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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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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番大租

   第一節 番大租之起原

    (一)

  一、番俗醇樸,太古之遺。一自居民雜遝,強者欺番,視番為俎上之肉;弱者媚番,導番為升木之猱;地方隱憂莫甚於此。社餉一項,鳳山下淡水八社番米,在鄭時原數五千九百三十三石八斗,後酌減為四千六百四十五石三斗;諸羅社餉共七千七百八兩零,未邀裁減。前猶可支,持以地皆番有,出產原多。自近年以來,流亡日集,以有定之疆土,處日益之流民,累月經年,日事侵削。向為番民鹿場、麻地,今為業戶請墾,或為流寓佔耕,番民世守之業竟不能存十一於千百。且開臺以來,每年維正之供七千八百餘金,花紅八千餘金,官令採買麻石又四千餘金,放行社鹽又二千餘金,總計一歲所出共二萬餘金,中間通事頭家假公濟私,何啻數倍。土番膏血有幾,雖欲不窮得乎云云。

  一、乾隆三年,總督郝玉麟奏准熟番與漢民所耕地界,飭令查明有契可憑,輸糧已久者,各照契內所開四至畝數,立界管業;其漢人原界內有未墾未陞田園,應令開墾報陞,仍將原買之契,示諭各業戶呈縣驗明蓋印。該縣設立印簿,照契內買賣本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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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保姓名、畝數、價銀、輸糧額數、土名四至,逐一填明簿內。有不墾未陞若干,一併登明,毋許弊漏。仍照式彙造清冊,送司存案,將來倘有轉售,盡一呈驗登填。庶田地有冊可考,不致侵佔番業;倘有契外越墾,並土棍強佔者,令地方官查出,全數歸番分晰呈報,嗣後永不許民人侵入番界,買番業。令地方官督同土官劃界立石,刊明界限土名,仍將各處立過界址土名,造冊繪圖申送,以垂永久。

  一、乾隆九年,上諭外省鎮將等員,不許在任所置立產業,例有明禁;在內地且然,況海外番黎交錯之地。武員置立莊田,墾種取利,縱無佔奪民產之事,而家丁、佃戶倚勢凌人,生事滋擾,斷所不免。朕聞臺灣地方,從前地廣人稀,土泉豐足,彼處鎮將大員無不創立莊產,召佃開墾,以為己業。且有客民侵佔番地,彼此爭競,遂投獻武員因而踞為己有者;亦有接受前官已成之產,相習以為固然者,其中來歷總不分明。是以民番互控之案絡繹不休,若非徹底清查,嚴行禁絕,終非寧輯番民之道。著該督撫派高山前往,會同巡臺御史等一一清釐,凡歷任武職大員創立莊產,查明並無侵佔番地及與民番並無爭控之案者,毋論係本人子孫及轉售他人,均令照舊管業外;若有侵佔民番地界之處,秉公清查,民產歸民,番地歸番,不許仍前朦混,以啟事端。此後臺郡大小武員創立莊產,開墾草地之處,永行禁止;倘有託名開墾者,將本官交部嚴加議處,地畝入官,該管官通同容隱,並行議處云云(「臺灣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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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土目、土民不許私相典賣土司田畝;如有違禁不遵者,立即追價入官,田還原主,並將承買之人比照盜賣他人田畝律;田一畝,笞五十,每五畝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徒二年。其違例典賣,並倚勢抑勒之土司,失察之該管知府,均交部議處(「大清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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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一、福建等省民屯丁賦,俱攤入地畝,隨糧徵收;臺灣番眾就丁納糧,不完地賦。

  一、臺灣奸民私熟番埔地者,依盜耕本律問擬;於生番界內私墾者,依越度關塞問擬,田仍歸番(「戶部則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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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雍正二年,覆准福建臺灣各番鹿場間曠地可以墾種者,令地方官曉諭,聽各番租與民人耕種(「福建通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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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一、臺灣近山埔地八千八百餘甲,撥給各社熟番新挑屯兵、屯丁,令其自行耕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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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其納賦,亦毋庸給與月餉。屯丁每名給埔地一甲,千總每員十甲,把總五甲,外委三甲。如遇屯丁缺出,挑其子弟充補承受。如有私行典賣者,按律治罪,追賠契價充公,將地畝給新挑屯丁承受(戶)。

  一、臺灣東界內又出已墾埔地一萬一千餘甲,內民人租之地同番社田畝一體免其升科。其業經賣斷與民者,照同安縣下沙科則按甲計畝徵銀,免其納粟。至集埔、虎仔坑、三貂、糧嶠等處私墾田畝,亦照民買番地之例,一體升科,仍立石為界。如五十三年奏准清查後,再有越界私墾,從重治罪,失察地方文武各官一體嚴參議處(戶「錢穀挈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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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官淡水者,與他處不同。他處可以蕭規曹隨,淡水新闢,則事勢情形宜隨時變通;撫綏控御,良非易易。昔未通商,今則開海口矣!昔番社立有界限,今則奸民盜墾日深,隘寮為虛設矣云云(「淡水廳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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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欽命福建分巡臺灣等處地方兵備道、兼提督學政卓異加一級、軍功加一級、隨帶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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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四級、紀錄十八次張,為出示曉諭事。照得臺郡番地原無徵賦之例,不准漢佃杜賣典。續後查出歸番淡防廳衙門未知奉有明文,將番田園亦照民例報陞,已經題陞入額,難於清豁。是以乾隆三十年間,議定章程,分別番黎自耕,免其報陞;如係漢人佃種,仍應照例勒令報陞,此亦耑指未斷還番者而言矣。今臺地番業,已奉奏明徹底清釐,凡漢人典侵佔田園,悉行還番管耕;內有該番不能自耕,許令民人承佃,按甲納租,勻給眾番口糧。此實皇仁憲德,軫恤番黎有加無已之至意。本道因念熟番滋生日繁,謀生日蹙,幾難存活,嚴督該府、廳、縣實力清查,凡被漢奸侵欺田園,悉斷還番管業;其該番多有不能自耕,給予原佃人承種,照例每甲田收租八石,每甲園收租四石,以之勻給口糧。若飭令輸供,目下徒有歸番之名,將來恐有追呼之累。復請嗣後凡斷還番管業,著民人向番承佃納租,概免報陞,以收恤番實效。茲經布政使司轉詳,奉督、撫兩憲批准移知列道。除分行府、廳、縣遵照外,合就出示曉諭。為此,示仰全臺業戶、佃民、社番人等知悉:爾等感皇恩浩蕩,憲仁汪濊,務須各守本分,盡力田園,按例納租。民番照舊相安,共亨昇平之福。慎勿彼此爭競,以及作奸犯科,致蹈法網,後悔莫及,凜之,勿違,特示。

  乾隆三十三年八月二十一日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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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署臺灣北路理番駐鎮鹿港海防總捕分府、加五級紀錄十次陳,欽加府銜、臺灣北路淡防總捕分府、加五級紀錄十次婁,為剴切曉諭交納並嚴禁典賣短折事。案蒙臬道憲劉,札奉總督部堂程,奏明清釐南北兩路屯弁丁養贍埔地歸番自耕,誠以屯丁與綠營兵丁無異,其贍租亦與綠營兵糧無異,絲粒關重,不容稍有侵欺也。乃臺灣自乾隆五十三年設屯以後,嘉慶十五年又經前鹿港廳薛逐處勘丈,立定四至界址,乃日久或被漢棍經弁丁典,或被奸佃抗租,幾視屯糧為無關緊要,任意霸吞,實屬狁不畏法。查例載:用強佔糧屯田五十畝以上,不納子粒者,照數追納,完日發近邊充軍;其屯田人等將屯田典賣與人至五十畝以上,典主、買主各不納子粒者,俱發近邊充軍;若數不滿五十畝及尚納子粒不欠者,照侵佔官田律治罪。典賣與人者,照盜賣官田律治罪。又前臬道憲張,詳定乾隆二年既定例後,私行典番業及債剝折抵者,田斷歸番,本人逐水,立法何等森嚴。茲本分府奉憲奏明,札委辦理屯埔,本應照例嚴辦,逐一將田園追還屯番。緣其間典與人者,該番究有得受價銀,兼有屯地離社較遠,不能自耕,不得不招佃代耕收租。是以准情酌理,另立章程,並自備夫價飯食,親臨查勘,不許書役人等稍有擾累。並分別等則定租,使漢番兩得其平,各取佃戶認納甘結,同總理等連環保結,彙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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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冊,通詳各憲,並牒府移行立案。第恐漢奸番愚,不曉王法,不知屯田關重,清釐之後,仍復典賣抗租短納,合行剴切諭納示查。為此,示仰淡屬田寮港莊屯田戶暨武灣管下大圭隆社屯弁、丁目、民番人等知悉:爾等凡有承耕該養贍田園,務宜依結完租,不得私行短折。該管屯弁督帶屯丁本身到佃收納,再不准私相典賣。自示之後,如有前項情弊,一經訪出或被告發,照法例加等治罪,決不姑寬,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道光十七年五月二十六日出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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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節 番社給墾字

    (一)

  立合約人大武郡社土官孩灣,有港草地一所,南從港橫車路,北至苦苓腳橫車路止,東至熟園岸,西至溪上;四至明白。因無鹿可捕,課餉無歸,於康熙五十八年,招得丁文募佃前去開墾,議約每年貼課餉粟六十五石。但無水源灌溉,不能成田,茲丁作周欲出工本開築水圳,作成水田,今當鄉保通事公議,雍正元年起,至雍正四年止,每年內加貼粟四十五石,總原額共一百一十石斗正,係舊斗,番人到莊車運,永遠定例,日後不得聽人唆使生端等情。倘佃人有負短少租粟以及為非等項,係丁作周之事,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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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番人之事。此係二比甘愿,並無迫勒,日後不敢異言;今欲有憑,立合約為照。

  雍正元年八月。

                           知見 葉伯選

                              張苑

                              蛤肉

                          立合約 孩灣

                              丁作周

                          代書人 李士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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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立合約大武郡社土官蛤肉等,有草地一所,北至水漆林為界,西至吳宅往海豐路為界,東至本莊熟園,南至溪為界;四至明白。因課餉無徵,今招得丁作周前來出本開築坡圳,以作水田。今當鄉保通事公議,雍正元年起,每年佃粟五十石斗,係舊斗,番人到莊車運,永遠定例,日後不得聽人唆使生端等情。倘佃人有短少租粟,以及為非等情,係丁作周之事,不干番人之事。此係二比甘愿,不敢異言;今欲有憑,立合約為照。

  雍正元年八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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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見 葉伯選

                              張苑

                          立合約 蛤肉

                              丁作周

                          代書人 李士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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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立合約人大武郡社土官孩灣、蛤肉等,有港田地一所,東至蕭良迪田為界,西至茄苳潭為界,南至清水溝為界,北至橫車路為界。前因與陳維周、曾浩然等耕種園,因地久不堪種雜子,茲招得丁作周前來出本開築水圳,耕作水田。議定自雍正二年起,每年共貼課餉粟一百石,番人到莊車運,斗係滿斗,永遠為例,不得爭多減少以及佃人為非等項;如有等情,係丁作周之事,不干番人之事。今欲有憑,立合約二紙,各執一紙為照。

  雍正元年十月 日。

                          代書人 李士之

                         知見通事 葉伯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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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合約人大武郡社土官 孩斗六

                              孩灣

                              蛤肉

                              眉仔

                           主 丁作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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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立杜賣契人馬芝遴社番社首阿國、阿加,土目蒲氏、龜只、璠寶、孩汝,社約青洲等,有承祖遺管下鹿仔港埔地一所,東至山,西至海墘,南至鹿港大車路,北至草港。前因雍正二年,本社社首等經給與陳拱觀前去開墾,茲拱觀轉售與施長齡。今長齡願出銀四十兩廣駝,向嘓等承買盡根。今嘓同眾番等當場收過銀四十兩廣駝完足;其埔地照四至界址,聽施長齡前去管掌,開墾成田,抑或填築成塭,報陞納糧,不敢阻擋。保此埔地係嘓等承祖物業,與別社番及漢人無干。一賣千休,日後嘓等子孫不敢言找言贖,生端異言滋事。恐口無憑,合立杜賣盡根契一紙,付執為照。

  雍正四年六月 日。

                           社約  青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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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目  蒲氏

                                只

                               璠寶

                               孩汝

                    立杜賣契馬芝遴社首  阿嘓

                               阿力

                       知見為中通事 林伯璽

                           代書 肥蛤肉

                         總甲頭 斗灣禹甲

                           斗肉荖仔蛤肉

                         甲頭 潮州眉芬海

                              長呵嘓

                             山里貓夷

                              荖仔田

                               好斗

                      白番番大頭大甲  廚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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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眉保

                              眉斗六

                               阿使

                              貓蛤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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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立賣契人阿束社土官臺灣沙末、抵六、大夏乃、大霞大加老、六仔,甲頭大士,眉仔社主耳難、眉斗孫,白番胡氏、扶首、屯乃、加臘、欺少茅格、闇栖、巴氏、天賜等,老番眉戀、打晉灣、山株呂等,有承祖遺業荒埔一所,坐落土名巴巴里,東至山崙,直抵大肚溪,西至海,南至蛤仔路頭,北至大肚溪,四至明白為界;並無妨礙他人界限。因上年亂離復業,糧食莫給,閤社番眾公議,愿將此地托中引就賣與陳錦容出頭承買,三面言議時價銀一百兩正。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其荒埔隨踏付與銀主前去掌管開墾,報陞納課,永為己業。每年議貼灣等銀四十兩,日後買主欲開埤圳路,或由番地經過,灣等眾番不敢阻擋,任聽開鑿。保此埔地並無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係灣等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係兩愿,日後不敢言找言贖、生端反悔;今欲有憑,同立賣契一紙,付執為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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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日收過契內銀一百兩廣,再照。

  雍正十二年七月 日。

                          為中人  何榮

                               六仔

                              大夏乃

                立賣契人阿束社土官臺灣甲頭  大士

                            大加老耳難

                             大霞眉仔

                           社主 眉斗仔

                               抵六

                           老番  眉戀

                              打晉灣

                              呂西氏

                           白番  胡氏

                               和氏

                               扶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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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茅允

                               晉埔

                              大本步

                               埔禮

                               福仔

                               眉瓜

                              不阿路

                               屯仔

                               加臘

                               闇栖

                               巴氏

                               天賜

                               小茅

                               巫氏

                               眉覽

                              欺打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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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大內

                               擺塘

                              米冬獨甲

                              大茅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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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同立契人貓兒於社土官哮女、大甲、蛤肉、孩武力,甲頭眉斗女、大眉逸、孩拔、意務,白番孩女、罵大眉老、武仔、孩沙女等,有承祖荒埔一所,坐落土石匏呂佃水溝墘,東至小溝,西至本社舊園泥墩,南至大溝,北至路土墩;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眾番公議,托中招與張方致,時價銀十兩。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其埔即聽張宅招佃,蓋屋開墾,永為己業,後日不得增貼言贖,而眾番亦不得生端阻擋。及墾耕之後,每年議貼社費銀八兩正。其界內或有別番先稅他人一坵,未請還張宅,每年哮女等只愿收貼銀四兩。及至請還界內歸賣之日,始照議約時收銀八兩之數,以貼社費。此埔係承祖荒埔,並無重張典掛及交加不明為礙。此乃二比情愿,各無抑勒,口恐無憑,同立契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收過契內銀完足,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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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乾隆元年十月 日。

                        中見人通事 陳蔭

                              孩武力

                              大甲

                              孩拔

                              眉斗女

                         立契土官 哮女

                           甲頭 大眉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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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立賣契貓兒於社土官哮女、蛤肉、大甲、孩武力,甲頭眉斗女、孩拔,白番孩女、罵大眉老等,因本社草地一所,南至塘背厝大溝為界,北至七張犁莊後把育溝為界,西至阿勸莊大路,直至張振聲為界,東至張石徐三角潭溝起,由崙後西勢圳頭直通七張犁莊東勢舊社舊車路,至把育溝尾止為界;四至明白。今因乏銀費用,閤社公議,愿將此業托中賣與張振聲出首承買,三面言議時價銀一百五十兩。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其業除前本社明丈十五甲築埔,與張方致外,其餘不論熟園、荒埔,聽銀主前去掌管,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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佃明墾,報課陞科,永為己業,日後不敢言增貼言贖。至張方致每年應貼餉銀八兩,今本社餉銀各業戶在前已經貼納滿額,此八兩之銀係溢額之數,愿撥歸張振聲對收,社番不得向取;而張振聲每年議貼社粟二百六十石滿,冬成聽番車收,仍貼銀八兩作公費。此係兩愿,各無反悔,如有不明,賣主抵擋,不干銀主之事。口恐無憑,立賣契一紙為照。

  內七張犁莊照番原約一百石與佃收租;如有租粟短欠,聽業主招佃起耕,依各莊例收租,佃人不得刁難,再照。

  乾隆二年二月 日立。

                              哮女

                         賣契土官 蛤肉

                              大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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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立給佃批人感恩社土官蒲氏悅,緣本社承祖田二甲,在路邊五分,在北勢山邊。其田二甲五分,付與黃宅耕作,每年每甲約納租粟八石滿,永為定例,不得增多減少。其租粟務要運到水裏港交納,亦不得拖欠升合。為田並無交加來歷不明;如有不明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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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業主抵擋,不干佃人之事。此係二比兩愿,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給佃批一紙,付執為照。

  前給佃批被火燒,不在,再照。

  即日收過犁頭銀七兩三錢完足,再照。

  乾隆二年八月 日。

                         立給佃批 感恩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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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再立給批阿束社土官大加老、大霞,甲頭投皆、小茅格、烏世、孩灣、大耳,社主天賜、眉斗,白番臺灣、洪加臘等,有承祖管業一所,坐落土名月眉潭尾白沙墩西湖埔地一小片,東至白沙墩山為界,西至陳錦容草地為界,南至月眉潭田蛤仔路為界,北至阿務丹潭為界;四至明白為界。緣孔成宗於雍正十三年,用銀三十兩,向加老技首等闔社給抵六埔田地一十五甲。因抵六埔變賣漢人為業,無地給耕,茲加老技首等是以再會闔社眾番明議,再收孔成宗銀二十兩,分給眾番,情愿將巡此白沙墩西湖埔地給換與孔成宗前往開耕,永為己業,按年不論豐凶,約貼納本社租粟二十石滿,永為定例。倘開水成田,係成宗之力,加老等日後不得增多租稅,亦不敢言找言贖。保此地並無來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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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加不明,及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等情;如有等情,加老等眾番一力抵擋,不干成宗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抑勒,恐口無憑,再立給批。

  即日再收過銀二十兩,連前收過銀計共銀五十兩實足,再照。

  乾隆三年十一月 日。

                          甲頭  投皆

                   烏西  加巳 果難  眉沙貓

                   小茅格 孽仔 蒲仔  大

                   九格  老仁 阿難  貓倫

                       蛤肉 眉耳  眉覽

                       巴氏 大二  斗六

                       九冒 布氏補 該沙于

                       東明 大本步 蘇六束

                       洪加 擺塘  現仔

                          蒲氏  小大肉

                          臺灣  和仔

                          社主  眉牛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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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主 天賜

                     大加老 白番技首 加力現

                          小加老 加力欺

                     立給批阿米社土 大 霞福

                          小本步 宇臘

                          大箸  蒲禮

                          大茅格 吼珍

                          九首  聾阿咯

                          阿咯

                          大加日

                          小蒲仔

                        中見 甲頭 大耳

                              孩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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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0)

  同立合約人奇崙社番土目友茅舊、虎茅擺躍,甲頭虎茅,白番也力、皆夭加六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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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社口水濫一所,社番無力開濫出水,墾築成田。今幸有林維妹、楊志成等向開墾,議每年冬成,愿納番粟二十石。其開築埤圳,以及年間修補,並開濫出水,係維妹、志成等自理;後來成田,聽任頂耕收取,本社番不敢阻擋生端異言。今欲有憑,同立合約一樣三紙,各執存照,行。

  乾隆四年正月 日。

                       代書人本社長 楊達章

                        甲頭 虎茅擺躍之力

                               虎茅

                   同立合約人奇崙社土目 友茅舅

                           白番  也力

                            皆夭加六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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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一)

  立招批奇崙社目有眉大腳郎,白番伊籍等,因前年有荒埔一所,坐落土名奇崙口飯店前東勢,東至林家田頭,西至番田,南至番田,北至大路;四至明白。其前年民居稀希,係漢人添奇自備工力,前去墾耕,未有給批。茲已成田,前來墾給為憑,以為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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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間所收粟石,照莊例一九五抽的,朗得一五,漢人得八五,車運到倉前,經風煽淨交納,不敢少欠升合。立批之後,其屋內不得窩匪設賭等弊;如有等弊,聽朗等逐出莊社,另招別佃耕種,不得異言。倘自己欲別處創業,當道明本社,相議妥當之人,任聽頂退銀兩以充工本,不得阻擋。今欲有憑,給批一紙,付執為照,行。

  乾隆十七年十月 日。

                     知見人南崁社通事 林實國

                           白番 伊籍

                     立給批奇崙社土目 有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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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二)

  立招墾淡水雷裏社瓜厘番土官大武臘、咬龜難等,茲有因荒埔地一所,坐落土名加臘仔,東至林永茂園為界,西至港仔為界,南至社為界,北至荖州尾為界;四至明白。今因耕種不及,誠恐侵佔之弊,況本社番眾食費不週,是以告知夥長,公同眾招鄭文明、黃宗、林宗華、林振聲、林士暖、徐士和,自備犁耙、牛工、種子前去開荒地耕種。所收粟石五穀,其首年、次年俱係一九抽;三年以後,照莊例一九五抽的;倘有開水成田,照例丈明,按甲收租。其陞科課餉,係番眾自理,不干佃人之事。凡所抽穀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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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本社番幫貼眾食費,免致外佔之弊。此係兩全其美。立約以後,隨踏明處所,付文明等開墾田園,永遠為業,番眾等不敢取贖別招,生端異言等情。此地果係本社番己業,與別社無干;倘有別番眾及漢民爭執者,係大蚋、龜難等抵擋,不干佃人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抑勒反悔,恐口無憑,立耕字一紙,帶一手印契一紙,付執為照。

  乾隆七年二月 日。

                      知見為中人夥長 鄭進使

                立招墾耕人雷裏社瓜匣土管 大武臘

                              咬龜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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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三)

  立招墾字水裏社土目大宇、甘仔轄等,有承祖遺下水裏山腳大路下草埔一塊,因眾番自己不能開墾,情愿招得漢人賴以覺承墾為業。東至山腳大路下,西至長興莊厝後,南至車路為界,北至泉水圳為界;四至分明。當日面議定墾得田甲二分,當日收得以覺犁頭銀十圓,係眾番公用。其田開墾三年後,該應納風精租粟一石五斗正,豐荒不得加減。自招墾為業以後,任從漢人賴以覺永遠耕作為業,眾番不得異說;倘有異言生端,係土目大宇等一力抵擋,不干漢人之事。其租粟不得少欠。今欲有憑,立招墾字為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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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定:番婆井水只灌田頭之水,餘不得紊奪,所批是實。批定當日,收得犁頭銀十圓正。

  乾隆十年四月 日。

                      土目請得代筆人 賴天輔

                           甲頭 眉智目

                       立招墾字土目 大宇

                              甘仔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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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四)

  立會議再給佃批水裏社番眉志目土官甘馬轄、大宇等,因鴨母寮莊田歷經告案,至乾隆七年,蒙道憲劉、縣主費,審斷還田七十甲,經縣主印給佃批收管。詎楊三祐復行翻控,又蒙縣主陸,清丈出田二十甲還三祐,餘地蒙縣主陸踏明界址,著同對差同鄉保堅立石牌,各管各業。茲佃人劉隍成前來認佃,除門首經丈過田五甲,照例每甲供納租粟八石滿斗;其餘田及莊背旱田二甲六分三釐六毫,議定每甲供租五石滿斗;如日後大溪圳水到田灌足,亦照例八石滿斗供納,永為定例。其乾淨租粟,車運到社交收。現在大圳水湊分開鑿田費銀兩多寡,業三佃七均派;倘日後圳頭崩壞欲修築者,亦照三七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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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不得異言。自議之後,不得生端反悔,今欲有憑,同通事再給佃批,付執為照。

  乾隆十一年十二月 日。

                           通事

                       立再給佃批番

                          代書人 李仕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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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五)

  同立佃批後、新港二社土官鳥牌媽媽暨眾番等,有草地一所,土名咖叭蛤仔得觔,今有漢人張盛前來認佃,給出犁分四張,每張犁配餉地五甲,聽其自備牛犁、種子前去墾耕,永遠為佃。每甲水田首年納租穀二石,次年納租穀四石,三年納租穀六石,永為定例;無論豐歉,不得增多減少。所納租穀俱係莊中滿斗。其溪中水頭修築水道,引入埤圳,乃土官眾番之事。至於開埤築圳工力浩大,水道行遠,必藉匠人開築,約付佃人自出資本,募匠開築,灌溉成田,故於三年後,每甲定例納租穀六石;而酌減臺例二石者,以償佃人築埤圳之工本故也。倘佃人有礙憲禁,及窩匪滋擾等情,隨即呈官究逐,其田底仍聽本佃轉佃,務必誠實之人頂耕,合批,付執為照。

  乾隆十二年八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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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見人後等社通事   鍾啟宗

                 白番右武乃君  右武乃   貓老尉

                   右武乃子 丁仔勿臘    棹格

                  貓達蓋未   南茅 丁仔尉其劉

                     答禮   加遠  搭藥加嗹

                     媽媽  貓老尉  武葛打那

                    末仔未   南茅   加夏

                 末仔末夏勝務   陳文  合番蓋末

                   大人老尉   什班

                   武葛獅鼻  加喊

                        業主土官    烏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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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六)

  立給墾字水裏社土目甘馬轄、大宇等,有草地一段,座落土名長興莊後鳥瓦,東至圳溝為界,西至………為界,南至漢人郭玉成田為界,北至愛箸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社中乏銀公費,將此草地托中送就與漢人劉運貴官出首承買,時收過給墾埔底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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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二十兩正,隨即將埔地踏明界址,盡付劉運貴官前去開墾成田耕作,永遠為業,不敢阻擋。歷年該納大租粟二石正滿。保此草地係甘本社物業,與別社無干,亦無重給他人財物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為礙,甘等出首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合立給墾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給墾契字內佛頭銀二十兩正完足,再照。

  乾隆十三年九月 日。

                         為中人 彭四美觀

                          代筆人 張阿正

                 立給墾草地契字水裏社番土目 大宇

                              甘馬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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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七)

  立招佃批阿里史社通事該且,土目明積、茅格、媽六等,今有合社承祖遺下粟埔一塊,坐落土名軍工寮右片水,外往舊社車路下犁份三甲正,另帶屋地三分正,東至車路,西至車路,南至車路,北至往舊社車路為界;四址分明。因番人不諳栽種,招得漢人羅永連兄弟前來復開成園,即日埔底銀親收明訖。當日言定首年每甲納粟一石,次年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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粟二石,三年每甲納粟三石正,永遠定例;出租粟收成之日,在莊交納,係番人自來車運。其埔即付佃人遞年栽種,永遠為業;倘欲回唐別創,任佃頂退,業主再無異言。或日後有水到埔成田,照依舊例水田完納,佃人亦不得異言。如有官府上落,與佃人無派。此埔明係史社祖業熟埔,別社無干;若有本社、異社,以及漢人並番藉端爭阻,俱係且同土目一力抵擋,不干佃人之事。二家甘愿,兩無勉強,今欲有憑,立招佃批一紙,永遠執照。

  批:永連份下原住屋地、菜園保付連管篙八丈二,康錢十四文為一尺,十四尺為一篙。

  乾隆十五年四月 日。

                         依口代筆 蕭敬

                           土目 茅格

                              明積

                              媽六

                              阿四老

                       立招佃批通事 該且

  佃批內永祥份下,抽出埔園一甲五分,賣干黃紹龍出首承買,帶隘口租粟四石五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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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日後不得異言,立批是實。三十七年十二月批明:厝地三分,抽出羅運祥、羅德麟永為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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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八)

  立招佃單薯舊社地主墾戶大由仁,承祖遺授本社草地一所,業經奉例呈請淡分憲楊勘丈通報,蒙准招佃開墾。今招得漢人劉盛先即備埔底銀三十七員半,前來承墾犁份半張,丈明四至,除埔五分以為屋場、禾坪、菜園外,每張犁份扣實地二甲五分;其丈篙以魯班尺一丈五尺為準。限辛巳年起租,初年每張犁份供租五石,次年十石,三年一十五石定例。斗照鹿港滿斗為則,租要風乾潔淨,在莊交收。每張犁份貼納車工銀六錢七分五釐;若墾成水田,每張犁份供租四十石,車工照水田例貼加,其築陂鑿圳工費主四佃六津出。築圳大水汴墾戶辦理,各小水汴耕佃自備。若文、武官公事到莊,墾戶策應;莊中庶務,各佃自當。自招之後,埔交墾耕為業,永供額租。佃要將業出退,亦任查明誠實之人承退供租,但不得越界抽籐吊鹿,窩匪奸盜,賭博行兇,私宰拖租等項;如有違犯,聽墾戶會同莊佃鳴逐出莊;再有越界抽籐吊鹿,致有不測,不干墾戶之事。務宜遵守理法,安居樂業,共享昇平之福,深相幸矣!立招佃單付執永照。

  即日批明:每年租粟限早季完納清楚,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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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乾隆二十五年十月 日。

                          立墾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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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九)

  立招批阿里史社通事該且,有自己承祖遺下草埔一塊,坐落土名軍工寮大坑口米齊巴寮腳,東、南陳輝振埔為界,西謝列位五埔為界,北米齊巴寮腳為界;四址分明。茲因眾番欠少隘糧乏用,愿將此埔招漢人鄭翰寬前來開成埔園,即日實收到埔底銀足訖。其埔隨付佃人永管栽種,言定每年供納租粟銀一員。倘此埔日後通莊要開水圳,翰不得執拗,照經丈納租。若佃欲回唐別創,任從佃人頂替,業主不得異說。恐口無憑,立招佃批,付執為照。

  外批明:溪崁下青埔一塊,交付開,再照。

  乾隆二十六年七月 日。

                           在見 陳輝振

                           代筆 邱登越

                          立招批 潘該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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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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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立給約字阿束番通事留飽,土目孩沙夷、孩阿嘓,社首鳥加臘,甲頭大耳、原土蒲士,因本社界內大肚溪墘有鹹濕荒埔一所,東至施宅新埔為界,西至舊車路為界,南至陳錦容埔地為界;北至大肚溪為界。飽等經本年三月間,呈請給佃開墾,蒙縣主張委司踏勘,經因佃人咸稱地鹹,不肯承耕,飽等再赴縣主稟退在案。今通社公議;地既不堪耕種,口糧終何所出?愿將此地再給施宅承佃管掌,暫作牛埔,俟灌溉成業,聽其照佃分耕。茲不論成業與否?均作租粟交納,每年施宅就佃撥交本社租粟四十石滿,現收過給埔禮二百員,以資社中公費。既約之後,飽等不得加增,施宅亦不得短少。此地雖給為牛埔,但既歷年約納租粟,亦與給佃耕種無異,非漢番私相授受者比。此係通社公議,永無退悔異言,同立給約字為憑。

  乾隆二十六年十一月 日。

                           社首 □□□

                           土目 □□□

                  同立給約字阿束社番通事 □□□

                           甲頭 大耳

                           原土 蒲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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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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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佃批後等五社通事合歡,土目假己、虎狗釐、右貳乃、貓大尉、愛女、加或、馬力、什班、瓦釐等,緣歡有埔地一所,坐落歡等後界內海墘,土名舊社後過溝。地離海特近半里,經漢通事鐘啟宗,於乾隆六、七等年給批招佃墾耕,開圳築田,逐年照例納歡業主租粟。不意乾隆十九、二十四、二十七等年,疊遭颶風霖雨,溪海交漲,將歡等各佃墾耕田畝、寮屋、鼎灶、家伙,以及原給佃批完單等項,一概淹壓無存;各佃以墾本無歸,不肯再行墾耕。歡等細思各社番丁每日俱要輪流守把隘口,且又不諳耕種,因招原佃謝雅仁就原墾圳頭東勢第一、二、三、四、五等山窩計田甲分,再給田批付執,再出本銀一千兩前去僱工協力開墾,購買肥糞耕種,歷年以歡等土目為業主墾。因為佃人照依舊例分別納租,勻給番眾日食,並守隘番丁口糧,及該番等往來貿易之需,其大租及田皮照舊歸番,則與番地還番管業之例相符;而工力、糞土、田底歸佃,永為己業,則佃人永得照舊管業永耕,無致流離失所,實是民番兩有裨益。但此等田地原乾隆十一年以前未定例之時給墾,且又數次被水淹壓,茲約自乾隆二十八年起,將此田甲分一總計算,攤減完納,每年只應納歡等租粟不得增多,亦不與別處田地租比例。庶此等近海鹽濕風沙墾田,歷年雖多水傷減收,埤圳雖多損壞,多費銀兩,不至血本無歸,賠累租粟。倘嗣後埤圳崩壞,無水可灌,照耕園一九抽分,歡等得一分,佃得九分,亦不與別處抽的,及約定園租比例。此係各愿,並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合將佃原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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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甲再行丈交,再給佃批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收過契內糞土農銀一千兩正完全,再照。

  一、批明:倘原佃人欲回唐,抑或別倉,愿將所用收糞土田底墾用,任聽原佃招還他人承坐等耕,將銀交付原佃人收回,血本有歸,仍就等耕之人照佃字內完納大租,批照。

  一、批明:乾隆二十六年二月間,蒙淡分憲於諭令,飭書承並弓算手到地清楚丈過田甲及旱園等項,開例於左:圳南北第一山窩田四十九甲三分八釐,帶園三甲四分二釐;第二山窩田二十五甲四分四釐,帶園十一甲三分六絲;第三山窩田十九甲一分九釐二絲,帶園五甲三分八釐;第四山窩田三十甲六分六釐,帶園三甲二分八釐;第五山窩田二甲七分九釐二毛二絲,餘田旱已拋荒,不堪丈:五合計田八十二甲四分二釐七毫,帶園四,合計園二十三甲三分八釐九。批明;此頭、二、三、四、五等山窩田地及旱園,東至圳頭山窩白沙崙;西至海口橫沙崙;南至大溪;北至員止腳旱園;四至明白為界。就此田園界內踏明,盡交付與林義思、詹壽官、劉合歡、江慶郎、謝雅仁、潘馬力合夥招佃認耕,轉佃耕作,共合犁份一十九張;內謝雅仁犁份五張,出糞土田底銀一千兩;林義思犁份五張,出糞土田底銀一千兩;江慶郎犁份一張,出糞土田底銀二百兩;劉合歡犁份五張,出糞土田底銀一千兩;詹壽官犁份一張,出糞土田底銀二百兩;潘馬力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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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二張,出糞土田底銀四百兩。六合共計銀三千八百兩正,交付業主通事均分五社內土目右假己、貓老尉、加或、馬力、瓦釐等公費用,將招耕認佃過田園俱付均分各管業,所批是實,再照。

  再批明:二十八年份公議納大租穀三百石,至二十九年份議約納大租四百石,又三十年公約納大租五百石,以後五百石大租,定例完納。此係二比各甘愿,不得增多,亦不得減少,合並批明,再照。

  乾隆二十七年十二月 日。

                       知見代書長男 化文

                           在見 買葛

                立佃批字後等五社通事合歡 買葛

                  假巳   右貳乃    王仔末

               土目 貓老尉  加或    北斗鄰

                           白番

                  馬力   瓦釐     老下

                  什班   加溝氏    茅遠

                  愛女

                  虎狗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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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二)

  立給批南崁社通事麻米屢,承祖有山埔一所,坐落土名妨女忽崙莊山腳,東至山腳,西至車路,南至李天埔地,北至番仔坑;四至明白為界。今有佃人李文曜、楊齊贊合夥愿出犁頭銀一十六員,即日交訖,前來承,自備牛工、種子開築埤圳,墾成水田,永為己業。逐年所收五穀等項,照莊例一九五抽的,業主得一五,佃人得八五,車運到本社倉前經風煽淨交納,不得少欠升合。立批之後,任從其到彼處起蓋厝宅,竭力耕作,番人不敢阻擋。今欲有憑,立給批一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收過犁頭銀十六員正。

  乾隆二十九年八月 日給。

                         代書知見 黃大元

                           通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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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三)

  立杜賣埔地契吞霄社番土目加巳、茅、大漢、假己,今有白番大觀歹勺、加巳貓于等,承祖遺下有荒埔一所,坐落土名吞霄灣車路頂,東至半山踏明為界,西至車路為界,南至溫奇隆勝埔園為界,北至鳥牌打那日埔園邊;四至分明為界。今因乏銀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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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托中引就賣與漢人犁欽明、龔孟輝二人前來出首承買,當日三面議定時值價銀二十四大員正。銀即日同中交加巳、茅等親收足訖;其埔地同中踏明,即付欽明、孟輝二人前去蓋造房屋,開墾耕種,社番等不敢阻擋。每年約納大租粟一石,運至社倉經風煽淨交納,不敢少欠升合。其埔地此係大觀、加巳之埔地,與別番無干,亦無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係加巳、茅等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倘日後佃人欲別創,退佃自便,不敢阻執。此係二比甘愿,兩無迫勒,口恐無憑,立杜賣埔地契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收過埔地銀完足,再照。

                          為中人 黃天章

                              曹志裕

                             大漢假巳

                          白番 大觀歹勺

                            加巳貓于

                                茅

                         依言代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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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四)

  立給墾荒埔字阿里史社通事潘繩武,有承祖遺存沙歷巴來積積埔投標林荒埔地二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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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埔地界址,東至大岸界,西至薛粒園界,南至大溝界,北至大溝界。一片北勢,東至溝界,西至石界,南至大溝界,北至大岸界。兩片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力開墾,情愿將荒埔地二片,托中給付林德自備工本前去掌管築圳,開墾成田成園,永為己業。三面言定時值荒埔地花邊價銀二百大員。其銀、字即日同中兩相交收足訖;其埔地隨即踏明盡界,交付銀主林德前去掌管。面約三年開荒限滿,照水聲徵納業主大租穀。每份水田連園逐年徵納一十七石,無論年冬豐歉,宜經風煽淨,不得短欠。保此埔地係武承祖遺存物業,與社眾無干,並無來歷不明;如有等情,武一力出首抵擋明白,不干銀主林德之事。口恐無憑,立出給墾荒埔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字內花邊銀二百大員完足,再照。

  乾隆三十一年十月 日。

                          代筆人 張成章

                          為中人 徐道生

                         在場見人 潘福元

                 立給墾荒埔字阿里史社通事 潘繩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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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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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給墾契字吞霄社番土目加巳、六觀、貓老尉、茅元成、加浦,合社眾番等,承祖遺下有青埔二所,坐落土名烏眉校力林圳面一帶東北二坑,南至山頂分水為界,北至山頂分水為界,東至盡水橫山為界;西至田頭為界。兩坑荒埔,契內載明,四至界址面踏分明。今加巳等因乏銀應用,情愿托中引就與漢人徐光輝出首承給墾開闢耕種,當日憑中三面言定備出時值價銀一百大員正。即日同中其銀色現土目加巳等親收價銀足訖,銀契兩交明白;其荒埔付與漢人徐光輝前去耕種管業,議定每年供納大租粟十三石,兩家不得爭多減少。其荒埔二所係土目加巳等物業,與別社番無干。杜賣千休,永斷葛藤,異日不得討回,任從光輝等永遠耕種管業;倘有上手來歷不明,併白番阻擋等情,係土目加巳一力抵擋,不干承墾主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兩無迫勒,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給墾園契字一紙,付執永遠為照。

  即日批明:已實領契字內銀一百大員正足訖,再照。

  乾隆十一年十月 日。

                         在場知見 □□□

                         說合中人 黃天章

                          代筆人 王鳴歧

                     立給墾契字土目 加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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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茅元成

                              加巳

                              貓老尉

                              六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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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六)

  立給墾批□□埔等莊總通事章天,就本莊給出埔地一處,東至港埔,西至黃家為界,南至路為界,北至凌家園為界。丈過一甲二分,收來墾批銀四十八元正,批付與費合反前去耕種納課,每年應給口糧大租四斗正。其大租穀務須經風煽淨,不得短少;如有少欠,聽業主招佃別耕,倘有別社番親生端滋事,自當一力抵擋,不干佃人之事。此係業佃相依,各宜安守物業,合給墾批一紙,付執永遠存照。

  乾隆三十二年十月 日。

                          給業主 章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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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七)

  立招墾字人南投社通事仙貓,暨土目、眾番等,有祖遺下應分社後山苦奴寮埔園一崙,東至崙尾,西至崁,南至坑,北至坑;四至明白為界。今因自己乏力,托中引就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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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漢人張扶官出首承墾,三面言議犁頭銀六大員。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埔園照四至內分作三份,內抽出一份,丈明付與張扶官前去開墾耕種,永遠為業。全年約納租銀三大員,九月收成,聽貓收取,給單為照。倘日後扶官欲別創,任從轉售他人,貓等亦不得異言阻擋,不干扶官之事。此係二比兩愿,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招墾字一紙,送執為照。

  即日收過犁頭銀六大員完足,再照。

  乾隆三十二年二月 日。

                           代書 李元春

                          為中人 方瑞

                      立招墾字人通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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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八)

  立給招墾佃批貓閣社番土目佛抵希,同番差加溪、踏頭、奕交、武葛,承祖遺下有青埔一塊,座落土名南勢坑尾長窩,東至峎,直透北伯公龍倒水為界,西至崁頂倒水為界,南至四角平,直透龍骨山倒水為界,北至直下龍峎倒水為界;四至界址同中面踏分明。今因緊迫,四處無措,叫集合社眾番前來商議,俱各愿將此埔招給殷實佃人林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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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前來承墾,備辦埔底番銀十六員,議定墾成之日,每年供納租粟五斗正。其埔地自招批之後,交與庚等前去墾闢耕種,永遠為業。此埔係佛等承租遺下物業,並無典掛與人以及社番阻擋情弊;如有此等情弊,係佛等一力抵擋。至銀主日後或回家另立別業,任從出退,佛等社番人等不得異言阻拗。恐口無憑,立給墾佃批字一紙,永付執照。

  即日批明:實收給字內埔底銀足訖,立批。

  乾隆三十七年十月 日。

                          說合中 黃道彩

                        在場見通事 林作旺

                              何昌珍

                          代筆人 徐燕樑

                           番差 加溪

               立給招批字土目佛抵希同合眾番 奕交

                              武葛

                              踏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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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九)

  立開墾永耕字人東螺社番通事巴難宇士,有承祖父遺下荒埔一段,址在七張犁莊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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勢,土名旱溝頭,東至施家二分大圳,西至王、黃、張家旱園,北至雪施九荒埔,南至曾頭家草地,並橫車路;四至界址明白為界。今因離社窵遠,不能自墾,爰是招得東螺街益美號布店內黃泉官出首承墾,時值壓地佛銀一十六大員正。其銀即日收訖;其荒埔隨即踏明界址,付黃泉官掌管經營,墾闢成田成園,栽種子、竹木,任從其便。同中議約三年後成業,每年抽的番租銀六大員,不得托詞。保此荒埔巴難係承租遺下物業,與別社番親通事、土目無干,亦無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合立開墾永耕字一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同中親收墾契字內壓地佛銀十六大員完足,再照,行。

  乾隆三十八年六月 日。

                         代筆人 大通未說

                      為中並知見人 唱汝宇士

                 立開墾永耕字東螺社通事 巴難宇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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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0)

  同立給墾批北港等社通事遠生圭土目林安邦、利加臘等,緣遠等社居海濱,並無佃耕田園可以贍口,惟有承祖遺下林埔一所,前被鄰社番勾引奸民佔墾,稟明驅逐處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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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約照界歸管在案。茲奉上憲檄行,無論界內界外招墾,以資窮番口糧,因社番無力自墾,爰是公議招墾。今將遠等界內坐址石碇口北勢湖,東至坑,西至小橫坑,南至大□,北至山頂;四至踏明為界,招得佃人游巧、張集、張平前來承佃給墾。即日言議收過犁頭銀足訖,隨將林埔四至,踏付巧官等自備掌管,伐木墾耕,永佃為業;但所種五穀雜籽大租,付業主一九五抽的完納,以充番社口糧,不得少欠。保此林埔係遠等遺業,與別社無干,遠等日後亦不敢勒取等類滋事;如有不明,遠等自抵擋,不干佃人之事。今欲有憑,立給墾批一紙,付執為照。

  乾隆三十八年正月 日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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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一)

  立再給墾批錫口社土目甘武陵,有承祖遺下山埔一所,坐落興雅蕪內園莊三張犁柴頭埤內。因乾隆三十六年,被郭元芬侵界,混給與蘇華燦賣與林宗沛、林天德等掌管。迨至本年九月間,被陵控稟在案,蒙分憲宋親勘訊斷歸還在案。其山埔前係林天德掌管,茲林天德托中前來到社向給,時收過山底銀八大員,其山埔照前界址,東至蔡家為界,西至番圳為界,南至山頭為界,北至田為界;四至界址踏明。付林天德前去掌管,永遠為業,其口糧租配落田甲完納。保此業係陵承祖父遺業,與別社番親人等無干,亦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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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張給他人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陵一力抵擋,不干承人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再給墾批一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同中收過山底銀八大員正完足,再照,行。

  乾隆三十八年十月 日。

                         代筆社記 張然

                      立再給墾批土目 甘武陵

                              甘武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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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二)

  立給佃批新港社土目貓老尉,今有承祖遺下埔地一所,坐落土名西山莊尾,東至水圳為界,西至山車路為界,南至筠份田頭為界,北至筠厝地為界;四至分明。因乏銀用,托中引就於徐華筠出首承買,當日三面議定時值埔地價銀二十員正,遞年供納大租粟一石。即日銀、契兩交足訖。給批之後,任銀主前去開墾管業耕種,中間並無債貨準折,亦無上手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係土目一力抵擋。二比甘愿,兩無迫勒,今欲有憑,立給佃批一紙,付執為照。

  乾隆三十八年(癸巳)十月日立給佃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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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見人 劉光葵

                          代書人 劉永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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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三)

  立分墾耕字人黃懷春,今因岸社通事阿打歪希,同土目由巴仕、由民容、茅歪、瓦旦等,復招春復土牛側埔地一塊,東至埔尾,西至土牛側旱溝為界,南至山崁;北至溪墘為界。當日議定四址內大租,癸巳年起,乙未年止,每年共納租粟六十石滿正,三年後每年另加租粟四十石,湊成一百石,作二十股均分,四址草地亦作二十股均分。今黃旋之子黃閻拈得西十八一份,橫十丈中第九一份,橫十五丈東尾第三份,東□半份,橫六丈,俱係魯班尺式,以此分定,不得侵越連界者;寸地如有浸越,將田牽還被侵之人。期開此埔租粟,癸巳年起,各字內納社租粟三石滿正;乙未年止,各字內納社租粟五石滿正,俱要年年完納。其田園永付耕作,春不敢轉他人;如租不完而累主者,任主同通事招別耕作,不敢霸耕踞住。亦不得深入內山抽藤吊鹿,交換生熟番眾,窩匪聚賭,演花皮猴,採茶鬥毆,列械霸止圳路,侵佔居地,以強欺弱,假是生非;如有等情,任莊眾主逐出外莊,將田追入眾。此係二比甘愿,各無抑勒,口恐無憑,立公分墾耕字一紙,付執為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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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明:如退下手,當通聞莊眾,不得私退,再照。

  乾隆三十八年三月 日。

                          在見人 黃烈

                              黃賽玉

                       立分墾耕字人 黃懷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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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四)

  立佃批字阿里史社通事阿斗,有承祖遺下埔一處,坐落土名軍功寮莊後,東至食水坑,西至大宇大茅園,南至軍功寧莊,北至阿斗歪四老園;四址明白為界。今因乏力墾種,愿將此園托中就與佃人林時兄出首認佃,當日三面議定出得墾底銀十三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埔隨即同中踏付與銀主前去墾耕掌管,栽種竹圍、子,遞年照例貼納大租粟五斗滿,永為己業,不敢阻擋。保此埔園委係斗承祖遺下物業,與社番人等無涉,並無上手交加不明及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為礙不明等情。一經批給,千載為業,日後子孫番親人等俱不得言取言贖反悔情弊;如有此情,係斗一力抵擋,不干佃人之事,係佃人亦不得越佔外界,窩藏外匪,紊亂莊規各情弊。此係二比甘愿,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立招佃批字一紙,付執為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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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日收過契內銀完足,批明,再照。

  乾隆三十九年六月 日。

                          代筆人 陳次吟

                          為中人 王待觀

                        在場見土目 茅格

                      立招佃招字業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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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五)

  立給出仍歸墾批字霄裏社業主鳳生、甲頭加巳、白番武屢等,承祖遺埔地一所,坐落土名員墘毗連北片。今原佃邱友春自己向業主生頭家相議,給至四至員墩毗連北片山排溪州埧,其界東至大溪為界,西至崁為界,南至員墩毗連為界,北至合徐毗連為界;四至界址,業主面踏分明。當日合議乞令邱友春自備工本,開闢栽種五穀、荳、雜物等項,照莊例聽業主一九五抽的。今因業佃相議,即將所收雜物,遞年不能抽的,即配納業主大租銀一兩四錢四分正,遞年免得業佃爭多減少,歷納無異;業主給出完單,付佃執照,至日後開成水田,亦照依莊例按甲納租。今自給與後,不許窩匪逞兇等情;如有此情,業主稟官究治。此係二比甘愿,今欲有憑,立給仍歸墾批字一紙,付為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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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乾隆四十四年八月,業主批明:抽出猴洞北片山排溪州一塊,其界東至大溪為界,西至崁為界,南至猴洞大崙光頂分水石壁,逶落東小溪毗連為界,北至……………為界;四至界址業佃面踏分明,批照。

  再批明:邱友春北界北至猴洞大崙頂光分水石壁透東,透落東小溪毗連界,批,再照。

  乾隆四十年十月 日。

                         付理通事 阿里問

                    立給仍歸墾批字甲頭 假巳

                          代書人 張標原

                              鬧務旱

                              得宗

                              栽仔久

                              反難

                              壽

                              武薜

                              三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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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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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六)

  立給杜賣契新港社土目貓老尉,甲頭歹均、什班、武葛,合番佛抵等,今有新港社屬下埔山一帶,東至西山莊背山腳為界,西至打那叭後番埔山分水為界,南至雷公山貓閣番埔地為界,北至田寮尾牛路為界;四至分明。若上年既給墾開埔地,任從買主照契界址管業,不得越佔;其餘所未賣山埔,因公項乏用,情愿托中引就於西山中興大田三莊人鍾鳴鳳、鍾方鐘、藍振漢、謝喬文、謝元表、謝振乾、羅岳鳳、徐登倫等出首承買為牛埔,當日三面議定時值出劍銀七十七員正。即日銀、契兩交足訖;其山埔地跟同踏明,任銀主依契界址牧牛管業,中間並無重複交關等情。保此埔地係尉新港社所屬遺下祖業,與別社並無干涉,亦無上手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尉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一給千休,永無找贖,亦不得另招別賣與人;倘日後若有牛埔界內開闢耕種,別議納租粟,不得執拗。此係二比甘愿,兩無迫勒,口恐無憑,立給杜賣契一紙,付執永遠為照,行。

  批明:銀照契七十七員足訖,再照,行。

  乾隆四十一年(丙申)二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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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合中見 賴心亨

                              謝珀文

                              許克能

                              劉光葵

                           莊正 謝碧章

                          代筆人 劉永英

                           管事 林和興

                           甲頭  歹勺

                           甲頭  什班

                           甲頭  武葛

                             列勻頗

                          白番 合番佛抵

                            合番下務

                            加巳八里遠

                       立杜賣契土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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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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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給佃批竹塹社通事丁老吻,土目什班,甲頭南茅女力、大里罵、一均改等,今有祖遺下波羅粉草地一所,因離社遠隔,眾番無力,不能開種,荒蕪多年。今念番餉無歸,該番守隘口糧不敷,前通事等已於二十二年,稟請分府王前往勘界,報墾陞科,及屢經列大憲示令煌煌,准給示招佃墾田供課,以足番食在案。茲因招得漢人賴應龍自備工本、種仔、牛隻,前來認墾犁份六張,即日面同踏定界址給墾。當日三面言定所種五穀照例滿斗一九五抽的,收穫之時,要請業主踏看,不得私自擅割。其租粟運至社搧鼓交納,並無欠減。認墾之後,務宜小心勤耕。其水分毋論先後墾開,俱要照份均勻灌溉,勿以強欺弱,霸佔生端滋事;如有缺欠租粟,及越界侵佔霸水情弊,即去佃另招別耕;若守分耕種,無欠課租,該佃欲別創佃業,任憑退頂,吻等再無阻擋。所有大坡圳水,係佃人自行修築,與業主不干。今欲有憑,合給佃批,付執為照。

  再批明:另踏出屋宇地基及地、禾埕等項,在舊望樓下餘埔合併批明,再照。

  另再批明:其埔界址東至橫崁;西至坑溝;南至圳;北至崁頂車路;四址分明為界。內所有埔地,此係呂仕榮、賴應龍二人均分,所批是實,再照。

  乾隆四十一年十月 日。

                             老老仔巳

                         老番 加比丁老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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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比長腳

                             南茅少力

                          給甲頭 大里罵

                              一均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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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八)

  立給墾永耕字里族社土目高力,緣承祖遺下有新莊仔埤頂地坵一塊,土名前山,茲有漢人吳清前來給墾永耕,力愿踏明界址付墾,東至厝後崙背分水流落內直透大崙頂,西至厝前崙背分水流內大直透至大崙頭下,至坑尾為界,南至大崙頂分水流為界,北至崙背透坑為界;四至界址明白。即收過山價銀完足,議定歷年八月收成後,交納山稅銀一錢正,不得拖欠。此山係是力承祖遺下之業,與別社番無干,亦無重給與人不明等情;如有不明,力自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自給墾後,凡四至界內,任憑銀主開墾田園,栽植雜物,併作墳起蓋等事。一給之後,永遠付銀主以為己業,日後子孫不敢言貼,亦不敢言贖等情。此係兩愿,今欲有憑,立給墾永耕字一紙,付執為照。

  乾隆四十一年四月 日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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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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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給付信照業佃永遠遵行佃批約柴坑仔社通事番德、土目武敦、甲頭三甲、番差元、老番眉倫等,有承祖遺下沙埔一所,座落土名社前烏瓦後北邊溪洲一帶埔地,東至林財,西至陳茂生園,南至林瑞卿,北至大溪水為界;四址分明。既於乾隆三十一年間,合社酌議將此四址以內沙埔,出招得蔣仲明等前來認佃,照八股鬮分耕種為業。先後陸續三次,每一股園共收入犁頭埔底銀四十大員零七毫半,合共實收到八股佃名下埔底銀淨水劍三百二十六大員足訖。時因埔底濕,未有戈丈,兼開荒未齊,故業佃公議,每年照八股,共勻納本社租斗冬粟一十五石二斗。茲幸近年以來洪流稍平,四址園地開盡,頗有耕種,爰是合社請出公親何文標官等當業佃公議,將此四址之園地永不行戈丈,自乾隆四十一年為始,照常納一十五石二斗外,另加租冬粟一十六石八斗,年共納本社租斗冬粟三十二石,係八股勻納,每一股園年應納冬粟四石,就各佃各取,不得連累,永為成規。自後有德等以及世世通土、番目、白番人等,不得告加呈增,告丈波累各等情。此屬業佃兩愿,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給付信照佃批八張,各執一紙,攸久為照。

  即日批明:年間倘遇有洪流不測,有種無收,即將其該分現年應納租粟蠲免,俟次年可耕之日,仍照批規供納。如或淹沒多寡,而佃人亦不得藉端減少升合,立批為照。

  即日批明:八股內應得兩股,每年應納社租八石正,立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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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乾隆四十二年七月 日。

                         代書人 張榮甲頭

                           土目  武敦

                           番差 □□□

                           社番  眉倫

                       立給佃批通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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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0)

  立給開墾契字里族社土目高力,有承祖父遺下林埔地一所,坐貫土名新莊仔埤尾前山,東至大坑為界,西至後山埤崙背為界,南至大崙頭分水為界,北至水尾為界,四至界址踏明。今因陳伯官向給山地開墾,永佃耕種,永遠為業,不敢阻擋,年載番租銀一錢三分,時言議山價銀十二大員正。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山林埔地一所,踏付與陳伯官身用力開墾耕作,不敢異言滋事。保此山係是力承祖父物業,與別人無干,並無別給開墾他人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為礙,力自出首抵擋,不干伯等之事。此係二比兩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給開墾字一紙,付執為照。

  乾隆四十三年八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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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書人 許向官

                 立給開墾契字里族社土目 高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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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一)

  立給墾霄裏社通事鳳生,同甲頭、白番等,承祖遺下有埔地一所,坐落名打山員樹林。今因社番稀微乏力,不能自耕,合議招得就近殷實莊鄰蔡來、洪天、鄭明前來向承給墾埔地犁份二張,每段長短不一,原依橫頭經丈十六篙定界,每篙丈二五裁縫尺為準。東至崁頭,西至大車路,南至□□;北至林、陳二氏為界,照橫經丈界址,踏付與蔡來、洪天、鄭明前去自備工本,開闢成園耕管,永為己業。其歷年所種雜仔,遞年報明業主,依例一九五抽的,車運到社交納,分給社番口糧之資;倘有事務公費,業主一力抵擋。將來久居工力造成水田多寡,仍照淡屬依例按甲而納番租六碩。從今給付闢耕作,莊中和睦相安,不許窩匪一切等弊;如有此情,聽業主稟究。該佃墾成水田、園地或欲別創,任從出退另頂,抵還工本,報明業主割認承頂,不得私相授受,本社亦不得阻撓。此係業佃相依,合給墾批一紙,永遠執照。

  一、批明:地瓜係一九五抽的,不得車運到社,再照。

  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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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乾隆四十三年七月 日。

                           白番 得宗

                              南武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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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二)

  立批繳字人洪天,前合蔡來、鄭明承給霄裏社番埔林地一所,土名員樹林。今天乏力同耕,情愿將自己份下,送就張奈、王尚等頂耕,前去合墾,永為己業。此係二比甘愿,日後不敢異言反悔,今欲有憑,立批繳字,寫連上手墾單內,付執為照。

  乾隆四十四年二月 日。

                          在見人 蔡來

                              鄭明

                        立批繳字人 洪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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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三)

  立給批後、中港等社總通事合歡,承祖遺有山崗一派,土名中港田寮過溪東勢莊吳標新田邊之山,東至劉石思田園直上崁,西至吳標新田邊崩崁山頂,南至山頂倒水,北至吳標新田腳;四至界址面踏分明。今因不能開埔耕種,兼虧缺公項,愿將此山給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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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吳標新前去掌管,永遠為業。即日實收得山價花邊銀一十大元正足訖,言定五年以外,起納歡等社課大租五斗正。其山給批之後,歡子孫及社通土、白番人等永不得另招別人墾種,亦不得藉端阻擋,套謀找贖滋事等情;如有此情,歡一力擔擋,不干吳標新之事。此係不能栽種山崗,給批與吳標新永遠照管。二比甘愿,永無反悔,今欲有憑,立給批付執永照,行。

  即日實收得山價花邊銀一十大元足訖。

  乾隆四十四年八月 日。

                           場見 饒俊蘭

                           代筆 林乾芳

                          立給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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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四)

  立給批後社總通事瓚英,正副土官茅遠、茅仔、斗難,番差加口或,白番貓蔚、加口截、右武乃等,有承祖遺下得青埔一所,坐落土名哪叭五湖莊伯公壇前,東至山頂,西至大河,南至徐汝紀直透;北至徐純紀直透為界。又帶五湖莊內屋地、禾埕菜園等項,東至山頂,西至溝,南至徐家比連,北至徐家比連為界;四至界址同中面踏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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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因社番不能墾耕,托中引就招與漢人徐汝元出首承買,當日三面言定時值價四十八大員正。銀即日憑中交足收訖;青埔付銀主自備工本,前去築埤開圳,灌溉通流,墾闢成田,永遠為業。青埔自首年一九抽的,二年一九五抽的,三年二八抽的。至三年開荒後,照臺例清丈,按甲每甲供納大租粟八石正,依限早季禾埕完納,不得少欠升。合保此埔地果係英等通土、社番承祖物業,與別社番毫無干涉,並無重張典掛別人,來歷交加不明為礙;如有情弊,英等通土、社番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抑勒,恐口無憑,立給批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給批字面銀四十八大員正足訖,批照。

  再批明:鑿埤圳工費,議定每甲幫貼租粟一石以為工資,批明,照。

  又再批明:日後開闢成田,倘有洪水沖壞,英等不能固執,面踏加減,照字所行,批明,照。

  乾隆四十八年十月 日。

                          在場人 郭天求

                         說合中人 李萬年

                          代筆人 馮呈璧

                         正副土官 茅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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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茅仔

                              斗難

                           番差 加口或

                              加口截

                           白番 貓蔚

                              石武乃

                         立給批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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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五)

  立給開墾山批字里族社番土目珍稟益,有承祖父遺下山林埔地一所,貫在土名三重埔埤尾山,東至南港仔大崙為界,西至坑底為界,南至大山橫崙為界,北至狼財官埤為界,四至踏明為界;歷年配納山租銀二錢正。茲人漢陳曄官到社向求給山林埔地前去開墾,砍伐樹木耕種雜子作為活生,以及自山坑泉日後開築成田,照例抽的大租。當日三面言議送出山批禮銀四大元正,銀即日收訖;其山林埔地踏付陳曄官永遠為業。保此山林埔地係是益承祖父遺業,與別社番親人等無干,亦不敢重給他人為礙;如番重給他人,益等出首一力抵擋,不干佃人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給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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墾山批字一紙,付執存照。

