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9c0043
卷24
世宗實錄
戊戌
八月戊子。以卞季良爲禮曹判書知經筵事。○壬辰。 上王親詣健元陵。行秋夕祭。兼告傳位。領議政韓尙敬,戶曹判書崔迤,禮曹判書卞季良扈駕。○癸亥。吏曹判書鄭易,禮曹判書卞季良等。合司啓曰。 上王慮年歉。停各殿遠道進上。臣等以爲 殿下以國奉 父王。乃以弊停進上物膳。恐有違奉養之意。縱不能復一朔再進之制。請依近一月一進之敎。 上曰。順承是乃孝也。 上王慮民臣艱苦。命除之。予不敢以請。○癸未。始開經筵。領經筵事朴訔,李原,知經筵事柳觀,卞季良,同知經筵事李之剛,參贊官河演,金益精,李隨。尹淮,侍講官鄭招,柳穎,侍讀官成槩,檢討官金楮,副檢討官權蹈等。進講大學衍義。 上曰。設科取士。欲得實才。何以則令士去浮華之習。季良,之剛等對曰。初塲。以疑義觀經學。終塲。以對策觀適用。此初立法之意也。近學生不務實學。改立初塲講經之法。由此英銳可用之才。皆趍武科。 上曰。講經最難。今雖使卞三宰講。安能盡通乎。仍命領經
筵外。同知經筵以上。一日一員進講。侍讀以下。分三番進講。參贊金益精,李隨,尹淮。亦一日一員進講。○甲辰。 上王置酒迎慰 上。孝寧大君補,領敦寧柳廷顯,左議政朴訔,右議政李原,參贊卞季良,吏曹判書鄭易,戶曹判書崔迤,禮曹判書許稠,工曹判書孟思誠,兵曹參判李明德,大司憲許遲,司諫鄭守弘及六代言侍宴。 上王謂羣臣曰。聞卿等請芳幹父子及朴蔓,任純禮,申孝昌,鄭龍壽,李叔蕃,黃喜,廉致庸,房文仲,權約之罪。以爲君父之讐。不可不復。所謂復讐者。以父不能有爲。我在位十九年。豈有不能而待後世也。乃歎曰。我百世後未可知也。我在無復言。○十一月(丁未朔)己酉。 上命參贊卞季良製樂章。欲以封崇之日獻壽 上王也。詞曰。云云。(見上。)以爲初筵獻壽之歌。又作天眷東陲之曲曰。云云。(見上。)以爲罷宴之曲。○癸丑。御經筵。問宋朝名臣事蹟。卞季良對曰。溫仁謹厚。司馬溫公爲最。王安石。先儒以爲小人。觀其文章政事與其用心。恐未可專以小人目之也。 上曰。安石。小人之才者也。○甲寅。 上以衮冕御仁政殿。奉玉冊金寶。上 上王尊號曰聖德神功上王。 大妃尊號曰厚德王大妃。親授 上王冊寶于進冊
官朴訔,進寶官李原。 大妃冊寶于進冊官南在,進寶官柳廷顯。送之仁政門。訔等奉冊寶。至壽康宮上之。 上王冊曰。云云。(見原集。)寶曰聖德神功上王之寶。樂章曰。云云。(見上)大妃冊曰。云云。(見上。)印曰厚德王大妃之印。樂章曰。云云。(見上。)是日。廷臣以雨雪。請更卜日。 上遣近臣白之。 上王曰。古人以雪爲祥。且有司已具。不可改日也。除百官。唯冊使來可也。命從 上王旨。從宮中道往上壽。朴訔,李原,南在,柳廷顯,讀冊官卞季良,讀寶官趙末生,大妃讀冊官孟思誠,讀寶官閔汝翼,孝寧大君補等侍宴。伶人奏卞季良所進新詞。 上王稱美 主上之誠孝亟曰。辭位以後。吾益尊矣。唱和極歡。○丙辰。 上謂卞季良曰。卿善製樂章。 父王稱嘉。賜內廐馬一匹。○庚申。大司憲許遲,義禁府提調卞季良等請曰。孝昌以私心仰凟日月之明。其罪深重。鞫問其情。 上王從之。○十二月(丙子朔)丙戌。 上王與 上御寢殿。餞平安道觀察使尹坤,都節制使尹子當。親餞功臣奉使者自此始。孝寧大君補,領議政柳廷顯,左議政朴訔,右議政李原,漢平君趙涓,參贊卞季良,禮曹判書許稠,兵曹判書趙末生,參判李明德,大司憲許遲,知申事元肅侍宴。○
戊子。 上問曰。科擧圓點之法。何以設乎。卞季良,許稠等對曰。生員食學稟兩時者爲圓點。生員不樂居齋。故立此法。滿三百點。然後許令赴試。季良因啓曰。臣再掌科擧。講經之法。實爲不可。今之儒者。拘於口讀。徒以誦習爲業。故其氣固滯。而短於詞賦。且試官面對擧子。豈無私心。高麗之時。立封𦇯之法。以此也。權近常患此弊。上書請罷。 上王從之。歲丁酉。用一二文臣策。復立此法。臣以爲射者戲事。而人所樂爲也。今京中子弟以文科難以跂及。皆趍武科。不可不慮。孟思誠曰。古有進士科。其中者。唱名簾前以寵異之。人皆樂爲之。今罷進士。但有生員試。額止一百。宜加其額。以勸志學之士。季良曰。鄭道傳始廢進士。合於生員。李穡甚恨之。 上又曰。初塲試五經如何。季良曰。初塲本有五經疑。或全擧五經。或擧三經。或一經而問之。今宜別立初塲之法。以代講經。許遲曰。害於義。更張可也。無害於義。載在六典。 太祖成憲。不可改也。掌試者若無私心。取士安有不正者乎。 上曰。大司憲之言甚當。季良曰。法有隨時而變。豈可固執乎。○庚子。御經筵。 上曰。高麗史 恭愍以下。鄭道傳以所聞筆削。與史臣本草不同處多。何以傳信於
後世。不如無也。卞季良,鄭招曰。若絶而不傳於世。則後世孰知 殿下惡道傳增損直筆之意乎。願命文臣改撰。 上曰。然。
元年己亥
元年己亥春正月。(丙午朔)上壽于 上王。宗親議政府參贊六曹判書以上及大司憲六代言侍宴。酒酣。 上王起舞。羣臣以次上壽迭舞。爭進聯句歡極。夜深乃罷。當宴。 上王語孟思誠,卞季良,許稠等曰。後殿眞勺。其音節雖好。其歌詞不欲聞也。思誠等曰。 上旨允當。今樂府用其調。不用其詞。眞勺。有慢調。有平調。有數調。高麗忠惠王頗好淫聲。與嬖幸在後殿。作新聲淫詞以自娛。時人謂之後殿眞勺。非獨其詞。調亦不可用。○ 上王命卞季良撰賀皇恩曲。將以宴使臣也。序曰。云云。詞曰。云云。(俱見上。)○丁巳。義禁府提調卞季良等請朴信到遼東聞趙忠佐漏洩幾事。不卽首告之罪。 上王曰。今有大功。勿論。○二月(丙子朔)戊寅。命參贊卞季良,禮曹判書許稠等。開生員試于成均館。遣右副代言崔士康。奉御寶宣醞。往成均館。○壬午。卞季良,許稠請復進士試。不允。○戊戌。卞季良啓。東堂初塲講經之法。乃我 太祖成憲也。然擧生以面講不中爲慚。憚於學問。就武擧者多。此實有
乖於國家興學取士之義。置師傅於成均。分遣敎官於鄕學。春秋敎以禮樂。冬夏敎以詩書。而臣請以製述取士。 上曰。然。當更議之。 上問諸代言。皆曰。不可遽罷。獨柳穎曰。講經不如製述之興起斯文。 上曰。使擧生不得聚頭通議。則製述爲佳。○五月(乙巳朔)庚辰。卞季良以旱甚。請復圓壇祭天之禮。 上曰。僭不可行也。季良對曰。諸侯不可祭天。禮固然矣。聖人垂訓。亦以爲不可。近者。周倬奉使而來。謂我國人曰。聞爾國祭天。以人事言之。爾國設饗禮以請朝廷。宰相容有許可。至如天子。雖請以誠。豈肯降臨爾國乎。於是始廢。然以臣所見。莫如祭之。前朝二千年相承祀天。况本國地方數千里。不比古者百里諸侯之國。何嫌之有。 上曰。豈可以地方數千里。遂僭天子之禮乎。季良復啓曰。臣以謂行之爲可。何則。沂水之邊。有祭天禱雨之處。然則此禮古亦有之。常祭則不可。因事而行。猶爲可也。今當大旱。亦無所妨。祭之何嫌乎。 上然之。命擇祭天之日。○六月(甲戌朔)庚寅。禁大小使臣姦官妓。時議政府六曹以平安監司尹坤所啓共議。皆以爲行之已久。不必禁也。惟朴訔以爲宜從坤請。卞季良固請仍舊以副衆心。 上曰。其來雖
久。豈是美俗。况其有夫之妓乎。可從坤請。○辛酉。京畿監司李迹報。今審早糓。幷審科受私田。卞季良啓。雖使幷審私田。誰肯用心檢踏乎。歲丁酉。已行此法。乃以不中。命他委官使之更審。而其失中者。皆杖一百。若凶年則幷審私田。豐年則許田主自審。而或失其中。罪之可也。趙末生啓。若凶年幷審。豐年許田主自審。是凶正其稅而豐使橫斂也。實非中正之道。不可行也。當遣敬差官時。命公私田一以中正踏驗。私田收稅之法。庶得平矣。元肅啓。今隔一畒。一爲公田。一爲私田。其收稅多少。大相不等。百姓怨咨。田主雖橫斂。其細戶俛首聽從之不暇。豈敢自訴。 上曰。然。○戊辰。御經筵講春秋。至秋大水胡傳後世有人爲不善。感動天變。召水溢之灾者。必引堯爲解。誤矣。 上曰。如此者必多矣。人臣有喜言祥瑞者。有喜言灾變者。專言祥瑞而不及灾變。是豈可乎。値祥瑞則言祥瑞。遇灾變則言憂懼可也。卞季良啓曰。人主不可喜祥瑞而忘灾變。憂灾變而略祥瑞也。○八月(癸酉朔)戊子。義禁府提調卞季良等詣壽康宮啓。昨承命鞫朴實敗軍之罪。實供稱李從茂初令三軍三節制使。皆下陸而戰。後變令三軍節制使。各一下陸。實執籌
