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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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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養贍租

    (一)

  署臺灣北路理番駐鎮鹿港海防總捕分府、加五級紀錄十次、陳,為剴切曉諭交納,併嚴禁典賣短折事。案蒙臬道憲劉札,奉總督部堂程奏明清釐南北兩路屯弁丁養贍埔地,歸番自耕,札委勘辦。誠以屯丁與綠營兵糧無異,其贍租亦與綠營兵糧無異,絲粒關重,不容稍有侵欺也。乃臺灣自乾隆五十三年設屯丈給以後,嘉慶十五年又經前鹿港廳薛逐處勘丈,立定四至界址。乃日久或被漢棍覆佔,或經弁丁典,或被奸佃抗租,幾視屯糧為無關緊要,任意霸佔,實屬愍不畏法。查例載:用強種屯田典賣與人至五十畝以上不納子粒者,照數追納,完日發近邊充軍。其屯田人等將屯田典賣與人至五十畝以上,典主、買主各不納子粒者,俱發近邊充軍;若數不滿五十畝,及尚納子粒不缺者,照侵佔官田律治罪,典賣與人者照盜賣官田律治罪。又前臬道憲張詳定:乾隆二年既定例後,私行典番業及債剝折抵者,田斷歸番,本人逐水。立法何等森嚴。茲本分府奉□□□□□,應照例清辦,逐一將田園追還屯番。緣其間典與人者,該番究有得受價銀;兼有屯地,離社較遠,不能自耕,不得不招佃代耕收租。是以準情酌理,另立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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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自備夫價飯食,親臨查勘,不許書役人等稍有擾累。並分別等則定租,使番、漢兩得其平,各取佃人認納甘結,同總理等連環保結,彙造細冊通詳各憲,併牒府移行在案。第恐漢奸、番愚不曉王法,不知屯田關重,清釐之後,仍復典賣抗租短納,合行剴切諭納示禁。為此,示仰淡屬內灣莊屯佃戶,暨竹塹屯管下新港社屯弁目,並丁民番人等知悉:爾等凡有承耕該屯養贍田園,務宜依納完租,不得私行短折。更須該管屯弁,督帶屯丁本身向收交納,不得與屯弁目串通混冒私收完單。屯丁永為業主,漢佃永為佃戶,再不准私相典。自示之後,如有前項情弊,一經訪出,或被指控,定即起耕換佃,並按律究追擬辦。如有劣衿勢豪,敢于恃強典買侵佔,定行詳革,照知法犯法例,加等治罪,決不姑寬,各宜凜遵,毋違,特知。

  道光十七年十月 日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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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立出墾字蕭、豆、蕭里三社屯弁段屯目朱瑞英、朱聰明、江天生等,有承道憲配享口糧恆產,在永平坑內鄉親寮莊過溪牛椆仔。旱園一段,東至山為界,西至廖娘居園為界,南至李玉華園界,北至廖卻園界;逐年配納大租九斗正。又食蛇坑埔園一段,東至廖娘居園界,西至蔡瑞園界,南至墩界,北至溪界;逐年配納大租九斗正。又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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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路旱田、旱園一段,東至廖連田界,西至廖主田界,南至廖卻園界,北至崁界;逐年配納大租五斗正。合共配納大租穀二石三斗正。今因離居遠涉,難以自耕,將此旱田旱園出墾,招佃人鄉親莊廖周齊官出首承墾,時備出墾底佛銀二大員正。其銀交收足訖;其旱田、旱園逐段踏明界址,交付佃人收墾耕作,永為掌管。此係業、佃兩愿,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出墾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見實收過墾字內銀二大員正完足,再照。

  道光十七年 月 日。

                             同公 廖仕

                            代書人 林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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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給開墾單墾戶江福隆,今有罩蘭埔地,奉旨配給岸裡等社屯番口糧。蒙本縣主宋詳明列憲,發給示戮,准隆募佃開墾,輸納屯糧。今招得佃戶黃裁兄前來墾罩蘭埔地,坐址上埔,東至□□為界,西至□□□為界,南至□□為界,北至□□為界;四至界址分明。言議犁份一張,該田五甲,每一甲輸納屯租八石正,每甲該貼車工銀三錢六分正。經丈五甲,年共納屯租四十石正,共貼車工銀一兩八錢正。其穀務要經風乾淨,自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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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公館交納,不得少欠升合;如有少欠,任憑墾戶將田扣抵屯租,不得阻執。或將來年久恐有退佃情事,務必查明誠實之人向墾戶認租,蓋用墾戶管事戳記,方許交關,不得私相授受。口恐無憑,合給開墾單一紙,付執永遠為照,行。

  即日批明:三年一九五抽內,水穀另行再議,批照,行。

                             管事 □□□

  乾隆五十九年 月 日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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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立招佃開墾埔字薯舊社屯番潘賢文。竊罩蘭莊界外埔地,前奉列憲奏歸屯丁自種養贍之埔,前批江福隆招佃開闢,仍有溪洲一派地方茅深石積,佃首不欲招墾。茲九社屯丁即將溪洲分股,賢文分得上溪洲埔一所。文因乏力,不曉墾務,今招得蔡養官、蔡旺官、馮富官、馮恕官、馮完官等前來墾闢認耕,當日對面議定一九抽的之後,墾成水田,丈明照莊例納租。此埔業係文份內之埔,與別屯丁無涉;如有漢番混佔等情,文一力抵擋,不干墾人之事。今欲有憑,立招墾開埔字一紙,付養等存照,行。