  再批明:收過山批禮銀四大員正足訖,再照。

  乾隆五十年八月 日。

                           甲頭 紹遠

                         代筆女婿 觀生

                          知見男 陽生

                           巴族  力

                              斗僅

                立給山批字里族社土目 咾目番咾林

                              虎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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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六)

  立給佃批竹塹社通事什班,土目斗限、比抵,同眾番等,今有員山仔溪北犁頭山隘邊草地一所,未經開墾。茲蒙大憲奏明委官勘丈,劃入界內,准番開墾,業經呈明分府給示墾種在案。茲番等乏力開墾,愿招得漢人林拱寰自備牛隻、工本,前來認墾犁份半張,第□分即當丈明,每張五甲,分定界址;其丈篙係東興莊裁縫尺一丈四尺七寸為一篙。議定三年內不得抽的;三年之外,圳水到田,每甲納租八石,旱園納租四石。其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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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運至社倉,租斗量納,不得少欠。如佃人要別創退賣頂耕,務須向社對佃過名,不得私相授受。如要開築坡圳,議定工資銀兩四六均出,業出四,佃人出六。至於分灌小圳,係佃人之事。其坡圳田後或有崩壞,亦係四六均出。其佃人務要安分守法,不得窩容匪類;如有窩匪及拋荒拖租累課情事,即將田取回另招別佃承耕。此係兩愿,各無異言,立給佃批付照。

  批明:應納大租自乾隆五十二年,每甲納一石;五十三年,每甲一石;五十四年,每甲供納大租八石為定例,立批。再批明:此係佃批內犁份,共二甲五分,立批。

  乾隆五十年十二月 日立給佃批。

  批明:道光二十九年,當眾鬮分與衡山公子孫六段二分五釐,執墾管業,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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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七)

  立墾單字人阿里山社正通事阿邑里,有山場一所,址在石崎腳寮,東至社寮,西至礅墘,南至礅頂,北至溪墘;四至明白為界。茲有佃人劉攀前來給墾為業,年一九抽得,貼納本社番外,其業永付劉攀執掌管業,一墾無二。誠恐將來混耕侵越,合立墾單付執為照。

  乾隆五十三年四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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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書 鄭秉衷

                         在見社丁 陳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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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八)

  立給墾批字小圭籠社土目馬眉,同番耆等,今有本社界內土名小圭籠橫山頂,東至老梅溪為界,西至崁唇為界,南至蔡家崙頂分水為界,北至崁唇為界,四至界址經踏分明。先向本社番不能墾耕,招得佃人李坎前來向給,備出墾底銀六員正,付土目收訖。帶大、小坑四處水源,任從灌溉充足,開成田園,照莊例抽的。口糧大租完納,不得少欠;如若積欠口糧,將業底變賣,抵還租額,佃人不得異言。亦不得窩藏匪類賭博情弊;如若情弊,革逐外境,不得踞耕。此係業佃兩相甘愿,今欲有憑,立給墾批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收過墾批字內銀六員正足訖,照。

                          代筆人 潘裕琴

                          知見人 老卯抵

                              老婆

  乾隆五十四年八月 日立給墾批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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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九)

  立山批字有明,承祖父遺下社後坑林內一處,東至小坑為界,西至小坑尾合口石壁為界,南至□□為界,北至鐘宅隔界;四至面踏分明。時佃人詹頭、詹郎同前來而給,備出山批銀七兩六錢正,兩相交收足訖;其山埔林即付佃人前來開墾成田,永遠為業,配納口糧二錢正。此係業無重批不明等情。此係兩相喜愿,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山批字一紙,付執永遠存照。

  即日同中收過山批字佛銀七兩六錢正完足,再照。

  乾隆五十四年十二月 日。

  業主。

                       為中人併代筆

                         立山批字 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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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0)

  立給招墾字人里族社番土目珍凜益,有承祖遺下山埔林地一所,座貫土名四份內,東至隔仔,西至山腳,南至坑尾,北至候吉;四至界址明白為界。今因公項無資,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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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就與潘果候出首承墾,時收起山底銀十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山林地付果候去任從開墾成田,永遠為業,不敢阻擋。三年以後,歷年約納口糧租粟一石,拆銀一大員正。保此山林地係承祖遺下物業,與別番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為礙;如有不明,益自己一力抵擋,不干佃人之事,日後不敢異言生端等情。此係兩愿,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給招墾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內銀完足,再照。

  乾隆五十五年八月 日。

                          知見人 老林

                    立給招墾字人番土目 珍凜益

                       依口代書中人 辜世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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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一)

  立給墾山批字里族社土目珍凜益,同眾耆番等,有承祖遺下荒埔山一所,坐落土名貫在四份內山頂石壁腳,東至潘弼田為界,西至曾賀為界,南至郭頭家風水邊為界,北至周參為界;四至踏明界址。今因口糧公項無資,情愿將自己荒埔林托中送與漢人潘益壯前來出首承墾,當日議約荒埔地值時佛銀二大元正。銀即日同中收訖;其荒林地隨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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踏付潘益壯前來掌管,起蓋居住及栽種雜子,聽從其便,斷不敢阻擋。其歷年貼納山稅口糧銀五分正。保此荒埔係珍自己承祖遺下物業,與別無干,並無上手重張典掛他人及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等情,係珍自己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迫勒反悔,口恐無憑,立給墾山批字一紙,添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荒埔底銀二大元足,再照。

  乾隆五十八年月 日。

                           代筆 鐘斯文

                          為中人 □□□

                       立給墾山批字 □□□

                         在見耆番 老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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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二)

  立給墾佃批竹塹社通事錢文,今有山林草地一所,坐落土名枋寮、大窩肚、四重坑等處,東至廖里孛園,直透山頂水流落為界,西至深壢埔崙為界,南至埔崙佳園為界,北至廖里孛園為界;二片合面天水流落為界。又帶坑水,任佃作坡通流灌溉,遞年供納林娘成水穀,四至界址分明。今因離社窵隔,前來招得漢人謝福章兄弟出首承墾,自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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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本、牛隻、糧食前去開墾田園,至庚申年起納,每年田園、山埔、木共供納大租粟三石五斗,日後不得加減,永為定例。其埔委係承父分授,並無包給他人物業,亦無重張典掛他人為礙。其山埔墾成田園之日,倘佃別創,任佃退賣,業主不敢異言阻擋等情。如有上手來歷不明以及番親生端滋事,係文出身一力抵擋,不干佃人之事。此係業佃甘愿,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給墾佃批一紙,付執永遠為照。

  乾隆五十八年正月 日立給佃批。

                          說合人 陳廣湖

                                三

                          在場男  阿興

                                富

                         在見衛 一均魯力

                          代筆人 陳起麟

  道光十一年再批明:墾內福章份下田業,係賣與劉公愛永為己業。祿章份下田業,係賣與劉可阜永為己業,立批,照。

  再批明:又抽出公嘗田西片一處,東至坑為界,西至魁份毗連為界,南至福份田崁為界,北至車路為界;四至界址註明。然福份田業、山林、埔地、屋宇,盡賣與人,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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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墾批內祿、魁二房山林、埔地,作為二房公共嘗業,立批,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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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三)

  立合約招佃苑裏社番土目虎豹里、孟生、萬仔嘮、系米于等,先年承祖父有荒埔草地一所,坐落土名五里牌、望高寮等處,今因無力自墾,眾番商議,合同通事前來招到佃人賴士珍、賴達貴、賴德永、賴廷舉等踏看四至界址,東至山腳大路為界,西至海墘為界,北至溪為界,南至溪為界;四至界址分明。佃人前來出首承,任從佃人作坡開圳,起厝開墾耕作。當日三面言定時值銀價四百兩正。其銀色色是現,即日同通事交與土目番虎豹里、孟生、萬仔嘮、系米于等親收足訖,並無貨物準折,並無重疊交關;其埔地、圳路、厝地,恐畏別番民人等阻擋,係土目通事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其大租穀言定首年五十石正,二年大租穀八十石正,三年番大租粟一百石正。三年之後,平篙清丈,篙係排錢尺丈五為一篙,每甲納番大租粟六石,車運到社交納,經風搧凈,永為定例。佃人永為己業,任耕任退,業主通事不異言生端等情。此係二比甘愿,兩無迫勒,今欲有憑,立合約招佃,付執存照。

  批明:豐年照甲完納;凶荒之年,早粟納一半,晚冬納一半,湊完足。

  再批明:本圳水灌蔭不足,或做園耕作,歷年租係一九抽定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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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筆人  黃宜勃

                         知見為中  唐林貴

                          林武力 吞番土目

                          系米干  加蒲士

                          虎豹釐  房六觀

                          孟生   房加己

                          萬仔嘮

                          瓦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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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四)

  立給招批字南崁社土目武生,今有白番使攝承父遺下自己應分山坑荒埔一塊,坐落土名西勢坑,東至打馬臣田頭園頭山面為界,西至坑面田頭、直上山頂為界,南至車路為界,北至屋背、直上坑內山頂為界;四至界限踏明。其埔地乃係山崎石藪之所,不成片,而自己無力間墾,托土目招到漢人王仕官前來承墾。即日備出山埔底銀一十三元正,交攝親收足訖;其埔地任從王仕官前去開築坡圳,架造房屋,墾成田園。每年所收粟石,照莊例一九五抽的,佃人得八五,業主得一五,車運本社倉前經風搧淨交納。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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埔委係攝自己承父之業,上下左右並無番人墳墓,亦無地不明等情;倘有不明,係土目與攝一力抵擋。日後佃人或回籍別創,任從出退銀兩,以充開墾工力,本業主不得刁難阻擋。此係二比甘愿,兩無勒逼,恐口無憑,立給招佃批一紙,永為執照。

  嘉慶三年十一月 日。

                         在場番差 □□□

                         在場見番 愿仔

                        原招墾白番 使攝

                           代筆 潘明義

                   立給招佃批南崁社土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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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五)

  立給佃批字里族社土目珍凜益,承祖父遺有山林埔地一所,坐落土名三重埔埤尾山頂,東至鄭興家園為界,西至吳家園為界,南至崙頭,北至鄭家竹為界;四至界址明白。上年本社土目高刀給墾與漢人賴仁觀,轉售與鄭興觀開墾明白外,其銀項租額登載前契給山批內分明。茲因鄭興觀前來認佃,再給山批土目等驗明前山批併上手契內界址,隨同鄭興觀到地踏明,付與興前去居住耕種,永遠為業。即日收到認佃批內銀完足,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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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納山租銀一錢正,付土目收撥白番口糧,日後不得加減。保此山林埔地係土目等承祖父遺業,與別社番無干,並無重張給墾他人為礙、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土目凜益等一力抵擋,不干佃人之事。此係人番甘愿,兩無逼勒反悔,口恐無憑,立給佃批一紙,併繳上手給墾山批一紙,共二紙,付執永遠存照,行。

  嘉慶四年八月 日。

                    給佃批字里族社土目 珍凜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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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六)

  立給墾佃批字竹塹社七房土目同眾耆番釐孛火燒腳、麻那、釐孛旦、什班魯吁貲、魯劉麻投、什班住、大息只麻只,甲首什班乃、斗限釐馬、什班達等,茲祖遺下有樹林埔一處,東至王家為界,西至窩壢為界,南至大溪為界,北至山頂;四至分明,坐落土名烏樹林。今因此埔離社窵遠,番無工本開闢,兼不諳築坡鑿圳,經同眾番、通土、甲首等商議,將烏樹林埔地招得漢人劉英揚前來伐木墾闢,上至算下第十分,經篙尺丈明二甲□分□釐□毫,自備工本、牛隻,築坡鑿圳等項,勒工墾闢成田,每甲供納大租粟六石。其埔自乙丑年冬起,至癸酉冬止,共八年,並無納大租;迨甲戌年以外,照甲供納,永為定例,日後不得加減。務要精乾風搧,送至業主倉前交納,即出完單,付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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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照。所有墾成田園,後日佃人意欲別創,任從退賣,業主、眾番不敢阻擋;若有來歷不明以及棍番等生端滋事,不干承墾之事,係七房同通土、眾番、甲首一力抵擋。此係二比甘愿,兩無逼勒,立給墾佃批字一紙,付執永遠為照。

  即日批明:金合和總墾,交劉朝珍收存,再照。

  嘉慶十年三月 日。

                          代筆 皆只加禮

                          通事 什班乃

                             斗限釐罵

                        在見甲首

                             加嘮嗄多

                          土目 什班達

                             魯劉麻投

                          番差 什班魯吁

                             皆只馬只

                立給墾批字竹塹社七房眾番 萬那大戇

                             釐孛火燒腳

                             釐孛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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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七)

  立給總墾佃批字霄裏社通事業主蕭文華,番差天生,同眾番義生、長生、福興、阿章等,今有祖遺下山林埔地一所,坐落土名霄裏坑三合水中坑小北坑,東至屋角小坑水為界,西至伯公山分界為界,南至小坑水為界,北至上頂山嵋為界;四址經踏分明。祇因離社窵遠,難以該處墾闢,前來招得漢人陳洪韶架造房屋,自備工本前去墾闢。三年後墾盡成田,按甲供租;業佃面議,每甲供納大租粟六石。所有大小坑水,係佃人作坡開圳灌溉,自行料理,倘有外人相爭坑水灌溉,亦係業主同眾番等出首料理清白。其大租粟運赴至莊公所交納,務要精燥風淨,租斗量納,給出完單付佃收執為照。其山埔給墾之後,交佃永遠耕管子孫為業,業主眾番不得異言生端滋事。倘佃人另創別業,任從佃人出退,抵回工本,業佃眾社不得阻擋,要通知業主割佃,不得私相授受。各佃家中不得窩匪等情;如有此情,任從業主隨即稟官究逐。此係業佃兩愿,口恐無憑,立給墾佃批字一紙,付執為照。

  嘉慶十一年二月 日。

                          代筆人 張標元

                       阿進  天賜  興生

                       祖丁  傳祖  尚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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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長生  萬英  新喜

                  業主番差 義生  八朝  朝元

                       福興  阿豐  丹桂

                       阿章  興隆  福桂

                       阿東  元龍

                    李蘭祚  彭阿桂

                    管華鳳  林有興

                給總墾           邱華坑

                    古春麟  賴奇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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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八)

  立給墾字竹塹社土目衛福星,先年祖父遺下有山林埔地一所,坐落土名汶水坑莊尖山下,今因離社窵遠,自己不能墾闢,情愿給送與漢人陳開福叔自備工本,前去墾闢耕作,栽種果木雜物等項。東至彭上明、彭阿旺園尾橫崗天水流落為界,西至尖頂龍崗為界,南至范阿略園腳小坑為界,北至茅草埔山水流落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即日交付與開福叔前去墾闢耕種管業,永為己業。當日面議定墾闢成園,栽種木出息,限五年後,每年應納大租粟五斗正。其山林埔地保係自己物業,並無別番為礙,上手來歷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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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等情;倘有諸番阻擋以及上手來歷不明等情,係星一力抵擋,不干承墾人之事。此是二比甘愿,兩無反悔,今欲有憑,立給墾批字一紙,付執為照。

  嘉慶(丁卯)十二年八月 日。

                          代筆人 陳向菜

                     立墾字竹塹社土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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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九)

  立給總墾批字竹塹社通事荖菜湘江、土目衛福星、番差、甲首、耆番等,承祖父遺有樹林青埔一處,東至上橫坑水為界,西至下橫坑西坑水為界,北至枋寮溪水為界,南至九芎林分水為界;四址面踏分明,坐落土名老古石。今因洋匪滋擾,各憲調撥社番隨軍前往,各番家眷日食,係通土代借,費用無徵,無奈,同番耆、甲首等商議,愿將老古石埔地給與漢人江顯為、吳圓叔、林胡官等承墾,前去自備工本、牛隻、種子、農具、糧食開坡鑿圳,墾成水田,帶大溪圳水,任佃上下築坡,開圳分汴,通流灌溉。墾成之日,丈明甲聲。其丈篙號式係一丈四尺五寸為一篙,周圍二十五篙為一甲,照臺定例。其埔自丙寅年起,至丙子年止,並無供納大租。丁丑年以來,水田按甲供納大租穀,每甲供納大租穀六石;其園遞年早季照臺例一九抽的,永為定例,日後不得加減。其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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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欲別創,任佃退賣,業主不得阻擋。此租業係眾社番公同合約,愿與湘江、福星收租,永為己業。其大租粟務要風搧精燥,送至業主倉前交納,不得少欠,即給完單,付佃執照。保此租業並無來歷不明;若有不明以及番耆人等生端滋事,係通土同番差、甲首等一力抵擋,不干承墾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兩無迫勒,恐口無憑,立合給總墾批字一紙,付執為照。

  批明:眾番出給上下崁老古石青地埔一處,與漢人開墾,十年為期,並無供納租穀。丁丑年以外,水田按甲供納,每甲納租六石,永為定例,日後不得加減,批照。

  嘉慶十一年八月 日。

                          代筆人  陳發

                       阿文里孛  一均懶慄

                     一均相上  廖南茅把适

                       文秀布建  金魯吁皆

                      麻那吻九蚋  三什班乃

                       魯來适獅  一均麻投

                      萬那噠  麻那吻比連

                      大里罵加己  什班里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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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丁那吻里轄

             竹塹社七房眾番合給總墾批字通事 荖萊湘江

                           土目 衛福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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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0)

  立給山埔墾字霄崙灣接四社阿生等,有承祖遺下四社公山一所,前年分界明白,坐落土名二甲九更寮貓葉山。今因乏銀費用,漢佃曾意向霄崙灣接四社阿生等給出荒山一所,以為牧牛之埔。當日言約時給山價銀八大員正。銀即日交收足訖。即將貓葉山一所,東至顏家山田為界,西至溪為界,南至金字面崙橫路為界,北至隆恩石埔為界;四至界址親踏明白,付曾意前去開闢管掌,永遠為業,不敢阻擋。或能開墾,所種之物付業主照例抽的。保此山埔係霄崙灣接等社之公業,並無出給他人,亦無重給他佃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為礙;如有等情為礙,霄崙灣接阿生等出首抵擋,不干曾意之事。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給山埔墾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字內銀八大員完足,再照。

  嘉慶十二年十月 日。

                          代筆人 馮榮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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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中人 周伙觀

                  給山埔墾字霄崙灣接四社 阿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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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一)

  立給墾批字三貂社番土目朗肴,同番耆金生、大招、蚋籠等,有承祖遺下山林一所,坐落土名嘮洞胡。眾番逐年公頂無徵,是以公議,愿將山林埔地踏明界址,東至海為界,西至草山尖分水為界,南至蚊仔坑大崙分水為界,北至鼻頭大崙崎分水為界 四至界址明白。茲招得漢人魏得和、張長喜、張阿桂、張觀清同出首承墾,當日三面議定時值埔底銀六大員正。其銀即日交收足訖;其山林埔地隨即三面親身踏明界址,交付與銀主用工本坎伐樹林,架屋掌管耕業,後日築埤開鑿水圳,灌溉通流成田耕作,永為己業。若成田片段,三貂社番以及漢人等亦不得混爭滋事。其山林埔地開透成田,逐年完納社番大租照莊例抽的,係佃人交納,不敢少欠;給出完單,付佃人收存。其山林埔地係本社番物業,與別社無干,並無重給他人來歷等情;如有此情,係眾番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一給千休,寸土不留,倘日後退賣移居別創,眾社番不得阻擋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給墾批字一紙,付執永為照。

  即日收過墾批字內銀六大員正完足,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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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慶十二年 月 日。

                        在場見耆番 金生

                              蚋籠

                              大招

                       代筆記記漢人 吳有能

                       立給墾批字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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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二)

  立給墾單字人大武郡社番通事林玉春、土目阿蒲、番差義盛、甲頭林永茂、耆番振宗、陳煥、潘生、竹發等,有曾厝崙莊先年存下埔地二處;坐在莊前一處,在東北角,東至大圳,西至牛埔,南至楊宅;北至牛埔。又一處,東至出水溝外,西至大圳,南至賴家,北至許家;四至界址明白。通事、土差、甲耆、番等招耕於曾厝崙莊眾人等承墾,出母銀八大員正。即日交收足訖;其埔園任從莊民耕作,永為福德爺香業。其埔地係曾厝崙莊人自出工本墾耕,社番、通事遍年到莊收口糧租粟銀五毫道栳正。通事給出墾單為憑,社餉為定例,倘有別業戶不得爭佔等情;如有此情,係眾社番通事出頭一力抵擋,不干莊人之事。其埔園永遠給福德爺之業,其莊人不得爭耕等情。此係社莊二比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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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各無異言,口恐無憑,立給墾單一紙,付執存照,行。

  批明:遍年社番到莊收口糧租粟銀五毫正,再照,行。

  批明:若另外有重墾字據,日後取出無用,再照,行。

  批明:即日收到給墾單字面佛銀八大員,再批照,行。

  嘉慶十二年九月 日。

                        代書人族弟 林接魁

                         知見人兄 阿懷

                立給墾單字人大武郡社番通事 林玉春

                           番差 義隆

                           土目 阿蒲

                           耆番 陳煥

                              振宗

                              藩生

                              竹發

                           甲頭 林永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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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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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給佃批字竹塹通事荖萊湘江、土目潘文起、眾社番等,承祖遺下有埔林地一處,坐落土名九芎林,東至石壁潭為界,西至旱溝為界,南至大溪為界,北至山頂為界;四至界址經踏分明。今因離社遠遠,不能自耕,招得與漢人陳登雲、陳登岳自備牛隻、工本,前去實力墾闢田園,年載大租向塹社交納。墾成之日,經丈田園,按甲納租,田每甲八石,園每甲四石,開荒三年之外,抑或抽的一九五按甲,永為定例。其築陂圳係佃人之事,與業主無涉。面議定著歷年租石,早季收割之時,其大租車運到社倉口交納。務要租穀乾淨搧守份,不准窩藏匪類及拋荒多年,另招別佃,實宜勤力,永為己業。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今欲有憑,合立給佃批字一紙,付執存照。

  即日批明:歷年早季應大租穀十石正,內抽出五石,納三王爺香燈;乃餘五石,歸江起收納,給出完單,執照。

  嘉慶十三年十月 日。

                           通事 □□□

                   立給佃批字竹塹社土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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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四)

  立給開墾永耕字南投社土目潘元輝、通事吳天送、隘丁首眉聖爻等,有承祖上世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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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平坑荒埔一處,坐址土名崙。前年佃人簡騰自備工本竭力開墾,今已成業,茲備埔底銀二員八毫五釐,前來請丈按甲納租。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埔園隨即限同佃人逐段清丈。公館崙園一段三分,又例樟園一段三分六釐八絲,又番仔寮園一段四釐六絲,園共丈七分一釐四絲,年共配納口糧粟二石一斗四升二合,冬成之日,務須風淨,挑到公所粟倉交納,不得拖延抗欠;如有拖欠,聽憑業主起耕別招良佃。此係業佃甘愿,日後各無異言反悔,口恐無憑,合給開墾永耕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收過埔底銀二員八毫五釐正完足,再照。

  嘉慶十六年四月 日。

                          為中人 □□□

                           土目 □□□

                    立給開墾永耕字通事 □□□

                           隘丁 首眉聖爻

                          代書人 黃章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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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五)

  立給墾批字竹塹社土目潘文起,緣有先年承祖父遺下應得土牛界外埔地,墾闢以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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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糧,叨蒙大憲福中堂於乾隆五十三年奏清咨部。案據在九芎林、五股林等處地方,原係土牛界外之業,先年係起募丁堵御生番,招佃墾闢。不料佃首姜勝智、林國寶等混給爭墾,因伊互控,至嘉慶十五年間,蒙方督憲委薛理番憲前來清丈九芎林屯租足額,將姜勝智混給墾批吊銷,仍將五股林等處地方原歸與番墾闢在案。其漢佃范俊興前來換給墾批,坐落土名五股林大水圳面上埔地,係東至山頂水流內為界,西至大圳為界,南至劉呂氏毗連分水為界,北至種竹瀝為界;四至界址內前去墾闢,併山窩泉源,自築埤塘通流灌溉,係范俊興永為己業。至墾成田之日,供丈配納按作上、中、下三等納租。保此業係起承祖父先年募丁堵御生番墾闢,與別房社番等無涉,亦無重給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係起一力抵擋,不干承給人之事。此係業佃相依,恐口無憑,立給墾批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批明:現時大租一九抽的,至墾成田之日,按丈供納,每年早季六月在埕量清,不得濕冇抵塞,亦不得小欠升合等情,批照。

  嘉慶(壬申)十七年四月 日。

                          在場男 瑞雀

                           知見 潘禮勃

                          代筆人 劉朝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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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給墾批字竹塹社土目 潘文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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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六)

  立給墾契字竹塹社通事荖萊湖江、土目潘文起等,經蒙分憲薛勘斷屯界外山林,諭歸墾管在案。起等沿踏土名九芎林水坑內一概,茲因上年自己乏力墾闢,給與劉可富十一股等開墾。又因富股夥份管埔地墾契不能分執,今因張娘生承得莊阿,而分出半股林埔,該出銀十九大員,坐落土名石石穵莊,東至莊成通林埔為界,西至彭阿鳳林埔為界,南至崗頂水流落為界,北至大龍頂水流落為界 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原帶本坑水灌溉。張娘生備出禮銀,前來補給墾契掌管,自備工本勤開闢成田,永為己業。遞年六月早季應納大租口糧銀一大員,付起收回,給出完單,付佃執照。保此埔地委係起等蒙憲諭歸掌管,與別番人等並無干涉,亦無重張典掛他人為礙不明等情;如有此情,係起等一力抵擋,不干承給人之事。恐口無憑,今欲有憑,補給墾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遞年早季應納大租銀一員,無加減,批照。

  嘉慶十七年十月 日。

                              廖阿适

                         在場差甲 錢魯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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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秉筆人 潘雀

                   立給墾契字竹塹社通事 □□□

                           土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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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七)

  立給出永佃墾批字三貂社土目五合陞已,同五桂番耆朗肴等,承祖有山林埔地一所,併帶水源充足,坐落土名巫里岸撈洞嶺,東至大海為界,西至石頂崁分水為界,南至大海為界,北至崙頂分水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日離社隔遠,乏力自墾,公議甘愿將此山林埔地一所招佃給墾。同日陳紅、廖採有菜友同奉佛祖,並無廟地田園所利,紅、探向社番土目給墾喜舍,公同議定出得墾底筆資銅錢一千文正。其錢、墾兩交收訖;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陳紅、廖探前去掌管耕作,興廟收利,接納香油,永為佛祖之地。保此山林埔地係土目己等承祖物業,甘愿出給,與別社番無干,亦無重張出給不明滋事;如有,土目己等出首抵擋,不干佃人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口恐難憑,今欲有憑,立給出永佃墾批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公同收過墾內筆資錢一千文正,又照。

  嘉慶十九年十一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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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筆人社記  朗肴

                              耆金生

            立給出永佃墾批字三貂社土目 五合陞巳三馬抵

                            番  阿兵

                               大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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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八)

  同立再給佃墾宇眉裏社通事胞弟巴難、大霞夷、堂弟水生,同有承祖遺下埔地一所,坐落溪洲莊尾,東至白番打留未說為界,西至黃家為界,南至黃家為界,北至黃家為界;四至分明為界。原此埔地在於乾隆年間,前通事經給付前佃陳鑽、陳氣、陳項等前去墾耕,歷年納租四十五石正,找租佛銀三十大員正。詎意嘉慶元年,園業被洪水崩壞拋荒,租粟無徵。至於嘉慶九年,園業依然浮復,夷等再招舊原佃陳鑽官之子陳祐、陳石等前去栽種芋草,年僅抽的多少,徵資社餉有虧。夷等兄弟相議,自情愿於芋埔托中引就招陳祐、陳石、陳海、陳朝出頭墾耕,當日三面議定給墾字銀二十大員正。其銀即日憑中交收足訖;其芋埔隨踏付陳祐、陳石、陳海、陳朝等前去開墾,永遠為業,收稅納租,不敢異言生端滋事。議約嘉慶十九年墾起,配納租粟銀二員,二十年配納租粟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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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員,二十一年配納租粟銀六員,至二十二年起,即照墾契內完納,不得短少拖欠。現查此園埔於乾隆年間,舊原佃陳伯伊園額內經抽出典與王思觀、陳郡、梁廷管耕,歷年共分配租粟七石二斗正,各照原界掌管無異,日後陳項子孫有力之日,應付取贖,夷等不敢以此業異言互混,給墾他人,致啟競端。保此園埔係夷等承番祖遺業,與別番親無干,並無重張典他人財物,亦無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夷等出手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番漢二比甘愿,日後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同立再給佃墾字二紙一樣,各執一紙,永為存照。

  即日親收過給墾字銀二十員正完足,再照。

  嘉慶十八年八月 日。

                          再見 阿旱斗里

                           知見 媽生

                              蔡容

                          為中

                             大霞茅允

                        並執筆胞弟 巴難夷

                    同立再給佃墾字通事 大霰夷

                          堂弟 水生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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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批明:陳士發墾字內新圃園一所,帶大租銀六毫,道光二十三年經既賣盡於北斗街許士志、許忠厚掌管,再照。

  一、批明:海墾契內園額,在莊前車路下,道光二十六年抽出,分立園書,各人管掌,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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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九)

  立給墾批永管字中港社通事哲生,番差胡登雲,土目潘水全,甲首劉全宗,踏頭烏蚋、什班、番丁毛芳、外安等,茲有祖遺中港,土名山豬湖老崎三板橋樹林青山埔一處,原帶山源水額。其埔東至青山頂為界,西至尖山水倒三板橋為界,南至九芎林崁為界,北至水流東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因該地離社窵遠,逼近生番,險要險糧,工本實屬浩大,非易成墾。經前通土等先後批給漢人藍千興、鐘開祿、饒三貴、溫盛綱、黃阿搖等前去墾闢未墾,皆由無力設隘,以致荒廢至今,無人墾闢。又向問前批之人,俱無力設隘復墾。茲生等籌思,若不設法招佃承墾,永屬荒廢,無租可收。爰是合社議招漢人饒應惠、陳應協、中潮汀、鑾合興等前來出首承墾,除生等將情赴淡分憲上請准饒應惠等自備工本,建寮設隘,聽從招佃墾闢外,當日議定該埔給限十五年開荒,無納社租。其建寮設隘,募僱隘丁,年給口糧一切需費,無論盈千累萬,悉係承墾饒應惠等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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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與社番無干。至開荒十五年限滿外,每年供納生等社口糧番租四十石,其餘俟盡皆墾成田園供租。其水田每甲供納口糧番租六石內,除歸還墾戶饒應惠等工本隘糧之需,生等社番每甲每年實得口糧租三石。其埔園除山埔排地毋庸供租外,其平洋埔園每甲每年供納口糧番租二石,永為定規。至墾戶所招佃耕大小租粟,係墾戶饒應惠等自行向佃管收,內除供納社租口糧外,其餘悉歸總墾人隘糧工本之需,生等子孫日後不得藉端加租,承墾人等子孫亦不得藉為隘費過多,減納社租。如有隘糧不敷,係饒應惠等自備賠納,與通土、番眾無涉。自此給批以後,永定章程,其批給埔地任從承墾人招佃墾闢田園,永遠管業,向佃收租;倘有番人阻擋及有上手來歷不明等情,係生等一力抵擋,與承墾人無干。此乃俱各允愿,兩無反悔,今欲有憑,立給墾批永管字為照。

  即日批明:該業日後墾成田園,倘墾戶如要別創,任從出退,生等番眾不得抗阻,批照。

  再批明:生等社番倘有向該所耕作,任從其便,不得阻擋,批照。

  再批明:墾批界內開得水田之地,番社不得佔種;其所種旱埔,亦不得藉耕退頂別人,立批。

  嘉慶二十一年五月 日。

                           代筆 胡玉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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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番巴納

                               武力

                               西番

                               新宗

                               干城

                         知見 加己毛芳等

                  立給墾批永管字眾番、白番 外安

                              小買葛

                               知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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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0)

  立給出永佃墾批字三貂社番土目五合陞己,同五柱番耆朗肴等,承祖遺下有山林埔地一所,併帶大小坑水灌溉充足,坐落土名大崎腳內,東至林選、林春埔地為界,西至林力觀埔地為界,南至大崎頭尖為界,北至厝後崙頂分水為界;四至明白。今因離社阻隔,樹木森盛,眾番乏力自墾,時聞眾甘愿招得誠實漢佃林妙觀前來承給,公同議定出得墾底佛銀四大員正。銀即日公收足訖;隨將山林埔地界址踏明,交付佃人妙觀前去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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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自備工本砍樹鑿石築坡開圳,墾闢成業,栽種五穀雜子。其大租照莊規例抽的完納社番,以資口糧,不許拖欠,永遠為業,不敢阻擋取贖。保此林地係土目等承祖物業,公同出給,與別社番、漢無干,並無重張墾給,典掛交加不明滋事;倘有此情,土目等出首抵擋,不干佃人之事。此係業佃兩愿,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給出永佃墾批字一紙,永遠執照。

  即日公同親收過永佃墾內佛面銀四大員正完足,再照。

  嘉慶二十二年十月 日。

                        代筆人社記 吳文旭

                立給出永佃墾批字土目同番耆 阿兵

                              大招

                              朗肴

                              三馬抵

                              金生

  同治丙寅年批明:就此大墾內,抽出南埤圳後山圃一小段,立契賣過與堂叔三邊掌管為業,不得阻擋。現此墾字雙游收存,若要用之時,取出公照,不得刁難,又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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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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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給出山林埔地墾批字三貂番土目五合陞己,同五柱番耆金生、阿兵、大招、三馬抵肴等,年前有承祖遺下收管三貂山林埔地一派。地方番黎貧苦,無力開墾,歷年延欠番丁餉無可借收,將此埔地踏明界址,眾番議定坐址,土名槓仔寮內外打林石壁坑腳,東至大分頂透崙分水為界,西至劉成透大崙為界,南至大崙頂分水為界,北至石壁外蕭雙桂水頭坡為界,又至上崙江親直透大水屈崙頭為界;四至界址,眾自踏定,番土目招得漢人簡于兄弟出首承墾,批字內佛面銀十二大員正。其銀即日眾番同面交收足訖;其山林埔地隨即東西南北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執掌,任從砍伐樹木,架屋築坡,開鑿水圳灌溉通流,以成片段,收租納課,永為己業。其成田片段,配納口糧,照莊規例抽的,給出完單與佃人收存。保此山林埔地係三貂社番物業,與別社番無干,並無重給他漢人財物為礙。一給永休,其日後漢人之兄弟叔姪移居別創,退賣他人,眾白番耆、土目等永不敢生端異言滋事。此係番漢兩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給出墾批字一紙,付執永遠為照。

  即日收過墾批字內佛銀十二大員正完足訖,照。

  慶二十三年八月 日。

                               阿兵

                               金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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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耆番  朗肴

                               大招

                         代書人 楊三馬抵

               立給出山林埔地墾批字三貂社番 □□□

                           土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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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二)

  立賣墾字二林二堡大突社通事潘振成,土目高生、全成,甲首明仔、祿仔,白番瑞仔、生仔、鑾仔、福生等,有承社祖遺存荒埔一所,坐在鳳厝洋尾,東至巫家園,西至埔,南至出水溝,北至吳家園及出水為界;四至界址明白;年配納本社租穀二斗正。今因乏銀費用,將此埔引向頂寮莊巫卯、巫友兄弟前來承墾,當場三面言議墾底銀二十六員。銀即日交收足訖;埔隨時踏界明白,付與巫卯、巫友開闢為業,不敢阻擋。保此埔係是成等社祖遺存物業,與別戶人等無干,並無重張典掛他人不明為礙;如有不明,成等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口恐無憑,立給墾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給墾字內銀二十大元完足,再照。

  嘉慶二十五年十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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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目 全成

                              高生

                    立給墾字大突社通事 潘振成

                          代筆番 天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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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三)

  立給山埔佃批字貓霧社社首阿眉貓味、愛箸格,通事阿甲土目肥轆仔,甲頭蒲氏,業戶阿眉,番眾老烏臘、眉仔貓味、烏臘高高等,緣本社承祖遺下社後山尾大坪頂山埔一帶,南與南大肚山崁為界,北與岸裏社連界,西與中北大肚水裏等社連界;久經奉憲豎立界址石牌,東西分水為界。據牌東之地,屬本社管業;牌西之地,係大肚等社之埔。但肚社埔地久給漢人墾耕外,茲眉等因地窵遠,不能自種,恐伊日久混界,是以公議托中引就與漢人林晚德、郭天賜、張名遠等一十二份前來承墾耕,栽種雜糧。當日眾面議定每張犁份五甲,該埔底銀一十員。踏明埔內中間一節之地,東至劃定土牛界,西至奉憲定石牌中北大肚埔地界,南至往西大車路土牛界,北至水二社界牌土牛界;四至之內共丈明犁份一十二張內,茲抽出林邦和弟四分犁份一張,埔底銀一十員。即日同中銀、批兩交收訖;其丈明五甲之地,任從佃人用力墾耕。議照三年開荒,至丁亥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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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租,每犁份一張,逐年到九月內,納眉等本社埔地租稅銀二員六毫劍行正。永照收納,應向該管出納完單,不得私相授受,拖欠過期,豐歉不得增多短少,見墾過界。併不許佃人窩藏匪類,兇賭刁橫,滋擾莊規情弊;如有等弊,稟究出莊。倘佃要別創,或回內地,出退下手,預聞業主,查無欠租及承接誠實,方許出退。再此山埔係本社租業,經憲定界,與別社人番無涉,並無典掛他人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別社混阻,來歷不明,係眉等本社一力抵擋,與佃無干。此係本社甘愿,兩無抑勒,今欲有憑,立給墾單佃批一紙,付執為照。

  犁分埔底銀一十員足訖,照。

  外批:正裁尺丈戈一丈五尺,俟三年後,多則另貼埔地底之銀,租稅照甲完納,二比不得執拗,再照。

  …………十月 日。

                             三扳阿甲

                             阿甲投仔

                              古當老

                       土目肥轆仔 肥轆轆仔

                              大愛箸

                         通事阿甲 大宇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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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勞萬加臘

                  立給佃批貓霧社社首 阿眉貓味

                              愛箸格

                              老眉突

                             愛箕蛤肉

                               蠻牛

                           為中 洪必升

                           甲頭  蒲氏

                           業戶  阿眉

                               眉順

                               蒲身

                       愛箸貓味  蒲氏老勿

                         老鳥臘   轆變

                        眉仔貓味  愛箸踏

                        烏臘高高   烏義

                        眉四老  大宇目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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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肥尊烏肉  阿甲加來

                      投資阿甲  阿勞萬老墨

                        蒲氏投  臭聾轆萬

                         大埔林   轆耳

                       沙轆烏肉  轆土大宇

                       阿勞萬斗  阿勞萬武

                             大肚轆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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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四)

  立給招墾字三貂社番土目五合陞紀,同眾番等,有承祖管收三貂一派地方口糧,今有山林埔地一所,坐落土名立丹內,東至大溪為界,西至山頂分水為界,南至下坡打鐵寮坑為界,北至吳光意田尾小坑溝為界。又帶溪心兩所埔地,四至明白為界。今因土目同眾番等不能開墾,公議招得誠實漢佃潘乾順前來承給,當日眾議出得墾單銀八大員正。其銀即日同公親收過足訖;其山林並埔地隨即踏明界址,付與潘乾順前去掌管,自備工本開築坡圳溪水,通流灌溉。開成田園之日,照莊規供納本社番租口糧,永為己業。保此埔地是五合陞紀同眾番等承祖遺下之業,與別社番親無干,亦無重張給墾他人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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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弊;如有此情,土目同眾番等出首抵擋,不干漢人之事。此係業佃兩愿,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招墾字一紙,付執永遠為照。

  即日同公親收過墾單內銀八大員正足訖,再照。

  嘉慶二十一年五月 日。

                          代書 三貂社記

                         在場見 北投社通

              立給墾單土目 五合陞紀同老大 大招金生

                            阿兵三馬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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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五)

  立給山林埔地墾批字三貂社土目五合陞己,同耆番朗肴、大招、金生、阿兵、三馬抵等,今有承祖遺下山林埔地一所,坐落土名魚桁過溪,東至大溪為界,西至過坑大崙頂分水流落為界,南至簡象、簡琴園為界北至過坑仔山頂為界,並大小坑泉源流蔭。因乏銀完公項、丁餉,社番議將此埔地招得誠實漢佃莊偃、簡宋前來到社承給,即日一向議時值埔地墾價銀六大員正。其銀、墾即日同堂兩相交收足訖;己隨即到地踏明四至界址,交付佃人偃前去墾闢成業,永為子孫根業。己保此林埔既係承祖遺之業,與別番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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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涉;倘有來歷不明滋事,己一力阻擋,不干佃人之事。一給千休,寸土無留,後日價值千金,己等社番永不敢生弊。其大租口糧,異日成田,照莊例一九抽納。立給墾批字一紙,付執永照。

  即日己收過墾字內銀六元完收足訖,照。

  嘉慶二十四年十一月 日。

                           耆番  朗肴

                              三馬抵

                               阿兵

                               金生

                               大招

                  立給墾批字三貂社土目 五合陞己

  一、批明:在墾內給山林圃地,該宋愛得一半之額,立歸就交付與夥記莊偃前去掌管為業,批明存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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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六)

  立給出永佃墾批字三貂社番土目五合陞己,同五柱番耆朗肴等,承祖有山林埔地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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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帶大小坑水灌足,坐落土名在遠望坑山頂小名虎仔山崙邊,東至本崙頂分水,西至雙合坑,南至本崙頂分水為界,北至……為界,四至明白,契內兩坑在內詳明。今因樹木茂盛,眾番乏力自墾,告明通土公同自愿招得誠實漢佃林仕先官前來,公同議定出得墾底銀四大員正。銀即日公同收訖;隨將埔地踏明界址,交付佃人前去掌管,任從耕種,善用工本,砍樹伐木,築埤開圳。若成田園之日,其大租照莊規例完納社番,以資口糧,不許拖欠升合。永遠佃人己業,不敢阻擋滋事。保此業係己等物業,公同給出,與別社番漢無干,亦無重張典給不明為礙;倘有此情,土目出力支理,不干佃人之事。此係業佃兩愿,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給出永佃墾批字一紙,付佃永遠存照。

  即日公同親收過永佃墾批字內佛面銀四大員正完足,再照。

  道光元年冬月 日。

                           代書 吳文旭

                            大招三馬抵

                              番朗肴

                  立給出永佃墾批字番土目  金生

                              耆阿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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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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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給定額租佃批三貂社土目五合陞己,同耆番等,今有佃人簡象原鬮內明分山林埔地一段,坐落土名項雙粗坑溪下外莊,四至界址註明墾內。屬在山坑土少,其埔頭崙尾向來墾闢成田,溪傍地茲該佃邀同到地踏看,面議結定,遞年永供納社番口糧大租粟□百□十□□六斗七升五合正,豐荒不得加減。佃人供納租粟不得濕冇交納,自運社倉經風搧淨,給完單付佃執照;倘異日本社別番充當土目,接辦社務,亦照此佃批行用,不得爭多競少,亦不得生枝擾索等弊。己自今給出佃批之後,永為定例,立給佃批執照。

  一、批明:佃戶簡琴、簡象承給墾界,註明東至崙頂分水,西至溪,南至楊家園小坑,北至粗坑內西邊分水;四至內與簡琴、簡象對分。

  一、批明:佃戶簡象承分得鬮墾內業界,註明西至,存明鬮書內明白,照。

  道光三年十一月 日。

                           代書 □□□

                         知見通事 □□□

                  立給永定額租三貂社土目 □□□

                           耆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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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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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給墾單字人大突社番通事潘振成,土目潘采,耆番鑾仔、高生、全仔、福生等,有管下荒埔一所,址在北勢尾莊,東至山崙為界,西至楊家園為界,南至楊菜園為界,北至小溝為界;四至明白。前因此埔地水路弊革,難以墾築,又兼工本浩大,是以至今久荒。茲有北勢尾莊佃人楊章經自備工本前來給墾開築,即日收過埔底價銀四大元正;其埔地隨即踏明界址,付佃人前去耕作掌管,永為己業,栽插竹圍、樹木、子,蓋屋居住,不敢阻擋。而此業係下沙則之土,不得按甲納租,日後墾成,付本業主每年定大租粟三斗正,業主不得加增滋事,佃人工本始得有賴。口恐無憑,特立納墾單字一紙,付執永照。

  批明:即日收過四大元正,再照。

  道光五年十月 日。

                           知見 明仔

                              天真

                         在場耆番 鑾仔

                              高生

                              全仔

                              福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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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目 潘牙

                     立給墾單字人通事 潘振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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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九)

  立轉墾字朴仔籬副通事阿六萬打歪,承管有荒埔一塊,坐土名仙塘坪,東至食水窠崁頂為界,西至十份崁為界,南至山龍,北至李埔、林埔為界,四至分明。茲因自己不能栽種,情愿漢人張信弓、曾乃章、朱林寶、曾群章四人前去自備工本開闢,栽種架造,即日當社三面言定每年應納社課租穀八斗正,永為定規,不得少欠升合。此租遞年貼副通事收管所費之需,依經理承管,如無辦理,不得抗收交下耕管。自轉墾之後,任從信弓等四人前去栽種竹木、物,架造房屋居住;如有外患不測,係佃人一力抵擋,不干何六萬打歪社內之事。若有番漢相爭,係何六萬打歪一力阻擋,不得異言生端滋事等情。此係兩愿,並無迫勒,今欲有憑,立轉墾一紙,付執永遠照。

  批明:若佃人開成水田,社主不得加租,批照。

  又批:信弓等四人若別創回籍,任從伊退回工本租粟,對還原通事,照。

  道光(庚寅)十年十月 日。

                           在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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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轉墾字副通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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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0)

  立給墾批字中港社通事南茅,土目胡得生,差甲胡清修、劉合歡,眾番天來仕、歡仔生、天仔等,有同承祖遺青埔一處,坐落土名羅經圈,東、南、西俱係平潭河水為界,北至糞箕窩崗頂透入九芎林大坑水為界,號段界址分明。茲因離社窵遠,不能自墾,來招得漢人林羅黃、曾劉徐等前去墾闢,當日三面同社等議定,該地係墾耕人自僱隘丁把守,自備伙食、牛隻、農器、種子等項前去耕墾。其地議定自壬辰年起,至丙申年止,計五年,每年供納茅等社眾大租銀一員;五年以後,自當丈明甲數,按甲陞科,以供社課,不得違約。此係業佃公議甘愿,並無迫勒情弊,恐口無憑,合立給墾字一紙,付佃永照。

  批明:大租銀約定至六月交納,批照。

  再批明:北至榔埔為界,立批,再照。

  道光十一年十二月 日。

                         在場為中 邱中龍

                           知見 吳殷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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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眾代筆 夏哲生

                              遠仔

                              天福

                              元仔

                              改仔

                      立給墾批字眾番 天仕

                              來生

                              天仔

                              喜仔

                              福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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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一)

  立給開墾單字人阿里山社通事吳安祿,有阿里山番界內山埔一處,坐落土名南靖寮過坑,東至羅家大崙為界,西至沈家山崁為界,南至沈家山崁為界,北至田家大崙頂為界,四至界址踏明。今因莊佃人楊永觀出首向墾,自備工力開墾種作,栽種子、竹木,永為己業,逐年定納阿里山大租穀二斗滿。其界址內餘有別佃,不得爭開。口恐無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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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給墾單字一紙,付執永為存照。

  道光十二年正月 日。

                   立給開墾單字人副通事 吳安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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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二)

  立出開墾字人二林上堡大突社通事潘大甲,甲頭福生,眾白番江水、天真、九與等,有承祖父遺下荒埔一所,坐落在北勢尾莊,東至水溝為界,西至瓜園為界,南至水溝為界,北至楊經園為界;四至明白。又北勢崙腳荒埔一所,東至崙仔為界,西至車路為界,南至車路為界;北至楊求園為界。二所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銀費用,將此荒埔引向與北勢尾莊佃楊杭觀前來承墾,當場三面言議收過墾底銀完足正。銀即日交收足訖,年配納番業主大租錢一百文正;將此荒埔隨時踏界明白,付與楊杭開墾耕作為業,不敢阻擋。保此埔地係是眾番等承祖遺下,與佃人無干,亦無重給他人來歷不明為礙;如有不明,通事同眾番等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合立給開墾字一紙,付執為照。

  道光十八年十月 日。

                          代筆人 潘天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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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場人 潘江水

                          甲頭人 潘福生

                          知見人 潘九與

                   出開墾字人大突社通事 潘大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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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三)

  立給出墾批永佃字三貂社番土目五合陞紀,同五桂番耆朗肴等,承祖山林埔地一所,帶大小坑水灌足,坐落土名琉球澳口,東至海墘為界,西至山崙頂分水為界,南至橫路為界,北至火炎山暘小坑為界;四至各明白。今因離社隔遠,樹林森盛,兼之公項不敷,時公議招得誠實漢人郭讓觀前來承給,公同議定出得墾底佛銀八大員正。其銀即日公收足訖;隨將山地踏明四至,立出墾批,交付佃人讓觀前去掌管,自備工本,斫樹鑿石,任從築埤開,墾闢成業,栽種五穀雜子,不敢阻擋。一給永遠佃人執業,其大租照莊規例供納社番、土目,以資口糧,不許拖欠升合。永佃之日,亦不許在所設賭竊匪情弊。保此土地係土目承祖物業,公同出給,與別社番漢無干,並無重張墾給以及典掛來歷交加不明滋事;倘有此情,土目等出力抵擋,不干佃人之事。此乃業佃兩愿,各無反悔,今欲為憑,同立給出墾批永佃字一紙,永遠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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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日公同親收過永佃內佛面銀八大員正完足,又照。

  嘉慶十九年十一月 日。

                        代筆人社記 楊雪

               立給出墾批永佃字番土目同番耆 阿兵

                              大招

                              三馬抵

                              朗肴

                              金生

  道光十九年六月

   第九十八號

     驗訖

    查該墾契係番業,漢佃供納番租,蓋印發給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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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

    (八四)

  立給出山埔水田墾契字人中港社土目劉永豐,差甲清來、捷元,同屯白番永德、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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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小喜、協元等,今因南港青山,坐落土名河北橫峰口雙坑,東至大陀坪崀頂倒水為界,西至雞油崗透湳坑崀頂倒水為界,南至大窟直透上河為界,北至廖佳福毗連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茲因前來招得漢人黃學儒,當日憑中三面言定備出佛銀六十大員正。自給之後,交付承墾人儒任從開闢架坡,開圳灌溉田園,每年應納社番口糧大租穀二石正,永為業墾。此係土目社番自備工本設隘之業,與他人無干,日後土目、白番人等不得異言生端等弊;倘有他人生端滋弊,豐一力抵擋,不干給墾人之事。即日憑中三面銀、字兩相交付足訖明白,其中間並無債貨準折短少等情。一給千休,永無反悔。此係二比甘愿,兩無逼勒,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給出山埔水田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實領到契字內佛銀六十大員正足訖,立批,照。

  道光二十一年十月 日。

                          說合中 吳仁乾

                          在場見 張徵遠

                          代筆人 胡賀連

                 立給出山埔水田中港番土目 劉永豐

                           差甲 清來

                              捷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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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屯白番 永德

                              春風

                              恭生

                              小喜

                              協元

                              大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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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五)

  立給埔園墾字人蜂峙社土目厚生,有承祖父遺下埔園一所,址在水返腳頂寮街頭,東至坎為界,西至水堀為界,南至蘇家田為界,北至路為界;年帶納本社大租口糧粟二斗正。今乏銀費用,愿將此埔園出給,先盡問本社白番親人等不要承受,爰是托中引就與漢人陳達先出首承給,前去開墾,永遠為業。即日同中當面議定,達先備出埔園價銀四十大員正,交厚生親收足訖;生將此埔園踏明界址,付達先自備工本,前去開闢成田,日後永遠不敢言加增大租口糧,併不敢言找貼取贖諸事。保此埔園係厚生祖父遺下物業,與別社併白番親人等無干,亦無出給他人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為礙,厚生出首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給埔園墾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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紙,付執永遠為照。

  即日同中生親收過墾字佛面銀四十大員完足,再照。

  咸豐二年二月 日。

                        代筆人漢人 楊體耀

                        為中人漢人 蕭君

                      在場知見人甲頭 阿申

                 立給埔園墾字人峰峙社土目 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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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六)

  立給山埔墾契字中港社土目劉永豐,同眾番等,緣承祖遺下山埔一所,址在斗換坪西畔,坐落土名寶場埔,東至黃家園橫崗為界,西至牛欄場坎為界,南至大坎為界,北至斗換坪小路為界;四至界址分明。因前有墾與人,礙此地磽薄,不堪耕種,拋荒數十載,社租莫納,事屬廢墾。今有漢人林接傳官以此山埔近伊莊舍,欲行給墾栽種樹木,時同中言定墾價銀一十二大員正。即日交收足訖;遂將山埔踏明界址,付與掌管,種樹以作柴山。言定每年配納社租五斗正,屆期量收,不能增減;而豐等自出墾之後,永歸與墾主林接傳官承管,日後子孫社眾不敢言及找贖等情。保此山埔係豐等承祖物業,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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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番人等無干,亦無來歷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弊,豐等一力抵擋,不干墾主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口欲有憑,合立給山埔墾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批明:即日實收過墾字內佛銀一十二大員正足訖,立批,再照。

  咸豐六年三月 日。

                           中人 徐恩三

                          在場番 潘喜生

                              胡春風

                          秉筆男 文星

                 立給山埔墾契字中港社土目 劉永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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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七)

  立招給開墾字南投社通事潘必元、土目潘巴連、隘番他里罵、鰍仔、眉鬱仔、睿仔、老王連、大抵等,有承祖遺下世管荒埔,坐址土名踢仔灣內,東至倒樟,西至大扛棟山,南至冷水坑,北至東勢閣坑口;四至界址分明。今因閤社隘番口糧莫措,又兼無力開墾,爰是托中招得田良猜官愿出埔底銀三十大員,前來認佃。其銀即日交訖;其荒埔隨即踏明界址,付與田良猜官前去自備工本,竭力開荒。三面言約踢仔灣溪南一處,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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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無租,次年一九抽的,二年二八抽的,三年以後,照丈按甲納租。又溪北一處,樹本叢雜,工本浩大,言約三年開荒,免納口糧;三年以後,按甲納租。自此認佃,務須竭力開荒,傭僱民壯護衛生番;倘有風水不虞,悉佃人之事,與本社無干。至歷年應納口糧,冬成之日,風淨交納,不得拖延抗欠;如有拖欠,任從本社起耕,別招良佃。保此荒埔的係元等世管租業,並無別有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元等出首抵擋,不干佃人之事。此係兩愿,日後各無異言反悔,口恐無憑,合給開墾耕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收過埔底銀三十大員完足,再照。

  再批明:南至冷水坑、濁水坑、雙坑、崩埤坑等處為界,批照。

  再批明:墾字內田園山畬,逐年應納大租穀二石正,日後不得加租,再批。

  嘉慶十一年三月 日。

                          代書人 葉聲

                           隘番 大抵

                              鰍仔

                              他里罵

                              老王連

                              睿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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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眉鬱仔

                      立招給開墾耕字 潘必元

                              潘巴連

                          為中人 高錐生

  光緒三年九月間,通事潘南山親驗收訖,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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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八)

  立招墾山埔字茅嗚噠社社番隘首阿沐打歪、土目阿沐斗歪、番阿辛四老等,茲先年各有承祖遺管有山埔一處,坐落土名竹頭內,東至山崁為界,西至劉家田為界,南至崁為界 北至崁為界。又三斷排一處,東至傳家埔為界,西至坑尾為界,南至大崁為界;北至山腳為界。二處界址,面踏分明。茲因乏銀應用,邀通土前來,招得鍾龍義兄出首承墾。即日鍾龍義兄備出墾山埔底銀七員正,經通土交手阿沐打歪、阿沐斗歪、阿辛四老清收足訖;即同通土將二處山埔治界,踏交鍾龍義兄前去自備工本伙食,開闢成田。以八年為限:自己卯年起,至丙戌年正。限滿之日,遞年應納租穀三斗正。此係人番兩愿,並無相勒,恐口無憑,特出招墾山埔字一紙,付為執照。

  批明:阿沐打歪、阿沐斗歪、阿辛四老實收到山埔底銀七員,清收足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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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批明:阿沐打歪、阿沐斗歪、阿辛四老欲往埔社別創,向到鍾龍義兄借過銀五元,每元貼利穀二斗,照社規而行,批照。

  光緒五年正月 日。

                           知見 潘仁和

                           代筆 邱起鳳

                 立招墾山埔字茅烏噠社番 阿沐斗歪

                             阿沐打歪

                             阿辛四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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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九)

  同立給墾永耕字人東螺社通事貓劉秀,同□房眾番等,有承祖父遺下草地熟園一帶,坐落土名址在園寮等處。前因道光年間被水沖崩,變為溪埔,以致眾番等口糧無歸。今幸稍有浮復,欲招佃開墾耕作。爰將此園地,東至四塊厝莊前溪埔為界,西至陳家荒埔為界,南至松仔腳莊後林廖亮園業為界,北至圳墘七張犁崁腳為界;四至界址明白為界。遂即托中引就招與東螺堡沙崙街陳紹年、陳五美、陳紹道同出首承墾,自備牛工、種子耕作,永遠為業。即日同中三面言議,備出給永耕銀一百大圓正,逐年配納租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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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石滿。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園址交付銀主掌管耕作,後若開成業,再議配納租穀,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業係秀等承祖父物業,與別社番親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並無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秀等一力抵擋,不干墾主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給墾永耕字一紙,付執為照。

  光緒七年十月 日。

                          代筆人 □□□

                          為中人 □□□

                          知見人 □□□

                      立給墾永耕字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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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0)

  同立開墾溪埔契字東螺社番通事貓劉秀,有承先祖父應例管額東螺溪底荒埔一所,址在北斗街崁腳溪底,東至董涵車路及自己荒埔田園為界,西至眉裏社番通事余色漢及陳、林現佃為界,南至圳寮莊北溪底熟田園及楊盞舍熟園為界,北至北斗街崁及溪崁腳溪水為界 四至界址明白,內有溪水及水圳四渠等一切在內。自前年間被水沖崩,現暫浮復,社內番親人等無力開築,通事累賠供餉。時通事貓劉秀再邀眾社番等,亦皆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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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築,時托中引就與北斗街漢人陳齊卿、林文學官同出首承墾,時同中三面公佔開墾契面銀六十大員,庫平四十二兩正。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溪埔立即指明四至界址,同中交付銀主陳齊卿、林文學官出去僱工開築,永為己業。一墾千休,任從其便,聽栽種樹木、子,起蓋居住,剪裁器俱,每年配納番稅粟一石滿正。開築成田,承耕管納,租粟同中三面訂議後,如再被水崩壞,如再浮復,依舊付陳齊卿、林文學官掌管耕作,社內通事貓劉秀及番親人等不敢阻擋,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溪埔係通事貓劉秀承先祖父應管之額,與別房番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先墾他人典借他人財物及不明等情為礙;如有不明等情,秀自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同中三面訂議,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合同立開墾溪埔契字一樣三紙,各人各執一紙,各執憑據為照。

  即日同收過開墾溪埔契字內佛銀六十大元,庫平四十二兩正完足,再照。

  光緒八年十月 日。

                          代筆人 巫傳宗

                          為中人 楊仕論

                              巫傳寶

                          知見人 劉金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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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立契埔契字東螺社番通事 貓劉秀

                          在場人 豹清連

  契後批明:合稿為憑,批照。

                       再在場眉裏社 余色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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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一)

  特授臺北府正堂、加一級軍功二級紀錄五次電,為抄冊行知事。本年四月二十六日,據淡水縣汪令興禕詳稱:竊照臺屬各縣田園清丈改章,糧歸一條鞭征收,因舊時各款名目何者應留?何者應革?未奉明文,經卑職博訪周諮,體察情形,分別去留,並將大租應貼完糧議定成數,暨聲明叛產大租及通土口糧兩款,由府縣另議詳辦各緣由,詳奉爵撫憲核准出示諭在案。除叛產一款由府核辦外,卑職伏查通土口糧大租,係從前眾番丁向鹿港理番衙門舉充通事土目額缺赴內山撫番開闢荒地,墾成之日,定配口糧,即日該通土經手收租。給發其額租之內,或完番丁正賦,或納屯租公項,並支給口糧外,其餘穀石,作為該通事等辛金暨一切雜用;嗣後番田有售與漢人者,另納通土社課地餉等租。且有各社通土貧乏,借用民財,並將原領戳記為質者,是以此項通土口糧名雖在而實則半歸漢人兼併也。現當驗契給單,一律陞科,轉瞬啟征新賦,亟應剔除積弊,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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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清理,明定章程,俾民番有所遵守。業經卑職將從前舊通土按名示革,吊回原戳,另招殷實可靠之番丁易其名曰番頭目,仍取各社眾番保結接充,以除漢人兼併之弊。應請自光緒十四年起,著令各頭目按照上年所收額租、社課、地餉等項,俱作十成,以四成貼小租戶完糧,實收六成,即向小租戶收完。並將進出各款按社開報,一面諭令熟悉番租各紳士亦每社查開一份,互相稽核額租,尚多相符,而開銷各款多寡參差,以知中有欺弊,而孰實孰虛,素無案據,無從辨別。現為參核情形,酌中裁減,按社釐定。第閉門造車,能否出而合轍,則亦未敢自信。故擬將釐定各款,由縣先行示諭,如有尚須變通之處,准由該所充頭目據實舉明,察其是非,再行更定。至各該社額租,從前除完賦給發口糧外,均歸經手之人任意開銷,一無餘剩。今則裁減之後,尚有餘租,現擬每年酌提若干,給與從前包辦漢人收作原本,以七年為限,俾免藉口;限滿之後,即一律充公,提作各廟香燈之需。是否妥協?先將擬辦各番社通土口糧緣由暨收支章程,造冊具文,詳送察核,俯賜批示祗遵。一面仍俟全案核定,再行詳請出示曉諭。再將來各頭目經手收支各款,著令照此冊式按年造報,並將留空各所隨時登填,合併聲明。除詳爵撫憲暨本道臺藩憲清賦總憲局外,此為備由具申,伏乞照詳施行,須至詳者。計送各番社通土口糧收支章程冊一本等由到府。據此,查核所議尚屬妥洽,應准各詳辦理,並通飭各廳縣一體仿照核辦。除詳批示並移行外,合就抄冊行知。為此札,仰該縣官吏立即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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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抄冊,一體仿照辦理,毋延,切切,此札。

