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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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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慶二十三年(一八一八、戊寅)夏四月二十日(丁亥),予福建協捕洋匪被害義民陳鳳、黃興祭葬、世職如把總例。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三百四十一。)

  五月初八日(乙巳),以翰林院編修張敦頤為福建鄉試正考官、內閣中書陳詩為副考官。

  十三日(庚戌),予福建出洋淹斃外委謝得高祭葬、世職。額外升委李新榮、兵丁劉高等七十一名賞卹如例。

             (--以上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三百四十二。)

  六月二十六日(壬辰),諭內閣:『史致光奏「閩省積欠錢糧未完尾數較多,請分限追完」一摺,福建省自嘉慶元年起、至二十一年止,共積欠地丁銀一百六十三萬一千八十二兩零、耗羨銀一十三萬八千六百六十三兩零。歷年既久,為數較多,念其或係畸零貧戶、或係鬻產逃亡,該撫現在設法清釐,若將舊欠與新賦同時徵解全完,糧戶勢難兼顧。著加恩將元年起、至十三年止積欠丁耗銀兩,予限一年半;十四年起、至二十一止積欠丁耗銀兩,予限三年:均自奉旨之日起限,認真督催,於限內全數完解。倘逾限不完,除將包抗頑戶懲辦外,並將經徵、督徵不力各員一併參處』。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三百四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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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秋九月二十三日(戊午),諭內閣:『董教增等奏「商民置造海船,免立禁限」一摺,閩省商民置造海船,大小本受限制;嗣因洋匪滋事,劫坐商船,奏明商民造船祗以一丈八尺為準,原屬一時權宜之計。現在洋面肅清,該省商民以船小不能重載,難涉風濤,多致失業;並官運兵糧,亦多積壓。茲據該督等查明,請復舊章。著照所請,嗣後商民置造船隻,梁頭丈尺照前聽民自便,免立禁限;仍報官給照,驗烙放行。其配載米穀,亦令查照舊章如數配運,毋任積壓』。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三百四十五。)

  冬十月初二日(丁卯),福建臺灣鎮總兵官武隆阿以病乞假,允之;以浙江平陽協副將慶山署臺灣鎮總兵官。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三百四十八。)

  十二月十四日(丁丑),予福建捕賊淹斃把總林天桂祭葬、世職,兵丁傅日新等十三名賞卹如例。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三百五十一。)

  十八日(辛巳),福州副都統慶保年老,命留京以參領用;以西安協領瑚松額為福州副都統。

               (--見「大清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三百五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