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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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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會典臺灣事例(二)

  禮 部(下)

   中 祀

    祭嶽鎮海瀆

  光緒元年,敕加福建臺灣海神「敷仁」封號,並於安平海口建廟;列入「祀典」,春秋致祭。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四百四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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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群 祀

    直省山川諸祭

  乾隆五十二年,以臺灣官兵渡洋穩順,敕加天后「顯神贊順」封號。

  五十三年諭:『沿海處所敕建天后神廟,屢著靈應。而福建湄洲係神原籍,現在臺灣大功告成,仰荷神庥,疊昭靈貺;允宜特著明禋,用彰崇報。嗣後該督、撫於天后本籍祠宇,春秋二季敬謹官為致祭,以隆祀典而答嘉庥;仍交該部載入「祀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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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四百四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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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省祭厲壇

  光緒元年,敕封福建臺灣嘉義縣綏靖城隍之神。

  十一年,敕封福建臺灣澎湖靈應城隍之神。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四百四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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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省御災捍患諸神祠廟

  乾隆五十三年諭:『據福康安等奏:凱旋官兵分起渡洋,內福州駐防一起官兵在鹿仔港更換大船、候風放洋,有領催蘇楞額等乘坐哨船已至港口、未上大船,陡起風暴,飄至大洋;正在危急,忽有異鳥飛集船頭,船戶等謂得神佑,必無可虞。適於黑水洋遇見他船兵丁等救護過船,見原坐船下有數丈大魚浮出水面,原船登時沉沒等語。此次派往臺灣勦捕官兵及運送錢糧、鉛藥等項渡洋,多獲平穩;前次福康安自崇武澳放洋前抵鹿仔港,千里洋面,一晝夜即已遄達:皆仰賴天后助順,靈應垂庥,實深欽感!茲福康安等奏福州駐防官兵內渡船隻在港口被風,遇危獲安,疊徵靈異;允宜增益鴻稱,封崇號。著於天后舊有封號上加增「顯神贊順」四字,用答神庥而隆妥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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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諭:『沿海處所敕建天后神廟,屢著靈應。而福建湄州係神原籍,現在臺灣大功告成,官兵凱旋一路遄行安穩,仰賴神庥,疊昭靈貺;允宜特著明禋,用彰崇報。著翰林院撰擬祭文發往,嗣後該督、撫於天后本籍祠宇春秋二季,敬謹蠲潔,讀文致祭,以隆祀事而答嘉庥;仍交該部載入「祀典」』。

  又諭:『據李奉翰奏:清口惠濟祠天后神廟歲時報祭,未著祀典;請一體頒發祭文,於春秋二季致祭等語。前因派往臺灣官兵渡洋穩順,仰庇神庥,特於天后封號上加「顯神贊順」四字,並令在莆田湄州本籍祠宇春秋致祭,以彰靈感。今清口惠濟祠供奉天后神像,屢著靈應。本年河流順軌,運道深通,自應一體特著明禋,以光祀典。著交翰林院撰擬祭文發往,於春秋二季令地方官虔誠致祭;並著李奉翰將新加封號四字敬謹增入神牌,俾河工永慶安瀾,益昭靈貺』。

  嘉慶五年諭:『沿海地方崇奉天后,仰承靈佑昭垂,歷徵顯應。現在各洋面巡緝兵船及商船往來,均賴神力庇佑。著該衙門再擬加增四字,並著翰林院衙門撰擬祭文,即交此次冊封琉球國正使趙文楷齎往福建,敬謹致祭』。

  又,加封天后為「護國庇民、妙靈昭應、宏仁普濟、福佑群生、誠感咸孚、顯神贊順、垂慈篤祜天后之神」。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四百四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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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昭忠祠

  雍正二年諭:『朕惟「周禮」有司勳之官,凡有功者書名太常,祭於大烝。祭法曰:「以死勤事則祀之」;凡以崇德報功,風勵忠節也。我太祖高皇帝肇造鴻圖、太宗文皇帝式廓區夏、世祖章皇帝奄有萬邦,自創業以至定鼎,將帥之臣致命立功者不少。聖祖仁皇帝臨御六十一年,中間殲滅三逆、永清朔漠以及平定西藏、臺灣,雖天戈所指如疾風振槁,而師旅之臣捐軀馬革及守土之官見危授命者,所在多有。邇者青海蕩平、西域效順,然自用兵以來將土奮勇前驅,亦有歿於行陣者。此皆盡忠報國之臣,朕甚嘉之、亦甚憫之!當於京師建立祠廟,春秋妥侑,世世血食。其偏裨士卒力戰敵愾、舍生取義者,亦附列左右,用以崇大節、揚表芳徽,俾遠近觀聽,勃然生忠義之心,於治道亦有裨益。仍令翰林官纂其籍貫事蹟,各為立傳,彙成一編,垂諸永久。九卿、詹事、科道悉心詳議具奏。欽此』。遵旨議定:交兵部詳考案卷,行文八旗、直隸、各省督撫,凡臨陣捐軀、守土授命之文武諸臣以及偏裨士卒赤心報國、奮不顧身者,將籍貫事蹟詳晰繕冊具奏。其建祠之處,交兵部於京城內相度地方,鳩工庀材建立祠宇;製造神牌,恭請欽定扁額字樣,行令欽天監擇吉懸挂。將文武諸臣之位,安設正祠;偏將士卒之位,安設兩廡。入祠之日,太常寺前期奏遣大臣一人致祭。祭文由翰林院撰擬,祭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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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由太常寺豫備。每年春秋二祭,均由太常寺辦理。仍交翰林院詳稽「實錄」、「國史方略」、各館冊籍,移取兵部清冊,各為立傳,彙成一編,垂諸永久。

  乾隆五十四年議准:平定臺灣陣亡浙江溫州鎮總兵貴林等官兵四千八百九十三人入祀。

  六十年議准:辦理臺匪及勦捕苗匪各案被戕同知朱慧昌等官兵九十四人入祀。

  道光十三年諭:『上年冬間福建臺灣逆匪張丙等戕官圍城,賊黨窺覬斗六門,屢次攻擾。署守備馬步衢築建圍柵、開濬溝濠,與縣丞方振聲協力抵御;把總陳玉威乘賊未備,施拋火器以遏賊勢。賊眾夤夜縱火,蜂擁而入;馬步衢等持刀巷戰,各殺斃數賊,力竭遇害。方振聲著加恩照陣亡知府例賜卹,賜諡「義烈」,賞給騎都尉世職。馬步衢著加恩照遊擊例賜卹,賜諡「剛烈」,賞給騎都尉世職。陳玉威著加恩照都司例賜卹,賜諡「勇烈」,賞給雲騎尉世職。幕友沈志勇賞給六品職銜,伊子沈聯輝賞給七品職銜,均著加恩照例賜卹。俱入祀京師昭忠祠』。

  又議准:勦辦臺匪陣亡副將周承恩入祀。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四百四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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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省昭忠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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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慶十年議准:勦捕臺灣洋匪陣亡都司黃雲臺等七員、兵十一名入祀。

  十五年議准:福建派赴臺灣捕盜傷亡把總饒成基等二員、兵五名……入祀。

  十七年議准:……福建派赴臺灣在洋漂沒外委劉元得一員入祀。

  道光二年議准:福建臺灣陣亡外委張坤有等十一員、淹斃兵五名、出洋遇賊被戕外委朱雄一員、兵五名入祀。

  十三年議准:福建勦辦臺匪陣亡縣丞朱懋護等二員、廩生古嘉會等二名、民兵一名、出洋淹斃外委謝得高等五員、兵一百三名入祀。

  又議准:追捕臺匪被戕知府呂志恆等二員入祀。

  十七年議准:福建臺灣捕賊被戕把總柯青山等二員、兵一名……入祀。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四百五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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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功臣專祠

  嘉慶元年,欽奉高宗純皇帝敕諭:『大學士貝子福康安,秉性公忠,才猷敏練;歷中外,懋著殊勳。年當弱冠,即出師金川,著有勞績;曾賞給巴圖魯名號,特封男爵。嗣又平定石峰保、臺灣、廓爾喀等處,宣勞邊徼,屢奏膚功;復節次晉封至一等忠銳嘉勇公,簡直綸扉,贊襄機務。且歷任封圻以來,籌辦地方事務,無不悉心整頓,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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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宜。此次督勦苗匪,涉歷險阻,不辭勞瘁;親帶官兵,所向克捷。上年特降恩旨,賞戴三眼花翎,晉封貝子爵銜,仍帶榮賞四字佳號。福康安年力富強,正資倚毗;乃當大功垂成之際,積勞成疾,遽爾溘逝,實深震悼!著晉贈郡王職銜,仍著於伊家宗祠之旁實為相度地基,建蓋專祠,以時致祭,用妥忠魂。欽此』。遵旨建獎忠祠於東安門外,祀郡王銜大學士諡「文襄」福康安;歲以春秋仲月諏吉致祭,用素帛一、羊一、豕一、果實五盤、尊一、爵三。

  十年諭:『御前大臣領侍衛內大臣都統三等公額勒登保,秉志忠誠,夙嫺韜略。從前朕在藩邸時,充諳達有年,小心勤恪。曾出師緬甸、金川、石峰保、臺灣、廓爾喀等處,久經行陣,累立戰功。嗣又平定苗疆,蒙高宗純皇帝錫封侯爵。旋因教匪滋事,簡畀戎行;始以遲緩獲愆,終能奮勇克捷。自朕授為經略大臣,實力督師,衝冒雪霜,屢閱寒暑;身經百戰,艱險備嘗;將數萬兇渠掃除淨盡,三省地方咸臻安輯,實能為國宣勞。且其宅心公正,力矢清操;中外滿、漢臣工及外藩蒙古等即素不相識者,亦人無閒言,尤為不可多得。是以特加恩獎,仍錫通侯,授以御前大臣,晉加宮保;並賜雙眼花翎、紫韁,用昭殊錫。此次感患病證,即因積勞所致。目前啟蹕時,伊正當乞假,不克扈從前來;朕懷日切縈廑,屢命留京辦事王大臣等往看病狀,諭令安心調養,並親解佩囊寄京賞給。昨謁陵禮成,特晉封為三等公;復命乾清門侍衛慶惠馳往看視,賚賜荷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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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韘、鹿雉等物。方冀日漸痊愈,長被恩光。今據留京王大臣馳奏:額勒登保溘逝;披覽遺章,實深震悼!念其一生忠藎,不禁涕泗交集。允宜寵錫飾終,以示酬庸。朕於回鑾後新臨祭奠,並著慶惠到京後將朕賚賜物件陳之幕前,烹飪賜酹;並加恩建立專祠,歲時賜祭。著祿康於地安門外相度地基,動用官項,營建祠宇;所有工程,即著祿康督率辦理。欽旨』。遵旨建忠祠於地安門外,歲以春秋仲月諏吉致祭,用素帛一、羊一、豕一、果實五盤、尊一、爵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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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省功臣專祠

  道光十三年,敕建福建臺灣縣丞諡「義烈」方振聲、署守備諡「剛烈」馬步衢、把總諡「勇烈」陳玉威祠於斗六門。

  咸豐五年,敕建福建彰化縣知縣高鵬飛祠於臺灣縣城。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四百五十三。)

  同治五年奏准:捐建福建臺灣道諡「剛介」孔昭慈祠於臺灣府。

  六年議准:捐建福建臺灣道洪毓琛祠於臺灣府。

  光緒元年諭:『沈葆楨等奏「請將明室遺臣賜諡建祠」一摺,前明故藩朱成功,曾於康熙年間奉旨准在南安地方建祠;茲據奏稱該故藩仗節守義,忠烈昭然,遇有水旱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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禱輒應,尤屬有功臺郡。著照所請,准於臺灣府城建立專祠,並予追諡,以順輿情』。

  又奏准:捐建福建巡撫諡「文勤」王凱泰祠於省城及臺灣府。

  四年奏准:捐建前署福建陸路提督福寧鎮總兵官諡「剛愍」林文察祠於漳州。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四百五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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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 伎

    僧 道

  康熙二十三年議准:福建臺灣僧道舊牒追繳送部,換給新度牒。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五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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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朝 貢

    敕 封

  康熙三年,以荷蘭國王助兵克取廈門、金門,頒敕諭二道獎。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五百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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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朝 儀

  乾隆五十三年奏准:臺灣生番義民於十二月到京,恭遇駕幸瀛臺,帶領瞻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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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五百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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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賜 予

  康熙三年,荷蘭國王遣陪臣助克金門、廈門,賜銀千兩,大蟒緞、緞、錦緞各四疋,綵緞表裏各二十有四疋;又賜國王銀二千兩,大蟒緞、緞、倭緞、錦緞、閃緞、片金緞各五疋,綵緞表裏各三十有五疋。遣本部筆帖式齎往,同閩浙總督給付該國人帶回。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五百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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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拯 救

  乾隆十七年,朝鮮國人七名飄至福建臺灣地方,照例送京安插,附貢使歸國。

  嘉慶八年諭:『據閩浙總督奏「查明琉球國二號貢船在洋遭風,飄至臺灣地方衝礁擊碎,救援人口上岸撫恤緣由」一摺,外藩尋常貿易船隻遭風飄至內洋,尚當量加撫恤;此次琉球國在大武崙洋面衝礁擊碎船隻,係屬遣使入貢、裝載貢品之船,尤應加意優恤。其撈救得生之官伴、水手人等,著照常例加倍給賞。至所裝貢物,除常貢各件業經沈失外,其正貢船隻據稱既與常貢船同時開駕,至今尚未到閩,自係同時遭風;現經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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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浙、粵等省沿海口岸,一體確查。如查無蹤,或亦已飄沒沈失。所有正貢、常貢物件,均毋庸另備呈進。該督等即繕寫照會行知該國王,以此次該國遣使入貢船隻在洋遭風衝礁擊碎,人口幸無傷損,所有貢物、行李盡皆沈失;此實人力難施,並非該使臣等不能小心護視所致。現已奏明,特奉恩旨優加撫恤。其沈失貢物,遠道申虔,即與齎呈賞收無異;諭令不必另行備進。所有此次齎貢使臣等回國,該國王毋庸加以罪責,以副天朝柔懷遠人至意。嗣後遇有外藩貢船遭風飄沒、沈失貢物之事,均著照此辦理』。

  道光十一年諭:『廣東巡撫朱桂楨奏:「據暹羅國大庫呸雅打侃稟稱:上年十二月,該國六坤洋面撈救遭風廈門船一隻,詢係福建署臺灣澎湖通判烏竹芳眷屬;報經該國王諭令迎接資贍。茲值例貢之便,附載送回粵省。並據南海縣具報,該眷屬附坐貢船,業已護送登岸」等語。暹羅國遠隔重洋,素稱恭順;今該國王因內地官員眷屬遭風飄收到境,拯救資贍,附載貢船到粵,誠款可嘉!著賞賜該國王蟒緞二疋、閃緞二疋、錦緞二疋、彩緞四疋、素緞四疋,以示嘉獎。其大庫呸雅打侃,亦著該督、撫優加賞賚,交該國王頒給:俱俟貢使回國之便帶往』。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五百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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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館 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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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乾隆五十五年,臺灣生番人等到京,照緬甸之例送交內務府經理。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五百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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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餼 廩

    新附人等餼廩

  乾隆五十三年定:臺灣生番來京,每十人日給羊一,每人日給鹽一兩五錢、醃菜二兩、對茶麥麵一兩六錢、牛乳四兩,每四人茶一包,燭共四十二枝;均給好米(謹案是年臺灣生番來京,係送交內務府居住供支)。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五百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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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兵 部

   官 制

    福建綠營

  光緒十三年,以澎湖協副將與海壇鎮總兵對調駐紮,其海壇協副將仍為外海水師。改海壇鎮標中軍兼中營遊擊為澎湖中軍兼左營遊擊、澎湖左營都司為海壇左營都司兼管中軍、海壇右營守備為澎湖左營守備、海壇協左營都司為福建外海水師。海壇協副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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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福建水師提督節制;海壇、閩安兩協副將,均歸福寧鎮總兵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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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綠營

  總兵官一人、副將三人、參將四人、遊擊四人、都司九人、守備十人、千總十七人、把總四十一人、外委五十六人。

  康熙二十三年,設臺灣鎮總兵官,鎮標中、左、右三營各設遊擊以下等官。設臺灣協副將,中、左、右三營各設遊擊以下等官。移漳州城守協副將駐澎湖,左、右二營仍各設遊擊以下等官。裁中營遊擊、守備,改設城守守備。設北路營參將以下等官、南路營參將以下等官、淡水營都司以下等官。

  五十一年,裁臺灣鎮左營把總一人。

  五十七年,設淡水營,歸北路營參將管轄。移興化城守右營守備駐淡水;改臺灣鎮標中營千總一人、臺灣協左營把總一人為淡水營千總、把總,每半年輪派分防雞籠。

  六十年,移臺灣鎮總兵官駐澎湖,移澎湖協副將駐臺灣。

  六十一年,以移紮澎湖之臺灣鎮總兵官仍駐臺灣;其澎湖仍設水師副將。又,設臺灣鎮右營守備一人,裁分巡廈門道標守備、千總各一人、把總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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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雍正元年,設臺灣水師協右營守備一人。以臺灣鎮標右營守備一人、把總一人駐崗山,左營守備一人駐下加冬,臺灣協水師中營千總一人駐鹽水港,左營千總一人駐笨港,水師副將及守備一人駐安平鎮城內。