  計抄發冊式一本。

  光緒十四年五月十四日札。

  光緒十四年五月十五日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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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二)

  欽加五品銜、特授埔裏社分府、署新竹縣正堂方,為頒給印冊諭知事。茲將裁汰通土年收租額,改歸頭目承收,造具開支裁繳各項數目清冊發給。

   計開:

  新竹三保房裏社

  通土租穀項下

   舊管:

  一、年額應收大租穀九百二十石內,除水沖佃抗四百二十二石六斗外,實收穀四百九十七石四斗。

   新收:

  一、收光緒十四年分租穀四百九十七石四斗內,除貼給小租戶四成完糧穀一百九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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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石九斗六升外,實收穀二百九十八石四斗四升。

   開除:

  一、除頭目辛金穀四十石。

  一、除公館費改作董事、頭目雜費穀二十四石。

  一、除管事改作董事辛金穀二十石。

  一、除義塾穀三十石。

  一、除社眾按丁給發口糧穀五十石。

  一、除清明及走奠除租穀一十石。

  一、除七月中元十月酹神穀二十石。

  一、除春秋祭獻列恩憲征戰屯勇祀典穀一十六石。

  一、除上元中秋各節及神福穀一十石。

  共除穀二百十六石。

   (前各件查原冊開支穀數,本應照給,今定章除貼小租戶四成完糧外,不發開銷,是以酌減,理合登明。)

   實在:

  一、裁款年應繳縣稟撥公用穀三十六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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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應存穀三十六石四斗四升。

   (前件准該頭目自光緒十四年起,每年提出付還上年包辦之人收作原本,現付七年為止,七年以後,照數提充公用,理合登明。)

   應裁各款:

  一、戶房契銷冊銀一十六元。

  一、竹縣牛兔銀二元。

  一、糧差辛工銀一十五元。

  一、鹿廳、竹縣對社差費穀一十二元。

   (前三件均應裁刪,理合登明。)

  一、竹縣完繳正供八十八元五角二瓣四尖。

   (前件本應開支之款,今因清丈定章,改歸小租戶完納,是以仿照議裁,理合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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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三)

                            陳宗藩呈抄送閱

  雷朗社造送:光緒十四年份,征收口糧租穀,除用款數目逐一開具四柱清冊式,謹將某社應收通土口糧租穀,並應支應減應裁各項用款數目,逐一開具四柱清冊,呈送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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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

   計開:

  雷朗社通土口糧租穀項下

   舊管:

  一、年額應收大租穀一千一百七十六石四斗三升。

  又應收社課銀三十四兩零二分。

  又單尾銀四元。

   新收:

  一、收光緒十四年份租穀一千一百七十六石四斗三升,內除貼給小租戶四成完糧穀四百七十石五斗七升二合外,實收穀七百零五石八斗五升八合。

  又收社課銀三十四兩零二分,內除貼給小租戶四成完糧銀一十三兩六錢一分外,實收銀二十兩零四錢一分,一四折番銀二十八元五角七瓣四尖。

  又收單尾銀四元。

  共收銀三十二元五角七瓣四尖,折穀三十二石五斗七升四合,計共實穀七百三十八石四斗三升二合。

   開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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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除番頭目陳正春辛金穀六十石。

  一、除永豐莊管事收租辛金穀三十六石。

  一、除內埔莊管事收租辛金穀二十四石。

   (前三件查原冊共開支穀一百石,殊屬浮多,相應核減,准支穀如前數,理合登明。)

  一、除屯目辛金穀一十石。

  一、除甲首辛金穀一十石。

  一、除屯丁二十二名,每名口糧穀九石四斗,共穀二百零六石八斗。

   (前件查原冊每名開支穀九石四斗,共穀二百零六石八斗。)

  一、除番丁一十五名,共給功恩穀一百五十石。

  一、除永豐莊租趕工食穀一十石。

  一、除內埔莊租趕工食穀一十石。

  一、除永豐、內埔、枋寮三處正、七、八、十等月六次神福祭費穀二十石。

  一、除雜項費用穀三十石。

  一、除學海書院膏伙穀一百二十石。

  一、除生員陳宗藩育才穀三十石。

  共除穀七百一十六石八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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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在:

  共存穀二十一石六斗三升二合。

    (前件准該頭目自光緒十四年起,每年提出穀二十一石六斗三升二合,付送上年包辦漢人收作原本,限付七年為止,七年以後,准該頭目開銷一切公費,理合登明。)

   應裁各款:

  一、遇鹿廳點卯費銀九十八元。

  一、鹿廳點卯費銀一十二元。

  一、遇永豐莊清醮應當斗、燈首該銀六十元。

  一、鹿廳差費銀六十四元。

  一、淡縣年貼牛兔銀四元。

  一、淡縣差費銀三十元。

  一、生員陳宗藩經理社中各項祭祀穀四十石。

   (前七件均應裁刪,理合登明。)

  一、淡縣年完番丁穀一十六石。

   (前件向係應支之款,今因清丈改章,應完錢糧改歸小租戶完納,是以議裁,理合登明。)

  光緒十四年 月 日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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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節 番人給墾字

    (一)

  立契賣園馬芝遴社番打劉貓示,有自開墾園埔一片,坐址社東,土名眉屯,四至園岸為界。因乏銀使用,托中引就吳宅出頭前來承買,三面言議著下時價愿出銀二兩,每年帶納租粟五石,年冬豐稔,不敢拖欠升合;如亢旱雜種無收,愿賽租粟,不敢言及其銀。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園底隨付吳宅掌管耕種,任耕田作園,貓示不敢阻執。並無別社番交加爭競等情;如有,係貓示自理,不干銀主之事。誠恐日後倘眾社番或將草地典漢人,園底永為己業,租粟交納漢人,與貓示無干。此係二比甘愿,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立賣契為照。

  即日收過園底銀完訖,再照。

  雍正五年五月 日。

                        代書社師  孫有為

                        中人土官 山里貓夷

                          知見   絞砌

                        立賣園契 打劉貓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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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見土官   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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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立給開墾契字人貓羅社番田崑山,有承父遺下山厝地竹園、子宅樹木二段,坐落土名竹興坑,東至坑為界,西至崙後為界,南至蔡家山為界,北至崙坑為界;東西四至界址明白。先招得漢人楊楚觀蓋屋居住,栽種竹木、子,年配納番租錢一百文。今因欠銀費用,愿將此山厝地竹圍子宅樹木,先盡問房親叔兄弟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漢人楊楚觀出首承給開墾,同中三面言議定時值價佛面銀六十大員正。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山厝地、竹圍、子、宅一盡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起耕掌管,蓋屋居住,栽種竹木、子,永遠為業,日後子孫不敢言貼贖找洗,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山厝地、竹圍、子、宅係崑山承父物業,與房親人等俱各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亦無交加來歷不明為礙;如有不明,山出首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給開墾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內佛銀六十大員正完足,再照。

  雍正十年八月 日。

                        為中代筆人 陳文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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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給開墾契字人 田崑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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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立給開墾永遠賣盡山埔契字半線社番蛤肉,有承祖文益的分額山埔一所,坐落土名址在坑仔內莊,東至林家竹圍腳為界,西至竹圍為界,南至大湖底為界,北至竹圍為界;四至界址俱各明白;年配納番租銀三錢正。今因乏銀費用,愿將此山埔一所出賣他人為業,先問盡番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人引就向與漢人蔡灶觀出首承買,三面議定時值賣盡山埔價銀八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山埔隨即踏明界址,交付買主前去掌管開墾,起蓋厝宅居住,以及栽種樹木、竹圍,任從其便,永為己業。一賣盡千休,割籐永斷,日後子孫永不敢言贖言找洗滋事。保此業係蛤肉承祖父益的物業,與別番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為礙;若有不明等情,蛤肉一力出首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給開墾賣盡山埔契字一紙,收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立給開墾永遠賣盡山埔契字內佛銀八大員正完足,再照。

  乾隆三年四月 日。

                          為中人 陳寶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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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場知見番婦 肥肝

                 立給開墾永遠賣盡山埔契字 蛤肉

                           代筆 林禮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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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立給批雷裏社番婦魯物氏,有祖遺應份埔園一大段,坐落土名雷裏社後,東至林家園,西至番東義乃園,南至番甲兵園,北至陳雄官園;四至踏明界址為界。今因氏不能自耕,情愿將此埔園托中送就與誠實漢人陳悻觀前來承去佃耕,當日三面議定出得埔底銀一百三十大元。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埔園即日同中照踏明,付陳悻觀前去耕種,子孫永遠為業,氏等番親日後不敢言找貼贖等情。此園奉文清釐,丈過七分五釐,遞配納口糧租粟一石正,永遠為例,不得加減。保此埔園明係氏祖遺之業,與番親人等無涉,亦無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係氏一力抵擋,不干承佃人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給佃批一紙,永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批內埔底銀一百三十大元足訖,再照。

  乾隆五年十月 日。

                         代書社記 李亦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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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見業戶 火生

                          在場番 武朗

                         為中人番 親雅生

                       立給佃批番婦 魯物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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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立招墾字岸裏社番阿敦加喇霞、阿沐敦、阿勞阿喇滿三濟,有未墾章埔一塊,坐址楓樹下莊,約略五甲有餘。今因招得黃禿錫官前來開墾,築成水田,當日議定首年共納大租十石六斗正,二年共納大租三十石正,第三年共納大租四十石正,其餘規矩悉照舊例。又貼牛二隻、鐵鈀二枝、鋤頭二枝、鐵鉔二枝。如三年之後,即成水田,任田主別招佃人耕作,不得久長據耕;如要再作,亦須交還田主,另出佃批招耕字。此係二比甘愿,並無迫勒,口恐無憑,立招墾字付執為照。

  乾隆六年十一月 日。

                          代筆人 張和雲

                         在見通事 張達京

                           土官  敦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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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招墾字 阿沐敦

                            阿敦加喇霞

                           阿勞阿喇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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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立招佃契人馬芝遴社番米鹿,有自己園底一坵,工名西勢溝邊,東至沙釐園為界,西至溝,南至車路為界,北至山來園為界;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使用,託中引就與宅出頭承佃,三面言議出得時價銀三錢正。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園即付銀主前去掌管耕作,永為己業。每年愿納租粟一斗,亦無反悔,日後不得刁難。二比甘愿,並無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園主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恐口無憑,立佃契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收過契內銀完足,再照。

  乾隆八年八月 日。

                        代筆併為中 著甲信

                    立佃契人馬芝遴社番 米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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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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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出永耕墾荒山契字南大肚社番愛箸,有承祖父遺下荒山一所,坐落土名中崙,東至義學官田莊邊崁頂界,西至大坪腳橫路界,南至坑界,北至坑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銀費用,情愿將此荒山出墾永耕,先盡問通土番親等俱不欲承受,外託中引就歸與義學官田莊漢人陳麟瑞出首承墾永耕,當日三面言議時值價銀七十六大員。同中即日見銀、字兩相交收足訖;其荒山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經副園產或栽種樹木,明約將來山底無出色者不敢言,如有出色者,或五穀,或樹木,逐年配納大租銀三角。自此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找言贖之理,亦不敢生端阻擋滋事。保此荒山委係箸承祖父遺下之山,與別番親等無干,亦無重張典借他人財物,以及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箸自應出首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仁義交關,二比甘愿,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出永耕墾荒山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見親收過永耕墾荒山契字內銀七十六大員完足,再照。

  乾隆十一年六月 日。

                          代筆人 連日昌

                          為中番 □□□

                        在場知見番 □□□

                   立出永耕墾荒山契字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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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立招佃開墾北投社番猴三甲,有承祖遺下荒埔一段,坐落本社南勢,東至大霞牂覽埔為界,西至溪崁溝為界,南至素仔埔為界,北至小何但埔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無力,不能自墾,又欠乏銀費用,自情愿招漢人蕭陽出首承佃開墾,當日三面議定埔底銀二十七員正。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埔地隨即踏明,付去銀主開墾永耕。其荒埔議定逐年愿納租粟三石正,在社交收。業主開大坡圳,有水長流,清丈按甲納租粟八石正,不敢少欠升合,永為定例。其開小坡圳係佃人自理,不干業主之事。此係番漢兩愿,日後不得生端異言,今欲有憑,立招佃批一紙,永遠付執為照。

  即日實收過批字內銀二十七大員正,再照。

  乾隆十四年十月 日。

                          代書人 饒周昌

                         為中人 番乃斗六

                          知見人  通土

                     立招佃批北投社番 猴三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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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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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招墾字人新港仔莊白番加巳,承祖遺下有青埔荒地一所,土名後田寮尾邊河一塊,東至張家為界,西至河為界,南至河為界,北至河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情因自己無力開闢,父子一為議會通知眾社前來招得漢人徐煥創、徐煥業、徐垂、徐統兄弟向前承墾,係創自備農器、牛、伙食、工本開闢,即日三面言定創兄弟備辦出社費銀三十八兩正,以為社費公用。其青埔墾成,每年配納大租粟四石五斗正,係加己給單執收。即日銀、字兩交明白,照墾字界內交付徐煥創兄弟開闢掌管,永為己業,日後已子孫人等永不敢言贖言增等情。倘上手來歷不明,不干承墾之事,係出墾人同眾社一力抵擋。一給千休,葛藤永斷。此乃二比允愿,兩無反悔,今欲有憑,立招墾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親收過社費墾底銀三十八兩正,足訖。

  乾隆十六年三月 日。

                          為中人 劉金

                          在場人 凹力

                          代筆人 才力

                      立招墾字人白番 加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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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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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招批帖北投社番大耳三甲、漁子二位,今有埔地一塊,土名坐落圳寮背溪北,東至乾溪為界,西至溪為界,南至溪為界,北至坎為界;四至分明。今招得漢人周昌祿前來開墾成田,議定每年實納租穀六斗正。當日大耳三甲、漁子二位得過周昌祿銀二十四員正;其埔立批之後,任憑周昌祿開墾,永遠耕作,退賣番人不得異言阻擋。恐口無憑,立招帖為照。

  一、批:此埔議定開墾三年之後,納租穀六斗正。

  即日收過犁頭銀二十四員正。

  乾隆十七年十月初一日。

                         在見中人 大斗六

                          代筆 簡必興福

                         通土(即) 葛買欒

                             大耳三甲

                               漁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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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一)

  立開墾字人貓羅社番李阿咯等,有自己田頭荒埔地一處,坐落土名哩洋,東至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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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頭為界,西至山腳為界,南至目于仔地為界,北至眉卓嘓地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欠銀費用,合眾情愿托中送就與張宅等出首承買,開墾蓋屋,永為耕管。時值價銀二十五大員正,即日同中收訖;其埔地隨即踏付銀主前去開墾成業,永為耕管,歷年配納大租粟八斗,作二季完納,不敢少欠。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找洗,亦不敢言贖。保此埔地係咯等自己應份物業,與別番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為礙;如有不明,咯等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開墾字一紙,付執為照。

  再批明:即日同中收過埔底銀二十五大員足,再照。

  乾隆十八年十月 日。

                          代中人 羅宗金

                          知見人 □□□

                        立開墾字番 李阿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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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二)

  立給開墾字南社番大宇牛罵,有承祖父遺下山埔犁份五十一張,坐落土名在泉茂莊前後,東至格內車路界,西至橫山仔頂界,南至大坑溝關公路界,北至桃仔崙山界;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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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界址明白。因乏銀費用,乏力開築成園,外托中引就向與泉茂莊漢人王名純、王玉蛙、王鳥、王元榜、陳迂、蘇天助、王貴、張士周、楊宜、易元朝等出首承墾,時三面議定墾價銀一百一十二大員正。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山埔犁份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掌管,或栽種樹本,或開築成園業,任其自便,不敢阻擋。言約每年每張犁份園配納地基稅銀七角,逐年完納,給單存照。自此一給墾千休,葛藤永斷,寸土不留,日後大字等以及子孫不敢言及貼贖,亦不敢言及找洗。保此山埔犁份係大宇承祖父遺下物業,與社內番親伯叔兄弟侄姊妹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大宇等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給開墾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給開墾字內佛銀一百十二大員正完足,再照。

  乾隆十八年十月 日。

                           代筆 □□□

                           為中 □□□

                        在場並知見 □□□

                    立給開墾字南社番 大宇牛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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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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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立開墾永耕字番水裏社大宇澤,有承祖父遺下埔荒一處,坐落土名址在杉漢崎,東至車路界,西至張家界,南至車路界,北至車路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銀完納供課,先問盡房親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新莊仔莊陳成官出首耕墾,當日三面議定時值價佛銀八大員正。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荒埔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耕作成園,收租納課,永為己業。每年配納大租粟三斗正。自此招墾,葛藤永斷,日後子孫不敢言及貼贖滋事。保此埔係是大宇澤承祖父物業,與社內別番親伯叔兄弟姪姊妹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及來歸交加不明為礙;如有此情,大宇澤出首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開墾永耕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開墾永耕字內佛面銀八大員正完足,再照。

  乾隆二十一年八月 日。

                          為中人 □□□

                          代筆人 候志大

                        在場知見人 候倫生

                      立開墾永耕字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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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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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杜賣絕契人新眉番佳禮目投、阿巫之有承父祖業鬮分自己應分園一坵,坐落土名舊眉社邊,東至哈墨墨園為界,西至哈墨園為界,南至哈墨墨園為界,北至哈墨墨園為界;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將園出賣,先盡問番親人等不敢承受,外托中引就與黃世傑宅出頭承買,當日三面言議時值價銀九十大員正。其銀即日憑中交訖;其園隨踏付與銀主前去掌管耕作,歷年貼納課粟六斗滿,永為己業。一賣終休,日後子孫不敢取贖,亦不敢洗找。此園的係是佳禮自己應分之園,與番親人等無干,並無重張典掛他人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係佳禮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抑勒反悔,異言生端。恐口無憑,立杜賣絕契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憑中收過契內銀九十大員正完足,再照。

  乾隆二十三年十二月 日。

                          為中  □□□

                          知見 六萬目投

                      立杜賣絕契人 佳禮目投

                              阿巫之

                          代書  顧成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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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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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杜賣園契北投社番大眉,有承父遺下鬮撥已分埔園一坵,坐落土名草鞋墩,東至大巴連園,西至大巴連園,南至車路,北至自己園;四至踏明為界。今因乏銀使用,自情愿托中引就與漢人簡福生出首承買,三面言議時值價銀三十三員正。其園議定遞年納租粟二斗正。其銀即日憑中交訖;園即踏付銀主耕作,起蓋居住,永為己業,日後不敢阻擋生端異言。此園並無上手典掛他人;如有來歷不明,係賣主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逼勒反悔,今欲有憑,立杜賣契一紙,付銀主永執為照。

  即日批明:收過契內劍銀三十三員足訖,照。

  又批:起蓋居住,許買主棲宿,不許外人亂居,再照。

  再批:南北至田頭三百一十步,分到南勢一百五十五步,照。

  乾隆二十三年九月 日。

                          知見番 八仔

                           代書 劉忠字

                           中人 簡章

                           通事 □□□

                           土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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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杜賣契北投番 大眉同男貓六

                              馬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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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六)

  同立給墾佃字東螺社白番雪仔斗六,男阿旱亞豹、大武釐阿豹,即大武釐巴連、孫雪仔阿豹,有承祖應分荒埔田二段,內一段坐落興化莊路頭,東至□□□□□,西至□□□□□,南至□□□□□,北至□□□□□。又一段坐落東勢圳透,東至□□□□□,西至□□□□□,南至□□□□□,北至□□□□□;四至俱各踏明界址。因雪仔斗六父子無力墾耕,欠銀別置,將此荒蕪埔田先問番親無力承受,外雪仔斗六等經於二十三年十一月間,托中引就招得蘇賜官出首承頂墾耕,三面言議收過埔田底價銀二百一十三大員正。其銀同中收訖;其荒埔田二段,前年雪仔斗六父子經給字踏付與蘇賜官前去用力開墾,築成熟田耕作,逐年配納社番餉租粟二石滿。因雪仔斗六父子會同通土,議以該佃給墾之田地四至內土角,開闢廣闊,應再添增租粟;而佃人不依,致控在案。茲聽公親調處,雪仔斗六父子同通土、佃戶蘇賜官,同就此墾成四至內二段田坵,丈明下則田共一甲一分,議訂每年載納雪仔斗六父子戶下租粟四石四斗滿,另配納通土水租併課餉社費租粟三百0八升滿。自今以後,永遠為例,均不得增多減少。事經議處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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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佃二比甘愿,將田甲租額開明清冊,並立合約,遵依呈繳縣主胡驗明訊釋在案。茲合照約,再行立給佃字,付佃蘇賜官執憑,永遠為例。其田不拘年限,聽雪仔斗六父子備田底價銀二百一十三大員取贖;如無銀取贖,蘇賜官倘要別置,聽其照前收埔田底價銀二百一十三大員,轉售他人抵本,均不得刁難。此係公議,二比甘愿,各無抑勒反悔,今欲有憑,將前給佃字取出公同折燒外,合同立再給墾耕佃字一紙,付執為照。

  其埔田底價銀二百一十三大員,二十三年十一月間,已經收訖完足,再照。

  乾隆二十九年九月 日。

                           知見 □□□

                           為中 □□□

                   立再給墾耕佃字白番 雪仔斗六

  乾隆五十六年十二月三十日,蘇成親批內抽出興化莊路頭一段,轉典與賴悅官永耕為業,日後子孫遵批管業,為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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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七)

  立給批墾字遷善南社番六仔武葛,有承祖父遺下荒埔一所二坵,土名坐落竹林後橫山頂,東至阿媽雲生園為界,西至阿武見園,南至李柳園;北至奪元求園。又園一坵,

KR8a0154_004-460

東至李柳園,西至大岸,南至阿媽雲生園,北至阿武見園;俱各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力耕作,托中引就與漢人鄭挑觀出首承給批開墾風水,將收過佛面銀一十八大員。當場三面言明,其園若有安葬墳墓,上下左右任其擇穴,不得刁難,以後應納大租錢一百五十文。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將此荒埔隨踏明四至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耕作為業,不敢阻擋,日後子孫亦不敢言及找贖異言生端滋事。保此荒園係自己應份物業,與別番親等無干涉,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交加不明來歷不明為礙;如有不明情弊,六仔武葛自應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給批墾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契面佛銀一十八大員正完足,再照。

  乾隆三十二年正月 日。

                      知見代筆併中人  奪元

                  立給批墾字遷善南社番 六仔武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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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八)

  立賣契人吞霄社番不抵,有承祖遺下荒埔地一處,坐落土名頭內檨仔腳荒埔地一所,東至水流內為界,西至坑溝漕為界,南至大車路為界,北至坑溝路為界;四至界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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踏分明。今因乏銀費用,情愿將荒埔出賣,先盡問番親叔姪不要承受,外托中引與漢人許連觀出首承買,三面言議定時價銀四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埔地隨踏界址明白,交付銀主前去掌管,開墾耕種,永為己業,不敢言贖找增租等情之弊。年載租粟二斗,付抵收入,配納大租。保此埔地係自己承祖遺下,與別番無干涉,並無典借他人交加不明等情;若有之,係抵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恐口無憑,立賣契一紙,付執為照。

  乾隆三十五年十月 日。

                           中人 麻老尉

                           代筆 □□□

                    立賣契字人吞霄番社  不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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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九)

  立絕賣埔地契錫口社番里骨氏、己力氏,有承祖遺業埔地一所,坐落土名南勢,東至溝,西至溝,北至溝,南至瓦石園;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公費,將埔地先問社番等不欲承受,外托中送賣與漢人周廷瑞、廷蔭、廷章承賣,三面言議著下時值價銀七大元。其銀即日收訖;其埔地隨即踏付與周廷瑞、廷蔭、廷章前去掌耕,永為己業。一賣杜絕,日後永無貼贖。保此埔地骨等應份己業,與別番無干,亦無典掛他人不明為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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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不明,骨等出頭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係甘愿,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杜絕賣契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收過契內銀完足,再照。

  乾隆三十八年十月 日。

                          為中人 番瓦石

                              鄭白觀

                         社番知見 夏喜凜

                          代書人 許必登

                        立賣絕契番 里骨氏

                              己力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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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0)

  立杜盡根墾單字里族老閩老林,有承祖父遺下接管山林荒埔地一所,併帶本坑澗水通流灌溉。坐落土名水返腳康詰坑更寮崙,東至山岐林家山為界,西至坑底為界,南至林家山坑溝為界,北至更寮崙岐余家山為界;又併帶坑溝水通流灌溉,四至界址明白。今因餉項養丁無資乏力,不能開耕成田,眾番公議,將此山林荒埔地托中引就招得漢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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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滿觀出首承墾,同中議定時值價銀四十八大員正,交收足訖。均愿山林荒埔地,三面跟同踏明界址為界,出墾為憑,付與蔡滿觀前來自備工力,砍伐樹木撒林,築成埤圳,開闢田園片段,永為己業,眾番不敢阻擋。成田之日,年配大租口糧粟四斗正。議定石鐵,終始無異,一出墾單字永休,寸土不留。保此山林荒埔地係里族社老閩老林為業,與別番無涉,並無重張墾單字受人財物,亦無上下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老林出頭一力抵擋,不干蔡滿觀之事,不得言添增貼找洗借索,亦不得藉端生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杜盡根墾單字一紙,永遠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杜盡根墾單字內埔底銀四十八大員正完足,再照。

  乾隆四十四年八月 日。

                          為中人 林大成

                  立杜盡根墾單字里族社老 閩老林

                          秉筆人 陳其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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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一)

  立招墾佃批貓羅社番季元和,有承父鬮分內自己荒田一段,坐落貓羅洋,土名社尾,東至貓蘭田為界,西至肇基田為界,南至老頭家田為界,北至龜肉田為界;四至界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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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白。今無力墾耕,不忍流荒,閤家商議,愿將此荒田托中引就與漢人汪佰叔出首承墾,時三面言估價值押地銀六十二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中通土交收完訖;荒田隨踏明界址,付佃人前去用力墾耕,永遠為業,日後不得再言贖。此田按照界址,丈明界數實額二分,佃全年應納照例貼大租粟一石六斗正,按春、冬二季交納,業佃各不得增減。並無典掛他人為礙;如有不明,和一力抵擋,不干佃人之事。恐口無憑,立招給佃批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收過契面內銀六十二大員正完足,再照。

  再批明:四十年立胎招墾字一紙,批在招墾字內共二紙,付執為照。

  乾隆四十四年十一月 日。

                      立墾字貓羅社番 □□□

                           代書 (自己)

                           知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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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二)

  立給佃批契字貓羅社番田子眉,有承祖父遺下應份山埔一所,坐落土名址在竹興坑東畔,東至大耳為界,西至番公山為界,南至泉水坑為界,北至莊家山為界;四至界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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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踏明白。今因無力墾種,愿將此山埔出給佃批於人,先盡問內外番親俱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竹興坑漢人廖來觀出首承給墾種,邊出花劍銀二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山埔隨即踏明,交付銀主來觀前去管掌耕種,或栽插子及竹木、雜物等項,任從其便,不敢阻擋。倘若日後變賣,開築風水,業佃相商酌量,不得私相授受。三面言議年配納番業主眉大租錢一百文正,不得少欠,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山埔係是眉承祖應份物業,與內外番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給他人,併及上手交加財物不明等情;如有情弊,係眉一力出首抵擋,不干佃人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給佃批契字一紙,付執永遠存照。

  即日同中收過佃批契字內花劍銀二大員正完足,再照。

  乾隆三十四年八月 日。

                          為中人 揚陸伯

                          代筆人 吳學誅

                   立給佃批契字貓羅社番 田子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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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三)

  立出墾闢荒埔併樹山永耕收墾底銀字番社寮社潘習正,有承祖父遺下守管有荒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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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併荒山輋二共一處,坐落土名址在湳眉莊,東至大完甲里埔為界,西至打埋吉且埔為界,南至山眉頂為界,北至崁頭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茲因習正番主無工力開墾荒埔,托中引就招得漢人鄧仲威兄出首承墾,開荒埔園,併荒山輋內留畜,栽種竹木、果仔等。仲威時自備伙食、工本、農器、鋤頭、糞甘欠墾闢埔成田,併留畜守管樹山,當日社內經憑通土三面言定,威手內備出墾底銀二十五大員零五角正,面交於番主親收足訖。即日銀、字兩交明白;其荒埔併山界內,任從仲威日後子孫永遠守管耕種為業,任從銀主佃人起架造房屋,與他番人等無干涉。其田遞年成田後,應納番大租穀二石正,限十月冬量交番主習正收入,不敢拖欠升合。其田番主不得另招別佃,不得另典他人;倘或仲威子孫不能守管,移住另住,任從銀主退回工本,或多或少,番主不敢阻擋。日後倘有番人執出上手番墾契,不堪行用;以下人番執出有新舊契約,俱一不堪行用。執此墾約,係仲威子孫管業。又荒埔中心有一小塊荒埔,係他番甲包斗六守管。倘有上手來歷不明,著番主習正一力抵擋,不干承墾人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兩無反悔,口恐無憑,立出墾闢併樹山永耕收墾底銀字合同二紙,人番二比各執一紙,付為執照。

  即日批明:墾字內習生實收過墾底銀二十五大員零五角足訖,批照。

  乾隆四十五年十月 日。

                        知見 潘阿打歪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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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人 潘阿敦馬生

                         代筆   □□□

                         在場   □□□

        立出墾闢荒埔併樹山永耕收墾底銀字社寮社   潘習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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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四)

  立再給墾批絕契新港社番南茅蓋來、加咬咘奇劉,男武葛生、合勸佛抵、林武力貓啐、老毛毛等,今有承祖父遺下授山埔一處,坐落土名牛尿坑楓樹橋,東至天水分流外埔一塊為界,北至山頂天水分流為界,南至溝併出泉水外埔一塊為界,北至山頂天水分流為界;四至踏過界址分明。此埔地原與劉光葵先墾埔地相連,今因公頂乏銀應用,情愿出賣,托中送與劉光葵前來承墾,共成一帶。即日同中三面言斷,時值埔地犁頭銀六十大元正。銀、契兩相交清,中間無慮短少,亦無債貨估折,重複典當,包賣別番埔地等情。從今自賣之後,其界內埔地隨交劉光葵前去起蓋房屋居住,任從開墾耕種,永為己業,賣主以及社番通土等不得另行滋事阻擋。一賣千休,永無增贖,當議愿納全山租併加租在內,共納大小租粟五石正,永為定例,日後不得再加租粟情弊。此係二比甘愿,兩無迫勒,今欲有憑,立再給墾批絕契字一紙,永遠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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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明:即日實領到批契內犁頭銀六十大元正領收足訖,批照。

  乾隆四十七年(壬寅)八月 日。

                      業主副通為中人 劉連生

                      場見土目代書人 劉文錦

                  立給墾批絕蓋番    合歡佛抵

                           老加咬唏奇劉

                          南茅末男武葛生

                            武林力貓啐

                              老毛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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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五)

  親立杜賣盡根契人柴裏社番貓祿、蓋貓系,同有應份承祖父秧跡田仔三坵,坐落南門外,東至鄭宅田,西至鄭宅田,南至溝,北至竹腳路;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別創,情愿將田仔三坵出賣,先盡問房親不能承受,外托中引賣與漢人鄭公伯出首承買,當日三面言議著下時價劍銀九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田仔三坵,併帶老發埤水分灌溉,隨踏付與銀主掌管,任從銀主耕作,永為己業。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

KR8a0154_004-469

贖言找,亦不異言生端滋事。逐年遵例貼納大租粟一斗。保此田仔果係祿等祖父應份物業,與別房番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及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係祿等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今欲有憑,親立杜賣盡根契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親收過契內銀九大員正完足,再照。

  乾隆五十一年正月 日。

                          為中人 阿六

                           知見 水鱟

                     親立杜賣盡根契番 貓祿

                              蓋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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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六)

  親立永耕山份字社番大宇貓味,承祖父應得遺下第二份山園一處,址在福興莊後,東至大路界,西至古舊圳界,南至何家界,北至何家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銀應用,愿將此山份園出耕,先問社內通土番親不欲承耕,外托中引就招得漢人何噯官出首承耕,即日同中三面議定時值永耕價銀四十元正。即日同中銀、字兩相交收訖;其山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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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中踏明界址,交付佃人噯前去掌管,子孫永遠己業。恐有山份開成旱園田,時值千金,不干大宇貓味之事,日後不敢異言找贖之理。刈籐永斷,寸土不留。此係二比甘愿,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親立永耕山份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字內佛銀四十元正足訖,再照。

  外批明:逐年納番大租粟二石滿斗正。

  乾隆五十二年十月 日。

                       為中人通土目 轆耳婆

                   親立永耕山份字番 大宇貓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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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七)

  立給出墾契字親港社番合歡,承祖父遺下荒埔一所,坐落土名在溝埧,東至小港路為界,併帶東畔荒埔一小段,東至岸,西至岸,南至路,北至岸。其兩段荒埔四至界址,面踏分明。今因歡家中乏銀應用,愿將荒埔出賣與人,先盡問房親社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余吉官備銀出首承買,三面議定時值價銀一十二大元正。即日同中銀、契兩相交收訖;其兩段荒埔隨踏交付銀主前去掌管,永為己業。年配納大租一斗二升正,日後歡子孫不敢言找,亦不敢言贖。一賣千休,兩段荒埔界內寸土無留。保此兩段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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埔係歡承祖父應得物業,與親房別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賣他人;倘上手交加不明為礙等情,歡出首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乃仁義交關,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給出墾契字一紙,付執永遠為照。

  即日批明:同中親收過墾契字內銀一十二大元正足訖,照。

  乾隆五十八年八月 日。

                          代筆人 林長生

                        在場為中人 林明貴

                   立給出墾契字新港社番 合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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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八)

  同立杜賣盡根開墾字人潘社潘連生,有承祖父遺下土山一所,坐落土名燕霧堡土地公坑,東至崙脊路為界,西至崙脊路為界,南至山坪竹坑溝為界,北至崙脊路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銀費用,先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賣與燕霧保口莊廖瑞陽官,言價番佛銀二十大員,每年應配納潘連生官番大租銀一大員。即日同中收過番佛銀二十大員正。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同立杜賣盡根開墾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番佛銀二十大員正,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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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乾隆五十六年十月 日。

                          知見人 潘有憑

                     同立杜賣盡根字人 潘連生

                          為中人 陳有成

                          代筆人 張心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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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九)

  立給墾批字竹塹社白番衛成求,有承祖遺下荒埔一所,坐落土名旱坑仔莊,東至牆圍為界,西至分水為界,南至坑為界,北至車路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求自己不能墾闢,招得漢佃沈阿多前來承墾,當日三面言定墾批銀二大員正。其銀即日兩相交訖;其埔地隨即交付沈多前去架造房屋,種竹栽等項。當日議定每年貼納大租粟一石正,冬成之日,應送完納,給出完單付照。保此業委係求承祖遺下,與別番無干。自墾之後,任從沈多永遠為業,日後佃人倘欲移居別創,任其退賣,以充工本,求等子孫不得刁難阻擋。並無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求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給墾批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現收過佛銀二大員,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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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慶五年(歲次庚申)三月 日。

                          在場人 衛里孛

                        知見代筆人 三加布

                       立給墾批字人 衛成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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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0)

  立招墾闢荒埔字山頂冒達社番阿打歪他灣,同妻烏肉,有承祖父遺管隘埔一處,坐土名在本社前。自己缺欠工本,不能墾闢,情愿招得漢人連永、仁堂、明山三人出首承墾。東至加六佛社前大車路為界,西至入水底寮大車路為界,南至雙車路口為界;北至冒達車前小路為界。當日經通土到場面踏四至分明,三面言定仁兄弟備出佛面埔底銀二十八大員正。銀即交足訖;其荒埔即踏交與仁兄弟自備工本前去墾闢,栽種果樹、竹圍、雜物等項,以及起造房屋居住,永為己業,耕種管守。議定遞年供納地租一大員正,永遠定例,不得加減,番主應給完單付照。保此埔係祖遺物業,與別番兄弟族戚無涉,及上手來歷不明等弊;如有之,俱係招墾番一力抵擋,不干承墾人之事。日後仁等子孫或回籍,或別創,任從時值退下,收回工本,再不得異言滋事等情。此係二比甘愿,兩無相強,今欲有憑,立招墾荒埔字兩紙,各執為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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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日批明:實收到字內銀二十八大員正,足訖。

  嘉慶(癸亥)八年二月 日。

                           在場 □□□

                           代筆 □□□

                 立招墾荒埔字 阿打歪他灣同妻烏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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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一)

  立招墾闢荒埔朴仔社番阿道歪阿沐,有荒埔一塊,坐土名朴仔山腳下,東至阿沐打壁田為界,西至阿沐郡乃田為界,南至小圳為界,北至阿四老打沐田為界;四至分明。因自己乏力墾闢,招得漢人張仁元兄前來墾闢成田,當日經通事三面言定,仁元實備出磧地銀十元正。遞年該供納租穀二石正,此穀限二季供清,要重風乾淨,不得濕冇抵塞,亦不得少欠升合;如有少欠,任道歪另招別佃;若無少欠租穀,係仁元墾闢之業,永付耕作。如道歪要自己耕作,其仁元工本銀清算補還,方得起耕。此係人番甘愿,兩無所迫,口恐無憑,立招墾字付為執照。

  批明:實收到磧地銀十元正足訖,批照。

  嘉慶八年九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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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場 □□□

                           社丁 □□□

                         依口代筆 □□□

                      立招墾字番 阿道歪阿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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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二)

  立永耕契字南投社番眉仔、目仔,有承祖父遺下鬮分應份過水田一段,坐落洋崩崁,東至溪,西至小斗六田,南至眉芝爻田,北至大阿祿田;四至界址明白;並帶水份五分灌溉充足。今因乏銀費用,自情愿將此田招佃永耕,先盡問番親、通土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漢人張默觀出頭承永耕,三面言議時價值銀三百八十大員正。銀即日同通土中見交收足訖;其田隨即踏明界址,付與銀主張默觀永遠掌耕為業。逐年配納番大租粟二石五斗滿,不得少欠,後日子孫永不敢言找言贖及生端滋事等情。保此田係目等兄弟應份實業,與別番親、兄弟、姊妹無干,亦無別款來歷及重張典掛他人為礙等情;如有,目等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兩愿,各無抑勒反悔,如是反悔,言及找贖清丈加租,愿賠出禮銀五十大員。恐口無憑,立憑耕契字一紙,永遠為照。

  即日同通土中見收過永耕字內銀三百八十大員正完足,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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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慶八年十月 日。

                          代筆人 楊明智

                          為中人 □□□

                         知見土目 □□□

                         在場通事 □□□

                       立永耕契字番 目仔

                              眉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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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三)

  立招墾永耕字人新社番衛里孛乖,有自己份下泉水陂帶坑底荒埔一所,坐落土名樟樹林山腳。四址界限:東至樟樹林山腳為界,西至大頂山腳為界,南至番土目園為界,北至彭信官水井為界;四至分明。今因乏銀使用,情愿招墾,先問番親不墾,外親身送到沈曰富出首承墾,即日當面言議地價銀二十大元正。其銀即日收足;其荒埔泉水坡,隨踏付銀主前去開墾田園耕作。乖愿限二十五年終,銀消地無稅;二十五年後,准富等子孫永耕,每年愿納租粟五斗正,不得混爭加減,乖等子孫不敢招佃起耕。保此業明係自己份下,與別番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不明等情;如有不明,係乖一力抵擋,不干銀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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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迫勒,恐口無憑,立招墾永耕字一紙,付執存照。

  嘉慶八年十月 日。

                          代筆人 陳善言

                          在場人 黎阿義

                  立招墾永耕字人新社番衛 里孛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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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四)

  立給墾批永佃字金包里社番己力支邦岸,有承父遺下荒埔田一所,坐落西勢洋,併帶本洋埤圳水灌溉充足。東至溝崁頂一小份,至何家田為界,西至陳保田為界,南至李敬生田為界,北至何家田為界;四至明白為界。今因缺乏工本,不能耕墾,先盡問親等不欲承受,外托中送就誠實漢人陳蔡興前來承受,當日三面議定墾批佛面銀六十八大員正。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荒埔田隨即踏付銀主前去自備工本開築成田,永遠為業,遞年配納本社大租穀三斗口糧穀九斗正。此係人番兩愿。保此田係己力承父物業,與別業親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不明等情;如有此情,己力自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給墾批永佃字一紙,併字後手摹,付執存照。

  即日收過永佃字內佛面銀六十八大員完足,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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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慶九年十一月 日。

                          代筆人 黃成業

                          為中人 詹壹官

                         知見胞弟 □□□

                給墾批永佃字金包里社番 己力支邦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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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五)

  立給墾永耕字貓羅社番蔡懷觀,有承祖父遺下厝地一段,坐土名貓羅社,東至路為界,西至目斗地為界,南至少珍地為界,北至腳古黨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合家相議,將厝移居萬斗六新社。此厝地窵遠,乏力耕種,將此厝地給與佃人曾買觀開墾。即日收過地基銀十一大員;將地踏付銀主自備工本,開墾成園耕作,永遠為業,每年貼納大租錢一百五十文。一給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及貼贖找洗,亦不增租。保此係懷承父厝地物業,與房親叔兄弟姪無干,亦無重張典給他人不明;如有不明,懷出首抵擋,不干佃人之事。此係兩愿,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給墾耕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收過契內地基銀十一大員完足,再照。

  嘉慶十年六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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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筆人 王永燈

                          為中人 陳變觀

                          知見人 懷觀

                      立給墾永耕字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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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六)

  立招永耕字阿里史社番郡乃阿仁,承父遺下有埔園一所,坐落土名在軍工寮莊北勢,東至車路,西至烏肉園,南至阿萬四老園,北至阿沐園;四至界址分明。今因乏銀應用,情愿將此園向得漢人賴旺兄出首永耕,自丙寅年春起掌管永耕。當日憑通土三面言議定旺備出永耕園價銀八十大員正,即日同場面交番主親收足訖。其園遞年配納大租粟五斗正,限定十月冬交納番主,以資口糧,不得抗欠。此係人番甘愿,今欲有憑,立永耕字一紙,併帶上手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實收過永耕園價銀八十大員正足訖,批明,再照。

  嘉慶十年十一月 日。

                          代筆人  一記

                         在場通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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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見 阿沐年

                            馬下六班頭

                      立招永耕字番 郡乃阿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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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七)

  立給墾單字東社番阿甲毒,有承祖父遺下埔地二處,址在到厝莊莊尾溪邊。東一處,東至溪為界,西至林金田為界,南至溪為界;北至劉宅秧地田為界。西一處,東至自己竹圍為界,西至大溪為界,南至大溪為界;北至劉旺田為界。二處界址四至明白。今因阿甲毒乏銀充用,愿將埔地二處給出墾單,當日托中招得漢人劉耀中愿出墾單銀十五大元正。中自備工本出首開墾,議定每年二處約納大租穀八斗滿正。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今欲有憑,合立墾單字一紙,付中收執為照。

  即日收過墾單字內銀十五元足訖,再照。

  外批明:二處埔地近大溪邊或沖崩,或加浮復,俱係佃人造化,其大租穀亦不得增加減少,立批,再照。

  嘉慶十年正月 日。

                          為中人 大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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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筆人 劉耀追

                     合立墾單字社番 阿甲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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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八)

  立佃批字人遷善南社番阿媽牛罵、同男六萬牛罵,有承祖遺下荒埔一處,土名坐落園埔北勢頭,東至車路為界,西至萬感叔園為界,南至車路為界,北至六仔牛罵園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無力開築,托中招與漢人楊經、楊賀官前來開築成園,時收過佃批銀二十六大員正。即日同中交訖;荒埔即付經、賀前去掌管耕作,永為自己物業,日後不敢貼贖。保此荒埔係罵承祖物業,與番親叔兄弟姪無干,亦無重張典他人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牛罵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兩愿,口恐無憑,立佃批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收過佃銀二十六大員正完足,再照。

  再批明:每年應納園租錢一百文,再照。

  嘉慶十三年九月 日。

                           中人  蒲氏

                           代筆 沙高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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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佃批字人番 阿媽牛罵

                          同男 六萬牛罵

                               喜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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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九)

  立給墾契字人杜子玉,茲因上年備出本銀,向塹社通土承給出有山林埔地,坐落土名汶水坑等處。今因自己乏力墾種,將總墾內抽出山林埔地一塊,橫坑石門莊,東至尖山仔龍崗透出,由小龍崀透落坑底,由過小龍崀透上崗頂分水流內為界,西至大龍崗頂水流內為界,南至大崗頂水流內為界,北至大崗頂由東透落坑底,由過小龍崀透上崗頂分水流內為界;四至界址當日同中面踏分明。今因自己乏力耕種,乏銀應用,託中引就送與楊阿振、楊阿秋兄弟前來承墾,當日憑中三面言定振兄弟備出時值墾底價銀二十大員正。其銀即日色九經中交玉親收足訖,並無短少準折等情;隨即憑中踏明界址,交付楊阿振、楊阿秋兄弟前去掌管。開墾耕種,開成水田,係振、秋兄弟永為己業。每年應納社租穀一石,拆銀一員,係早季六月向定一人交納,共給出完單一張付照。保此物業係玉自己承給墾內物業,並無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係玉一力抵擋,不干承墾二人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後無反悔,今欲有憑,立給墾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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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日批明:玉經中親收到字內墾底價銀二十大員正足訖,批照。

  再批明:老總墾係杜子玉手內收存執照。

  當日經房族此墾內山林埔地等項,按作五份均分,各有鬮書炳據。其完單、串單相共完納,各不得推諉,批照。

  嘉慶十四年(己巳歲)十月 日。

                          為中人 古阿六

                           在場 陳文輝

                           代筆 同人

                       立給墾契字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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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0)

  立出招荒山字番山頂頭社阿四老茅雞,自己管有荒山一處,坐落土名食水窠橫坑大窠,東至山眉為界,西至坑為界,南至坑頭為界,北至龍崗尾為界;踏看四址分明。自己不能開墾,情愿出招於漢人黃荖前來出首承,開墾荒山,鋤輋栽種竹木、桃梅、李等項,做屋整築施為,番不得異言生端支節等語。其荒山當日經通土甲三面言定,自庚午年春起,至癸酉年冬止,開荒四全年無租,以貼伙食之費。倘有漢人、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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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爭闊狹長短,不干人之事,係出番主一力抵擋。人番甘愿,兩無反悔,言恐無憑,立出招荒山字二紙,各執一紙為照。

  即日批明:其山開荒四全年,限滿之日,本開墾之人耕種,番主不得另他人。倘有水溝開成山田闊狹,人番面議山租、社課,批照。

  再批明:其山四全年限滿之後,荖認納山租銀一大元正,認納社課錢二百文,批照。

  嘉慶十四年十一月 日。

                           代筆 □□□

                          在場見 □□□

                   立出招荒山字番 阿四荖茅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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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一)

  立給墾批字人雷裏社番婦歐陳,有承祖遺下埔地一段,坐落土名加蚋仔莊社前,東至路為界,南至陳雄地為界,北至陳雄竹圍為界,西至路為界;四至界址踏明。今因創置乏銀費用,愿將此埔地出給,先問番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向就與漢人楊倍觀出首前來承給,當日議定時楊倍觀備出埔底佛面銀一百四十八大元正。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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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埔地隨照界踏付與倍觀前去自備工本開闢成園,永遠為業。一給千休,永斷葛藤,任從變售,不敢阻擋,日後陳及子孫亦不敢爭執找貼取贖等情。且此埔地屢被洪水沖壓,浮沈未定,不堪按甲納租,言定乃係各關造化,遞年配納口糧大租粟一石三斗正,日後不得增多減少。保此埔地係陳等承祖父應得份下之業,與別番親人等無干涉,並無重張典掛他人不明為礙;如有情弊,出首抵擋,不干承給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抑勒,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給墾批一紙,併俱手摹付執,永遠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墾批字內銀一百四十八大元足完,再照。

  嘉慶十四年二月 日。

  在場土目業戶。

                         代書社記 蘇仕超

                          為中番  嗎口難

                          在見番  緩仔

                          知見女婦 金娘

                            孫 番泉龍

                   立給墾批字雷裏社番婦  歐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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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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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給開墾字馬芝遴社番加肭,有承遺下曠崙一所,坐落土名掃手厝莊後厝,東至車路為界,西至岸為界,南至路為界,北至大岸為界;四至界址明白為界。今因曠崙遠住,不得管到,無奈,托中引就,愿將此曠崙招給與漢佃蔣桂觀開墾耕作,時出得給墾字銀二十元正。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曠崙即時踏付銀主掌管,開墾耕作,永為己業。不准典賣他人,肭又不敢阻擋。每年代納租錢三百文,日後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曠崙果係肭承祖物業,與別番無干,亦無來歷不明及典賣他人為礙;如有不明等情,係肭出首抵擋,不干佃人之事。此係二比兩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給開墾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墾字銀二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嘉慶十七年七月 日。

                        為中併知見 葉山觀

                      立給開墾字人 社番加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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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三)

  立招墾佃字阿里史社番抄沐馬下六,有承祖父遺下山場一所,址在軍功寮莊東北勢,土名大山母,坐東北,向西南,東至尖脊為界,西至本坑為界,南至港溝為界,北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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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櫃門坑為界;四至界址明白。茲因自己無力開墾,情愿出招與漢佃鄭世欽出首前去,永遠承墾,議定墾銀二十大員。當日憑通土三面交收足訖;其山場即日踏明界址,交付世欽任從開墾,永為己業。其該業議定五年以內免納番租;若墾五年以外,每年配納番租二石正,不得拖欠。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招墾字一樣二紙,各執一紙為照。

  批明:即日親收過字內墾銀二十大員,平重十四兩正,足訖。

  批明:老約契遭爽亂遺失,日後取出不敢行用,再照。

  嘉慶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在場土目 □□□

                           知見  阿桂

                          代筆人 潘清桂

                  立招墾字阿里史社番抄 沐馬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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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四)

  同立給永耕墾遷善南社番阿眉打釐、女孫險娘,同有承祖父遺下應分水田一丁,坐落土名在本社後竹林內,東至蒲氏九田為界,西至自己田為界,南至六仔武葛田為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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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至阿二武葛田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先年被水漂流拋荒,自己不能開耕成田,愿將荒埔托中引就與漢人童家祖佛仁為香燈田上出首承給。當日三面議定收過盡價佛面銀一百大員正。銀即日同中收訖;其荒埔及水田隨付銀主自備工本,栽插竹木,開築大坼,開墾成田,起蓋成厝,永遠居住,掌管為業。其歷年配納大租粟二石正,到社交納,給出完單存照。從此一給千休,永斷葛藤,價已敷足,日後子孫不敢言及貼贖生端等情。保此荒埔及水田係是打釐自己一力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給開墾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給開墾契字內佛面銀一百大員正完足,再照。

  嘉慶十九年十二月 日。

                          代筆人 烏肉元

                         為中人 阿眉打毛

                           知見 □□□

                      出給永耕墾字 阿眉打釐

                             女孫險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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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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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給耕字遷善南社番婦保老眉罵,有承祖遺下埔園一所,坐落土名竹林內,東至愛著班園界,西至阿眉四老園界,南至坑溝界,北至阿百的園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無能耕作,托中引就與漢人童體官前來出首承給,三面言議時收入磧地銀一十七大員正。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埔園隨付銀主掌管,開作耕管,起蓋居住,周圍四界栽插竹木,不敢阻擋。歷年配納地基園稅錢一百文正,給單執照。保此園係是眉罵自己承祖遺下物業,與社內叔兄弟姪無干,亦無重給別佃;如有不明為礙,眉罵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日後不敢異言反悔。恐口無憑,立給耕字一紙,付執為照。

  嘉慶二十年十月 日。

                           代筆 烏肉元

                           中見 □□□

                      立給耕字番婦 保老眉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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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六)

  立開墾永耕埔園契北投社番歐春,同胞弟袖仔等,有承遺下鬮分應份埔園一段,坐落土名內木柵中埔南北埒,東至歐甲園為界,西至法生園為界,南至山崙為界,北至車路為界;四至界址明白,年配納園租粟一斗正。今因乏銀費用,愿將此埔園出賣,先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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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引就與漢人李送觀出首承墾,三面言議時值價銀一十二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中見交收足訖;園隨即踏付與銀主前去掌管耕作,收稅納租,永為己業。茲開墾以後,價值千金,春等子孫日後不敢言及找洗分文,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園係春承父物業,與別番親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及來歷不明;如有等情,係春兄弟等出首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立開墾永耕埔契一紙,付執永為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內銀一十二大員正足,再照。

  嘉慶二十一年正月 日。

                          代筆人 洪世清

                        為中人知見 康成

                    立開墾永耕埔園契人 歐春

                              袖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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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七)

  立給墾盡賣契吞霄社白番加蒲、糸美干兄弟份下有山埔田仔一所,土名坐落加東後窩口,東至坑溝為界,西至嶺頂分水為界,南至柳樹窩口溝墘小路為界,北至橫窩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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巳活園毗連石記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遞年配納加蒲大租粟二斗。今因乏銀別置,托中引就漢人余阿春出首承買,三面言定時價銀一十七員半正。即日同中交訖;其山埔、田、竹木等即付余阿春前去掌管耕作,永為己業。一賣千休,日後加蒲兄弟子孫等永不得言添言贖取找增租滋事。保此山埔田果係加蒲兄弟份下物業,與別番無干,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為礙;如有典掛不明等情,係加蒲兄弟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係兩愿,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給墾盡賣契一紙,付執永遠為照。

  即日批明:收過契面銀足訖,再照。

  再批明:西北俱至加巳九活園毗連為界,再照。

  嘉慶二十二年九月 日。

                          中人 加巳九活

                              陳文養

                          代筆人 陳建箕

                          在場見 打馬轄

                   立給墾盡賣契吞霄社番  加蒲

                              糸美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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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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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開墾永耕學番水裏社大宇澤,有承祖父遺下荒埔一處,坐落土名址在新莊仔莊挑龜仔埒,每年配納大租粟四斗一升五合。東至車路為界,西至自己園為界,北至張家園為界,南至張家園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銀費用,將此園一埒抽出半埒,先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新莊仔莊張媽從出首耕墾,三面議定備出價佛銀十二大員正。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荒埔隨即明踏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耕作成業,收租納課,永為己業。自此開墾,葛藤永斷,日後子孫不敢言貼,亦不敢言贖。保此荒埔係是大宇澤物業,與社內別番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及來歷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澤出首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開墾永耕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開墾永耕字內佛面銀十二大員正完足,再照。

  嘉慶二十三年十月 日。

                          代筆人 侯志大

                          為中人 □□□

                         在場知見 王永祥

                      立開墾永耕字番 大宇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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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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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典永耕田契字人吞霄社番張武葛、蚋,男李福,有承祖父遺下水田一所,坐落土名南勢湖南畔,東至溝田,西至馬嘮于園,南至溝,北至溪,四至界址面踏分明;併帶埤圳水源通流灌溉。今因乏銀湊用,愿將此業出典永耕,先問房親族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與黃壽出首承買永耕,當日三面議定時值典永耕價銀二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田併坡源水圳同中見通土踏明界址,交付典主起耕招佃,永為己業,每年帶納大租穀五斗正。保此業田係武葛自己承父之業,與房族叔姪無涉,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為礙,亦無上手來歷不明滋事;如有情幣,係武出首抵擋,不干典主之事,日後與及子孫斷不敢找贖之理,決無異言生端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典永耕田契字一紙,付執存照。

  即日批明:交過契面銀二十大員正收訖,再照。

  嘉慶二十三年十二月 日。

                   在場見人 加蒲貓嘮于(戳記)

                          為中人 林阿田

                              老仔巳

                            男 李福

                  立典永耕田契字吞霄社番 張武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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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蚋

                        依口代筆人 詹如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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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0)

  立給墾批字雷裏社番原龍,有承祖父遺下荒埔地一所,坐落加蚋仔莊咱己吧弄,東至楊家園為界,西至番陞仔園為界,南至大溪為界,北至楊伍福園為界;四至界址踏明。今因乏銀別置,先盡問番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漢人楊焙官出首承墾,時三面言定埔園底銀三百大員正。銀即日同中交收訖;荒埔隨照界踏明,交付楊焙官前來自備工本,開闢成園,永遠掌管為己業,招佃收稅,不敢阻擋。其荒埔屢被洪水沖溢,浮沈未定,不敢按甲納租,歷年配納口糧粟一斗正。自此一給千休,永斷蔓藤,寸土無留,日後子孫不敢言找贖等情。保此荒埔係龍承祖父遺業,與別番人等無干涉,亦無欠他人不明為礙;如有此情,龍一力抵擋,不干焙官之事。此係兩愿,各無反悔異言生端,今欲有憑,立給墾批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字內埔底銀三百大員正完足,訖,照。

  道光元年六月 日。

                          作中番 媽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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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書番 潘大陞

                         知見母親 金娘

                        在場番土目 □□□

                    立給墾批字雷裏社番 原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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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一)

  立招開墾永耕契字宛裏社番加浦土、明仔,同姪六仔、加希、大宇等,有承祖父遺下田埔,坐落土名吞霄南勢湖圓山仔下田埔二處,東至山排為界,西至大溪為界,南至溪為界,北至黃純三頭家田為界,四至界址分明;原帶大溪坡圳水灌蔭充足。西南勢又田埔一處,東至張平官園為界,西至高山崁頂為界;四至界址經同業土面踏分明為界;原帶泉水併大溪坡圳水灌蔭充足。今因乏銀力開闢耕作,加浦土、明仔兄弟侄商議,情愿將二處田埔出墾,先問社內番房親伯叔兄弟姪等俱各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招得漢人馬德煌出首承墾,當日憑中三面言定時值墾底銀二百一十五大員正。其銀憑中經同土目加浦土、明仔、六仔親手收領足訖,並無短少分文,亦無債貨準折等情;其田埔隨即踏付與馬德煌前去墾耕掌管。遞年早季二處大租粟共三石正,永為定例,日後加浦土、明仔兄弟子孫永不得言加租等情。保此業係加浦土、明仔兄弟之業,與別番親寸土無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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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為礙;倘有來歷不明,係加浦土、明仔兄弟姪出首抵擋,不干承墾人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兩無迫勒,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招墾永耕契字共一紙,付執永遠為照。

  即日批明:實收過墾底契字銀二百一十五元足訖,批照。

  再批明:每年大租二石,係加浦土、明仔二人均分,各出完單付佃執照。

  又再批明:西南勢田埔一分,東至張平官田為界,西至高崁頂為界,南至張平官田為界;北至張平官田為界;四至界址立批明白,再照。

  道光二年正月 日。

                        在場大土目 □□□

                           為中 張天助

                         依口代筆 阿六

                           知見 佛抵

                           在場 傌尉

                     立招開墾永耕字番 加浦土

                              明仔

                            姪 六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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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希

                              大宇

                              虎豹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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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二)

  立招墾永耕字吞霄社番老仔巳南仔勿,承祖父遺下有山坑荒埔一處,坐落土名柳樹窩西犀疢牛窩口,東至山嶺為界,西至溪口車路為界,南至山嶺為界,北至半排為界;四至界址分明,原帶泉水圳灌溉。今因自己無工力不能墾闢,先問社內番親叔姪兄弟等俱各不就,外托中招到漢人曾達秀出首承領,自備牛隻、伙食、農椇等項前去墾闢,當日三面言斷時值埔底佛銀十一員正。其坑埔原約係三年開荒,壬午年冬起,至乙酉年冬止,及後遞年供納大租粟二斗正。即日,秀備出埔底佛銀十一大員正,憑中交與番己親收足訖,中間並無債貨準折短少情弊;其荒埔同中經通土到處踏明四至界址明白,隨付秀前去掌管,墾闢成田,任從耕作,另行出收租,永為己業。保此荒埔委係己承祖父之物業,與社內番親叔姪兄弟等俱各無涉,亦無上手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來歷不明等情,及後番親子孫再不敢言增,亦不得言贖言找等情;如有等情,係巳一力抵擋,不干墾人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招墾永耕字一紙,付執永遠存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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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日批明:實領到埔底佛銀一十一大員正足訖,照。

  再批明:北畔界址開築車路為界,再照。

  道光二年十月 日。

                         說合中人 何如山

                              李玉遠

                          在場人 □□□

                          知見人 □□□

                          代書人 劉元達

                   立招墾永耕字番 老仔巳南仔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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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三)

  立給墾契字竹塹社番廖阿財,先年承祖父遺下有土牛墩外一帶青山,任番招墾。今因乏銀應用,踏出一處,坐落土名照坑莊,東至縱曠為界,西至大龍崗天水流內為界,南至大崗頂天水流內為界,北至大崗頂天水流內為界;四至界址當日同場面踏分明。今因招得漢人彭登貴前來出首承墾,備出時值山埔價銀八大員正,色現交財親收足訖;隨即踏明此業界址,交付彭登貴前去掌管,開闢耕種納課,永為己業。年配大租錢三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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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應納清楚,給出完單付照。保此業係財承祖父遺下物業,與別番及房親伯叔兄弟無涉,亦無重墾典當他人為礙;倘有番人阻擋等弊,係財一力抵擋,不干承墾人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後無反悔,今欲有憑,立給墾契字一紙,付執永為照。

  即日批明:財親收到此墾契字內佛銀八大員正足訖,批照。

  道光四年(甲申歲)八月 日。

                        在場代筆人 陳河有

                    立給墾契字竹塹社番 廖阿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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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四)

