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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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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季申報臺灣紀事輯錄(一)

 同治十一年(壬申)

   三月二十七日(訖二十九日續完)

    東洋和約條例

  中華、日本兩國向敦和好,今彼此共立和約,伸前以睦,永篤勿替。和約外,另立通商條款,凡三十有二則。茲特錄之,以供雅鑒。

  其一款,自此約互相更易之日,共敦友誼;兩國士民,均可赴所開設之通商埠貿易。

  二、通商各埠之名,在中國則曰上海、曰鎮江、曰寧波、曰九江、曰漢口、曰天津、曰牛莊、曰治府(芝罘)、曰廣州、曰汕頭、曰海南、曰福州、曰廈門、曰淡水、曰臺灣也;若日本各埠,則有謂橫濱者、阿沙加者、呢衣加打者、雅素者。兩國官員均可在上列各埠僦地建舍,但仍須遵是國之規制。地方官尚要查明無有傷礙風水、毀拆墳墓,並察業主所取價值,務得其中。所立契券,呈交地方官給以印蓋為憑,不准私租強賃。通商埠內外地並不得入,特於通商埠地則可建舍或居住貿易;地方官亦宜為之擇地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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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兩國商船住通商貿易,本國官員或稅關先給發牌照,書明船之大小、頓數若何?梢子姓氏、年紀、原籍,要領事官或稅關給印查驗。如無牌照,不准入埠。倘間中道有失去者,即行報知稅關發回牌照紙;俟船返日,該國官員再給牌照。

  四、兩國商船到埠,彼此立文武官員督帶丁役保護,或在船及本艇住均可。其費用,由稅關支給,不得向商船討索;犯者有罰。

  五、兩國商船到埠日,限以二十四點鐘船主將牌照繳呈領事官,翌日轉交本處之稅關,以便察閱船之頓數及載貨之單。除禮拜日外,逾兩天之久,每以二十四點鐘為準,若不赴報,在中國埠則罰銀至少五十兩、多亦不過於二百兩;在日本每遲一日罰以六十元。而所立該船載貨之單,必須符實。若有假偽,查係故意匿多報少者,在中國則以貨物充入官、船主罰銀五百兩。在日本,若有遺漏,即照應輸稅之項罰出;苟假偽,則罰銀一百二十五元。

  六、除貨單所列之貨外,准貨船中兼帶需用之物,不用完稅。如將此授賣,則應輸餉。如以要捐稅之貨物作免稅者寫列於貨單,一經查出,以之充於官。

  七、接領事官就將文書單查驗或未驗之前,船主私自將貨運上,應在中國除以貨歸於官外,另罰銀五百兩;在日本,貨物充於官。或商船無稅關憑照,不得上落貨物;如違,在中國則以貨歸官,在日本則罰銀六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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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船到埠所應納之鈔課,以開艙日徵收;或出口,以載貨之日輸納。清稅時,該稅關發放行紙於領事官,轉交該船主開行。

  九、兩國商人能於通商埠僱挑及艇載運貨物,聽其自便講價,無庸官員理涉,又不能限制所僱多少。如藉挑夫及艇家漏稅,稅關即行查報;犯科者,控於官。

  十、兩國商船載來之貨,須除包皮粉飾等,以核淨貨輕重;將其中取二、三件權秤為其餘法則,以納稅餉。或壞貨,不得與好貨同稅;但按所值之多少,每百元抽五元。

  十一、中國船貨物在日本,依地方規制;或日本貨在中國,亦依中國稅關規制。兩國之秤碼,均同;或紋銀,則以時價所值。商人在兩國貿易,依所在地方規條,以免爭競。

  十二、在通商埠,兩國畫以界限,在此界內運貨捐稅;所畫之界,以方便商船為度。二國通商貿易,仍依前未立約時一式;但須得領事官憑票,以免混亂。

  十三、中國人來日本,既售貨後,中國貨主不得入內地。在日本來中國,既納稅後,止中國人可帶入內地發沽,因要徵卡稅;果日本商人挾帶入內地,貨充於官,其人交該國領事官究辦。

  十四、二國商人於通商埠貿易,可准來埠購買土產並別國入口貨;於出口時,仍要徵稅。惟不得入內買貨;或有由內帶來之貨,悉歸於官,其人應交領事官究辦。因二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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皆有通商埠,故用此款以昭平允也。

