行。

  一、禁:大汴不準挖空、戽水、攔截、亂掘;違者,任聽耆董、甲首罰戲,力工銀十二元。又四莊大汴及私小圳並各汴不準挖空、戽水、攔截、亂掘、亂搞;違者,任聽耆董、甲首罰戲一抬,力工銀四元。若不遵者,通知眾佃扭交業主理辦;依然不遵者,公同稟究,批炤,行。

  一、議:每莊每股埤匠要水粟,逐年就于本莊甲首向收;若本莊不足股額,再向別莊收補,不得混行爭收,批明,再炤,行。

  一、議:每莊或有橫逆之人不順理法,借端惹事,越約違規,仍就于本莊甲首、埤匠設法辨廉,庶免後禍,批炤,行。

  一、議:四莊每甲田,光緒二十七年大租戶貼銀二元,小租戶貼銀三元,現佃貼十工。其銀作二期交付,至埤完成,一盡交清;若無交清者,埤匠先代借,至十月每元貼利四角五占,母利共還清。現佃無貼工,埤匠先代倩,至十月每工貼粟二斗,不得拖欠,至光緒二十八年俱免貼出,再炤,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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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議明:上鎮圳之埤分,係是十四分,上鎮平人實承三分,並配上鎮圳田甲大小租戶及現佃,要貼工並貼銀,張瑞自當料理。其埤又十一分,別莊承頂,不干瑞之事,批炤,行。

  一、議:灌溉學田內田二十甲,仍前大圳流落南小圳共一,汴下溝石,車汴汴面宜下,汴南田四寸,不准過高;違者,同上禁大汴規約而行,再炤,行。

  一、議明:上鎮北洋張添田三甲二分、張添盛田一甲八分、南洋李只田三甲二分。因三小租戶願逐年小租赦免,交埤匠代納大租小粟,埤匠不敢許允。時公議將三人之田,每年減配水一半,減收水粟一半,就合約內扣起四甲一分,實存水田三百零一甲五分,不得生端,再炤,行。

  一、議:下崙石涵水尾順流下大圳,不准攔截過,流落別圳;違者,同上禁大汴規約而行。或是上埤買者,宜通知鎮舊、甲首,再炤,行。

  一、議:此任之水租,每田一甲應配納水租粟十石,限至此任四年為滿,以後仍舊前任規約施行,再炤,行。

  光緒二十七年一月 日。

                     同立付埤字人業主 許傳炎

                              陳阿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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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埤人 張水吉

                              曾傳

                              張添發

                              陳蔭

                          甲首人 張盤

                              張傳宗

                              許昌

                              張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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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二 招水圳合約字

  同立招水圳合約字人圳戶萬長春,即圳主李紹宗、李紹經、李紹年、李石朝,圳人簡啟成。緣宗有先父李春波建置遺下東勢清水溝莊萬長春水圳一處,水頭一道,分為三條通流灌溉各莊田地,其各佃戶俱登明在佃頭簿內。併帶圳寮二處,又船一隻併帶竹圍、花木、子,又帶陡門、浮、木木函一概在內。又另帶寮內物件及修圳器具,載在油格簿內,分作二本,各執一本。今因事務浩繁,難以兼理,欲將此水圳出於人,爰是托中引就圳人簡啟成前來承,當日憑中議定,圳人備出無利磧地銀六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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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元正。銀即日同中保人交宗等親收足訖;隨將水圳併圳寮、船各件器具,併陡門、浮、木木函、圳道,又圳頭、溪頭各處石簻,一概修理完好踏明,交付圳人前去料理。明議每年圳人應納圳租粟九百八十石,分作早七晚三兩季完納清楚,早季該圳租粟六百八十六石,晚季該圳租穀二百九十四石。屆期務要將收入租粟向日晒乾,經風搧淨,不得以濕冇抵塞,若非遇風災水災,亦不得少減升合;如有少減者,應將磧地銀付圳主扣抵足數;若有不敷,就保認人賠足,任從將水圳起清,另他人,不得異言。若莊中科派什費,是圳人之事,與圳主無涉。該圳議十二年為限:自光緒戊戌二月終起,至庚戌年二月終止。限滿之日,自當將磧地銀備足,送還圳人;而圳人亦應將圳道併圳寮、船各件器具,及陡門、浮、木木函、又圳頭、溪頭各處石過修理完好,交還圳主另招別佃,各不得刁難。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合同立招水圳合約字二紙一樣,各執一紙為炤。

  即日同中保,宗等親收過合約字內無利磧地銀六百大元正足訖,再炤。

  一、批明:圳之人,每年所收水租粟如有被眾佃拖欠者,不論多少,圳之人應自己向佃取討,不干圳主之事,批明,再炤。

  一、批明:此水圳逐年應給看視圳道者之粟,係圳之人支理,不干圳主之事,批明,再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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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批明:每年早晚兩季,圳人應納水租穀,明議:頂下寮兩處俱作對半照數配納,不得增減,批明,再炤。

  一、批明:逐年圳人應納水圳租,若無遇風災、水災,要照數完納;倘遇風災、水災損壞田稻,其水租有被各莊佃人裁減,圳主與圳人自應照所收租額,臨時酌議攤減完納,批明,再炤。

  一、批明:自未以前,有被佃戶拖欠舊圳租,應歸圳主自收,與圳人無干。若限滿之時,將圳交還圳主,所有限內被佃人拖欠水租,亦歸圳人向佃自收,與圳主無涉,批明,再炤。

  一、批明:若限滿之年,欲將圳退者,圳人應於是年八月半前,送定銀為準,不得異言推諉,批明,再炤。

  一、批明:圳寮二處:一在竹林莊瓦屋一座,一在大埔莊茅屋一座,每年另應圳寮稅六十石,係宗應得之額,與別房無干,每年早季收之日,自當納宗清楚,不得拖延少欠。倘圳有損壞之處要修理者,宗應出木料,圳人應出工食,批明,再炤。

  一、批明:此水圳倘被大水沖崩,損壞圳道,自當買地開圳。其地價係圳主自理,其工食係十人應出。徒門及浮、木木函如有損壞要修理者,圳主出枋料,圳人出工食,不得推諉,批明,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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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批明:寮二處有栽種竹圍、花木、子,又圳頭堤岸有栽種樹木,議明限年內以及退之時,不許砍伐,批明,再炤。

  一、批明:此水圳,宗等四房鬮分之時,振作十四份內抽出六分,歸付宗作出嗣併酬勞之額。又宗次房應得二分,共八分,應收無利磧地銀三百四十二元八角八點,又全年應得水租粟五百六十石。其餘石朝、紹經、紹年三房,每房應得二分之額,共六分,各房應收無利磧地銀八十五元七角一點,共二百五十七元一角三點。又各房每年應得水租粟一百四十石,逐年計共四百二十石,各自向圳人量收。各房各設油格簿一本,付圳人登記,以憑會算,足與不足,各無干涉。若限滿退之時,各房應將所收無利磧地銀照數取出,交還圳人收訖,各不得刁難,批明,再炤。