  立招轉約字社寮社番馬下六班頭,承父管下有荒埔地一塊,坐落土名社寮角莊前北勢崁下,四至界址原有前約載明。茲因自己無工,不能開闢,先年招得漢人曾任俊兄出首前來承。即日憑通土之面言定,其埔自之後,任俊前去開闢耕種,架造房屋,栽種竹木等項。當日言定其埔架造之後,俊每年應納地租銀一大員正,永為定例,日後不敢爭多減少。茲因馬下六乏銀應用,向得俊手內收過佛面銀三員六皮正,即日言定其約內地租將銀利對銷,日後二人不得反悔。此係兩愿,今欲有憑,立招轉約字一紙,付為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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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日道光乙酉五年,馬下六又乏銀緊用,向俊兄偕來銀四員四毫正,其遞年每員銀利照社規清算,立批,再照。

  道光(乙酉)五年正月 日。

                           場見 □□□

                           代筆 □□□

                      立轉約字番 馬下六班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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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五)

  立招開墾荒埔永耕併典田租銀字番賴沙瀝大完、馬下六古乃四老,承祖父遺管九房厝莊頭自開水田毗連三處,又帶荒埔厝字地基一塊,東至小路止,西至牛路崁面止,南至車路大崁直尾止,北至大田崁直透止。又一處過坑北片,東至劉家田止,西、南俱係坑底圳止,北至崁眉直透坑底圳止,又帶東路南片田兩坵。其各處界址分明,原帶圳水足蔭,遞年計共額租穀八石。今因乏銀應用,愿將此田併埔帶租俱一出墾與人,經通向到嚴辛北頭家出首承墾。當日經通三面議定北手內備出埔底銀五十大元正,又備出典田租銀八十大元正,又備出無利磧底銀三十大元正,俱一經通面交番主收訖;其田沿界併荒埔厝字地基,俱一踏交付予北頭家前去自備工本、農器等項,開闢成田,掌管永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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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日經通三面言明,其田租少銀多,無所依例,番主不敢異言,愿將此田埔俱一交於北頭家永遠管業。保此業委係賴沙瀝等承管之業,與別番無涉,亦無上手來歷不明;倘有不明,係番主一力抵擋,不干承墾人之事。中間實銀實契,並無債貨準折。此係人番甘愿,兩無迫勒,今欲有憑,立招開墾荒埔永耕併典田租字二紙,各執為照。

  即日批明:番主實收到字內埔底銀五十大元正,又收到典田租銀八十大元正,又收到無利磧底銀三十大元正,親收足訖,批照。

  又批明:賴沙瀝大完、馬下六古乃乏銀不敷,經通又向到嚴辛北頭家手內借過佛銀母二十五大元正,經通面交番主收訖,每元每年貼利穀照社規依行,所批是實,照。

  道光(丁酉)五年十月 日。

           立招開墾荒埔永耕收過典田租埔底銀字番 賴沙瀝大完

                           說合中人 林石母

                          在場知見 打歪四老

                            馬下六古乃四老

                             代筆  社記

  光緒十四年十月批明:番主賴沙瀝大完、馬下六古乃四老同中前來,向到郭福手內盡根找洗田價銀三十五大元正,經中面交番主收訖,後日不敢將此業生端之事。此係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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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千休,寸土不留,二比甘愿,所批是實,批照。

                           批筆 社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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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六)

  立給墾單字阿里史社番大滲毛,有承父遺下荒埔一所,址在旱溪莊東北勢,土名沙歷巴來,東至茅格群乃園為界,西至番仔溝為界,南至溝為界,北至車路為界;四至界址分明。今因乏工本開園,托中招與漢人林風出首承墾永耕,開闢成園,當日憑通事三面言定時值埔底價銀三十大員正。同中銀、字兩相交收足訖;隨即踏明荒埔界址,交付風掌管永耕,日後子孫永無取贖,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埔滲毛承父物業,與別社番無涉,亦無重張墾字典借他人財物。若上手來歷不明,滲毛等一力抵擋,不干林風之事。此是番漢二比甘愿,各無迫勒反悔,口說無憑,立給墾單字一紙,付執永遠存照。

  道光六年十月 日。

                         依口代筆 蔡和成

                         在場知見 通事

                   立給墾單字阿里史社番 大滲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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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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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招永耕字阿里史番阿仁馬下六,有承祖父遺下埔園一所,坐址在軍工寮莊外西勢,東至葉家園岸,西至張家園岸,南至斗肉打來園,北至後那阿六萬園岸為界;各四至明白為界。遞年帶納園租粟一斗正,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銀應用,托土目招得賴妹官前來出首承受永耕,當日土目三面言定時值價銀六十大員正。其銀即日同土目交收足訖;其園自丙戌年春起,交付與銀主前去永耕,掌管為業。一立千休,日後不敢討貼等事。保此園係阿仁馬下六承祖父遺下物業,與他番無干,此園亦無重典重他人財物等情;如有等情,係阿仁馬下六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招永耕字一紙,付為執照。

  即日憑土目收過契內銀六十大員正完足,再照。

  道光六年十月 日。

                          代筆人 陳聞一

                       在場為中土目 □□□

                         知見番男  群那

                  立招永耕字阿里史番 阿仁馬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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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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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招墾闢荒埔字山頂茅口武噠社番阿沐打不亦,同婿四老香高,承祖遺管有荒埔一小處,坐土社寮社背,東至後那大完埔止,西、南自己老田止,北阿沐瓜爹田止;四至分明。今因自己無力,不能自開,前來招得漢人曾清岳頭家出首承墾,開闢成田。即日經通土三面言定,其埔遞年應納租錢三百文;其租永為定例,日後其租不得加減等情。此係人番兩愿,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招墾闢字一紙,付為執照。

  即日批明:向得清岳手內隨借來佛面銀一大元正。其銀當社言定,遞年每員照社規貼利穀二斗正。其銀母利係納埔租內照算扣清,立批,再照。

  道光(丁亥)七年九月 日。

                           場見 □□□

                           代筆 □□□

                   立招墾闢荒埔字番 阿沐打不亦

                          同婿 四老番高

  道光(庚子)二十年正月二十日批明:番主阿沐打不亦,同婿四老香高前來,向到原墾主曾三盛頭家手內,二人面會庚子春以上地租,經前每年現納清白,即日向得三盛頭家手內典收過地租銀二大元正,即將地租以抵銀利之需。茲因阿沐同婿香高銀不敷用,再向到原墾主如借過母銀二大元,每元每年貼利穀二斗,贖租之日,到社清算,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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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九)

  立給山排窩坪草地竹塹社墾土衛壽、衛宗兄弟等,有承祖父遺下山排窩坪草地一所,土名五份埔,東至大山頂背透大窩尾橫過左邊,透至伯公廟前小路,透上右邊至大窩崁為界,西至生自己與黃龍、張某、張某四人毗連界址為界,南至戲棚地石右邊山排併帶堀頭窩山左邊崗崀,直透山頂毗連為界;北至生自己屋背窩口山排遊早壢底,直透至排坪小崗崀橫過至窩楣直透至大山頂背窩尾橫透相連為界。併帶界內山窩排坪一帶樹木及菅草等項,即日同中見人等面踏分明。今因地方曠闊,自己不能墾種,情愿托中引送與開旺兄弟出首承墾,種作掌管,當日三面言定山排窩坪草地等共議出得地底價銀四十二元正。其銀色現同中面交宗、壽兄弟親收足訖保此山排窩坪草地等係宗、壽兄弟承祖父遺下物業,與別番人等無涉,亦無重給為礙,及來歷不明等情;如有等情,係宗兄弟一力抵擋。自給之後,照給字內界址,即交旺兄弟永遠掌管,墾種為業。每年應納山租銅錢二百,永為定例。此係二比兩相甘愿,立給山批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實收過給字內地價銀四十二元正足訖,照。

  又批明:此山埔界內有林瑞伸祖墳一穴,經父給出山批一紙,週園二丈為界外,仍歸佃人墾種,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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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光己丑九年九月 日。

                          在場見 周阿藏

                          說合中 李吟福

                          的筆弟 林安

                              捷宗

               立給山排窩坪草地竹塹社墾戶衛 法壽

                              林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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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0)

  立給墾批字小圭籠社白番鄭進興,有承祖父遺下山一小段,址在老梅山西畔,東至崙頂反水,西至陰溝,南至無尾崙,北至潘家園頭;四至界址面踏明白為界。今因遠社不能自墾,將此山園招給與誠實僕佃朱懷清出首承給,當日同中三面議值山埔佛銀三大圓正。即日銀、墾兩相同中交收足訖;其山埔隨踏界址,付佃人起蓋茅屋,栽種雜子五穀。如有開築水圳,耕成水田者,按甲完的大租;如無開成水田,係是山埔,無納租課。保此山埔明係興承祖父遺業,別番無干,亦無重張典給他人為礙,併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情弊,興一力抵擋,不干佃人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今欲有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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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給墾批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墾內佛銀三大圓足訖,再照。

  道光十一年五月 日。

                           代筆  許如

                           中人  盧粒

                        在場見白番   萬

                      立給墾批字白番 鄭進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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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一)

  同立給開墾永耕契字日北社番烏蚋那汝、加仔希末流等,各有承祖父遺下應分埔園一小坵,併帶荒埔一所,以及竹仔林曠地俱各等項在內,坐落土名下社莊,東至林家田為界,西至溪為界,北至韋阿賢田埔為界,南至溪為界;四至界址分明。今自己等無力墾耕,蚋等相議,愿將此埔園及荒埔等項出墾永耕,先問社中叔兄弟姪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向招得漢人郭志官出首承墾永耕,當日三面言議時值埔園及荒埔地底佛番銀二十大員正。銀、墾契即日同中兩相交收足訖;其埔園荒埔以及竹林、曠地等項,隨即同中見踏明四至界址,交付志官前去自備工本,開築埤圳水道,通流墾闢成田耕種,永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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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業。其竹林、曠地等項任聽起蓋,不敢阻擋,約年配納私租穀四斗,永為定例。保此埔園及荒埔等項係是蚋等各有承祖父物業,與叔兄弟姪無涉,亦無重張典給他人以及上手來歷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弊,蚋等出首抵擋,不干承墾人之事。自給永耕墾契後,日後子孫認租不認業,永斷葛藤,不敢言貼亦不敢言贖等情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給開墾永耕契一紙,付執永遠為照。

  批明:即日同中親收過永耕墾契內佛番銀二十大員正足,照。

  又批明:年配納私租穀四斗,當場同中土目、業戶等酌議,係烏蚋取收二斗,租單認茅仔私記;加仔希未流取收二斗,租單約無私記,認社中官戳代記。日後子孫各有照約取收,不得混爭,批是定照。

  道光十一年九月 日。

                           代筆 陳啟明

                       在土目為中 加己擺手

                           知蓋  天賜

                              見屯首

                  給開墾永耕契日北社番 烏蚋那汝

                            加仔希末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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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二)

  立再墾字山頂加勞佛社番打必里打歪,有承祖父遺管石埔一塊,坐土名土牛下,東北至小圳止,西至自己田止,南至石磊止;四至界址分明。前於嘉慶二十三年,於漢人蕭阿秀兄承墾,即將石埔隨前墾沿界,踏交付於秀兄自備工本,墾闢成業,架造房屋居住。即日秀兄備出埔底銀一十五大員正,當社面交打必里打歪親收足訖,議定遞年永納墾內租穀一石正,不得拖欠。此係番甘人愿,無相迫勒,口恐無憑,立再墾石埔字合約二紙,各執一紙為照。

  即日批明:打必里打歪實收到墾內埔底銀一十五大員正足訖,批照。

  即日又批明:打必里又向秀兄手內借過銀母五大員正,遞年每員銀母貼利穀二斗正,立批照。

  道光十二年(壬辰)十月 日。

                           社丁 □□□

                           在場 □□□

                           代筆 □□□

                      立再墾字番 打必里打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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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三)

  立招開墾永耕字黃竹坑社番苗秀,有隘口應份荒埔一所,址在牛角坑口,東至林招耕園為界,西至橫車路為界,南至陳萬樣熟園為界,北至岸,至林國耕園為界;四至界址俱各分明。逐年十月配納大租穀二斗正,折錢二百文。今因墾耕不及,已先問番親人等俱不欲承受,外托中招與漢人林志誠官出首承墾,三面言議定著下埔底佛面銀十六員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荒埔一所,隨即盡界踏明,付與銀主前去掌管,任從開建田園,永佃耕作,日後不敢異言滋事。保此埔園係秀等隘口份之額,與番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墾掛他人財物,以及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秀等出首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抑勒反悔,今欲有憑,立招開墾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開墾字內佛面銀十六員正,已收足訖,再照。

  道光十四年八月八日。

                          為中人 陳萬祿

                          知見人 □□□

                          代筆人 邱泰

                     立招開墾永耕字番 苗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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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四)

  立招開墾收過埔底銀併胎典埔租字社寮社番馬下六郡乃,自有承管荒埔一處,土名火燒坪,東至馬下六學老埔園為界,西至詹阿榮山坎為界,南至大山路為界,北至坎面為界;四至界址踏看分明。今因離社遠涉,自己不能種作,前來向得漢佃徐盛貴兄手內收過埔底銀十大元正;即將此埔交貴兄前去備出工本闢成。即日馬下六乏銀費用,又向貴兄手內再借過銀十大元正,愿將遞年議的埔租一石正,收抵為利。自乙未年起,嗣後馬下六有銀交還,租穀交還,自收其埔。任憑貴兄永遠耕種;倘欲別創,任其退回工本,馬下六不敢比架風影,藉口向贖等情。此係二比甘愿,恐口無憑,合立開墾字二紙,各執一紙付照。

  批明:即日實收到字內埔底銀十大元,又收胎典埔租銀十大元,共二十元正,所批是實。

  再批明:年冬有收時,遞年議納出錢二百文,交馬下六收納,批照。

  道光十四年八月 日。

                       在場依口代筆 潘榮宗

                       立招開墾字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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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五)

  立給永耕山埔田園賣盡根契字吞霄社番虎豹釐夷、打馬轄、烏納貓干、莫思聰等,有承祖父遺下山埔田園一所,坐落校力林瓦坑,東至山頂分水外為界,西至半牌消水溝為界,南至溪為界,北至雙坑口中心崙腳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自己欠力墾耕,情愿將此業出墾,先盡問社中番親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鄭騰芳官出首承墾,即日同中交收過價銀六十大員正。銀、契即日同中色九交收足訖;其山埔田園照界踏付銀主前去築坡開圳,墾闢成田,歷年六月配納虎豹釐口糧租二斗,烏蚋貓干口糧租五斗,永遠定例,不得加減。一賣千休,寸土不留,永斷葛藤,虎等及日後子孫不敢言及貼贖找洗情弊。保此業係虎等共承祖業,與社番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交加來歷不明為礙;如有等情,虎等合共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乃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給永耕山埔田園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再批明:即日同中實收過埔底價銀六十大員正完足,再照。

  道光十五年十月 日。

                          代筆人 郭振卿

                           在場 □□□

                          知見 烏蚋巴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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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中 張明生

            立給永耕開墾山埔田園契吞霄社番   打馬轄

                            虎豹釐夷

                            烏蚋貓干

                              莫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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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六)

  立轉約永耕旱埔字社寮番白土馬下六,有承祖父遺下火燒坪荒埔一處,東至馬下六學老埔為界,西至茅格界且為界,南至崁為界,北至二坪山崁為界;四至界址分明。情因馬下六乏力開闢,經通土書給墾約,招得漢佃張清德兄弟出首承墾永耕,佃人備出埔底銀三大員正足訖。復經通土甲立約,將旱荒埔仍交德管業,三面言定每年八月期,佃人備出大租錢四百文正,永遠定例。保此旱埔委係馬下六承祖父遺管之業,與別番無涉,併無重張掛礙他人財物,亦無來歷不明情弊;如有不明等情,係番主一力抵擋,不干佃人之事。若佃人大租錢逐年供納清款,馬下六永不敢另招別佃;倘佃人埔有種作,缺欠租錢,任從番主另招別佃;若遇年辰荒旱,無種失收,番主不得固執討租;抑或佃人日後要回籍別創,任其退回工本,六不敢異言阻止。此係人番兩愿,各無反悔,今欲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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憑,立轉約永耕旱埔字一紙合約,分執為照。

  即日批明:馬下六又向德頭家手內收過無利埔底銀三大員正領訖,批照。

  又批明:丁酉年,番主再向原佃張清德供過佛銀四大元,限四全年,若無銀還,將此租錢抵消,日後子孫不得言贖言找,取批是實,立批。

  道光(丙申)十六年十月 日。

                         在場社丁 □□□

                           知見 □□□

                          代筆人 □□□

                  轉約永耕旱埔字土官 馬下六古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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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七)

  立招永耕磧底銀字人陳淼,今同向得崎仔下社番阿巴毛干自有承管山埔園,坐土名在陂頭山上茅坪倒吊嶺口窠,四至界址在墾契分明,遞年額租穀的銀一元正。即日當社經土甲三面言定,愿將此山埔園付交銀主耕收管,淼備出無利磧底銀一十五大元正,交收足訖。其議先納後耕;倘遇租銀不清,任從埔主另招佃;如無欠租,不敢另招別佃。此係人番二比甘愿,倘有來歷不明,係番主一力抵擋,不干耕人之事。口恐無憑,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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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永耕磧底銀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實收陳淼備出字內無利磧底銀一十五大元正足訖,批照。

  再批明:字內生借過佛銀二大元正,言定每月每元愿貼利錢三分,批照。

  道光十六年(歲次丙申)六月 日。

                         在場代筆 潘明忠

                          同夫 阿威大完

                   立招永耕磧底銀字 阿巴毛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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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八)

  立招荒山字社寮社白番大完打包,今有承祖父遺下自己有荒山一處,土名仙堂坪馬安凹,東至坎頭為界,西至坑尾直透口鄧姓田為界,南至仙堂坪坎為界,北至火燒坪坎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今因自己無力經管,招得漢人管光祖頭家自備工本伙食,其荒山任光祖兄墾開栽種竹木、樹,架造房屋等項。當日三面言定,其荒山自丁酉冬起,至甲辰冬止,限滿之日,其荒埔山每年應納租穀三斗正。當日又備出磧地佛銀四大元正,交與大完清收足訖。自之後,交於光祖頭家永遠掌管,番主不敢另他人等情。此係大完承祖父之業,並無包他番之業,亦無別與人,亦無來歷不明;如有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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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干光祖兄之事,係大完一力抵擋。此係人番甘愿,今欲有憑,立招荒山字二紙,各執一紙存照。

  當日批明:其界址內仙堂坪有小坑,直透至鄧姓田口為界。又火燒坪有小坑,透坎頭為界,批照。

  道光(丁酉)十七年七月 日。

                        依口代筆 劉公命

                         在場見 □□□

                             邱雙興母

                             阿歪四老

                             茅格斤丹

                  立招荒山字社寮社番 大完打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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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九)

  立招開墾字人黃天水,今來向得茅烏噠加六社馬六千大完同婿打必裏阿目承祖遺下有荒山一處,坐落土名食水窠尾,東至馬六千老田石崁為界,西至七分崁唇為界,南至大完四老小圳為界,北至打歪孝燕小坑為界;各有四至界址分明。當日三面經通土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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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定,千收到埔底一十八大元正,當日交收足訖。水自備工本伙食,開闢成田,園埔任從栽種竹木、果樹等項,目不得另招別佃滋事。倘有上手來歷不明,係番主一力抵擋,不干承人之事。此係二比兩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招開墾合同字二紙,各執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千實收到埔底銀一十八大員正足訖,再照。

  再批明:水倘日後別創,退回工本伙食資費,番主不得阻擋,批照。

  又再批明:此界內任從天水修種,番主不敢阻擋,是實,照。

  道光(戊戌)十八年十月 日。

                           代筆 林佛國

                           在場 □□□

                         胞叔知見 □□□

                      在場見同婿 打必裏阿目

                    立招開墾字番馬 六干大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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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0)

  同立開墾字人東螺西堡眉裏社番巴難胡、水生大怡得意、雪加成等眾番,有曠埔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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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坐落土名在茄苳腳莊西勢車路墘,東至茄苳腳莊為界,西至大圳為界,南至車路為界,北至眾番園為界。因春雨淋濟,車路汎湳,牛車以及行人往來甚是艱難,眾番無暇裨補。至道光十九年間,與茄苳腳莊漢人王喝官修築成路,無致如前汎湳,工資費用甚多,是以眾番念及王喝官勤勞功力甚大,所有車路邊曠地一埒,眾番等願將此曠地給付與王喝開墾為田,永為己業,以報勤勞之功。今已成田,同眾番約自道光十九年起,帶納番租銀二元,抽出一元以為天上聖母,又一元以為福德爺演戲費用。保此田係是眾番公地,與別漢人無干,同立開墾字付與王喝官管種以為己業,日後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開墾字二紙,各執一紙,付執為照。

  道光十九年 月 日。

                           代書 傅快仔

                              江知蚋

                     立同開墾眉裏社番 泰第兄

                             水生大怡

                              雪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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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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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給永耕田契字大甲西社番東虎豹釐,有明買過妻舅潘慶秀、潘金遵熟耕水田一所,坐貫土名在頂店鐵砧山腳過大圳下,東至大圳為界,西至王家田為界,南至大圳為界,北至水溝為界;四至界址俱各明白。原帶大安溪水通流灌足,每年配納大甲西社番私租粟二斗正。今因乏銀費用,愿將此田退耕,先盡問房親及社中人等各不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漢人鄭玉磬官出首承耕,當三面言定時值田價佛銀六百六十五大員正。其銀、契字即日同中兩相交收足訖;遂即將田踏明界址,付銀主前去掌管耕作,永為己業。一給千休,價足契清,釐及日後子孫不敢言及找贖生端等語。保此田係釐明買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不明為礙;如有不明情弊,釐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給永耕契字一紙,並繳李紅贖耕字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照。

  批明:即日同中親收過永耕字內佛銀六百六十五大元正足訖,再照。

  道光二十一年十月 日。

                           代筆 東明哲

                          為中人 郭志成

                         在場妻舅 潘慶秀

                立給永耕田契字大甲西社番 東虎豹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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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二)

  立杜賣盡根埔園契字吞霄社番加蒲蚋女、古老烏踏,承祖父遺下有埔園一處,坐落土名圳頭內大路南片檨仔樹腳,東至大溝透溪為界,西至陳家毗連園學透南溪透北車路為界,南至溪為界,北至車路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並帶園壆、竹木等項,每年配納口糧租粟四斗正。今因乏銀應用,愿將此處埔園杜賣,先問番親人等俱各不欲承受,外托中引賣與漢人歐軟官出首承買,當日憑中三面言定時值埔園價銀三十七大元正。即日銀、契兩交收訖,並無短少等情;此埔園即交付買過手耕管,永為伊業。保此業明係加蒲、古老承祖父遺下之業,與別房人等無涉,並無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不干承買人之事,係賣主一力抵擋。此業一賣永斷,不得言贖,亦不得言增找洗等情。此係二比甘愿,兩無逼勒,恐口無憑,立杜賣盡根園契字一紙,並帶上手永耕字一紙,付執為照。

  批明:即日親收過杜賣盡根園契內價銀三十七大元正足訖,批照。

  道光(甲辰)二十四年十月 日。

                           知見  六觀

                         在場通事 □□□

                         說合中張 虎把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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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口代筆 古才連

               立杜賣盡根埔園契字吞霄社番 加蒲蚋女

                             古老烏踏

                           同男  釐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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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三)

  立給墾永耕字人大肚中北社番阿媽九,有承祖父遺下埔地一處,坐落井仔頭莊後,東至車路為界,西至車路為界,南至尖尾為界,北至林家園為界;四至界址清楚。今因乏銀費用,欲將此埔地出墾,外托中出依口人向與井仔頭莊林水出首承墾,三面議言墾底銀一員,逐年配大租銀四十文。同中銀、字兩相交收;其埔地即踏界址,交付墾耕佃人開耕成業,永遠耕作。此係甘愿,立給墾永耕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永耕字內銀一員正,再照。

  道光二十五年十月 日。

                          依口人  林成

                       給墾永耕字人 阿媽九

                          代筆人 陳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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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四)

  同立永耕開墾字里腦社化番那眉奪枝來、阿八奪枝來等,有承父遺下沙壓之埔地一段,坐落土名址在冬瓜山莊門頭番仔陂堵,東至劉壽,西至李家亮,南至武歹併水溝,北至八寶李家亮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併帶圳水通流灌溉充足。今因缺乏工本開闢,情愿將此沙壓埔地與人開闢永耕,得些粟石、銀兩,以為饔飧之資。爰是托中招得漢人楊生官前來開墾永耕,當日三面議定時值沙壓地價早粟九十九石,又佛銀二十六大員正。其早粟併佛銀即日量明交收足訖;而沙壓之埔地隨即踏明界址,交付楊生官前去掌管,費用工本開闢耕作。後日若開闢成日,任從楊生官報陞給單,收租納課,永為己業,那眉奪枝來等不敢異言生端。保此業明係那眉奪枝來等承父之業,與親番丁無干,亦無重張典借他人財物,以及來壓交加不明等弊;倘或有此等弊,那眉奪枝來等務宜出首抵當,支理明白,不干楊生之事。此沙壓埔地一永耕千休,割藤永斷,四至界址內寸土不留,後日雖價值千金,那看奪枝來等以及子孫不敢言贖言找,亦不敢異言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抑勒,異言生端,今欲有憑,同立永耕開墾字帶手摹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那眉奪枝來、阿八奪枝來等親收過永耕開墾字內沙壓地價旱粟九十九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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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收過佛銀二十六大員正足訖,再照。

  咸豐八年十一月 日。

                          代筆人 俞傳芳

                       為中人番耆 荖往比蘭

                             楚目果光

                      在場知見人管社  林德

                               陳順

                               芥埒

                             打立楚目

                       在場知見胞兄  宛口女

                           長男  口女乃

              同立永耕開墾字里腦社化番  沙那萬打吉

                            那眉奪枝來

                            阿八奪枝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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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五)

  立招佃永耕字西勢抵美簡社番加丁緣,有承祖父遺下本社東畔水田一段,東至彩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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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允,西至自田,南至武里學社,北至水溝。又乙段,東至水溝,西至彩屘,南至加祿;北至杜允。又一段,東至杜允阿且加祿,西至荷包臭人武里,南至貓英自田,北至彩屘舍一自田。以上共田一甲九分二釐一毫零,係是明丈,四至界址明白,並帶圳水通流灌溉充足。今因該田前年浸水淹壓,無力改墾成業,於是先儘番眾人等不欲承墾,外托□□□□□社遵照加留餘埔之例,招得漢佃黃協和出首承墾永耕。當日同土目人等議定佃人備出地底銀四百六十大員正,即日同中見、人番等銀、字兩相交收足訖;其田隨即踏明界址清楚,交付黃協和前去改墾掌管,報官陞科,給領丈單,每甲配納本社口糧一石,永遠耕種。自此招佃永耕,葛藤已斷,四至內無論湳溝水窟,任從填闢耕種,寸土不留,日後價值數倍,丁及子子孫孫終不敢找贖翻異,生端滋事。保此田地委係丁承祖父遺下之業,與別番無干,亦無重張借貸他人財物,及上手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丁甘愿一肩挑盡,不干永佃之事。此係遵例招佃永耕,番、漢二比兩愿,並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依口代書合立招佃永耕字一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同土目中見親收過字內地底銀四百六十大元足訖,是實,再照,行。

  咸豐八年十一月 日。

                          代筆人 陳從謙

                         為中人 社黃甘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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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見人 黃通事

                           場見 □□□

                立招佃永耕字西勢抵美簡社番  加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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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六)

  立永耕字感恩社番媽愿愛奪、安生愛奪等,承祖父遺下應分番丁水田三處,土名一處在本社前碑口,東至大宇罵田界,西至愛箸高甲田界,南至溝界;北至再生田界。又一處田在社口莊前三址,東至埤溝界,西至高甲田界,南至高甲田界;北至紀家田界。又一處田在芋蓁圳下,東至大宇拔田界,西至圳界;南至楊家田界;北至阿萬斗田界。以上三處田,各四至界址明白,年載納本業大租粟二斗正,各配埤水通流灌溉。今因無力自耕,又兼見銀別置,愿將此田出別人耕作,先問番親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就與漢人楊水信官前來承受,永為耕作,時三面議值磧地佛銀六百四十四大員。即日同中交收足訖;田三處隨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永為耕作,奪等日後子孫不得再言貼贖洗找等情。保此田係是奪承祖父物業,與別番親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來歷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奪等自當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永耕字一紙,付執為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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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日同中親收過永耕字內佛銀六百四十四大員正完足,再照。

  咸豐十年十月 日。

                       代筆併為中人 蒲文舉

                        在場母親 搭姨大耳

                    立永耕字感恩社番 媽愿愛奪

                             安生愛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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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七)

  立絕賣盡根契字貓盂社番叢明生,有承祖父遺下山埔園三段,坐落土名在宛裏坑內柴牛欄口坑溝。西畔一段,東至坑溝底為界,西至山腳透湖仔底對直為界,南至溝底為界;北至溝底為界。又東畔一段,東至溝底為界,西至溝底為界,南至雙洽水為界,北至山腳為界。又北畔山埔地一段,東至半山為界,西至溝底為界,南至溝底為界,北至小湖水流為界。共三段,四至界址分明。今因乏銀應用,愿將園出賣,先問房親叔姪兄弟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漢人呂達官出首承買,時憑中三面議定出得依時價佛面銀三十大元正。即日同中立契,其銀、契兩相交收足訖;其埔園隨即同中踏明界址,交付買主掌管耕作,出收租,永為己業,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埔園係是明承祖父明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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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與別房親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為礙,及上手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情弊,明出首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自此一賣千休,寸土不留,永斷葛藤,以及日後子孫不敢言贖言找。此乃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絕賣盡根契字一紙,併繳上手契三紙,計共四紙,付執為照。

  批明:即日同中親收過盡根契字內佛面銀三十員正完足,再照。

  再批明:歷年配納番租粟三斗正足,又照。

  咸豐十年十一月 日。

                         代筆人兒  林壽

                          為中人 陳和興

                          在場人 林青山

                  立絕賣盡根契字貓盂社番 叢明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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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八)

  立開墾契字人東螺社番論未說,有承祖父建置荒地一所,坐落在番仔寮東勢苦苓腳莊前埔仔,東、西、南、北四至界址,憑石釘為界。今因乏銀使用,情愿將此埔踏明,托中招到苦苓腳莊陳萬得官出手承墾,同中三面言議時出佛銀十員正。其銀即日同中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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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足訖;其埔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永為己業。任從開築成功,年配納番租銀一角,逐年給單完納,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埔係論未說承祖父建置,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借他人財物,以及來歷不明;如有之,論出首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抑勒反悔,恐口無憑,立開墾契字一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同中親收過開墾契字內銀十大員正完足,再照,行。

  同治六年十月 日。

                          代書人 王青雲

                          為中人 劉成

                   立開墾契字人東螺社番 論未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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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九)

  立墾契字人黃天肥,有管過荒埔三段:其第一段,東至黃接茅埔界,西至黃龍貴園界,南至黃龍貴園界,北至黃柱併螺園界;坐落土名北吉莊外中灘。其第二段,東至山界,西至坑界,南至黃龍貴園界,北至黃得祿園界;坐落土名九林腳。其第三段,東至山界,西至坑崁界,南至坑崁界,北至黃龍貴園界;坐落土名蒿坑口。其四至界址,各段俱明白。今因佃人黃達理耕力有餘,爰是托中向墾,三面言議時備墾底銀二大員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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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約逐年應納口糧粟一石。其銀即日收過;其埔隨即踏明界址,交付理掌管開耕為己業,日後不敢異言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墾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光緒五年十月 日。

                          代筆人 劉禎祥

                          為中人 黃南斗

                         立墾契字 黃天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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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0)

  立開墾永耕字人蔡中庸,有承故弟光欽三生母感恩社番涼仔三遺下自己應份埔園一所,坐落土名址在場厝寮莊西畔,東至許沛源園為界,西至許沛源園為界,南至車路為界,北至車路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銀費用,愿將此埔園出盡根與人永耕,先儘問諸社番以及房親伯叔兄弟姪等皆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楊厝寮莊黃念、黃媽團、黃論、黃土丁等前來出首永耕,時同中三面議定時值得永耕價佛銀三十二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隨即將此埔園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耕作,永耕為業。每年配納大租穀一斗,給完單為憑。自此永耕兩愿,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埔園係庸三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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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三接光欽三禋嗣,明係故弟光欽三生母涼仔三應得物業,與社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借項為礙,並無來歷交加不明等情滋事;如有來歷不明等情滋事,該庸父子出首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兩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永耕字一紙,並繳上手招耕字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照。

  批明:即日同中親收過永耕字內佛銀三十二大元正足訖,具批明存照。

  再批明:此埔園念得其半,論、團、丁等得其半,具批明,再照。

  光緒二年十月 日。

                          代筆人 鄭有聲

                          為中人 蔣士居

                    在場知見感恩社通事 □□□

                       立開墾永耕字 蔡中庸

                              蔡柏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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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一)

  立永耕找洗園契字番萬歷佃,有承祖父埔園一坵,址在土地公埔,東至陳皆得園為界,西至吳吉春園為界,南至大車路為界,北至自己園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歷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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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帶納大租一斗正。今因乏銀費用,先盡問至親伯叔兄弟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吳厝莊漢人王悟官出首承買,同中三面言議時值園價銀八大員正。其銀交收足訖;其園付與銀主前去掌管耕作,永為己業,不敢阻擋,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園係是番萬歷佃承祖父物業,與別番親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萬歷佃出首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仁義交關,二比甘愿,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永耕找洗園契字一紙,今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契內佛頭銀八大元正完足,再照。

  光緒六年十月 日。

                          代筆人 王添月

                          為中人 許加齊

                     立永耕找洗園契字 萬歷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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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二)

  立給開墾永耕契字大甲新社番婦乃秀海生,有承祖父遺下水田併埔園一所,址在頂店飯店仔浚北畔,東至車路為界,又帶南勢田一埒,西至大路為界,南至石墩為界,又帶連石墩下田四埒,北至溪為界。四至界址踏明為界,原帶大安溪埤圳水通流灌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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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自己乏力開闢,愿將此田園給出與人開墾永耕,先問盡番親等俱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大甲街黃嚴官出首承墾,當場三面議定實出開墾永耕時價佛面銀二百五十大員正。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隨將此一所田園,踏明界址,交付黃嚴官前去掌管,佃收租,永為己業,逐年配納大租穀一斗正。自此一墾千休,葛藤永斷,日後乃秀海生及子孫等永不敢言及找添貼生端滋事。保此田園係乃秀海生承祖父之業,與別番親等無干,並無上手交加來歷不明,及重張典借他人財物等情為礙;如有是情,乃秀海生自應出首抵擋,不干承墾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給墾永耕契墾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開墾永耕契字內時價佛面銀二百五十大員正足訖,照。

  批明:郭扁所耕主田園,均係乃秀之業,如要開築水道,任從其便,不得刁難阻擋,又照。

  光緒七年(辛巳歲)十月 日。

                          代書人 郭清臣

                          為中人 陳隆

                           在場 □□□

              立給開墾永耕契字大甲新社番婦 乃秀海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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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三)

  立給墾永耕盡根找洗田契字大甲西社番巧清安四老,有承祖父遺下水田七段,址在北汕莊東畔,東至潘萬壽田,西至巧連技田,南至大溪,北至車路;四至界址俱各面踏分明。原帶大安溪埤泉水通流灌溉充足,歷年配納大租粟五升正,併帶荒埔厝地、禾埕一切在內。今因乏銀別創,愿將此田出墾,先問房親伯叔兄弟姪等俱各不欲承受,托中引就向與陳進出首承墾,三面言定時值給墾田價銀一百大員正。銀、契即日同中兩相交收足訖;其田厝等項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進前去管掌,永為己業。自此一墾,葛藤永斷,寸土不留,日後安以及子孫永不敢言贖,亦不敢言找。保此業係是安承祖父之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賣過他人,併無上手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安一力抵擋,不干進之事。此係番、漢兩愿,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給永耕盡根田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墾字內佛銀一百大員正完足,再照。

  光緒八年八月 日。

                          代筆人 鄭迪徐

                          為中人 □□□

                          知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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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給墾永耕盡根田契字大甲西社番 巧清安四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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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四)

  立永耕字遷善北社番文瑞山悅,有承祖父遺下應份山埔一處,坐落土名本社後北勢溪仔邊,東至水溝界,西至路界,南至溪界,北至東路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自己無力耕作,乏銀費用,愿將此業出賣,內先問社親房戚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竹林莊漢人陳春官前來出首承受,永遠耕作,當時三面議定備出契面銀五十大員正。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山埔隨付銀主前去掌管,永為己業,不敢阻擋。歷年配納大租穀四斗,給單存照。其山埔自此一賣千休,寸土不留,日後子孫不敢言及生端滋事,亦不敢言及找洗貼贖。保此業係是悅承祖父物業,與社內番親伯叔兄弟姪姊妹人在無干;如有為礙不明等情,悅一力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永耕字一紙,付執永遠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永耕字內契面銀五十大員正完足,再照。

  光緒十八年十月 日。

                           代筆 錦仔祿

                           為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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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見 □□□

                   立永耕字遷善北社番 文瑞山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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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五)

  立開墾永耕契字東螺社番豹天居,有承祖父遺下復溪埔園一段,坐落在苦苓腳莊前,東至溪,西至李、陳二家園;南至黃約園;北至來發併騫園。又一段,東、南俱至李家園,西至黃太園,北至鄭騫、陳乞園。此二段、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銀,愿將此浮復溪埔園托中引就向與頂厝仔莊鄭塗官出首承墾,三面議定時值開墾價銀五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園隨即踏明界址,交付與銀主前去掌管耕作,收成納課,永為耕種,年配納番租銀二角正,各成完納付單,不得刁難。保此園居承祖父物業,與別番親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與交加不明各等情;如有此情,居自出首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開墾永耕契字一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同中親收過開墾永耕字內銀五大員正完足,再照,行。

  光緒二十五年 月 日。

                          代筆人 許榮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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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中人 乃賜桂

                        知見人母親 劉緞

                    立開墾永耕東螺社番 豹天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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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六)

  立給開墾字人二林上堡番社潘仁才,有承祖父朝廷恩賜開墾埔園一坵,土名坐落址在本堡番婆莊北畔,東至圳溝為界,西至大墓口為界,南至消水溝為界,北至埔為界;四至明白為界;每年配納業主潘大租銀五點正。今因招佃開墾永耕,托中引就與同堡竹圍莊佃戶陳刑官前來承墾,當場三面言議時值價墾底銀四大員正,庫平二兩八錢。銀即日交收足訖;其園隨即踏界,交付銀主前去掌管耕作,永為己業,不敢阻擋。保此園係是仁才承祖遺下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自此以後,一賣千休,日後開築成田,按配納地租,載議定規。此係二比兩愿,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開墾永耕字一紙,完單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墾底銀完足,再照。

  業主。

  光緒二十七年十一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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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筆人 潘朝宗

                          為中人 潘□觀

                      立出開墾永耕字 潘仁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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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節 番業戶給墾字

    (一)

  立補給墾批字業主黃燕禮,有先年承買南宵虎茅莊課地一所,坐落土名茄苳溪,其東至翁孟埔為界,西至李家田直透溪為界,南至大路為界,北至管元興圳為界;四至分明。有佃人張綿向前業主薛啟龍給墾耕種,因乾隆五十一年地方擾亂,墾批失落無存,後其子張矍、張聰、張陸、張鍼、張請兄弟等前來到館懇求補給,即伊父原給四至界址,前去自備工本,架造房屋、農器,開闢成田,以供國課。倘三年不開墾,另招別佃,佃人不得異言。歷年耕種雜仔等項,依照例一九五抽的,限早季運至公館,風煽精淨交納,向給完單執照。倘日後開出有大坡圳水,應宜清丈,按甲供租,或日後欲退售回籍別創,須擇誠實後頂,通知業管租清割佃,不得私相授受。今欲有憑,立補給墾批一紙,付執為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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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業主。

  乾隆五年八月 日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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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立合約業戶貓霧社番投仔、愛箸轆、愛箸仔等,有草地一所,坐落莊北仔,東至溪,北至竹腳下,西至水圳,南至饒若浩田為界;四至分界。於雍正二年十月,給饒盛伯前去開墾水田,盛伯又退於蔡彌偉耕作。至雍正十二年,彌偉又退於張福運承買,經有土官、社主等丈過二回。至於乾隆五年十月,土官、社主同張福運又另清丈過田甲九甲七分實,每甲照莊例納租粟八石滿,共該租粟七十七石六斗滿,無青埔留存,永為定例。業佃二比甘愿,不得異言爭多取少,兩無逼勒,恐口無憑,各立合約一紙執照。

  批明:租粟番自己到莊車運,再照。

  乾隆五年十二月 日。

                         (代筆在見)□□□

                               投仔

                       立合約業戶番 愛箸轆

                              愛箸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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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立招佃業主岸裏社土官敦仔,自己本社馬崗厝後埔地,招得黃禿錫兄前來墾犁份一張,配丈五甲,東至番田為界,西至王良田為界,南至徐獻芹田為界,北至岸番埔園為界;四至分明當日即收過埔底銀三十兩,其埔丈明五甲,議定首年每甲納租穀四石,次年納租穀六石,三年納租穀八石,三年以後,每甲八石,永為定例。其租穀要重風乾淨,不得以濕冇抵塘等情。其穀在莊交納,每石照莊例貼車工銀四分五釐。其租粟蒔早冬,即早冬交納;若插蒔晚冬,俟晚冬完納;年有豐凶,兩無加減。至莊修築坡圳、橋路雜費等項,係佃人自己料理,不干業主之事;倘欲別創及退回內地,必先問明業主,查無拖欠租粟,及承退之人誠實,准其退回犁頭工本銀兩,業主不得異言阻擋。今欲有憑,立招佃批一紙,付為執照。

  乾隆五年五月 日。

                        代筆通事 張達京

                      立招佃批業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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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立給墾批感恩社業戶蒲氏悅,有埔地一所,坐落橋頭莊。茲招到佃人林元璸自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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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前來開闢,即日收過犁頭埔底銀三十九兩正,經丈明三甲一分正,遞年每甲大租八石,俱早季颺淨,佃人車運社內交納,不得拖欠。倘日後要退賣別創,先聲明業主,查其誠實之人承頂其田,不得私相授受,亦不得莊中窩匪窩賭等情。口恐無憑,立給墾批一紙,付執存照。

  即日收過埔底銀三十九兩完足,再照。

  乾隆九年十月 日。

                         立給墾批 感恩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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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立給佃批墾耕字本半線社番業主阿國迭等,承祖遺下有產山帶園厝,地址在烏瓦仔莊山,東至崙尾山為界,西至大車路為界,南至黃備觀山為界,北至園蓋雲山為界;四至明白。今因嘓迭不能耕作,情愿將此產山及園厝地托中就與漢人林壽官自立招佃墾耕字執掌,自出工本栽種樹木、竹圍,年帶貼納山租二錢五分正。其山隨付與漢人林壽官永遠己業,管掌耕作,帶納社租,不敢刁難,任從招佃給墾,不敢異言滋事。此山係迭承祖遺下物業,與內外番親人等無干,亦無來歷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迭自出首一力抵擋,不干掌主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給佃墾耕字二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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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執一紙,付執為照。

  乾隆十二年十一月 日。

                          為中人 邱朝明

                          代書番 林志和

                 立給佃墾耕字番半線社業主 阿嘓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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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立給佃批貓兒掟業主郭朝選,有熟園一所,坐落土名鳳山崎大圳下,東至宗元園畔隔界,南至旱溪,西至樑堀,北至大圳。今有佃人田嘉禎前來給批承耕,即日收過園底銀完足,佃人乃去耕作。議定歷年之租一九五抽分,其租佃人車運業主家中交收;如所約之租不清,將園底聽從業主另招別佃頂耕;如租無欠,日後佃人倘或回唐售賣,亦不得阻擋。此係業佃兩愿,日後不得異言等情,今欲有憑,立給佃批一紙,付執為照。

  業主。

  乾隆十七年十一月 日立給佃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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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立給佃批阿束社番業主臺灣霞,即阿麟,因本界內埤仔頭莊前車路下剩有荒埔一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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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二釐零之地。因離社遠涉,難以耕鑿,愿將此埔招與漢人張光箸出首前來承為佃,永遠為業。即日收過犁頭銀五大員正;其埔任聽銀主前去開墾耕作,成田之日,每年貼納大租粟四升正,不得少欠。口恐無憑,立給佃批一紙,付執存照。

  即日同中收過犁頭單銀五大員正,再照。

  乾隆二十九年十二月 日。

                          為中人 林情叔

                    立給佃批番 臺灣霞(即阿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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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立給墾批人業主瑪,今有番佃邱待老原佃墾大浪泵社埔地一所,坐址本厝後,遞年大租納社番明白。佃人自築坡圳,經已陸續開墾,頗成下則田園。因眾番未有請陞報課,本年六月內,蒙分憲夏票差清查,著充當業戶,呈報陞科。蒙憲著弓書承差到處按段明丈,議約水田每甲遞年納大租穀六石,旱田每甲遞年納大租穀五石,旱園每甲遞年納大租穀四石,自本年為始,永為定例,日後不得剋戈翻丈,加增租穀。茲明丈過○○○分下水田○段,共○○○甲○分○釐○毛○絲○忽,遞年該納大租穀○○石○斗○升○。合園一段,共○○○甲三分○釐○毛○絲○忽,遞年該納大租穀一石二斗○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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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早、晚二季車運到本社聽業主經風搧淨明量,每石早七晚三,交納足數,付業主完納正供,併散給該社番原租雜費等項。倘有別費,業主自當支理,不干佃人之事;而佃人應納大租穀不得少欠升合,如少欠者,即將田園付業主召佃別耕,抵完租課。倘再開坡圳,係佃人自出工本。如欲轉售別創,宜報知業主過佃,不許私相授受,亦不許在莊聚賭窩匪誘番滋事。今欲有憑,立給佃批一紙,付執為照。

  業主。

  乾隆二十九年十月 日給。

   尺  其戈尺一丈三尺一寸為一戈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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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立給佃批三重埔莊業主瑪,就本莊批給旱園二張七分,年應科納大租課粟照就莊例抽的。東至大港,西至趙盛園、隆君孝港,南至余家園,北至陳浩園為界;批付陳請前去耕作納租,永遠為業。其大租務須晒乾車運到本社,或至港經風搧淨交納,不得少欠升合;如有少欠,愿聽業主招佃別耕,不敢阻擋。仍不許在莊窩匪聚賭犯律情弊;倘有不法,任業主合眾指實形跡,公逐出莊,原業另招頂耕,不得異言,各宜安守物業,合給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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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業主。

  批明:後來或開水灌築成田,照莊例按甲納租,批照。

  乾隆二十九年十月 日給。

  批明:此墾內埔園,東至大港,西至舊竹圍腳,南至汪家園,又竹圍內南亦至汪家竹圍;北至陳誥園。於道光十四年十一月,榮、基等叔姪乏銀費用,經已折出此業,盡根賣與邵春燕、邵清甘官。茲陳宅墾內尚剩舊竹圍田園一段,其墾單尚留與榮、基等收存,日後邵家要用墾單,榮、基等當即遞出應付閱明取用,不得刁難,不敢妄批,所批是實,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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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0)

  立給送坡地牛埔墾批字霄裏莊業主黃燕禮,同股夥等,先年承買薛家大莊業大租四至界址,及正供錢糧社課各款,但載契約造冊內註明,歷管無異。其各莊田業俱各田頭築坡,堵水灌銛蔭,田業未有大溪泉源圳水通流灌銛蔭。茲因霄裏山下新興莊眾佃所有給墾開闢田業既盡,各墾內未曾餘埔築坡牧牛,只有山下莊崁而荒埔一所未有給墾與人,是業主該管之界,內原係赤爍之地,旱埔不能墾闢成田,僅可給眾佃以為築坡牧牛。眾佃吳永輝、吳永岐、徐時偉、張子敏、楊惠初、謝廷松、謝廷玉、何發伯、游榮順、李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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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同莊眾等前來與業主商酌山下莊田業乏水灌銛蔭,無坡地可築,亦無牛埔可牧,眾佃備出花紅銀二十四大員正,求業主墾給佃批霄裏山下崁面荒埔四至界址,東至眾佃屋背崁頂路為界,西至社仔背窩透至後寮湖為界,南至官路闕,與業主埔毗連為界,北至往中壢路為界;四至界址踏明,隨即交付眾佃吳永輝等同前去掌管,築坡牧牛。況此埔真旱瘠之地,無論何人倘有向前業主給出墾批字約,不堪照用。其眾佃倘有栽種雜物等項,照莊例一九五抽的。此係業佃相依,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給送坡地牛埔墾批字一紙,付與眾佃永遠為照。

  即日批明:業主實收到墾批銀二十四大元正足訖,批照。

  業主。

  乾隆三十年正月 日立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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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一)

  立招墾字雷朗社番業戶君孝仔,有承祖遺下番口糧埔地一段,坐落大坪林溪中,土名溪中央中州樹林。埔地一所,東至溪頭,西至溪尾,南至大溪,北至溪仔;四至界址明白。今因眾番口糧無資,無力開墾,議招漢人張直篇前去自備工本伐木墾種,時收過犁頭單銀完足正。即日公同收訖,分給眾番口糧;其溪中州踏付張直篇掌管,永遠為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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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定墾成三年外,所種雜物照例報業戶一九五抽的;或開有成園者,聽業戶丈量甲數,園每甲年納社租三石,以為分撥眾番口糧,不得增多減少。所納租穀分作早、晚二季交納,不得拖欠;倘墾人如要別置,對戶過佃收租,餘任從其便,不敢阻擋。後來恐遭洪水漂流,大租穀存不敢取討。保此溪州埔地係孝承祖遺下物業,與別番無干,亦不敢重招墾他人不明為礙;如有不明,孝自一力抵擋,不干墾人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異言,口恐無憑,立出墾字一紙,付執為照。

  乾隆三十二年三月 日。

                          代筆人 李志榮

                      立招墾雷朗社番  君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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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二)

  立墾佃給批人北投社番業主買奕,有祖遺下鬮分水田一小坵,併帶水分灌溉。內園一坵,南至圳,北至大車路,東至火巴連園,西至朝用田;四至界限明白。因築守隘口,自己不能耕作,今招得漢人陳仕官前來頂耕,時收起開闢埔底辛勞銀三十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田併園隨踏付佃人管耕,永遠為業,併付起蓋栽插,歷年配納大租粟二斗,永遠定例,付業主車運,不得增多減少。自給之後,永斷葛藤,佃人管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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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代久遠相承,業主不敢藉端自耕,亦不敢另給他人。倘佃人要回唐,聽其轉遞,業主不得阻擋生端。今欲有憑,合立給批一紙,永遠為照。

  即日收起開闢辛勞完足,再照。

  乾隆三十四年二月 日。

                          知見人通土 朗

                           業戶 余啟章

                          在場人 大巴連

                          代筆人 黃成業

                           中人 張安觀

                            母 大目斗

                           番婦  蹈投

                     立招佃給批番業主  買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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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三)

  立給佃批雷朗等番業戶土目東義乃,緣漳和永三莊奉憲清丈,溢出田二百四十七甲零,遭例赴府憲呈請歸番。現蒙恩移廳憲議詳歸番在案。茲永豐莊溢額各佃,經同業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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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成祖與乃等議約,永豐莊埔地原係磽瘠,且成祖同佃人開鑿埤圳工本浩繁,因是酌以每甲田納大租六石,內乃番等收園租三石,業戶林成祖收水租三石,永遠定例;倘業佃頂換,永無增減。茲佃楊切名下溢額田○甲八分八釐二毫八絲,每甲照三石完納,約早、晚二季車運至枋寮館各半完納,不得少欠。此田經憲疊丈,寸土無匿,日後不得藉端再丈。今欲有憑,立給佃批一紙,付執永耕為照。

  乾隆三十六年 月 日給。

  番業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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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四)

  立杜賣契人南崁社業主大頭朗,有承祖遺下草地一所,坐落土名大坪頂坡仔頭,東至崩坡崙車路為界,西至陳家崙分水為界,南至坡頭乃乃車路為界,北至坑仔口車路為界;其四至同中踏勘指定明白。今因欠銀費用,將此草地一所,托中與李從炳出頭承買,三面言議時值銀十四大員正。銀即日同中交訖;其草地聽銀主前去用力築坡,開鑿成田,起蓋厝宅,居住耕種,不敢阻擋。每年言約租銀一兩正,日後業主不敢爭多,佃人亦不敢減少。此係二比甘愿,並無重張不明為礙;如有不明,業主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保此業日後不敢言及貼贖生端等情,今欲有憑,立杜賣契一紙,付執為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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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乾隆三十八年七月 日。

                          代筆人 □□□

                        在場人甲頭  本屐

                         知見中人 李宇官

                        立杜賣契人 南崁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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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五)

  立給佃批霄裏業主黃,今有佃人陳盞、邱頭、邱強芝、李君欽前來承墾,課地界內給出埔地一塊,東至邱東進埔尾牛湖堀邊,西至園莊人往中莊路,南至中溝自中莊路起算六個工牛為界;北至大驛路為界。自給墾後,付佃前去自用工本開墾耕種。其田埔所種粟頭、雜仔,照例一九五抽的,佃得八五,業得一五,收成運至公館交納,以供國課社租,不得久抗拋荒。若給墾三年後不去耕種納租,聽另招別佃,日後開出大埤圳水照通莊篙尺清丈,每甲八石完收,不得拖欠升合。至開大埤圳公費,照業四佃六勻派,其小陂塘圳水佃人自備。倘日後佃人回籍別創,欲退此業,須擇誠實人承頂,通知業管到場,租清割佃,不得私相授受。今欲有憑,立給佃批字付執為照。

  批明:東界外中湖堀,倘日後有人築陂堵水,侵浸界內埔地,不得阻執。本界埔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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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有墳墓,任從修築,不得阻執犁場,批照。

  業主。

  乾隆四十二年十一月 日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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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六)

  立給霄裏莊佃批黃,今佃人李瑞芳前來認墾,課地界內給出缺仔面土牛溝內青埔一處,共一十張犁份,東至黃宅埔,西至缺仔崁面大坑缺橫車路直透,南至土牛溝,北至溝為界。自給墾以後,付佃前去自用工本開墾耕種。其埔所種雜物,照莊例一九五抽得,佃得八五,業得一五,收成運至公館,風淨交納,以供國課,不得拋荒。若給墾三年以後,不去耕種納租,愿從另招別佃。日後開出大埤圳水照通莊篙尺清丈,每甲八石完收,不得拖欠升合。至開大埤圳公費,業四、佃六勻派;其小埤圳佃人自理。倘日後佃人欲回籍別創,退賣此業,須擇誠實人承頂,通知業管到場租清割佃,不得私相授受。今欲有憑,立給佃批,付為執照。

  業主。

  乾隆四十三年十一月 日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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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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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給批字感恩社業戶蒲天開,有應管得荒埔一處,坐落土名菁埔莊後,東至李家園界,西至車路界,南至溝界,北至牛路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荒廢,無力墾耕,托中引就與鄭應元、鄭應魁兄弟出首承給,當日三面言約給批銀一十二大員正。銀即日同中收訖;其荒埔時交付鄭應元、鄭應魁兄弟前去開築風水,安葬祖墳,抑或墾成田園,聽從其便,不敢阻擋。保此荒埔係開應管物業,與別親人等無干,亦無重給他人不明為礙;如有不明情弊,開出首一力抵擋,不干鄭家之事。此係仁義交關,二比甘愿,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給批字一字,付執為照。

  批明:即日同中收過字內銀齊足,再照。

  乾隆四十四年正月 日。

                          為中人 吳瑞桐

                          代筆人 李生

                         立給批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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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八)

  立給佃字小圭籠社業主馬眉甲首己力氏同眾番媽那居、釐氏等,有承祖遺下山林一座,坐落土名楓樹林,東至貓尾崙分水,西至石角坑,南至橫山崁,北至林外草山;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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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明白為界;併帶火坑水源灌溉充足。茲因乏欠公項,無可完繳,托中引就與許成萬官前來承給,三面讓定埔底銀五十大員正。同中即日銀、字兩相交訖;其林地隨即踏付佃人前去自備工本,開埤築圳,墾成田園,以為永佃己業。茲因山林叢穢,工本洪大,公同議定遞年貼納口糧大租粟四石正,不得少欠升合。此係山林崎嶇,日後佃人備本開築埤圳,將山築成水田,係山石不堪甲聲,業主不得生端清丈,及議貼增租;倘無力開田,及山園荒蕪,佃人亦不得短少口糧大租。此係業佃兩愿,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給墾佃批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墾批字內林底銀五十大員足訖,再照。

  乾隆四十四年十月 日。

                          代筆人 潘大成

                          為中人 林陰觀

                      立給佃批字業主 □□□

                           甲首 □□□

                              媽那居

                               釐氏

                           老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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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婆 □□□

                              吧那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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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九)

  立給佃墾秀朗社番業戶老君孝之子潤福,同家社白番沙几里等,因福有承父遺管新興埔樹林地一所,東至青潭溪,西至朱子沛旱溝,南至大山,北至溪;四至踏明為界。因前年給墾與妣王益不能用力開墾,今因社番乏工斬闢,口糧無資,招到黃蘊輝、葉潭官、葉便官、林腰官等前來闢墾,當日三面議定其工本伙食及開築坡圳灌溉水田,俱係佃人自理。言約四年以內,例應抽的大租,付佃人以為民壯雜費之資;四年以後,依擺接高例按甲納租,水田每甲納大租六石,埔園納租三石。其租粟務晒乾交納明白,不得少欠;其田園付與輝、潭等子孫永為己業,不得異言滋端。保此業係福承父物業,與別番無干,亦無重給別佃及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福等自出頭抵擋,無干佃人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抑勒反悔,今欲有憑,即給墾批一樣四紙,各收一紙,付執為照。

  乾隆四十七年八月 日。

                          代書人 陳廷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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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給佃墾秀朗社番業主 □□□

   計開眾番名字:

  沙幾里、阿眉、金生、咬龜難、擺接、打那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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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0)

  同立永耕契字水裏社業戶大宇、土目六仔蒲等,有承祖父遺下山園一處,坐落土名仔林三層崎路北第三埒,東至車路界,西至車路界,南至洪速園界,北至巫揣園界;四至界址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先儘問社內番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漢人洪降觀、陳來成等同出首承永耕,三面言定時值園底銀十二大員正。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園隨即踏明界址,付與銀主前去掌管,或出他人抵租,永為己業。自此永耕終休,不敢言及找貼之理。面約全年配納番主大租粟八斗四升,至八月間完納,不敢少欠。保此山園係大宇等同承祖之物業,與別番等無干,亦無重張典他人為礙,以及上手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係大宇等同合力抵擋明白,不干銀主之事。此是二比兩愿,各無迫勒反悔滋事,口恐無憑,同立永耕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永耕契字內銀十二大元足訖,再照。

  再批明:併帶厝地基一所,址在新莊仔莊內,東至張家界,西至張家界,南至張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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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北至車路界;四至界址明白,所批是實,再照。

  乾隆五十二年八月 日。

                      代筆人、為中人 洪德意

                     在場併知見番社主 □□□

                同立永耕契字水裏社番業主 大宇

                           土目 六仔滿

  批明:於光緒二十七年十月間,內抽出園二坵,賣過陳壽德,又一坵賣陳竣,批照。

  再批明:光緒二十八年間,抽出路東北園二所,賣過陳錄掌管,再照。

  批明:道光十八年,抽出車路北園二所,賣過新莊仔莊陳鉗掌管,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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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一)

  同立重給開墾字遷善南社業戶大宇牛罵、北社業戶瓦釐良等,有公山連埔園一處,坐落土名斗底後,東至斷尾坑溝界,西至大路界,南至蕭家竹頭車路界,北至深坑底古墓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乾隆甲子年,此埔園曾給與陳旦開墾成園,年納大租銀六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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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正。至乾隆己丑年,陳旦將此山埔園轉賣與陳喜、陳岳官,其文契因日久蛀破朽爛,難以開規,陳喜等復向原業主大宇、瓦釐等重給出墾字存照,時三面議定重給契面佛銀七十大員正。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山埔併園隨即交付陳喜、陳岳官前去共墾耕作,或起蓋住屋,栽種竹木,永為己業,抑或剪栽風水墳墓,大宇、瓦釐等日後子孫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亦不敢言及貼贖。明約歷年照原納南社大租銀四大員,亦納北社大租銀二大員正,永為定例,不得增減。此係兩愿,各無抑勒情弊,今欲有憑,合立重給墾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重給墾字內佛面銀七十大員正完足,再照。

  乾隆五十四年十月 日。

                        代筆併為中 連雲山

                     立給墾字南社業戶 □□□

                         北社業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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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二)

  立重給墾批青埔字霄裏莊業主黃燕禮,有奉文開闢青埔一所,坐落土名址在桃澗保大湳莊。情因乾隆年間,佃人黃品卿懇向業戶給出大湳莊青埔犁份二張,品卿將埔地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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蕪,課租無所供納,願交還業主另招別佃。今有佃人林豐榮到館前來,向業主前來重給墾批青埔犁份二張,四至界址,東至尖山望樓邊大路為界,西至陳理厝為界,南至土牛溝為界,北至老車路為界;四至界址業佃面踏分明。隨即交付佃人林豐榮自備工本耕作,栽種雜物等項,其每年供納課租,依照臺例一九五抽的,運至公館交納。若給三年外,倘有拋荒另招別佃,榮不敢異言生端,須擇誠實之人方能承退。此係業佃相依,今欲有憑,立重給墾批青埔字一紙,付佃執照。

