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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1
弁 言
國立中央圖書館藏有「申報」創刊初期十餘年之合訂本,內有臺灣史料極豐。約在此六、七年前,「文叢」即有就此藏本選輯「清季申報臺灣紀事輯錄」之計劃;第以原有藏本翻閱、選錄均極不便,未曾實現。民國五十四年,此一藏本已由臺灣學生書局攝製印行。雖其印本字小如蟻,終得據以按日檢閱、選取、抄錄、標點、編輯,竭一歲之力,方底於成。
「申報」自清如治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一八七二年四月三十日)創刊於上海,時值中、日初次議約期間。先是,中日修好條規及通商章程,簽訂於十年九月;中間經有改約之議,迄至十二年十一月始行換約。在此前後,適有臺灣先住民(即所謂「生番」)殺害琉球及日本飄風難民事發生。按十年十一月,有琉球船遇颶風漂至臺灣,為先住民劫殺五十四人;十二年二月,日本小田縣民亦有漂至臺灣遭害。於是日人藉端開釁,遂有十三年三月日兵侵臺事件。後來日本之吞併琉球裴據有臺灣,其漸已由此啟。「申報」之創刊,幾裴清季中、日交涉以及臺灣對日關係同其開始,實為一種巧合。惟中央圖書館所藏,自如治十一年三月創刊至光緒四年尚為齊全(內光緒元年七月缺),以下五年三月、閏三月及五月、六年二至五月及十二月、七年二至六月及八月暨九年一至三月均
缺,其後僅存十三年四月藏本一個月。由是,清季臺灣以如治末年日兵侵臺為契機之歷史演變,在當年新聞紙上之記錄,未得完全保存,不無可憾。
綜合本書所輯,論其大要,約有數端:(一)由於琉球及日本遭風難民在臺殺害所引起之日兵侵臺始末(自如治十一年至十三年),記載極為詳盡,無隱無飾。
(二)由於日兵侵臺之刺激,清廷對臺灣實行「開山撫番」、拓疆分治,並從事各種初步建設;歷年(如治十三年至光緒九年)經由沈葆楨、王凱泰、丁日昌、岑毓英以至劉璈等之努力,約略可見其概。
(三)由於日兵侵臺之結果,使日本以為清廷默認琉球屬於日本,導計日夷琉球為其屬縣之一;清廷困擾於此者達數年(自光緒五年至八年)之久,斷續有所記述。
(四)至光緒九年,由於法、越問題,中、法面臨戰爭邊緣,臺灣裴瓊州、舟山三處為法人列為「據地為質」之目標;次年發生法兵侵臺事件,已由此見其端倪。
(五)臺灣在此十餘年中,由於時勢之發展,諸如文武官吏之異動、地方事宜之因革以及一般庶政之設施等項,每多為其他文獻鮮見之紀錄。
(六)另有一起歷時十年以上之「京控」案件,即彰化林文察弟文明遭受殺戮,乃母遣抱赴京控訴都察院之案。雖其先後文件不甚完全,但始末略備,足以顯示當年官場
及臺灣社會之一面。
至所輯資料,由於上述各年每有存報殘缺,若干原屬「連載」之長文,首尾間有不全。例如光緒六年正月二十五日開始載有「紀論辨琉球事」一文,分日刊布;惜因是年二月至五月已缺存報,續文未見。又如光緒七年九月初二日載有「岱參將陳臺灣事宜」,乃屬分日刊布續稿之一;但因前此八月缺報,故前段無文。至如治十三年四月至六月轉載有「臺灣番社風俗考」若干篇(轉載自香港「循環日報」),篇次不齊;經查其間似少缺報,固由於原刊如是。