  九年,改臺灣北路淡水營守備為都司。

  十一年,增設臺灣鎮標左營千總、把總各一人,右營把總一人。又,設臺灣城守營參將一人、守備二人、千總二人、把總四人為左、右二營。裁北路營參將,改設北路協副將;並設都司一人、守備一人、千總四人、把總八人。分中、左、右三營,中營設都司以下等官,左右二營各設守備以下等官。又,設南路營都司一人、千總一人、把總二人,淡水營把總一人,臺灣水師協左營千總、把總各一人,右營把總一人。

  十三年,移臺灣鎮標守備一人駐春牛埔,移水師千總一人駐小南門。

  乾隆二十五年,移鹽水港汛把總一人駐林圯埔。

  五十三年,移臺灣北路左營守備自嘉義縣城駐斗六門,嘉義縣城改設都司一人。

  嘉慶十三年,改臺灣協右營遊擊為艋舺營遊擊,改延平協左營守備為艋舺營中軍守備;同駐艋舺,管轄陸路弁兵。改興化協左營守備為艋舺營水師守備,駐滬尾臺。撥淡水營千總、把總十人隸水師守備管轄。改淡水營都司為臺灣協右營都司,駐安平。

  十六年,於噶瑪蘭地方之五圍設守備一人、存城把總一人、協防外委一人、額外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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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二人,頭圍設千總一人、外委一人,嶺設額外外委一人,溪州設把總一人:歸艋舺營兼轄。

  道光七年,移臺灣鎮標右營遊擊一人駐彰化縣竹塹,為北路右營遊擊。移原駐竹塹守備一人並右營千、把、外委各一人同駐大甲,又右營把總一人駐銅鑼灣,又外委一人駐斗換坪。

  十三年,復設臺灣鎮標右營遊擊。改原設臺灣北路左營為嘉義營,設參將一人,駐嘉義城;歸臺灣鎮總兵統轄。移原設北路左營都司駐斗六門,為斗六門營都司;歸嘉義營參將兼轄。移原設斗六門汛守備駐嘉義,為嘉義營參將中軍守備。

  十四年,移加溜灣汛外委一人駐臺灣城守營,屬蕭汛;移舊社汛外委一人駐茅港尾汛、移貓霧汛千總一人駐葫蘆墩、移原設葫蘆墩外委一人駐大墩汛、移大安口汛外委一人駐吞霄汛、移下淡水營隨防把總一人駐阿緱汛、移南路營把總一人駐阿里港汛,歸下淡水營管轄。移下淡水營額外外委一人駐九槐厝,歸阿里港汛管轄。移枋寮汛外委一人駐湖州莊。

  同治八年,撥臺灣鎮標右營遊擊、守備各一人歸道標,並設都司、千總各一人;隸臺灣道管轄。裁臺灣鎮標右營、臺灣協中營、澎湖協左、右二營各遊擊一人,改設都司一人。裁噶瑪蘭守備一人,改設把總一人。裁臺灣協中、右二營、澎湖協左、右二營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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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備一人,裁臺灣鎮中、左二營、臺灣城守右軍、北路協中營、臺灣協中、左、右三營、澎湖協左、右二營、噶瑪蘭營、滬尾營各千總一人,裁南路營、嘉義營、北路協右營各千總二人,裁臺灣鎮標中營、南路下淡水營、北路協中營、臺灣協右營、滬尾營各把總一人,裁澎湖協右營把總二人、臺灣協中、左二營各把總三人、北路協右營把總四人。裁臺灣鎮標中、左二營同新改道標之臺灣鎮標右營、臺灣城守左、右二軍、南路營、北路協中、右二營、嘉義營、臺灣協中、左、右三營、澎湖左、右二營、艋舺營、滬尾營噶瑪蘭各外委四十六人。又移臺灣道標千總一人駐枋寮。

  光緒元年奏定:福建巡撫駐臺灣,其臺地自千總以下,由巡撫考拔;守備以上,仍會同總督揀選題補。臺灣總兵撤去「挂印」字樣,歸巡撫節制。又裁安平協副將。

  四年,奏撥臺灣左營遊擊以下等官歸撫標左營,駐郡城;臺灣中營遊擊以下等官,隨臺灣鎮移紮安平。改臺灣協中、右兩營都司為臺灣鎮標陸路,又撥左、右兩營所屬千、把、外委歸鎮標左右營。改臺灣水師協左營遊擊為北路協陸路左營。改原駐省城之撫標左營參將為中營參將,所屬備弁改為中營名目;原設臺灣水師協左營守備、中、右兩營水師千總、把總、外委、額外外委為陸路。

  五年奏定:督標輪流赴臺,撫標及臺灣改設水陸各缺,仍應復舊。移臺灣鎮標左營遊擊一人駐恆春縣,為恒春營遊擊。其守備以下,一律改隸臺灣鎮節制,作為遊擊中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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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駐車城;以千總同駐恆春為專營。以把總、外委派撥縣屬楓港大樹房。

  九年,移分防車城汛守備一人駐鵝鑾埔石厝口,仍留把總一人駐車城汛。

  十一年,改福建巡撫為臺灣巡撫。

  十三年,撥新改之澎湖鎮標左營遊擊、守備歸臺灣外海水師左營;臺灣鎮總兵官及澎湖鎮總兵官均歸閩浙總督、福建臺灣巡撫、福建水師提督節制。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五百五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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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 制

    武職開列

  雍正八年議准:福建臺灣水師營副將俸滿之日,該督、提查覈題報;遇有水師總兵官員缺,於開列本內將俸滿之處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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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職陛見

  嘉慶十五年諭:『臺灣遠隔重洋,在海疆中尤為最要之區。該處文武大員惟鎮、道二人管轄兵民,職守綦重;雖洋面肅清、漳泉客民鬥案亦俱完結,但地處重鎮,時資彈壓,該鎮豈容暫離!即如新疆辦事大臣,從無奏請陛見之事。邊疆、外海,宜同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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嗣後臺灣鎮總兵,除有升調准其奏請陛見外,餘俱不得奏請陛見。著為令』。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五百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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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銓 選

  康熙十一年(?)題准:雙月……守備員缺,以開復、降調、捐還三項相間輪用一人(為還班一),武進士用二人(為科班二),年滿保送千總註冊候推者用二人(為委班二),澎、臺俸滿千總與難廕守備以營用者相間輪用一人(為劄班一),無職任之功加應用守備考驗一等者用一人(為功班一),效勞期滿以營用者用一人(為勞班一),候補候選守備捐即用者用一人(為捐班一),武進士充補提塘年滿者用一人(為效力班一),分發各省題補之千總用一人(為分發千總班一),巡捕營當差千總用一人(為當差千總班一),廕生改武以營用者用一人(為廕生改武班一)。

  乾隆十五年奏准:隨營候推之年滿千總壅滯甚多,雖經疏通,約計每年選用不過十餘人;而未經選用者日漸加增,銓選竟無限期。按雙月選用守備劄班,係澎、臺俸滿千總與難廕守備以營用者相間輪補。今難廕無人,澎、臺俸滿千總註冊候推者人亦甚少;每值此班因無人輪用,將缺歸於下班用別項之人。嗣後雙月輪用劄班之時,如遇本班有應用之人,先儘本班選用;如無應用之人,即將隨營候推千總選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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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年議定:……各省副將之中軍多係都司,惟臺灣、澎湖、興化、閩安、延平、張家口之副將中軍現係遊擊,陝甘督標、河東河標、兩廣督標、廣州將軍標及江南太湖營之副將中軍現係守備,體制皆未畫一。除澎、臺係海外重地,應仍留遊擊以資彈壓,毋庸議改;其餘遊擊、守備,均改都司。合之各省,通改都司八十員,以為守備升用之地。其現任遊、守,仍照原官升轉,離任後陸續更換。

  五十六年諭:『臺灣雖在海外,非若瘴地面例須更換者可比。嗣後俸滿更調之例,並著停止。欽此』。遵旨議定:澎、臺武職人員俸滿保送升用之例停止,推升時各按本任歷俸五年之後,照常俸升用。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五百六十一。)

  嘉慶六年奏准:澎、臺俸滿保送千總與難廕守備,以單月劄班相間輪補一員。澎、臺千總俸滿既經停止,將單月劄班改為難廕班、當差班改為差班、雙月三委班改為三候推班、當差班改為差班、廕生改武班改為廕生班。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五百六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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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銓選論俸

  順治初年(?)定:福建省臺灣協、澎湖協、北路協各副將遊擊都司守備,臺灣城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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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南路營各參將守備,臺灣鎮標中、左、右三營遊擊守備,北路淡水營、南路下淡水營各都司,均於內地各營內揀選品級相當、熟悉風土之員,題請調補。副將三年俸滿、參將遊擊都司守備二年俸滿,該督、提會覈題報;於即升官員內先行升用之中又先行升用。內有水師各官,照銜缺升用後調回內地,以水師各營員缺調補。千總咨部調補,不算前俸;三年滿日,考驗保送。把總咨部拔補;三年滿日,以內地千總拔補。

  十一年(?)議准:銓選次序,如……註冊千總、澎臺千總、均按引見日期先後用。如同日引見,將俸滿日期在前者用。

  乾隆十年議准:嗣後調赴臺灣武職各官,無論大小,均以到臺之日起算俸,分別報滿。

  十八年議定:臺、澎俸滿水師人員題報俸滿後,行文該督將該員調回內地;遇有水師應升題補之缺,即行題補。

  又奏准:福建省澎、臺水師人員於題報俸滿後,該督將該員調回內地;遇有題補之缺係其應升者,即行題補。

  二十六年覆准:福建省澎、臺參將遊擊都司守備等官改為三年俸滿,保題調回內地,照例先行升用。

  四十八年奏准:福建省澎、臺調回內地註銷邊俸人員,毋庸送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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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奏准:苗疆、澎湖、臺灣俸滿人員,其升用之期較常俸倍速,與保送、保題人員無異。自應一體調取引見,恭候欽定。至循分供職,調回內地之員將俸滿先行升用之處註銷,毋庸送部。此內如有年力就衰、材技平庸者,該督、撫隨時參劾。

  咸豐六年奏准:福建省臺灣水師陸路副將、參將、遊擊、都司、守備缺出,如臺地無人可升、內地無人可調,准於內地揀選熟悉風土、諳練營務之員升補;歷俸五年期滿,果能整飭營伍、撫綏地方,悉照各省邊俸之例,由該督、撫出具切實考語,保題送部引見升用。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五百六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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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千總俸滿

  乾隆二十四年議定:……其臺灣三年俸滿千總,引見後發回題補候升者,均調回內地候升。

  二十八年題准:澎、臺俸滿把總以千總候補者,令該督於甄別年滿千總時,一體甄別;如有衰弱怠惰者,即行休退。

  五十六年議准:澎、臺千總照內地之例,六年俸滿分別保送,毋庸計算邊俸。

  嘉慶九年奉旨:『兵部議覆「愛新泰所請將現在由臺募兵及義民首內拔補各員弁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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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留臺升拔並嗣後予以限制」一摺,臺灣千、把、外委等官,舊例於三年俸滿、班滿時,均應調回內地差委;惟近年以來多有由義民首及臺募兵內打仗緝匪著有微勞,以次拔補者。該弁等本係土著,於該處地方情形素為熟悉,緝捕自較得力;若調至內地,轉屬生手。且伊等父母、妻子向皆就近團聚,一旦因換班內渡,無力搬移,不能兼顧,以致紛紛告退;情亦可憫!著照該部所議,查明該處現由本地募兵及義民首內除先經拔補各員外,嗣後定以限制:千總准其拔補三名、把總准其拔補五名、外委准其拔補十名、額外外委照缺計算,俱准其留臺差操。如有緝捕出力者,以次升拔。仍造冊咨部,以備查覈』。

  道光四年奉旨:『前據趙慎畛奏「臺灣營弁請照海疆久任之例計俸升補」,當交兵部議奏。茲據奏稱:駐臺守備以上久停更調,而千、把總以下仍係紛紛更換,於海疆情形未能周知,不足以資約束。嗣後臺灣千總、把總、外委、額外外委等弁三年期滿,俱著毋庸調回內地;其留臺分別保題升補之處,均著照所議行。至該督奏請千總俸滿先加升銜,未免過優;且留臺將備等向無此例,亦覺兩歧。所請,著不准行。該處營員,現雖更定章程,而班兵仍照舊三年更換。惟兵丁內亦有由臺招募土著入伍者;一經著有勞績,不得不加以甄拔。若年久拔補漸多,則營弁半屬臺地之人,易滋流弊;殊非杜漸防微之道。著該督等遇有千、把、外委等缺,仍按嘉慶九年兵部奏定章程:凡由臺募兵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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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拔並招募臺地土著兵丁,均不得過十分之一,以符定額』。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五百六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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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 舉

  嘉慶十五年議准:福建陸路題補缺出,仍照舊例於現任屬員內揀選差操勤慎、著有勞績者,豫行保題送部引見,恭候欽定註冊;遇應用豫保時,內地將備缺出,內地豫保人員與臺灣豫保人員一體掣補。其臺灣將備缺出,遇應用豫保時,儘歸臺灣人員掣補;如臺灣無豫保人員,仍令該督於臺地人員揀選題補。至豫保遊擊內有籍隸本省者,遇有廣東應掣之缺,互相調掣。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五百六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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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補

  乾隆五十六年議准:福建省臺灣協、澎湖協、各外海水師副將遊擊都司守備,北路淡水營、外海水師都司,北路協陸路副將都司守備,臺灣城守營、南路營各陸路參將守備,臺灣鎮標中、左、右三營各陸路遊擊守備,南路下淡水營陸路都司,遇缺出時,即於臺灣所屬人員內揀選題補;如無合例可題之人,再於內地各營揀選品級相當、熟悉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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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之員題請調補。其臺灣武職人員,俱按在臺歷俸五年後,方准其升補內地之缺。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五百六十八。)

  嘉慶十三年,移福建省臺灣水師右營遊擊、延平協陸路左營守備駐艋舺,作為艋舺營水師遊擊、陸路守備;移北路淡水營都司駐臺灣水師右營,作為臺灣水師右營都司;移原設興化協左營守備駐滬尾,作為滬尾營水師守備:俱定為題補之缺。

  十六年議准:福建省臺灣噶瑪蘭守備定為題補之缺;遇有缺出,照臺地武職升轉之例辦理。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五百六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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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調 補

  原定:福建省臺灣總兵官三年俸滿,由部將該省現任總兵官開列具題,請旨調補。臺灣協、澎湖協、北路協各副將遊擊都司守備,臺灣城守營、南路營各參將守備,臺灣鎮標中、左、右三營遊擊守備,北路淡水營、南路下淡水營各都司,……以上各官遇有員缺,該督、撫揀選諳練老成、熟習風土之人題請調補。

  又定:福建省臺灣澎湖副將在任三年、參遊都司在任二年、千把在任三年,均屆期調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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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雍正八年議准:福建省臺灣水師營遊擊守備、廣東省崖州水師營參將守備俸滿之日,該督、提查覈具題,調回內地;俟本省水師員缺,題請調補。

  乾隆十年議准:福建省臺灣水師陸路各外委員缺,均就臺兵考拔;三年報滿,與內地外委互相調補。

  二十七年議准:福建省臺灣參將、遊擊、都司、守備等官歷俸三年屆滿,於五月以前,先行遴員調補;仍扣足三年,再行報滿。

  四十八年諭:『嗣後臺灣總兵、道府各員,俱著改為五年任滿。屆期若一體更換,未免俱易生手;著將總兵、道、府輪間更換,每遇兩年更調一員』。

  五十三年議准:福建省臺灣北路左營守備駐紮嘉義縣城,為全郡適中之地;應另設都司一員,作為調缺。遇有缺出,於內地現任都司內揀選調補。其原設守備,即移紮斗六門;仍作為題調之缺。

  五十六年諭:『臺灣副將一缺,關繫緊要;必得諳習風土、熟悉情形之員,方與營伍有益。嗣後所有俸滿更調之例,著停止。欽此』。遵旨議定:福建臺灣副將、參將、遊擊、都司、守備,向例三年俸滿調回內地之例概行停止,均准在臺升轉。其千、把、外委,仍照舊例辦理』。

  嘉慶十六年議准:福建省臺灣新設噶瑪蘭守備一缺,如臺地無可升之員,於內地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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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內擇其曾任臺疆、熟悉風土者題請調補。

  咸豐六年議准:臺灣武職缺出,如臺地無員可升、內地亦無員可調,准於內地揀員題請升補;歷俸五年期滿,保題送部引見升用。

  光緒十三年諭:『楊岐珍係實缺人員,現經留辦臺防,四川又無軍務;該督所請調赴川省差委之處,著不准行。實缺提、鎮,武職大員,體制較崇;近來狃於積習,各督、撫因其曾膺保薦,往往奏調差委,視同部曲。而該提、鎮亦遂甘聽指麾,僅顧私恩,罔知大體;既失朝廷建立專閫之意,又開夤緣依附之門;此風斷不可長!嗣後各督、撫於實缺提、鎮,概不准率行奏調,以符定制。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五百七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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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儀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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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儀 飾

