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8a0228
卷1
清會典臺灣事例(一)
吏 部
官 制
各省督撫
直隸總督一人,駐保定府;兩江總督一人,駐江寧府;閩浙總督一人,駐福州府;湖廣總督一人,駐武昌府;陝甘總督一人,駐蘭州府;四川總督一人,駐成都府;兩廣總督一人,駐廣州府;雲貴總督一人,駐雲南府;山東河南河道總督一人,駐山東濟寧州;漕運總督一人,駐江蘇淮安府。直隸巡撫,總督兼管;山東巡撫一人,駐濟南府;山西巡撫一人,駐太原府;河南巡撫一人,駐開封府;江蘇巡撫一人,駐蘇州府;安徽巡撫一人,駐安慶府;江西巡撫一人,駐南昌府;福建臺灣巡撫一人,駐臺北府;浙江巡撫一人,駐杭州府;湖北巡撫一人,駐武昌府;湖南巡撫一人,駐長沙府;陝西巡撫一人,駐西安府;甘肅新疆巡撫一人,駐烏魯木齊;四川巡撫,總督兼管;廣東巡撫一人,駐廣州府;廣西巡撫一人,駐桂林府;雲南巡撫一人,駐雲南府;貴州巡撫一人,駐貴陽府。凡總督例兼都察院右都御史銜,其應否兼兵部尚書銜,由吏部請旨定奪;巡
撫例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銜,其應否兼兵部侍郎銜,由吏部請旨定奪(山東、山西、河南、安徽、江西五省巡撫,皆兼提督銜;貴州巡撫,兼節制兵馬銜)。
光緒十一年諭:『福建巡撫改為臺灣巡撫,常川駐紮。福建巡撫事,即著浙閩總督兼管』。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十三。)
各省學政等官
學政,順天、山東、山西、河南、江蘇、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北、湖南、陝西、甘肅、四川、廣東、廣西、雲南、貴州各一人,奉天府府丞兼學政一人,福建臺灣巡撫兼管臺灣等府學政事務一人。滿洲教授,順天一人;教授,奉天三人、吉林二人、順天一人、直隸九人、山東十一人、山西九人、河南九人、江蘇八人、安徽八人、江西十三人、福建九人、臺灣二人、浙江十一人、湖北九人、湖南八人、陝西七人、甘肅八人、新疆一人、四川十三人、廣東九人、廣西十一人、雲南十七人、貴州十二人。學正,奉天五人、黑龍江一人、順天五人、直隸十七人、山東十一人、山西十六人、河南十人、江蘇六人、安徽九人、江西二人、福建二人、浙江一人、湖北七人、湖南七人、
陝西十人、甘肅八人、四川十八人、廣東十一人、廣西十九人、雲南三十人、貴州十四人。教諭,奉天三人、吉林二人、順天十四人、直隸九十九人、山東九十一人、山西五十八人、河南一百人、江蘇四十五人、安徽四十八人、江西七十四人、福建六十人、臺灣四人、浙江七十六人、湖北五十四人、湖南五十六人、陝西四十四人、甘肅二十人、四川八十三人、廣東七十一人、廣西四十一人、雲南三十二人、貴州三十二人。滿洲訓導,順天一人;訓導,奉天十人、吉林五人、順天二十二人、直隸一百一十五人、山東一百九人、山西九十三人、河南一百三人、江蘇五十九人、安徽六十五人、江西九十二人、福建七十二人、臺灣四人、浙江八十七人、湖北六十九人、湖南七十人、陝西八十人、甘肅四十四人、新疆一人、四川一百二十一人、廣東九十人、廣西六十二人、雲南七十六人、貴州五十九人。國初,各省並設督學道帶按察司僉事銜,以各部郎中由進士出身者循資補用;惟順天、江南、浙江為提督學政。凡府、廳儒學,設教授、訓導;州儒學,設學正、訓導;縣儒學,設教諭、訓導:皆因地置員。
雍正三年議准:福建設臺灣府彰化縣教諭一人。
五年諭:『臺灣遠隔重洋,向來督學官員難以案臨考試,是以將學政交與臺灣道兼管。朕思道員有管理地方之責;又兼學政,未免稍繁。每年既派御史二員前往臺灣巡察
,應將學政交與漢御史管理,甚為妥協;嗣後永著為例』。
十一年,福建設臺灣府學並臺灣、鳳山、諸羅、彰化四縣學訓道各一人。
乾隆十七年議准:提督福建臺灣學政關防,仍歸臺灣道兼管。
同治十一年,改福建臺灣府淡水廳復設訓導為復設教諭,設噶瑪蘭廳復設訓導一人。
光緒二年奏准:臺灣考試,歸巡撫主政。
四年,福建臺灣設臺北府教授一人,改設新竹、宜蘭二縣訓導各一人。
又議准:臺灣新竹縣訓導,作為經制之缺;宜蘭縣訓導係由噶瑪蘭廳復設訓導改設,仍為復設訓導之缺。
又改臺灣淡水廳復設教諭為淡水縣復設教諭。
又裁臺灣、嘉義二縣訓導各一人。
各省布政使司
直隸布政使一人、經歷一人、理問一人、庫大使一人;山東布政使一人、經歷一人、庫大使一人;山西布政使一人、經歷一人、照磨一人、庫大使一人;河南布政使一人、經歷一人、庫大使一人;江蘇蘇州布政使一人、理問一人、庫大使一人,江寧布政使
一人、理問一人、庫大使一人、倉大使一人;安徽布政使一人、經歷一人、庫大使一人;江西布政使一人、經歷一人、理問一人、庫大使一人;福建布政使一人、經歷一人、都事一人、照磨一人、庫大使一人;臺灣布政使一人、庫大使一人;浙江布政使一人、經歷一人、理問一人、照磨一人、庫大使一人;湖北布政使一人、經歷一人、照磨一人、庫大使一人;湖南布政使一人、理問一人、庫大使一人;陝西布政使一人、經歷一人、理問一人、庫大使一人;甘肅布政使一人、照磨一人、庫大使一人;新疆布政使一人、經歷一人、布都事兼糧道庫大使一人、庫大使一人;四川布政使一人、經歷一人、照磨一人、庫大使一人;廣東布政使一人、經歷一人、照磨一人、庫大使一人;廣西布政使一人、經歷一人、庫大使一人;雲南布政使一人、經歷一人、庫大使一人;貴州布政使一人、經歷一人、庫大使一人。
光緒十三年,福建臺灣設布政使一人,庫大使一人。
各省按察使司
直隸按察使一人、經歷一人、司獄一人;山東按察使一人、經歷一人、司獄一人;山西按察使一人、經歷一人、司獄一人;河南按察使一人、經歷一人、司獄一人;江蘇
按察使一人、經歷一人、司獄一人;安徽按察使一人、照磨一人、司獄一人;江西按察使一人、經歷一人、知事一人、司獄一人;福建按察使一人、經歷一人、照磨一人、司獄一人;臺灣道兼按察使銜一人、司獄一人;浙江按察使一人、經歷一人、照磨一人、司獄一人;湖北按察使一人、經歷一人、司獄一人;湖南按察使一人、照磨一人、司獄一人;陝西按察使一人、經歷一人、司獄一人;甘肅按察使一人、司獄一人;新疆鎮迪道兼按察使銜一人、司獄一人;四川按察使一人、經歷一人、司獄一人;廣東按察使一人、經歷一人、司獄一人;廣西按察使一人、經歷一人、司獄一人;雲南按察使一人、經歷一人、司獄一人;貴州按察使一人、照磨一人、司獄一人。
光緒十三年奏准:福建臺灣道向兼按察使銜,一切刑名均歸管理;設司獄一人,作為按察司司獄。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十四。)
各省道員
直隸,口北道、霸昌道、大名道、熱河道、清河道、通永道、天津道、津海關道、永定河道各一人;通永道庫大使一人、霸昌道關大使一人;奉天,驛巡道、奉錦山海道
、東邊道各一人;東邊道庫大使一人。吉林,分巡道一人。山東,濟東泰武臨道、登萊青道、兗沂曹濟道、督糧道、運河道各一人;糧道庫大使一人。山西,冀寧道、雁平道、歸綏道、河東道各一人;河東道庫大使一人。河南,南汝光道、河陝汝道、河北道、糧鹽道、開歸陳許兼理河務道各一人。江蘇,蘇松太道、常鎮通海道、淮揚海道、徐州道、鹽法道、蘇松糧道、江安糧道各一人;糧道庫大使各一人。安徽,安廬滁和道、徽寧池太廣道、鳳穎六泗道各一人。江西,廣饒九南道、贛南吉寧道、督糧兼巡南撫建道、鹽法兼巡瑞袁臨道各一人;糧道庫大使一人。福建,糧儲兼巡福寧道、鹽法道、興泉永道、延建邵道、汀漳龍道各一人。臺灣,臺灣道兼按察使銜一人;臺灣鹽道庫大使一人、司獄一人。浙江,督糧道、杭嘉湖道、寧紹台道、金衢嚴道、溫處道各一人。湖北,督糧道、漢黃德道、安襄鄖荊道、荊宜施道、鹽法兼分守武昌道各一人;糧道庫大使一人。湖南,糧儲道、岳常澧道、辰永沅靖道、衡永郴桂道、鹽法兼分巡長寶道各一人;糧道庫大使一人。陝西,潼商道、陝安道、延榆綏道、督糧兼分守西乾鄜道、鹽法兼分巡鳳邠道各一人;糧道倉大使一人。甘肅,甘涼道、蘭州道、鹽法兼分巡平慶涇固化道、鞏秦階道、西寧道、安肅道、鹽法兼分巡寧夏道各一人。新疆,鎮迪道兼按察使銜一人,伊塔道、阿克蘇道、喀什噶爾道各一人;道庫大使三人,兼按司獄一人。四川,川東道、川北道、川南永寧道、建昌道、成龍茂道、鹽茶道各一人;鹽茶道庫大使一
人。廣東,肇羅道、惠潮嘉道、南韶連道、高廉欽道、雷瓊道、督糧道各一人;高廉、雷瓊道庫大使各一人。廣西,左江道、右江道、太平思順道、鹽法兼分守桂平梧道、太平思順道各一人。雲南,鹽法道、迆東道、迆西道、迆南道、糧儲道、臨安開廣道各一人;鹽法、臨安道庫大使各一人。貴州,貴西道、貴東道、糧儲道各一人。
雍正五年定:福建興泉道加巡海道銜,移紮廈門;改臺廈道為臺灣道。
乾隆三十二年定:福建興泉永道、汀漳龍道、臺灣道均加兵備銜。
五十三年諭:『凡遇有補放臺灣道員者,俱著加按察使銜,俾得自行奏事』。
光緒十三年,福建臺灣道設司獄一人。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十五。)
各省知府等官
臺灣省屬臺灣、臺南、臺北知府各一人,撫民理番同知駐水沙一人,澎湖、埔裏社地方通判各一人,經歷一人、經歷兼司獄事一人,澎湖八罩巡檢一人。
康熙二十三年,福建置臺灣府,設知府等官。
雍正元年,福建臺灣府設淡水捕盜同知一人。
五年,福建設臺灣府通判一人,駐澎湖;裁澎湖巡檢一人。
九年,改福建臺灣府淡水同知駐竹塹。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十六。)
乾隆三十一年,福建裁泉州府西倉同知,改設臺灣府北路理番同知一人;其南路臺灣、鳳山兩縣社民甚少,改海防同知為海防兼南路理番同知。
三十二年,改福建臺灣府淡水同知所屬八里岔巡檢為淡水廳屬新莊巡檢。
五十一年,改福建臺灣府理番同知駐鹿仔港。
嘉慶十六年,福建設臺灣府噶瑪蘭通判一人,駐五圍;設羅東巡檢一人,兼司獄事。
光緒元年,福建臺灣置臺北府,設知府一人;裁淡水廳同知一人。
又改臺灣澎湖廳屬(按應為彰化縣屬)噶瑪蘭通判為臺北府分防通判,駐基隆;移臺灣南路同知駐卑南;改北路同知為中路同知,駐紮水沙連:各加「撫民」字樣。
八年,福建臺灣府設撫民通判一人,駐埔裏社。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十七。)
各省直隸州知州等官
臺灣省,臺東直隸州知州、州同、州判、吏目各一人。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十八。)
各省知縣等官
福建臺灣,臺灣府屬臺灣、彰化、雲林、苗栗四縣、臺南府屬安平、鳳山、嘉義、恆春四縣、臺北府屬淡水、新竹、宜蘭三縣知縣各一人、典史各一人,彰化、鳳山、嘉義三縣縣丞各一人,噶瑪蘭縣丞一人,臺灣縣葫蘆墩、彰化縣、淡水廳大甲、鳳山縣枋寮、嘉義縣斗六門、佳里興巡檢各一人。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十九。)
康熙二十三年,福建置臺灣、鳳山、諸羅三縣,隸臺灣府;各設知縣、典史等官。
雍正元年,析福建臺灣府諸羅縣北半線地方置彰化縣,仍隸臺灣府;設知縣、典史等官。
九年,移福建臺灣縣縣丞駐羅漢門;鳳山縣萬丹地方,添設縣丞一人,管轄淡水、
枋寮口等處;移原設淡水巡檢駐大崑麓;諸羅縣笨港地方,添設縣丞一人;移原設之佳里興巡檢駐鹽水港。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三十。)
乾隆二十六年,移福建臺灣府鳳山縣萬丹縣丞駐阿里港,移臺灣縣新港司巡檢駐郡城。
五十二年,改福建臺灣府諸羅縣為嘉義縣。
又改建福建臺灣府鳳山縣城於埤頭街,移下淡水巡檢駐舊城,移阿里港縣丞駐下淡水。設北路斗六門縣丞一人,歸嘉義縣轄;移原設巡檢駐大武。
五十四年,改福建臺灣縣羅漢門縣丞為羅漢門巡檢,改新莊巡檢為新莊縣丞。
嘉慶十六年,福建設臺灣府噶瑪蘭通判所屬縣丞一人,隸彰化縣。
道光二十七年,改福建嘉義縣斗六門縣丞歸嘉義、彰化二縣管轄。又改臺灣縣羅漢門巡檢歸臺灣、鳳山二縣管轄。
同治八年,移福建臺灣府鳳山縣興隆里巡檢駐枋寮。
光緒元年,於福建臺灣置臺北府,以淡水、新竹、宜蘭三縣隸之;各設知縣、典史等官。又於臺灣南猴洞地方置恆春縣,隸臺灣府;設知縣、典史等官。並改臺灣縣羅漢門巡檢為彰化縣南投社巡檢,裁彰化縣艋舺縣丞一人。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三十一。)
漢員遴選
臺灣各員題補
乾隆十四年議准:福建臺灣一府越在海外,均由內地調補;既應覈其年力,又須察其辦事才情。若亦以三年俸滿始准調補,恐合例者未即勝任、勝任者又難合例;於海外要區,鮮有裨益。嗣後內地各缺不得援照此例,惟臺屬各官無論閱俸年限,仍照舊例遴選題補。
嘉慶十六年奏准:臺俸期滿人員,奏明如有內地應升缺出,即與內地應升人員分缺間用;並添設噶瑪蘭通判等官,照臺俸升用。
十九年定:臺灣道、府缺出,俱由吏部知照軍機處請旨簡用。其餘各缺,俱令該督於內地屬員內揀選賢能之員,調補升用。
同治九年諭:『嗣後遇有臺灣府缺出,即著該督、撫奏明請旨,於閩、浙兩省知府內揀員調補。倘一時不得其人,並准於應升人員內擇其人地相宜者奏明題補,以重要缺。欽此』。遵旨議定:臺灣府知府一缺,如閩、浙兩省知府中均無可調之員,准於候補知府中之曾任實缺知府並由曾任地方正印保升知府及應升人員內一體揀選,奏請升補。