乃下。賊強我弱。再報請救。從茂不聽。柳濕,朴礎等。亦不下救。故見敗。臣等謂非特朴實之罪。從茂,濕礎。皆亦有罪。請幷鞫之。 上王曰。朴實敗軍之罪。固所知也。若以法論。則廷顯爲都統使。不卽收實請罪。是亦有罪。今罪張蘊以誣告而賞諸將。又下廷顯,從茂於獄。無乃有愧於國人乎。况東征勝多敗少乎。後日之事。亦不可不慮也。若爲大擧之計。亦宜用權。然吾豈以此終不治其罪乎。今實當以功臣之子免之。○九月(癸酉朔)丙午。先是。卞季良承宣旨。撰樂天亭記以進。命權弘書刻板懸于亭。記曰。云云。(見原集。)○壬戌。 上命藝文館大提學柳觀,議政府參贊卞季良等改修鄭道傳所撰高麗史。○戊辰。 上再朝壽康宮。三議政及卞季良,許稠等議喪禮。三議政及趙末生據鄭康成之言。以爲 主上於 大行上王。孫之行也。 上王率百官。當服斬衰二十七日。 主上當服齊衰十三日。卞季良,許稠啓曰。 兩上率羣臣。皆當服斬衰。昔宋孝宗崩。光宗病。寧宗當服喪。文公勸寧宗代父行斬衰三年之禮。寧宗從之。及光宗病瘳。御史胡<img src='https://c.cnkgraph.com/KMDB/NEWCHAR/KC03294_24.GIF'>奏曰。光宗病愈。宜行喪如法。以寧宗行三年之喪爲非。遂使寧宗不終。雖寧宗從胡<img src='https://c.cnkgraph.com/KMDB/NEWCHAR/KC03294_24.GIF'>奏而中變卽吉。
實光宗病愈故也。病若未愈。終三年必矣。今 上服斬衰三年。用以日易月之制。當二十五日釋服。二十七日禫祭卽吉。可也。 兩上從三議政之議。○甲戌。朴訔啓曰。進告訃請諡表箋。雖是戊子年例。使副俱行。豈爲無弊。當依請封世子及請傳位例。遣一人進奏啓本可也。李原及卞季良等曰。當依戊子年例。 兩上從朴訔之言。○十一月(辛丑朔)丁未。 兩上晝停于扇巖洞。留都宰樞。遣參贊卞季良問安。仍獻酒果。 上王賜季良毛衣。○丁卯。 上王因論檜巖寺僧徒犯姦盜事。笑曰。以吾心觀之。對大臣對小宦之時異。彼僧徒常近婦女。豈能不犯乎。吾曾立法。使僧徒不得役婢子。爲此也。其令奴子輪番入役。可也。又有上策。只給土田。革其奴婢。安有此弊。僧徒雖親執薪饌。亦可也。諸臣皆出。命留柳廷顯,朴訔,李原,卞季良,許稠,趙末生,元肅。辟左右曰。革寺社奴婢。予素欲也。但恐此屬逃入中國生變如尹彜,李初之事。以是未果頓革。反令勿役。以慰其心。今乃自取。又誰怨乎。宜令臺諫上疏。政府六曹亦宜請之。卞季良曰。宜只革婢子。李原非之。 上亦不允。○庚午。 上王與 上御內殿。引見柳廷顯,朴訔,李原,卞季良,趙末生,許稠,
申商,李明德,張允和等。 上王曰。兵曹多事。欲令與諸曹同進 主上殿啓事。而三軍鎭撫代兵曹。專掌軍事。啓聞于我。何如。皆曰。鎭撫代兵曹專掌軍事。則其多事。何以異於兵曹。不如仍舊宜定事目。以除煩冗。 上王曰。然。卿等其擬議施行。○十二月(辛未朔)庚辰。 兩上御壽康宮便殿。燃燭。召兵曹參議尹淮,知申事元肅。屛左右近侍。諭及僧徒之事。 上王曰。今日 主上告我以僧人三十名逃入中原之事。聽此忽憶昔者尹彜,李初逃入上國。誣訴本國。假作倭賊。窺覘上朝。以高皇帝之明。亦且惑之。本國辨析累歲。終不能自明。及寡人初年。貶上黨君李佇于外方。有一僧逃入上國。告之過實。今皇帝亦信之。語本國使臣曰。爾國王殺了親的後。久備知寡人心地。乃悟告者之誕。又皇帝聞本國招安野人。賜之紗帽品帶。及其還則以帶帽繫於馬脅之事哂之。如此之類。全是不逞之徒。逃入上國。虛辭交構之使然也。且東北兩界。境連上國。人之逃入也甚易。况僧徒之逃入。又易於平民乎。今者。皇帝深信浮屠。勝於蕭梁。名稱歌曲之誦。遍於天下。空花佛象(一作像)之瑞。播於圖畫。一時俗尙。靡然趍之。而我國則前旣革去。寺社田民。僅存十一。
今又盡去寺社奴婢。雖其自取。豈無怨咨乎。此輩旣已缺望。又聞皇帝崇佛。必有逃入上國。飾辭讒訴之人。况皇帝之崇信如彼。而我國之革除如此。僧徒之欲逃此而入彼也無疑矣。古之人。臨時制變。有從權變通之理。今宜爲僧徒。開其自慰喜悅之心。皇帝所賜名稱歌曲爲善陰隲之類。速令西北面黃海道等使臣來往之地。聚會僧徒及耆老人等。常加讀誦。又製歌詩。稱讚佛氏及皇帝崇信獲報瑞應屢現之狀。令上妓肄習。如有上國使臣。則沿途經歷。有誦經者。燕饗歌舞。有誦德者。皇帝聞之。必喜我國能體聖心。雖有逃入讒訴之人。不得售其說矣。且欲令慈福寺田。移屬僧人會處。以安其心。寡人非怵於佛氏禍福之誘也。天子亦豈以我國排斥佛氏。遽興師問罪哉。然當時權宜。不得不爾。汝等豈不知乎。其與卞季良,許稠及三議政密議熟計。肅啓于 主上。以轉達於寡人。肅等退與季良,稠議之。季良曰。 上敎甚是。當行誦經崇佛之事。然要在安其心而禁防逃逸。臣意以爲宜還其奴子。以安其心。嚴令兩界。以防逃逸。且請還已逃之僧。稠曰。臣聞命乃知 殿下千思萬慮。欲爲長遠之計。非臣等所及也。崇佛誦經之事。謹奉
敎矣。還給奴子則不可。但京中之寺。依住僧徒。率皆兩班子弟。負薪汲水。必有怨咨。可量給奴子。以慰其心。肅與季良等。偕就三相第密議。○丙申。卞季良奉敎製賀聖明歌三章以進曰。云云。進口號曰。云云。詞曰。云云。退口號曰。云云。(俱見上。)命下禮曹被之管絃。
二年庚子
春正月(庚子朔)戊申。 上王問曰。慶尙,全羅道船軍。擇無才者換屬侍衛軍。如何。朴訔,卞季良曰。須先實侍衛軍。然後當慮船軍。不可換定也。柳廷顯曰。倭寇可慮。當換定以備不虞。○己酉。 上御廣延樓下。 上問誓戒之義。卞季良對曰。不犯染。不縱酒。不茹葷。收放心也。古者。誓戒于三司。今也誓戒于議政府。以政府百官之首故也。金漸啓曰。齋戒宰相。皆聚于議政府。則禮賓無奔走饋餉之勞。宰相亦安心定位。且今議政府不坐本府。使大廈空曠。莫若聚議政府也。卞季良啓曰。議政雖不坐本府。乃百官之首。不可雜處也。且入淸齊者。須居靜處。以收放心。不可羣居共坐。談笑喧譁也。 上曰。然。金漸啓。禮賓寺虛竭。且提調猥多。不視職事。只率跟隨而已。季良曾爲本寺提調。故辨之不得。漸又啓。豐儲倉官秩卑。宜以三品官差下。季良以爲不可。 上然季良之言。○閏
正月(庚午朔)壬午。卞季良,許稠,行大司成柳伯淳等。承命試生員于成均館。左代言金益精奉宣醞及行信寶。往成均館。以慰試官。遂印試券。○戊子。 上曰。宴享時常用鄕樂。甚爲鄙俚。其令卞季良,趙庸,鄭以吾等。以獻壽之意。警戒之辭。各製歌詞三首。○甲申。新置集賢殿。以柳寬,卞季良爲大提學。初因前朝之制。修文殿,集賢殿,寶文閣大提學提學。以二品以上爲之。直提學,直殿,直閣。以三四品爲之。然無官署職任。惟以文臣加官而已。至是悉罷之。只留集賢殿。置司于宮中。擇文臣有才行年少者充之。專事講論經史。以備顧問。○丙戌。御仁政殿。發策覆試金汶等三十三人。恩賜三人。吏科一人。亦預焉。讀券官李原,卞季良,許稠對讀官權蹈。藝文直提學成槩。○夏四月(己亥朔)己未。遣權跬,元肅及柳廷顯,卞季良奉宣醞。餞使臣于碧蹄驛。○己巳。 上王及 上置酒于別殿。柳廷顯,朴訔,李原,鄭易,許稠,趙末生,卞季良,申商,李明德,李之實,元肅等入侍。進獻使通事金時遇,全義回自北京。言皇帝怒進紙奏不塡日字。故不敢進請免金銀奏本。 上王曰。請免金銀。此其時矣。若此時請不得。後來必以此爲據。宜備細布。因事進獻。須臾請
之。廷顯等對曰。 上敎甚當。易獨以爲宜進松鶻。 上王曰。得之最難。其爲物也。才品特駿可愛。然日食一雉。養之亦難。又不調馴。或時逸去。則鷹師等每憑尋捕。侵擾邨落。其弊莫甚。故已悉放之。季良曰。 殿下此言。可書之史。垂法萬世。○五月(戊辰朔)癸未。以 上王誕日。 上獻壽于樂天亭。讓寧大君,孝寧大君,恭寧君,敬寧君,柳廷顯,朴訔,李原,李伯剛,趙大臨,權跬,尹季童,柳觀,趙涓,朴子靑,鄭易,李和英,卞季良,崔潤德,權永均,許遲,許稠,趙末生,申商,李明德,安純,韓確,洪敷,李皎,元肅等入侍。羣臣以次獻壽迭舞。 上起舞。 上王亦舞。語卞季良曰。子爲王至誠奉養。爲其父享之如此者。古今所罕。乃賜 上酒。又賜三議政酒極歡。夜分乃罷。○壬辰。柳觀,卞季良會集賢殿。試殿官等詩。○上王召柳廷顯,朴訔,李原,卞季良等至。命李明德,元肅語之曰。羣臣累請收從茂錄券。予皆不允者。不欲其削去功之籍也。今若不召還。旣爲安置。竟無還期矣。李迹非自啓達也。只請於從茂耳。且其父年老。誠爲可㦖。林尙陽亦無他犯。皆可赦之。洪汝方。功臣吉旼之子。起意召兵曹令史。致問予擧動。固當削去忠義衛矣。朴瑞生,宋仁山,鄭淵,許倜等
初皆止之。不得已而與焉。是亦可赦。予若不赦。 主上必不敢輕赦。爾等備傳予意于三議政及卞參贊。予不親問者。欲其商確以對耳。肅以傳于廷顯等。皆曰。 上敎甚當。但朴瑞生等被罪。讒(一作纔) 踰月放還似輕。朴訔曰。赦之可也。廷顯曰。從茂及李迹等。罪干不忠。不宜赦。然 上敎如此。敢不奉旨。 兩上引見廷顯等。置酒極歡。 上王曰。今日爲諸卿之來。予親獵獲獸。廷顯等起謝。各以次迭舞。競進聯句。 兩上亦起舞。○乙未。視事經筵。卞季良錄高麗史灾異以進。 上曰。前後漢書所載灾異。朱子於綱目不盡載。今讐校不必加錄也。○六月(戊戌朔)丙午。卞季良詣豐壤問安。○七月(丁卯朔)癸酉。 大妃疾復作。 上王自豐壤御壽康宮。視疾。召柳廷顯,朴訔,李原,卞季良,許稠,元肅等曰。脫有大故。殯所不可不慮。廣延樓下及壽康宮內。何處可乎。皆曰。廣延樓待使臣之處。壽康宮亦隘狹。請修明嬪殿。從之。○丙子。命卞季良,郭存中護喪。以驪川君閔汝翼,前府尹李種善及卞季良爲殯殿都監提調。○丁丑。 上召許稠,卞季良曰。予聞令我行易月之制。十三日而釋服。然乎。是雖宋制。予嘗以爲薄行。今乃使予行之歟。稠曰。易月之制。行之已