  批明:此溪埔係養等自出工本,勤力成田,文不敢招佃起租,情愿付為永耕,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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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慶二年六月 日立招佃開墾埔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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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同立合約劉中立等,今有水底寮崁下,與大茅埔附近均為荒區向來未經墾闢,蒙各屯弁暨屯長等稟請在案。仍備墾約蓋鈐記,付立招佃備本開鑿。其埔四至界址,載明墾約字內。茲因先墾水底寮崁下一帶,招得列位前來合墾,即日公議按作二十二股定額,所有築莊、鑿圳、僱募壯丁一切雜費,隨時照股並派並出。其埔上下肥瘦,隨即拈鬮分給各股經管。公議三年墾成之日,或田或園,照例按甲配租完納屯官;如有羸餘租息,逐一均分。若遇公事,當事出身辦理。股內各宜同心協力,照約遵行;倘或恃強混佔,刁違抗約等情,定將該埔份充公,仍不許在莊居住,決不情。此乃同心合墾,惟期休咎相關,苦樂均受,各懷和氣,大振基業,則莊旺而業成矣!至於議約條款,登明於後。今欲有憑,特立約字一樣二十九紙,永執為照。

  一、議:水底寮崁下埔地,編定二十二股額,花名載明於下,鬮分界址亦載於後。凡股內字約務要當眾蓋記為憑,方得執掌,此照。

  一、議:屯弁墾約一紙,公給泰和圖記一領,俱交劉中立執掌,股內要用,自當交出,不得私匿,致公事,此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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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議:公館莊地惟當事居住執掌,股內不得混爭。所有莊中事務,惟聽當事指揮約束;如違稟究,此照。

  嘉慶二十一年八月 日同立合約。

                    劉華先 一股  劉鳳元 一股

                    劉中立 一股  呂登科 一股

                    劉保寧 一股  羅逢永 一股

                    李桃珍 一股  黃懋器 一股

                    陳必照 一股  林德燕 一股

                    陳光傳 一股  林德多 一股

                    陳光受 一股  林德長 半股

                    劉平  半股  劉光墻 半股

                    劉文西 一股  羅水  半股

                    劉娘鏡 半股  胡應義 半股

                    李大枋 半股  蘇接文 半股

                    陳發  半股  黃義  一股

                    林德喜 一股  詹依  半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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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許富  半股  張尚臨 半股

                    林福安 半股

   計開拈鬮埔分界址於後:

  一、劉文西份下一股,現分埔份第十四號,坐落本莊南片,東至崁,西至崁上,南至陳家,北至詹、張為界;未經丈明配租,此照。

  又一處,坐落本莊前下崁第十五號,東至水溝墘,西至崁,南至林家為界,北至劉平為界;未經丈明配租,此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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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立合約永照字人林長榮、梁集福、徐明桂、徐德昌、梁鴻勳、張永廣、張裕賢、邱湯藍、陳仰松、張桂香、吳張興、林元淑、溫洪忠、劉吳長、黃合成、廖天興、吳會章等,合夥徵本,據墾批串名林福昌、梁張徐、邱湯成等,向中港社番副通事哲生、土目潘水金等承墾有二三灣平潭南北埔一帶樹林青埔開墾,又向新港社番屯丁首林武力、于等就地承墾有養贍屯埔,各界址載明墾批內,經通土、屯首等呈請分憲薛,准出示設隘招墾在案。茲夥內林長榮出銀□□□□□元,梁集福出銀一百一十元,徐明桂出銀三百大元,徐德昌出銀三百大元,梁鴻勳出銀四百大元,林元淑出銀三百大元,溫洪忠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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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四百大元,張永廣出銀三百大元,張裕賢出銀三百大元,邱湯藍出銀二百大元,陳仰松出銀三百大元,張桂香出銀原本三十,辛勞一百七十元,吳張興出銀三百大元,劉吳長出銀二十五元,黃合成出銀一百五十元,廖天興出銀一百五十元,吳金章出銀一百一十元,合共出銀□□□□元造築隘寮、募丁把守一切口糧用費;若不敷用,仍照份加徵銀元。俟墾成田園,按照出銀多寡,云定沃瘠園份定界,各自耕營。其水田每甲每年供納大租穀六石,旱園每甲每年供納大租穀二石,交公舉總辦人收貯公館,每年除給發隘丁口糧併供納屯社租外,仍剩若干,於每年底彙算後,按照出銀多寡分租。至日後分定之業,倘有出售者,務先知會同夥,依照時值公估,二比不得刁難。自此立約之後,務要同心竭力,勷成其事,斯為子孫永享長久之福也。恐口無憑,合立約字一樣十七張,各執一張存照。

   計開會議條規於左:

  一、議:莊中一切諸務,必須公議公舉一人辦理,所給公戳圖記交其收執,以憑日用。若經週歲,果能辦理妥協,除月給辛勞外,仍每年底加酬辛勞銀二十元;倘辦理不滿一年者,不在此議。至辦理不公,即須辭出,另行公舉妥人辦理,不得情容留,致公事。至應用小工人數,亦要揀擇謹人傭用。倘經辦人有虛開數目,騙公肥己,一經查出,若係同夥中人,即將伊份內本銀扣還外,仍將所騙數目對倍罪賠;若非夥內,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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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保舉人是問,仍另舉妥人接辦。再所舉經辦人或要內渡,或因年老,不能任事,則聽眾人公舉妥人接辦,原辦人不得霸佔留戀,不肯退出等情,此照。

  一、議:徵用銀元多寡未定。若先徵之,銀仍不敷用,自應約期,再議徵出。倘有至期逾限,不能照數加徵。嗣後墾成田園之日,無論先後徵銀,悉照銀數得業,不得異說,此照。

  一、議:徵分銀元,總辦之人向合約內有名人津收,若於合約中湊人多寡,悉向其合約出名人清理,不干公眾之事。日後分業,亦合約出名人按銀分業,不得混牽公眾,以昭劃一,此照。

  一、議:經辦人務將出入銀元數目登記明白,每年至六月、十二月,約齊人按簿清算各一次,仍將所有給與佃人耕種田園,於初墾尚未起耕之日,或應抽政佃人穀若干,務將所抽何佃名下穀石雜糧若干,登記簿內,幫貼隘糧之需,不得以應抽者徇情不抽,及將已抽者漏記入已等弊;查出,即將經理人對倍罰賠,立即辭出,舉妥人接辦,此照。

