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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23
平頭:第一句上字、第二句上字,第一句第二字、第二句第二字,不得同聲。
詩得者:“澄暉侵夜月,覆瓦亂朝霜。”失者:“今日良宴會,歡樂難具陳。”
筆得者:“開金繩之寶曆,鉤玉鏡之珍符。”失者:“嵩岩與華房迭遊,靈漿與醇醪俱別。”
然五言頗為不便,文筆未足為尤。但是疥癬微疾,非是巨害。
上尾:第一句末字,第二句末字,不得同聲。
詩得者:“縈鬟聊向牖,拂鏡且調妝。”失者:“西北有高樓,上與浮雲齊。”
筆得者:“玄英戒律,繁陰結序。地卷朔風,風飛隴雪。”失者:“同源派流,人易世疏。越在異域,情愛分隔。”
筆複有隔句上尾,第二句末字,第四句末字,不得同聲。得者:“設醴未同,興言為歎。深加相保,行李遲書。”失者:“同乘共載,北遊後園。輿輪徐動,賓從無聲。”
又有踏發聲,第四句末字,第八句末字,不得同聲。得者:“夢中占夢,生死大空。得無所得,菩提純淨。教其本有,無比涅槃。示以無為,性空般若。”失者:“聚斂積寶,非惠公所務;記惡遺善,非文了所談。陰虯陽馬,非原室所構;土山漸台,非顏家所營。”
又諸手筆,第二句末與第三句末同聲,雖是常式,然止可同聲,不應同韻。
蜂腰:第一句中第二字、第五字不得同聲。
詩得者:“惆悵崔亭伯”;失者:“聞君愛我甘”。
筆得者:“刺是佳人”;(四言。)失者:“楊雄《甘泉》。(四言。)得者:“雲漢自可登臨”,(六言。)“摩赤霄而理翰”;(六言。)失者:“美化行乎江、漢”,(六言。)“襲元、凱之軌高”。(六言。)得者:“高巇仞排虛空”,(七言。)“盛軌與三代俱芳”,(七言。)“猶聚鵠之有神”;(七言。)失者:“三仁殊途而同歸”,(七言。)“偃息乎珠玉之室”。(七言。)得者:“雷擊電鞭者之謂天”;(八言。)失者:“潤草沾蘭者之謂雨”。(八言。)
或雲:平聲賒緩,有用最多,參彼三聲,殆為太半。
鶴膝:第一句末字,第三句末字,不得同聲。
詩得者:“朝關苦辛地,雪落遠漫漫,含冰陷馬足,雜雨練旗竿。”失者:“沙幕飛恒續,天山積轉寒。無同亂郢曲,逐扇掩齊紈。”“客從遠方來,遺我一書劄,上言長相思,下言久離別。”
筆得者:“定洲,跨躡夷阻,領袖蕃維。跱神嶽以鎮地,疏名川以連海。”“‘原隰龍鱗’,班頌何其陋;‘桑麻條暢’,潘賦不足言。”失者:“璿玉致美,不為池隍之用;桂椒信好,又非園林之飾。”“西郊不雨,彌回天眷;東作未理,即動皇情。”
如是皆次第避之,不得以四句為斷。若手筆得故犯,但四聲中安乎聲者,益辭體有力。如雲:“能短能長,既成章於雲表;明吉明凶,亦引氣於蓮上。”
大韻:一韻以上,不得同於韻字。如以“新”字為韻,勿複用“鄰”、“親”等字。
詩得者:“運阻衡言革,時泰玉階平。”失者:“新裂齊紈素,鮮潔如霜雪。”
筆得者:“播盡善之英聲,起則天之雄響。百代欽其美德,萬紀懷其至仁。”失者:“傾家敗德,莫不由於僑奢;興宗榮族,必也藉于高名。”
凡手筆之式,不須同韻。或有時同韻者,皆是筆之逸氣。如雲:“握河沉壁,封山紀石。邁三五而不追,踐八九之遙跡。”
小韻:二句內除本韻,若已有“梅”字,不得複用“開”、“來”字。
詩得者:“功高乘履石,德厚贈昭華。”失者:“昊天降豐澤,百卉挺葳蕤。”
若故疊韻,兩字一處,於理得通。故謝朓詩雲:“悵望南浦時,徙倚北梁步。”以筆准詩亦如此。
筆得者:“西辭酆邑,南據江都。”失者:“西辭酆邑,東居洛都。”
若故疊韻,理通亦爾。故徐陵《殊物詔》雲:“五雲靉靆,鱗宗所以效靈;六氣氛氳,柔和所以高氣。”
正紐:凡四聲為一紐,如“壬”、“荏”、“衽”、“入”,詩二句內,已有“壬”字,則不得複有“荏”、“衽”、“入”等字。
詩得者:“《離騷》詠宿莽。”失者:“曠野莽茫茫。”
凡諸手筆,亦須避之。若犯此聲,則齟齬不可讀。如雲,得者:“藉甚岐嶷,播揚英譽。”失者:“永嘉播越,世道波瀾。”
傍紐:雙聲是也。如詩二句內有“風”一字,則不得複有此等字。”
詩得者:“管聲驚百鳥,衣香滿一園。”失者:“壯哉帝王居,佳麗殊百城。”
若故雙聲者,得有如此。故庾信詩雲:“胡笳落淚曲,羌笛斷腸歌。”
筆得者:“六郡豪家,從來習馬;五陵,貴族,作性便弓。”失者:“歷數已應,而《虞書》不以北面,為陋;有命既彰,而周籍猶以服事,為賢。”
