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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22
一曰平頭,(或一六之犯名水渾病,二七之犯名火滅病。)二曰上尾,(或名土崩病。)三曰蜂腰,四曰鶴膝,五曰大韻,(或名觸絕病。)六曰小韻,(或名傷音病。)七曰傍紐,(亦名大紐,或名爽絕病。)八曰正紐,(亦名小紐,或名爽切病。)九曰水渾,(或本九曰木枯。)十曰火滅,(或十曰金缺。)十一曰闕偶,十二曰繁說,(或名疣贅,崔名相類。)十三曰齟齬,(或名不調。)十四曰叢聚,(或名叢木。)十五曰忌諱,十六曰形跡,(崔同。)十七曰傍突,十八曰翻語,(崔同)。十九曰長擷腰,(或名束。)二十曰長解鐙,(或名散)。二十一曰支離,二十二曰相濫,(崔同。)二十三曰落節,二十四曰雜亂,二十五曰文贅,(或名涉俗。)二十六曰相反,二十七曰相重,二十八曰駢拇。
第一,平頭。
平頭詩者,五言詩第一字不得與第六字同聲,第二字不得與第七字同聲。同聲者,不得同平上去入四聲,犯者名為犯平頭。平頭詩曰:“芳時淑氣清,提壺臺上傾。”(如此之類,是其病也。)又詩曰:“山方翻類矩,波圓更若規,樹表看猿掛,林側望熊馳。”又詩曰:“朝雲晦初景,丹池晚飛雪,飄枝聚還散,吹楊凝且滅。”
釋曰:上句第一、二兩字是平聲,則下句第六、七兩字不得複用平聲,為用同二句之首,即犯為病。餘三聲皆爾,不可不避。三聲者,謂上去入也。
或曰:此平頭如是,近代成例,然未精也。欲知之者,上句第一字與下句第一字,同平聲不為病;同上去入聲一字即病。若上句第二字與下句第二字同聲,無問平上去入,皆是巨病。此而或犯,末曰知音。今代文人李安平、上官儀,皆所不能免也。
或曰:沈氏云:“第一、第二字不宜與第六、第七同聲。若能參差用之,則可矣。”謂第一與第七、第二與第六同聲,如“秋月”、“白雲”之類,即《高宴》詩曰:“秋月照綠波,白雲隱星漢。”此即於理無嫌也。
四言、七言及諸賦頌,以第一句首字,第二句首字,不得同聲,不復拘以字數次第也。如曹植《洛神賦》云:“榮曜秋菊,華茂春松”,是也。銘誄之病,一同此式,乃疥癬微疾,不為巨害。
第二,上尾。(或名土崩病。)
上尾詩者,五言詩中,第五字不得與第十字同聲,名為上尾。詩曰:“西北有高樓,上與浮雲齊。”(如此之類,是其病也。)又曰:“可憐雙飛鳧,俱來下建章,一個今依是,拂翮獨先翔。”又曰:“蕩子別倡樓,秋庭夜月華,桂葉侵雲長,輕光逐漢斜。”(若以“家”代“樓”,此則無嫌。)
釋曰:此即犯上尾病。上句第五字是平聲,則下句第十字不得複用平聲,如此病,比來無有免者。此是詩之疣,急避。
或云:如陸機詩曰:“衰草蔓長河,寒木入雲煙。”(“河”與“煙”平聲。)此上尾,齊、梁已前,時有犯者。齊、梁已來,無有犯者。此為巨病。若犯者,文人以為未涉文途者也。唯連韻者,非病也。如“青青河畔草,綿綿思遠道”是也。(下句有雲“鬱鬱園中柳”也。)