光緒元年,福建臺灣府琅軿猴洞地方建設縣治,名曰恆春,作為調缺。
又,福建臺北艋舺地方添設知府一缺,名曰臺北府;附府添設知縣一缺,名曰淡水縣;又裁汰淡水廳同知,於竹塹地方改設新竹縣知縣一缺;並於噶瑪蘭舊治,添設宜蘭縣知縣一缺;改噶瑪蘭通判為臺北府分防通判,移紮雞籠地方:俱作為調缺。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六十。)
臺灣調補
康熙三十三年題准:臺灣各官,均令遴選調補;三年俸滿,如能稱職,以應升之缺即用。
雍正七年題准:凡調往臺灣各官,道員到任三年,知府、同知、通判、知縣到任二年,該督、撫於本省內地屬官內遴選賢能之人,乘冬月北風之時到臺,與舊員協辦;至半年之後,則令舊員乘夏月南風之便回至內地。協辦之時,一體算俸。其調往官員內,除庸劣不堪者該督、撫隨時題參外,其餘官員均於期滿調回內地之日,該督、撫查覈,分別具題:如果實心辦事、地方寧謐,道、府由該督、撫給咨送部引見,候旨升用;同知、通判、知縣均留於本省,遇有應升之缺,該督、撫即行具題升補。至經歷、縣丞以下佐雜微員及教職等官,事務簡少,毋庸協辦。俟到任三年,如果稱職,出具考語,咨
部以應升之缺即用;仍令督、撫於各官將滿三年之時,即豫行揀選內地人員調往,令俸滿之人交代清楚,回內地候升。
乾隆五年議准:臺灣各官既從內地揀選,則內地員缺又需人署理;該督、撫酌量需人之時,即奏聞請旨揀發,以備臺疆、內地兩處調補委署之用。
七年議准:臺灣調回官員如一時無應升之缺,令該督、撫分別題咨,以原官補用;將應升之處帶於新任至調往所遺內地等缺,咨部別行銓選。
又議准:知府督催錢糧,較承追經徵錢糧之州、縣責任稍輕;嗣後臺灣府知府員缺,倘所屬知府內實無合例可調之人,其任內有督催錢糧未完一分以下者,由部於題覆本內聲明請旨。其臺灣知縣員缺,仍令該督、撫將應行調補之人,題請調補;如實無可以調補之人,於應升人員內揀選升補,毋庸將錢糧未完一分以下之人題請調補。
八年議准:臺灣知府、同知、通判、知縣,亦照道員、佐雜、教職等官,一例三年期滿;督、撫於五月以前先行於內地人員內遴選調補。其舊員期滿後,即調回內地,毋庸協辦;該督、撫仍照例查覈具題,分別升用。
三十四年議准:嗣後臺灣文職各官,凡籍隸廣東人員,俱令迴避,不准升調。
三十六年諭:『前據崔應階奏「臺灣地方半係粵莊,俱廣東人民居住。若地方官亦係粵人,恐不無瞻徇同鄉;即或遇事秉公,又易生怨滋事,辦理頗為掣肘。請嗣後廣東人
任臺灣文職者,概令迴避」一摺,彼時以其為調劑官民起見,似亦防微杜漸之道,是以批交該部議覆准行。今金門鎮總兵龔宣來京陛見,召對之次,詢以臺灣地方情形;據稱「前歲冬間閩、粵莊民讎殺一案,曾經派委文武員弁內籍隸閩、粵者分莊曉諭,伊等以同鄉相信,易於聽從,旋即解散。況現在臺灣郡武職閩籍並不迴避,而文職則概屏粵人;設遇兩莊間有搆爭之事,若專令閩籍武弁往諭粵莊,未必不疑其偏向,恐不足以服其心,於海外情形轉屬無益」等語。所奏似屬有理。臺地閩、粵錯居,易生讎釁;若不過私相聚鬥,豈能盡以官法繩之!又不便聽其積嫌滋事。是員弁等之隨宜調輯,亦不可少;而佐雜兼用粵人,頗覺相宜。況閩人仕臺地武職之例並未更改,獨於粵籍文員申以例禁,事理亦未平允。即或因縣令職司民牧,倘於寄居粵戶瞻徇鄉情,公事不無掣肘,尚可云杜漸防微;若佐雜微員本非親民之官,既無慮其涉嫌疑,且可資以消弭釁鬥。慎選粵籍中之明幹者,遷調數人任隸臺郡,於地方公務實有益而無損。崔應階前奏仍不拘大小文員概令迴避,未免因噎廢食,所謂知其一而不知其又有一也。著傳諭鍾音,將此另行詳細妥議具奏。欽此』。遵旨議定:嗣後調臺文員,照武職不迴避閩人之例,無分粵籍。惟知縣與民切近,除惠、潮、嘉三屬人員不預選調外,餘俱與別省通行精擇。其佐雜中但有粵籍明白幹練之員,仍舊選調。
三十九年議准:泉州府屬之晉江、安溪、同安三學、漳州府屬之龍溪、漳浦、平和
、詔安四學各教諭、訓導,均改為調缺。嗣後缺出,於現任內揀選調補。至臺灣府學訓導及臺灣、鳳山、諸羅、彰化等四學各教諭、訓導,遇有缺出,先儘漳、泉七學調缺教職內揀調;倘或不敷或人地未宜,仍於通省教職內一體揀選調補。
四十一年諭:『臺灣文職官員知縣以上年過四十無子者,方准攜眷前往;此例未知始自何時,殊可不必。該處雖遠隔重洋,自設立府縣以來地方寧謐,與閩省內地無異;且各員攜眷赴任,不致內顧分心,於辦公亦甚有益。王道本乎人情,舊例未為允協。嗣後臺灣文武各官,無論年歲若干、有無子嗣,如有願帶眷口者,俱准其攜帶;其不願帶者,亦聽其自便。著為令』。
四十四年諭:『三寶奏:「福建臺灣道張棟三年屆滿,應遴員更調;請將興泉永道俞成調補』等語。俞成著准其調補臺灣道員缺。至摺內稱「興泉永道係由部請旨之缺,應請簡員補用」,固屬照例辦理;但俞成員缺既請員簡放,而張棟回至內地又復空閒待補,仍須另請題缺。與其多此周折,何如即令對調之為直捷耶!所有興泉永道員缺,著即令張棟補授。嗣後如有臺灣道、府期滿調回者,即照此辦理。著為令』。
又議准:嗣後臺灣俸滿各員調回之日,令該督、撫詳加甄別,果係才守兼優、政績卓著,保題升用。如無實在政績而年力壯強、尚堪驅策者,將俸滿應升之處查銷,仍以原官補用。其有雖無劣而辦事因循、年力就衰者,即行查參,勒令休致;悉照瘴報
滿之員,一例辦理。
四十八年諭:『嗣後臺灣總兵、道、府各員,俱著改為五年任滿。若一體更換,未免俱易生手;著將總兵、道、府各員輪間更換,每過兩年更換一員。該處前後交代,常有久任熟諳之員經理,於海疆重地自有裨益。其如何輪年更換之處﹖著軍機大臣會同吏、兵二部妥議具奏。欽此』。遵旨議定:嗣後臺灣總兵、道、府各員,概以五年報滿。如遇升遷事故、因事更換,其總兵、道、府三員內有一員在臺灣已曆二年者,其兩員屆應報滿之期,俱准其調回內地。如未有歷俸二年之員,兩員同年報滿,不得一律更換;應令該督、撫酌定一員,奏明留任。俟未滿二年者扣足二年,再將俸滿留任之員調回。
五十六年議准:嗣後同知、通判、知縣以及佐雜等官俸滿調回內地之例,一併停止。其中如有辦事熟諳之員,計其到任已在五年以上者,無論該省有無薦舉卓異,遇有臺灣應升之缺,該督、撫即按其品級,隨時酌量題請升用。其內地應升之缺,仍照歷俸五年之例,一體分別題咨辦理。至該員等論俸推升,應與內地人員通行較俸。其調補臺灣到任未屆五年者,雖底俸較深,亦不准其升用;令扣滿五年,再行按班升選。再,臺灣巡檢一項,並無應升之缺;其到任五年以上者果能辦事諳習,即照苗疆、海疆之例,量予主簿升銜;俟再滿三年後,查係始終奮勉者,照升銜遇缺升轉。
嘉慶十五年議准:嗣後臺灣廳、縣等官五年俸滿,除臺灣應升缺出仍照例先儘升用
外,遇有內地應升之缺,即照廣東瓊州府屬之例,先升臺俸期滿一人、次用內地應升一人,分班輪用。
十六年議准:臺灣府添設噶瑪蘭通判一缺,駐紮五圍。缺出時,即於臺地現任人員內酌量調補。
又奏准:瑪噶蘭添設縣丞一員,分駐頭圍;並於羅東地方添設巡檢一員,管司獄事。
十九年議定:臺灣道並臺灣府知府缺出,俱由吏部請旨簡用。
同治九年諭:『嗣後遇有臺灣府缺出,即著該督、撫奏明請旨,於閩、浙兩省知府內揀員調補。倘一時不得其人,並准於應升人員內擇其人地相宜者奏明題補,以重要缺。欽此』。遵旨議定:臺灣知府缺出,如閩、浙兩省均無可調之員,准於候補知府及應升人員內一體遴選。惟初任人員難勝海外要缺之任,應於曾任實缺知府並由曾任地方正印保升知府各員內揀選請補。
十一年奏定:臺灣府淡水廳原有復設訓導改為復設教諭、噶瑪蘭廳添復設訓導,均作為臺灣調補要缺,於泉、漳七學教職內揀選調補。倘人地未宜,仍於通省教職內一體揀選。
光緒元年諭:『沈葆楨等奏「履勘琅軿情形擬建城設官」一摺,沈葆楨於上年十二
月親往琅軿詳加履勘,擬於車城南猴洞地方建設縣治,名曰恆春,先設知縣一員以資治理,係為因地制宜起見;即著照所議行』。
又奏:請添設臺北府,自彰化以北直達後山,胥歸控制。奉諭:『前據沈葆楨等先後具奏「臺北擬建府廳縣治、請移紮南北路同知、酌改臺灣營制、臺屬考試請歸巡撫主政」各摺片,當派軍機大臣會同該部妥議具奏。茲據奏稱:「沈葆楨等所奏各節,係為因時制宜起見;自應准如所請」等語。著照軍機大臣等所議,准其於臺北艋舺地方添設知府一缺,名為臺北府,仍隸於臺灣兵備道;附府添設知縣一缺,名為淡水縣;其竹塹地方原設淡水廳同知,即行裁汰,改設新竹知縣一缺;並於噶瑪蘭廳舊治,添設宜蘭縣知縣一缺;即改噶瑪蘭廳通判為臺北府分防通判,移紮雞籠地方』。
又議准:臺灣南路同知移紮埤南、北路同知移紮水沙連,均改為「撫民同知」。
四年議定:臺北府添設教授一,新竹、宜蘭縣各設訓導一,淡水廳教諭改為淡水縣教諭,均作為要缺,由泉、漳七學調補;倘有不敷,仍於通省教職內揀選調補。
五年議准:臺北府知府,作為題調要缺。臺北府分防雞籠通判(由噶瑪蘭通判改設)作為升調要缺,於現任人員揀選升調;如無堪以升調之員,即以候補人員請補。淡水縣知縣作為題調要缺,新竹縣、宜蘭縣並臺灣府屬之恆春縣均作為中缺,於內地揀選調補;如無堪調之員,即以曾任實缺候補並進士即用請補。彰化縣艋舺縣丞裁汰,改為臺北
府經歷兼司獄;淡水廳竹塹巡檢裁汰,改為新竹縣典史;噶瑪蘭羅東巡檢裁汰,改為宜蘭縣典史,並添設淡水縣典史;彰化縣南投社縣丞,移紮鹿港;臺灣縣羅漢門巡檢改設南投社,屬彰化縣。佐雜各缺,均作為海外調缺;於內地現任人員調補,或由候補人員請補。
十年議准:臺灣埔裏社添設撫民通判,歸臺灣府考覈,於內地現任人員調補;如無人,以現任人員請升並候補人員酌補。臺灣縣羅漢門巡檢移紮八罩地方,歸澎湖通判管轄;於現任人員調補,或以候補人員酌補。
十一年,欽奉慈禧端佑康頤昭豫莊誠皇太后懿旨:『醇親王奕等「遵籌海防善後事宜」摺內奏稱:「臺灣要區,宜有大員駐紮」等語。臺灣為南洋門戶,關繫緊要;自應因時變通,以資控制。著將福建巡撫改為臺灣巡撫,常川駐紮。福建巡撫事,即著閩浙總督兼管。所有一切改設事宜,該督、撫詳細籌議,奏明辦理。欽此』。遵旨議定:臺灣改設行省,仿照甘肅新疆,名曰福建臺灣巡撫;司、道以下各官考覈大計,均由巡撫主政,仍照舊會總督銜辦理。添設福建臺灣布政使一員、布庫大使一員;臺灣道向兼按察使銜,毋庸另設臬司,添按司獄一員。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六十五。)
處分例
外官甄別去留
雍正六年議准:臺灣地方文職同知以下等官有貪酷乖張以致起釁生事者,將不行揭報之道、府降三級調用,不行查參之巡臺御史降二級調用;瞻徇隱匿、不行告知督、撫之武職,皆照不行察報例降一級留任。如武職遊、守以下等官有貪酷乖張以致起釁生事者,將不行揭報之副將、參將降三級調用,不行查參之總兵官降二級調用;瞻徇隱匿,不行告知提、鎮之文職,亦照不行察報例降一級留任。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八十二。)
邊遠事件展限
康熙二十四年議准:福建督、撫管理臺灣府事件,因阻隔重洋,以八箇月為限。
二十五年覆准:臺灣欽部事件,限十箇月具題。
乾隆二十五年覆准:廣東瓊州府屬承辦欽部事件及承查等項展限一月,臺灣展限兩月。
行查外省職名限期
光緒十一年定:臺灣巡撫衙門至京七千二百五十里,限七十二日。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八十九。)
文憑定限
雍正七年議准:各官自京赴任,計道里遠近酌量憑限造冊移送吏科,臺灣限百有十日。
臺灣、瓊州給憑限期
康熙四十三年議准:福建臺灣、廣東瓊州遠隔海洋,升員領憑於交代兩月定限外,再展限兩月;教職領憑於一月正限外,再展限一月(道光四年定:於正限兩月外,再展限兩月)。起解各項人犯於兩月正限外,再展限兩月;命案於六月正限外,再展限兩月。官員歸旗,仍限三月內回旗,毋庸展限。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九十。)
嚴查幕友
道光二十七年奏准:臺灣地方如有閒居幕友,該地方官並不認真驅逐或於內地幕友任其私渡,經該督、撫題參,即照兩司不實力訪查例:係徇庇,降三級調用;係失察,降一級留任。又議准:上司濫邀屬員充當幕友進署辦事者,革職;其濫充幕友之屬員,亦革職。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九十七。)
書 役
乾隆五十三年諭:『據徐嗣曾奏:臺地府、縣差役,膽敢私設班館,擅置刑板拶指等件,句黨盤踞,肆惡殃民。徐嗣曾將為首各犯定擬斬決,所辦甚是。但此等蠹役,自係地方官倚為耳目,不肖者縱其貪婪、昏聵者受其蒙蔽;以致該役等有恃無恐,擾害良善。於吏治民生,大有關繫。臺灣既查有此弊,恐各省亦有所不免。著傳諭各督、撫,務嚴飭問刑衙門將班房等項名目永行禁革,以除姦蠹而絕弊端。如有任令差役等設立班館、私置刑具各情事,一經發覺,不特將縱容之地方官從重治罪,並將失察之各上司一併嚴加議處,決不姑貸。仍著年終奏聞有無此弊』。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九十八。)
臺灣民人偷越番地
乾隆二年覆准:臺灣民人偷越番地,該地方文武官弁如有實力巡查,一年之內拏獲十名者,將拏獲之該地方文武官弁紀錄一次;再有拏獲,按數遞加議敘。倘不實力巡查,至有偷越之事別經發覺,將該管文武官弁照失察民人擅入苗地例,降一級調用;上司罰俸一年。若有賄縱情弊,照私放出口例,將該管官革職,計贓論罪。如兵役人等不實力巡查,致有偷越情事,查明兵役有無受賄故縱情弊,將失察兵役之該管文武官弁係失察,照失察衙役犯贓例議處;係故縱,照縱役貪贓例革職。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九十九。)