  一、議:該地墾闢田園,無論年限接近,務須公費有餘,方准鬮分,不得以現墾之田遽欲瓜分,以致功虧一簣;如有違者,則眾夥將其人所出原銀算還,其田歸眾,此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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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議:公立合約以後,一切章程已定,即將所發合約計共十七張,所有合約姓名登記入薄,不得再加分數,此照。即日批明,眾夥向中、新兩社承給墾批兩紙,經眾面交徐昌鑽收,倘遇應用,隨即檢交,不得推卸異言,立批,照。

  嘉慶二十二年正月間加批:茲因十七股內無力盡墾,公議除將肚兜角、平潭、九勝埔一帶既經墾成之業,統歸十七股內照出銀多寡云分,仍有大小南北埔、中心埔、圓林仔等處地方,應另請陳仰松、徐昌纘、張裕賢為總理,經弁任憑松等給出埔底銀以為發隘公費之需。至給出之業,日後十七股內僅收回大租以為公費外,照出銀多寡得息立批。鑾字第六號,張裕賢收執。

  再加批:前議許配糧戶並對保班頭,與前經理人等酬謝,茲公議將大商埔一處地方,當眾給出,並無收埔底銀元,立批,再照。

  再加批:眾股夥公給有總墾公記一顆,又有總理圖三顆,丸三灣等莊有給批與人,務要蓋用此四顆圖記,方是實據之憑,批照。

  嘉慶二十一年十月 日。

                         立合約人 林長榮  除明桂

                              梁集福  徐德昌

                              張永廣  邱湯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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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裕賢  梁鴻勳

                              陳仰松  張桂香

                              溫洪忠  林元淑

                              吳張興  劉吳長

                              黃合成  廖天興

                              吳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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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立合約眾給墾字番后武牌南社屯丁首武乃、馬下力,暨眾番三十九名等,情因前墾戶劉子宣,在於嘉慶十一年,承墾屯埔一處,坐落土名黃草崗雞山面一帶山場,出首承墾,無奈山面廣闊,生番甚多,亦難堅守,並之無工本可用,埔田荒廢。今眾社番酌議,蒙前薜憲堂諭劃定在案,自行耕種,不許邀漢雜處。第目下眾番又無工本之力開闢,是以請得墾戶吳兆里邀夥出首再行墾闢,當日三面言定備出墾底銀八十大元正,親收足訖。其山界踏定,東至青山樹林為界,西至雙峰排倒水為界,南至天水一帶為界,北至大河崁腳為界;四至界址分明。自立約字以後,任從墾戶吳兆里設隘堵御,築莊開圳,開闢成業。其田甲七十三甲,隨開隨納,係歸於墾戶向佃精收,給撥新、兩社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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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養贍屯租,不得少欠分文。此係均各情愿,兩無反悔逼勒,恐口無憑,立合約眾給墾字一紙,合同一樣,各執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眾番實收到墾底銀八十大元正足訖,立批。

  又批明:向番承墾之業,倘有上手不明,不干承墾人之事,係眾番一力抵擋。恐口無憑,立批是實。

  再批明:上墾郭開泰、徐德恩、劉泰恩,倘日後有老墾執出,不堪照用,立批永照。

  嘉慶二十二年十月 日。

                                 和盛

                                 同仁

                            在場見 林茂財

                                 可准

                                 永成

                            代筆人 劉春元

                                 茅力

                                 莫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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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伯雄

                                 知己

             立合約眾給墾字番後 武牌南社屯丁首 武乃海秋

                              馬下力聚星

                               南安加己

                                 馬已

                                 柬美

                                 蟹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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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同立給墾招佃人東螺屯大突社墾首番潘岱,屯目潘錠,屯丁高生、棗仔、新仔、鑾仔等,緣本社屯丁,蒙配水底寮下三崁屯埔一處,東至大溪,西至中崁山畬,南至矮山崎腳,北至糞箕湖;四至界址係本社屯丁自耕贍埔,並無別屯參差。茲因路道窵遠,各丁住眷難以搬運,兼乏工本,又恐遠離誤公,不愿往耕。第思屯埔例應歸屯丁自耕,不得典漢人,眾丁又堅稱不往,將來若不設法,不但屯丁無租可收,則屯埔必致拋荒,或遭侵佔,實負朝廷恤番至意。爰查原奏例有遠者招佃,近者自耕。前經蒙前理分憲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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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准招墾在案。岱欲招墾,誠恐有新行例禁,致干罪譴。復經稟蒙理番憲王出示諭准招墾亦在案。方敢鳩同眾丁,公議甘愿就四至界址份內,作四十六份,劃出一份給墾,付佃胡應二前往墾耕。言定自庚辰年起,園按甲遞年供納本社屯丁贍租粟三石;異日若能成田,按甲遞年供納穀六石各至冬成完納,給單執憑。不許抗欠,亦不許越界,以及在界內窩匪匿盜等情;如有此情,被屯察出,將業付屯起耕,不得恃踞阻擋。倘無欠租,及無非為:等事,將業原付耕作,屯亦不敢聽唆貪肥,起耕別佃。至四至內劃給分段之四至,另俟按分丈明,再註字後。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合同立給墾招佃字一紙,付佃執照。佃亦須立認佃字一紙,付屯備查。業佃各執一紙為照。

  嘉慶二十四年六月 日。

                             知見 □□□

                                 高主

                          立給墾字墾主 潘岱

                              屯丁 新仔

                                 棗仔

                              屯目 潘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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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鑾仔

