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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7
雍正五年(丁未)春二月初二日(己未),予故福建陸路提督黃陞祭葬,謚「勤恪」,贈太子太保。
初四日(辛酉),內閣九卿、翰詹、科道議奏:『江西考試官查嗣庭、俞鴻圖收受舉人牌坊銀兩,除查嗣庭大逆不道另案歸結,其巡撫汪、布政使丁士一、副考官俞鴻圖應按律治罪』。得旨:『舉人牌坊銀兩分送主考官,向來亦相沿行之,尚非贓銀之比;但謂主考應該收受,亦非也。汪之過,在於身為封疆大臣而與欽差主考為房屋交易之事;應加處分,以儆將來。但其為人尚老成,著降四級,以京員調用。丁士一由部曹擢為御史,朕特簡任巡臺御史;隨陞福建按察使,又陞授江西布政使。伊受朕格外擢用之恩,當於地方一切有關國計民生之事,悉行奏聞方是。乃丁士一負朕深恩,並不實心效力。其在福建時阿附滿保、黃國材,於地方積弊多端俱行隱匿,並不陳奏。及至江西,又阿附裴度,且以布政使職掌之錢穀任各州縣處處虧空,竟置若罔聞;既不稽查,又不揭報。其扶同徇隱、那移侵蝕之罪顯然,著革職;發往高其倬處,或有應修城工、或別有地方工程,派伊出貲效力。倘不盡心效力,定行從重治罪。俞鴻圖著革職,在翰林院編修內行走;倘三年無過,准其開復。至查嗣庭、俞鴻圖名下追出收受牌坊銀兩,既非贓銀,不必入官;俟江西會試舉人來京應試後,無論中式、不中式者,俱按名散給』。
初六日(癸亥),調福建巡撫常賚署理廣東巡撫。
十七日(甲戌),加福建興泉道巡海道銜,移駐廈門;改臺廈道為臺灣道,添設臺灣府通判一員駐澎湖,裁澎湖巡檢一員。從福建總督高其倬請也。
(--以上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五十三。)
三月十四日(辛丑),兵部議覆:『福建總督高其倬疏言「閩省福、興、漳、泉、汀五府地狹人稠,自平定臺灣以來,生齒日增;本地所產,不敷食用。惟開洋一途,藉貿易之贏餘、佐耕耘之不足,貧富均有裨益。從前暫議禁止,或慮盜米出洋。查外國皆產米之地,不藉資於中國;且洋盜多在沿海直洋而商船皆在橫洋,道路並不相同。又慮有逗漏消息之處。現今外國之船許至中國、廣東之船許至外國,彼來此往,歷年守法安靜。又慮有私販船料之事。外國船大、中國船小,所有板片桅柁不足資彼處之用。應請復開洋禁,以惠商民;並令出洋之船酌量帶米回閩,實為便益」。應如所請;令該督詳立規條,嚴加防範』。從之。
二十五日(壬子),移福建臺灣淡水營守備、千總、把總駐八里坌地方;從福建總督高其倬請也。
(--以上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五十四。)
秋八月甲申朔,吏部議覆:『署福建巡撫毛文銓疏言「臺灣知縣以上等官,舊例三年俸滿,加陞銜再留三年題陞。其佐貳、教職等官,請照知縣以上之例,俸滿加陞銜再留三年。至沿海兼有棚民州縣,准其三年俸滿即陞;若止係沿海而無棚民、或有棚民而非沿海之缺,亦請照臺灣例,三年稱職,加銜再留三年陞轉」。俱應如所請』。從之。
(--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六十。)
九月二十七日(庚辰),戶部等衙門議覆:『福建總督高其倬疏奏:「臺灣府所屬四縣,查得臺灣一縣之人原有家眷。其鳳山、諸羅、彰化三縣之人係新經遷處,全無妻室;是以戶口不滋,地多曠土。就臣淺昧之見,若令全不搬眷,固非民願;若一概搬眷,歲增日益,又將有人滿之患:均非長策。請嗣後住臺人民,其貿易、僱工及無業之人全無田地,一概不准搬眷往臺;若實在耕食之人,令呈明地方官,查有墾種之田並有房廬者,即行給照,令其搬往安插。至佃戶之中,有住臺經五年而業主又肯具結保留者,准其給照搬眷。其餘一概不准」等語。查臺灣遠隔重洋,實稱要地。舊例:閩、粵人民往臺墾種者,所有妻眷,一概不許攜帶;止許隻身在臺,而全家仍住本籍。蓋在臺雖為游民,而在本籍則皆土著。今若令其搬眷成家,是使伊等棄內地現在之田廬、營臺地新遷之產業,在民間徒滋煩擾,非國家向來立法之初意。應將高其倬所請,毋庸議』。得
旨:『九卿所議是。臺灣人民攜帶家口應行與否,歷來眾論不一。朕令高其倬到閩後,詳慎酌量,定議具奏。今高其倬所奏亦胸無定見,而為此游移遷就之詞。古人云:「利不什,不變法;害不什,不變制」。著仍照舊例行,待朕再加酌量』。
(--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六十一。)
冬十月初六日(戊子),諭吏部:『臺灣遠隔海洋,向來學政交與臺灣道兼管。朕思道員管理地方之事又兼學政,未免稍繁。應將學政交與派往巡察之漢御史管理,永著為例』。
(--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六十二。)
十一月初五日(丁巳),諭內閣:『浙閩總督高其倬辦理兩省之事,才力少不及;李衛著授為浙江總督,管巡撫事。從前鄂海、楊琳為總督時,因不能兼攝兩省之事,是以曾用年羹堯為四川總督、孔毓珣為廣西總督;總之,酌量時勢,因人而施也。今李衛亦照此為浙江總督,不為浙江定例』。
(--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六十三。)
十二月初九日(庚寅),調福建臺灣總兵官陳倫炯為廣東高雷廉總兵官、江西南贛總兵官王郡為福建臺灣總兵官。
二十一日(壬寅),福建陸路提督丁士傑緣事革職,調浙江提督石雲倬為福建陸路提督。
(--以上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六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