  一、批明:逐年陡門併浮、木木函如有損壞要修理者,預先通知,所有應用木料若干,明議者要先出金採買,記明在簿,然後將圳主水租粟作十四分均攤,付圳人扣抵足數,不得異言,批明,再炤。

  光緒二十四(歲次戊戌)二月 日。

                          代筆人 黃陸成

                          保認人 石朝

                          為中人 紹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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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立招水圳合約字人圳主 李紹經

                              李紹宗

                           圳 簡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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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三之一 合約契字

  同立合約契字人大甲街圳戶王永浩源、樸仔口修理圳務銀主張克仁等,前年間,王瑤記自備工本金,開築內埔水圳一條,水源由七塊厝前經過,通流頂下月眉四塊一帶地方。因數年來洪水為災,屢被水沖崩,損壞水源,不能疏通,該良田變為荒埔,錢糧國課無依。源等六房叔侄會議,難以籌款,願將此水圳托中保招得樸仔口張克仁前來修築,所有圳務一切章程,豫定條款,開列於左。張克仁股份自備工本前來,修繕圳務,按現開用費銀二千元,面約張克仁股份自理,與永浩源房內無干。倘限內逐年修理圳途之費,應歸張克仁股份自當,不得異言滋事。各人喜悅,定限十年內抽二年,係前修圳借張程材之項,按二年母利還清,將水圳交付張克仁掌管。及前後所應抽他人四成之田,應歸張克仁出,以及房公租十成之穀四成,仍歸張克仁收用,以為工本之資。其水圳自己亥年十月起,至己酉年十月止,限滿之日,水圳應歸還圳主,不能言及修理費金若干,亦不得藉端抗還滋事。而圳主應當就約所行,未滿年限,不能另招別人修理。此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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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義交關,二比喜悅,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合約契字一樣二紙,各執一紙為炤,行。

  第一條:定限十全年為期,內抽二年,抵還張程材母利。限滿之日,該水圳自應歸還圳主;而銀主所花費項、圳金等,至滿期抹銷,批炤。

  第二條:按修理圳金二千大元,議歸銀主自備工本金開築修繕,不干圳主之事,批炤。

  第三條:面約銀主自應照所開之舊圳路,由頂下月眉莊田園灌溉,通至四塊厝莊田園充足,不得擅自挪移,引灌別處,開築圳路,批炤。

  第四條:面議所有四成之租穀,逐年付交銀主收作工本之資,後日銀主不能言及修理圳金若干,批炤。

  第五條:面約六房之私田及公田,按十分仍抽四分,付出工本金之人收用,批炤。

  第六條:公抽四成之田額,例應歸股內修圳之人出招佃,批炤。

  第七條:所有水圳灌溉之田園,前後應抽他人之四成租穀,一切歸修圳之人收用,批炤。

  第八條:面約每年圳路被風雨崩壞,修理圳工金等項,係銀主支理,不干圳主之事,批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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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條:六房無論公私房分之租穀,俱作兩季均收,不能拖延,批炤。

  第十條:期限未滿,不得招別人;及至限期已滿,修圳之人立即將合同圳約交繳,圳主自行主裁,不干修圳人之事,批炤。

  第十一條:面約銀主合股修繕圳路,自當協力料理妥當,祈望源遠流長,批炤。

  第十二條:限十年已滿,面議己酉年終,其修圳費金係張程材自行獨理,不干圳主之事,批炤。

  第十三條:彼此會議,兩相喜悅,憑中保面前立契約一樣二紙,蓋印各執一紙,永遠為憑,批炤。

  第十四條:己酉年限已滿,其水圳若無修理者,則將己酉年晚冬租穀抵扣修圳之費,批照。

  光緒二十五年(歲次己亥)十月 日。

                          在場人 王采臣

                         為中保人 李屘

                          代筆人 羅凱臣

                      同立合約契字人 王永浩源

                              張克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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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明:與王家立約,係張克仁之名目。其份額,張天德應得二股、敦禮二股、文瑞半股、萬成一股、張德枝一股半、張派、張蚶二股,共九股,分抽出天德二股、敦禮二股、文瑞半股、萬成一股,共五股半,於光緒二十九年十一月退與張派、張蚶承頂,其退股價銀八百二十五元,理合批炤,行。批筆廖鏡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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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三之二 再備資本承頂水圳股份字

  同立合約再備資本承頂水圳股份字張啟春、廖鏡堂、張沛、張青雲、張蚶等,情因前年間,舊股公條張克仁與王家立約,修理王永浩水圳一條,灌溉上、下月眉莊田園等處一帶地方,約限十全年為滿,抽出末二年,抵還張程材之額。自庚子年修理,至癸卯年早季,共收七冬租。因水圳無所得利,開費不敷,股內難以合理,張克仁份下之五股半自己退辭,不欲辦理。爰招新股張啟春、廖鏡堂、張沛、張青雲、張蚶等,公議以合源為公號,再備資本八百二十五萬元,付交張克仁份下五股半人等親收足訖;該水圳五股半,交納新股張啟春、廖鏡堂、張沛、張青雲、張蚶等承管,任從合於舊股三股半,仍分為九股,前去按辦管理修築。其水圳等利,按作九股均得;而修理開費,亦作九股均攤。誠恐口說無憑,爰同立合約再備資本承頂水圳股份字四本二式,各執一本,付為永遠存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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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明:十年限內,本擬抽出末二年,以補張程材前備與王家修圳之項。現新股人等再為公議,將末二年所收之租踏為公收,另按銀一千一百元,候至第八年終,即交張程材之阿沛兄弟收回足訖,以抵末二年之額;倘若第八年終冬至期,每股人等若無銀抵還阿沛,將末二年歸張沛自收,批炤,行。

   謹將新、舊股份名次列明於後:

  張啟春新股一股半,應出龍銀二百二十五元正。廖鏡堂新股二股,應出龍銀三百元正。張青雲新股一股,應出龍銀一百五十元正。張沛新股一股,應出龍銀一百五十元正。舊股張啟春一股半正。舊股張沛一股正。舊股張蚶一股,此股限至第八年終為滿,批炤。以上新、舊股份合九股是實。

   謹將抽王家田四成,以及諸姓田四成,總共甲數列明於左:

   謹將合約四本:元、亨、利、貞,每人名次收存,列明於左:

  元字張青雲、張沛收執,亨字張蚶收,;利字張啟春收執,貞字廖鏡堂收執。

  光緒二十九年(歲次癸卯)九月 日。

                       同立合約字人 張沛

                              廖鏡堂

                              張啟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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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青雲

                              張蚶

                          代筆人 羅開親

  一、批明:於此光緒二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張沛抽出二股,退與張啟春承接辦理,批炤,行。