                             在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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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立招開墾字阿里史業主屯外委潘永元,屯丁首后肉老功、阿己四旦,暨眾屯丁等。茲蒙前理番憲薜,恩給有養贍屯埔一處,坐土名水底寮,東至矮山仔坑止,西至東螺屯止,南至松崗大山止,北至下水底止;四至界址同踏分明。原丈埔地額二百五十六甲。前經屯弁潘習開招得墾佃林阿見開鑿不成,後屯弁阿四老六萬復招墾佃林追亦開闢不成,田業拋荒數載,養贍口糧無所依靠。眾屯丁等本欲自闢,奈住居遠涉,缺乏工食,難以開鑿。是以邀同眾屯丁等實議,前來招墾佃戶首彭財振:等出首承墾,當日面議財振等實備出埔底佛銀五百大員正,即交屯弁丁等親領足訖;其管下養贍屯埔地,隨即踏交財振等自備工本築莊,及架造房屋,開鑿坡圳灌溉通流,開成單季水田。自庚寅年起,至壬辰冬止以外,明丈田甲,遞年晚季按納屯租粟每甲二石正。其田園兩租,日後二比不得爭多減少,永遠定例。倘日後承墾人欲回籍,或別創,任從出退。其上年佃人有舊約執出爭阻,及別社有屯隘之番爭收租粟地界等情,係屯弁丁等一力抵擋,不干承墾人之事。此係二家允愿,兩無反悔,恐口無憑,立招開墾字一紙,付為永遠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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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日批明:實領到墾契內埔底佛銀五百大元正足訖,再照。

  道光(戊子)八年七月 日。

                          在場屯丁首 □□□

                      立招開墾業主屯外委 潘永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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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0)

  立招墾字北投屯屯弁魏紀雄、柴坑仔屯目陳好、貓霧屯目大字、南大肚屯目北大肚屯目阿甲振、蒲氏瑞,及四社屯丁等,有管下原配水底寮荒埔一百零四甲,以為屯丁養贍之資。祗因各社屯丁離居窵遠,不能自墾,養贍莫繼。嘉慶二十二年間,公同眾屯丁議定,將該荒埔撥出五十二甲,招得漢佃廖東海等自備工本前來承墾,併在該處建築土圍,與柴裡屯佃人對半均分,蓋屋居住。言約三年開荒免租。三年以後,每甲園業每年應納屯番租穀三石。祗因開墾未成,適值生番出沒,各佃驚逃,將業拋棄。邇來山場安靜,雄等公同眾屯丁再為商議,仍將原給漢佃廖東海等開墾五十二甲埔業踏明界址,東至東螺屯崁為界,西至馬力埔崁為界,南至阿里史屯為界,北至柴裡屯為界;四至界址明白;並帶土圍、厝地、菜園、水堀,與柴裡屯對半均分,再招原佃廖承、廖色明、廖東海、廖顯成、廖紅未、廖光喜、徐白會、徐江志等自備工本前來承墾。言約並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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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開荒免租,情愿議減租穀,每甲開成園業,每年完納屯番租穀一石,限至十月內收完納清楚。如遇荒蕪失收,報明屯目等到地看明酌減;如無失收,按甲照納,不得藉言減租。亦不得挨延少欠,即行起佃,不得異言生端。保此埔地委係屯弁雄等管下屯丁養贍物業,與別番屯隘無干,亦無重張出墾,以及上手來歷不明等情為礙;如有此情,雄等屯弁、屯目、屯丁自當出首一力抵擋,不干佃人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立招墾字一紙,付執為照。

  批明:前屯弁所給墾字一切註銷,將來取出舊墾,不堪行用,批照。

  再批明:土園、厝地並下崁菜園、水堀、與柴裡屯佃各對半均分管,又照。

  再批明:十一年十月季起,開成園業,照約按甲納租,不得刁難,又照。

  道光十年六月 日。

                      立招墾字北投屯屯弁 魏紀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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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一)

  立遵示招墾字東螺屯大突社隊目斗禮,暨通土、屯丁等,有先年大憲福奏准設屯養贍屯埔,經前屯千把外委揀司親臨芎蕉腳勘丈,撥配阿束社掌管下水底寮慶西莊下三崁,撥配大突社屯丁七十六名。畫圖定界,填冊詳報可據。旋因本社離遠,無力自耕,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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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誤公,僉舉隊目潘錠,赴鹿分憲王給示招佃墾。爰遵示於道光己丑年,再僉舉墾戶首潘岱,招得民佃唐斯虞自備工本開圳墾耕二十三股外,抽出一處,坐在本莊南片,東至崁為界,西至山輦為界,南至公埔為界,北至水坑為界;面踏分明。當日言定,此埔地至辛卯年止,三年免租,以補工本作坡開圳之需。茲係業佃三面言議,壬辰年起,每年供納養贍租穀一石正,限定早、晚兩季認向隊目墾戶首協同監收,不得異言生端滋事。此係遵示招墾耕納,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招墾字一紙,付為執照。

  道光十一年六月 日

                        監收代筆先生 劉成

                        在場知見隊目 蛤肉

                    立遵示招墾守東螺隊目 斗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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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二)

  立給招墾供納贍租字東螺屯大突社番增首潘岱,屯目潘基,屯丁潘春發、潘聰明等,緣本社屯丁蒙配下水底寮上埔一所,漢人二十三股半承墾,以為公埔。於同治甲子年,劉淋壽兄向二十三股半眾人手內買出上埔一處,係半股,甲聲五分,東至河崁為界,西至山崁為界,南至公埔為界,北至林阿仁伯田為界;四址分明。又帶下莊側角埔一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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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聲二分,東至路圳為界,西至崁為界,南至莊竹園為界,北至伯公為界;四址分明。因於嘉慶二十四年出墾,招得漢人二十三股半前去自備工本開闢成田,通流灌蔭。迨至同治甲子年,二十三股半佃人商酌,將此二十三股半之田要出賣以為公費。其淋壽出首買得水田二處,共半股,共七分。其田價銀共百七十五大員,交於二十三股半人收清,立約炳據。此田遞年應納屯下贍租穀一石五斗正,係屯丁徵收,不得少欠升合。口恐無憑,立給招墾供納贍租字一紙,付為執照。

  大清同治(癸酉)十二年三月 日。

                           屯目 潘基

                           在場 潘春發

                         依口代筆 邱騰馥

                    立給招墾供納贍租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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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三)