  嘉慶九年諭:『兵部奏「遵旨查明軍功名目」一摺,此項軍功,自乾隆五十一年臺灣用兵時福康安因該處義民等守城打仗、奮勉出力,賞給五、六品及七、八品頂戴為數甚多;彼時福康安曾經專摺奏明,現俱有案可查。迨川、陝、楚邪匪滋事,各鄉勇隨同官兵勦捕,遇有打仗立功者,經略、參贊、督、撫、提、鎮以至司、道等官俱曾賞給頂戴,甚至有給予四品者;直至補用員弁,始行隨摺聲敘。而其初並未奏明賞給,實屬不成事體!鄉勇皆朕子民,為朕出力,非為領兵大臣等出力;若據實具奏,朕加賞頂戴,名達於朝,方為榮耀。若匿不具奏,私行賞給,受大臣之虛惠,實功朕不得知,是欲榮反辱矣。況頂戴為名器攸關,無論四、五品階級漸崇,即八、九品虛頂藉以榮身,亦當奏請賞給。且軍營奏請加恩,朕從不稍為靳惜;即二、三品大員如果帶兵出力,一經保奏,無不立加獎擢。然必須奏准施行,方合「恩出自上」之道。且軍功鄉勇,如有情願隨營補用者,將來得有實缺,部中亦可按冊稽覈,杜其冒濫;豈該大臣等所得任意給予!此次軍興已閱九載,各省軍功得邀頂戴者甚多;前經部臣議定章程,飭遵辦理。其從前擅給之大臣官員等,本難辭咎。惟其事始於福康安,後遂踵而行之;今福康安早經身故,其餘亦概免深究。但賞功之典,非可以市私恩。嗣後遇有應行獎勵之處,俱當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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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旨加恩,不得仍前擅給,以示慎重名器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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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升銜留任

  乾隆十五年覆准:臺灣現任遊擊如值較俸推升之時,停其推升他省;加銜一等,仍留原任。俟該員臺俸期滿,該督、提題報,照例升用。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五百七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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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隨 從

  乾隆五十三年諭:『福康安等奏「清查臺灣積弊酌籌善後事宜」一摺,已令大學士、九卿議奏矣。內稱:「向來臺灣各營自總兵至守備衙門,皆有兵丁聽候差遣;分為旗牌、伴當、內丁、管班四項名目,各有目兵管領。總兵署內多至三百人;副將以至守備依次遞減,至少亦有三十餘人。請嗣後將四項名目全行禁革,各署內酌留該班兵丁輪流親自上班」等語。額設兵丁,原以備差操、防守之用。乃臺灣鎮將各署內竟設有旗牌、伴當等四項名目,管領額兵,總兵署內至有三百餘人之多,以致各該兵丁分班輪直,其餘俱在外自謀生理;甚至有挂名在內,貼錢包差、代班差操等弊,實屬不成事體!不可不嚴加禁革。披閱之下,殊為駭異!但臺灣既有此等情弊,恐別省提、鎮、將弁各署亦有似此者。著各省督、撫即行詳悉嚴查,毋許各提、鎮、將弁設立旗牌等名目,私令所轄兵丁在署差用。設或署中需人差遣,原不妨酌留數人聽用。如有仍前設立名目,任意役使兵丁至如許之多者,即將該提、鎮、將弁嚴參治罪;務令額兵一體照常操演,毋許藉端曠伍,致滋他弊』!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五百七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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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 征

    親 征

  康熙三十五年奏定:軍中豫備火器,八旗滿洲每旗馬馱子母等各五位,漢軍每旗馬馱子母等各九位、龍各一位、每翼衝天各一位。大同府所有神威二十四位,交該總兵齎赴西路大軍;宣化府所有神威二十四位,交該總兵齎赴中路大軍。其臺灣解到神威約重四百斤,攜行輕便,應將此每旗各增攜一位。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五百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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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軍 令

  乾隆五十二年諭:『昨據柴大紀奏:將劉欽等三名正法示眾,又將強取民物之兵丁陳恩成審明正法,衣物給還原主;所辦俱屬公當嚴明,已將該鎮交部議敘矣。武職大員如或心存私見,所屬弁兵有需索不遂及挾嫌專戮情事,不但當革職治罪,即予以抵償亦所應得。若行軍之際,紀律貴在嚴明。綠營惡習,最為可惡;平時則強取民物,臨陣則恇怯退回。此而不誅,其何以昭軍令而肅戎行!柴大紀深明紀律,將臨陣退縮之弁兵立正典刑,並將私取民家衣服之兵丁亦按軍法從事;是以將弁民丁共知儆懼,用命爭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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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以屢次克捷。而郝壯猷駐守鳳山,不惟不能如柴大紀之策勵士卒抵御賊匪,且畏怯倖生,從而逃回;是以身伏刑誅。朕於軍務,從來信賞必罰。其奮勇出力者,必從優甄錄;而畏葸退縮者,亦必重治示懲。國家累洽重熙,兵可百年不用,不可一日無備。前於甘肅勦捕逆回蕆事後,曾命軍機大臣會同該部將行軍紀律擇其緊要數條,頒發各營操演講習;乃尚有郝壯猷等畏葸偷生者!著將柴大紀用法嚴明、得邀獎敘,郝壯猷怯懦逃回、按律正法之處,補行載入,通行曉諭各營伍。俾專閫大員曉然於敵愾大義,共矢藎忱;而將備兵丁人人有勇知方,恪遵軍紀,盡成勁旅:以副朕整飭戎行、諄切誥誡之至意。欽此』。遵旨議定:補入行軍紀律曰:『用命者賞,不用命者戮;而臨陣之時,賞罰尤貴嚴明。若有兵丁恇怯、畏賊退縮者,領兵大員立時誅戮數人,其餘弁兵知所畏憚,不惟不敢退縮,轉可奮勇爭先。即如臺灣賊匪攻犯諸羅時,柴大紀將退回之外委及搶取民人衣物之兵丁俱在軍前正法示眾,遂得屢次克捷,特邀恩旨獎敘;而原任總兵郝壯猷於賊匪攻犯鳳山時,既不能策勵士卒、奮勇殺賊,且敢畏怯倖生、委城逃避,以致身罹重辟。可見用法者得以轉怯為勇,不用法者反致戮及其身。凡屬專閫大員,平時各宜講明軍紀,臨時實力奉行;而將備兵丁,亦當時相儆惕,共知利害:可期有勇知方,仰邀甄拔』。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五百八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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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光十三年諭:『國家設兵衛民,所以戢姦禁暴。凡有將帥之責者,訓練於無事之時,固宜技藝精良,足資捍衛;尤須講明紀律,俾之有勇知方:庶為節制之師,克備干城之選。乃近日臺匪不靖,調派河南等省官兵進勦。旋因首犯就擒、餘匪殆盡,中途停撤;尚未臨陣殺賊,而沿途滋事之案業已層見疊出。如御史周濤所奏:河南征兵行至宿州,毆斃人命;撤回時,又攜帶幼童至十七名之多。福建兵丁,勒折夫價,毆斃夫頭。遊擊庚音保任聽兵丁定期不行,開單令地方官應付;千總李福祥勒借番銀,又有兵丁強搶鹽館之案。種種不法,皆由平日訓練不明、因循廢弛,以致恃強藐法,罔知顧忌;甚至帶兵員弁通同需索。似此驕縱,又何以戢姦禁暴乎!所有滋事弁兵,業經飭交該督、撫等從嚴懲辦。嗣後各將軍、都統、督、撫、提、鎮務須申明紀律,實心教導,示以法無可寬、令不可犯。偶有桀驁不馴者,即隨時懲創,毋稍姑息;作其果敢之氣,戢其獷悍之心,使一律精純,悉成勁旅。倘仍前廢弛,必將管轄大員懲處不貸;慎勿視為具文,以副朕整飭戎行、諄諄誥誡之至意』。

  光緒三年諭:『何璟、丁日昌奏「特參廢弛營伍之守備」等語。臺灣滬尾營水師守備嘉朝泰,平日不能約束兵丁、整頓營伍,以致該營犯事及老弱充數至八十餘名之多,實屬荒怠不職!嘉朝泰著即革職,永不敘用;以為玩視營務者戒』!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五百八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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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恩 錫

    襲 次

  乾隆三十二年諭:『朕恭閱「實錄」內所載:海澄公黃芳度闔門殉節,忠藎可嘉;業經准襲公爵十二次,以酬義烈。因思綠旗世職,尚無承襲罔替之條;但如黃芳度之捐軀授命,大義炳然,自應破格施恩,延賞於世,以昭褒忠盛典。至如征勦吳逆時將軍張勇、趙良棟、王進寶、平定噶爾丹時提督孫思克諸人,並各懋建勳庸,昭垂史冊;其承襲世職,亦當一體加恩,予以罔替。又如提督陳福於王輔臣之亂,勤勞閫寄,被賊暗戕;及近日勦平回部時提督豆斌、總兵高天喜等雖不如張勇等之勳勞茂著,然均奮勇疆埸,抒丹效命:皆宜厚予恩卹,用慰忠魂。其襲次滿時,俱著照八旗之例,賞給恩騎尉;俾其子孫得資以上進,永遠承恩,世食忠貞之報。此外有似此等應行分別加以優卹者,著軍機大臣會同該部詳悉查明具奏,候朕再降諭旨。國家承平百餘年,中外一統,滿洲、漢人皆我臣僕,朕亦從不肯稍分畛域;綠旗將弁中,果有藎誠為國、克奏膚功者,自應錄敘從優,恩施後裔。若其身歷戎行而巽恇怯、僨事失機,亦必明正典刑,俾率師武臣知所儆戒!總之,示懲示勸,一惟其人功罪所自取,而無所容心曲徇於其間;所以昭信賞必罰之大經,皆於是乎在。將此通諭中外知之。欽此』。遵旨具奏:按吏部進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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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冊及兵部歷年檔案,將漢世職各該員事蹟詳加查閱,分繕清單具奏。奉旨:『向來綠旗世職,無承襲罔替之例;第念官弁等果能宣力效忠、勳猷卓越,則國家延賞酬庸,誼無歧視。前經降旨將黃芳度、張勇等特予加恩,准其子孫永遠承襲世職;並令軍機大臣會同兵部詳查國初以來凡有功冊可稽者,分別等次,通行列名具奏請旨。茲據覆奏,內有殉節陣亡之張國彥、徐勇、鄭之文、賈大第、鄭鈺、房星、趙邦試、林芳、康泰、康海、許雲、游崇功、羅萬蒼、徐宗仁、李國勳、劉貴才、劉芳雨等十七員,又軍功較著之惠應詔、梁化鳳、仝光英、黃熙瓚、李皇詔、李之芳、陳世凱、許正、蔣懋勛、趙應奎、潘育龍、藍廷珍、樊廷、冶大雄等十四員,覈其事蹟,或致命疆埸,克昭義烈;或折衝閫外,茂著勤勞。均宜錫以殊施,俾臣工共知激勸。所有張國彥等子孫,其世職有尚應承襲者,俟將來襲次滿時,著加恩各賞給恩騎尉;其現在襲次已滿者,亦著一體賞給恩騎尉:並准其世襲罔替,庶藎臣後裔得以長荷渥恩,副朕格外嘉績褒忠之至意』。

  嘉慶六年奉旨:『臺灣勦匪案內陣亡各弁之子弟,因措費艱難,以致驗看逾限;該省距京較遠,其世職各員家道寒微,無力進京,自係實在情形。嗣後遇有邊省學習期滿世職人員實在無力進京者,著加恩賞借年半俸銀,俾資路費,以示體恤。倘借俸之後,仍有耽延逾限者,該督、撫即參奏,照例辦理』。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五百八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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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綠旗營制

    福建臺灣巡撫

  福建臺灣巡撫一人(駐紮臺灣府城,節制二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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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鎮總兵官

  臺灣鎮總兵官一人(駐紮臺灣府中路口,兼轄臺灣北路、臺灣水師二協、臺灣城守、臺灣南路、臺灣嘉義、臺灣艋舺、臺灣恆春、臺灣道標、臺灣南路下淡水七營)。中營中軍遊擊一人、中軍守備一人、千總一人、把總三人、外委四人、額外外委三人,兵四百七十二名。

  臺灣北路協副將一人(駐紮埔裏社,統轄本標中、右二營)。中營中軍都司一人、千總一人、把總三人、外委六人、額外外委五人,兵七百六十二名;右營遊擊一人(駐紮臺灣府)、中軍守備一人、千總一人、把總二人、外委六人、額外外委三人,兵五百四十三名。

  臺灣水師協外海水師副將一人(駐紮安平,統轄本標中、左、右三營)。中營中軍外海水師都司一人、千總一人、把總一人、外委二人、額外外委三人,兵三百六十三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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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營外海水師遊擊一人、中軍守備一人、千總一人、把總一人、外委一人、額外外委二人,兵三百三十二名;右營外海水師都司一人、千總一人、把總二人、外委二人、額外外委二人,兵三百三十三名。

  臺灣城守營參將一人(駐紮臺灣府北路口,統轄本標左、右二營)。左軍守備一人(駐紮[南]路崗山汛)、千總一人、把總二人、外委三人、額外外委一人,兵三百十七名;右軍守備一人(駐紮北路下加冬汛)、千總一人、把總二人、外委四人、額外外委一人,兵三百八十三名。

  臺灣南路營參將一人(駐紮鳳山縣)、中軍守備一人(駐紮水底寮)、千總一人、把總二人、外委三人、額外外委四人,兵四百二十六名。

  臺灣嘉義營參將一人、都司一人(均駐紮嘉義縣)、守備一人(駐紮斗六門)、千總二人、把總五人、外委六人,兵一千二百六十八名。

  臺灣艋舺營外海水師參將一人(駐紮艋舺渡,兼轄滬尾、噶嗎蘭二營)。中軍守備一人、千總一人、把總二人、外委三人、額外外委二人,兵四百三十七名;滬尾營外海水師守備一人(駐紮滬尾臺塘)、把總一人、外委二人、額外外委三人,兵二百四十三名;噶瑪蘭營都司一人(駐紮五圍)、千總一人、把總三人、外委二人、額外外委三人,兵三百八十三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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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恆春營遊擊一人(駐紮恆春縣)、中軍守備一人(駐紮鵝鑾)、千總一人、把總二人、外委三人,兵四百四十名。

  臺灣道標都司一人(駐紮臺灣府南路口)、千總一人、把總三人、外委三人,兵四百六十六名。

  臺灣南路下淡水營都司一人(駐紮豬毛口)、千總一人、把總二人、外委三人、額外外委二人,兵三百三十四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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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澎湖鎮外海水師總兵官

  澎湖鎮外海水師總兵官一人(駐紮澎湖媽宮汛,統轄本標左右二營)。左營兼中軍外海水師遊擊一人、中軍守備一人、千總一人、把總四人、外委二人,兵四百五名;右營外海水師都司一人、千總一人、把總二人、外委二人,兵三百六十三名。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五百九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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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議敘通例

    軍功議敘

  雍正元年諭:『進藏及克復臺灣有功人員,其現在者俱已議敘,惟已經身故者未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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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敘。同為國家立功之人,乃以身故之後,不得均霑恩卹,朕心深為憫惻!著即酌加議敘,著為定例,以副朕錄有功之至意。欽此』。遵旨議定:文武官出征立功,未及議敘身故者,統兵官按立功大小、分別等第,造冊送部。係一等、二等軍功,給一子監生;遇把總員缺,該督、撫揀選拔補。三等、四等軍功,給一子監生;遇外委、把總員缺,該督、撫揀選拔補。五等軍功,給一子監生;或願應試、或願隨營食糧,各聽其便。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六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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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軍功優敘

  康熙二十一年(?)平定臺灣,奉旨:『在事官員各加一級,兵丁各賞一次』。

  又奉旨:『官兵遠抵海疆,冒險勦寇,非陸路用兵可比。在事官員著各再加一級、兵丁著再賞一次,以示特加優渥至意』。

  是年,議敘福建克復海疆各島廈門、金門等處有功官弁,例應功加一等者加二等、應功加二等者加四等,以次遞加,分別議敘。

  雍正元年,議敘克復臺灣官弁,各功加三等;防守淡水營各官,各功加二等;防守澎湖、廈門各官,各加一級。奉旨:『臺灣地方,自古未屬中國;皇考以聖略神威,取入版圖。逆賊倡亂,占據臺地;皇考籌畫精詳,指授地方官員遣調官兵,七日之內克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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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臺。官兵感戴皇考教育之恩,奮勇攻取,甚屬可嘉!茲仰副皇考從優議敘之旨,官員現行議敘功加之外,概行各加一等』。

  乾隆元年,平定福建臺灣北路議敘,總督加三級、提督功加三等,其餘有功官弁一等者功加一等、紀錄二次,二等者功加一等、紀錄一次,三等者紀錄三次。

  五十二年諭:『逆匪林爽文糾集賊黨,滋擾嘉義縣城,圍攻數月;經常青等屢次派兵往援,俱被賊匪阻截。柴大紀在城內率領官兵義民,悉力保護;正在急迫之際,福康安、海蘭察督率將弁官兵鼓勇直進,並不俟貴州、湖南續調兵丁到齊,即將現有兵民分為五隊,派鄂輝等分隊帶領、沿途勦殺賊匪,俱能奮勇直前、不避險阻,將各處莊屯聚之賊匪痛加殲殺,直抵縣城。數月之圍應手而解,城內數萬生靈得獲更生之慶;並將賊人存貯糧米運入縣城,軍糈民食益資充裕。此皆福康安等調度有方,振作士氣;用能克敵致果,迅奏捷音,自應優加寵錫。福康安、海蘭察現俱係侯爵,著晉封公爵,以示優異。其鄂輝、舒亮、普爾普等及巴圖魯侍衛章京並在事出力之鎮將、弁員等,俱能領率兵民,鼓勇奏績;著查明咨部,一併從優議敘』。

