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8a0229
卷2
三、通臺各屬界外田園應徵屯租殘件
勘定界外田園應徵屯租
一等田:每甲年徵屯租二十二石。
二等田:每甲年徵屯租一十八石。
三等田:每甲年徵屯租一十四石。
四等田:每甲年徵屯租一十二石。
五等田:每甲年徵屯租一十石。
六等田:每甲年徵屯租六石。
一等園:每甲年徵屯租一十石。
二等園:每甲年徵屯租六石。
三等園:每甲年徵屯租五石。
四等園:每甲年徵屯租四石。
五等園:每甲年徵屯租三石。
六等園:每甲年徵屯租二石。
──以上租穀,每一石詳定折繳銀一元。
四、通臺各屬界外各處埔地以及未墾荒埔勘丈清冊
為遵旨定議具奏事。遵將勘丈通臺各屬界外各處埔地以及未墾荒埔各等項名、甲數,逐一備造清冊,呈送察核施行。須至冊者。
今開:
臺灣縣屬(無)
鳳山縣屬:
一、現丈南坪溪墘未墾荒埔四十三甲二分一釐一毫一絲。
又丈坪林口未墾荒埔三百二十九甲八分八釐八毫六絲。
又丈羌林無礙可墾荒埔三百二十七甲六分。
又丈羌藤林無礙可墾荒埔九十甲八分。
又丈頭社山腳無礙可墾荒埔七十四甲。
又丈下淡水南坪頂無[礙]可墾荒埔三百七十三甲五分九釐六毫八絲。
又丈大鹽坪無礙可墾荒埔三百四十七甲七分一釐六毫八絲。
又丈上淡水社南坪頂無礙可墾荒埔三百四十九甲七分五釐二毫。
──以上共現丈荒埔一千五百三十五甲八分三釐八毫三絲。
嘉義縣屬:
一、現丈芊蓁崙未墾荒埔二十八甲八分四釐七毫二絲。
又丈大埔未墾荒埔二十五甲九分四釐八毫八絲。
又丈十張未墾荒埔六十六甲三分五釐六毫。
──[以上共現丈荒埔一百二十一甲一分五釐二毫]。
彰化縣屬:
一、現丈永坪坑荒埔園成捕(﹖)並未墾荒埔並一百六十九甲八分一釐。
又丈八娘坑拋荒埔並未墾荒埔共一百五十九甲三分二釐。
又丈虎仔坑未墾荒埔二十三甲五分二毫。
又丈內木柵未墾荒埔一百八十七甲四分九釐四絲。
又丈萬斗六未墾荒埔八十七甲二分六釐。
又丈大姑婆未墾荒埔並拋荒埔一百七十六甲一分八釐五毫六絲。
又丈枝標林未墾荒埔五十甲零六分二釐六毫二絲。
又丈沙歷巴來積積未墾荒埔三百二十甲零三分六釐。
又丈水底寮未墾荒埔五百九十七甲七分四釐五毫七絲八忽。
又[丈]東勢角未墾荒埔一十三甲一分八釐四毫。
又丈油埔無礙可墾荒埔九十四甲五分二釐八毫。
又丈罩蘭埔無礙可墾荒埔三百一十六甲九分六釐七毫八絲。
──以上共現丈荒埔二千一百九十六甲六分八釐一毫四絲八忽。
淡水[廳]屬:
一、現丈芎蕉灣無礙可墾荒埔七十三甲二分。
又丈內灣未墾荒埔二十二甲三分六釐。
又丈鹽水港未墾荒埔七十四甲二分八釐。
又丈武陵埔未墾荒埔四百一十二甲五分。
又丈馬陵埔未墾荒埔一百九十六甲五分。
又丈四方林未墾荒埔六十一甲。
又丈黃泥塘未墾荒埔三百零五甲七分。
又丈淮仔埔未墾荒埔一百十五甲五分。
又丈山坑仔未墾荒埔七十四甲八分四釐三毫二絲。
又丈大姑崁未墾荒埔一百七十二甲五分。
又丈尖山腳未墾荒埔三十七甲五分。
又丈三角湧未墾荒埔六十五甲八分。