久。且承宣旨。已定喪制。 上曰。然則予於山陵後免衰絰。百官於十三日免衰。易以白衣烏紗帽。如何。稠揮淚曰。 上敎至矣。臣等何敢更言。百官亦當於山陵後免衰。○八月(丁酉朔)甲辰。 上王召卞季良,許稠,元肅等傳旨曰。已從易月之制。十三日除喪。而於訃告文書。不用寶。未知終期年不用寶乎。於賀正文書。亦不用寶乎。季良等對曰。皆是十三日後事。然告訃凶事。故稱哀子。不用寶。賀正吉禮。故稱國王。且用寶。如有問之者。宜對以此。肅對曰。旣行易月之制。雖凶事。當稱王用寶。不然則當於解送唐人咨。略載遭喪不敢署事之意。俾達朝廷。不可專使告訃。 上王曰。前後不同之意。辨析似難。且諸侯告天子。不可用權。天子聞顯妃之薨。降勑賜祭賜賻。而不問其不訃。德妃之薨。帝亦不問其不告。則今 大妃之薨。必不問其不告。如或問之。對以不敢仰凟宸聰。事歸恭敬。不如不告之爲愈也。雖訃告無請諡誥命之禮。是要其賜祭耳。雖爲異議。予當不聽。卿等且啓 主上告政府。卞季良啓。槨用黃膓積材有隙。請依世俗用全板。從之。○丁未。 上將詣樂天亭。 上王以雨止之。柳廷顯,李原,卞季良,許稠,元肅等。詣樂天亭。○上王曰。
聞 主上欲五月而葬。故還止之。早知百日內通吉。則雖無禮文亦可。况有三月葬之文乎。且予命卽爲法。何必古制。人死過十日二十日。則無有生理。古人有一月而葬者。有十日而葬者。予今定爲三月之葬。無有異議。季良等還啓。 上曰。家禮王公三月而葬之文。非朱子之本意。實責世俗不葬之辭也。 上意已定。不可違越。但嫌右議政粗見禮文。輒啓達。季良曰。今日之事。 上王權時處之。非欲立法也。○庚申。參贊卞季良撰 獻陵誌文以進曰。云云。(見上)。命判敦寧府事權弘書諸石。○冬十月(丙申朔)己亥。議國喪期年內宗廟及望闕禮用樂可否。許稠對曰。 太祖之喪。卒哭後用樂。宗廟宜遵成憲。望闕禮亦宜用樂。卞季良曰。宗廟用樂則可。望闕不可。若 上不出。而百官以時服行禮。則似爲得體。 上曰。宗廟可依成憲。望闕用樂。更議施行。羣臣出。謂近臣曰。望闕。予先行禮。百官以時服用樂蹈舞。如何。○癸酉。 上詣豐壤上壽。柳廷顯,朴訔,李原,柳寬,卞季良,孟思誠,李之剛,李之實,李伯剛,趙大臨,南暉,趙涓,延嗣宗,洪敷,李皎,李明德,元肅,尹淮,鄭招,金益精侍宴。各以次進爵。 上王曰。今日是佳節。 主上與大臣來獻壽。吾豈不
醉。以國君無事去官。未知有幾。賜元肅卓上杮橘。令與其母。賜入番宰樞及代言酒于兵曹廳。
三年辛丑
春正月(甲子朔)癸巳。前此以鄭道傳所撰高麗史。間有與史臣本草不同處。且稱制勑稱太子之類。語涉僭踰。命柳觀,卞季良讐校。至是書成乃進。○辛亥。左議政朴訔,參贊卞季良來問起居。○甲子。發丁夫二千。驅禽于訥豆山。夕駕次大和驛之野。留都羣臣。遣參贊卞季良。問起居獻酒果。 上曰。前命五日一次問安。何至七日乃來。季良對曰。左議政朴訔以謂未晚。乃於前月二十九日。封酒授臣。緣此遲來。 上王命內臣餽酒賜鹿二頭曰。後來問安者。雖逢路上。汝率還京。○五月(壬戌朔)己卯。 上奉 上王幸樂天亭。大閱五衛陣。前此 上王命參贊卞季良。考據古制。以成陣法。 上於內中。又出畫本陣法一軸。季良參究爲五陣法以進。令訓鍊觀依法敎隷。至是三軍變爲五陣。無失次者。旣閱。乃觀手拍之戲。置酒奏樂。慰三軍將帥。○庚辰。 上命金益精問於卞季良曰。今卿所撰陣說內。應敵之際。後衛先出應敵及觸處爲先之說。似皆拘於一偏。予意以爲中衛主將臨時布置。或前或後。或左或右。從其主將之指揮。可
也。季良曰。後衛先出之說。出於五陣本法。觸處爲先之說。亦出於諸家陣法。皆不可廢。請兩存其說。 上曰。予之所言。卿之所言。俱書以進。予將啓于 父王。季良書二條以進。遣尹淮等以啓于 上王。○六月(壬辰朔)庚申。 兩上御水亭。仍設小酌。柳廷顯,朴訔,李原,卞季良,趙末生,尹淮,金益精,權蹈,郭存中,曹崇德等。侍議請還逃僧適休事。○秋七月(辛酉朔)戊寅。朝廷議建廟之地。左議政朴訔以爲四祖殿。若在大室之西。則宗廟 太祖以下。皆子孫也。夫卑者在側。而四時大享不與。於人情未安。長生殿在國之西。與宗廟隔。請以爲四祖殿。參贊卞季良。亦請於宗廟隔遠地建廟。時 上王在豐壤宮。禮官俱啓。 上王曰。祖宗在天之靈。豈容地之遠近有聞不聞耶。且爲祖宗。難於土木役而用古殿。非禮也。宜遵古制。建廟大室之西。號則宜曰永寧殿。葢祖宗子孫。有俱安之意云。○八月(辛卯朔)辛丑。 上在樂天亭。召柳廷顯,李原,卞季良,許稠,李之剛議事。仍置酒。○庚戌。 上王與 上同御水閣。置酒奏樂。爲迎鄭擢,尹子當,李中至,趙啓生之還。餞新除邊將郭承祐,趙菑,趙慕,沈寶,金乙辛,陳原貴,金益生,李澄石,吳益生,朴寅吉等也。幷賜坐
閣上。茂長鎭兵馬使朴東秀等七人。坐於閣下。命孝寧大君補及柳廷顯,李原,趙涓,卞季良,許稠,趙末生,李明德,河演,金益精等侍宴。入直宰樞。賜宴于兵曹廳。侍衛軍士皆賜酒。○甲寅。參贊卞季良,禮曹判書李之剛等啓曰。成均學生。屢因浮腫而死。臣等聞其故。皆曰。生員皆欲滿圓點三百。且因考講之法。長坐一處。勉強讀書。故勞神喪氣。不知病之深至於死也。臣等以謂圓點考講二事。國家欲令勤學。務要成材。不可革也。使醫二人竟相遞番。朝夕與居救療。則可無浮腫者。 上從之。又謂季良等曰。卿等會于成均館。訪問其弊以聞。朝退。獨召季良。與語移時。○九月(辛酉朔)丁卯。議政府啓曰。臣等欲進箋請上 上王徽號。願 殿下爲臣等善啓焉。 上諾之。尋詣樂天亭。領議政府事柳廷顯等。遣參贊卞季良,禮曹參判河演。奉箋詣樂天亭以進。箋曰。云云。(見原集。)箋上。 上王遣宦官嚴永秀傳旨曰。箋內辭意𢢽到。然若爲太上。則豐壤出入。亦不可輕。卞季良,趙末生,河演等啓曰。雖尊爲太上。何害於出入。乞以前日 殿下事 太上之心。體今日 主上事 殿下之心。以賜兪允。 上王曰。前朝忠宣王父子。亦賢君也。克盡慈愛。未聞
有太上之號。何必尊崇然後盡父子之道乎。卞季良對曰。臣等以王季,文王期之。豈敢以忠宣父子望於今日乎。 上王曰。去年 主上再請。今羣臣合辭固請。予不得已許之。前此予爲聖德神功上王。每於祝文見之悚然。封崇日期。使臣還後。更涓日行之。季良等復啓曰。十五日。乃 世子封崇日也。乞於其日行之。 世子封崇。姑待後日。 上王許之。復啓曰。十五日猶遠。十二日亦吉日也。請於此日行之。 上王又許之。尋使永秀傳旨。使臣支待事煩。姑停之。○己巳。命 元子名曰珦。 上與柳廷顯,許稠,卞季良議曰。欲使 元子見於使臣。於何所見之乎。廷顯等請於溫斟宴見之。又問服色。廷顯等曰。今當請命之時。宜以紗帽品帶見之。 上從之。○冬十月(庚寅朔)辛卯。戶曹請修大淸觀。 上謂卞季良曰。卿知大淸觀設置之意乎。季良曰。捴制金瞻嘗商確其事。臣則不知也。吏曹判書孟思誠曰。大淸觀。創自高麗。其東有射廳。將帥受命分閫者醮之。古例也。且遼東學館之東。有星宿影殿。其東又有射廳。疑大淸觀倣此而設也。 上謂季良曰。大淸觀。信不可無。當置京中。何必置於留後司耶。卿更考古事以聞。○己亥。朝新宮置酒。柳
廷顯,李原,趙涓,卞季良,孟思誠,趙末生,李之剛,曹致,李明德,金益精等侍。○甲辰。駕次臨津。留都羣臣。遣參贊卞季良問起居。○十一月(庚申朔)丙寅。視事。謂近臣曰。予欲觀資治通鑑綱目。卞季良請觀性理之學。今曰始講四書。卿等其知之。知申事金益精請令代言一人入侍。 上從之。是日。始講大學。○ 太上王問卞季良,趙末生,李之剛,金益精曰。高麗始祖配享功臣凡六。今我 太祖配享惟四人耳。議其有功者加配如何。開國之時。功之大小。予盡知之。南誾唱於外。李濟助於內。其功不細。予昔與南誾,李濟,趙仁沃共坐。誾出。仁沃曰。開國。此人之力也。誾,濟功大如此。 太祖在天之靈。豈不欲令配享乎。後雖有罪。功不可廢也。季良等對曰。二人前雖有功。後不忠於社稷。豈可以功揜罪乎。 太上王曰。卿等更議以聞。明日。當與卿等定議。○丁卯。 太上王召柳廷顯,李原,卞季良,許稠,趙末生,李之剛,李明德,金益精置酒。議 太祖配享功臣。廷顯等議如 太上旨。明德啓曰。南誾雖有功。知有 太祖而不知有今日。假如得遂其謀。則安有今日乎。臣以爲不宜配享。 太上王曰。不可以私怨棄大功也。乃命贈誾及濟諡。○辛未。 上