   謹將上、下月眉直透樟腳即止四成田甲數、佃戶開列於左:

  一、抽王俊月眉頭張月成田五甲,現耕佃人吳太(以下略)

   謹將上、下月眉直透樟腳即止四成田甲數佃戶開列於左:

  一、抽張沛月眉莊四成八甲,現耕佃人莊鶴(以下略)。

   謹此灌溉新耕抽收四分甲數佃戶開列於左:

  一、抽茶舖四成田一甲三分九釐,現耕佃人張桀(以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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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四 退頂辦字

  立退頂辦字人謝溪,緣前年蒙薉稟洋眾田主等延溪充當埤長,溪是以傭僱工人,開築埤圳,用費銀一百大元,逐年竭力修造,未嘗水份失其灌溉。今因無力承辦,自情願將此埤長退與蕭六藝官承充頂辦,蕭六藝備出埤底銀一百大元正,補貼溪前年用費。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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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銀即交收足訖;其埤圳,蕭六藝自應認真修築堅固,不致埤水灌溉不敷。每鬮水份貼薪勞粟一石,計共八十鬮,合共水粟八十石,早、晚二季,付蕭六藝收取,以為修補圳費,眾田主等不得少欠。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退辦事一紙,併帶願約字一紙,共二紙,付執炤行。

  即日收過退頂辦字一百銀元完足,炤,行。

  嘉慶二十四年 月 日。

                          代筆人 鄭英豪

                    知見人田主 魯合外二十一名

                       立退頂辦字人 謝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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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五 出字

  親立出字人總理張振綬,有承祖父遺下十八張水圳一條,帶埤一個在內,凡十八張田,藉此圳水灌溉者,逐季按甲完納水粟。今因自己乏力修造,將此圳及埤出,於是托中招得族內茂官、萬岱官、陳文龍官等出首承。三面議定於咸豐九年起,至咸豐十四年止,每年圳租粟六十石,分早、晚兩季完納,不得少欠升合;如有少欠,聽綬即時討起,另他人。其九月重陽佳節,筵請眾佃圳主,應出酒席銀八大元,係綬支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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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主無干。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出字一紙,付執為炤,行。

  咸豐八年十月 日。

                     親立出字人總理 張振綬

                       為中保人總理 陳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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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六 舊社埤水利組合契約

    甲號:舊社埤水利組合規約

  茲遵奉臺灣公共埤圳章程舊社埤利害關係人等議定組合規約,以期保全水利。其所定各條開列於左:

  第一條:本規約內所稱利害關係人,即係灌溉舊社埤水田園業主、佃戶以及管理人等。

  第二條:利害關係人所有應行責務一切如左:

    一、管理人每年於用水時期以前,應以不妨礙灌溉之法,將本碑岸破壞之處斟酌修築;抑或將埤內之土砂掘鑿,使埤水周流灌溉。

    二、管理人須照此規約,將本埤圳保守萬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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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管理人應用顧埤一人、巡水二人,以便覽視埤岸,並巡視公圳(係分水門以內)、支圳。

    四、本埤水源全賴許縣溪溪流為主,故管理人於修築埤岸及分用溪水,須與下流之田仔埤、大埔埤之埤長斟酌舊例,妥為商約,以免彼此爭較溪水,滋事生端。

    五、管理人須修造埤岸圳上所設橋梁,以便通行來往。

    六、管理人若於該年前期(自一月起,至六月止)或後期(自六月起,至十二月止)份所屬水租徵收後解除職務,該前、後期內修築埤岸及一切管理諸費,應歸該管理人支理。

    七、管理人每年應捐出金一百元,以充關帝廟、公學校經費。

    八、灌溉田園之業主、佃戶等,須將管理諸費按定每年前、後二次,每一次照灌溉田園,每一甲一瓣支圳七三銀四元;二瓣支圳七三銀三元五十錢;三瓣支圳七三銀三元。其中前期定至六月為止,後期定至十二月為止,繳納管理人。但屆期有不受埤水灌溉者,該期內不須繳納水租。

    九、前條之水租,其前、後期內,不論管理人有無修築埤岸,凡有受埤水灌溉者,均應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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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自圳頭至分水門之公圳(長□丈),組合人應照左開方法,各出人夫,協力修理,使埤水得以疏通。

    (一)、組合人按該灌溉田園甲數分修,每一甲按公圳之長□丈自行修築(但諸事須聽埤長及工頭指揮)。

    (二)、各人應行修築之處,若遇有事不能自行修築,該修築諸費,每一甲定以七三銀□元繳納管理人;但管理人須先自雇工代為修築,俟完竣之後,向該繳納之人徵收費額。

    十一、各支圳應由灌溉關係人協力修理,但諸事須聽埤長後工頭指揮。

    十二、灌溉關係人若知有人妨害本埤圳水利,應隨時通報管理人。

  第三條:利害關係人之所有利權如左:

    一、管理人應照第二條第八項,向灌溉田園之業主及佃戶徵收水租,以為管理諸費。

    二、所有外新豐里關帝廟前舊社埤所屬之田二甲,其出息款項歸管理人收入,至於租稅及其餘諸費一切,歸管理人支理。

    三、灌溉田園之業主、佃戶,惟照此規約各條履行一切責務者,應受埤水灌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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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灌溉田園之業主、佃戶,若於灌用埤水知其有阻礙之時,可照規約,迫令管理人修理。

    五、埤內所產之魚類,若有無礙於灌溉之時,聽組合人共同捕獲,但必經管理人許諾方可。

  第四條:本埤圳須常設管理人二名(即正埤長、副埤長之謂)、工頭一名、顧埤一名、巡水二名,以便管理埤圳;但副埤長應歸工頭兼辦。

  第五條:前條之管理人,由利害關係人中公選品望端正之人;至若顧埤、巡水,由管理人於關係人中選舉妥人使用。

  第六條:管理人選定之時,應稟請地方官廳許准。

  第七條:管理人即正埤長、副埤長,於此規約內各條,均有一同之利權責務。

  第八條:管理人之在職年期,定以三個年為限;但年限中若因職務懈怠,有不益於關係人之事,不論何時,皆可解除任務。

  第九條:若要解除管理人任務,或要改選他人管理,抑或要商議管理人一切行為,組合人可由各莊公選總代一名,以議定此事。

  第十條:組合總會,必經組合人三分之一以上有倡首者然後開會。至於議事,須組合總員半數以上能同意者,因而議定。但在此時,組合人聽從方便,由各莊選定一名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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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之代議人,然必半數以上有同意者,乃可議定此事。

  第十一條:管理人之職務如左:

    一、保全埤圳並掌管灌溉一切事務。

    二、須備水租、賦課徵收簿及經費支出簿,凡有出入逐一記明。但水租徵收之時,應以領收證亦付納戶。

    三、凡水租之徵收額及經費之支出額,每年分前、後二次,稟報地方官衙。

    四、指揮監督顧埤、巡水之事。

    五、關係人中有因水利灌溉互相爭議者,妥為調停等事。

    六、召集灌溉關係人,使之補修公圳、支圳。

    七、處罰背約者等事。其餘,如遇有緊要事宜,開設組合會,充為該會會長,以整理所議諸事。

    八、凡埤圳一切事宜,總代、利害關係人等事。

  第十二條:工頭須與正埤長妥議,應辦補修埤圳工事等事。

  第十三條:顧埤者專任監視埤岸,巡水者應巡視各圳。

  第十四條:本埤圳組合事務所,設於□□,稱為舊社埤水利組合。

  第十五條:利害關係人不得圖謀私利,復給與埤水組合人以外之田園魚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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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條:既設之公圳、支圳,非經組合會議稟請地方官衙許允,不得擅自更改位置。

  第十七條:此規約內組合人所有一切之利權責務,均與灌溉田園之業權以及佃耕權相為維繫。

  第十八條:此規約內管理人所有之利權,不得擅自賣買,亦不得讓與他人。

  第十九條:管理人雖解除職務之後(即因官廳命令及組合會議定,抑或自己辭任等事),其在職中一切利權責務亦應逐一履行。

  第二十條:利害關係人若違背此規約者,由組合會及代議人議定,徵收違約金十元以上、百元以下;但違約金充為組合公費。

  光緒二十八年七月七日立約。

       舊社埤水利關係人保西里七甲莊水番總代蔡謀外二十名連署

    乙號:舊社埤水利組合規約

  第一條:本組合係遵照臺灣公共埤圳規則,為保全灌溉利益起見。

  第二條:本組合稱為舊社埤水利組合,事務所設在歸仁北里大道公廟莊之大道公廟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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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本組合係將舊社埤圳灌溉區域內之田園業主、佃戶以為組成。

  第四條:本組合設左開辦事人員:

    一、埤長一名。一、副埤長一名。一、工頭一名。一、書記一名。一、顧埤一名。一、巡水二名。

  第五條:埤長總理組合事務,為組合總代。

  第六條:副埤長幫埤長事務,如遇埤長有事則代理。

  第七條:工頭承埤長之指揮或委托,應照範圍,擔任補修埤圳工事。

  第八條:書記承埤長命令,辦理事務。

  第九條:顧埤係巡視埤岸。

  第十條:巡水係任巡各水圳。

  第十一條:埤長及副埤長由組合會議員公選。

  第十二條:工頭職務,歸副埤長兼辦。

  第十三條:書記、顧埤、巡水等,皆由埤長選定。

  第十四條:埤長、副埤長之任期,以三週年為定;或至期再選連任,亦屬無妨。

  第十五條:本組合設置組合會。

  第十六條:組合會議員者,應於灌溉區域內各莊之組合員互選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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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條:組合會議員之任期,以五個年為定;或至期再選連任,亦屬無妨。

    任期內如有改換人員,其任期則以前任者未滿之期為限。

  第十八條:組合會之議長,以埤長充之;如遇埤長有事,副埤長即代理。

  第十九條:組合會議決事故如左:

    一、組合規約改正及變更事件。

    二、組合費之豫算協定及決算報告認定事件。

    三、組合費、人夫、現品、賦課徵收方法酌定事件。

    四、組合所關財產處分關係事件。

    五、組合員處分所關事件。

    六、其他重要事件。

  第二十條:組合會每年應開二回以上。

  第二十一條:組合會由埤長召集。

  第二十二條:組合會議員出席者非過半數以上,不得開會議事。

  第二十三條:組合會所議之事可否?以過半數者定議。若可否同數之時,則由議長決定。

  第二十四條:本組合員於灌溉區域內之田園,受灌溉給水,但水量應照舊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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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條:本組合員應由埤長賦課之組合費(水租),每年分作二期,前期定以七月末日;後期定以十一月末日為限,應納於本埤長。

  第二十六條:本組合員應納之組合費(水租)依左記標準,賦課但照組合會所議定則,可得增減。

    一、一班支圳下之田園一甲,一箇年金七元。

    一、二班支圳下之田園一甲,一箇年金六元。

    一、三班支圳下之田園一甲,一箇年金五元。

  第二十七條:本組合員應由埤長配賦人夫、物件,須依期出頭繳納;但出頭繳納位處,須從埤長及工頭指示。

  第二十八條:本組合員凡欲將灌溉田園之業主、佃戶所有利權移轉之時,必須將情稟報埤長。

    前項遇有稟報之時,埤長須將組合員異動方法處理。

  第二十九條:本組合員不得將圳水供灌溉區城外之處;但經組合會決議允准之時,則不在此限。

  第三十條:本組合員發見有破損埤圳之原因,及有妨害埤圳,須速通報埤長。

    前項遇有要急速防御或制止,組合員須應急處置,其費用該埤長應由組合費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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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辦償。

  第三十一條:本組合員應出人夫或現品不納之時,埤長應行代辦,追收費用。

  第三十二條:違背本規約之時,由組合會決定議罰,違約金十元以上、百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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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七 諭 示

  臺灣縣邑主葉堂諭:查驗李定邦等繳合約十四紙,係嘉慶十六年三月間,草鞋墩山腳莊眾業戶李寢等所立。言明十四鬮內水份之人,照分鳩銀一百二十六元,與圳長收入,資需工食,得便用力疏決。所有上季圳流,與十四鬮內出銀者輪灌;下季照原通洋眾分。至該圳水汴原有定處分流,有後闢埔田不在本圳水份內之額,雖有分汴,水份須灌汴下額田,不許順便混藉上截及濫踏水車,擅用吊等語。訊悉:所控之水份,名曰小險圳,係灌草鞋墩一帶高田,舊時圳水不敷灌溉,只可佈種單季,自十四鬮內開濬之後,始得佈種兩季,但水源不盛。天時多雨,尚可分灌他田;若遇旱歲,僅足敷十四鬮份內之業。常年李妙等雖無水份,亦或佈種早冬,以望時雨;如雨水充足,亦穫豐收,習為固然。茲值舊今兩年俱憂亢旱,去年猶未滋口舌,至今歲則計圖自利,公然佈種早季,截水灌溉,有水份者出而擱阻,轉被呈控,殊屬刁健可惡。並訊悉:小險圳所溉之田,惟十四鬮份內之業,得種早季,不聽水租,以份內先已各出重資也。至晚季時,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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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多雨,則不論份內份外,任其佈種,令佃各出水租,以備修圳之資。今斷李定邦仍照舊約秉公辦理圳務;李妙本無水份,只得專種單季,不得利己損人,致干眾怒。至匏仔地方之田,李妙等佈種晚季,仍應照常完納圳租,毋得藉口違抗,重啟寡端。著令各具結完案,所繳嘉慶十六年三月間約字,著即照抄一紙附券,原約及契據均各發還,此諭。

  光緒二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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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八 移 文