又丈八蓮港未墾荒埔二十甲零六分零八毫。
又丈七堵未墾荒埔六十五甲二分二釐四毫。
又丈田寮港未墾荒埔一十甲零六分
又丈楊海埔未墾荒埔三百四十九甲七分三釐四毫四絲。
──以上共現丈荒埔一千八百九十二甲五分二釐二毫。
通臺現丈共計埔地五千六百九十一甲三分九釐七毫七絲八忽。
分撥屯弁丁項下
鳳山縣屬:
南路千總一員,分給上淡水社之南坪頂埔地一十甲。
一、放社大屯把總一員,分給上淡水社之南坪頂埔地五甲。
外委一員,分給上淡水之南坪頂埔地三甲。
番丁四百名,內:
放社屯丁三十九名,分給埔姜林埔地四十六甲(每名計一甲一分七釐九毫)。
加藤社屯丁一百二十一名,分給埔姜林埔地一百四十二甲(每名計一甲一分八釐一毫八絲一忽)。
力力社屯丁六十九名,分給埔姜林埔地八十三甲(每名計一甲二分二釐九毫)。
下淡水社屯丁一百一十一名,分給埔姜林埔地五十五甲六分;又下淡水社南坪頂埔地七十七甲六分:共埔地一百三十三甲二分(每名計一甲二分)。
上淡水社屯丁六十名,分給本社之南坪頂埔地七十一甲(每名計一甲一分八釐三毫一絲三忽)。
一、搭樓社小屯外委一員,分給上淡水社之南坪頂埔地三甲。
番丁三百名,內:
搭樓社屯丁一百五十五名,分給下淡水社之南坪頂埔地一百九十五甲九分九釐六毫八絲(每名計一甲二分六釐四毫四絲九忽)。
武洛社屯丁五十名,分給上淡水社之南坪頂埔地一十七甲八分;又南坪頂溪墘埔地四十三甲二分一釐一毫一絲:共埔地六十一甲零一釐一毫一絲(每名計一甲二分二釐一毫二絲一忽)。
阿猴社屯丁七十一名,分給本社南崁林口埔地八十三甲八絲(每名計一甲一分八釐)。
上淡水社屯丁二十四名,分給本社之南坪頂埔地二十八甲五分(每名計一甲一分七釐五毫)。
臺灣縣屬:
一、新港社小屯外委一員,分給鳳屬大北坪埔地三甲。
番丁三百名,內:
新港社屯丁二百零一名,分給鳳屬大北坪埔地二百四十四甲七分七釐六毫八絲;又南崁林口埔地九十四甲:[共埔地三百三十八甲七分七釐六毫八絲](每名計一甲六分八釐五毫一絲五忽)。
卓猴社屯丁六十八名,分給鳳屬上淡水社之南坪頂埔地一百一十一甲四分五釐二毫(每名計一甲六分三釐九毫)。
大傑巔社屯丁三十一名,分給鳳屬南崁林口埔地五十二甲(每名計一甲六分七釐七毫四絲一忽)。
嘉義縣屬:
一、蕭社小屯外委一員,分給彰屬永坪坑埔地三甲。
番丁三百名,內:
蕭社屯丁四十一名、
麻豆社屯丁五十名、
蕭里社屯丁二十名:
以上三社共一百一十一名,分給彰屬永坪坑埔地一百六十六甲八分二釐(每名計一甲五分零五毫八絲)。
灣裏社屯丁四十六名,分給彰屬八娘坑埔地六十九甲五分零二毫八絲(每名計一甲五分零六毫九絲二忽)。
大武頭社屯丁一十六名、
茄投社屯丁二十名、
芒仔芒社屯丁三十名、
大武派社屯丁二十名。
以上四社共八十六名,分給彰屬大姑婆埔地一百二十九甲一分八釐五毫六絲(每名計一甲五分零二毫一絲五忽)。
嘉義社屯丁二十名、
哆囉咯社屯丁二十名:
以上二社共四十名,分給彰屬沙歷巴來積積埔地六十甲(每名計一甲五分)。