若故雙聲者,亦得有如此。如雲:“鑒觀上代,則天祿斯歸;逖聽前王,則歷數攸□。”如是次第避之,不得以二句為斷。
或雲:若五字內已有“阿”字,不得複用“可”字。此于詩章,不為過病;但言語不淨洽,讀時有妨也。今言犯者,唯論異字;如其同字,此不言。言同字者,如雲:“文物以紀之,聲明以發之”,“大東小東”,“自南自北”等是也。
或雲:凡用聲,用平聲最多。五言內非兩則三,此其常也。亦得用一用四:若四,平聲無居第四;若一,平聲多在第二,此謂居其要也。猶如宮羽調音,相參而和。
又雲:賦頌有第一、第二、第三、第四或至第六句相隨同類韻者。如此文句,倘或有焉,但可時時解鐙耳,非是常式。五三文內,時一安之,亦無傷也。又,辭賦或有第四句與第八句而複韻者,並是丈夫措意,盈縮自由,筆勢縱橫,動合規矩。
《文筆式》雲:製作之道,唯筆與文:文者,詩、賦、銘、頌、箴、贊、吊、誄等是也;筆者,詔、策、移、檄、章、奏、書、啟等也。即而言之,韻者為文,非韻者為筆。文以兩句而會,筆以四句而成。文系於韻,兩句相會,取於諧合也;筆不取韻,四句而成,在於變通。故筆之四句,比文之二句,驗之文筆,率皆如此也。體既不同,病時有異。其文之犯避,皆准於前。假令文有四言、六言、七言等,亦隨其句字,准前勘其聲病,足悟之矣。
其蜂腰,從五言內辨之,若字或少多,則無此病者也。
筆有上尾、鶴膝、隔句上尾、踏發等四病,詞人所常避也。其上尾、鶴膝,與前不殊。束皙表雲:“薄冰凝池,非登廟之珍。”“池”與“珍”同平聲,是其上尾也。左思《三都賦序》雲:“魁梧長者,莫非其舊。風謠歌舞,各附其俗。”“者”與“舞”同上聲,是鶴膝也。隔句上尾者,第二句末與第四句末同聲也。如鮑照《河清頌序》雲:“善談天者,必徵象於人;工言古者,必考績於今。”“人”與“今”同聲是也。但筆之四句,比文之二句,故雖隔句,猶稱上尾,亦以次避,第四句不得與第六句同聲,第六句不得與第八句同聲也。踏發(廢音。)者,第四句末與第八句末同聲也。如任孝恭書雲:“昔鍾儀戀楚,樂操南音;東平思漢,松柏西靡。仲尼去魯,命雲遲遲;季後過豐,潸焉出涕。”“涕”與“靡”同聲是也。凡筆家四句之末,要會之所歸。若同聲,有似踏而機發,故名踏發者也。若其間際有語隔之者,犯亦無損,謂上四句末,下四句初,有“既而”、“於是”、“斯皆”、“所以”、“是故”等語也。此等之病,並須避之。
其鶴膝,近代詞人或有犯者。尋其所犯,多是平聲。如溫子《寒陵山碑序》雲:“並寂漠消沈,荒涼磨滅。言談者空知其名,經過者不識其地。”又邢子才《高季式碑序》雲:“楊氏八公,曆兩都而後盛;荀族十卿,終二晉而方踐。”又魏收《文宣諡議》雲:“九野區分,四遊定判。賦命所甄,義兼星象。”(“沈”與“名”、“公”與“卿”、“分”與“甄”並同聲,是筆鶴膝也。)文人劉善經雲:“筆之鶴膝,平聲犯者,益文體有力。”豈其然乎?此可時複有之,不可得以為常也。其雙聲疊韻,須以意節量。若同句有之,及居兩句之際而相承者,則不可矣。同句有者,還依前注。其居兩句際相承者,如任孝恭書雲:“學非摩揣,誰合趙之連雞。但生與憂偕,貧隨歲積。”“雞”與“偕”相承而同韻,是其類也。又徐陵《勸進表》雲:“蚩尤三塚,甯謂嚴誅。”“誅”、“塚”相承,雙聲是也。
然聲之不等,義務隨焉。平聲哀而安,上聲厲而舉,去聲清而遠,入聲直而促。詞人參用,體固不𢗝。請試論之:筆以四句為科,其內兩句末並用平聲,則言音流利,得靡麗矣;兼用上、去、入者,則文體動發,成宏壯矣。看徐、魏二作,足以知之。徐陵《定襄侯表》雲:“鴻都寫狀,皆旌烈士之風;麟閣圖形,咸紀誠臣之節。莫不輕死重氣,效命酬恩;棄草莽者如歸,膏平原者相襲。”(上對第二句末“風”,第三句末“形”;下對第二句末“恩”,第三句末“歸”:皆是平聲。)魏收《赤雀頌序》雲:“蒼精父天,銓與象立;黃神母地,輔政機修。靈圖之跡鱗襲,天啟之期翼布;乃有道之公器,為至人之大寶。”(上對第二句末“立”,第三句末“地”;下對第二句末“布”,第三句末“器”:皆非平聲是也。)徐以靡麗標名,魏以宏壯流稱,觀於斯文,亦其效也。又名之曰文,皆附之於韻。韻之字類,事甚區分。緝句成章,不可違越。若令義雖可取,韻弗相依,則猶舉足而失路,掌而乖節矣。故作者先在定聲,務諧于韻,文之病累,庶可免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