  特授臺灣府正堂、加六級紀錄九次程,為移知事。案蒙臺藩憲邵札奉爵撫憲劉札開,據署埔里社通判吳本杰稟稱:竊卑廳地方附郭田園數百,土壤膏,祇以水利未興,僅種雜糧;且城關內外掘井無泉,開溝無水,街民惜水如金,幾至有求水弗與之勢。卑職留心訪查離城十餘里之牛洞莊進內山二里許,有大坑一所,水源極旺,俗呼南烘坑。其水傾注下溪,俗呼南烘溪。道光年間,有土番在溪底堆石作埤,開一小圳,俗周南烘圳。因該埤地勢窪下,圳道不長,僅溉南隅田百餘甲;若在山上坑口地方築埤分流,開一大圳,循山而行,勢如建瓴,可灌附郭數百甲田地,並可挹注城內,更可墾闢東山山麓一帶荒埔以為水田。卑職親履其地,召匠秤地估工,約需工銀三千兩左右,疊次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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徠,無人承辦;以前人未興之利,謀之究情難與慮始之民,此亦事勢之最難者矣!若據請公款,又恐山石難鑿,無力賠繳。先於二月間,據民人陳永來呈控:余黃連強佔南烘圳。經卑職查明,該圳向為豪強者佔踞,陳永來亦係佔踞巫文生之業,因批革余黃連,候晚冬後,另行招充,以杜爭端在案。旋據業戶羅義興等具稟保人接充,並堂供余黃連倚總理余清源之勢,不修埤圳,強收水租,致冬收歉簿,眾佃不服。又據東角總理余清源具稟保人接充各等情,均批令公同妥商,承開南烘坑口新圳,即准兼管南烘溪底舊圳,飭即稟復。乃余清源等冀享舊圳之利,不費新圳之本,延擱不復。卑職會同林管帶勝標,督率屯兵出哨,順道復勘新圳,行至史老榻防營,晤見余清源,詢以開圳之事何以久不稟覆?該總回以舊圳水租有限,新圳工本浩大,力難承辦等語。適五城堡總理陳水泉、吳和奇等因公稟見,卑職諭勸約股令開南烘新圳,成工後准照向章一九抽租,並南烘舊圳歸其一手經理去後。茲據陳水泉等稟稱:踏看新圳地勢,不特工本甚鉅,而中間石壁四十餘丈,能否鑿通,尚難逆料;但既奉諭示,不得不遵照試辦。現已約股二十八份,每份先出銀一百元,成敗不計也。但恐成工之後,有土豪復萌故智,藉詞爭奪,訟鬥不休,必須詳明立案,有地方官作主始敢承辦。可否之處?專候示下等情。卑職查該總理等鑿石開圳,不惜工本,雖不僅為公起見,而於地方大有裨益,不得不據情轉稟,察核批示祗遵等情到本爵部院。據此,除批如稟,准令陳水泉等集資開鑿南烘坑口新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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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興水利,仰即出示曉諭遵辦,此繳印發外,札司即便一體飭遵,並移臺灣道知照等因。奉查此案,先據吳倅具稟到司,業經批示准予開鑿新圳,以興水利在案。茲奉前因,除移臺灣道憲唐札同前因,合就移知,為此備移貴府,希即查照辦理,須至移者。

    右移

  埔里社分府吳

  光緒十四年三月十八日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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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九 諭 示

  特授臺灣北路理番駐鎮鹿港海防總捕分府、加五級紀錄十次吉,為據情轉請勒石,以垂永久事。嘉慶八年十二月,蒙准臬道憲遇、臺灣府慶札:查彰屬東勢角民番爭開水圳一案,妥為查辦馳覆等因。本分府經於本年新正巡查莊社,行抵東勢角途次,據該處社番土自馬下六四老,阿多罕社郡乃那鳥,甲首潘學文、馬下六郡乃阿沐,阿馬轄莊民林時猷、蘇乾萬、吳龍生、劉金秀、張孟新、謝恩賡、葉振旺、賴德永等,為蒙導兩情協洽等事,僉呈詞稱:竊六等番田民田,俱共陂圳水,照汴分流灌溉。祗因舊陂深入內山,常被生番破損,兼之水源長遠,難以流通,即極力修整,遇農忙水亦有缺,以致田禾失收,番民均受其苦。是以籌議另擇地勢,開鑿新圳,透合舊圳,接濟分流,番民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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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裨益。莊民林時猷等先經稟明縣主,蒙批:候飭該通土協力興工修築等因,並蒙前憲著差協同通土查覆在案。茲蒙仁憲親臨開導,足見恤愛民番至意;惟是新圳要由番田開鑿,茲遵導願照丈明闊狹,按一甲應補番之損田大小租粟一十六石。至有番田在新圳之上,未得接灌新陂圳水,莊民應即協同社番,共築原舊陂圳以滋灌溉,不致番田缺水失收。現在六等番民相安,兩情協洽,公同立約,以垂永久,理合各具依結,並約三紙,呈叩懇恩將約蓋印,給發民番執照,留約一紙備案。據情詳明大憲給示勒石,並懇行銷縣案,民番戴德,永頌甘棠等情,並呈繳合約。竊思耕農必盡乎溝洫;規約當遵守而勿墜。茲東勢角原有民番舊築陂圳一座,照汴分流灌溉番民田業。祗因舊陂深入內山,常被生番破挖,若遇農忙,即拚命整理,水亦有缺,以致田禾失收,課命兩懸,番民均為受慘。是以相議量度地勢,鳩資另開新陂新圳一條,透合舊圳接濟通流,以助不足。惟是開鑿新圳,在番之內疏通。且間有番田又在新圳之上,社番懷疑,恐立新圳,莊民棄舊圳而不行合力修築,番不無缺水之虞。茲番民等耕食斯土,原屬比鄰,務宜一視同仁,守望相助,籌議妥協,民番均有裨益。爰即議列規條,同立合約,呈請備案勒碑垂遠,日後永不得背約,各執為照。據此,業經據情轉稟臬道憲遇,牒呈臺灣府慶,准批:來移查辦彰屬東勢角開圳一案,已據該處社番馬下六等及莊民林時猷等妥議息爭,合具結約,呈請給示勒石銷案各緣由,具見辦理妥洽。希即由廳給示勒石,以垂永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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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將呈繳合約蓋印,分別給執存案。一面飭縣將控案註銷,務期民番兩相和輯,勿致再有爭端,仍候臬道憲批示,此復等因。除行縣註銷案外,合行錄批示諭,並令摹寫勒石,以垂永久。為此,示仰東勢角社番、莊民、佃戶人等知悉:爾等番民耕種番田、屯田,所有新舊灌溉陂圳,務宜遵照本府批示及印發條議約規,協力修築。俾水澤霑足,各資溉灌田園;仍須守望相助,樂業安耕。倘有民番違例越規以及竊挖水汴滋生事端,許該通士、鄉保立時解官究辦,決不稍為寬貼。仍將頒給示諭,端楷照繕鐫勒上石,並印榻碑摹四本繳送,以憑分別申送發行備案,各宜凜遵,毋違,特示,須至碑摹者。