  即日批明:黃品卿原墾取回抹消,日後倘有執出,不堪照用,俱為故紙,批照。

  再批明:佃人備出花紅銀二大元正,交業主收領,批照。

  業主。

  乾隆六十年 月 日給。

                          代筆人 張得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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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三)

  公議再立給佃批字貓霧社業主通事突牡丹,有承祖遺下山埔一所,坐址山腳福興莊後,先年經老通土出佃人,開墾築成水田,共墾犁份,築造浮埤圳灌銛蔭,田園逐年供納大租無異。其田園永聽付佃人招耕收租稅為利,或別創轉售下手,聽其自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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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不得阻擋等情。此係各家共享昇平之樂,因爽逆倡亂,各佃流離失所,埤圳無人照管,至被風雨流陷,田業拋荒,乏人耕作。恐其大租無資,又兼佃人血本無歸,故招回原佃。於乾隆五十五、六兩年,業佃相商,再用工本重脩浮,加築埤圳,俱係佃人自理。約限三年以後,有水灌銛蔭是田者,每甲大租八石;水若不及是園者,每甲大租二石。即立佃批,付各佃執照開耕。至乾隆五十九年三年以後,田園丈分甲聲定著以此業佃增減完納。丹於乾隆六十年七月間,為短納等事控稟各佃,蒙理番分憲批准集訊各佃等粘約呈訴業佃控訴在案。有本社師魏川禮同莊甲江佛興不忍坐視其業佃久訟,公議勸處日後□□□園每甲每年供納大租四石滿正,分二季均納。此係業佃甘愿,各具遵依呈繳,稟明理番分憲准息銷案。其業大租定例,後來無增加減少;此業任從佃人耕收稅,抑或轉賣他耕供納大租,收價抵本,毋得阻擋異言生端之事。此係憑公勸斷,業佃二家甘愿,今欲有憑,新立佃批一紙,付執為照。

  批明:第四份佃人林民官田業,該甲聲一甲七分五釐正,再照。

  嘉慶元年九月 日。

                           莊甲 江佛興

                          代書人 魏川禮

                   公議再給佃批業主通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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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四)

  立補給原墾埔地字霄裏社業主蕭文華,承父遺下有青埔一所,坐落土名山仔頂崗,東至山腳田崁為界,西至大車路為界,南至山腳陂崁透至大車路為界,北至崗尾橫路透至庭仰陂大車路為界;四至界址明白。茲佃戶陳經玉給墾,在前被火失落,現今陳經玉之子陳聯生備出花紅酒禮銀二十四大元到社,向給原墾埔地。華念業佃相得,即到地踏明,將原墾四至界址,交付佃戶陳聯生前去栽種物業,結定此埔地每年帶納社租穀二斗正,日後成業,永不得加租等弊。口恐無憑,即立補給原墾埔地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華實收到字地內花紅酒銀二十四大元正,批照。

  嘉慶二年八月 日補給。

                         在場白番 天賜

                              王成

                              元祿

  業主

                         代筆社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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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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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給佃批霄裏莊業主黃燕禮,緣有本戶課地界內尖山崁面土牛溝內大車路下青埔犁份一處,先年已經給佃陳理墾種。自給墾後,久年拋荒,陳理沒故。及乾隆六十年,嘉慶元、二等年,陳理之子陳筆混界網佔,經稟分縣訊詳分憲各在案。茲陳筆親身懇求,情愿備本耕種供租,不敢仍前混抗,併甘愿書立認佃供租約結前來。但念陳筆係屬業佃,既悔前非,俯從其請。所以即經面踏步數界址,東北面自尖頂望樓前大車路踏起一帶,與黃品卿埔毗連至南面二千五百三十六步,又從南面踏落至車路,與楊助埔頭毗連小路二百八十步,又自此小路接連,踏至西古塚後五百步,又自此古塚連,踏至西北面大湳莊人往尖山車路一千一百四十五步,又自此西北面車路,踏至尖頂望樓東北面車路相連接一千五百七十步;週圍統算,計共六千零三十一步為準。另帶北界外,即係大湳莊人往尖山車路下埔地一塊,東至謝鄭公埤壆岸崙面人往尖山路,即與鄭好埔毗連為界,西至本佃自墾田唇消水溝址,直上至南車路,與郭德等埔毗連立石為界,南至大湳莊人往尖山車路為界,北至謝鄭公埤水面為界。又給本佃此埔頭與鄭好埔頭一塊,東、北面自番仔窠頂大湖莊往尖山車路起,直透上至東南面陰窠澗為界,又自此東南陰澗起灣,斜踏至西南大湳莊人往尖山車路,就本佃埔頭相接為界,南西勢自本佃埔頭,與鄭好埔頭相連小路起,斜至東北番仔窠頂吳添生埤角面上小路,亦與鄭好埔毗連為界。自今踏明給批後,付佃陳筆備本前去墾開,遞年栽種無論稻粟雜仔,照例一九五抽的,業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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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收成,送至公館風精乾淨租斗交納,不得抗欠及窠匪聚賭等情;若仍抗,三年外不墾種供課,隨聽另招,不得霸踞。日後或欲回籍別創,退舊售此業,須擇誠實承頂,通知業管租清割佃,亦不得私相授受。今欲有憑,立給佃批一紙,付執為照。

  批明:本佃四址之內,先年有別佃築埤處所,倘別佃欲加高壆岸修澗埤肚,聽從其便,該佃陳筆不得藉阻。又界內所有先築古墳,亦不得毀傷等情,合聲明,批照。

  再批明:自今給後,所有該佃父陳理先年向給各批舊約,概行抹銷,不堪照用,批照。

  再批明:南面本界外另踏埔地一塊,東至本佃陳筆埔地中莊人往桃仔園街小路為界,西至邱家風水頭崙頂,與業主公埔毗連為界,南至土牛溝邊大車路,與黃品卿埔毗連為界;北至八隻厝莊人往尖山大路為界,批明,再照。

  業主。

  嘉慶四年四月 日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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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六)

  同立佃批字搭樓社番業主王徑義、王雲龍,前年父在日,有埔地址在雙尾莊,被水沖崩,幸已浮復。嘉慶二年,有漢人鄭雙琳官托中前來認墾,約每甲埔底銀四大元,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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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內開荒無租,至第四年每甲納業主大租銀二元半。茲業佃公同丈得本佃墾園一段,東至曾家園,西至小路,南至陳緘官園;北至葉家園為界。計園八分,年納大租銀二元正,訂十月完楚,不得違約抗欠,如有抗欠,將園聽業主起耕別佃;抑佃租無欠,欲將園轉退他人頂業,務先達知業主,以便查察過佃收租,不得私相頂退。倘日後園被水沖沒,其大租隨園之存失。保此埔園係義等功兄弟兩人承父應分淨復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等情,義等一力抵擋,不干佃人之事。今欲有憑,同立批字一紙,給付存照。

  即日收過本佃來埔底銀三元二角完足,再照。

  再批明:另又園一段,東至本佃令兄園,西至王家園,南至陳家園,北至王家園;四至分明為界;經丈六釐正。又契內園一所,經丈七分四釐。計共園八分,年納大租銀二員正,親立為照。

  嘉慶五年十月 日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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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七)

  立給墾批字業主黃燕禮,有管下桃澗保課地界內青埔一所,坐落土名大湳莊車路下,尚未墾成田業。茲有佃戶陳佛、陳聰出首承給,經本業主到地踏明四至界址,東至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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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埔為界,西至郭得埔為界,南至陳家祖墳後,並帶小湖盡水為界,北至謝家公陂面為界;給付與陳佛、陳聰兄弟前去開墾,自備牛隻、種子,竭力墾闢開成田業,遞年早季收成之日,聽業按臺例一九五抽的完納。其租粟務要經風搧淨,運至公館遵用租斗量納,不得推諉,亦不得短欠以及拋荒等情。當日議定親收批禮銀六大員正。今欲有憑,立給墾批字一紙,付執永遠為業照。

  批明:即日親收批禮銀六大員足訖,再照。

  業主。

  嘉慶八年十月 日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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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八)

  立給山埔墾批龜崙社土目業主箕山,同社番阿辛、有辛,承父遺下埔地一塊,土名坐落本社側畔,東至本山埔竹圍背橫崗為界,西至簡宅田為界,南至大路透落簡宅埔園竹圍為界,北至邱、謝合置埔園腳路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今因此塊山埔旱瘠,辛無力墾種,又兼缺乏糧食,自愿給與莊鄰謝光裕承受,當日議定埔底價銀四十八大元正,交辛收足訖;即日將山埔給付承受人永遠管業,築屋居住,墾種竹木、果樹、地瓜、雜物,併結定遞年供納本社山租口糧銀二錢正。保此山埔委係辛承父遺產,並無番親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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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干涉,亦無重複典當他人財物為礙;如有此情,俱係辛一力抵擋,不干承受人之事。一給斷根,日後辛及子孫不得異言,永不得言及增找生端滋事。此係二比甘愿,兩無抑勒,今欲有憑,立給山埔墾埔批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收過墾批內埔底銀四十八大元足訖,再照。

  嘉慶十一年十一月 日。

                          代筆人 王瑞槐

                           伙長 小伊則

                         在場番親 阿尾

                         為中番親 阿仁

                立給山埔墾批業主箕山同社番 阿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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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九)

  立給墾批字霄裏社通事業主蕭文華,同眾番等,緣本社承祖父遺下有守丁隘埔一段,坐落土名楊梅壢土牛邊,東至蕭家厝後大軟凹外崙頂分水,直透至土牛為界,北至鄭家埔毗連土牛溝為界,西、南至山腳為界;四至界址沿踏分明。祗以此處埔地旱瘠,又兼本社番乏力開闢耕種,不得已,合社番商議情愿出給與人。茲招得漢人佃鄭張氏承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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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日三面言定佃人自出工本、器具前去掌管,開闢耕種成業,日後永為己業,本社業主華及眾番等不得異說。以本社大租議定五年完納,年清年款,不得少欠加減。保此埔地係本社番承祖父遺下守丁隘埔,與別社番漢人等無涉,亦無重墾典掛他人番漢人等財物為礙,及上手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係本社業主華同眾番一力抵擋,不干佃人之事。此係業佃兩愿,並無逼勒反悔,今欲有憑,立給墾批字一紙,付執為照。

  嘉慶十一年二月 日。

                           代筆 潘興隆

                          在場番 阿進

                              萬恩

                        立給山批字 蕭文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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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0)

  立補給墾批結定租粟小圭籠業主包仔漣,有承父遺下石角坑內山林遺地一所,東至大崙反水併橫岸大石為界,西至大崙反水過小崙透海為界,南至中心崙小坑內大石頭為界,北至海:四至分明;年帶坑溝埤水灌溉。今因乾隆三十七年間,經業主馬眉給於佃人李祖榮自備工本,前去砍伐開墾成田納租,永為己業。當日收過墾底佛銀十二大員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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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管至今。祗因嘉慶十年,洋匪擾害,墾批遺失,查其屬實,理合補給管業,以杜後患。今有原佃之子李寶林前來向給,結定租粟,三面言議寶林備出佛銀八員正,即日收足,議定遞年該配納口糧租粟七斗正,運至本莊社館兩平斗交納,取出完單執照。自今而後,永為定例,一給千休,永無取贖,終無找洗。此業係嗹承管物業,與他俱各無涉,並無交加不明,亦無重給他人;如有等情,係嗹裔及該社業主社番抵擋,不干佃人之事。此係業佃相依,原墾遺失,理宜再給。後日佃人欲回內地或別創,任其典賣,不敢阻擋生端滋事。各俱甘愿,永無反悔,恐口無憑,立補給墾批一紙,付為永遠執照。

  即日收過墾批內佛銀八大員正足,再照。

  嘉慶十二年十月 日。

                            兄  榜禮

                          在場男  進仔

                               應元

                            姪  進興

                               三仔

                              社老婆

                           知見  納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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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番角冊

                               勝恩

                             小包仔連

                           代筆 何龍標

                  立補給墾批結定租粟業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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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一)

  立補給佃批業主黃燕禮,因原佃蕭俊德、黃名揚先年向前業夥給墾犁份半張,除截一半先退楊冷外,仍存之埔併茅屋,今名揚同俊德姪蕭阿火,乾隆四十六年又盡退楊潭、楊集等承頂,當日面踏分明。界址東至大湳溝為界,西至楊宗興公埔心水溝為界,南至羅壇埔園為界,北至桃仔園,往尖山大車路為界。其原批因嘉慶十四年遭亂失落無存,恐日後管業無憑,茲楊潭、楊集等前來向本業管復補給批,付佃前去自用工本開墾耕種。其田埔所種粟豆、雜仔,照莊例一九五抽的,佃得八五,業得一五,收成運至公館交納,不得久拋荒。若給墾三年後不去耕種納租,聽業主另招佃,日後開出大埤圳水,照清丈每甲八石完收,不得拖欠升合。至開出大埤圳公費,照業四佃六勻派;其小埤塘圳水,佃人自備工本。倘日後佃人回籍別創,欲退此業,須擇誠實人承頂,通知業管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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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租清割佃,不得私相授受。今欲有憑,立補給佃批一紙,付執存照。

  業主。

  嘉慶十六年正月 日補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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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二)

  同立給墾山埔契字水裏社番業主大宇荖、百馬良,有承祖父遺下山埔一處,坐落土名在新莊仔崙頭,東至自己山埔界,西至福德山埔界,南至林輝山園界,北至自己山埔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社內乏銀費用,愿將此山埔一處出賣,先問盡社內番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招與新莊仔莊漢人張貴、張行兄弟出首給墾承買,即日同中三面議定時值給墾價銀五大員正。即日同中兩相交收足訖;隨即踏明四至界址,交付與買主張貴、張行兄弟前去掌管,開築成業,耕種收抵為利息,各不敢刁難。保此山園係是大宇荖、百馬良承祖父遺下應份額物業,與別房番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為礙,並無交加來歷不明之事;如有不明事,係大宇荖、百馬良自出首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山埔一賣千休,如藤割永斷,日後子孫不敢言找贖之理。此係二比兩愿,各無抑勒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給墾契一紙,付執存照。

  批明:番租連賣在內免完納,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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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日同中親收過給墾契面銀五大員正,每員庫平七錢重完足,再照。

  嘉慶二十四年十月 日。

                          代筆人 黃時明

                          為中人 高榮生

                       在場知見社主 □□□

                       立給墾契字番 大宇荖

                              百馬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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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三)

  立給墾批字番業主、土目等,今有小圭籠本社界內坐落土名橫山坪,東至謝家四角坵透過石埒為界,西至坑為界,南至水頭坵為界,北至竹圍園埒外溝界。又下段土地公崙埔地一所,東至坑溝界,西至謝、楊兩家崙透崁頭界,南至土地公石廟橫過為界,北至曾家崁頭透界;四至界址俱各分明。原帶四處水源本坑圳水灌溉,又帶坡塘厝地在內。先年有詹國瑞向老土自給佃開墾不成,拋荒數載,誤口糧無資,公項屢欠無徵,例應歸番另招他佃人魏水兄弟等前來給批開墾,時議埔地佛面銀十四員正,以茲抵還公項。等自備工本前去起蓋居住,墾成田耕活,遞年應納大租口糧粟共一石三斗正,運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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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莊公館交納,合給完單存照,永為定例,業佃不得爭多減少。保此業係應元份內物業,與他番無干涉,亦無上手來歷交加不明等。倘若佃人欲移居別創,任憑佃人魏水等典退銀兩,以充工本資貨,番業主不得阻擋刁難等情。此係二比甘愿,兩無反悔,今欲有憑,立給墾批字一紙付執,永遠為照。

  即日親收過埔地佛面銀十四員正足訖,再照。

  嘉慶二十五年五月 日。

                          代筆人 陳亦毫

                         在見老番  蚋郎

                              包仔連

                     立給墾批字番業主 □□□

                           土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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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四)

  立給墾地批霄裏社業主蕭聯裕,遺下墾有一小段,土名澗仔壢社仔莊。界址東至與陳家壆為界,西至與王、薛兩家為界,南至與陳家田為界,北至車路為界;四界分明。緣有佃人王陣前來懇給墾地批,當日議定陣備出墾地銀四大元正,現交與業主親收足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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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即指明四界,付與陣前來掌管,永為己業。此給以後,任從佃人耕種,架造屋字,每年要納本社口糧四斗。乃二比欣然喜諾,口恐無憑,立給墾地批字一紙,付為永照。

  即日批明:業主收到字內銀四大員正,批照。

  道光元年八月 日。

                          代筆人 蕭德勝

                     立給墾地批霄裏社 蕭聯裕

  道光三年間再批明:業佃兩人再議,另又加給鴨母堀濫溝唇又下簡濫溝面,任從佃開闢掌管,再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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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五)

  立給佃批業主黃緒傑,今有佃人鄭珠牽前來承墾,本戶界內給出大沓莊青埔一所,坐落土名南勢角,東至車路為界,西至鄭家埔為界,南至車路為界,北至楊家埔直透為界;四至界址自給墾後,付佃前去開墾耕種。其田埔所種粟豆、雜仔,照莊例一九五抽的,佃得八五,業得一五,早季收成,運至公館風乾精燥淨穀交納,以供國課社租,不得田埔拋荒。若給墾三年後不去開墾耕種,拖欠課租,聽業主另招別佃,不得異言;如有開墾耕種,倘日後開出大埤圳水,聽照成規篙尺,按甲供租。開大埤圳公費,照業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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佃六勻派;其小埤塘圳水,係佃人自備工本。又倘若日後佃人回籍別創,欲退售此業,須擇誠實人承頂,通知業管到場租清割佃,不得私相授受。今欲有憑,立給佃批執照。

  道光二年正月 日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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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六)

  立給埔墾契字人番業主潘大陸,緣有承祖遺下崁頂大崙尾莊佃人王還觀、王疊山二佃,逐年應佃陸口糧租粟,二佃合計共該穀一石四斗正,由來無異。茲陸乏欠費用,無奈,托中引就與漢人王還觀。姑念業佃相依,時懇給埔墾契出佛頭面銀七大元正。銀即日陸同中交收足訖;其園東西四至,併配納口糧,載上手前墾大契內明白。一給埔墾千休,日後及子孫不敢言找洗貼契尾口糧,再亦不敢增多減少,依舊照原來交納。此係業佃二比仁義交關,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埔墾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道光二年八月 日。

                           為中 (眾番)

                          代書番  光照

                           知見  宗生

                    立給埔墾契字番業主 潘大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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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七)

  立給佃批字感恩社業主六觀目義,有承胞兄阿萬目義遺下應管山園一埒,址在土名北埔面前厝莊西畔,東、西俱至元仔目義園界;南、北俱至車路為界。另堀頂園一坵,東至元仔目義界,西至元仔目義界,南至堀界,北至具天寶界;四至界址俱各明白。原與楊漢耕作,因上年間天災,水流崎嶇,荒廢難堪耕種,楊漢官退,義無力墾耕,將此業托中引就招與楊舒獻官出首承給,當日三面言約給批銀一十九大員正。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山埔園份時即踏明界址,付與楊舒獻官前去自用工本,開墾成園,耕作掌管,永為己業,抑或栽種樹木,選擇風水安葬墳墓,聽從其便,不聽阻擋。歷年載納大租粟一斗,每年至十月冬收成之日,到社交納,給單為照。保此業義承兄應管物業,與別番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張他人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義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給佃批字一紙,付執為照。

  批明:即日同中收過給批字內銀一十九大員正完足,再照。

  道光二年三月 日。

                        在場見男 瓦釐目義

                          為中  林宜觀

                          知見  阿鳳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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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筆  蒲新喜

                       立給佃批字 六觀目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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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八)

  立給墾批契字人番業主衛賜星等,緣先年承父遺下奉憲自備工本設隘開闢青山埔地,坐落土名咸菜硼牛欄河橫崗頂一處地方。當日同中面踏分明,東至由崁眉斜落窩溝,透上窩尾為界,西至崁眉由至軟窩底,透上窩尾為界,南至崁眉為界;北至與東至之窩尾直透橫過為界。四界內埔地面踏分明,給退與人,先問房親人等俱各不欲,外託中引就與葉紹元兄弟等前來出首承給埔地。當日憑中三面言定,紹元依時現備出契價銀一十二員正,經中手交星親收足訖,即日立契銀、字兩交明白;隨時四界內埔地土墳一穴,概行指交元兄弟子孫人等修理祖墳,招佃耕作,收租納課,永遠為業。當日議定四界內地每年應納業主大租銀六角正,給出完單付佃執照。保此業委係星奉憲設隘開墾之業,倘有番漢人等阻擋,係星出首抵擋,不干承給人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均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給墾批契字一字,付執永遠為照。

  即日批明:星實收到契價佛銀一十二員正親收足訖,永照。

  道光三年十一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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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中人 林天送

                          在場人 曾保生

                          代筆人 彭應熙

                   立給墾批契字人番業主 衛賜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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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九)

  立給山批土窨字霄裏明興莊業主蕭東盛,緣因自墾有山林埔地,址在銅鑼圈深窩仔五段田面。茲有土窨一穴,坐北向南,給與甘清喜安葬祖墳,原納業主蕭東盛大租銀一錢。當日清喜備出禮銀六員正,現交東盛收訖;即日踏明窨穴基址,橫直各八丈。自給山批之後,任從甘清喜前去點穴安葬,永為作城,盛不敢騎龍斬穴,及生端滋事等情。口筆有憑,立給山批土窨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東盛實領到字內禮銀六大員正足訖,批照。

  道光四年十月 日。

                          在見侄 燕麟

                            男 鳴

                           中人 鍾坤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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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筆人 鍾錦祥

                    立給山批土窨字業主 蕭東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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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0)

  立給永佃墾批字秀朗社番業戶韓敬元,有承祖父遺管拳山堡內山林埔地一所,貫在青潭坑軟坡內,坐落土名小油車坑莊,東至崙頭分水為界,南至張家山為界,北至林家大垵對中為界,西至坑溝為界;四至內界址俱各明白。併帶本山坑泉水源通流灌溉,逐年配納番口糧租粟一斗足,帶赴公館完納,割單執憑,不許拖欠。因今社番乏力墾耕,托中招得漢佃蘇文龍官前來出首承給,時同中三面議定墾底銀一大員正足訖。其山埔地隨即同中踏明,悉付漢佃蘇文龍官前去耕作掌管,收租納課,自備工本開闢,砍伐樹木,栽種五穀、雜物等項,開坡築埧,鑿圳引水耕田,不敢阻擋。日後墾成田園,照依莊例所行,業主經丈按甲納租,挑運到倉,乾風搧淨,不敢刁難推諉,永為己業。保此業係元承祖父報陞支分遺管物業,與別社通土番親人等無涉,亦無重給他人交加來歷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係元一力出首抵擋,不干漢佃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給永佃各耕各管墾批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酒禮銀完足,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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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光六年八月 日。

                          代筆人 鄭培元

                          為中人 陳克清

                        知見人社番 君義

                立給永佃墾批字秀朗社番業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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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一)

  立給墾佃批字竹塹社番業主廖吧,有承父遺下分授已分山埔一處,又帶熟墾水田一號,坐落土名三洽水大坪下,東至彭家三墩直透崗眉水流為界,西至大崩崁眉為界,南至山眉崁埋石為界,北至二段埔山眉為界;四至號段界址眼同場見人等面踏分明。原帶小坑水併界內塘二口灌,又帶西邊小泉水三門中央二人均分灌。祗因前佃開闢不成,自己無力開墾山埔,又將熟田取回,情愿一併給墾批與人,盡問本社伯叔番親人等俱各不欲承受,托中招得漢人陳住采前來承領墾闢成田,架造房屋居住。當日憑中三面言定,墾底併帶熟田時值價銀七十四大元正。即日其銀經中面交親收足訖,合行給墾字兩相交訖。自給之後,山埔水田任從墾人開闢耕種,永遠為己業,歷世子孫耕管。遞年供納大租粟一石正,即日業佃議定,日後永無加減,該佃人車運到所交納,即給完單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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佃收照。至有上手來歷不明,係一力抵擋,不干承墾人之事。日後倘有墾人若要別創,任從陳彩出退,業主同眾社番等不得阻擋,該佃通知業主割佃。二比甘愿,兩無逼勒,口恐無憑,立給墾佃字一紙,付執永照。

  即日實領過墾底銀七十四大元正訖,批照。

  再批明:給墾界內所栽竹木、雜果,概行交田,立批,再照。

  道光七年(丁亥歲)十一月 日。

                         說合中人 陳興郎

                              廖辛福

                          在場人 甘阿秀

                              彭阿明

                          在場人 弟阿財

                              住傳祖

                         代筆人兄 南茅

                           知見 □□□

                 立給墾佃批字竹塹社番業主 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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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二)

  立給墾山埔字社番業主阿六萬,有承祖父遺下山埔一處,址在福興莊後,土名錢員,東至陳家路為界,西至陳家山石釘為界,南至山腳路為界,北至路為界,四至界址明白;年納大租錢二百文。今因自己不能耕作,托中招得漢人陳團出首承給墾,同中三面議定時值山埔價銀二十六大員正。即日銀、字兩相交收足訖;其山埔隨即踏明界址,交付團掌管,任從栽種,永遠為業,日後子孫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山埔係阿六萬承祖父遺下之業,與別番無干,亦無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係阿六萬出首抵擋,不干漢人團之事。此係番漢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給墾山埔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給墾山埔字內佛面銀二十六大員正足訖,再照。

  道光八年十一月 日。

                            代筆人 黃福

                            為中人 蔡福

                           在場土目 □□□

                    立給墾山埔字社番業主 阿六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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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三)

  立給墾批字秀朗社番業戶韓敬元,有承祖父遺管茅埔地一所,坐落土名新店莊圳岸腳,東至圳岸為界,西至大溪為界,南至溪為界,北至高家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社番乏力自耕,口糧無資,托中引就與漢人蘇福自出首前來承給,三面議定墾底佛銀敷足正。其茅埔地付銀主前去掌管,自備工本開闢耕種雜仔五穀,永為己業,歷年配納大租銀一錢,割單執憑。保此茅埔係元承祖父遺管,與別社番親人等無干,亦無重給他人不明;如有不明為礙,元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業。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給墾批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墾底面銀敷足大員正,足訖。

  道光九年十月 日。

                            代筆人 鄭應然

                            為中人 李伯隆

                    立給墾批字秀朗社番業戶 韓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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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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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給墾批字霄裏社番業主蕭東盛,緣銅鑼圈明興莊坐落土名石崎仔有青埔草地一所,東至崁頂中車路山水流轉為界,西至本身雙合坑為界,南至沈應期草地崁頂山水流轉為界,北至金和草地小壢外山水流轉,透本身雙合坑口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原帶本身坑水灌溉。今因自立隘寮,守衛兇番,缺欠口糧,將此青埔草地托中招得蕭賜寧前來承給墾批。即日憑中三面言明墾底銀四十大員正,面交業主親收足訖。其埔地自給之後,任從承墾人前去自備工本,開闢成田,堵陂灌溉,永為己業。按照甲數供納大租,務要風乾精燥,運至公所過搧,租斗交納,業主給出完單付執;倘未成水田,其青埔內栽種五穀雜糧,俱係一九抽的。保此埔地委係自己物業,並無另給別佃,此實兩愿,及社番親人等不得異言阻抗生端滋事;如有此情,係業主一力抵擋,與佃無涉。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給墾批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承墾人日後或要回籍,抑係別創典退下手,務要通知業主過割對佃,不得私相授受,批的,照。

  道光九年(己丑歲)十二月 日給。

  業主。

                             在見 蕭九丙

                            知見男 為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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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人 鐘阿妹

                             代筆 林遇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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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五)

  立給墾單字人馬芝遴社番業主馬照生,有承祖遺下曠地埔一小塊,併水堀一口,坐在大崙莊中厝北勢,東至李家厝地,西至溝併陳家,南至陳家併李家,北至蔡家水溝;四至明白。今將此埔地併堀給付與漢人李喜官開築田園,時照甘愿收過李喜官犁頭銀二大員正,即日收訖;其地併堀隨即踏付與銀主前去開墾,永為己業。此園併堀逐年配納番租銀一錢五分正。此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給墾單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收過墾字內銀二大員正完足,再照。

  業主。

  批明:此曠埔園經前年給付與陳務開墾熟園,茲因本年不幸黃家相爭,照出為調處,此園甘愿抽出北畔一半,付黃家掌管。此園經賣與李良官,言明,再照。

  道光十一年二月 日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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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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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給結定約字業主黃緒傑,緣莊佃楊太山之祖宗興與羅土玄、何爐等,於乾隆四十八年間,合夥承給大坐莊埔地一處,四至界址載在舊墾內批明。其田埔作三股鬮分,首段係宗興鬮分,第二段何爐鬮分,第三段係楊用、楊做鬮分,第四段係宗鬮分,第五段係何爐鬮分,第六段係楊江鬮分,第七段係宗應份鬮分,第八段係楊江鬮分,第九段係何爐鬮分。各份連埔鬮定,各管各業,亦係自用工本開墾耕種供課,而日後年久,不能推諉。茲太山到館商議祖宗興合夥鬮分授遺下之瘠田埔難堪仍照抽的,近因豐歉不一,有爭多減少之嫌。今莊佃太山祖宗興鬮分定之額,有開成之田、未開成之埔,所種粟豆、雜仔,一盡議定總結大租穀一石一斗正,無論年冬豐歉,照結定著約字,遞年旱季風乾精燥淨穀,運至公館倉口交納,給出完單為憑,以繳供採社課。至結定之租,每年不得短少拖欠升合。倘日後開出有大溪圳水,要按甲供納;如無大溪圳水,永照結定著約字交納。此係業田兩愿,並無逼勒反悔,今欲有憑,立給定著約字,付執永遠為照,行。

  批明:舊墾契字係在楊章收存,日後倘有生端滋事要用墾字,速即提出,不得推諉,所批是實,再照,行。

  再批明:陂塘圳水愿作三股均分通流灌溉,不得私挖汴水,批實,再照,行。

  業主。

  道光十一年八月 日立給結定約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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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七)

  立給分墾批字人秀朗社番業戶潘光輝,有承祖父管下山地,坐落土名秀朗大溪青潭頂埤腳平林山場一所,東至林仁山地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今因乏力耕作,時給付與漢人林葦官前去開墾耕種招佃,永為己業。即日同中收過山禮銀二大員正足訖;其山場埔地隨同中踏付與佃人掌管,栽種五穀、雜物等項。言議每年配貼納山租銀一錢正,取給完單為憑,永遠為物業。輝日後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亦無重給他人不明等情;如有此情,輝自一力出首抵擋,不干佃人之事。保此山場埔地輝承祖父物業,與別社番親無干。業佃人時言定其界址內山場,佃人各耕各管,不得藉界混爭。此係二比甘愿,永無反悔,今欲有憑,立給分墾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墾禮銀完足,再照。

  道光十一年十月 日。

                            在場人 羅水應

                             知見 番永生

                            為中人 羅來法

                     立給分墾字秀朗社業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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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八)

  立給山林埔地番業主蕭東盛,有承祖遺下三洽水莊直坑尾山林埔地一處,出給於魏儒金出首承墾,當日三面同中面踏界址,東至崁嵋天水流落為界,西崁嵋天水流落為界,南至徐、魏二家田腳大路為界,北至坑尾崁嵋為界;四至界址分明。係魏儒金掌管,永為己業,自備工本作坡開圳,開闢成田,歷年應納大租粟五斗正,運至公所風乾搧淨,租斗交納,給出完單為照。即日批明:佃人回唐之日,任從佃人退還工本,亦要通知業主割佃,不得私相授受。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給埔墾一紙,付執為照。

  道光十二年 月 日。

  業主。

                            知見男 阿洪

                            為中人 東生

                            代筆人 黃元道

                           立墾批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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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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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給墾字大肚中社番業主阿綿九,有承高祖烏肉遺下報陞水裏港帶納海塭餉地,前為洪水沖塌賠餉,茲幸浮復,蒙鹿港理番憲王、陳諭佃認墾納租,以資課餉等因。合將浮過地段,給出旱園一段五甲七分,東至陳、賴二家高園界,西至車路為界,南至……為界,北至水溝為界;四至界址分明,付與佃人王穆官自備工本墾耕,永為己業。時議貼埔地銀二十一員,逐年旱季該納大租粟二十二石八斗正滿,約俟有水灌溉成田,按甲遵示納租,不許混填濕冇之粟。此係妥議,合立給墾認佃字各一紙,業佃填執為照。

  即日實收過字內埔地銀二十一大員足訖,再照。

  道光十四年十月 日立給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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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0)

  立補給墾字霄裏社業主蕭聯裕,緣有管轄山埔一所,坐落海山堡二甲九,土名貓葉山一所。茲因有佃人曾意,先年向得前業主手內給出墾字,年有供帶抽的大租;祗因此業荒旱之業,自思吊遠兩難,不得已,意到社相議,再向業主補給定納山租墾字,四址照原歷管無異。其界東至周家田崁毗連為界,西至大溪墘為界,南至金面崙為界,北至曾自己業為界;四至界址業佃邀同到地面踏分明,交付意前去掌管,永為己業。當日議定每年至八月間,照莊例供納山租一角正,付業主支收,割出完單執照。自給之後,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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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安分守己,不許生端滋事。保此業係裕承管之業,與別番人等無干,亦無上手來歷不明;如有此情,係業主一力抵擋,不干佃人之事。兩相甘愿,各無反悔,並無迫勒,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補給定大租墾字一紙,付執永遠為照。

  業主。

  道光二十一年十一月 日。

                            代筆人 林泰山

                        在場人、管事人 陸春

                             社番 潘懷安

                      立補給定納山租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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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一)

  立給埔地墾字竹塹社番業戶錢恭淑,有承祖父遺下埔地一所,坐落土名大坑墘薯糧岡矮坪,東至薯糧窩口龍岡分水,透上大石棟為界,西至龍岡頂小石墩,透下糞箕窩岡頂分水為界,南至頭湖龍岡分水,透上長岡嶺頂坪分水,曲轉長岡嶺頭,由岡眉透轉大石棟為界;北至由石磊湖岡眉透下糞箕窩岡眉為界。茲有佃戶彭大福欲行承給,即日備出墾底價銀八十大圓正,付本業戶親收足訖;本業戶即踏明四址,付彭大福自備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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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去開闢,永為己業,每年應納本業主大租穀一石二斗正。保此埔地原係本業戶承祖父遺下之業,與房內伯叔兄弟及社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及來歷不明等情為礙;如有此等情事,本業戶一力抵擋,不干承給人之事。恐口無憑,立給埔地墾字一紙,付執為照。

  批明:即日當場收過字內墾底價銀八十大員正足訖,照行。

  批明:頭湖龍岡有餘之水,不得改流別處,應聽此業接流灌溉,照行。

  咸豐十年十一月 日。

                            知見姪 錢金團

                            代筆人 詹其巷

                   立給埔地墾字竹塹社番業戶 錢恭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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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二)

  立補給園屋墾批字業主黃燕禮,有本館轄佃傅捷德承祖父遺下有給墾園屋一所,址在南興莊內,歷管多年。其上手墾批,因先年杜賣水田,盡交於人,未有配轉地租。茲請得業主到勘,備出酒席花紅,面墾補給約據。查照原界,補給東至莊後車路為界,西至莊前車路為界,南至李家竹圍毗連為界,北至江家園毗連為界;四至分明。議自同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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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年起,每年帶納業主地租穀二斗正,給單執照。自補給墾後,任從佃人架造耕作,永遠為業。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補給墾批字一紙,付執為照。

  同治十一年十一月 日。

                     立補給園屋墾批字業主 黃燕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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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三)

  立結定額鐵租單字竹塹社番業主錢恭淑,男富亮等,為結定額,永納口糧租,以垂久遠而便交納事。茲有佃人張建興,承原佃姜天賜田埔一處,坐落土名波羅汶北勢莊。其田東西四至,載在墾契內註明。此係亮承祖父鬮分之口糧租,情因該田上年並無築造坡塘,每遇天年抗旱,遭晒無收,屢至國課無徵,耕人工本無歸。是以業佃商議,將此處田園荒埔建築坡塘,貯水通灌,是以不堪奉文伸丈,按甲交納等情。其業但建築坡塘工本,例應業四佃六均分,共出工費建築開闢;嗣後佃人自備工本建造此契內承管之業,開闢成田。茲今業佃同中三面會算,言定應貼佃人張建興工本佛錢一百二十六員正;然後業主愿將此處田園,每年至旱季,永遠定額供納口糧租穀時斗一十二石正,量交明白,不得濕冇抵塞等情。每年業主給出完單付佃執照,自給之後,永為定例,亦不得照莊例一九五抽的等弊,其豐荒年辰,亦不得加減升合等情;如有此情,即將工本清算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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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佃人。其業原係旱涸之地,並無大溪蔭溝水源,此屬業佃相幫補築工本之費,上可完徵國課,下繼佃人安耕,庶得公私兩全其美,各其允愿,日後子孫不得反悔。口恐無憑,今欲口筆有憑,立永遠結定額口糧鐵租字一紙,付佃收執為照。

  即日批明:亮應收過字內佛銀一百二十六員正足訖,批照。

  光緒二年(丙子)正月 日。

                            為中人 彭李安

                           場見叔祖 □□□

                            在場男 文健

                            代筆人 彭從獻

                   立給定額永納口糧租字業主 錢恭淑

                              男 富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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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四)

  立給墾給定大租字霄裏業主黃聯芳兄弟等,有承祖父遺管南興莊大驛路荒埔一小塊,緣有佃人徐阿接前來到館相商,墾求此埔向給。踏看界址,東至徐慶道田毗連為界,西至大圳溝直透徐成緣車路為界,南至江家田岸為界,北至江家田岸為界,四至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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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佃前去自備工本墾闢成田,依照臺例一九五抽的。今業佃酌議未完豐欠不一,以致爭多減少,遞年面結定大租早穀四斗正,早季收成之日,務要風乾精淨,運至倉口交納,收供國課社租,不得少欠升合。倘日後開出大河圳水,照按甲科租;或無大溪圳水,亦永照結定約例所行。若日後欲退售別創,任從其便,要通知業館割租過戶,不得私相授受。此係業佃兩愿,口恐無憑,立給墾結定大租字一紙,付執為照。

  批明:同治十三年,徐成緣到館向給,抽出徐阿接房屋墾內聲明,仍照原管舊界,不得混佔。

  再批明:徐阿接備出花紅銀十四元,交於聯芳親收足訖。

  業主。

  光緒二年十一月 日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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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五)

  立補給盡根佃批字竹塹社番業主錢吉生、衛阿群等,承祖遺下一業,前於嘉慶年間,有漢佃呂阿揚、呂阿水等,曾向先祖錢阿河、衛春禮等給買遺下之山林埔地一處,坐落土名活人窩莊崩崁,東至龍崗項透下過南至伯公分水為界,西至大龍崗分水透路曲南龍崗分水為界,南至伯公壇兩片龍崗頂分水,至張家毗連透東分水為界,北至大坪頂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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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分水為界;四至面踏分明。原帶本坑泉源坡圳水通流灌溉,年納業主原大租穀實一石八斗一升,又年納水租穀三斗正。迨道光年間,楊、水等工本浩大,不能開闢,愿割出前給四至內下畔一段之業,經中沿踏領價,杜賣於彭龍、劉四暖掌管,各自成田,帶年配納大租穀五斗,又水租穀一斗正,各永定額,不得加減。續於道光辛卯冬,前給上下兩段之業,盡根杜賣於劉世春承受掌管無異矣。至壬戌冬十月夜,突被強盜攻劫,洗搶一空,此佃批及各字約亦經被失,週鄰均悉,時登請業主等到地查明屬實。第念業佃將先祖前給盡根佃批字再行補給,付劉永興收執,日後倘有餘地上下高低可墾之處,佃人自備工本前去築坡貯水,開闢成田,俟有出息多寡,俱是耕人之工資,業主等不得加陞大租等情。此拳山月堀非易事也。共保此業委係春、禮先祖遺下之業,於別房無涉;如有交加不明,係業主一力抵擋,不干佃人之事。厥後或欲別創,抑或回唐,任從頂退,業主等各不得翻異。口恐無憑,立補給盡根佃批字一紙,付執永照。

  即日批明:此乃掘山填堀開田,工本浩大,日後不得加陞大租,永為定額,批照。

  光緒三年(丁丑歲)十月 日。

                            為中人 錢朝拔

                            在場人 □□□

                            代筆人 李春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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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補給盡根佃批字塹社番業主 錢吉生

                                衛阿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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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六)

  立招墾永耕旱埔字岸裏社番業主該旦后六,同通土甲耆番等,有承管潘六合,暨通土潘國恩、甲首社眾等遺管隘埔,坐土水井仔莊前踏出國王埔一處,東至本家埔唇為界,西至犁頭嘴為界,南至大崁為界,北至大崁為界。又一所伯公埔共五處:頭處東至橫坑面大車路為界,西至南北透直明崗小路為界,南至橫路為界,北至橫路為界。第二處界址,東至伯樹為界,西至崁,南至東西透直明崗為界,北至東西透直明崗為界。第三處東至本家埔唇為界,西至崁為界,南至東西透直明崗為界,北至東西透直明崗為界。第四處界址,東至本家埔唇為界,西至崁為界,南至東西透直明崗為界,北至東西透直明崗為界。第五處界址,東至車路為界,西至大崁為界,南至橫路為界,北至東西透直明崗為界。又帶莊內地基一所,各處四至界址原有分明。先年業主潘六合眾社等,將此各埔踏付國王公祀典及伯祀典,當日交付經理首事吳阿敢叔為人誠實,承管墾耕,遞年二月二十五日應供租銀三元,以為國王祭祀之資。茲因多載奸人混佔,是以番業主、通土等再行立約,仍付吳維永安、吳應文叔姪管耕,遞年應納大租穀五斗正,交番主量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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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此埔係該旦等承祖之遺業,與別番無涉;如有人番爭佔生端等情,係番主一力抵擋,不干承墾人之事。此係仁義相交,各無及悔,口恐無憑,立招墾永耕旱埔字合約兩紙,各執一紙為照。

  即日批明:實字內遞年應納大租穀五斗正,交番主量收,批照。

  光緒(戊寅)四年六月 日。

                             在場 □□□

                             知見 □□□

                             代筆 □□□

                   立招墾永耕旱埔字業主潘 該旦后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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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七)

  立給埔業墾契字銅鑼圈明興莊番業主蕭鳴,緣承祖父餘業一所,坐落土名店仔湖面,東至店仔湖邊築土墩田大路旋軟窩至小北坑崁頂為界,西至涼傘頂盡岡尾崁墘為界,南至大小北坑崁墘為界,北至老坑崁眉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茲有漢人黃承興前來承給此業,意欲種作生涯,即日憑中三面言定興備出墾底價銀一百五十大員正,經中色現場交與親收足訖,並無債貨準折。其業隨同中踏交與黃承興前去掌管,種作生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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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築造房屋風圍雜果,永為己業。但所種茶每年各萬,三年已滿,配納大租銀一員五角正,送到公所款納,割單憑照;其餘所種埔禾、地瓜,二八抽的,業主得二,佃得八。保此業委係承祖父之業,並無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係一力抵擋,不干承給人之事。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給埔業墾契字一紙,付為執照。

  即日批明:實收字內墾契銀一百五十大員正足訖,批照。

  光緒四年十二月 日給。

                             為中 謝廷蘭

                            知見人 張榮光

                                古維才

                             業主 蕭鳴

                                衛奎傳

                            在場見 蕭瑞旺

                                廖安邦

                             在場 瑞清

                                瑞蘭

                            在場孫 新巽

                                朱傳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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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筆男 瑞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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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八)

  立開墾字人馬芝遴社番業主示成得,今因本堡孩兒安莊王富官托出潘大陞向主示成得為墾求,給出埔地一所,坐在孩兒安莊,東至王家,西至牛埔,南至牛埔,北至溝;四至界址踏明。同中三面言議時出價銀四大員正,年該應納租銀二錢正。其銀即日交收足訖;其埔地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栽種竹圍、樹木,以及起蓋厝屋居住,不得阻擋。自此向給千休,萬籐永斷,日後子孫不敢言貼找贖,不得滋生事端。保此地果係得自己物業,與別番眾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交加來歷不明為礙;如有等情,得等自應出首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開墾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墾字內佛銀四大員正完足,再照。

  光緒六年九月 日。

                        為中併保見通事 潘大陞

                         立墾字本社番 示成得

                         代筆人併在場 馬登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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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九)

  立給出埔地墾批字竹塹社番業戶錢榮和,緣乾隆年間,承先祖蒙恩沐化,遺下有牧牛荒埔一處,坐落土名鳳山崎頂,其界址東至番仔寮崗大路,至旱瀝為界,西至旱瀝尾曲轉南山嘴為界,南至枋寮崁眉直透為界,北至旱深瀝透落為界;四界明白。今因加陞府縣就地取糧,入不供出,蒙示著該管地方加陞多寡糧額,以資國用,若不招佃墾耕作,仍作牧牛荒埔,課無片粒,加征無由。近年來,亦幸蒙天朝隆福臺山名種,處處栽種甚殷,適逢有妥佃賴左進、謝庚輝、羅福振、賴右進、謝阿傳、黃仁和、金建茂等托中前來承給栽種,即日經中三面言定埔價墾批銀一百八十大員正,每萬茶欉歷年供納課租銀二大員正,依數供納,豐荒兩無加減。永為定例,業佃兩相歡允,隨即給批花押炳據,兩交明白,踏明四至界址,交付妥佃金建茂等前去架造茶寮,管耕栽種,收利納課,永為己業。保此業委係和承先遺下之業,與別番無干,並無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係業主一力抵擋,不干承給人之事。此係二比兩愿,各無抑勒,口恐無憑,立給埔地墾批字一紙,付執永遠存照。

  即日批明:榮和經中三面實收到字內墾批銀一百八十大元正足訖,批照。

  再批明:其茶欉落地三年足後,照點茶頭,每萬應納大租銀二大元正。其埔地限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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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外,若無多石,若無栽種,照欉闊例納租,風圍竹木業主不能抽的。若無石之地種樹竹,照茶頭納租。其大租歷年至五月終,納銀割完單付照。界外另踏六萬茶頭之地,加造茶寮,批照。

  又批明:公議總印契不得私行典借,又有公埔地不得私行另,各段夥各有分閹,各界各管,批照。

  光緒九年(歲次癸未)十一月 日。

                            為中人 詹廷迫

                             胞兄 振隆

                            代筆人 詹成輝

                          在場人胞弟 林勝

                  立給出埔地墾批字塹社番業主 錢榮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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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0)

  立給結定埔地額租字霄裏業主黃燕禮,孫婦即黃賴氏,緣有承祖父遺下埔地一所,坐落土名桃澗堡八座屋園莊。今有佃戶李君欽孫女李氏,給出荒埔四股應得一股,東至陳家曲透土中為界,西至小路為界,南至土牛溝為界,北至邱家茶園小路為界;四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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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址面踏分明,付佃戶李君欽孫女李氏掌管。茲因佃戶前來面議,每年結定額租佛銀一大元正,係早季到館完納,割出完單執照;或有年豐不足,兩無加減。即將此埔園任佃人栽種風圍栖樹、雜物等項概行在內;倘有開出大陂圳水,宜按甲供納,不得異言。此係業佃兩愿,永無反悔,口恐無憑,立給結定額租字一紙,永執為照。

  業主。

  光緒十四年(歲次戊子)三月 日。

                  給定額埔地大租字人霄裏業主 黃燕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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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一)

  代理臺灣府苗栗縣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林,為給照管業事。案據該頭目稟稱:有山埔莊首堡東船底窩、外斬崎、打銃窩、窟斗窩、內斬崎、吊望凸、十八排、風車鈕、糞箕窩、鄉壯寮、窩口、片山仔、葸茅坪、月形角、濫坑南北等處,於光緒十二年招墾,今已成塾,呈請勘明丈量等情。業經委員何勘明丈量次等沙田一甲九分零一毫二絲,次等沙園八甲七分四釐二毫四絲,三等沙園一十六甲八分三釐六毫,荒埔二十五甲六分八釐一毫二絲,除示彙報詳請另給墾照升科外,合先由縣給照。為此,照仰該業戶即便遵照,將發到執照承領管業,依照甲數如限納糧,毋違,切切,此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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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右照給番墾戶潘和泉、李永成准此

  光緒十七年九月二十三日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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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節 番業戶

    (一)

  乾隆十二年,奉文將通郡丁銀勻配通郡田園徵輸,每畝上則田勻丁銀四釐一毫八絲六忽,中則田勻丁銀四釐三毫八絲一九忽;中則園勻丁銀五釐二毫五絲七忽,下則園勻丁銀五釐六毛三絲三忽。新墾化甲為畝,並照同安例,下則田每畝勻丁銀七釐一毫六絲九忽,園每畝勻丁銀八釐六毫三絲九忽零(臺灣縣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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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福建臺灣府彰化縣正堂加三級張,為給示管業,以便輸課事。據曾峻榮即舉人曾天璽具稟前事,詞稱:緣東螺社番土官斗肉大箸、阿旱大眉等,白番蒲氏宇、土克友干似等,承祖有草地一所,坐落夏里莊,東至施貢生水圳為界,西至十張犁前黃賞水圳為界,南至七張犁橫車路為界,北至大武郡大路界碑為界。又草地一所,坐落七張犁莊,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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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圳為界,西至旱溝為界,南至樹仔腳為界,北至車路為界。俱各四至明白,經有招佃開墾報陞,下則園共九十九甲五分,立戶大箸斗肉應納課粟二百三十八石八斗在案。於本年三月內,托中送賣與榮二處,共去地價銀一百一十兩,業經齊赴臺前訊明,公同立契推割,立戶曾峻榮隨即完納七年分陞穀倉耗。第思買地係與業主、土官、社番交關,而二莊眾佃莫能知悉,理合稟請乞恩給示諭,以便管業,前去開埤築圳,收租輸課,感德於無既矣等情。據此,除當官推割過戶,遵例稅契立名外,茲據前稟,合行示諭。為此,示仰夏里莊、七張犁莊甲頭眾佃人知悉:爾等所耕田園,係斗肉大箸等草地,今斗肉太箸等既將此莊業賣與曾峻榮為業,嗣後該莊佃人年收租粟,自應照例按甲完納,不得頑抗;如有頑佃抗租,以及不遵法紀諸事,許該業戶曾峻榮指名馳赴本縣稟究,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雍正八年五月六日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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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特調臺灣北路理番分府、加五級記錄五次、記大功二次沈,為業經清丈等事。據感恩社佃民林元濱、盧永清、曾式鴻、洪紹澤、林勳臣、楊賢、陳鑽、張乃成等呈稱:竊事經公斷,必有一定之章程,法必垂永久,方杜絕後之混擾。痛濱等處一十三莊,原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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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恩社番佃。雍正十一年開墾以來,頂耕斯土,與他處曠土堪墾者不同,與平詳安耕者實異。東迫峻山,難免崩沖之虞,西界大海,實受風颶之慘,南接沙轆番田,以及朱楊世業;北抵大甲鴻溪,沒濤淹沒五穀。僅彈丸叢爾之區,並無荒埔可墾;曷有隱匿情弊,濱等各佃穿山鑿圳,枵腹啼饑,永作番佃,遵照臺例,按甲八石輪納番租。前業戶蒲氏悅父子遞受數十年,業佃相安。迨四十一年冬,業戶通土等田北勢田畝,水沖沙壓,急請清丈等事,明經蒙前憲朱清釐給冊配租在案。但未蒙審訊,致虎通大擬佃權歸掌握,串請土目蒲氏吧禮等朋黨為奸,飲鴉宿娼逞兇,籍妻黨為爪牙,逐佃橫派;縱刁番為羽翼,任意苛求。從則暫處相安,逆則立見重害。膽敢蔽理前案,以誣匿請丈等事,誑稟天聰。欣際憲轅除弊如神,蒙嚴押通土、佃民按坵納丈,毫釐載入薄,與前案逐一相符,奈通土不遂其慾,奸惡相濟,誓必疊加陷害。番愈為狼為虎,佃愈為魚為肉,若不急叩審訊,發給番民印冊,將來葛藤難斷,輿情鼎沸。合亟相率奔號仁憲恩准嚴拘審究,俾民得以奉獻勒石,杜絕奸番之害,永沐鐵案之惠。八方沾恩,全臺戴德,甘棠興頌上叩等情到分府。據此案,先據該社通土業戶大擬佃等具稟王孫合等各佃田甲朦混不明,懇請清丈等情,業從按佃逐股查丈,並取通土、業戶查無遺漏隱匿甘結前來,並據前情,除拘訊發冊外,合行給示勒石。為此,示仰感恩社業佃人等知悉:爾等管耕田園,業經本分府丈定甲數,立成擋案。給爾業佃印冊各一本,務須遵照,永遠相安。田每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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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石,園四石,交收番租。該通土業戶嗣後毋再生技節,混稟在佃,隱匿擾害農民。該佃林元濱等於早季收成之後,即照冊完納番租,取具業戶戳記完單執照,亦不得拖欠減少,致缺番糧。均毋自罹法網,永息訟端,各宜凜遵,毋得抗違,特示。

  乾隆四十三年七月。

   發感恩社民番業佃

             秀水莊  三座莊  客莊

             橋頭莊  田寮莊  後莊

             社口莊  山下莊  水碓莊

             上湳莊  青埔莊  下湳莊

                           碑頭莊勒石遵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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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署臺灣北路淡防總捕分府、加十級紀錄十次龐,為久假未歸等事。本年十月初二日,據中新貓等社番哲生、文慶、和成等稟稱:伊等先祖受陞田業,遞年配納正供三百五十六石,又番丁錢糧計百五十元。昔緣番黎初化,不諳書算,是以課租議歸通事工瓚英代收繳納,發給番糧。迨李瓚英通事犯革,議充業戶再管租務。及伊子李添福接充,欠公社番口糧抽出各管,惟存三千四百石抵擋受陞課額,稟請討回各管各完公項等情。並據中港通事胡慶生、新港土目陳璋生、貓閣社土目記生,同眾番等保結哲生、文慶、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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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等實係先年受陞遺裔,俱屬謹慎,堪以承充業戶之責各等情。據此,除驗充給發諭戳外,合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該莊佃戶人等知悉:爾等所耕田園,應納業戶大租穀石,務須遵照本分府給發印冊分配某戶,認向某業戶交納,割給完單執憑,毋許仍向李添福私相交納;倘敢故違,一經指稟,定即嚴拏究追,決不姑寬,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道光三年十月二十五日給。

                           發貼 中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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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特授臺灣北路淡防總捕分府、加五級紀錄十次吳,為曉諭交納完課事。案據中港、新港、貓閣等社業戶哲生、文慶、和成等呈稱:伊等祖遺報陞課業,祗因從前番黎初化,不諳書算,是以將課租議付通事李瓚英代收繳,給發口糧。迨李瓚英通事犯革,隨詭譎設充業戶,膽將各社課租向佃短折鯨吞,混行花銷,以致上累國課無完,下缺口糧莫給。茲哲生等歸圖已久,頗知書算,稟請發給示諭還管,收租完課等情。業經龐前任給發諭戳印冊,並出示曉諭歸管在案。茲查後社業戶李添福逃訊,該社業戶尚未有人接辦,所有應完課項,未便久懸,合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後社管下各佃人等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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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等務須遵照印冊分配,應完後一社業戶大租穀石,立即照數向中港、新港、貓閣三社業戶哲生、文慶、和成等完納,割給完串執憑;倘有頑佃等如敢推藉抗納,及私抵債務,或被該業戶指稟,立即嚴拏究追,決不姑寬,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道光五年五月二十八日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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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署臺灣北路淡水撫民海防分府馬,為示佃交納事。本年二月二十八日,據竹南二堡後新港社眾屯白番土目解德安、九連祿、元長興、阿山清、遠記、生天乞、烏乃等僉稟:緣安等該社承先遣下奉皇恩體恤番業戶一名,管收課租八百五十石,完繳公項二百餘元,給番口糧一百石,歷來如斯。道光十二年間,業戶劉文慶病故,被虎衿劉金璧,即劉英恃勢欺番,一味霸收,無奈,赴劉前憲控究。迄今數載,不得已,僉赴明憲控追究革,併請舉妥接充,蒙准在案。茲奉諭,僉舉得本社殷裕妥番解和一名,同監收管事許清,為人誠實,有家有室,堪以承充該業戶額缺。恩准當堂驗充,給戳管收課租,完繳公項,給發口糧,不致侵漁玩誤。計粘保結僉乞明,並日月為孱作主,察奪施行,閤社謳歌,息同再造,沾叩等情。計繳保結狀一紙前來。據此,除驗充給發諭戮外,合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新港社業戶管下各業佃人等知悉:爾等遞年應完該社大租穀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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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新充業戶解和同監收管事許清交納清楚;該佃倘敢抗延,一經察出,或被指稟,定行拘究,各宜凜遵,母違,特示。

  咸豐八年三月 日給。

                            發貼 曉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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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同立合約字後等社正、副通事斗蘭、貓達,業戶瓚瑛,暨四社土目、番差、甲頭、眾白番等。竊謂通土之說,原以管轄眾番,凡社中大小公私等事、男婦是非等情,惟聽通土憑公設處,免致呈官究治。不意數年以來,一、二生事等番,或架詞而遞呈,或捏情而互控,致有些少貲糧耗費殆盡,此皆誤聽奸唆貽害,實為匪少。爰是鳩集眾等當公議約,嗣後眾番或有非為罔法,正、副通事該就事理公斷,不得依呵情。正、副通土或審斷不公,眾番亦當公置議如何處置,不得突赴呈官;如是突赴呈官,不論何社何番,該就甲首人番眾等會同拏解,呈官究治。應需盤費,該就公租辛勞勻出,庶幾番眾可以安寧,番業可以保守。此係公議,事在必行;如有故違,決不肯恕。今欲有憑,合將公議條約開列於左:

  一、無論何社,白番與漢人牽連田地租粟爭端者,該白番應投明正、副通土業戶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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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查理;而通土等當公平理處。倘漢人欺番逞刁不遵者,通土即當會同蓋戳,付白番呈控,不得掯索。倘通土稍和利欺壓白番,該聽白番會議呈革。若白番不先投明通土,擅行私稟者,罰牛兩隻,以充公用,仍將該番解究,以儆將來。

  一、社中正、副土目,凡社番事務聽正、副通事裁奪;違者,該聽正、副通事責處。

  一、社中番差、白番眾等,凡社務差務悉聽正、副土目秉公理處;違者,該聽土目攻責。

  一、社中番婦不許亂牽漢人;倘通土受賄佯為不知,聽其濫牽出社,該白番等會同呈官究治。

  一、同社中規矩務要嚴肅,凡淡防理番憲及上下衙門班頭幫差人等往來,如有藉端宿住番婦,科索社番,該白番會同通土業戶呈官究治,不得徇情畏縮;違者,罰牛二隻,以充公用。

  一、同社同業戶瓚瑛公請一社記,凡遇有正行稟官事件,無論何社何番,悉遵社記料理,不得怠慢。應需社記辛勞,四社同瓚瑛作五股勻出,不得私自別請社記,致滋弄事;違者,罰牛二隻充公。如公請社記有弄是非不妥者,隨即辭出,另行公請,不得故違私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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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凡新任淡防理番憲吊四社通土業戶點印,並應貼隘番腰牌規費,悉遵循例備送。如差承有藉端加索,公同據實聞官,不得畏縮推辭,各自私行加貼;違者,罰牛二隻,以充公用。

  一、凡往來差徭事務,悉照循例派撥,不得故違;違者,該聽通土責處。

  一、凡通土業戶有藉端私勒白番,及私折白番等口糧辛勞,致白番等枵腹,聽白番等先投明對社班頭,秉公理處;如對社班頭敢徇私壓番,聽白番等呈官究治。如白番等聽有不先投明,混聽奸唆弄呈控,擾動官長,該對社差聞知,無論白番是非,即將違議社規稟官,請將該白番先行責儆,仍照事請訊俟斷。

  一、四社公租,從前有九千餘石,自乾隆五十七年間,分歸正、副通土、番差、踏番頭、白番口糧三千餘石,尚剩六千零石,悉歸業戶瓚瑛理收,為徵繳供耗並策應中二處公館差事,任聽瓚瑛管收,該通土、白番等不得藉端過問。如瓚瑛將公租私行花銷,致欠供課,業戶自當支理,不得拖累通土等辛勞口糧份額。倘四社正、副土目敢有私收白番等辛勞口糧,聽正、副通事業戶隨時議換稟革,仍將該土目產業充補,該通事等不得徇私;違者,罰牛二隻充公。

  一、正、副通事業戶無公私過犯,有不愿承當,應公議就各份下子姪頂充,以昭社規,眾番等不得混行謀纂,致滋爭論;違者,會同呈官究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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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慶二年二月 日。

                            勸合 對社頭役

                             代筆 林汝楫

                            副通事 □□□

                       後等四社正通事 □□□

                            正業戶 □□□

                            土目 加巳可惡

                             番差 加榮

                            踏頭 世顯母

                              加口或毛毛

                               南茅模棍

                              貓嗄力貓仔

                              林武力紅毛

                              加口或女

                              貓仔尉明哥

                           眾白番 武葛道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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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葛遠定

                              荖仔紀獅器

                              右武乃胡哥

                               烏牌己丑

                               武葛乃仔

                              加口或飽抵

                              武葛南貓吻

                              加口或卓仔

                               什班海豐

                              林武力牛角

                              荖仔紀烏鼠

                            原通事 天生

                                嘉玉

                                道生

                              烏毛即進生

  以上規約十一條,務宜各安遵守,分交後社正通事收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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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欽加同知銜、調授新竹縣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記功六次徐,為示佃插標,勘丈陞科事。照得案奉本府憲陳札發各業戶前報墾熟田園冊內,據夏日長潘和成,劉文慶即劉己,李宜安即李吉祥等報墾中港、貓閣、新港、後等處成熟田園二百一十九甲,每戶應新陞正供九十六石零,連加一耗穀,共四百二十餘石,業經彙示曉諭,並節次催差押令認完去後。茲據該業戶李宜安等稟請示佃,會同勘丈,以便收租納課,並據具結,以應完新陞正供並加一耗穀共四百二十餘石,限定七月初九卯起,按卯照數完繳,不敢延欠等情。據此,查核所稟尚屬可行,除稟批示並給諭外,合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該莊佃戶人等知悉:爾等所有承耕該業戶等成熟田園二百一十九甲,務即會同逐佃勘丈,向其完租,以便該業戶等報完正供;如敢阻撓勘丈,一被指稟,定即飭拘究辦,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八年七月初三日給。