  十五、倘帶貨入口,徵稅之後欲以此貨載寄於他國發賣,不等(?),須報知領事官查明確原箱包,則可免稅;苟有假偽替換等弊,將貨盡歸於官。

  十六、日本到中國埠貨物一百五十頓以上,每頓納鈔銀四錢;一百五十頓以下,納銀一錢。徵交之後,海關監督給發牌照。自是日起,以四個月為期;如過四個月以外,再行徵稅。船到埠兩日後開行,貨未開艙,不用納鈔課;逾二天,則要納稅。華人船到日本埠,入口每船抽十五元,出口七元。

  十七、如兩國船遇風雨暫理埠灣泊或買火食,不得開艙貿易。如欲貿易,先報明海關議稅。或要修船,先行稟明海關,方能運貨上岸;修好後,再運貨落船,無庸納稅。倘貯在岸時將貨私售,其貨則充入官。

  十八、兩國船不准裝載軍器並禁出口之貨。如在中國,犯者貨物充公;發回本國,永不准貿易。在日本國,犯者貨物充公。

  十九、兩國戰船到埠,毋庸稟報海關;船中所需之物,任其採買,毋庸納稅。倘有貨發售,必要徵稅。

  二十、兩國官員在通商(埠)內開設貨倉屯貯貨物,要另立規條。貨在倉裏,毋庸納稅;若有賣出,則要納關稅、倉租。如寄往別處,止納倉租,無用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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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一、兩國米關得出口運往本埠發賣,別可出海。船中所需米食多少,要報明關知給單一紙,以憑查驗。

  二十二、日本國船,毋得往登州及牛莊運豆餅出;若往別處運口則可。

  二十三、硫磺、朴硝、白銅係中國所需之物,惟官員可以買賣。若日本人貿易此物,要到官領牌方准;無牌發賣,人治罪、貨充官。日本人在中國,毋得將硫磺、朴硝、白銅出口;違者,物充官、人究辦。

  二十四、禁者乃係火藥、碼、鎗、戎馬並各式軍裝,或新製異樣戰具;兩國商人,毋得發售此等物件。犯此條者,物充公,人按本國例究辦。

  二十五、兩國銅錢,只可由本國事阜載至別處,毋得出口私買;犯者,即行拿獲究治。中國鹽,日本人無得購買;日本鹽,無得載來中國。犯者,按本國例辦。

  二十六、商船私往非通商(埠)外者,地方官立即拿究。在中國者,船、貨充官;在日本者,貨物充公,罰銀一千元。凡有此等罪案,即行照會領事,以為案據。

  二十七、貨物不在出口貨單內、惟有列在入口貨單者,如將此貨出口,照入口例抽稅;如入口貨單無、出口貨單有者,照出口例抽稅。

  二十八、船在中途不測、未能到埠,地方官要拯救船。中國人往(?)該國領事若遇海賊,地方官用力輯賊追贓,未獲者即行革職;但失主無得向官討索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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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九、關要嚴禁走漏私稅,見機而行,隨時設立規條;兩國商人,皆要遵依。

  三十、兩國商人在通商埠者若欲更換規條,須稟明領事,領事轉詳北京欽差大臣。

  三十一、倘兩國日後更改條款,自互換和約之日至十年後,要預先通知,庶便酌議。

  三十二、以上通商條款及所立和約,兩國宜遵守毋違,永敦和好。兩國大臣蓋印關防,用昭信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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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月初九日

    中外雜聞(一則)

  繹西字日報云:『中國通商各碼頭人口多寡,細為查出:計上海二十五萬、寧波十一萬五千、鎮江十三萬、九江四萬、漢口六十萬、臺二萬六千、天津九十三萬、牛莊六萬、福州六十萬、淡水五萬、廈門三十五萬、汕頭四萬五千、廣東一百萬。甚矣!生齒之繁也;可謂庶而富者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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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月十九日

    淡水植茶

  淡水地方,向多種植靛樹;參天黛色,一望如染。顧居人之藝此者,其利雖溥;然較之栽植龍團、雀舌者,誠未若也。茲者該境人心慕業茶之利,而又審厥風土甚宜於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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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乃改植茶樹;凡高隴平壤,多藝此焉。今該境生理漸廣於前,實由此巨宗之所致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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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月二十一日

    上 諭(五月初二日京報)

  上諭:『文煜、王凱泰奏「查明告病副將侵吞營餉各情,請飭調赴福建追辦」一摺,告病閩浙督標中軍副將楊在元,前署臺灣鎮總兵任內侵吞營餉三千六百餘兩,且有濫委營缺、私收練兵貼費各情;亟應勒追查辦,以儆貪婪。著王文韶飭令楊在元迅赴福建,聽候勒追查辦。如敢飾詞違抗,即著嚴參押解,毋許逗遛!欽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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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月二十六日