或曰:其賦頌,以第一句末不得與第二句末同聲。如張然明《芙蓉賦》雲:“潛靈根于玄泉,擢英耀於清波”是也。蔡伯喈《琴頌》云:“青雀西飛,《別鶴》東翔,《飲馬長城》,楚曲《明光》”是也。其銘誄等病,亦不異此耳。斯乃辭人痼疾,特須避之。若不解此病,未可與言文也。沈氏亦云:“上尾者,文章之尤疾。自開闢迄今,多懼不免,悲夫。”若第五與第十故為同韻者,不拘此限。即古詩雲:“四座且莫喧,願聽歌一言。”此其常也,不為病累。其手筆,第一句末犯第二句末,最須避之。如孔文舉《與族弟書》云:“同源派流,人易世疏,越在異域,情愛分隔。”是也。凡詩賦之體,悉以第二句末與第四句末以為韻端。若諸雜筆不束以韻者,其第二句末即不得與第四句同聲,俗呼為隔句上尾,必不得犯之。如魏文帝《與吳質書》曰:“同乘共載,北遊後園。輿輪徐動,賓從無聲。清風夜起,悲笳微吟。”是也。劉滔云:“下句之末,文章之韻,手筆之樞要。在文不可奪韻,在筆不可奪聲。且筆之兩句,比文之一句,文事三句之內,筆事六句之中,第二、第四、第六,此六句之末,不宜相犯。”此即是也。
第三,蜂腰。
蜂腰詩者,五言詩一句之中,第二字不得與第五字同聲。言兩頭粗,中央細,似蜂腰也。詩曰:“青軒明月時,紫殿秋風日,瞳隴引夕照,晻曖映容質。”又曰:“聞君愛我甘,竊獨自雕飾,”又曰:“徐步金門出,言尋上苑春。”
釋曰:凡句五言之中,而論蜂腰,則初腰事須急避之。復是劇病。若安聲體,尋常詩中,無有免者。
或曰:“君”與“甘”非為病;“獨”與“飾”是病。所以然者,如第二字與第五字同去上入,皆是病,乎聲非病也。此病輕於上尾,鶴膝,均於平頭,重於四病,清都,師皆避之。已下,四病,但須知之,不必須避。
劉氏曰:“蜂腰者,五言詩第二字不得與第五字同聲。古詩曰:‘聞君愛我甘,竊獨自雕飾’是也。此是一句中之上尾。沈氏云;‘五言之中,分為兩句,上二下三。凡至句末,並須要殺。’即其義也。劉滔亦云:‘為其同分句之末也。其諸賦頌,皆須以情斟酌避之。如阮瑀《止欲賦》云:“思在體為素粉,悲隨衣以消除。”即“體”與“粉”、“衣”與“除”同聲是也。又第二字與第四字同聲,亦不能善。此雖世無的目,而甚於蜂腰。如魏武帝《樂府歌》云:“冬節南食稻,春日復北翔”是也。’劉滔又云:‘四聲之中,入聲最少,餘聲有兩,總歸一入,如征整政只、遮者柘只是也。平聲賒緩,有用處最多,參彼三聲,殆為大半。且五言之內,非兩則三,如班婕妤詩曰:“常恐秋節至,涼風奪炎熱。”此其常也。亦得用一用四:若四,平聲無居第四,如古詩雲:“連城高且長”是也。用一,多在第二,如古詩曰:“九州不足步”此,謂居其要也。然用全句,平上可為上句取,固無全用。如古詩曰:“迢迢牽牛星”,亦並不用。若古詩曰:“脈脈不得語”,此則不相廢也。猶如丹素成章,鹽梅致味,宮羽調音,炎涼御節,相參而和矣。’”
第四,鶴膝。
鶴膝詩者,五言詩第五字不得與第十五字同聲。言兩頭細,中央粗,似鶴膝也,以其詩中央有病。詩曰;“撥棹金陵渚,遵流背城闕,浪蹙飛船影,山掛垂輪月。”又雲:“陟野看陽春,登樓望初節,綠池始沾裳,弱蘭未央結。
