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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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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署照覆美副使「顛理」船運米案已再行催查(同治八年七月初四日)
(--錄自「中美關係史料」「同治朝」頁六二五。)
大清欽命總理各國事務和碩恭親王,為照覆事。
同治八年六月二十二日准貴大臣照會稱:『「顛理」船主由臺灣運米到廈門海關,因無臺灣執照不准開艙,立下罰單二千五百洋元;此案經二年有餘未曾完結,請將所立罰單撤回銷毀』等因前來。本爵查此案前准貴大臣照會,業經咨行閩省查辦並照覆貴大臣查照。嗣准該省咨覆,已經轉飭詳查核辦。現在是否辦結?未據知照。除由本衙門再行咨催該省迅速查覆外,相應照覆貴大臣查照可也。須至照會者。
右照會大美國欽命參贊統理全權事務大臣衛。
同治八年七月初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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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美使館來去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