    南海奇事(一則)

  琉球一島僻在東瀛,向時臣服於日本而入貢於中國。蕞爾彈丸,幾如黑子;財賦亦甚微,帑餉時絀。其國民窮土瘠,故不能振作有為;一切皆循舊制,不敢稍更。

  現聞有遭風難船兩艘抵閩,經地方官救護撫恤;自述在臺灣島被殺於生番,情形甚慘。一船名大著,舵工、水手共四十六人。有琉球官二人,長曰大著、副曰馬依德,俱係其國八重山島人;坐駕海舶,裝載方物往中山府交納--中山府者,國王所居地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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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櫂之夜,陡遇颶風漂出大洋,帆斷桅折,任風飄流。繼至臺灣洋面,為臺民所拯,得以不死;原船為風浪所擊碎,已無片木。鳳山縣中為之支給衣食、妥為安頓,轉送之福州。一船名島袋,即遭生番之害者也。船中共六十九人,係其國太平山島人,亦由載物至中山事竣而回。同時遇風出洋,船舶傾覆,淹斃者三人;餘六十六人鳧水登山,誤入牡丹社生番鄉內。生番見之喜甚,以為今乃得朵頤也;盡褫其上下衣,意將搏噬。琉球人恐甚,急避至條力莊,匿於叢林密箐中。生番知之,率眾而往,圍而殲焉,膏其刃者五十四人。十二人遁於士民家,始得無恙;亦由鳳山縣派人送至福州。督臣特為奏聞於朝,以為琉球國世守外藩,甚為恭順;今遭風難民為臺灣生番殺害,情殊可憫!應由臺灣文武前往查辦。其民俟有便舶,送回其國。

  按臺灣生番久居王化之外,非可以情理相喻。其人亦有火器,甚為猛烈,蓋昔荷蘭之遺也;時出滋擾,即熟番亦懼之。其巢穴所在,莫得而跡。多結屋於林樹之巔,穿林度澗,迅捷如鳥;欲治之者,非縱火焚林,以千百尊大環而攻之,盡殺乃止,庶乎其害可除也。不然,失風之船,未有不為其食肉寢皮者!彼其人無禮義、無知識,去禽獸不遠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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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月初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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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署閩浙總督文(煜)等奏臺灣府屬之淡水、噶瑪蘭二廳人文日盛懇恩分別

     增廣學額添設學校摺(五月十九日京報)

  福州將軍兼署閩浙總督臣文煜、福建巡撫臣王凱泰跪奏:為臺灣府屬之淡水、噶瑪蘭二廳人文日盛,懇恩分別增廣學額、添設學校以廣登進;恭摺具奏,仰祈聖鑒事。

  竊照臺灣府屬之淡水廳自雍正元年建設廳治,應試童生先係附入彰化縣考試;迄嘉慶二十一年間奏准設學,即以彰化縣學訓導移設淡水廳。其所屬童生歸廳考試,額進文生六名,廩、增生各補取四名,四年一貢;又額進武生二名。噶瑪蘭廳係嘉慶十五年歸入版圖,並無學額,文童向在淡水六名之中分進一名;續准酌加二名,以五名分給淡童、以三名分給蘭童,廩增生亦酌加二名,於淡、蘭二廳附生內考補。嗣因該二廳紳商士民歷年捐輸軍餉,咸豐八年間經前任臺灣道裕鐸奏准:淡水廳永遠加廣文武學額各二名、噶瑪蘭廳永遠加廣文武學額各一名。溯自淡水廳設學以來及噶瑪蘭附入併取,迄今五十餘年;生齒日繁,人文漸盛。據臺灣道、府轉據前署淡水同知陳培桂、署噶瑪蘭通判王文棨查得淡水廳屬戶大小丁口共有四十二萬零,較前計多十四餘萬口;內應試文童六百餘名,初學作文者二百三、四十名。請將淡水廳學援照彰化縣學之例,將原設訓導改為教諭;歲、科兩試,均照彰化縣學定額取進。噶瑪蘭廳學援照淡水廳學之例,設立訓導一員;歲、科兩試,均照淡水廳學定額取進:由福建藩、臬兩司核詳請奏前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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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臣等查臺灣府屬淡水、噶瑪蘭二廳戶口既已日繁,人文亦較前日盛,應俟文童多至倍蓰,自宜增廣學額、添設學校以興文教而勵人材。擬請俯如該道、府等所議:淡水廳學援照彰化縣學之例,將原設訓導改為教諭。歲、科兩試,均照彰化縣學原定額進文生一十五名,另加淡屬奏定永遠加廣二名,共取進一十七名;廩、增貢生各補取一十五名,二年一貢。每試武生,亦照彰化縣學原額取進八名,加淡水永遠廣額二名,共取進十名。噶瑪蘭廳援照淡水廳之例,另設訓導一員。歲、科兩試,各取進文生八名,另加蘭屬奏定永遠廣額一名,共取進九名;廩、增生各補取六名,四年一貢。每試武生,亦照淡水廳原額取進二名,加蘭屬永遠廣額一名,共取進三名:各歸各廳考取。至撥進府學,仍由臺灣道於三廳、四縣臨時酌取勻撥,即與內地福州府屬十縣酌撥相同,毋庸預定。所有淡水廳學改設教諭、噶瑪蘭廳添設訓導應換應給各鈐記,並請下禮部分鑄頒發啟用,以昭信守。噶瑪蘭廳現請添設訓導應給俸廉、廩膳及歲貢旗匾、鄉飲酒醴等項,請照「淡水廳志」額編數目,每年應額編銀一百四十二兩八錢九分二釐五毫,即在該廳額徵餘租項下分別支解造銷。其應行添建文廟、學署並祭樂各器,概由就地方官紳士庶捐辦,將來免予造冊報銷。尚有未盡事宜,請俟覆准後再由臺灣道、府分飭籌議詳辦。