釋云:取其兩字間似鶴膝,若上句第五“渚”字是上聲,則第三句末“影”字不得複用上聲,此即犯鶴膝。故沈東陽著辭曰:“若得其會者,則唇吻流易,失其要者,則喉舌蹇難。事同暗撫失調之琴,夜行坎壈之地。”蜂腰、鶴膝,體有兩宗,各互不同。王斌五字制鶴膝,十五字制蜂腰,並隨執用。
或曰:如班姬詩雲:“新裂齊紈素,皎潔如霜雪,裁為合歡扇,團團似明月。”“素”與“扇”同去聲是也。此曰第三句者,舉其大法耳。但從首至末,皆須以次避之,若第三句不得與第五句相犯,第五句不得與第七句相犯。犯法准前也。
劉氏云:“鶴膝者,五言詩第五字不得與第十五字同聲。即古詩曰:‘客從遠方來,遺我一書劄,上言長相思,下言久離別。’是也。皆次第相避,不得以四句為斷。吳人徐陵,東南之秀,所作文筆,未曾犯聲。唯《橫吹曲》:‘隴頭流水急,水急行難渡,半入隗囂營,傍侵酒泉路。心交贈寶刀,少婦裁紈素,欲知別家久,戎衣今已故。’亦是通人之一弊也。凡諸賦頌,一同五言之式。如潘安仁《閒居賦》云:‘陸攎紫房,水掛頳鯉,或宴于林,或禊於汜。’即其病也。其諸手筆,第一句末不得犯第三句末,其第三句末復不得犯第五句末,皆須鱗次避之。溫、邢、魏諸公,及江東才子,每作手筆,多不避此聲。故溫公為《廣陽王碑序》云:‘少挺神姿,幼標令望,顯譽羊車,稱奇虎檻。’邢公為《老人星表》云:‘定律令于遊麟,候宣夜於鳴鳥,醴泉代伯益之功,甘露當屏翳之力。’魏公為《赤雀頌序》曰:‘能短能長,既成章於雲表;明吉明凶,亦引氣於蓮上。’謝朓為《鄱陽王讓表》云:‘玄天蓋高,九重寂以卑聽;皎日著明,三舍回於至感。’任昉為《範雲讓吏部表》云:‘寒灰可煙,枯株複蔚,鎩翮奮飛,奔蹄且驟。’王融《求試效啟》云:‘蒲柳先秋,光陰不待,貪及明時,展志愚效。’劉孝綽《謝散騎表》云:‘邀幸自天,休慶不已。假鳴鳳之條,躡應龍之亦。’諸公等,並鴻才麗藻,南北辭宗,動靜應于風雲,咳唾合于宮羽,縱情使氣,不在其聲。後進之徒,宜為楷式。其詩、賦、銘、誄,言有定數,韻無盈縮,必不得犯。且五言之作,最為機妙,既恒宛口實,病累尤彰,故不可不事也。自餘手筆,或賒或促,任意縱容,不避此聲,未為心腹之病。又今世筆體,第四句末不得與第八句末同聲,俗呼為踏發聲。譬如機關,踏尾而頭髮,以其軒輊不平故也。若不犯此病,謂之鹿盧聲,即是不朽之成式耳。沈氏曰:‘人或謂鶴膝為蜂腰,蜂腰為鶴膝。疑未辨。’然則孰謂公為該博乎!蓋是多聞闕疑,慎言寡尤者歟。”
第五,大韻。(或名觸絕病。)
大韻詩者,五言詩若以“新”為韻,上九字中,更不得安“人”、“津”、“鄰”、“身”、“陳”等字,既同其類,名犯大韻。詩曰:“紫翮拂花樹,黃鸝閑綠枝,思君一歎息,啼淚應言垂。”又曰:“遊魚牽細藻,鳴禽瞬好音,誰知遲暮節,悲吟傷寸心。”
釋雲:如此即犯大韻。今就十字內論大韻,若前韻第十字是“枝”字,則上第七字不得用“鸝”字,此為同類,大須避之。通二十字中,並不得安“簏”、“羈”、“雌”、“池”、“知”等類。除非故作疊韻,此即不論。
