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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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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理海軍事務衙門奕等議奏劉銘傳擬興修臺灣鐵路並以林維源督辦請旨准

    行摺(光緒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光緒十三年四月初十日,欽奉慈禧端佑康頤昭豫莊誠皇太后懿旨:『劉銘傳奏「臺灣擬修鐵路、創辦商務暨懇飭林維源督辦」各摺片,著總理海軍事務衙門議奏。單併發。欽此』。

  伏查臺灣孤懸海外,物產蕃盛;非興商務不足以開利源,非造鐵路不足以興商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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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島南北相距千里,海口紛歧;兵力、餉力,斷難處處設守。若修成鐵路,調兵靈捷,無虞敵人窺犯,尤屬海防百世之利。是以前福建撫臣丁日昌規畫臺灣摺內曾建議須修鐵路,因經費無措,迄未果行。今劉銘傳招致新嘉坡、西貢各島閩商回籍合辦商務,又勸令由商承修鐵路;所需工本銀一百萬兩,將來即於鐵路取償,於公款無關出入:洵為裕國便民起見。摺內所陳三大利,均係實在情形。既稱該處商民樂從、紳士亦無異議,應請旨准其開辦,以裨臺防大局。臣等細核單開章程,如臺南北應用鐵路地價由官籌發,並由官派勇幫同工作、官輪代運木料免算水腳、經過城池街鎮停車之處由官修造車房、火車應用收票司事人等官給薪水,統計商人省費已屬不少;與津、沽現辦鐵路全由公司承認者,稍有不同。至其工本銀一百萬兩,分七年歸還,週年六釐利息--內有鋼條、火車、鐵橋等項約需六十餘萬兩,由商在洋廠訂購,其價亦分年歸還,與該廠議立合同,由官蓋印;由商於鐵路造成後提腳價九成償還本利,另以一成並搭客票費一成作為鐵路用度各等語。該撫自必與中外商人妥議辦法。

  另片又慮該商以多報少、任意吞匿,恐七年內尚難清償工本,並以內山番地招民開墾均須得人經理,請令內閣侍讀學士林維源督辦臺灣鐵路商務仍兼辦撫墾事宜,以收實濟而專責成。查林維源籍隸臺北,鄉望素孚;擬請旨准如該撫所奏,令該學士查照現議條規,督飭承辦商人委員認真照辦,不准稍有滋弊失信之處。凡遇鐵路商務應奏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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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仍由臺灣巡撫領銜會同林維源具奏,庶收和衷共得之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