奉 太上王。自豐壤還御新宮置酒。補,裀,李原,金承霔,卞季良,李明德,金益精侍。○丙戌。 太上王召卞季良,許稠。賜毛衣毛冠。○十一月(庚寅朔)辛卯。知司諫許盤石,執義朴安臣等。復請金漸之罪。 上曰。已知卿意。安臣出。 上從容謂近侍曰。臺諫之請然矣。然以犯在赦前不聽耳。漸之所犯。非挾椒房之勢也。狂妄不畏人之致然也。左代言鄭招對曰。漸之在獄也。卞季良訊之不服。季良誘之曰。子今行年五十。前去百年幾何。子雖服罪。以知敦寧。挑燈坐奧房度餘年。亦足矣。漸答曰。心雖不肖。以予貫日之忠。獨坐度年。心實痛焉。仍放聲而哭。此誕妄之證也。○壬寅。命議永寧殿祭享疎數。饌品豐殺及樂懸儀仗之數。朴訔議我 太祖追崇 四祖。乃建宗廟。今當遷之祖。依宋制建別廟。其祭期之疎數。祭品之豐殺與夫樂懸之差等。臣不敢妄議。竊謂文宣王異代追崇之聖。尙且廟食萬世。我 四祖。盛朝始廟之主。當享百世。其祭期祭器樂懸之數。幷依已定文宣王祭禮施行。請朔望仍舊。大享止於春秋行之。祭品樂懸。皆如釋奠例。移安時儀仗。依唐代宗附廟時遷毀廟之制。用本室舊仗移安。卞季良議高麗諸陵署。尙備朔望。况別
立廟於宗廟之西。以安 四祖。崇奉之至也。然祭之疎數。則不可與宗廟無別。朔望仍舊。大享止於春秋行之。如社稷例。其祭品樂懸。皆與宗廟差减。朱子論四祖殿曰。棟宇儀物。亦必不能如宗廟之盛。葢別廟。不可與宗廟等。故朱子酌事理之輕重而言之也。非謂別廟儀物當如宗廟之盛。而宋朝不能爲之也。然則別廟祭器樂懸之不可與宗廟等。朱子之意也。臣不敢加損焉。許稠,李之剛議宋制別建僖,順,翼,宣四祖殿于太祖之西隅。歲令禮官薦獻。三年一祫。先詣四祖殿行禮。次詣太祖廟。逐幄行禮。乞依宋制。每歲一次行祭。三年一次祫享于別廟。朱文公論僖祖不當遷曰。別立一廟。以奉四祖。則別廟棟宇儀物。亦必不能如太廟之盛。是乃名爲尊祖而實卑之。然則別廟奠物。不可减於宗廟。且宋制。別廟在大殿西隅。相踞甚邇。無別立神廚。而每當祫享。先詣四祖殿行禮。次詣大廟。逐幄行禮。則大廟別廟牲牢。必無別備。今別廟奠物內。犧牛共用於兩廟。祭時樂懸。只設堂上樂。朴訔,卞季良,李之剛等。又獻議。唐玄宗天寶二年。追尊咎繇爲德明皇帝。凉武昭王爲興聖皇帝。各立廟。四孟月祭享。肅宗寶應時。禮儀使杜鴻漸請停四
時享獻。獻,懿二祖。祔于德明,興聖廟後。祭禮未有所考。太祖之後。祧遷之主。依歷代之制。藏諸西夾室。只於祫祭與享。不可與別立四祖殿同。許稠又議。宋別立四祖殿。以奉追崇之祖。歲令禮官薦獻。三年一祫。先詣四祖殿行禮。太祖以下祧遷之主。藏諸西夾室。每遇祫享。合食於太祖之前。今旣依宋制。別立永寧殿。以奉追崇之祖。其永寧殿及太祖之後祧遷之主。祭享疎數。奠物豐殺。一依宋制。 上命遷廟。只於春秋大享。其牲牢祭品。視宗廟。○庚戌。 太上王謁 健元陵。 上如中良浦。設幄殿以迎。張樂置酒。孝寧大君補,敬寧君裶,恭寧君裀,順平君羣生,淸平府院君李伯剛,領議政柳廷顯,左議政李原,右議政鄭擢,贊成孟思誠,參贊卞季良,禮曹判書李之剛,兵曹判書趙末生,刑曹判書李潑,兵曹參判李明德,都摠制權希達,洪敷,知申事金益精等侍宴。
四年壬寅
四月(丁亥朔)戊子。 兩上觀獵于加乙麽峴。留都羣臣。遣參贊卞季良來問安。仍獻酒果。賜季良鹿二。○丙申。還給及第李馨期紅牌。左議政李原,參贊卞季良啓收紅牌。故事所無。故有是命。○癸卯。 太上王召卞季良,李之剛曰。恭妃旣生 世子。然君
王繼嗣。不可不廣。與三議政及大司憲成揜,司諫沈道源等。選可爲嬪媵者二人以聞。○五月。(丁巳朔) 上在新宮。 太上王疾劇。 上憂懼。命參贊卞季良,前大司憲金自知,奉常少尹鄭宗本,供正庫副使李通。以星曜法。卜其吉凶。○丙寅。以議政府參贊卞季良,吏曹參判元肅爲嬪(一作殯)殿都監提調。○丁卯。延嗣宗,卞季良啓曰。 殿下自侍疾以來。至今不進膳。恐傷聖體。 上曰。昨日。政府六曹請之。卿等今又請之。予當夕而聽。夕奠後。政府六曹咸進。涕泣啓曰。聖人垂訓。有曰無以死傷生。願 殿下節哀進膳。以全大孝。 上乃進淡粥小許。日止一次。○壬午。 上以皇帝北征。當遣人問起居。而以方在衰絰。令政府六曹擬議以聞。皆云。不可以私喪。廢君臣之禮。宜稱王用印。一如常例。卞季良,許遲以爲依中朝易月之制。於二十七日後遣使。 上曰。於奏本稱國王用印於禮部。議政府呈狀。○命更議欽問起居事。柳廷顯,李原,鄭擢,許稠,李之剛,李孟畇,承文院提調韓尙德等議。 殿下雖居衰絰。欽問事重。恐不可稱哀子。稱王用印。一如常例。後日如有解送逃來人口事。令議政府申達。則朝廷知以欽問時稱王用印者。重其事也。卞季良
議曰。 殿下不用易月之制。於卒哭前。不釋衰服。其後尙且權免視事。而朔望祭及凡干喪事。皆著衰服。以終三年。是則山陵之前。不可稱王用印。顧皇帝起居。不可不問。葢不可以私喪廢君臣之大禮。但於奏本。不可稱王。唯稱孤子。似亦不背於理。遣使若在二十七日之後。則稱王用印。以據天下古今定制。亦何害於義哉。 殿下於所當擅便之事。不用易月之制。羣臣亦皆則效。以至卒哭。獨於欽問一事。權從易月之制。稱王用印。如此則忠孝兩得。元肅議曰。奏本稱王用印於禮部遼東。令議政府申呈。似有未便。山陵前凡有奏啓。皆稱孤子。於禮部遼東。政府申呈則可矣。於奏本旣稱王用印。則禮部遼東。亦當稱王用印。而以二十七日後塡日。乃從廷顯等議。○辛丑。議政府禮曹因許稠上書。議國葬儀仗以聞。領議政柳廷顯,禮曹判書李之剛,參判李孟畇等。請用大駕儀仗。左議政李原曰。宋至道三年太宗之喪。有司請大駕儀仗鹵簿萬八千九百三十六。若全用其數。則慮山道近隘。車騎塡委。望加裁定。詔用其半。然則前此用大駕鹵簿之數明。今 山陵之路。非近且隘。請用大駕儀仗。右議政鄭擢請用 太祖國葬時吉仗。參贊
卞季良曰。前者。禮曹啓云。 大行 太上王喪葬之制。一依 元敬王后喪制。事已施行。呈報政府。臣始知之。君王之喪。豈可援引后妃之例。書之史冊。傳之後世。禮曹及政府大臣咸以謂宜。更啓請用 太祖及 恭靖大王喪葬之制。臣謂 恭靖大王之喪。儀仗之數。减於 太祖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一。龍扇鳳扇等物是已。今宜從 太祖喪葬之例。若 太祖時未備。而詳具於 恭靖之時者。當從 恭靖之例。以至 元敬太后之喪。不關后妃而可采者采之。臣之志也。葢 太祖之時。大作佛事。及至葬也。佛儀甚多。 殿下已汰之矣。 恭靖王儀仗。减於 太祖。不可施於今日。且 太后之喪。后妃之制。不可援以爲例。宜可參酌。更考古典。勒成一典。於事爲宜。 上命用大駕儀仗。○八月(乙酉朔)辛亥。李原,卞季良等獻議曰。梓宮赴 山陵時。耆老及生徒僧徒。不可不奉請於發引日。令耆老生徒僧徒序立於百官路祭幄次之側奉辭。從之。○冬十月(乙酉朔)壬寅。禮曹判書金汝知啓。李原,鄭擢,柳寬,卞季良等。以爲今當國喪。不宜取士。臣與許稠以爲科擧雖是吉事。無害於義。不可廢也。 上曰。吾意亦如此。卽下傳旨于禮曹曰。文武科
試取。依前例。講經則今當年歉姑除。取以製述。○壬寅。以卞季良爲藝文館大提學。
五年癸卯
六月(庚戌朔)壬申。傳旨。昔晉山府院君河崙,吉昌君權近掌文詞時。大提學卞季良往來其門習之。今集賢殿副提學申檣。亦於卞季良門來往習之。初 上問季良曰。繼卿主文者誰歟。季良以申檣對。○秋七月(己卯朔)壬辰。遣內臣賜卞季良燒酒。○丙戌。大提學卞季良以疾辭職。不允。○冬十月(戊申朔)庚申。吏曹判書許稠,大提學卞季良等議。請於北郊望祈。中央及四方。依唐制稱某方。岳海瀆之神。山川之神。其奠物。亦設十位。岳海瀆一祝。山川一祝通行。從之。○辛酉。傳旨。在前晉山府院君河崙,大提學卞季良修改諸處祭享祭文祝文外。通行祭文祝文。更令主文者修改。錄之儀軌。○十二月(戊申朔)辛未。春秋館知館事卞季良,同知館事尹淮等上書曰。臣等竊見永樂七年九月我 太宗恭靖大王命禮曹稽古前代修撰實錄之例以聞。禮曹上言西漢武帝時司馬遷撰惠文景本紀。唐太宗詔房玄齡等撰高祖實錄。宋太宗命沈倫等撰太祖實錄。元成宗詔翰林國史修世宗實錄。本朝國史依倣此例修撰。 太宗乃令本
館修撰 太祖康獻大王實錄。乞依成憲。修撰 恭靖大王及我 太宗,恭定大王兩朝實錄。以垂永世。從之。○癸酉。大提學卞季良改修廣孝殿大享祭祝曰。云云。朔望祭祝曰。云云。(俱見上)
六年甲辰
五月(乙亥朔)辛巳。命 獻陵大祥後長明燈燃火及朝夕焚香。領議政柳廷顯,左議政李原等議長明燈焚香。非古制。宜制。星山府院君李稷,大提學卞季良,吏曹判書許稠,禮曹參判李明德等議云。除燃燈而焚香。依 健元陵例。命從李稷等議。○癸未。傳旨曰。予於近左腋下發微瘇。然大祥大事。欲詣幄次。易服而還。許稠等啓不必親幸。不允。領議政柳廷顯,左議政李原,大提學卞季良,判漢城吳陞等亦啓曰。大抵病加於小愈。今 殿下恃其小愈。力疾而行。誠爲未便。請停親行。 上亦不允曰。若病未差。予豈不知大軆而強之。○六月(甲辰朔)丁未。召領議政柳廷顯,星山府院君李稷,左議政李原,大提學卞季良,吏曹判書許稠,禮曹參判李明德。使知申事郭存中傳敎曰。今觀所上祔廟儀註。當祔廟日。於廣孝殿。出 太宗 王后兩位神主時。卽行奠禮安位板。予惟祔廟之日。其重專在祔廟。而欲以考妣之神。先安於原