元氏曰:“此病不足累文,如能避者彌佳。若立字要切,于文調暢,不可移者,不須避之。”
劉氏曰:“大韻者,五言詩若以,‘新’為韻,即一韻內,不得複用‘人’、‘津’、‘鄰’、‘親’等字。若一句內犯者,曹植詩雲:‘涇、渭揚濁清’,即‘涇’、‘清’是也。十字內犯者,古詩曰:‘良無磐石固,虛名複何益。’即‘石’、‘益’是也。”
第六,小韻。(或名傷音病。)
小韻詩,除韻以外,而有迭相犯者,名為犯小韻病也。詩曰:“搴簾出戶望,霜花朝瀁日,晨鶯傍杼飛,早燕挑軒出。”又曰:“夜中無與悟,獨寤撫躬歎,唯慚一片月,流彩照南端。”
釋曰:此即犯小韻。就前九字中而論小韻,若第九字是“瀁”字,則上第五字不得複用“望”字等音,為同是韻之病。
元氏曰:“此病輕於大韻,近代咸不以為累文。”
或雲“凡小韻,居五字內急,九字內小緩。然此病雖非巨害,避為美。”
劉氏曰:“小韻者,五言詩十字中,除本韻以外自相犯者,若已有‘梅’,更不得復用‘開’、‘來’、‘才’、‘台’等字。五字內犯者,曹植詩云:‘皇佐揚天惠’,即‘皇’、‘揚’是也。十字內犯者,陸士衡《擬古歌》云:‘嘉樹生朝陽,凝霜封其條。’即‘陽’、‘霜’是也。若故為疊韻,兩字一處,於理得通,如‘飄搖’、‘窈窕’、‘徘徊’、‘周流’之等,不是病限。若相隔越,即不得耳。”
第七,傍紐(亦名大紐,或名爽切病。)
傍紐詩者,五言詩一句之中有“月”字,更不得安“魚”、“元”、“阮”、“願”等之字,此即雙聲,雙聲即犯傍紐。亦曰,五字中犯最急,十字中犯稍寬。如此之類,是其病。詩曰:“魚遊見風月,獸走畏傷蹄。”(如此類者,是又犯傍紐病。)又曰:“元生愛皓月,阮氏願清風,取樂情無已,賞玩未能同。”又曰:“雲生遮麗月,波動亂遊魚,涼風便入體,寒氣漸鑽膚。”
釋曰:“魚”、“月”是雙聲,“獸”、“傷”並雙聲,此即犯大紐,所以即是,“元”、“阮”、“願”、“月”為一紐。今就十字中論小紐,五字中論大紐。所以即是,“元”、“阮”、“願”、“月”為一紐。王斌雲:“若能回轉,即應言‘奇琴’、‘精酒’,‘風表’、‘月外’,此即可得免紐之病也。”
或曰;傍紐者,據傍聲而來與相忤也。然字從連,韻,而紐聲相參,若“金”、“錦”、“禁”、“急”,“陰”、“飲”、“蔭”、“邑”,是連韻紐之。若“金”之與“飲”、“陰”之與“禁”,從傍而會,是與相參,之也。如雲:“丈人且安坐,梁塵將欲飛。”“丈”與“梁”,亦“金”、“飲”之類,是犯也。
元氏雲:“傍紐者,一韻之內,有隔字雙聲也。”元兢曰:“此病更輕於小韻,文人無以為意者。又若不隔字而是雙聲,非病也。如‘清切’、‘從就’之類是也。