內優社屯丁一十名,分給十張埔地一十甲一分五釐六毫(每名計一甲五分六釐)。
阿里山社屯丁七名,分給本社大埔埔地八甲一分二釐八毫八絲(每名計一甲一分六釐一毫二絲五忽)。
一、柴里社小屯外委一員,分給彰屬內木柵埔地三甲。
番丁三百名,內:
柴里社屯丁三十八名,分給彰屬內木柵埔地五十三甲四分九釐八毫四絲(每名計一甲四分零七毫八絲)。
阿里山社屯丁四十名,分給本社大埔埔地一十七甲八分二釐;又芊蓁崙埔地二十八甲八分四釐七毫二絲:共埔地四十六甲六分六釐七毫二絲(每名計一甲六分六釐六毫八絲)。
水沙連社屯丁九十名,分給八娘坑埔地九十甲(每名計一甲)。
打貓社屯丁一十五名、
他里霧社屯丁二十五名:
以上二社共三十五名,分給彰屬沙歷巴來積積埔地四十九甲零三釐三毫六
絲(每名計一甲四分零九毫四絲)。
西螺社屯丁五十六名、
貓兒干社屯丁二十九名、
南[投]社屯丁一十二名:
以上三社共九十七名,分給彰屬水底寮埔地一百三十一甲七分四釐五毫六絲八忽(每名計一甲三分五釐八毫二絲)。
彰化縣屬:
一、東螺大屯把總一員,分給沙歷巴來積積埔地五甲。
外委一員,分給沙歷巴來積積埔地三甲。
番丁四百名,內:
東螺社屯丁一百五十二名、
馬芝遴社屯丁二十三名、
二林社屯丁二十八名:
以上三社共三百零三名,分給沙歷巴來積積埔地三百零三甲(每名計一甲)。
眉裏社屯丁五十名,分給枝標林埔地五十甲零六分二釐六毫二絲(每名計一甲零二毫五絲二忽)。
大武郡社屯丁二十八名、
半線社屯丁一十三名:
以上二社共四十一名,分給萬斗六埔地四十二甲二分六釐(每名計一甲零三釐)。
大突社屯丁七十六名、
阿束社屯丁三十名:
以上二社共一百零六名,分給水底寮埔地一百零六甲(每名計一甲)。
一、北投社小屯外委一員,分給內木柵埔地三甲。
番丁三百名,內:
北投社屯丁一百二十八名,分給本社內木柵埔地一百二十八甲(每名計一甲)。
南投社屯丁二十三名,分給本社虎仔坑埔地二十三甲五分二釐(每名計一甲零二分二釐五毫九絲)。
貓羅社屯丁四十五名,分給本社萬斗六埔地四十五甲(每名計一甲)。
柴坑社屯丁三十三名、
大肚北社屯丁三十一名、
大肚南社屯丁三十一名、
貓霧西社屯丁一十名:
以上四社共一百零五名,分給水底寮埔地一百零四甲(每名計一甲)。
一、阿里史社小屯外委一員,分給水底寮埔地三甲。
番丁三百名,內:
阿里史社屯丁一百一十九名、
遷善北社屯丁一十四名、
水裏社屯丁二十六名、
遷善南社屯丁三十名、
感恩社屯丁一十四名、
烏牛欄[社]屯丁三十二名:
以上六社共二百五十三名,分給水底[寮]埔地二百五十三甲(每名計一甲)。
大肚中社屯丁四十七名,分給本社大姑婆埔地四十七甲(每名計一甲)。
淡水縣屬:
北路千總一員,分給彰屬罩欄埔埔地一十甲。
一、麻薯舊社大屯把總一員,分給彰屬罩欄埔[埔]地五甲。
外委一員,分給彰屬罩欄埔[埔]地三甲。
番丁四百名,內:
麻薯舊社屯丁三十八名、
岸裏社屯丁一百一十二名、
翁仔社屯丁二十五名、
葫蘆墩[社]屯丁二十五名、
峙仔腳社屯丁二十名、
西勢尾社屯丁二十三名、