軍 政
雍正六年議准:凡修造戰船不能堅固,未至應修年限損壞者,著落承修官賠修六分、督修官賠修四分,仍將承修官革職、督修官降二級調用。至修造戰船,應於定限之外稍寬限期,小修勒限四月完工,大修拆造勒限六月完工。廣東、福建、浙江、江南、江西、湖廣等省,凡屆修造年分,各該協營於修期兩月之前,豫先估計,造冊申報督、撫
;一面具題,一面檄行監修官豫先撥銀,即行辦料。惟廣東之瓊州、福建之臺灣遠隔重洋,於修期四月之前領銀備辦。
乾隆五十三年覆准:臺灣地方,除熟番屯丁應用器械及民間菜刀、農具外,將弓箭、腰刀、撻刀、半截刀、標槍、長矛之類一概禁止。倘有私藏寸鐵並私造旗幟者,即從重治罪;地方官失察私藏、私造,俱應照失察軍器例分別議處。
五十九年奏准:臺灣兵餉,令臺灣鎮官於每年十一月內覈明次年應抵、應領銀數造冊,委員限十二月內到省,藩司立時確覈,於開印後發文差員,限二月初旬運至廈門。其接餉船隻,亦限正月底、二月初到廈,三月到臺。如有延緩,查明何員遲延,照遲延兵餉例參處。
嘉慶十一年諭:『兵部議「將閩省陸路各營協請酌歸將軍統轄」一摺,著照所議,閩省除督標、撫標、提標各有專轄外,其餘陸路各營協均交該將軍一體統轄;其訓練操防各事宜,亦俱照所請辦理。惟所議尚有未周之處,臺灣遠隔重洋,向來該處營伍原有本省將軍、總督、巡撫、提督分年親往巡閱之例;乃近年來該將軍等憚於涉險,因循廢弛,殊非慎重海防之道。嗣後該省將軍、總督、巡撫及水師、陸路兩提督,均著自本年為始,輪次親赴臺灣,將該處各營汛操防等事逐一認真詳細查覈;事竣,專摺奏報。本年已有將軍賽沖阿渡臺督勦,著於內渡時查閱具奏。將來該督、撫等,即挨次遵照辦理
;務期訓練精純、操防嚴肅,用副朕整飭武備、綏靖海隅至意』。
道光八年奏准:臺灣地方員弁給餉稽遲,以致兵逃、兵譁;或將兵逃、兵譁情由蒙匿不報及報不以實者,俱革職。若該管各官已將此等情由揭報,而督、撫不行揭參,降二級調用;已經安定者,免議。
十年奏准:臺灣道加按察使銜,例得自行奏事;責令每月將該鎮將營伍是否整飭、兵丁曾否操演之處?呈報督、撫查覈。倘有營伍廢弛,該道徇隱不報者,革職治罪。
又奏准:臺灣地方文職自同知以下有貪酷乖張情事,該道、府失於揭報,知府降三級調用、道員降二級調用;若徇隱縱容以致啟釁生事者,革職治罪;如武職遊擊以下有貪酷乖張之員,文職不告知提、鎮者,降一級留任。
又奏准:臺灣地方民人不法,許武員移送地方官究治;兵丁生事,亦許地方官關會營員責懲。如有彼此推諉者,罰俸一年;有意徇縱者,降三級調用。
又奏准:臺灣兵役藉句緝罪犯為名或因催糧巡哨等事,抑勒良善、詐害閭閻,文武各官有姑息徇庇等情者,革職;失於覺察者,降一級調用。
又奏准:臺戍兵包庇娼賭,地方各官失察者,降一級調用。如徇情容隱、不呈報鎮、道懲辦,即照知情故縱律治罪;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若已經呈報而鎮、道不為究辦,亦分別知情、受財,按律定擬。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一百十七。)
邊 禁
乾隆二年議准:臺灣地方如有民人不法等事,許令武弁移送地方官究治;如兵丁生事滋擾,亦許文員關會營伍責懲。如有彼此推諉者,照推諉例罰俸一年。並飭各該地方汛防員弁實力奉行,彼此按月稽查,取具「並無兵丁滋擾」印結,轉報該上司查覈。如或有意徇縱,將該地方官照徇庇例議處。
又議准:臺灣漢民不得擅娶番婦。違者,土司、通事照民苗結親媒人減一等例,各杖九十;地方官照失察民苗結親例,降一級調用。
十九年覆准:臺灣地方逼近生番,雖設立界址、嚴密巡查,而突行戕殺之事仍所時有。向來該督、撫等將該管文武員弁開參疏防,均照民苗出入例,議以降一級調用。但內地命、盜案件,均有承緝年限;限滿不獲,始行降調。至生番殺人之案,一經指參,即罹降調,恐承緝之員明知降調在邇,不上緊設法緝拏;或畏避處分,有諱匿不報情事。嗣後生番殺人之案,照內地命、盜承緝之例,皆扣限六月查參;將地方文武各官議以降一級留任,勒限一年緝拏。限內拏獲,准其開復;不獲,照所降之級調用。
四十八年覆准:臺灣不法兵役,藉句緝罪犯為名或因催糧巡哨等事,多方抑勒、擾
害閭閻,即無詐贓情事,亦照兇惡棍徒例發遣;倘或藉端詐贓,一經發覺,即從重嚴加治罪。地方文武各官,倘有姑息徇庇等情,該督等嚴參革職。
五十三年諭:『臺灣鎮、道各員,令將軍、督、撫、提督大員於每年輪往查察,將鎮、道、府、廳、縣備弁佐雜各員通行查覈具奏。倘有貪縱殃民款蹟,別經發覺,將未經參覈之員從重治罪』。
又覆准:臺灣遠在海外,道員加按察使銜,自行奏事(謹案:光緒十一年設臺灣巡撫,道員不奏事),將該鎮將營伍是否整飭、兵丁曾否操演之處?按月呈報督、撫查覈。倘該道徇隱不報,即照故縱律治罪。
又覆准:臺灣戍兵包庇娼賭、照例治罪外,其該管地方文武員弁、兵役人等並鄰汛弁目不行查察舉報,即行分別嚴參治罪。該管地方官徇庇容隱,不行呈報鎮、道;或已呈報,鎮、道不行究辦:照知情故縱律治罪。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其失於覺察者,照約束不嚴例,降一級調用。
又覆准:臺灣地方向有小典質押零星衣物、重利盤剝,令地方文武員弁一體嚴禁;違者,從重治罪。地方官任聽開設及不行嚴究者,降一級調用;止於失察者,降一級留任。
又覆准:臺灣地方遇有聚眾搶奪及械鬥案件,地方官據報不行查拏,照諱盜例革職
。若有心故縱及獲犯到案不行嚴懲、代犯開脫,或有增減改捏情弊,均照故出人罪例治罪;其止於失察不行查拏者,照不能查拏例降一級調用。
五十九年奏准:臺灣地方文職同知以下等官有貪酷乖張、以致起釁生事者,將不行揭報之道、府降三級調用;瞻徇隱匿,不行告知督、撫之武職,交兵部照例議處。武職遊、守以下等官有以貪酷乖張生事者,文職瞻徇隱匿,不行告知提、鎮,均降一級留任;將不行揭報之副將參將、不查參之總兵,俱交兵部議處。
又奏准:臺灣民人偷越番地,該地方文武員弁如能實力巡查、一年之內拏獲十名者,紀錄一次;再有拏獲,按其名數遞加議敘。倘有民人偷越,別經發覺者,照失察民人擅入苗地例,降一級調用;上司罰俸一年。若有賄縱情弊,照私放出口例,將該管官革職,計贓論罪。如兵役受賄故縱,該管文武員弁如係失察,照失察衙役犯贓例議處;係故縱,照縱役貪贓例革職。
道光四年奏准:臺灣一郡,令地方官於居民內派委社長,闔社民人令其約束。如有擾累番民者,該管官照約束不嚴例降一級調用;倘該管官於委派時先有冒濫取結情弊,降三級調用。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一百十九。)
海 防
康熙五十一年覆准:內地往臺灣之人,該縣給發照單。如地方官濫給往臺灣照單,經該督、撫題參一次者,罰俸六月;二次者,罰俸一年;三次者,降一級留任;四次者,降一級調用。如有良民情願入臺籍居住者,令臺灣府、縣查明,出具印文,移付內地府、縣知照,該縣申報該道稽查,仍令報明該督、撫存案。若臺灣府、廳、縣官不行查明以致姦宄叢雜居住,經該督、撫查出題參,照隱諱例議處。
雍正七年議准:拏獲偷渡過臺人犯,問明從何處開船,將失察水汛及本地文武各官照失察姦船出入海口例,罰俸一年。如文武衙門隱匿不報者,或被告發、或被上司查參,將該管之兼專文武各官,皆照諱盜例分別議處。
乾隆元年議准:船戶貪圖獲利,在沿海地方私攬無照之人裝載偷渡過臺,該地方文武官弁失於覺察者,照失察姦船出入海口例議處;如有意隱匿不報,照諱盜例議處。
二年議准:過臺商船舵水人等,令原籍州、縣官將各該舵水年貌、鄉貫填明照中;或因有事別雇,就地給單填註,取具船戶、行保甘結,汛口各官驗明放行。臺地各官仿照內地設立十家牌,填註實在籍貫人口確數並作何生理,遇有事故,一例開除,每月出具「並無招攬游民」結狀,報明所司察覈。如有違礙,一經發覺,將出結船戶人等照例
治罪;不行實力稽查之地方各官,該督、撫查明參送到日,照失察偷渡例分別議處。
三十年奏准:臺灣一郡,令地方官編排保甲,即於現在居民內查有人材出眾、實係隨征出格效力者,移取印、甘各結,給予外委功加劄付,委為社長;闔社民人令其約束,統屬地方文武管轄。三年之內果能約束有方、民番和輯,該管官出具考語,保送拔用。如有作威擾累番民,該管官約束不嚴,降一級調用。倘有冒濫情弊,將該管官照徇庇例降三級調用。
三十五年覆准:拏獲偷渡過臺客民,必嚴究沿海陸路在何鎮客店會集,將該處文武員弁或係知情、或止失察,悉照水汛失察偷渡原例,分別參處。至沿海陸路文武員弁能於客店聚集時拏獲及首報偷渡客民者,雖在本汛,亦照拏獲偷渡,按起獎勵;若將並非偷渡之人輒行妄拏、圖功邀賞者,審實即行從重參處。
五十三年覆准:臺灣每多偷渡,不如明設口岸以便商民。將八里岔對渡五虎口,一體開設;令淡水同知(今改為縣)就近稽查船隻出入,即行挂驗。如有藉端需索,將專管官照海關需索故意留難例,降二級調用;兼轄官,降一級調用。
嘉慶五年奏准:拏獲偷渡過臺人犯,問明何處開船,將失察口岸官無論名數多寡,係攜眷渡臺者,降二級調用;係隻身偷渡者,降一級調用。如口岸各官隱匿不報,照諱盜例分別議處。
又奏准:逸犯逃遣竄入臺灣,經口岸官拏獲,每一名紀錄二次;攜帶妻子脫逃之犯全獲者,每一次加一級。又奏准:逸犯逃遣藏匿臺灣,失察之員弁降一級調用;自行拏獲者,照汛口官例議敘。
又奏准:臺灣流寓有妻室產業良民情願入臺籍居住者,令臺灣府、縣查明,出具印文,移明內地原籍府、縣申報海道稽察,仍令報明該督、撫存案。其無妻室產業者,均逐令過水。如有緣事到官,犯該徒罪以上及一應姦盜詐偽、恃強生事、習為游蕩,素不安分者,不論有無妻室產業,一概押令過水,分別發落,交與原籍管束;不許再行越渡。如不行遞逐容留一、二名者,將該管官罰俸九月;三名以上者,罰俸一年;五名以上者,降一級留任;十名以上者,降一級調用。該管地方官不行查明以致流寓姦宄叢雜居住、聚眾滋事者,題參革職。其因尋常事件到官,罪止杖笞,有妻室產業不能遠離者,仍免其驅逐。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一百二十。)
外省承審事件
乾隆二十五年覆准:臺灣承審事件,初參、復參盜案,廳、縣限四日解府,府連海洋程途共限四月解司,司限一月解督、撫,督、撫限一月咨題;統限十月完結。命案,
廳、縣限三月解府,府連海洋程途共限三月解司,司限一月解督、撫,督、撫限一月咨題;統限八月完結。其搶竊等項雜案,廳、縣限兩月解府,府連海洋程途亦限三月解司,司限一月解督、撫,督、撫限一月咨題;統限七月完結。其命、盜重案,府審後,即解巡道勘問,解司審解督、撫題咨完結;巡道審轉限期,即在府審三月限內通融扣算。如有逾限不完,即照內地承審例,將遲延之員分別查參議處。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一百二十二。)
禁止聚眾
嘉慶十五年諭:『方維甸奏「遵旨酌籌約束械鬥章程」一摺,臺灣遠隔重洋,漳、泉、粵三處民人在彼錯處,各分氣類,動滋事端;必須約束嚴明,經籌久遠。前經節降諭旨,諄飭方維甸到彼熟籌辦理。茲據該督體察南、北兩路情形,酌議奏聞。內如總董一項,向在村莊包庇違抗;甚至地方官號令不行,諸多掣肘。而隸役等亦擅自分保、互相黨護,不服拘傳,最為該處惡習:自應亟行革除。所有方維旬奏請嚴禁總董及本保隸役黨護把持,立法究治;並僉設約長、族長,責令管束本莊、本族等事:均照所議辦理。嗣後倘有糾鬥之案,即並未殺傷,亦將為首究辦。如不聽曉諭,即行派兵嚴拏,以示懲儆。至所請酌減官員處分一節,地方官遇有械鬥、會匪搶奪之案,其失察處分,均予
降調,每有諱飾情弊。嗣後如該地方官果能隨時訪查、據實稟報,俾姦黨得以破露;雖不能全寬處分,該督等具奏到時,朕尚可酌量加恩,免其實降實革。若能認真緝獲首夥多名,辦理迅速,則不但寬其處分,並當施恩鼓勵。設仍前諱飾疏縱,即著照方維甸所奏,分別革職治罪不貸』。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一百三十二。)
修 造
雍正六年議准:凡修造戰船不能堅固,未至應修年限損壞者,著落承修官賠修六分、督修官賠修四分,仍將承修官革職、督修官降二級調用。至修造戰船,應於定限之外稍寬限期,小修勒限四月完工,大修拆造勒限六月完工。廣東、福建、浙江、江南、江西、湖廣等省,凡屆修造年分,各該協營於修期兩月之前,豫先估計,造冊申報督、撫;一面具題,一面檄行監修官豫先撥銀,即行辦料。惟廣東之瓊州、福建之臺灣遠隔重洋,於修期四月之前,領銀備辦。……如承修官玩視船工,將應領之帑延挨請領者,照遲延豫備軍需例,降一級調用。倘該上司等故意抑勒以致遲延者,將承修之官免議;其抑勒之該上司,照抑勒不收漕運例,降二級調用。如承修官將未經修完之船捏以完工轉報,承修官革職、督修官降二級調用,督、撫降一級調用。如承修官申報未完、督修官
作完申報者,督修官革職,承修官照限議處;如承修督修官申報未完、督撫捏報完工者,督、撫革職,承修、督修官照限議處。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一百三十六。)
各省吏額
臺 灣