  五十三年諭:『逆首林爽文經福康安等設法生擒,辦理周妥,實屬可嘉!在事出力將弁,查明咨部議敘;隨征兵丁,分別獎賞。大學士和珅始終承旨書諭,於一切清滿事件鉅細無遺,懋著勤勞;自應特加優賞。和珅本係一等男爵,著照從前大學士張廷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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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晉封為三等伯。大學士阿桂、王杰、尚書福長安、董誥,夙興夜寐,一體宣勤;俱著交部議敘。孫士毅以鄰省總督,一聞逆匪滋事之信,節次派調兵丁,撥運軍餉、火藥、鉛丸等項源源接濟,迅速周妥;甚為出力。著照從前大學士蔣廷錫之例,賞輕車都尉世職』。

  又以臺灣南、北兩路賊目悉就俘擒,全郡平定,予將軍福康安、參贊大臣海蘭察、鄂輝暨在事出力大小將弁等優敘;隨征兵丁,查明分別獎賞。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六百零一。)

  嘉慶十一年諭:『本日賽沖阿奏「節次垂詢諭旨」並「巡洋官兵拏獲賊目匪夥審明分別辦理」各摺,蔡逆自上年冬間竄至臺灣地方,勾結陸路匪徒肆行滋擾,公然豎旗稱王,焚劫鳳山縣城,並將郡城圍攻數月之久;彼時內地大兵未及配渡,臺郡兵力較單,愛新泰、慶保二人率同地方兵勇隨宜援應,悉力拒守,俱以無虞,其功甚偉。前命賽沖阿查明據實保奏,茲復據賽沖阿奏稱:「當蔡逆匪船進口之時原有一百餘隻,維時李長庚在鹿耳門招外寄椗,愛新泰、慶保與該提督約信會合,用計火攻,前後焚燒大小賊船計七十餘隻;匪船駛近招口,經李長庚督兵攻勦,不能出口。適風順潮長,賊始乘機竄逃」等語。是蔡逆之不能久於窺伺臺灣,實係伊二人同李長庚夾攻之力。李長庚亦並無玩縱情事,惟伊究係專管水師之員,疏防之咎實無可辭;是以將伊革去頂戴,責令自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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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愛新泰、慶保原在陸路防守,今餘匪搜捕將淨,全郡敉寧,允宜褒獎勤勞,以昭懋賞。愛新泰前因收復鳳山、肅清南路,已賞給雲騎尉世職;著再施恩,加賞為騎都尉世職。慶保著加恩賞給雲騎尉世職,並賞戴花翎。副將金殿安、什格、參將英林、同知吳應魁,前此進兵斗六門,與賊匪打仗得勝,殲獲多名;茲既據賽沖阿查明尚無捏飾情事,著施恩均交部議敘。其餘員弁、兵勇、屯番內有實在出力應行保奏者,著賽沖阿確切查明,再遵前旨保奏。至守備王贊,前此堵御蔡逆本屬出力,是以加之恩擢;此次復能實力巡緝,拏獲賊目、賊夥多名,殊屬奮勉!著加恩照賽沖阿所請,再行賞戴藍翎』。

  又以克復臺灣鳳山縣城,賞還總兵愛新泰花翎。

  又諭:『李長庚奏「攻勦蔡逆情形」一摺,覽奏實深憐憫!此次李長庚督兵圍捕蔡逆,殲擒盜匪多名;且能不遺餘力,攏船擒捕,以致身受多傷,實為奮勉。本應即予甄敘,特以前在鹿耳門不能截拏蔡逆,曾經革去翎頂,責令立功自贖;茲著加恩先行賞還頂戴。該提督惟當益矢感奮,果能乘蔡逆窮蹙之時設法擒獲,捷音奏到,不特賞還花翎,仍當錫以世職之封。黃飛鵬係浙江總兵,協勦出力,致被彈擲傷腰,亦屬可嘉!著交部議敘』。

  十三年,以舟師搜勦蔡、朱二逆夥黨並續獲艇匪船,予遊擊陳夢熊參將,戴花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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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年諭:『張師誠等奏:殲除海洋積年首逆蔡牽,將逆船二百餘犯全數擊落海,並生擒助惡各夥黨;覽奏欣慰之至!王得祿、邱良功協力奮追,殲除首惡,均屬可嘉。而王得祿額角手捥各受重傷,仍復奮不顧身,趕攏賊船追勦,致該逆登時落海,厥功尤偉!王得祿著加恩晉封子爵,並賞給雙眼花翎、白玉翎管一箇。邱良功左受傷,本船被賊艘碰壞,不能前進,勞績稍遜;邱良功著加恩晉封男爵。至該逆用番銀作為子,可見鉛丸已屬罄盡;總由阿林保、張師誠年來於各海口巡防嚴密,使一切火藥、米石概行杜絕,不得稍有透漏。該逆乃日益窮蹙,立行殲滅,辦理實屬認真。總督阿林保、巡撫張師誠,均著交部從優議敘,以示嘉獎』。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六百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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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綠營處分例

    限 期

  康熙十一年(?)題准:凡欽部事件,督、撫、提、鎮皆以文到日為始,限四月具題;兼管二省之總督所管隔省事件,限六月具題。福建之臺灣、廣東之瓊州、湖南、廣西、雲南、貴州之苗疆、陝西之安西、四川之寧遠府所屬州縣,各該督、撫於正限之外,分別展限;該省提、鎮,亦照巡撫例展限。江南等處提督管兩省者,照總督例展限。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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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限月日,皆專責督、撫、提、鎮計月議處。不分坐屬官,若違限不及一月者免議;違限一月者罰俸三月,二月者罰俸六月,三月者罰俸九月,四、五月者罰俸一年,半年以上降一級留任,一年以上降二級留任,二年以上降三級調用。倘事屬繁重,限內難結者,承查、承辦官將情由申詳該督、撫、提、鎮題明展限。如將易結之事遲延不結、或將難結情由不申詳督、撫、提、鎮,將屬官題參;或限內並違限不及一月者,將承查、承辦官罰俸三月。若事已完結,將屬官以遲延題參違限不及一月者,督、撫、提、鎮免議,屬官亦免議。若違限一月,承查、承辦官罰俸一年,督、撫、提、鎮仍計月處分。

  三十二年覆准:福建之臺灣、澎湖升任官,均令新舊交代。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六百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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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 運

  嘉慶十二年議定:臺灣運解兵餉,原例定有限期。惟該處遠隔重洋,風信靡常;倘因守風信致稽時日者,取具該管地方官印結報部,免其遲延處分。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六百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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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奏章文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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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光七年諭:『明保係總兵降用副將人員,例本不應遞摺。其在署臺灣鎮總兵任內,因所屬安平協地方有營兵搶毀米船一案意存諉卸,被參降調,毫無屈抑,自應靜候部選;輒敢呈遞封章求賞差使,實屬不安本分,膽大妄為!明保著即革職,交該旗嚴加管束』。

  十三年諭:『瑚松額等奏:查明提督馬濟勝因節次奏報各摺遲延,誤以為傳牌內不填里數所致;率於奏報馳赴鳳山拏辦粵匪一摺傳牌內填寫「限行六百里」字樣,實屬錯誤!馬濟勝著交部議處。欽此』。遵旨議准:嗣後尋常摺奏由驛接遞,不得輒限四、五六百里。倘有混行填發者,降一級調用』。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六百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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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儀 制

  道光三年奏定:調補臺灣武職所帶人役,總兵、副將三十名,參將、遊擊、都司二十名,守備以下等官十名。旗員外任綠營武職,照漢官加一倍。違定數多帶者,降一級調用。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六百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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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拔 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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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康熙五十二年議准:臺灣營兵以三年為滿,由內地各營選年力精壯、有身家者撥往換班。各該營造具年貌、籍貫並註明疤痣、箕斗清冊三本,一存原營、一交廈門點兵官覈驗、一交臺灣驗明收伍。換回之日,仍照冊稽察,發回各原營。其在臺灣逃亡、裁革兵缺,不得在彼募補;於臺灣呈報到日,各原營即照數選兵撥往廈門。無論水、陸,計有十名以上,即委千、把等一名搭船管押,前往歸伍。如換班時有私相頂替及換名不換人者,將管押官革職,內地該管官與臺灣該管官各降二級調用。總兵官不稽察者,降一級留任;提督罰俸一年,總督交與吏部察議。如查出揭報題參者,免議。

  雍正五年奉旨:『臺灣換班兵丁,著該管官選勤慎可用之人撥往。倘兵丁到彼有生事不法者,或有發覺、或被駐臺官參出,將選撥之該管官一併議處』。

  乾隆六年奏准:臺灣換班兵丁,由內地各營選撥。如到臺生事不法,將原選撥官降一級調用。

  道光四年諭:『前據趙慎畛奏:臺灣營弁,請照海疆久任之例,計俸升補;當交兵部議奏。茲據奏稱:「駐臺守備以上久停更調,而千、把總以下仍係紛紛更換,於海疆情形未能周知,不足以資約束。嗣後臺灣千、把總、外委、額外外委等弁三年期滿,俱著毋庸調回內地;其留臺分別保題升補之處,均著照所議行。至該督奏請千總俸滿先加升銜,未免過優;且留臺將備等向無此例,亦覺兩歧。所請,著不准行。該處營員現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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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定章程,而班兵仍照舊三年更換。惟兵丁內有由臺召募土著入伍者,一經著有勞績,不得不加以甄拔;若年久拔補漸多,則營弁半屬臺地之人,易滋流弊,殊非杜漸防微之道。著該督等遇有千、把、外委等缺,仍按嘉慶九年兵部奏定章程:凡由臺募兵丁甄拔並召募臺地土著兵丁,均不得過十分之一,以符定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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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軍 器

  道光三年奏定:臺灣地方,除熟番、屯丁應用器械及民間菜刀、農具外,如有私藏弓箭、腰刀、撻刀、半截刀、標槍、長矛等項及私造各色旗幟,該地方官均照失察販賣軍器例分別議處。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六百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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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約 束

  嘉慶十二年議定:臺灣換班兵丁脫逃,管帶官防範不嚴,每名降一級留任;其原營派撥不慎之員,每名罰俸一年。

  道光三年奏定:臺灣遊擊、守備等官,有貪酷乖張以致起釁生事,革職提問。參將、副將、總兵如徇庇不行揭報者,均降三級調用;止於失察者,均降一級調用。若文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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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知以下等官有貪酷乖張,武職瞻徇隱匿不行告知督、撫者,降一級留任。

  又奏定:臺灣係海疆重地,換班兵丁由內地各營派往,該管官詳加遴選,將勤慎安分之人派往;其不安分者,當即革伍,不准派往。至到臺後,責令臺營該管各官嚴行約束。如兵丁酗酒毆斃人命,將臺營約束不嚴之該管官降一級調用,兼轄官降一級留任,原營派撥不慎之員均罰俸一年。若結會拜盟、糾夥持械欺壓良善及逼索詐姦、擾害地方以致釀成事端者,將臺營約束不嚴之該管官革職,兼轄、統轄各官均降二級調用,總兵降一級調用,原營派撥不慎之員降一級留任。

               (--以上「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六百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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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 甲

  雍正十一年議准:臺灣多流寓之人,除立有產業兼有父母、妻子者,自有十家甲牌可稽。其並無家室產業如佃戶、傭工、貿易之類,取具業主、房主、鄰佑保結,附於甲牌之末彙報,以備稽察。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六百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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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邊 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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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乾隆五十四年諭:『大黃藥料為民間療病所必需,前因不准與俄羅斯交通貿易,恐姦商私行偷漏,是以諭令沿海各省督、撫飭屬實力稽查。旋經續降諭旨,不可查辦過當,以致因噎廢食;並令各就地方情形妥立章程,發給官票,以憑查驗。原恐各處海口地方偷販出洋,轉售俄羅斯希圖厚利,必須嚴加查禁。至內地各州、縣本可任其商販流通,若一概令請官票始准採買行運,地方官辦理不善,非特胥吏藉端勒索擾累商人,而各州縣不肖官員亦難保無從中染指之弊,以致商販裹足,藥材短缺,於民間多有未便,殊非朕惠愛閭閻之意。嗣後大黃一種,止須於各省沿途口岸及直隸之山海關等關口近邊地方嚴行飭禁,毋許絲毫偷漏;即陝、甘兩省,亦止當於嘉峪關、榆林等處加意查察。其內地省分,如臺灣、瓊州、崇明等處地懸海外,仍著各該地方官酌定限制,給予官票呈驗,以防私販偷漏;其餘各州、縣,均聽其照常販運,毋庸給發官票,以免紛擾而便民用』。

  道光四年諭:『趙慎畛等奏「請嚴禁民人私墾生番境內地畝」一摺,福建臺灣彰化縣所轄水裏、埔裏兩社係在生番界內,向以堆築土牛為限,民人樵採例禁侵越;近年以來,該處生番因不諳耕作,將熟番招入開墾。據該督等查明,該熟番與漢民交契、結姻者頗多,恐漢姦私入,溷雜難稽。或因生番懦弱,逞強欺占;該生番野性未馴,必致爭鬥肇釁,釀成巨案,不可不嚴行飭禁。現在農事已畢,著即飭令各社屯弁及通、土等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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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越入各熟番,概行召回,不准逗遛在內;以後,亦不許再有潛往。如敢抗違,該廳、縣等立即會營拏究。並著於集集鋪、內木柵二處隘口設立專汛,即飭北路協副將於彰化營內就近移撥弁兵,實力防堵,毋許番民擅自出入。鹿港同知、彰化縣每年分上下兩班輪往巡查一次,仍按月取具汛弁及屯弁、通、土等切結,由廳、縣加結通報。並責成臺灣鎮會同該道、府嚴行查察,該弁兵如有疏懈徇縱情弊,即行分別斥革治罪;倘該廳、縣視為具文,督查不力,亦即據實參奏,交部議處。該處開墾一事,嗣後不必開端,永當禁止。該督等務飭屬認真稽查,毋得日久生懈,以靖地方』。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六百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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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 禁

  康熙五十六年覆准:臺灣產米,不許私運出洋販賣。至漳、泉、廈門等處米少價貴,有船從臺灣帶米至該處者,准其照時價糶賣。

  雍正七年議准:臺灣南路、北路一帶山口,生番、熟番分界勒石,界以外聽生番採捕。如民人越界墾地、搭寮、抽籐、弔鹿及私挾貨物擅出界外者,失察之該管官降一級調用,該上司罰俸一年;若有賄縱情弊,該管官革職,計贓治罪。如三年之內民番相安無事,將該管官紀錄一次;社甲兵丁人等,該督、撫酌加獎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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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年議准:臺灣海外重地,文武官弁必互相稽察。若有貪酷乖張以致起釁生事者,如係武職遊擊、守備以下等官,將不揭報之副將、參將降三級調用,不題參之總兵官降二級調用,不告知督、撫之文職降一級留任;如係文職同知以下等官,將不揭報之道、府降三級調用,不告知督、撫之武職降一級留任。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六百二十九。)

  乾隆九年諭:『此後臺灣武職大小各官創立莊產、開墾草地,永行禁止。倘有託名開墾者,將本官交部嚴加議處,地畝入官;該管官通同容隱,並行議處』。

  二十六年奏准:內地民人無照偷渡臺灣者,該地方官拏獲人犯,詳報該總督、提督訊明由何處出口、入口,一名至九名者,將守口員弁罰俸一年;十名以上,降一級留任;二十名以上,降一級調用。其兵目、澳保在本管汛地拏獲者,毋庸給賞。如在洋面拏獲偷渡人犯十名以上同船戶、客頭並獲者,賞銀四兩;每十名以上,照數遞加。如偷渡船隻尚未出洋,別汛兵目、澳保盤獲者,減半賞給。所賞銀兩,即令地方官先行墊給;候定案後,於偷渡船隻變價充公銀內給還。守口員弁拏獲一起,准其記功一次註冊;積至十次者,查其平日居官果屬才優,即量予拔擢。若非偷渡之人,而員弁、兵役敢於妄拏圖功邀賞者,一經審出,即行嚴參,從重治罪。

  又奏准:廈門為渡臺之總路,而臺屬淡水廳及臺灣、鳳山、諸羅(今改嘉義)、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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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四縣所轄各小港,均為進臺咽喉;拏獲偷渡人犯,究明由何處出口、入口,將失察縱放出入之口岸員弁,一併嚴行參處。

  四十九年奏准:臺灣流寓民人情願回籍者,概免給照,准其自赴鹿耳門總口,將姓名年貌、在臺灣在籍住址告知船戶開列總單,由船戶持交口岸員弁驗戳掛號,隨時放行。其南、北一帶口岸不許內地船隻往來之處,仍照舊例嚴禁,不許私越。

  又奏准:內地民人往臺灣者,該地方官給予照票,由廈門盤驗出口;其無照偷渡者,嚴行禁止。若拏獲偷渡之人,詳報該總督、提督訊係逸犯逃遣,問明沿海陸路在何處進口、何處藏匿;如知情賣放窩隱者俱革職治罪外,其失察進口員弁降二級調用,失察藏匿地方員弁降一級調用。如失察無照民人眷屬偷渡過臺者,降二級調用;失察隻身民人偷渡者,降一級調用;徇隱不報者,革職。該地方官能盤獲逸犯逃遣,每一名准予紀錄二次;拏獲攜帶妻子脫逃者,每一起准予加一級。其兵目、澳保能將偷渡各項人犯在洋拏獲,訊明屬實,即將船隻貨物賞給兵丁,以示獎勵。其有照商船因風飄泊到岸者,驗明牌照,立即放行;如兵役藉端需索,將該管官降二級調用、兼轄官降一級調用。倘有積慣船戶、客頭在於內地沿海小港攬載圖利致姦民私越出洋,地方官能拏獲者,即照拏獲逸犯逃遣之例議;如不實力查拏,照偷渡之例查議。至官兵因公差委,將所乘船隻偷渡無照人等,專管官知情者革職提問,不知情者革職;兼轄、統轄官不行揭報,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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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一級調用;總兵降一級留任;提督不行題參,罰俸一年;總督不行題參,交吏部察議。