  嘉慶九年五月二十一日給勒石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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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0 諭 示

  特調福建臺灣府彰化縣正堂、加三級軍功加一級記大功十次李,為嚴禁破埤害課,以杜滋端事。案據西螺堡業戶廖靖忠、廖拔西、張甘霖、廖拔琦、蕭源盛、張瑞澤、陳德豐、張瑞豐、張昌祐、廖世恒、汪林榮,埤長游典成、廖魁等稟稱:緣西螺堡鹿場埤原就觸口築筍,欄水入圳,灌溉四十餘莊田禾;上供課帑,下資民生,所關非淺,久載府誌,凡有竹筏由溪經過,從不敢沖犯課圳。向定以四月半後為期,必有溪水滿過埤岸,始許過筏;稍能傷礙,則應折筏過,歷來如斯。無奈溪頭巨姓,聚集匪徒,結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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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凡有過筏,必向買路,由淺入深,竟成利藪;無論有水無水,只要夫多錢,即行破埤放筏,任水別流,害及田苗枯槁,日久成慣,不能阻止。歷年以萑苻之風,相續於道,即次示禁,並親臨焚毀,未能鋤滅。此二月二十日,巨魁張夏、張察再行破埤害禾,埤長向阻被毆。眾佃望水情迫,於三月初九日,截獲張夏、張察,同筏夫張、黃保稟解究辦。蒙堂訊將張察、張夏刑責枷示,併令張察、張夏賠資修築,出具以後不敢破埤甘結邀案;一面出示嚴禁該處人處務須依照水時,必有滿過埤面,始准過筏。忠等敢不凜遵。惟該處習惡成性,移時即違,非蒙就示勒石,豎立埤所,以垂永遠,恐無以杜復萌。合亟瀝情僉懇,伏乞電察國課攸關,恩准勒石示禁,以垂永遠,沾感切呈等情到縣。據此,案查先據業戶廖靖忠等僉稟張夏、張察等擅破課埤,當經差獲到案,分別責懲,茲據前情,除批示外,合行出示嚴禁。為此,示仰附近居民人等知悉:爾等務須各安生業,毋許結黨包抽筏費,所有竹筏,俟圳水通流滿過埤面,方許順水撐載,不得再行掘毀課埤,復滋事端;倘敢故違不遵,仍在溪頭等處截索筏費,掘毀埤圳,一經察出,定即嚴拏究辦,不稍為寬貸,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道光七年五月 日。   給立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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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一 執 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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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補府調署宜蘭縣正堂彭,為給照事。茲據頭圍一快保廬廷翰稟稱:有承父遺下東勢羅東二皂堡月眉莊自鑿水圳一道,溝底八尺,連兩岸計共一丈二尺。水源係由阿里史自埤泉水導出,灌溉十八埒月眉莊,概分打那岸埤頭各等處,地名月眉埤仔,經蒙翟廳憲發給印照在案。當時係屬自埤,佃眾雖有配納水租粟者,亦屬陸續支收,惟貽工本而已,未有照章交納。祗因風雨為災,墻墾崩壞,即該印照概被埋沒無從取出,是以赴轅稟請,恩准再給印照,以憑管業等語。准即迅派內丁協保,剋日會地查勘明確,果否此情,務要據實稟覆。復據該役等稟覆各前來,立即協保剋日馳往該地查勘,果有圳道,並據該莊耆老皆稱此圳果係廬永昌自闢之業,各等語。除批示外,合行發給印照,以便執掌。該圳戶務宜自備工本,迅即修築,開鑿圳道疏通,免致眾佃逐年乏水紛紛爭較。其有配水灌田之佃者,本縣公定章程在案,每一甲全年應納早晚水租粟三石正,務要收成之日,晒乾好粟,交納清楚,不得拖欠等情。為此,照仰該圳戶知悉,合應遵照辦理;倘圳道完成之日,稟覆到縣,並給諭戳,合行出示曉諭該莊佃眾一體知悉,毋得故違,此炤。

                       右給圳戶廬永昌執掌。

  光緒十年閏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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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二 執照

  臺灣噶瑪蘭撫民理番海防糧捕分府、加五級紀錄十次翟,為給照事。照得嘉慶十六年九月十八日,案據辛仔罕等莊墾戶吳化、賴岳暨各佃社番、通土等僉稟稱:化等與社番雜墾該處田畝,缺乏水源墾鑿圳道,鳩集相議,擇到四圍二結份頭吳惠山界內湧出泉水數處,堪開圳道。爰請吳惠山出首,自備工本,堤築陡門,聚水灌溉各佃田畝。公議逐年番界,每甲完納圳主水租穀四石二斗,在埕量收截串;社番自耕,每戶議貼工資穀六斗六升,本料亦係社番採辦,交付圳主需用。社番該田若漢佃,亦應照約每甲逐年完納水租穀四石二斗,以應圳主修築不懈,永資課命。但漢番各佃良莠不齊,恐有挨延控納,任憑官究追,以儆效尤。公議已定,隨即立約呈官存案,以垂久遠,僉請給照,迅飭吳惠山趕緊興工報竣,無非憲台所賜也。理合夾繳合約一紙,僉叩伏乞課命攸關,俯准給照,以便管理,俾充國課,民番謳歌,沾感切叩等情。卷查前分府批准飭差勘覆在案,茲據圳戶吳惠山稟報,開鑿圳道完竣,懇請發給執照,永遠管理前來。據此,除批示外,合行給照。為此,照給圳戶吳惠山即便遵照,准將辛仔等莊圳水所有灌溉之田,無論番界以及社番自耕,別漢佃,每年逐年向現佃分別量收水租穀石;倘有玩佃抗延,許該圳戶赴轅指名稟追。該圳戶毋得廢弛圳務,籍端需索,致干查完,凜之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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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毋違,須炤。

                      右炤給圳戶吳惠山准此。

  嘉慶十八年十月 日給 分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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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三 執 照

執照

  欽加清軍府銜、准補嘉義縣正堂、奉旨嘉獎加五級紀錄十次鄧,為給照管業事。案據何溫氏及何啟緒,與何澄源即何虎頭互控爭家業一案,飭據差傳兩造到案,先後提同質訊,供詞各執,即諭典史局紳理分,另立鬮書。嗣據何玉興以伊向何虎頭所買之田,經局抽換,又經給照去後;茲據何澄源以何溫氏所控之業,局已理明錄單,請給照管;並據何溫氏遣抱子何啟緒呈請給發印照鬮書各前來,除分給歸管外,合行給照。為此,炤仰業戶何恕記即何啟緒承買過何子茂、何子惠內菁埔港潭一口,稅銀五十元,契價銀一百四十元,址在內菁埔莊,東至元吉莊,西至大埤薄籬,南至何家田,北至何家田並至內菁埔莊為界,對符准憑炤管業,須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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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右仰業戶何恕記,即何啟緒准此。