巡撫,書吏十二人:布政司,典吏四十七人(庫大使,攢典一人)。臺灣道,典吏二人(司獄,攢典一人)。臺灣府,典吏二十四人(水沙同知、澎湖通判、埔裏社通判,典吏各一人;經歷、縣丞、澎湖巡檢、照磨、儒學,攢典各一人)。臺北府,典吏十八人(同知,典吏一人;經歷、儒學,攢典各一人)。臺南府,典吏十八人(經歷、噶理蘭頭巡檢、儒學,攢典各一人)。臺東直隸州,典吏十有二人(州同、州判、吏目,攢典各一人)。臺灣縣,典吏十有二人(葫蘆墩巡檢、典史、儒學,攢典各一人)。鳳山縣,典吏十有二人(縣丞、枋寮巡檢、典史、儒學,攢典各一人)。嘉義縣,典吏十有二人(縣丞、斗六門巡檢、佳里興巡檢,典史、儒學,攢典各一人)。彰化縣,典吏十有二人(縣丞、大甲巡檢、典史、儒學,攢典各一人)。恆春縣,典吏十有二人(典史,攢典一人)。淡水縣,典吏十有二人(典史、儒學,攢典各一人)。新竹縣,典吏
十有二人(典史、儒學,攢典各一人)。宜蘭縣,典吏十有二人(典史、儒學,攢典各一人)。安平縣,典吏十有二人(典史,攢典一人)。雲林縣,典吏十有二人(典史、儒學,攢典各一人)。苗栗縣,典吏十有二人(典史、儒學,攢典各一人)。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一百四十九。)
戶 部
疆 理
福建臺灣
康熙二十四年定:臺灣府,領臺灣、鳳山、諸羅等縣三,淡水、澎湖等廳二。
雍正三年,析諸羅地置彰化縣,隸臺灣府。
乾隆五十二年,改諸羅縣為嘉義縣。
嘉慶十八年,設噶瑪蘭、鹿港二廳。
光緒元年,於艋舺地方設臺北府,裁淡水廳;置淡水、新竹二縣。又於噶瑪蘭廳地方,改置宜蘭縣:均隸臺北府。又設基隆廳,移噶瑪蘭通判駐紮。設卑南廳,以南路同知駐紮。
十年,設埔裏社撫民通判;又於南猴洞地方置恆春縣。
十一年,分為省。
十三年,析彰化縣地置臺灣縣暨雲林、苗栗二縣,並舊有之鳳山、嘉義、彰化及埔裏社廳均隸新設臺灣府;改舊臺灣府為臺南府,改舊臺灣縣為安平縣,裁鹿港廳。
十五年,以恆春、嘉義、鳳山三縣、澎湖一廳均隸臺南府,又改卑南廳為臺東直隸州。
今定府三、直隸州一、廳三、縣十一。臺灣府領臺灣(附郭)、彰化、雲林、苗栗等縣四,埔裏社廳一;臺南府領安平(附郭)、鳳山、嘉義、恆春等縣四,澎湖廳一;臺北府領淡水(附郭)、新竹、宜蘭等縣三,基隆廳一。直隸臺東州一。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一百五十二。)
戶 口
丁銀攤徵
乾隆十二年題准:福建臺灣府官莊田園共五十八萬三千三百七十八畝零,每畝勻丁銀四釐一毫零至八釐六毫不等;共人丁銀三千六百六十五兩四錢,勻入田園徵收。至各番眾所耕田地概不完賦,止就丁納銀;仍照舊完納,毋庸攤入田畝。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一百五十七。)
保 甲
雍正十一年覆准:福建臺屬村莊居人流寓者多,除自立產業兼有父母、妻子者,自有十家甲牌可稽;其並無家室產業如佃戶、傭工、貿易之人,取具業主、房主、鄰佑保結附於甲牌之末,彙報督、撫稽查。如業主、房主、鄰佑保結匪人,事發連坐;先首者,免罪。
流寓異地
乾隆十年題准:粵省在臺灣人民情願攜眷者,止許搬取妻子;令地方官取具鄰佑保結,照內填註名數。如地方官不查明、混行給照,照濫給印結例議處;本人嚴加治罪。
十二年題准:攜眷赴臺灣完聚者,地方官取具鄰佑保結,將搬取祖父母、父母、妻室、子女幾名口填註照內。如乘機攜帶親族、混行給照者,地方官照濫給印票例議處;本人嚴加治罪。其親族有暫時赴臺灣探視者,開明姓名、年貌呈本籍地方官註冊,仍填給印照,定限五月回內地銷照。若屆期有疾病、事故淹留者,臺地印官於回籍文內聲明;凡州、縣填照給文,密封交本人齎投廈防、臺防二廳。兩經拆驗,易文封照,交本人
親投臺屬廳、縣驗明,留照註冊;有人照不符者逐回。若由臺回籍,亦照此查驗。凡內外臺地給照銷案緣由,月終通報督、撫稽察,歲終報部考覈。
二十六年覆准:臺灣流寓民人搬眷過臺一年期滿,內外各地方官毋再濫行給照。有遇拏獲攬載偷渡船隻,將搭載大船及雇倩小船各船戶,均照客頭包攬過臺之例治罪;仍嚴查前項船隻係何船戶連環互結,並究明原報澳甲及開張歇寓之人,一體懲儆;船隻變價充公。其澳甲務選家道殷實、小心誠謹之人,取具族保、鄰佑切結詳充;令其將客頭姓名、籍貫及寄居處所,開冊呈送地方官按名查拏,分別押送收管。其拏獲偷渡人犯,查明本籍解回。一名至十名及十名以上者,將本籍地方官分別議處;並究明由何處出口、入口,將失察之員照議處本籍地方官例查參,兵役治罪。至兵保、澳甲拏獲偷渡人犯十名以上同船戶、客頭並獲者,每十名賞銀四兩,十名以上照數遞加;賞項令地方官於偷渡船隻變價內支銷。
番民歸化
雍正十三年題准:福建臺灣府屬彰化縣生番一百九十九名,彙入彰化縣版籍(歲貢鹿皮折銀二兩四錢,彙入奏銷)。
乾隆三年題准:臺灣府屬各番社向化生番男婦二百八十五名,附入臺屬版圖(歲貢
鹿、皮各一張,變價充餉)。
三十二年奏准:臺灣屋鏊末毒獅子等一十三社雖俱係內山生番,但向屬安分;今見攸武乃社兇番被勦,官兵路過,秋毫無犯,眾番社畏威懷德,俱願輸誠歸化,每年獻納鹿皮四張、小米四石。
道光六年議准:噶瑪蘭歸化社番留給餘埔三十餘里,以資生計;栽樹為界,毋許漢人侵越。如情願給漢人耕佃取租,聽其自便。每屆三十年,清釐一次。如有姦民欺佔或耕之後久假不歸,地方官隨時懲辦。
光緒十二年,招撫臺灣生番四百餘社,歸化七萬餘人。又臺灣中路所蘇魯等七社、北路白阿歪等處生番二十社,一律歸化。
安集流民
乾隆三年題准:閩人往番年久,准其攜帶妻子回籍。如本身已故,所遺妻子等許其在番親戚、故舊帶回。若無親故,許將故父鄉貫族屬並隨帶人口書單,交給船戶齎回,入口報明汛弁轉報地方文武官按單點驗,將單轉發本籍,令族屬保領。如無保領及姓名互異,即行究治;其所帶回妻妾,不許別嫁,以杜拐販。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一百五十八。)
田 賦
田賦科則
道光六年議准:臺灣新闢噶瑪蘭地方墾熟田四千七十三甲有奇,園一千一百七十六甲有奇(每十一畝三分一釐為一甲)。田,每甲徵租穀六石,內劃完正耗供穀一石九斗三升四合三勺一抄九撮;園,每甲徵租穀四石,內劃完正耗供穀一石八斗八升八合二勺七抄二撮。
又議准:噶瑪蘭新興湯衛、卒仔罕、白石、山腳四莊墾熟田九十五畝有奇,園二十六甲有奇。每甲田徵供耗穀一石九斗三升四合三勺一抄九撮,每甲園徵供耗穀一石八斗八升八合二勺七抄二撮;免徵餘租。
咸豐元年奏准:臺灣噶瑪蘭東西勢、頂二結、辛仔罕、新福、莊圳頭、抵百葉等莊墾透上則田園一百十七甲零,下則田園一千八百七十五甲零。上則田,每甲徵租六石,內劃完正耗共穀一石九斗三升四合三勺一抄九撮,餘租四石六升零;園,每甲徵租四石,內劃完正耗共穀一石八斗八升八合二勺七抄二撮,餘租二石一斗一升零。正耗供穀,均徵本色;餘租,每石折番銀一圓。下則田園,止徵供耗,免納餘糧。自道光二十八年為始,歸於奏銷冊內入額造報。
光緒十三年覆准:臺灣田園,無論新舊悉照同安下沙成例,分別等則配徵;化甲為畝,以一甲作為十一畝。刪去各項名目,凡地丁糧米耗羨等款一併在內,並化折徵穀價,提充正賦。每十一畝上田,徵銀二兩四錢六分八釐四毫八絲八忽;中田,徵銀二兩零一分八釐八毫零八忽;下田,徵銀一兩六錢六分四釐四毫三絲二忽。上園視中田,中園視下田;其下園及下下之田照下田覈減二成,下下園照下下田遞減。臺地通用番銀,應需紋銀補水,每兩隨收一錢;並酌定平餘銀一錢五分,為升科各縣辦公之需。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一百六十二。)
隨徵耗羨
福建各府、州屬每兩收耗一錢,臺灣丁錢每兩收耗七分;秋屯糧米每石收耗米一斗,連併餘二升,共成一斗二升。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一百六十四。)
屯 田
乾隆五十三年議准:臺灣東界內山番地,游民越界佃耕,漸成熟業,以致爭奪。現令丈出已墾生、熟番埔地一萬一千二百甲,每甲合內地民田十一畝三分一釐。內民人租
賃之地同番社田畝,免其升科;其賣斷與民者,照同安縣下沙科則,按甲計畝徵銀。此外,未墾荒埔地五千四百四十甲及入官荒廢埔地三千三百八十餘甲,各社熟番新挑屯丁四千名,每名撥給埔地二甲,千總每員十甲,把總每員五甲,外委每員三甲,令其自行耕種;免其納賦,不給月餉。屯丁缺出,即挑其子弟充補,承受田畝。如有私行典賣者,按例治罪,追價充公;其地仍歸番社。集集埔、虎仔坑、三貂、琅嶠等處民人開墾田畝,與生番日久相安,照民買番地之例一體升科。清查之後,再有越界私墾,從重治罪;失察地方官,一併議處。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一百六十五。)
開 墾
雍正二年覆准:福建臺灣各番鹿場閒曠地方可以墾種者,令地方官曉諭,聽各番租與民人耕種。
乾隆九年諭:『外省鎮將等員,不許在任所置立產業,例有明禁。朕聞臺灣地方,從前地廣人稀、土泉豐潤,彼處鎮將大員無不創立莊產,招佃開墾,以為己業。且有客民侵占番地,彼此爭競,遂投獻武員,因而踞為己有者;亦有接受前官已成之產,相習以為固然者。其中來歷,總不分明;是以民、番互控之案,絡繹不休。若非徹底清釐、
嚴行禁絕,終非寧輯番、民之道。著逐一查勘,凡歷任武職大員創立莊產,查明並無侵占番地及與民、番並無爭執之案者,均令照舊管業外,若有侵占民、番地界之處,秉公清釐;民產歸民,番地歸番。此後臺郡大小武官創立莊產、開墾荒地,永行禁止。倘有託名開墾者,將本官交部嚴加議處,地畝入官;該管官通同容隱,一併議處』。
十一年題准:閩省臺地綿亙二千餘里,近山有水之處皆屬膏腴,人力易施;種植之穫,倍於內地。嗣後內地民人如有私買番地者,告發之日,將田歸番,照律計畝治罪;荒地減一等,強者各加一等。其有潛入生番界內私墾者,照律嚴懲。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一百六十六。)
光緒元年諭:『福建臺灣全島自隸版圖以來,因後山各番社習俗異宜,曾禁內地民人渡臺及私入番境,以杜滋生事端。現經沈葆楨等將後山地面設法開闢,曠土亟須招墾;一切規制,自應因時變通。所有從前不准內地民人渡臺各例禁,著悉與開除;其販買鐵、竹兩項,著一律弛禁;以廣招徠』。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一百六十七。)
存留錢糧
凡州、縣經徵錢糧扣留本地支給經費,曰「存留」。……福建存留正銀,十九萬八
千七百六十二兩六錢四分;耗銀,四千八百六十四兩四錢八分三釐;存留米折銀,四百六十八兩六分三釐有奇。臺灣新賦存留正銀,二萬五千三十三兩六錢九分八釐有奇。
耗羨動支
嘉慶二十五年題准:福建省並臺灣府額定耗羨章程暨官莊、關稅贏餘、寺田租穀共銀二十二萬六千六百九十七兩有奇。有定款、有定數者共五十九款,除裁汰巡臺御史車夫銀一百八十兩、轅役工食銀二百七十二兩八錢、繖扇夫銀八十六兩八錢、吹手手工食銀四十九兩六錢、火藥銀四十八兩二錢、心紅紙張銀四十八兩、修理督撫兩院執事等銀六百兩、將軍進表銀四十四兩共八款,其餘五十一款。內各屬祭祀共二款祭品銀七十兩有奇、各祠香燭口糧銀八十九兩七錢六分、齎捧兵馬奏銷本章路費銀六十兩、總督衙門心紅紙張銀三百八十兩(原額銀四百二十兩)、巡撫衙門心紅紙張劄銀二百兩、鼇峰義學館師束脩供給銀四百二十兩、總督衙門書役工食銀三千一百四十七兩四錢六分六釐(原額銀三千四百四十兩)、巡撫衙門書役工食銀三千七百四十四兩九錢三分二釐(原額銀四千三百二十八兩)、提塘報資銀一千二百兩、布政司衙門書役飯食銀二千八百八十二兩一錢(原額銀三千兩)、繕工書吏工食銀四十八兩、禮生月糧米折銀四十兩三錢二分、宣講「聖諭廣訓」生員口糧米折銀八兩六錢四分、耤田佃戶工食銀十二兩、看守
教場門役工食銀十兩、三江口水飾旗營修整軍械銀二十八兩、額派驛站不敷銀七百四十兩六錢、會操犒賞並演放火銀一千八十兩、奏銷賞借籌備公用皮包紙劄銀十二兩四錢四分、省城定更號火藥硝磺價銀二十四兩、普濟育英二堂孤貧乳母人等口糧工食銀五百兩、省監囚犯薪水銀六百兩、戶部地丁奏銷及投冊飯銀一千一百九十五兩六錢、地丁飯食水腳銀四十兩、戶科飯銀五百兩、承辦齎冊腳費銀七十二兩、承造地丁兵馬奏銷紙劄銀六十兩、奏銷皮包黃綾等項料價銀五十五兩、繕寫冊籍飯銀十二兩、承造奏銷工食銀六十五兩四錢、各書吏飯食銀一百二十兩、刑部飯銀二千兩、秋審飯銀一百八十兩、刑部飯食水腳銀五十兩、吏部飯銀一千兩、兵部兵馬奏銷飯食銀一千八十六兩八錢八分、又飯食水腳銀四十兩、修辦供應學政按臨考棚執事等項銀一千八百兩、齎送表箋路費銀二十二兩五分、上游各屬運米腳費銀三千三百七兩五錢八分四釐、上游各灘救生船並各處渡夫舵水工食銀九百八十二兩四錢(原額銀一千一百二兩四錢)、臺澎各營並福州四旗水師營操演以及將軍左右兩營演備儲暨領補演用火藥鉛子工價桶腳共銀二千九百五兩一錢五分八釐、各官養廉銀十四萬一千七百四十四兩九錢五分八釐、採辦顏料銅鉛錫斤價腳銀七千四百八十二兩三錢五分二釐、採辦沈速香銀三千三百八十六兩四錢二分、福州將軍並左右兩翼副都統衙門書吏工食銀六十四兩、修理烏龍江馬船銀六十五兩四錢五分五釐、臺灣供應考試棚廠銀六十六兩六錢六分七釐、臺灣道津貼船工銀二千四百
兩、臺灣各官養廉銀一萬一千兩。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一百七十。)
歸轄改徵