朴仔籬社屯丁一百四十四名、
貓裏蘭社屯丁一十二名:
以上八社共四百名,分給彰屬罩欄埔[埔]地二百九十四甲九分九釐,又雞油埔埔地九十四甲五分二釐八毫,又東勢角埔地一十三甲一分八釐四毫:共埔地四百零九甲九分七釐二毫(每名計一甲零一釐六毫六絲六忽)。
一、日北社小屯外委一員,分給馬陵埔埔地三甲。
番丁三百名,內:
日北社屯丁七十名,分給馬陵埔埔地一百一十八甲(每名計一甲六分八釐五
毫七絲)。
日南社屯丁七十四名,分給馬陵埔埔地七十五甲五分,又黃泥塘埔地四十三甲六分:[共埔地一百一十九甲一分](每名計一甲六分零九釐五毫九絲四忽)。
大甲東社屯丁七十二名,分給四方林埔地六十一甲四分四釐,又黃泥塘埔地六十六甲八分:[共埔地一百二十八甲二分四釐](每名計一甲六分七釐)。
大甲西社屯丁四十名,分給黃泥塘埔地六十六甲(每名計一甲六分七釐)。
雙寮社屯丁四十四名;分給黃泥塘埔地二十九甲五分,[又]淮仔埔埔地四十四甲:[共埔地七十三甲五分](每名計一甲六分七釐零四絲五忽)。
一、竹塹社大屯把總一員,分給武陵埔埔地五甲。
外委一員,分給武陵埔埔地三甲。
番丁四百名,內:
竹塹社屯丁九十五名,[分給]武陵埔埔地一百五十四甲零一分(每名計一甲五分八釐)。
房裏社屯丁四十四名、
宛裏社屯丁一十二名、
吞霄社屯丁二十五名、
貓盂社屯丁八名:
以上四社共八十九名,分給武陵埔埔地一百五十甲(每名計一甲六分八釐三絲九忽)。
後社屯丁三十九名,分給芎蕉灣埔地四十五甲(每名計一甲一分五釐四毫)。
新港社屯丁五十二名,分給芎蕉灣埔地二十八甲二分,又內灣埔埔地二十二甲三分六釐,又三灣埔埔地八甲八分三釐二毫:[共埔地五十九甲三分九釐二毫](每名計一甲一分四釐二毫一絲五忽)。
貓閣社屯丁三十名、
中港社屯丁三十三名:
以上二社共六十三名,分給鹽水港埔地七十甲零四分二釐八毫(每名計一甲一分一釐七毫八絲)。
雙寮社屯丁四十二名:
霄裏社屯丁二十名:
以上二社共六十二名,分給武陵埔地一百零四甲四分(每名計一甲六分八釐三毫八絲六忽)。
一、武灣社小屯外委一員,分給三角湧埔地三甲。
番丁三百名,內:
武灣社屯丁三十二名、
擺接社屯丁一十三名、
里族社屯丁一十四名、
雷里社屯丁二十四名、
貓裏社屯丁一十四名、
嗒嗒攸社屯丁一十六名、
蜂仔社屯丁二十名、
圭泵社屯丁一十五名、
八里坌社屯丁五名、
圭北社屯丁一十一名:
以上十社共一百六十四名,分給山坑仔埔地七十四甲八分四釐三毫二絲,又淮仔埔埔地七十一甲五分,又尖山腳埔地三十七甲五分:共埔地一百八十三甲八分四釐三毫二絲(每名計一甲一分九釐三毫七絲八忽)。
北投社屯丁八名、
毛沙翁社屯丁四名、
大籠社屯丁一十四名、
金包裏社屯丁一十八名、
三貂社屯丁二十一名、
小雞籠社屯丁一十名:
以上六社共九十三名,分給八連港埔地二十甲零六分零四毫,又七堵埔地六十五甲零二分二釐四毫,又田寮港埔地一十甲零六釐:[共埔地九十五甲八分八釐八毫](每名計一甲零三釐一毫零九忽)。
龜崙社屯丁一十四名、