廟。然後次行祔廟之禮。則誠敬未專。甚爲不可。且奉神主祔廟後。卽還廣孝殿。遂行奠禮。奉安位板。則似乎適中。然予當擧之日。夜分而起。先詣原廟。行動駕祭。奉神主祔廟後。又還原廟。奉安位板。則非獨予之倦怠。百官有侍從。煩屑勞。予以爲當祔廟之日。親奉神主。祔于宗廟。命臣於原廟。攝行奠禮。仍安位板訖。更待祔廟後。擇日親祭。何如。卿等其議以聞。廷顯等皆曰。攝行可矣。卽命禮曹以此節次。修儀註以進。 上又傳敎曰。嚮許稠言歷代帝王諡號。三代以上。皆以一字。如文,武,成,康是也。至後世唐,宋及本國,高麗王氏。皆加上尊號。或十餘字或二十餘字。美號有限。而互相追崇。故名實不孚。予亦以爲不足貴也。今於 母后。亦加上徽號乎。恐 元敬之外。更無以加。廷顯等曰。 上敎善矣。然本朝宗廟四室以上。皆上徽稱。今 太宗王后。則當百世不遷。宜倣 太祖神懿王后例。加上尊號。若在後世。當從稠議。 上曰。然。○甲寅。星山府院君李稷,吏曹判書許稠等議。一。 元敬王后加上尊號。后於神主。無進書之例。且神主改造。古制所無。只於祭文祝文。具書加上尊號。一。加上尊號。前期一日。於廣孝殿。當行預告祭。祭式依朔望
例。一。加上尊號玉冊奉獻時祭儀。若依別祭例。則嫌於援尊。宜從朔望例。於 太宗大王前用朔祝。 太后前用別祝。讀玉冊。藝文館大提學卞季良議。加上尊號玉冊奉獻時祭例。依文昭殿 神懿王后忌辰兼祭 太祖例。宜於朔祭。用有名日別祭儀。餘同稷等議。命用季良議。○甲申。前此大提學卞季良上議曰。爲之後者爲之子。古也。恭惟 太宗爲 恭靖王之后。則 太宗乃 恭靖王之子也。今 殿下於 恭靖當孫。而遷 翼祖於永寧也。無疑云云。○丙申。賜藝文館大提學卞季良,禮曹參議成槩鞍馬。領敦寧致仕權弘馬。季良撰 獻陵碑文。槩書弘篆額。○癸丑。進讐校高麗史。其序文曰。恭惟我 太祖開國之初。卽命奉化伯鄭道傳捴修高麗國史。於是。採摭各朝實錄及檢校侍中文仁公閔漬綱目,侍中文忠公李齊賢史略,侍中文靖公李穡金鏡錄。彙而輯之。倣左氏編年之體。三年而成。爲卷三十有七。顧其書頗有舛誤。至於凡例。以元宗以上。事多譖擬。往往有所追改者。我 主上殿下聰明好學。留心典籍。乃命右議政臣柳觀,藝文館大提學臣卞季良及臣淮等。重加讐校。正其訛謬。知春秋館事尹淮所撰也。○冬
十月(壬寅朔)己酉。注書李承孫回自黃海道安城站。賫郭存中與天使問答書以啓。其書曰。使臣劉景謂存中曰。 殿下旣遣元宰相。今又遣君問安。其用心至矣。欲速上馬委來事可速說。存中言。九月初一日。護送王天使。知三登縣事朴得年。敬錄令諭。回自遼東。 殿下欽聞大行皇帝賓天。率羣臣哭臨行喪。不勝哀痛迫切之情。卽遣進香,陳慰兩使。本月十五日。咨文賫進官趙忠佐回自遼東。復欽聞皇帝卽位。又遣賀登極使。中路聞大人命。幷留不行。臣子聞君父喪。情意迫切。宜以所先後。不忍延緩。三使旣已發程。請先入送。詔勑開讀後。更以感激之意。別遣一使。意謂兩全。景云。皇帝聖旨。朝鮮雖外國。讀書且結親之國。詔勑兩使。雖一時發行。入朝鮮境。各行欽此出來。進香,陳慰節次。前日已言之矣。三使去留。任意爲之。卽出上馬。副使陳善云。我等於朝鮮之禮。何事不知。已遣進香,陳慰使。又遣人奏聞。豈不重疊。又云。我等回還。若奏此事。王賢及遼東。豈得無事。遼東大小臣民。皆素衣素饌。得年之所親見。又謄頒降令諭而來。本國由此得聞。前此賀平定北方及祥瑞等事。皆聞於遼東。遣使進賀。已有故事。善云。吉凶有緩急。得爲而
不爲。不得爲而爲之。皆非禮也。汝朝鮮。讀書知禮。禮貴得中。過猶不及也。存中曰。大人之言。似是而非。聞皇帝賓天。以臣子迫切至情。卽行進香陳慰。愚意此乃得中。使臣云。汝言亦似是而非。三使行止。任自爲之。卽出上馬。 上召領敦寧柳廷顯,左議政李原,右議政柳觀,贊成黃喜,大提學卞季良,吏曹判書許稠,參贊卓愼,禮曹判書申商,刑曹參判河演,戶曹參判睦進恭議之。卽遣奉常尹鄭旅。問喪制及迎勑儀於使臣。○十一月(壬申朔)丙戌。召大提學卞季良曰。故老漸稀。不可無文籍。本國地志及州府郡縣古今沿革。俾撰以觀。然今春秋舘事劇。地志則不可爲也。姑撰州府郡縣沿革而觀之。且周公豳風之詩。無逸之書。可以鑑。然本土之俗。異於中國。欲問民稼穡艱難。徭役疾苦。逐月作圖。仍述警戒之語。以便觀覽。庶傳不朽。季良啓曰。地志及州郡沿革。一軆事也。使兼春秋舘一人掌之。臣與卓愼,尹淮共議撰之。月令之文。臣當任之。 上曰。月令之文。姑徐之。地志及州郡沿革。卿令撰進。○十二月。(壬寅朔)受朝。同知春秋舘卞季良啓曰。敬奉 王旨。自己亥至壬寅年。史草一皆收納。臣等以爲宜將永樂十七年己亥正月至二十年壬
寅十二月。充修撰官以下各人史草。京中限乙巳年二月。京畿,忠淸,黃海,江原等道。三月晦日。慶尙,全羅,平安,咸吉等道。四月收納。其有未納者。依前例。子孫禁錮。徵白金二十兩。先是。 上與李原,柳觀,卞季良等議曰。自己亥至壬寅。予雖在位。其間國政。予皆稟 太宗而後施行。無寡人自擅之事。其四年史草。欲皆收納。載之 太宗實錄。何如。皆對曰。可。 上又曰。自今史官身死之後。史草卽皆收納。慮史官子孫年久。或失之也。季良聞命。議於諸史官。皆曰。不可。今 太宗實錄修撰。猶恐其太早。况又收納當代史草乎。如此則國人將以李行爲鑑。必無直筆矣。○季良曰。壬寅以上四年史草收納。 上問我。對曰。可。業以爲可。難於更啓。諸君上書請之可也。其意以爲記注官魚變甲,兪尙智等。亦阿 上旨而不敢請也。奉敎以下史臣欲上書。依違中止。是後 上聞之。命史官身死。勿令子孫卽納史草。○丙辰。大提學卞季良進新製歌詞。其詞曰。云云。(見上。) 上命下慣習都監。載諸樂部。用之宴享。○辛酉。皇帝令禮部尙書呂震宣旨曰。爾國王至誠享上。爾使臣等天寒路遠。驅疾而來。朕甚嘉之。臣等對曰。聖德罔極。感荷何量。但言路不通。
至情未盡上達耳。震曰。汝旣知聖心。則斯可矣。入京初。令閔光美進禮部。告於尙書曰。去九月初一日護送王內官陪臣朴得年。回自遼東。 殿下欽聞皇帝升遐。慟悼。卽率羣臣。哭臨行喪。遣臣等陳慰,進香。初十日發程。過鴨綠江。至湯站。逢詔勑使臣等。令開讀詔勑後進去。卽時啓聞留止。詔勑使到王京開讀後。 殿下改修表箋。追送領受而來。呂震曰。 殿下本至誠忠孝。聞喪卽遣進香,陳慰。亦是。承文院提調大提學卞季良,提學尹淮詣闕賀。 上甚喜。
七年乙巳
春正月(壬申朔)甲戌。召領敦寧柳廷顯,右議政柳觀,贊成黃喜,大提學卞季良就職。○夏四月(庚子朔)辛丑。大提學卞季良製華山別曲以進。其詞曰。云云。(見上。)命載諸樂部。用之宴饗。○庚申。議政府六曹採擇各品陳言以啓。藝文大提學卞季良等十人陳言。今我 殿下令政府六曹臺諫。日陳庶事。以資治道。可謂廣聰明而達下情矣。然皆未能從容詳密。以盡羣下之情。且旋進旋退。吹竽混眞者。或有之矣。唐,宋盛時。皆有輪對之法。是不獨廣聰明而無壅蔽之患。羣臣之賢否。亦難逃於聖鑑矣。乞依古制。令四品以上。逐日輪對。益廣言路。以盡下情。以察羣臣邪正。幸
甚。○秋七月(戊辰朔)甲戌。 上㦖雨。召領敦寧柳廷顯,左議政李原,贊成黃喜,刑曹判書權軫,兵曹判書趙末生,吏曹判書許稠,戶曹判書安純,禮曹判書李孟畇,大提學卞季良曰。二十年來。如此旱灾。未之見焉。惟予寡德。不能安居廈屋。欲避居於本宮。但慮酷熱。無軍士可居之所。肆居於此宮。宮中所居有三。予不居正寢。而就外側室居之。以思弭灾之道。然猶欲出西離宮。以答天譴。何如。僉曰。 殿下憂旱自責。欲避厥居。誠萬世之嘉言。然出於離宮。則軍士侍衛。臣僚進退。膳羞轉輸。亦皆有弊。莫若仍御此宮之爲可。 上曰。予欲除弊。而慮不及此。卿等之言甚當。又曰。觀各道雨澤之報。外方則雨澤足矣。而獨不雨於京城。恐或上天有爲而然也。且政事之間。猶恐有可疑之事。以孟溫之事觀之。諸宰相初則皆以刑曹所啓爲是。及臺諫論請。又以刑曹爲非。臺諫爲是。其所爲是爲非。別無他意。一人曰是。而衆以爲是。一人曰非。而衆以爲非。予以爲此不致精思雷同之弊也。擧此一事。可知其他。政事之失。豈可謂必無。其各勉思弭灾之等。悉陳無隱。僉曰。 聖上恐懼修省。爲日已久。政敎號令。意謂無失。臣等向於求言之日。尙未講救旱
之策。以答宵旰之憂。更有何策可陳。但前日所上各品陳言。更裁擇施行。○十二月(丙寅朔)庚午。御經筵。謂知申事郭存中曰。 太祖實錄。只書一本。若後日遺失則不可。又寫一本。納春秋館。一本。吾常見之。其傳敎於春秋館。知館事卞季良啓曰。 太祖實錄多密事。臣與河崙知之。他人不知。不可又寫一本而使衆人知之。請擇吉日納于史庫。從之。
八年丙午
三月(乙未朔)己未。知申事郭存中,右副代言鄭欽之,大提學卞季良等啓曰。慶愼公主之卒。已過三日。 殿下迨今進素膳。臣等切恐以萬機之勞。不可如此。而况 太宗常以爲 主上一日不可素膳。請復肉膳。 上曰。予常時雖異姓無服之喪。必三日素食。况同姓之姑乎。親疎之分。不可不異。季良等更啓曰。 殿下之言是矣。然 太宗之心。以爲雖有大故。不可日久素膳。况其他乎。 太宗之靈。於昭于天。 太宗之言。昭昭在耳。其可違乎。聖軆不可使一虧疎。伏望上遵 太宗之訓。俯答臣民之望。 上曰。雖數日素食。於 太宗之訓。不爲悖逆。卿等勿請。○夏四月(甲子朔)丙子。大提學卞季良以 上憂旱不進酒。詣闕請進曰。酒所以闢邪氣通血脉。實是良藥。若夙