嘉慶二十四年咨准:福建臺灣府各屬經徵叛產租銀,嗣後改歸臺灣府經徵,按年造冊報部。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一百七十二。)
庫 藏
分 儲
道光六年議准:臺灣開闢噶瑪蘭地方設立文武官兵彈壓應行留備公用銀兩,在於司庫撥銀一萬兩解臺,存儲淡水廳庫,以備緩急。
十四年諭:『程祖洛等奏「酌籌撥解臺灣道庫儲備銀兩」一摺,福建臺灣一府孤懸海外,必須庫儲充裕,方可緩急足恃;據該督等查明,請由收捐監生銀兩歸補本省封儲項下,酌撥十萬兩發交道庫,以為備公要需。著照所請,准其如數酌撥。此項銀兩,著責成臺灣道專款加謹封儲;不得與府庫糾纏,致滋弊混。如遇重大緊要事件,著該道一
面酌撥,一面自行具奏並報明督、撫、藩司存案。事竣,分別歸補。此外尋常事件及墊放官兵俸餉等項,照舊由臺灣府自行籌撥,概不准擅動。遇有新舊交代,責令後任盤查結報,造冊詳報咨部。倘有挪移短缺,據實參追。如遇將軍、督、撫、提督渡臺巡閱,照督、撫年終盤查司、道庫款例,覈實盤查;於奏報「巡閱事竣」摺內,聲明有無虧短,分別究辦』。
又定:前項封儲銀十萬兩,每年春、秋二撥,造冊送部備查。
二十六年奏准:前於閩省收捐監生歸補封儲銀內撥銀十萬兩解存臺灣道庫,嗣節次動撥銀九萬二千八百餘兩,實儲不及萬兩;復於閩省現存收捐監生歸補封儲銀內酌撥銀十萬兩,解儲道庫備用。
寄 儲
雍正十年議定:各省官兵領餉,除直隸、貴州二省仍按季支給,山東、河南二省分撥附近州縣按月支給外,其山西之潞安、澤州、大同等營、江南之潛山、徽州等營及河標各營、江西之吉安等營、福建之臺澎、南澳、延平、建寧等營、浙江之象協各營、湖廣之穀城、彝陵等營、陝西之固原等營、四川之松潘等營、廣東之瓊州鎮及水師營、廣西之永寧等營、雲南之照通、永北、永順各鎮營,均離省窵遠,所需兵餉准赴藩庫總領
兩季,領回之日寄儲同城府、州、縣庫,交武弁撥兵看守;仍照例按季、按月散給。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一百八十三。)
倉 庾
採買米石
道光四年諭:『閩省臺灣米多價賤,應如何招商給照?或糖船裝載、或另船販運,務期糖稅仍無偷漏、米運並無留難,並覈計該處時價及運津水腳每石應得價銀若干?分析議定章程。該撫一面據實奏聞,一面即督飭迅速購運並知照直隸總督飭天津海口一體遵照,以平市價而裕民食。欽此』。遵旨議奏:在臺召募商民運米十四萬石,用糖、商各船七十四隻陸續開放;其鹿耳門、鹿子港兩處米價每石二兩六、七、八錢不等,淡水一處米價每石二兩四、五錢不等,腳價每石俱六、七錢不等,按船給予免稅印照,聽各自投行。
又奏准:本年直隸秋收一律豐稔,糧價已平;臺商等自備資本、遠涉重洋,若仍令其自行投行、按照市價糶賣,必致賠累。自應酌量變通,官為收買。所有應給價值,即照福建巡撫所報米價、運費每石以庫平紋銀三兩六錢為率。除該商等零星銷售米石不計外,著發價先行收買米十萬石,計價銀三十六萬兩,於部庫撥銀二十萬兩、通濟庫撥銀
三萬兩、長蘆運庫天津道庫並天津關稅各項下通同撥用銀十三萬兩。所動部庫銀兩,即在福建積存俸餉、建曠工程、平餘等款銀內湊足二十萬兩解部歸款,並令直隸總督揀派明幹大員前往天津督辦。所撥銀兩,交該員一手給發。運米原船帶回貨物,官給印照;所過關津,一律免稅。至各該商急公應募運米至十四萬石之多,即分別生、監、民人,給予頂戴職銜,以示鼓勵。
同治九年奏准:閩省採辦京米十萬石全數運津交收,按時價據實報銷:計臺灣採辦秈米六萬石,連耗每石一兩九錢六分;上海採辦米四萬石,連耗每石二兩零七分:雇用火輪、夾板船裝運赴津。由臺灣雇用火輪船,每石給水腳銀八錢七分;夾板船,每石給水腳銀八錢二分;由上海雇用火輪船,每石給水腳銀八錢;夾板船,每石給水腳銀七錢五分。由津運通剝價經費,照案每百石給銀八兩一錢。所有需用米價、船費及運米雜支各款銀兩,由閩海關四成洋稅及福建稅釐項下撥用,作正開銷。
十一年奏准:閩省購米四萬石運津濟賑,按照市價採購:計臺灣採辦秈米一萬石,連耗每石一兩九錢六分;上海採辦米三萬石,連耗每石二兩一錢:雇用輪船分批運津。所需米價、船費及運米雜支等項,統共用銀十一萬八千五百一兩;內撥閩海關四成洋稅銀五萬兩,不敷之銀在稅釐項下支用,作正開銷。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一百八十八。)
積 儲
常平穀本
康熙四十三年議准:福建現在捐輸穀二十七萬餘石、常平倉穀約五十六萬餘石。其內地積穀,仍按原存州、縣之額數存留;常平穀,照時價儘數發糶。至臺灣一府三縣遠在海外,現在捐輸穀八千六百餘石、常平倉穀十一萬石有奇;除每縣應存之數加謹收儲以備每歲出陳易新之用外,其餘穀石盡行發糶儲銀,遇荒年賑濟。
雍正四年議准:福建臺灣於常運平糶米五萬石之外,動正項錢糧運米十萬石存邊海地方。若遇臺灣豐收之年,再酌量加增運儲;仍令臺灣商販,得至福、泉等府貿易。
乾隆十一年議准:福建福、興、漳、泉四府民食向藉臺灣運濟,令臺屬各廳、縣於本年二月內買足四十萬石之穀,永為定額。遇有內地需要,即於此內動撥,仍發藩庫銀交臺屬隨時買補。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一百八十九。)
常平穀數
乾隆五十二年議准:福建諸羅縣改為嘉義縣,常平倉仍額存穀五萬石。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一百九十。)
豐年備儲
雍正十一年議准:福建臺灣鳳山縣積穀,酌撥十萬石赴福、興、漳、泉四府分儲;來歲將平糶銀發交臺灣,秋成採買還倉。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一百九十一。)
裕備倉儲
雍正四年議准:福建臺灣除常運平糶米五萬石外,動正項錢糧運米十萬石存邊海地方備儲;若遇臺灣豐年,酌量加運。
七年奏准:臺灣粟石,止可存儲全臺並廈門、金門等處兵糧。茲將官莊現存粟四萬九千餘石價銀七萬三千四百餘兩內,抽撥採買,運到漳、泉二府:永為定例。
乾隆十一年議准:福建福、興、漳、泉四府民食倉儲,不能不仰藉臺灣運濟;令臺屬各廳、縣於本年三月內買足四十萬石之穀,永為定額。遇有內地撥用,即於實儲四十萬石內動撥;將藩庫現存銀隨時發交臺灣買補足額,仍將買補穀數、價值分析造報。至運穀搭運商船已至內港因駕駛不慎、船被閣損、漂失米穀及雖在外洋遭風、其船無實在
擊碎形、舵工水手皆存、牌照無失者,概不准豁免;仍著落行保、船戶照時價賠補。其有在外洋遭風、舵工水手漂失無及在外洋橫礁擊碎、有實在形可驗者,即具切實供情印、甘各結,先將商船遭風失水情形、米穀數目逐案咨部查覈,仍俟歲終將應豁各船米穀彙案報題豁免:永為定例遵行。
十三年覆准:常平倉穀之外,別有儲穀。如……福建之新設臺灣倉,奏請備儲四十萬石,現存三十九萬六千七百十有六石有奇。……均因地制宜以資接濟,皆不在常平額內;令各省督、撫照舊存儲。
倉儲耗析
乾隆四十一年議准:常平倉米穀雜糧,福建除臺灣四縣並屏南、連城、福安、大田、德化等縣不准開報氣頭廒底外,其餘各府州縣收儲已過三年、數在二萬石以上者,每石報氣頭八合、廒底二合。
倉儲交代
乾隆三十八年議准:各省督、撫、藩司到任委盤倉穀,勒限三箇月盤清結報,不准另扣程途日期。廣東、甘肅統照三箇月例限盤查,其地方道路遠近按日扣除程限。福建
臺灣一府遠隔重洋,藩司委盤該府屬倉糧,亦准扣除程限。奉天並未設有藩司,即責成該管上司實力盤量,按照倉穀多寡、程途遠近,定限一箇月、兩箇月盤量結報。至藩司到任或與督、撫蒞任同時、或相隔未久、或值年例盤查之際,均令併案辦理。藩司到任甫經盤查,即遇升調,新任藩司到任以及暫時遞行委署在三箇月以內,毋須再盤;令新任藩司出結詳報督、撫報部查覈。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一百九十二。)
營倉積儲
乾隆四年題准:福建省海壇、金門、澎湖、閩安、烽火、銅山等六鎮協營共買穀二萬石存儲各鎮協營,遇青黃不接,酌借兵丁,免其加息;秋收散餉,扣除買補。共建倉四十三間所需工料,在於正項銀內動支。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一百九十三。)
錢 法
直省鼓鑄
康熙二十八年題准:福建臺灣建設郡縣,頒發樣錢,就地開鑪鼓鑄,背鑄清、漢字
「臺」字。
三十一年,停廣東及福建臺灣鑄局。
道光四年奏准:福建省錢價日賤,暫停寶福局鑪鼓鑄。
咸豐三年奏准:福建省寶福局添設兩鑪,鼓鑄當十、當二十、當五十、當一百各項大錢;當十者重五錢、當二十者倍之,當五十、當百者如數遞增。其原設四鑪,仍按卯鼓鑄常錢,並准民間繳銅赴局易錢以資鑄造。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百十九。)
搭放省餉
乾隆四年奏准:福建鑄錢萬餘串運至臺灣,搭放官兵月餉。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百二十。)
鹽 法
福 建
福建鹽,行西路延平府、建寧府之建安、甌寧、建陽、崇安、浦城五縣、邵武府、東路福州府之羅源、古田、屏南三縣、建寧府之松溪、政和二縣、福寧府、南路福州府
之閩、侯官、長樂、福清、連江、閩清、永福七縣、興化府、泉州府、漳州府、永春州、龍巖州。惟臺灣一府,自雍正元年裁革官商,委臺灣府兼管,官收官賣,以閩浙總督總理、福建鹽法道專理(謹案:舊係鹽驛道,雍正十三年驛傳事務歸於糧道管理,鹽驛道改為鹽法道)。
乾隆五十五年議准:福建臺灣原定額餘鹽斤之外,所有埕底泥鹽帶土刮收,每年約可得二萬石,撥臺灣、鳳山、嘉義、彰化、淡水、澎湖等六廳縣銷售;每年應徵課銀一千八百一十八兩一錢八分二釐,按數徵輸,入冊奏銷。如有缺誤,照例參處。
嘉慶二十年覆准:臺灣府噶瑪蘭每年額鹽七千石(由府場撥運),每石徵番廣銀三錢三分,共徵番廣銀二千三百一十兩,折給蘭境兵餉;其曬價,即於課本內支銷:責成該通判經理。如銷徵缺額,著落賠補;仍將經徵職名,造入奏銷冊內報參。
道光四年奏准:臺灣府勻銷內地南靖、長泰二縣引鹽。
同治十二年奏准:臺灣府屬加徵課釐銀一萬八千五百兩,歸於正課奏銷冊內另款開列,一併覈計分數考成。其舊額應徵正、溢兩課銀一萬五千九百三十九兩零(內正課銀四千五十兩二錢八分三釐、溢課銀一萬一千八百八十九兩五錢九分九釐),仍查照引章,年清年款,覈計考成;每年分造臺灣正、溢兩課清冊,隨同奏銷報部。
又定:臺灣府屬洲南、洲北、瀨東三場鹽斤(每擔一百斤,加耗鹽十二斤)、瀨南、瀨北兩場(每擔一百斤,加耗鹽二十四斤)[鹽斤],俱遵用部頒新法。
又定:臺灣府暨府屬雲澳幫地方,由商認納課銀,不行鹽引。臺灣府(徵鹽埕銀三千一百二十五兩四錢有奇、贏餘銀六千八百七十四兩五錢有奇)、雲澳幫(額課銀一十九兩七錢有奇、贏餘銀三百八十兩二錢有奇)共徵鹽埕等銀一萬三百九十九兩八錢有奇。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百二十六。)
關 稅
閩海關
額稅銀七萬三千五百四十九兩有奇,贏餘十一萬三千兩。凡商船出洋及進口各貨,按斤科稅者為多;有按疋、件、條、把、箇、塊,各因其物,分別貴賤徵收。船稅按梁頭尺寸:梁頭闊七尺以外作五尺二寸、八尺以外作五尺四寸、九尺以外作五尺六寸、一丈以外作五尺八寸、丈一二尺以外作六尺四寸、丈四五尺以外作六尺八寸、丈六七尺以外作七尺五寸、丈八尺作八尺,係南臺、廈門、泉州、涵江四口各號海船;每尺科稅銀五錢,一年兩次徵收。至各縣小商、漁船僅在近地貿捕,除照海船梁頭減折丈尺外,每
尺徵銀三錢至五錢;內有一年兩次徵收者,有一年一次徵收者(舊例因海船不除水溝,丈量梁頭五尺以上至一丈,每尺徵銀五錢;一丈以上至二丈,一兩;二丈以上,二兩:額課稍重,舟民措納維艱。雍正七年題准:酌量減折丈尺,以示寬恤。至新造、新歸各船,亦照前項本船梁頭丈尺寸畫一減折)。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百三十五。)
康熙五十九年議准:福建糖船至廈門發賣者,令赴該關納稅;其往浙江、江南各省貿易在廈門停泊者,免其輸稅。
直省關差
同治三年,福建臺南地方設打狗口海關,歸巡撫管理。
光緒十三年奏准:福建省滬尾、打狗兩海關稅務,改歸臺灣巡撫監督。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百三十六。)
禁 令
乾隆十年題准:福建省臺灣一府產米素饒,泉、漳諸府多仰給於臺粟;今商、漁船
搬運過多,以致漳、泉諸府失所援濟。嗣後商船每船止許帶食米六十石,於出鹿耳門之先,令臺防同知查驗;有多帶者,分別責懲,餘米就地起賣。倘不能驗明、致有夾帶,至入口盤出或別處發覺者,將該同知照例分別米穀多寡議處。其沿海港汊紛歧,難免偷漏,令地方文武官弁實力巡查拏禁。
四十九年覆准:福建省泉州府晉江縣屬之蚶江口、臺灣府彰化縣屬之鹿仔港,設口開渡;其廈門商運船隻,仍照舊編記冊檔,出入挂驗,不許越赴蚶江渡載。蚶江商、漁船隻出口,責令蚶江通判驗明編號,挂驗放行。如有違例偷渡、人照不符及夾帶禁物等項,查拏究治;若文武官員故縱失察,分別參處。至鹿仔港海口出入船隻,令鹿仔港同知查察。