  除咨部查照外,合將淡水、噶瑪蘭二廳學請增廣學額、增設學校緣由,臣等謹會同福建學政臣孫毓汶合詞恭摺具奏;伏乞皇太后、皇上聖鑒!謹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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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軍機大臣奉旨:『禮部議奏。欽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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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月十三日

    赫稅務司到申

  前錄總稅務司赫公德前往瓊州辦理海南開埠通商事宜,因中有章程數端未臻妥協;而粵督瑞節相所定條例,又嫌煩多。是以停開,必須籌商北京總理衙門方能定奪。赫公遂回香港,旋駕坐「凌風」船遍遊汕頭、廈門、臺灣、福州、寧波等埠,歷觀各通商口岸之情形並各海關之條例焉。茲於昨日已抵滬瀆,不日將旋往津門;想海南之役,當即可以定議矣。各商均拭目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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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月十八日

    五月分教職單(節取五月二十六日京報)

  訓導:福建尤溪朱元發,邵武;政和李重曜,臺灣:俱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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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月初二日

    署閩浙總督文(煜)、福建巡撫王(凱泰)奏陸路提督循例渡臺校閱營伍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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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地方摺(六月初九日京報)

  福州將軍兼署閩浙總督臣文煜、福建巡撫臣王凱泰跪奏:為陸路提督循例渡臺校閱營伍,稽查地方;恭摺具奏,仰祈聖鑒事。

  竊臣等恭查乾隆五十三年三月內欽奉上諭:『臺灣孤懸海外,遠隔重洋;民情刁悍,奸徒易於滋事。嗣後著該省將軍、督、撫、提督分年輪值一人前渡臺灣,實力稽查整頓。倘有骫法貪黷等情,據實參辦』等因,欽此。又於嘉慶十一年三月內奉上諭:『嗣後該省將軍、總督、巡撫及水陸兩提督均著自本年為始,輪次親赴臺灣將該處營汛操防等事逐一認真詳細察核,事竣後專摺奏報』等因,欽此。又於嘉慶十五年五月二十九日奉上諭:『臺灣窵處海外,俱係漳、泉、粵民人雜處,素性強悍;總須有大員前往巡閱。嗣後每隔二年,著輪赴臺灣巡查一次,用資彈壓』等因,欽此。歷經欽遵辦理在案。自道光二十七年前督臣劉韻珂赴臺巡閱,後以辦理軍務、繼因裁改營制,各前任將軍、督、撫臣皆未克渡臺;僅於同治六年間,商由水師提督臣李成謀前往查閱一次。

  伏思臺灣係海外要區,民情刁悍,時虞生事。且臺灣水、陸各營自裁兵加餉以後,雖迭次講求訓練;而重洋遠隔,稽察難周,尚恐舊習未除。本年亟應遵奉諭旨輪巡,用資彈壓整頓;當經臣等緘商陸路提督臣江長貴輪值赴臺,稽查校閱。接准覆函,擬即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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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乘坐輪船東渡。現又會咨該提督:於抵臺後,將地方營汛操防等事察看整飭;如各營員弁有庸劣不職及與臺地不宜者,查明移會撤參,以靖巖疆而明武備。

