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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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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章 抄封租

    (一)

   叛產:

  乾隆五十一年,抄封林爽文案內已報陞田園計六百三十九甲一分六釐九毫四忽,分上、中、下則,額徵租穀一萬五千八百四十五石四斗零八合二勺。嘉慶九年,歸府佃首徵收,年納廳額供穀六百五十七石五斗七升零九勺,每石折價銀一圓三角繳廳,餘穀輸納府庫,撥充成兵加餉。

  同治三年,抄封戴萬生案內在逃股首莊柳,莊領等田四段,年額徵租穀七十五石,撥充大甲水神祠香燈費(淡水廳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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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欽加知府銜、即補清軍府、代理臺灣府龍,為給照事。案據抄封總理王聯記稟稱:半線堡湳尾莊抄園兩段,原係林文渠、莊南丁耕種,年完納稅銀七元。據現佃潘蘭芳,以每年願納租穀一十石,墾為轉稟給予印照,永遠耕。應否照准?稟請察核等情到府。據此,查現佃潘蘭芳既願加租承耕,候核給照承領。除稟批示外,合給印照。為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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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給該佃潘蘭芳遵照,永遠承耕,完納租穀,毋得短欠,始勤終怠,致干革換,切速,此照。

                         右給潘蘭芳准此。

  光緒十八年四月二十三日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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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欽加二品銜、鹽運使銜、在任候補道中路營務處、特授臺灣府陳,今據彰化縣半線保莊佃潘蘭芳抄封戴案光緒十九年份早、晚季租穀一十石正。

  光緒十九年十二月 日給。

   府管地福字第四十三號。

  潘蘭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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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欽加道銜、署理臺灣府正堂周,為給發印照管耕事。照得田中央、四塊厝等莊抄封匪首鄭豬母、林晟水田二段,丈明六甲五分。又牛埔仔莊水田一段,丈明五分。該田現已荒蕪,無人承耕。緣此叛產官租,有關支給兵餉之款,飭據總理招集佃戶林廷棟,愿自備工本,前往開墾耕種,年應納穀二百一十九石,無論豐歉,均應繳納,不得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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亟須給予印照,庶佃戶管耕有據,合行發給。為此,照仰佃戶林廷棟即便遵照,永遠管耕,按年繳納,給領印串執憑,毋得始勤終怠,致負委任,切切,此照。

                       右照仰佃戶林廷棟准此

  光緒元年二月初五日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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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擺接保莊董,為徵收林案抄封大租事。據擺接莊佃戶陳立頂、簡在、翁贊魁,完納光緒十五年早、晚季穀□百□□四石七斗八升八合四勺,價計銀□百□五元六角□辨二尖□末。合給完單,付執為照。

  光緒十五年八月二十六日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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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淡屬佃首陳,為徵收林案叛產租事。據擺接莊佃戶陳立頂、簡在、翁贊魁,完納光緒五年早、晚季租穀四石七斗八升八合二勺四撮,合給完單,付執為照。

  光緒五年內月十四日給。

    雨字第六百六四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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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署臺灣府彰化縣正堂、加六級紀錄十次丁,為墾給示諭完納等事。據藍興莊糧差余玉稟稱:奉票趕催岸裡社總通事番業戶潘阿沐都滿積欠嘉慶二十二年起,至道光六年,共欠鹿皮、小米餉銀二百八十餘兩零。據該通事潘阿沐都滿稱:伊當通事,該管土牛角、員寶莊兩處佃租,概被已故舊通事潘和昌茅格將租典當銀元,對付銀主收抵銀利,以致潘阿沐都滿接辦通事,無租可收,因此積欠餉項,不得完繳。茲新通事經僉請佃首劉維英管收兩處佃租,但礙眾佃刁抗,伏乞給示諭佃,向佃首完納所欠餉項,隨即掃數完清。該玉細查委係確實情形,理合稟請給示諭,向佃首劉維英先完租穀,以便催繳完餉等情。據此,除飭押新佃首劉維英先將該通事積欠餉銀,掃數完納,併封收佃租給還外,合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土牛角,員寶莊耕佃人等知悉:爾等須知該通事積欠前項佃納租穀石,儘數聽差封收,給還劉維英收抵代完積欠;倘敢抗違,以及仍交典借債戶收短折,一經劉維英具稟,定行按列重辦,決不姑寬,各宜稟遵,毋違,特示。

  道光六年十一月十六日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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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代理臺南府正堂………、加十級記錄十次包,為給發諭戳,徵收繳課事。照得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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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天德積欠府庫,生息本利,為數甚鉅,經前府查封產業備抵。前據戶李和記辦黃天德名下三年輸值一年租糖,認繳稅銀三百元,業已照數繳清。嗣據李和記以該業丈後,各小租戶應納租糖,無不藉詞玩抗,稟請退辦等情,業經前府並本府先後飭差委員查追,暨批候查明飭遵去後。茲據該戶具稟,認前項三年輪值一年租糖,本年係輪值之期,應繳稅銀三百元,至十月終先繳一百元,餘俟明年正、二兩月分期繳清,並取具郡城行舖金迎祥號保結稟充前來。除稟批准接充,並出示曉諭外,合就給發諭戳。為此,諭仰該戶立即遵照賚帶戳記告示,屆期前往後香、本洲等莊認佃,迅將黃天德名下田園租穀及三年輸值一年大租糖,按數收完,依限繳清,備抵息項,所………清款,均毋違延,致干究革不貸,凜之,切切,此諭。

  計發:告示二道、戳記一顆。

  光緒十八年閏六月十六日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