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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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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咸豐元年(一八五一、辛亥)春正月二十四日(辛亥),以福建上年晚稻歉收,暫緩各屬買補動缺穀石。

                 (--見「大清文宗顯皇帝實錄」卷二十六。)

  二月初五日(壬戌),福建臺灣鎮總兵官呂恒安因病解任,調浙江溫州鎮總兵官葉紹春為福建臺灣鎮總兵官。

  以福建臺灣緝捕洋匪出力,予通判卓津等升敘有差。

  十一日(戊辰),戶部議覆:『閩浙總督劉韻珂等奏:查明臺灣府屬地丁錢糧虧那實數,請旨飭下閩浙總督、福建巡撫轉飭臺灣府屬按員分別追繳,毋再另行立限』。從之。

               (--以上見「大清文宗顯皇帝實錄」卷二十七。)

  二十二日(己卯),閩浙總督裕奏報到任日期。得旨:『心期誠、事期當,視國事如家事,夫奚有遷就瞻徇。勉之!誌之』!又批:『不可空言了事,惟期慎終如始』。

                (--見「大清文宗顯皇帝實錄」卷二十八。)

  三月二十二日(己酉),閩浙總督裕泰奏:『漳、泉會匪,已獲要犯多名;現在提省審辦,並密派妥員赴臺查禁私磺』。得旨:『現獲各犯,嚴行審訊,從重定擬。斷不可因有夷照會,稍有遷就;亦不可濫及窮黎,致生枝節。朕調汝閩督,欲資整飭,勿效劉韻珂之消弭;亦不必過為見好,沽虛譽而無濟於實。總之,公事以公心辦,毋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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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之私。誌之』。

  命福建巡撫徐繼畬來京陛見,以閩浙總督裕泰兼署福建巡撫。

                (--以上見「大清文宗顯皇帝實錄」卷三十。)

  夏四月二十四日(庚辰),福建學政黃贊湯奏報歲試完竣、接辦科試情形。得旨:『整飭尚屬認真,勉力為之』。

  修福建臺灣廠戰船;從總督裕泰請也。

               (--以上見「大清文宗顯皇帝實錄」卷三十二。)

  五月初三日(己丑),修福建水師各營戰船;從巡撫徐繼畬請也。

  初六日(壬辰),以福建澎湖協水師副將謝焜為廣東碣石鎮總兵官。

  初十日(丙申),以通政司通政使羅惇衍為福建鄉試正考官、翰林院編修徐士穀為副考官。

               (--以上見「大清文宗顯皇帝實錄」卷三十三。)

  十九日(乙巳),調閩浙總督裕泰為陝甘總督,以都察院左都御史季芝昌為閩浙總督。

  二十二日(戊申),修造福建漳州廠戰船;從巡撫徐繼畬請也。

  二十三日(己酉),以陝西布政使王懿德為福建巡撫,以前任福建按察使蘇敬衡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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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按察使。

  二十八日(甲寅),諭[內閣]:『戶部議覆裕泰等奏:「閩商勻代課銀,不准停徵;並帶輸銀兩,准其酌展一半」;已依議行矣。另片奏:「閩省商疲引滯,請飭該督、撫另議章程,實力整頓」等語。各省鹽務滯銷,固由銀價昂貴;亦因緝私不力,浮費不裁,以致商力疲困。閩省籤商之弊,與河東同;而閩省情形尤甚。該督、撫等既稱商疲引滯,力保全綱,即應窮其致弊之源,急圖挽救;乃僅請停減例課,而於緝私裁費之緊要關鍵並未議及,雖復請停、請減,徒使帑項無著,竟於大局何裨!從前雲南課歸井,至今暢銷;淮北改行票鹽之後,變滯為暢。近年淮南仿照辦理,亦有成效。可見積弊雖深,得人則理。若但為乞恩之請,不籌窮變通久之方;年復一年,何所底止!著新任閩浙總督季芝昌、福建巡撫王懿德於到任後察看情形,悉心講求,通盤籌畫。其應如何除弊興利、變通整飭之處,妥議章程,據實具奏』。

               (--以上見「大清文宗顯皇帝實錄」卷三十四。)

  六月二十二日(丁丑),諭[軍機大臣等]:『寄諭閩浙總督季芝昌等:據裕泰奏「遵查福建淡水同知史密被參」各情,已將該員開缺,撤回省城察看矣。據稱「該員性近剛愎,遇事喜功;於海外各缺,人地不宜」等語。著該督等於到任後,隨時留心察看;並密查該員有無別項劣蹟,據實具奏。將此諭令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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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見「大清文宗顯皇帝實錄」卷三十六。)

  秋七月初四日(戊子),諭內閣:『裕泰奏「福建省現辦保甲章程參酌變通,開單呈覽」一摺,保甲為弭盜良法,閩省山海交錯,民貧地瘠,盜賊滋多;現在漳、泉會匪甫經懲治,尤宜力行保甲,以消奸宄而安善良。惟立法尤貴得人,若地方官不能實力辦理,該管上司又不能實力稽查,必致良法徒託空言,且易起胥吏擾累等弊。著季芝昌、王懿德於到任後,按照原擬章程,督飭所屬認真妥辦;務期漸收實效,不至仍前廢弛。倘或始勤終怠,日久視為具文,即著指名嚴參懲辦』。

  初五日(己丑),賑福建澎湖廳被風災民。

               (--以上見「大清文宗顯皇帝實錄」卷三十七。)

  十九日(癸卯),命前任福建巡撫徐繼畬以四品京堂候補。

                 (--見「大清文宗顯皇帝實錄」卷三十八。)

  八月十三日(丁卯),以辦理福建噶瑪蘭開墾出力,予通判朱材哲等升賞有差。

  十四日(戊辰),調福州將軍裕瑞為成都將軍,以鑲白旗滿洲都統桂良為福州將軍。

               (--以上見「大清文宗顯皇帝實錄」卷三十九。)

  閏八月十五日(戊戌),命福建按察使查文經馳往江南,隨同兩江總督陸建瀛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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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北河工。

  調福建按察使查文經為江蘇按察使,以江西督糧道楊培為福建按察使。

               (--以上見「大清文宗顯皇帝實錄」卷四十一。)

  九月初二日(甲寅),閩浙總督季芝昌奏報接印任事日期;得旨:『凡應整飭者,須漸次辦理,不可性急。汝之才力,履外任有餘;但能不矜不伐,則盡善矣。朕事事惟知一「實」字,汝還朕一「實」字。慎勉為之,以副委任』。

  十三日(乙丑),閩浙總督兼署福建巡撫季芝昌因病賞假,以調任福州將軍裕瑞兼署閩浙總督、布政使慶端暫護福建巡撫。

               (--以上見「大清文宗顯皇帝實錄」卷四十三。)

  冬十月初十日(壬辰),緩徵福建臺灣、澎湖被風霾鹹雨災民地種、船網港繒銀。

                 (--見「大清文宗顯皇帝實錄」卷四十五。)

  十一月初四日(乙卯),調福建臺灣鎮總兵官葉紹春為福寧鎮總兵官。

  初六日(丁巳),戶部議覆:『前閩浙總督裕泰疏報閩省兵餉不敷撥解;應如所請,在道光三十年、咸豐元年秋撥彙報各項銀內撥湊』。從之。

               (--以上見「大清文宗顯皇帝實錄」卷四十七。)

  十二月二十七日(戊申),調福建汀州鎮總兵官恒裕為臺灣鎮總兵官。

                  (--見「大清文宗顯皇帝實錄」卷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