劉氏曰:“傍紐者,即雙聲是也。譬如一韻中已有‘任’字,即不得複用‘忍’、‘辱’、‘柔’、‘蠕’、‘仁’、‘讓’、‘爾’、‘日’之類。沈氏所謂風表、月外、奇琴、精酒是也。劉滔亦雲:‘重字之有“關關”,疊韻之有“窈窕”,雙聲之有“參差”,並興於《風》、《詩》矣。’王玄謨問謝莊:‘何者為雙聲?何者為疊韻?’答雲:‘“懸瓠”為雙聲“碻磝”為疊韻。’時人稱其辨捷。如曹植詩雲:‘壯哉帝王居,佳麗殊百城。’即‘居’、‘佳’,‘殊’、‘城’,是雙聲之病也。凡安雙聲,唯不得隔字,若‘踟躕’、‘躑躅’、‘蕭瑟’、‘流連’之輩,兩字一處,於理即通,不在病限。沈氏謂此為小紐。劉滔以雙聲亦為正紐。其傍紐者,若五字中已有任’字,其四字不得複用‘錦’、‘禁’、‘急’、‘飲’、‘蔭’、‘邑’等字,以其一紐之中,有,‘金’音等字,與‘任’同韻故也。如王彪之《登冶城樓》詩雲:‘俯觀陋室,宇宙六合,譬如四壁。’即‘譬’與,‘壁’是也。沈氏亦以此條謂之大紐。如此負犯,觸類而長,可以情得。韻紐四病,皆五字內之瘕疵,兩句中則非巨疾,但勿令相對也。”
第八,正紐。(亦名小紐,亦名爽切病。)
正紐者,五言詩“壬”、“衽”、“任”、“入”,四字為一紐;一句之中,已有“壬”字,更不得安“衽”、“任”、“入”等字。如此之類,名為犯正紐之病也。詩曰:“撫琴起和曲,疊管泛鳴驅,停軒未忍去,白日小踟躕。”又曰:“心中肝如割,腹裡氣便燋,逢風回無信,早雁轉成遙。”(“肝”、“割”同紐,深為不便。)
釋曰:此即犯小紐之病也。今就五字中論,即是下句第九、十,雙聲兩字是也。除非故作雙聲,下句複雙聲對,方得免小紐之病也。若為聯綿賦體類,皆如此也。
或曰:正紐者,謂正雙聲相犯。其雙聲雖一,傍正有殊,從一字紐之得四聲,是正也。(若“元”,“阮”,“願”、“月”是。)若從他字來會成雙聲,是傍也。(若“元”、“阮”、“願”,“月”是正,而有“牛”、“魚”,“妍”、“硯”等字來會“元”,“月”等字成雙聲是也。)如雲:“我本漢家子,來嫁單于庭。”(“家”、“嫁”是一紐之內,名正雙聲,名犯正紐者也。)傍紐者,如:“貽我青銅鏡,結我羅裙裾。”(“結”、“裙”是雙聲之傍,名犯傍紐也。)又一法,凡入雙聲者,皆名正紐。
元氏曰:“正紐者,一韻之內,有一字四聲分為兩處是也。如梁簡文帝詩雲:‘輕霞落暮錦,流火散秋金。’(‘金’、‘錦’、‘禁’、‘急’是一字之四聲,今分為兩處,是犯正紐也。”)元兢曰:“此病輕重,與傍紐相類,近代鹹不以為累,但知之而已。”
劉氏曰:“正紐者,凡四聲為一紐,如‘任’、‘荏’、‘衽’、‘入’,五言詩一韻中已有‘任’字,即九字中不得複有‘荏’、‘衽’、‘入’等字。古詩雲:‘曠野莽茫茫。即‘莽’與‘茫’是也。凡諸文筆,皆須避之。若犯此聲,即齟齬不可讀耳。”
第九,水渾病,謂第一與第六之犯也,。假作《春詩》曰:“沼萍遍水纈,榆莢滿枝錢。”又曰:“斜雲朝列陳,回娥夜抱弦。”
釋雲:“沼”文處一,宜用平聲;(‘池’好。)“回”字在六,特須宮語。(宜‘趨’。)一為上言之首,六是下句之初,同建水渾,以彰第一。且條嘉況,開示文生,製作之家,特宜監察。三隅,已發,一角須求,聊說十規,以張群目。
第十,火滅病,謂第二與第七之犯也。即假作《閨怨》詩曰:“塵暗離後鏡,帶永別前腰。”又曰:“怨心千過絕,啼眼百回垂。”