南崁社屯丁一十二名、
坑仔社屯丁二十六名:
以上三社共五十三名,分給三角湧埔地五十七甲五分八釐(每名計一甲零八釐六毫四絲一忽)。
──以上應給埔地五千零六十九甲一分三釐零九忽八微。
存俟墾成充公項下
一、鳳山縣屬荖藤林埔地九十甲零八釐。
又頭社山腳埔地七十二甲。
一、淡水廳屬楊海埔埔地四十九甲七分三釐四毫四絲。
又九芎林埔地三十五甲零五釐二毫四絲。
又大嵙崁埔地一百七十二甲五分。
──以上共存埔地六百二十一甲七分六釐六毫八絲,交佃首黃燕禮、姜勝智、土尚、夏阿生等督佃開墾成熟,按等科租,以充屯務公用;業經詳明在案。通臺分給並存俟墾[成]共埔地五千六百九十一甲三分九釐七毫八絲八忽。理合登明。
五、通臺屯番糧餉支給存留數目清冊
為遵旨定議具奏事。遵將勘辦通臺屯番糧餉支給存留數目備造清冊,呈送察核施行。
今開:
臺灣府屬淡水廳、臺、嘉、鳳、彰四縣:
實徵項下
一、全年共實徵屯租粟四萬一千二百六十一石四斗六升六合四勺二抄。議請每石折
徵佛銀一元,折收佛銀四萬一千二百六十一元四角六辨六尖四釐三毫零六忽。又收九芎林口租粟折佛銀八十元:合共折徵佛銀四萬一千三百四十一元四角六辨六尖四釐二毫。
一、除隘丁口糧、佃首辛勞共租粟二千一百三十石折佛銀二千一百三十元外,尚存佛銀三萬九千二百一十一元四角六辨六尖四釐二毫。
支給項下
[千總二]員,每員給番銀一百元,全年共給佛銀二百元。
把總[四員,每員給番銀八十元,全年共給佛銀三百二十元]。
外委十二員,每員給番銀六十元,全年共給佛銀七百二十元。
屯丁四千名,每名給番銀八元,全年共給佛銀三萬二千元。
──以上共支給佛銀三萬三千二百四十元。
──實在存銀五千九百七十一元四角六辨六尖四釐二毫,留為屯務公用。
淡水廳屬
實徵項下
一、全年應納屯租穀一萬九千八百二十八石四斗零六合三勺八抄,折收佛銀一萬九八百二十八元四角零六尖三釐八毫。又收九芎林口租穀折徵銀八十元:以上共
收佛銀一萬九千九百零八元四角零六尖三釐八毫。又收九芎林口租穀折徵銀八十元:以上共收佛銀一萬九千九百零八元四角零六尖三釐八毫。
除分發項下
<font size=-1 color=#5b0012>芎蕉灣之雞籠山腳隘丁三十名、銅鑼圈隘丁二十五名、蛤仔市隘丁六十名:以上隘丁一百一十五名,每年給口糧[穀]三十石,向係莊民業佃四六公業。經議請於官收田面租內抽給,全年共應勻給口糧穀一千三百八十石,折佛銀一千三百八十元。
又九芎林隘丁十名,每名口糧穀三十石;向來亦係業佃勻出。今該處田園全數歸屯,所有大小租息俱充屯餉,並無另有業佃可以勻出;所有口糧,亦經議請於屯租內官為照給。全年共應給口糧穀三百石,折銀三百元。
一、佃首劉維綱經理芎蕉灣、中心埔、銅鑼圈三處租務,年給辛勞穀六十石,折銀六十元。
一、佃首劉碩彥經理蛤仔市租務,年給辛勞穀六十石,折銀六十元。
一、佃首黃燕禮經理楊梅埔租務,年給辛勞穀六十石,折銀六十元。
一、佃首姜智勝經理九芎林租務,年給辛勞穀六十石,折銀六十元。
查官收租穀,現在議設五佃首經收,以專責成。