  光緒十九年十二月日 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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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四 諭 示

  欽加同知銜、署理宜蘭縣正堂沈,為給發諭戳,以專責成事。本年閏二月初三日,據監生黃溫和,即圳戶金源和稟稱:緣有職員周家麟,族正吳道中、黃振先,莊民陳九、黃阿荖、詹結等稟稱:竊三皂保大礁溪內湖莊係是兇番出沒處所,併枕頭山、鎮平、結首份、永廣等莊概係砂礫之地,雖有水源,沙漏地底,本欲墾開成田,乏水可灌,無奈栽種地瓜雜物,又被亢旱,少有收成,以致地段荒蕪。迨前年清丈陞科納課,甚屬艱難。茲麟等查監生黃溫和亦有地段孔多在於該處,且此人誠實可靠,堪以自備工本,開鑿圳道,疏通水源,以資灌溉。麟等在外互相妥議,邀其出資,開鑿疏通,明議每甲逐年願貼水租穀四石,分作早晚兩季交納,以資工本,不得抗欠。而黃溫和稱:開鑿圳道,疏通水源,工本浩大,伊雖不惜工本,不辭勞苦,但未簽請示諭存案,誠恐後日有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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棍將圳頭斷絕水源,或有奸狡佃人抗納水租,或有藉端霸佔,種種弊竇,貽累匪輕。麟等再四思維,惟有懇請賜准,諭令黃溫和自備資本,開鑿圳道,疏通水源;一面示諭存案,以垂久遠,俾國課有賴,民食有資。爰敢相率瀝情,僉乞恩准示諭等情一案,經蒙分別示諭等因。和遵即措備資本,多請工人,不辭勞苦,督工開鑿。現已水道疏通,墾准給發圳照,並給長行諭戳等情到縣。據此,除批示並給圳照外,合行給戳。為此,諭仰大礁溪內湖莊等處圳戶金源和,即黃溫和即便遵照,立將給發戳記,謹慎收藏,以便逐年蓋用串單,向佃量收工本水租穀,以為執憑;倘有玩田抗納,許即指名稟追。該圳戶務須修理圳道堅固,巡視圳水充足,是為至要,凜之,慎之,切切,此諭。

    計發戳記一顆。

  光緒十六年閏二月二十九日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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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五 胎借銀字

  同立胎借銀字人藍高才,即藍吻、藍盾兄弟等,有自置應得鬮書埤圳水路一條,又帶水田一段,共二段,坐落土名在四圍莊大橋上新仔罕港,開築擋門埤圳水路,灌溉抵莊、大茅埔莊田。乃眾佃有明約字一紙,尊請付以藍高才為圳戶,定例按甲逐納租為憑。今因乏銀應用,吻兄弟等商議,將此埤圳約字、水田丈單願付出借為胎,先盡問至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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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等不欲承借,外托中引向與吳成興家中借出佛銀五百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吻兄弟親收足訖,三面言議約定,逐年每元銀願貼利息粟一斗六升行,全年合共利息粟八十石正,按作早季在埕納清。其利粟是要乾風搧淨,不敢濕冇抵額,亦不敢拖欠升合;如是少欠者,吻兄弟願將此埤圳水界內水租石交付銀主前去掌管收租抵利,不敢異言阻執滋事。其銀自道光乙未年冬至前借起。其銀不拘年限,若銀主自要用向前取討,吻兄弟等在冬至前備足母銀,一齊送還銀主,贖回約字並丈單,各不得刁難。保此埤圳水田係吻兄弟自置開築應得之額,與別人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為礙及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吻兄弟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立胎借銀字一紙,並帶合約字一紙,丈單一紙,鬮書一紙,甘願退歸字一紙,共五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親收過胎借銀字內佛面銀五百大元正完足,再炤。

  道光十五年十一月 日。

                          代筆人 何開昌

                          為中人 秦得勝

                        知見人堂叔 藍寶

                           胞兄 有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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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場知見人母親 盧氏

                      同立胎借銀字人 藍有吻

                              藍有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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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六 規約字

  同立定規約字人圳主周陳記,佃人周必謨等,竊思事貴有定,斯無糊混之虞;物必有規,庶免口角之患。緣周陳記開闢霧裡薛陂圳以來,其田配食圳水者皆為吾佃,按甲配帶水份者務必均平。茲因佃人周必謨之田,前付周陳記等開作圳路經過,周陳記等撥出圳水四甲,付其通流灌溉,任從決放。奈時有旱潦,汴有高低,恐汴頂決水灌田,或遇水尾著番之日,未免有盈歛之殊。爰是周陳記等與佃人周必謨商議,就此四甲水鑿為二寸四方,挖空透田,日夜長流灌溉。自此定規,佃人不得擅自鋸闊,亦不得仍前決放;而過汴之水,乃得有常,著番之人,無慮不齊。此係公同妥議,至公無私,二比甘願,各無異言,口恐無憑,同立定規約字一樣二紙,圳主、佃人各執一紙,永遠存炤。

  嘉慶二十四年六月 日。

                     立定規約字人圳主 周陳記

                          代筆人 周生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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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佃人 周必謨

                        在場人圳長 周子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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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節 石 滬

   第一 現耕契字

  立現耕契字人大赤崁社林整房子庚,有承繼先伯父宗祧自己填築石滬一口,在金嶼,土號名西橋仔。滬東至金嶼,西至港,南至到掛滬,北至金嶼,四至填明為界。滬夥計六大份,著年輪巡,房應得半份,十二流輪巡一流。今因乏銀費用,先盡問叔兄弟侄不肯承受,無奈,托中引就向與本社鄭良文官典出七二佛銀四十大元。銀即日同中如數收訖;而滬隨付銀主前去管耕輪巡,不敢刁難阻擋。時三面言約,但此石滬,房自己與叔兄弟侄及他人不能贖回。此業皆係公同面議,以後不能異言生端滋事。保此石滬是房子庚承繼先人宗祧自己之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先前亦無重張典過他人財物為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者,房自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現耕石滬半份契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同中收過來契面七二佛銀四十大元足,再炤。

  光緒二十七年一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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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中人 林吉

                         知見人妻 石氏

                          代書人 石崇山

                       立現耕契字人 林整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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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節 厝 屋

   第一 認稅店屋字

  立認稅店屋字人臺南市五帝廟街第五番戶陳肇淵,認稅出臺南市下橫前街第十三番戶內前進店屋一棟,係蔡自發每房共有之業,議定每月稅銀光龍銀七大元。至於稅銀逐月繳清,不得短缺;倘有稅銀滯納,聽其業主趕搬。如稅銀逐月繳清,業主不得將該店屋別稅他人。該店屋土等若被風雨損害,逐年修理由肇淵自行支理。其家屋稅若干金額,由業主負擔,不干肇淵之事。此係兩願,各無異議,口恐無憑,合立認稅店屋字一枚,並列條約付執為炤:

  一、批明:下橫街第十三番戶前進店屋一棟,係蔡自發號計五房頭共有之業,現經許稅,該稅銀應繳值年之人收入。

  一、批明:每房所有先收過壓地銀額,倘日後肇淵若有轉移他處,其每房所先收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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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地銀若干元,須盡行繳還為要。

  一、批明:肇淵若缺稅金,聽值年之人知會各房親向肇淵趕搬,該肇淵不得異言生端;倘若藉端堅抗,以致業主告訴,所開訟費盡行肇淵負擔。

  一、批明:自光緒二十九年舊曆□月□□日起,二十九年舊曆十二月終止,肇淵所有應該繳納稅銀,二比議定,交與蔡自發派下管理人蔡夢元收存,以便修理自發共有店屋。候光緒三十年舊曆一月起,以照值年之人收稅,肇淵亦不得翻異,再炤。

  光緒二十九年(舊曆癸卯)六月十五日。

                  臺南市五帝廟街第六番戶 陳肇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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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 認稅字

  立認稅字人黃傳發,向下橫街蔡自發號公司稅出大井頭街十五番戶瓦店一座,開業春記號粉店生理。自辛卯年四月起,至現今巳亥年五月止,每月六八銀三四元,計欠稅金五十一元五角五尖。自五月終,再向蔡自發號四房蔡香記面會議定,六月初一日起,每月七三銀五元,願還舊欠一元,以後每月初一日,黃傳發新舊願繳七三銀六元正,逐月聽業主支取,不敢短欠。恐口無憑,立認稅字一紙,送執存炤。批明:添註八字。

  光緒二十五年舊曆六月一日,新曆七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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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認稅字人 黃傳發

                      保認人、代書人 傳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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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 稅店字

  立稅店字人許豹,因乏店開張生理,豹向眾茶舖等稅出茶郊天上聖母祀店一座,址在西定下坊北勢街,坐南向北。前後二落,上至楹桷瓦磚,下及地基磚石,門窗、戶扇、水井、灶下及店後木柵、屏枋、圍墻一概齊備,付豹開張生理。言約壓地銀二十大元,又歷年該納稅銀二十四大元,逐月備稅銀二元,交付爐主,以資費用,不敢挨延短欠;如是短欠,豹願將壓地銀以抵店稅,其店聽爐主等別稅他人,不得刁難。倘店若被風雨損壞,合應通知爐主等看驗,僱匠修葺;若爐主等不理,豹自行修理,將店稅扣抵。如店不合用,不得轉稅他人,自當將店辭還爐主等,取回壓地銀二十大員。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亦不得異言生端。恐口無憑,合立約稅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茶郊爐主瑞巖號收去壓地銀二十大員,再炤。

  咸豐十一年三月十六日。

                        立稅店字人 許豹

                          保證人 施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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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批明:修理後落門窗、屋上灰泥杉桷並泥工木匠,共開去六八平銀十大員,逐年將店稅扣抵六八銀二員,如抵十員足數,不得再扣,理應批明,再炤。

  如抵十員足數,不得再扣,理應批明,再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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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 認稅字

  立認稅字人新聚和號,認稅朱壽記煉瓦造糖間一所八間,圳在山川臺祝三多街,開業砂糖生理。面議每年稅銀六八秤一百元足,逐年限定十一月砂糧入間之日,先納五十元,至七月初旬,再納五十元清楚。其新聚和代出修理銀九十元,面議作二年,就稅銀扣起抵還。合立認稅字一本,付執存炤。

  丁酉年十一月一日。

                        立認稅字人 新聚和

   帶糖間內器具目錄;

  一、過點石川石一千七百三十九個、舊層枋十二塊、破壞石川石三百六十一個、舊磁金魚壺一個、舊大桶十一個、舊腳桶一個、舊中桶一個、舊糧一枝、舊小桶二個、糖二口、舊塗桶二個、舊小桶二個、舊頂棹一塊、舊棹平一塊、舊水桶一擔、舊大杉柜一個、舊小杉柜一個:以上器具俱各點明聽用,又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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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 典契字

  立典契人蕭陳氏,有承夫瓦店一間,坐寧南坊,土名石坊腳,坐西向東,東至街路,西至厝後,南至藥店邊,北至巷口。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店出典,先儘問房親叔兄弟姪不承受,外托中引就典與陳宅出頭承典,三面言議著下時價番頭銀五十大元。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其店即付交銀主前去掌管,收稅為活。此店限典至三年終為滿,即聽典主備銀取贖;如典主至期無銀取贖,仍聽銀主掌管,收稅為利。其店恐被風雨損壞,費用銀兩,三年內典主自出;三年外各對半均分。保此店果係陳氏承夫之業,與房親叔兄弟姪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為礙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等情,陳氏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典契一紙,付執為炤。

  批明:上手契在大厝,不得繳連,批明,再炤。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番頭銀五十大元完足,再炤。

  乾隆五十四年正月 日。

                        立認稅字人 蔡想官

                          為中人 張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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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典契人 蕭陳氏

                        知見人媳婦 劉氏

                           代書 陳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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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 典契字

  立典契人宋昭良,有承父業鬮書內應分瓦店乙間乙落,坐落土名新街,北、南、東西四至俱載在上手契內填明為界。今因乏銀別創,將店乙座共乙落並伙食間一所,上至門窗、戶扇,下至地基浮沈磚石等項雜全出典,先盡問房親人等叔兄弟姪不肯承受,外即托中引就與韓宅出頭承典,三面言議著下時價清銀一百兩元錢八五行。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店即對永合號店稅,逐月稅銀一兩八錢,全年共稅銀二十一兩六錢,付銀主前去掌管收稅。限至五年終滿,聽典主備銀取贖;如銀未便,仍聽銀主依舊管業收稅。其店倘有水火不虞之災,其店地任從銀主起蓋,永為己業。至於風雨修理損壞費用銀兩及完納地租,俱典主自坐。如店稅收取未明,取契之日,逐一照數清還,不敢少欠分釐。良保此店果係承父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及來歷交加不明為礙;如有等情,良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三面言議,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親立典契一紙,並繳上手契一紙,共二紙,送交收執為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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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日同中收過契內清銀一百兩完足,再炤。

  立附契尾再借銀字人宋昭良,本月本日,因乏銀費用,即托原中,就本店添典韓宅借出清直銀四十兩,言約每兩每月貼利息銀八錢行。議約取契之日,備足母利銀一齊送還,不敢少欠,方得贖回原契。此係甘願,再立附契尾字,付銀主收執,批明,再炤。

  乾隆二十四年八月 日。

                          為中人 謝兆泰

                         立典契人 宋昭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