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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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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弁 言

  「大清會典」凡五次纂修,初纂於康熙年間,其後雍正、乾隆、嘉慶三朝相繼續修,至光緒中則作第五次之修輯。這本「清會典臺灣事例」,即就光緒朝修的「事例」之部集輯所成。

  康、雍兩朝纂修的「會典」,均以典與例混編。自乾隆朝起,始區「會典」、「則例」各為之部;嘉慶因之,於「會典」之外別編「事例」並附「圖說」,各自為卷。光緒續修,全書都凡「會典」百卷、圖二百七十卷、「事例」一千二百二十卷,合為一千五百九十卷;始事於光緒十二年,至二十五年告成。所編典例,原定訖於十三年止;嗣因成書之日距截止之年已逾十稔,於是又將二十二年以前事之有關典禮者一律纂入。「會典」正文,關於臺灣之紀載極少;「事例」之部,臺事則紀至光緒十五年止。至感可異者,「會典」中吏、兵兩部所統文武人事部門,既未列有臺灣巡撫(但已列福建巡撫由閩浙總督兼任)及其所屬道、府、廳、縣與鎮、協、營、汛,亦未見道、府、鎮、協以下附於福建之後。或因光緒十三年臺灣甫建行省,「會典」已成定稿,未及纂入;同時因已與閩分治,卻又在福建省之下剔出,致成「真空地帶」。至是否如此,固未可必;惟有付之存疑(但在「事例」中,均已有紀載)。至其「圖」之編成,或與「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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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同較「會典」正文為晚,已將建省後之「臺灣省全圖」及各府州分圖編列,並附圖說。因將所有有關各圖併收於書末,作為「附錄」。

  上述「會典」及其「事例」(典為經、例為緯)之體裁,係以官統事,以事隸官;本書所輯,祇就吏、戶、禮、兵、刑、工六部以及都察院、通政使司、翰林院等所統事例專涉臺灣者為限。此外,關於一般地方通例(自與臺灣有關)除少數與各省間具有比較意義以及隸於福建時關涉密切者以外,亦摒而未取。因集輯本書之目的,在於提供臺灣史料,原不在於介紹通常的典制;而況如兼取一般地方通例,在事實上亦不為篇幅所容許。惟另有一例外,即最後選有總理各國事務衙門所統事例。蓋咸豐八年清廷對英、法、美、俄四國分別簽訂天津條約後,臺灣對外關係因受此項條約之影響,進入另一時代。總理各國事務衙門之設立。原孕育於此約。此一衙門此後所辦之洋務,往往與臺灣息息相關。如欲研究中國近代史與臺灣之關係,有關此一衙門之事例,固不可不知。

  至本書所編目錄,係由原書門目集成;臺灣事例祇是各目所屬之一部分而已,內容自非盡如原目所示。這在本書,是一特殊現象。又,所集事例,間分兩類:一為橫的事例,係屬纂修時之現狀;一為縱的事例,則為歷年的演變。遇有此種情形,兩者之間留一空行,以示區別。又在刑部所統事例中,每目原先列「律條」,次附「律條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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殿「歷年事例」;本書所輯,「律條」一概不錄,「律條例」與「歷年事例」亦準如上述區別縱橫事例的方法處理。

  「會典」正文關於臺灣之紀載既少,又不易節取成章,編入書中;因撮錄所見片斷資料,以見一斑。

  卷二十三戶部貴州清吏司職掌(掌稽貴州布政司糧儲道之錢糧。凡門關之稅、皆頒其政令。……)「凡貨物,稽其犯禁者;商船之出海者,則給以照而驗其出入之期」條下,註有云:『福建由五虎門渡臺商民不能赴原籍領照者,報明福防同知給照放行;由淡水內渡商民,免其給照,取具行舖認保,開明姓名、籍貫呈交管口員弁驗戳放行。如有無照船隻私渡者,船戶治罪,船隻入官』。又,同條後段「若食米、紬緞、鐵器皆限以制」中,「食米」下註有云:『臺灣商船,准帶食米六十石。如有違例多帶者,分別究治』。

  卷三十六禮部祠祭清吏司職掌(掌考禋祀之典,以達誠敬。……)「凡各省之列於祀典者,……忠孝節義則以祀」條下,駐有云:『福建臺灣縣丞謚「義烈」方振聲等三員名,祠於斗六門』;又有云:『福建彰化縣知縣高鴻飛,祠於臺灣縣城』。

  卷五十七刑部山西清吏司職掌(掌覈山西省及察哈爾右翼與迤北各城刑名之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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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理衙門之文移;凡各省年例咨報之件,則察而彙題)下,註有云:『各省彙咨之件,如……福建民人私渡臺灣等款,各省俱於每年十月截數咨報本部及軍機處,限十二月初咨齊』。

  卷五十九工部虞衡清吏司職掌(掌製器用,凡軍裝,軍火皆覈馬。……)「凡軍裝、軍火,各按其營額與其省之例價而覈銷焉,……則製其車」條下,駐有云:『凡製車,……大臺灣車,長一丈二尺七寸、廣三尺;小臺灣車,長一丈五寸、廣二尺。其輪崇之數,小臺灣,四尺一寸。……大臺灣四輪,前二輪高四尺六寸、後二輪高四尺四寸。小臺灣四輪,其高前後相等』。

  關於臺灣之製造,另有一圖刊於「附錄」,可供參證。(吳幅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