除係業戶充當及通、土毋庸議給外,其選充之佃首,應照民收佃租之例每名給辛勞穀六十石,以資辦公。理合登明。</font>
以上隘丁口糧、佃首辛勞共穀一千九百二十石折銀一千九百二十元外,尚存佛銀一
萬七千九百八十八元四角零六尖三釐八毫。
支給項下
一、北路千總一員,年給番銀一百元。
一、麻薯、日北、[竹]塹、武灣大小四屯把總二員,每員年給番銀八十元:共銀一百六十元。外委四員,每員年給番銀六十元:共銀二百四十元。屯丁一千四百名,每名年給番銀八元:共銀一萬一千二百元。
一、撥協濟鳳山縣佛銀三千二百元。
一、撥協濟臺灣縣佛銀一千二百元。
以上支給連協濟共佛銀一萬六千一百元外,尚實存佛銀一千八百八十元四角零六尖三釐八毫,留為屯務公用。理合登明。
臺灣縣屬
實徵項下
一、全年應納徵屯租穀一千七百八十一石零七合八勺三抄,折收銀一千七百八十一元零七尖八釐三毫。
又收淡水廳協濟佛銀一千二百元,逐年春、秋兩季備文赴廳請領,所需腳費,按照程途於餘租內報明支銷。
以上共收佛銀二千九百八十一元零七尖八釐三毫。
支給項下
一、新港小屯外委一員,年給番銀六十元。
屯丁三百名,每名年給番銀八元,共銀二千四百元。
以上支給番銀二千四百六十元外,尚實存番銀五百二十一元零七尖八釐三毫,留為屯務公用。理合登明。
鳳山縣屬
實徵項下
一、全年應徵屯租穀三千二百六十九石九斗六升三合三勺二抄,折銀三千二百六十九元九角六辨三尖三釐二毫。
又收淡水廳協濟佛銀三千二百元,逐[年]春、秋二季備文赴廳請領,所需腳費,按照程途,仍於餘租內報明支銷。
以上共收佛銀六千四百六十九元九角六辨三尖三釐二毫。
支給項下
一、南路千總一員,年給番銀一百元。
一、放社、搭樓社大小二屯,把總一員,年給番銀八十元。外委二員,每員年給
番銀六十元:共銀一百二十元。屯丁七百名,每名年給番銀八元:共銀五千六百元。
以上共支給番銀五千九百元外,尚實存佛銀五百六十元九角六辨三尖三釐二毫,留為屯務公用。理合登明。
嘉義縣屬
實徵項下
一、全年應徵屯租穀五千零二十七石八斗一升三合七勺,折徵銀五千零二十七元八角一辨三尖七釐。
又收彰化縣協濟佛銀五百元,至春、秋二季備文移廳請領;所有應需腳費,准於餘租內報明支銷。
以上共收佛銀五千五百二十七元八角一辨三尖七釐。
支給項下
一、蕭、柴裏二小屯外委二員,每員年給番銀六十元:共銀一百二十元。[屯丁六百名,每名年給番銀八元:共銀四千八百元]。
以上共支佛銀四千九百二十元[外],尚實存佛銀六百零七元八角一辨三尖七釐,留為屯務公用。理合登明。
彰化縣屬
實徵項下
一、全年應徵屯租穀一萬一千三百五十四石二斗七升五合一勺八抄,折銀一萬一千三百五十四元二角七辨五尖一釐八毫。內除分撥項下──
<font size=-1 color=#5b0012>一、佃首何統妹經理東勢角租務,年給辛勞穀六十石,折銀六十元。
一、佃首張標松經理沙歷巴來積[積]、枝標林、車籠埔等處租務,年給辛勞穀六十石,折銀六十元。
一、佃首莊明陞經理清水溝租務,年給辛勞穀六十石,折銀六十元。