  除到臺查閱情形由該提督自行陳奏外,所有本年陸路提督渡臺查閱緣由,臣等謹合詞恭摺具奏;伏乞聖鑒!謹奏。

  奉旨:『知道了。欽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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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署閩浙總督文(煜)、福建巡撫王(凱泰)奏福建臺灣淡水同知及永春州知州

     、福州府海防同知篆務委員署理片

  文煜等片:

  再,署福建臺灣淡水同知周式濂,現經調省另候差委;所遺淡水同知篆務,查有現署永春州事、准升福防同知向燾才識明練,堪以調署。遞遺永春州知州篆務,查有向署福防同知事、本任邵軍同知張夢元練達有識,堪以調署。其福州府海防同知篆務,並查有本任永春州知州翁學本實心任事,堪以委令署理。該員等任內並無承緝盜案將屆四參限滿以及經徵錢糧處分,據福建藩、臬兩司會詳請奏前來。除批飭遵照外,臣等謹附片陳明,伏乞聖鑒!謹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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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軍機大臣奉旨:『知道了。欽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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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署閩浙總督文(煜)奏臺灣水師協標左營守備李鴻高革職嚴拿訊辦片

  文煜片:

  再,閩省臺、內水陸各營自裁兵加餉、就餉練兵以來,迭經檄飭認真整頓,加意訓練,革除攤扣積弊,以肅營伍在案。茲據署福建臺灣鎮總兵林宜華轉據署臺灣水師協副將唐守贊稟稱:『該標左營守備李鴻高私收兵丁貼費、混扣兵餉,並將事故兵缺延不開報,冒銷銀米歸入私囊。其接收前任署守備文光里移交截曠等銀,屢飭盤收公櫃,違抗不遵。又查該員前在代辦左營守備任內有侵欠營項,飭提延不繳完。請即撤任參辦』。正在核辦間,又據唐守贊以該員李鴻高抗不交卸、帶印脫逃,稟請通飭查拿前來。臣查守備李鴻高膽敢扣剋兵餉、私收兵丁貼費,且前有虧短營項延不繳完,已屬藐玩。迨由臺灣鎮委員赴營接署,復敢抗不交卸、帶印脫逃,尤屬荒謬異常。相應請旨將福建臺灣水師協標左營守備李鴻高革職嚴拿訊辦,以儆官邪。

  除通飭查拿外,臣謹附片陳請,伏乞聖鑒訓示!謹奏。

  軍機大臣奉旨:『李鴻高著即行革職,嚴拿務獲,按律懲辦。該部知道。欽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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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月初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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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署閩浙總督文(煜)、福建巡撫王(凱泰)奏運津米石全完摺(六月十二日京報)

  福州將軍兼署閩浙總督臣文煜、福建巡撫王凱泰跪奏:為運津米石全完,恭摺附驛馳奏,仰祈聖鑒事。

  竊上年十二月間,奉旨採購閩米四萬石運津濟賑。當經臣等籌議分赴臺、滬趕辦,並提撥閩海關四成洋稅銀五萬兩,餘在續徵稅釐撥應;奏奉諭旨允准在案。臣等伏查臺灣本係產米之區,時值收成歉薄;加以粵東缺米,赴臺購運者而滬米率多運粵(?),價值漸形騰貴:採辦均費周章。各該委員設法搜羅,隨購隨運,計買臺米一萬石,又上海等處米--多牙戶為之居奇--三萬石,共四萬石。自本年正月十九日起、至四月初十日止,閱時未及三月,一律抵津交收清楚,均係乾圓潔淨,幸無貽誤要需。至運米係用「萬年清」、「伏波」、「安瀾」等號官廠輪船分批裝兌,間因不敷;旋轉由滬添僱洋船運往,以副直省春賑之期。給過價腳等項,另容一併核實報銷。其在事各員辦理妥速,著有勞績;可否擇尤酌保以示鼓勵之處?出自高厚恩施。

  據委員丁嘉瑋等報由布政使潘霨會同船政提調、准署臺灣道夏獻綸詳請核奏前來:除咨部外,臣等謹合詞恭摺馳奏,伏乞皇太后、皇上聖鑒訓示!