  五十四年奉旨:『沿海小港查禁既嚴,凡有搭載前往臺灣民人,非由正口無從徑渡;恐不特胥吏、兵役等從中多索錢文,即守口文武員弁亦難保無通同染指。是私渡之弊或可禁絕,而勒掯賣放之端即由此起。總在該督、撫及臺灣鎮、道等督飭守口文武員弁實力稽查,隨時嚴密。若查出胥吏、兵役人等婪索私放,即行嚴辦示懲;不得視為具文,久而生懈。自此次立定章程之後,再有多索搭載船租飯食銀兩、故意刁難及得贓放行、私越海口諸弊,惟該督、撫及鎮、道等是問,不僅將海口文武員弁從重治罪已也』。

  嘉慶六年奏准:臺灣南、北一帶口岸如有私越之人,將不行查禁之口岸員弁罰俸一年。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六百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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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巡洋捕盜

  乾隆五十九年奏准:臺灣水師將弁按照巡期親歷各處,實力巡哨。遇有失事,若於巡期內將本境應行緝捕之犯能於疏防限內拏獲及半者,免其議處;一案盜犯全行拏獲者,准其加一級;疏防限外全獲者,准其紀錄二次;能首先拏獲鄰境劫掠盜犯一案、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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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無承緝逃盜者,准其送部引見。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六百三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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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簡 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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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綠營簡閱營伍

  乾隆元年奉旨:『各省營伍離提、鎮遼遠,不能親身稽察;該督、撫酌量地方營制,如何令提、鎮等隔數年一次親身查閱?詳議具奏。欽此』。遵旨議定:……福建總督(今改閩浙總督)到任後,閱一次。水師提督(今裁缺),一年閱海壇、閩安、烽火門等處,一年閱金門、南澳、銅山等處,以二年而。陸路提督,一年閱興化、福州、福寧、建寧、延平等處,一年閱泉州、漳州、龍巖、汀州、邵武、永春等處,以二年而。海壇、金門、南澳、臺灣四鎮水師營汛,每年閱一次;福寧、汀州、建寧、漳州四鎮陸路營汛,每年閱一次。……各將出巡回任日期及各營汛官兵技藝是否純熟、軍裝器械是否齊全?具本題報。

  五十一年諭:『前因臺灣孤懸海外、遠隔重洋,民情刁悍,姦徒易於滋事,向來親派御史前往巡視;職分較小,且不能備悉該處情形,實屬有名無實。是以降旨將請派巡臺御史之例停止,令該督、撫及水師、陸路兩提督每年輪值一人前渡臺灣,嚴行稽察;如地方文武有骫法營私、擾累兵民之事,即可就近查明,據實參奏。今思福州將軍亦係該省大員,自應一體輪派。嗣後著該省將軍與督、撫、提、督分年輪值一人前渡臺灣,實力稽查整頓,以期永靖海疆。倘有仍前骫法貪黷等情,即行據實參辦。至海洋風信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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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前已降旨令該督、撫等止須俟風信平穩時配渡前往,不必拘定時日。但遠渡重洋,究係涉險;如該將軍、督、撫、提督內有年逾七十者,著免其前往,以示體恤』。

  五十三年諭:『額設兵丁,原以備差操、防守之用。乃臺灣鎮將各署內竟設有旗牌、伴當、內丁、管班四項名目,總兵署內至有三百餘人之多;以致各設兵丁分班輪值,其餘俱在外自謀生理,甚至有掛名在內貼錢包差、代班差操等弊;實屬不成事體!不可不嚴加禁革。恐別省提、鎮、將弁各署,亦有似此者。著各省督、撫即行詳悉嚴查,如有仍前設立名目、任意役使兵丁至如許之多者,即將該提、鎮、將弁嚴參治罪;務令額兵一體照常操演,毋許藉端曠伍,致滋他弊。第恐日久因循,不能認真整飭;嗣後該將軍等每年輪往查察,務宜實力整頓,秉公辦理』。

  又諭:『臺灣鎮、道各員,令將軍、督、撫、提督大員於每年輪往查察,將鎮、道、府、廳備弁佐雜各員通行查覈具奏。倘有貪縱殃民款蹟別經發覺,將未經參劾之員從重治罪』。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六百三十八。)

  嘉慶十一年諭:『兵部議「將閩省陸路各營協酌歸將軍統轄」一摺,著照所議,閩省除督標、撫標、提標各有專轄外,其餘陸路各營協均交該將軍一體統轄;其訓練操防各事宜,亦俱照所請辦理。惟所議,尚有未周到處。臺灣遠隔重洋,向來該處營伍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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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省將軍、總督、巡撫、提、鎮分年親往巡閱之例;乃近來該將軍等憚於涉險,因循廢弛,殊非慎重海防之道。嗣後該省將軍、總督、巡撫及水師、陸路兩提督,均著自本年為始,輪次親赴臺灣,將該處營汛操防等事逐一認真詳細察覈;事竣後,專摺奏報。本年已有將軍賽沖阿渡臺督勦,著於內渡時查閱具奏。將來該督、撫等即挨次遵照辦理,務期訓練精純、操防嚴肅,用副朕整飭武備、綏靖海隅之至意』。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六百三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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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海巡防

  康熙五十五年覆准:福建省水師提標五營、澎湖水師二營、臺灣水師三營分撥兵船,各書本營旗號,每月會哨一次,彼此交旗為驗。如由西路去者,提標哨至澎湖交旗、澎湖哨至臺灣交旗,皆送臺灣鎮查驗;由東路來者,臺灣哨至澎湖交旗、澎湖哨至廈門交旗,皆送督、撫查驗。如某月無旗交驗,遇有失事,照例題參。

  五十六年覆准:福建省臺灣、澎湖兩協副將,歲率三船親身出洋,總巡各本管洋面;兩協遊、守,分巡各本汛洋面。海壇、金門二鎮,各分疆界為南北總巡;每歲提標撥出十船,以六船歸巡哨南洋總兵官調度、四船歸巡哨北洋總兵官調度。其臺、澎二協副將、金門、海壇總兵官,均於二月初一日起,九月底止,期滿撤回。至各營分巡官兵,挨次更換。如遇失事,各照例題參。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六百三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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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卹 賞

    卹賞陣亡官員

  嘉慶十二年諭:『賽沖阿奏「上年蔡逆滋擾鳳山時所有臺灣陣亡義勇,查明奏請量加優卹」一摺,鳳山縣武舉張元英、革職福寧鎮標右營千總陳藝、鳳山縣幕友監生周蓮當蔡逆勾結臺匪滋事時,均能奮身敵愾,效命疆埸,洵為義烈可嘉!張元英、陳藝,著加等照守備陣亡例賜卹;周蓮,加等照知縣陣亡例賜卹。其打仗陣亡之千總林士輝、署把總張朝龍、署外委王大中、外委巫鉍、兵丁林有良、林瑞枝、陳加駒、林榮光等,著照例咨部議卹』。

  十三年諭:『浙江提督李長庚,宣力海洋,忠勤勇敢;不辭勞瘁,懋著威聲。數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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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來,因閩、浙一帶洋盜滋事,經朕特命為總統大員,督率各鎮舟師在洋勦捕。李長庚身先士卒,銳意擒渠;統兵在閩、浙、臺灣及粵省洋面往來跟勦,艱苦備嘗;破浪衝風,實已數歷寒暑。每次趕上賊船,無不痛加勦殺,前後殲斃賊匪無數,擒獲賊船多隻。蔡逆亡魂喪膽,畏懼已極;聞李長庚兵船所至,四處奔逃。正在盼望大捷之際,乃昨據阿林保等奏到:李長庚於上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由南澳洋面駛入粵洋追捕蔡逆,望見賊船止賸三隻,窮蹙已甚;官兵專注蔡逆,窮其所向,追至黑水洋面,已將蔡逆本般擊壞。李長庚又用火攻船一隻乘風駛近,挂住賊船後艄,正可上前擒獲;忽暴風陡作,兵船上下顛播,李長庚奮勇攻捕,被賊船子中傷咽喉、額角,竟於二十五日未時身故。覽奏,為之心搖手戰,震悼之至!朕於李長庚素未識面,因其在洋出力,疊經降旨嘉;並許以奏報擒獲巨魁之時,優予世職。李長庚感激朕恩,倍矢忠藎;不意其功屆垂成之際,臨陣捐軀!朕披閱奏章,不禁為之墮淚。李長庚辦賊有年,所向克捷,必能擒獲巨憝;朕原欲俟捷奏到,將伊封授伯爵。此時李長庚雖已身故,而賊匪經伊連年痛勦之後,殘敗已極,勢不能再延殘喘;指日舟師緊捕,自當縛致渠魁。況李長庚以提督大員總統各路舟師,今歿於王事,必當優加懋獎,用示酬庸。李長庚著加恩追封伯爵,賞銀一千兩經理喪事;並著於伊原籍同安縣地方,官為建立祠宇,春秋祭祀。其靈柩護送到日,著派巡撫張師誠親往同安代朕賜奠;並查明伊子現有幾人?其應襲封爵,俟伊子服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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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交該督、撫照例送部引見承襲。其李長庚任內各處分,著悉予開復。所有應得卹典,仍著該部察例具奏』。

  又諭:『據阿林保等奏「提督李長庚等在粵洋追勦蔡逆匪船並閩、浙兩洋舟師勦捕分幫土盜,各獲勝仗緣由」等摺,除李長庚中身故,已另降恩旨優卹外,所有隨同在事出力之提督張見陞、總兵許松年等,均著交部議敘;護副將項統打仗受傷,即著以副將升用。其傷亡兵丁,均照外委例賜卹;線民等,均著照例賞卹。其餘受傷弁兵除例賞外,如有因傷身故者,仍照陣亡例賜卹』。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六百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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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卹賞綠營兵丁

  道光十七年覆准:福建省內地綠、旗營兵紅白賞項,歲支地丁銀一萬七千八百四十兩六錢;臺灣歲支地丁銀二千七百九十一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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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卹賞陣亡兵丁

  嘉慶十七年諭:『汪志伊等奏「臺灣換回弁兵在洋遭風淹斃」一摺,據稱「此次臺灣換回之督標五營四起弁兵伍得喜等配坐商船,於二月初七日夜在澎湖洋面陡遇暴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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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外洋小金嶼地方衝礁擊碎,淹斃弁兵及水手人等一百餘人」等語;可憫之極,不忍覽視!向來官兵因公差委、遭風飄沒者,係照巡洋官兵淹斃之例辦理。此次淹斃弁兵九十餘員名內,如有曾經出兵打仗及殺賊受傷者,著該督、撫查明,加恩照陣亡例賜卹。該弁兵等均有名冊可稽,即據實查覈,毋稍冒濫。其未經出兵受傷,仍照巡洋例議卹。嗣後弁兵設遭風淹斃,均著照此例分別覈辦。至其餘淹斃水手及鳧水得生兵丁,仍照例卹賞。沈失官製軍械,均查明照例咨部辦理。再,海洋風濤危險,官兵遠涉,亦應加以慎重。著該督、撫飭知各將領於往來配渡時,均宜察看風汛,諏吉開行,俾資順利;毋得冒險輕涉,致有疏虞。欽此』。遵旨議定:巡洋官兵遭風淹斃,如有曾經出兵打仗及殺賊受傷者,照陣亡例議卹;其未經出兵受傷,仍照巡洋例議卹。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六百四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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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馬 政

    綠營馬

  福建督標,官例馬八十四匹、兵丁馬四十六匹;撫標,官例馬三十四匹、兵丁馬二十八匹;陸路提標,官例馬一百八十六匹、兵丁馬一百二十七匹;水師提標,官例馬一百五十四匹、兵丁馬無。漳州鎮,官例馬一百四十匹、兵丁馬九十八匹;建寧鎮,官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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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一百三十二匹、兵丁馬五十二匹;汀州鎮,官例馬九十六匹、兵丁馬五十七匹;福寧鎮,官例馬二百二十匹、兵丁馬四十七匹;南澳鎮,官例馬五十四匹、兵丁馬無;澎湖鎮,官例馬四十六匹、兵丁馬無;臺灣鎮,官例馬三百十匹、兵丁馬七十匹。共官例馬一千四百五十六匹、兵丁馬五百二十五匹;官兵每月共扣朋銀二千八百三十八兩六錢五分,馬每匹例價銀十九兩。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六百四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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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郵 政

    管 驛

  乾隆四十四年覆准:福建糧道原分巡福州、福寧二府;該二府所屬驛務,仍令糧道管理。興化、泉州、永春等府州屬驛務,令興泉永道管理;汀州、漳州、龍巖等府州屬驛務,令汀漳龍道管理;延平、建寧、邵武三府屬驛務,令延建邵道管理:總以臬司總其成。其臺灣一府,並無驛站;惟所屬遞送公文,責令該道隨時督察,以專責成。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七百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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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軍 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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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海內河長江巡哨各船

  福建外海,長龍船一、舢板十九(提標中營、海壇鎮標左營、右營、金門營、湄州營、閩安協左營各二,提標右營、前營、後營、閩安協右營、烽火營、銅山營、南澳鎮標左營各一)、小艇船十四(福寧鎮標左營、烽火營各三,南澳鎮標左營二,提鎮後營、海壇鎮標左營、金門營、銅山營、閩安協左營、右營各一)、哨船十四(提標中營、左營、右營、銅山營、海壇鎮標右營、湄州營各二,督標中營四)、龍槽船二(金門營、銅山營各一)、罾船一(閩安協右營)。

   (原設督標水師營、提標中營、左營、右營、前營、後營、金門鎮標左營、右營、海壇鎮標左營、右營、南澳鎮標左營、福寧鎮標左營、閩安協左營、右營、烽火營、銅山營、臺灣水師協中營、左營、右營、澎湖協左營、右營、三江口、淡水營同安船二百二十二,水師提標中營、前營、左營、右營、臺灣水師協左營、右營、澎湖協右營趕繒船十,澎湖協左營、右營雙篷船二,烽火營雙篷船一、金門鎮標左營、右營、海壇鎮標左營、右營、閩安協左營、右營米艇船三十,臺灣水師協右營杉板船一,臺灣水師協左營橫洋船一;今裁改。)

  雍正十年議准:各省修造戰船,由督、撫、提、鎮委副、參會同文職道、府領價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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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委都司協同文職府佐等辦料修造;如係將軍標下之船,委參領以下等官同領同辦。凡屆修造之年,各該營於五月前將小修、大修之船分析呈報該上司照例題咨,承修官照額定小修、大修拆造價值,備具冊結支領。江南、江西、福建、浙江、湖廣、廣東等省,於屆修兩月之前領銀備料;臺灣、瓊州於四月前領銀備料;天津、山東,於八月前領銀備料。各該營均於屆修前一月底將船駕赴廠所,承修官即於次月興工,依限報竣。如該營員於屆修造之年不依限申報及屆修之前一月底不將船駕赴廠所者,皆照遲延事件例議處。若承修官玩視船工將價值延挨請領者,降一級調用;該上司故意留難以致遲延者,將該上司降一級調用,承修官免議。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七百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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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兵 籍

    各省考拔營兵

  康熙五十二年議准:臺灣營兵以三年為滿,由內地各營選年力精壯、有身家者撥往換班;各該營造具年貌、籍貫並註明疤痣、箕斗清冊三本,一存原營、一交廈門點兵官覈驗、一交臺灣驗明收伍。換回之日,仍照冊稽察,發回各原營。其在臺灣逃亡、裁革兵缺,不得在彼募補;於臺灣呈報到日,各原營即照數選兵撥往廈門。無論水陸,計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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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名以上,即委干、把第一名搭船管押,前往歸伍。如換班時有私相頂替及換名不換人者,將管押官革職,內地該管官與臺灣該管官各降二級調用。總兵官不稽察者降一級留任,提督罰俸一年,總督交與吏部察議;如查出揭報題參者,免議。

  光緒六年奉旨:『沿海各營,向有額設外海水師。自輪船駛行後,額設戰船全無所用;亦宜變通舊制,分別裁汰』。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七百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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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 部

   名例律

    常赦所不原

  乾隆五十七年諭:『京師自春徂夏,總未得有透雨。朕齋心虔禱,望雲瞻禮,宵旰靡寧;節經降旨屢沛恩施,以期感召甘和,渥霑澍澤。旬日以來,尚在盼雨未得,朕心實增焦切。因思近年來臺灣海洋盜氛甚熾,曾諭該省督、撫從重示懲;原期禁戢兇暴,以安良善。乃積年附近海洋省分督、撫等奏報拏獲洋盜,多係一面奏聞、一面即行正法;雖屬「辟以止辟」之意,第恐所獲之犯未必盡係正盜,甚至重利輕生、頂兇認盜,而正盜轉至遠颺,又或姦民因讎誣指,其中或有冤抑亦未可知,殊非朕靖盜安民之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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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用刑失當,雖距輦轂甚遠,然皆朕率土之民;京師缺雨,或由此乎?朕子惠元元,遠近豈有歧視!此後臺灣地方拏獲盜犯,該督、撫審明後如果係首盜,自應即行正法以儆兇頑;若止係隨從夥黨及把風接贓等犯,仍按照常例分別辦理。其附近海洋及各直省,凡遇命、盜等案,俱應細心研訊,務期情真罪當,按例辦理;不得有意從嚴,株連累!此係朕籲天祈澤、夙夜焦勞之極思,各督、撫等尚其敬體朕意,詳慎庶獄;以期共迓祥和,庶冀甘霖速沛』!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七百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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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存留養親