  立遵諭丈明認佃大租丈單社寮角社耆番馬下六學老、四休老汝,甲首打眉馬下六,土目阿辛四老,暨眾番等:先年承祖父額,管有石墻圍芎蕉腳下灣子埔地一帶,東至砂連溪,西至坡頭山,南至大甲溪,北至山頂為界;四址載明前墾約內。先年招得漢佃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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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榮不能承墾,嗣後出退與五份佃人自備工本築莊,謀鑿坡圳,墾闢成田,遞年完納眾番口糧清楚無異,各付租單執照。茲分憲陳諭,要撥為屯丁養贍,係仍歸社寮角屯丁二十八名各自配自收。今遵諭丈明墾佃張海生份下,在下灣子,東至山坑大路,西至山坑半路,南至高崗;北至山為界。丈明水田一甲七分一釐一絲,每甲遞年納大租穀八石。遞年番主每甲幫回墾佃水租穀二石正扣外,生份遞納大租穀一十石零二斗六升六合正,均作雨季完納,係在九三斗量交,憑丈單各付租單認納,遞年清楚,不得少欠升合,永為定例。同立丈明認佃永納大租丈單字一紙,付佃人永照。

  道光十七年二月 日。

                             在場見 □□□

                             代筆人 張清輝

                               馬下六學老

                                老僯高低

                    同立丈明認佃納大租耆番 四休老汝

                               大完馬下文

                               打眉馬下文

                                后六打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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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四)

  立給丈單照納,以照平允。薯舊屯屯弁潘開陸、屯目茅格大完,情因埤頭山一帶田地,原係翁仔社番額管,招佃墾田收租無異。不虞屯內丁贍缺額,道光十六年,奉理番分府清釐,到地丈明,將埤頭山水大租歸屯撥補,配為翁仔社受地屯丁二十一名養贍租額。丈明佃戶吳朝仕承耕莊背水田三分三釐三毫五絲,又伯公背水田五分,承耕水田二段一甲九,遞年早、晚兩季應納屯租,給鈐記完單為照。務期年清年款,不得少欠升合,給丈單為照。

  道光十九年十月日 給。

                             場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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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五)

  立杜賣盡根三佃水田契人潘石成、潘阿忠,有承祖遺下水田一處,坐落土名罩蘭新莊北,經業主丈明田九分七釐五絲正,原帶上埤圳水灌溉通流,東至圳為界;西至詹華袞田為界,南至胡丙喜田為界,北至大圳背秧地三址崁下竹木為界,四址面踏分明;遞年納屯二佃共大租穀一十四石六斗正。今因乏銀別創,儘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送於詹思科官出首承買,當日憑中三面言定時值盡根田價佛銀三百三十大員正。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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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同中銀、契兩交明白,中間並無債貨短折等情;其田隨即同中踏交銀主過耕掌管,永遠收租為業。自此一賣千休,永斷葛藤,日後成兄弟子孫房親人等不得言贖,亦不得言增找洗等情。保此田係成兄弟承祖自置遺下之業,與房親伯叔人等無涉,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上手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係成兄弟出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兩無逼勒,今欲有憑,立杜賣盡根三佃水田契一紙,併帶上手契三紙共四紙,付執永遠為照,行。

  即日批明:親收到契內盡根田價佛銀三十大員正足訖,再照,行。

  道光二十九年十月 日。

                          為中人 詹東山

                              吳宗承

                         在場母親 賴氏

                         知見後叔 黃環

                          代筆人 葉灶生

                  立杜賣盡根三佃水田契人 潘石成

                               阿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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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六)

  同立合約字人墾戶吳定新,後、新港兩社總通事吳仕成,副通事劉馬起,土目李振安、蟹復安,屯目蟹元生、蟹阿喜等,情因成等共承祖遺配雞山養贍埔地,今有山背土名金和成青山埔場一所,原係成等屯丁養贍之業,東至大龍崗倒水為界,西至大龍崗倒水為界,南至大龍崗倒水為界,北至龍船寮背銃櫃凸,直透石凸龜山背北河茅坪角龍根倒水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今因成等缺乏工本墾闢,前來招得墾戶吳定新出新出首,自備工本新築銃櫃器物等件,當日三面言定吳定新出墾底佛銀五百大員正,即將業任從墾戶招夥墾開成水田,按作十大股均分,內抽一股付成等子孫養贍之資。保此業係前理番憲陳丈明屯丁養贍之業,與別社番無干,日後開成水田,就十股即將九股與吳定新永遠管業,內抽一股付成等墾底之資,亦永遠管業。此係二比甘愿,兩無反悔,日後各不得異言生端等弊。口恐無憑,同立合約字三紙,各執一紙為照,行。

  批明:墾底銀員以抵成等應得一股水田業開贅之資,日後任從成等子孫耕種,或出收抵墾底之本,各不得異言,立批,再照,行。

  咸豐七年八月 日。

                            代筆 蟹德安

                            在場 李逢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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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立合約字墾戶 吳定新

                            通土(屯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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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七)

  此路薯舊屯外委潘業戶,通事為立給清丈,完納大租口糧執照事。據大安溪底莊一帶埔地,乃係薯舊屯公埔之地,前招佃給墾,開闢田園,尚未配納大租口糧,經前外委赴淡分憲稟請示諭,恩准請釐勘丈,按甲定租。迨至巳亥年,本外委並各社通土、業戶、屯目等到場清釐,丈得七塊厝莊佃戶張鑾屯田零甲二分零釐零絲零毫,按定逐年應納大租粟一石六斗零升零合,定六月早、晚季完納清款,不得少欠短折,溫冇抵塞,向薯,舊屯給單完納,永為定規,不得致。合立給清釐丈單,付執為照。

  批明:所定大租每甲應納八石,水隘仍有四石,給單照。

  光緒二年二月初八日立給丈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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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八)