  再,福州將軍係臣文煜本任,毋庸會銜,合併陳明;謹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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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軍機大臣奉旨:『著准其擇尤酌保,毋許冒濫。欽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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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月十八日

    署閩浙總督文(煜)奏福建臺灣道夏獻綸因船政局務難易生手遵旨遴員

     署理片(六月二十六日京報)

  文煜等片:

  再,福建臺灣道缺,先奉諭旨:著夏獻綸署理。嗣經總理船政、前江西巡臣沈葆楨以船政未便驟易生手,附片奏請飭令夏獻綸暫緩交卸渡臺;欽奉上諭:『船政經理需員,而臺灣道員缺亦關緊要,夏獻綸應否暫緩赴任、抑或另行遴員接署?著文煜等會商具奏』等因,欽此。臣等遵即與沈葆楨會商:現在船政事宜難易生手,應令夏獻綸暫緩東渡;俟本年十二月間沈葆楨服闋到工,再飭夏獻綸赴任。惟臺灣道員缺緊要,應先遵旨遴員署理。查有現署興泉永道潘駿章年富力強、明白諳練,署任以來,辦理洋務尚臻妥協;堪以暫行調署。其現署臺灣道定保,飭回興泉永道本任,以專責成。潘駿章未到臺灣以前,先飭臺灣府知府周懋琦暫行兼護道篆,以便定保交卸內渡。除分飭遵照外,臣等謹附片具奏,伏乞聖鑒!謹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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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軍機大臣奉旨:『知道了。欽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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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月十四日

    上 諭(七月二十三日京報)

  上諭:『文煜奏「懇請陛見」一摺,文煜著俟李鶴年到任後,再行來京陛見。福州將軍,即著李鶴年兼署。欽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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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月二十八日

    上 諭(八月十一日京報)

  上諭:『江長貴奏「校閱臺、澎營伍,請將庸劣各弁分別懲處」一摺,福建署舺艋營陸路守備、留閩補用守備陳世恩,居心貪詐,聲名平常;著即行革職。臺灣城守營截缺外委劉光陞,弓馬生疏;北路中營額外陳登輝、北路右營額外黃遇雲,弓馬平庸:均著斥革。臺灣水師協標中營把總林勝標,步射無準;著開缺候補。噶瑪蘭營外委吳得全,馬射不穩;著降為額外。餘著照所議辦理。該部知道。欽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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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月初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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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 諭(八月二十日京報)

  上諭:『李成謀著調補長江水師提督,福建水師提督著彭楚漢補授。欽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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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月十五日

    琉球商人為臺灣生番殺害

  日本信息云:琉球國近有差使往見日本國王,求其援手;謂其國有六十人民航海為商者,於臺灣內地為生番野人殺其五十有六。彼國勢力孤窮,特懇日本王雪其屈。而日本官聞之,特發船四艘往將野人以事勦滅云。日本西字日報所言如此。但琉球一國為中國附庸,且臺灣又為中國疆土,使果該國人民慘罹不測,自當奏聞中國,滅此朝食;胡為舍近圖遠,而乞拯於日本國君!此事實有不可解者。或傳聞之誤,抑未可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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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月二十二日

    記玉山奇石

  老城近聖里陸其忠,從舅氏賈,避臺灣者數年。近歸帆珠海,壓裝有玉一座。形如小山,而巖洞畢具;兩人對坐巖前,其間樵徑延宛、懸崖深邃,令觀者如置身千巖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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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出示親友,莫不嘖嘖然羨之。或叩之曰:『韞藏乎,抑待價也』?陸曰:『小人無懷璧其罪,吾安用此以貲戾哉!亦惟以易數畝薄田可矣』。親友知其出沽,凡嗜玩器而不吝重貲者皆引之往閱;而瑕疵之者亦復不一其詞,酬價者率不越五百金以上。陸曰:『以是區區者而予畀,予亦何必作大腹之賈哉』!是玉固臺灣中玉山之產,經良工琢製者;而惜乎不遇波斯胡也!自是有願酬至千金者,而陸仍揮塵卻之。有候補明府王公見之,以為希世珍也;具一千五百金相易,於九月二十八日已成事矣。

  按臺灣玉山在萬山中,獨高遠;望如積雪。遍山皆美玉,生番不知;外人又畏生番,莫敢近,故獲之者甚鮮也。每遇晴霽,遙盼山中瑩然可愛。又有名銀山者,積鏹皆大錠;不知何代所藏。欲入取者,輒迷不能出。前有臺廈道王公曾命僕挽牛車,隨樵人往;既至,積資如山,恣取滿車,迷不能出洞。盡棄之,乃獲途出。後人見可望、可即而不能取攜,遂無復有過而問者矣。以上皆陸其忠所經見而以告親友者(附錄香港「中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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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月初二日