                            發貼 曉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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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節 宜蘭地區番租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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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加留餘埔番租,官應為經理也。志恒議曰:噶瑪蘭番社東勢一十六社,西勢二十社,嘉慶十五年,前守楊廷理因番性愚不知積蓄蓋藏,將來生齒增繁,勢必生計日絀,所以原議加留各社餘埔大社週圍二里,小社週圍一里。東勢餘埔與人民墾陞之地接壤,非特攙越混佔,且捏造約,紛紛爭墾,故前通判翟淦議令漳、泉、粵籍頭人各舉殷實之家充當佃首,責令召募佃戶承耕,按甲年議番租四石,計丁勻配。每屆收成,各通土帶同佃首、社丁,公同向佃收租,詳奉憲允在案。近據土目八寶籠等呈稱:伊等與漢人雜居日久,多有通曉漢音並略知文字者,承耕餘埔佃戶亦多認識,儘可自向收租,毋庸再由佃首經收。卑職覆查東、西勢各社番加留餘租,原為保卹番黎,今社番既曉自收,應如所請,給予社番向佃收租,每屆歲底,由各通土造冊報查;間有佃欠,並准呈官拘追,毋庸官為經理。傅穟覆核曰;噶瑪蘭東、西勢社番各通事、土目所稱加留餘埔,其情形亦自不同。東勢十六社,最大者有三:曰加禮宛、曰掃笏、曰奇武荖,通事龜劉等三人;西勢二十社,最大者亦三社:曰多囉美遠、曰珍仔滿力、曰辛仔罕,通事一人,曰八寶籠。凡番社之事,東勢則龜劉等,西勢則八寶籠為首,各偕其土目出為經理。其加留餘埔所謂大社二里、小社一里者,東勢十六社地最後闢,漢人猶未盡墾,故番得留其有餘埔,然與民人陞科之地接壤,易於混爭。前通判翟淦議以官為招佃,按甲分租。前督憲汪覆奏自耕田園栽樹為內界,不准漢人耕;其加留餘埔之外,亦栽樹為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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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給漢人開墾,呈官在案,按年完納番租。至西勢荒埔,先為民人開透,前督憲汪覆奏,將西勢沿海沙崙烏石港至濁水溪三十餘里,永為西勢番業,不許民人越墾;如番社人少,願給漢人開墾者,亦照東勢之例,呈官立案。道光元年,署通判姚瑩,率番總理林興邦,通事八寶籠,暨各土目勘定界址,按於計丁分配,繪造冊圖詳送。是東、西勢加留餘埔案已久定,今呂倅據呈,議將租穀給予社番向佃自收,毋庸官為經理。卑府竊以為立法務期可久,而愚番尤須曲為籌慮。呂倅意以官設佃首,難免朘削,不如卑番自理;然番性愚拙易欺,縱不足猶十得八九,若聽番自管,恐日久漢奸謀佔,私買私,並埔業歸於無有,官亦無從清查。即如臺、鳳等邑屯租,原係官為經理,後租收不足,議歸番丁自收,遂至屯業失其大半,乃復議由官征給一事,章程再易,至今屯務大壞,蘭地餘埔豈可再仍覆轍。且臺、鳳諸邑番丁歸化已百餘年,甫能略通漢語,粗識文字;蘭地諸番歸化甫十餘年,通語言文字者殊未可信,難保非漢奸鬥爭,佃首唆弄愚番,從中漁利。應請仍照原議,未可率改。抑卑府猶有請者:餘埔番業定制後,惟以圖冊為憑,此時官存案卷,番眾不得見之,更歷日久,恐漢奸不免侵越,社番無憑控理;若案卷遺失,即官亦無憑稽查。請將詳送圖冊照造一份用印,給與社番通土收存,並將章程刻石以垂久遠;仍令通土將圖冊用石匣存貯,以備水火。每屆三十年,呈官清釐一次,凡侵越番埔者,不論從何典買,一概追還;倘或官吏為其朦混,誤給印契墾照,查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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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註銷。如此庶漢奸有所顧畏,番愚有所據依,即百年後案卷淪亡,而圖冊具在,官亦有以查核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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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一、撫綏嘉慶十六年九月,蘭地被水,委巡檢胡桂勳支正供穀一百七十六石八斗五升,給發化番口糧,內有西勢辛仔、罕奇、武暖,東勢流流、辛仔、羅罕、抵美、福奇、立板等社大口番男婦五百五十一名,各賑穀三斗,小口番男女七十七石,各賑穀一斗五升,經新設通判翟淦勘准詳銷在案。又於創始事宜內,奉准撫卹番租加留餘埔,以資生計。查溪南,即東勢幾穆撈等十七社,嗣剔起馬賽係流番,只十六社,倍於溪北,即西勢哆囉妙等二十社之番丁。茲議小社週圍加留餘埔一里,大社週圍加留餘埔二里,給與化番栽插樹木為界,不許漢人佔墾;如現在社番人少不敷耕種,始准給漢人開墾,呈官立案,按年完納番租,以示體卹。其西勢二十社沿海一帶,久被漢人佔墾,今自烏石港口至東勢界約長三十餘里,寬一、二里不等,永為西勢番業。該地沙崙與漢民田園相隔大溪一條,雖日久不能混淆,聽其留作自耕,不便官為招墾(此係至道光元年陞倅姚瑩勘定其地,每丁得田二分一釐七毫七絲,詳前番社條中)。惟東勢十六社丈得餘埔計一千二百五十五甲二分零,該番愚昧,官為招佃,詳准分作五股,漳墾其三,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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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各墾其一,經於二十年間,招有佃人八百二十六名,據佃首保家具結均係務農之人。限三年滿起租,每甲納定番租四石,由佃首帶同各社通土自向佃戶量收。其各佃認耕,應給執照,亦由廳給發,以歸簡易(翟淦詳文云:有收租之式,各社有土目、社丁可以司事。先將某莊佃戶應納何社租穀,於招佃後通盤計算,分定立案後,屆冬成,聽各社番黎公選曉事老番,協同社丁、土目,會齊佃首,赴各莊按佃量收,回社按該社丁口勻分散給,以資口糧。此定議也。續因佃首等收入,公所不肯即時攤發,乃有丁胥監放之舉。其弊更加百出。道光五年,通事龜劉等赴署倅烏竹芳請免監放,旋為社書舞弊。至十一年,薩廉任內仍請准免丁胥監放,雖經府駁,亦云監放弊大,斷不可行)。此外有隆恩息莊二百甲,在貓里府煙及奇武荖等地,每甲向佃年收租穀八石,除以二石交蘭營中,亦即營莊備作戍兵藥餌之資,又以二石聽墾首向收,償其資本外,所餘每甲四石租穀,即向墾戶指交佃首彙給東勢化番糧食,年款年清,歷辦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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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一、東勢社番者,在濁水大溪以南,自溪南至蘇澳凡十六社。嘉慶十五年,噶瑪蘭既入版圖,西勢民墾已定,楊廷理乃遣三籍頭人往丈濁水溪南十六社荒埔,分授漳、泉、粵民人開墾,凡二千五百八十三甲。各社番性本愚弱,既歸化益不敢較,於是膏腴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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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民有。通判翟淦與楊廷理議請總督汪志伊,以各社近埔處所存給之大社二里,小社一里,謂之加留餘埔,仍官為召佃,以三籍頭人為佃首,經理收租,按社計丁,而分給之社番坐受焉!共丈得地一千二百五十五甲二分,自十五年至二十一、二、三年,次第墾成造冊,詳定其制。

  漳佃首二人,原分埔地七百六十二甲七分三釐四毛七絲九忽,每甲定租四石,年額納番租三千零五十石九斗三升九合,配社十二。

  泉佃首一人,原分埔地三百八十三甲四分八釐九毫三絲六忽,每甲定租四石,年額納番租一千五百三十三石九斗五升七合,配社三。

  粵佃首一人,原分埔地一百三十五甲四分七毫,八斗三升一合五勺二秒,配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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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一、嘉慶十六年,總督汪志伊奏:噶瑪蘭東、西勢社番,前皆不諳耕作,是以埔地聽漢人佔墾。近來與漢人相習日久,漸知耕種;惟番性愚不知積蓄,恐荒埔分盡,地不加闢,將來社番生齒日繁,未免生計日絀。是以楊廷理原議大社周圍二里加留餘地,小社加留餘地一里。茲據鎮道府議請東勢幾穆撈等十七社,令通事、土目將社番自耕田園栽種為內界,不許漢人耕;其加留餘一里、二里之外,亦栽樹為外界,准給漢人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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墾,呈官立案,按年完納番租,免其陞科。其西勢哆囉、美遠等二十社,群處沿海一帶,沙崙之上。西勢番埔久為民人開墾,不能再加留餘埔,應將現在沙崙餘埔自烏石港口起,至東勢界止,約長三十餘里,寬一、二里不等,永為西勢番業,不許民人過溪越墾;如番社人少,情愿給民人開墾,亦照東勢之例,呈官入案,完納番租,免其陞科。庶東、西番社各安其業,日久相安。奏入上許之西勢加留沙埔,久未及行。道光元年,署通判姚瑩乃督西勢總理林興邦、社丁張金標、通事八寶籠,會同各社土目勘丈,自烏石港至東勢濁水溪止沙崙埔六百二十四甲四分一釐七毫二絲餘,原存奇立、板貓、里霧罕、流流社地及各社番目田一百二十八甲七分外,實沙埔地四百九十五甲七分0二毫八絲。西勢大小二十社,統計番丁二千二百七十四口,按丁分配每丁得地二分一釐七毫七絲,定明界址分交各土目收掌,並繪造圖冊詳司,其制乃定(噶瑪蘭廳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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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特授葛瑪蘭民番糧埔海防分府高,為給發丈單事。照得案據西勢二十社通土河網、合必丹等呈稱:西勢各社田頭地角零碎,地段陸續給漢佃開墾,年納番租,僉請造冊立案,以免弊混等情。業經翟前分府諭飭書差徹底清釐,分別造冊,劃作番界辦理,遞年准其配納番租,以示體恤在案。並經陳前署廳備文具詳鎮、道府憲接到批回,飭即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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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沙崙一併丈量,歸番自耕等因。嗣本分府蒞任,以此項埔地出漢佃,是否不致抗欠租穀?彼此相安?諭飭確查去後。據該通土等覆稱:實係相安年久,亦不致抗欠租穀。並按佃覆丈實額甲數,給照付佃領執,仍發印冊存查,便於收租,勻給口糧等情。當經俯如所請辦理,飭據書差督同該通土等逐一覆丈,繪圖造冊,稟請前來。除傳各佃對冊取結附卷外,合行結單。為此單,給抵百葉社界佃戶莊即便遵照丈過該戶現田一段,東至番田,南至番田,北至番田;二甲一分0釐五毫六絲0忽,永遠管業。仍每甲遞年完納該社租穀四石,每屆收成,務須乾淨好穀,運赴該社照數量交清楚,取給通土完單收執;毋得越界侵佔他人地畝,以及抗吞番租,致於重究,凜之,毋違,須單,照。

                         右給佃戶 莊准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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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特授噶瑪蘭民番糧捕海防分府洪,為給發執照事。照得各社加留餘埔,業經楊府憲會同翟前廳詳請官為招佃,議將番租以資社番口糧,而免爭端緣由,奉兩憲批示藩、縣憲轉行本府核議,詳請如詳辦理等因。計抄粘府詳一紙,內開:查噶瑪蘭各番分別大小,留給餘埔,原議內界歸番自耕,外界始准給漢人開墾。稟官立案,經已咨部。原議條由各番人自墾,留給餘埔,不過呈官立案而已,今楊守等慮及番人不通漢字語言,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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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餘埔覆丈定界,按社分別算定甲數,官為招佃,給三籍佃民承耕,欠租稟官究追,保番安民,實屬深思遠慮,前如所議辦理各在案。現在官為招佃,與原議官為招佃呈官立案,不過於善後事宜內再加詳慎,並無更易,只須由該廳丈定甲數即可立案,似可毋庸再行咨部。緣蒙前因,理合具文詳覆等因。准此,茲據佃人陳水認墾辛仔罕社埔地一段,址在該社,東至舍乃沙碌為界,西至吻仔史為界,南至武里沙仔為界,北至武里沙甌為界;現丈田一段0甲一分七釐0毫0絲0忽,合行結照。為此,照給佃人陳水即照現在界址管業,定限本年起科,每年每甲完納番租穀二石,每收成務須晒乾好穀,運赴該社照數交納,取給該通土完單為憑,毋違,頒照。

                        右給佃戶 陳水准此

  光緒三年二月 日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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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特授臺灣南路理番海防分府、噶瑪蘭分府,同為示諭定案番黎事。照得蘭屬社番東勢十六社,西勢二十社,先經楊前府奉委抵蘭查辦開闢事宜,因念番性愚戇,未知藏蓄,所耕田僅敷一年食用,若將來生齒增繁,埔地分盡,勢必生計日絀。而東勢之地猶未盡墾,議請加留各社餘埔,大社周圍二里,小社周圍一里。西勢先為民人開墾,已無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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埔,將沿海一帶沙崙,自烏石港口起,至東勢濁水溪止,約長三十餘里,寬一、二里,永為番業。其社番自耕田園沿邊栽種樹木,作為內界,不准漢人耕;其加留餘埔,亦令沿邊種樹作為外界。若社番人少,懶於操作,准將餘埔與漢人耕種。迨翟前廳任內始議官為招佃,仍照官租每園一甲收粟四石之例,定為番租,免其陞科。如社番自耕田畝,倘有被佃侵欺越佔,無論及典賣,且有執憑,各一概追還,詳奉上憲奉咨遵行在案。當時亦不周詳,而杜弊亦極嚴容,無如章程雖定,日久漸弛,況從前所議大、小社一、二里之加留餘埔亦未勘定創立界址,與陞科之官隘田畝接壤連界,茫無區別。經界既未劃分,漢佃即得胡混,希佔匿墾,社丁、番佃首等又復勾通詐騙,以及重利盤剝,剋扣口糧,無事不圖筮番,無番不受朘削。徒有番租之名,無受糧之實。其至強佔番地,分為己業,以致眾番日就窘迫,衣食不繼,殊屬可憫。業經本分府查案示諭,並檄委羅東司王巡檢帶同書差、弓丈手等,前往東、西勢親詣督同勘丈,定界清量各去後。茲據該委員履勘定立界址,丈明分別繪圖,造東、西勢加留餘埔各圖冊前來。除飭承查照辦理外,合併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東、西勢民番人等知悉:自示之後,爾等各番佃務須遵照此委員丈定圖冊內界址、段落、甲分,掌管耕種,按照原定何社租額,遞年輸納番租,屆期務須以乾圓粟好運赴該番社公所,交與該社通土、社番等收納,仍取該通土戳記收單為憑。歷年該社將所收租粟若干石,散給番丁口糧,每丁分給若干,仍由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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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土造具租粟條目,冊結繳案查考。倘有社番自耕佃段,以及抗欠番租者,許該通土、社番等指稟,以憑差拏究追,嗣後仍照原定章租,再屆三十年清量一次,永為定案,示宜各凜遵,毋違,特示。

  道光十三年十一月 日給。

  右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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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節 草地租及亢五租

    (一)

  立出開墾字水社化番頭目草地主目改旦,有承祖父遺下草地一所,址在木屐蘭毗連長寮內外茄道坑等處,東至木履蘭大山崙為界,西至長寮坑連烘頭屐為界,南至大山尖頂為界,北至亭山連崙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草地曠遠,又兼兇番出沒之區,房親番等不能開耕種作,茲有吳忠鳳為人慷慨,明幹耐勞,自備墾底銀五十五大元正,前來給墾。其草地隨即踏明界址,交付墾首前去掌管,自備工本招佃開墾,收租納課,永為己業。保此草地係是旦承祖父遺下物業,與別番人等無干;如有不明等情,旦一力抵擋,不干墾首之事。此係兩愿,各無抑勒反悔,今欲有憑,合立開墾契字一紙,付執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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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

  同治十二年八月 日。

                            代筆人 莊士希

                          在場知見人 黃天肥

                   出開墾契字水社化番草地主 目改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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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立出青山墾字人吧農觀,承父遺下有山場一所,坐落土名蓮花池透至火焙坑、蛟龍坑等,東至三角崙大龍頂,透至槌仔寮大龍頂分水為界,西至蛟龍坑大龍頂分水為界,南至火焙坑、蛟龍坑山尾合水為界,北至透過舂敉坑頭猴洞石壁對面倒水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觀自己無力耕作,向得邱新發出首承墾,觀實收到墾字銀一十大員正,即日清收足訖。發開墾為業,戊子年冬起,至辛丑年終,計共一十年為限。開出成田之日,墾內每年應納田租銀三員正,永不得伸,租銀照墾字所行。當日三面議定,亦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出墾字一紙,銀、字兩相交訖,永遠掌管為業,立批,執照。

  即日批明:實收到墾字銀一十六員正,立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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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批明:年限十一年,限滿之日,成田每年應納田租銀三員正,立批。

  光緒十四年(戊子)冬月 日。

                            代筆人 徐福壽

                            在場人 黃兆祥

                        立出青山墾字人 吧農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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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同立招佃字人水沙連社六社化番總通事毛澳、草地主目改旦等,有承管埔地,址在長祿埔一帶。埔地東連茄道崙,西接貓日蘭,南至極大山,北至魴底;四至界址明白。今因六社化番不諳耕種,不識樹藝,生齒日多,口糧無從出息,無奈,赴列憲叩乞恩施,均蒙憲諭令澳與旦等就世管埔地,自行招佃開墾納租,以資口糧,以養番命等諭。茲總壯丁黃肥招得墾戶首王增榮為人誠篤,惠愛番黎,又諳能番語,自備工本前來墾耕。但現樹木竿茅極其密茂,農夫稼穡實為艱辛,酌議就收冬時候,每十石粟抽的番租五斗,以資口糧;至墾成之時,另行經丈,配租換契,掌管田業。保此一帶埔地係澳與旦等世管物業,與別社無干,亦無重張別給他人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澳與旦等一力抵擋,不干墾戶首之事。口恐無憑,同給招佃字一紙,付墾戶首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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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光二十九年十一月 日。

                            代筆人 石峻源

                            中見人 總壯丁

                          立社總通事 □□□

                         立給招佃字人 □□□

                            草地主 □□□

  批明:光緒六年,內抽出大林草轆田園埔地一所,東至山崙頂分水為界,西至山崙頂分水為界,南至大山頂為界,北至王家分墾園為界;已經賣過游三德掌管為業,不得混界,批照。

  一、批明:抽出東片木屐草地一所,東至大山,西至木屐蘭坑底,南至大山,北至茄道坑山。又長寮一段,東至木屐蘭坑,西至長寮崁墘,南至山墘,北至哄溝。經已送過吳忠鳳掌管,不得混界,批照。

  又批明:抽出大林洋東北今厝地基一所,直四十戈,東橫四十戈,東至王陶田,西至王登寬田,北至王登寬田,南至王陶田;經已踏交游三德前去掌管,不得侵佔,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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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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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欽加運同銜、特授永春直隸州正堂、調署中路理番分府孫,為出示曉諭事。本年十二月十三日,據埔眉化番給首望麒麟稟稱:承祖管下埔社地方,因七十二社屯番無田可耕,許其移住埔內同守地方,以防兇番。分給溝南熟田北埔八埔、九埔等處,給伊等耕作,不論田園,每年每車抽租五斗,歷收無異。不料近年多有欠納,稟乞示諭照納等情。據此,查望麒麟因憐七十二社屯番貧苦,分給田園耕種,所有應納租穀,自應聽其照抽,何得欠完!除稟批示外,合行示諭。為此,示仰七十二社屯番知悉:該屯番等如有承耕望麒麟分給溝南熟田北埔八埔、九埔等處,不論田園,每年收租百擔,應聽麒麟抽租五擔,年應貼水社屯番穀一百四十石,亦應如數照貼,均不准稍有短欠,其各稟遵,毋違,特示。

  光緒四年十二月十六日給。

    告示。

                          發給 望麒麟曉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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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欽加運同銜、特授永春直隸州正堂、署臺灣中路理番分府孫,為示諭完納事。本年十月初五日,據水沙連埔眉化番望麒麟稟稱:承祖管下地方,因各屯番移住埔社,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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溝南熟田園,每年每車抽租五斗。不意邇來多被欠納,無奈,於光緒四年十二月十三日,稟蒙准出示諭佃按租照納在案。罔知東方總理余清源不遵憲示,膽敢恃勢擅私自出單混收舊年晚季租穀,現在早、晚季均已冬成,復反敢再四處阻抗,虧麟有租無收,尚且賠累。勢亟瀝情,伏乞恩准出示曉諭,照舊向麟完納,俾免賠累,切叩,等情。據此,除批示外,合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埔眉化番管下各佃戶民番人等知悉:爾等如有承耕該埔番埔地田園,應納抽完租穀者,務須照舊按田每車五斗,認向望麒麟完納,不准拖欠;如果與余清源等私相授受,阻佃混收,定即著賠。自示之後,余清源不准干預。此事倘敢故違不遵,再敢混收擋佃,定即拏案懲辦,決不姑寬,其各凜遵,母違,特示。

  光緒五年十月初六日給。

                            發貼曉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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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欽加運同銜、准補永春直隸州正堂、調署中路理番分府孫,為示諭完納事。照得埔眉化番從前不知耕耘,將承管埔地給佃墾耕,年收租穀十石者完納租五斗;因年久多被佃欠不完,經彭前分府查出斷給化番首望麒麟具稟各佃抗完,又經本分府示諭完納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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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據埔眉番姑莫大麾等稟稱:望麒麟所收租穀盡行吞沒,顆粒不分。並據總理巫邦彥等暨三十一莊頭人以空五之租穀,番紛紛擋收,佃戶亦不肯向望麒麟完納,深慮操戈鬥毆,僉懇覆訊察斷各等情。據此,查此項租穀,水社各番均望以資養贍,本冬早經收穫,紛紛擋佃,恐歸無著,亟應派收候斷。除諭飭四坊總理征收外,合行示諭。為此,示仰各佃戶、民番人等知悉:爾等如有承耕埔地田園應完番租,務須照章按田每車五斗,認向該坊總理完納清楚,給單執憑;倘敢拖欠,定即嚴拿懲辦,其各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五年十二月初十日給。

                             發貼曉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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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代理埔裏社撫民分府、補用縣正堂林,為飭收事。照得埔屬四角頭各佃戶,每年應完納空五番租穀石,現值晚稻登場,各佃戶家有蓋藏,亟應諭飭征收,以重租項。除將西、南、北三角發串,諭令本城司教生員曾鴻霖,帶同該化番望麒麟征收外,尚有東角發串,配給該化番嗎唻、文良、故莫代麾、埔阿密、林四貴等五名應得租穀四百五十石自行往收,照數均分。除派差協同督收外,合行諭飭。為此,諭仰該化番立即遵照,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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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照章抽收,俟收竣後,即據實具報,以憑查核詳報,毋違,切切,特諭。

         右諭仰嗎唻、文良、故莫代麾、埔阿密、林四貴等准此

  光緒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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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同立議定收租合約字總社長余清源、巫宜福、潘進生等,今有埔眉化番望麒麟、埔阿密、卓肉馬來、故莫大麾、鴨母阿木等,有承管埔眉兩社草地,蒙官給戳,亢五收租,按名配給,歷有三年;無如內中不睦,輒相稟爭。現奉分府憲孫批示,謂今年亢五租奉鎮憲文,仍准望麒麟自收,應如何均分,方稱公平,爾等即投邀各總理妥議可也。爰是邀請源等僉同妥議。竊謂歷來收租攪擾,皆由化番自相雌雄;與其自收爭奪而滋鬧,不若憑公收給以和平。然租繁責重,實難其人,再四籌維,惟有總理可勝其任。麟等遂即當堂僉議,愿將埔眉兩社亢五大租,一概交付源等按甲均收。議定每年應繳亢五租穀一千,即將所繳租穀給發化番,每名逐年配給亢五租九十石,各向源等領收,限年冬交清,不得挨延過限,亦不得短欠冇濕諸弊。該化番八名合共應給租穀七百二十石,其餘所伸租穀仍交望麒麟親收,以便給發水社化番,以及他事費用,其餘化番亦不得異言滋事。竊恐各總理公務浩繁,獨力難支,再舉誠實之人田水、金茆群、梅叉成、黎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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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備調遣應用,其工資悉由源等之事給發,不干麟等之事。每年收冬之際,麟自應給發完單,交付源等完收,麟等皆不敢糊塗混收;倘有頑佃抗納,麟自應出首,合同源等協力理較,不敢袖手旁觀。源等如果年年清楚,則麟等亦不敢無故討過自收;如或短欠不足,或如何作弊,亦聽麟討過自收,源等不敢固執自專,以及弄弊等情。爰議已定,俱各欣然允諾,二比甘愿,各無迫勒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議定收租合約字一樣四紙,源等各執一紙,望麒麟執一紙存照。

  批明:阿木鴨母二名租穀,向西角支領,照。卓肉埔阿密二名租穀,向東角支領,照。故英馬來二名租穀,向南角支領,照。望麒麟大麾二名租穀,向北角支領,照。

  光緒六年十一月 日。

                          依口代筆人 黃利用

                                巫宜福

                       立議定收租合約字 余清源

                                潘進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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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節 云補租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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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立請約字北投社屯外委余仕成,通事吳仕元,土目皆貓六,業戶貓六心,隘丁首蟾為、洪保,老番大頭斗六、老三甲子、斗六加令、余元悌等。眾番因社中祖遺北投界內大埔洋草鞋墩熟墾水田一所,東至牛屎崎,西至六汴溝,南至大哮溝,北至草鞋墩大車路為界;一帶口糧租共數千餘石,深沐皇仁憐番桿衛邊圉,勞守二隘,恩恤免陞之例。自雍正七年,將此水田以資眾番口糧。因乾隆五十四年勘丈不明,混佔界內。至嘉慶元年,眾番議舉呈首本社社主黎朗買奕以前請約甚鉅,因控楊振文混佔口糧墾業一案,歷較莫何,今議赴省上控,眾番喜諾,俱各即將伊應份口糧墾業,每甲鳩出一石二斗六升,云補黎朗買奕省控之資;倘如過洋破費,家業聲盡,以及風水不虞成敗,俱是奕之造化,後日爭回,不敢異言。今就口糧為云,抽補奕為勞苦破費之需。茲眾番咸皆喜悅,聽約云納,各無反悔等弊;若有一、二社番背負眾等,公罰或聞官究治。口恐無憑,同立請約字一紙,付執為照。

  嘉慶元年十月 日。

                        同立請約字通事 □□□

                             土目 □□□

                            隘丁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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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節 政府告示

    (一)

  特授臺灣北路理番駐鎮鹿港海防總捕分府、加五級紀錄十次薛,為宿債孔多等事。本年六月初一日,據淡屬德化社通事淡眉謀稟稱:緣大甲德化社,自乾隆五十四年至嘉慶九年,被前各通事借欠漢債計共六千餘元,年收佃租還利不清,公項口糧無資,以致通事懸缺,莫敢頂充。屢蒙前憲飭舉,無奈接充該社通事,迨收成之際,租被債主控利幾盡,每將自己耕種粟石墊繳公項,分給口糧,慘莫勝嗟。竊思該社前業戶萬老達應收佃租,亦被上手業戶借欠民債,將租抵利不敷,無可充公,奔赴前淡分憲吉稟請止利,限年分攤。經蒙申明禁令,將各佃債扣還一本一利足額者,概行照例註銷;如扣還一本一利未足者,限作十年云攤找還等因。查自既禁以後,歷年公項有著,宿債得清,至今閤社謳歌。茲逢仁憲榮任,正番黎愁苦得寧之日,理合將前通事借欠各佃債逐一開列稟繳,乞恩比例示禁,分年云攤宿債,俾謀得公項有著,口糧有資,閤社沾感等情。計粘各債主賬冊一本。據此,查該社租穀有數,乃歷欠民債至六千餘元之多,以致抵利不敷,番計日艱,公項愈形掣肘。現奉大憲嚴查番務,自應照例亟為清理,除飭差傳訊斷外,合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德化社管下各莊佃戶、債主、民番人等知悉:爾等當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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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利放債,例禁森嚴,此案該通事所開,各皆扣租多年,半係利浮於本,豈容再有盤剝!所有本年早季租穀,務須照數備交該社通事淡眉謀收取,完繳公項,散給番糧及辛勞費用。餘剩租穀暫行存貯,以俟查訊照斷分給,嚴禁該債主等霸租扣抵,亦不許該通事濫用花銷。現在飭差傳喚,並嚴諭毋許稍有索擾,各該債主等自應趕速邀齊赴案,以憑訊明核實定斷,分年掃數攤完,以清社債。本分府秉心公斷,不使爾等稍有偏枯,毋庸疑慮;倘有不遵到案,或將早季社租霸扣抵利,即屬違抗,則是爾等自取咎戾,一經該通事據實具稟,本分府惟有按例究辦,決不寬容,其各凜遵,毋違,特示。

  嘉慶十五年六月 日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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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欽加同知奏留福建臺灣補用直隸州即補分府、代理臺灣縣正堂黃,為出示曉諭事。本年九月初一日,奉本府憲程札開,奉臺藩沈札開,本年八月初七日,奉宮保爵撫憲劉批,據本分府稟:遵札查議番埔開墾田園,聽贖不如杜賣一案緣由,奉批:所議甚是,仰布政司會同清賦局迅即核飭出示曉諭,番漢一體遵照繳等因,並奉清賦局憲行同前因。奉此,除移知外,合就抄稟行知。為此,仰該縣即便遵照辦理,毋違,凜之,此札等因。計發稟稿一紙到縣,合行示知。為此,示仰闔邑番漢人等知悉:爾等承墾番埔,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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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六成番租,如各屯番願歸併小租戶者,准其按租找價杜絕,可永免年納番租,其各凜遵,無違,特示。

  光緒十五年(己丑)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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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補用府、即補清軍府、特授淡水縣正堂、隨帶加五級卓異候陞汪,為立碑示諭事。光緒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奉爵撫憲劉札開,據武灣屯頭目李朝恩等稟稱:竊恩等各社番丁所有各款公租,以及通土經手口糧,現逢清丈田畝,改立新章,以四成貼歸小租戶完納錢糧,實收六成,諭令各舉正派頭目,由縣給戳收租散給,不准仍前包辦經手。立法洵屬盡善盡美,毫髮無遺,各社番丁罔不歌舞歡欣,以為從此可沾實惠之恩,而免侵吞之虞也。第恐章程既立,弊竇未防,貽之將來,代久年湮,仍循故轍,包辦之念復萌,串充之弊復起,將何以克垂於久遠乎!況夫各社額租既裁四成,各款開數支絀,際此甫立新章,若不懇恩嚴行示禁,定案立碑,萬一再被包辦串充,侵吞依然,口糧何賴!恩等再四籌思,與其恃規章於來日,何如防弊竇於此時,爰敢不揣冒昧,披情僉懇出示嚴禁,定案立碑,以杜包辦串充,而垂久遠等情到本爵部院。據此,除批准飭淡水縣查照出示立碑牌示外,合行札飭。札到該縣,即便查照出示立碑具報,毋延,此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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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並奉藩憲邵札同前因。各下縣奉此,除飭各社立碑外,合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各社頭目、屯丁以及紳耆、士庶人等知悉:自碑禁之後,爾等務須遵照憲示,不得仍循故轍串充包辦,致干嚴究不貸,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十五年二月十二日給。

                             發貼曉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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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欽加五品銜特授埔裏社分府、署新竹縣正堂方,為諭飭遵照事。照得全臺清賦,改正錢糧,上田正耗補水平餘一切在內,每甲征收番銀三兩零,中田二兩五錢零,下田、下下田以次遞減。上園照中田征收,以次第遞減,均歸小租戶完納,業奉爵撫憲劉出示通行曉諭在案。其大租戶往年應收租一百石者,自本年起,應貼小租戶租四十石,作為完糧之需;其餘六十石仍歸大租戶照收。小租戶完納錢糧,一俟開征之日,即分作上、下兩忙勻完,或於上忙掃數照額全完亦可,均不准絲毫蒂欠。現當收租開征之時,誠恐各戶未盡週知,未免延望挨宕,除示佃交納外,合行諭飭。為此,諭仰該業戶等知悉:爾等如有歷年應收大租,即自本年起承收六成,其餘四成貼與小租戶包完錢糧,赴櫃完納,該佃等均不得稍有短欠。自今以後,務各遵照辦理,上完國課,下安恆產。該小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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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亦不准故意欠糧抗租,致干提追。此外,十四年份隘租、屯租、供穀各項官征名目,均免再征,其各遵照,勿違,特諭。

  (朱字)紅單錢糧均歸小租戶領完,是就田問賦之意。當此改租之時,小租戶已領紅單,唯該佃戶驗明交納租穀;如無單者,即將租穀封存在佃,聽候查追著落佃戶填單完糧之需,特此。

  光緒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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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欽加五品銜、特授埔裏番撫民分府、署新竹縣正堂方,為給照事。照得全臺田園奏明清丈陞科,應完供賦定章一律小租戶完納,俾就田問賦,以重國課。惟大租戶自有之大租,除扣小租戶完糧外,餘穀石俟呈驗契據立案,執此單據收租。小租戶如有抗欠,准其稟官追究,頒單。

                   右照給吳益春,即金盛吉准此。

  光緒十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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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欽加鹽運使銜、在任候補道、特授臺南府調署臺灣府正堂程,為剴切曉諭事。照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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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地田園,案奉奏明清丈,一律陞科,無論大租、番租、通土租,並蒙憲定章程,以四成貼小租戶完糧,尚有六成准大租戶、通事、土目及各屯番照舊收取,業經飭由各縣曉諭遵辦在案。茲據臺、彰兩屬通事總屯目楊陞源等僉稱:竊蕭社等十六社所管各保佃戶,承墾田園山場,應納通事口糧大租及土目、甲首、番差等款租穀稅銀,原例田園按甲配租,山場逐段納稅,向來屆季完納,歷收無異。前年間,舉辦清丈,狡佃即藉端推諉,互相觀望,被吞兩載,絲毫莫納。蕭社等十六社男婦老幼枵腹啼饑,慘情萬狀。伏思此款租稅,係各社蟻番養生之資,祭祀之費,奚堪藉端抗納!僉乞示諭遵章照納六成,以拯番黎等情。據此,查番界地場,從前賞歸屯番墾種,均有案據。嗣有番招漢佃開墾納予租稅者,亦有番墾典給漢民仍酌留租者,此次清丈陞科,曾奉大憲准減四成,貼歸漢佃、漢業戶完糧,已有體恤,尚賸應納通土、屯番等六成租稅,乃各社養贍祭祀之費,一味抗納,未免忍心;況各社番早經編籍為民,國家已准與考民間已通婚嫁,爾等漢業戶、漢佃之田園山場,係從何來?飲水思源,亦應照納,以符定章,合行剴切曉諭。為此,示仰闔屬各縣漢業戶、漢佃人等知悉:自示之後,爾等務須遵照憲定章程,除扣減四成完糧外,六成照納,不得藉端短少抗欠。各通土屯番地六成應收之外,亦不得增收,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十五年十二月十八日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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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貼南投堡中寮莊曉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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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示諭勘丈加納事。案據中港社土目夏忠義、後社總通事吳炳光、新港社土目新日陞等稟稱:緣義等各社,前奉憲設立通土,策應社中公務。及眾番口糧等款諸費,由該地番田經丈配租,歸通土管收,以資濟用。當時墾闢成業,堪以加丈。茲因臺北各縣將眾業戶原管額田溢外加墾出示,由業戶與佃加丈配供義等額配雖有可加,未蒙憲示,不得向前議丈。此為因公起見,合亟懇請出示諭佃遵丈加納,以資奉公,切叩,等情。業經批示,著令詳細查覈去後。茲據土目夏忠義等,以義承管水罹潭透至水流東、茄苳等處佃戶廖宗光等又先承管四湖、五湖等處,又陞承管內外圭仔等處,查其各佃與業戶之佃並無相礙,遵向各佃議丈共悅遵示等情具覆前來。據此,除批示外,合行出示諭丈加納。為此,示仰水罹潭、鹽水港透至水流東、山豬湖、老崎、九芎林、茄苳坑等處佃戶廖宗光等,暨四湖、五湖、內外圭仔等處各莊佃戶、民番人等知悉:爾等如有承耕土目通事熟田溢外加墾,務須遵照議丈加租交納,取具官給戳單執憑,不得藉端抗丈,該通事、土目等亦宜秉公照丈管收,策應公務,並將議丈後定為第幾等田,每甲納租若干石?詳細造冊送查備案,毋得合混侵漁,致干查究,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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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緒八年十月二十三日給。

                            發貼曉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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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欽加同知銜、署理宜蘭縣正堂沈,為給戳諭辦事。本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據東勢加禮宛項社化番武荖等稟稱:原土目瑪瑤阿返耄耋難任,茲僉舉阿返武老一名充當該社頭目額缺,請給諭戳等。計繳認保結狀二紙。據此,除批示准充外,合給諭戳。為此,諭仰東勢加禮宛頂社番阿返武荖即便充當該社番頭目。遵照爵撫憲劉示諭,將原額番租按作十成,以四成貼補小租戶照則湊完錢糧,六成歸該番頭向租戶收為社番口糧。務須凜遵憲章,秉公收發,約束社眾;如各番有作奸犯科,以及小租戶藉詞抗納,許即分別稟請追究;該頭目倘敢串庇庇案,併即提案革辦。仍將給發諭戳謹慎收存,如非公事,不得濫蓋,凜之,此諭。

    計發戳記一夥。

  光緒十四年十二月十四日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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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特設埔裏社分府、在任候補清軍府直隸州、署新竹縣正堂方,為給照事。照得全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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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園奏明清丈升科,奉發定章配完番租,田園亦應概歸小租戶分成完納,俾得就田問賦,以充國課。茲據李宜安、劉文慶、劉和成、夏日長、潘和泉等,以承辦番田業戶叩請給照收租等情具稟,據經核飭呈驗契據去後。旋據紳董劉緝光等以各戶番業均係祖遺,並無契據加具保結等情,並據各業戶繳驗番丁糧串前來。除批示外,合行給照。為此,照仰業戶和成等即便遵照應收番業大租,除扣歸小租戶完糧外,所餘穀石即執此照收租,小租戶不准藉詞抗欠,該業戶等亦不得朦混收取,併干咎戾,須至執照者。

  光緒十五年六月十九日給。

                        右仰業戶和成准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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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0)

  欽加運同御、署臺灣北路理番鹿港海防總捕分府鮑,為起封諭納事。本年五月三十日,據淡屬南崁社耆番潘有仁、潘萬成等僉稱:緣仁等本社土目潘有福,被該社屯目右生等具控盜收屯租,侵吞分肥等情一案,蒙憲臺斥革拘追,諭飭另舉接充等因。仁等奉讀之下,爰是傳集社眾,秉公議舉本社妥番林嘉和一名為人誠實,社務諳曉,兼有家室,社眾悅服,堪以接充該社土目額缺,理合粘連保結,稟懇伏乞恩准驗充,頒給戳示回社奉公,以肅社務而安番黎矣,切叩等情。計粘保結一紙。據此,業經准予該番林嘉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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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接充南崁社土目額缺,給戳辦公外,合行出示起封諭納。為此,示仰南崁社土目管下各莊佃戶民番人等知悉:爾等如有承耕田園,應納該社土目租穀者,務須照數認向新充土目林嘉和交納,取出官給戳單執憑,毋得串同漢棍奸番藉革土目潘有福廢戳空白租單,私相短折混納;倘敢故違,番則立提重究,佃則嚴挐貼追,決不姑寬,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二年閏五月初一日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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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一)

  補用府、即補清軍府、特調淡水縣正堂、隨帶加五級卓異候陞汪,為出示曉諭事。案奉藩憲邵札,奉爵撫憲劉札,據縣詳通土口糧大租剔除積弊,造冊送核緣由,奉札據詳釐定通土大租章程,責成各社新充頭目經手,除完糧四成暨開銷各款外,餘租酌限提給從前包辦漢人,原本尚為妥協,仰布政司核明,飭遵繳冊存轉,飭遵照辦理等因。並奉本府憲雷札同前因。奉札,除傳新充各社番頭目承領諭戳冊式接辦外,合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闔邑番民暨小租戶人等一體知悉:自光緒十四年起,各該小租戶務即遵向雷朗社番頭目陳正春查照詳定章程,各按上年所納額租、社課、地餉等餉等項,除貼四成完糧外,實納六成,即由該頭目給發屯番口糧及准開支各款之用,其各凜遵,毋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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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示。

  光緒十四年五月二十二日給。

                            發貼曉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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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二)

  補用府、即補清軍府、特調淡水縣正堂、隨帶加五級卓異候陞汪,為給發諭戳事。照得臺屬各縣田園清丈,改章糧歸一條鞭征收,業將各番社通土口糧大租,剔除積弊,改定章程,造具冊式詳送在案。現奉藩憲邵札開,奉爵撫憲劉批,據縣詳通土口糧大租剔除積弊,造冊送核緣由,奉批據詳釐定通土大租章程,責成各社新充頭目經手,除完糧四成暨開銷各款外,餘租酌限提給從前包辦漢人,原本尚為妥協,仰布政司核明,飭遵繳冊存轉,飭遵照辦理等因。並奉本府憲雷批同前因。查此案,先據屯外委陳朝宗等結保各番社頭目李朝恩等一十七名,稟請驗充給戳等情到縣,業經當堂按名點充,一面批准候給諭戳遵辦。茲奉批詳前因,除出示曉諭外,合行頒發冊式,給發諭戳。為此,諭仰該雷朗社頭目陳正春即便遵照,將發去諭戳承領接辦,自光緒十四年起,遵照冊式,按照額租,作為十成,除貼四成完糧外,實收六成,遞年向小租戶收完,秉公散給番丁口糧,暨開發准支各款,毋得再與漢人經手包辦,私相授受情弊。仍將收租併開發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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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存底,凜之,慎之,無違,特諭。

    計發:戳、諭各一。

  光緒十四年五月二十二日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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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三)

  欽加五品銜、特授埔裏分府、署新竹縣正堂方,為出示曉諭事。照得新竹番社通土各名目年收番租,現奉爵撫憲劉批示,將各項名目分別剔除,新設竹塹屯董事解大賓、日北屯董事潘得順承充辦理,並將竹屬各社屯租穀數清冊造送察核,按定新章,番租應作十成,抽出四成分貼小租戶完繳錢糧,其餘六成歸社番頭目照收,造冊報請核銷。茲經董事解大賓、潘德順,外委邵長發、潘德秀等僉舉竹塹社衛璧奉、奎中港新中興、新港社新永清、後社上梅、貓閣社潘和泉、吞霄社莫世昌、貓盂社盂蘭馨、宛裏社潘宛然、房裏社潘梅魁、雙寮西勢社潘興隆、又大甲西德化社潘林山、大甲東社東正成、日南社劉清吉、日北社潘益順、雙寮東勢社潘李秀等十五名承充頭目,取具認保前來。除稟批示並給諭戳承辦外,合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新邑各社暨各佃戶民番人等知悉:爾等須知議改新章,期在裁汰閒缺,刪除冗費,各社惟用頭目一名策應公事,管理番租,以專責成。自示之後,應聽新頭目賚執戳單,承收六成租穀,造冊送核,內有餘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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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為七年勻還。從前包辦漢人原在所有四成租穀,存交小租戶完納錢糧,各佃戶務須遵照交納,不准私相授受,朦混收納;倘敢故違,一經察出,或被告發,佃即嚴拏追賠,番則重責不貸。至該新頭目仍照冊開舊額承收,不得濫徵濫丈,亦不得玩誤侵漁,致干查究,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十四年六月二十七日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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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四)

   諭董事解大賓

  欽加五品銜、特授埔裏分府、署新竹縣正堂方,為諭飭遵繳事。照得各社通土,業蒙爵撫憲革除裁剔,改充頭目,責成管收六成租穀,散給番丁口糧,以及社內義塾春秋祭祀、中元一切公費,並應酌還漢人從前包辦原本。其餘租穀,責成該董事務即督飭各頭目即將冊存數目,限半月內儘數稟繳赴縣,以憑詳請撥濟公用。該董事切毋違延,致干究革,切切,特諭。

  光緒十四年八月二十一日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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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五)

  欽加五品銜、特授埔裏分府、署新竹縣正堂方,為重申示諭事。本年八月初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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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竹塹屯董事解大賓稟稱:各社頭目係赴轅點充領戳,奉諭向佃收租,不意勢豪則藉稱以錢糧未完,斷難先納社租;在村民則推辭以大戶未納,未便倡行等語。即有應納各番之私租,始則刁難頭目監單,繼則騙限無期,甚至包辦之人唆弄裁革,各通土造謠煽惑,以驗充頭目未定,愈加佃人藉口觀望。如本城吳指記、吳論記、吳綱記等應納竹塹社衛奎璧之公租,膽敢藐法不納,何況於村莊之佃而不效尤乎!嗟嗟屯丁之出防,只望此租為濟公及仰事俯蓄之資,又且以十成中抽四成貼小租戶完糧,實在所收不敷度活,奚堪又遭佃抗,叩請重示僱納等情。據查,此案係奉本府憲札,蒙爵撫憲批,飭革除通土,改充董事、頭目管收各社租穀,業經本縣選妥點充,分別示諭收納,按款繳給各款在案。茲據前情,除稟批示並飭差諭納外,合飭諭納。為此,示仰竹塹各屬各社之業主、佃戶知悉:汝等所有應納社番租,務須遵照定章,照六成認納,其餘四成交小租戶還糧,勿得推延觀望,藉詞抗納;倘再抗違,一經被稟,定即拘究,決不姑寬,凜之,切切,特示。

  光緒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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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六)

  基隆理番撫民分府、補用縣正堂林,為給發諭戳事。本年六月十三日,據大基隆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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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目潘國正等稟稱:現奉分治新章,番租改歸招充番頭目催收經理,自須公正;番目出為承充,番眾方能允服。查淡邑擬充之潘永德刻扣不公,未洽番情,僉舉潘正和一名為人公正,兼有家室,堪以充當該社番頭目,懇請恩准改充,發給諭戳,以資奉公等情,粘連保認結前來。查淡邑擬充大基隆社番頭目潘永德既非公正,何能混充,應行革退,除移淡水縣查照並當堂點充出示曉諭外,合給諭戳冊式。為此,諭仰番頭目潘正和即便遵照接充大基隆社番頭目名缺,所有該社番大租,自光緒十四年起,照冊按額催收。作十成,除貼小租戶四成完糧外,實收六成,晒乾颺淨儲倉,稟候本分府示期傳齊番丁,按各照章散給。所有盈餘,准開新章各項應用,毋得侵冒,並再與漢人包辦,私相授受各情;如敢故違,定行革究。仍將收租併開發各數循照圖式,年底造報一次,均毋違誤,凜之,慎之,特諭。

    計發:戳式一顆、冊式一本。

  光緒十四年六月二十九日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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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七)

  基隆理番撫民分府、補用縣正堂林,為出示曉諭事。照得金基貂石四堡分治案內,劃歸廳管所有大基隆社番租業,經本分府招充新頭目潘正和催收經理,除給發諭戳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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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大基隆社承番租戶人等知悉:所有番租係散發番丁口糧要項,務須按照新章,除扣完糧四成外,其餘六成晒乾颺淨,向該社新頭目潘正和完納儲倉,稟候本分府示期傳齊番丁,按名照章散給,爾等毋得違抗不納,干咎,特示。

  光緒十四年六月 日給。

   告示。

                            實貼曉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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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八)

  欽加同知銜、代理新竹縣正堂沈,為出示諭納事。本年五月初九日,據中港社屯目黃景忠,屯丁胡傳宗、林新興、潘新生、潘仕槌,同社眾等僉稱:中港本社頭目新中興,因疊吞社中租糧,經蒙示革,諭飭吊舉妥充在案。余等奉諭,立傳社眾,公同僉舉得本社妥番夏永福一名為人正派誠實,有家有室,眾所悅服,堪以接充該社頭目額缺,粘連保甘各結,僉請出示諭納,給發諭戳等情前來。除稟批准充給發諭戳外,合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各佃戶人等知悉:爾等如有應納該社頭目租穀者,務須認向新充頭目夏永福戳單交納,不得與已革頭目新中興私相授受,擅收廢戳空白租單抵塞,短折分肥。該租有關繳款給發孤貧口糧,及開發社中口糧公費,絲粒難容短欠。至該頭目夏永福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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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秉公辦理,所有社務照冊收給,按年造報,亦不許剋扣侵吞情弊。自示之後,倘敢故違,一經察出,或被告發,定即嚴拘究追,決不姑寬,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十六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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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九)

  欽加同知銜、特授苗栗縣正堂沈,為出示諭納事。本年十月二十九日,據新港社生員陳實華,屯目解路生,甲首鐘德盛、劉克己,耆番劉進生、解阿排等稟稱:該社業戶劉己早經身故,管事劉英即劉兆貞擅用廢戳,佔收租穀,經社眾解大賓等疊控,業蒙提集訊明,一面示革招充在案。茲伊等查有本社妥番金同福為人誠實,堪以接充該社業戶額缺,取具保充、認充各結,稟請接充等情到縣。據此,除稟批示並給發諭戳外,合行出示諭納。為此,示仰新港社業佃人等知悉:該社業戶業經換充,爾等如有應納租穀,務須遵照示諭,各向新充業戶金同福交納,不許蒂欠,致干究追,其各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十九年十一月十八日給。

                         發貼新港社曉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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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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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授臺灣北路理番分府、加三級紀錄五次李,為一例兩示等事。本年十二月初四日,蒙本道憲奇批,據本分府具詳大甲、德化等社通事自徵等呈控劉攀麟等短納佃租一案,緣該社荒埔先經漢通事林秀俊給漢人承墾,彼時地多人少,佃批內原載成田之日,每甲納租六石。至乾隆三十二年,蒙列憲議詳,奉兩院憲批定,嗣後統照臺例,水田每甲納大租八石,園納大租四石,佃人不得藉稱埤圳工本短納拖欠等因,出示曉諭在案。隨經該通土等將短納各佃,赴淡分府及前分府張任內呈控,斷令每甲田照例納租八石;如有沙壓之田,酌減完納。已據各佃情愿遵納,出具遵依在卷。續據劉攀麟同佃民盧瑞琳等赴前憲蔣翻控,蒙諭飭照舊納租六石,又經遵檄出示曉諭。各佃民等隨概欲短納,該番眾以口糧無出,因而商同通土業戶金雙寮社記代作呈詞,赴憲轅具控,蒙批:堂訊遞呈均係白番明有社棍唆訟,飭令嚴查究逐,同控詞情節併案詳報等因。當即吊齊該通土、業戶人等查訊,據供只有通事自徵年老不能行走,令伊婿代理,其餘委係親身赴郡遞呈,當堂嚴查,供認確實,並無捏飾。查番業每甲水田完納大租八石,原蒙列憲議詳,奉兩院憲批定,續蒙前憲蔣檄飭移納。該番等因口糧無出,情切赴控,尚屬可原,應從寬免其究處;其代作詞狀之社記許才,已經別案責逐,毋庸置議。該番業應否遵照憲行,每甲完納八石?抑或照前憲蔣檄飭完納六石之處,理合遵批錄敘案由,詳報察核示遵等由。蒙批:仰即查照本道議覆該廳條稟,詳奉院司批定之案,惟八石、六石兩款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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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察核飭遵,餘已悉,此繳,等因。蒙此,復經本分府確核具詳,查臺郡通例,每甲水田納大租八石,園納大租四石。乾隆三十二年清釐番業案內,經淡分府段,以佃人內有出工本,每年即有修費,為數亦屬無多,未便遽議減租,致啟奸民效尤。所有一切歸番田園,悉照前議按額納租,不准量減,以昭劃一等因,行令出示曉諭在案。茲大甲社番佃劉攀麟等,復以照舊納租六石,及須歲修埤圳,酌減租額等情具稟,續蒙列憲駁飭,以臺郡田園地廣租輕,藉開圳工本為詞,欲圖短納,詳蒙道憲批飭查照前議,及原詳確切核明另詳等因。遵查道憲原議內,雖無指出佃人費用工本,亦無准減納租粟之明文,但現有無論原佃、頂佃有無工本,悉令向番認佃,照漢人一例收租等語。查本分府原詳內所稱工本,即開築埤圳之工本,憲詳既無減租,該番佃等自不得藉詞短減,致淆原定章程,復啟業佃混爭之漸。所有該社番田仍照憲行按額納租,不准量減,以昭劃一,合亟確切核明照詳等由。蒙批:著劉攀麟等照前議納租,毋許短減等因。蒙此,合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大甲、德化等社番佃人等知悉:爾等所有墾耕該番業務,須遵照列憲前議,詳奉兩院憲批定章程,嗣後統照臺例,水田每甲納大租八石,園納大租四石,佃人不得藉稱工本,短減拖欠;倘敢故違,准該通土業戶指名稟請,定即飭差拘究嚴懲,決不寬貸,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乾隆三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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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節 典賣字

    (一)

  公立僉先盡契大武郡社土官眉仔、加臘,同甲頭白番等。本社有祖遺草地一所,坐落土名湳港西莊,東至巫厝田湳港東,至良迪莊為界,西北由海豐崙大車路為界,西南由良迪莊作墩分界處至乾溪為界;四至明白。於雍正三年前,土官孩灣等招賣於丁作周前去自建坡圳,招佃開墾,契載年納社粟一百一十石,以補本社完納餉項。至雍正五年,丁作周將湳港西草地轉賣於吳林興為業,前土官等俱有知見戳記、花押在契。吳林興承買之後,奉文照例報陞,不比從前免供課項。又查眉等社餉盡額,割歸各業戶等代納,原議貼番粟石推諉不完。眉等會議:本社既無餉累,不便藉餉取貼,茲托鄭高昆為中,引至吳文海、林賢官,即業戶吳林興,會同眾番議定,吳林興再出銀四十兩,買銷原契所載貼番粟石。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前賣丁作周契載貼粟之粟,就此乾隆三年二月收銀後,一賣盡數除銷,永遠免貼,本社番等日後不敢異言反悔,復向興等言取舛合。此係二比情愿,各無抑勒。其此地前經招賣年久,四至俱係民莊,現與番地無涉,並無混侵番界,亦無虛錢短價欠餉貽累。本社番等後來亦再不敢言贖言貼等情;如有不肖之番聽之唆使,反悔生事,係眉等立契等番出力抵擋,不干吳林興之事。恐口無憑,立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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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照。

  即日收過契面銀完足,再照。

  乾隆三年二月 日。

                           代書中見 鄭高昆

                            知見人 邱應魁

                           立契土官 眉仔

                                加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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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同立杜賣永耕大租契字東螺社番阿乃重長、阿束梯茅、阿這木昌那,有同承阿公備工開築草地一所,址在二林上堡溪湖莊,並崙仔厝湖及沙仔湖共三莊,招佃耕作,年收大租粟四百二十餘石,每年應納課穀九十石零一斗零七合,又帶丁耗銀八兩五錢正。東至番婆莊及大竹圍牛埔界,西至大圳港及溪仔岸界,南至八份埔下湳洋界,北至崙仔厝崙車路界;四至界址明白。其界內尚有些存曠地未開,後日仍付銀主再開成業,依還掌管,不敢阻擋。今因乏銀使用,愿將此大租出賣,先問番親兄弟姪姊妹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向黃合亨出首承買,三面同眾言定時值永耕價銀七百七十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中親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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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訖;而大租隨即踏明界址,交與銀主前去掌管,收租納課。自此出賣終休,如藤割斷,後日價值萬金,重長同至親子孫,不敢翻異找貼,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業係重長阿兄阿弟自己物業,與本社番親各無干涉,亦無重張典掛漢人財物,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重長自出首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係二比兩愿,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同立杜賣永耕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杜賣永耕契字內文庫銀七百七十大員完足,再照。

  一、批明:並無配帶番丁口糧諸費,聲明再照。

  乾隆三十二年十一月 日。

                           為中人 陳世仁

                       在場見社番通事 羽生

                           代筆人 宋克明

                  同立杜賣永耕大租契字社番 阿乃重長

                               阿束梯茅

                               阿這木昌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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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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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給佃批武灣社番業主通事萬宗,有承祖遺下湳塭地一所,坐落加里珍莊尾,前年劉承傳父劉和林給佃開墾,茲蒙列憲斷歸番收管,以給社番口糧。茲有佃趙孟江前來請給,緣劉和林不肯狼貪田地,以致互控………。載全賴趙孟江之力,歸番收掌,宗感其情愿,將此二甲之大租奉送趙孟江;而孟江不敢受領。當日宗憑眾佃,愿將此二甲租銀折定六圓,喜捨中塭莊福德爺,以為遞年香燈緣銀,永遠定例,日後眾番等不敢取給口糧。此係業佃兩愿,合給佃批,永遠執照,行。

  乾隆三十九年八月 日給。

                             代筆 陳遜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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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立賣地租字苑裏社番差瓦釐學生、麻蹈頭阿萬、阿覓,同有承祖父遺下屋地一塊,坐落土名貓盂莊,東至圳溝為界,西至竹圍外園腳為界,南至竹圍外小溝為界,北至圳溝為界;四至界址明白。於前年祖父乏銀別置,已將此地賣與漢人李雲官前去蓋屋居住,每年約納地租粟四斗,歷年完納,並無拖欠。今又因乏銀幫貼辦公,愿將此地租粟四斗,托中引就歸賣李齊官時價銀二大員;其地租粟四斗,歷年永歸李齊官管收,瓦釐學生等不得取討,亦不敢言贖言貼。至日後子孫弟姪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如有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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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釐等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合立賣地租字一紙,付執存照。

  乾隆四十九年七月 日。

                             代筆 潘有潔

                             中人 加巳茅

                            知見 (□□同)

                           番麻踏頭 阿萬

                    立賣地租字苑裏社 番差瓦釐學生

                                 阿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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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立總借約貓羅社通事蔡世祿、土目李士英、隘丁首葉顯宗、甲頭眉系蘭、屯隊首李目,同耆番、眾番等。竊祿等祖遺登臺、萬斗六二處大租共九百石,又下茄荖莊大租四百石,合計一千三百石。昔年因借欠鄧國俊銀項,付收抵利。及後,鄧國俊緣罪入抄,眾番呈訴,蒙前縣主宋定斷,以該三處年收租額,除應完供耗隘糧外,餘穀限十四年收抵原借欠鄧國俊之項,仍舉鄭士模為官佃首,按年管收,計應至嘉慶七年限滿,歸我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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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掌管。詎意先年地震,社中草房、瓦屋盡皆倒壞,眾番棲身無處,前通事田崑山率同眾番,向鄭士模官借出番銀二千一百元,當立借約一紙付執。借約內聲敘:俟前項公租限滿,仍付管收抵利。嗣於嘉慶七年限滿,接辦通事魏肇基因公費無資,復與眾番再向鄭士模官添借出銀七百元,亦立借約一紙送執,借約內亦聲敘以前項公租付收抵利。茲祿等因底歲維艱,糧食缺乏,且通社有急切公事,不得已,再向鄭士模官借出番銀一千二百元,合前通事田崑山、魏肇基並祿等現借,結共番銀四千大元。闔社言議,將前項萬斗六、登臺、下茄荖等處大租一千三百石,永付鄭士模官為佃首管收;內原帶正供三百三十石零,耗羡銀一十六兩五錢零,隘番口糧一百石,鄭士模官應逐年完納清楚,餘剩穀石儘歸鄭士模官收得,以抵利息,眾番不得過問。至此項租額開除供耗、隘糧、雜費外,實在五百四十五石,以此作抵鄭士模官銀利,比民間胎借之例較輕,日後我眾番等不得無厭再借,亦不得異言生端。祿等現擬呈官立案,以杜滋混,合立總借約一紙,開佃名租簿一本,付執為照。

  再批明:現收過銀一千二百元,同前通事田崑山、魏肇基前借共銀四千元完足,再照。

  又批明:現在已立總借約,其前通事田崑山、魏肇基借約二紙已取回燒燬,再照。

  嘉慶九年十二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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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人 蘇占鰲官

                                詹蘊官

                            代筆人 紀文巧

                             知見  阿成

                             耆番  阿懷

                             通事 □□□

                        立總借約貓羅社 哆羅萬

                             土目 □□□

                             隘首 □□□

                             甲頭 □□□

                             隊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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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立招耕收現租銀字東勢角扒打干社番阿四老阿沐,同妻馬六干名,有承祖父遺下單冬田一處,坐土山頂大湳裏,四至界址分明。此田因溪河阻隔,往來艱難,不能自耕,又兼乏銀家用,前來招得漢人蘇乾萬承耕,當社議定遞年實納租穀七石正。經通土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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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面收過現租佛銀十六元正,交阿四老阿沐收訖;言定將此田租交於蘇乾萬官前去管收十全年。其田自戊辰年冬起,至丁丑冬止,所有租粟以為抵銷字內銀母利息清款。至限滿之日,番不得向討取租粟,乾亦不得討取銀母利息。其田限滿後,將租納還番田主自收,耕人不得拖欠租粟;如無欠租粟,沐不得另招別佃。若遇年辰荒歉失收,田主不得向討租粟。此係人番兩愿,並無逼勒,今欲有憑,立招現租銀字一紙,付為執照。

