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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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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丁、附錄

   二一0、失名清單

  一、覆奏嘉慶元、二、三等年出洋緝匪弁兵口糧銀兩報銷案內誤動銀五萬六千餘兩,行令查明覆奏,未據奏報。

  一、大學士會奏臺灣噶瑪蘭地方墾闢田園二千四百餘甲徵收租穀,行令分別差等照例陞科,並未墾荒地依限開透造,未據覆奏。

  一、兵部會奏臺灣添造捕盜哨船案內司庫酌撥銀十萬兩發交臺灣府一分生息,每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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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收息銀一萬二千兩,遇閏加增,以資出洋弁兵口糧,嘉慶十一年起並未將弁兵人數並給過銀兩報銷。

  一、各標鎮協營歷年存剩公費銀一十五萬一千八百九十三兩六錢九分零,行令提解司庫入撥,未據造報。

  一、臺灣澎湖各營戍守兵丁每年加餉銀六萬三千餘兩,嘉慶十五年以後未據題銷。

  一、出洋緝匪弁兵口糧及燂洗戰船每年約用生息等銀五萬六千餘兩,嘉慶十年以後,未據題報。

  一、乾隆六十年清案內應追賠項銀兩,據該撫籠統造報,事非因公,不應免銀二十萬七千餘兩,事屬因公,應免銀十八萬六千餘兩,行令分別款項另造妥冊具題,未據題報。

  一、臺灣府屬撥運內地兵米兵眷粟石每年需用腳費銀五千六百餘兩,遇閏加給銀三百餘兩,嘉慶九年以後未據報銷。

  一、臺灣府屬淡防廳抄封林爽文等叛產田園,每年約徵租銀五萬五千餘兩,作為戍兵加餉之用,查自嘉慶九年以後未據報部。

  一、福建省出洋緝匪弁兵口糧,嘉慶十二年起,該撫屢以本款息銀不敷,借款墊給,未據報部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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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文職各官歷年在部借支養廉銀兩,自嘉慶十九年駁查以後,未據造報。

  一、文職各官歷年在部借支養廉銀兩,自嘉慶十四年以後,未據報部。

  一、嘉慶十一年以後各案工程動用錢糧扣收平餘銀兩,未據造報。

  一、文武舉人會試盤纏銀兩,自戊午科以後,未據報銷;並支給進士花幣銀兩,行令抄錄原案送部,亦未據錄送。

  以上各案,節經奏咨行催,未據登覆。

            (--錄自「明清史料戊編」第十本九一0~九一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