    臺灣大旱

  昨接西人於月前由臺灣發來信云:臺灣今年不雨者數月,旱魃為虐,年歲大荒;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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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概成焦黑,牛馬皆縱田中。饑民之弱者,轉於溝;強者求食不得,多隨無賴流為盜賊,隨地剽掠,至相戒不敢獨行。地方官已照會英領事曉諭西人,勿往僻地遊玩。蓋恐遇饑民,或被侵奪,甚且戕其性命也。頃廈門已到米船四隻,聞係東洋所來者;聊以拯一時之急,究難敷用。今官憲已設法平糶,不使奸商貪利昂價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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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月十八日

    上 諭(十一月十六日京報)

  上諭:『李鴻章奏:請留提督,緩赴新任等語。新授福建水師提督彭楚漢,在直隸總兵任內統帶練軍,未能遽易生手;著准其暫緩赴任,仍當署大名鎮總兵以資鎮撫。所有福建水師提督,著李鶴年揀員奏請署理。欽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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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季申報臺灣紀事輯錄(二)

 同治十二年(癸酉)

   二月十九日

    閩督李(鶴年)奏請以福寧鎮總兵署理福建提督片(新正月二十三日京報)

  李鶴年片:

  再,福建水師提督臣李成謀奉旨調補長江水師提督,現經奏請入都陛見。惟新授水師提督臣彭楚漢到任需時,所有福建水師提督應先遴員接署,以便李成謀交卸北上。茲查有福寧鎮總兵羅大春久歷戎行,聲威夙著;堪以署理提督篆務。所遺福寧鎮總兵,查有福建順昌協副將宋桂芳勇敢有為,堪委接署。除分別咨行遵照外,謹附片陳明,伏乞聖鑒!謹奏。

  軍機大臣奉旨:『知道了。欽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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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月初六日

    譯東洋報論欽使來議臺灣逞兇事

  據東洋西字新報所述,東洋國家將與中朝有較議之事;經東洋外務臣名瑣也氣馬者已率領兵船二艘由橫濱駕往中境,以為執理而爭之舉云。蓋緣日前有琉球國人數名往遊臺灣,亦以臺灣海島本近中山,商賈往來亦其常事。不料臺灣內地向有番人慘酷居心,不堪言狀;見琉球國人伴侶無多,竟上前掩執,鋒刃交加。不但殺其身,而且食其肉焉。查琉球海島一帶原服屬於東洋,其人另為一種,名為雜穌馬。驟聞臺灣番人烹殺一案,大為憤怒;聯稟朝廷,必欲為報仇雪恨之舉。且其黨類甚為不平,幾至肇生事變。東洋朝廷即行簽兵急赴該境,以為彈壓。惟以雜穌馬人頗多有權者,亦不得不從其所請,使其憤怒之氣無所發舒;故不得已而有此舉也。茲東洋之與中朝相議者,係欲請中朝官吏嚴詢烹殺確情,按律懲辦;如不從其言,則東洋欲自興問罪之師前往征伐云云。伏查此事,本無難處。倘臺灣番人果有犯烹殺等情,則其殘忍可知矣;按律定罪,固亦國法所當行,而亦民情所共服者也。然則東洋亦何至深慮中朝之固卻其請,而必遠駕舟師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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壯聲勢耶?且必遠勞欽使以重案情耶?且所云欲親行討伐之舉,則按之事勢、揆之情理,俱有斷斷不可者。使臺灣人束手就擒,則亦已耳;苟或不然,勢必至有抗拒。既抗拒矣,勢必至有殺傷。從此釁隙一開,事有不可問者;吾恐非鄰封輯睦之道矣!本館前述東洋使臣將赴京師,所以修好尋盟也云云;此語係照當時西字新報所云,其意尚未發露於外也。今西報所述又如此,爰詳譯之。至該欽臣或徑赴京都、或須經由上海,尚俟續報,再行奉聞。

  再,頃聞東洋欽使所率兵船二艘係鐵甲輪船,已抵上海,泊黃浦江內。其船堅固異常,船中水手無一西人,均東洋人充之;駕駛便捷,與西國無異云。聞此二船,即泊上海、不往天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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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月初九日

    辨東洋報論使臣來議臺灣逞兇事(嶺南蓮塘生稿)