  即日批明:實收過字內現租銀十六元正,批照。

  再批明:典限內若遇旱荒年辰失收,推下年補還,沐不得執拗滋事等情,批照。

  再批明:沐此外又在乾萬手內加借過銀四元,其利穀候限滿,依社規照算,加補年限抵還。

  嘉慶十三年五月 日。

                          在場副通事 □□□

                            見總土 □□□

                            代筆人 何廷翰

                     立招現租銀字番 阿四老阿沐

                            妻 馬六干打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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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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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杜賣契字人北投社業戶黃新山,有承祖父管收大租粟六十石,址在苦苓腳莊前營盤口、溪底等租,各佃戶租聲俱載在租簿分明。茲因乏銀費用,愿將此租出賣,先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草鞋墩莊李培官出首承買,時同中議定價銀三百八十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租隨即對佃,舊欠新租俱各交付銀主掌管,收租納課,永為己業。日後子孫不能言贖,亦不能言找,亦無重張典掛他人等情;若有此情,山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杜賣字一紙,併租簿一本,戳記二顆,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佛銀三百八十大員正足訖,再照。

  嘉慶十三年十月 日。

                            代筆人 洪中明

                            為中人 黃文正

                         立杜賣契字人 黃新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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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立轉胎借銀字房理社番大妹、細妹兄弟,有承祖父遺下私租,五里牌後山寮姚錦隆配納私租粟五斗正。大妹、細妹今因應用,愿將外托中就向得姚錦隆轉借手內銀五大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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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每年利粟五斗,情愿私租粟抵利息。即日同中三面言定,不敢異言滋事。其母銀不拘年限,銀亦還字亦還,私租粟配納,兩不得刁難。此係二比甘愿,乃仁義交關,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轉胎借銀字一紙,付執為照。

  批明:即日同中收過字內佛銀五大員正。

  嘉慶二十四年十月 日。

                            在場人 貓干

                            為中人 潘便人

                            代筆人 林國梁

                   同立轉胎借銀字房理社番人 大妹

                                細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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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立典租契字南大肚社番愛箸賀老等,有承父遺下莊佃人楊次官年應納大租粟二石正滿。今因乏銀費用,愿將此大租托中引就與漢人陳維官出首承典,三面言議典出價銀十三大員正。其銀即日憑中交訖;其大租逐年出單,付銀主自收為利息,不得刁難滋事生端。保此大租係老承父物業,與叔兄弟侄無干,亦無重張典借他人;如有不明為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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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抑勒反悔,恐口無憑,立典租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憑中收過契內銀十三大員完足,再照。

  道光元年九月 日。

                             為中 二元

                             代筆 □□□

                    立典租契字南大肚社番 愛箸賀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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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0)

  同立典大租契字人南大肚社番十名內兄弟天色、烏義九,有承祖父遺下樹仔腳田一甲六分,全年該納大租穀滿斗十二石八斗正。今因乏銀別創,色等兄弟相議,愿將此大租穀十二石八斗,托中引就向原佃人林慶官出首承典,當日三面議定時值典價銀四十大員正。其銀租即日同中見交收足訖;大租穀早、晚兩季十二石八斗,付原佃人自收,以為利息。其典限十年為止:道光二年八月起,至十二年止。限滿之日,聽色、九兄弟備足契內銀取回原典;如至限無銀清還,其大租穀永付原佃人再收為利息,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大租承祖父之遺業,與伯叔兄弟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為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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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上手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色、九兄弟等出首抵擋,不干典主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同立典大租契字一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同中見收過典大租契內佛銀四十大員正完足,再照,行。

  再批明:道光九年初九日,天色胞叔親病故乏銀,喪費無資,色再懇向銀主加添典佛銀九大員正完足,再批照,行。

  道光二年八月 日。

                         代筆併為中人 眉進

                          知見人胞叔 愛箸宗

                        同立典大租契人 天色

                                烏義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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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一)

  立典租粟契水裏社番婦阿媽無私、阿百宇無私,有承父遺業自己額下應份租粟共十一石零三斗,現佃賴道官租粟八石,併蛇仔崙莊佃賴招公應納租粟三石零三斗,合共租粟十一石零三斗。今因乏銀費用,情愿將此租額出典,托中引就送與漢人賴道出首承典,三面議定時值價佛面銀一百三十二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明足訖;將租粟隨即對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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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明,付銀主逐年六月冬,自向通土給單就佃收取,以為利資。言約限三年:壬午年起,至乙酉年止,付銀主收管,不敢異言阻擋,生端滋事。如銀未便,不在年限,其租仍付銀主收管,不敢異言生端滋事。此係無私承父物業,與別番親無干,亦無在前有典掛他人財物為礙等情;如有等情弊,無私出首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立典租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典字內佛面銀一百三十二大員正完足,再照。

  道光二年三月 日。

                          代筆業戶 貴仔龜律

                          為中甲頭 大宇荖仔

                           知見通事 □□□

                       立典租契字番婦 阿媽無私

                             女 阿百宇無私

  道光六年三月初一日再批:契後添去銀二大員正,批明是實,照。

                            胞侄收銀 交山

                            母舅知見 呵甲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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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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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收過現租磧底銀字阿多罕社番布敦,同女後打,自管有水田大小共二處,坐土石角高澗邊,四至界址面踏分明,遞年額收租穀六石。茲因起屋乏銀應用,併欠伙食,即將此田租向得漢人邱賓國典出現租銀二十七大員正。其典限十四年,以抵消字內之銀母利:自庚寅年春起,至癸卯年冬止。又收過無利磧底銀四十五大員正,當經通土場見眼同自收足訖,限滿之日,布敦當備還磧底銀與國收回,即將田租交回布敦自管;若無銀還,應到社清算,再行立約轉典,不得違拗等情。此係兩愿無迫,今欲有憑,立收過現租磧底銀字,付執為照。

  批明:道光九年二月初二日,布敦同女後打因債欠緊迫,向得賓國借過銀二十二員,言定遞年共貼利各四石四斗正,豐荒不得少欠。其田限滿之日,母利一足算還,批的。

  道光甲辰二十四年八月十六日,面會上年前後長短支來銀錢,結算合共母利銀一十八元,面言每員遞年貼利穀二斗,俟轉約之日,一併清算,批的。

  道光(戊子)八年十月 日。

                              在場社丁 邱鼎興

                                代筆 古澹然

                    立收過現租磧底銀字布敦,同女 後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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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三)

  立收過田租銀字加勞佛社番馬下六阿沐,今有承祖父遺下有水田一分,坐土名土牛石碑下,東至車路止,西至阿哇田止,南至老車路止,北至圳止,四至界址面踏分明;遞年額租穀十二石正。今因馬下六乏銀應用,前來向到原佃主鄭邱氏手內收過佛面銀二百八十二大員正,即日當經通土親收足訖,將田沿界踏交付于氏前去管耕。其田租少銀多,無所扣折,此租穀以為抵還銀利之需。不拘年限,番主備足約內銀母交銀主收回,即將田租交還番主自管。此係銀到田還;如無銀還,仍將約內田租任邱氏管收抵利。此係人番甘愿,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收過田租銀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馬下六實收到字內佛面銀母二百八十大員正足訖,批照。

  再批明:即日馬下六又再向原銀主借過五大員正,遞年每員應貼利穀二斗,批照。

                          在場見 耆老外公六官

                           代筆 潘秀文

                           知見 姑阿多怒馬下六

  再批明:此有石礐內之田屋,歸於黃沐兄掌管,二比甘愿,取批是實。

  道光(辛卯)十一年六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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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收過田租銀字番 馬下六阿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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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四)

  同立杜賣盡根契字大突社通事潘振成,土目高生、全成,番差瑞仔、文良,耆番鑾仔、池仔、牙仔、江水、全仔、九以、福生、明仔等,有承祖父遺下草地一所,內曠埔水湳歷年征收漢佃大租穀四十四石五斗七升五合。址在本社內應額石碑腳莊,東至梁、陳草地車路界,西至溪,南至大溝,北至佳溪;四至界址明白。茲因社中乏銀分費,先盡問本社番親人等不承受,外托中將此草地租額送就與馬芝堡外埔館梁瑪達堂上出首承買,盡根賣出佛銀一百二十大員。銀即日交收足訖;其草地租額隨即到處踏明四至界址,按佃姓名對付銀主前去征收掌管,永為己業,年配本社餉銀三大員,應向本社通土完納,合給完單執據。倘草地內未墾曠埔,日後墾增租額聽銀主自行徵收,該社番眾不得異言生端。保此草地租額係通土等通社公業,並無來歷交加不明,以及重張典掛他人不明為礙;如有不明,通土等自應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從此一賣千休,永斷葛藤,日後子孫不敢言及貼贖找洗等情。此係三面議定,二比甘愿,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合同立杜盡根契字一紙,付執存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一百二十大員完足,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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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光十一年五月 日。

                             通事 顏成

                             作中 楊平老

                  潘字生   潘全成  傳仔  進仔

                       後仔  福仔  甲頭祿仔

                       石林  番差文良  烏眉

             同立杜賣盡根契字通字 潘振成  土目 □□□

                      甲頭:瑞仔  開元  九以

                       福生三十  地仔  全仔

                         升仔  明仔  鑾仔

                         天真

                      眾番:大眉  天來  大生

                         小生  海仔  元仔

                         君小  成仔  番仔

                         魁仔

                           代筆通事 潘振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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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五)

  公立鬮約字中港社副通事南茅,甲首劉合歡,同眾番胡得生、番桂生、劉雅、夏哲生、林天福、劉九仔、林誰仔等。竊番向化以來,叨蒙皇仁憲德格外優施,將各社界管埔業例免稅賦,歸番口糧。是社番奉公服役,或賴口糧度資,而口糧租數正當,分給得宜。昔年番性樸直,循蹈規矩,為長上者屆期徵收,按丁散給,社番相安,奉公無誤。邇年來世風不古,聽棍煽惑,爭充通土,濫費花銷,每致侵漁社番顛連控案不休,揆厥由來,所以致爭通土者,以為口糧未分便可從中覬覦故也。兼之數年來社眾公費破耗居多,有口糧之名,究無口糧之實,呱呱待哺者不止一家,紛紛索債者幾乎盈社,若不籌思設法,老幼何以聊生!爰集眾公議,與其聚之不分,致啟爭端,貽害番黎之階,孰若分之有足,永杜覬覦,以資奉公之計。惟是應還債項不能照租均分,除抽租額限年攤還債主及存公費外,將租按丁均分,每丁應得口糧穀五石。慶生、郡英、榮生、孝散等十四戶,經於道光四年間立過鬮約,定佃管收;惟有茅等十四戶尚未歸著。茲集眾公議,亦照五石均分,公立鬮約,定佃歸管。自此分定之後,社番人等不得混行侵奪,亦不得擅行典賣。俟各債攤清之日,餘租再行均分補足,庶乎口糧有徵,奉公永有攸賴矣!恐口無憑,合立鬮約字一樣十四紙,各執一紙,此紙付胡得生收執為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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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計開戶口丁數,應分口糧佃名租聲,及抽存公費,並攤還債主租數列明於後:

  一戶胡得生,計九丁,共應分口糧穀四十五石,配茄苳坑劉昌盛佃租二十六石四斗五升,又海口佃葉章租八石,又貓裏元佃徐贊租十石零六斗五升正,仍補郭振裕租九石,海口佃鄭永承三石。

  一戶林即通事南茅天生,計八丁,共應分口糧穀四十石,配田寮佃吳永忠租二十石,又貓裏佃陳崇信租十四石一斗五升,又貓裏佃徐元贊租四石七斗五升,又土牛佃吳日桂租一石正,仍埔郭振裕一石正。

  一戶夏哲生,計九丁,共應分口糧穀四十五石,配田寮佃吳永忠租二十五石六斗,又深井佃鄭文哺租三石,又中隘柳仔湳佃鄭老華租六石,又土牛佃鄭文興租一石三斗三升,又土牛佃陳老租二石八,何紹國租四石零四升斗正。

  一戶劉富生六丁,共應分口糧穀三十石,配田寮佃吳永忠租十一石,又茄苳坑劉萬福一石,又貓裏佃羅念六租三石零八升,又溪心埧佃林蓋杏九石,抽一石五斗,又貓裏佃李德萬租五石二斗九升正六合。

  一戶劉合歡,計六丁,共應分口糧三十石,田寮佃吳永忠二十石,又貓裏佃羅錦淑租三石零八升,又土牛佃蕭阿屘租三石,又貓裏元佃徐贊租四石六斗四升正。

  一戶隨仔計三丁,共應分口糧穀十五石,配貓裏佃李德萬租十五石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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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戶林天福計四丁,共應分口糧二十石,配文昌奕英貓裏佃租十九石,又營盤邊佃黃助租八斗正。

  一九仔計三丁,共應分口糧穀十五石,配土牛佃潘阿捷二石,又土牛佃黃葉一石,又此佃抽出陳老租,又貓裏佃鄭和郎租十二石正。

  一戶劉清源三丁,共應分口糧穀十五石,配貓裏佃郭振裕租十石正。

  一戶小貓達計三丁,共應分口糧穀十五石,配貓裏佃郭振裕租十五石正。

  一戶潘桂生計二丁,共應分口糧穀十五石正。

  一戶劉雅仔五丁,共應分口糧穀二十五石,配貓裏佃郭振裕租十六石三斗二升,又貓裏佃郭和郎三石二斗,又貓裏佃李德萬三石二斗八升正。

  一戶來成三丁,共應分口糧十五石,配老崎佃陳天送等納租十石,又吳定二租五石正。

  以上計六十五丁,共應分口糧穀三百二十五石零正,批照。

  批明:公賣穀議定在業(以下證書破損)。歷年要收佃租,應向本社土目給單監蓋私記徵收,不得擅出私單以及違例典賣;如有不肖之番典賣此租,眾等公同鳴官究治,不得袖手傍觀,以致奉公枵腹,批照。

  再批明:口糧無額可分,經將差甲踏頭加增貓裏辛勞穀三十石抽出均分。至土目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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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四十石額,因其策應上下衙門,使費浩繁,眾說仍歸徵收濟費,立批,照。

  再批明:無論何戶內租被抗納,以及被別番混佔情事,約內須公同出首理清。如應呈官使費,當照租攤用,不得推諉,立批,再照。

  道光十一年二月 日公立鬮約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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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六)

  立再盡胎借大租契字人貓羅萬斗六社隘丁首田天賜,暨闔社番眾等,緣本社原管下茄荖莊等處大租計四百零二石二斗,因於道光三年間,賜與通事田源澄及門去社番眾,同向吳昌記胎借來銀一千二百元,將所管大租立字對佃付收。迨至道光五年間,旋被社記張嚴並套出張章,計圖霸佔,多方煽惑,諸佃互相觀望停納,致銀主無可收抵,疊稟縣主拘追。嗣後,幸蒙新理番憲榮任,始得斷歸銀主吳昌記管收,賜等經告白各佃可證。今數年來,社眾用度浩繁,不但無力可贖,而且缺乏經費。爰再托中向原銀主吳昌記再盡胎借出八百大元,連前計共二千元,公同換立契字。其銀、契兩相交收足訖;其大租仍聽銀主永遠管收,日後不敢言及找贖。保此大租明係賜等本社原管之物業,又蒙道憲訊斷在案,與別人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賜等自應出頁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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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再盡胎借大租契字一紙,並佃冊一本,告白一紙,合共三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契面銀共二千大元完足,再照。

  道光十一年十月 日。

                            為中人 李夢熊

                                張國忠

                     立再盡胎借大租契字人 田天賜

                            代書人 林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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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七)

  立典口糧番租契字人二林上堡控仔社番通事潘振忠等,眾社番口糧有自置物業,址在湖內仔莊,番租五十七石二斗一升八合。今因眾社內公事甚急,乏銀費用,眾社內公議,愿將此番租出典,先盡問番社內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鹿港街郭丁汝官出首承典,三面言議時值價銀二百大元,庫平一百四十兩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番租契面銀,不拘年限,聽潘振忠等備齊契面銀取贖原契,不得刁難。如無銀取贖,依舊銀主前去掌管,收抵利息,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番租係振忠等眾社內自置物業,與別社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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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忠自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合立典口糧番租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口糧租銀二百大元,庫平一百四十兩正完足,再照。

  道光十一年十月 日。

                            為中人 吳金泉

                            代筆人 陳惠老

                       立典番租契字通事 潘振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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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八)

  立招墾作壆永耕田字茅撫喇社番阿道歪六萬,同妹加六烏南海,有承祖父遺管下有水田一份,坐落土名角口大婆嶺阿唇。今來招得漢人邱秋貴兄前去管耕,東南自己作壆田為界,西北天神會內田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遞年實帶額租穀四石正。茲因番主遁歪家內乏銀緊用,前來向到與漢人邱秋貴兄手內備收過銀母二百二十六大員正,交於番主親收足訖。經同通事、土甲三面言定,愿將此田即踏付於銀主前去管耕收租。乃係田狹銀多,無所準折,有多少租穀以為抵利之需,銀到租還,番主自收。自甲午年春起,至癸丑年冬止,一共二十全年,滿限以後,番主若無此銀交還銀主,仍將此田永遠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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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不拘年限,永為定規。收租等項,任從銀主剪裁,銀清租還,不敢霸租,番主亦不得另招別佃情弊,此係番人甘愿,口恐難憑,今欲有憑,立招墾作壆田永耕字二紙,各執一紙,付為執照。

  即日批明:道歪實收到字內銀母二百二十六大員正,貴備送番主親收明訖實,批照。

  道光(癸巳)十三年十一月 日。

                             在場知見 社丁

                           依口代筆 八黃良源

                          同收銀妹加六 烏南海

                    立招墾作壆永耕田字番 阿道歪六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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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九)

  立典收現租磧底銀字山頂茅蕪撻社番六茅后那,妹阿敦奴后那,有承祖父遺下石崗莊口伯公前水田一份,東至湳溝止,西至馬下六六毛田止,南至大路止,北至東勢番親田為界,四址分明;遞年載實田租十八石正。茲因六茅乏銀緊用,愿將水田並租,向得原典銀主之子吳秀昌頭家手內典收來現銀額七十六員正,同日又收過無利磧底銀三十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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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即日現租、磧底兩項銀額及約,經社當通土面交人番兩收明白;其佃併租隨約照界踏交銀主管耕收租。自於乙未年春起,至甲辰年冬止,十全年為限,所收租穀以為抵銷字內現租銀母利清款。限滿日期,番主備足磧底銀還銀主,收回田租還番主。自管至期,若無磧底銀備足還清,仍將田租轉約管耕抵清。此係番甘人愿,兩無逼勒,今欲有憑,立典收現租磧底銀字一紙合同,分執為照。

  即日批明:六茅、阿敦奴實向秀昌頭家手內收過現租銀七十六員正,又收過無收磧底銀三十員正,俱收領訖,批照。

  甲午年六月初二日,六茅又乏銀家用,再向秀昌頭家手內借銀母五十員正。其銀當通土面言定,每員銀遞年愿貼利穀二斗正,候此典約期滿,限到社清算,仍將田租轉約管收,抵清母利,所批是實。

  甲午六月二十五日,阿敦奴后那乏銀湊用,再向原典主加借銀六角正,批是實。

  道光十四年(甲午歲)三月 日。

                         知見番親 斗歪打老本

                           本場通事 □□□

                             社丁 □□□

                           代筆社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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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典收現租磧底銀字番 六茅后那

                            妹 阿敦奴后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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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0)

  立收典田租銀字舊社番阿為毛干,同妻六路后那,有承祖父遺下水田一處,坐落土名車路塘,四至界址、原有界址分明,遞年額租穀二十石正,包一九孔五在內。又言抽出伙食穀二石正,番主早、晚二季均量外,仍實有租穀一十八石正。茲因番阿為乏銀費用,前向原耕人魏德儀官手內收過典租銀一百二十大元,又收磧底銀二十三元五毛正,即番親收足訖;當日經土甲三面言定,將此田租一十八石,交付銀主自耕自收,逐年一百二十大元,每年抵利清款。其銀母不拘年限,銀還租還;番主如無銀還,將租照約任從銀主永遠抵利,番不得異言生端滋事。此係人番甘愿,兩無迫勒,今欲有憑,立收田租銀字一紙,付執為照。

  批明:即日實收字內典租佛銀一百二十大元,又收磧底銀二十三元五毛正,親收足訖,批照。

  再批明:抽出伙食穀二石正,早、晚二季均量番主,不得拖欠升合,批照。

  批明:光緒三年十二月間,對番主之孫阿敦投立過新約,此約字不堪行用,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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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

  道光二十年(庚子)二月 日。

                           在場執筆 □□□

                       立收典田銀字番 阿為毛干

                             妻 六路后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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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一)

  同立杜賣盡根大租契字人半線保阿束社番加蚋,有承祖父田業租粟,現年王廷粲大租穀納四石四斗,王拱辰大租穀納一石六斗,陳居嫂大租穀納一石四斗。今因費用乏銀,愿將此各佃租額共七石四斗正出賣,先問房親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懇向漢人李清出首承買,三面議定賣價銀三十五大員正,庫秤重二十四兩五錢正。銀、契即日同中收訖;其租隨即對佃付銀主管收,逐年任聽銀主收租,以為己利,向各佃完納,日後子孫不敢異言生端。口恐無憑,合立盡根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盡根墾字內銀三十五大員正完足,再照。

  道光二十三年十月 日。

                             中人 洪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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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見 女 結仔

                             女孫 紅存

                         同立盡根字番 加蚋

                             代筆 洪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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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二)

  立招典收大租銀字茅烏咀社番業主男老令馬下六、女打拂馬下六,先年承父招得漢人楊琳秀前來出首承墾,議納番主大租穀一石,坐土界址租聲悉載於番主招墾約內註明。茲因老令同妹乏銀應用,親身前來,向到承典主劉祖佐頭家手內典收過大租銀母六大員正。即日銀字人番兩交明訖;其墾約內遞年大租穀以抵銀利息之需,即對墾佃人量收,不得少欠。自丁巳年春起,以下不拘年銀,銀到租還。倘欲回籍別創,任從退收銀元,番主不得異言阻止等情,永付管收抵利。此係甘愿,均無相強,口恐難憑,立招典大租銀字合同各執一紙,又付番招墾約一紙共二紙,付於典主執照。

  即日老令同妹實收到字內大租銀母六大員正,親收足訖,批照。

  咸豐六年十二月 日。

                           知見中人 楊德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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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筆人 黃良元

                       在場認納大租佃人 楊琳秀

                 立招典收過大租銀字業主 男老令馬下六

                             女打拂馬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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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三)

  立胎借銀字人東螺社番婦匏箸陣,姪小蒲陣沙釐等,有承祖父應份熟園一段,坐落土名在北斗莊前西勢,前招耕與謝虞官掌管,其東西四至界址,以及租聲甲聲,登載在壓地字內明白。今因乏銀費用,將此園租粟為胎,先問番親人等不欲承受,自情愿托中向與向佃人謝虞官身上借出佛銀二十二大員正。其銀、字即日同中交收足訖;此銀同中,言約全年愿貼利息粟共五石六斗滿,每年付銀主扣抵,其餘尚剩四石,逐年付番主給單完納。不拘年限,聽小蒲陣備足胎借字銀,一齊贖回原字;如至期無銀可取贖,依舊付銀主每年扣抵利粟,不敢異言。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胎借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胎借字內佛銀二十二大員正完足,再照。

  咸豐九年二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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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筆人 歐團成

                          為中人 通事

                          知見人 斗蚋味說

                   立胎借銀字東螺社番婦 匏箸陣

                            侄 小蒲陣沙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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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四)

  立添典找洗契字人大突社番潘天賞、潘天進、潘振法等,有承祖父建立投奪館業主歷年應納番租穀三百石,經道光十年及道光十二年兩次欠繳番丁餉項,先祖父潘泉桂等將投奪館業主每年應納番租穀三百石內,抽出穀一百五十石,向投奪館業主吳昌記借出佛銀四百五十元管收抵利,餘穀一百五十石,仍歸本社土目潘振忠收為辦公應費。茲奉省憲調撥屯丁內渡差事乏費,爰是集眾商議,招過本社總爺暨目長等,同為懇求投奪館吳昌記找借出七平十五元正,連前先祖父潘泉桂兩次借出銀四百五十元,計佛銀四百六十五元,即日公同收訖;即將前撥出番租穀一百五十石,仍交銀主收管抵利,不得異言。保此番租穀係天賞、振法、天進等承先祖父建置祖業,與伯叔兄弟侄暨社番人等無涉,亦無重張典借及交加來歷不明等弊;如有此情,隊長等同本社番官、土目應自出頭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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擋,不干銀主之事。三面議定不限年月,聽天賞、振法、天進等備足契面銀取贖原契,不得刁難。此係二比兩愿,各無抑勒反悔,今欲有憑,合立添典找洗契字一紙,並連前借字二紙,送執為照。

  即日同本社番官、土目等收過七平銀十五元正,連前借佛銀四百五十元完足,再照。

  計共收來契面銀四百六十五元正完足,再照。

  又借去契後佛銀二元,又清錢二千六百文,批明,再照。

  咸豐十年六月 日。

                             隊長 □□□

                         知見人屯千總 □□□

                            屯外委 □□□

                             土目 □□□

                       立添典找洗契字人 潘天賞

                                潘天進

                                潘振法

                            代筆人 陳錦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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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五)

  立杜賣盡根大租契字大甲社番武力蒲氏,有承祖父遺下田一段,在大甲莊,尾莊佃戶陳居官歷年應納大租穀四石正。今因乏銀費用,愿將此四石大租出賣盡根,先盡問番親人等不要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大甲街漢人張路官出首承買,當日三面議定時值盡根大租穀四石,價銀共三十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佃戶陳居官每年應納大租穀四石正,隨即三面交付銀主張路官,併將印記交付歷年掌管,收租抵利,永為己業,不敢阻擋。自此一賣千休,永斷瓜葛,日後子孫不敢言及找贖,以及生端滋事。保此大租係是武力自己物業,與番親人等無干,併無重張典掛及來歷不明;如有不明等情,武力一應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兩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杜賣盡根大租字一紙,併仔印記一顆,付執為照。

  批明:即日同中親收過契內佛面銀三十大員正足訖,再照。

  同治元年十一月 日。

                            為中人 有文

                            代筆人 潘汝禮

                    立杜賣盡根大租契字番人 武力蒲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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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六)

  立典大租字苑裏社土目苑興才,有苑裏港佃人陳用勵,年應大租穀一石完納清楚。今因乏銀別置,願將此佃大租出典,先問眾番不能承受,爰是托中引就向與佃人陳用勵手內典出佛銀八大元。即日同中銀、字兩相收訖;隨將此大租穀一石,交付銀主前去掌管,收租抵利,才等及番親兄妹人等不得阻擋異言,生端滋事。保此大租係才承祖父物業,與別番親兄妹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情弊,才自出首一力抵擋,不干典主之事。此乃仁義交關,二比甘愿,立典大租字一紙,付執為照。

  批明:即日同親收典大租字內佛銀八大元足訖,再照。

  同治四年十月 日。

                            代筆人 陳國珍

                             在場 陳大宇

                            為中人 陳皆德

                             知見 潘魯甲

                    立典大租契字苑裏社土目 宛興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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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七)

  立賣大租字大甲西社番蛤仔抵求,有承祖父遺下大租穀四石九斗五升,址在社尾莊西勢。今因乏銀費用,愿將此大租穀出賣盡根,先問番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社尾莊漢人陳全官出首承買,當日同中三面議定時值佛銀四十九元五角,庫平三十四兩六錢五分正。即日同中親收足訖;隨將此大租穀交付買主前去收成,不敢阻擋。自此一賣千休,葛藤永斷,日後抵求及子孫不敢言贖言找,生端滋事。保此大租穀係是蛤仔抵求承祖父物業,與番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掛典他人財物,及來歷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抵求出首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賣盡大租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大租字內佛銀四十九元五角,庫平三十四兩六錢五分正足訖,再照。

  同治六年十月 日。

                            代筆 巧化金仁

                            為中 烏蚋加己

                           在場見 傳興鳥蚋

                   立賣盡大租字大甲西社番 蛤仔抵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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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八)

  立承開墾永耕荒埔田租人鄭福進,向得社寮社番茅格沙榜、六官無干等二房,今因承祖父管下有水田連荒埔一處,坐落土名在九房厝莊東南畔,東至徐家田為界,西至鄭家自己田為界,南至黃家、陳家田為界,北至劉家、廖家田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原帶本溪圳水灌蔭足用,遞年田內帶納番大租穀七石正。茲因番主乏銀別創,外托中引就向到原墾耕人鄭福進手內出首承墾,三面言定福進備出埔底磧地銀五大元,又備出典租價銀三十大員正。其銀用公平每銀七錢足重,即日同中立字、銀兩交足訖,每年每元愿貼利穀二斗正,全年該貼利穀六石正。將租扣抵,仍存有番大租穀一石正,分作早、晚兩季均納,付番主收回。自退開墾,任從銀主自備工本,開闢成田,永遠不得另招別佃。其租不拘年限,銀還租還;如無銀還,任從銀主永遠照字內所行,不得滋事等情。倘有上手來歷不明,係番主一力抵擋,與承墾人無干。此係二比甘愿,兩無迫勒,恐口無憑,同立墾耕字二紙,各執一紙,付執永為存照。

  即日批明:備出字內田磧地銀五大元正,又備出典租價銀三十大元正足訖,照。

  光緒(丁丑)三年正月 日。

                             在場 黃泰和

                                潘頭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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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筆人 □□□

                            為中人 陳阿進

                            知見人 潘福盛

                   立承開墾永耕荒埔田租字人 鄭福進

  外批:光緒二十七年九月二十四日,再向業主鄭丁備出盡根田價銀二元五角正,交番田主清河、阿四老二人兄弟收足訖,日後番田主亦不得異言生端,亦不敢言贖增找洗是實,批照。

  光緒二十七年九月 日。

                            批筆人 潘國真

                            知見番 阿辛毛干

                   立批盡根田銀字人番主兄弟 清河

                                阿四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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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九)

  立典口糧租字人錫口社番潘明月,有承祖父遺下口糧租,貫在三重埔莊。佃人闕試、闕春兄弟等,年帶納口糧租穀二斗正。今因乏銀費用,先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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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引向原佃出首承典,時三面議定典價銀二大圓正。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口糧租付銀主前去收租抵利,不敢阻擋。田係是月承祖遺下,與別番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如有不明等情,月一力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典口糧租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字內銀完足,再照。

  光緒五年十二月 日。

                         為中併知見人 潘清江

                    立典口糧租字人錫口社番 潘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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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0)

  同立杜賣盡根契字墾戶首王達德,即王國賓、王國寬等,有承祖父王增榮向水沙連保、五城保內審轆埔化番草地主目改旦等給過長祿埔草地一帶,逐年配番租口糧穀計共一百石正。迨庚辰年,達德因欲別創,情愿抽司馬垵、萬安埔兩處草地租穀,東至大林崁腳,西至貓蘭山分水,南至山,北至魴底為界;四至界址俱各明白。此兩段納配番租口糧穀五十名正,今因欲自行出賣,先盡問房親叔兄弟姪人等俱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向族親王協源公號,即得升、土胤、崁生、圖向、圖盼、新標、江標、圖發等出首承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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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憑中三面議定時值契價銀五百大員,庫平三百五十兩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草地租穀隨即踏明界址,並租簿、串根,以及界內未開荒埔、樹林,一盡交付王協源公號前去掌管,收租納稅,任從改換印記,招佃開創陞科,永為己業。一賣千休,葛藤永斷,日後子孫不敢異言滋端,亦不敢言找言贖。保此草地租穀明係達德兄弟等承祖父向草地主目改旦給墾,自備工斧招佃開創之業,與別房親叔兄弟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上手來歷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達德兄弟等出首一力抵擋,不干承買主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杜賣盡根契字一紙,並帶上手大墾契字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見現收過契面銀五百大員,庫平三百五十兩正完足,再照。

  批明:長寮全段年納番租穀二十五石正,仍歸買主王協源公掌收納,完照。

  再批明:化番草地主口糧穀共一百石,王協源公配五十石,餘五十石分配大林洋完納,批照。

  又批明:此草地主田園,前年經官丈量投記王德豐名字,而日後陞科,任從承買主王協源公向官給領,改換名字,不得阻擋,批照。

  光緒六年十一月 日。

                          乘筆人族親 璧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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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中  同 敏修

                            草地主 排搭母

                           知見族長 得亨

                                金課

                           在場嬸母 沈氏

                             知見 黃南斗

                             堂侄 慶祥

                 同立杜賣盡根契墾字戶口王達德即王國賓

                                王國寬

  一、批明:承買此租業,經就王協源公號行用契面銀五百銀員,作十二份攤分,現備出銀四十一員六角六點七釐正,土胤應得二份,新標應得二份,圖向應得二份,得升應得一份,圖書應得一份,圖眄應得一份,圖發應得一份,江標應得一份,崁生應得一份,同堂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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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一)

  立耕契字大甲西社番巧傳宗,有承父兄巧麗水遺下水田一所,址在北汕莊東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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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至頭番田,西至巧連技田,南至溪,北至車路;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原帶大安溪陂水通流灌溉充足,歷年配納番主大租粟五斗正。今因乏銀別用,先問房親不欲承受,托中引就向與陳丁財出首承耕,三面言定時值耕佛銀一百二十大員正。銀、契即日同中兩相交收足訖;其田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管掌耕作,收租抵利,不得刁難。其田自光緒七年春起,至光緒十四年冬止,限滿之日,聽業主備齊耕字內佛銀完足,回原字;如是無銀,依然丁財管掌耕作,不得異言生端。保此田係是傳宗明承麗水之業,與別番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併無上手交加來歷不明為礙;如有不明,傳宗一力抵擋;不干丁財之事。此乃番、漢兩愿,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耕字一紙,併繳上手耕字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耕字內佛銀一百二十大員正完足,再照。

  光緒六年十一月 日。

                           代筆人 鄭迪徐

                           為中人 黃長官

                           場見人 曾來官

               立耕字大甲西社番 巧傳宗(承麗水四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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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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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杜賣盡根大租契字大武社屯目林炎生,蒙蒙社屯目江中安,加拔社屯目王登貴,頭社屯目潘添生等,同有應份大租在貓羅、藍興兩堡。今因開費不敷,眾屯目相商,抽出土城莊、番仔寮莊、車籠埔莊等處大租穀共三十八石六斗六升正出賣,先盡問番親人等不能承就,外托中引就向與林振興出首承買,三面議定時值盡根價銀七兌一百九十三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隨即現對各佃戶租額,湊合三十八石六斗六升,交付買主收抵利息,永為己業。自此一賣千休,日後不敢言找言贖,生端滋事。保此租業是炎生等應份大租,與別社及本社番親無干,並無重張典借他人財物,以及拖欠正供為礙;如有此弊,炎生等同出首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同立杜賣盡根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契字內七兌銀一百九十三大員正完訖,再照。

  光緒八年五月 日。

                            為中人 □□□

                            代筆人 李進修

                     立杜賣盡根大租契字人 王登貴

                                潘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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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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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歸管字人藍清國,有大租粟一石二斗,配在內部莊北勢林西美田,今因番通事出來理較,憑公人論斷,收來佛銀二大員。自今以後,許歸還番通事收。此係二比甘愿,各無抑勒反悔,今欲有憑,立歸管字一紙,付執存照。

  即日同公人親收過歸管字內佛銀二員足訖,再照。

  光緒十一年六月 日。

                            代筆人 廖必捷

                            撮合人 林心亭

                          立歸管字人 藍清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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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四)

  立杜賣盡根大租佃契字人徐祥雲,有承買過曾金鎔萃豐莊員山仔抽的大租佃戶黃秋香遞年帶分配正供穀二石。今因雲乏銀別用,愿將此大租出賣與人,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人引向與新竹城內陳源泰出首承買,當日三面議定時值盡根價銀三百員正。銀即日同中交雲親收足訖;隨將該佃大租對明,付交與陳源泰前來掌管。保此租佃係是雲自置之額,與別房親人等無干。自此一賣千休,夥粒不留,雲日後及子孫不敢言找言贖,生端滋事。此乃現銀明買,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即立杜賣盡根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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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佃契字一紙,又帶契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照。

  批明:即日同中交雲親收過契字內價銀三百大員正足訖,批照。

  光緒十一年(乙酉歲)十月 日。

                           在場堂弟 徐景雲

                                徐慶漢

                            為中人 郭煌香

                                李開丁

                        代筆男 徐來賓(即瑩舉)

                    立杜賣盡根大租佃契字人 徐祥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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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五)

  立杜賣盡根草地大租契字館號吳振成等,有承父鬮分應份草地一所,址在長寮洋,東至木屐蘭坑水界,西至長寮坑水界,南至大山峰界,北至魴底水界;四至界址明白為界。並帶大林餘額圳水通流灌溉,年配納番租二十五石,又帶供課在內。今因乏銀別創,爰是母子兄弟相商,愿將此草地大租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俱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蓮花池莊王西維出首承買,當日同中三面議定時值契價銀二百三十四大員正。其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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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即日同中兩相交收足訖;隨即將草地踏明界址過戶,交付銀主王西維前去掌管,收租納課,永為己業。自此一賣千休,葛藤永斷,日後身及子孫永遠不敢言及貼贖找洗,亦無異言生端滋事。保此草地大租係是振成等應份之額;如有不明事情,則自出首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杜賣盡根草地大租契字一紙,繳連上手墾契字二紙,併帶連單五紙,司單五紙,合共一十三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見實親收過契面佛銀二百三十四大員,庫平重一百六十三兩八錢正完足,再照。

  一、批明:此草地界址有載在番墾字內,因是總墾,不能併帶,即在墾字內批明抽出,批明,再照。

  光緒十六年十二月 日。

                            代筆人 林啟中

                            為中人 施福智

                          在場人宗親 吳永

                           知見人母 蕭氏

                   同立杜賣盡根草地大租契字 吳振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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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六)

  立杜賣盡根社租社課租契字人賴錦田,有承祖父遺下吳洋水舍逐年應納社番六成大租滿斗穀五戶,計共四十石;張國泰社課租六成滿斗穀五石五斗五升,餉銀四錢八分六毫五釐。今因乏銀費用,愿將此業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吳泮水舍出首承買,同中議定時值杜賣盡根社租社課租價銀一百五十七員七兌正。即日銀、字兩相交收足訖;其社租社課租隨即對佃交付買主掌管,永為己業。一賣終休,日後子孫不敢言及找贖滋事。保此社租係田承祖父應份之業,與別房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借他人財物,以及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田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二比仁義交關,各無迫勒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杜賣盡根社租契字一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同中見親收過杜賣盡根社租契字內七兌銀一百五十四員足,照,行。

  批明:上手字以及鬮書額徵帶在林統領借字內,不能登帶,批照,行。

  林清吉代四桂、王楓二戶,每冬六成一二‧九六石。林啟茂代林太平戶,每冬六成三‧一八石。賴蟾代張萬力戶,每冬六成三‧三二四石。林惡代林榮裕戶,每冬六成五‧四斗。張國社課租五‧五五石,餉銀四八一‧五二五一元。林開連戶每冬六成二‧九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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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緒十九年六月 日。

                            代書人 陳鳴周

                            為中人 曾一枝

                        在場知見人胞叔 賴以庚

                    立杜盡根社課租契字人 賴錦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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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七)

  立杜賣盡根六成大租契字竹塹社番廖成欽,茲承祖父遺下有六成大租在四湖莊,佃戶周禮德遞年配納六斗,又帶周義玉遞年配納一斗,計共七斗正。今因乏銀應用,愿將此六成大租粟概行杜賣盡根與人,先問房親人等俱各不欲承受,托中引就周義玉兄弟出首承買,當日同中三面言定時值杜賣盡根價佛銀七大元正。其銀色現經中交與欽親收足訖,並無債貨準折短少等情;即將六成大租概行盡交與玉歷年收抵銀利。保此大租係欽承祖父遺下,與別房無涉,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來歷不明等弊;如有,不干承買人之事,係欽一力抵擋。一賣千休,升合無留,葛藤永斷,欽及子孫人等永不敢異言增贖找洗等情。此乃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杜賣盡根六成大租契字一紙,付執永遠為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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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日批明:欽實收過字內佛銀七大元正足訖,批照。

  光緒二十五年(丁酉歲)十一月 日。

                            為中人 鄭祥

                             知見 □□□

                             在場 □□□

              立杜賣盡根六成大租契字竹塹社番 廖成欽親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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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八)

  立杜賣盡根大租莊業契字人林會友、胞弟林會坤等,有共承祖父林光邦、林呈輝遺下鬮業,應得林成祖大租莊業,地在擺接堡員林莊,佃戶呂君用現管業,呂水德每年應納會友等大租斗大租穀原二十石零七斗,依舊章程加一五伸折兩平斗二十三石八斗零五合。於乾隆年間,祖父林成祖之子林海等,向此小租戶田主借出佛銀一百零三員五角,將此大租付田主扣利以外,每年原應納大租銀十員零三角五點。奉劉巡撫清丈,扣四成歸小租戶田戶完糧,大租戶實收六成,折兩平斗大租穀十四石二斗八升三合,折實銀六員二角一點,每年親帶到會友家納清給單,歷管無異。今因乏銀別創,兄弟相商,情愿將此大租穀銀出賣於人,托中引向宗弟林益岳出首承買,同中三面議定大租價龍銀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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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員正。即日立字,其銀經中交會友等親收足訖;隨將此佃大租穀銀六員二角一點正,歸付林益岳管收,自用圖章掣給完單。該佃應照舊章程帶到林益岳家年款年清,不得拖欠;倘有拖欠,宜照舊章就小租戶田主跟究,逐季加利,不得異言。保此大租穀銀果係會友等承祖父遺下鬮業應得之額,與房親人等無涉,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為礙;如有此情弊,會友等出首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係仁義交接,現銀明買,出於兩愿,各無反悔。自此一賣千休,日後會友等子孫不敢言及找贖,妄生覬覦滋事。口恐無憑,立杜賣盡根大租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會友等親收過杜賣盡根大租莊業契字內龍銀六十大員正足訖,再照。

  一、批明:友先祖以水租大租掛借銀項字載聽贖,今議歸買主,不拘時價向贖,友等決無爽約,批照。

  光緒二十八年(壬寅年)十月 日。

                       小租戶田主認佃人 呂水德

                            代筆人 呂登波

                          為中人族親 林道綸

                         在場見人母親 陳墨

                   立杜賣盡根大租莊業契字人 林會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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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節 其他契字

    (一)

  立典約字人眉裏社土官蛤知臘、打劉巫士、蛤目,同眾番甲頭等,因本社草地一所,坐落土名二林深耕坑埔,南至西螺溪,又至下溪墘,西至蘆竹塘出西二十里,豎插桐為界,北至大突山仔腳,又至垓橋仔頭,種插桐為界,又至埔心仔江西店為界,東至大湖厝路口厝大路為界;四至界址明白。年應完課餉五十七兩六錢,餉二張,時值價銀七百五十五員正。因庚熙五十八年,林華、陳濟世協同自出工本,經開兩條課圳,林華自開三條圳。水圳一條灌溉深坑埔園;陳濟世一條灌溉二林、三林埔。該莊田園徹底奉憲陞科,造報額徵課租。於雍正元年,水圳被溪水拋流沖壞,本社番乏本,難堪開墾餉費,招中外請林華官出首承典,自出工本開墾田園,修理課圳,收租納課為課餉費項,不敢累及番眾生端滋事,通土一力抵擋。立典約字二紙,各執一紙存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銀七百五十五員正。

  雍正四年二月 日。

                            代筆 胡飛

                           為中人 陳濟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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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事 □□□

                            甲頭 蒲大夷

                            同  山巴臘

                              打劉巫士

                    立典約字人眉裏社土官 蛤知臘

                                蛤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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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立賣契字人丁作周,先年二次,有共墾得大武郡社土名濫港莊番地一所,東至巫厝莊田濫港東,至良迪莊為界,西北由海豐崙大車路為界,西南由良迪作墩分為界處至乾溪為界;四至明白為界。因康熙五十九年間,用本銀三百兩,於濫港溪作坡一口,開水圳二條,經番於雍正元年赴縣主大老爺孫給告示為憑。又雍正二年間,同十五年,於虎尾溪開大圳份下水分三分,共用本銀二百四十八兩七錢。二項共費用銀五百四十八兩七錢。因開水圳乏銀費用,盡問房親族叔不就,托中管事吳松青前去運元行,引到行主吳林興借出母銀開圳費用,至今不能清還,致管事告官在案。茲公親議處,將所番地盡付與吳林興抵還本銀五百九十兩正,並無勒索利銀;其莊地即付銀主前去掌管清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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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佃收租,永為己業。其年徵貼番課粟一百一十石,就本莊交納舊斗原約為憑。其雍正四年之前未完番課粟,係是丁作周抵擋,不干吳林興之事;雍正五年之後,每年該貼番粟一百一十石,係吳林興交納。倘有莊棍唆番告害,此係丁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兩愿,並無抑勒授受不明,及先典後賣張掛為礙,亦不敢異言生端,言貼言贖。今欲有憑,立賣契一紙,繳上手番約告示水分合約共十紙,付執為照。

  雍正五年五月 日。

                            知見人 徐因官

                            為中人 吳松青

                                高成

                          立賣契字人 丁作周

                          中見人通事 王爾麟

                             土官 眉仔

                                孩灣

                                孩斗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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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立賣絕契人大突社番馬羅,自耕有熟田二坵,坐落土名巴劉巴來,在李朝榮界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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崙邊,東至梁學俊田,西至大崙尾,南至楊潘長田,北至李思仁田;四至明白為界。今因日食難度,情愿托中引就李祿亭、梁學俊前來承買,三面言議定價銀五兩正。其銀即日同中收用足訖;其田隨付李、梁前去掌管耕作,永為己業。一賣千休,中間並無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係馬羅自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田係是李朝榮界內,其大租仍付朝榮抽的納課,並無貼番租在內。此係二比甘愿,日後並無生端,反悔異言,口恐無憑,立賣契一紙,付執存照。

  即日收過契銀完足。

  雍正十二年七月 日。

                            為中人 □□□

                          代書併甲長 李思仁

                           立賣契人 番馬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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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立杜根契人林仲成,有自墾水田一段,坐落土名橋頭莊門前左片,東至屋背港溝為界,西至港唇為界,南至車路為界,北至永乾田比連;四址分明。經丈二甲五分正,載大租穀滿斗二十石正,車運至感思業主蒲志禮交納,永為定例。其水分在大甲溪圳灌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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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因乏銀湊用,自情愿出賣,托中引到兄定悠前來出首承買,當日三面議定出得時值田價三百八十兩正。銀即日同中秤收足訖歸用;田即日同中踏明,付與悠永遠管業。此係正行交易,契明價足,斯田係成自己之業,與內外人等並無干涉,日後亦不得滋事生端。一賣千休,永無言取言贖。其田並無重張典掛,與遞年租粟不明等情;如有等情,係成抵擋,不干悠事。此係二比甘愿,兩無抑勒,今欲有憑,特立杜根契一紙,永執為照。

  即日收過契內銀完足,再照。

  批明:佃批與弟君振共給一紙,再照。

  乾隆十四年(己巳年)九月 日。

                             管事 □□□

                           業主知見 蒲志禮

                            中人弟 曰興

                              姪 文玉

                            在見叔 全候

                              姪 阿發

                            代筆弟 曰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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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杜根契人弟 林仲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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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立杜根賣田契字人張宗增、張元桂,先年兩人同本購買得水田兩處,坐落土名吞霄內湖莊。有自己門首水田一處,東至車站為界,西至水溝為界,南至高崁為界,北至門首水圳為界;四址分明。可有北勢湖水頭田下節一段,併帶三分三犁份半張,東至溪為界,西至山腳為界,南至李興千田為界,北至夏廷獻、楊晉田為界;四址分明。二處水源,灌蔭兩處。經通土、業主丈明,共有田六甲二分八釐正,每年供納業主大租粟五十石零二斗四升正,運社交納,永為定例。今因乏銀別創,愿出賣於人,先送房親伯叔兄弟人等俱各不要此業,不愿承領,請中引就與徐玉錦出首備價承買,當日憑中三面議定時值田價銀六百兩正。即日銀、契同中三面交訖。其銀並無債貨準折短少等情;其田委係張宗增、張元桂兩人贖買之田,與房親伯叔兄弟人等並無干涉,亦無包賣叔姪兄弟他人田地,亦無重複典當於人。其田自賣之後,交於徐玉錦前來任從耕種管業,賣人不得異說,日後賣人永遠不得言贖,永遠不得言增。一賣千休,永斷葛藤;倘有上手來歷不明,租粟不清等情,係賣人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兩無逼勒成交,今欲有憑,立杜根賣田契一紙付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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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日批明:實領到契內田價銀足訖,批照。

  乾隆二十年十二月 日。

                           在場見人 夏朝鳳

                                張水蘭

                                張志伯

                                張子麟

                                楊昔臣

                                張宗奇

                           說合中人 張習光

                                徐俊新

                         在場見人胞弟 張宗超

                                張元璸

                                張祥光

                        立杜根賣田契人 張宗增

                                張元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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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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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甘愿賣斷盡根田契字人謝福財、謝財二、謝阿亮等兄弟,有承祖父遺下十份均分,鬮分得水田八分五釐正,坐落土名山柑莊第五份,東至林二田為界,西至王良官田為界,南至溪為界,北至溪為界;四至界址明白。年配納日南社業戶大租加增粟共六石八斗正,配帶埤圳水通流灌溉,又併帶茅屋四間,門窗、戶扇、竹木、菜園,及果子、禾埕、車路各件在內。今因乏銀別置,愿將此物業出賣,先儘問伯叔兄弟及房親人等俱各不能承買,外托中引就與梁再助、梁萬喜兄弟出首承買,時價實出田價銀三百三十七員正敷足,各兩愿。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田屋併各項在內,隨即踏明界址明白,交付梁再助兄弟前去掌管居住,任從等情,永為己業。其謝財兄弟即搬移明白,寸土不留,一賣千休,日後財及子孫不敢言找贖,亦不敢異言生端。保此物業係財兄弟承父應份鬮分物業,與伯叔兄弟房親等各有定准,各無干礙,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為礙,及有上手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係財兄弟一力出首抵擋,不干買人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甘愿賣斷盡根田契字一紙,併繳上手鬮書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賣盡根田契字內價銀三百三十七元正足訖,照。

  再批明:倘有上手大契難以分折,原交執掌鬮書為憑,再照。

  再批明:十份大契原係謝運壽收存,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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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總大契被反亂失落,立批,照。

  道光十五年十月 日。

                            在場母 黃氏

                           說合人 吳林娘

                              叔  茂

                           在場見伯 佳華

                             叔祖 檀賢

                              叔 佳雍

                             祖叔 運壽

                            代筆兄 添三

            立甘愿賣斷盡根田契字人 謝福財、弟財二、阿亮

                             又弟 春古

                              弟 壬閏

                            合堂弟 林二

                              兄 貴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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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兄 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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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立杜賣契北投社番巫汝八,有承祖自墾水田二段,坐落南投,土名果品洋。一段,東至富仔田,西至大岱田,北至秀才田,南至圳溝;四至為界。又一段,東至大岱田,西至食魚田,北至秀才田,南至大斗六田;四至明白為界;併帶水分一鬮五分灌溉。大小八坵,丈明七分五釐正,逐年該納租粟六石滿。今因乏銀別置,自情愿出賣,先盡番親人等不愿承交,托中引就與漢人曾宅讓叔出首承買,三面言議時價劍銀八十三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將田隨付銀主掌管起佃,招耕納租,不敢阻擋。保此係八祖遺承下物業,亦無重張典掛他人為礙;如有不明,賣主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愿,一賣千休,日後亦無言找言贖。恐口無憑,立杜賣契一紙,付執永遠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內銀八十三圓正完足,再照。

  乾隆二十三年正月 日。

                            知見人 簡佑

                          代書南投社 潘中政

                       立杜賣契北投社番 巫汝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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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中人南投社番 大岱夷

                            為中人 曾蘭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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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立杜賣根田契人楊志城,有自墾田一段,又自置承買水田一所,共二段,坐落土名奇崙社口莊,坵數不計。其田灌溉之水食奇崙大坑坡水,與山仔頂莊人同陂共圳,照舊例分汴通流灌溉。其大租粟納奇崙社番遞年載租粟二十石。今因欲同父子別創,乏銀湊用,盡問房親族戚不肯承受,爰托中引就與羅泰瑛、羅泰埼兄弟前來出首承買。當日同中踏明界址,東至山腳路,西至林妹官田,北至龜眉也屢田,南至哀宅田為界;四至明白。另帶茅屋一座,並橫厝以及瓦半牛椆,又穀埕同廷坑畔內有墳墓一首,毋得滅毀,併厝後荒地一所,界至兩坑尾為界,當日同中面議出得時價銀七百圓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訖;其田厝等物,交付買主承受耕作,永為己業。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得言找言贖。此田係自墾自置,與兄弟叔姪並無來歷交加不明,亦無典掛他人,又無拖欠大租等項;如有不明,賣主抵擋,不干買主之事。今欲有憑,立賣杜根田契一紙,並上手契司單、墾單共五紙,付執為照,行。

  再批明:田內合番及妹水共三分,社番得一分,妹官同自己得二分,內照田額均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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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租粟十石,遞年送付奇崙社土官有眉以為辛勞之資,再照,行。

  乾隆二十四年十月 日。

                             在場 楊猿卿

                            知見人 廬泰官

                                黃吉資

                           知見田僯 林妹官

                            為中人 曾以禮

                                王蓉錫

                             知見 眉境君

                                楊士猛

                                楊士竭

                                楊士郡

                                阿

                                腳也力

                        立杜賣根田契人 楊志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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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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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杜賣盡根契人族姪阿饒、阿文、祖佑、阿超、阿武兄弟等,有先父承買楊志誠水田一段,土名龜崙社口,東至八厝大路為界,西至王榮錫、鄧家、番子三人田為界,南至山腳車路為界,北至祖佑田為界;四至分明。另帶茅屋一座三間,右廊厝一畔,另牛椆一所,上下菜園、禾埕各劃分一半,另帶大圳水對佑均分通流灌溉,另帶厝後大小陂塘共三口。今因乏銀費用,情愿將此田等項出賣,先盡問房親服內等不欲承受,托中送到族伯奇通前來出首承買,當日憑中出得值價銀六百員正。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田厝、園埕等項,同中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此物業係佑等承父遺下之業,與房親等無干。一賣千休,永為通伯子孫己業,日後不敢異言生端,爭長競短,言找言贖等情,亦無重掛他人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係佑兄弟等自擋,不干銀主之事。口欲有憑,立杜賣盡根契一紙,並上手司印稅契一紙,合約一紙,又太英稅契一紙,共四紙,付執存照,行。另厝後帶竹圍一圍,果仔宅園一段,再照,行。

  即日同中收過契內銀六百員足訖,再照,行。

  周年納社番大租穀二十石,另納陂租穀四石,分下共該輸納二十四石正,再照,行。

  另批:水溝在祖佑田開築通流,不得阻擋,再照,行。

  上手墾單一紙,係王英錫收貯,再批明,存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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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手林維妹與楊志誠二人合約,即是墾單,各收一張,今王英錫收執一張,存照,行。

  業主。

  乾隆三十八年二月 日。

                            為中人 曾以禮

                                王榮錫

                                玉藏

                                信一

                           知見叔祖 國旺

                                德勝

                           在場知見 江氏

                             母親 張氏

                           代書人叔 大緩

                                阿文

                     立社賣盡根契族姪祖佑 阿饒

                                阿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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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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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0)

  立賣斷盡根莊業契人潘振通、潘振芳、潘振聲、潘天福,有承祖父遺下與王家合買周家原向竹塹社給墾田園租業一所,坐落舊社後連過溪等處,從前總土名霧崙毛毛埔,東至王家崁下溪為界,西至洪宅大車路為界,南至舊社前濫仔莊為界,北至投溪為界;四至界址明白。共田犁份一百零六張,共園犁份一十二張,另糖一張,帶蔗園犁份,年收佃租應完供穀七百三十八石九斗六升二合一勺,又應完買運穀一百石,又應完買補穀一百石,又應完云丁耗羡餉銀八十九員四角,又應納竹塹社社課穀四百八十石,又應納番丁銀二十兩。立戶名潘王春公同掌管,收租完課,及後與王家分年輪管兩年,王家輪值一年,通等輪值一年。通等祖父手內,因欠公項,併與社番控界破費,有借欠吳振利銀五百員,又借欠吳金興銀三千一百員,又借欠王益三銀三百五十員,又借欠羅德春銀二百員,又借欠吳萬德銀一百員,共借欠四千二百五十員。嘉慶十一年,通等將承祖父遺交此莊業,兩年輪值一年,寫立約字,付吳振利等代為掌管,收租完課,扣還利穀外,餘剩給通等領回,經通等自赴胡前憲稟請出示諭佃,向吳振利交納在案。尚未經年,而振芳背約爭收佃租,以致吳振利等不敢代管,又公項完繳不前,蒙翟分憲堂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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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追,幸叨吳振利雅情具限認保,按期代完。茲通等情愿將此兩年輪值一年莊業盡行出賣,先問伯叔弟姪族親人等不承受,外托中招引吳益春前來承買,三面言議值時價銀七千四百員,內除還前借欠吳振利等共銀四千二百五十員外,尚剩價銀三千一百五十員,吳益春即日同中照數,交通等親收足訖;其莊業兩年輪值一年,即照契內四至界址,交付吳益春掌管,自立戶名,按年就佃收租完課,永遠為業。此係仁義足價承買,一賣千休,永斷葛藤,日後通等同子孫人等不得言贖言找,亦不得妄生覬覦,藉端圖索滋事。嘉慶十三年以前,如有欠公項,及應納竹塹社課番丁不清者,係通等應自完清,不敢貽累。保此莊業委係通等承祖父遺下與王家合買,對半均分,兩年輪值一年應得物業,與伯叔弟姪族親內外人等無涉,亦無重張典掛他人及拖欠公項,並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等情,通等出首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係兩家甘愿,各無抑勒,不得反悔異言滋端。口恐無憑,合立賣斷盡根莊業契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收過契內尚剩價銀三千一百五十員,連除還前借欠吳振利等共銀四千二百五十員,統收過價銀七千四百員足訖,再照。

  批明:通等祖父同王家承買周家契券,因乾隆四十二年,堂叔潘復和被抄遺失,久經稟明在案,並無抽匿情弊;倘日後尋出,應送交買主收存;若不送交買主收存,應作廢紙,不得藉契圖索滋端,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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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批明:其歷年應納社課番丁因番佔界,經通伯父赴府前憲慶具控,蒙訊:若番將界地清還,社課照舊完納;番若不將界地清還,即社課免納。倘將來界地還與不還,社課納與免納,總係吳益春之事,與通等無涉,再照。

  嘉慶十三年十二月 日。

                            為中人 弟 振壹

                                朱朝陽

                                林元瑋

                                吳霞觀

                            秉筆人 潘振聲

                           知見人嬸 鄭氏

                              嬸 陳氏

                              嫂 陳氏

                      立賣斷盡根莊業契人 潘振芳

                                潘振通

                                潘振聲

                                潘天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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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一)

  立盡根杜絕賣契人胞兄弟陳漢、陳秦、陳楚、陳魏、陳興,同胞嫂范氏等,有乾隆四十四年間,明買得陳柳生即陳朝輔旱田併園大小三段,憲丈四甲,除抽起東勢二小段外,其大一段水田連合一所,坐落土名里族埔,即今三塊厝莊。該田帶本厝前夾案內外兩條長埤環合蓄水踏連,通圳流灌充足,併帶竹圍草厝全座,牛椆、禾埕、菜園等業,以及埤塍頭曠埔一片,存備掘土築塍在內,東至橫路併杜家、郭家田為界,西透過路頂田四坵,至魏家、藍家田為界,南至厝前本埤為界,北至葉家、蔡家田為界;四至界址明白;年配納里族社大租粟六石一斗,口糧粟四石六斗。今因欠銀要用,愿將此業盡價變賣,先問親屬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與王步雲出首承買,當日三面議定依時估值絕賣盡價佛面番銀一千零二十大員正。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大一段水田,帶埤塘、車場、圳路、竹圍、草厝、曠埔等業,即照契內登載坐址四至,眼同踏明,盡付與買主起耕掌管,招佃耕作,供課收租,永遠為業。漢等一賣千休,價敷業絕,四至界內寸土粒物無存,永斷葛藤,日後不敢言及貼贖增價找洗等情。仍保此業委係自己物業,與內外親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一切不明情弊,賣主出首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抑勒,今欲有憑,立盡根杜絕賣契一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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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連上手司單印契給批丈單合共四紙,併此業各底契一盡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內杜絕賣價佛銀一千零二十大員完足,再照。

  嘉慶十四年十二月 日。

                            為中人 鄭景光

                                蔡光候

                                姚房

                           主賣母親 潘氏魏

                       立盡根杜絕賣契人 陳秦

                                陳漢

                                陳楚

                                陳興

                             胞嫂 范氏

                            知見人 陳傳祖

                             書人 陳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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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二)

  立典契眉裏莊番巴難魯黎,有承父鬮分應份熟園一坵,坐落舊眉莊南勢,東至打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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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怡園界,西至圳仔為界,南至大打留抵屢園界,北至大箸魯黎園界;東西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銀費用,將園托中引就典與賴猛觀上,三面言議時典出契面銀一百五十大員。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園隨付銀主掌管耕種,歷年帶納租粟七斗滿。其園約自嘉慶二十年乙亥春耕起,限至三十年乙酉春止,共十年為滿,巴難備出契面銀一齊取贖典契;如若至期無銀可贖,將園依舊付銀主掌管,不敢異言生端。保此園係是巴難鬮分物業,與別番親無干,並無典掛他人不明為礙;如有為礙,巴難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愿,日後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典契二紙,各執一紙為照。