  署理臺灣北路理番駐鎮鹿港海防總捕分府、加五級紀錄十次陳,為曉示歸管諭納事。照得永平坑小地名八仙等處充公餘埔一百五十四甲一分七釐一毫八絲四忽,歸官存,俟招墾成業,丈明徵租,以充屯務公用等因。於嘉慶十六年間,奉前督憲方奏明清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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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務,業經薜前任奉委親臨勘丈,造冊通詳咨部在案。例應由官招墾成業丈明,按甲科租,豈容奸棍潘政,串同經理張居印,藉向水沙連通事給墾山場,冒混招墾,收租分肥,大屬玩法。除將盜收官租緣由通詳各憲,並行縣查明彙造外,茲奉前制憲程奏明,清釐各弁丁配給養贍埔地,札委勘辦缺額甚多,當經詳明充公餘埔丈明撥補在案。後經本分府親臨勘丈得永平坑小地名八仙、宰鹿坑、吼貓、獅仔頭、馬鞍崙、番仔吧、泰興寮,即後寮仔坑、挑米坑等處佃戶張天球等承耕田園計一百五十四甲一分七釐一毫八絲四忽,即詳具該佃等認納,旱田每甲科租四石,旱園每甲科租二石,甘結繳案前來。當即分別佃名,粘單撥補蕭屯管下灣裡社缺額埔園三十二甲一分零一毛八絲二忽,大武、頭芒仔、芒茄愛、大武派等四社缺額屯埔田園一十二甲二毛,撥補柴裡屯管下他里霧社缺額屯埔田園二十四甲,西螺屯缺額屯埔零甲零分零釐毫絲忽,大湳社缺額屯埔田園一十五甲六分,貓兒干社缺額屯埔田園五甲八分,又撥補北投屯管下挖仔缺額屯補田園□甲□分□釐□毫□絲□忽,補阿里史屯管下大肚中社缺額屯埔田園□甲□分四釐二毫六絲二忽,各歸各管,自行徵租,以資養贍,飭取各屯弁目養贍,合行出示歸管認納。為此,示仰永平坑小地各八仙、獅仔頭、宰鹿坑、吼貓、馬鞍崙、番仔吧、泰興寮、即後寮仔坑、挑米坑等處承耕屯佃戶張天球等,暨蕭屯、柴裡屯、北投屯、阿里史屯等弁丁民番人等知悉:爾等各屯社弁丁,遵照粘單內佃戶田園,各歸各管,自行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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佃按甲收租,以資養贍。至該佃戶張天球等凡有承耕田園,務須遵照單開認向撥補弁丁交納,不准升合短欠;如有短欠,許該屯弁目指名具稟,立即拘起耕換佃,決不姑寬。該屯弁目丁亦宜秉公分別田園,按甲收租;倘敢預期短折,相典,一經查出,或被告發,定將該弁丁究革,追贓充公,併將私相典短折之漢奸照例重究,業追歸番,一面逐水,嚴辦不貸,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道光十七年八月三十日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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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九)

  臺灣北路理番駐鎮鹿港海防總捕分府、加五級記錄十次陳,為遵旨覆勘事。照得通臺配給弁丁養贍屯埔,經奉制憲奏准,清釐原配弁丁養贍屯埔,查明有無水沖浮復新墾田園甲數,以盈補絀,按作業戶上、中、下則徵租之例,備向受地弁丁交納,毋得剋扣絲毫遵經丈明造報在案。所有現丈田園,合給單付照。為此,單給三重埔莊佃戶汪消執憑,務須遵照後開新增田園,全歸屯養贍,照勘定等則任納,收成之期,歸受地弁丁徵收,取具執憑,不得短少。如有強暴混爭田業者,許即執單首稟,以憑究懲,毋忽,須單。

   計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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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佃戶汪消現丈下則園一甲零五釐九毫,計徵養贍租二石一斗一升八合,歸受地弁丁自行徵收,毋違。

  道光十七年十二月 日給。

    易知

  臺灣北路理番駐鎮鹿港海防總捕分府、加五級記錄十次陳,為遵旨覆勘事。照得通臺配給弁丁養贍屯埔,經奉制憲奏准,清釐原配弁丁養贍屯埔,查明有無水沖浮復新墾田園甲數,以盈補絀,按業戶上、中、下則徵租之例,認向受地弁丁交納,毋剋加絲毫,遵經丈明造報在案。所有現丈田園,合給單付憑。為此,單給三重埔莊佃戶石尾吉執憑,務須遵照後開新墾田園,同歸屯養贍,照勘定等則認納,收成之期,歸受地弁丁徵收,取具鈐單執憑,不得短少。如有強暴混爭田業者,許即執單首稟,以憑究懲,毋忽,須單。

   計開:

  一、佃戶石尾吉,現丈□十□甲□分□釐□毫□絲□忽□微□纖,內則田□合□甲□分□釐□毫□絲□微□纖,計徵養贍屯租穀□百□十□石□斗□升□合□勺□抄□撮□粒,下則園□十一甲四分二釐九毫□絲□微□纖,計征養贍租穀□百□十二石八斗五升八合□勺□抄□撮□粒,合共年應徵養贍屯租穀□百□十□石□斗□升□合□勺□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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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撮□粒,歸受地弁丁自行徵收,毋違。

  道光十七年十二月 日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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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0)

  同立杜賣盡根永耕契字日北社番土目陳茅生,番差陳生屘,白土劉克成、劉生僯、陳爾生、茅阿二,耆番虎豹釐涼、茅答禮,同眾番良水、傳生、涼娘等,有承祖父遺下山林畬坪埔園一段,坐落土名在乾坑仔。一坑,東至松柏崙頂橫巃倒水為界,西至巃尾大溪為界,南至山巃頂倒水為界,北至山巃頂倒水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今因社中乏銀公費用,再托中引就向與典主曾日寶官前來出首,承買時三面言定實值價出佛銀七大員正。銀、契即日同中當場兩相交收足訖;其山場林埔園,隨即交付買主前去掌管耕作,永為己業。一賣千休,永斷葛藤,不敢阻擋,言約遞年配納養贍口糧租粟二斗正。其盡根字界內一坑,抽出鄭合成一十六股,與合成收租,與番無干。保此山林埔園係日北社番承祖父公業,與別番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為礙,並無枝節,亦無來歷不明情弊;如有不明等情,係通土生等出首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日後子孫不敢言及言湊言贖,亦不敢增添等情。係認租不認業,社番不敢異言生端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迫勒,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杜賣盡根永耕契字一紙,又併帶上手典契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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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紙,付執永遠昌盛為照。