釋曰:“暗”文處二,宜用“埋”、“生”之言;“眼”字居七,特貴“眸”、“行”之語。“離”當陰位,命於南方,用字致尤,故雲離位火滅,因以名焉。
第九(又),木枯病,謂第三與第八之犯也。即假作《秋詩》曰:“金風晨泛菊,玉露宵沾蘭。”(一本“宵懸珠”)。又曰:“玉輪夜進轍,金車晝滅途。”
釋曰:“宵”為第八,言“夜”已精;“夜”處第三,論“宵”乃妙。自餘優劣,改變皆然,聊著二門,用開多趣。
第十(又),金缺病,謂第四與第九之犯也。夫金生兌位,應命秋律於西,上句向終,下句欲末,因數命之,故生斯號。即假作《寒詩》曰:“獸炭陵晨送,魚燈徹宵燃。”又曰:“狐裘朝除冷,褻褥夜排寒。”
釋曰:“宵”文處九,言“夜”便佳;“除”字在四,雲“卻”為妙。自餘致病,例此成規。告往知來,自然多悟。
第十一,闕偶病,謂八對皆無,言靡配屬,由言匹偶,因以名焉。假作《述懷詩》曰:“鳴琴四五弄,桂酒複盈杯。”又曰;“夜夜憐琴酒,優遊足暢情。”
釋曰:上有“四五”之言,下無“兩三”之句;不對“朝朝”之字,空垂“夜夜”之文。如此之徒,名為闕偶。題斯一目,餘況皆然。
或曰:詩上引事,下須引事以對之。若上缺偶對者,是名缺偶。犯詩曰:“蘇秦時刺股,勤學我便耽。”釋曰:上句“蘇秦”,是其人名,下將“勤學”對之,是其缺偶。
不犯詩曰:“刺股君稱麗,懸頭我未能。”
釋曰:上有“刺股”,下有“懸頭”,各為一事,上下相對,故曰不犯。
第十二,繁說病,謂一文再論,繁詞寡義。或名相類,或名疣贅。即假作《對酒詩》曰:“清觴酒恒滿,綠酒會盈杯。”又曰:“滿酌餘當進,彌甌我自傾。”
釋曰:“清觴”、“綠酒”,本自靡殊;“滿酌”、盈杯”,何能有別。“餘”之與“我”,同號己身,一說足明,何須再陳。如斯之類,寡義繁文,製作之家,特宜詳察。
詩曰:“遠岫開翠霧,遙山卷青靄。”
此兩句字別理不殊,是病。
崔氏曰:“‘從風似飛絮,照日類繁英,拂岩如寫鏡,封林若耀瓊。’此四句相次,一體不異,‘似’、‘類’、‘如’、‘若’,是其病。”
第十三,齟齬病者,一句之內,除第一字及第五字,其中三字,有二字相連,同上去入是。(若犯上聲,其病重於鶴膝,此例文人以為秘密,莫肯傳授。上官儀雲:“犯上聲是斬刑,去入亦絞刑。”)如曹子建詩雲:“公子敬愛客。”“敬”與“愛”是,其中三字,其二字相連,同去聲是也。
元兢曰:“平聲不成病,上去入是重病,文人悟之者少,故此病無其名。兢案《文賦》雲:‘或齟齬而不安。’因以此病名為齟齬之病焉。”
崔氏是名“不調”。不調者,謂五字內,除第一字、第五字,於三字用上去入聲相次者,平聲非病限,此是巨病。古今才子多不曉。如“晨風驚疊樹,曉月落危峰。”(“月”次“落”,同入聲。)如“霧生極野碧,日下遠山紅。”(“下”次“遠”,同上聲。)如“定惑關門吏,終悲塞上翁。”(“塞”次“上”,同去聲。)