一、佃首林廷瑄經理大姑婆租務,年給辛勞穀六十石,折銀六十元。</font>
以上共分給辛勞穀二百十一名,折銀二百一十元,尚實存佛銀一萬一千一百四十四元二角七辨五尖一釐八毫。
支給項下
一、□□、北投、阿里史大小三屯外委三員,每員年給番銀六十元:共銀一百八十元。屯丁一千名,每名年給番銀八元:共銀八千元。
一、撥協濟嘉義縣佛銀五百元。
以上共支給佛銀八千七百六十元外,尚實存佛銀二千三百八十四元二角七辨五尖一
釐八毫,留為屯務公用。理合登明。
其所屬徵收、支給各款項下,各廳縣俱有繪圖造冊存案。須至冊者。
(--以上錄自抄本「通臺奏遵案件冊」。)
六、署淡水同知范學恒曉諭督收變抵完公示
署臺灣北路淡水總捕分府范,為曉諭督收變抵完公事。
據北港北投社眾屯丁添寶、添春、新法等稟稱:竊寶等充當屯丁,蒙憲派撥把守三灣地方,莫敢偷閑;年僅得社中口糧,以資口食。向由社眾番僉舉妥番一名充當通事管收佃租,上繳兵米、番丁公項,下給眾番口糧。詎通事潘連桂與其子近來與漢棍詹生平較謀噬番,膽將口糧租穀侵吞分肥。無奈,赴理番憲呈請示革究追;蒙准著即再行舉充等因。寶等正在遴選妥番接充,適早稻登場,猶恐佃租復被搶收花銷,不蒙示諭飭撥書督收、不准眾番口糧被吞花銷,恐將來公項從何完繳。合亟僉叩恩准示諭督收,俾國課有賴,眾番不致枵腹等情。
據此,除批示諭飭經書前往督收並飭差押納外,合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北港北投社通事潘連桂管下耕佃人等知悉:爾等各佃應納該社通事本年分組穀,務須照數運赴督收公所完納,掣串執憑;毋得仍向該通事潘連桂私相短折交收,致干究追著賠。其各
凜遵毋違!特示。
道光二十一年六月初四日給。
七、署鹿港理番同知李□□嚴禁民佔番業示
賞戴花翎、調署鹿港理番海防總捕分府、加四級、紀錄十次、記大功四次李,為特示嚴禁民佔番業事。
照得臺地番社歸化之初,荷沐皇仁賞給地界租業,設立通、土、業戶掌管,以垂永久。嗣因漢奸、惡棍私放番債,重利估典佔,致番失業。故於乾隆三十一年間,奉督憲具奏開設北路理番衙門,專管淡、嘉、彰所屬番社,不時清釐,不准民番交涉;章程久定,並經興、洪前分府循例出示嚴禁在案。茲本分府蒞任,訪查各屬番社,多有流離失所;皆因漢奸棍徒故智復萌,典佔頻仍。合再查照定章,出示嚴禁。為此,示仰所屬各社附近漢戶、佃民人等知悉:爾等當知民佔番業,有干例禁。嗣後毋許放借番債,重利佔,自犯條科!倘有無知,並實係眾番公借公用,先已放借估佔在前者,如得利已敷母銀,務將租業自行清理;即將該業歸原番掌管,不得阻撓抗違。倘敢復蹈前轍及藉前通、土、業戶、社番字據收租抵利,掯價取贖,盤剝不休,一經察出或被告發,定即嚴拏究辦;切勿自貽伊戚!其各凜遵毋違!特示。
同治十年八月初七日給。
告示發貼三貂社曉諭。
(--以上錄自抄本「臺灣理蕃古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