  即日同中當場親收過盡根契字內佛銀七大員正足訖,照。

  再批明:言定在契內山畬坪能掘井水多少山坑者,不干十六股內之事,立批明照。

  咸豐八年十二月 日。

                          依口為中 蔣清江

                              虎豹釐涼

                            代筆 荖仔已

                            耆番  傳生

                            知見 陳爾生

                                良水

                            白土 劉生僯

                               茅阿二

                               茅答禮

                                繼盛

              同立杜賣盡根永耕契字日北社 番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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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一)

  立杜賣盡根水田契字人劉變爵、劉變基兄弟,先年承父與新應共承有水田一處,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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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名石墻圍莊下,經憑面踏下段,歸於爵兄弟管守。東至新應田為界,西至楊家田為界,南至河為界,北至莊下田溝崁為界;四至面踏分明。原帶坡圳水一寸五分灌蔭充足,遞年額租穀二十九石,原帶遞年養贍租穀二斗。茲欲別創,情愿出賣,儘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送於七夕祀首事劉及、楊于榮、劉吉辰、劉恩隆、傅朝光等出首承買,當日憑中三面議定首事等備出時值田價銀二百一十元正。即日銀、字兩交明訖;爵兄弟將納內之田,踏交於首事等前去招佃耕輸租,永為祀業。保此業係承父之業,與別房無涉,並無重張典擋,亦無少欠養贍情事;如有不明情弊,係爵一力抵擋清白,不干承買人之事,爵子孫人等不敢言增言贖找洗等情。一賣千休,永斷葛藤,不敢反悔滋端。此乃仁義相交,兩無迫勒,口恐無憑,立杜賣盡根水田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批明:爵兄弟即實收過字內杜賣時值田價銀二百一十元足訖,批照。

  批明:上手承買林時德、林良鏕田契字割出下段一分,歸七夕祀管守。其田契存在進生手內,倘要取看,當行提出,不得違拗,批照。

  同治三年(甲子歲)十月 日。

                            場見人 劉進生

                            為中人 劉發慶

                      立杜賣盡根水田契字 劉變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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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變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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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二)

  立出墾青山埔地字人後、新港兩社番總通事吳仕成,土目李振安、劉芳春、蟹德安,屯目蟹元生、蟹阿喜,同眾屯丁人等,緣先年承祖遺下屯丁養贍之青山埔地一處,坐落土名雞籠山背大湖,東至大龍崗天水倒西為界,西至大龍崗天水倒東為界,南至大龍崗天水倒北為界,北至大河口為界;四至界址面踏載明。情因眾屯丁等無能親自開闢,故茲愿將青山埔地立出墾約,付與漢人吳定新、墾戶金和成出首開闢,當日同中三面言定,墾戶備出墾底銀一百元正。即日銀、字兩交清白。保此業係成等承祖遺下屯丁養贍之業,與別社番人無干。自立出墾約後,即將此大湖青山埔地永交與墾戶金和成任從開闢,墾成田園。應宜丈明,按甲供納。面言成業之日,每甲供納大租八石,內抽四石契貼隘糧,仍有四石歸成等眾屯丁養贍之資。此乃仁義相交,二比甘愿,兩無迫勒,日後成等子孫及眾屯丁俱不敢異言生端滋弊。口恐無憑,立此墾約字一紙,付為永照,行。

  即日批明:實領到字內墾底佛銀一百大元正足訖,立批。

  咸豐七年八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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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場 卯東昇

                               葉阿友

                          說合中人 吳立福

                               劉芳春

                            蟹德定(並事)

                     立出墾青山埔地字人 吳仕成

                            屯目 蟹元生

                               李振安

                               阿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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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三)

  立議合約永遠照貼納租字,朴仔籬社通事潘榮宗,總土潘學禮,土目孝里希四老,甲首阿沐四老,大僯社屯丁阿沐四老、打必里交老,阿哆罕社屯丁加已帶母、六萬六茅,暨一佃戶劉啟成、楊津臺、郭開昇、詹玉賜,同各屯番業佃等。緣蒙理番憲奉委清釐東勢角雞油埔屯丁養贍田園,經書差按分勘丈,自東至山為界,西至大河為界,南至頭汴坑石嘴,北至旱坑仔尾溪崁止;總共一百零八甲。各佃備有墾本,准照業戶召佃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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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遞年例應按甲納租八石。但該處過近生番,時常遇害,農命尤關。又兼陂圳危險,深入生番之所,遞年按甲屯丁愿貼鄉勇修籌陂圳穀四石,付佃自行支給,僱募鄉勇築陂修圳之需。仍穀四石向納受地屯丁通土,給單付佃執照,不得私行短折違議等情。此係奉憲示諭,番民業佃兩愿,永遠定例。立合同三紙一樣,潘榮宗執一紙,佃人劉啟成等執一紙,仍一紙稟繳理番憲附案存照。

  一、議:養贍田每甲納贍租八石,四石歸屯丁收為養贍食之需,仍有租穀歸佃戶僱丁護陂圳,保守農耕糧食之需,此議。

  一、議:自屯丁濟貼佃人僱丁把守,護築陂圳外,餘有糧食費用不敷,應歸各佃支理,不干屯丁之事,此議。

  道光(丁酉)十七年十二月 日。

                               許開麟

                               朱五奇

                               楊仕祿

                    在場議定永遠照貼納租 傅春

                         認納佃戶等 劉啟成

                               楊津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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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開昇

                               詹玉賜

    立合約永遠照貼納租朴仔籬社通事、甲首、總土、土目 孝里希四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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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四)