  閱二百八十三號「申報」譯述東洋國家將與中朝有較論事,聞報之下,眾論譁然,不解其故。

  蓋臺灣一帶,雖係中華之地;而臺灣府屬界,居海島邊境。至於生番,則又深居內地;雖統稱臺灣,實非臺灣府屬可管也。且生番蠻類,未曉人性,不入王化,非我朝之百姓;與中土何礙焉!至琉球人被番黨所傷,實堪痛恨!難怪雜穌馬人憤恨,幾至生變。幸日本朝廷急赴彈壓,以免肇事。中外士民聞之,無不佩戴日本國家深明大義,彈壓息釁,甚為妥善;何至有遠來理論之舉耶!故昨報記日本使臣到滬,既已探知其前赴天津係為議立和約,未必爭此區區也。且琉球去歲有漁船因風飄至中土,業蒙山東撫軍丁中丞體恤安妥,護送回國;此乃週全患難之舉,足見中朝懷柔遠人之至意。旋見去秋卑魯國「馬厘亞士老」船由港啟行,遇風飄至橫濱,蒙日本官憲及各國駐濱領事公斷;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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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在「豬仔」之人深感再造之恩,在中土士民無不額手稱頌。僉謂日本與中國通商,從此敦睦鄰邦,豈不美乎!忽聞日本使臣特來中土較論欲行討伐臺灣生番之事,僕固不深信也。緣日本近來技藝、政治,蒸蒸日上;正宜養畜威德,豈肯輕與區區生番戰鬥哉!即使百戰百勝,又何加焉。推原日本韜略之臣、學問之士頗多,決其斷斷不與區區小隅生番爭戰;吾知此言真出謠傳矣。且內地生番難於爭戰,艱於勦伐;即使戰艦泊於海疆,以轟之、以箭射之,生番遠遠避之。即使眾兵登岸攻擊,生番遁入深山,置若罔聞;斷難追勦。倘或逞其兇橫,或乘戰艦不齊、軍兵未備,擾集深山窮谷,黨類蜂擁而至,則戰勝也亦難矣!

  曾聞昔年有美商船灣泊其間,薄遊斯地,竟被番黨所欺;遂稟駐福州領事轉請閩浙督憲發兵勦之。督憲因其兇橫太甚,不入朝廷管轄,任其自行興兵討伐;美國領事即調駐防各口戰船,探知形勢萬不能勦,是以中止。此番日本使臣之來,豈為此乎?殆將有以利吾中國乎?

  (按:本館前二百八十三號報內所述東洋使臣來中國較論之事,其事係由該國新報中譯出,姑就所見而述之。至其事實與否,倘須俟東洋使臣至京師後,方能知其底細也。蓋上海究屬局囿一隅,何能統悉中外之事實耶!惟就管見,大約而論;在東洋既因烹食一事有欲討番人之說,則是役也,或者較論及此,亦未可知矣。探實,再行報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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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使臣來中國理論臺灣生番殺琉球人事

  (前所記東洋之事,頗疑其屬子虛。今閱香港中外新聞亦載此事,與本館所言大略相同,或者確有其事亦未可知;因刊刻於右。)

  聞日本國有簡派欽差前來中國理論一事,該欽差於十五日由橫濱乘航起行;隨行者有火船名「馬勒格」,另國家兵舶二艘。推其故,據日本國日報云:該國簡發欽差前來中國之故,其事非起於該國也。緣有琉球國人數名因被難流落臺灣,匪惟不見收恤,竟被該境野人所食;琉球國人忿怒無極。日本國有薩蕭馬省,其地方人與琉球人屬有親誼;故琉球國移請責備臺灣。日本國王初欲消息其事,不向中國朝廷理論;但琉球國人勢極強悍,故該國王特發欽差並兵舶等先至北京向中國朝廷理論,請中國朝廷究責臺灣。若中國朝廷置之不論,則自行移兵責罰。該國日報又謂:望中國朝廷與該國欽差理明此事,臺灣有應行責罰處,則照法施行,庶不失睦鄰之義;否則,釁隙恐由此滋,殊非人心所屬望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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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閩總督李(鶴年)奏飭夏獻綸赴臺灣道署任片(二月二十七日京報)

  李鶴年等片:

  再,福建臺灣道員缺,先奉諭旨著夏獻綸署理。嗣因該員經理船政提調事務,難易生手;經前兼署督臣文煜會同臣王凱泰附片奏明,俟總理船政前江西撫臣沈葆楨服闋到工後,再飭夏獻綸赴臺灣道任,其缺先委候補道潘駿章暫行署理在案。茲查沈葆楨業已服闋,照常視事;自應遵旨飭令夏獻綸即赴署任,以專責成。除分飭遵照外,謹合詞附片陳明,伏乞聖鑒!謹奏。

  奉硃砒:『知道了。欽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