  一、……閩省不法棍徒引誘偷渡之人包攬過臺、中途謀害人未死同謀者,……應發臺灣無籍游民兇惡不法、犯該徒罪以上情重者,……引誘包攬偷渡過臺、招集男婦至三十人以上者,……俱不准聲請留養。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七百三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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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徒流遷徙地方

  一、應發黑龍江等處條例內,如……閩省不法棍徒引誘偷渡之人包攬過臺、中途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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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人未死為從同謀者,……俱改發回城喀什噶爾、烏什、葉爾羌、阿克蘇、和闐等處先儘大小伯克酌給為奴,再分給力能管束之回子,俱面剌「外遣」字樣。如有不服管教及脫逃被獲者,除用藥迷人得財為從一項係照強盜免死減等仍應正法外,其餘各條人犯俱在配用重枷枷號三月、杖一百,給主嚴加管束;仍將一年內發到人犯若干、現存若干名,於年終咨報軍機處、刑部彙開清單具奏。

  一、應發黑龍江等處條例內,如……臺灣游民獷悍兇惡肆行不法、犯該徒流以上情重者,……俱改發新疆給官兵為奴,……以上改發新疆人犯,均面刺「外遣」二字。……

  一、應發黑龍江等處條例內,如……閩省不法棍徒引誘偷渡之人包攬過臺、中途謀害人未死為從同謀者,……俱改發回城酌給大小伯克(今裁)及力能管束之回子為奴,面刺「外遣」字樣。如有不服管教及脫逃被獲者,除用藥迷人得財為從一項係照強盜免死減等仍應正法外,其餘各條人犯俱在配用重枷枷號三月、杖一百,給主嚴加管束;仍將一年內發到人犯若干、現存若干名,於年終咨報軍機處、刑部彙開清單具奏。

  一、應發黑龍江等處條例內,如……其閩省不法棍徒引誘偷渡之人包攬過臺,中途謀害人未死為從同謀者,……共十條,俱仍復舊例,發往黑龍江給披甲人為奴,照例刺字。

  一、應發黑龍江等處及停發新疆改發內地條例內,如……臺灣游民獷悍兇惡肆行不法、犯該徒流以上情重者,……共三十五條,俱改發雲、貴、兩廣極邊瘴地方充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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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改發駐防及內地充軍者,……俱面刺「改發」二字;有應刺事由者,仍刺事由。

  一、應行發遣黑龍江、吉林等處人犯,除……其餘應發黑龍江為奴條例內如閩省不法棍徒私充客頭包攬過臺引誘偷渡之人、中途謀害未死為從同謀者,……共十八條,俱改為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瘴充軍,毋庸以足四千里為限,面刺「改發」二字。如在配脫逃被獲,用重枷枷號三月。倘在配滋事及逃後行兇為匪並拏獲時有拒捕者,俱照平常遣犯治罪。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七百四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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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戶律倉庫

    錢糧互相覺察

  乾隆五十四年諭:『伍拉納等奏「審明營書盜用鈐記冒領餉銀,把總知情朋分,將黃國材擬斬立決、陳得擬絞監候,請旨即行正法」一摺,此案營書黃國材膽敢於進勦臺灣賊匪之際乘機盜用鈐記,冒領餉銀;把總陳得通同容隱,分得銀三十兩:均屬目無法紀,情節實為可惡!閩省營伍廢弛已久,而臺灣弁兵等庇賭包差、得受陋規諸弊,接踵破露。現在正須嚴加整頓,從重懲治,庶弁兵等知所儆畏,不敢仍前藐玩。今黃國材、陳得二犯既據該督等審明盜用鈐記冒領餉銀,彼此分用屬實,自應一面正法、一面奏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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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何屈彼處?乃伍拉納等猶待請旨遵行,殊屬失之拘泥。伍拉納、徐嗣曾俱著傳旨申飭』。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七百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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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兵律軍政

    縱軍擄掠

  一、調臺兵丁及臺灣催餉社丁,如藉端需索、擾害番社,依嚇詐例,計贓從重論;無贓者,照不應重律杖八十、革退。該管官徇隱失察,交部分別議處(謹案:此條乾隆五年定)。

  道光十三年諭:『程祖洛奏「請將縱容弁兵勒索滋事之遊擊庚音保等分別革審」一摺,此案徵調勦捕臺匪之福寧營兵,內有駐防寧德縣兵定期不行,需索轎價銀兩;該管遊擊庚音保開送清單,索用轎夫多名,該縣照單付給。該兵丁等又訛搶林世通鹽館及民人黃連清、張宜等家錢物,並將哨捕林東海毆傷;管領千總李祥福索借番銀二十圓,又與管領把總張世泰縱兵勒索;把總阮飛鳳並非管領之弁,率以該縣未備摃夫、請改行期,又於兵丁訛搶等情代為支飾。庚音保係統轄大員,不知嚴加約束,任令滋事,轉以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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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遲誤軍行為詞;實屬荒謬!所有福寧鎮標右營遊擊庚音保、千總李祥福、把總張世泰、阮飛鳳,俱著革職;交魏元烺提集全案人證、卷宗,秉公審辦』。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七百七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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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藏應禁軍器

  一、臺灣民人停止製造鳥槍;違者照例治罪(謹案:此條係乾隆二年定例)。一、內地姦民在產硝磺地方私行煎穵,無論已、未興販,照臺灣之例科斷:十斤以下,杖一百,刺字;十斤以上,杖六十,徒一年;每十斤加一等。百斤以上及合成火藥在十斤以下者,發近邊充軍;三百斤以上及合成火藥在十斤以上者,照私鑄紅衣等大小位例處斬,妻子緣坐、財產入官。如將硝磺濟匪,以通賊論:知情故縱及隱匿不首,並與犯同罪,至死減一等。俟軍務完竣,仍照舊例辦理(謹案:此條同治元年定)。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七百七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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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兵律關津

    盤詰姦細

  嘉慶十二年諭:『漢人私入番地,來往句結,甚且透漏內地消息、指示內地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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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釀患不可勝言。嗣後非但通事人等不准私入番地,即內地民人凡有通曉番語者私自潛往,即係漢姦;亦當普行禁止,以杜句結』。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七百七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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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出外境及違禁下海

  一、臺灣流寓之民凡無妻室者,應逐令過水,交原籍收管。其有妻子、田產者,如犯歃血訂盟、誘番殺人、捏造匿名揭帖、強盜窩家、造賣賭具,應擬斬、絞、軍、流等條,除本犯依律例定擬外,此內為從罪輕之人並教唆之訟師,均應審明逐令過水。其越界生事之漢姦,如在生番地方謀占番田並句串棍徒包攬偷渡及販賣鴉片者,亦分別治罪,逐令過水(謹案:以上三條雍正八年定)。

  一、洋船掛驗出口之時,該汛弁詳細驗明,押交前途各汛押送;俟放洋後,方許回汛。如船戶有違禁攬載偷渡者,一經拏獲,即嚴行究擬。兵役按拏獲偷渡人犯名數給賞:十名以上,各賞銀二兩;每過十名,遞加二兩;至五十名以上,各賞銀十兩:即於該船戶名下追出充用。倘不實力查拏,以致疏脫十名以上者,兵役各責二十板;每過十名,加責十板;至四十名以上,各責四十板,革役;五十名以上,枷號一月發落,專管兼轄官,分別議處。其洋船回時,如有照外多載或頂充偷渡、又潛匿不回等弊,船戶、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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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俱照窩藏盜賊例治罪;出結之族鄰、行保,杖一百、徒三年。承查出結及汛口盤查各員,交部議處;有贓革職,杖一百、流二千里,仍計贓從重論。如出洋之人果有病故等情,令同往之人及船戶、舵水具結存案(謹案:以上二條雍正十二年定)。

  一、在番居住閩人實係康熙五十六年以前出洋者,令各船戶出具保結,准其搭船回籍,交地方官給伊親族領回,取具保結存案。如在番回籍之人,查有捏混頂冒、顯非善良者,充發瘴地方。至定例之後,仍有託故不歸、復偷渡私回者,一經拏獲,即行請旨正法(謹案:此條乾隆元年定)。

  一、凡民人偷越定界私入臺灣番境者,杖一百;如近番處所偷越深山抽籐、釣鹿、伐木、採等項,杖一百、徒三年。其本管頭目鈐束不嚴杖八十,鄉保、社長各減一等。巡查不力之直日兵役,杖一百;如有賄縱,計贓從重論(謹案:此條乾隆二年定)。

  一、閩省不法棍徒如有充作客頭在沿海地方引誘偷渡之人包攬過臺、索取銀兩,用小船載出澳口復上大船者,為首發邊衛充軍;為從及澳甲、地保、船戶、舵工人等知而不舉者,俱仗一百、徒三年:均不准折贖。其偷渡之人,照私渡關津律杖八十,遞回原籍。倘姦徒中途有謀害情事、人已被害身死者,將謀害之人不分首從,俱照江洋行劫大盜例,擬斬立決梟示。如被害未死,將為首者比照強盜傷人例,擬斬立決。同謀之人,照未傷人之夥盜免死減等例,發雲、貴、兩廣極邊瘴地方,交與該地方官嚴行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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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未同謀下手,但同船知情不首告者,杖一百、徒三年。若有船戶私攬無照之人偷載過臺及將哨船偷載圖利者,俱照此例分別治罪。至拏獲偷渡人犯,訊明從何處開船,將失察姦船及隱匿不報之文武官弁,交部分別議處(謹案:此條乾隆五年定。其被害未死為從之犯,於乾隆八年改發寧古塔等處給披甲人為奴)。

  一、閩省不法棍徒如有充作客頭在沿海地方引誘偷渡之人包攬過臺、索取銀兩,用小船載出澳口復上大船者,為首發近邊充軍;為從及澳甲、地保、舵工人等知而不舉者,杖一百、徒三年。遇有拏獲攬載偷渡船隻,將搭載大船及雇倩小船各船戶俱照客頭例,分別首從治罪,船隻變價充公;出具連環互結之船戶並原保澳甲及開張歇寓之人知情容隱者,俱杖一百、枷號一月,均不准折贖。其偷渡之人,照私渡關津律杖八十,遞回原籍。若將哨船偷載圖利者,亦照此例分別治罪。倘姦徒中途有謀害情事、人已被害身死者,將同謀之人不分首從,俱照江洋行劫大盜例,擬斬立決梟示。如被害未死,將為首者比照強盜傷人例,擬斬立決。同謀之人,照未傷人之夥盜免死減等例,發寧古塔等處給披甲人為奴;雖未同謀下手,但同船知情不首告者,杖一百、徒三年。至拏獲偷渡人犯,訊明從何處開船,將失察姦船及隱匿不報之文武官弁,交部分別議處(謀案:此條乾隆三十七年改定。五十六年奏准:此項同謀之犯改發回城為奴,已於嘉慶六年將例文遵改。二十二年,調劑新疆遣犯,將例內發回城為奴改發雲、貴、兩廣極邊瘴充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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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豐二年,改為發往黑龍江為奴)。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七百七十五。)

  一、凡臺灣流寓之人,如有過犯罪止杖笞以下、查有妻室田產者,照常發落,免其驅逐。至犯該徒罪以上及姦盜詐偽、恃強生事、擾累地方者,審明之日,一概押回原籍治罪,不許再行越渡。承審各官不行遞逐、容留在臺者,該督、撫查參,交部分別議處(謹案:此條乾隆十六年定)。

  一、臺灣地方拏獲番割,除實犯死罪外,但經訊有散髮改裝、擅娶生番婦女情事,即照臺灣無籍游民獷悍不法、犯該徒罪以上例,酌量情節輕重,分別充軍。其僅擅娶生番婦女並無散髮改裝情事者,杖一百、徒三年。

  一、臺灣姦民私煎硝磺,無論已、未興販,如數在十斤以下者,杖一百、刺字、逐令過水;十斤以上,杖六十、徒一年;每十斤加一等;多至百斤以上及合成火藥在十斤以下者,發近邊充軍;多至三百斤以上及合成火藥至十斤以上者,照私鑄紅衣等大小位例處斬,妻子緣坐、財產入官。如將硝磺與生番交易貨物及偷漏出海者,均以通賊論;總董、牌甲、鄰佑、挑夫、船戶知情不舉者,連坐。失察各官,照例議處;自行拏獲者,免議(謹案:以上二條道光十四年定)。

  一、拏獲偷渡過臺客民如尚在陸路客店道路、未登舟以前,客頭、船戶、客民俱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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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例減一等發落;如已登舟,無分大船小船、已未出口,將客頭、船戶、客民即照偷渡本例治罪。若不法客頭、船戶內有積慣在於沿海鎮引誘包攬、招集男婦老幼數至三十人以上者,無論已、未登舟,一經拏獲,即將客頭、船戶年力強壯者發遣新疆給種地兵丁為奴,年老殘廢者改發極邊瘴充軍。至拏獲偷渡客民,務須嚴究沿海陸路在何鎮客店會集,將該處兵役、澳甲、地保、客店究明。如止於失察,兵役杖一百,澳甲、地保、客店人等杖七十;如有賄縱情弊,計贓從重論。兵役、澳甲人等能於客店聚集時拏獲及首報偷渡客民者,雖在本汛,亦按照拏獲偷渡客民,計名給賞;若將並非偷渡之人輒行妄拏圖功邀賞及挾嫌嚇詐情事,仍各照本例分別從重治罪(謹案:此條乾隆三十五年定。道光六年,調劑新疆遣犯,將例內引誘包攬之客頭、船戶俱改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二十四年,新疆遣犯照舊發往,仍復原例)。

  乾隆六十年諭:『向來臺灣拏獲偷渡人犯,將首犯擬遣,並在海口枷號;俟續有拏獲人犯枷示後,再行釋枷發遣。此等偷渡為首之犯既經問擬發遣,若俟續有獲犯始行釋枷僉解,設日久無獲,將待至何時為止?轉不足以示懲儆;未為允協。嗣後臺灣拏獲偷渡為首之犯,著枷號海口半年,滿日即行發遣』。

  光緒元年諭:『沈葆楨等奏「臺灣後山亟須耕墾,請開舊禁」一摺,福建臺灣全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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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隸版圖以來,因後山各番社習俗異宜,曾禁內地民人渡臺及私入番境,以杜滋生事端。現經沈葆楨等將後山地面設法開闢,曠土亟須招墾;一切規制,自宜因時變通。所有從前不准內地民人渡臺各例禁,著悉予開除;其販買鐵、竹兩項,並著一律弛禁,以廣招徠』。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七百七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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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律賊盜

    謀反大逆

  雍正元年諭:『刑部議奏「臺灣叛賊鄭文遠等家口應分別定罪」等語。凡謀反大逆以及謀叛重罪均無可宥,按律凌遲處死。正犯之祖、父、子、孫、兄、弟及同居之人期親、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已、未析居,男十六以上,不論篤疾廢疾皆斬。但此案事起倉卒,遠隔海洋,親屬人等有身在臺灣者、亦有身在內地者;若概從誅戮,情堪憫惻!除身在臺灣者依律正法外,其內地者從寬免死,解部給予功臣之家為奴。該督、撫逐一詳查,應行正法者正法,應行解部者解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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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謀 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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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臺灣不法匪徒潛謀糾結,復興天地會名目搶劫拒捕者,首犯與曾經糾人及情願入夥希圖搶劫之犯,俱擬斬立決;其並未轉糾黨與或聽誘被脅而素非良善者,俱擬絞立決。俟數年後此風漸息,仍照舊例辦理(謹案:此條係乾隆五十七年定例)。

  一、閩、粵等省不法匪徒潛謀糾結,復興天地會名目搶劫拒捕者,首犯與曾經糾人及情願入夥希圖搶劫之犯,俱擬斬立決;其並未轉糾黨與或聽誘被脅而素非良善者,俱擬絞立決。如平日並無為匪、僅止一時隨同入會者,俱發新疆酌撥種地當差。俟數年後此風漸息,仍照舊例辦理(謹案:此條嘉慶十六年改定)。

  嘉慶五年,臺灣鎮總兵奏「拏獲叛案陳錫宗等分別辦理」一案,奉旨:『愛新泰等奏「續拏獲鹽水港滋事匪犯並聞拏投出匪夥審明辦理」一摺,此案結會糾眾、戕官焚汛之匪目胡杜猴等四犯及聽糾隨從滋事、節次打仗之匪夥胡登元等五十三犯,俱續經拏獲;愛新泰等於審明後即將各犯按律定以凌遲斬決,分別正法,傳首梟示,所辦甚是。其悔罪投出之謝琦等六名,愛新泰等因例無自首減等之文,仍將謝崎等牢固監禁,請旨定奪一節,謝崎等即係被脅入夥並無隨同焚汛戕官、抗拒官兵情事,一聞查拏,即悔罪自行投出,與甘心從逆者有間;自可貸其一死。著發往黑龍江等處給披甲人為奴。嗣後遇有投出之犯,並即著照此辦理,毋庸再行請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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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七百七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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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晝搶奪

  一、臺灣盜劫之案罪應斬決者,照江洋大盜例斬決梟示。他如聚眾散劄豎旗、妄布邪言、書寫張帖、煽惑人心、搶奪殺人放火、光棍搶奪路行婦女、強姦致死、劫囚越獄、與番人彼此讎忿、聚眾搶奪殺人等案內造意為首,罪應立決者,均照黔、楚兩省例,斬決梟示。正法後,即傳首原犯地方示眾。其附和為從之犯,不得援引此例;仍於各審案後附疏聲明(謹案:此條乾隆十四年定)。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七百八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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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恐嚇取材