  批明:契內其嘮嗹併仁仔合約字二紙,日後若有取出,俱各不得應用,再照。

  即日收過契面銀一百五十大員正完足,再照。

  嘉慶十九年十二月 日。

                             代筆 夷水成

                             知見 六萬胡

                            為中 打留阿力

                        立契眉裏社番 巴難魯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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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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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杜賣山埔園契遷善南社番業主瓦籬斗,於承祖父遺下有山埔園二所,歷配大租錢三十五文,坐址土名在鹿寮後橫山仔。其埔園東至房娥園界,西至阿蚋義園界,南至阿尾打毛園界,北至阿眉目義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銀湊用,情愿將此埔園出賣與鄭振鳳官掌管,當日三面言定鳳備出時值價銀二十八大員正。銀即日交收足訖;其埔園即同中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任意創作墳塋一穴,永為己業。今經杜賣之後,永斷葛藤,日後子孫並合社番等亦不敢異言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杜賣山埔園契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內佛面銀二十八大員正完足,再照。

  此埔園係女兒出銀贖回交伊,外係鄭成管業,以為香煙之資,與他人無干,再批明為照。

  嘉慶二十年十月 日。

                           代筆人 吳太平

                       立杜賣山埔園契 瓦釐斗于

                         為中並知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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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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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賣盡絕根契字人陳恰弟,有承胞兄買得南崁社草埔一所,坐落土名大坪頂,每年應納番頭家大租穀三斗正。東至路為界,西至彭家草倒水為界,南至車路為界,北至牛車路為界;四至踏明為界。今因乏銀費用,托中引就賣與陳習兄前去起耕,三面言議著時價出佛銀六大元正。銀即日同中收訖;隨即踏明界址,交付習兄前去起耕掌管,永為己業,不敢阻擋。一賣千休,寸土無留,日後子孫不敢言找言贖生端滋事等情。保此草埔係自己承胞兄創置物業,當親堂弟叔兄侄無干,亦無典掛他人不明為礙;如有不明,恰弟出首一力抵擋,不干習兄之事。此係二比甘愿,恐口無憑,立賣盡絕根字一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同中親收過契面內佛銀六大元正完足,再照,行。

  其大契係恰弟收存,唐山後有尋出,不得行用,批明,再照,行。

  業主。

  嘉慶二十三年六月 日。

                            代筆人 恰自己

                         知見人併作中 任哥

                         立賣盡絕根契 恰弟

  批明:其此契內物業,經光緒八年間,昭炭、外成兄弟對半均分,炭應得鬮分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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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托中賣過與黃先圳掌管為業,日後不得異言,批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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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五)

  立杜賣盡根字貓霧社番烏肉二須、愛高,緣有承祖父遺下鬮分水田二處。一處,坐落土名址在打鐵莊,東至溪為界,西至溪為界,南至肥六仔田為界,北至烏義田為界。又一處坐落埔仔厝前,東至溪為界,西至溝為界,南至大墩為界,北至烏義田為界。二處各四至分明,界地配圳水通流灌充足,每年帶納大租粟一石正,早晚二季各半完納。今因乏銀費用,先盡問合社通土兄弟伯叔俱各無力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漢人何神火出首承買,當日三面議定時值價銀一百四十大元正。其銀同中兩交足訖;其田隨踏明,付與買主前去掌管耕作。自此一賣千休,不得言及找贖滋事。保此田委係二須等自己物業,與別番人無涉,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及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弊,二須等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立賣盡根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契字銀一百四十大元足訖,再照。

  嘉慶二十五年八月 日。

                            為中人 何宗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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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筆人 何忠信

                         在場人知見人 □□□

                 立杜賣盡根契字人貓霧社番 烏肉二須

                                愛箸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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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六)

  立退永遠開墾工本田字人王塔,本年間自己承墾社蔡番婦馬喇干,同女內阿沐承祖遺下有荒埔一處,自辦工本伙食,墾成水田一處,遞年帶額租大租粟四斗正,坐落土名食水窩口,東至水頭為界,西至山腳為界,南至溪唇為界,北至山坑為界;四至同中面踏分明。今因乏銀湊用,情愿出退,儘問房親伯叔人等不受,托得中人羅觀妹伯引送與林超魁兄前來出首承接,當日憑中議斷出得時值工本價錢二百大員正。即日銀、字兩相交訖;其田即付與林超魁兄前去耕管,永遠為業。保此田係塔自墾之業,中間兄弟叔侄內外人等不得異言爭阻,亦無重複交關,債貨準折,以及人番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係塔一力抵擋,不干承人之事。一退千休,永無增贖。此係二比甘愿,兩無迫勒,口恐無憑,立退永遠開墾工本田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實收到字內佛銀二百大員正,批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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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付有上手向番開墾永耕字共三紙,批記。

  嘉慶二十五年(庚辰)十月 日。

                             代筆 李明

                           在場中人 羅觀妹

                            知見男 文面

                    立退永遠開墾工本田字人 王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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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七)

  署福建臺灣府彰化縣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杜,為給發印照管業事。案照鍾提具告被盜劫搶銀物契字等情,計粘繳地畝界址契價清冊一本,內開乾隆五十四年,憑中鍾帶用銀三十元,承買過鍾岳園坵,坐落布嶼稟保新莊東勢,東至崩崁為界,西至鍾廣田為界,南至鍾岸園為界,北至圳溝為界;年納業主番租穀二斗。據此,合給印照管業。為此,照給失契業主鍾提收執,務須遵照界址,掌管納賦;嗣後如有執原失契字混爭者,許即扭解赴縣,以憑嚴究。該業主亦不得藉執印照冒混干咎,凜之,此照。

  道光三年十月八日給。

                          右照給鍾提收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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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八)

  立杜賣盡根契人林官,即扶愿、新傑,有承父祖業山園一段,土名大姑婆,東至林愿園,西至徐掌田,南至林訟園,北至林傑田為界,四至界址明白為界;每年應納荳番墾大租銀二元正。今因乏銀使用,自情愿將此園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送付與表兄胡錢出頭承買,三面言議時值價銀五十五元正。其銀即日憑中交收足訖;其園隨即踏明,付與銀主前去管掌,收租納課,永為己業。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異言生端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抑勒反悔等情,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同立杜賣根契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內銀五十五大員正完足,再照。

  再批明:上手久年重帶別項,後日取出不堪用,照。

  再批明:園內併墾水田一所,與徐掌田相連,批明,再照。

  道光三年二月 日。

                            為中人 何障隆

                            代筆人 林春魁

                            知見人 林董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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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立杜賣盡根契字人 林官即扶愿、新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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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九)

  立永耕田契字日北社番烏納貓干等,有承祖父遺下水田一段,坐落土名日北社面前溪埔,東至系米干尉田為界,西至答禮九骨田為界,南至茅擺勺田為界,北至溝為界;東西四至界址明白。其圳水通流灌溉,年配私租粟一斗正。今因乏銀費用,先問番親叔兄弟姪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漢人林清元官出首承買,當日同中三面議定時值價銀二十五大元正。銀、契即日同中兩相交收足訖;其田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起耕招佃,掌管收租,永為己業,日後子孫不敢言找言貼,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田係姪承祖父物業,與他番叔兄弟姪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弊端,蚋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永耕田契字一紙,付執永遠照。

  即日同中實收過永耕田契面銀二十五大元正足,再照。

  道光五年十月 日。

                           代筆業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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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場大宇 葉仔屢

                            為中 白土烏蚋

                             知見 麻踏頭

                   立永耕田契字日北社番 烏蚋貓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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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0)

  立杜賣盡根字人黃攀桂、黃素生,姪阿程、阿萬等,有承祖父叔汗置產業一處。至於道光四年間,與叔祖均分鬮約字內田業一份,坐落土名石門坑,桂等憑鬮受得舊田寮厝地基乙所,及厝地前田一段,上南向,至本厝後大崙山林埔園分水為界,下北向,至仁鬮田岸陰溝為界,東邊就田址直至山崙頂倒水為界,而至崙頂分水為界,又至西北消水溝為界;四至界址分明。帶本坑坡圳水通流灌溉,遞年配納口糧大租穀二石七斗正。帶牛路、禾埕、菜園、牛椆二間、竹林一概在內。今因乏銀應用,叔姪相議,愿將此業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俱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愿賣與朱雙對出首承買,同中議定田價佛銀五百七十大員正。即日憑中銀、契兩相交收足訖明白;其田業雜物等件一切在內,隨即同中面踏界址分明,交付買主掌管耕活,收租納糧。保此業明係桂等份下之物業,與叔兄弟姪人等無干涉,並無上手來歷交加不明等弊,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等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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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等情,俱係桂等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係正行交易,不是貨債準折之故。一杜賣永千休,自此契內寸土無留,日後值價千金,永不敢言及增添取贖找洗之事,價足契盡。此係二比甘愿,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杜賣盡根田契字一紙,併帶鬮分約字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契內佛銀五百七十大員足訖,再照。

  道光八年十月 日。

                           依口代書 陳居仁

                          說合為中人 曾媽住

                                陳漢松

                           知見人叔 天佑

                          在場知見人 阿興

                                阿程

                                阿萬

                       立杜賣盡根田契人 黃攀桂

                                黃素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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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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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杜賣盡根田厝契人邱養、邱富兄弟等,有承祖父遺下應份鬮分水田一段,址在邱厝莊西南勢,土名湖底,經官丈明二甲,配大埤水七分半通流灌溉,年納正供租粟七斗八升七合八勺撮正,又番租五石六斗二升二合正,又藍興租粟一石七斗六升四合五勺正,又吳水租粟六石正。其田東至大溪,西至溝,南至大溪連球叔田,北至車路;四至界址分明為界。又帶田頭北勢竹圍一所,東南勢溪邊竹圍一所,又帶正厝連瓦護厝一座,秧田、菜園、稻埕、魚池、竹圍,中間並帶果子一切浮沉石木在內。今因乏銀別創,愿將此田厝等項物業盡價變賣,先盡房親伯叔兄弟姪人等俱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送與賴秋出首承買,當日憑中三面議定時值盡根田厝價銀一千二百四十大員正。即日其銀、契同中見兩相交收足訖;其田厝物業,隨即踏明界址,交付與賴秋掌管,起佃招耕,收租納課,永為己業。一賣千休,永斷葛藤,日後子孫不敢言找言贖。保此田厝等項養、富承祖父遺下應份鬮分物業,與房親伯叔兄弟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貨,以及上手來歷拖欠大租不明等情;如有此情,養、富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迫勒反悔,口恐無憑,立杜賣盡根田厝契一紙,又帶鬮書印契,付執為照。

  即日憑中見親收過杜賣盡根田厝契內佛面銀一千二百四十大員足訖,照。

  再批明:湖底田中有祖墳一穴,東西六丈七尺,南北六丈一尺,其墳前墳後兩邊四處田照舊耕作,永不得經易。又祖墳倘若另遷別處,不得變賣他人,將地交付買主掌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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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批是實,再照。

  道光十年十月 日。

                          知見人房姪  鶴

                             房兄 玉衡

                             堂兄 明楊

                             母親 陳氏

                             胞叔  球

                             親兄 光

                                賴好

                             族姪  存

                             親兄 光壽

                                林右

                     親立杜賣盡根田厝契人 邱養

                                邱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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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二)

  立典契東螺西堡眉裏社番媽生未說等,有承祖父開墾熟田三埒,坐落土名西勢寮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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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東至貓利園為界,西至小圳為界,南至貓利園為界,北至自己田為界;四至界址明白;年載租粟五斗滿。今因乏銀費用,先盡問房親叔兄弟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與西勢寮莊陳萬永官出首承典,當日同中三面言議時值契價佛銀一百三十大員正。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田隨即踏明界址,付與銀主掌管耕作,不敢阻擋。其田明約自道光乙未年春耕起,限至丁未年冬止,對媽生未說備足契面銀一齊取贖;如若至期無銀可贖,將田永付銀主掌管,不敢生端異言滋事。保此田係是媽生承祖父物業,與房親叔兄弟侄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契他人,交加來歷不明等情為礙;如有不明,媽生自一力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典契字二紙,各執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一百三十大員正完足,再照。

  道光十四年十二月 日。

                           代筆 (媽生自筆)

                           為中人 尚山未說

                             知見 卯未說

                           再見子 元順未說

                      立典契字眉裏社番 媽生未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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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三)

  立收過現租磧底銀字茅噠社打必里茅格,同母麻六干四老,姊阿麻茅格,母子有承管大中窠二重阿唇水田一分;東至四老營盤田止,西至後那看鬼田止,南至茅格白毛田止,北至茅格六完田止;四址分明,遞年實載額租穀十五石正。茲因乏銀應用,前來向得原典主詹玉賜頭家手內收過現租銀七十三員,又收過無利磧底銀三十五員正。即日銀字經通土兩相交收明白;將此田付原典主管耕二十三全年,自乙未年春起,至丁巳年冬止,所付田租以抵銷約內銀母利清楚。其田滿限之日,打必里將磧底銀交還銀主收回;如至期無磧底銀還,將田仍付再轉約管耕。此係人番兩愿,並無異言反悔,口恐無憑,立收過現租銀併收磧底銀字一紙,付為執照。

  內再批明:田中原有石堆,付管之後,任從銀主修築,恐有漢人言及土官之事,憑銀主料理。此係人番甘愿,不得異言,立批。

  即日批明:實收到約內現租銀七十三員,又收到無利磧底銀三十五員正,親收足訖,批照。

  再批明:即日打必里茅格母子方向銀主玉賜兄手內,加借過銀母二十四員。其銀母每元全年貼利穀二斗,限滿之日,到社清算,再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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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批明:約內上下墩水田,言定每元定例供納水租三石,豐荒不得加減,量交於劉伴兄收入,批照。

  道光十四年十二月 日。

                          知見隘首 土官知見

                             代筆 廖耀彩

                            同姊 阿麻茅格

                           同母 麻六干四老

                  立收過現租銀磧底銀字番 打必里茅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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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四)

  立起耕典契人葉德水、葉三魁等,承父欽賜、正深明買得旱田園大小三段,坐落土名里族三塊厝莊。其二大段旱田毗連一片,東至土地園張家田為界,北至港為界,四至界址明白;年配納番業戶大租粟三斗,又帶納番口糧粟一石正,仍帶竹圍並蓋草厝一座。今因乏銀應用,愿將此竹圍厝宅田園一盡出典,先問親屬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王應瑞、王新炎身上出首承典,當即三面議定照值典價佛面番銀二百七十大員正。銀即日同中交訖;隨將竹圍厝宅田園照契載四至,眼同踏明界址,一盡付與典主前去起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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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管,招佃耕作,收租納糧,不敢異言。其典不拘年限,如要取贖,以冬至前為期;至期未贖,依舊付典主掌管,不敢異言。仍保此業係水等承父明買,與內外親屬人等無干,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來歷交加為礙;如有一切不明等情諸弊,水自出首一力抵擋,不干典主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抑勒,今欲有憑,立起耕典字契一紙,並繳與上手契十一紙,合共十二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典契內佛面番銀二百七十大員正足,照。

  再批明:內帶草厝三間,歷年係耕人自己修理;若是倒壞,典主出銀翻蓋,諸費登記在賬,要贖此業之日,自當總算清還,不敢少欠,合批明,在照。

  道光十四年十二月 日。

                            為中人 蔡荖

                           知見人男 葉木使

                         立起耕典契人 葉德水

                                葉三魁

                            代筆人 廖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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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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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立撥還墾資契字人周鳳倫兄弟等,自乾隆四十五年,父祖周德有給得感恩社業戶曠埔一處,乏力開墾,托中招到張訓官出首前來備工資開墾成田。延今開墾已完,爰是邀請公親到場同堂相議,周鳳倫兄弟愿撥出父祖承買水碓大飯店茅屋一座,併兩邊草護厝大小間數不計,門窗、戶扇、浮沈、磚石以及前後左右樹木一應在內,東至大路界,西至路為界,南至路為界;北至大溝界。又愿撥出父祖承買厝東勢水田一處,東至周阿英田岸界,西至大路界,南至大路界;北至竹園外小溝界。其厝併田四至界址俱各踏明,付與張訓官為開墾之工資,永遠居住耕作,掌管為業,不得阻擋。當自此以後,倫兄弟及子孫人等亦不得藉端取討滋事。保此田並厝係是倫兄弟同承祖父遺下之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中間亦無來歷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倫兄弟出首一力抵擋,不干訓官之事。此係憑公議約,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撥還墾資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此厝並田係是倫兄弟同承父祖遺下物業撥出,批明,再照。

  再批明:東勢水田大租水穀係張訓官自己供納,批明,再照。

  道光十五年十一月 日。

                           在場見人 王其昌

                                邵玉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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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公親人 林元亨

                                蔡漢陽

                            代筆人 曾彩雲

                                周義錐

                      同立撥還墾資契字人 周鳳倫

                                周麟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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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六)

  立杜賣永耕盡根水田契字房裏社番林彩觀、擺勺,承父明買過吞霄南勢湖大埔水田一處,東至胡家、許家溝為界,西至張家田為界,南至圳溝為界,北至蘇家田為界;四至界址同中通踏明白。原帶溪圳水灌溉,遞年帶納吞霄社番口糧租粟一碩五斗正,永遠定例。觀今因乏銀湊用,愿將此田杜賣永耕,儘問房親伯叔兄弟姪番等俱各不能承領,外托中引就漢人林仕章出首承買永耕,當日憑中言斷定時值杜賣永耕儘根價銀二百三十大員正。即日其銀同中見現交觀親收足訖,中間並無債貨準折短少等情。其田立契交付銀主掌管,收租納糧,永為他人財物等情,並無上手來歷不明;如有不明等情,係觀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杜賣永耕盡根契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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紙,併帶上手契一紙,共二紙,付執永遠存照。

  即日批明:實收過契內佛頭銀二百三十大員正足訖,再照。

  道光十五年正月 日。

                           為中屯首 潘永茂

                                莫烏蚋

                                男加罵

                                張媽生

                               表兄瓦釐

                            知見 瓦釐加拔

                             在場 王理觀

                             通事 詹套觀

                            代筆侄 烏蚋清

               立杜賣永耕盡根水田契字房裏社 番 林彩觀

                              妻 擺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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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七)

  立出永耕字社頭番通事林玉春,番差義耆番拔魁、林海等,有埔堀一個,址在湳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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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莊,年納通事餉銀二分。今因隔遠看守不及,以招到湳港西莊陳文法領承耕作掌管,當日同中議定出得時值永耕價銀一員五毫。其銀即日同中親收足訖歸用;其埔堀隨即交付與文法官前去掌管,永為己耕物業。保此埔堀係春等交付文法永耕,與別番無干。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今欲有憑,同立永耕字一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同中收過永耕字內佛銀一員五毫完足,再照,行。

  道光十六年八月。

                            知見人 林永茂

                            為中人 周川

                            代筆人 拔魁

                         立永耕字通事 □□□

                             番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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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八)

  立鬮分約字人彰化縣海豐港堡昌南莊陳錦望館,即陳雍,承祖陳國輝向南社番蛤肉荖、加臘萬等明買荒埔草地一所,應份鬮分草地界址,東至陳克光草地界,西至海為界,南至虎尾溪;北至陳廷欽草地為界。其草地應的番銀七百六十大員,各人就鬮業管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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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租納課,相安相樂,不可爭收。每年應納正供穀四十石,應納丁銀二兩二錢,納耗銀二兩,應納番餉銀八兩,各執規例。此係各人管理,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鬮分約字,各執一紙永為存照。

  道光十七年十二月 日。

                             代書 陳雲慶

                             族親 陳錦博

                                陳錦英

                         立鬮分約字人 陳雍觀

                             公人 陳景福

                                陳景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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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九)

  立給永耕田契字大甲西社番東虎豹釐,有明買過妻舅番慶金、季連熟耕水田一所,坐貫土名在名頂店鐵砧山腳過大圳下,東至大圳為界,西至王家田為界,南至大圳為界,北至水溝為界;四至界址俱各明白。原帶大安溪水通流灌足,每年配納大租大甲西社番私租粟□斗正。今因乏銀費用,愿將此田退耕,先盡問房親及社中人等各不承受,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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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中引就向與漢人鄭玉磬官出首承耕,當日三面言定時值田價佛銀六百六十五大元正。其銀、契字即日同中兩相交收足訖;遂即將田踏明界地,付銀主前去掌管耕作,永為己業。一給千休,價足契清,釐及日後子孫不敢言及找贖生端等語。保此田係釐明買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不明為礙;如有不明情弊,釐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永耕田契字一紙,並繳李紅贖耕字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照。

  批明:即日同中親收過永耕字內佛銀六百六十五大元正足訖,再照。

  道光二十一年十月 日。

                             代筆 東明哲

                            為中人 郭志成

                           在場妻舅 潘慶秀

                  立給永耕田契字大甲西社番 東虎豹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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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0)

  立賣杜盡絕根園契字人小竹里三張莊黃捷老,有承祖父開墾佃批園一宗,抽出五份,並寮地竹圍在內,年配納三張大租,照蔗研硤自桶抽分,坐落土名在陳爺踏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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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至小溪墘,西至黃杯園,南至林日園,北至十九份園;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別創,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林仔邊街黃進觀出首承買,三面言議值時價佛銀三百二十大員正。其銀、契即日同中兩相收訖;其園並寮地竹圍隨即踏明界址,付與銀主前去起耕掌管,招佃耕作,永為己業。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及找洗滋事。保此園與寮地竹圍係是捷老承祖父應得之業;如有不明,自出手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係兩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賣杜盡絕根園契字一紙,並繳連上手佃批一紙,合共二紙,付執存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契面銀三百二十大員完足,再照。

  道光二十三年三月 日。

                            知見人 吳氏

                      立賣杜絕根園契字人 黃捷老

                            為中人 廖請

                            代書人 王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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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一)

  立杜賣盡根田契字人劉天喜,有承祖父遺下水田一所,坐落土名打那叭二湖東勢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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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下。水田三段,經丈三甲,喜應得一甲五分,帶大陂圳水通流灌溉。麥田一段,東至李家田,西至清元姪田塍,直透出尾為界,下節東至陰溝出尾為界,南至吳家田塍為界;北至吳家田為界。又一段在水頭三分仔,田二大坵,東至溝,西至清元姪田塍崁,南至清元姪田塍,北至圳溝為界。又一段在厝門前水頭,田二坵,東至溝姪西至清元田、菜園,南至李家田塍,北至小陰溝為界;四至界址明白。又帶茅屋五間,地基一並在內,牛欄地一間半,禾埕一半,每年供納南社大租粟一十二石正,又水圳稅粟一石五斗正。今因乏銀湊用,先問親人等不承受,外托中引就與趙信出首承買,三面言定時值田價銀七百七十六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田屋地基等項,即照界踏明,交付趙信前去掌管,永為己業。保此田屋、地基等項係喜鬮分應得之業,與別房人等無涉,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交加債項不明情事;倘有不明,係喜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自此一賣千休,寸土不留,永斷葛藤,日後子孫人等不敢言找言贖。此係二比甘愿,各不得抑勒滋端,今欲有憑,立杜賣盡根田契字一紙,印契一紙,鬮分一紙,共三紙,付執永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內銀七百七十六元足訖。

  再批明:其田西片中央界址,仍有長孫水額田業毗連隔界,日後俱各不得混佔,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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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批明:其門前水溝外之餘地,原係自己、清元與趙家均容堪用之業,批照。

  又批明:上手原印契存帶趙信手,又帶三清水路田十三份應得半份,批照。

  又批明:南至上節吳家田為界,批照。

  道光二十四年十一月 日。

                          在場見人兄 福五

                              叔 永什任

                              姪 清元

                              姪 崑

                                田李信

                          在知見鄰人 吳紀生

                                張仕清

                                鄭阿壽

                                田文盛

                            為中人 張仕業

                                劉阿立

                      立杜賣盡根田契字人 劉天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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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明:昔余曾祖父奉承許家一派禋祀,及先父又奉承林家一派香,並本家親房列位祭祀,以及祭掃墳墓忌神,所關要者不一其事。余素承先人遺囑,此三層要事屢屢念念不忘,惟恐無以慰先人於地下,爰是克勤克儉,粒積多年,創此基業,永為祀田。特將此業交長子天祿、次子萬盛掌管,俾其二人逐年輪流,永遠為祭掃墳塋忌神,以及修理風水之費;日後倘有不肖子孫妄作為非等弊,決不得將此田業盜借典賣,以致廢斷此三層禋祀,及墳墓年節忌神等事。此業關係數家禋火,其事匪小,無論爾等後來不許擅自盜借典賣,即間有一、二親朋亦不得私買;倘有不肖子孫要將此業賣出,亦望親朋勸改留存,實為萬世功勳。況乎有錢,豈無業產,假如萬一有外人故違余約,而向余子孫盜借典買祀業者,便是不仁不義,自應絕子滅孫,載明永遠存照,立批又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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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二)

  立杜退番田盡根,併現租磧底,以及借頂銀字人邱秋桂,今有自己向番承典茅撫喇社番阿道歪六萬,同妹加六烏南海水田一處,坐土阿婆嶺石角阿唇,東南自己壆為界,西北天神會田為界;四至界址同中帶踏分明。茲因乏銀湊用,先儘問房親伯叔兄弟人等俱各不欲承領,托中引就於揚新義兄出首承領,當日憑中三面言定,照依時值退田價銀二百二十七大員正足訖。即日同中銀、契兩相交收明白,中問並無債貨準折,亦無短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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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情。自退以後,其田即交付於新義兄掌管收租,即番約內所有磧底現租借頂,任憑義兄向番清算轉約換名,桂不敢異言生端。保此物業委係自己向番承典之業,與他伯叔兄弟人等並無干涉。一退千休,永斷葛藤,日後子孫人等永不敢言增,亦不敢言贖;倘有上手來歷不明情弊,係桂賣主一力抵理,不干承買人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兩無迫勒,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杜退番田盡根併現租磧底借項銀字一紙,又付番約二紙,共三紙,付為執照。

  即日批明:桂父子實收到字內田價銀母二百二十七大員正足訖,批照。

  道光(乙巳)二十五年十月 日。

                           在場胞弟  學觀

                         說合中人胞弟  學祥

                             代筆 徐龍光

              立杜退番田盡根併現租磧底借項銀字人 邱秋枝

                         同收田價銀男   護

                                化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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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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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杜賣盡根水田山崗屋宇地基契字人王陳養、王俊養,先年承伯祖遺下有水田山崗兩處,土名南勢湖梅仔樹下。其水田東至大圳直透為界,西至蔡、許兩家田為界,南至許家田小圳為界,北至許家田直圳為界。又帶東片山崗地基屋宇一座,間數不計,東至吳、董兩家為界,西至吳家為界,南至吳家為界,北至車路為界;四至界址同中面踏分明。原帶大坡圳水山塘水灌溉充足,風圍、竹木、菜園、禾埕等項在內,遞年配納社租粟八斗正。今因乏銀別創,情愿出賣,先問房親伯叔人等俱各不受,外托中引就與原典主劉永石官出首承買,當日憑中三面言定時值田價銀一百三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陳養兄弟親收足訖,中間並無債貨準折短少等情;其水田山崗一切等項,隨即照界踏明,交付永石官前去掌管收租,供納社課,永遠為業。保此業明係養兄弟承伯祖遺下物業,與房親人等無涉,亦無重複典掛他人,以及上手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係養兄弟一力抵擋,不干承買人之事。一賣千休,寸土不留,永斷葛藤,日後子孫人等永不敢言增言贖滋生事端。此係二比甘愿,口恐無憑,立杜賣盡根水田山崗屋宇地基契字一紙,併帶上手墾契三紙,合共四紙,付執為照。

  批明:即日實領到契內銀一百三十大員正足訖。

  再批明:倘有上手年久墾約契字紙未曾交付,日後執出,作為故紙,不堪照用。

  道光三十年二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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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合中 李阿河

                                劉阿養

                            知見兄 王接養

                            在見侄 王阿曾

                                王阿才

                            代筆兄 麟養

                            在場母 張氏

                       立杜賣盡根契字人 王陳養

                                王俊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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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四)

  立杜賣盡契人魏水養、水龍、水鰲、水旺、水、水清兄弟等,先年有明買小基隆橫山頂鄧振伯、陳英伴、黃後土、簡永發、田阿氣、江登輝等六股墾契內,抽出伯公崙埔地一段,東至坑溝界,西至游、楊兩家崙邊崁頭界,南至土地公田廟橫過為界,北至水尾李家崁頭分水為界;四至界址分明。原帶本坑水坡塘水灌溉,年額載配納口糧大租粟一斗正。又下段自向本社番業主給墾橫山坪一段,東至謝家四角坵透過石埒為界,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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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坑為界,南至水頭坵為界,北至竹圍園埒外溝界。原帶本坑水併坡塘一口,茅厝一座,又帶竹林、果木各在內,年納本社租口糧粟一石二斗正。茲兩處埔地相連一所,山場山俱有墾成旱田、未成旱田各在內,大小坵數不計,兄弟無力墾耕,情愿別置,將此產業先盡房親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賣與簡亨拱出首承買,三面言定時值盡根契價銀五百二十大員正。銀即日憑中立契交收足訖。此係兄弟自置產業,與叔姪無干,並無上手交加來歷不明,亦無重張典掛以及掛欠大租穀等情;如有此情,兄弟一力抵擋,不干買者之事。一賣千休,寸工無留。此係兩愿,日後不得找贖生端滋事。永無反悔,口恐無憑,立杜賣契一紙,繳連上手鬮分字一紙,契二紙,墾批一紙,共五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內銀五百二十大員正足訖,再照。

  批明:六股田墾批存在朱默留為公用;若要用之時取出,不得刁難,照。

  光緒八年十一月 日。

                            知見人 簡永發

                          在場人胞叔 伯川

                           知見母親 張氏

                            為中人 楊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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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書人 水鰲

                       立杜賣盡根契字人 魏水肚

                                 水

                                 水養

                                 水鰲

                                 水龍

                                 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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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五)

  立永賣盡根契字人馬芝遴社番業主通事馬潘陳,有管崁仔腳莊前面荒埔一所,坐落土名大溪墘,東至中坪路南北坪為界,西至出水溝圳仔墘為界,南至大溪為界,北至許金獅東西大坪為界;四至界址明白;年載納大租銀二元。今因乏銀費用,托中引就與崁仔腳莊許清、許明、許坑、許體、陳進吉等出首承買,當日三面言議時值價銀五十大員,庫平重三十五兩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荒埔隨即踏明界址,付與銀主前去管耕,永為己業,不敢阻擋。一賣千休,葛藤永斷,日後子孫不敢言贖,亦不敢言貼。保此荒埔係是陳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為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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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不明,陳自出首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俱各甘愿,異日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永賣盡根契字一紙,永遠存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佛銀五十大員,庫平三十五兩正。

  光緒九年八月 日。

                            作中人 許長慶

                            知見人 馬二觀

                      立賣盡根契字人業主 馬潘陳

                            代筆人 許長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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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六)

  同立杜賣盡根草地契字人大林莊王阿潭、王紅龜,承祖父建置草地一所,址在長寮,東至坑界,西至坑界,南至山腳界,北至坑界;四至界址明白,每年配納番租三十五石。於光緒六年,功兄王國維已明賣過吳忠鳳價銀二十大員正。今因成業,乏銀別創,因托中向伊姪吳進永興出首,再畫出佛銀二十四大員,庫平一十六兩八錢正。即日同中銀、字兩相交收足訖;其草地隨即踏明界址,交付吳永進興管掌收租,永為己業。自此一賣千休,葛藤永斷,日後永不敢言及貼贖找洗,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草地係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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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承祖父建置之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等情,潭等自當出首一力抵擋,不干吳永進興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杜賣盡根草地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盡根字內契面銀二十四大員,庫平一十六兩八錢正完足,再照。

  光緒十年十二月 日。

                            代筆人 王廷獻

                            為中人 曾會池

                                賴其

                          在場知見人 王豐瑞

                     同立杜盡根草地契字人 阿潭

                                紅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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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七)

  同立杜賣盡根溪埔園契字東螺西堡眉裏社番秋知肭,有承先祖伯父遺下應例管額溪埔一所,址在舊眉莊東北勢,東至圳寮大路為界,西至舊眉大路為界,南至尚未說園為界,北至大溪水為界;四至界址明白,每年配納番穀五斗滿正。為因乏銀別創,愿將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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溪埔園出賣盡根,先問內外番房親伯叔兄弟姪人等皆不欲承受,托中引就與北斗街林學出首承買,同中三面訂議時值盡根契併銀一百大元,平七十兩正。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埔園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林學前去掌管,任聽開設創設,創造耕作,永遠為業,秋知肭不敢阻擋,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亦不敢言贖。一賣千休,根係斷絕。保此溪埔園係秋知肭承先祖應份之額,與內外番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別賣,以及不明等情為礙;如有不明等情,秋知肭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同中三面訂議,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同立杜賣盡根溪埔園契字一樣二紙,各執一紙,各執存照。

  即日親收過杜賣盡根溪埔園契字內銀一百元,平七十兩正完足,照。

  光緒十二年三月 日。

                            代筆人 藩福成

                         為中人並在場 余清秀

                           知見人妻 陳氏

                 立杜賣盡根溪埔園契字眉裏社番 私知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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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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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出轉典園契字人布嶼保羊寮新莊鍾福壽,同姪阿添,有承祖父遺下自置熟耕園一段,坐落土名在新莊莊頭南勢,東至有諒園為界,西至出水溝為界,南至崩溝為界,北至小路為界,各四至界址明白為界。歷年配納番租穀七斗正,又帶納餉銀二角五釐正。今因乏銀費用,叔姪相議,情愿將此園出典,托中送到本莊族叔闊嘴、堂兄有福二人同出首承典,同中三面言議時出得值典價佛銀一十五大員,庫平一十兩零五錢正。即日同中親收足訖;其園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招佃耕作,收稅納課抵利。保此園明係是福壽同姪承祖父之業,與他房人等無干,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為礙,亦無拖欠番租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不明,係壽、添同出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同中三面言議,而限庚寅年起,至己亥年止滿,準壽取贖,銀還契還,兩不得刁難;若是無根取贖,任從銀主掌管。此乃二比仁義交關,各無抑勒,日後子孫不敢異言生端反悔。人心難信,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出典園契字一紙,併帶上手盡根契八紙,帶丈單一紙,合共十紙,付執存照。

  即日立字親收過契內佛銀一十五大員正完足,再照。

  光緒十五年十一月 日。

                          為中人族叔 春芳

                          代筆人族兄 知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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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見人堂伯 烏定

                       立出轉典園契字人 鍾福壽

                              侄   添

  批明:園作二份均分,有福應分東畔園一甲,闊嘴應分西畔園一甲,再照。

  批明:此契在光緒二十一年閏五月十七日續回闊嘴應分一半,銀主收回銀七元,批照。

  再批明:上手盡根契丈單一應存在鴨仔手,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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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九)

  立杜賣盡根水田山崗契字人古慶義,情因先年自置有水田山崗一處,坐落土名南勢坑。西片經憲丈明田兩甲五釐零,原帶大坡圳水並泉水通流灌溉,又帶伙房一座。又北片茅屋一座,週圍竹木、樹木一切在內,又帶番租一石八斗,又帶門首魚塘一口,又帶北片魚塘一口。其界東至大河透北大河為界,西至自己屋角立石,直上至鴨母坑龍崗頂倒水為界,南至塘塍背右邊立石田唇,直透路轉角石塍,直透竹頭墩直下大河為界,北至大窩口面伯公龍崗透上至林家毗連為界;四至界址即日同中面踏分明。欲行別創,先儘問房族至親人等不欲承領,後托中引就於賴永政出首承買,當日同中三面言定時值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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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銀一千四百八十元正。其銀交於義親收足訖;此田亦交於政支理掌管,永遠為業,界內寸土不留。倘有來歷不明,係賣主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自賣以後,異日子孫人等不得言增,亦不得言贖,亦不敢異言生端舞弊等情。此係二比甘愿,兩無逼勒,恐口無憑,立杜賣盡根水田山崗契字一紙,又帶丈單一紙,又帶上手老契一紙,又帶紅契一紙,又帶典契一紙,又帶收定一紙,付執為照。

  光緒二十三年五月初六日。

                            說合中 劉鴻元

                                梁日新

                                黃淡梅

                                劉阿華

                          在場知見人 李發興

                                葉清河

                                李福興

                                林木水

                                謝泰義

                            代筆人 謝開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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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妻 劉氏

                   立杜賣盡根水田山崗契字人 古慶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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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節 耕字

    (一)

  立招耕給壓地契眉裏社番破難未說、乾昆未說,同有承父鬮分熟園二坵相連,坐落土名舊眉社崙仔下,東至伯巴難未說為界,西至蒲旱及陳縣園為界,南至六萬胡及小打晉巫仕園為界,北至車路及打晉巫仕園為界;四至界址明白。經同通土三面丈明三甲,歷年該帶園租粟十二石滿。今因離社窵遠,無力耕作,先盡問本社內番親不能承耕,外托中招引與漢人楊從官耕作,先收過給壓地銀四百大員正。銀即日同中收訖;園聽楊從官前去翻犁耕作二十年。番為業主,民為佃戶,歷年備租粟十二石,付番社運去,不得短欠。限至已滿,未說原給壓地銀取回原契,不得刁難;如銀未還,付銀主再耕作,任從其便,不敢生端異言。保此園係巴難未說、乾昆未說兄弟承兄物業,並無叔兄弟姪爭執,及重張交關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等情,巴難兄弟自己出頭抵擋,不干佃戶之事。今欲有憑,立招耕給佃契二紙,各執一紙,付執為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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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日同中收過給佃銀四百大員正完足,再照。

  嘉慶三年十月 日。

                             代書 胡三重

                           再見伯 巴難未說

                           知見母親 投大夷

                             為中 □□□

                      立招耕給壓地契番 巴難未說

                               乾昆未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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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立收磧地銀字裏社番親阿敦打歪,自謙應分屯埔開成田一所,坐落土名在罩欄莊埔下,西至橫圳下為界,北至茅格田為界,東至小圳為界,南至小溝為界。番自己未閑耕種,親身前來招得漢人邱華九前去踏看,愿出磧地銀四十五員正。當日經土甲三面言定,將埔園交與銀主前去任意修管耕種。自定癸亥年春起,至壬申年冬止,限滿之日,備出磧地銀四十五元,交與華收入,埔園交還番主自己管業。番若係磧地銀無還,華兄收回埔地亦無還。九兄耕種字內銀無利,園無稅。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恐口無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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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收磧地銀字一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批明:壬戌年下季另又水田迄冬至,每年納額粟二石正,立批是實,照行。

  再又批明:即日實領過價銀四十五員正,所批是實。

  嘉慶八年正月 日。

                           甲首 阿四老加己

                       在場見岸蘭社土目 阿打歪

                             代筆  福零

                        立收磧地銀字 阿敦打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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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立招佃永耕字眉裏社番九冒抵屢,有承祖父應分熟園一坵,坐落土名牛椆莊東勢。此園與朱得意平均分,東至兄加禮抵屢園為界,西至得意園為界,南至車路為界,北至圳仔為界;四至明白。為今因乏銀費用,九冒愿抽出園一半,托中就與伍媽傳官邊出招佃永耕佛銀九十大員正,即日同中收訖完足。此園前典張春官年限未耕滿,尚欠七年,冒備佛銀三十員,向春官取贖,今再與媽傳官共佛銀一百二十員。限自嘉慶十三年戊辰春起,至戊子年冬止,其園年載園租粟一石滿。此園係冒應份實業,與別番親無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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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無重典他人及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冒自抵擋,不干銀主之事。二比兩愿,不得生端。園若年限已滿,冒備出契字面銀取贖原字,不得刁難;至期無銀可贖,原園依舊付銀主耕作,不敢阻擋。恐口無憑,立招佃字二紙,各執一紙為照。

  即日收過契字內銀一百二十大員正完足,再照。

  嘉慶十二年九月 日。

                             代書 余敬業

                            再見 加禮抵屢

                            為中兄 眉抵屢

                            知見 打留抵屢

                    立招佃永耕字眉裏社番 九冒抵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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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同立招耕字水裏社番婦加己阿二大己,同女阿抵汝等,今有承祖父遺下水田一所,土名鳥瓦前,東至水圳為界,西至水圳為界,南至大宇皆津田為界;四至界址明白。情因乏銀應用,情愿托中引就向至石坑口莊漢人陳佛官出首承,當日憑中三面言定時值磧地佛銀七十五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田隨踏付銀主掌管,招佃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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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敢阻擋。逐年應納大租粟五斗正,給出完單付佃為憑。保此田委係加己阿二大己物業,與別番親人等無干,亦無典當他人,併無來歷不明為礙等弊;如有,係阿二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其田五年滿限,任備磧地銀足取贖原契字一紙;倘銀未便,不在年限,任從銀主依舊掌管。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招耕字一紙,付執為照。

  批明:即日實收過字內磧地銀七十五元正,所批是實。

  嘉慶十七年十月 日。

                            為中人 宇秀

                             知見 □□□

                            在場人 烏老兀

                            代筆人 □□□

                 同立招耕字水裏社番婦 加己阿二大己

                          女  阿抵汝

  嘉慶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阿抵汝再借出佛銀五大員正,批明為照。

  嘉慶二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阿抵汝又再借出佛銀八大員正,批明為照。

  二次借出銀十三大員,並契內合共銀八十大員正,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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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批明:嘉慶二十三年十二月,借出佛銀十大員正,三次合共佛銀九十八大員正,存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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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立收磧地銀字人何占梅,有承祖父遺下初闢墾產開座公館口門庭一處,址在戶美街公館門口。茲有許西自置行商貨物,並無位所,值向何占梅稅出門庭一所,長一丈二尺,闊一丈,自備銀兩買賣交易,言約每年愿貼稅銀二大元正。時先送無利磧地銀一十大元,日後許西不欲貿易,依舊送還地主別稅,不得擅自出稅,生端滋事。口恐無憑,立收磧地銀字付執存照。

  即日收過字內磧地銀一十大元完足,再照。

  道光六年十二月 日。

                        立收磧地銀字人 何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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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立招耕契字水裏社番歸阿抵汝加己,有承母遺下應分得山園一所,坐落土名在三塊厝仔莊西勢,東至玉振園界,西至阿招大仁園界,南至阿招眉班、六天生二人園界,北至烏肉安高園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銀費用,自情愿將此園先問房親伯叔兄弟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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妹姪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漢人鄭執官出首承,三面議定時值價銀三十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園隨即踏明四至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耕作,不敢阻擋。此園自愿耕,限至道光七年起,至道光二十年止為滿,汝等備足耕內佛銀取贖契字;如若無銀可贖契字,不拘年限,任從銀主永遠掌管耕作,不得刁難。保此山園係汝等承祖遺下應份物業,與房親伯叔兄弟姊妹姪及社番通土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為礙,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等情,係汝等自出首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招耕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招耕契面佛銀三十大員正完足,再照。

  道光七年二月 日。

                            為中人 何文舉

                            知見 阿元古問

                             代筆人 宇秀

                  立招耕契字水裏社番歸 阿德汝加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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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立招開荒水田合約字茅鳥噠番潘學鳳,承父遺管有荒埔一所,坐土大中窠三重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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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至老車路為界,西至阿沐併六完石埔為界,南至河為界,北至自己老田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此埔原係水田,緣因道光元年,被洪水沖荒,自己乏力開闢,前來招到羅春結兄自備工本伙食,前去作礜開溝,闢成水田。當日憑土甲三面議定,五年開荒免租,以補工本之資。自甲午年春起,至戊戌年冬正,限滿之日,鳳備出作礜銀一十二元正,交還春結兄收回,結將所開成之田業併租,交還鳳耕管出,收租為業,結不得再向取討工本等情。如無礜銀交還,愿將所開之田仍交還春結兄耕管。議定租穀該係四六抽的,鳳得四,結得六,以抵作礜銀利之需。此係二比甘愿,兩無反悔,口恐難憑,立招開荒合約字二紙,各執一紙付照。

  即日批明:倘限滿三日,鳳無銀交還,議定其田遞年租穀一十石正,鳳該得四石正,早、晚兩季均納,不得加減,批照。

  道光十三年十月 日。

                           在場土官 □□□

                           依口代筆 劉清牂利

                        立招開荒合約字 潘學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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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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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給永耕字人南投社番潘萊,有承管應份虎仔坑樹仔腳水田一埒,配水份灌溉,東至溝為界,西至陳惟仲田為界,南至潘貓六田為界,北至潘行田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銀費用,先盡問番親叔兄弟姪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陳建官兄弟身邊給出佛銀一百四十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田隨即踏明界址,付與銀主前去掌管耕作,逐年配納大租粟二斗正。其田限耕十年為滿,聽萊備齊契面銀,贖回原字,銀主不得刁難;如是無銀,依舊付銀主再耕,不敢阻擋生端。保此田係萊承管物業,與別番親無干,亦無重張典欠他人財物,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萊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合立永耕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永耕字內銀一百四十大員正完足,再照。

  道光二十三年十月 日。

                           在場通事 □□□

                            代筆人 吳東揚

                            為中人 潘大岱

                           知見人 女子目娘

                      立給永耕字人南投社番 潘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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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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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招佃耕字辛仔罕社番荳星、萊星、仔星,有自置水田一段,址在本社界,東、西、南、北四至,各與番田為界,年納剩稻穀四石。因從前日食難度,有借欠他人賬項,將田付佃耕作,扣抵利息,究難清款,奈何告貸無門,故將此田再招別佃重,加借銀元贖田完賬,望剩多少銀元,以作糧食之資。先盡問番人等不欲承受,外愿托本社土目番耆同招佃黃春榮出首承,即日三面議定磧地銀要多,田租愿少,明備足重磧地銀七大元交收足訖,隨同踏明田界,交付新佃前去管耕,每年應納租三斗,年清年款,不得少欠。此田不拘年限,番若有力借足磧地銀愿贖此田務要先日通知,屆冬至前將墾送還原佃,外他佃;如銀元未足,不敢言及贖田之事。時逢春、夏,亦不敢任意迫,致防農物。此係人番仁義交關,中心甘愿,各無抑勒,口恐無憑,同立招佃耕指摹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親收招佃耕字內磧地墾七大元完足。

  咸豐元年元月 日。

                             代筆 □□□

                             番耆 □□□

                           知見通事 □□□

                          立招佃耕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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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0)

  立招耕字感恩社番瓦釐目義等,有承祖父遺下山園一所,坐落土名在面前厝莊前,東至烏肉斗園為界,西至木仔巴連園為界,南至車路為界,北至車路為界;四至界址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托中引就與漢人楊膝彰官前來出首承耕,當日三面言議定,時出得磧地佛面銀一十大員正。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園隨即踏明界址,付銀主前去掌管耕作,歷年至六月冬收成之日,配納大租粟一斗正,給出完單為憑,付執為照。其園限耕自咸豐四年春起,限耕七年為滿,聽義備齊磧地,向銀主贖回,取出招耕字如是無銀可還,依舊照納大租粟一斗正,再掌管耕作,不敢阻擋異言生端。保此園係目義承祖物業,與別番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目義一力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招耕字一紙,付執為照。

  再批明:即日同中收過招耕字內佛面銀一十大員正完足,再照。

  咸豐四年十月終。

                           為中人 蔡阿和官

                         代筆人 自己瓦釐目義

                      立招耕字感恩社番 瓦釐目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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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一)

  立招耕字裏蘭社番阿敦阿未水田一處,坐落土名西勢莊土地公面前,四至界址面踏分明。茲因無力耕作,招得現耕人蔡天財出首承,遞年額租穀二十二石正,包一九孔五在內,配大埤圳水通到田灌溉。即日經甲首三面言定,收得現耕無利磧地銀一百二十六大員正足訖。其租穀係用岸社租斗,早、晚兩季量納,不得拖欠升合,亦不得濕冇抵塞。年有豐荒,租無加減;如有少欠租項,任從田主另招別佃。若無欠租,任付天財耕作,兩不得異言。其田限十全年,甲申年春起,至癸巳年冬止,限滿之日,再行轉約。此係二比甘愿,各無迫勒,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招耕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實收現耕字內無利磧地銀二十六大員正足訖,批照。

  光緒(癸未)九年八月 日。

                           知見 阿打歪打源

                       在場依口代筆 □□□

                      立招耕字番主 阿敦阿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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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二)

  臺灣布政使司,為掣給丈單事。照得全臺田園,奉爵撫院劉奏明清丈陞科,縣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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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第六千四百八十一、九十六號業田、番田主蔡玉成坐落里西勢莊例田一甲七分四釐七毫二絲,其四至並賦則由縣編造圖冊外,合行掣給丈單,永遠管業,嗣後倘有典賣,應將丈單隨契流交,推收過割,頒單。

  右給                     縣主 蔡玉成收執

  光緒□年八月十七日給。

  臺灣布政使司。

    □字第□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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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三)

  立承耕字人李阿荖,情因自己欠業耕種,前來向得貓閣社業主潘和泉、李永成、潘丹桂,暨眾番等過埔地一所,土名糞箕窩,東至潘阿丙埔相連為界,西至大崗唇倒水為界,南至糞箕窩口何阿達埔相連為界,北至大路倒水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即日言定,備出無利磧地佛銀八大元,又每年供納埔租銀四元,按兩季均納,至期不敢少欠。其年限自庚寅年起,至乙巳年止,十五年為限,限滿之日,埔還業主,銀還耕人。此係二比甘愿,口恐無憑,立承耕字一紙付照。

  即日批明:底糖業六、佃四均納,立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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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批明:能成田者,本年起務要開闢成田,八年的租不得延搪;倘不能開闢,任從業主自闢,立批。

  光緒十六年十月 日。

                             在見 林阿生

                             代筆 潘和泉

                             在見 劉阿路

                          立承耕字人 李阿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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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節 其他諭示

    (一)

  諸羅縣正堂、加一級紀錄四次周,為食宿無地,籲天垂憐,恩賞片土,以恤番命事。據岸裏五社土番阿穆大眉、帶居乃等具稟前事,詞稱:竊穆等原屬化外,耳目皆無見聞,茹泉食果,不異飛禽走獸。幸逢老爺德澤廣被,招徠撫綏,設通事傳譯,教導飲食起居,習尚禮義倫理。穆等深沐化成,傾心照例輸餉,是前為化外異類,今則為咸世王民矣。然禮義倫理雖未盡識,而飲食起居實所諳曉,獨是原居深山窮谷,衣食無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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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為歸化之民,弗得土地,而起居寢食終屬不安。因查山外有一帶曠野平原,東至大山,西至沙崙界大山,南至大山大溪,東南至□□□□□;西南至栜加頭地。兇番時常出沒殺人,漢人皆不敢到。穆等思給地開墾耕種,上完國課,下資口食,並兇番出入,但未蒙仁憲賞賜,不敢擅自開闢,理合稟請恩准,批賞穆等五社番黎前去耕鑿飲食起居,則頂戴鴻慈而不朽矣,等因前來。據此,除將校標□□□□婆等處曠野平原,准穆等前去開闢外,合就出示曉諭。為此,示仰沙轆、大肚各社通事人等知悉,即便遵照。茲得以阿穆等五社土蕃雖愚不諳王化,不得盤踞抽取租稅;阿穆等亦宜遵照制限管耕,不得越界開墾,以滋爭端,干譴未便。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康熙五十五年十一月 日給。

                         發岸裏社掛曉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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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臺灣府駐鎮鹿仔港理番海防分府、加五級紀錄十次黃,為稟請示禁,以杜霸爭事。本年七月十八日,據岸裏等社總通事潘明慈稟稱:竊岸裏等社承管番業,悉蒙皇恩免徵。自墾口糧田園,社番輪撥守隘,不暇自耕,暫漢人代耕,二、三年限滿取回;如約無通事蓋戳,即以違例私論。近有社棍范阿添等盤踞該社,窺番愚暗,藉逆亂蹂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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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後,勾潛逸匪,私番田,謀詞架控,先發制番,霸耕舞弊,難以枚舉,若不稟請示禁,將來訐訟滋事,累番無底。理合稟請,叩乞恩准示禁,併飭社差押逆社棍,清查逸匪拏究,俾地方寧謐,民番得安等情到分府。據此,除批示外,合行示諭。為此,示仰民番人等知悉:爾等所有承番業,限期已滿,應以向番再,必須蓋用通土戳記,不得私相授受,致滋事端;如社棍及逸匪等項奸徒盤踞番社,許該通土民番人等據實指名,稟赴本分府以憑究追,斷不姑寬,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乾隆五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給。

                       發貼岸裏社公館曉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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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署臺灣北路理番駐鎮鹿港海防總捕分府、加五級紀錄十次郭,為呈明害端,懇請示禁以保番黎事。據岸裏社總通事潘進文,副通事茅格馬下六、潘振綱,土目潘學稱:竊岸裏社等社管轄田園,仰蒙皇恩免徵,悉係各番自墾自耕。守隘口糧之業,漢佃耕供租,準以三年限滿,業還番管自耕,或另招別佃,漢佃不得霸耕滋事。即間有社番窮苦,欠銀典租,務要當社算明立約,總通事蓋戳,俾無估重利銀到田還之弊。茲查得岸社轄社漢佃多有捲剝重利,竟將番租包吞十年、八年,併賄寫銀到田還字樣,以致社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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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田無租地,其弊害一也。擇地安墳,各有界分。查漢人屢在社番田園內盜葬坎塋,番覺向阻,反捏毀骸滋訟,其弊害二也。越界私採,例有明禁。查漢奸愍不畏死,屢越南勢坑、烏牛欄、東勢角、投標埔,及薯舊社等處抽籐釣鹿,燒炭煮鹹,私採芋草枋料,一遇生番戕害,反敢藉匠名色,屍訛索,輒滋訟累,其弊害三也。欠債向討,理固然也。查漢人多有藉名討債,闖入社內,誘姦番婦,其弊害四也。更有甚者,漢奸欺番愚昧,始則用酒煽誘,借居番社作為餌釣盤踞,日久用銀騙番,擅將社屋拆毀,希圖闢田剝利,致社番無棲身之所,復敢窩容盜賊,其弊害五也。茲文承充總通事之責,查明各款害端,乞准給示禁除,庶漢奸知儆,地方裨益,切叩,等情。據此,除批示外,合行出示嚴禁。為此,示仰該社界內各莊民、番人等知悉:爾等凡附居岸裏等社界內,毋許故犯該總通事潘進文呈稟前項五款害端,以致民番貽累,地方靡寧等弊。該管社通土等務宜隨時防範,嚴密稽查。自禁之後,倘有頑民愚番及奸徒宵小仍前抗違,致犯前稟條款,該通土等即指名稟赴本分府嚴行法究,決不稍為寬貸,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嘉慶五年二月二十九日。

                            給發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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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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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署臺灣北路理番駐鎮鹿港海防總捕分府、加五級紀錄十次張,為遵札核議等事。本年四月二十二日,准署臺灣府正堂鄭關開,本年三月初九日,蒙本道憲汪札開,本年二月十九日,准藩司咨,嘉慶二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奉巡撫部院史批:貴道呈詳,查通臺南北兩路熟番九十三社,原議挑募屯丁,就界外埔地撥給自耕及民耕田園,官為徵租,支給屯餉。例禁私相典賣外,尚有社番己業田園埔地,本係該番等自行墾耕,以資口糧,不在歸屯案內,是乾隆五十三年,並嘉慶十五年兩次清丈,均未議及,致漢人仍有向番典賣之事。緣係從前社番不諳耕種,將田園埔地轉付漢人墾耕,仍納番租以為口糧,此汪守前次所開番埔名目典賣之原委也。更有陸贖借給社番錢米,重利盤剝,番子無力償還,將業立字胎借者。又從而本利纍算,不敢寫出典賣契據,假以耕名色,寫立字,給十年或二十年不等。年分既久,轉輾耕,或原主與主均經物故,無從贖取,業即成絕業。此楊前守所稟漢奸盤剝之原委也。查楊前守及汪前守所稟,均係指社番自己田園,與歸屯埔地民人誘令典賣者不同。第漢人典買番業及重利盤剝,均干嚴例,經本道出示申明嚴禁,並諭令番漢自行清釐,分別歸番贖管各在案。茲核該府所議,請將出典絕賣之業,限一年聽佃取贖;其胎各業,限半年悉令退還番管。所議雖屬妥洽,但漢人不遵限聽贖還管,固當嚴究追價充公;倘社番無力,不能依限取贖,又未便繩之以法。且恐其別借漢人錢銀,贖彼漢人原典賣田園,是贖與不贖均同一轍,於番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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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裨益,轉啟構訟之端,似此不必拘定年限。本道酌議,凡漢人典賣並耕社番田園,及胎借不准計利,總以冬成為期,聽番備價取贖,討回管耕;而未經備贖,仍照例貼納番租,不准短折,以資口糧。若社番備價向贖,而漢奸有意剝抗霸不還,被番呈控到官,即行差押收價聽贖;再有不遵者,許該番等將價繳官充公,立押將業歸番掌管,取其收管字備案,仍將該漢奸等照例治罪。仍飭理番廳先行示諭,責令各社通土番業戶等將該社公私田園、埔地、租額各若干?於何年何番典賣胎?其漢人若干,現存甲數租額各若干,係何番名下掌收管耕?逐一檢查造冊,就近呈繳臺鹿淡廳查核,由各該廳照造清冊,詳送備查。此次清釐之後,社番如遇緩急要需,祗准就公租,或向別番借用,不准漢人借給,及向佃短折租粟,永杜爭端,而免侵佔盤剝等弊;倘敢故違禁令,一經察出,或經控發,即將私相授受之番社並漢奸、佃戶等一體拏究,追出所短租額,並典買田園埔地歸該社充公。每隔三年,將屆冬成,由道出示通曉,俾免年久無稽,番漢復滋弊混。如此嚴立章程,庶幾漢奸知所歛跡,將來番田不致盡為民業,番黎不致窮困。是否允洽?合將核議緣由詳覆等因,奉批:仰布政司查議通詳察奪,仍候督部堂批示繳。又於十二月十四日,奉總督部堂薰批:如詳,飭遵,仰福建布政司查明移知,仍候撫部院批示繳。奉此,查此案已奉督憲批詰,查核所議亦屬公允,似可毋庸再議。除呈覆撫憲外,合就飛移,請煩查照,轉飭遵辦施行等因到道。准此,合就轉飭。為此札行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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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仰吏立即查照轉飭遵辦,出示曉諭,凡漢人典買並耕社番田園及胎借者,不准計利,總以冬成為期,聽番備價取贖,討回管耕;如未經備贖,仍照例貼納番租,不准短折,以資口糧。若社番備價向贖,而漢奸有意剝抗霸不還,被番呈控到官,即行差押收價聽贖;再有不遵者,許管番等將價繳官充公立押,將業歸番掌管,取具收管字備案,仍將該漢奸等照例治罪。仍移廳先行示諭,責令各社通土番業戶等將該社公私田園、埔地、租額各若干?係何年何番典賣胎?其漢人若干?現存甲數租額各若干?係何番名下掌收管耕?逐一挨查造冊,就近呈繳該廳查核照造,由該廳造具清冊,詳送赴轅,以憑察查。此次清釐之後,社番如遇緩急要需,祗准就公租,或向別番借用,不准再向漢人借給,及向佃短折租穀,永杜爭端,而免侵佔盤剝等弊;倘敢故違禁令,一經察出,或被告發,即將私相授受之社番並漢人奸佃戶等一體拏究,追出所短租額,並典買田園地歸該社充公。每隔三年,照例出示通曉,俾免年久無稽,復滋弊混,毋延,速速,等因。蒙此,合就飛移。為此備關,希即查照憲檄,出示曉諭,仍即分別查辦,備造清冊移送,以便轉詳察查,均勿違限等因。准此,合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岸裏等社通土等戶等立將該社公私田園、埔地、租額各若干?係何年何番典賣胎?其漢人若干?現存甲數租額各若干?係何番名下掌收管耕?逐一挨查造冊,就近呈繳赴本分府,以憑查核照造清冊,詳送本道憲察核轉詳。此次奉大憲清釐番業,該通土業戶等務各遵照挨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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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夜趕造實冊,毋稍有觀望抗延,致干提究,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嘉慶二十三年九月 日給。

                         發貼岸裏社曉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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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賞戴花翎、調署臺灣北路理番鹿港海防總捕分府李,為特示嚴禁民佔番業事。照得臺地番社歸化之初,荷沐皇仁,賞給地界租業,設立通土業戶掌管,以垂永久。嗣因漢惡棍私放番債,重利估典佔,致番失業。故於乾隆三十一年間,奉督憲具奏,開設北路理番衙門,專管淡、嘉、彰所屬番社,不時清釐,不准民番交涉。章程久定,並經洪前分府循例出示嚴禁在案。茲本府蒞任訪查,各屬番多有流離失所,皆因漢奸棍徒故智復萌,典佔頻仍,令再查照定章,出示嚴禁。為此,示仰所屬各社附近漢戶、佃民人等知悉:爾等當知民佔番業,有干例禁,嗣後不許放借番債,重利佔,自犯條科;倘有無知,並實係眾番公借公用,先已放借沾沾在前者,各得利已敷母銀,務將租業自行清理,即將該業歸原番掌管,不得阻撓抗違。倘敢復踏前轍,及藉前通土業戶社番字據,收租抵利,價取贖,盤利不休,一經察出,或被告發,定即嚴拏究辦,切勿自貽伊戚,其各凜遵,毋違,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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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治十年八月初六日給。

    定界書:

  立頒給定界字岸裏大社總通事潘永安,緣該社潘達章承祖父遺下有水田一處,址在烏牛欄田心仔,東至謝長善田為界,西至水溝為界,南至謝長善田為界,北至水溝為界;四至分明,並無混佔情弊。夫該社番黎土地,承先代穆等於清康熙五十年,向官給墾。至雍正十年,先代敦仔等著有功勳,叨蒙皇恩蠲免科賦。至光緒十三年間,臺灣改建行省,巡撫劉銘傳奏行清丈田園,始有納賦。竊原來社番田園、厝宅各自經營,迄今各業各管,世代相承,於未經交接買賣者,則無契據可執。茲逢土地調查驗契之事,爰集眾議,謹將各業各管四至,頒給定界字付照。

  光緒二十七年十月一日。

                                潘德成

                                潘銘新

                                潘純熙

                                潘益三

                                潘世英

                         立頒給定界字 潘永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