夜憂懼。蹔不進酒。不無損氣。伏望須進酒。以養氣脉。從之。○五月(甲午朔)己亥。 上憂旱。召大提學卞季良。製求言敎書。且曰。予因旱灾。常時不居正殿。乃命設幄次於月臺上。去儀仗金鼓。以時服御幄次。頒敎書云云。(見原集。)命敎書別監。京畿,江原,咸吉道遣一人。忠淸,全羅,慶尙道一人。開城,黃海,平安道一人。盖以農時除弊也。○六月(癸亥朔)癸酉。大提學卞季良啓曰。導官署所納粳米一百二十七石。以西籍田所出稻。令其所屬奴婢舂正上納。其弊爲大。請如舊。 上然之。○癸未。以卞季良爲判右軍府事。○十月(辛酉朔)戊辰。賜獐各一于留都宗親及左議政李稷,領敦寧金九德,判府事卞季良,判漢城吳陞,吏曹判書李孟畇,戶曹判書安純,禮曹判書申商,刑曹判書鄭津,大司憲崔士康,大提學李隨,參贊許稠,右議政致仕柳寬。
九年丁未
六月(戊午朔)丙寅。被擄逃來漢人徐仕英。言曾住開元。本無遠近族親。誠願留住。命下議之。左議政黃喜,右議政孟思誠等議。仕英到吉州。見先來漢人張顯子息。已知顯受職。留仕司譯院。獨解送仕英。未便。又稍解文字。將爲可用。依自願留之爲便。判府事卞季良議幷顯解送爲可。 上從喜等議。
十年戊申
二月(癸丑朔)壬戌。禮曹據前銜宰樞所上言啓。本所古無衙門。二品以上閒良耆老。無所依處。散亂無統。雖國有慶事及行幸出入。皆不得知。殊失人臣之禮。惟我 太宗,恭定大王卽位之初。設立衙門。賜公廨田一百結奴婢五十口書題二十名。每當誕日正至及國有慶事行幸出入之時。臣等咸集明庭。以行其禮。誠萬世不刊之令典也。但號爲前銜宰樞所。實爲未便。伏覩詔書及敎旨。皆曰。文武大小臣僚閒良耆老等。前朝亦謂致政宰樞所。乞以耆老宰樞所,耆老所二號。詳定稱下。命下詳定所議之。李稷議宜稱前銜兩府。黃喜,許稠議耆老所。卞季良議致仕耆老所。鄭招議朝請所。從季良議。○夏四月(癸丑朔)戊午。韓承舜被賊刦奪物件徵還勑書內。幷錄遼東委差東寧衛鎭撫王遜之物。命召左議政黃喜,右議政孟思誠,判府事卞季良,吏曹判書鄭招,藝文館提學尹淮。議回答可否。喜,季良以爲還送王遜物件之意。不可不奏。宜於奏本。微著其意。禮部咨詳陳爲便。思誠,招,淮以爲奏本。但錄欽受承舜物件之意。禮部咨。幷載還送王遜物件之意。命從喜等議。○乙亥。判府事卞季良上書曰。云云。(見上。)命下禮曹命文臣六品以
上會議。左議政黃喜,右議政孟思誠,禮曹判書申商等十六人。以爲講經製述。不可偏廢。宜臨時迭用。贊成權軫,戶曹判書安純等五十一人。以爲宜用製述。漢城府尹李明德等五人。以爲宜依元典。設四書五經齋。常時考講升黜。試塲則試疑義。藝文提學尹淮,集賢殿校理權採,修撰李先齊等十五人。以爲用講經。柳思訥獨以爲錄姓名時。講所讀經書。通大義者許赴試。試塲則用製述。命依製述之議。初。季良修史春秋館。每語人曰。試官於講經之際。頗多徇私。爲試生者。或其爲親族。則講雖不切。必揜庇之。且試生常苦讀書。氣習局束。未能著述。將安用之。故權近嘗上書 太宗。革林樸講經之策。復用製述。近來復行講經之法。弊復如前。於是言之。季良忿衆議多不一。謂先齊曰。館中諸人。皆從吾議。爾與採不從何耶。採獨不思乃叔權近之議歟。先齊曰。用製述則徒習彫篆。以要科名。誰肯專心性理之學乎。莫若講經之爲愈也。季良不悅。○辛巳。判右軍府事卞季良製箕子廟碑以進。碑文曰。云云。(見原集。)○閏四月(壬午朔)戊申。視事。判府事卞季良啓。設侍衛軍士。欲其捍外衛內。備不虞也。比來。因內外無事。外方侍衛軍士。或因農時。或
因凶年。或因寒暑。勿令番上。騎船軍或分四番。或分三番。使專務農。此誠 殿下恤民之心。然禍患每生於不虞。豈可姑恃安靜。以弛備御乎。但當以他術存恤耳。 上曰。近來緩弛。非故爲之也。但年歉耳。卿言是也。○六月(壬午朔)癸卯。召承文院提調黃喜,孟思誠,卞季良,許稠,申商,尹淮等。議賀冊皇后時。進方物于皇太后與否。請賜 王世子梁冠。免金銀等事。僉曰。賀冊皇后時。進方物于皇太后。古無是例。 王世子梁冠。不可不亟請。若免金銀。則竢請梁冠而後請之。從之。○秋七月(辛亥朔)。 上曰。 世子待孝寧大君諸叔父諸弟之禮。詳定以聞。判府事卞季良,禮曹判書申商等對曰。此禮甚大。不可輕議。 上曰。宜速參酌以定。○九月(庚戌朔)癸亥。詳定所提調李稷,黃喜,卞季良,許稠,申商,趙啓生,鄭招等議啓。禮曾子問曰。宗子爲士。庶子爲大夫。以上牲祭於宗子之家。祝曰孝子某爲介子某。薦其常事。若宗子有罪。居於他國。庶子爲大夫。其祭也。祝曰孝子某使介子某。執其常事。臣等竊詳。庶子雖爲大夫。已不得祭。宗子越在他國。庶子祭之。以宗子之命。其尊祖敬宗之嚴如此。無次子立廟之文。然事有難處。禮從而變。若長子長孫殘劣。
雇居人家。雖有宗人相助。終不得立祠堂者。許令次子立之。其長子長孫。今雖單弱無依。終可立祠堂者。次子依經濟六典。不能立廟者例。擇凈室一間。以奉神主。待長子長孫立祠堂。奉還神主。自餘長子長孫。雖廢疾者。苟有宅舍。皆立祠堂。至祭時。令次子代行。依文公家禮。祭初就位參神。休於他所。祭終復位辭神。且國俗無大小宗之制。乞依朱文公家禮大宗小宗圖。惟曾祖之長子孫爲宗。營祠堂立神主。行祭。同曾祖衆子孫詣其家。與執事以物相助。其有相去遠。而不能與祭。則依文公家禮。只於祭時旋設位。以紙牓標記。祭畢焚之。又議二室幷祔之禮。稷,稠,商,啓生等以爲謹按禮喪服小記。婦祔於祖姑。祖姑有三人。則祔於親者。此言祔廟之禮。三人或有二繼也。親者謂舅所生母也。唐韋公肅曰。前娶後繼。幷是正嫡。則偕祔之義。於禮無嫌。朱文公家禮。卒哭明日而祔。註云。母喪。祖妣二人以上。則以親者祔。臣等竊詳。天子諸侯嫡配嬪媵。名分甚嚴。嫡配遭喪之後。嬪媵雖以寵幸進位中壼。乃前日名分已定之人也。傳所謂幷后二嫡。亂之本也。或有繼世之君。出自庶孼。欲尊其母。加以尊號。先儒所謂反卑其父者也。至於大夫。於
禮得再娶。韋公肅所謂前娶後繼幷是正嫡者。不可一尊一卑也。古禮。祖姑有三人者。豈不以此歟。乞依古禮二人以上幷祔。季良以爲三代之時。一帝一后而已。自漢以後。乃有前娶後繼皆嫡。始微終顯皆嫡也之論。肆爲邪說而莫之禁。大宋元豐年間。有引古人祖姑三人。則祔於親者之文。繼爲邪議而用之者。至有以二后三后幷祔之說焉。臣竊謂三代之制。最爲得正。後世儒者。乃有推尊時君之母之心。援引古今。傅會經傳。以飾其說者。不可勝言。臣伏覩 聖上出自宸衷。特下明旨。以一室祔廟。二室三室祭享處。命臣等擬議。是皆足以破千古儒臣之諂媚鄙陋。若其二室三室祭享處。則其所生子設位致祭何如。命召喜,思誠,季良,稠,商,招等更議。喜,季良,商等又議。士大夫祭四代之禮。以爲宜從元典之制。思誠,稠,招等。以爲宜從朝廷之制。命季良,招各述其意。招曰。有問於程子曰。今人不祭高祖如何。曰。高祖自有服。不祭甚非。某家郤祭高祖。又曰。自天子至於庶人。五服未嘗異。皆至高祖。服旣如是。祭祀亦須如是。朱文公家禮云。爲四龕。高祖居西。曾祖次之。祖次之。父次之。大明公侯品官之家祀先圖。列高曾祖禰四位。本朝立
六品以上祭三代。七品以下祭二代。庶人只祭考妣之法。若父爲六品以上。得祭三代。身沒之後。其子無職。只祭父母。當撤去曾祖與祖神主。及後日除授六品。復作神主。勢有難處。一從朝廷之制。季良曰。大抵儀禮制法。自天子至於庶人。須有差等。此出於天理之本然。非私智邪說所得而撓也。朱子傳中庸修其祖廟之章。以爲天子七。諸侯五。大夫三。適士二。官師一。或問朱子官師一廟。只祭父母。不及祖母。乃不近人情。曰。位卑澤淺。其理自當如此。實天下古今之大典。今朝廷之制。品官祭四代。庶民祭三代。亦未嘗以品官混於庶人也。然其制與古不合。本朝時享之禮。敢得事理之正。人情之宜。不可得而變也。若以父死子繼。被黜復爵之際等論。疎濶尤甚。葢立法于其常。而不于其變。天下萬事皆然。何獨至於神主之作撤而疑之哉。正所謂一笑而揮之者。不必深辨也。惟朱子論程子之說爲得祭祀本意者。不可不究其旨。然程子冬至始祖立春先祖之祭。朱子已議其僭。且謂未見祭及高祖之文。則所謂得本意者。特論其理耳。其與位卑澤淺理當如此云者。自相矛盾。故先儒謂朱子之言。一說其分。一說其理。正所謂理一而分殊