  欽加五品銜、特授埔裡分府、署新竹縣正堂方,為出示曉諭事。照得全臺清賦改徵錢糧,業奉爵撫憲劉出示通行曉諭在案。現即須開徵,所有新糧歸小租戶完納。其大租戶往年應收租一百石者,自本年起應貼小租四十石,作為完糧之需。小租戶應行包完錢糧,一俟開徵之日,即應分作上、下兩忙勻完,或掃數照額全完亦可,均不准絲毫蒂欠。現當收租開徵之時,誠恐各戶尚未盡知,未免觀望延欠,合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合邑大、小租戶業佃及番租業戶人等一體遵照,分別納租完糧,勿得故意抗租欠糧,致干追究。此外,十四年份隘租、屯租、供穀雜餉均免再徵,其各凜遵,勿違,特示。

  光緒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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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五)

  一、北投社屯丁一百二十八名,每名分給口糧埔地一甲。此北投社埔地屯田園,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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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社內木棚北勢湳牛埔,丈明一百二十八甲。目前咸豐年間,被清國反首及虎佃覆收,顆粒不完。

  一、北投社通事管收抄封口糧大租,逐年該納二百二十四石。又一段通事管收抄封口糧大租,逐年該納一百零八石。此抄封大租二段,首段田址在北投堡南勢公館,又次段田址在北投街舊公館。二段合丈明四十一甲五分,共納大租穀三百三十二石,扣六城折實收穀一百九十九石二斗。此大租係前清二抄封反首三姓陳、林、許之田業,逐年徵收者向於彰化城東門街抄封館吳昌記徵收,現今無完。

  一、北投社通事謝潘元,有承祖父潘烏目自己之大租店地七坎,址在南投堡南投街,逐年所收七坎大租銀七員,現付大人起蓋衙門,元係不敢云大租之事。

  光緒二十九年五月 日。

                       右北投社通事 謝潘元

  一、南投社屯丁二十三名,每名分給口糧埔地一甲二分三釐五毫九絲此南投社屯埔地田園,址在本社虎仔坑,丈明二十三甲五分二釐,自前咸豐年間,多被眾佃人抗納,十收不一、二,陸續斷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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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南投社通事管收抄封口糧大租,逐年該納二百零八石。又全年抄封園,該納大租糖三百斤。此係每年十二月終,眾番均分渡歲。此抄封園址在南投堡軍功寮莊,丈明二十六甲,係抄封清國反首許國樑之案。前年間年清年款,徵收者向於彰化城東門街抄封館吳昌記徵收。迨至光緒二十二年份,對抄封佃戶陳鏡,即源成徵收來穀實一百二十四石八斗,又來糖實一百八十斤。至光緒二十三年,無收至今。

  一、南投社通事,管收北投堡牛路頭洋田大租尾全年十石零四斗。此條原早七十二石,因前故通事該佃借項年抵利息外,尚剩租尾十石零四斗,逐年向佃戶唐顯榮徵收。至光緒二十八年間,租尾一概無納。

  一、南投社通事,管收南投堡東勢閣莊山畬田地,全年該納大租粟二十餘石,年款年清。迨至光緒二十八年間,被漢棍張爐生偽造一紙,買大租字出為爭較,對佃人所強收者甚多。

  光緒二十九年五月。

                       右南投社通事 潘福亮

  同立墾求字人李利、李排、李邊等,因上年有向柴裡社屯首豹載生同屯丁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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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憲撥給北投社內木柵界外屯埔一處,計共丈明撥出五十六甲三分九釐。自嘉慶七年起,至嘉慶十一年終止,限共五年為滿,付利等前去招佃耕作。所有歷年五穀收成抽的粟石,以完五年,抵消價內母利銀清白。但因此處屯埔係屬北投社通土管轄之所,出入牛隻車運必由伊園經過,合同議約前來,懇求得北投社通土業戶等每年愿貼出北投社費粟三十石,以貼車運穀石耕牛出入之需。但恐各佃不肯貼納,即就李利、李排等坐賬供清,不敢少欠升合;如有拖延少欠,任憑北投通土等稟官究追,利等不敢異說。今欲有憑,同立懇求字一紙,付執為照。

  嘉慶七年正月 日。

                            說合人 李和

                            知見人 李元光

                            代筆人 李清郁

                                李排

                         同立懇求字人 李利

                                李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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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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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欽加運同御、署鹿港理番海防總埔分府洪,為特示嚴禁事。本年五月初八日,據薯屯外委潘維和稟稱:緣各社番黎自入版圖,荷沐皇恩憲德格外優渥,賜給土地開墾,使社番自耕自食,以為家口度活之計,豁免配納供課,永遠不許杜賣。嘉慶十五年,蒙薛前憲親臨勘丈,清釐番業,嚴禁番漢不許交涉。嗣因番黎不諳耕作,將業出,按季收租;或暫行胎典,立有約限字據,蓋具通土官戳,全年亦須帶納番租。此乃有典有,斷無杜絕盡契,例冊載明,向來番業未曾有投稅之理。無如邇來漢佃奸狡日熾,或踞地圖佔,匿甲短納;甚至串謀縣中辦理稅契丁差,明知番業向無投稅,故意違例逆勒,直欲使番業盡根杜絕,將來眾番口糧奚賴!斯時老幼終置之何地,勢必流離四散,何處栖止。不從其慾,非遭鎖拿,定受吵擾之苦。非蒙移縣掣銷差票出示禁止豁免,眾番無處聊生,慘無寧日。合亟瀝情稟乞恩准所請,以救番命,沾叩,等情。據此,除移縣查銷外,合行出示嚴禁。為此,示仰該處總董、頭人、漢佃各戶人等知悉:爾等當知番業凡有積剝佔者,業斷歸番,本人逐水,歷經示禁有案。自示之後,毋許踞地圖佔,匿甲短納,亦不許串謀投稅;如敢故違,及藉稱稅契勒賣勒稅,擾索不休,許即據實指稟,以憑分別移提拿辦,決不寬貸,其各凜遵,毋違,特示。

  同治六年七月十九日給。

                         發貼岸裡社曉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