五十五年覆准:臺灣府屬淡水八里岔對渡五虎門,設口開渡。所有渡往臺灣商民,在福建省置貨貿易、不能赴原籍領照者,令行保查明具結,報福防同知就近給照,移明淡水互相稽覈。其由淡水內渡,免其給照;令取具行鋪認保,開明姓名、年貌、籍貫,由船戶持交管口員弁驗戳放行。倘商民不由行保出結報明該管同知衙門給照、私自偷渡者,以私渡關津論;行保人等知情故縱,與偷渡之人一體治罪。至沿海小港如福寧府屬之南鎮等汛、興化府屬之涵江等汛、廈門之大擔、小擔等汛、漳州府屬之島嶼等汛,均可直達臺灣;而淡水之八尺門、彰化縣之海豐港、嘉義之虎尾溪、鳳山之竹仔港,皆可
容小船出入:責成沿海各屬及守口員弁實力查禁。如拏獲無照船隻私渡者,船戶照越渡緣邊關塞律治罪,船隻入官;若文武官員有故縱失察情弊,分別參處。其有照商船因風漂泊收岸者,驗明牌照放行。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百三十九。)
釐 稅
直省釐局
咸豐八年奏准:福建省抽收百貨釐金,由司督屬徵解充餉。
同治四年奏准:福建省另設稅釐總局,徵收茶葉釐金;所有百貨釐金亦歸局徵收。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百四十一。)
雜 賦
牙帖商行當鋪稅
福建萬一千三百五十兩五錢五分有奇(內當稅銀七千八百九十五兩、臺灣當稅銀七百三十五兩、牙帖銀二千七百二十兩五錢五分有奇)。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百四十五。)
俸 餉
文武外官俸銀
同治十一年奏准:福建省噶瑪蘭廳添設訓導一員,歲給俸銀四十兩、齋銀九兩三錢;並廩膳、歲貢、旗扁、鄉飲酒禮等項均照額編數目,在該廳徵收餘租項下動支。
光緒七年奏准:福建臺灣新設、移設、改設各官,臺北府知府一員俸銀一百零五兩、府教授一員俸銀四十五兩、府經歷兼司獄一員俸銀四十兩、基隆通判一員俸銀六十兩,淡水縣知縣一員俸銀四十五兩、教諭一員俸銀四十兩、典史一員俸銀三十一兩五錢二分,新竹縣知縣一員俸銀四十五兩、訓導一員俸銀四十兩、典史一員俸銀三十一兩五錢二分,宜蘭縣知縣一員俸銀四十五兩、訓導一員俸銀四十兩、典史一員俸銀三十一兩五錢二分。
十四年奏准:福建臺灣巡撫兼尚書銜者,歲支俸銀一百八十兩;兼侍郎銜者,歲支俸銀一百五十五兩。布政使,歲支俸銀一百五十五兩;布庫大使,歲支俸銀四十兩;按司獄,歲支俸銀三十一兩五錢二分。
十五年覆准:福建臺灣新設臺灣府知府、基隆同佑、埔裏社通判、臺灣、雲林、苗栗、恒春等縣知縣、臺東直隸州知州、埤南州同、花蓮港州判以及佐雜各缺俸銀,均按
品支給。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百五十三。)
各省兵餉
康熙三十一年覆准:福建省臺灣地居海外,應解司庫錢糧,就近抵作本地兵餉。
雍正二年題准:福建省兵多米少之福州駐防各營及泉州、漳州、福寧等府州各標協營除撥就近所屬額米支發外,不敷兵餉,向係折色。至興化、延平、建寧、邵武、汀州五府屬各標協營米多兵少,除給兵餉外,餘米協運省倉,勻給駐防及綠營各營兵餉。至臺灣各營兵餉,例於臺灣、鳳山、諸羅(今改嘉義)三縣額徵稻粟內就近碾支;節年所徵糧米,先儘本地、次及鄰近,業經題明,永為定例。至各營建曠及各屬升科米與徵穀折米,歲有加增;仍給兵食,免給折色。
又題准:福建省臺灣、澎湖官弁赴省領餉,重洋涉險,不免稽遲;將臺灣、鳳山、諸羅、彰化四縣倉粟留儲三十六萬石,備五年兵食。每年額徵粟十有三萬九千四百餘石,止分徵七萬二千石,供一年兵食;餘改為折價,即留充臺、澎兵餉。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百五十五。)
乾隆五年議准:福建省澎湖一協歲需餉銀,兩季委官赴省關領,遠隔重洋,兵食不
能接濟;於藩庫豫撥一半餉銀,運往澎湖通判庫內。倘逾餉期,該副將一面備文借領散給,一面詳報查覈;俟餉銀領到,歸款備用。
五十三年議准:福建省臺灣總兵每年冬間巡閱南、北兩路營伍隨帶兵丁,照內地出差官兵之例,一體均給盤費銀兩,造入本省公費冊內報銷。
五十四年議准:福建省臺灣添設弁兵一千二百一十六名應得恩賞銀兩,在每年給銀四萬兩內照原額新添兵數按名均派,每名每月分給銀二錢四分零;又照臺灣戍兵例,每名每月給眷米一斗:遇閏加增。應支本色米石,於就近各廳、縣倉穀內動支。
五十五年議准:福建省臺灣、澎湖各營戍守兵丁於應得錢糧外,每名每月加給餉銀四錢,在叛產租息變價及鹽課贏餘等項下撥補。如有曠缺,按日截除,留充公用。
五十六年議准:臺灣兵餉,令鎮官於每年十一月內覈明次年應抵、應領銀數,委員赴司,勒限十二月內到省、二月初旬運至廈門、三月到臺。如有延緩,查明參處。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百五十六。)
嘉慶二年議准:福建省臺灣、澎湖等處戍守班兵,分作四起派往,於兩年內換竣。第一起,限正月初一日出營,糧餉以四月初一日住支;第二起,限七月初一日出營,糧餉以十月初一日住支;第三、第四起,限次年正月、七月初一日出營,糧餉以四月、十月初一日住支。將起住糧餉日期,造報戶部。
二十年覆准:福建省臺灣艋舺營水陸各兵共八百七十一名歲需兵米三千一百三十五石六斗,每米一石合銀一兩二錢,共需銀三千七百六十二兩七錢二分,在地丁銀內動支;給發淡水廳採買,按月關支。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百五十七。)
道光七年奏准:福建省各營戍臺班兵,每年於額餉外賞銀四萬兩,分給該兵內地家口,以資養贍。又月給眷米一斗,遇閏加增。延平、建寧、邵武、汀州、福寧等營,每石折給銀九錢;福州、興化、泉州、漳州等營,每石折給銀二兩。
咸豐二年奏准:福建內地及臺灣各營裁馬一千零九十匹,歲省馬乾銀一萬三千八十兩、馬價銀四千七百九十六兩,按年提扣入撥。
又奏准:福建內地及臺灣各營原設馬兵一千零九十名改為步戰,歲省兵餉銀六千五百四十兩,按年提扣入撥。
九年奏准:福建省臺灣、澎湖等處戍守班兵,五年更換;由內地各營抽撥,分作五起派往廈門,聽候水師、陸路提督點驗配渡。每年調換一起,統限四年換竣,至第五年停換一年;周而復始。每起均限七月初一日出營,新舊糧餉統於十月初一日起住支給;該督仍按年將起住糧餉日期,報部查覈。
同治七年奏准:臺灣孤縣海外,島嶼四通;水、陸各營兵丁,視地勢之險易、營汛
之繁簡以分多寡而定去留,裁減二成、三成、四成不等。馬步守兵每名、官馬每匹及添設稿識、號令,均照內地月加餉乾、月給銀米各數目,一體支給。
十一年奏准:臺、澎水陸各營增設公費,歲共給銀五千八百十七兩,在臺、澎各營餘賸米折銀內動支。
十二年奏准:戍臺班兵,每名月支眷口米一斗;上下游俱按每米一石,折銀二兩支給。福建內地及臺灣水陸各營字識、號令手,照兵丁例,一體給予白事賞銀。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百五十八。)
優恤俸餉
乾隆五十三年議准:臺灣換防兵丁遠涉重洋,費用較多;照新疆換防兵丁之例,一體支給行糧、坐糧,以資養贍。
又諭:『前因四川屯練降番派往臺灣勦捕賊匪甚為出力,已將額設土外委加給銀兩。此次儹拉捉浸帶領降番隨同官兵征勦,均屬奮勇;所有額設土守備、土千總、土把總、土外委,俱照屯練土弁之例分別賞給錢糧,以示獎勵』。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百五十九。)
嘉慶十五年諭:『臺灣換防班兵應支糧餉,例按四月、十月起止;該兵班滿之日,
即行停餉。今議定:班滿候代兵丁,仍支餉銀一半;新派換防兵丁,先予半餉。俟其到臺後,再將舊班兵餉停止』。
道光八年諭:自道光八年起,將臺屬應運眷米每石折銀二兩,由藩司籌款,隨同眷銀一併給發;仍於臺餉內扣收歸款。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百六十。)
外官養廉
福建臺灣巡撫,一萬二千兩;布政使,八千兩;道員,二千六百兩;知府,一千六百兩;知縣,臺灣一千兩、餘各八百兩;布政司庫大使,六十兩;同知,八百兩;通判,五百兩;府經歷、司獄、巡檢、典史,各四十兩;縣丞,各二十兩。各省綠營提督,歲支養廉銀二千兩;總兵,一千五百兩;副將,八百兩;參將,五百兩;遊擊,四百兩;都司,二百六十兩;守備,二百兩;千總,一百二十兩;把總,九十兩;經制外委、千總、把總,各十八兩。……福建臺灣總兵,每員除養廉外,加賞銀二百兩。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百六十一。)
乾隆二十七年議准:……福建外道、外府並各府屬同知、通判養廉,仍在縣屬就近支給。
又諭:『國家設兵衛民,簡覈軍實,期於行伍整齊、兵額充足。如兵丁等紅、白事件,從前設有生息惠濟銀兩,以資賞卹;後因生息名色有關國體,特敕停止。茲直隸、雲南裁扣公糧以備賞用,殊非覈實行伍之道。所有賞卹兵丁紅、白銀兩,自乾隆四十七年為始,俱著於正項支給。各省武職,照文職之例,議給養廉。欽此』。遵旨議定:提督每員歲給養廉銀二千兩、總兵一千五百兩、副將八百兩、參將五百兩、遊擊四百兩、都司二百六十兩、守備二百兩、千總一百二十兩、把總九十兩、經制外委千總把總每員十八兩。……雲南省之提督、總兵、福建省之臺灣總兵,於支給名糧外,復有動支耗羨等件銀兩自六百兩至八百兩不等。各員既已支給養廉,未便再行重給,並令一併刪除。奉旨:『雲南提督、總兵及福建臺灣總兵或地當瘴、或遠隔重洋,均與腹地不同。著加恩於議給養廉外,雲南提督加賞銀五百兩、雲南總兵及福建臺灣總兵各加賞銀二百兩;著為令』。
五十四年議准:福建調任臺灣……同知、撫民同知、巡檢等邊缺新任人員協辦半年內,於額設養廉按照正任與協辦各員在任月日,各半分支。
又議准:福建省臺灣嘉義縣添設斗六門縣丞一員,按外地縣丞之例,歲給養廉銀四十兩。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百六十二。)
蠲 恤
賜 復
康熙五十九年,蠲免臺灣府屬康熙五十七年額徵民番銀二萬一千二百兩有奇、粟十三萬八千九百石有奇。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百六十五。)
乾隆十年諭:『福建乾隆十一年地丁錢糧,已全行蠲免;惟是臺灣府屬一廳、四縣地畝額糧向係徵收粟穀,今內地各郡既通行蠲免,而臺灣地畝因其編徵本色,不得一體邀免,非朕普加恩之意。著將臺灣府屬一廳、四縣十一年額徵供粟十有六萬餘石,全數豁免』。
三十六年,蠲免福建省臺灣府屬一廳、四縣辛卯年額徵供粟一十六萬餘石。
四十五年,蠲免福建省臺灣府一廳、四縣本年額徵供粟一十六萬餘石。
五十三年諭:『上年臺灣辦理軍務,漳、泉等府屬差務甚繁,資用民力之處最多。茲屆春祺普錫之時,大功即日告竣,自宜特沛殊恩,以示優恤。所有泉州府之晉江、南安、惠安、同安、漳州府之龍谿、漳浦、海澄、詔安等八縣本年應徵錢糧,著加恩蠲免十分之三;其浦城、崇安、建陽、建安、甌寧、南平、古田、閩縣、侯官、福清、莆田
、仙游等十二縣應徵錢糧,著蠲免十分之二;福鼎、霞浦、福安、寧德、羅源、連江、光澤等七縣所有應徵錢糧,著緩至五十四年麥熟後徵收』。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百六十六。)
免 科
雍正三年覆准:福建省臺灣鳳山縣上淡水、下淡水等八社,自康熙十九年(?)平定,照舊額徵收丁賦,番婦每口徵穀二石,於康熙二十五年入於臺灣奏銷冊內。今將鳳山八社番婦一千八百四十四口折納穀三千六百八十石,自雍正四年為始,照諸羅(今改嘉義縣)番婦一例免其納賦。
九年題准:福建省鳳山縣鄭宗明等官莊園地被水衝陷,自雍正四年起,每年缺額無徵銀一百二十八兩有奇;又王莊、李進等莊自雍正七年起,每年缺額銀五十九兩有奇:悉予豁免。
乾隆十八年題准:福建省臺灣於乾隆十五年六、七、八月猝被風潮衝陷,難以墾復田園五百四十九甲八分有奇,共無徵粟米一千九百八十石七斗二升勻丁銀三十八兩二錢一分、官莊銀一百兩一錢五分;又衝陷糖三張半,共無徵餉銀十九兩各有奇:自乾隆十八年為始,均予豁免。
嘉慶二十年,免福建省臺灣縣沙壓地畝一百七十甲有奇額賦。
光緒三年諭:『福建臺灣府屬各項雜餉徵收日久,弊竇滋多;小民苦累情形,殊堪軫念!所有臺灣府屬廳、縣港潭等項雜餉共五千二百二十三兩零,自光緒三年起,永遠一律蠲除』。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百六十八。)
救 災
康熙五十九年覆准:臺灣颶風大作,傷損人民、倒塌房屋,照散賑例散給;其船壞淹溺兵丁,照出征病故綠旗兵丁之例賞給。
乾隆五十三年奏准:臺灣彰化等縣城及村莊民房被賊焚毀,給銀苫蓋草寮,以資棲止。
五十七年諭:『臺灣地方遠隔重洋,居民猝遭地震,倒壞房屋、壓斃人口,殊堪憫惻!所有給銀撫卹之處,著加倍給予,以示體恤』。
嘉慶十二年諭:『臺灣商、哨各船因颶風大作,換班兵丁等多被淹溺,情殊可憫!所有「萬」字六號哨船被淹之把總、外委及兵丁、舵手人等,俱著加恩照例卹賞。又遞送文報、修駕哨船兵丁及遣護小船附載匠夫人等同時覆溺,均著加恩分別卹賞』。
道光十九年諭:『臺灣嘉義縣地方於五月十七、十八等日地震,城垣、衙署不無坍塌,並塌倒民房、傷斃人口,情殊可憫!著桂良等派委明幹大員迅速前往查辦撫卹,給予修費銀兩。其委員所帶司庫撥銀五千兩如有不敷,即由該道庫籌款撥給,務令實惠均霑。該郡孤懸海外,當此被災之際,尤宜督飭地方文武員弁加意巡察;如有匪徒乘間作姦或造謠煽惑、搶竊擾害者,立即嚴拏徵辦,毋稍疏縱』!