者也。古人廟制。自有降殺。祭祀之禮。亦必如之。豈可謂廟雖有等。祭則無差也哉。古人之意。其不出此也決矣。又况皆不及高曾。更不及祖之說。章章明甚矣乎。恭惟 太祖 太宗四十年之成憲。實爲有據。且以事理論之。彼庶人雖使之祭四代。豈能然乎。設有不能。又從而刑之可乎。若曰庶人雖不能行。姑立此法。以示來世。則亦非以信待人之道也。况欲從家禮。則又與朝廷之制不同。一依祖宗成憲。無有變更。命文臣四品以上會議。從季良之議者多。從招之議者四五人而已。○丙寅。 王世子讀尙書畢。師黃喜,傅孟思誠,左賓客李孟畇,右賓客鄭招,右副賓客申檣等。啓請每日熟讀集註十張三遍。輔德以下侍講。貳師卞季良,左副賓客尹淮。啓請每日讀集註五張一遍。晝講則輔德以下侍講。讀至六遍。 上從喜等議。○癸酉。 上謂卞季良曰。大夫士兩妻祔廟之議。卿以爲不可。何也。季良對曰。大夫士。於禮無二妻。若其死亡失德。則不得已而改之。所以重宗祀也。生旣不得畜二妻於一室。死豈可幷祔二妻於祖宗之廟乎。臣故以爲未可也。 上曰。卿之此言。以義理言之耳。若有古制。則豈可不幷祔乎。天子諸侯。則禮無二嫡。
先后旣薨。後妃之子立。雖欲尊母而祔廟。不可得也。若大夫士之禮。與天子諸侯異。雖有故改娶。旣有二嫡之禮。何不幷祔乎。古文有曰幷祔妾族。妾族猶祔。况先後妻乎。季良曰。臣未嘗考士大夫之禮。然窃料仁宗皇帝。後妃出也。仁宗以嫡母無後先薨。欲尊所生母以祔母。其時臣子雜採古禮。遂祔之。始瀆亂古制。時有諍之以爲不可者。此眞忠臣也。若以爲大夫士有二妻幷祔之禮。則臣恐後世以爲臣子尙有二妻幷祔之禮。况人主乎。援以爲證。將有如仁宗之尊母者矣。立法一變。末流不可遏也。 上曰。卿言末流難制。此語甚善。然儀禮制度。聖人之事。士大夫二妻幷祔之禮。若是周公所制。則豈可變易乎。命詳定所及集賢殿稽古制以聞。○冬十月(己卯朔)辛巳。御經筵。 上嘗聞晉州人金禾弑父之事。矍然失色。乃至自責。遂召羣臣。議所以敦孝悌厚風俗之方。判府事卞季良曰。請廣布孝行錄等書。使閭巷小民。尋常讀誦。使之駸駸然入於孝悌禮義之塲。至是 上謂偰循曰。今俗薄惡。至有子不子者。思欲刊行孝行錄。以曉愚民。此雖非救弊之急務。然實是敎化所先宜。因舊撰二十四孝。又增二十餘孝。前朝及三國時孝行特
異者。亦皆裒集。撰成一書。集賢殿其主之。循對曰。孝乃百行之源。今撰此書。使人人皆知之。甚善。若高麗史。藏之春秋館。外人不得考閱。令春秋館抄錄以送。卽命春秋館抄之。○乙未。 上曰。御膳至重。承文院提調以爲今進獻。可無奏本。此何謂也。小邦進享上之物。可無書乎。予以爲甚不可也。此無乃卞季良之說歟。右代言許誠對曰。諸大臣皆云宜載奏本。惟季良曰。今此進獻。非事之正者。可除奏本。○十一月。(己酉朔)儀禮詳定所啓。大小人員行時祭。許著紗帽。 上曰。前銜亦可著公服乎。判府事卞季良曰。二品以上。雖前銜。詣闕則著金帶紗帽。故祭時亦可著。三品以下前銜。則不得著。至祭時而著未可。若令著之。則與二品以上一例。恐無尊卑之分。 上曰。自今前銜行祭時。二品以上。則著金帶紗帽。三品以下。著烏角帶紗帽。○ 上謂卞季良曰。議者以爲文科三外。皆以權知。口傳三館。待次敍用。至七八年。乃得去官。故老於一館。不習世務。其他貴家子弟。則自少分列各司南行。明習吏事。終爲可用之才。此言然乎。季良對曰。誠然。 上曰。予亦然之。季良曰。文科三十三人。卽皆敍用。已載元典。若用此輩。爲各司南行。勝於貴家子
弟矣。然臣竊料文科。皆用於各司南行。則貴家子弟。有不見用之歎。議者亦或以爲取文士。專爲文學。不宜用於南行。 上曰。取士。欲爲世用。豈獨爲文學耶。季良曰。 上敎甚善。貴家子弟。其父母寵愛之。使英明可學之輩。未免弱冠。已列於各司南行。不學文字。不達事理。深可惜也。宜使貴家子弟盡赴學。待其通義理就德行。然後漸以入官。以三館權知。用之於各司南行。如是則子弟無躁進之弊。儒者售適用之才。 上曰。子弟之事。予亦聞之久矣。尙未施行。吏曹判書李孟畇曰。臣祖入朝登第。見其榜目。卽皆叙用。刑曹判書金自知曰。前朝中文科者。皆差外方司錄。臣父亦入朝登第。卽授丘縣丞。 上曰。卿之父。不知中華之語。故除丘縣丞。自今三館權知。吏曹隨窠闕叙用。○辛亥。 上謂右議政孟思誠曰。今皇帝出征北方。遣人欽問起居何如。將待回駕欽問乎。昨日卞季良言須及時欽問。孟思誠及判府事許稠等對曰。不可恝然。須亟欽問。○十一月(己酉朔)丁卯。判府事卞季良啓曰。 上至誠事大。獲海靑輒獻。然昔者未易捕獲。今則獲稍多。請擇善以獻。勿多進。其捕獲甚苦。又安知後日未能多獲也。倘有多獻之命。何以待之。
上曰。帝若聞多捕而不盡獻。無乃不可乎。○甲戌。 上曰。今賜 世子六梁冠。特加等級。實萬世之寵也。將何以謝恩乎。帝賜 太宗冠服, 母后段子。於其謝恩。進金鞍二部及馬匹。又 太宗嘗曰。金非我國所產。雖無金鞍可也。何以處之。判府事卞季良對曰。等級之加。與爵命同。此特恩也。須進金鞍。以表喜謝之意。 上曰。然。
十一年己酉
春正月(戊申朔)辛亥。 上謂大臣等曰。使臣以帝命求石燈盞甚勤。若果帝命。不可不應。使臣之還。附副本而獻之乎。別遣人偕使臣獻之乎。予意 太祖時或有附使臣進獻之例。處之何如。左議政黃喜,判府事卞季良曰。雖有附獻之例。以今觀之。似未可。崔得霏致祭。其子弟必有謝恩之行。附獻何如。 上曰。三年之喪。天下之通喪也。昔帝致祭李茂昌之父。茂昌喪畢。然後入見。受職而還。然古文有云。子卽釋服行謝禮。若無親子。族親與同里人行之。則謝恩不可緩也。喜,季良曰。喪畢入見。雖有古例。今不當如是。得霏之子。則方在喪次。其婿可行。兼賫石燈盞。偕使臣而獻。似可。命禮曹判書申商擬議以聞。 上謂喜,季良曰。前日疏上興學條件。已聞回話否。季良
曰。臣未聞也。 上曰。古者。卿大夫之適子與凡民之俊秀。得入太學。今有蔭子弟。皆入泮宮。則無乃過多乎。季良曰。京官三品以上子弟。皆入學宮可也。 上曰。武科。亦賜牌賜葢賜宴遊街。無異於文科。判府事累言其不可。然此 太宗已立之法。不可輕改。但試取時講四書二經。何如。喜與季良曰。射御之才。三千甲士。亦皆能之。武科之異於甲士者。但以講兵書也。然不過粗通三四書而已。如此而與文科無異。故士皆捨文就武。今使講四書一經則可矣。 上曰。授職之事。何如。季良曰。二十五歲。則授職可矣。今十八歲。授職之法。始於朴錫命。欲除其子之術。喜曰。此法乃 太宗時河崙等所定也。 上曰。予亦嘗聞朴錫命爲其子立此法也。其餘條件。予皆依允。若武科與諸學。一例試取則不可也。季良曰。臣未知一例與否。尹淮語臣曰。武科乃諸學例也。今考元典。無放榜賜葢三日成行之法。依舊制何如。 上曰。予更商量。季良曰。科塲。必考經書本文。然後得製之。今使不見本文。則必誦經書。然後乃得製述。恐無盡治四書五經者也。 上曰。如不得見本文。則學者必致慮矣。但以三經命題。何如。季良曰。然。且古者有賜酺之禮。宋鑑與
前朝史。亦載三日大酺之語。宜行古制。 上曰。通鑑亦載之矣。然近年以來。禾穀不登。且無慶事。未敢擧行。今於春秋。已賜八十歲以上米。季良曰。大酺之制。古之良法。宜速行之。○乙丑。御資善堂。判府事許稠曰。科試之法。東堂禁令稍嚴。監試稍寬。昨日搜挾甚嚴。擧子皆苦之。生員非試取卽用之人。將使居館讀書也。不可若是其嚴也。 上曰。予意亦然。命右代言許誠曰。判府事之言。然矣。其語于卞判府事。季良亦曰。 上敎甚當。宜令禮曹依舊搜挾。勿使太嚴。○三月(丁未朔)庚申。府院君李稷,判府事許稠,參判鄭招等以爲父沒子繼職秩。不及撤其神主。以待後日之得官者。不過二道。曰瘞埋也。襲藏也。旣埋復作。於禮無文。事理亦礙。襲而藏之。與天子諸侯遷廟之主。藏于夾室似矣。然士大夫家廟。則無夾室。若建別廟。則卿大夫合三代爲一祠堂。士於曾祖。尙不得祭。安得建廟以奉之。若藏於廟。一祭一否。誠未便。若藏於廳事。接待賓客之所。若藏於寢房。夫婦所居之處。或廊或庫。卑下不敬。皆非所宜。且天子諸侯夾室所藏之主。雖無四時之祭。至三年則有祫祭。今此襲藏之主。致祭無期。如或未得官。終當如何。孝孫之心。事死如生。
埋之則已。藏而不祭。於心何如。程子朱子。皆以通祭四代爲禮。朝廷亦許品官之家。祭及高祖。雖不明言其故。豈不以此也哉。臣等初議欲從朝廷之制與夫程朱之說。則元典六品以上。亦祭止三代。故乞令品官通祭三代者。葢用元典世代限數而取法通祭之義也。議上。令臣等更議。又乞依朝廷之制。乃下禮曹。令文臣四品以上。議其可否。議者以世數加於元典。爲更改成憲。然臣等竊謂前日之議。乃補元典之未備耳。非改也。乞取臣等前日所進兩議裁擇。左議政黃喜,判府事卞季良,判書申商,參判金孝孫等。以爲父歿子繼。則父之曾祖。於子爲高祖。其神主當埋於墓側。若子職不相等者。將其不應祭之神主。重襲以藏。以待加職。出而祭之何如。從喜等議。○丙寅。詳定所提調府院君李稷,左議政黃喜,判府事許稠,判書申商,參判金孝孫,鄭招等以爲。謹按唐開元禮。皇帝時享太廟儀。奠爵出戶北向立。大祝進戶外之右。跪讀祝再拜。皇帝謁陵儀。至寢殿三奠爵。當神座前北向立。大祝二人持玉冊于戶外。跪讀再拜。宋郊祀前一日朝享太廟儀。設冊案於室戶外之右。皇帝奠爵出戶外北向立。讀祝官東向跪讀冊文再拜。太廟時