  一、凡臺灣無藉游民獷悍兇惡、肆行不法,犯該死罪者,即照光棍例擬斬立決。犯該徒、流以上者,照棍徒生事擾害例,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仍酌其情罪較重者,改發新疆及黑龍江等處為奴。審係被誘隨行、犯止枷杖者,一概逐回原籍,嚴加管束(謹案:此條乾隆五十三年定。嘉慶十七年,將「改發新疆及黑龍江等處為奴」句改為「改發新疆給官兵為奴」。道光六年,調劑新疆遣犯,將「改發新疆給官兵為奴」句改為「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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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雲、貴、兩廣極邊瘴充軍」。二十四年,新疆遣犯照舊發往,仍復原例)。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七百九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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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除刺字

  一、臺灣無籍游民除犯該徒、流以上仍照定例辦理外,若犯止枷杖、例應逐回原籍管束者,面刺「逐水」字樣(謹案:此條乾隆五十三年定)。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七百九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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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律人命

    謀殺人

  一、臺灣等處商船圖財害命之案,均照苗人圖財害命例,擬斬立決梟示。與命、盜案內例應斬梟之犯,均傳首廈門示眾;仍將犯罪事由,榜貼原犯地方(謹案:此條乾隆五十一年定)。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八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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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鬥毆及殺人

  一、廣東、福建、廣西、江西、湖南、浙江等六省糾眾互毆之案,除尋常共毆、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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毆雖人數眾多並非械鬥及臺灣械鬥之案仍各照舊例辦理外,如審係預先斂費、約期械鬥讎殺,糾眾至一、二十人以上致斃彼造四命以上者,主謀糾鬥之首犯擬絞立決;三十人以上致斃彼造四命以上或不及三十人而致斃彼造十命以上,首犯擬斬立決;四十人以上致斃彼造十命以上或不及四十人而致斃彼造二十命以上,首犯擬斬立決梟示。如所糾人數雖多、致斃彼造一命,首犯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二命者,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瘴充軍;三命者,發遣新疆給官兵為奴。若致斃彼造一家二、三命,主謀糾鬥之首犯,例應分別斬絞立決者,各從其重者論;其隨從下手傷重致死應行擬抵者,均依本律例擬抵;傷人及未傷人者,亦各按本律例分別治罪。至彼造倉猝邀人抵御、並非有心械鬥者,仍照共毆本例科罪。地方官不將主謀首犯審出究辦及有心迴護將械鬥之案分案辦理,該督、撫嚴參;照官司出入人罪例,議處治罪。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八百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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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律訴訟

    誣 告

  乾隆五十四年諭:『據奎林奏「審擬刑逼良民為匪之縣丞史綵」一摺,內稱「訊明所誣匪犯簡武、李廉二名,實無為匪情事;因被李安喜挾嫌控告,差拏到案。該縣丞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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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延,發原差張連莊茂管押;簡武等並無銀錢送給,該差因將簡武等用竹根撐開兩手、繩弔屋樑,連夜疊加拷打,以致簡武等誣認從逆為匪。請將張連莊茂發往烏魯木齊給種地兵丁為奴;在臺灣枷號半年,滿日發遣」等語。張連莊茂因本官發交管押之人恣意需索,已屬不法;復敢於嚴禁班館之時將簡武等濫行疊加弔打,以致畏刑誣服,累良民,情殊可惡!臺灣民刁俗悍,若僅如內地案件按照定例辦理,不足以儆刁惡而安善良;張連莊茂,著交地方官在臺灣照樣弔打一月,然後枷號半年,滿日再行依擬發遣』。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八百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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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律斷獄

    囚應禁而不禁

  嘉慶四年覆准:秋審情實人犯,應仍照舊例分禁各州縣,毋庸留禁省監。除臺灣府斬絞監候人犯係遠隔重洋,仍照例留禁省監,並離省窵遠府分,秋審仍照例由巡道審勘外,其餘各省斬絞重犯,俟督、撫審勘後,俱照舊例發回各州、縣監禁,即於犯事地方處決示眾。如此,省監不致多聚兇囚;且在本處正法,不特鄉黨可以觸目儆心,即屍親人等見兇犯伏法,亦可以消其冤忿。其往返遞解重囚,仍嚴飭沿途地方官照例委員差派兵役,逐程小心護解,不得稍有疏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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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八百三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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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鞫獄停囚待對

  一、凡欽部等事件,直省督、撫俱以文到日為始,限四個月具題;總督轄兩省者,隔省事件限六個月具題;兩廣總督、廣東巡撫所屬瓊州,亦照隔省例限六個月;福建臺灣府,限十個月。其湖廣衡州等府所屬有苗民二十六州縣及乾州平溪等衛,距省窵遠,凡命、盜案件俱於定限外,各展限兩個月。

  一、督、撫新任及署理印務,如欽部等事件原限內難於完結,准分別展限;原限四個月展兩月,原限六個月展三月。遇公事出境,一切事件准題請展限。若監臨科場,准按日扣限;隔省提人,准到日扣限(謹案:以上二條均係雍正五年奏定。原載「吏律」「官文書稽程律」後,乾隆五年移附此)。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八百四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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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司決囚等第

  一、凡廣東之瓊州府屬、甘肅哈密斬絞人犯應監候者,於定案後俱解交該按察使監禁;俟三屆秋審後,發回原犯地方收禁。若福建之臺灣府屬斬絞監候人犯,專令按察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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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監,毋庸發回。其應支錢糧、衣藥及遇有疏脫監斃事件,俱查照定例一體辦理(謹案:此條乾隆十五年定)。

  一、各省秋審斬絞重犯,俟督、撫審勘後,即發回各州、縣監禁;接准部文後,即於犯事地方處決。惟福建之臺灣府屬、甘肅之哈密、安西、玉門、敦煌等廳州縣斬絞監候人犯,專令按察使照舊收監。其應支囚糧、衣藥及遇有疏脫監斃事件,俱查照定例一體辦理。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八百四十四。)

  一、距省窵遠府、廳、州所屬之各廳州縣尋常遣軍流徒人犯及命案擬徒人犯,均毋庸解省;如……福建省臺灣府所屬者,解赴臺灣道。……就近審轉,詳報院司覈辦。倘有鳴冤翻異,分別提審解省。其命案內遣軍流犯,仍各解省覆審(謹案:此條道光五年後四次增定)。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八百四十五。)

  乾隆六十年議准:閩省所屬州、縣,程途離省多有阻長之處,提解不易。除臺灣府屬審擬斬、絞罪犯向以遠隔重洋、俱留禁省監,福州、興化二府所屬之縣附近省城,尚易提審外,其路遠之建寧、邵武、汀州、漳州、龍巖州各府州所屬各縣,凡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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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督、撫准到部覆之案,俱入本年秋審;次遠之泉州、福寧、延平、永春各府州所屬各縣四月初一日以前督、撫准咨之案,均入本年秋審。路遠各處在三月十五日以後准咨、次遠各處在四月初一日以後准咨者,俱彙入來年秋審。部文隨到隨提,毋庸豫先概行提解;則人犯免跋涉之苦,僉差無疏虞之咎。各省亦應劃一辦理。俟行令直省督、撫、將軍將各該省所屬州、縣離省遠近,照閩省所定日期斟酌辦理;咨部到齊之後,由刑部彙本具題。著為定例。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八百四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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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 部

   壇廟規制

    直省壇廟

  嘉慶十八年,福建鳳山縣修蓋關帝廟、先農壇、山川壇。

  十九年,福建嘉義縣修葺關帝廟、先農壇、山川壇,彰化縣修葺文廟。

  二十二年,福建臺灣噶瑪蘭五圍地方建社稷壇、神祇壇。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八百六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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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 垣

    直省城垣修葺移建

  乾隆五十五年奏准:福建省臺灣府城垣原係木柵、改建土城、並將嘉義縣土城加高培厚,以資捍衛。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八百六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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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倉 廒

    各省倉廒

  乾隆三十一年,福建省臺灣府添建倉房一百五十七間。

  嘉慶十八年,福建省鳳山縣修建倉房三十五間,嘉義縣修建倉房三十八間、笨港倉房十間,彰化縣修建鹿港倉房一百二十間、半線倉房六十三間。

  二十二年,福建省臺灣噶瑪蘭五圍地方修建倉廒五十間。

  道光三年,福建省噶瑪蘭地方於五圍城內添建倉廒二十五間、頭圍營盤地方建蓋倉廒十五間。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八百七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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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 房

     各省營房

  嘉慶四年,臺灣添設兵丁,建造營房三百二間。

  二十二年,福建省臺灣噶瑪蘭五圍地方建兵房一百四間。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八百七十三。)

  道光二年,福建省臺灣噶瑪蘭地方建校場演武廳共十四間。

  十七年,福建省臺灣鎮竹塹守備舊署改為臺灣北路協標右營遊擊衙署,其竹塹守備移於淡水彰化交界之大甲;另於鎮標右營調撥千總、把總、外委各一員、步戰兵二百名,於大甲地方建守備、千總、把總衙署各一所、外委公所三間、兵房四十間,並軍裝火藥庫局、演武廳、箭道亭。裁臺灣鎮標左營把總一員、戰守兵六十名,移紮銅鑼灣;建把總衙署一所、兵房十二間。又撥臺灣鎮左營外委一員、戰守兵四十名移紮斗換坪,建外委公所三間、兵房八間。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八百七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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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軍 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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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鑄 

  康熙二十二年聖祖仁皇帝平定臺灣,獲其所製,鑄以銅。前弇、後微豐,口形如;重自三百斤至七千斤、長自四尺三寸至一丈二寸,隆起十道,中為龍文雙鈕,可貫繩懸之。用藥自一斤一兩至十斤、鐵子自二斤二兩至二十斤。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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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火 藥

  乾隆十三年議准:琉球國額貢硫磺一萬二千六百斤外,夷目水手多帶餘磺向有姦商代售;飭該夷使據實報出,官為收買。查閩省各標協營操演火藥,每年以貢磺撥用;遇有不敷,往臺郡淡水雞籠地方開採磺泥。淡水番、民雜處,磺廠一開,恐聚匪滋事;若收買琉球餘磺,免至淡水開採,海區更為嚴密。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八百九十四。)

  五十三年諭:『磺斤採自山中,如果開採時毫無透漏,則該省民人製造花爆以及打取牲畜配用火藥,又從何而來?即此次賊人槍內所用火藥不少,豈盡由搶奪所得!可見開採磺山,雖派員駐紮,仍不能保無透漏。此事惟在該督、撫等平日嚴加查察,總期先於軍營無虧;即或民間鋪戶之所需不能悉行禁絕,亦當防其太甚。至臺灣地方向產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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斤,前據逆匪林爽文供稱「將牆上年久石灰煎熬成硝,在北路生番山裏私換硫磺,配作火藥」等語。生番山裏既產硫磺,則姦民不但可以向其私換或幫同偷採,亦未可定。現據福康安奏:將臺灣民間私用鳥槍撤回燒毀,改鑄農器;而私換硫磺及偷採之弊,尤應嚴切查禁。著傳諭福康安,務飭該地方官嚴密稽查,毋任仍前疏縱;並著李侍堯、徐嗣曾各於內外時刻留心查察,不得日久生懈,滋弊生事』。

  又,福康安奏:『軍營存賸火藥、鉛彈,現建火藥局配留應用;餘俱運回內地。至閩省需用磺斤,查明上杭縣郭車鄉礦產儘足敷用;已將淡水磺山封閉』。奉旨:『所辦均為妥協;即照所奏辦理。其磺斤一項,既查明上杭縣地方所產已敷各營軍火之用,則臺灣淡水磺山自不必復行開採。現經福康安等嚴行封禁,但恐該處仍有私行偷採及官吏等庇縱透漏情事,並責成巡查之將軍、督、撫一體嚴查;如有似此情弊,即行參奏治罪』。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八百九十五。)

  同治二年奏准:臺灣淡水廳開採硫磺,以資軍火。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八百九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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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省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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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慶五年奏准:崇文、朝陽、東直、安定、德勝、西直等六門存儲木鑲銅十一位,東便、右安、廣渠、西便等四門存儲臺灣渾銅神功、鐵神機、神樞等三十七位,交造辦處添安星斗,修理完好。

  十年諭:『臺灣水師關繫緊要,前經玉德等奏請添造梭船三十隻;當即降旨准行。所有此項船隻應配大小位,據玉德等奏稱「查明水陸各營並無餘堪以抽撥」;著照所請,即行動項如數製造,以資緝捕之用;照例覈實報銷』。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八百九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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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 政

     戰 船

  雍正三年覆准:福建省福州、漳州二府各設一廠,福廠,委糧驛、興泉二道輪年監修,漳廠委汀漳龍道監修;其兩廠監督副、參將遴委之營弁均報部。臺灣水師等營戰船,於臺灣設廠,文官委臺灣道、武官委臺協副將會同監督修造。

  七年議准:福建省金門、海壇二鎮戰船,另於泉州設廠,專委興泉道;福廠,專委糧驛道監造。其泉廠協辦武官,於金門、海壇鎮標遊擊內遴委。

  十一年議准:直省修造戰船報銷限期,直隸限以四月;福建臺灣限以十月,其餘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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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限四月;山東限六月;江西大修拆造限三月,小修限二月;江南限四月;湖廣大修拆造限六月,小修限四月;浙江限四月;廣東瓊州限六月,其餘各廠限四月:均以工竣日起限。

  乾隆二年議准:福建省內地及臺、澎戰哨船屆修之年,分案估報;經管官弁將應修之船於屆期後一月內駕赴本廠,承修之官驗明收管。其估報覈題,內地限一月,臺灣再展限兩月。倘不依期解廠,該督即將經管官弁參處;如船已到廠而承修之官不即驗勘、勒索收管並逾限不行覆題,致遲誤船工,將承修之官照例參處。

  六年議准:閩省戰船桅木,仍令各道採辦。除臺灣遠隔海洋,仍循舊例外,其興泉永道承修之泉廠,令興、泉、永三府州協辦;汀漳龍道承修之漳廠,令汀、漳、龍三府州協辦;鹽法道承修之福廠,令延、建、邵三府協辦。

  八年議准:福建省修造戰船津貼銀,福、泉、漳三廠小修,每部價百兩加津貼銀一百三十兩,大修加一百二十兩、拆造加一百十兩;臺廠小修,每部價百兩加津貼銀一百十兩,大修加百兩、拆造加九十兩。

  十二年覆准:閩省臺廠修造戰船,照內地例給予津貼並另加三分外,再加運費銀二分。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九百三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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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乾隆二十五年議准:閩省裁汰水師提標前營「年」字十四號,後營「清」字十四號,金門鎮標左營「金」字十七號,銅山營「紀」字十六號,海壇鎮標左營「永」字十二號,右營「固」字十四號、十五號,澎湖協右營「寧」字十三號、十七號、十八號,臺協中營十七號、十八號等十二船;並將澎湖協左營「綏」字十八號一船撥補右營,臺協右營「波」字八號一船撥補中營,以應操防。

  嘉慶十五年,臺灣廠「善」字號大同安梭船九隻裁汰。

  二十三年覆准:臺灣廠添造「知」、「方」二字號守港八槳等船三十二隻奉部准銷之工料,以一半為正價;尚餘一半,內以七成為津貼、三成為另加。嗣後如從新造補前船,應即照數覈計;並原准之加二運費,一併給領。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九百三十七。)

  道光七年諭:『孫爾準等奏「巡洋兵船請酌量分別裁改」一摺,臺灣洋面,今昔情形不同;巡防各船,必須因時制宜,方資駕駛。據該督等查明臺、澎水師各營原存戰船,內「善」字號船隻過於笨重,「知」、「方」兩字號船隻不利水深,均於巡防不甚得力。查有白底船,駛風折戧最為靈便;以之追捕,可期得手。請酌量分別裁改,自係實在情形。著照所請,將「善」字號船九隻並「知」、「方」兩字號船三十二隻一併裁汰,照商船白底船式樣另造三十二隻,以抵「知」、「方」兩字號船之額;合計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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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各營戰船,足敷應用。該督等即飭臺灣廠、道將舊船估變,完解司庫報撥;雇覓工匠,趕緊估計造辦,以資配緝』。

  十五年奏准:將臺灣道廠未經修造戰船改為拆造十七隻,再於歷年遭風擊碎、延未詳題造補船二十三隻內撥出十三隻,共船三十隻,添設府廠,分作五年造辦完竣。其改為拆造之十七船,仍按原屆年限請領銀兩;不敷之項,歸於臺灣道、府、廳、縣分作十四年勻捐歸款。尚有應行造補船十隻,仍歸道廠帶造。至道廠年例大、小修及拆造船隻,仿照內地各廠奏准月修章程,每年修造船十二隻,閏月加修一隻。

  同治六年奏准:福建臺灣鎮在澎湖添設廣艇一隻、安平添設廣艇二隻、滬尾添設廣艇二隻、並雞籠改造龍艚船四號,兼巡鹿耳門、旗後、東港、鹿港各駐二號,笨港、下湖、布袋觜各駐二號,艋舺駐五號。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九百三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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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浮梁渡船

  乾隆五十三年議准:福建省臺灣境內淡水溪、灣裏溪、虎尾溪、大突溪、大肚溪、大甲溪等處水深湍急,徒涉為艱;每處設渡船二。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九百三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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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都察院

