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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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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副使衛廉士照會總署請飭撤回「顛理」船運米案所立罰單(同治八年六月
二十二日)
(--錄自「中美關係史料」「同治朝」頁六二四。)
大美欽命參贊統理全權事務大臣衛,為照會事。
照得丙寅年九月初三日本大臣照會,以本國「顛理」船主稱:由臺灣運米到廈門,該處海關稱無臺灣執照、保單,不准開艙,且要罰貨;經廈門陳士領事據情知照並船主立下罰單二千五百洋元,然後令其開艙。因請飭該關毋得禁止洋船運米。嗣經貴親王照覆稱:『前據臺灣稅司詳:早稻收成不旺,是以禁止船隻運米出口等語;現行查該省,俟咨覆到日再行照會』等因在案。昨廈門美國李領事申陳,以此案經二年有餘未曾完結,現天租洋行已經關閉,「顛理」船主不知所往;彼時「士咪」、「亞利時」兩行出保「顛理」船主罰單,現士咪回國不來。查船主由臺灣運米到廈門並非犯例,「顛理」船主所立之罰單如同廢紙等語。本大臣因思該船主運米既無背於和約,而保、罰單之兩行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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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一不在,均係保彼時並無走私漏稅之事,未便將其名字日[久]羈縻。應請貴親王飭廈門海關將「顛理」船主在榮海關任所立罰單撤回,交李領事銷毀。須至照會者。
右照會大清欽命總理各國事務和碩恭親王。
己巳年六月二十二日。
((見美使館來去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