二十五年諭:『本年正月臺灣府彰化縣地方陡遭地震,坍塌民房四千二百餘戶、壓斃男婦三百八十餘名口;此外,被壓受傷者為數尚多;自應亟籌撫恤。現已由該督等飭司在藩庫籌撥銀五千兩委員解往,會同該縣查勘覈實散給;仍著該督等飭臺灣道、府親赴被災處所逐加履勘,妥為撫恤』。
又諭:『臺灣府境於六月初旬大雨連宵、颶風間作,臺灣等縣海口淹斃居民三千餘人,殊堪憫惻!著劉韻珂派員詳細查明被災輕重,妥速經理。所請動用倉穀、銀兩,是否足敷賑濟?務使海澨窮民,不致一夫失所』。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百七十。)
賑 饑
乾隆四十七年諭:『福建臺灣地方濱海居民猝遇風潮,官民房屋、田禾人口均被傷
損成災;該督、撫務須實力撫恤,毋使一夫失所』。
五十三年奏准:福建省臺灣各處被擾之難民,給予口糧一月。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百七十二。)
嘉慶十一年諭:『臺灣郡城及鳳山、嘉義、彰化一帶六、七月間先遭颶風、繼被霖雨,並有飛蝗自山內飛出;雖勘未成災,稻穀不無傷損。且因械鬥搶奪,田地、房屋間有拋荒焚毀之處。著加恩將被蝗傷損田禾地方,撫恤一月口糧;被搶貧民,撫恤三月口糧:以副朕軫念災黎至意』。
十七年諭:『澎湖地方上年雨澤愆期,小米高梁收成歉薄;自八月二十一日以後颶風連作,花生又多被吹毀。該處孤懸海島,閭閻向鮮蓋藏,貧民口食維艱。前據汪志伊等奏到時,業經批交該督等將被災情形及應如何撫恤之處?查明速奏。著即遵前旨妥速辦理』。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百七十三。)
道光十二年,賑福建省澎湖廳被風歉收災民。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百七十四。)
貸 粟
乾隆五十三年,貸福建省被擾之臺灣各處貧民籽種。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百七十六。)
蠲 賦
康熙三十八年,蠲免福建省臺灣府屬三縣上年被風田園應徵粟米。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百七十八。)
乾隆十一年,蠲免福建省臺灣官莊租息十分之三。
五十三年諭:『此次臺灣逆匪林爽文等糾眾謀逆,義民鄉勇人等隨同官兵奮勇殺賊、守御郡城,甚屬可嘉!業經降旨,令該督等查明優賞。惟念逆匪滋事之初,經過地方百姓田廬、牲畜被其蹂躪劫掠及遷徙流離者,殊為可憫!所有臺灣府五十二年應徵地丁錢糧,悉行蠲免』。
又諭:『據柴大紀奏:官軍在諸羅城外勦殺賊匪,城內紳耆、鋪民挑送飯食涼水,兵丁得不饑渴。又據常青等奏:牌腹村義民運糧接濟諸羅城中等語。該處民人能各知大義,踴躍奉公,深堪嘉尚!著再加恩,將五十三年臺灣府屬應徵錢糧,概行豁免』。
又諭:『臺灣府屬各廳、縣本年應徵兵穀、耗羨、莊租、雜稅等項,固應照例徵收,以備供支;但念該處賊匪滋擾後,被難歸莊之民未遑耕種,生理維艱;若仍分限帶徵
,民力不無拮据。所有本年應徵兵穀、耗羨、租稅,俱著加恩全行寬免』。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百七十九。)
嘉慶十一年諭:『閩省臺灣府所屬地方因洋匪肆逆,間被滋擾,小民耕種未免失時;朕心深為廑念!查明該處曾經被賊蹂躪各地方,加恩將應徵地丁錢糧,概行蠲免。其附近滋擾處所,並查明地方遠近,酌量應行蠲免分數,奏請加恩』。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百八十。)
光緒三年,蠲免臺灣府屬未完同治十年分民欠粟米。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百八十一。)
緩 徵
雍正二年覆准:福建省臺灣遭匪類蹂躪,五十九年未完稻粟,分作三年帶徵。
乾隆五年題准:福建省臺灣府屬鳳、臺二縣三年分秋被旱災,其田園、官莊應徵銀米,被災八、九十分者,分作三年帶徵;五、六、七分者,分作二年帶徵。
六年諭:『福建臺灣地方上年秋間缺雨,收成歉薄;今春以來,米價日漸昂貴,小民謀食艱難,納課尤為竭蹶。多年舊欠,已概行豁免;至乾隆四年以後未完銀粟,統俟本年十月成熟之後徵收』。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百八十二。)
嘉慶十七年,緩徵福建省被風之澎湖廳新舊地種等銀。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百八十三。)
二十一年,緩徵福建省上年被災之澎湖、平潭二廳暨南日縣丞所屬新舊額賦。
道光十二年,緩徵福建省歉收之澎湖新舊額賦暨雜款銀兩。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百八十四。)
十六年,緩徵福建省被旱之臺灣縣錢糧。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百八十五。)
咸豐四年,蠲免福建省上年被擾之雲霄、石馬、廈防、永春、龍溪、漳浦、海澄、長泰、同安、安溪、仙遊、沙、永安、尤溪、德化、大田、鳳山十七廳州縣額賦。緩徵福建省本年被災之福安、福鼎、壽寧、霞浦、永定、上杭、淡水、臺防、噶瑪蘭、平譚、蚶江、馬港、龍巖、莆田、平和、詔安、南平、臺灣、嘉義、福清、永福、閩清、古田、晉江、南安、惠安、南靖、順昌、將樂、漳平、寧洋、彰化三十二廳州縣暨水口、南日、峽陽、羅溪、金門、佛曇橋、華葑七縣丞所屬新舊額賦。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百八十六。)
販 運
乾隆十二年奏准:福建臺灣雖隔重洋,然與漳、泉二府同隸一省,商船、民船來往如織,原不在禁例。即如江南之崇明縣,向有給照赴內地買米載回之例;今以海外之米買運內地,與弛海禁者有異。嗣後如遇臺郡豐稔之年,應聽漳、泉二府商賈及在臺之漳、泉二府民人自十月起、至次年二月止,於地方官處請照買運。倘買運過多以致臺郡米貴及臺郡並非豐稔之年,仍令該道、府詳報停止。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百八十八。)
禮 部(上)
朝 會
萬壽聖節
乾隆五十五年,高宗純皇帝八旬萬壽,……。七月,駕駐避暑山莊,舉行慶典;回子王公伯克及哈薩克汗、台吉之子弟於初七、十二等日,內外札薩克諸蒙古汗、王、貝勒、貝子、公、額駙、台吉等、新封安南國王阮光平於初九日,朝鮮國王李、南掌國王召溫猛、新封緬甸國長孟隕皆遣陪臣於十一日,四川甘肅土司、臺灣生番於十三日,俱叩覲於避暑山莊,仍入京稱慶如禮。是月二十四日,啟蹕回御園。八月十三日,御太和殿升座,王以下文武百官暨蒙古回部、安南國王、朝鮮、安南、南掌、緬甸等國使臣
、金川土司、臺灣生番等恭進萬壽賀表,行慶賀禮如儀。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百九十八。)
頒 詔
頒詔事宜
乾隆十七年定:……閩浙總督,齎詔官一人,附謄黃十二道,分頒福建巡撫、福州將軍、水師、陸路提督、金門、汀州、海壇、臺灣、福寧、漳州、南澳、建寧等處總兵官。
光緒十三年定:頒詔……閩浙總督,減福建巡撫謄黃一道。又增甘肅新疆巡撫、福建臺灣巡撫詔書各一道。
十五年定:兩次頒詔……閩浙總督,減海壇總兵官、增臺灣澎湖總兵官謄黃各一道。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三百十六。)
鑄 印
鑄 造
道光七年,鑄給福建省艋舺營水師參將及分駐噶瑪蘭營都司、頭圍守備各關防。
八年,福建省臺灣彰化縣所轄之五條港改歸嘉義縣笨港縣丞兼管,換鑄嘉義縣分駐笨港縣丞兼管彰化縣五條港口關防。
十三年,換鑄福建省臺灣府印暨斗六門縣丞關防。
又,改鑄福建省臺灣水師副將關防。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三百二十二。)
光緒四年,改福建省臺灣艋舺地方為臺北府,添設知府、通判及淡水、新竹、宜蘭各知縣,鑄給印信、關防。
十年,添鑄福建省臺灣府埔裏社通判關防;改彰化縣南投社巡檢為澎湖八罩巡檢,改鑄印信。
十二年,添鑄福建臺灣巡撫關防並布政使布庫大使、按察使司獄各印信。
十三年,添鑄臺灣府知府、臺灣縣知縣、雲林縣知縣、苗栗縣知縣、臺東直隸州知州各印信,臺東直隸州州判關防。
又,改鑄臺南府知府、安平縣知縣各印信,基隆廳撫民理番同知關防。
又,裁福建省海壇中軍兼管左營遊擊改為澎湖中軍兼管左營遊擊,澎湖左營都司改為海壇左營都司兼管中軍,各另鑄關防。
又,福建省海壇右營守備改為澎湖左營守備兼理兵餉,另鑄條記。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三百二十三。)
貢 舉
錄送鄉試
乾隆八年覆准:臺灣孤懸海外,向來額中舉人二名,錄送鄉試者約五百人;今遵定額止送二百名,應裁減過半,恐無以鼓勵邊遠士子之心。嗣後許學臣將依額錄送之例少加變通,於二百名外,再擇文理清通者酌量增加;但不得將文理荒疏之人,普收送考。其內地錄科,不得援此為例。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三百三十七。)
嘉慶十二年覆准:福建臺灣府錄送科舉,應酌定為三百名;此外實有文理清通、可以造就者,准於定額外量為寬送。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三百三十八。)
起送會試
嘉慶十二年諭:『阿林保等奏:「新選江西長寧縣知縣鄭兼才懇請仍改教職」等語
。鄭兼才前在臺灣縣教諭任內值蔡逆滋擾,率領生監守御出力,加恩以應升之缺儘先升用,由部籤升知縣。該員有志觀光,情願仍改教職以圖會試;著照所請,鄭兼才准其註銷所選長寧縣知縣,加恩仍以教職即選,俾得一體會試』。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三百三十九。)
外簾事宜
康熙二十六年,臺灣編「臺」字號。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三百四十六。)
鄉試中額
康熙二十六年議准:丁卯鄉試,臺灣新奉開科,照甘肅寧夏生員之例,另號額中舉人一名;俟數科後,仍撤另號,毋限額數。
三十六年題准:臺灣額外取中舉人一名,今經四科;嗣後撤去另號,歸閩省額內一體取中。
雍正七年覆准:臺灣五學應試士子,另編「臺」字號,於閩省中額內取中一名(十三年議准加中一名,共中二名)。
十三年議准:閩省解額八十九名之外,將「臺」字號再加中一名,共取中九十名。其「五經」,仍照例取中。
乾隆九年議准:直省中額除零數不計外,於十分中酌減一分。順天鄉試,滿洲、蒙古共額中三十名,酌減三名;漢軍額中十三名,酌減一名。南、北皿均額中三十九名,各酌減三名;中皿向例十五卷中一名,今酌改二十卷取中一名。直隸「貝」字號額中一百八名,內除「夾」「旦」字號各四名、「鹵」字號一名均毋庸議減外,「貝」字號酌減九名。江南省,上江額中五十名,酌減五名;下江額中七十六名,酌減七名。浙江、江西均額中一百四名,各酌減十名。福建額中九十四名,除「臺」字號取中二名毋庸議減外,酌減九名。廣東額中七十九名,內除商籍一名毋庸議減外,酌減七名。河南額中七十八名,酌減七名。山東額中七十六名,除四氏學三名毋庸議減外,酌減七名。陝西額中六十七名,除甘肅「聿」字號取中二名、寧夏「丁」字號取中二名、榆林等七處「木」字號取中一名均毋庸議減外,酌減六名。山西、四川均額中六十六名,各酌減六名。雲南額中五十九名,酌減五名。湖北額中五十三名,酌減五名。湖南額中四十九名,酌減四名。廣西額中五十名,酌減五名。貴州額中四十名,酌減四名。以乾隆丁卯科為始,通行各省一體遵行。
嘉慶十二年議覆:福建臺灣府前額中舉人二名,另編「至」字號;現在有志觀光者
不下千餘人,准其於「至」字號舉人二名之外,再加一名,定為三名。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三百四十八。)
道光元年議准:上年欽奉恩詔,特開鄉試,……順天「承」字號,向例止中一名,於嘉慶十一年定為三名;福建「至」字號,向例止中二名,於嘉慶十二年定為三名。均照山東四氏學「耳」字號例,於本省廣額三十名內分中一名。
八年議准:福建臺灣孤懸海外,嗣後於閩籍中額三名之外,另編「田」字號;自本科為始,加設粵籍中額一名。
捐輸加廣定額
咸豐四年議准:福建鄉試,臺灣閩籍「至」字號向中三名、粵籍「田」字號向中一名。嗣後臺屬捐項劃歸臺灣一府覈計,分別閩、粵兩籍:如閩籍捐數已敷,則加廣「至」字號中額;粵籍捐數已敷,則加廣「田」字號中額。倘粵籍捐數不敷廣額,俟有續捐,再行併算,不得牽入閩籍;仍各按十五萬兩以上,加定額一名。
五年議准:福建臺灣閩籍自本年乙卯科鄉試起,加「至」字號永遠中額一名。
八年議准:福建臺灣紳商捐助軍餉,再加鄉試定額二名,自本年戊午科為始;合前
次定額一名,共作為「至」字號定額三名。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三百四十九。)
會試中額
乾隆三年議准:將來臺郡士子來京會試果至十名以上之多,禮部再行奏聞,請欽定中額,以示鼓勵。
道光三年奏准:本科會試,臺灣士子實在人數十一名,開單另請欽定中額;奉旨:『臺灣取中一名。嗣後臺灣會試士子至十名以上,於題請中額本內聲明』。
<font size=-1 color=#5b0012>附載歷科中額(按:臺灣無中額各科均從略)
道光三年癸未科,取中二百四十名:滿洲九名、蒙古三名、漢軍五名、直隸二十二名、奉天二名、山東十九名、山西十一名、河南十一名、陝甘九名、江蘇十九名、安徽十五名、浙江二十三名、江西十九名、湖北十一名、湖南九名、福建十二名、臺灣一名、廣東十名、廣西六名、四川七名、雲南十名、貴州七名。
六年丙戌科,取中二百五十七名:滿洲九名、蒙古四名、漢軍六名、直隸二十三名、奉天二名、山東二十名、山西十二名、河南十二名、陝甘十名、江蘇二十名、安徽十五名、浙江二十四名、江西二十名、湖北十一名、湖南十名、福建十三名、臺灣一名、廣東十一名、廣西七名、四川九名、雲南十一名、貴州七名。又,欽賜殿試一名。
二十四年甲辰科,取中二百二十九名:滿洲六名、蒙古二名、漢軍五名、直隸二十二名、奉天二名、山東二十三名、山西十一名、河南十一名、陝甘十名、江蘇二十名、安徽九名、浙江二十二名、江西十九名、湖北八名、湖南七名、福建十名、臺灣一名、廣東十一名、廣西七名、四川八名、雲南八名、貴州七名。又,欽賜殿試一名。
同治七年戊辰科,取中二百七十一名:滿洲七名、蒙古一名、漢軍五名、直隸二十名、奉天三名、山東十六名、山西七名、河南十七名、陝甘五名、江蘇二十四名、安徽十五名、浙江二十五名、江西二十二名、湖北十一名、湖南十四名、福建二十名、臺灣二名、廣東十五名、廣西十二名、四川十六名、雲南四名、貴州十名。
十年辛未科,取中三百二十六名:滿洲八名、蒙古二名、漢軍五名、直隸二十四名、奉天三名、山東二十二名、山西十一名、河南十九名、陝甘二十四名、江蘇二十六名、安徽十八名、浙江二十五名、江西二十三名、湖北十四名、湖南十四名、福建二十名、臺灣二名、廣東十六名、廣西十三名、四川十五名、雲南十一名、貴州十一名。
十三年甲戌科,取中三百四十五名:滿洲九名、蒙古三名、漢軍六名、直隸二十五名、奉天四名、山東二十三名、山西十二名、河南十九名、陝甘二十四名、江蘇二十七名、安徽十九名、浙江二十六名、江西二十三名、湖北十五名、湖南十五名、四川十五名、福建二十名、臺灣三名、廣東十七名、廣西十四名、雲南十三名、貴州十三名。
光緒二年丙子恩科,取中三百三十九名:滿洲九名、蒙古三名、漢軍六名、直隸二十五名、奉天四名、山東二十三名、山西十二名、河南十九名、陝西十五名、甘肅九名、江蘇二十六名、
安徽十八名、浙江二十五名、江西二十三名、湖北十五名、湖南十五名、四川十五名、福建二十名、臺灣二名、廣東十六名、廣西十三名、雲南十四名、貴州十二名(謹案:陝西、甘肅分省取中,自是科始)。
三年丁丑科,取中三百二十三名:滿洲八名、蒙古三名、漢軍六名、直隸二十四名、奉天三名、山東二十一名、山西十名、河南十七名、陝西十五名、甘肅九名、江蘇二十六名、安徽十八名、浙江二十五名、江西二十二名、湖北十四名、湖南十四名、四川十四名、福建二十名、臺灣二名、廣東十六名、廣西十三名、雲南十二名、貴州十一名。
六年庚辰科,取中三百二十三名:滿州八名、蒙古三名、漢軍六名、直隸二十四名、奉天三名、山東二十一名、山西十名、河南十七名、陝西十五名、甘肅九名、江蘇二十六名、安徽十八名、浙江二十五名、江西二十二名、湖北十四名、湖南十四名、四川十四名、福建二十名、臺灣二名、廣東十六名、廣西十三名、雲南十二名、貴州十一名。