   憲 綱

   諭 旨

  乾隆二十九年諭:『御史李宜青「條陳臺灣事宜」一摺,所奏應行與否,且不具論;而其用意之取巧器小,已大失言官之體。該御史奉差巡臺,地方之事皆其職分所難諉。第同差滿、漢二員,考成均屬一體;見聞所及,理宜和衷共酌,會銜入告。即意見略有參差,亦應據實聲明,專摺奏請。乃李宜青既不於在臺時彼此同商,至回京復命亦未聞一言及此。直至差滿日久,挾此為獨得之秘,羅列見長;彼以建白博名高者,存心鄙瑣,固當如是耶?此等伎倆,猶得以嘗試為得計耶?李宜青,著傳旨申飭。至所奏各條,亦不必以人廢言;仍著交部議奏』。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千零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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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科

    文職畫憑

  康熙四十三年議准:福建臺灣、廣東瓊州遠隔海洋,升遷人員領憑於交代兩月定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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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再展限兩月;教職領憑於一月正限外,再展限一月。

  雍正七年覆准:凡官員領憑赴京師至該省,扣算限期;但各省會城及所屬之府治距京遠近不一,其憑限日期自應詳加分別。……嗣後自京領憑赴任者,……福建之福州、興化、泉州、邵武限八十日,延平、建寧、汀州限七十日,漳州、福寧限八十五日,臺灣限一百十日。……其八品以下在籍候選及在外推升、例不引見官員,將文憑封發該省督、撫驗看給發者,除將發憑到省日期逐一扣算外,應以得官省分與原籍、原任地方比較遠近定限……。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千零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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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 道

    巡察盛京、吉林、黑龍江

  乾隆十二年奉旨:『差遣巡察官員,原以令其稽查地方事務之廢弛。近因按年輪派,遂均視為泛常,毫無裨益,反於地方滋擾,殊非設立巡察之本意。若不必限年更替,俟應查之時特派專員往查,尚於事務有益。盛京等處巡察官員,即令撤回;每屆三年,該衙門將應否差員之處請旨。其臺灣巡察官員應否存留之處?著交該督、撫定擬具奏;到日,再降諭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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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巡察臺灣

  康熙六十年諭:『每年自京差御史一人,前往臺灣巡察。此御史往來行走,彼處一切消息可得速聞。凡有應奏事宜亦可條奏,彼處之人,皆知畏懼。至地方事務,御史不必管理。欽此』。遵旨議定:每年差滿、漢御史各一人前往巡察,一年更代;如有應行條奏事件,具本條奏。

  雍正五年諭:『臺灣遠隔海洋,向來督學官員難以按臨考試,是以將學政交與臺灣道兼管。朕思道員管理地方之事,又兼學政,未免稍繁。每年既差御史二人前往臺灣巡察,應將學政交與漢御史管理,甚為妥協。現今御史在彼,著即辦理臺灣學政。嗣後永著為例』。

  九年諭:『臺灣地方關繫緊要,巡察御史新舊兼用,始為有益。滿御史已留任一年,漢御史亦著留任一年』。

  乾隆十二年諭:『向因臺灣為海外要區,設立巡察御史,原以表正風俗、稽察彈壓、除剔弊端。近據該撫奏:「該御史等於養廉外,又分派臺、鳳、諸、彰四縣輪直,每季約需費三、四百金。其出巡南、北兩路供應夫車廚傳、賞給各社番黎、操閱犒兵,皆令各縣措備。該衙門濫准詞訟,差拘滋擾,於額設胥役之外,更有姦民挂名,恃符生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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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巡察既有專制一方之意,而屬官極意承應;雖有情弊,亦復上下相蒙」等語。大凡巡察之員,或因一、二事隨時特設,尚於地方有益。至限年更換,在該巡察等奉命遠行,既已視為傳舍;及至彼處,積習相沿,因循滋弊。懦弱者苟幸無過,坐待瓜期;喜事者擅作威福,諸事多所掣肘。夫御史,所以稽察人者也;今乃自作弊,後先相襲,恬不為怪,豈朕差往本意!其乾隆五年以後巡臺御史,著交部嚴察議奏。臺灣本有總兵、道、府文武大員足資彈壓,一切案件原屬本省督、撫察覈,可不必別差巡察,以滋煩擾。著大學士、九卿詳議具奏。欽此』。遵旨議定:臺灣巡察,自康熙年間設立以來,迄今二十餘載,兵民均各安堵;未便因海宇安謐,遽弛防範。應仍舊設立,毋庸撤回。臺灣向分南、北兩路,滿、漢巡察每年係一路巡察,隨從太多,或致滋擾;嗣後令其於每年農隙之時分路各巡察一次,毋庸多帶僕隸,以省煩費。

  十七年諭:『臺灣文有道府、武有鎮營,足資彈壓。巡察三年更代,徒擁虛名;事權則不如督、撫,切近又不如守、令。介在其間,在有志向上者,或以多事致敗;而循分供職者,多致志氣墮頹:於公事殊無裨益。所有巡察臺灣御史,著三年一次命往;事竣即回,不必留駐候代。著為例』。

  三十年諭:『巡視臺灣御史,前已降旨三年簡派一次,事竣即回,毋庸留駐候代。今思該處現有道、鎮大員駐紮,一應地方事務俱可隨時經理;而向來巡察御史在彼並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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聞有所建白,原屬有名無實。若遽行裁撤,則地方官或以遠隔海洋,無人稽察,日久不免廢弛,亦不可不防其流弊。嗣後屆三年請派之期,該衙門仍照例奏請;或暫停派往、或數次後派員一往巡察,候朕隨時酌量辦理』。

  四十六年諭:『臺灣孤縣海外,最關緊要。該地方官平日因循玩愒,以至積弊相仍,可謂廢弛已極!乃本日據巡視臺灣御史塞岱、雷輪奏「巡視臺灣應行查辦各事宜」內稱「城垣穩固,弁兵技藝認真,庫帑、倉穀並無短少虧缺」各等語,所奏不實;已於摺內批示。巡臺御史三年始行派往巡視一次,所有該處地方一切事務皆應實力查察,隨時據實奏聞。現在該處地方官玩誤疏縱之案,經楊魁查明參奏者不一而足。該御史等豈無聞見?何竟無一語入告!雖該撫等業經查參辦理,而該御史等亦應細加察訪,據實具奏;即該撫所奏或有屈抑地方官之處,亦應據實為之申理。今所奏不過敷衍了事,仍屬有名無實,又何必以此一奏塞責;則巡臺之御史,可不必派往矣。塞岱、雷輪,俱著交部察議』。

  四十七年諭:『本日據巡臺御史塞岱、雷輪遞到奏摺,一係接奉硃批,自陳惶悚並請交部議處摺,於十二月初五日拜發;一係巡查臺灣北路情形摺,於十二月十七日拜發。兩摺先後不同,俱於同日奏到。其初五日摺內所奏諸羅縣盜犯洪籠一案,乃該處緊要事務;何以並未詳晰聲明?即所稱該廳、縣先後拏獲賊犯二十餘名俱經撫臣楊魁行提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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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審辦及續獲賊匪陳明等八名已飛飭各縣嚴究辦理之處,殊屬非是!臺灣地處海外,因三年例派御史巡視一次;遇有緊要事件,自應一面提審辦理、一面奏聞。如此案緝獲賊匪陳明等八名事關要案,該御史等即應就近審辦,再行移交撫臣歸案完結;何得僅飭各縣審究,可謂了事耶?至十七日所奏之摺,又不過巡視地方情形,敷衍塞責;而於初五日所奏諸羅縣盜犯之事,全不提及。似此有名無實,又安用此巡臺御史為乎!塞岱、雷輪,仍著交部議處』。

  五十二年諭:『福建臺灣府,向來三年一次止派巡臺御史滿、漢各一員前往巡視。該御史職分較小,且由京派往,豈能備悉該處情形,易為地方官欺蔽;不過虛應故事,仍屬有名無實。嗣後著照四川查促浸儹拉之例,令該督、撫及水師、陸路兩提督每年輪直一人前渡臺灣,嚴行稽查;所有請派巡察臺灣御史之例,竟行停止。著為令』。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千零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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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政使司

   題 本

    程 限

  各省督、撫、將軍、都統、副都統、提、鎮本章到京限期,……閩浙總督、福州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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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副都統均限二十七日,澎湖鎮限十日。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千四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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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翰林院

   職 掌

    纂修書史

  乾隆五十三年,敕纂「平定臺灣紀略」。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千五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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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旗都院

   兵 制

    火 器

  康熙二十七年,福建進臺灣銅。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千一百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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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理各國事務衙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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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 制

    職 掌

  咸豐十年,設撫局於地安門外之嘉興寺。

  設同文館。

  設辦理江、浙、粵、閩、內江各口通商事務大臣,以江蘇巡撫兼領,為南洋大臣;辦理牛莊、天津、登州三口通商事務大臣,為北洋大臣。

  設總務稅司一員。

  十一年,設總理各國事務衙門,以親郡王、貝勒、軍機大臣、內閣大學士、各部院尚書、侍郎等管理。

  同治元年,奏設清檔處,責成兩班章京辦理;軍機處兼行章京,幫同校對。

  又設辦理通商事務大臣,統轄江、楚、蘇、浙、閩、粵六省口岸,駐紮上海。

  又將粵海、福州、廈門、寧波、上海五口通商大臣移紮內江;所有上海及長江一帶中外交涉事件,以通商大臣為專管、各督撫為兼管。

  又奏准:沿海沿江各監督道員以下均歸通商大臣統轄。

  五年,簡派管理同文館大臣一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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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年奏准:南洋通商大臣歸兩江總督經理。

  九年,裁三口通商大臣,改歸直隸總督經理。

  又奏准:山東省東海關、奉天省牛莊關歸北洋大臣統轄。

  十五年,簡派管理同文館大臣二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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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館教習

  咸豐十年奏准:於八旗子弟中年十三、四以下者,挑選入館,學習外國語言、文字;知照俄羅斯文館,妥議章程。

  十一年議准:俄羅斯文館,歸併英、法、美三學一體辦理。

  又議准:英、美同文,不設美文之學。

  同治元年奏准:每館額設學生十名。

  又議准:設英文前館,習英吉利國語言、文字。

  二年,設法文前館,習法蘭西國語言、文字。

  十年,添設天文、化學、算學、格致、醫學各館,每館額增學生十名。

  又設德文前館,習德意志國語言、文字。

  光緒十年奏准:在江南黃浦地方設立水雷學堂,考取學生十四名、選募水勇一百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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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名入堂學習。

  十一年奏准:天津地方設武備學堂,挑選陸營弁兵,專課海防戰守技藝方略。

  十三年奏准:廣東省設水陸師學堂,曰博學館。水師學英國語文,分管輪、駕駛兩項;管輪堂學機輪理法、製造運用之法,駕駛堂學天文、海道、駕駛攻戰之法。陸師學德國語文,分馬、步、槍營造三項。天津、大沽、威海衛分設水師學堂,專管駕駛、管理學生功課及武職應行考校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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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 使

  光緒元年奏准:南北洋大臣及各省督、撫等各舉所知堪備使才者,恭候簡用。

  又奏准:在京王大臣等如真知有悉熟洋務、洞澈邊防兼勝出使之任者,具疏保薦。

  是年,出使駐英國一人、副使一人、參贊二人。

  又設新加坡總領事一人(原設領事,今改)。

  又出使駐美、日、秘三國一人、副使一人、參贊三人。

  二年奏准:出使大臣,頭等一、二品充,月給俸薪一千四百兩;二等二、三品充,月給俸薪一千二百兩;三等三、四品充,三品月給俸薪一千兩、四品月給俸薪八百兩,署任月給俸薪六百兩。總領事官,月給俸薪六百兩;正領事官,月給俸薪五百兩;副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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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官,月給俸薪四百兩;署領事官,月給俸薪四百兩。頭等參贊官,月給俸薪五百兩;二等參贊官,月給俸薪四百兩;三等參贊官,月給俸薪三百兩。頭等繙譯官,月給俸薪四百兩;二等繙譯官,月給俸薪三百兩;三等繙譯官,月給俸薪二百兩;四等繙譯官,月給俸薪一百五十兩;領事處繙譯官,月給俸薪三百兩。隨員、醫官,月給俸薪二百兩。此外一切公件,准其實用實銷。出使大臣及參贊等官,由中國起程及由差次回華,應給整裝、歸裝銀兩,各按照三箇月俸薪數支給。

  四年奏准:非實任一、二品大員及有應辦緊要事件,毋庸加「全權」字樣。

  是年,出使駐英、法二國一人,無副使。

  又出使駐俄國一人。

  又設日本國神戶、大正理事一人,長崎正理事一人,橫濱、築地正理事一人。

  五年,設金山總領事一人,古巴總領事一人、領事一人,嘉理約領事一人,馬丹薩領事一人,檀香山領事一人。

  六年,出使駐英、俄、法三國一人。

  又停派駐美、日、秘三國副使。

  七年,停派駐日本國副使。

  九年,設紐約領事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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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年,出使駐英、俄二國一人。

  十一年,出使駐俄、德、奧、和四國一人,參贊一人。

  十二年出使駐俄、德、奧、和四國一人,參贊一人。

  十三年,設大副理事一人、築地副理事一人、箱館理事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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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 涉

    條 約

  康熙二十八年,與俄羅斯國通商,議定黑龍江約六條。

  雍正五年,與俄羅斯國立恰克圖界約。

  乾隆五十七年,與俄羅斯國議定恰克圖市約五條。

  道光二十二年,與英吉利國通商,在江寧立約十三條。

  二十四年,與米利堅國通商,在廣東立約三十四條。

  二十七年,與瑞典那威國通商,在廣東立約三十三條。

  咸豐元年,與俄羅斯國議定在伊犁塔爾巴哈台通商章程十七條。

  八年,在天津與俄羅斯國立約十二款,英國五十六款暨通商章程十條,米利堅國三十款暨通商章程十款,法蘭西國四十二款暨通商章程十款、又章程補遺六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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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與俄羅斯國立璦琿城約三款。

  十年,在京續立條約:俄羅斯國十五款、英吉利國九款、法蘭西國十款。

  十一年,與俄羅斯國立黑龍江定界記文。

  又與德意志國布路斯國立通商稅務公會條約四十二款暨通商章程十款。

  又與英吉利國在長江各口暫訂章程十二款並各口通共章程五款。

  同治元年,與俄羅斯國立陸路通商章程二十一款。

  二年,與丹麻爾國立約五十五款暨通商章程九款,又荷蘭國十六款。

  三年,與日斯巴尼亞國立約五十二款。

  又與俄羅斯國立塔城記約十條。

  四年,與法蘭西國立更定商船完納船鈔章程。

  又與比利時國立約四十七款暨通商章程九款。

  五年,與英吉利國立長江通商章程七條。

  又與意大利亞國立約五十五款暨通商章程九款。

  六年,與日斯巴尼亞國立換約文憑一件。

  七年,與米利堅國續增條約八條。

  八年,與俄羅斯國改訂陸路通商章程二十二條,並立陸路章程詳細辦法十二條,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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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布多邊界約誌三條。

  又與奧斯馬加國立約四十五條暨通商章程九款。

  九年,與俄羅斯國立烏里雅蘇台界約二條、塔城邊界牌博約誌三條。

  十年,與日本國立修好條約十八款暨通商章程三十三款。

  十一年,與俄羅斯國補譯烏蘇里河東界俄文約記。

  十三年,與秘魯國立條約十九條。

  光緒二年,與英吉利國在臺會議條約三款。

  三年,與日斯巴尼亞國訂定古巴華工章程十六款。

  六年,與米利堅國續修條約四款,另附條約四款;又與德意志國布路斯國續修條約十款、善後章程九款,又德意志國換約展限憑單一件。

  七年,改訂中俄條約二十條、陸路通商章程十七條。

  又與巴西國在天津立約十七條。

  八年,與俄羅斯國立伊犁界約三條、喀什噶爾界約四條。

  九年,與俄羅斯國立塔爾巴哈台界約七條、科布多界約五條,又增改喀城界約四條。

  十年,與俄羅斯國增立喀什噶爾界約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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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年,與法蘭西國在天津立約十款,在京互換。

  又與日本國會議專款三條。

  十二年,與法蘭西國在京立約十九款,名曰「中越邊界通商章程」。

  十三年,與法蘭西國立界約五條,內有未定商約九條;均在京畫約。

  又與葡萄牙國立條約五十四款、會議專約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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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稅

  咸豐十一年議准:徵收子口稅,須擇緊要處所設立關卡;係專指洋貨進口、土貨出口而言,非土貨出口復進口可比,自應設卡徵收。土貨出口,以過卡准照為憑;洋貨進口,以入卡准照為斷。總期進口、出口貨物完一正稅,即有一子稅。此項子稅,既為條約中應行之事,且係內地稅,可不扣二成。

  同治元年議准:洋商運貨,由出口之關給發總單,至所過通商之口如起卸貨物,由該船主將總單呈關查驗,方准起貨。

  四年議准:洋稅原分十成,以四成解部庫,由戶部奏銷;其餘扣還洋款。現在扣款既清,即從二十二結起(按:自同治元年江海關所報之第一結為始,嗣後各關以三箇月為一結),除解部庫外,仍留存各關以備各項要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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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緒十二年議准:查各國通商條約內載:凡洋商運洋藥進通商口岸,每百斤應納稅銀三十兩。該商止准在口銷售;一經離口,准華商運入內地,沿途如何徵收釐稅,聽憑中國辦理。

  十三年議准:自十三年正月起,洋藥進口每百斤除納正稅三十兩外,須並納釐金八十兩,計共一百十兩。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千二百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