此外,所輯每多錄自「京報」。按「申報」初刊期中雖無明確分欄,大體略有評論(包括社論及「來論」)、新聞(包括投書)、文藝(包括詩賦詞文等「副刊」文字)以及「公報」之別。其中「公報」一項,即指「京報」及地方官署之「官報」而言,而以「京報」占其重要地位。所謂「京報」,係屬朝廷宮門每日所發布之公報;內除召見、派遣等紀事外,有諭旨、歉片等文件,極具史料價值。即上述文武官吏之異動、地方事宜之因革以及「京控」案件等,悉具於是。惜「申報」嗣因新聞資料擴充,自光緒八年正月十九日起將「京報」另印單張,存報未予收附,計其後上項記載付諸缺如。本書所輯,光緒八年以後未見「京報」者以此。
本書因中央圖書館存報有缺,紀事具備始末者厥惟如治末年日兵侵臺事件。關於此
一事件,「文叢」已刊有第三八種「如治甲戌日兵侵臺始末」及第三九種「甲戌公牘鈔存」兩書。前者內容重在清廷辦理此一事件之經過,後者內容重在此一事件實地發展之情況。本書所輯,乃為當時新聞之紀錄裴輿論之反應;尤以對其前因與後果,更有詳悉之記述。蓋「申報」早期由英人美查(F. Majer)所創辦,立場較少偏倚;本書如裴前兩書合讀,方能盡其究竟。此為本書重心所在,亦為一大特色。(望陸)
四月二十四日
將軍文(煜)奏為琉球國夷人遭風到閩循例撫卹該夷伴有被臺灣生番殺害
現飭認真查辦摺(四月初五日京報)
福州將軍兼署閩浙總督臣文煜、福建巡撫臣王凱泰跪奏:為琉球國夷人遭風到閩,循例譯訊撫卹;夷伴有被臺灣生番殺害,現飭認真查辦。恭摺馳奏,仰祈聖鑒事。
竊據署福防同知張夢元詳報,同治十一年正月十七日准臺灣縣護送琉球國兩起難夷松大著、島袋等五十七名到省,當即安插館驛,妥為撫卹,一面飭傳該國留閩通事謝維垣譯訊。據難夷松大著供:伊是頭目,官馬依德--是夷官,連同跟丁、舵水一共四十六人,俱係琉球國八重山島人,坐駕小海船一隻,裝載方物往中山府交納事竣,於同治
十年十月二十九日由中山府開行;是夜陡遇颶風漂出大洋,折斷帆桅,船隻任風漂流。十一月十二日,漂至臺灣洋面;幸遇民船救護,伊等四十四人登岸,原船沖礁擊碎。該處民人將伊等帶赴鳳山縣衙門,轉送臺灣縣安頓公所;尚有同伴二人,並蒙鳳山縣續送至臺灣縣衙門,蒙給衣食、錢文。詎跟伴永森宣一名患痘身故,給棺收殮;一面派委員弁,將伊等配船護送來省。又據難夷島袋供:同船上下六十九人,伊是船主,琉球國太平山島人。伊等坐駕小海船一隻,裝載方物往中山府交納事竣,於十年十月二十九日由該處開行;是夜陡遇颶風漂出大洋,船隻傾覆,淹斃同伴三人,伊等六十六人鳧水登山。十一月初七日,誤入牡丹社生番鄉內。初八日,生番將伊等身上衣物剝去,伊等驚避條力莊地方;生番探知,率眾圍住,上下被殺五十四人,只賸伊等十二人因躲在土民楊有旺家,始得保全。二十一日,將伊等送到鳳山縣衙門,轉送臺灣縣安頓;均蒙給有衣食,由臺護送來省,現在館驛等供。由布政使潘霨造冊詳請具奏,聲明牡丹社生番圍殺球夷,應由臺灣文武前往查辦等情前來。
臣等查琉球國世守外藩,甚為恭順。該夷人等在洋遭風並有同伴被生番殺害多人,情屬可憫!應自安插館驛之日起,每人日給米一升、鹽菜銀六釐。回國之日,另給行糧一個月;照例加賞物件,折價給領。於存公銀內動支,一併造冊報銷。該難夷等船隻傾覆擊碎無存,俟有琉球便船,即令附搭回國。至牡丹社生番見人嗜殺,殊形化外;現飭
臺灣鎮、道、府認真查辦,以儆強暴而示懷柔。
除咨部外,臣等謹合詞恭摺馳奏,伏乞聖鑒!謹奏。
奉旨:『覽奏已悉。著照例辦理;並著督飭該鎮、道等認真查辦,以示懷柔。欽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