九年癸未科,取中三百一十六名:滿州八名、蒙古三名、漢軍六名、直隸二十三名、奉天三名、山東二十一名、山西十名、河南十六名、陝西十四名、甘肅九名、江蘇二十五名、安徽十七名、浙江二十四名、江西二十一名、湖北十四名、湖南十四名、四川十四名、福建二十名、臺灣二名、廣東十六名、廣西十三名、雲南十二名、貴州十一名。
十二年丙戌科,取中三百一十六名:滿州八名、蒙古三名、漢軍六名、直隸二十三名、奉天三名、山東二十一名、山西十名、河南十七名、陝西十四名、甘肅九名、江蘇二十五名、安徽十七名、浙江二十四名、江西二十一名、湖北十四名、湖南十四名、四川十三名、福建二十名、臺
灣二名、廣東十六名、廣西十三名、雲南十二名、貴州十一名。</font>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三百五十。)
覆 試
咸豐九年諭:『福建臺灣舉人王獻瑤,前次會試,因道路梗塞折回;今又航海遭風,以致遲誤。雖已滿三科覆試例限,惟遠隔重洋,事出有因,著准其明年補行覆試』。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三百五十一。)
榜 錄
康熙三十六年諭:『鄉試為掄才大典,出題理宜詳慎。今覽各省所進題名錄中,其題目多有未當。如福建三場策問「臺灣事宜」一道,於地方情形事勢毫未通曉,乃茫昧命題,殊為悖謬!其餘各省,亦未盡當。爾等將各省呈覽題目及題名錄詳加檢閱,若有悖謬最甚者,查出參奏。欽此』。大學士等遵旨察看福建、雲南、河南三省第三場策問命題,辭義多有未當,均屬悖謬;將主考等分別各降級調用。
下 第
乾隆三十六年議准:教官會試回任,雖有揭曉後五日領照之限;恐出京後,或稽留親友任所、或乘便回籍,應酌定限期處分,以杜遷延。嗣後教官會試回任限期及違限處分,俱照回任官員例辦理;禮部於給發執照內按照省分遠近,填明限期。該員回任後,該督、撫將原領執照咨繳禮部查覈。若有遲逾,咨送吏部察議。……福建省,福州、興化、泉州、邵武限八十日,延平、建寧、汀州限七十日,漳州、福寧限八十五日,臺灣限一百十日,永春限九十日,龍巖限一百日。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三百五十二。)
學 校
學校設官
康熙二十四年,設福建臺灣府府學教授一員,臺灣、鳳山、諸羅、彰化四縣教諭各一員。
雍正五年諭:『臺灣遠隔重洋,向來督學官員難以按臨考試,是以將學政交與臺灣道兼管。朕思道員管理地方之事又兼學政,未免稍繁。每年既派御史二員前往臺灣巡查,應將學政交與漢御史管理,甚為妥協。現今御史在彼,著即辦理臺灣學政。嗣後永著為例』。
十一年,設福建臺灣府學及臺灣、鳳山、諸羅、彰化四縣學訓導各一員。
乾隆十七年議准:福建巡臺御史,定為三年一次派往,事竣即回。其提督臺灣學政關防,仍令臺灣道兼管。
同治十一年,改福建臺灣府淡水廳復設訓導為復設教諭,增噶瑪蘭廳復設訓導一員。
光緒四年,設福建臺灣臺北府教授一員,改噶瑪蘭廳復設訓導為宜蘭縣復設訓導,改淡水廳復設教諭為淡水縣復設教諭。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三百六十六。)
學政考覈
雍正六年奏准:嗣後福建臺灣考試解部文冊,由兼理臺灣學政將一應冊卷別具印文,附於福建學政一併送部。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三百六十七。)
福建臺灣學額
臺灣府學,閩籍額進十名,廩生二十名、增生二十名,三年兩貢;粵籍額進三名,
廩生四名、增生四名,四年一貢。臺灣縣學、彰化縣學,各額進十名,廩生十名、增生十名,三年一貢。雲林縣學,額進六名,廩生四名、增生四名,四年一貢。苗栗縣學,額進二名,廩生二名、增生二名,六年一貢。臺南府學,閩籍額進十一名,廩生二十名、增生二十名,三年兩貢;粵籍額進三名,廩生四名、增生四名,四年一貢。澎湖廳,額進二名(附入府學取進)。安平縣學、鳳山縣學,各額進十五名,廩生十五名、增生十五名,二年一貢。嘉義縣學,額進十二名,廩生十二名、增生十二名,五年兩貢。臺北府學,閩籍額進十三名,廩生二十名、增生二十名,三年兩貢;粵籍額進五名,廩生四名、增生四名,四年一貢。番童,額進一名(附入府學取進)。淡水縣學、宜蘭縣學,各額進五名,廩生四名、增生四名,四年一貢。新竹縣學,額進四名,廩生四名、增生四名,四年一貢。
雍正十三年議准:彰化縣文風日盛,設廩、增各十名;十年之後,四年一貢。俟人文加盛之日,再照縣學之例,題增廩額,並二年出貢一次。
乾隆六年議准:粵民流寓臺灣府年久入籍者,臺屬四邑均有戶冊可稽,應童試者七百餘人,另編為「新」字號;於四邑內通較粵童文字,共取進八名,附入府學。再有續出應試者,總以八名為額。俟歲、科數次之後,取進人數漸多,再將應設廩、增題請定
議。
五十六年議准:彰化縣自雍正元年增設,並設淡水廳;其淡水廳所屬童生,即附彰化縣考試。彼時緣新設之縣,照小學額取八名。閱今六十餘載,文風日盛,於額取八名之外,加增四名;每逢歲、科兩試,各取進文童十二名。其廩生出貢,即以下次歲試為始,按照食餼年分二年一貢,以昭畫一。
嘉慶十二議准:臺灣府學,額進閩籍文童二十名、粵籍文童八名,額設廩、增各二十名,係粵籍與閩籍生員一體挨補;應以原定廩、增各二十名專歸閩籍生員充補,粵籍另設廩、增各八名。除將現在實廩、實增撥歸新額外,餘缺俟下屆歲、科考為始,專將粵籍生員挨次幫補;仍與閩籍生員統較補廩日期,先後出貢。並於該府學內閩籍加進文童一名、粵籍加進文童一名,四縣學內各加進文童一名;各學生員報優者,由臺灣道造冊送交福建學政,與內地各府優生一體會考。
十五年議准:臺灣府學,額進文童二十一名,與閩省內地各府學額進名數相同;而閩省府學廩、增均各四十名,獨臺灣府學廩、增僅各二十名。又臺灣、鳳山、嘉義、彰化四縣學,額進文童十三名,與閩省內地各縣中學額進名數大略相同;而閩省縣學廩、增均各二十名,惟臺屬四縣學廩、增僅各十名。各省府學,如山西之寧武、朔平、湖南之沅州、雲南之廣南、順寧等府均設廩、增各三十名,今臺灣府學除原設粵籍廩、增各
八名專歸粵籍生員幫補外,其閩籍生員酌量比照增設廩、增各十名,合原設廩、增各二十名,作為廩、增各三十名。又,福建之古田縣學現設廩、增各十五名,今臺灣、鳳山、嘉義、彰化四縣學酌量比照增設廩、增各五名,合原設廩、增各十名,均作為廩、增各十五名。其府學一年一貢、縣學二年一貢,仍照舊例辦理。
道光八年議准:臺灣、鳳山、嘉義、彰化四縣應試人多,比照福建中學之額於臺灣等四縣原額十三名外,各加進額二名,作為十五名定額。
又議准:澎湖廳孤懸大海,應試文童向附入臺灣縣學,並未明著進額。現在該廳應試文童已及百人,與淡水廳設學之初人數相等;另設進額二名,照粵籍例附入府學取進,以昭畫一。
十七年題准:嘉義縣彎裏溪迆南各莊劃歸臺灣縣管轄,考試人數較多,縣學學額有定;所有取進文童,責成臺灣道於撥進府學內通融酌取,務須妥為辦理,俾免爭端。
二十二年議准:噶瑪蘭廳向附淡水廳學取進,道路窵遠,跋涉維艱;現在人文漸盛,應試文童至三百餘名,於淡水廳額六名之外,酌加二名。以五名為淡水額,編「炎」字號;以三名為噶瑪蘭額,編「柬」字號。各由該廳考取,徑送道試。至噶瑪蘭廳學額既增二名,其廩、增亦各加二名,於蘭、淡二廳附生內分別考補。
同治十一年議准:淡水廳、噶瑪蘭廳人文日盛,所有淡水廳學額八名,除噶瑪蘭分
進三名,實止五名。今以八名專為淡水廳學額,毋庸分給噶瑪蘭廳取進;至噶瑪蘭廳另立專學,以五名為該廳學額。其廩、增各缺,淡水廳仍照舊額定為廩、增各六名,噶瑪蘭廳定為廩、增各四名;均四年一貢。
光緒三年議准:臺灣所屬熟番,援照湖南郴州猺童取進成案,嗣後歲、科考試另編字號,於正額外量取一名,不必作為定額;如應試人少,文理平常,任缺毋濫。
四年議准:裁併淡水、噶瑪蘭二廳設臺北府,分其地為淡水、新竹、宜蘭三縣,創建學校。所有府學閩、粵兩籍應設定額,臺北本二廳舊地,即照二廳原額,由臺灣府學分撥三名外,再加十名,定為閩籍額進文童十三名;粵籍由臺灣府學分撥四名,再加一名,定為粵籍額進文童五名。淡水廳原額八名,分歸淡水、新竹兩縣,再各加一名,定為淡水縣學額進文童五名、新竹縣學額進文童五名;噶瑪蘭廳原額五名,即作為宜蘭縣學額,毋庸再加。臺北府既設進額,廩、增亦一律加增:定為閩籍廩、增生各二十名,三年兩貢;粵籍由臺灣府學撥分廩、增生各四名,定為四年一貢。其淡水、新竹、宜蘭三縣,照粵籍例,均定為廩、增生各四名,四年一貢。至臺灣府學,閩籍原額二十一名,裁撥三名,定為額進文童十八名;粵籍原額九名,裁撥四名,定為額進文童五名。該府學閩籍廩、增額缺,仍各照舊;粵籍廩、增生原各八名,今裁撥四名,改為廩、增生各四名:四年一貢。
十三年議准:臺灣建立行省,改原設之臺灣府為臺南府、臺灣縣為安平縣,復於彰化橋孜圖地方設臺灣府,劃彰化、嘉義、新竹縣界設臺灣、雲林、苗栗三縣,建立學校,增置學額。所有臺灣府學額,於臺南府學閩籍內抽撥七名、粵籍內抽撥二名外,再加閩籍三名、粵籍一名,定為臺灣府學閩籍額進十名、粵籍額進三名。臺灣縣學額,於彰化縣學抽撥五名,再加五名,定為臺灣縣學額進十名。雲林縣學額,於嘉義縣學抽撥三名,再加三名,定為雲林縣學額進六名。苗栗縣學額,於新竹縣學抽撥一名,再加一名,定為苗栗縣學額進二名。其廩、增各額,臺灣府學,於臺南府學抽撥閩籍廩、增各十名,再加閩籍廩增各十名、粵籍廩增各四名。定為臺灣府學閩籍廩、增額各二十名,三年兩貢;粵籍廩、增額各四名,四年一貢。臺灣縣學,抽撥彰化縣學廩、增各五名,再加廩、增各五名;定為臺灣縣學廩、增額各十名,三年一貢。雲林縣學,抽撥嘉義縣學廩、增各三名,再加廩、增各一名;定為雲林縣學廩、增額各四名,四年一貢。苗栗縣學,設廩、增額各二名,六年一貢。臺南府學額,除撥歸臺灣府學閩籍七名、粵籍二名外,尚存閩籍十一名、粵籍三名;廩增額撥歸臺灣府學各十名,尚存閩籍廩、增各二十名。均作為定額,改為三年兩貢。嘉義縣學額,撥歸雲林縣學三名,尚存十二名;廩增額,撥歸雲林縣學各三名,尚存廩、增各十二名。均作為定額,改為五年兩貢。彰化縣學額,撥歸臺灣縣學五名,尚存十名;廩增額,撥歸臺灣縣學各五名,尚存廩、增各十
名。均作為定額,改為三年一貢。新竹縣學額,撥歸苗栗縣學一名,尚存四名;即作為該學定額。
福建臺灣永廣學額
臺灣府學,閩籍永廣四名。臺灣縣學,永廣二名。彰化縣學,永廣一名。臺南府學,閩籍永廣五名、粵籍永廣一名。安平縣學,永廣二名。鳳山縣學,永廣二名。嘉義縣學,永廣二名。臺北府學,粵籍永廣一名。淡水縣學,永廣一名。新竹縣學,永廣一名。宜蘭縣學,永廣一名。
咸豐四年議准:臺灣遠隔重洋,所有捐輸軍餉請廣學額,若造冊詳報彙同內地覈辦,文報往來動輒數月,未免稽遲。所有文童學額,即於本年科試查照取進,另摺奏報清單以備查覈。
八年,以紳商捐助軍餉,加臺灣府閩籍永遠學額九名、粵籍永遠學額二名,彰化縣永遠學額三名,淡水、臺灣、鳳山、嘉義四廳縣永遠學額各二名,噶瑪蘭廳永遠學額一名。
光緒四年,以新設臺北府,裁淡水、噶瑪蘭二廳分為淡水、新竹、宜蘭三縣,撥咸
豐八年捐助軍餉加臺灣府學粵籍額內永遠學額一名歸臺北府,淡水廳永遠學額二名歸淡水、新竹二縣,噶瑪蘭廳永遠學額一名歸宜蘭縣。
十三年,以臺灣建立行省,改原設之臺灣府為臺南府、臺灣縣為安平縣,復設臺灣府暨臺灣等縣,撥咸豐八年捐助軍餉加臺南府學閩籍額內永遠學額四名歸臺灣府,彰化縣永遠學額二名歸臺灣縣。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三百七十四。)
增廣學額
乾隆六十年覆准:福建省臺灣府屬四縣附入府學之粵籍文童,向皆額進八名;今增廣學額,照六名以上例,加取三名。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三百八十一。)
拔貢事宜
乾隆十六年諭:『各省選拔貢生,經朕降旨以十二年舉行。惟是來京朝考,揀選引見,發監讀書,或以知縣等官試用、或以教職即用、或以教職歸班序選,條例屢經更定。朕思選拔於數十百人之中,拔取一、二人,且不糊名易書,可以驗其人材、考其素行
,自當精擇以充其選。應令該學政於試列前茅之士,舉其文行兼優、才品出眾者,會同督、撫掄採,以杜濫冒。至庠序為陶育人材根本,今教職率多昏耄龍鍾,濫竽戀棧;雖定以六年甄別,而上官以閒曹,多方寬假,非國家設官敷教本意。應分以年限,詳加澄汰。所汰之員,即以應授教職之選拔充補,於教士當有裨益。凡選拔貢生赴部驗到作何定限、朝考錄用一應規條,應詳細酌定,永著為令。大學士、九卿集議以聞。欽此』。遵旨議定:嗣後直省學政於歲、科兩試時,凡文理優通之廩、增、附生,觀其才品、接其言論,合之文章已得其大概。至考拔時悉心體訪,不得委任教官,以杜奔競。照例試以兩場,於屢次優等及現列前茅之士擇其文優品端者,秉公選拔;即隨場咨明督、撫存案。俟科考事竣,八月鄉試以前學政到省錄遺時,傳齊通省選拔之人,有總督駐紮之所會同督、撫,僅巡撫駐紮之地會同巡撫,就學政考院通行覆試一場,酌用四書文、經文策各一篇。次日,就督、撫署中會同驗看,仍將選拔原卷通行校閱;如果文品兼優、年力富強,即通出一榜,該學政給予貢單咨文,令其赴部。正、覆原卷,均送部磨勘。再,順天學政選拔滿洲、蒙古、漢軍生員,應於鄉試前奏請欽命大臣會同覆試驗看;奉天由府丞選拔,應會同府尹在公所覆試驗看;福建臺灣府由臺灣道選拔,移送福建學政會同督、撫覆試驗看(光緒二年,改歸巡撫選拔)。如督、撫等別有見聞或驗試不堪充選,仍發回原學肄業。至到部之期,統以其年十月起限,四川、廣東、廣西、雲南、貴州
定限八月,於次年五月到部;江西、福建、浙江、湖北、湖南、陝西限六月,於次年三月到部;直隸、奉天、河南、山東、山西、江南限四月,於次年正月到部。禮部即照定限,奏請欽命大臣於午門內考試,分別三等進呈。如有文理荒謬不入等之人,學政照例議處外,該督、撫亦應一併議處。至朝考取列優等,復經九卿揀選引見,或以知縣、或以知縣以下等官錄用。再,直省府、州、縣教職,飭令督、撫三年一次澄汰,將實在年力就衰者勒令休致;澄汰員缺,即將揀選引見之拔貢,照依朝考名次先後充補。其補授訓導者,以教諭銜管訓導事,仍照原銜升轉。俟揀選引見之人用完,照舊例銓選。未入揀選者,仍劄監肄業,悉照舊例遵行。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三百八十四。)
優貢、優監事宜
嘉慶十二年議准:臺灣府學及所屬四學生員報優者,由臺灣道造冊送交福建學政,與內地各府優生一體會考。
例貢、例監事宜
乾隆四十七年覆准:臺灣府倉暨各州、縣冊報現共存穀七十餘萬石,即內地漳、泉
等府屬倉儲亦皆足額,正無藉收捐監生,始足以裕備儲。所有臺灣捐監之例,一併飭停,以昭畫一。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三百八十五。)
考試規條
同治十三年議准:臺灣淡、蘭兩屬道阻且長,現在艋舺地方捐建考柵;嗣後巡撫於閱兵臺北時,順便案臨考試。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三百八十九。)
生童戶籍
雍正五年議准:臺灣歲、科兩試,飭令該地方官查明現住臺地置有田產入籍既定之人,取具鄰里結狀,方許送考。如有冒籍臺地入學者察出,將該地方官題參議處,本童照冒籍例治罪。至從前已經冒籍進學之文武諸生,限兩月內具呈自首;該地方官會同教官逐一查明,俱令改歸原籍考試。如過期不行呈首,一經發覺,黜革治罪。
八年議准:福建省各郡、縣冒籍生員,照臺灣改歸之例,該地方官會同教官以部文到日,限兩月內許其自首,改歸原籍,以便就近稽察。過期不首,黜革治罪。其廩、增
改歸者,俱改為候廩、候增;俟改歸後考居優等,准其與原籍諸生一體按名次幫補,仍照原食餼年分挨次出貢。
乾隆二十九年議准:臺灣四縣多福、興、泉、漳之人,往往指同姓在臺居住者,認為弟姪赴考。嗣後交該督、撫及臺灣道轉飭地方官查明的係入籍二十年以上並無原籍可歸者,方准考試。如有冒籍赴考,除將本童及廩保照例治罪外,地方官一併查參議處。至現在已經冒籍入學各生,照例勒限一年改歸原籍;如地方官奉行不力,該督、撫指名參處。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三百九十一。)
各省書院
乾隆五年議准:福建臺灣地方現有海東書院,據貢生施士安願捐水田千畝,以充膏火之資。照省會書院之例,每學各保數人,擇其文堪造就者,送院肄業;令該府教授兼司訓課,酌量田租多寡,以供書院之用。至該府教授缺出,令該撫於通省現任教授內由進士、舉人出身,擇其文理優長者,具題調補。照例三年報滿,如果著有成效,將該員酌量議敘;倘不實心訓課,即行題參。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三百九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