第十四,叢聚病者,如上句有“雲”,下句有“霞”,抑是常。其次句複有“風”,下句複有“月”。“雲”、“霞”、“風”、“月”,俱是氣象,相次叢聚,是為病也。如劉鑠,詩曰:“落日下遙林,浮雲靄曾闕,玉宇來清風,羅帳迎秋月。”此上句有“日”,下句有“雲”,次句有“風”,次句有“月”,“日”、“雲”、“風”、“月”,相次四句,是叢聚。
元兢曰:“蓋略舉氣象為例,觸類而長,庶物則同。上十字已有‘鸞’對‘鳳’,下十字不宜更有‘鳧’對‘鶴’;上十字已有‘桂’對‘松’,下十字不宜更用‘桐’對‘柳’。俱是叢聚之病,此又悟之者鮮矣。”
崔名叢木病,即引詩雲:“庭梢桂林樹,簷度蒼梧雲,棹唱,喧難辨,樵歌近易聞。”“桂”、“梧”、“棹”、“樵”,俱是木,即是病也。第十五,忌諱病者,其中意義,有涉於國家之忌是也。如顧長康詩雲:“山崩溟海竭,魚鳥依將何。”“山崩”、“海竭”,于國非所宜言,此忌諱病也。
元兢曰;“此病或犯,雖有周公之才,不足觀也。又如詠雨詩稱亂聲,泝水詩雲逆流,此類皆是也。”
皎公名曰避忌之例,詩曰:“何況雙飛龍,羽翼縱當乖。”又雲:“吾兄既鳳翔,王子亦龍飛。”
第十六,形跡病者,謂於其義相形嫌疑而成。如曹子建詩雲:“壯哉帝王居,佳麗殊百城。”即如近代詩人,唯得雲“麗城”,亦雲“佳麗城”。若單用“佳城”,即如滕公佳城,為形跡病也。
元兢雲:“文中例極多,不可輕下語也。”
崔曰:“‘佳山’、‘佳城’,皆為形跡墳埏,不可用。又如‘侵天’、‘幹天’,是謂天與樹木等,犯者為形跡。他皆效此。”
第十七,傍突病者,句中意旨,傍有所突觸。如周彥倫詩雲:“二畝不足情,三冬俄已畢。”“二畝”涉其親,寧可雲“不足情”也?
元兢雲:“此與忌諱同,執筆者鹹宜戒之,不可輒犯也。”
第十八,翻語病者,正言是佳詞,反語則深累是也。如鮑明遠詩雲:“雞鳴關吏起,伐鼓早通晨。”“伐鼓”,正言是佳詞,反語則不祥,是其病也。
崔氏雲:“‘伐鼓’,反語‘腐骨’,是其病。
第十九,長,擷腰病者,每句第三字擷上下兩字,故曰擷腰,若無解鐙相間,則是長擷腰病也。如上官儀詩曰:“曙色隨行漏,早吹入繁笳。旗文縈桂葉,騎影拂桃華。碧潭寫春照,青山籠雪花。”上句“隨”,次句“入”,次句“縈’,次句“拂”,次句“寫”,次句“籠”,皆單字,擷其腰於中,無有解鐙者,故曰長擷腰也。(此病或名束。)
第二十,長解鐙病者,第一、第二字意相連,第三、第四字意相連,第五單一字成其意,是解鐙;不與擷腰相間,是長解鐙病也。如上官儀詩曰:“池牖風月清,閒居遊客情,蘭泛樽中色,松吟弦上聲。”“池牖”二字意相連,“風月”二字意相連,“清”一字成四字之意,以下三句,皆無有擷腰相間,故曰長解鐙之病也。
元兢曰:“擷腰、解鐙並非病,文中自宜有之,不間則為病。然解鐙須與擷腰相間,則屢,遷其體。不可得句相間,但時然之,近文人篇中有然,相間者偶然耳。然悟之而為詩者,不亦盡善者乎。”(此病亦名散。)
第二十一,支離。不犯詩曰:“春人對春酒,新附間新花。”犯詩曰:“人人皆偃息,唯我獨從戎。”
第二十二,相濫。(或名繁說。)謂一首詩中再度用事,一對之內反覆重論,文繁意疊,故名相濫。犯詩曰:“玉繩耿長漢,金波麗碧空,星光暗雲裡,月影碎簾中。”