享儀。祝板各設於神位之右。初獻奠爵出戶外北向立。大祝跪讀祝文訖再拜。郊祀前二日朝獻景靈宮儀。設祝冊於殿上之西。皇帝進酒俛伏興立。讀冊官東向跪讀冊。四孟朝獻景靈宮儀。皇帝奠酒俛伏興再拜。無讀祝一節。每歲春秋仲月。太常宗正卿朝拜祖宗及后陵。詣神座前。奠酒俛伏興。俟大祝讀文訖。再拜降階。前朝詳定古今禮時享太廟儀。設祝坫於每室戶外之右。奠爵出戶北向立。大祝進戶外之右。讀祝再拜。朔望享太廟儀。各設祝板於坫上。置於神座之右。上香酒俛伏興。少退北向立。祝史持板進神座之右。東向跪讀祝文。獻官再拜。拜陵儀。奠酒三爵。少退北向立。大祝持板詣神座右。跪讀再拜。竊詳唐,宋及前朝之制。奠爵後行禮。或出戶外。或當神位前。祝文或設於神位之右。或設於戶外之右。或設於殿上之西。未可定從。况本朝宗廟。戶外窄狹。展禮尤難。乞奠爵後行禮。皆當神座之前。讀祝皆於獻官之左。祝板皆設於神位之右。若原廟戶內伏地。則古典所無。然本朝常時出入殿內有伏地。原廟多用平日之禮。仍舊何如。判府事卞季良議。宗廟用古禮。原廟用俗禮。古人有是言也。我 太宗嘗曰。宗廟以神道事
之。原廟象生時。則其原廟戶內伏地。一從成憲。何如。其戶外讀祝事。唐,宋宗廟。雖非古制。然其體面甚大。其內修粧。必多曲折。所謂戶外讀祝。亦必不在於外階也明矣。今徒泥戶外之文。而輕改成憲。臣固痛心。今承下問。不勝欣忭。願遵 祖宗成憲。今後議新法時。禮曹啓目。汎稱曹與詳定所同議。最爲不可。宜列詳定提調某某之名以聞。永爲恒式。從之。○夏四月(丙子朔)戊戌。 上曰。每日相參老大臣等。凌晨詣闕。則病必生矣。遂傳旨禮曹曰。星山府院君李稷,左議政黃喜,右議政孟思誠,驪川府院君閔汝翼,谷山府院君延嗣宗,贊成權軫,判府事卞季良,許稠等許令五日一參朝啓。則各以其次入參。○己亥。召府院君李稷,左議政黃喜,右議政孟思誠,判府事卞季良議曰。似聞使臣欲親往年魚產處造醢。從之則將開萬世之弊。不從則有虧享上之儀。何以處之。唱歌兒女三十名。何以採之。十二三之女能唱歌者鮮矣。果盡從三十名之數乎。近來四年間。名爲執饌入朝之婢。已五十餘人矣。使臣到京面說。則將何以答之。稷等曰。使臣面說時。不宜防遮。姑權辭以答曰。唯命是從。後日必欲往年魚產處。則答云年魚產於江原道大山
長谷。歸路甚阻。難以親往。若說歌女。則答云十歲以上二十歲以下少女能唱歌者鮮。故惟採得幾人。或十名或十五名入遣。何如。 上曰。將以卿等之議待之。○乙卯。左議政黃喜,判府事卞季良,許稠,判書申商,捴判鄭招言。曩奉敎旨。凡爲治之道。不可以卑陵尊。以下陵上。必須嚴立法禁。以杜其漸。謹具一二條以啓。一。禁品官吏民。上訴于守令之後。陰嗾他人告狀者有之。由此風俗日弊。宜加痛懲。今後陰嗾者。則被訴守令。勿論品官吏民。幷杖一百徒三年。如有陰嗾告訴。身自告訴者。連續不絶。則知官以上降號。縣官降爲屬縣。又有姦猾之徒。私記守令過失。揚說恐動。亦宜痛禁。乞依律文部民罵本屬官條施行。一。宣德二年三月日。刑曹判書受敎。訟者凌辱官員者。不受理。元隻所訟外。他事告擧者亦勿受。官吏於所告本狀外。別求他事爲罪者。依律論罪。其後元告欲增隻人罪惡。幷錄別罪犯。被告者亦然。官司或修理。乞加申明。如有違敎者。官吏及訟者元隻。悉皆論罪。又姦愎之徒。有不愜於己者。捃摭過失。無因告訴。因此獄訟繁滋。風俗日渝。乞自今律及本朝敎旨許人陳告事條及死罪外。無因告訴他人過犯痕咎者。不受。
以違令論。一。卑下與事上相訟者。罵詈敺打其事上。則先覈詈敺之罪。依律決罰。然後辨其所訟曲直。從之。○秋七月(乙巳朔)壬戌。命左議政黃喜,右議政孟思誠,判府事卞季良,許稠,禮曹判書申商,捴制鄭招,藝文提學尹淮會于興德寺。令知申事鄭欽之往議請免金銀貢。喜,稠,招等以爲文表。令文臣製述。揀擇潤色。其賫進宰相。則以六曹判書爲使。都捴制元閔生爲副。商以爲以戶曹判書爲使。僉捴知金時雨爲副。其代貢二物。則惟思誠,喜欲用馬匹布子油厚紙三物。招,商,稠欲用馬匹及布子。季良欲用布子。時季良病在興德寺。故命喜等就而議之。○八月(乙亥朔)戊寅。承文院黃喜,孟思誠,卞季良,許稠,申商,尹淮等議請免金銀時獻禮物可否。淮,商,稠,思誠,喜等議。以謂非謝非賀。又非朝覲之比。獻禮物恐無名。季良以爲執贄陳請。不違於禮。從喜等議。 上又謂知申事鄭欽之曰。今爲東宮擇配。宜抄選處女。世系婦德。固皆爲重。然姿或不美。則亦不可也。以予父母之心。欲親擇取。然無古禮。未得行之。欲令聚昌德宮。使內官與侍女,孝寧大君選之若何。喜,思誠,季良,商,淮等皆曰。可。稠獨以爲未可也。若令聚一處選擇。 則取之專以貌。
不以德也。 上曰。暫見之餘。何以便知其德。旣未能便知其德。又不以容可乎。宜巡往處女之家。擇其可者。更聚昌德宮選之。僉曰。可。○十一月(癸卯朔)癸丑。禮曹啓。言者以爲前此京外祭享靈驗處。革祭不祀。未便。願自今訪問山川奇巖龍穴社寺等靈驗處。設祭室及位板。每四仲吉日。遣使行禮。命議之。卞季良曰。此葢祖述周公咸秩無文之意。誠有理矣。然擇其不可廢者而行之。命從所議。
十二年庚戌
春三月(壬寅朔)癸丑。右議政孟思誠,禮曹判書申商,知申事許誠等回啓。使臣求毛衣席子甚勤。答以有聖旨難聽。使臣怒不接見。 上曰。卞季良云從權與之可也。卿等以爲如何。思誠曰。天氣甚寒。贈以毛裘似可。商,誠皆以爲不可。乃止。○夏四月(辛未朔)丁亥。判右軍府事卞季良以病辭。從之。仍傳旨曰。卿受重任。病未治事。故欲免職事。予豈以卿爲備員而允之乎。卿其安心調理。○癸巳。判右軍府事卞季良卒。季良字巨卿。號春亭。密陽府人。玉蘭之子。自幼聰明。四歲誦古詩對句。六歲始綴句。十四中進士試。十五中生員。十七登第。補典校注簿。累遷司憲侍史。歷成均樂正,直藝文館司宰少監。兼藝文應敎,直提
學。丁亥重試。擢乙科第一人。特拜禮曹右參議。己丑。進藝文館提學。乙未大旱。 上甚憂之。季良上言。本國祭天。雖云非禮。事旣迫切。請禱圓壇。卽命季良製文以祭之。丁酉。拜藝文大提學。明年。轉禮曹判書。卽遷議政府參贊。又明年。倭奴侵我南鄙。多殺掠。 太宗取季良之言。議征討。丙午。判右軍都捴制府事。至是卒。年六十二。訃聞。輟朝三日。命攸司致祭賻及棺。東宮亦賻米豆幷三十石。諡文肅。勤學好問文。執心決斷肅。季良典文衡幾二十年。事大交鄰。詞命多出其手。掌試取士。一以至公。盡革前朝冒濫之習。論事決疑。往往出人意表。初娶鐵原府使權総之女。又娶吳氏死。又娶都捴制使朴彥忠之女。妾子曰英壽。○丙申。命左議政黃喜,右議政孟思誠監修 太宗實錄。前此。卞季良專捴修史。素多疾病。未能早暮。其居第在興德寺傍。故移史庫於興德寺。至是季良卒。故命喜等監修。移史庫于議政府。○五月(庚子朔)丁巳。 上謂檢討官權採曰。卞季良嘗獻議 太宗曰。請於集賢殿員。擇敏者一二人。令究庸,學。輯繹或問。其一則權採爲可。 太宗慮其久讀兩書。則恐失他書。竟不從。及予卽位。又請令若等讀書。予亦慮其兩失。然
季良精於學問。豈無所見。乃允其議。若等讀書已久。庸,學熟乎否。季良又言。權採等自賜暇讀書之後。聽其談論。殊異昔日。採對曰。庸,學則從季良之言。讀至三載。自前年春。始論,孟與五經。然臣性本不敏。未能精熟。○六月(庚午朔)甲申。賜祭于判府事卞季良敎曰。云云。(見上。)○乙酉。 王世子遣官致祭于貳師卞季良云云。(見上。)○冬十月(戊辰朔)庚申。 上曰。李崇仁之才。權近,卞季良皆溢美之。初修高麗史之時。削近救崇仁之文。近,季良之改撰也。還書之。然其事過情。此事亦未成之書。若改修之則當削之。近作陶隱集序。稱譽之。又書追贈之意。乃虛事也。季良問於近曰。何以不追贈之事。答云。今以追贈書之。則後必追贈。此甚失言。季良亦稱崇仁曰賢。 太宗覽之曰。溢美矣。
十六年甲寅
春正月(己卯朔)癸丑。 上曰。昨日諫院上疏曰。今年各道凶歉。外方侍衛牌。勿令番上。其意善矣。然予以爲不可。軍士。國家所重也。昔卞季良言於予曰。軍士以練習爲貴。不可不常常侍衛也。如有請除番上者。願勿聽。反加罪責。予當其時。反以其言爲非。今更思之。其言果有見也。
仁祖實錄
三年乙丑
五月(壬寅朔)壬戌。成均館啓曰。學宮興廢。實係國家崇儒重道之擧。 太祖大王開國初。首建本館。以重文敎。越九年庚辰。失火。 太宗大王三年丁亥。卽舊基而新之。其時臣卞季良受命序其事。因爲銘之於石。垂示二百年之久。今當仍刻卞季良所撰之文矣。但壬辰之變。本館盡爲灰燼。碑石亦爲破碎。其後廟宇雖得重建。而此碑不立。故學宮興廢始末。泯然無徵。三十餘年後重立舊碑。尊先聖重吾道。似有待於今日。或跋或記。以垂將來。不可已也。撰文及書碑寫篆三事。必以輿望所歸之人爲之。然後可無虧欠。令該曹議大臣定奪議于大臣。則左議政尹昉右議政申欽。以爲卞季良所撰之文。在二百年之前。今將重建。立石年月。似當以天啓書之矣。後之觀者。不知曲折。而興廢始末。乃斯文重事。不可不記。依舊館啓辭。叙其大略。勒之碑陰爲當。至於撰述書寫之人抄啓。乃該曹事耳。從之。