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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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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閩浙總督英桂等咨呈總署造送同治八年春夏兩季福建中外交涉事件清冊(同

    治九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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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節錄自「中美關係史料」「同治朝」頁六七0~六八0。)

  同治九年五月十八日,閩浙總督英桂等文稱:

  據福建通商總局司道呈詳:『案奉行准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咨:「照得各省自辦理各國事務以來,與洋人交涉事件,自應隨時辦結,即行知照本衙門存案;倘各國公使有辯論之時,以便與之理說,免致辦理兩歧。查從前已結、未結各案,其已經知照本衙門者固屬不少,間亦有未經知照之事。相應行知貴撫查照,務將所有辦理交涉各國之件其業經辦結之案,詳細覆知。並將如何辦結之處,逐案縷覆;及未經辦結之案一併造具清冊,咨送本衙門以備查核。如有未經辦結之案,仍希陸續趕辦;毋令久延,致滋饒舌。嗣後每屆三個月,各將應辦外國之事造具已結、未結清冊,咨送本衙門存案;倘各國公使向本衙門提及時,以便按照冊報所辦情節向其剖辯,不致互有乖舛:是為至要等因到院,行局立即遵照辦理;並將未結之案嚴催趕緊辦結,毋任再延」等因,奉此。遵查福州口自通商以來,外國商民來南臺地方貿易,均各設立領事官駐劄福州,管理通商事務;凡有中外交涉事件,無不恪遵和約,立時督飭地方印委各員妥速辦理,以期隨時完結而免藉口。嗣奉准欽差大臣李咨,飭將各口與洋人交涉事件共有若干案,務即分別趕辦完案;其何案已結、何案未結,逐細開造案由清冊,移送本大臣衙門查考等因咨院行局。當經由局移行各口遵照,並將福州口與洋人交涉事件分別已結、未結案由,截至同治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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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冬季止造具清冊,呈請移咨察查在案。茲福州、廈、臺各口應造同治八年春、夏兩季已結、未結各案,理合造具細冊詳送察核,分咨總理衙門、欽差大臣察照』等情到本部堂,據此。除咨欽差大臣馬查照外,相應咨呈。為此咨呈總理各國事務衙門,謹請查照施行。

     <font size=-1 color=#5b0012>福建中外交涉事件清冊

    福建通商總局為造冊呈送事。

    遵將同治八年春、夏兩季閩省各口與洋人交涉各案,分別已結、未結同駐福州各國領事官姓名,備造細冊呈送察核。須至冊者。

     計開--

    駐劄福建各國領事官:

    英國領事官:星察理。

    法國署領事官:巴世棟。

    合眾國領事官:戴蘭那。

    丹國領事官:連士。

    咸伯國領事官:丕時。

    荷蘭國領事官:葉士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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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俄羅斯國領事官:德理。

    瑞國領事官:米士京。

    --以上係有約之國。

    西洋國領事官:則文。

    巴西國領事官:應地。

    --以上係無約之國。因在福州口設領事官駐劄,凡遇交涉事件,亦係隨時辦理。又,福州口另設稅務司一員,係美理登:合併登明。

    ……

     臺灣口未結各案

    一、同治七年八月間,合眾國領事官李讓禮照會請將臺灣琅軿地方收入版圖,設官駐兵防守,並請在龜仔甪設立臺一案。

      前件於合眾國「羅妹」商船遭風一案辦結後,由臺灣劉鎮明燈會同曾鎮元福、前臺灣吳道大廷、護臺灣梁道元桂、前署臺灣府葉宗元議詳,後由省委令本任平潭同知鄭元杰、前署臺防同知王文棨會勘地勢,先後詳稟到局,並繪圖呈送前來。業經會同核議,詳請奏咨;奉到諭旨「依議」,恭錄移行遵辦在案。至龜鼻山營盤能否改建臺?並已由局詳請檄飭臺灣鎮、道、府確切查覆;應俟覆到,另詳辦理:理合登明。</font>

                          ((見各省美國交涉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