釋曰:“玉繩”者星名,“金波”者月號,上既論訖,下複陳之,甚為相濫,尤須慎之。
崔氏雲:“相濫者,謂‘形體’、‘途道’、‘溝淖’、‘淖泥’、‘巷陌’、‘樹木’、‘枝條’、‘山河’、‘水石’、‘冠帽’、‘衤禺衣’,如此之等,名曰相濫。上句用‘山’,下句用‘河’;上句有‘形’,下句安‘體’;有句有‘木’,下句安‘條’:如此參差,乃為善焉。若兩字一處,自是犯焉,非關詩處。或雲兩目一處是。”
第二十三,落節。凡詩詠春,即取春之物色;詠秋,即須序秋之事情。或詠今人,或賦古帝,至於雜篇詠,皆須得其深趣,不可失義意。假令黃花未吐,已詠芬芳;青葉莫抽,逆言蓊鬱;或專心詠月,翻寄琴聲;或□意論秋,雜陳春事;或無酒而言有酒;無音而道有音:並是落節。若是長篇托意,不許限。即假作《詠月詩》曰:“玉鉤千丈掛,金波萬里遙。蚌虧輪影滅,蓂落桂陰銷。入風花氣馥,出樹鳥聲嬌。獨使高樓婦,空度可憐宵。”
釋曰:此詩本意詠月,中間論花述鳥,乍讀風花似好,細勘月意有殊,如此之輩,名曰落節。
又《詠春詩》曰;“何處覓消愁?春園可暫遊。菊黃堪泛酒,梅紅可插頭。”
釋曰:菊黃泛酒,宜在九月,不合春日陳之;或在清朝,翻言朗夜:並是落節。
第二十四,雜亂。凡詩發首誠難,落句不易。或有制者,應作詩頭,勒為詩尾;應可施後,翻使居前。故曰雜亂。假作《憶友詩》曰,“思君不可見,徒令年鬢秋。獨驚積寒暑,迢遞阻風牛,粵餘慕樵隱,蕭然重一丘。”
釋曰:“粵餘”一對,合在句端;“思君”一對,合居篇末。然則篇章之內,義別為科,先後無差,文理俱暢;混而不別,故名雜亂。
第二十五,文贅(或名涉俗病。)凡五言詩,一字文贅,則眾巧皆除;片語落嫌,則人競褒貶。今作者或不經雕匠,未被揣磨,輒述拙成,多致紕繆。雖理義不失,而文不清新;或用事合同,而辭有利鈍。即假作《秋詩》曰:“熠耀庭中度,蟋蟀傍窗吟。條間垂白露,菊上帶黃金。”
釋曰:此詩據理,大體得通。然“庭中”、“傍窗”,流俗已甚;“黃金”、“白露”,語質無佳;凡此之流,名曰文贅。
又《詠秋詩》曰:“熠耀流寒火,蟋蟀動秋音。凝露如懸玉,攢菊似披金。”(此則無贅也。)又曰:“渭濱迎宰相。”(官之宰相,即是涉俗流之語,是其病。)又曰:“樹蔭逢歇馬,魚潭見洗船。”又曰:“隔花遙勸酒,就水更移床。”(是則俗巧弱弊之過也。)
第二十六,相反,謂詞理別舉是也。詩曰:“晴雲開極野,積霧掩長洲。”上句既敘“晴雲”,下句不宜“霧掩”,不順理耳。
第二十七,相重,謂意義重疊是也。或名枝指也。詩曰:“驅馬清渭濱,飛鑣犯夕塵。川波張遠蓋,山日下遙輪。柳葉眉行盡,桃花騎轉新。”(已上有“驅引”、“飛鑣”,下又“桃花騎”,是相重病也。)又曰:“游雁比翼翔,飛鴻知接翮。”
第二十八,駢拇者,所謂兩句中道物無差,名曰駢拇。如庾信詩曰:“兩戍俱臨水,雙城共夾河。”此之謂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